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6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特制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现予发布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张平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七日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促进科学合理利用能源,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管理的在我国境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评估,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能源利用是否科学合理进行分析评估,并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以下统称节能评估文件)或填写节能登记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或对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的行为。
第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及其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的前置性条件以及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审批、核准机关不得审批、核准,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二章 节能评估
第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按照项目建成投产后年能源消费量实行分类管理。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含3000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1000吨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费量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
(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至3000吨标准煤(不含3000吨,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200万至500万千瓦时,或年石油消费量500至1000吨,或年天然气消费量50万至100万立方米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
上述条款以外的项目,应填写节能登记表。
第六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估依据;
(二)项目概况;
(三)能源供应情况评估,包括项目所在地能源资源条件以及项目对所在地能源消费的影响评估;
(四)项目建设方案节能评估,包括项目选址、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用能工艺和用能设备等方面的节能评估;
(五)项目能源消耗和能效水平评估,包括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能源利用效率等方面的分析评估;
(六)节能措施评估,包括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评估;
(七)存在问题及建议;
(八)结论。
节能评估文件和节能登记表应按照本办法附件要求的内容深度和格式编制。
第七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能力的机构编制节能评估文件。项目建设单位可自行填写节能登记表。
第八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的编制费用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列入项目概预算。
第三章 节能审查
第九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项目以及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准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由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备案或核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核准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
第十条 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审批或核准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一同报送节能评估文件提请审查或报送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
按照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实行备案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照项目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第十一条 节能审查机关收到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后,要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
接受委托的评审机构应在节能审查机关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审意见。评审机构在进行评审时,可以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或补充材料。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评审费用应由节能审查机关的同级财政安排,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节能审查机关主要依据以下条件对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
(一)节能评估依据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等准确适用;
(二)节能评估文件的内容深度符合要求;
(三)项目用能分析客观准确,评估方法科学,评估结论正确;
(四)节能评估文件提出的措施建议合理可行。
第十四条 节能审查机关应在收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后15个工作日内、收到节能评估报告表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节能审查意见,应在收到节能登记表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备案。
节能评估文件委托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审查期限内,节能审查(包括委托评审)的时间不得超过项目审批或核准时限。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与项目审批或核准文件一同印发。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如申请重新审批、核准或申请核准文件延期,应一同重新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意见延期审核。
第四章 监管和处罚
第十七条 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设计、施工及投入使用过程中,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对节能评估文件及其节能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的,由节能审查机关撤销对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或节能登记备案意见,由项目审批、核准机关撤销对项目的审批或核准。
第十九条 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弄虚作假,导致节能评估文件内容失实的,由节能审查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负责节能评审、审查、验收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评审结论严重失实或违规通过节能审查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负责项目审批或核准的工作人员,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审批或核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省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和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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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奉化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管理办法
奉化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管理办法
[奉化经发局]发表于 2011-7-12 0:00:00 阅读次数:7 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从源头上杜绝能源的浪费,推动产业结构优化,提高全社会节能水平和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6号令)、《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浙政发〔2010〕35号)、《宁波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甬政发〔2010〕125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评估是指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能源利用是否科学合理进行专业分析和评价,并编制节能评估书和节能评估报告表(以下简称节能评估文件)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形成审查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吨标准煤(含)以上(电力折标系数按等价值计,下同),或年用电量30万千瓦时(含)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在50吨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费量5万立方米(含)以上,新增变压器容量在100KVA(含)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应当进行节能审查。其中,工业项目由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民用建筑项目由建筑行政主管部门按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176号)《宁波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文件要求负责实施;交通运输项目由政府管理交通运输工作的部门负责(以下简称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
第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行分级管理。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吨标准煤(含)至3000吨标准煤,或年用电量30万千瓦时(含)至300万千瓦时,或年石油消费量在50吨(含)至1000吨,或年天然气消费量5万立方米(含)至100万立方米,新增变压器容量在100KVA(含)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市节能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负责节能审查。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含)以上,或年用电量300万千瓦时(含)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在1000吨(含)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费量100万立方米(含)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审查,按《宁波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甬政发〔2010〕125号)文件要求,报宁波市节能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负责节能审查。第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作为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项目申请报告或者批准开工建设的前置条件,节能审查意见和节能评估文件作为项目设计备案、施工及竣工验收的依据
按规定应当进行节能审查而未进行节能审查或未能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核准的机关不得审批或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二章 节能评估和审查
第六条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吨标准煤(含)以上,或年用电量50万千瓦时(含)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在150吨(含)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费量15万立方米(含)以上,新增变压器容量在315KVA(含)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机构独立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机构编制《奉化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表》。
对于符合产业导向、能耗低的工业项目由建设单位填写《奉化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登记表》后提交市节能主管部门进行审查。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编制费用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列入项目概预算。建设单位和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共同对节能评估文件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必须在我市或上级政府节能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备案后,方可在本市区域内从事相关节能评估咨询工作。
第七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估依据;
(二)项目概况;
(三)项目遵守有关节能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四)项目用能及对所在地能源供应情况的影响;
(五)项目用能方案、用能工艺和用能设备;
(六)项目用能系统、工序及其用能的平衡分析;
(七)项目能效指标及对标;
(八)项目节能措施及效果评估;
(九)问题和节能措施建议;
(十)节能评估结论。
第八条 按规定需要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或申请备案时,应向市节能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节能评估文件提请节能审查。
第九条 市节能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认为建设单位提交的节能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
应提交的节能审查申请材料有:
1、项目申请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2、项目节能评估文件或节能登记表
3、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条 市节能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受理节能审查申请后,根据项目能源消费量和复杂程度等情况,可委托节能监察机构、专业机构或组织专家组对节能评估文件进行评审,在15个工作日内形成节能评审意见,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
节能评估文件需根据专家评审纪要等意见进行修改补充,补正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评审期限内。
评审费用由市财政安排。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审意见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
(二)节能评估依据是否准确适用;
(三)节能评估文件的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四)节能评估文件的项目用能分析是否全面客观准确、评估方法是否科学,评估结论是否正确;
(五)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节能的产业政策等规定;
(六)项目是否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节能设计标准和规范,单位工业总产值、工业增加值和产品能耗是否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有关能耗指标是否达到国内外先进水平;
(七)项目用能总量以及用能种类和结构是否合理,项目设计是否采用先进工艺技术的节能新技术,耗能结构、主要用能工程(动力、空调通风、电气照明等)节能设计是否合理;
(八)节能评估报告文件提出的措施建议是否合理可行;节能方面的补充建议;
(九)有无采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落后工艺、设备;
(十)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部门规定需要审查的其他事项;
(十一)评审结论。
第十二条 市节能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在收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审意见或《奉化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登记表》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节能审查意见。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节能评估依据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等准确适用;
(二)节能评估文件的内容深度符合要求;
(三)项目用能分析客观准确,评估方法科学,评估结论正确;
(四)节能评估文件提出的措施建议合理可行。
(五)审查结论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通过后,项目地点、建设规模、用能结构、用能工艺等发生重大变化,或者项目能耗超过审查通过水平10%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编制节能评估报告,并重新申请节能审查。
对现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出租、过户等变更行为,也必须按本办法要求进行节能审查。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通过后,两年内未开工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编制节能评估文件,并申请节能审查。第三章 监督和管理
第十五条 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设计、施工及投入使用过程中,建设单位应严格按审查通过的评估文件和节能审查意见执行,政府节能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负责对节能评估文件及其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建设单位应严格按审查通过的评估文件和节能审查意见向项目批准单位提交节能目标承诺书,供电部门应与建设单位在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中参照承诺书内容补充用能违约责任条款。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后,应当向负责该项目节能审查的政府节能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申请节能验收。政府节能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应当组织进行节能验收,出具节能验收意见。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以项目分拆、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节能审查意见的,由作出该节能审查意见的政府节能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予以撤销。第四章 责 任
第十八条 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者未能通过节能审查,擅自开工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政府节能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造;逾期未改造的,责令停止建设。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未通过节能验收投入使用的,由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或有关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未改造的,由政府节能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报请市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或核准、节能审查、节能验收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按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一条 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弄虚作假,导致节能评估文件内容失实的,由市节能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后,国家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固定资产投资节能评估和审查
常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与审查
办事指南
一、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7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第15条;
2、《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第23条;
3、《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第24条;
4、《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06]2787号);
5、《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指南(2006)>的通知》(发改环资[2007]21号);
二、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对象
1、年综合用能3000吨标准煤以上(含3000吨标准煤)或年综合用电500万千瓦时以上(含500万千瓦时)或石油年消费量1000吨以上(含1000吨)或天然气年消费量100万立方米(含100万立方米)的项目编写节能评估报告书;
2、年综合用能在1000吨标准煤与3000吨标准煤之间(含1000吨)或年综合用电在200万千瓦时与500万千瓦时之间(含200万千瓦时)或石油年消费量在500吨与1000吨之间(含500吨)或天然气年消费量在50万立方米与100万立方米之间(含50万立方米)的项目编写节能评估报告表;
3、年综合用能在1000吨标准煤以下或年综合用电在200万千瓦时或石油年消费量在500吨以下或天然气年消费量在50万立方米以下的项目编写节能等级表;
4、依照国家规定应当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5、其他项目进行节能登记。
三、受理机构 常德市发改委环资科
四、审查内容
1、项目用能总量及用能种类是否合理;
2、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地方和行业节能设计规范及标准;
3、项目能耗指标是否超过国家规定的有关标准最高能耗限额,有无采用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落后工艺、设备;
4、项目采用节能新工艺、新技术和新产品的情况,节能措施是否科学、有效;
5、单项工程节能项目(如热电联产、集中供热)和民用项目建筑能耗指标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
6、是否满足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和标准的要求。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进行节能审查应提交以下材料
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3、合理用能专篇或节能专篇;
4、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含专家论证及评估报告意见);
5、根据节能评估报告意见需补充的材料;
6、政府投资项目需提交项目建议书批复;
7、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申请进行节能备案等级应提交以下材料
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3、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4、合理用能专篇或节能专篇。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受理机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更正的全部内容。
六、办事程序:
六、许可收费:
本事项不收费。
七、许可限期: 20个工作日。
八、办事流程图:
第四篇: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促进科学合理利用能源,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管理的在我国境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评估,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能源利用是否科学合理进行分析评估,并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以下统称节能评估文件)或填写节能登记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或对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的行为。
第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及其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的前置性条件以及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审批、核准机关不得审批、核准,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二章 节能评估
第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按照项目建成投产后年能源消费量实行分类管理。(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含3000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1000吨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费量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
(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至3000吨标准煤(不含3000吨,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200万至500万千瓦时,或年石油消费量500至1000吨,或年天然气消费量50万至100万立方米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
上述条款以外的项目,应填写节能登记表。
第六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应包括下列内容:(一)评估依据;(二)项目概况;(三)能源供应情况评估,包括项目所在地能源资源条件以及项目对所在地能源消费的影响评估;(四)项目建设方案节能评估,包括项目选址、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用能工艺和用能设备等方面的节能评估;(五)项目能源消耗和能效水平评估,包括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能源利用效率等方面的分析评估;(六)节能措施评估,包括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评估;(七)存在问题及建议;(八)结论。
节能评估文件和节能登记表应按照本办法附件要求的内容深度和格式编制。第七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能力的机构编制节能评估文件。项目建设单位可自行填写节能登记表。
第八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的编制费用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列入项目概预算。
第三章 节能审查
第九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项目以及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准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由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备案或核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核准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
第十条 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审批或核准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一同报送节能评估文件提请审查或报送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
按照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实行备案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照项目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第十一条 节能审查机关收到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后,要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
接受委托的评审机构应在节能审查机关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审意见。评审机构在进行评审时,可以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或补充材料。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评审费用应由节能审查机关的同级财政安排,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节能审查机关主要依据以下条件对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一)节能评估依据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等准确适用;(二)节能评估文件的内容深度符合要求;(三)项目用能分析客观准确,评估方法科学,评估结论正确;(四)节能评估文件提出的措施建议合理可行。
第十四条 节能审查机关应在收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后15个工作日内、收到节能评估报告表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节能审查意见,应在收到节能登记表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备案。
节能评估文件委托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审查期限内,节能审查(包括委托评审)的时间不得超过项目审批或核准时限。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与项目审批或核准文件一同印发。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如申请重新审批、核准或申请核准文件延期,应一同重新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意见延期审核。
第四章 监管和处罚
第十七条 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设计、施工及投入使用过程中,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对节能评估文件及其节能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的,由节能审查机关撤销对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或节能登记备案意见,由项目审批、核准机关撤销对项目的审批或核准。
第十九条 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弄虚作假,导致节能评估文件内容失实的,由节能审查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负责节能评审、审查、验收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评审结论严重失实或违规通过节能审查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负责项目审批或核准的工作人员,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审批或核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二条 对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省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和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内容深度要求
一、评估依据
(一)相关法律、法规、规划、行业准入条件和产业政策。
(二)相关标准及规范:设计及管理方面的标准和规范,产品能耗限(定)额标准,设备能效标准。
(三)同行业国内国际先进水平。
二、项目概况
(一)建设单位基本情况。建设单位名称、性质、地址邮编、法人代表、项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企业运营总体情况。
(二)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名称,建设地点,项目性质,项目类型,建设规模及内容,总投资,主要经济技术指标,项目进度计划等;改、扩建项目原有生产工艺、主要设备和建筑物情况。
(三)项目建设方案。项目工艺、技术的选择;厂区布局和车间工艺平面布置基本情况。(四)项目用能特点。主要供、用能系统与设备的选择,能源消耗种类、数量及能源使用分布情况(包括原有及新增)。
三、能源供应情况分析
(一)项目所在地能源供应条件及消费情况。
(二)项目消费能源品种、能源数量对地区资源和能源供应、能源消费的影响。
四、用能方案、用能工艺和用能设备(一)项目布局及对能源消费的影响。
(二)项目工艺流程(图),技术方案及对能源消费的影响。(三)主要用能工艺和工序,及其能耗指标和能效水平。(四)主要耗能设备及其能耗指标和能效水平。
(五)辅助和附属设施(建筑物、动力等)及能耗指标和能效水平。
(六)原有生产工艺、设备和建筑物的耗能状况,用能存在的主要问题(改、扩建项目)
五、项目能源消耗及能效水平分析(一)项目能源消费种类、来源及年消耗总量
(二)能源加工、转换、贮存、利用情况(可以用能源网络图或能源平衡表)。
(三)能效指标及水平。包括分品种实物能耗总量、综合能耗总量、单位产品(产值)综合能耗、可比能耗,按单一能源品种考核的实物单耗(如每吨电解铝耗电)、主要工序(艺)单耗(如钢铁企业的焦化、炼铁工序能耗等)。单位建筑面积分品种实物能耗和综合能耗;单位投资能耗等。
六、节能措施评估(一)节能措施
1、节能技术措施。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应用(包括节能产品、材料、设备等的选用);余热、余压、可燃气体回收利用;建筑维护结构及保温隔热措施;采暖空调、照明、控制系统节能措施;资源综合利用情况;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利用。相关专业的节能措施,包括工艺、建筑、结构、电气、给排水、暖通与空调、动力、贮运等专业的节能措施。
2、节能管理措施。节能管理制度和措施,能源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能源统计及监测计量仪器仪表配置等。
(二)单项节能工程
未纳入建设项目主导工艺流程和拟分期建设的节能工程,详细论述工艺流程、设备选型、单项节能计算、单位节能量造价、投资估算及投资回收期等。
(三)节能措施效果评估 单位产品(建筑面积)能耗、主要工序(艺)能耗、单位投资能耗、单位产值(增加值)能耗等指标国际国内对比分析,设计指标是否达到同行业国内先进水平或国际先进水平。
(四)节能措施经济性评估
节能技术和管理措施的成本及经济效益测算和评估。
七、存在问题及建议
八、结论
九、附图、附表
厂区总平面图、车间工艺平面布置图;主要耗能设备一览表;主要能源和载能工质品种及年需求量表;能源消费平衡表等。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表(略)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登记表(略)折叠编辑本段节能评估的范文
第一章 编制说明 第一节 评估目的和意义 第二节 评估依据 第三节 评估范围和内容 第四节 评估工作程序 第二章 项目概况介绍 第一节 项目建设单位概况 第二节 项目建设方案 第三节 项目用能情况 第三章 能源供应情况分析评估
第一节 项目所在地能源供应条件及消费情况 第二节 项目能源消费对当地能源消费的影响 第四章 项目建设方案节能评估 第一节 项目选址、总平面布置节能评估 第二节 工艺流程、技术方案节能评估 第三节 主要用能工艺和工序节能评估 第四节 主要耗能设备节能评估
第五节 辅助生产和附属生产设施节能评估 第六节 本章评估小结
第五章 项目能源消耗及能效水平评估 第一节 项目能源消费种类、来源及消费量评估 第二节 能源加工、转换、利用情况评估 第三节 能效水平分析评估 第四节 本章评估小结 第六章 节能措施评估 第一节 项目节能措施概述 第二节 单项节能工程 第三节 节能措施效果评估 第四节 节能措施经济性评估 第五节 本章评估小结 第七章 存在问题及建议 第八章 结论
第五篇: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与审查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与审查
(广东信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摘编)
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6号发布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节能评估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能源利用是否科学合理进行分析评估,并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以下统称节能评估文件)或填写节能登记表的行为。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估依据;
(二)项目概况;
(三)能源供应情况评估,包括项目所在地能源资源条件以及项目对所在地能源消费的影响评估;
(四)项目建设方案节能评估,包括项目选址、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用能工艺和用能设备等方面的节能评估;
(五)项目能源消耗和能效水平评估,包括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能源利用效率等方面的分析评估;
(六)节能措施评估,包括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评估;
(七)存在问题及建议;
(八)结论。
节能评估文件和节能登记表应按照所要求的内容深度和格式编制。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能力的机构编制节能评估文件。项目建设单位可自行填写节能登记表。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1年颁发的工程咨询资格证书,取得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资格的单位,具备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的能力。
二、国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6号发布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或对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的行为。
节能审查机关收到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后,要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1年颁发的工程咨询资格证书,取得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评估资格的单位,具备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的评审能力。
节能审查机关主要依据以下条件对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
(一)节能评估依据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等准确适用;
(二)节能评估文件的内容深度符合要求;
(三)项目用能分析客观准确,评估方法科学,评估结论正确;
(四)节能评估文件提出的措施建议合理可行。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及其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的前置性条件以及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审批、核准机关不得审批、核准,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类似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