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精品范文库 > 11号文库
旬邑县道路运输管理所行政执法记录仪使用规定
编辑:雪域冰心 识别码:20-539968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6-23 09:40:01 来源:网络

第一篇:旬邑县道路运输管理所行政执法记录仪使用规定

旬邑县道路运输管理所 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确保道路运输行政执法人员正确合法使用执法记录仪,切实提高道路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自我约束、自我防范意识,有效减少执法风险和执法信访、投诉、复议、诉讼,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道路运输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结合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执法记录仪纳入道路运输执法执勤工作的内设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装备配备范围。

第三条

所内设归队要按照归口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严格履行下列职责:

所办公室是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执法记录仪的采购、配发、维修等,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对使用管理执法记录仪进行专门培训,负责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考评。定期对各执法执勤单位执法记录仪保管、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做好执法记录仪的维护、更新及管理工作。根据领导指示和工作需要,通过提取、调看执法记录仪信息,开展执法监督督察,了解一线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及时纠正不规范的执法行为;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被投诉的,及时收集、保存相关信息,作为调查处理的重要依据。

所信息室负责做好执法记录仪的后台建设及维护。稽查中队、客运、货运、治超等股队负责督促本股队道路运输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记录仪的日常使用,并收集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在使用现场执法记录仪进行执法时,要求同步录音录像的应遵循同步摄录、集中管理、规范归档、严格保密的原则,确保视听资料的全面、客观、合法、有效。

第五条 各执法股队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明确专人为本股队的执法记录仪管理员,对执法记录仪进行管理维护,建立执法记录仪配备使用情况台帐,明确记载执法记录仪使用人员、交接时间等有关内容,专用设备不得与互联网或其他与工作无关的设备连接。

第六条

道路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在以下执法执勤活动时应使用执法记录仪:

(一)道路运输现场执法检查营运车辆;

(二)现场扣押、查封、扣留、调取、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追缴、收缴涉案财物;

(四)抓捕、押解、辨认;

(五)调查取证、治安调解、当场处罚、讯(询)问;

(六)查处交通违法行为,处理交通事故,交通设卡查缉;

(七)执法检查;

(八)信访接待;

(九)处臵群体性事件;

(十)其他现场执法执勤活动。

第七条 在执法执勤中遇有下列情形可以停止使用执法记录仪:

(一)举报人、证人、被害人等明确要求停止使用的;

(二)采取秘密侦查手段的;

(三)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无法使用的;

(四)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五)因天气等自然原因无法使用的;

(六)其他情况不能使用的。

对上述情况,道路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执法执勤结束后及时制作工作记录,写明无法使用的原因和依据,报本股队负责人审核后,一份交由执法记录仪管理员留存,一份报机关法制管理人员备案。

第八条 执法记录仪的使用应当自道路运输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执勤时开始,至执法执勤结束时停止,执法记录信息应当客观、完整。任何人不得私自复制、保存、删除、修改执法记录信息。

第九条 道路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在使用执法记录仪之前,应当对设备进行全面检查,确保无故障,主电池和备用电池电量充足,内存卡有足够储存空间,确保时间、地点等印鉴信息准确。

第十条 道路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执法工作结束后24小时内,将执法记录信息移交本单位执法记录仪管理员,执法记录仪管理员应当在24小时内按要求将执法记录信息储存在所机关后台管理系统专用服务器。

执法记录信息保存期限一般为三个月,但重要信息应当长期保存。

第十一条 执法记录信息需要作为证据使用的,由执法执勤道路运输行政执法人员申请,经本单位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由执法记录仪管理员提供复制信息,并对调取情况记录在案。

第十二条 上级公安机关在案件研究、监督检查等工作中,需要调取执法记录信息的,执法执勤单位应如实提供执法记录信息,并对调取情况记录在案。

第十三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当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道路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及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执法记录仪妥善保管和维护,不得擅自转借他人使用。

执法记录仪损坏需进行维修的,不得自行到社会上的修理部门维修,应当在发现损坏24小时内交由本级公安机关警务保障部门统一进行维修。

第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所不定期对股队的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日常检查,检查情况计入股队和道路运输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档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纠正。第十六条 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视为执法过错,在采取相应监督措施的同时,移交纪检监察或政工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按规定使用执法记录仪,引发群众涉法信访、投诉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执法不规范或不文明引发网络、媒体负面炒作的;

(三)违反规定泄露执法记录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对执法记录信息进行删改,弄虚作假的;

(五)不按规定储存致使执法记录信息损毁、丢失,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违反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相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篇:旬邑县道路运输管理所行政执法记录仪使用规定专题

旬邑县道路运输管理所

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确保道路运输行政执法人员正确合法使用执法记录仪,切实提高道路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自我约束、自我防范意识,有效减少执法风险和执法信访、投诉、复议、诉讼,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道路运输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结合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执法记录仪纳入道路运输执法执勤工作的内设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装备配备范围。

第三条所内设归队要按照归口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严格履行下列职责:

所办公室是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执法记录仪的采购、配发、维修等,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对使用管理执法记录仪进行专门培训,负责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考评。定期对各执法执勤单位执法记录仪保管、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做好执法记录仪的维护、更新及管理工作。根据领导指示和工作需要,通过提取、调看执法记录仪信息,开展执法监督督察,了解一线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及时纠正不规范的执法行为;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被投诉的,及时收集、保存相关信息,作为调查处理的重要依据。

所信息室负责做好执法记录仪的后台建设及维护。

稽查中队、客运、货运、治超等股队负责督促本股队道路运输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记录仪的日常使用,并收集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在使用现场执法记录仪进行执法时,要求同步录音录像的应遵循同步摄录、集中管理、规范归档、严格保密的原则,确保视听资料的全面、客观、合法、有效。

第五条 各执法股队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明确专人为本股队的执法记录仪管理员,对执法记录仪进行管理维护,建立执法记录仪配备使用情况台帐,明确记载执法记录仪使用人员、交接时间等有关内容,专用设备不得与互联网或其他与工作无关的设备连接。

第六条道路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在以下执法执勤活动时应使用执法记录仪:

(一)道路运输现场执法检查营运车辆;

(二)现场扣押、查封、扣留、调取、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追缴、收缴涉案财物;

(四)抓捕、押解、辨认;

(五)调查取证、治安调解、当场处罚、讯(询)问;

(六)查处交通违法行为,处理交通事故,交通设卡查缉;

(七)执法检查;

(八)信访接待;

(九)处臵群体性事件;

(十)其他现场执法执勤活动。

第七条 在执法执勤中遇有下列情形可以停止使用执法记录仪:

(一)举报人、证人、被害人等明确要求停止使用的;

(二)采取秘密侦查手段的;

(三)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无法使用的;

(四)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五)因天气等自然原因无法使用的;

(六)其他情况不能使用的。

对上述情况,道路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执法执勤结束后及时制作工作记录,写明无法使用的原因和依据,报本股队负责人审核后,一份交由执法记录仪管理员留存,一份报机关法制管理人员备案。

第八条 执法记录仪的使用应当自道路运输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执勤时开始,至执法执勤结束时停止,执法记录信息应当客观、完整。任何人不得私自复制、保存、删除、修改执法记录信息。

第九条 道路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在使用执法记录仪之前,应当对设备进行全面检查,确保无故障,主电池和备用电池电量充足,内存卡有足够储存空间,确保时间、地点等印鉴信息准确。

第十条道路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执法工作结束后24小时内,将执法记录信息移交本单位执法记录仪管理

员,执法记录仪管理员应当在24小时内按要求将执法记录信息储存在所机关后台管理系统专用服务器。

执法记录信息保存期限一般为三个月,但重要信息应当长期保存。

第十一条执法记录信息需要作为证据使用的,由执法执勤道路运输行政执法人员申请,经本单位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由执法记录仪管理员提供复制信息,并对调取情况记录在案。

第十二条上级公安机关在案件研究、监督检查等工作中,需要调取执法记录信息的,执法执勤单位应如实提供执法记录信息,并对调取情况记录在案。

第十三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当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道路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及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执法记录仪妥善保管和维护,不得擅自转借他人使用。

执法记录仪损坏需进行维修的,不得自行到社会上的修理部门维修,应当在发现损坏24小时内交由本级公安机关警务保障部门统一进行维修。

第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所不定期对股队的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日常检查,检查情况计入股队和道路运输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档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纠正。

第十六条 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视为执法过错,在采取相应监督措施的同时,移交纪检监察或政工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按规定使用执法记录仪,引发群众涉法信访、投诉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执法不规范或不文明引发网络、媒体负面炒作的;

(三)违反规定泄露执法记录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对执法记录信息进行删改,弄虚作假的;

(五)不按规定储存致使执法记录信息损毁、丢失,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违反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相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篇:行政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

行政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执法记录仪的使用和管理,加强执法监督,维护当事人和环保行政执法人员合法权益,深入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执法记录仪,是指具有录像、照相、录音等功能,用于行政执法办案过程的便携式设备。

第三条

日常卫生监督、违法案件的现场检查、调查询问、陈述申辩、听证、合议、送达执法文书、采取强制措施等涉及管理相对人参加的行政执法过程,均应使用执法记录仪全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客观、真实地记录监督执法工作情况及相关证据。

第四条 按照“谁使用、谁保管、谁负责”的原则,执法记录仪使用人员应当及时检查执法记录仪的电池容量、内存空间,保证执法记录仪正常使用,并定期进行保养维护。

第五条 执法记录仪应当佩戴在行政执法人员左肩部或者左胸部等有利于取得最佳声像效果的位置,在现场执法取证时,可以手持执法记录仪进行摄录。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到达被监督单位,应当在该单位门口或显著标志前开启执法记录仪,录制执法人员在现场情况,并同步录音:“今天是×年×月×日,执法人员×××、×××…到××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拟定的检查内容有1…2…3…”。

第七条 现场检查、调查询问等执法事项开始时,首先要对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亮证情况进行记录。声像资料反映的起止时间应当与相应文书记载的起止时间一致。

第八条 因恶劣天气、设备故障等特殊情况无法使用或者停止使用执法记录仪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立即向上级领导报告。

第九条 人社局档案室负责存储和保管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声像资料。

第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每天工作结束后及时将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声像资料传输到执法记录仪信息采集工作站,按照被监督单位名称、行政执法人员信息、使用时间等项目分类存储,并在每项执法活动结束后的2日内将全过程记录的声像资料交至人社局档案室严格管理。

第十一条 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原始声像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半年。

作为行政处罚案件证据使用的声像资料保存期限应当与案卷保存期限相同。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采取刻录光盘、使用手持储存介质等方式,长期保存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声像资料:

(一)当事人对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或者投诉、上访的;

(二)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行政执法人员的;

(三)行政执法人员参与处置突发公共环境事件;

(四)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重要情况。

第十三条 作为执法办案证据使用需要移送检察院、法院的声像资料,应当由人社局档案室统一提供并复制留存。

第十四条 对行政执法人员佩戴、使用执法记录仪情况及记录的声像资料进行抽检并建立检查台账,定期通报执法记录仪的使用、管理情况并纳入执法质量考评和绩效考核。第十五条 有关人员因工作需要调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须经主管领导同意,并签署《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调用单》后,方可调用。任何个人不得私自调用已归档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

其他有关单位、人员需要调取环保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须经主管领导同意,并签署《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调用单》后,由档案管理员提供复制信息,并记录在案。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执法过错,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按规定使用执法记录仪,不制作或不按要求制作执法过程的;

(二)执法不规范或不文明引发网络、媒体负面炒作或引发群众信访、投诉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违反规定泄露执法记录信息的;

(四)对执法记录信息进行删改,弄虚作假的;

(五)不按规定储存、保管致使执法记录信息损毁、丢失的;

(六)其他违反设备使用管理相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四篇: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

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 目的

为了进一步规范执法记录仪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市场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维护市场管理人员和经营商户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管理规定。2 范围

适用于市场管理人员与经营商户面对面沟通、协调、处理问题时佩戴使用。3 职责权限

3.1使用部门负责执法记录仪的申购、日常使用与保管。3.2IT部负责执法记录仪的使用培训、检修、更新等事宜。3.3总务部负责执法记录仪的出入库登记、回收等事宜。4 管理规定

4.1市场管理人员在与经营商户面对面沟通,处理问题时,应当主动佩戴,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客观、真实地记录工作情况及相关证据。

4.2每次使用前应当及时检查执法记录仪的电池容量、内存空间,保证执法记录仪正常使用。

4.3执法记录仪应当佩戴在左肩部或者左胸部等有利于取得最佳声像效果的位置。4.4在现场处理群体性纠纷时,可以手持执法记录仪进行录像取证。

4.5因恶劣天气、设备故障等特殊情况无法使用或者停止使用执法记录仪时,市场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告知IT部。

4.6IT部负责统一存储和保管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声像资料,用一次存储一次,每天存储,声像资料至少保存3个月。

有下列情形,应当长期保存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声像资料:

4.6.1经营商户逃避、拒绝、阻碍市场管理人员的正当管理工作,或者谩骂、侮辱、殴打市场管理人员。

4.6.2市场管理人员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4.6.3公安机关已经介入处理的事件及案件。4.6.4其他认为需要长期保存的重要情况。

4.7对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声像资料,未经市场管理部批准,任何人不得越权查阅;因工作需要查阅声像资料的,经批准后,方可查阅,不允许私自复制。4.8市场管理人员使用执法记录仪时,严禁下列行为: 4.8.1在与经营商户面对面交流,处理问题时不佩戴、使用执法记录仪,或者不按规定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4.8.2删减、修改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原始声像资料。

4.8.3私自复制、保存或者传播、泄露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声像资料。4.8.4利用执法记录仪记录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4.8.5故意毁坏执法记录仪或者声像资料存储设备;

以上情况一经查实,给予责任人500元处罚/次。4.9执法记录仪的使用须知

4.9.1严格按照说明书要求进行充电、插拔,不允许过量充,不按顺序插拔。4.9.2使用中不允许磕碰,注意防水、防尘、防震、防摔。

4.9.3遵守“谁使用、谁保管、谁损坏、谁负责”的原则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一经损坏,根据实际情况,照价赔偿,并给予一定处罚。

4.9.4总务部对执法记录仪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不定时抽查,对发现有违规现象将给予警告或处罚。

第五篇:执法记录仪使用规定Microsoft Word 文档

单兵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工作,规范执法记录仪的使用和管理,提高现场执法记录仪使用效能,有效减少执法风险和执法信访、投诉,维护执法人员及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有关管理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使用现场执法记录仪进行执法同步录音录像应遵循同步摄录、集中管理、规范归档、严格保密的原则,确保视听资料的全面、客观、合法、有效。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三条 各单位所配的现场执法记录仪为执法办案、监管巡查等行政执法工作专用设备,原则上不得挪做它用,严禁摄录任何与工作无关的内容。

第四条 对下列执法活动应当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同步录音录像:

(一)接投诉、举报出现场的;

(二)执法现场检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三)应当进行同步录音录像的其他执法活动。

第五条 对执法活动要同步录制,录制过程应当自执法人员执法办案时开始,至执法办案结束时止。录制内容应当

尽可能反映执法活动现场的地点、时间、场景、参与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及后果、经营工具、现场痕迹物证等。

现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尽可能对当事人及其工作人员言行、询问情况等进行摄录。对现场遗留或发现的违法工具、物品等物证及原始痕迹证据应当进行重点摄录。

非因技术原因不得中止录制或断续录制,不得任意选择取舍或者事后补录,不得插入其他画面,不得进行任意删改和编辑。

第六条 对下列执法现场,执法人员必须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并要求归档长期保存:

1、突发性、群体性事(案)件;

2、涉及诉标的案件;

3、涉及人身安全等复杂案件的现场处置;

4、现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5、当事人对执法提出异议并可能投诉的;

6、其他重大、复杂案件的现场处置。

第七条 因不可抗拒事由或取证需要等原因无法或不宜同步录音录像的,经现场负责人或办案部门领导同意,可以不予同步录音录像。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八条 各使用单位负责执法记录仪的日常管理、维护。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的第一责

任人。要按规定做好执法记录仪的保管和养护,避免因使用不当造成执法记录仪损坏。要求每台执法记录仪定人管理,负责设备的日常养护管理工作。设备管理员必须确保执法记录仪电量充足、配件齐全,对电量不足的及时充电,保证有一个应对工作日的电量存储。

第九条 执法人员在进行现场执法摄录工作之前,应当对执法记录仪进行全面检查,确保执法记录仪无故障,电池电量充足,内存卡有足够存储空间,并按照当前日期、时间调整好设备时间。

第十条 执法记录仪应当置于安全、稳妥位置,摄像头应面对前方并固定在制服胸部以上的位置,以便完整记录执法过程。

第十一条 执法记录仪管理使用实行“谁佩戴、谁负责”的原则,使用人应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要求操作执法记录仪,严禁随意拆卸。因保管不善、使用不当造成执法记录仪丢失、损坏的,按相关规定予以赔偿。对故意损坏执法记录仪的,除原价赔偿外,还将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 执法记录仪因故障或损坏不能使用的,使用单位应及时联系局信息中心安排维修。

第十三条 执法记录仪录制的视听资料储存由本单位指定的设备管理员具体负责,要对每台执法记录仪进行编号登记,录入使用人的身份资料。设置专用电脑,建立“现场执法

记录仪影像资料”文件夹,下设年、月、日三层子文件夹,将视听资料逐日逐案存储。按季度整理成影像资料集中交由各单位的法制员或档案管理员归档保存。设备管理员要对执法记录仪的管理密码保密。

第十四条 对执法记录仪录制的视听资料应采取输入数据库、刻盘保存等方式完整留存,任何人不得对原始记录的数据进行删节、修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当事人、外部单位或者社会提供现场执法记录的内容。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严格按照下列程序对执法记录仪进行管理:

(一)每工作日结束时,设备管理员将执法记录仪收回,对执法人员所摄录的视听资料进行整理并导出存储到专用电脑文件夹中。任何个人不得私自复制、保存执法记录信息;

(二)执法记录仪所录制的内容需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刻盘存储,并填制《同步录音录像摄录情况记录表》,详细记录执法人员姓名、摄录人员姓名、摄录起止时间、地点、所用录音录像设备的品牌型号、录音录像格式、长度等情况,并由执法人员签名,加盖本单位印章后,入卷备查。

第十六条 执法记录仪所录制的内容需要公开使用的,应当经局纪委批准。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部门因工作需要查阅视听资料的,应当报经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并由保管人对

查阅人、查阅事由、查阅时间等情况进行登记。

第十八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现场执法记录,应当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本单位负责人负责现场执法记录实施情况进行日常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纠正。

第二十条 局纪委负责对全局各单位按照程序规范使用执法记录仪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考核。并将其纳入到各单位执法质量考评中。

第二十一条 将执法记录仪纳入固定资产进行管理,督导各单位严格执照《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信息中心负责执法记录仪的维护保养,包括登记、发放、使用培训和对系统建设、维护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并做好执法记录装备增配、维护、更新等保障。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单位领导及案件主办人的责任:

(一)有条件进行同步录音录像而没有进行,影响重大案件办理或导致行政诉讼败诉的;

(二)为掩盖违法行为而不对执法活动进行同步录音录像,或者擅自对视听资料进行剪辑或删改的;

(三)对视听资料管理不善导致证据丢失、损毁致使案

件难以定性、处理的;

(四)因未严格执行本规范,或者执行中弄虚作假,给案件的调查、复议、应诉等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应当追究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在本规定执行中发现需要研究解决的问题,应及时书面报告信息中心。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局信息中心、局纪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新乡市交通运输局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旬邑县道路运输管理所行政执法记录仪使用规定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