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精品范文库 > 11号文库
地热合同(兴旺)(黄律师审查稿)6.21
编辑:春暖花香 识别码:20-1060395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7-04 00:39:28 来源:网络

第一篇:地热合同(兴旺)(黄律师审查稿)6.21

吉林大学科技园高科技产业孵化大厦工程

甲方:长春吉大科技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乙方:吉林省兴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地热工程施工合同

甲方:长春吉大科技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乙方:吉林省兴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吉林大学科技园高科技产业孵化大厦工程地热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和工程承包范围 1.1工程概况:

1.1.1 工程名称:吉林大学科技园高科技产业孵化大厦工程地热工程

1.1.2 工程地点:长春市高新区吉大科技园园区内临学海街一侧

1.2 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吉林大学科技园高科技产业孵化大厦工程地热工程,具体范围包括:从土建已施工完的室内采暖支管开始至分水器前的阀门、过滤器、分/集水器、地暖管、保温棉的系统安装,细石砼面层等(由地热施工单位负责接头)。其他施工项目按图纸要求及地热施工规范施工。

二、承包方式

本工程为固定综合单价合同,乙方负责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

本合同固定综合单价,乙方已经充分考虑了人工、材料、机械、运输、施工水电费、材料检测费、管理费、所有措施费及规费、利润、税金、工期、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施工交叉、验收、半成品或成品保护、停水、停电及材料涨价、建筑工程一切险和

任何调整。

三、合同工期

3.1 工期要求: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20天。

开工日期: 202_ 年 8 月 20 日 竣工日期: 202_ 年 9 月 10 日 实际开工日期以甲方通知为准

3.2.1 乙方有责任与其他承包商合作 ,各个承包商之间发生或协调有关的争议时应提交监理和甲方 ,并由监理和甲方协调解决。甲方的决定将成为最终决定并约束有关各方。

3.2.2 乙方在本合同签订之后应编制一份完整详细的《施工组织方案》 ,乙方必须严格按照经甲方和监理审批的施工方案施工,如果出现与施工方案不符的不合理施工,甲方有权令其停工整改。同时还要提供为保证该计划实现的施工程序、施工布置、施工方法以及相应投入的劳动力、施工设备和材料等资料。乙方承诺提交的《施工组织方案》是本合同的一部分(经甲方书面确认)。监理和甲方将根据该进度计划检查、督促、控制乙方的实际进度。

3.3 乙方应充分考虑多家单位交叉施工的实际情况,对该工程施工进行合理安排与调度。保证工程进度计划。

3.4 若因乙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乙方应承担以下违约责任: 3.4.1 未能如期完成本工程,须向甲方每天支付违约金5000元,甲方可在工程进度款中直接扣除。

3.4.2 如果超过竣工日期10天后仍未竣工,除正常计取延期违约金外,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3.5 如乙方不能按期完成承包范围内的工程项目,甲方有权委托

3.6 因以下情形,造成竣工日期拖延,经甲方确认,工期相应顺延,甲方不再承担其他责任(包括:乙方人员、设备窝工停工费用等)。此情况发生后24小时内,乙方就工期延误的内容,向甲方提出书面报告,经甲方确认,乙方保留原件作为延期凭证,如乙方不在上述时间内提出申请,视为工期不受影响。

3.6.1不可抗力:不可抗力范围包括战争、**、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甲方乙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以下方面的自然灾害:

(1)烈度为5级以上的地震。(2)8级以上持续8小时的台风。

(3)持续降雨24小时且降雨量为60mm以上。(4)10年未发生过持续3天的高温天气。

3.6.2 非乙方原因,工程延期开工、停建、缓建、暂停的。3.6.3 甲方、监理未按本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且确实导致施工关键线路工期延误。

3.6.4 如因甲方原因需进行设计变更,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且确实导致施工关键线路工期延误。如甲方提出的设计变更与原设计相差不大,工期不予延长,若变更后造成工程量或施工工艺有较大变化,可按实际施工情况确定延长工期。

3.6.5 甲方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四、质量标准及技术要求

4.1管材:采用国产优质PE-RT地热管,品牌为:日丰 S4级,φ20×2.0。

4.2集分水器:采用浙江巨帆国产优质铜质分水器,锻压一体,双阀,镀镍。

4.3阀门:采用浙江巨帆国产优质连体铜阀门,镀镍。

4.4绝热层:底层采用30mm厚苯板,顶层采用20mm厚苯板,苯板

容重18kg/m3。标准层采用保温棉。分水器与地面连接处应加护套管。4.5 C20细石砼地面厚度为40mm,水泥采用亚泰鼎鹿水泥。4.6乙方负责地热的深化设计,施工方案及深化设计图纸经甲方审核后方可进行施工。

4.7产品质量符合附件要求,还要按下列执行:具体参照03K404低温热水地板辐射供暖系统施工安装以及GB50242-202_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同履行期内,如遇国家标准修改高于现行标准,则按高的标准执行。工程质量等级:合格,所有房间室温最低要求20℃。

4.8做好隐蔽工程记录,录像要真,准确,及时,地热管铺设完毕后应会同甲方及监理人员共同进行试水打压,试验压力不小于0.8Mpa,一小时内压力降不超过0.02Mpa。乙方提供系统打压的全过程的影像资料,且在打压过程中出现的任何问题及造成的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4.9产品进场后,必须到长春市质量监督检测中心进行强检复试(费用由乙方承担),复试合格后才可进行施工;如复试不合格,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乙方应无条件更换,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因此延误工期的,双方同意按本合同执行。

4.10乙方所提供的整套地板辐射采暖器材应符合国家施工验收质量标准,全新、配套无损的优质产品,并提供产品合格证和质量保证单。4.11乙方所提供的器材,在进水温度50-65℃、系统工作压力为0.6-0.8Mpa时,地暖管使用寿命为50年,分水器及供水阀门使用寿命为10年。

4.12本合同项下产品/施工虽经验收合格,但在使用过程中发现产品/施工存在质量瑕疵或缺陷,并致使甲方受到任何索赔的,乙方应赔偿甲方由此遭受的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

4.13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乙方须无条件返工直至合格,工期不予顺延,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4.14 如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标准并在合理时间内整改一次无效,甲方有权委托

修改意见。

7.4 及时对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或变化情况进行验收、签证,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及办理结算。乙方未完工项目不得上报,否则一经甲方核实每次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5000 元人民币。

7.5 接到乙方竣工验收报告后,5日内地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工程验收工作,并提出整改意见及评定质量等级(竣工验收时间不计入工期)。

7.6 甲方指派 杜兆权 为驻工地代表,负责履行本合同。对工程质量、进度、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办理验收、变更、登记手续和其他事宜。

7.7 甲方的所有文件经甲方签署并加盖有效印章后方有效。

八、乙方责任

8.1 进场施工前,应向甲方报送乙方项目部管理人员名单及相关资格证明材料。乙方提供虚假材料的,视为乙方违约,每次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00元人民币。乙方项目部各管理人员如确需更换,须上报甲方再审查,且不得降低其原有的职称、资历等资质,乙方项目部各管理人员一经甲方认可,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更换,否则,视为乙方违约,每次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00元人民币。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甲方认为不称职的乙方项目部管理人员,乙方不得拒绝。

8.2 乙方进场后1周内,须向甲方提交施工组织设计及安全文明施工方案,并严格按照经甲方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及安全文明施工方案组织施工,确保施工安全和

原状,若乙方无能力或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恢复,由甲方代为修复并公平计算费用,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在乙方工程款中直接扣除,对费用数额,乙方不得提出异议。

8.5 合同规定由乙方完成或提供配合的工作(包括甲方书面通知内容),如乙方拒绝完成或不能按合同要求完成,甲方有权另行安排其他单位完成,因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另按所发生费用的20%作为违约金从乙方当期工程款中扣回,影响工期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8.6 乙方必须遵守甲方和监理关于项目管理的各种规定; 8.7 乙方负责竣工后的保修期内的保修工作。

8.8 严禁挂靠、转包或分包,如发现乙方有挂靠、转包或分包行为,甲方或监理有权责令其停工、驱逐出现场或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概由乙方负责,同时乙方还须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30%的违约金。

8.9 乙方无权拒绝承担合同范围内,经甲方同意并书面通知乙方的设计变更,但可以根据变更的内容,提出工期及价格方面合理的调整要求。

8.10法规规定应当由乙方承担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8.11 本合同其他条款约定的应当由乙方承担的责任和义务。8.12 乙方所有聘用人员及劳务工人必须严格按照当地劳动部门的相关规定办理各项手续。在本合同执行期间,乙方必须保证不发生劳资纠纷,否则,乙方自行承担相关责任,并按每起纠纷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1万元。

8.13 有责任对施工图进行局部深化设计(深化设计方案须经甲方书面确认)。

8.14 乙方项目总负责人: ;项目经理: ; 乙方委派的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本项目以外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项

目经理离开项目现场须事先取得甲方书面同意,并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

九、中间交接验收、竣工验收及结算资料

9.1中间交接验收

地热施工前,由地热施工单位,土建总包单位共同进行交接验收。A、土建总包单位应在地热施工前完成以下工作内容和成品保护工作:

(1)对楼地面建筑垃圾应清扫干净。

(2)对所有管道、烟道进行封堵并试水试验不得渗水。

(3)提供需施工地热套内房间的一米水平线。

(4)对楼面平整度偏差超过允许值的部位应负责清凿处理。

(5)供暖立管安装牢固且不得渗水。

B、地热施工单位应负责以下成品保护工作:

(1)地热施工中垃圾应由地热施工单位负责清理干净。

(2)对土建单位的成品、半成品的保护,如给排水管、地漏、墙面等。

(3)地热细石砼保护层施工时地热施工单位需派专人看护,出现地热管堵塞应由地热施工单位负责疏通或承担返工费用。

(4)施工细石砼时对地热管安装管网应适当加以保护,故意破坏应负责赔偿。

(5)对已安装验收合格地热管楼层应及时浇筑保护层细石砼。C、以上交接验收与责任划分由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与长春市吉大科技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工程师协调与裁定。

9.2 竣工验收:

9.2.1 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完成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材料的进场试验报告。

(4)有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9.2.2 完成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后,乙方应当进行自验,并编制竣工报告,由项目负责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提交给监理单位进行初验。初验合格后,由监理48小时内出具初验意见,然后由乙方向甲方申请竣工验收。甲方收到申请后5日内组织有关部门到场验收。

9.2.3 工程移交:乙方应在竣工验收后 7 日内完成甲方提出的整改内容,并从施工现场内撤出全部临建、施工人员、机械设备和剩余材料(除收尾工程所需的以外)。乙方逾期未向甲方完成上述移交,视同延误工期处理,乙方承担延误工期的违约责任。

9.3竣工结算:

9.3.1 乙方报送竣工结算资料的内容和要求:

(1)乙方在工程竣工1个月内,按照以下要求向甲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

(2)主要竣工结算资料由以下部分组成: A)结算书

①封面:必须有项目名称、项目特征、经济指标、编制人员签名和联系电话、施工单位负责人签名、施工单位名称及公章、编制日期及送审日期。

②编制说明。

③汇总表。

④结算书(注明总页数及各分项的起止页)。B)工程量计算式

C)有效的现场签证单(原件)D)有效的认质认价函(原件)

E)竣工资料: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有效竣工图(有效性同现场签证单)。

(3)不符合以上要求的结算资料,视为不合格,甲方有权拒绝办理工程结算。

9.3.2 甲方在收到乙方完整的结算资料后,甲乙双方应在 30日内完成核对工作。双方有争议时,任何一方可提交工程所在地的有信誉、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做

部内容。

10.4 保修期间,乙方应在接到甲方或物业公司通知后24小时内派人修理,否则甲方可委托其它单位或个人修理,其费用在保修费内扣除,乙方应无条件的予以认可。

10.5若发生的累计保修费超过保修金总额,超过部分仍由乙方支付。

十一、违约、索赔和争议解决

11.1 违约的处理:合同双方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或者不按照约定履行合同条款,均属违约。违约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概由违约方承担。

11.2 因乙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工期不予顺延且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11.3 在本合同各条款中约定的违约责任内容是本条款的必要部分。11.4 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不能减轻或免除合同中约定的由乙方继续履行的其他义务。

11.5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11.6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首先本着友好态度协商解决,若经协商仍不能解决,甲、乙双方同意以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的方式解决。

11.7本合同中所有涉及乙方须向甲方承担经济责任、赔偿损失或者甲方向乙方索赔的事项均含以下内容:

11.7.1甲方因乙方的违约行为的直接损失。11.7.2甲方因正常履行本合同可得的预期利益。

11.7.3甲方因实现上述损失以及索赔所需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鉴定费、评估费、公证费、律师费、诉讼费及其他费用。上述费用数额以甲方、乙方协商确定,若双方不能就具体数额达成一致,则按甲方与

十二、合同解除

12.1 乙方未能按合同履行其职责、责任和义务,甲方可通知乙方在合理的时间内纠正并补救其违约行为。

12.2 甲方有权基于下列原因,以书面形式通知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的部分工作。甲方解除合同并不影响其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任何其他权利。

(1)乙方未能遵守履约保证金的约定。

(2)乙方未能按照甲方通知要求纠正施工。

(3)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将本工程挂靠施工、分包或者转包给

Chec

(3)移交已完成的永久性工程及负责已运抵现场的永久性工程物资。在移交前,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运抵现场的永久性工程物资的保管、维护和保养。

(4)移交相应实施阶段已经付款的并已完成的和尚待完成的设计文件、图纸、资料、操作维修手册、施工组织设计、质检资料、竣工资料等。

(5)向甲方提交全部分包合同及执行情况说明。其中包括:乙方提供的永久性工程物资(含现场保管的、已经订货、正在加工的、运输途中的、运抵现场尚未交接的),甲方承担解除合同通知之日之前发生的、合同约定的此类款项。乙方有义务协助并配合处理与其有合同关系的分包人的关系。

(6)经甲方批准,乙方将其与被解除合同或被解除部分工作相关的和正在执行的分包合同及相关的责任和义务转让至甲方或甲方指定方的名下,包括永久性工程及永久性工程物资,以及相关工作。

(7)乙方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其未被解除的合同部分工作。

(8)在解除合同的结算尚未结清之前,乙方不得将其机具、设备、设施、周转材料、措施材料撤离现场或拆除。除非得到甲方书面同意。

十三、其他

13.1 在合同履约过程中,甲乙双方均有以下义务:

13.1.1 工程施工中双方的工程联系需以工程联系单书面形式进行,口头指示不能作为必须执行的指令,联系单送达必须签收。13.1.2 双方积极协助合同的履行。13.1.3 双方为合同的履行提供必要的条件。

13.1.4 遇不可抗力或对方主观、客观违约所造成或即将造成经济损失的,双方或另一方有积极防止损失继续扩大的义务。13.1.5 对合同要求的保密条款实施必要保密措施的义务。

13.2 当甲方将工程项目移交物业管理公司或业主后,乙方将向物业管理公司或业主继续履行保修义务。

13.3 本合同一式六份,甲方执四份,乙方执二份,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各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 法定代表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日 期:

乙 方: 法定代表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日 期:

第二篇:律师怎样审查合同

律师怎样审查合同

律师作为法律专业工作人员,在民事活动中,起草和审查合同是诉讼律师和非诉讼律师均要掌握的一项基本业务。

律师如何审查合同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社会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的经济。合同在民事活动中的运用越来越广泛,尤其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更显其重要了。

律师作为法律专业工作人员,在民事活动中,起草和审查合同是诉讼律师和非诉讼律师均要掌握的一项基本业务。要使合同合法、完备、可行,律师就必须从合同的原则,合同的法律关系,合同的效力及合同当事人的责任等多方面,全方位地进行审查。这是律师工作必须要求,也是律师的职责之所在。

审查合同须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从订立合同的原则来分析审查合同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对合同关系的本质和规律,进行集中抽象的反映,其效力贯串于合同始终,并具有克服合同法的局限性的根本性的原则。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有:《合同法》第三条平等原则、第四条自愿原则、第五条的公平原则、第六条的诚信原则、第七条的合法原则、第八条的法律约束力原同。这些基本原则是审查合同时的准绳。合同总体上应不违反这些规定原则。对于涉外合同还要看合同是否符合结等原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

二、从合同的法律关系来审查合同

合同法律关系是指当事人因合同的订立、变更或消灭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它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要素组成。

审查合同主体。合同的主体即合同的当事人,他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1、自然人:包括中国公民以及在中国从事民事活动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民法通则》将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个人合伙作为公民特殊形态而纳入到自然人中。但个体工商户具有依法登记核准的字号,并以该字号对外交往,宜可归到其他组织中更为妥当。故本文将个体工商户归入其他组织进行分析。

在审查合同时,自然人做为合同主体的,就要审查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否适当。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分为: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自己订立合同,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其订立合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自己订立合同;限制行为能力人只能订立与行为能力相适应的合同。《民法通则》第九至十三条对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合同法》第九条和第四十七条又近一步规定了自然人的行为能力的问题。

农村承包经营户和个人合伙,除了审查他们具有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外,还要审查他或他们是否具备农村承包经营的能力和合伙人的资格。

对外国人和无国籍人要根据其所属国或居住国的具体法律规定和行为地国的法律规定,审查其行为能力的效力。

2、法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又可以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在日常的经济活动中,企业法人订立合同的情况比较普遍。

下面仅以企业法人为例来说明。

企业法人作为合同当事人所涉及的以下几个问题着重予以审查:

(1)企业法人超营业范围的合同交力问题。

企业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取决于其经营范围,超越经营范围的行为就是无权利能力和无行为能力的行为,由此订立的合同是否当然地无效呢?根据最高人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能因此而认定无效。但是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由此可见,审查超营业范围的合同要重视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当事人在合同中不违反法律规定,又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2)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工作人员超职权范围订立的合同问题。

企业法人在对外订立总领事同时,由其法定代表人、工作人员或其他代理人代理其订立合同。《民法通则》第63条至第68条对代理行为作出规定。《合同法》第48条、第49条、第50条对代表人和代理人的越权代理的效力作出了具体规定。法定代表人或者工作人员超越代理权范围订立合同的,除相对人知道越权的事实外,仍然由个业法人承担责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订立合同,除企业法人追认或者构成表见代理外,由代理人自负其责。

(3)企业法人的民事责任承担问题。

具有企业法人条件的企业应以该企业所有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有限责任。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或当事人有约定的以外,不能追究其他法人的连带责任。

确定法人的条件,原则上应依工商登记为准。但虽经登记确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由其开办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企业法人注册登记时,投资不足的,且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在审理案件中,应判令投资方补足其投资用以清偿债务。注册资金不实的,由开办单位在注册资金不实的范围内承担责任。核准登记后,开办单位,投资人或其他人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避免责任的,应依法追回。明确了上述问题在起诉时有利于明确被告及其诉讼请求范围。

(4)涉及企业法人工作人员犯罪的合同责任承担问题。

企业法人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进行经济犯罪的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外,企业法人应承担赔偿责任。但他人明知企业法人的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之便进行违法犯罪而与之来往的除外。

3、其他组织。

其他组织(也叫非法组织),是指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它介于公民和法人之间的做为法律主体的组织。非法人组织具有限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但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

非法人组织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对外交往举债时,如其自身拥有的财产经费足以偿债时,则由其自身偿还债务,如其拥有的财产不足以偿付责任,则由其创设人进行偿付,创设人为其承担最终的连带责任。确定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责任主体以及法事人的诉讼地位的前提是首先分清合同所涉及的法律关系。

三、合同内容的审查

合同的内容就是合同当事人经协商所达成的相互之间应承担的权利(债权)和义务(债务)。合同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由合同的条款来规定的。《合同法》第12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报酬;(六)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该条规定了合同应具备地的主要条款。当然合同条款又限于这些条款。我们拟定合同时可以参照执行。审查合同时,也应针对这几个方面进行。对于合同的内容审查的要求是合法,具体可行,并附合交易习惯,不违反序良俗。

四、合同客体的审查

合同关系的客体是债权和债务所指象的对象。审查合同客体时要区分从事同的客体和客体物,以及二者的合法性要求的区别。合同的客体违法导致合同无效。合同客体物违法并不一定导致合同的无效。

五、从合同的效力上来审查合同

合同的效力包括合同的生效,合同的无效,合同的可变更和可撤销几方面。审查合同确认合同的效力,也应从以上几方面来判断,合同是有效合同,还是无效合同,是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不是效力待定的合同。

合同的生效是指业已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合同是否成立取决于当事人是否就合同的必要条款达成合电,而其是否生效取决于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条件。

《合同法》针对合同生效估出了具体规定。《合同法》第44条规定了合同生效的条件;《合同法》第44条第二款规定了须经审批程序生效的条件;《合同法》第49条规定了附条件的合同的效力,《合同法》第46条规定了对期限的合同的效力《合同法》第47条行为能力欠缺的人所签合同效力。《合同法》第48条无权代理合同的效力,《合同法》第49条表见代理合同的效力;《合同法》第50条代表人越权行为的合效力;《合同法》第50条代有人越权行为的合效力合同法同第51条无处分权行为的合同的效力。上述规定在具体审查合同时,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甄别确定合同的效力。

无效合同,由于合同存在无效事由,合同虽已成立但自始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合同法》

第52条对合同无效做出了规定,分析合同时除了要注重它的法定条件外,还要多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因果关系的原因力上来分析导致合同无效、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指因当事人意思表示有瑕疵而经撤销权人请求,由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其内容或者使其效力自始消灭的合同,它是一种效力待定的合同。《合同法》第54条第1、2款对可变更和可撤销合同做

出了规定。审查此类合同时所观注的焦点是采取何种请求权对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最有利。这就要求律师根据不同当事人的利益取向做出选择。

六、从合同的责任方面来审查合同

违约责任即是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除了民事责任外,合同的当事人还有可能承担行政或者刑事的责任。根据所涉及的合同的不同责任,律师审查时可以提出不同的主张。如果合同一方当事人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不同的案情可以提出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要求。在选择违约请求时应站在一方当事人的立场上考虑。要考虑当事人的合同性质,合作的关系,未来的交往情况,从多角度分析并跳出合同有合同的利弊,充分考虑到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取向。

如果合同存在违约和侵权竞合的情况就要考虑到解决纠纷的途径、方式、方法及要求。比如是通过诉讼解决还是仲裁解决,是选一方所在地还是他方所在地进行诉讼(当然指那些可以选择受诉讼地的合同)。总之,多方位的考虑最终为一方当事人谋取利益的最大化。如果合同涉及到行政或者刑责任的情况,律师应指出来,尽量避免不必要的损失,但一般情况下律师不宜直接向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举报。

律师审查合同时,如果能够做寿到以上几点就认为已经尽职了呢?只能说先是做到了审查合同的初步工作。在审查合同中,不但要对合同进行书面的审查,而且要根据合同的不同情况做实地调查,针对合同当事人的资格、资信及履约能力,履约方式等各方面进行认真考查。尽量做到防患于未然。只有这样,才能减少合同纠纷,即使合同出现纠纷,也能游刃有余,取得予期效果。

律师审查合同不但要站在当事角度去审视合同的可行性,更要跳出当事人的观点影响去依法审查合同的合法性、可行性。律师要用审慎的态度,认真细致地审查合同,就能防止合同少发生纠纷。

第三篇:律师应该如何审查合同

律师应该如何审查合同

合同审查是企业法律顾问项目之一,也是实践中律师经常遇见的问题,但是如何审查合同,对于缺乏相应操作经验的律师来说,往往会存在疏漏,或者审查不仔细,或者根本就不知道审查合同的哪些内容,从而不能很好的维护自己客户的利益。针对此,北京市邦道律师事务所专门邀请了本所资深律师王俊锋主任来给律师讲解此问题,王俊峰主任专门从事法律顾问业务,在合同审查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

王主任在讲座中循循善诱,娓娓道来,由于这是他所熟悉的领域,所以讲起来也是游刃有余,丰富的案例与详实的理论相结合,对一些初生牛犊的律师来说,可谓是一道大餐。审查合同,第一步,必须明白签订合同的目的是什么。人,作为一个经济人,在从事任何一种行为的时候都是有自己的目的,或者说都是为了追求一定的利益。作为律师是为当事人服务的,我们审查合同就是了当事人的利益,让他们在签订合同中避免一些风险,防止利益因为签订合同而遭受损失。因此,我们律师的出发点与当事人的是一致的。明确当事人的目的是审查合同的基础,否则,我们律师的服务可能就会失去方向,甚至是南辕北辙。另外,只有明白了合同的目的,才能够深入合同的本质,从本质上把握合同,而不是仅仅停留在合同条款的表面,无法识别合同中所隐含的陷阱。明确了合同的目的,也可以让我明白,此合同是短期的,还是长期的,从而了解合同的性质,有利于审查合同时把握分寸。

审查合同,最主要审查的是合同中的权利与义务。合同,从本质上说就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而民事法律关系最根本的构成内容就是权利与义务。权利与义务涉及当事人的根本利益,直接决定当事人的利益多少与责任多少,故对此部分一定要认真研究。律师的服务本应是处在公平公正的立场上来进行,但是实践中,律师服务总是具有货币性的,即倾向于委托方的利益,因此,审查合同时应该尽量为我方当事人争取更多的利益。“有义务必有违约”,这是王主任一直强调的,因此,在审查合同时,应该尽力为我方当事人减少义务,让其尽量承担少的违约责任。

审查合同,还应该违约责任。当事人签订合同之后,正当履行合同是比较理想的,但总有一些情况的突然发生,会导致违约,从而承担责任。因此,审查违约责任能够帮助当事人明白,是否应该赔偿,如何赔偿,以及赔偿多少。

审查合同,最后要看看管辖法院是否对我方当事人有利。合同在履行中不免会发生争议,这就涉及争议的解决与管辖的法院。管辖权是诉讼中非常重要的,由于地方保护主义的存在,由哪个地区的法院管辖,大多数情况下直接决定案件的胜诉与否。当然,关于管辖法院,民事诉讼法有明确的规定,对于合同的规定主要是在于民诉第24条与第25条,实践中应该对这两条有明确的把握,并熟练运用。

王主任在讲座的最后,主要强调的是专业术语在合同中应该如何解决。专业术语,由于非常专业,法官、当事人双方可能都不明白,此时,案件的胜诉与否,直接取决于对专业术语的理解,不同的理解导致不同的判决结果。王主任建议,为了不在专业术语上出现问题,对专业术语尽量用大众语言在合同中明确写明,或者是在合同中作补充说明,也可以直接在合同中作一明确规定,从而达到避免混淆概念。

第四篇:律师如何进行合同审查

律师如何进行合同审查

一、合同审查前的准备

(一)了解委托当事人的意图。

1、知悉当事人的交易底线。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商务谈判是一项重要的工作,谈判过程也就是双方讨价还价的过程,双方相对应的增减条款。律师在此期间可以参与很多工作,首先,律师应当了解自己委托人的交易底线,也就是说,在交易中哪些可以让步,哪些必须坚持。知道这些可以使律师审查合同时有针对性,并且灵活操控谈判进程。

2、律师在着手起草或审查合同之前,也应当清晰地了解各方当事人拟签合同的真正目的。只有明确了合同目的,律师才能搞清合同各方的真实意思,才能确定合同的性质及合同的准确名称,才能“规划”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违约责任,才能确保合同的有效性,促使合同签订后能得到充分履行,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利益。

(二)律师应当了解合同可能涉及的专业知识,因为合同类型比较多,其中涉及的专业知识也会有很大差异。任何人都不可能成为各方面的专家,律师也不例外。了解一些相关知识对于审查合同是十分必要的,否则律师无法看出合同中存在的问题,甚至无法明白合同的意思。一个认真负责的律师,应当对合同可能涉及的专业知识有一个系统的认识,必要时还要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

(三)确定合同的类型,找到与所审合同相关的国家合同示范文本、行业推荐的示范合同文本和企业的合同范本等,以供参考;确定合同的法律适用,准备相应的法律文献,查实与合同相关的法律依据。

二、合同审查事项

(一)合同主体的审查

审查合同主体时,应重点审查是否具备签订及履行合同的资格。对于企业法人,审查重点是是否拥有合法、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是否与合同相适应,对于某些限制经营、特许经营等特别行业,是否有相应的经营许可证。代订合同的,还应当审查代理人是否具备委托人的授权委托证明,是否在授权范围、授权期限内签订合同。有担保人的合同,应当审查担保人是否具有担保能力和担保资格等。

(二)审查合同条款是否完备

按照合同的性质,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合同条款进行认真审查,确定合同条款有无遗漏,各条款内容是否具体、明确、切实可行,相互间是否存在重复或矛盾等。应当避免因合同条款不完整或者过于简单、抽象、原则,给履行带来困难,给以后发生纠纷埋下伏笔。

(三)合同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合同订立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或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以及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的,受损害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四)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审查

保证合同的有效性,是律师不可推卸的责任。审查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律师要特别注意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应规定。律师应当重点审查合同内容是否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是否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形,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是否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需要注意,合同个别条款无效并不导致整个合同无效,整个合同无效并不导致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无效。当合同个别条款无效时,律师只需修改个别条款;当整个合同无效时,律师就要放弃当事人提供的合同草稿,重新起草一份新的合同。

(五)审查合同的文字是否规范

律师审查合同时,对合同初稿的每一条款、每一个词句、每一个字乃至每一个标点符合都要仔细推敲、反复斟酌。确定合同中是否存在前后意思矛盾、词义含糊不清的文字表述,并及时纠正容易引起误解、产生歧义的字词句,确保合同的文字表述准确无误。委托人有时为了强调某件事用词激烈,如:“必须、绝对”等等,其实大可不必,上述词句只能引起对方的反感,并无特别的法律效果,“应当、不得”等已经可以表明意思。合同用词不宜使用形容词如“巨大的”、“重要的”、“优良的”、“好的”、“大的”、“合理的”等,避免使用模棱两可的词语如“大约”、“相当”等,亦不要用泛指如“一切”、“全部”等。很多人喜欢用“包括但不限于…”,但是其本身中文语义不通,中文本身有准确的表达方式,如用“包括......等”。专有名词的简称必须有解释,容易产生误解和歧义的词语要定义,用词要统一,标点符号亦不可轻视。合同用语不确切,不但使合同缺乏可操作性,而且还会导致纠纷的产生。

(六)审查合同签订的手续和形式是否完备

1、如需经批准或登记的合同,是否约定了办理批准或登记手续的责任。2、如果合同中约定了经公证后合同方能生效,应审查合同是否经过公证机关公证。

3、对附期限和条件的合同,应审查期限和条件的规定。

4、如果合同约定第三人为保证人的,应审查是否有保证人的签名或盖章,保证人是否具有保证资质;采用抵押方式担保的,如果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必须办理抵押物登记的,应审查是否办理了登记手续;采用质押担保方式的,应按照合同中约定的质押物交付时间,审查当事人是否按时履行了质押物交付的法定手续。

5、审查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否按合同约定签字或盖章。

三、审查合同应注意事项。

(一)合同的平衡性

所谓合同的平衡性是指合同一方权利与义务要相对平衡,合同双方权利与义务要相对平衡。一方享受了权利,就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一方当事人的权利内容应与另一方当事人的义务相对应。有的律师在起草合同时,往往为合同相对方设立了诸多陷阱而沾沾自喜。殊不知,你的“聪明才智”迟早会被“戳穿”。要么因不能签订合同而失去交易机会,要么因“显失公平”而被撤销!最终,导致当事人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承担损失的,还是自己的委托人,甚至是律师本人。教训不可不吸取!毕竟诚信是律师安身立命之本,审查合同也不例外。

(二)合同的可操作性

缺乏可操作性的合同表现为:合同各方权利义务、交易程序的规定过于抽象、原则,或虽作了详细规定但未设立违约责任条款加以保障。合同可操作性是达到交易目的、预防风险的具体保证,尤其是履行周期长、风险大的合同,更要注意。有的当事人往往碍于情面,不愿意将权利义务、交易程序细化,不愿意提及违约责任或轻描淡写,这是要不得的。常言道:先小人,后君子。权利义务、交易程序及违约责任不但要规定,还得尽量详尽。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灵活掌握。

(三)合同结构的合理性

合同结构是指合同各个组成部分的排列、组合和搭配形式。合同通常由三部分组成,即首部、内容、结尾。首部一般包括标题、合同编号、双方当事人名称、住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开户行、账号等;内容一般包括签订合同的依据和目的(如鉴于条款、引言)、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合同生效及终止、不可抗力、争议的解决方式、未尽事宜、合同正副本份数及附件等;合同结尾一般包括签约当事人签章及其授权代表签字、签约时间、签约地点等。实践中,根据合同类型有所侧重、增减,并非严格按上述顺序、条款排列。

(四)合同体例的适用性

合同体例通常是指合同简繁及合同各条内容排列形式。规范的作法可以参照《立法法》的规定,分编、章、节、条、款、项、目,编、章、节、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当然合同体例要视具体情况而定,要与合同所涉事项、金额、履行方式、有效期、操作难易程度等因素相一致,即因人而异、因事而异,不能强求千篇一律。

四、合同审查应当达到的标准

律师审查合同应当达到的标准是:交易目的正当,能够保证自己一方达到交易的目的;内容、形式和程序合法,或者虽然有无效或可撤销情形但风险成本在可以承受或可以控制的范围内;各方权利与义务关系均衡,权益是明确的、可保障的,任何违约都没有借口或机会可以逃避制裁,对于可能发生的争议有前瞻性的预见并设臵防止或补救措施;具有可操作性,并且结构合理,体例适用。律师切记,审查合同一个最基本的标准是不要有错别字。

第五篇:律师如何审查公司企业的合同

律师如何审查公司企业的合同

一、合法性审查。主要看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内容。

1、合同主体是否合法。

(1)对法人的资格审查。审查其是否依法成立;审查其是否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审查其是否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审查其能否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审查是否有法人资格,主要看其是否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法人营业执照。

(2)对非法人单位的资格审查。非法人单位是指未取得法人资格,但依法定程序和条件取得营业执照,可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这类组织应审查其是否按规定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对于某些法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或经营单位,可以在授权的范围内,以其所从属的法人单位名义签约,这时主要审查从属的法人单位的资格及其授权。

(3)对公民资格的审查。对公民资格的审查主要是对公民的自然状况的了解,确定其是否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该合同是否依法能

独立签订。

(4)对保证人的资格审查。首先,保证人须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其次,保证人应具有代为清偿主债务的能力;再次,国家机关(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未获得法人书面授权不能作为保证人。

(5)对代理人的资格审查。首先审查是否有被代理人签发的授权委托书;其次,审查代理人是否超越了授权范围;最后审查是否超出代理期限。

(6)对特殊行业的当事人的审查。应要求其出示相应的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或资质证明。

2、审查合同形式是否合法。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它形式。所谓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如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取书面形式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1)审查合同内容是否合法。重点审查合同内容是否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否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况;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上述均为合同无效的情况。

(2)审查合同订立手续是否合法。如果合同中约定需要经过公证合同才生效,应审查是否经公证机关公证;如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经过批准、登记或备案的,审查是否履行了相关手续;如果合同附有生效期限,应审查期限是否已到;审查合同当事人双方是否在合同上签字或盖章,签名或印章上的企业名称是否和当事人姓名或名称一致,签字人是否是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等。

二、合同的真实性审查。

要结合对方当事人的技术水平、经营范围、履约能力、商业信誉等情况加以核实,调查其意思表示是否存在欺诈或重大误解。因重大误解定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消。如果合同被撤消,不但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还要承担一定的损失。

三、合同公平性审查。

合同公平性审查就是审查合同是否显失公平。《合同法》规定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消。如果合同稍有不公,尚未显失公平,不受此限。

四、合同的周密性审查。

首先要审查合同的条款是否齐全、完备。《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对不同类别的合同均规定了应该具备的一般条款,如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若条款不完备,可能导致合同无效,或虽然不会导致合同无效,也会影响合同将来的履行。避免因合同条款过于简单、抽象,如数量条款中的计量单位,应尽量避免使用国家没有计量标准的单位,如包、箱、捆、打等。

地热合同(兴旺)(黄律师审查稿)6.21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