首页 > 精品范文库 > 11号文库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编辑:紫云飞舞 识别码:20-246621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3-29 20:33:32 来源:网络

第一篇:《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组织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的管理,保证项目任务完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管理暂行规定》(国科发计[2008]453号)、《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218号)、《关于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09]135号)、《民口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财务验收办法》(财教[2011]287号)和《财政部关于民口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预算调整规定的补充通知》(财教[2012]27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专项管理特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组织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重大专项资金”),是指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作为牵头单位组织管理的核心电子器件、高端通用芯片及基础软件产品,新一代宽带无线移动通信网,高档数控机床与基础制造装备项目(课题)等重大专项资金,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和项目(课题)承担单位自筹资金以及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本实施细则主要规范中央财政安排的重大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其他来源的资金应当按照相关资金提供方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具体要求,统筹安排和使用。第三条重大专项资金按照专项组织实施的要求和项目(课题)的特点,采取前补助、后补助等财政支持方式。

前补助是指项目(课题)立项后核定预算,并按照项目(课题)执行进度拨付经费的财政支持方式。

后补助是指相关单位围绕重大专项的目标任务,先行投入并组织开展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活动,在项目(课题)完成并取得相应成果后,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评估或验收后给予相应补助的财政支持方式。

后补助包括事前立项事后补助、事后立项事后补助两种方式。

第四条项目(课题)从各种渠道获得的资金应按照“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注重绩效”的原则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重大专项资金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工业和信息化部作为牵头组织单位,是重大专项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具体职责包括:负责组织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编报重大专项项目(课题)总预算和年度预算;按规定程序审核汇总项目(课题)总预算和年度预算建议方案;会同领导小组落实中央财政资金以外其他渠道资金及相关配套条件;负责建立符合重大专项特点的重大专项资金内部监管机制,保证重大专项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对重大专项实施中的重大预算调整提出建议,按规定对项目(课题)预算执行中的一般性调整进行审批或接受备案;组织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编报重大专项资金决算,报告资金使用情况;组织进行财务验收等。

工业和信息化部(财务司)是重大专项资金管理的责任部门,负责拟定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负责与财政部衔接,汇总报送项目(课题)总预算和年度预算建议方案,提交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特设账户开户申请,下达项目(课题)年度中央财政资金的拨付计划,提交项目(课题)年度拨款申请,汇总提交项目(课题)实施中的重大预算调整申请;负责组织开展中期检查,组织会计师事务所实施专项资金财务验收审计,会同专项办进行财务验收工作。科技重大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专项办”)是重大专项资金管理的实施机构,负责编报专项的阶段预算和年度预算;负责组织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编制项目(课题)总预算和年度预算,按规定程序审核、汇总项目(课题)总预算和年度预算,形成预算建议方案;负责编制项目(课题)年度资金拨付计划;负责对重大专项实施中的重大预算调整提出建议,按规定对项目(课题)预算执行中的一般性调整进行审批或接受备案;负责组织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编报专项资金决算;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财务司)做好财务验收;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等。

项目(课题)承担单位(以下简称“承担单位”)是重大专项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主体,其具体职责包括:负责编制和执行所承担的项目(课题)总预算和年度预算;落实单位自筹资金及其他配套条件;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使用资金;通过特设账户管理重大专项中央财政资金,单独核算专项资金;严格执行各项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财务监督检查;上报重大专项资金预算调整审批和备案事项;编报重大专项资金决算,报告资金使用情况;接受财务验收审计和验收等。

第六条重大专项资金实行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法人负责制。承担单位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和国家财政财务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内部控制、会计核算及财务管理制度,做好预算管理、资金管理、合同管理、政府采购、审批报销、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等,确保资金使用的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第七条重大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制度。项目(课题)预算是确定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期内经费安排的依据,是项目(课题)各任务合理分配和使用资源的基础。经过评审批复的项目(课题)预算,是预算执行、财务审计、财务验收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重大专项资金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项目(课题)实施期间出现项目(课题)计划任务调整、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变更、项目(课题)负责人变更等影响经费预算执行的重大事项,承担单位应及时向专项办报告,需要报财政部审批的事项,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财务司)按规定程序报财政部审批。

第九条重大专项资金管理建立承诺机制和信用管理机制。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在编报项目经费预算时应共同签署承诺书,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并对信息虚假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工业和信息化部(财务司)对项目(课题)承担单位、会计师事务所、财务专家等在资金使用和管理、验收审计方面的诚信度进行记录和评价。第三章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十条重大专项资金由项目(课题)经费、不可预见费和管理工作经费组成,分别核定与管理。

第十一条项目(课题)经费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

(一)直接费用是指在课题实施过程(包括研究、中间试验试制和产业化等阶段)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 1.设备费:是指在课题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使用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各课题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对于使用中央财政资金购置的单台/套/件价格在20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应当按照《中央级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联合评议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2.材料费:是指在课题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而发生的采购、运输、装卸和整理等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课题实施过程中由于承担单位自身的技术、工艺和设备等条件的限制,必须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和课题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设计、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4.燃料动力费:是指在课题实施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5.差旅费:是指在课题实施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按照《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6.会议费:是指在课题实施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任务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会议费标准应按照《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执行,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7.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课题实施过程中有关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不包含劳务费开支)。其中课题研究人员出国标准应按照《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执行;外国专家来华工作开支标准应按照《关于短期邀请的国外专家生活待遇的规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8.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课题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9.劳务费:是指在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研发人员(如在校研究生等)和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课题承担单位临时聘用的参与重大专项研究任务的优秀高校毕业生在聘用期内所需的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可以在劳务费中列支。

10.专家咨询费:是指在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专项课题研究及其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专家咨询费按照开支标准开支(见附表)。

11.基本建设费:是指专项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房屋建筑物购建、专用设备购置等基本建设支出,应当单独列示,并参照基本建设财务制度执行。

12.其他费用:是指在专项课题实施过程中除上述支出项目之外的其他直接相关的支出。其他费用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二)间接费用是指课题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专项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单位为课题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承担单位用于科研人员激励的相关支出等。按照财政部的相关规定核定,间接费用一般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和基本建设费后的13%,其中用于科研人员激励的相关支出一般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和基本建设费后的5%。

间接费用由课题承担单位统筹使用和管理。间接费用中用于科研人员激励支出的部分,应当在对科研人员进行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结合科研实绩,由所在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统筹安排。

第十二条不可预见费是指为应对专项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不可预见因素安排的资金,由财政部统一管理。课题承担单位因不可预见因素需要追加预算时,应当向专项办提出申请,专项办汇总,工业和信息化部(财务司)审核后报财政部核批。

第十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重大专项管理经费分为专项领导小组管理费和牵头组织单位管理费两类。

专项领导小组管理费主要用于支持专项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专项咨询专家组开展的重大问题研讨与调研、专项实施情况监测与过程评估等工作;专项牵头组织单位管理费用于开展与实施重大专项相关的组织、协调等管理性工作。按照《民口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0]673号)要求执行。第四章预算管理

第十四条重大专项预算的编制应该围绕重大专项确定的项目(课题)目标,有科学的测算依据并经过充分论证,以满足实施重大专项的合理需要。

第十五条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和联合单位预算编制时应该以任务目标为依据,参照国内外同类研究开发活动的状况,在考虑技术创新风险和不影响研究任务的前提下,结合项目(课题)任务特点和实际需求,组织项目(课题)负责人、科技管理部门和单位财务部门等共同完成预算编报工作,并由牵头承担单位进行审核汇总。在预算说明书中详细说明各单位分别承担的任务、预算和测算依据。项目(课题)预算编制应符合以下规则:

(一)同一支出科目一般不得同时列支中央财政资金和自筹经费。

(二)鼓励根据重大专项任务需要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或租赁使用外单位设备,而对于设备购置经费则从严审核与把握。

(三)大宗及贵重材料,即项目(课题)执行过程中消耗数量较多或单位价格较高、总费用在5万元及以上的材料,在编制预算时须填写明细;需要进口的原材料和辅助材料,需在编制预算时填列原材料和辅助材料净价(不含关税)。

(四)测试化验加工费在编制预算时,对量大及价高的测试化验加工任务,即项目(课题)执行过程中需测试化验加工的数量较多或单位价格较高、总费用在5万元及以上的,须填写测试内容及测试单位名称等。

(五)劳务费应当根据实施项目(课题)的实际需求,支付给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研发人员(如在校研究生等)和临时聘用人员等发生的劳务性费用,如实编报预算。

(六)基本建设费应当单独列示,其管理和使用应当参照基本建设财务制度执行。基本建设费在预算申报中,还需另附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初步设计概算或施工图预算等资料。第十六条专项办根据专项实施方案,经过项目(课题)评审,专项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确定项目(课题)及其承担单位,按规定程序逐级上报至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以下简称“三部门”)进行综合平衡。

第十七条专项办根据三部门综合平衡意见,组织项目(课题)承担单位修改和完善项目(课题)总预算和年度预算,由专项办汇总编制专项项目(课题)预算建议方案,按规定程序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财务司),工业和信息化部(财务司)汇总审核后上报财政部,同时抄送科技部和发展改革委。

第十八条专项办根据财政部对专项项目(课题)总预算与分年度预算的批复意见,组织项目(课题)承担单位修改预算方案,并与承担单位签订项目(课题)任务合同书和预算书。第十九条专项办根据项目(课题)实施进度和关键节点任务完成情况,按季度制定项目(课题)拨款计划并报至工业和信息化部(财务司)。

第二十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财务司)根据批准的预算和项目(课题)实施进度,向财政部提交专项资金用款计划及财政直接支付申请。由财政部审核后,采取财政直接支付方式将资金支付到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特设账户。

第二十一条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复的项目预算书使用资金,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履行预算调整的相关程序。

(一)中央财政资金预算调整的内容及程序

1.项目(课题)总预算、分年度预算发生调整;项目(课题)间接费用以及直接费用中设备费、基本建设费预算发生调整;项目(课题)总预算、分年度预算总额不变,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变更(承担单位变更为其下属独立法人单位或全资、控股子公司,属于单位变更),由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提出申请,专项办汇总,工业和信息化部(财务司)审核后统一上报财政部核批。

2.项目(课题)总预算、分年度预算总额不变,项目(课题)合作单位之间,以及增加或减少项目(课题)合作单位的预算调整,由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提出申请,上报专项办审批,报财政部备案。

3.设备费的设备用途和数量不变,因市场价格变化等导致设备费预算调减,调减的经费可调剂用于项目(课题)其他方面的支出;项目(课题)直接费用中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预算不得调增,如需调减,应用于项目(课题)其他方面支出;项目(课题)总预算、分年度预算总额不变,直接费用中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其他费用预算需要调整的,由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内部履行调整程序,报专项办备案,并在财务验收时予以确认。

(二)地方财政资金的预算调整按照资金提供方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具体要求处理。

(三)自筹资金预算调整由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履行内部预算调整审批程序。

(四)其他来源渠道资金预算调整按照其他来源渠道资金提供方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具体要求处理。

(五)需经专项办或者财政部审批的项目(课题)预算调整事项,承担单位应于当年6月30日前上报专项办。需报专项办备案的项目(课题)预算调整事项,承担单位应于项目(课题)实施财务验收审计之前上报专项办。

第二十二条项目(课题)承担单位严禁使用专项资金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等,严禁以任何方式牟取私利。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各种费用开支的原始资料登记和材料消耗、统计盘点制度,做好预算与财务管理的各项基础性工作。

第二十三条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由单位财务部门牵头按照规定编制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年度决算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等渠道安排的用于专项的各种经费。年度决算应于次年3月15日前报送专项办。

项目(课题)经费下达之日起至年度终不满三个月的,当年可以不编报年度决算,其经费使用情况在下一年度的年度决算报表中反映。

第二十四条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等因素中止,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应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清单,报送专项办。工业和信息化部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并报领导小组审核后,报财政部批复。

第五章特设帐户的开立和使用

第二十五条重大专项资金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实行国库集中支付。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开立特设账户,主动接受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管理。

第二十六条特设账户是指财政部批准项目(课题)牵头承担单位开设的专用存款账户。原则上一个单位一个特设账户,同一单位同时牵头承担多个项目(课题),银行特设账户应按照项目(课题)设立明细账分别核算。

第二十七条特设账户选定应当统一在财政部通过招投标选定的中央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代理银行范围内开设(具体包括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中信银行)。

第二十八条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向专项办提交《中央财政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特设账户申请表》,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财务司)审核汇总后,统一向财政部提出特设账户开户申请。

第二十九条财政部对提交的开户申请审核批准后,由专项办通知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到所选择的银行支行办理特设账户预留印鉴等手续。

第三十条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办理中央财政资金支付时,除填写必要的支付指令外,还须在“用途”栏填写具体用途,在“附加信息”栏填写项目(课题)名称、项目(课题)编号和国库集中支付加信息码。第三十一条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收到中央财政资金后,应按照预算批复和合同任务书要求,结合联合单位实施进度和关键节点的任务完成情况,对联合单位及时拨付资金,并履行对联合单位经费支出的指导和监管职责。

第三十二条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因名称、地址和组织机构代码变化等原因导致原有特设账户的开户名、开户行或银行账号等相关信息需要变更时,应及时向专项办提交变更申请,专项办汇总后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财务司),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财务司)统一向财政部提出特设账户变更申请。

第三十三条项目(课题)完成后,不再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专项的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及时按规定办理撤户手续。第三十四条项目(课题)承担单位通过本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垫付项目(课题)中央财政资金,须事先向财政部备案。中央财政资金支付到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特设账户后,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及时通过专项办向财政部提出资金归垫申请(间接费用的归垫资金,可于每年12月1日前汇总提出归垫申请)。归垫程序及应提供的申请资料按照《关于加强和规范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垫付与归垫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库[2010]308号)执行。第三十五条后补助项目(课题)中央财政资金(财政部预拨资金除外)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财务司)按照财政直接支付方式支付到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基本存款账户,由项目(课题)承担单位自主使用。后补助项目(课题)管理参照财政部相关规定执行。第六章财务验收

第三十六条凡经批准列入重大专项管理的项目(课题)均应当进行财务验收。项目(课题)财务验收在任务合同规定完成时间到期后六个月内完成。不能按期完成任务的,需提出延期验收申请,说明延期理由和延期时间,经专项办批准,报财政部备案。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第三十七条财务验收分为项目(课题)财务验收审计、财务初审、财务验收三个阶段进行。第三十八条项目(课题)在任务完成后的30日内,课题承担单位在认真清理账目、编制项目(课题)财务收支执行情况报告的基础上,及时向专项办提出财务验收审计申请。

第三十九条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财务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课题)进行专项财务验收审计。审计业务委托工作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审计业务委托工作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工业和信息化部(财务司)根据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和审计报告使用者的评价意见以及监督检查情况建立会计师事务所的业绩档案,作为审计业务委托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条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应恪守独立、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财务会计制度、项目(课题)任务合同书及批复预算等,对承担项目(课题)的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资金到位及落实情况、会计核算和财务信息情况、支出内容合规有效情况、预算执行情况和资产管理情况等方面进行审计。审计中发现有重大违法、违纪、舞弊问题以及影响审计独立性等情况的,应及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财务司)报告。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对业务执行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保密,不得将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资料对外泄露。承担涉军涉密课题审计任务,需要与涉军涉密课题承担单位签定保密协议,履行保密义务,承担保密责任。

第四十一条财务验收审计报告是项目(课题)财务验收的重要依据。审计报告应全面反映课题支出情况,联合单位中央财政拨款资金在50万元以上的,应单独出具审计报告分本。会计师事务所在确认相关支出时,如有必要应聘请技术专家出具意见。审计过程中与被审计单位有争议的事项,应该在审计报告中完整披露,由财务验收专家最终决定。

审计报告初稿完成后,应与承担单位交换意见,并附承担单位对审计报告初稿的书面意见。审计报告初稿应注明“初稿”字样,不需盖章。

第四十二条项目(课题)财务验收审计结束后,工业和信息化部(财务司)会同专项办组织财务专家进行财务初审,财务初审的财务专家组成人员原则上不少于5人。第四十三条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财务初审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积极配合专家组进行财务初审。承担单位应提交财务初审材料主要包括: 项目(课题)合同书、预算书和相关调整申请及批复文件。项目(课题)资金管理的有关内部控制及财务管理制度。中央财政资金以外其他渠道资金来源证明。项目(课题)财务收支执行情况报告及附表。财务验收审计报告及附表(初稿)。结余资金情况说明。

特设账户银行对账单、银行日记账。

项目(课题)按预算科目及资金来源分设的相关会计账簿。

按预算科目分别提供相关大额中央财政的记账凭证、原始凭证复印件。资金归垫申请材料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金归垫审核表。有联合单位的,联合单位应同时提供以上资料。

第四十四条财务专家实行回避制度,重大专项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及其合作单位的人员不得作为验收专家参加本单位验收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部(财务司)建立重大专项财务验收专家库及专家考核机制,对专家资格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十五条项目(课题)财务初审采取现场审核或非现场审核方式。通过听取财务收支执行情况和财务验收审计情况汇报、质询、查阅资料等形式进行。如采取非现场审核方式初审的,对确需到项目(课题)现场核查有关资料的,组织专家到现场查阅相关资料。

财务专家进行项目(课题)财务初审时,应对承担单位提交材料的内容完整性和数据一致性进行形式审查,针对资金使用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对是否存在影响课题验收的“八不准”重大事项进行评价,填写财务验收初审专家评价表。

第四十六条通过财务初审的,可安排项目(课题)财务验收;未通过财务初审的,承担单位应按照财务初审意见要求,在一个月内完成整改,并向专项办提交整改落实情况的书面报告,提出财务复审申请。

第四十七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财务司)和专项办组织财务专家、管理专家和技术专家召开财务验收会议,财务验收专家组成员原则上不少于7人,其中财务专家不少于5人。财务专家组组长由财务专家担任。财务验收评价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按照《民口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财务验收办法》(财教[2011]287号)要求执行。财务专家听取承担单位财务收支执行情况及初审整改意见落实情况、会计师事务所财务验收审计情况的汇报,审查项目(课题)上述书面报告,抽查会计账簿及凭证等相关资料,依据规定的验收内容、验收指标及相应评价标准和分值,独立填写并提交财务验收专家意见。总体财务验收结论须由全体财务验收专家讨论通过,由验收专家组组长组织填写并由专家组长签名。

第四十八条财务验收综合得分高于80分(包括80分)通过财务验收,综合得分低于80分且高于60分(包括60分)的,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按照财务验收结论的要求,对相关问题在一个月内完成整改,并向专项办提交整改落实情况的书面报告,提出项目财务复验申请,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财务司)、专项办安排组织财务复验。

第四十九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财务司)和专项办汇总整改后的财务验收意见及相关材料,形成最终财务验收结论,并编写财务验收报告,报送财政部。财政部通过抽查方式对财务验收工作的程序、内容、质量和验收结论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条通过财务验收是进行项目(课题)验收的前提之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项目财务验收: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

(二)未对专项经费进行单独核算;

(三)截留、挤占、挪用专项经费;

(四)违反规定转拨、转移专项经费;

(五)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六)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

(七)虚假承诺、自筹经费不到位;

(八)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五十一条到期无故不申请验收、验收未通过的项目(课题),项目(课题)负责人不得再申报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项目(课题)承担单位5年内不得再申报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第五十二条课题通过验收后,各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及时办理财务结账手续。课题资金如有结余(含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等),按照财政部关于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五十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按照重大专项目标和任务,结合重大专项特点建立资金监管制度,通过财务验收审计、财务初审、财务验收、专项检查、绩效评价等多种方式实施监督检查,保证重大专项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五十四条重大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统一安排,也可以委托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五十五条重大专项资金专项检查的主要内容有:

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主要包括:预算管理、资金管理、合同管理、政府采购、审批报销、资产管理等国家相关制度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控制制度相关情况等;

资金到位和落实情况主要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的到位和落实情况,以及按照预算批复和合同任务书要求对任务承担单位资金拨付情况等;

会计核算和财务信息情况主要包括:按照重大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设立特设账户及单独核算相关情况,会计核算的规范性、准确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以及会计档案管理情况等; 支出内容合规有效情况主要包括:执行国家财政财务制度及重大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支出范围和支出标准的情况,支出的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以及资金使用效益情况等;

预算执行情况主要包括:按照财政预算管理规定,合同任务约定和项目(课题)进展执行预算的情况,按规定程序和权限调整预算情况,以及各类资金结余情况等;

资产管理情况主要包括:资产购置、资产入账、资产使用和处置情况,开放共享情况,以及无形资产管理情况等;

第五十六条项目(课题)监督检查结果将作为调整预算安排、按进度核拨经费以及后续项目(课题)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七条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重大专项资金等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和单位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发现相关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专家组成员、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人员,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终止或取消其资格。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第五十八条财政部对项目(课题)实施全过程的资金支付情况进行实时动态监控,并通过适当方式进行核查。对于违规或不规范操作的,除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以外,可视情况予以停拨经费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向“三部门”及领导小组提出终止项目(课题)的建议。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八章其他

第五十九条经费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国家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对使用科研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和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六十条行政事业单位使用中央财政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一般由项目(课题)承担单位进行使用和管理,国家有权进行调配。企业使用中央财政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等相关规章制度执行。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重大专项资金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在保障有关参与单位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放共享,以减少重复浪费,提高资源使用效率。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二条本细则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解释。第六十三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

专家咨询费开支标准 咨询专家

咨询方式

标准(元)

具有或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会议咨询

500-800(人/天)(第1、2天)

300-400(人/天)(第3天以后)

通信咨询

60-100(人/个项目或课题)

其他人员

会议咨询

300-500(人/天)(第1、2天)

200-300(人/天)(第3天以后)

通信咨询

40-80(人/个项目或课题)

第二篇: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项目

关于组织申报2012年黑龙江省

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项目的紧急通知

各项目单位:

按照省工信委《关于组织申报2012年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要求,现开始申报2012年全省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由于时间紧急,请各单位自行登陆省工信委网站(网址http:///pages/MainPortal.aspx),在通知公告栏查阅此件,为做好此项工作,现要求如下:

一、项目推荐条件

企业必须是在哈尔滨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一年以

上,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0%。

企业项目必须是2010年至2012年3月已开工项目,项目建设周期在三年以内,项目已投资达到20%以上的,列入全省“双百工程”、市200项工业项目计划的项目优先推荐。

申请转型升级技术改造、提速增效的项目企业必须符

合:注册资金300万元以上,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以上,利润总额、已缴税金100万元以上。

申请电子信息产业发展项目企业必须符合:注册资金3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200万元以上,研发费投入占销售收入的3%以上。

申请软件与服务外包项目企业必须符合:注册资金50

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50万元以上,且服务外包收入占总收入的40%以上。

申请中小企业发展项目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以上,利润总额、已缴税金30万元以上。

申请新型工业化示范基地培育和建设项目工业项目单

位土地平均投资强度2000万元/公顷以上、平均产值(主营业务收入达60亿元/年以上,年上缴税金5亿元以上。

其余条件和要求请按照省工信委、省财政厅的申报通知执行。

二、需准备申报材料

企业根据所申报项目类别,分别按照省申报通知要求填报《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申报表》以及《企业基本情况表》。

另外,还必须填报《项目支出审核表》、《2011年销售收入及已交税金情况表》,申请贴息的还要填报《项目付息审核表》。并携带与上述表一致的会计原始凭证、银行对账单、银行借款合同、付息凭证等到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签字、盖章

确认。没经审核签章的项目市工信委、市财政不予推荐上报。

申报项目需要提交材料:

1、《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2、《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3、《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申报表》、(前三项表按企业申报资金类别相对应选填)

4、《企业基本情况表》。

5、《项目支出审核表》、6、《2011年销售收入及已交税金情况表》,7、《项目付息审核表》、(5-7须财政审查签字盖章)

8、资金申请报告、9、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0、2011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验的财务报告复印件、11、上企业缴税凭证复印件、12、项目可研报告。

按以上顺序将材料装订成册,封面写明申请资金名称、企业申报项目类别、企业申报项目名称、企业名称、联系人姓名电话。

三、推荐名额

根据省通知要求,为保证项目申报质量,现规定各区推荐名额如下:

经开区4项、平房区3项;

高新区4项、松北区3项;

利民开发区4项、呼兰区3项;

道里区、道外区、南岗区、香坊区、阿城区各3项; 工业公司、哈药集团各2项;

投资集团1项。

四、审核和申报程序

申报项目企业请于4月11日至4月17日到携带文件要求材料原件到区发改局和财政局进行审核。审核通过企业准备项目申报材料册、光盘(一式七份,工信委四份,市财政局三份),于4月20日前报市工信委规划与投资处、市财政局企业处。

联系人及电话:

发改局联系人:吕艳秋

联系电话:86501678***

邮箱:fgjlyq1969@163.com

地址:平房区政府106房间

财政局联系人:咸鲁英

联系电话: 82317040

地址:长江路368号23楼

附:

1、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

2、企业基本情况表

3、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4、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申请表

5、项目支出审核表

6、项目付息审核表7、2011年销售收入、缴税情况审核表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日

第三篇:湖北省重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重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并形成产业规模,提升我省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竞争力,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省政府设立湖北省重大科技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鼓励创新、市场导向、择优支持、注重效益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三条 专项资金来源于省级财政拨款,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共同管理。

第二章 组织与分工

第四条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与监督,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省科技厅完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安排专项资金预算,负责项目资金拨付;

(三)负责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

第五条 省科技厅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的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发布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和论证;

(二)编制省重大科技专项计划;

(三)负责项目实施过程管理及结题验收。

第三章 支持范围与方式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一)能紧密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需求,培育壮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显著提升湖北相关产业技术水平和核心竞争力,并形成一定产业规模的重大科技项目。

(二)重点支持电子信息、生物技术与新医药、新材料、新能源、现代装备制造业、环境保护、现代农业领域的项目以及支持国家863计划和科技攻关计划项目成果的转化。

第七条 根据项目的不同特点,专项资金支持方式分为无偿资助、贷款贴息两种。

(一)无偿资助:主要用于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科技项目的研究开发和关键核心技术的攻关。

(二)贷款贴息:主要用于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产业带动性强,有一定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能形成较大产业规模,且银行贷款已到位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按项目实际贷款额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给予全额贴息。贴息期最长不超过3年。

第四章 申报程序与审批

第八条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和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在湖北境内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本在2000万元以上,建立了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管理规范,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

(二)企业经营状况良好,市场营销体系较完备,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盈利能力较强,商业信誉较高;

(三)企业具有与实施项目相匹配的资金筹措能力;

(四)企业具有优秀的管理和研究开发团队及科技成果产业化开发的能力;承担的国家级、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结题情况良好,无不良的科技信用事项;

(五)项目技术含量高,创新性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已经取得居国内同行业领先的、具备产业化开发条件的、重大的中试科技成果。

第九条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主体应为符合条件的企业。

第十条省科技厅发布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指导项目申报。第十一条对符合本办法第六、八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会同级财政部门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后联合行文逐级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推荐,同时将项目建议书报省科技厅,纳入省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库。

扩权县市的项目可直接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申报,并送市、州科技局、财政局备案。

第十二条项目申请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湖北省重大科技专项资金项目建议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经有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审查的企业上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复印件;

(四)说明项目技术状况的证明文件,包括科技成果鉴定证书、验

收意见、查新报告、专利证书、技术合作协议等。

第十三条省科技厅按规定程序对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建议书进行初审,并组织专家咨询。对初审合格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四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同级科技局、财政局审核后逐级上报省科技厅。

第十五条对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评审。

第十六条 省科技厅根据专家对项目可行性论证的结论,提出项目安排建议,商省财政厅确定项目计划后,联合行文下达专项资金计划,并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拨付资金。

第五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七条 正式立项的项目,由省科技厅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计划任务书,并委托市、州和直管市科技局及省有关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对执行不力的项目,省财政厅、省科技厅采取停拨、缓拨经费的措施。

第十八条各级科技局、财政局负责落实地方财政相关的项目配套经费,了解项目进展情况,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遇到的有关问题,并及时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报告项目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如需对计划任务进行重大的调整、改变,应及时报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批准。

第二十条省科技厅委托具有资质的科技中介机构作为监理单位,对

实施项目实行监理。

第二十一条项目完成后,省科技厅主要依据项目计划任务书对项目进行验收。项目未结题验收,承担单位不得申请新的省级重点科技计划项目。

第六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项目承担单位对专项资金实行专账专户管理,在财务处理上,对无偿资助的,在收到专项资金后,记入“专项应付款”科目,其中:形成资产部分,属于国有资产,转入资本公积(国家拨款转入),消耗部分按规定予以核销;对贷款贴息的,在收到专项资金后,冲减当期财务费用。

第二十三条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财务规章制度,按照项目计划,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专项资金。确保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四条实行资金跟踪问效制度。省财政厅负责会同省科技厅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跟踪管理和绩效考评,考评结果将作为以后是否继续安排项目承担单位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各级财政局、科技局负责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发现问题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及时向省财政厅、省科技厅报告。

第二十五条实行责任追究制度。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挪用和挤占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将截留或挪为他用的资金全部收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四篇:2016宁波市工业科技重大

2016宁波市工业科技重大

专项申报指南

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科技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根据《宁波市“十二五”科技创新发展规划》和《宁波市科技计划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现将2016我市工业类重大科技专项申报指南说明如下。

一、总体要求

重大科技专项需围绕某一重点领域,集中开展重大关键共性技术攻关、重大战略产品开发、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重大科技工程建设,力争获得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成果、战略产品(样机)和技术示范系统,着力解决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瓶颈问题,对全市产业转型升级发挥重大支撑引领作用。结合当前我市深化科技计划体制改革导向,本批工业类重大科技专项包括“产业技术创新项目”和“产业技术应用项目”两类。

二、申报条件

(一)产业技术创新项目(含科技创新团队)1.由本市企业牵头申报,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共同参与,并按照本指南“申报方向”明确的产业和课题针对性提出。

2.申报企业2014R&D经费支出金额(以市统计局提供数据为准)不低于300万元。3.项目团队通过3-5年研究开发,能够明确项目应用与产业化前景,形成一批核心技术的自主知识产权。

4.对于符合《宁波市科技创新团队认定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具有合理的人才规模,明确的人才引进培养计划,明确的技术指标、研究方案、阶段性自主知识产权和标志性创新成果目标的项目,同时认定为科技创新团队。

(二)产业技术应用项目

1.由本市企业牵头申报,重点支持属于省科技厅、省统计局公布的《浙江省高新技术产业(制造业)统计分类目录(2013修订)》(浙统〔2014〕10号)的高新技术产业企业和规上工业类高新技术企业。

2.按照《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甬科计〔2013〕98号)相关要求,申报企业2014应有R&D支出(以市统计局提供数据为准)。

三、产业技术创新项目申报方向

(一)高端智能装备

1.高性能数控化制造装备及关键基础件。重点围绕汽车、机械、家电、电子等领域开展自动化(智能化)成套装备、生产线的研发及产业化。开展高精度复合数控金切机床、大型柔性数控加工中心、大型数控成型冲压设备等高档数控机床及关键零部件(系统)和智能控制系统及仪器仪表、传感器、智能控制器、变频器、精密传动装置、伺服系统等智能测控装置及部件的研发和产业化。开展高参数、高精度、高可靠性的轴承、液压及气动元件、密封元件、齿轮传动装置以及精密复杂模具等高端机械基础部件的研发及产业化应用。

2.机器人共性关键技术及装备。开展机器人伺服电机及驱动器、减速机、控制系统、传感器等关键技术和设备研发,掌握机器人核心技术,生产应用于装配、焊接、喷涂、上下料、搬运、包装等领域的工业机器人。

(二)新材料

1.高端金属材料。开展高性能耐蚀铸造镁合金材料研发以及低压铸造、新型压铸、挤压铸造、焊接、表面处理等新工艺的应用推广;研发高强度钛合金及其紧固件,开发满足汽车制造业需要的低成本钛合金并实现产业化。

2.高性能磁性材料。研发新型高性能非晶态合金、高频稀土软磁材料,开发相关产业化制备装置,实现其在吸波材料、磁粉芯、微波器件及传感器等领域的应用示范和产业化;开展使役加工性提升技术研究,开发超高性能及具有高温稳定性的稀土永磁材料;开展在希玛合金软磁材料的基础上调整材料配比及制备工艺、改变材料性状,研发导磁率更高、综合性能更高的希玛合金材料(如板带、粉末等);开发软磁合金材料在超高精度传感器和高效电机方面的应用。

3.海洋新材料。重点开发九镍钢、超级双向不锈钢、低毒防腐涂料、无溶剂高固后膜防腐涂料、海洋重防腐涂料、吸油材料、海水淡化铜合金等在船舶制造、桥梁制造、海上风电、海上工程装备、海洋污染治理等领域的应用。

4.材料基因工程。研发高通量组合材料制备仪器装备:研制出可用于多种形态材料(薄膜、粉状、液态、块状等)制备的高通量组合材料制备仪器装备;研发高通量组合材料表征仪器装备:研制出实现材料成分、结构快速表征和电、磁、光、热、力等多种性能快速测试的仪器装备;开发材料基因工程数据管理软件:开发出融合组合材料芯片设计、实验进程管理、高通量数据采集、大数据分析和挖掘的数据管理软件,实现材料基因工程仪器装备的智能化和高效化。

(三)节能环保产业

1.高效节能产业。重点围绕电机及拖动装置、节能监测、余热余压利用等节能技术、装备和新型节能建筑材料、高效节能照明产品、高效节能电器等进行研发,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实现产业化和应用。

2.先进环保产业。重点围绕大气污染防治、环境污染监测、水污染防治、固废处理处置、噪声污染控制、生态修复、清洁生产等领域开展环境治理技术、装备等研发,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实现产业化和应用。重点支持城市车辆《电动专用底盘系统平台》的研发和产业化,以及达到国V排放法规的新能源城市清扫和清运车辆的研发和产业化。

3.资源循环利用产业。重点围绕工业固体废弃物资源综合利用、建筑固体废弃物资源综合利用、再生资源循环利用、汽车零部件及机电产品再制造、生物质废弃物循环利用以及海水淡化及综合利用等开展研发,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实现产业化和应用。

(四)新能源汽车及关键核心部件

1.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模块化系统集成技术。重点支持动力电池模组、超级电容组件、高效车载发电机组、电驱动系统总成等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模块化系统集成技术的研发与产业化。重点攻克系统效率、可靠性、能量转换智能控制、热管理、智能安全保护等共性关键核心技术,推进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的系统化、标准化和模块化。

2.新能源汽车电子控制技术。重点支持智能化整车电子控制技术、电机控制器和电池管理系统技术的研发与产业化。重点解决新能源汽车驱动控制、多节点能量转化控制、电池实时管理、动力系统和底盘网络与通讯技术、制动能量回收、动态安全及并网等共性关键技术难题,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并在新能源汽车整车上进行应用验证,最终实现产业化。

3.智能充电系统关键技术。面向住宅小区和大型停车场,围绕电动汽车智能充电系统,主要解决集群充电、电网安全接入及充电服务等相关关键共性技术,包括智能充电能量管理、电源负荷的变化监测、电网负荷削峰填谷调度、基于数据库、移动互联网/车联网和用户信息系统的云端服务、客户端及箱式电力设备与充电管理装置设计开发等关键技术,创新电动汽车充电运营服务新模式。

(五)石墨烯产业化应用

重点围绕超级电容器、动力锂电池、改性塑料和防腐涂料四大领域,实施一批应用材料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开发基于石墨烯的新型高能量密度超级电容器,提升石墨烯动力锂电池产品大电流充放电能力和使用寿命,推动石墨烯高导电/导热性能和优异加工性能的功能塑料产品生产,实现石墨烯防腐涂料的耐冲击、耐磨与耐弯折性能,使用寿命明显延长。

1.石墨烯锂离子电池。利用石墨烯优异的导电/导热性能和良好的结构柔韧性,发展石墨烯导电添加剂、石墨烯复合电极材料以及石墨烯涂层铝箔等新技术领域研发与产业化应用,全面提升现有锂离子电池的综合性能。

2.石墨烯超级电容器。利用石墨烯巨大的比表面积,优异的导电性和结构稳定性,开拓石墨烯在超级电容器应用领域中的研发与产业化应用,形成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超级电容器生产与应用技术,大幅拓展超级电容器的应用领域和市场竞争力,拓展、优化我市新能源产业布局。

3.石墨烯导热材料。利用石墨烯极高的热导率及各向异性的导热特性,发展石墨烯在导热/散热材料领域的应用,研制以石墨烯为功能组分的高性能导热膜及导热胶产品,满足高功率电子产品对于高效热管理系统的迫切需求,提升我市在电子信息技术配套产业中的技术实力与市场竞争力。

4.石墨烯复合材料。利用石墨烯导电/导热性能优异、机械强度高的优势,发展石墨烯在高分子复合材料领域的应用,在多种常规塑料基体中,研制以石墨烯为功能填料的各类型导电、导热和结构增强塑料,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型石墨烯复合材料产品,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5.石墨烯分散剂技术应用。利用水性润湿分散剂、颜料分散剂、非离子分散剂和石墨烯导电、导热和抗腐蚀的性能,研制石墨烯作为功能填料的新型涂料和油墨,开发出针对不同应用领域,并在性能指标和生产成本上具备综合竞争优势的若干石墨烯涂料与油墨产品,提升我市海洋涂料、半导体材料等相关产业的技术水平和行业竞争力。

(六)生命健康

2016生命健康产业重大专项主要围绕疾病防治、临床诊疗和健康促进需求,以企业为主体,以培育发展优势领域产业链、增强核心竞争力为目标,凝炼设计科技项目,重点发展数字诊疗设备、微创介入器械、分子诊断仪器与试剂,以及创新药物研发及临床研究、动物用生物技术药物和疫苗制品。

专题一:高端医疗器械领域

方向1:医疗器械前沿技术和共性关键技术研究 研究目标:研究解决一批医疗器械产品涉及的前沿、共性关键技术问题,获得相关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争取形成或应用于相关的产品。

研究内容:依托本市科研院所、高校、企业或第三方机构的优势,开展以产品研发为导向的前沿与共性关键技术研究,突破一批制药产业发展的共性关键技术,开发一批先进适用的医疗器械关键部件,并形成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重点支持涉及数字化医疗装备核心部件或基础件、体外诊断原料制备、生物医用材料加工与制备、精密制造、可靠性设计等共性关键技术研究。

方向2:微创介入器械的研究开发

研究目标:(1)完成PKP锥体成型填充系统及PMMA骨水泥的临床验证,并取得国家CFDA的产品注册证;(2)开展腹腔镜手术相关医疗器械的研发,完成产品临床试验并取得国家CFDA产品注册证;(3)开展瓣膜疾病相关微创介入器械开发,完成国家CFDA产品注册证申报或取得产品注册证;(4)开发一套用于结构性心脏病治疗的微创手术器械,完成临床试验及国家CFDA产品注册证申报。

研究内容:(1)针对骨质疏松性脊柱压缩性骨折治疗,通过材料选择、可膨胀性扩骨球囊等方面研究,开发PKP椎体成形植入填充系统、调弯开腔工具、可调弯预扩球囊和PMMA骨水泥;(2)针对腹腔镜手术治疗,通过材料选择、结构设计及优化、临床验证等研究,研发单孔腔镜器械系列产品,替代传统手术器械。(3)针对外科瓣膜疾病治疗需求,通过结构及输送系统设计、工艺探索及动物试验等研究,开发胸腔引流管、经皮介入主动脉瓣系统等新产品;(4)针对结构性心脏病治疗需求,通过治疗机理分析、产品设计及工艺开发等研究,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结构性心脏病产品微创介入器械。

方向

3、高端数字化诊疗设备、分子诊断仪器及试剂的研究开发

研究目标:(1)完成结核杆菌自动筛选系统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软件著作权申请及批量生产;(2)完成4D-无创阻超乳腺CT的临床验证、通过国家CFDA及英国MHRA产品注册论证,并投入生产销售;(3)完成骨科手术导航系统的临床试验及国家CFDA认册产品证申报;(4)完成肿瘤或病原体感染分子诊断仪器及试剂的临床验证及国家CFDA产品注册证申报或取得国家产品注册证并投入生产销售。

研究内容:(1)针对病理诊疗发展需求,在研制的结核杆菌自动筛选系统样机基础上,通过结构工艺及软件优化、临床验证及质量控制等研究,开发新产品并实现产业化生产销售。(2)针对乳腺肿瘤早期诊疗,在现有样机的基础上,通过结构功能及分析软件优化、工艺设计、性能测试及临床验证,以及质量控制等研究,开发4D-无创阻超乳腺CT新产品,并建立生产线实现产品销售。(3)通过优化现有样机的结构设计及生产工艺、导航软件开发及应用测试,完成骨科手术导航系统的临床验证,并申报国家CFDA的产品注册认证。(4)针对精准诊疗发展需求,通过基因筛查、分型、表述检测、临床验证等研究,开发分子诊断仪器和试剂。

专题二:生物制药领域

方向1:抑郁症一类新药、新型丙肝治疗药物索非布韦及片剂等创新药的临床前研究

研究目标:完成创新药物临床前研究,申报或获得临床试验批文。

研究内容:针对已完成初步药效、工艺制备和安全性评价、成药性好的化学或生物创新药物,开展药理、药效、药代、安全性评价等临床前研究。

方向2:乳腺癌新型小分子靶向治疗药物的研发 研究目标:开发用于治疗乳腺癌的帕博西林3类新药产品,完成临床前研究,并申报国家临床批件。

研究内容:针对乳腺癌疾病治疗需求,通过原料药合成及制备工艺、晶型及结晶工艺、中试生产及质量稳定性等关键技术研究,完成新药临床前研究工作。

方向3:高品质兽药及疫苗研发

研究目标:(1)完成四烯雌酮新兽药研发,申报国家农业部新兽药注册证。(2)完成猪传染性胃肠炎、猪流行性腹泻二联灭活疫苗的研发,取得国家农业部新兽药注册证,并实现生产销售。研究内容:(1)针对已初步完成合成工艺开发的四烯雌酮新兽药,开展制剂工艺、药理、药效、残留、临床等试验,申报农业部新兽药注册证。(2)通过开展细胞株驯化及建库、生物反应器悬浮培养工艺、成品检验等关键技术研究,开发新疫苗并投入生产销售,实现生物反应器悬浮培养技术替代转瓶工艺,减少污染及批间差,降低疫苗成本;低血清培养基替代常规培养基,大幅减少异源蛋白含量,降低接种副反应。

专题三:现代中药及保健品领域

方向1:道地中药材规范化生产的关键技术研究 研究目标:建成浙贝、铁皮石斛等规范化种殖示范基地,形成一定的生产能力。

研究内容:开展道地中药材种殖条件、种殖环境等关键技术研究,形成高产、稳定、优质的GAP生产规范;开展产品品质评价及质量控制研究,建立产品有效性和安全性的质量标准。

方向2:小包装中药饮片的质量稳定性研究

研究目标:选择临床需求量大的小包装中药饮片,完成质量稳定性研究,完善中药饮片质量控制体系保障,临床用药安全有效。

研究内容:按照药品稳定性试验的要求,支持开展小包装中药饮片的质量稳定性研究,通过对影响因素试验、加速试验、长期试验获得的饮片稳定性信息进行系统分析,确定小包装中药饮片的储藏条件和有效期,为保证中药质量提供科学依据。

方向3:中药老品种技术升级及产业化

研究目标:降低生产成本,提高产品质量和稳定性,提升产品竞争力。

研究内容:针对治疗病症明确、市场前景较好的中药老品种,通过对药材成药性、制药工艺、品质调控等关键技术研究,降代产品的无效成分,提高产品质量稳定性。

方向4:保健食品或膳食补充剂研发

研究目标:开发3-5个保健品,并取得国家健字号批文。研究内容:利用海藻、天然动植物以及植物提取物等资源,通过干燥、分离精制、质量控制、安全性评价等技术研究,开发保健食品或功能食品,并实现生产销售。

四、注意事项

1.申报单位已承担市本级重大科技专项(含石墨烯专项)或者认定为科技创新团队且尚未完成验收的,一般不得申报本批2类项目。

2.“产业技术应用项目”按照名额申报,其中各县(市)区科技局不超过10项,“四区二岛”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不超过6项。

3、生命健康专项申报公益类项目可以以高校院所牵头联合企业进行申报,多家单位联合申请时,应在申请材料中明确各自承担的工作和职责,并附上合作协议或合同;国内外合作项目必须有合作协议,涉及知识产权实施许可或知识产权转让的须提供相关复印件等材料。项目投入资金来源明确或已基本落实筹措资金,并在项目申报时须出具正式的承诺函,作为项目申报附件材料一并提交。生命健康专项优先支持我市生命健康产业基地、专业园区及科技企业孵化器内注册企业,以及体外诊断、天然产物产业技术创新联盟企业申报专项。

五、联系人:

陈友申

电话:55888317 夏可宏

电话:89186830

第五篇:2018年级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民营

2018年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民营

经济及中小微企业发展—上市挂牌

融资奖补)申报项目承诺函

承诺对项目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申报资格和申报条件的符合性负责。本单位近5年来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没有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单位及项目无重大商业或法律纠纷。如获得资金支持,保证专款专用并按计划组织实施。

如有违反上述承诺的不诚信行为,同意有关部门记录入相关的企业征信体系中。

项目单位(盖章):

法人代表(签章): 日期: 年

日期: 年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