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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和双加贷款管理办法
编辑:繁花落寂 识别码:20-644468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8-19 09:32:57 来源:网络

第一篇:万和双加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支农再贷款“双加”

定向扶贫模式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大金融扶贫惠农力度,切实支持现代农业加快发展,根据《支农再贷款“双加”定向扶贫模式实施细则(试行)》,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中的支农再贷款“双加”定向扶贫模式指“支农再贷款+配套贷款+利差补贴”的扶贫模式。具体为:我行按人民银行对我行的支农再贷款额度1:1的比例匹配信贷资金,向“双加”定向扶贫项目库(以下简称项目库)中借款主体发放优惠利率贷款,部门对我行所发放“双加”定向贷款按一定比例给予利差补贴的运作模式。

第三条

我行通过该模式发放的贷款应坚持惠农利民,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信贷政策和我行的信贷制度。

第四条

我行按照审贷程序向项目库中的借款主体发放贷款,并承担通过本运作模式发放贷款(含支农再贷款和自有资金)的全部风险。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五条

人民银行发放的支农再贷款与我行根据人民银行支农再贷款额度按1:1的比例匹配的信贷资金。

第三章 贷款对象及用途

第六条 该模式的贷款对象必须是纳入项目库的借款主体,即“3155工程”项目承接企业、民贸民品企业、种养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及农户。

第七条

通过该模式发放的贷款主要用于项目库中借款主体的生产经营活动、特色农业产业项目建设与开发、带动农民增收致富的扶贫项目开发等。

第四章 贷款条件

第八条

除借款主体必须纳入政府项目库外,还必须符合我行的贷款条件:

(一)客户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它经济组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农户。

(二)实行公司制的企业法人申请信用符合公司章程,章程规定需要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的,须由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或决议同意。

(三)生产经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划,产品和服务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和成长性,符合银行信贷政策。

(四)在万和村镇银行开立结算账户或承诺授信后在万和村镇银行开立结算账户,承诺主要通过万和村镇银行办理结算业务,自愿接受万和村镇银行信贷和结算监督。

(五)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符合规定比例的自有资金,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具备到期偿还本息的能力。

(六)客户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投资人、实际控制人、关键管理人无不良信用记录,或虽然有过不良信用记录,但不良信用记录的产生并非主观恶意且申请本次用信前已全部偿还了不良信用或落实了万和村镇银行认可的还款计划。

(七)能够提供合法、足值、有效的担保。

(八)贷款卡(个人客户除外)。

(九)我行要求通过的其它条件。

第五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九条 贷款额度:我行最高贷款额度为300万元;期限:1年(含1年)至3年(含3年),贷款到期后原则上不允许展期;利率:根据《农再贷款“双加”定向扶贫模式实施细则(试行)》的文件要求,通过该模式发放的贷款在我行同档次贷款加权平均年利率的基础上至少下浮3个百分点。

第六章 贷款流程

第十条 客户向我行业务发展部提出借款书面申请——审查是否属项目库主体——初步认为符合我行贷款条件后约定期限对借款人进行贷前调查——调查结束后经办信贷人员写出书面调查报告——信贷员同意贷款的提交业务部经理审查——业务部经理同意后提交贷审会审查——审会审查审查通过后由董事长审批——审批通过办理抵押、保证相关手续发放贷款。

第七章 贷款管理

第十一条 我行业务发展部负责支农再贷款的发放、检查、管理、到期收回:业务发展部安排专人(两人以上)负责该模式发放贷款的管理,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贷后检查;通过该模式发放的贷款应在信贷台账中进行特别标注,建立单独的贷款台账;负责每季末20日结息后10日内向人行盘县支行报备定向优惠利率贷款利差补贴申请表,经人行支行审核并签字盖章后,报财政局申请利差补贴;在贷款到期前15日左右通过电话、贷款到期催收通知单等形式督促客户按时还款。

第十二条 对未按照规定审批发放贷款或监督管理不力的造成贷款损失的,将追究业务发展部负责人和直接经办人的相关责任。

第八章 利差补贴的计算

第十三条部门按季给予我行利差补贴,计算公式如下:当季补贴金额=当季定向优惠利率贷款月平均余额*2%/4;当季定向优惠利率贷款月平均余额=当季每月定向优惠利率贷款余额累加数/3。

第九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由银行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实行。

第二篇:双万活动经验材料

“万名爱心儿女 走进万户计划生育特殊家庭”

经验材料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决定》精神,积极落实省、市、区有关文件精神,兴华街道积极开展了“万名爱心儿女走进万户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活动,经过精心组织,并在社会各界爱心人士的配合与支持下,截止目前,现已为全街16户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分别送去了“兵儿子”和“团儿女”,其中空巢家庭10户,独生子女残疾家庭6户(孩子残疾,父母年纪大,生活困难),爱心儿女的到来,让这些特殊家庭再一次感受到了亲情的温暖。

领导高度重视,发挥主导作用

自“爱心工程”在兴华街启动以来,领导班子一直把这项工作摆到了重要的工作日程,专门为此项活动设立了“特殊关爱基金”,经过一番调查摸底,结合我街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加大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关爱活动的投入,全面推进活动开展,并调动全社会爱心人士都来参与此项活动。

加大宣传,建立结对帮扶关怀机制

为了顺利开展此项爱心活动,特召开全街动员大会,动员全街人员大力宣传,倡导全社会爱心人士齐献爱心,积极参与“爱心工程”。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他们不仅需要生产、生活上的帮扶,更需要精神上的慰籍。为了加大宣传力度,街道和社区开辟了宣传专题,以出墙报、板报形式广泛宣传“万名爱心儿女走进万户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相关内容。联系相关媒体进行报道:

2008年6月6日,在端午节即将来临之际,街道计生协会与市公安消防支队造纸厂中队(计生协会会员单位)联合,对辖区内的部分特殊家庭进行了走访慰问,并送去了面粉、鸡蛋、牛奶以及袜子等生活用品,吉林市都市110电台对活动进行了现场直播。

2008年7月28日,在“八一”建军节即将来临之际,吉林市公安消防支队副大队长、造纸厂消防中队的邱指导员、街道办事处主任张怀久、计生协会干部及十几名“兵儿子”等一同对“爱心儿女走进计生特殊家庭”活动中结成的“亲情对子”家庭进行了慰问,并送去大米和面粉。

2008年3月24日,兴华街计生协会联合爱心儿女对计生特殊家庭进行新年伊始的慰问走访,吉林市消防支队造纸厂中队的官兵们集钱为自己的“父母”送去了大米、面粉和一箱箱甜橙,吉林市电视台公共频道和科教生活频道对此次活动进行了全程采访……营造关怀计生家庭的社会舆论氛围,扩大影响面,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爱心工程”架起连心桥 兴华街计生协会在活动中做好了牵头组织工作,经过调查摸底,清晰掌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基本情况,了解特殊家庭的需求,明确落实了关爱对象。爱心儿女与特殊家庭互相认亲后,结成了“一对一”的关爱和帮扶。爱心儿女的到来,让这些特殊家庭又重现了昔日的欢声笑语。儿女们的细心和孝心,也着实让人们感动……他们不定期的到“父母”家中唠家常、做家务、尽孝道。儿女们很细心,给老人过生日,为老人做健康指导:告诉“父母”每天晚上用热水烫脚,平时多散步锻炼,多吃清淡食品,甚至指导老人早上怎样做营养粥等,把他们自己平时积累的健康知识都耐心的教给“父母”;每逢双休日,儿女们都会利用休息时间来到家里,给“父母”打扫房间,给老人读报纸;平日里经常给“父母”打电话,嘘寒问暖……这些都着实让我们感动。

在关爱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活动中,兴华街紧密结合新时期人口计生工作实际,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从解决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拓展“三结合、五关爱”及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的内涵,街道各相关部门也都积极参与配合, 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在经济上扶助、精神上慰藉、生活上关怀,促进了关爱活动的顺利开展。

这项工作不是一时的阶段性活动,需要长期坚持,它不是一项具有轰动效应的工作,需要用真心实情一家一户去做。以后的工作中,兴华街人口计生部门会继续组织广大官兵、共青团员及社会各条战线上的青年志愿者,为更过的计生特殊家庭送去关爱、关怀。通过这项活动,把党和政府的温暖送到计生特殊家庭,为构建和谐家庭、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真爱,让这些昔日孤寂的家庭,走出了心理的阴霾,如今,我们看到:幸福的花朵正在这里绽放……

第三篇:贷款管理办法

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的贷款行为,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防范贷款风险,提高贷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规定,并结合本银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贷款人,系指本银行。本办法所称借款人,系指从本银行取得贷款的法人、其它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本办法中所称贷款系指本银行对借款人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本办法中的贷款币种为人民币。

第三条 贷款的发放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严格按照《贷款通则》的规定执行,应当遵循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的原则。

第四条 本银行与借款人的借贷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 贷款种类

第五条 自营贷款和委托贷款:

自营贷款,系指本银行以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自主发放的贷款,其风险由本银行承担,并由本银行收回本金和利息。本银行

— 1 — 在业务范围内,制定相应内控制度后,可开办不同的自营贷款业务品种。

委托贷款,系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本银行(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本银行(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不得给委托人垫付资金。

第六条 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贷款。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5年以下(含5年)的贷款。

长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5年(不含5年)以上的贷款。第七条 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票据贴现: 信用贷款,系指以借款人的信誉发放的贷款。担保贷款,系指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保证贷款,系指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

抵押贷款,系指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

质押贷款,系指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

票据贴现,系指贷款人以购买借款人未到期商业票据的方式发放的贷款。

— 2 — 第八条 除委托贷款以外,本银行发放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各分社(营业部)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

严格控制信用贷款。经贷款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经本银行批准后可以不提供担保。

第三章 贷款期限和利率

第九条 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还款能力和本银行的资金供给能力由本银行与借款人双方共同商议后确定,并在借款合同中载明。

第十条 贷款展期: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在贷款到期日之前,本银行可根据借款人申请,决定是否展期。

申请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展期的,还应当由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出具同意的书面证明。已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3年。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借款人未申请展期或申请展期未得到批准,其贷款从到期日次日起,转入逾期贷款帐户。

第十一条 贷款利率的确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依据本银行贷款定价制度确定每笔贷款利率,并在借款合同中载明。

— 3 — 第十二条 贷款利息的计收:按借款合同和有关计息规定按期计收利息。贷款的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从展期之日起,贷款利息按新的期限档次利率计收。逾期贷款按规定计收罚息。

自营贷款除按规定计收利息之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委托贷款除按规定计收手续费之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第十三条 对有关部门贴息的贷款,由本银行自主审查发放,并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第四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十四条 贷款对象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在居住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当具备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恪守信用等基本条件,并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没有清偿的,已经做了本银行认可的偿还计划。

二、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当经过工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

三、已开立存款帐户。

四、除国务院规定外,有限责任银行和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 4 — 累计额未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50%。

五、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符合本银行的要求。

六、申请中期、长期贷款的,新建项目的企业法人所有者权益与项目所需总投资的比例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投资项目的资本金比例。

第十五条 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条件的规定。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对其发放贷款:

一、不具备本办法第四章第十四条所规定的资格和条件的;

二、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文禁止的产品、项目的;

三、建设项目按国家规定应当报有关部门批准而未取得批准文件的;

四、生产经营或投资项目未取得环境保护部门许可的;

五、在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合作、分立、产权有偿转让、股份制改造等体制变更过程中,未清偿原有贷款债务、落实原有贷款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

六、有其他严重违法经营行为的;

七、列入金融系统贷款黑名单的。

第五章 贷款程序

第十六条 本银行贷款程序包括受理、调查评价、审批、发放及贷后管理五大阶段。

第十七条 受理。自客户向本银行提出信贷申请,就进入受

— 5 — 理阶段。在此阶段,对客户进行资格审查,要求客户提交有关材料,对客户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等。客户受理阶段由本银行分社或(营业部)负责。

第十八条 调查评价。受理后经初步审查合格进入调查评价阶段。调查评价包括:

一、客户评价。客户评价是指对客户的资信状况进行分析和评估,对客户的偿债能力作出全面的评价;

二、业务评价。业务评价是指对客户申请的该笔信贷业务的风险点和成本效益进行分析,如为固定资产贷款类项目,则进行项目评估;

三、担保评价。担保评价是指对客户为申请信贷业务而担供的担保措施的合法性和可靠性进行评价。

在调查评价的基础上,形成调查评价报告。调查评价阶段由分社(营业部)负责进行。

第十九条 审批。分社(营业部)主任依据授权对贷款进行审批。

一、审批结论为不同意的,及时通知有关人员,如有必要进行复议的,可按有关规定进行重新审查;

二、审批权限内审批结论为同意的,将审批结论及时通知有关人员;

三、审批结论为同意但超过授权权限的,提交本银行审批。第二十条 发放。对审批决策意见为同意的信贷业务,如果需要落实贷前条件,则与客户协商落实后签订各类信贷业务有关— 6 — 合同。合同签订后,如果需要落实用款条件,则进一步与客户协商落实。规定的条件落实后,客户要按照用途支用款项。

第二十一条 贷后管理。贷后管理包括对贷款的检查、回收、展期、重组及不良信贷资产经营管理等内容。贷后管理由分社(营业部)、信贷管理部、合规部根据贷款风险分类共同管理。各类贷款业务办理后应及时进行归档管理。

第六章 不良贷款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银行建立不良贷款管理制度,具体规定对不良贷款进行分类、登记、考核和催收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 不良贷款系指次级贷款、可疑贷款、损失贷款。

一、次级贷款,债务人的偿债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

二、可疑贷款,债务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

三、损失贷款,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贷款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

第二十四条 不良贷款的登记:

不良贷款由会计、信贷部门提供数据,按规定程序审核并按规定权限认定,分社(营业部)及有关部门应当按月填报不良贷款情况表。

第二十五条 不良贷款的考核:

— 7 — 本银行的不良贷款不得超过监管机构规定的比例。银行负责对所属分社(营业部)下达和考核次级贷款、可疑贷款、损失贷款的有关指标。

第二十六条 不良贷款的催收和损失贷款的核销: 分社(营业部)及银行不良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不良贷款的催收,稽核部门负责对催收情况的检查。本银行财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贷款损失拨备,并按照核销的条件和程序核销损失贷款。

第七章 贷款管理责任制

第二十七条 本银行建立以分社(营业部)主任为核心的贷款管理责任制,各分社(营业部)主任在银行授权范围内对贷款的发放收回及贷款质量承担责任,在银行授权范围外承担贷前调查、审查、贷后管理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各分社(营业部)建立有副主任和有关人员参加的贷款审查小组,负责贷款的审查。银行建立有副总经理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贷款审查委员会,负责贷款的审查。

第二十九条 审贷分离:贷款调查评估人员负责贷款调查评估,承担调查失误和评估失准的责任;贷款审查人员负责贷款风险的审查,承担审查失误的责任;贷款发放人员负责贷款的检查和清收,承担检查失误、清收不力的责任。

第三十条 贷款分级审批:本银行实行分社(营业部)、总部分级审批制,具体分级及权限依照本银行有关授权、转授权制— 8 — 度,超过审批权限的贷款,应当报上级审批。

第三十一条 贷款管理人员在调离原工作岗位时,应当对其在任职期间和权限内所发放的贷款风险情况进行审计。

第八章 贷款管理特别规定

第三十二条 同一借款人,只能在一个分社(营业部)取得贷款。

第三十三条 各分社(营业部)不得通过拆分、化整为零发放贷款等方式回避上级审批。

第三十四条 本银行信贷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贿赂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好处费等;

二、贪污挪用、侵占贷款资金;

三、违反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四、在借款企业、单位或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五、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业务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九章

罚 则

第三十五条 本银行有关责任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应当给予处罚,处罚的依据为本银行员工违规处罚办法、贷款责任追究制度等有关内容;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本银行负责解释。

— 9 —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 10 —

第四篇:贷款管理办法

**********公司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公司贷款业务的管理和操作,完善内控制度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由********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贷款是指向符合公司贷款条件的自然人、法人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及其家庭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人民币贷款。

第三条 贷款业务管理主要包括贷款受理、贷款调查、贷款审查审批、贷款发放等环节。

第四条 贷款的发放、使用和管理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循安全性、效益性和流动性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负责贷款营销、受理、调查、放款审核、收贷收息、贷后检查维护等。信贷经营部负责营销管理、客户经理管理、档案管理、产品开发、业务培训等。风险控制部负责贷款的审查审批、放款复核、五级分类、贷后管理的监督与预警、资产保全、信贷系统管理等。

第二章 贷款种类

第六条 以服务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为主,-1-

开展各类小额贷款业务。

(一)个人保证贷款:指向自然人或个体工商户发放的,由第三方个人提供担保的贷款,第三方保证限定为政府、油田公司、税务、公检法、国有银行、工商部门等单位工作的职工,视借款人收入情况及还款能力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期限不超过半年,视贷款额度分期还款或一次性还款。

(二)房产抵押贷款(可命名为聚速盈融易贷速融贷):以借款人自有房产或第三方房产作为抵押向个人、个体工商户或企业发放的贷款,房产指商品房、商铺、办公用房、工业厂房等,房产、土地手续齐全,贷款额度不超过抵押房产价值的70%以内,最高不超过600万元,单笔贷款期限控制在一年以内。

(三)小额信用贷款:指向信誉良好的个人发放的临时性短期借款,借款人暂限定为政府公务员、油田公司、税务、公检法、国有银行、工商部门等单位的正式职工,期限一年以内,最高贷款额度50万元。经营初期,借款人暂限定为具有行政级别的副科级以上职工,后期视业务发展情况,逐步放宽信用贷款范围。

(四)产业链贷款:指向中小微型企业发放的、以应收账款质押为担保方式的贷款,公司经营初期限定借款人为公司股东的上游供应商,应收账款经公司股东确认,付款时直接将资金直接付至公司指定账户,贷款额度为股东确认的应收账款的80%以内,最高不超过6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一

年。后期逐步放宽供应链核心企业范围,选择区域内有一定经营实力、信誉良好的大中型企业的上游客户,受理其正常经营形成的无法律纠纷的应收账款。

(五)担保公司保证贷款:指向个体工商户、中小微型企业发放的、由担保公司担保的贷款(担保公司仅限于政策性担保公司),贷款额度根据客户还款能力及担保公司担保额度综合确定,最高不超过600万元,期限控制在一年以内。

(六)企业保证贷款:指由第三方单位担保,向中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的贷款,依据企业生产经营特点、规模、周期和风险状况等因素,设定贷款期限,贷款期限应与企业生产经营周期匹配,原则上期限不超过一年,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600万元,可分期还款或一次性还款。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作为第三方担保。

第七条 贷款期限最高为一年。

第八条 贷款按担保方式不同,分为抵押贷款、质押贷款、保证贷款、信用贷款。

抵押贷款,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符合公司规定的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

质押贷款,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符合公司规定的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

保证贷款,指按《中华人民共国和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由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承担连带责任发放的贷款。

信用贷款,指仅依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发放的贷款。

第三章 贷款要素规定

第九条 借款人应具有的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由当地常住户口或有限身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城镇居民、农牧民、小手工业者、微小企业法人等。

(二)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三)具有良好的资信状况,遵纪守法;、(四)能够提供有效的担保(信用贷款除外);

(五)借款人申请生产经营性贷款的,其经营须具备市场、效益、信用等基本条件;申请消费性贷款的,其消费用途须符合监管部门和公司有关规定;

(六)借款人、保证人的信用评级符合公司要求;(七)借款人、保证人年龄符合公司的规定;(八)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 禁止向下列人员发放贷款:

(一)向公司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贷款申请资料;

(二)存在严重不良信用记录;

(三)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第十一条 贷款额度

贷款额度应在国家和公司规定范围内,根据借款人的资信状况、风险状况、贷款用途和担保情况等综合确定。聚合小贷,贷款最高额度单户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5%即600万元。按照《****(地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公司可以向两家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融资,融入资金的余额,不超过资本净额的50%。

第十二条 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应在监管部门及公司贷款品种规定范围内,根据借款人的还款能力、担保情况、贷款用途和资金周转周期等条件,由借贷双方共同协商确定。

第十三条 贷款展期

贷款预计到期不能及时归还的,借款人可以向公司申请展期,展期应当在贷款到期日前10个工作日提出,并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办理展期应坚持审慎管理、风险不扩大的原则,根据借款人还款能力的变化,合理确定贷款展期期限。贷款展期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且最长不超过1年。贷款展期只允许办理一次。

第十四条 借款人要求提前归还贷款的,经办人按规定程序办理,并于借款人签署补充协议。

第十五条 贷款利率

贷款实行差别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公司贷款利率政策,根据贷款期限、贷款成本、风险和效益等因素综合,公司的贷款利率下限不低于法定贷款利率的0.9倍,上限不超过法定贷款利率的4倍。

第十六条 贷款用途

贷款可用于借款人正常合法的消费、经营等用途。禁止发放以下用途的贷款:

(一)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或项目;(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违反国家规定以贷款作为注册本金、注册验资或增资扩股;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股票、期货、金融衍生产品投资;

(四)国家和公司明确规定的其他禁止用途。第十七条 贷款的担保

贷款担保可采用抵押、质押、保证中一种或多种方式的组合。

发放担保贷款,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签订担保合同,办理相关手续。需要办理登记的,应依法办理登记;

办理信用贷款时,须对借款人进行严格审查、评估,确认其资信状况和还款能力符合公司要求。

第十八条 贷款的保险

以住房作抵押的其他贷款业务,风险控制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要求借款人办理抵押物财产保险。以商业用房作抵押的其他贷款业务,均应办理抵押物财产保险。

要求办理保险的,保险第一受益人必须设定为聚合小贷公司,且保险期限不得短于贷款期限。在抵押期限内,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损毁,借款人应及时通知公司,并提供其他担保,否则公司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第十九条 贷款的公证

贷款发放前,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可要求借款人办理公证手续。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二十条 贷款申请与受理

借款人申请贷款时,应认真、详实地填写借款申请书,并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借款人、担保人及其家庭基本情况资料;(二)借款人、担保人及其家庭收入、资产负债情况、财务状况证明;

(三)抵押物、质物清单和有处分权人的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保证人同意保证的有关证明文件;

(四)贷款用途证明;

(五)经营性贷款还需提供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

照、缴纳税款凭证、相关报表等反映其生产经营状况和收益情况的资料;

(六)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根据客户提供的资料,在银行征信系统查询的客户信息等查询结果,对客户进行筛选,对符合公司准入条件的借款人开展贷款调查。

第二十一条 贷款调查(一)贷款调查原则

贷款调查实行双人调查、共同负责的方式,以实地调查为主、间接调查为辅,坚持分类处理、真实有效和累计额度的基本原则。

1.分类处理原则。根据担保方式的不同,采取不同的贷款调查方式和程序。对特别贷款业务,可以简化调查内容和程序。

2.真实有效原则。调查过程中,应注重调查贷款申请资料来源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确保申请资料和有关数据的真实、完整、有效。借款人、担保人或抵(质)押物发生重大变化的,重新调查并出具意见。

3.累计额度原则。按照客户的累计额度来衡量客户的贷款风险。

累计额度包括客户现有未结清的贷款等信贷业务(含已批准但尚未使用的额度)、已申请和正在申请的其他信贷业

务。

(二)受理贷款申请后,对借款人、担保人、抵(质)押物进行全面调查,重点调查借款人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调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借款人、担保人基本情况,包括借款人、担保人及其家庭的自然情况、信用状况、贷款记录等;

2.借款人、保证人的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借款人偿还能力和保证人的担保能力;

3.贷款的真实用途;

4.抵(质)押物权属状况和评估价值。

根据调查情况对借款人和保证人进行信用评级,按规定撰写调查报告,提出贷款的具体建议,上报审查审批。

第二十二条 贷款的审查审批

审查审批人接到申请后,应对申报材料进行全面、系统、及时的审查,出具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和合法性审查意见。如认为必要,审查审批人可与借款人面谈或作现场核实。审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贷款资料、贷款调查报告是否完整、合规,签字、盖章是否齐备;

(二)贷款用途是否合规、合法;

(三)借款人和保证人资信状况、收入水平、还款能力是否符合公司要求,是否符合贷款准入条件,是否与贷款申请

额度相匹配;

(四)贷款担保是否合规、合法、足值、有效、价值评估是否合理等;

(五)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审查审批人对贷款的风险性和效益性进行评价,并提出明确审批意见。

第二十三条 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

经审批通过的贷款,客户经理双人与借款人、担保人当面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

第二十四条 办理抵(质)押物登记、质押止付手续 对采用抵(质)押物担保方式的,按国家相关规定办妥抵(质)押物登记、质押止付手续,依法取得手续证明、权利凭证。

对需要办理保险、公证手续的,办妥保险、公证手续。第二十五条 贷款发放

根据贷款审批意见,落实放款条件,办妥上述手续,并对贷款申请资料及放款进行审核。经风险控制部复核后,对符合放款条件的,向信贷经营部经办人员出具放款通知书。经办客户经理持放款通知书办理贷款发放手续。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公司制定并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五篇:双万活动主题01.16

xxxx开展春季“双万”活动主题及工作内容

一、活动主题

2014年我局春季大行动活动主题是:推动土地改革,促进农民增收。

二、工作内容

(一)宣传中央一号文件及中央农业农村经济工作会议精神 我局计划抽调30人分成3个工作队(组),深入农村、农户、田间宣传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和中央农业农村经济工作会议精神,采用编制政策宣传册、发放资料、举办培训班等办法,广泛宣传党的强农惠农富农政策,推动土地改革,全面落实农作物良种补贴、粮食直补、农资综合补贴等各类强农惠农富农政策。

(二)继续开展“结一联十”活动

开展“结一联十”活动,即每位干部结对帮扶1户贫困户,联系10户农户。结合群众所需所盼,每人办1~2件实事,帮助群众解决农业生产所碰到的问题。

(三)扎实开展春季农业生产各项工作

1、抓好春耕春播工作,稳定粮食生产。在春节前,抓住冬闲时机,到农村开展水稻、玉米等粮食作物的技术培训工作和备耕备种工作;春节后要抓住天气回暖和降雨的有利时机,全力以赴组织抢种抢播,特别是引导农民合理安排种植结构,大力推广农作物间套种粮食作物技术、水稻集中育秧、超级稻品种等其他提高粮食产量的配套技术,稳定粮食生产面积,确保粮食安全。

2、积极引导农民发展特色农业产业。强力推进桑蚕标准化、产业化生产,推广应用方格簇和小蚕共育技术,积极发展“稳面积、提单产、提质量、提效益”的“一稳三提” 桑蚕产业,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努力提高桑蚕产业附加值;扎实推进土地改革,促进农民土地流转,增加农民收入;抓好上李村、下莲塘村的休闲农业规划工作,推动全县休闲农业的发展,增加农民收入。

3、抓好冬种作物管理。集中力量抓好马铃薯、蔬菜等冬种作物田间管理和防寒护理,努力夺取春收作物增产丰收。组织种植户参加农产品产销交流等促销活动,确保春季“菜篮子”主要农产品有效、安全供给。

4、抓好农资管理。与公安、工商、质监、物价、监察等部门配合,大力开展农资打假治理行动,尤其是春季农资市场大检查、种子执法年活动、农资质量抽检、“放心农资下乡”以及农资打假联合督查行动,确保农民群众用上“放心种”、“放心肥”、“放心药”,切实维护农民合法利益。同时,大力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大检查,在主要蔬菜生产基地开展农药残留监测,杜绝农药超标蔬菜流入市场,维护市场稳定和人民生命健康安全。

三、积极开展科技培训

各下乡工作队要利用春节前后,深入农村、农户开展技术培训工作,督促农民备耕、备种、备物资,确保春耕春播工作顺利完成。

2014年1月15日

万和双加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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