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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教人〔2002〕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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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桂教人〔2002〕49号

桂教人〔2002〕49号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贯彻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地、市、县教育局(教委),各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柳铁教委: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我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贯彻〈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二○○二年二月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

贯彻《〈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细则(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实施教师资格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工作单位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中国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系统地讲授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教学计划内一门及一门以上课程的,必须具备教师资格。

第四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区教师资格制度的组织实施和协调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包括县级,下同)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细则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教师资格认定和管理的组织、指导、监督和实施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并按《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权限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

第二章

教师资格认定条件

第六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遵守宪法、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教师职业道德。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能认定教师资格:

(一)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

(二)品行不良,影响恶劣的;

(三)其他不适合认定教师资格的。

第七条

中国公民依照本细则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具备《教师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相应学历。在学历认可方面,要严格按照《教育法》第十五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应当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对于确有特殊技艺者,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其学历要求可适当放宽。

第八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的教育教学能力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具体要求是:

在学校修学过教育学、心理学等师范教育教学理论课程,参加了教育教学实习,成绩合格。

未修学过教育学、心理学等师范教育教学理论课程的,应在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培训基地补修教育学、心理学等师范教育教学理论课程,并取得合格证书。

未参加过教育教学实习的,应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测试办法和标准(试行)》面试、试讲,经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考察合格。

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者应参加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二)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

按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语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各级各类学校推广普通话和文字规范化工作的通知》(桂语[2000]8号)等规定,少数方言复杂地区的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标准。

(三)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的身体条件应按《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试行)》执行。

第九条

高等学校拟聘任教授、副教授职务者,申请认定 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只需具备本细则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三)项的条件。高等学校拟聘具有博士学位者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只需具备本细则第六条和第八条第(三)项的条件。

第三章

教师资格申请

第十条

认定教师资格应由本人提出申请。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每年5月、10月各受理一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

第十一条

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者应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其中,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拟聘任教者应向该校提出申请;申请认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者,应向工作单位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申请认定初级中学、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者,应向工作单位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高等本科院校及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直属学校纳入国家招生计划内的师范教育类专业应届毕业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可在毕业时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由学校一次性统一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申报,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 行政部门指定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认定;高等专科学校及中等职业学校纳入国家招生计划内的师范教育类专业应届毕业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可在毕业时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由学校一次性统一向学校所在地的地区行署(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报,由地区行署(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认定;各级非师范教育类专业应届毕业生补修相应层次的教育学、心理学等师范教育教学理论课程合格,在毕业时可向毕业后拟任教的学校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在学习期间学习了教育学、心理学等师范教育教学理论课程,参加了教育教学实习的各级各类学校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只能直接申请认定与学校培养目标相对应的教师资格。

第十三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可就近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受委托的高等学校领取有关资料和表格,在受理申请期限内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所有申请人均应提交以下基本材料:

1.由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2.身份证复印件。

3.户籍复印件或工作单位出具本单位所在地的证明。4.学历证书复印件。5.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证明。

6.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复印件。7.近期二寸正面半身免冠相片一张。8.思想品德鉴定表。

(二)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申请人,应补充以下材料:

1.修学过相应层次教育学、心理学等师范教育教学理论课程成绩单或成绩证明。

2.教育教学实习鉴定表。

(三)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申请人,应补充以下材料:

1.补修相应层次的教育学、心理学等师范教育教学理论课程合格证书复印件。

2.按申请教师资格的类别,在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内选定试讲内容;在试讲时,应向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提交试讲教案(一式三份)。

(四)其他

1.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者,应提交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或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复印件。

2.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者,应提交高等学校拟聘任教的有关文件。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可要求申请人提供更为详细的证明材料。凡提交复印件证明材料的,均应交验原件。提交申请教师资格的有关材料不退还本人。

第十四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费用。各级各类学校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除缴纳规定费用(证书、表格、资料等工本费)外,不缴纳认定费用。

第四章

教师资格认定

第十五条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应按以下程序认定教师资格:

(一)接受申请人提出的申请;

(二)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三)组织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进行面试、试讲,考察申请人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

(四)做出是否认定的结论,并通知申请人或以适当的方式予以公布。

第十六条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应当及时审查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对材料不全的,应及时通知申请人补齐。

第十七条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受委托的高等学校依照本细则成立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的组成、权限及工作程序:

(一)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由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有关负责人、相关专业的教授、特级教师、高级教师等教育教学 专家组成。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委员若干人。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下设若干学科小组,学科小组人员不应少于3人。

(二)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应严格按照本细则规定的权限,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测试办法和标准(试行)》考察申请人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

自治区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主要负责考察高等学校拟聘任教者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其中,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负责考察本校拟聘任教者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

各地(市)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主要负责考察本行政区域内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者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

各县(市、区)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主要负责考察本行政区域内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幼儿园教师资格者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

各地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组建后15天内须将组成人员名单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三)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应在报名截止之日起20天内,组织面试、试讲,考察申请人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 力,提出审查意见,将面试、试讲考核表报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受委托的高等学校。

第十八条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综合审查申请人的思想品德鉴定、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的考察意见等材料,在受理申请期限截止之日起30个法定工作日内做出是否认定的结论。对符合法定认定条件者,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第十九条

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在工作过程中,应该相互配合、协调。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的权限是:

1.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认定全区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其中,受委托的高等学校负责认定本校拟聘任教者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2.地区行署(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3.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认定初级中学、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并协助上一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做好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认定的初审工作。

第二十条

申请人对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的认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向上一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诉,上一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应依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五章

教师资格证书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教师资格证书的管理。教师资格证书作为持证人具备国家认定的教师资格的法定凭证,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等表格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教师资格证书》和《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按国家规定统一编号,加盖相应的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公章、钢印后生效。

第二十二条

取得教师资格者,其《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份存入本人的人事档案,其余材料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归档保存。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应按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的统一规定建立教师资格管理数据库。

第二十三条

教师资格证书遗失者,应在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报刊登报声明遗失,并向原发证机关报告,申请补发;教师资格证书损毁影响使用的,原发证机关应当在补发的同时收回损毁的教师资格证书。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补发教师资格证书时,应在证书的备注栏中注明补发原因及补发日期,并加盖认定机构公章。

第二十四条

按照《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丧失教师资格者,由其工作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相应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 育行政部门按教师资格认定权限会同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收缴证书,归档备案;书面通知其人事档案管理单位,存入其人事档案。丧失教师资格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第二十五条

按照《教师资格条例》应当被撤销教师资格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教师资格认定权限会同原发证机关撤销资格,收缴证书,归档备案;书面通知其人事档案管理单位,存入其人事档案。被撤销教师资格者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第二十六条

对隐瞒事实、伪造申请材料等弄虚作假行为或使用假资格证书者,一经查实,5年内不得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教育行政部门应没收证书,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变造、买卖教师资格证书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海教人〔2010〕9 号

海教人〔2010〕9 号

海口市教育局

关于开展 2010 年面向社会人员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区教育局:

按照教育部、省教育厅 2010 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有关部署和要求,我局决定开展 2010 年面向社会人员教师资格认定工作,认定教师资格条件及程序按照《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海南省教育厅关于海南省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实施细则》、《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开展 2010 年下半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琼教审〔2010〕16 号)等有关规定执行。为做好这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程序

(一)报名方式从 2010 年起,我市申请教师资格认定全面实行网上报名,结合现场确认方式进行。

申请人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登陆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www.teniu.cc“资源下载中心”栏目下载);(5)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 1 份;(6)《教育学》《教育心理学》合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1 份(非师范教育类毕业生提交);(7)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或当地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户籍和人事档案均不在我市的人员,应回户籍所在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以上第(2)(3)项材料复印件与第(4)(5)(6)项材料装订成册。

4、现场确认和审核

各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在网上报名系统中明确安排申请人员确认的地点、时间及认定机构及负责人联系电话。现场确认前,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提交纸质申请材料清单。申请人员根据网上报名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安排的确认地点和时间按时进行现场确认。各区教师认定机构需安排经过培训的现场确认工作人员,准备计算机若干台,并能保证高速上网。及时在网上报名系统中反馈材料审核结果。

(五)做好教育教学能力测试评议工作

各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认真组织对非师范教育类专业申报人员的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工作,保证认定质量,这项工作要在10 月 18 日前完成。有关收费严格按照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琼发改收费〔2006〕1745 号文)执行。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属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含缺少教育实习的师范类专业人员)按有关规定应缴纳认定费用: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考试费每人 210 元;高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考试费每人 260 元。各级各类学校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其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学历与申请认定的教师资格种类学历要求相一致的,不缴纳认定费用。体格检查、普通话水平测试和教育学、心理学补修等不属教师资格认定环节,申请人均应按有关规定缴纳费用。

(六)认定程序各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对现场确认后提交的申请材料要认真审核,在 2010 年 11 月 15 日前严格按照条件进行认定,并完成证书编号工作。省教育厅将根据教师资格认定管理信息系统中各认定机构完成认定数据的人数,向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中心申领教师资格证,逾期自误,造成不良后果由责任人负责。

(七)证书领取时间

根据教育部证书发放安排另行通知。

(八)认定材料整理归档12 月 11 日至 12 月 30 日。12 月 11 日至 12 月 30 日。

(九)上报工作总结

各区教师认定机构在 2010 年 12 月 20 日前将本地区 2010 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的有关工作总结上报省教育厅行政审批办公室。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认定工作的顺利开展。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是严把教师队伍入口关,优化和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的重大举措,是我市教师队伍建设工作的重要内容。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从加强我市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增强社会稳定的高度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制定详尽的工作计划和工作时间表,并及时向申报人员公布,确保认定工作顺利开展和完成。

(二)认真做好网上报名宣传,指导工作。今年是网上报名第一年,各地要做好网上报名的指导工作,耐心做好申报人员的报名和教师资格认定相关政策咨询解答工作,广泛宣传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的目的、意义和有关规定。

(三)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涉及面广、影响大、政策性强,要坚持正确的指导思想,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按照法定条件、法定程序、法定权限开展认定工作,确保认定质量。

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第三篇:江苏省教育厅文件苏教人 [2005] 27 号(范文)

江苏省教育厅文件

苏教人 [2005] 27 号

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05年全省高校专业 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高等学校,有关高校主管部门,各市教育局:

根据省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工作部署和我厅高校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总体安排,拟定于2005年6月召开江苏省高校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会议。为做好今年全省高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高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总体要求

2005年全省高校教师及其他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坚持以人为本,以优化教师队伍职务结构,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充分调动广大教师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为目标,进一步深化教师职务聘任制改革,促进教师队伍建设上层次、上水平,更好地为提高高校教学科研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服务。要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政策规定和我厅《2002年江苏省高等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意见》(苏教人〔2002〕42号)规定开展评审工作。

二、有关政策性问题

(一)关于海外引进高层次人才评聘问题

近三年来高校从海外引进的学科建设与教学科研急需的高层次人才,可不受职称、资历及职称外语、计算机条件的限制,根据本人实际水平、能力和业绩成果直接申报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海外高层次人才,一般是指在境外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或从事过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

(二)关于升格为或合并到高校的原中专校教师职务转评问题

升格为或合并到高校的原中专校教师须在学校转制三年内同级转评高校教师职务任职资格。三年内未同级转评的,可转评低一级高校教师职务任职资格或转聘其他岗位。

(三)关于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教师职务评聘问题

担任五年制高职教育教学任务的教师应评聘高校教师职务。考虑到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各分院的实际情况,作如下规定:

1.申报或同级转评高校教师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必须持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考虑到学院的实际情况,今年可暂不提供高校教师资格证书,但必须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

2.已聘中专校教师职务的高等职业技术学校教师,须在三年内转评同级或申报高一级高校教师职务任职资格。三年内未能同级转评或晋升的,可转评低一级高校教师职务任职资格或转聘其他岗位。

3.原中专校教师转评同级高校教师高级职务任职资格,参照新的资格条件中“高职、高专副教授资格条件”的要求进行评审,主要考察其教育教学和专业实践方面的实绩与成果,1 可适当降低科研成果要求。其论文、成果不需送同行专家鉴定,职称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能力考核不作要求。

4.建立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后评审取得中专校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的教师,若同级转评高校教师职务任职资格,须严格按照有关资格条件要求进行评审,不享受建校前取得中专校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的教师同级转评政策。

5.晋升或转评高校教师高、中级职务任职资格材料,须按照评审权限报相应评审委员会评审。

6.符合初聘条件的人员,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直接初聘相应高校教师职务。

(四)关于高级政工师、政工师问题

根据省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纳入全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统一管理的通知》(苏职称〔2004〕9号)和省委宣传部等五部门《关于事业单位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资格评审工作的实施意见》(苏宣发〔2003〕1号)精神,我省高校专业技术人员不得申报高级政工师、政工师任职资格。已取得高级政工师、政工师任职资格的人员,必须根据现工作岗位,按照相应的资格条件要求,同级转评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五)关于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育管理研究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人员基础理论要求

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育管理研究副高级、中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人员均须参加省高校师资培训中心组织的基础理论课程考试,并取得合格成绩。取得的合格成绩在规定级别内长期有效。已取得思想政治教育或教育类硕士或博士学位,并在研究生期间学习过“基础理论课程考试”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者,基础理论课程可免考。

三、报送材料要求

(一)高校教师(含专职科研)、实验技术、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育管理研究高、中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按《2005年全省高校教师、实验技术、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育管理研究高、中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报送要求》准备。

(二)高校教师外其他系列高、中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必须经学校审核推荐,方可进入评审程序。评审材料暂按省相关系列主管部门去年的要求准备,并与高校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一并报送。若该系列主管部门今年要求有所调整,再补充有关材料。

(三)图书资料、档案、工程技术、幼教等高校教师外其他系列中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按《2005年全省高校教师外其他系列中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报送要求》准备,并与高校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一并报送。

(四)市属高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申报人员名册和评审表经各市职称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由各市教育局统一报送;省有关厅局所属高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经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由学校报送。

(五)独立设置的民办高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直接报送省教育厅。

江苏省教育厅 二○○五年四月六日

第四篇:教人[2011]8号

紧急求证教人[2011]8号三部一办文件的真伪

更新时间:2011年11月07日 来源:邮箱 作者:本站通讯员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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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在民办代课教师中间传播着这么一件事:今年三部一办联合颁发了一份文件——《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中央编办关于妥善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的指导意见》(教人[2011]8号),听说已经下发到了省人民政府。经多方求证至今没有看到原件,为了确认这份文件的真伪,也杜绝一些不怀好意的人干扰我们的生活,我们请所有关心民办代课教师问题的各界人士向我们提供这方面的信息,也请民办代课教师主动到省一级政府去咨询了解这份文件是否存在,有必要的时候应该到北京去找颁发文件的三部一办(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中央编办)询问,尽量拿到原件或者复印件。

如果确定这个文件是真实的,我们应该以此为依据向各级地方政府提出诉求,各级政府也有了解决我们问题的依据,再不会以种种借口搪塞推诿了。

因为这是去了解文件真伪,不是上访,可以到村镇或者教育局开据介绍信。下面将传播的这份文件的部分内容提供如下,供大家参考——

教育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中央编办

关于妥善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的指导意见

教人[2011]8号

一、采取多种举措妥善解决代课教师问题

1、略

2、略

3、妥善做好辞退补偿。辞退未被招聘使用的代课教师,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实施条例》等精神,按照本人实际代课时间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工作每满一年的最低补偿标准由各地参考当地社会成员最低生活费用、职工月平均工资等因素综合确定,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实际代课时间按代课教师本人在公办中小学代课的实际年限合并计算,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4、依法依规纳入社保。解决被辞退代课教师社会保障问题是十分重要的关键性举措,要按照国家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政策和方向,充分考虑代课教师的实际贡献,根据不同情况,将其纳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对符合条件的代课教师,可按国家规定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城乡医疗救助待遇。

5、积极开展就业培训。

二、建立健全农村教师补充长效机制

6、保障教师正常补充需求。

7、加强临时聘用教师管理,对因教师脱产进修、产假、病假以及流动人口子女就学增加等原因,出现教师临时短缺,应首先由学校主管部门在现在教师中调剂交流解决,难以调剂的,可以临时聘用教师。对临时聘用教师,要严格规范管理,加强业务指导和培训,帮助提高教育教学水平。有关管理办法另行制订。

8、妥善解决民办教师遗留问题,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7]32号)等文件精神,按照社会保障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将被辞退的原民办教师纳入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对根据国办发[1997] 32号文件被辞退的民办教师,当时未按规定给予一次补贴的,地方政府应予以落实,对离岗、退养的老病残民办教师,要采取切实措施,使他们的生活得到保障。

三、确保解决代课教师问题各项举措落实到位

9、地方是解决代课教师问题的责任主体。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统一思想,坚定信心,抓紧部署,省级政府要加强统筹,建立协调机制,制定实施办法和工作方案明确具体政策,保障经费,落实加大工作指导力度,各地要把妥善解决代课教师问题的工作情况作为各级地方政府工作考核评价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对违规行为要及时纠正并坚决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10、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妥善解决代课教师问题是一项非常复杂、关联高度、政策性强的系统工程。各地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加强舆论引导,坚持多做少说,避免炒作,防止形成社会热点,要深入细致的做好代课教师及相关群体的思想工作,和政策解释,确保平稳顺利实施对代课教师特别是被辞退的代课教师要给予更多关怀,关心他们的实际困难,帮助解决好后顾之忧。

第五篇:教人〔2011〕50号

教人〔2011〕50号

转发市教体局人社局财政局关于开展第十批特级教师评选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办事处中心学校、区直学校:

现将市教体局人社局财政局《关于开展第十批特级教师评选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你们按照文件要求和《安徽省特级教师评审标准》做好推荐工作,并于8月26日前将推荐人选材料报区教体局人事科。

宣城市宣州区教体局 宣城市宣州区人社局 宣城市宣州区财政局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抄送:市教体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关于开展第十批特级教师评选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体局、人社局、财政局,市直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省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和教育规划纲要,进一步加强中小学骨干教师队伍建设,激励广大教师为基础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和发展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根据原国家教委、人事部、财政部颁发的《特级教师评选规定》(教人[1993]38号)和省教育厅、人社厅、财政厅皖教师[2011]6号文件精神,现就安徽省第十批特级教师评选推荐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特级教师评选范围包括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中等师范学校和教师进修学校、教育教学研究机构以及校外教育机构工作的教师。

二、评选名额及构成要求

全省评选表彰特级教师260名,分配我市推荐名额12名,其中中学(含中师、教师进修学校、教育教学研究机构及校外教育机构)6名,小学(含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6名。推荐工作要向中小学一线教师倾斜,向农村教师倾斜,向中青年教师倾斜。市级评审后可按分配名额1:1.5比例向省教育厅推荐。向省推荐的人选,在各类教育机构中,普通中小学不低于80%。在各类人员中,教师不低于80%,校园长(近3年满教学工作量的副职除外)不超过15%,专职教研员不超过5%。所有推荐人选中,45岁以下人员不低于50%。

三、评选条件

1、年龄要求:截止到2011年12月31日,离法定退休年龄不满2年(含2年)的教师要从严控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教师,不论是否办理退休手续,均不能申报。

2、其他条件见《安徽省特级教师评审标准(试行)》(见附件)。

四、评选办法及程序

评选特级教师要遵循“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好中选优、宁缺勿滥”的原则,并认真按照以下办法和程序推荐评选。

1、推荐提名

推荐提名工作由市教育体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

学校要组织全体教职工认真学习特级教师评选有关文件,允许所有符合条件的教师踊跃申报,参与公平竞争。在充分酝酿提名的基础上,由学校领导集体研究确定推荐人选。正式推荐人选名单和被推荐人的申报材料要在校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一周。公示无异议后报县(市、区)教育体育行政部门。

县(市、区)教育体育行政部门要会同人社、财政部门,按管理权限征求组织、纪检监察、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治委等部门的意见,通过全面、严格的考核,确定推荐上报人选,并填写《安徽省特级教师评审表》(见附件),连同个人有关材料,报送市教育体育行政部门。

市教育体育行政部门将成立“特级教师评审推荐委员会”。评审推荐委员会一般由17至21人组成(出席评审推荐会议,不少于15人),组成人员为市教育体育行政部门领导,特级教师和中小学教育教学研究方面的专家,其中教育体育行政部门领导不得超过评委会总人数的四分之一。评审推荐应在充分讨论评议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获得出席会议评委三分之二及以上的赞成票为通过。

经评审通过的推荐人选由市教育体育行政部门会同人社、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将有关材料报送省教育厅。

2、业务考核

省教育厅对推荐人选统一进行业务考核,并对推荐人自己选定的一篇论文(一部论著)组织水平鉴定。

3、评审及审批

省成立“安徽省特级教师评审委员会”,负责特级教师的评审工作。评审结果经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审核,确定正式候选对象,在新闻媒体上公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后,报省政府审批。经省政府批准的特级教师名单报教育部备案。

五、报送材料要求和时间安排

(一)个人申报材料

1、学历资历材料(包括教师资格证书,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聘书,校园长任职资格培训、提高培训证书,继续教育证书,学历证书等原件);

2、近三年来原始的师德考核材料以及任现职以来受表彰的材料;

3、教育教学方面的材料;

4、教研科研方面的材料(标明参加水平鉴定的论文或论著的名称);

5、培养指导青年教师材料;

6、《安徽省特级教师评审表》一式3份。

(二)推荐单位报送材料

1、推荐函;

2、所在单位对申报人品德言行鉴定材料;

3、推荐评选工作小结;

4、《安徽省第十批特级教师评选推荐人选情况一览表》(见附件)一式3份(并报电子文档)。

(三)时间安排

1、上报材料时间

各县市区、市直有关学校于8月31日将推荐人选材料报送市教体局人事科;

2、市教体局组织示范教学课的时间:2011年9月中旬,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六、奖励办法

经省政府批准的特级教师,由省政府授予“安徽省特级教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并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宣传特级教师的先进事迹,推广特级教师的先进经验。

特级教师自省政府批准之日起,按规定享受特级教师津贴。退(离、病)休后,享受特级教师津贴的待遇不变。

附件:

安徽省特级教师评审标准(试行)准.doc

安徽省特级教师评审表

附件3:安徽省特级教师评审表.doc

附件4一览表.xls

附件2: 安徽省特级教师评审标

安徽省第十批特级教师评选推荐人选情况一览表

宣城市教体局 宣城市人社局 宣城市财政局

二〇一一年七月八日

桂教人〔2002〕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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