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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坐堂医诊所管理办法[大全5篇]
编辑:倾听心灵 识别码:20-248574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3-30 00:37:47 来源:网络

第一篇:中医坐堂医诊所管理办法

中医坐堂医诊所管理办法(试行)

2011-03-09 13:55:17 出处: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作者:

国中医药医政发〔2010〕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2号),加强对中医坐堂医诊所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卫生部制定了《中医坐堂医诊所管理办法(试行)》和《中医坐堂医诊所基本标准(试行)》,并将《中医坐堂医诊所基本标准(试行)》作为卫生部1994年印发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卫医发〔1994〕第30号)的第五部分。现将中医坐堂医诊所管理办法(试行)和基本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试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卫生部。

附件:1.中医坐堂医诊所管理办法(试行)

2.中医坐堂医诊所基本标准(试行)

卫 生 部

中医药局

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附件1

中医坐堂医诊所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中医坐堂医诊所的管理,保障公民享有安全、有效、便捷的中医药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药品零售药店申请设置的中医坐堂医诊所,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中医坐堂医诊所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坐堂医诊所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申请设置中医坐堂医诊所的药品零售药店,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具有独立的中药饮片营业区,饮片区面积不得少于50平方米;

(三)中药饮片质量符合国家规定要求,品种齐全,数量不少于400种。

第五条 设置中医坐堂医诊所,必须按照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由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医坐堂医诊所基本标准》以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中医坐堂医诊所基本标准》由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六条 中医坐堂医诊所的法定代表人由药品零售药店法定代表人担任。

第七条 中医坐堂医诊所登记注册的诊疗科目应为《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中医科”科目下设的二级科目,所设科目不超过2个,并且与中医坐堂医诊所提供的医疗服务范围相对应。

第八条 中医坐堂医诊所的命名由识别名称和通用名称依次组成。识别名称:药品零售药店名称和地名,通用名称:中医坐堂医诊所。

第九条 中医坐堂医诊所聘用的医师,应当是取得医师资格后经注册连续在医疗机构从事5年以上临床工作的中医类别中医执业医师。中医坐堂医诊所可以作为中医类别中医执业医师的第二执业地点进行注册,但至少有1名中医类别中医执业医师的第一执业地点为该诊所。

第十条 中医类别中医执业医师可以在中医坐堂医诊所执业,其他类别的执业医师不得在中医坐堂医诊所执业。

第十一条 中医坐堂医诊所只能提供中药饮片处方服务,不得超出执业范围;同一时间坐诊的中医类别中医执业医师不得超过2人。

第十二条 中医坐堂医诊所执业,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加强对中医从业人员的教育,预防医疗事故,确保医疗安全和服务质量。

第十三条 中医坐堂医诊所须建立健全以下规章制度:

(一)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与行为准则;

(二)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三)人员聘用、培训、管理、考核与奖惩制度;

(四)技术规范与工作制度;

(五)医疗事故防范与报告制度;

(六)医疗质量管理制度;

(七)医疗废物管理制度;

(八)就诊患者登记制度;

(九)财务、收费、档案、信息管理制度;

(十)其他有关制度。

第十四条 中医坐堂医诊所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中医病历书写、处方管理的有关规定。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规范使用有关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第十五条 中医坐堂医诊所应当在显著位置公示诊疗科目、诊疗手段、诊疗时间以及收费标准等。

第十六条 中医坐堂医诊所发生医疗事故,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对中医坐堂医诊所实施日常监督与管理,建立健全监督考核制度,实行信息公示和奖惩制度。

第十八条 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社会民主监督制度,定期收集接受服务公民的意见和建议,将接受服务公民的满意度作为考核中医坐堂医诊所和中医从业人员的重要标准。

第十九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中医坐堂医诊所基本标准(试行)

一、中医坐堂医诊所由中药饮片品种不少于400种的药店设置,只允许提供中药饮片处方服务。

二、人员

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资格后经注册连续在医疗机构从事5年以上临床工作的中医类别中医执业医师。

三、房屋

设置的诊室必须独立隔开,不超过2个。每个诊室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四、设备

设有诊察桌、诊察床、诊察凳和与开展诊疗科目相应的设备设施。

五、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第二篇:中医坐堂医诊所管理办法(精)

中医坐堂医诊所管理办法(仅供试点工作使用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中医坐堂医诊所的管理,保障公民享有安全、有效、便捷的中医药服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和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等有关法律法规,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药品零售企业申请设置的中医坐堂医诊所,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中医坐堂医诊所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卫生、中医药 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坐堂医诊所的监督管理。

二、申办条件与要求

第四条申请设置中医坐堂医诊所的药品零售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有独立的中药饮片营业区,饮片区面积不得少于 50平方米。(三中药饮片质量可靠,品种齐全,数量不少于 400种。

三、机构设置与执业登记

第五条设置中医坐堂医诊所, 须按照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由县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本《办法》及《中医坐堂医诊 所基本标准》 的有关规定进行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中医坐堂医诊所的法定代表人由药品零 售企业负责人担任。

第六条中医坐堂医诊所登记注册的诊疗科目为《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 “中医科”科目下 设的二级科目。

第七条中医坐堂医诊所的命名由识别名称和通用名称依次组成。识别名称:药品零售企业名 称和街道名称,通用名称:中医坐堂医诊所。

第八条中医坐堂医诊所配备的医师必须取得中医执业医师资格后从事 5年以上临床工作。“中医坐堂医诊所”可以作为中医执业医师的第二执业地点进行注册。

中医执业医师未经在中医坐堂医诊所注册的,不得在该中医坐堂医诊所执业。

四、执业规则与业务管理

第九条中医坐堂医诊所工作人员要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 恪尽职守, 遵纪守法, 不断提高业 务技术水平,维护公民健康。

第十条中医坐堂医诊所执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加强对 医务人员的教育,预防医疗事故,确保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

第十一条在中医坐堂医诊所只允许提供中药饮片处方服务,不得随意改变或扩大执业范围。同一时间坐诊的中医执业医师不超过 2人。

第十二条中医坐堂医诊所应建立健全人员岗位责任、医疗、财会收费等各项规章制度。要使 用有关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严格执行中医病历书写、处方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中医坐堂医诊所对患者就诊要有登记。

第十四条中医坐堂医诊所应在显著位置悬挂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手段、诊疗时间以及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中医坐堂医诊所发生医疗事故,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五、行业监管

第十六条县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中医坐堂医诊所实施日常监督与管理, 建立 健全监督考核制度,实行信息公示和奖惩制度。

第十七条县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社会民主监督制度, 定期收集接受服务公民 的意见和建议,将接受服务公民的满意度作为考核中医坐堂医诊所和从业人员的重要标准。第十八条药品零售企业在申请中, 有伪造证明以取得申请资格、向相关人员行贿的, 取消申

请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 按有关规定严 肃处理。

第十九条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执 业医师法》和本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 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六附则

第二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办法, 制定具体实施细 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 2007年 10月 1日起施行。

第三篇:中医坐堂医诊所管理办法(试行)

中医坐堂医诊所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中医坐堂医诊所的管理,保障公民享有安全、有效、便捷的中医药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药品零售药店申请设置的中医坐堂医诊所,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中医坐堂医诊所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坐堂医诊所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申请设置中医坐堂医诊所的药品零售药店,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具有独立的中药饮片营业区,饮片区面积不得少于50平方米;

(三)中药饮片质量符合国家规定要求,品种齐全,数量不少于400种。

第五条设置中医坐堂医诊所,必须按照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由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医坐堂医诊所基本标准》以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设置审批和执业登

记。《中医坐堂医诊所基本标准》由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六条中医坐堂医诊所的法定代表人由药品零售药店法定代表人担任。

第七条中医坐堂医诊所登记注册的诊疗科目应为《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中医科”科目下设的二级科目,所设科目不超过2个,并且与中医坐堂医诊所提供的医疗服务范围相对应。

第八条中医坐堂医诊所的命名由识别名称和通用名称依次组成。识别名称:药品零售药店名称和地名,通用名称:中医坐堂医诊所。

第九条中医坐堂医诊所聘用的医师,应当是取得医师资格后经注册连续在医疗机构从事5年以上临床工作的中医类别中医执业医师。中医坐堂医诊所可以作为中医类别中医执业医师的第二执业地点进行注册,但至少有1名中医类别中医执业医师的第一执业地点为该诊所。

第十条中医类别中医执业医师可以在中医坐堂医诊所执业,其他类别的执业医师不得在中医坐堂医诊所执业。

第十一条中医坐堂医诊所只能提供中药饮片处方服务,不得超出执业范围;同一时间坐诊的中医类别中医执业医师不得超过2人。

第十二条中医坐堂医诊所执业,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加强对中医从业人员的教育,预防医疗事故,确保医疗安全和服务质量。

第十三条中医坐堂医诊所须建立健全以下规章制度:

(一)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与行为准则;

(二)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三)人员聘用、培训、管理、考核与奖惩制度;

(四)技术规范与工作制度;

(五)医疗事故防范与报告制度;

(六)医疗质量管理制度;

(七)医疗废物管理制度;

(八)就诊患者登记制度;

(九)财务、收费、档案、信息管理制度;

(十)其他有关制度。

第十四条中医坐堂医诊所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中医病历书写、处方管理的有关规定。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规范使用有关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第十五条中医坐堂医诊所应当在显著位置公示诊疗科目、诊疗手段、诊疗时间以及收费标准等。

第十六条中医坐堂医诊所发生医疗事故,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对中医坐堂医诊所实施日常监督与管理,建立健全监督考核制度,实行信息公示和奖惩制度。

第十八条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社会民主监督制度,定期收集接受服务公民的意见和

建议,将接受服务公民的满意度作为考核中医坐堂医诊所和中医从业人员的重要标准。

第十九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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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中医坐堂诊所管理办法

中医坐堂医诊所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中医坐堂医诊所的管理,保障公民享有安全、有效、便捷的中医药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药品零售药店申请设置的中医坐堂医诊所,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中医坐堂医诊所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坐堂医诊所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申请设置中医坐堂医诊所的药品零售药店,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具有独立的中药饮片营业区,饮片区面积不得少于50平方米;

(三)中药饮片质量符合国家规定要求,品种齐全,数量不少于400种。

第五条 设置中医坐堂医诊所,必须按照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由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医坐堂医诊所基本标准》以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中医坐堂医诊所基本标准》由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六条 中医坐堂医诊所的法定代表人由药品零售药店法定代表人担任。

第七条 中医坐堂医诊所登记注册的诊疗科目应为《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中医科”科目下设的二级科目,所设科目不超过2个,并且与中医坐堂医诊所提供的医疗服务范围相对应。

第八条 中医坐堂医诊所的命名由识别名称和通用名称依次组成。识别名称:药品零售药店名称和地名,通用名称:中医坐堂医诊所。第九条 中医坐堂医诊所聘用的医师,应当是取得医师资格后经注册连续在医疗机构从事5年以上临床工作的中医类别中医执业医师。中医坐堂医诊所可以作为中医类别中医执业医师的第二执业地点进行注册,但至少有1名中医类别中医执业医师的第一执业地点为该诊所。第十条 中医类别中医执业医师可以在中医坐堂医诊所执业,其他类别的执业医师不得在中医坐堂医诊所执业。

第十一条 中医坐堂医诊所只能提供中药饮片处方服务,不得超出执业范围;同一时间坐诊的中医类别中医执业医师不得超过2人。

第十二条 中医坐堂医诊所执业,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加强对中医从业人员的教育,预防医疗事故,确保医疗安全和服务质量。

第十三条 中医坐堂医诊所须建立健全以下规章制度:

(一)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与行为准则;

(二)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三)人员聘用、培训、管理、考核与奖惩制度;

(四)技术规范与工作制度;

(五)医疗事故防范与报告制度;

(六)医疗质量管理制度;

(七)医疗废物管理制度;

(八)就诊患者登记制度;

(九)财务、收费、档案、信息管理制度;

(十)其他有关制度。

第十四条 中医坐堂医诊所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中医病历书写、处方管理的有关规定。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规范使用有关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第十五条 中医坐堂医诊所应当在显著位置公示诊疗科目、诊疗手段、诊疗时间以及收费标准等。

第十六条 中医坐堂医诊所发生医疗事故,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对中医坐堂医诊所实施日常监督与管理,建立健全监督考核制度,实行信息公示和奖惩制度。

第十八条 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社会民主监督制度,定期收集接受服务公民的意见和建议,将接受服务公民的满意度作为考核中医坐堂医诊所和中医从业人员的重要标准。

第十九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2中医坐堂医诊所基本标准(试行)

一、中医坐堂医诊所由中药饮片品种不少于400种的药店设置,只允许提供中药饮片处方服务。

二、人员

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资格后经注册连续在医疗机构从事5年以上临床工作的中医类别中医执业医师。

三、房屋

设置的诊室必须独立隔开,不超过2个。每个诊室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四、设备

设有诊察桌、诊察床、诊察凳和与开展诊疗科目相应的设备设施。

五、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第五篇:中医坐堂医诊所管理办法-附件1

附件

1中医坐堂医诊所管理办法

(仅供扩大试点工作使用)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中医坐堂医诊所的管理,保障公民享有安全、有效、便捷的中医药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药品零售企业申请设置的中医坐堂医诊所,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中医坐堂医诊所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坐堂医诊所的监督管理。

二、申办条件与要求

第四条申请设置中医坐堂医诊所的药品零售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有独立的中药饮片营业区,饮片区面积不得少于50平方米;

(三)中药饮片质量可靠,品种齐全,数量不少于400种。

三、机构设置与执业登记

第五条设置中医坐堂医诊所,须按照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由县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本《办法》及《中医坐堂医诊所基本标准》的有关规定进行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中医坐堂医诊所的法定代表人由药品零售企业法人担任。

第六条中医坐堂医诊所登记注册的诊疗科目为《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中医科”科目下设的二级科目。

第七条中医坐堂医诊所的命名由识别名称和通用名称依次组成。识别名称:药品零售企业名称和街道名称,通用名称:中医坐堂医诊所。

第八条“中医坐堂医诊所”可以作为中医类别中医执业医师的第二执业地点进行注册。

中医类别中医执业医师未经在中医坐堂医诊所注册的,不得在该中医坐堂医诊所执业。

四、执业规则与业务管理

第九条中医坐堂医诊所工作人员要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恪尽职守,遵纪守法,不断提高业务技术水平,维护公民健康。

第十条中医坐堂医诊所执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加强对医务人员的教育,预防医疗事故,确保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

第十一条在中医坐堂医诊所只允许提供中药饮片处方服务,不得随意改变或扩大执业范围;

同一时间坐诊的中医类别中医执业医师不超过2人。

第十二条中医坐堂医诊所应建立健全人员岗位责任、医疗、财会收费等各项规章制度。要使用有关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严格执行中医病历书写、处方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中医坐堂医诊所对患者就诊要有登记。

第十四条中医坐堂医诊所应在显著位置悬挂《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手段、诊疗时间以及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中医坐堂医诊所发生医疗事故,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五、行业监管

第十六条县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中医坐堂医诊所实施日常监督与管理,建立健全监督考核制度,实行信息公示和奖惩制度。

第十七条县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社会民主监督制度,定期收集接受服务公民的意见和建议,将接受服务公民的满意度作为考核中医坐堂医诊所和从业人员的重要标准。

第十八条药品零售企业在申请中,有伪造证明以取得申请资格、向相关人员行贿的,取消申请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本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六附则

第二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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