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转让技术申请所需材料
转让技术注册申请所需材料项目
1注册申请材料目录
(1)保健食品转让技术注册申请表,以及注册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的法律责任承诺书;(2)受让方主体登记证明文件复印件;
(3)原注册证书及其附件复印件,经公证的转让合同以及转让方出具的注销原注册证书申请;(4)产品配方材料;(5)产品生产工艺材料;
(6)三批样品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卫生学、稳定性试验报告;(7)直接接触保健食品的包装材料种类、名称和标准;(8)产品标签、说明书样稿;(9)3个最小销售包装样品;
(10)样品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符合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要求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委托加工协议原件等材料。
(11)样品试制场地和条件与原注册时是否发生变化的说明。
国产保健食品技术转让产品注册申报资料项目
(一)保健食品技术转让产品注册申请表。
(二)身份证、营业执照或者其它机构合法登记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三)经公证机关公证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双方签订的有效转让合同。
(四)省级保健食品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受让方的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五)省级保健食品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受让方符合《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的证明文件。(六)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原件(包括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及其附件和保健食品变更批件)。(七)受让方生产的连续3个批号的样品,其数量为检验所需量三倍。
保健食品批文中签订合同所需的资料
一、申报资料及补充资料一套,内容如下:
(一)国产保健食品注册申请表。
(二)产品配方及配方依据;原料和辅料的来源及使用依据(卫食健字产品不用提供);(三)功效成份、含量及功效成份的检验方法。(四)生产工艺及简图,工艺说明、相关研究资料。(五)产品质量标准(企业标准)及编制说明。(六)产品设计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样稿(七)可能有助于产品评审的其它资料。(八)补充资料
注:以上资料如有电子版,请一并提交(九)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1、卫生学 稳定性实验的报告及其申请表
2、毒理学实验报告及其申请表
3、功能学实验报告及其申请表
4、人体试食实验报告及其申请表 注:以上资料如无原件,复印件需清晰
二、转让标的的国产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原件及其附件,如有变更,提供变更批件的原件。
保健食品批文中办理公证所需的资料
(一)技术转让合同
(二)双方营业执照原件(三)批准证书原件
(四)双方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双方法人。如不能到场,可委托他人并出具委托书(有的公证处委托书需要在当地公证)。(六)公章 注:以上为必须
(七)双方公司章程加盖公章
(八)受让方公司全部股东同意受让该产品的证明文件(九)转让方公司全部股东同意转让该产品的证明文件 注:以上不同的公证处要求不同,可事先与当地公证处确定。公证在双方任意一方所在省内任何公证处即可办理。
保健食品技术转让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1)保健食品技术转让的概念:
保健食品技术转让,是指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持有者,将产品生产销售权和生产技术全权转让给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并与其共同申请为受让方核发新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行为。保健食品技术转让
(2)保健食品转让方所需提供的资料:
1、法人身份证、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机构合法登记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一份。
2、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保健食品转让方和受让方双方签订的有效转让合同。
3、技术资料
①产品配方
②生产工艺及简图,工艺说明
③产品质量标准(企业标准)及编制说明
④产品标签及说明书样稿
⑤补充资料
⑥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卫生学 稳定性实验的报告及其申请表
毒理学实验报告及其申请表
功能学实验报告及其申请表(动物、人体)
兴奋剂实验报告及其申请表(如有)
(3)受让方所需提供的资料:
1.法人身份证、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机构合法登记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一份。
2.按保健食品命名原则,拟定的产品名称。
3.申请人和申报地址与营业执照相符的企业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未注册者不用提供)一份。
4.经公证机关公证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双方签订的有效转让合同。
第二篇:申请一般纳税人所需材料
申请一般纳税人
一、商贸类
(一)要求:
1、新设企业:注册资本350万元以上,实际经营地址100平方米以上,企业员工50人以上。
2、原有企业:
(1)企业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上。(2)银行开立结算账户。
(3)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4)在国家税务局办理了税务登记,并取得税务登记证。
(5)有专门从事财会工作的人员,专门从事财会工作的人员应有财政部门核发的会计证或具备会计员以上职称的可以从事会计工作的资格证明。
(6)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和现行会计制度的要求,一般纳税人必须设置规定的有关基本账户,按有关增值税核算规定准确核算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及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果。
(7)能按税务部门和财务制度的规定和要求正确编制《应交增值税明细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他有关报表资料。
(8)被税务机关列为重点税源户的企业必须按税务机关的要求及时、准确地向税务部门报送专门的数字资料。
(9)能按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的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二)办理及审批流程:
1、申请时限: 新设企业:
(1)对新开业应征增值税的企业且符合本规定条件的,应在办理税务登记之后30日内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2)对虽已办理税务登记,但仍在筹建期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可在其正式开业前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原有企业:
申请时限:已开业的小规模企业,其年(指公历)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在次年一月底以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2、申请时需报送的资料及证件:
(1)申请并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2)税务登记副本;(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4)企业财务人员专业证书复印件;(5)租赁承包协议复印件;(6)开户银行账号、银行开户证明;(7)经营场所证明;
(8)企业上决算报表(新办企业除外);
(9)分支机构未在本市办理法人登记的,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时,还需提供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证明;
(10)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11)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纳税人在提出书面申请的同时,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书》并按上述规定要求填报。
3、审批流程:
二、生产加工类
(一)要求:
1、新设企业:
具有实际生产基地、办公基地;具有生产能力,产品及样品;员工在8人以上;通过环评的生产型企业。
2、原有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2)银行开立结算账户。
(3)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4)在国家税务局办理了税务登记,并取得税务登记证。
(5)有专门从事财会工作的人员,专门从事财会工作的人员应有财政部门核发的会计证或具备会计员以上职称的可以从事会计工作的资格证明。
(6)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和现行会计制度的要求,一般纳税人必须设置规定的有关基本账户,按有关增值税核算规定准确核算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及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果。(7)能按税务部门和财务制度的规定和要求正确编制《应交增值税明细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他有关报表资料。
(8)被税务机关列为重点税源户的企业必须按税务机关的要求及时、准确地向税务部门报送专门的数字资料。
(9)能按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的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二)办理及审批流程:
1、申请时限: 新设企业:
(1)对新开业应征增值税的企业且符合本规定条件的,应在办理税务登记之后30日内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2)对虽已办理税务登记,但仍在筹建期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可在其正式开业前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原有企业:
申请时限:已开业的小规模企业,其年(指公历)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在次年一月底以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2、申请时需报送的资料及证件:
(1)申请并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2)税务登记副本;(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4)企业财务人员专业证书复印件;(5)租赁承包协议复印件;(6)开户银行账号、银行开户证明;(7)经营场所证明;
(8)企业上决算报表(新办企业除外);
(9)分支机构未在本市办理法人登记的,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时,还需提供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证明;(10)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11)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纳税人在提出书面申请的同时,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书》并按上述规定要求填报。
3、审批流程
第三篇:申请户籍所需材料(推荐)
关于上海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2011年新招录
国家公务员(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
申请办理上海市户籍所需材料的通知
申请办理上海市户籍的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2011年毕业生,须在6月14日以前将下列申请材料寄往上海市闵行区申滨南路666号607室(上海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政治处李理收;邮编:201106,联系电话:021-31366666转6028、6027,51105133),为避免申请材料遗失,建议考生用特快专递方式邮寄:
(一)填写完整的《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办理户籍申请表》(含《学习成绩评定表》,毕业研究生须在评定表中由研究生培养部门明确毕业生就读的二级学科代码和名称),样张请到我总站互联网官方网页()下载。填写前请仔细阅读第4页的“填表须知”,并按照第1、2、3、4页的顺序正反面打印出来并按要求敲章。(注:第2、4页不必填写)
(二)由学校(或培养单位)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盖章的毕业生推荐表(如政审时已上交则此项省去)。
(三)填写完整的就业协议书(如政审时已上交则此项省去)(如含有毕业生未能办妥落户手续将解除就业协议内容的,不予受理)。
(四)由学校(或培养单位)教务部门盖章的成绩单(一般按学期分列)。
(五)由学校(或培养单位)教务部门或就业工作部门盖章的外语和计算机等级证书复印件。
(六)由学校(或培养单位)就业工作部门盖章的毕业生在其最高学历学习阶段期间所获各类奖项证书的复印件,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校级(含校级)以上“优秀学生”、“三好学生”、“优秀毕业生”、“优秀学生干部”等。受理截止日前尚未领到有关证书的,须提供发证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并应在2011年6月30日前交验证书原件。
2.国际性和全国性竞赛(含地方赛区)获奖证书。
第四篇:申请行政许可所需材料
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
(二)具备拥有产权的经营场所或者租用期不少于2年的固定经营场所,具备电脑、电话、传真、档案文件柜等办公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申请人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四)租期二年以上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以及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
(五)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六)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
第五篇:餐饮申请所需材料
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所需材料
(第一类、第五类、第六类)
1、《餐饮服务许可》申请书一份;
2、工商部门名称预先核准证明或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卫生设施设备布局图(标注:长、宽,比例,面积;电脑绘制);
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5、不属于被限定人员的说明材料(餐饮服务许可申请人声明、餐饮服务许可食品安全管理员声明);
6、食品安全管理员的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健康证明、培训证明等材料;
7、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规章制度、加工操作规程、食品安全检查计划;
8、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9、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明;
10、房产证明、租房协议(不能提供房产证的需出具所在村民委员会与镇、街道办事处的经营场所证明);
11、生活饮用水安全检测报告;
12、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或者情况说明;
13、废弃油脂处理协议;
14、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或食品药品监管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15、水费发票一张;
16、学校需提供土地证、建筑规划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或其他相关文件、教育局证明。
办理《餐饮许可证》所需材料(第二类、第三类、第四类)
1、《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书一份;
2、工商部门名称预先核准通知单或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3、经营场所卫生设施设备布局平面图(标注长宽比列、面积);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5、不属于被限定人员的说明材料(餐饮服务许可申请人申明、餐饮服务许可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声明);
6、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健康证明、学历证书、培训证明复印件;
7、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规章制度;
8、餐饮服务食品加工操作规程;
9、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明;
10、房产证、租房协议(不能提供房产证的镇政府出具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11、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12、水费发票一张。
备注:复印资料需提供原件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