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预防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环境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运输条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及相关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货物,是指按照《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 6944)分类并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GB 12268)的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特性,在道路运输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环境污染或者财产损毁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材料或者物品。
禁止托运、装载、承运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生产和运输的危险货物以及未采取安全措施的过度敏感或者能自发反 应而产生危险的货物。
第四条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源头治理、便利运输的原则,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管理部门各负其责、协同监管。
第五条 国家建立危险货物安全监管信息共享平台并强化信息安全保障,实现危险货物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企业和车辆、罐体、从业人员等基础信息,以及相关许可、检验、购销、违法等信息的网上共享,实行危险货物生产、销售、充装、运输等环节资质信息比对核查制度。
第六条 国家鼓励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应用先进技术和装备,实行专业化、集约化经营。
第二章 托 运
第七条 托运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资质的企业或者单位承运危险货物。
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托运人应当委托具有交通运输部门核发的危险货物第1类爆炸品或者第1.1项、1.2项、1.3项、1.4项、1.5项、1.6项运输资质企业或者单位承运。
第八条 托运人应当确保所托运的危险货物的分类、分项、品名和品名编号符合《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 6944)、《危险货物品名表》(GB 12268)等国家标准的相关 要求。
托运人托运危险性质不明及未列名的危险货物,应当在托运前向承运人提供由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的危险货物危险特性鉴定技术报告。
第九条 托运人不得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违规夹带危险货物,或者谎报危险货物类别,或者将危险货物隐匿为普通货物托运。
第十条 托运人使用的包装容器,或者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式集装箱(以下简称“罐箱”)应当检验合格且与承运货物相匹配。
托运人应当严格按照《危险货物品名表》(GB 12268)、《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 12463)、《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 190)等国家标准要求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设置标志。
托运人委托其他企业或者单位进行包装、充装或装载的,应当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其满足本办法相关要求。
第十一条 托运人在托运危险货物时,应当向承运人提交至少包含本办法第六十八条所列信息的危险货物托运清单。
危险货物托运清单可以是电子或者纸质形式,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并能够按管理部门要求及时提供。
托运人应当保持应急联系电话24小时畅通。第十二条 托运人托运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向承运人提供公安机关核发的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托运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向承运人提供公安机关核发的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托运烟花爆竹的,应当向承运人提供公安机关核发的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托运一类放射性物品的,应当向承运人提供国家核安全局核发的放射性物品运输核与辐射安全报告批准书;托运危险废物的,应当向承运人提供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第十三条 托运人应当对本企业或者单位与危险货物运输相关的员工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并经企业或者单位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岗前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应当保存至员工离职后十二个月,并能够按管理部门要求及时提供。
托运人应当对本企业或者单位与危险货物运输相关的员工每月进行日常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教育培训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并能够按管理部门要求及时提供。
第三章 例外数量及有限数量
第十四条 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以及科研、教学、军工等事业单位,可以采用例外数量、有限数量包装形式托运危险货物(剧毒化学品、第1类爆炸品及第6类6.2项感染性物质除外)。
第十五条 例外数量危险货物的包装、标记、包件测试 以及每个内容器和外容器可运输的危险货物的最大数量应当符合《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 12463)、《危险货物例外数量及包装要求》(GB 28644.1)、《公路运输危险货物包装检验安全规范》(GB 19269)、《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程》(GB 11806)要求。
车辆或者集装箱内的例外数量危险货物包件数量不得超过1000个。
第十六条 有限数量危险货物的包装、标记以及每个内容器或者物品所装的最大数量、总毛重应当符合《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 12463)、《危险货物有限数量及包装要求》(GB 28644.2)、《公路运输危险货物包装检验安全规范》(GB 19269)要求。
每个运输单元运输的有限数量危险货物总质量不得超过1000kg。
第十七条 以例外数量包装形式托运危险货物的,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提供专业包装检测机构出具的包装性能测试报告或者出具满足《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 12463)、《危险货物例外数量及包装要求》(GB 28644.1)、《公路运输危险货物包装检验安全规范》(GB 19269)包装性能测试的书面声明,并由驾驶人随车携带。
托运人应当在危险货物托运清单中注明“例外数量危险货物”以及包件的数量。第十八条 以有限数量包装形式托运危险货物的,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提供专业包装检测机构出具的包装性能测试报告或者出具满足《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 12463)、《危险货物有限数量及包装要求》(GB 28644.2)、《公路运输危险货物包装检验安全规范》(GB 19269)包装性能测试的书面声明并由驾驶人随车携带。
托运人应当在危险货物托运清单中注明“有限数量危险货物”以及包件的数量、总毛重。
第十九条 例外数量、有限数量危险货物与其他危险货物、普通货物混装,应当符合《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JT 617)、《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JT 618)的隔离要求。
第二十条 采用例外数量、有限数量包装形式运输危险货物的运输企业,应当对驾驶人、装卸管理人员进行例外数量、有限数量危险货物运输安全方面的培训。培训记录应当长期保存,并能够按管理部门要求及时提供。
第二十一条 运输企业运输例外数量、有限数量危险货物时,豁免其企业资质、人员资格、专用车辆及其外观标志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的要求,但应当遵守本章其他规定。
第四章 承 运
第二十二条 承运人应当按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准的 经营范围受理危险货物的托运。
第二十三条 承运人应当使用与承运危险货物性质、重量相匹配的专用车辆、设备,按照《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 13392)要求悬挂标志,按照要求配备具有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从业资格的驾驶人、押运员进行运输。
第二十四条 承运人应当制作并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在运输过程中能够按照管理部门要求及时提供。危险货物运单应当至少包含本办法第六十九条所列信息。危险货物运单应当以电子或者纸质形式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危险废物承运人还应填写并携带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危险货物运单格式由国务院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统一制定。
第二十五条 承运人在调度运输车辆前,应当对专用车辆、设备技术状况及卫星定位装置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对驾驶人、押运员进行运输安全告知。
第二十六条 承运人在起运之前应当对承运的危险货物及包装进行外观检查,确保没有明显缺陷、泄漏、破碎。
第二十七条 承运人应当对本企业或者单位员工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并经企业或者单位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岗前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应当保存至员工离职后十二个月,并能够按管理部门要求及时提供。
承运人应当对本企业或者单位员工每月进行日常安全 教育培训,安全教育培训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并能够按管理部门要求及时提供。
第五章 装卸货
第二十八条 装货人应当在充装货物前查验以下事项,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充装或者发货:
(一)车辆是否具有有效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证件;
(二)驾驶人、押运员是否具有有效从业资格证件;
(三)专用车辆及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是否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内;
(四)所充装的危险货物是否与危险货物运单载明的相一致;
(五)所充装的危险货物是否与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的适装介质相匹配;
(六)充装剧毒化学品的,应当查验公安机关核发的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装载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查验公安机关核发的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装载烟花爆竹的,应当查验公安机关核发的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装载一类放射性物品的,应当查验国家核安全局核发的放射性物品运输核与辐射安全报告批准书;装载危险废物的,应当查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第二十九条 装货人应当按照《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JT 617)、《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JT 618)进行装载作业,装载货物不得超过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并且不得超出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的允许充装量范围。除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集装箱、罐式专用车辆外,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的装载质量不得超过10吨。
第三十条 装货结束后,装货人应当确保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按照《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 13392)要求悬挂了标志,确保包装容器没有损坏或者泄漏,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所有的关闭装置处于关闭状态。
第三十一条 装货人应当建立危险货物装货记录制度,对所装载的危险货物类别、品名、数量和托运人、购买人、承运人、运输车辆及驾驶人、押运员等相关信息予以记录。装货记录应当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并能够按管理部门要求及时提供。
第三十二条 收货人应当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卸货作业,无特殊理由,不得拒绝或者延时收货。
第六章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及 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
第三十三条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生产企业应该应按照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批准许可的产品型式及车辆参数进行设计和生产,获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指定认证机构 颁发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做好生产一致性管理,确保产品满足道路运输使用要求。
第三十四条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结构要求》(GB 21668)要求,标注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类型。
第三十五条 常压罐式车辆罐体生产企业应当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按照《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GB 18564)要求设计罐体。
常压罐式车辆罐体生产企业应当申请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对其生产的罐体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销售。
检验机构应当对每台检验合格的罐体出具检验合格证书。
第三十六条 常压罐式车辆罐体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要求为罐体分配唯一性编码,并在罐体上安装的永久性金属铭牌上予以标注。
常压罐式车辆罐体生产企业应当为生产的罐体提供相应的适装危险货物品名列表。
第三十七条 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中应当按照《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结构要求》(GB 21668)要求公布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类型。
公安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在为罐式车辆办理登记、配发 道路运输证时,应当查验《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罐体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及检验机构出具的罐体检验合格证书。
第三十八条 罐式车辆罐体应当在检验有效期内承运危险货物。常压罐式车辆罐体使用人应当向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检验周期为3年,检验机构对于每台定期检验合格的罐体签发定期检验报告,检验信息应标注在罐体上。
第三十九条 常压罐式车辆罐体的重大维修、改造,应当委托具备罐体生产许可资质的企业实施,并通过检验机构的特别检验、取得相应证书后方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四十条 可移动罐柜、罐箱应当按照《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CSC)、《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MDG)要求,经过中国船级社的制造检验及定期检验,取得中国船级社颁发的检验合格证书或定期检验报告,并具有相应的安全合格牌照及标志。
第四十一条 对在国内临时运营的国外可移动罐柜、罐箱,应当经过《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CSC)和《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MDG)规定的制造检验和定期检验,并具有有效证书或报告以及相应的牌照和标志。
第四十二条 危险货物包装容器属于移动式压力容器的,还应当满足特种设备相关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关国际公约和规则的要求。
第七章 道路通行
第四十三条 危险货物驾驶人应当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卡,悬挂或者喷涂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警示标志,按照要求配备押运员,根据《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 617)、《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JT 618)标准要求随车配备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保障道路运输安全。
剧毒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运输车辆应当同时随车携带公安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许可证件,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车辆应当同时携带国家核安全局核发的放射性物品运输核与辐射安全报告批准书,危险废物运输车辆应当同时携带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第四十四条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以及车辆行驶道路的实际情况,在所属车辆运行期间对车辆和驾驶人进行监控管理。
第四十五条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上应当靠右侧车道行驶,且行驶速度不高于每小时8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行驶不高于每小时60公里。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低于上述规定时速的,按照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行驶。
第四十六条 危险货物驾驶人应当确保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所有的关闭装置在运输过程中处于关闭状态。运输危险货物途中短时停车休息的,要避免与其他车辆混合停放,并做好车辆监护;因住宿或者其他情形需要较长时间停车的,应当在专门的停车场地或者远离加油站、人员密集区域及河流湖泊等环境敏感点停放,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四十七条 运输剧毒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和放射性物品的,应当经过公安机关批准,按照指定的路线、时间行驶。
第四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划定限制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通行的区域、路段、时段,设置明显的标志并提前15日向社会公布。
除下列情形外,不得限制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通行:
(一)城市(含县城)重点地区、重点单位、人流密集场所、居民生活区;
(二)水源地保护区、重点景区、自然保护区;
(三)特大桥梁、特长隧道、隧道群、桥隧相连路段及海底公路隧道;
(四)坡长坡陡、临水临崖、通行条件差的山区公路;
(五)高速公路2时至5时容易疲劳驾驶的时段。遇恶劣天气、自然灾害、重大活动、重要节假日、交通 警卫、交通事故、突发事件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临时限制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通行,并提前做好宣传提示。
第四十九条 限制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通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同时确定合理的绕行路线,并设置明显的绕行提示标志。
交通运输部门及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负责公路限行绕行标志的设置工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城市道路限行标志的设置工作。
第五十条 具备条件的高速公路服务区应当划定专门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停车区域,并为进入服务区休息、餐饮、加油、修理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提供便利。
第八章 应 急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公安、环境保护、卫生等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事故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并进行过程记录与总结。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安全生产监督、公安、环境保护、卫生等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规划建立区域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应急救援基地、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建立危险货物运输应急救援 专家库,定期组织应急救援人员进行专业化培训及演练。
第五十二条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及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经营企业应当编制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小组或者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行。
第五十三条 驾驶人、押运员在运输过程中发现危险货物运输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并有可能发生安全事故的,应当立即停止运输并按照应急预案要求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当安全隐患已经消除或者经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授权后,方可继续运输。
第五十四条 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中途发生事故的,驾驶人、押运员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并向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及所属企业报告。发生危险货物泄漏、燃爆等情形的,驾驶人、押运员应当提醒周围人群撤离现场、设立警示,协助救援力量紧急排险。
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调派人员赶赴现场,确认现场危险货物,采取交通管制等保护措施和现场安全措施,避免接触泄露物质,并根据现场情况及应急预案要求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取得专业机构支援。地方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相关部门,按照本地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事故应急预案组织 实施救援。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接到报告后,应当指导驾驶人、押运员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工作,按照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政府应急处置的要求采取进一步的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其他事件,并及时按规定向企业所在地交通运输部门报告。
第九章 监督检查与部门协作
第五十五条 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责任的部门,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加强监督检查:
(一)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动态监控工作的情况进行考核,加强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的监督检查及道路稽查,重点查处企业、车辆及人员不具备资质从事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设备超过检验有效期,专用车辆、设备装运介质超出其适装范围,企业未规范使用危险货物运单行为。
(二)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核发剧毒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购买及道路运输通行许可证件,在道路上加强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安全检查,重点查处无道路运输通行证件运输、超载运输,未携带危险货物运单、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卡,以及未按规定时间、路线、速度行驶等违法行为。
(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企业建立、执行发货和装载的查验、登记、核准及人员培训等制度,重点查处违法充装危险化学品和不规范包装、瞒报、未规范使用危险货物托运清单等行为。
(四)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内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重点查处不按许可车型及参数进行生产、不能保证生产一致性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常压罐箱)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重点查处出具虚假报告行为。
(六)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以及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置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六条 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责任的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建立协作机制: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企业的托运行为加强联合检查,依法查处非法托运危险货物行为。
(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制定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限制通行措施。
(三)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对公路通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进行检查,依法查处违法承运危险货物行为。
(四)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查处违法承运医疗废物和危险废物行为。
第五十七条 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发现危险货物托运、装载或运输过程中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并有可能发生安全事故的,应当责令其立即停止作业并消除安全隐患。
第五十八条 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检查中发现需由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处理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移交。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和使用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资质的企业、单位或者委托个人承运危险货物。
(二)违反本办法第九条,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 险货物,或者谎报危险货物类别,或者将危险货物或者隐匿为普通货物托运。
第六十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和使用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所托运的危险货物未正确分类、分项或者品名和品名编号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二)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托运危险性质不明及未列名的危险货物,并未向运输企业提供危险货物危险特性鉴定技术报告。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未提交危险货物托运清单或者内容、保存期限不符合要求。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未向承运人提供法规要求的证明文件。
(五)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未在装货结束后按照规定检查车辆标志及包装容器。
(六)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装货记录制度。
第六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和使用企业在装卸货过程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条未按照要求使用危险货物包装 容器和罐体。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未按照要求对本企业或者单位员工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和定期安全教育培训。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至第十八条,未按照要求托运例外数量、有限数量危险货物。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未按规定进行查验。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九条,未按照相关标准进行装载作业。
第六十二条 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未按要求对本企业或者单位员工开展安全教育培训。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未按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或者内容、保存期限不符合要求。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未按照要求对车辆设备进行检查。
(四)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规定,使用不具备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超出检验有效期的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从事危险货物运输。
(五)违反本办法第五十四条,发生事故后未按规定向 企业所在地交通运输部门报告。
第六十三条 危险货物运输驾驶人、押运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相应从业资格证:
(一)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三条,未按规定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安全卡,或者未按照标准要求随车配备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
(二)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的关闭装置在运输过程中未处于关闭状态。
(三)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六条,未按规定停车。
(四)违反本办法第五十四条,未按要求采取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
第六十四条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及驾驶人违反本办法第七章规定的交通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第六十五条 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责任的部门工作人员在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监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 发生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事故,应当查明原因,依法追究事故当事人、相关企业法定代表人、安全管理 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下列危险货物的运输活动、专用车辆及容器不适用本规定:
(一)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警部队军用车辆运输的危险货物。
(二)个人携带的,用于个人、家庭使用,在正常运输条件下,能够防止内装物泄漏的零售包装的危险货物;当这些危险货物为易燃液体,且充装于可重复充装的容器中时,每个容器和每个运输单元的容量分别不得超过60L和240L。中型散装容器、大型包装或者罐式车辆罐体、罐箱中的危险货物不应当视为用于零售包装的危险货物。
(三)未充装过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及容器,或者清洗过的包装容器、罐式车辆罐体及罐箱。
(四)充装过2类、3类、4.1项、5.1项、6.1项、8类、9类危险货物,未经清洗但已进行了无害化处理的专用车辆及容器。
(五)诊断用放射性药品。
(六)管理部门在应急响应及监管时进行的运输。
(七)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物质。第六十八条 危险货物托运清单应当载明危险货物的托 运人、收货人、装货单位、始发地、目的地、运输企业、危险货物品名编号、品名、危险货物类别及项别、包装及规格、数量、24小时应急联系电话等信息,并附录危险货物危险特性、运输注意事项、急救措施、消防措施、泄漏应急处理等危险货物安全信息。
第六十九条 危险货物运单应当载明危险货物的托运人、收货人、装货单位、始发地、目的地、运输线路、运输企业、车辆、罐体、罐箱、起运日期、驾驶人、押运人员、危险货物品名编号、品名、危险货物类别及项别、包装及规格、数量、托运人24小时应急联系电话、运输注意事项等信息。
第七十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托运人是指将危险货物交付给承运人进行运输的企业或者单位。
承运人是指具有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资质并承担危险货物运输作业的企业或者单位。
装货人是指将危险货物装进危险货物车辆、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集装箱、散装容器,或者将装有危险货物的包装容器装载到车辆上的企业或者单位。第七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6年 月 日起施行。
第二篇:《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2016要点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预防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环境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及相关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含义如下:
(一)“危险货物”是指符合《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 6944)分类标准并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GB 12268)的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特性,需要满足一定的运输条件后方可运输的物质或者物品。
(二)“危险化学品”是指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并符 合《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 6944)分类标准且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GB 12268)的化学品。
(三)“托运人”是指将危险货物交付给承运人进行运输的企业或者单位。
(四)“承运人”是指具有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资质并承担危险货物运输作业的企业或者单位。
(五)“装货人”是指受托运人委托将危险货物装进危险货物车辆、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集装箱、散装容器,或者将装有危险货物的包装容器装载到车辆上的企业或者单位。
(六)“例外数量危险货物”是指《危险货物例外数量及包装要求》(GB 28644.1)列明的可以采用例外数量形式进行托运和运输的危险货物。
(七)“有限数量危险货物”是指《危险货物有限数量及包装要求》(GB 28644.2)列明的可以采用有限数量形式进行托运和运输的危险货物。
第四条 禁止托运、装载、承运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标准禁止运输的危险货物。
第五条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便利运输、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管理部门各负其责、协同监管。第六条 国家建立危险货物安全监管信息共享平台并强化信息安全保障,实现危险货物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和车辆、罐体、从业人员等基础信息,以及相关许可、检验、违法等信息的网上共享,实行危险货物生产、销售、充装、运输等环节资质信息核查制度。
第七条 国家鼓励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应用先进技术和装备,实行专业化、集约化经营。
禁止登记在个人名下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在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挂靠经营。
第二章 托 运
第八条 托运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危险货物。
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托运人应当委托具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危险货物第1类爆炸品或者第1类爆炸品中相应项别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
第九条 托运人应当确保所托运的危险货物的分类、分项、品名和品名编号符合《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 6944)、《危险货物品名表》(GB 12268)等国家标准的相关要求。
托运人托运危险性质不明的危险货物,应当向承运人提供由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的危险货物危险特性鉴定技 术报告。
第十条 托运人不得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违规夹带危险货物,或者谎报危险货物类别,或者将危险货物隐匿为普通货物托运。
第十一条 托运人使用的包装容器,或者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式集装箱(以下简称“罐箱”)应当经检验合格且与托运货物相匹配。
托运人应当严格按照《危险货物品名表》(GB 12268)、《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 12463)、《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 190)等国家标准要求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设置标志。
托运人委托其他企业或者单位进行包装、充装或装载的,应当确保其满足本办法相关要求。
本办法所称罐式车辆罐体包含长管拖车的大容积气瓶。第十二条 托运人在托运危险货物时,应当向承运人提交符合第六十八条规定的危险货物托运清单。
托运人应当妥善保存危险货物托运清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二个月,并且能够按照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管理部门的要求及时提供。
托运人应当在所托运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保持应急联系电话畅通。
第十三条 托运人托运剧毒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或者 烟花爆竹的,应当向承运人分别提供公安机关核发的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
托运一类放射性物品的,应当向承运人提供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放射性物品运输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批准书。
托运危险废物(包括医疗废物,下同)的,应当向承运人提供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第十四条 托运人应当对与危险货物运输托运操作相关的本企业或者单位员工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确保员工经本企业或者单位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并且每月对员工进行日常安全教育培训。
托运人应当妥善保存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记录,并能够按照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管理部门的要求及时提供。岗前安全教育培训记录保存至员工离职后十二个月;日常安全教育培训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二个月。
第三章 例外数量及有限数量托运
第十五条 例外数量危险货物的包装、标记、包件测试以及每个内容器和外容器可运输的危险货物的最大数量应当符合《危险货物例外数量及包装要求》(GB 28644.1)、《公路运输危险货物包装检验安全规范》(GB 19269)要求。第十六条 有限数量危险货物的包装、标记以及每个内容器或者物品所装的最大数量、总毛重应当符合《危险货物有限数量及包装要求》(GB 28644.2)、《公路运输危险货物包装检验安全规范》(GB 19269)要求。
第十七条 以例外数量包装形式托运危险货物的,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提供专业包装检测机构出具的包装性能测试报告或者出具满足《危险货物例外数量及包装要求》(GB 28644.1)、《公路运输危险货物包装检验安全规范》(GB 19269)包装性能测试的书面声明,并由驾驶人随车携带。托运人应当在危险货物托运清单中注明“例外数量危险货物”以及包件的数量。
第十八条 以有限数量包装形式托运危险货物的,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提供专业包装检测机构出具的包装性能测试报告或者出具满足《危险货物有限数量及包装要求》(GB 28644.2)、《公路运输危险货物包装检验安全规范》(GB 19269)包装性能测试的书面声明,并由驾驶人随车携带。托运人应当在危险货物托运清单中注明“有限数量危险货物”以及包件的数量、总毛重。
第十九条 例外数量、有限数量危险货物与其他危险货物、普通货物混装,应当符合《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JT 617)、《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JT 618)的隔离要求。
第二十条 采用例外数量、有限数量包装形式运输危险货物的运输企业或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例外数量、有限数量危险货物运输安全方面的培训并做好记录,且能够按照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管理部门的要求及时提供。培训记录应当保存至员工离职后十二个月。
第二十一条 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科研、教学等事业单位,以及军工企事业单位,采用例外数量包装形式托运危险货物,并且每个运输单元内的例外数量危险货物包件数量不超过1000个时,豁免承运企业资质、运输车辆及其外观标志、人员资格、道路通行等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的要求。
符合第一款要求的企事业单位,采用有限数量包装形式托运危险货物,并且每个运输单元运输的有限数量危险货物总质量(含包装)不超过1000kg时,豁免运输车辆及其外观标志、人员资格、道路通行等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的要求。本条所指的例外数量危险货物及有限数量危险货物不包括剧毒化学品、第1类爆炸品及第6类6.2项感染性物质。
第四章 承 运
第二十二条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的经营范围受理危险货物的托运。
第二十三条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使用与承运危险货物性质、重量相匹配的运输车辆、设备,按照《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 13392)要求悬挂标志,按照要求配备具有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从业资格的驾驶人、押运员进行运输。
第二十四条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制作符合第六十九条规定的危险货物运单,并交由驾驶人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应当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二个月。
危险废物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还应填写并随车携带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第二十五条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在调度运输车辆前,应当对运输车辆、设备技术状况及卫星定位装置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对驾驶人、押运员进行运输安全告知。
第二十六条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在起运之前应当对承运的危险货物及包装进行外观检查,确保没有影响安全运输的明显缺陷、泄漏、破碎。
第二十七条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对本企业或者单位与危险货物运输相关的员工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确保员工经本企业或者单位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并采用现场或网络远程等形式对与危险货物运输相关的员工每月进行日常安全教育培训。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妥善保存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记录,并能够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管理部门的要求及时提供。岗前安全教育培训记录保存至员工离职后十二个月;日常安全培训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二个月。
第五章 装卸货
第二十八条 装货人应当在充装货物前查验以下事项,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充装或者发货:
(一)车辆是否具有有效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证件;
(二)驾驶人、押运员是否具有有效从业资格证件;
(三)运输车辆及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是否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内;
(四)所充装的危险货物是否与危险货物运单载明的相一致;
(五)所充装的危险货物是否在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的适装介质列表范围内;
充装或装载剧毒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一类放射性物品或危险废物时,还应当查验第十三条规定的证明文件。
第二十九条 装货人应当按照《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JT 617)、《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JT 618)进行装载作业,装载货物不得超过运输车辆核定载质量,并且不得超出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的允许充装量范围。除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集装箱外,危险货物分类中爆炸品第1.1项、1.2项、1.3项、1.4项包含的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的装载质量不得超过10吨。
第三十条 装货结束后,装货人应当确保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按照《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 13392)要求悬挂标志,确保包装容器没有损坏或者泄漏,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所有的关闭装置处于关闭状态。
第三十一条 装货人应当建立危险货物装货记录制度,对所装载的危险货物类别、品名、数量和托运人、承运人、运输车辆及驾驶人、危险货物运单编号等相关信息予以记录;并将记录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二个月,且能够按照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管理部门要求及时提供。
第三十二条 收货人应当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卸货作业,无特殊理由,不得拒绝或者延时收货。
第六章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及 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
第三十三条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许可的产品型式及车辆参数进行设计和生产,获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指定认证机构颁发的 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做好生产一致性管理,确保产品满足道路运输使用要求。
第三十四条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结构要求》(GB 21668)要求,标注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类型。
第三十五条 常压罐式车辆罐体生产企业应当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按照《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GB 18564)要求设计罐体。
常压罐式车辆罐体生产企业应当申请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与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共同认定的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对其生产的罐体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销售。
检验机构应当对每台检验合格的罐体出具检验合格证书,检验合格证书应当至少包括罐体编号、适装介质列表和下次检验日期等内容。
第三十六条 常压罐式车辆罐体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要求为罐体分配唯一性编码,并在罐体上安装的永久性金属铭牌上予以标注。
第三十七条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中应当按照《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结构要求》(GB 21668)要求公布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类型。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为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办理登记时,应当查验《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为罐式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时,应当查验罐体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或者罐体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复印件、检验机构出具的罐体检验合格证书。
第三十八条 罐式车辆罐体应当在检验有效期内承运危险货物。常压罐式车辆罐体使用人应当向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检验周期为2.5年,检验机构对每台定期检验合格的罐体签发定期检验报告,检验信息应标注在罐体上。
第三十九条 常压罐式车辆罐体的重大维修、改造,应当委托具备罐体生产许可资质的企业实施,并通过检验机构的特别检验、取得相应证书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四十条
用于运输危险货物的可移动罐柜、罐箱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具备集装箱检验能力和资格的检验机构检验,取得检验合格证书或定期检验报告,并具有相应的安全合格牌照及标志,按照规定用途使用。
第四十一条 用于出口的可移动罐柜、罐箱或在海关准许期限内在国内运输的国外可移动罐柜、罐箱,应当通过《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CSC)和《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MDG)规定的制造检验和定期检验,并具有有效证书或报告以及相应的牌照和标志。
第四十二条 危险货物包装容器属于移动式压力容器的,还应当满足特种设备相关法规、安全技术规范以及相关国际公约和规则的要求。
第七章 车辆运行及通行管控
第四十三条 驾驶人应当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卡,悬挂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警示标志,根据《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 617)、《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JT 618)标准要求随车携带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保障道路运输安全。
运输剧毒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一类放射性物品或危险废物时,还应当随车携带第十三条规定的证明文件。
第四十四条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或单位应当在车辆运行期间对车辆和驾驶人进行监控管理。
第四十五条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上应当靠右侧车道行驶,且行驶速度不高于每小时8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行驶不高于每小时60公里。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低于上述规定时速的,按照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行驶。
第四十六条 驾驶人应当确保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所有的关闭装置在运输过程中处于关闭状态。第四十七条 运输剧毒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和放射性物品时,驾驶人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批准的指定的路线、时间行驶。
第四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划定限制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通行的区域、路段、时段,设置明显的标志并提前15日向社会公布。
除下列情形外,不得限制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通行:
(一)城市(含县城)重点地区、重点单位、人流密集场所、居民生活区;
(二)水源地保护区、重点景区、自然保护区;
(三)特大桥梁、特长隧道、隧道群、桥隧相连路段及海底公路隧道;
(四)坡长坡陡、临水临崖、通行条件差的山区公路;
(五)高速公路0时至6时容易疲劳驾驶的时段。遇恶劣天气、自然灾害、重大活动、重要节假日、交通警卫、交通事故、突发事件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临时限制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通行,并提前做好宣传提示。
第四十九条 长期限制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通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合理的绕行路线,并设置明显的绕行提示标志。
第五十条 高速公路服务区应当为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提供停车、修理、加油、休息和餐饮等便利服务。
第八章 应 急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监管、交通运输、公安、环境保护、质检等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事故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
核反应堆乏燃料运输的核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还应当遵守国家核应急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二条 托运人及承运人应当编制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小组或者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行。
第五十三条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中途发生事故的,驾驶人、押运员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立即采取相应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并向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所属企业报告。发生危险货物泄漏、燃爆等情形的,驾驶人、押运员应当提醒周围人群撤离现场,协助救援力量紧急排险。
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调派人员赶赴现场,采取相应的交通管制和应急救援措施,同时根据本地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事故应急预案规定,报告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或者通报相关部门,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组织救援。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与托运人 联系,并指导驾驶人、押运员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工作,按照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政府应急处置的要求采取进一步的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事故的发生,并及时按规定向企业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四条 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加强监督检查:
(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动态监控工作的情况进行考核,依法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运输企业、车辆和人员资质或者资格情况,以及运输车辆、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超过检验有效期限情况等。
(二)公安机关负责核发民用爆炸品、剧毒化学品购买、道路运输许可证件以及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件,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通行管理,重点查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未按要求办理、携带道路运输通行许可证件,未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卡,以及超载、不按指定时间、路线、速度行驶等违法行为。
(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综合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 作,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健全完善本地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四)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内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重点查处不按许可车型及参数进行生产、不能保证生产一致性等违法违规行为,负责监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建立、执行装货查验、记录及人员培训等制度。
(五)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常压罐箱)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质量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查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及其生产企业未获强制性产品认证及伪造、冒用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标志等行为。
(六)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以及危险废物、放射性物品处置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五条 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联合执法等协作机制。
第五十六条 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管理部门发现危险货物托运、装载或运输过程中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并有可能发生安全事故的,应当责令其立即停止作业并消除安全隐患。第五十七条 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管理部门检查中发现需由其他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管理部门处理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移交,其他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接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移交部门。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托运人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资质的企业或者委托个人承运危险化学品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单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所托运的危险货物未正确分类、分项或者品名和品名编号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二)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托运危险性质不明的危险货物未向运输企业提供危险货物危险特性鉴定技术报告。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未提交危险货物托运清单或者内容、保存期限不符合要求。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未向承运人提供法规要求 的证明文件。
(五)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未在装货结束后按照规定检查车辆标志及包装容器。
(六)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未按照规定建立并执行装货记录制度。
第六十条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单位,在装卸货过程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未按照要求使用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罐体、可移动罐柜和罐箱。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未按照要求对本企业或者单位员工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和定期安全教育培训。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未按规定进行查验。
(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未按照相关标准进行装载作业。
第六十一条
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未按要求对本企业或者单位员工开展安全教育培训。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未按规定制作危险货物 运单或者运单内容、保存期限不符合要求。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未按照要求对车辆设备进行检查。
(四)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规定,使用未取得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超出检验有效期的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从事危险货物运输。
(五)违反本办法第五十三条,发生事故后未按规定向企业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第六十二条 驾驶人、押运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移交给原发证机关吊销相应从业资格证:
(一)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三条,未按规定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安全卡,或者未按照标准要求随车携带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
(二)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六条,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的关闭装置在运输过程中未处于关闭状态。
第六十三条 对于不能保证产品生产一致性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生产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视情节轻重,依法分别采取通报、限期整改、暂停或撤销“免予安全技术检验”备案、暂停或撤销其相关产品《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等措施。
第六十四条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及驾驶人违反本办法第 七章规定的交通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第六十五条 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监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 发生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事故,应当查明原因,依法追究事故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下列危险货物的运输活动、运输车辆及容器不适用本规定:
(一)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警部队军用车辆运输的危险货物。
(二)个人携带的,用于个人、家庭使用,在正常运输条件下,能够防止内装物泄漏的零售包装的危险货物;当这些危险货物为易燃液体,且充装于可重复充装的容器中时,每个容器和每个运输单元的容量分别不得超过60L和240L。中型散装容器、大型包装或者罐式车辆罐体、罐箱中的危险货物不应当视为用于零售包装的危险货物。
(三)诊断用放射性药品。
(四)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管理部门在应急响应及 监管时进行的运输。
(五)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物质或者物品。
第六十八条 危险货物托运清单应当载明危险货物的托运人、收货人、装货单位、始发地、目的地、运输企业、危险货物品名编号、品名、危险货物类别及项别、包装及规格、数量、24小时应急联系电话等信息,并附录危险货物危险特性、运输注意事项、急救措施、消防措施、泄漏应急处理等危险货物安全信息。
危险货物托运清单可以是电子或者纸质形式。
第六十九条 危险货物运单应当载明危险货物的托运人、收货人、装货单位、始发地、目的地、运输企业、车辆、罐体、罐箱、起运日期、驾驶人、押运人员、危险货物品名编号、品名、危险货物类别及项别、包装及规格、数量等信息。危险货物运单格式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危险货物运单可以是电子或者纸质形式。
第七十条 本规定自2016年 月 日起施行。
第三篇:道路运输危险货物押运员安全责任书
道路运输危险货物押运员安全责任书
立责任状人: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道路危险货物操作证号:
住址:省市县(区)(镇、街道)村(居委会)
为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保证道路运输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及公司安全管理制度等规定,现与公司签订本安全责任状。
本人自年月日开始担任公司车(厂牌为
1、每次装运危险货物之前配合驾驶员认真检查本车车况及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的审验、二级维护情况和车辆保险(特别是承运人责任险)情况;检查本次出车所需(车、人、货)证件是否齐全有效;检查托运单位、收货单位是否按规定办理相关准运手续,所装运危险货物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准运规定及是否符合本车准运类项品种、是否按规定包装完好;对照托运单仔细核实所装运危险货物的品名、规格、件数、件重、包装方法、起运与到达日期、收发货人详细名称、地址及运输过程中应注意事项。
2、每次装运危险货物之前应严格按照《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要求进行操作并做好安全警戒工作,对所要装运危险货物的化学、物理性质进行仔细核实,凡不符合安全要求、按照规定不允许混装的危险货物决不装运上车,严格依照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核定吨位和有关要求装载货物,严防车辆超载、超速运输。
3、本车装运好货物准备出发前,督促驾驶员携带好自己的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本车道路运输证和与本次运输有关的一切证件、手续,并悬挂好与本车准运危险货物相匹配的标志灯、标志牌;运行中严格按交警部门指定路线行驶,制止搭乘任何无关人员(包括托运人和收货人);督促驾驶员中速行驶,监督驾乘人员不得在车辆及周围抽烟;停车休息或检视货物时避开居民区、行人稠密地段、政府机关、名胜古迹、风景区、有明火及高温场所,寻找偏僻不影响其它车辆通行地段停车,并立即设立明显的警戒标志;自己不饮酒并严禁驾驶员饮酒,严禁驾驶员疲劳驾驶。
4、行车前、运行中与驾驶员一起密切注意、检查GPS系统的使用状况,一旦发现GPS无法正常使用,及时向公司安全科和安全员报告,详细描述GPS无法正常使用的症状,协助公司和GPS厂商查找、解决问题,尽快恢复GPS的正常使用状态。如果是责任人故意破坏(停
止)或发现驾驶员及其他人员人为破坏(停止)致使GPS无法正常使用而不制止、报告,责任人承担一切责任与后果。
5、运行过程中如发生车辆或载运的危险货物燃烧、爆炸、污染、中毒或者被盗、丢失、流散、泄漏等事故,责任人及驾驶员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和公司报告,说明事故情况、危险货物品名、危害和应急措施,同时在现场采取恰当的警示和应急措施以减少损失、消除危害,积极配合各有关部门展开必要的抢救行动。
6、本车所运送的危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责任人及时与收货单位(人)接洽交货事宜,交货时双方履行严格的货物点验、签证程序。如发现货物存在差错、短缺、破损等现象,立即协同驾驶员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在运输单证上批注清楚。因故不能立即卸货时,应看管好车辆及所载危险货物,发现存在安全隐患时应立即报告当地公安部门和运管部门,并协助其妥善处理。
7、责任人按时参加公司(车队)组织主办的各种安全学习,交流、分析、讨论各类交通事故案例,从中吸取经验教训;认真做好学习记录,积极参加管理部门和公司组织的安全知识考试。
8、如因责任人原因违反交警、运管等部门管理规定以及本责任状上述责任条款,造成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一切责任与后果由责任人承担。
9、责任人如要求辞去该车押运员职务,必须提前30天执本责任状回公司办理辞职手续,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合同。
本责任状一式二份,责任人、公司各存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立责任状人:(签名)公司代表签名:
(加盖公司印章)
年月日
公司安全报告电话:
公司安全员手机:
第四篇:道路运输危险货物押运员安全责任状
道路运输危险货物押运员安全责任状
立责任状人:身份证号:联系电话:从业资格证号:
住址:
为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保证道路运输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及公司安全管理制度等规定,现与公司签订本安全责任状。
本人自年月日开始担任公司车(车牌为下简称本车)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工作,承担安全责任如下:
1、每次装运危险货物之前配合驾驶员认真检查本车车况及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的审验、二级维护情况和车辆保险(特别是承运人责任险)情况;检查本次出车所需(车、人、货)证件是否齐全有效;检查托运单位、收货单位是否按规定办理相关准运手续,所装运危险货物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准运规定及是否符合本车准运类项品种、是否按规定包装完好;对照托运单仔细核实所装运危险货物的品名、规格、件数、件重、包装方法、起运与到达日期、收发货人详细名称、地址及运输过程中应注意事项。
2、每次装运危险货物之前应严格按照《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要求进行操作并做好安全警戒工作,对所要装运危险货物的化学、物理性质进行仔细核实,凡不符合安全要求、按照规定不允许混装的危险货物决不装运上车,严格依照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核定吨位和有关要求装载货物,严防车辆超载、超速运输。
3、本车装运好货物准备出发前,督促驾驶员携带好自己的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本车道路运输证和与本次运输有关的一切证件、手续,并悬挂好与本车准运危险货物相匹配的标志灯、标志牌;运行中严格按交警部门指定路线行驶,制止搭乘任何无关人员(包括托运人和收货人);督促驾驶员中速行驶,监督驾乘人员不得在车辆及周围抽烟;停车休息或检视货物时避开居民区、行人稠密地段、政府机关、名胜古迹、风景区、有明火及高温场所,寻找偏僻不影响其它车辆通行地段停车,并立即设立明显的警戒标志;自己不饮酒并严禁驾驶员饮酒,严禁驾驶员疲劳驾驶。
4、行车前、运行中与驾驶员一起密切注意、检查GPS系统的使用状况,一旦发现GPS无法正常使用,及时向公司安全科和安全员报告,详细描述GPS无法正常使用的症状,协助公司和GPS厂商查找、解决问题,尽快恢复GPS的正常使用状态。如果是责任人故意破坏(停止)或发现驾驶员及其他人员人为破坏(停止)致使GPS无法正常使用而不制止、报告,责任人承担一切责任与后果。
5、运行过程中如发生车辆或载运的危险货物燃烧、爆炸、污染、中毒或者被盗、丢失、流散、泄漏等事故,责任人及驾驶员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和公司报告,说明事故情况、危险货物品名、危害和应急措施,同时在现场采取恰当的警示和应急措施以减少损失、消除危害,积极配合各有关部门展开必要的抢救行动。
6、本车所运送的危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责任人及时与收货单位(人)接洽交货事宜,交货时双方履行严格的货物点验、签证程序。如发现货物存在差错、短缺、破损等现象,立即协同驾驶员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在运输单证
上批注清楚。因故不能立即卸货时,应看管好车辆及所载危险货物,发现存在安全隐患时应立即报告当地公安部门和运管部门,并协助其妥善处理。
7、责任人按时参加公司(车队)组织主办的各种安全学习,交流、分析、讨论各类交通事故案例,从中吸取经验教训;认真做好学习记录,积极参加管理部门和公司组织的安全知识考试。
8、如因责任人原因违反交警、运管等部门管理规定以及本责任状上述责任条款,造成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一切责任与后果由责任人承担。
9、责任人如要求辞去该车押运员职务,必须提前30天执本责任状回公司办理辞职手续,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合同。
本责任状一式二份,责任人、公司各存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立责任状人:(签名)公司代表签名:
(加盖公司印章)
年月日
公司安全报告电话:
公司安全员手机:
第五篇: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范文模版)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提要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保证生产经营活动安全和重要手段,公司根据交通运输部公布的JT913─2014行业标准编制了最新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在以后的安全生产工作中,要求从业人员在进行作业时必须严格执行,确保安全生产。本次编制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①、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③、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④、专用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⑤、安全设施设备(停车场)管理制度。⑥、应急救援预案管理制度。⑦、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⑧、安全生产考核与奖惩制度。⑨、安全事故报告、统计与处理制度。
一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公司根据要求建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定期进行检查、考核,保证安全生产方针和目标的实现,保证安全标准化的有效实施。安全检查的主要任务是查找不安全因素,提出消除或控制不安全因素的方法、措施。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公司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相关的各部门和各岗位从业人员、场所、车辆、设施、设备等。
二、实施主体及其职责分工
本项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执行者为公司各部门和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各种安全检查应按照相应的要求逐项检查,并与责任制挂钩。各项检查项目具体由安技科负责落实,并按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中的职责分工对全公司生产作业场所、生产流程各环节、职工按章作业、各作业项目的安全措施、安全生产教育、安全任职资格、消防、道路交通等方面进行全面检查。
三、监督检查的内容、方法和时间(一)监督检查的内容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是发现企业安全生产隐患的重要方式和手段,监督检查的范围包括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所有场所、环境、人员和设施设备。具体监督检查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3.1监督检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3.1.1 监督检查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制定明确的各岗位安全工作职责,并上墙公布。
3.1.2 监督检查公司与各职能部门签订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状,与驾驶员签订道路行车安全生产责任书,与经营者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3.1.3 监督检查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配备必要的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情况。
3.1.4 监督检查安全生产经费的投入情况。
3.1.5 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检查、驾驶人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进行认真落实的情况。
3.2监督检查安全基础工作及宣传教育培训情况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和教育培训情况,以及安全宣传、劳动组织、用工等情况。
3.3监督检查车辆及设备设施安全技术状况
车辆年检、综合性能检测、二级维护是否按期进行,灯光、转向、制动、喇叭是否稳固有效,轮胎磨损及胎压情况,随车其他装置是否牢固有效、消防栓、灭火器是否符合相应规定并保持有效状态等。
3.4检查从业人员操作规程执行情况
驾驶证、从业资格证件是否有效,是否按时参加例会、教育学习,是否存在私自顶班现象,是否存在违反操作规程的违章行为,上期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的整改情况,思想状况等。3.5事故隐患整改及应急预案演练
3.5.1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遏制交通事故发生,必须做到:
(1)对交通主管部门检查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整改事项,按时逐项予以整改、落实。
(2)每月至少开展两次全面安全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立即通知整改,并立即抓好落实,及时消除。
(3)驾驶员要定期做健康体检及心理的职业适应性检查。
(4)每趟次出车前,要对车辆的安全性能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排除,不消除隐患不得出车。
(5)装载货物时,须检查超载及危险品等情况,确认无误后方可出车。
(6)要不定时检查驾驶员及车辆是否符合安全管理规定。
(7)车辆经检测、二级维护,查出的隐患要及时整改,整改不到位不得出车。
(8)定期对车辆和办公场所的消防器材、电路、车辆机件等进行自查自纠。
(9)对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的责任者给予从严追究。
(10)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档案,吸取经验教训,举一反三,组织研究和探讨新技术应用。
3.5.2交通事故应急预案演练:
为把交通事故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要求车辆驾驶员和押运员必须做到:
(1)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应立即进行自救,并报警。电话:122(交警)、119(消防)、120(急救),应简明讲清所运危险货物以及事故地点、伤亡、损失等情况,以及事故对周围环境的危害程度,保护现场,抢救伤员,保护货物财产并报告公司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与保险公司。
(2)当事人应立即切断车辆电源开关,使用消防器材,布置好安全警戒线,应果断处置,不要惊慌出错,避免造成更大的灾害。
(3)对伤者的外伤应立即进行包扎止血处理,发生骨折者应就地取材进行骨折定位,并移至安全地带,对死亡人员也应移至安全地带妥善安置。积极协助120救护人员救死扶伤,避免事故扩大化,把伤害减至最低程度。
(4)保护好自身的安全,积极配合交警、消防等部门进行救护并做好各项善后工作。
(5)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运输事故,应在6小时内报告当地交通主管部门。
3.6监督检查安全生产台帐、档案保存情况
应按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档案管理技术要求》(JT/T-2014)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基础档案以及各项安全生产台帐。主要包括:安全生产会议台帐、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台帐、安全生产检查台帐、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台帐、反违章管理台账、事故应急预案台帐(包括消防安全管理)、重要危险因素与环境因素管理台账、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台帐、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与奖惩台帐、安全总结台账、检修项目安全管理台帐。
3.7各项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内容具体归纳起来包括:
①、查制度,即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健全、完善。
②、查设备,即检查本单位的生产设备、设施是否处于正常的运行状态。
③、查安全知识,即检查从业人员是否具备应有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
④、查纪律,即检查从业人员在工作中是否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⑤、查事故隐患。⑥、查从业人员的劳动防护用品是否符合标准,真正能够起到保护劳动者的作用。
⑦、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事项。(二)监督检查的方法和时间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组织方式主要有综合检查、专业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检查、日常检查等,采用的方法主要包括常规检查、安全检查表法和仪器检查法等。具体细则如下:
①、综合检查。应对企业各个部位、每台设施设备、车辆运行的每个环节进行全面综合检查。综合检查应每季度组织1次。
②、专项检查(包括节假日检查)。主要是对运输车辆、设施设备以及防火防爆、防尘防毒等进行检查。专项检查每月应组织2次。③、季节性检查。根据当地的地理和气候特点组织对防火防爆、防雨防洪、防雷电、防暑降温、防风、防滑及防冻保暖工作等,进行预防性季节检查。季节性检查每年不少于3次。
④、节假日检查。国家法定假日(如:春节、五
一、国庆节等)前,在公司范围内开展安全大检查,特别是对一些重点部位进行巡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组织整改,确保节假日期间的安全生产。节假日检查适时开展。
⑤、日常检查分岗位工人检查和管理人员巡回检查。岗位工人上岗应认真履行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出车前检查和交接班检查;各级管理人员应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进行检查。日常检查每日进行。
四、隐患的处理程序
在对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或隐患的处理,应根据实际情况明确以下内容:一是制定隐患整改方案;二是组织隐患整改实施;三是整改项目的复查验收。具体来说安全隐患的处理程序一般包括:隐患的评估分级、登记建档及整改方案制定(包括整改计划、资金落实、实施操作等)、处理措施、处理结果的复验。
在对公司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检查的过程中,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可以处理的应当立即进行处理,如发现事故隐患,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加以排除。对于不能当场立即处理的安全问题,如安全设施不合格、需要改建等情况,应立即将情况报告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公司主要负责人或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其他负责人,再有针对性的制定隐患处理方案,及时治理,消除隐患。
4.1各级检查组织和人员,对查出的隐患问题,要逐项分析研究并落实整改措施,整改时间和整改责任人。
4.2对所有的隐患问题是都必须立即整改、整改率达100%,不得无故拖延,有些限于物质技术条件及环境因素,当时不能解决的应有防范措施,并列出计划,按期执行,做到条条有着落,件件有交待,因拖延和拒绝整改而发生事故,要追究责任。
4.3对重大隐患项目的整改,由安全管理人员开具《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整改部门负责人必须办理签收手续,并负责处理。
五、监督检查档案或台账的记录要求
及时、认真、真实地建立安全台账,是一个单位整体管理水平和管理人员综合素质的体现。对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而言,其档案或台账的记录信息应该包括“实施--隐患发现--隐患处理”等各个环节的相关内容及其相关负责人信息,以备需要时查阅,如发生事故时可作为调查事故原因的依据等。对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档案或台账的记录要求,主要包括:
①、检查日期。②、检查部位或场所。③、发现隐患的数量、类别和具体情况。④、整改措施和完成整改时间。⑤、检查现场照片。
⑥、负责实施部门或人员及签名等。二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从业人员。
二、实施主体及其职责分工
本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执行者为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各项教育培训项目具体由安技科负责落实。按照职责分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组织实施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三、安全教育培训计划
为了提高公司从业人员的技术素质,公司安技科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要求和安全生产目标、岗位需求,依据公司实际情况,在每年的一月份制定安全教育培训方案和计划,计划包括培训时间、培训内容、培训对象、授课安排、培训效果评价等内容,并有效地组织实施。
四、安全教育培训的形式和内容安全培训教育应以提高员工的安全素质,预防道路危险运输事故发生为目的。安全培训教育包括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从业资格培训考试和本企业组织的岗前安全生产教育与日常教育培训三种。培训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①、国家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有关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②、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③、企业常运危险货物的理化特性、职业危害及事故预防措施。④、安全设施设备、劳动防护用品(器具)及消防器材的正确使用和维护方法。
⑤、员工职业道德教育。⑥、安全生产基本知识和安全行车知识。⑦、典型事故案例的警示教育。
⑧、应急处置知识和应急设施与设备操作使用知识。
⑨、异常情况紧急处置、事故应急预案、演练要求等。
4.1从业资格培训考试
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安全管理人员、驾驶员、押运员和装卸管理人员应按照《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要求,参加从业资格考试,经交通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从业资格证,并每年参加由交通主管部门组织的诚信考核。4.2岗前培训
对新进员工、转岗员工,需经过岗前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工作。岗前培训的主要内容有:
①、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国家与行业标准,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规章制度。
②、劳动安全卫生的法律、法规,劳动安全卫生基本知识,劳动保护和职业病预防基本知识,个人防护用品、防护器具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③、职业道德教育。④、本企业运输生产特点,企业规章制度以及安全注意事项。
⑤、事故案例及预防措施,应急设施与设备操作使用的基本知识。⑥、岗位责任制、岗位安全技术规程、操作规程。
4.3日常教育培训
日常教育培训实行专门培训、集中培训和业余教育相结合的方式。日常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有:
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相关法律、法规、规章。②、危险货物的分类及主要品名。
③、危险货物的一般物理、化学特性。④、危险货物包装标志、车辆标志及使用方法。⑤、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设备及附属装置的技术要求与检验方法。⑥、日常生产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方法。⑦、危险货物运输事故案例分析。4.4培训教育管理
①、企业应健全安全培训教育制度,定期组织培训教育,建立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档案,保证安全培训教育所需人员、资金和设施。
②、企业应依据国家、地方及行业的规定和岗位需要,制定适宜的安全培训教育目标和要求。根据不断变化的实际情况和培训目标,不断完善安全培训教育计划。
③、企业对驾驶员、押运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每月不少于2次。
④、安全培训教育的责任人应严格按照培训计划实施培训教育,做好安全培训教育记录。
⑥、定期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价。
⑤、安全培训教育计划变更时,应记录变更情况。
五、安全教育培训档案或台帐的记录要求 安全教育培训档案或台帐的记录要求至少应包括:
①、培训时间和地点。
②、授课人及培训内容。③、参加培训人员签名。④、考核时间、试卷、答案、成绩及阅卷人。⑤、违章违纪处理情况。
三 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一、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编写要求》(JT/T912-2014)等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从业人员。
三、实施主体及其职责分工
本项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执行者为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各项从业人员管理项目具体由安技科和财务科负责落实,并组织实施。
四、招聘内容及要求
4.1从业人员招聘的工作流程公司开展从业人员的招聘管理工作程序分为:提交拟聘用从业人员信息的申请;招聘公告信息的制定、发布以及内容要求等;应聘人员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内容包括: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从业资格条件、驾驶证、年龄、文化程度及身体状况要求、业务技术要求(驾龄、安全行车经历等)和违章违纪记录等];从业人员的招聘考核和录用;试用期的人员管理及车辆使用限制规定;正式录用后的劳动合同及社保办理等。
4.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的具体要求
4.2.1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须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
4.2.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4)取得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或者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2年以上,且具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
(5)接受相关法规、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了解危险货物性质、危害特征、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
4.2.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年龄不超过60周岁。(2)初中以上学历。
(3)接受相关法规、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了解危险货物性质、危害特征、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
(4)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五、从业人员信息
从业人员信息管理工作具体由安技科负责实施。对公司安全管理人员、驾驶员、押运员和装卸管理人员分别建立台账,并附上相关资格证件复印件,实行微机化管理。从业人员信息内容主要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准驾车型,取得驾驶证时间,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编号(危险货物押运资格证编号;危险货物装卸管理人员资格证编号),身份证号码,通讯方式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六、从业人员资格证管理程序
6.1从业人员的资格证管理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员、押运员和装卸管理人员应当经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
6.2需要办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押运员、装卸管理人员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需要到运管处指定的培训机构报名并参加培训,经统一考试合格后,取得相应类别的从业资格证。取得资格证的人员将资格证送到公司安技科进行备案,经公司审核并通过岗前培训后才能在公司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相关工作。
七、参加安全培训教育学习和安全活动记录 公司每月组织驾驶员和押运员开展两次安全培训教育,每月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例会,按照上级要求不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活动,以提高员工的安全素质,预防道路危险运输事故的发生。对这些安全意识教育和安全活动要严格按照要求建立台账,并做好相关记录。
公司安全培训教育记录具体培训内容、要求、记录按照《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执行;公司各种安全活动要有活动安排、活动记录和活动总结。活动记录要将活动时间、参加人员、活动内容记录清楚。
八、对违章违纪情况的处理
公司要建立从业人员违法、违章、违纪情况记录,记录包括违章时间、违章地点、违章内容、违章处理情况。
①、管理人员如果未完成公司制定的安全生产目标或者未尽到自己的管理职责,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照情节的轻重分别给予500元、1000元、2000元的经济处罚或者调离本岗位处理。②、驾驶员不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的规章制度或者因为违章发生行车责任事故的,按情节轻重分别对驾驶员处以200元、500元、1000元、2000元、5000元的经济处罚,如果情节特别严重将直接给予开除处理。
③、押运员未尽到自己的工作职责或者有违章行为的,按情节轻重分别对押运员处以100元、200元、500元、1000元的经济处罚或者开除处理。
九、调离辞退的条件、标准及程序 9.1调离辞退的条件和标准
公司所属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①、有“三违”情况及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行为的。
②、驾驶员交通违法记满分、诚信考核不合格的。
③、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被吊销的。④、不具备所从事岗位最低学历要求的。
⑤、不具备所从事岗位特定的专业或其他要求的。
⑥、年龄达到60周岁的。9.2调离辞退的工作程序
①、由相关部门提出意见,并说明辞退理由,上报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②、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审查并经公司领导批准后,提前30天通知其本人,并出具辞退通知书。
③、相关部门与被辞退员工办理移交手续,填写移交清单。
④、公司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政策规定,为被辞退员工办理相关手续。
⑤、被辞退员工对辞退处理不服的,应当于收到辞退通知书15日内向公司提出申诉。
⑥、公司应建立调离辞退管理档案或台账,包括从业人员基本信息、调离和辞退缘由、相关手续办理情况等。
十、管理档案或台账的记录
相关档案或台帐的记录主要包括:建立公司从业人员档案;建立公司人员招聘和解聘记录;建立从业人员培训档案;建立从业人员违法、违章、违纪记录。
十一、附则
本制度由XXX物流有限公司制定,解释权属于XXX物流有限公司。本制度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四 专用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一、制定依据
为规范危险货物车辆运输,加强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及相关设施、设备的管理,以保证安全运输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山东省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编写要求》(JT/T912-2014)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专用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及相关设施、设备的管理工作。
三、实施主体及其职责分工
本项专用车辆安全管理制度执行者为公司安技科,具体负责公司车辆、设施、设备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车辆管理办法的制定与修改。
2、负责贯彻落实交通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车辆管理方针、政策、规章制度。
3、负责监督、检查车辆日常管理工作,并定期或不定期的对车辆进行检查,以保证车辆安全、高效的运营。
4、负责公司所有车辆维修计划的编制及费用预算、结算工作。
5、负责及时准确的做好各类报表的上报工作。
6、协助有关部门处理车辆交通、伤害事故。
7、负责公司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及驾驶员、押运员安全教育,做好驾驶员、押运员的考核、培训、管理等工作。
四、车辆选配及报废管理 4.1车辆的择优选配
①、企业应根据经营范围及常运危险货物特性等择优选择适用的车辆类型,力求选配“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生产适用、维修方便”的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使车辆投资发挥最大的效益。
②、专用车辆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技术等级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要求。
③、专用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④、专用车辆燃料消耗量符合行业标准《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9)的要求。
⑤、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当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且罐体载货后总质量与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相匹配。运输爆炸品、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20立方米,运输剧毒化学品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10立方米,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罐式集装箱除外。
⑥、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非罐式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不得超过10吨,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集装箱运输专用车辆除外。
⑦、新车购置后到公司安技科办理车辆入户手续(保险、购置税),由安技科负责办理行驶证和营运证,未办理完善前车辆不得从事营运。
4.2车辆的报废管理
凡公司所属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到报废期的,由安技科建立报废车辆管理档案,填写报废申请,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进行处理。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然后将相关资料报送运管处审批,并注销其《道路运输证》。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
①、达到危险品规定使用年限的(危险品运输专用车辆的报废年限为10年)。
②、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③、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④、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五、车辆必备安全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安装要求
①、凡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车辆必须取得合法营运、准运手续,不得作为其他运输工具使用,车辆应严格按规定位置停放。
②、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必须严格按照《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2)的规定悬挂标志灯和标志牌。
③、驾驶员和押运员应对使用中的危险品标志进行经常性检查和维护,发生破损、失效时应及时更换。
④、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必须按规定配备齐全有效的消防器材、安全防护用品和应急处理器材,每车至少配备两个4kg的灭火器。
⑤、专用车辆应当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配备有效的通讯工具,要求必须保持完好且正常运作。
⑥、安全防护用品、消防器材和应急处理器材应实行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齐全有效。
⑦、液体危险货物运输罐式专用车辆必须安装紧急切断装置,在运输过程中必须关闭紧急切断装置。
六、车辆维护与审验评定 6.1车辆的定期维护
①、在用车辆必须执行日常维护、一级维护、二级维护。其中,日常维护是出车前、行车中和收车后负责执行的车辆维护作业,主要内容是坚持三检;一级维护、二级维护是由维修企业负责执行的车辆维护作业,维护作业内容、竣工要求、检验要求按《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T18344)的规定执行。
②、车辆每四个月进行一次二级维护,二级维护应在具备资质条件的维修厂(站)进行。车辆进行二级维护后,及时到公司安技科备案。
③、公司所属车辆必须按时参加车辆各类技术年检,技术等级评定表、证件盖章面复印存档。严禁车辆不进行正常保养、维护、年检。
④、车辆发现故障应及时检修,个人无法排解的故障,应及时报告公司安技科处理,由安技科联系修理厂修理。
⑤、车辆在外出执行运输任务出现车辆故障驾驶员不能自行修复时,驾驶员要及时向公司安技科报告,由安技科安排救急或到就近的修理厂维修。
⑥、车辆维修完毕后应将维修的相应资料交与安技科,由安技科管理人员将相关资料保存到车辆档案中并在档案中予以记录。
6.2车辆的定期审验
公司安技科应定期做好专用车辆的维护、检测和审验评定工作,以确保车辆能安全可靠且合法运行。定期审验的主要作用是:⑪根据车辆类型、新旧程度、使用条件和强度,定期进行综合性能检测,了解和掌握车辆技术状况变化规律;⑫定期正确判断车辆的技术状况,进行技术签定,确定车辆是否需要大修、何时需要大修,以便实行视情修理和安排大修计划;⑬对车辆维修工作,可起到定期抽查和监督维修质量的作用;⑭结合车辆维护工作进行定期检测,可以正确确定维护附加作业的项目。
①、安技科应当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中有关车辆管理的规定,维护、检测、使用和管理专用车辆,确保专用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②、车辆、设施应按规定按期参加公安审验,交通管理部门的审验、维护、检测,以及其它各项技术检测等。
③、车辆《机动车行驶证》和《道路运输证》每年审验一次。
④、车辆维修应选择有相应资质的修理厂家,建立健全车辆技术档案,驾驶员应跟车修理。
6.2.1车辆行驶证年审
安技科提前制作车辆年审月度计划表,并安排驾驶员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车管所年审车辆。车辆年审合格后将行驶证复印件交公司安技科备案。
6.2.2车辆道路运输证年审
车辆行驶证年审合格后,到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技术等级应达到一级。车辆技术等级审验合格后,由安技科管理人员持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表、车辆检测报告单、道路运输证原件等资料到市运管处对车辆营运证进行审验。审验合格后,将相关复印件保存到车辆档案中并予以记录。
七、车辆技术档案或台账记录公司安技科要建立健全车辆技术档案,实行一车一档,建档、入档要及时、真实、完整,实现车辆的户籍化管理。车辆重要部件或证件如有改动,应将改动情况报公司安技科登记备案。
公司对车辆二级维护以上的修理建立健全的档案。车辆维护检验记录纳入车辆技术档案管理,并严格履行车辆维护质量保证期制度。
车辆技术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车辆基本情况、主要部件更换情况、修理和二级维护记录(含出厂合格证)、技术等级评定记录、车辆变更记录、行驶里程记录、交通事故记录等。7.1车辆档案管理
①、车辆档案由档案管理人员统一管理,除档案管理人员之外,其余人员严禁动用任何车辆档案。
②、档案管理人员对车辆档案的安全性和保密性负责,如出现车辆档案丢失、泄密等安全事故,一切责任由车辆档案管理人员负责。
③、所有车辆档案一律用档案袋保存,一辆车一份档案袋。
④、凡有车辆上户、过户、注销、报失等,新的档案内容应在车辆手续办完当天归入相应的档案类内7.2档案保存期限与销毁
所有已销户车辆档案在车辆销户之日起12个月后销毁,销毁的档案由档案管理人员填写销毁申请单,经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核后由档案管理人员执行销毁。审核、执行人员要在销毁申请单上签字,并存档案。
八、车辆的安全检查车辆技术状况的好坏,直接关系到车辆的运行安全,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的源头,必须加强车辆的技术管理,保持良好的车辆安全技术状况,防止事故发生,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严禁带病车运行,确保运输安全。
8.1驾驶员要充分认识到车辆技术状况是影响行车安全的主要因素之一,自觉养成出车前、行驶中和返回后对车辆进行自查自检的习惯,严禁带病出车,一经发现,视情况轻重进行处罚。
8.2公司安技科每月组织两次对车辆的全面安全检查,并结合季节变化、节假日等进行临时检查和专项检查,所有检查内容都必须进入检查档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出具整改通知单,驾驶员签字,整改合格后才能重新营运。
8.3出车前驾驶员应检查车辆、设施各部位安全技术状况和性能是否良好,接地线是否安全有效,故障排除后方可投入运行。
8.4驾驶室严禁吸烟,不准搭乘无关人员,车上禁运其他物品。
8.5做好收车后的检查、例行保养工作,做好日常维护工作,严格二级维护、上线检测,确保车辆技术状况始终处于完好状态。
8.6车辆技术状况必须达到以下标准:
⑪车辆号牌齐全、清晰,安装位置正确,无遮挡物。
⑫灯光、喇叭、雨刮器、观后镜等装置齐全有效。
⑬发动机汽缸工作正常,无异响、漏油、漏水等现象。
⑭转向装置操作灵活,无过紧或过松现象,高速行驶时车辆不会出现跑偏或摆头现象。
⑮制动系统良好,符合国家制动规范要求,前后四轮的定位准确。⑯车辆各种线路完好。
⑰轮胎保持良好,轮胎胎冠上的花纹深度达到标准。
⑱其他部件符合安全行车标准。
8.7相关检查要做好检查记录,主要有安全检查记录表、车辆出入库检查记录表及行车日志等。
九、附则
本制度制度由XXX有限公司制定,解释权归XXX物流有限公司所有,本制度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五 安全设施设备(停车场)管理制度
一、制定依据
根据《道路危险货物管理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停车场以及相关安全设施、设备的管理工作。
三、实施主体及其职责分工
本项安全设施设备(停车场)管理制度执行者为公司安技科及相关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体负责停车场及相关安全设施、设备的管理工作。
四、安全设备配置的种类、数量及质量要求
①、车辆安全设施设备。具体来说主要分为:预防事故设施,如导静电拖地带、各种捆绑防散失工具等;控制事故设施,如紧急切断装置、电源总开关等;减少和消除事故影响设施,如多种类型的灭火器等。安全设施设备的质量好坏,直接关系到运输作业安全性以及在发生事故时能否及时救援、减少损失。所以,企业安全设施设备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均应符合国家标准,在维护和检测时应当做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确认。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必须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安装GPS卫星定位系统和行驶记录仪。必须按照规定悬挂标志和标志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罐车以及其他容器必须封口严密,保证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在运输过程中不发生任何渗(洒)漏。
要求公司所属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必须配备两个4kg的灭火器,配备齐全各项安全设施设备,包括橡胶手套、防静电服、三角警示牌等,车辆尾部安装拖地带以导除静电。如有损坏应立即报告安技科,由安技科配备齐全。
②、停车场安全设施设备。停车场内按消防要求设置消防沙、消防池、灭火器等相应种类和数量的消防器材和消防设施,定期检查维修,保持完好,并放置在规定的位置,不得挪作它用。停车场要配备齐全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消防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查更换,做好检查记录,确保齐全有效。
五、专用停车场安全环境要求根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要求,停车场须有符合下列要求的停车场地:
①、自有或者租借期限为3年以上,且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停车场地应当位于企业注册地市级行政区域内。
②、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专用车辆以及罐式专用车辆,数量为20辆(含)以下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的1.5倍,数量为20辆以上的,超过部分,每辆车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运输其他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数量为10辆(含)以下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的1.5倍;数量为10辆以上的,超过部分,每辆车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
③、停车场地应当封闭并设立明显标志,不得妨碍居民生活和威胁公共安全。
依据上述条款,我公司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专用停车场是租赁停车场,租赁期限为5年,停车场地面积约16000平方米。停车场是封闭式的,远离生活区和居民区,停车场内设有各种警示标志,并有专人值守,安装大门。停车场内配备消防池、消防砂、铁锨、灭火器等消防安全设施。我公司停车场规模与专用车辆数量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停车场安全环境要求,包括周边警戒区划定、警示标志的设置等均符合要求,且不妨碍居民生活和威胁公共安全。
六、日常运行管理要求
6.1公司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不得非法停放在没有停放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资质的停车场。
6.2进入公司专用停车场的车辆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⑪进入停车场停放的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车辆,必须持道路运输证、机动车行驶证、驾驶人员驾驶证、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等相关证件,方能进入公司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专用停车场停放。
⑫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专用停车场应对进入车辆、人员进行严格检查,经检查合格、登记后方可准予导入相应停车区域内。停车场管理人员应进行24小时巡查,遇突发情况应及时汇报并按照处置预案迅速处置。
6.3公司专用停车场工作人员负责以下日常检查和管理工作:
⑪停车场由公司指定专人负责,保证停车有序,对停车场四周24小时不间断巡视,重点是防火防盗。对停放车辆进行统一管理,并对停车场的安保状况负责。
⑫停放的车辆之间保持一定的安全疏散距离。
⑬进场司机必须遵守安全防火规定。严禁在停车场内吸烟和动用明火。用过的油棉纱等废弃物,必须及时清理,不准存放在停车场内。
⑭禁止在场内乱丢垃圾与弃置杂物,停车场内应保持清洁和道路畅通,进出口不准停放车辆和堆放杂物。
⑮车辆出入停车场地必须进行检查登记,实行准入、准出工作程序,停车场地严禁其它车辆和闲杂人员出入。
6.4停车场内发现险情应及时报告,并果断采取措施。停车场若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立即组织救援,并立即报告公安、交通、消防、安监、环保、质监等部门。
6.5公司对违反危险化学品车辆停放管理的行为人,按照责任追究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给予处罚。
6.6公司安排专人职守停车场,做好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消防设施设备的检查维护,严禁其他闲杂人员进场。
七、管理档案或台账记录
7.1建立车辆安全设施设备台账,记录车辆配备的安全设施数量、配置时间等内容。
7.2建立停车场安全设施设备台账,记录配备的安全设施设备数量、位置等内容。
八、附则
本制度由XXX有限公司制定,解释权属于XXX物流有限公司,本制度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六 车辆卫星定位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车辆卫星定位监控系统”作为动态监控手段,能有效监控运输车辆途中安全运行情况。公司根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794-2011)、《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796-2011)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监控平台管理人员、值班监控人员、调度员和驾驶员、押运员以及卫星定位装置设备的管理工作。
二、实施主体及其职责分工 本项管理制度执行者为公司公司安技科,具体负责平台监控及卫星定位装置的管理工作。
监控管理人员负责实时监控公司运行车辆,实时警示和记录违章车辆,对严重违章或多次违章车辆的有关情况报公司相关部门处理,并认真做好日常监控记录。
驾驶员、押运员职责:必需按照操作规程使用GPS,确保设备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装、断线、断电、屏蔽和修改程序。在使用过程中若发现GPS不能正常使用,应及时通知安技科联系维修商。在行车过程中必需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GPS管理规定驾驶车辆,操作GPS。
三、安装规范和管理要求
3.1凡公司所属危化品车辆,按照行业管理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必须安装卫星定位车载终端系统,对危化车辆的地理位置,运行速度,运行轨迹以及运行时间情况进行全程实时监控。
3.2公司建立动态监控平台和卫星定位车载终端。安装使用的系统软件应符合交通行业标准要求,确保与运管部门监管平台互联互通,数据实时共享。
3.3配备专职监控人员,对营运车辆运行实时全过程监控。建立健全监控台账,落实24小时监控值班,及时发现违章超速、疲劳驾驶等行为。
3.4做好日常监控记录,对车辆驾驶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报告和处理,及时发布提醒和警示信息,告知驾驶人员及时纠正消除安全隐患。
3.5每月检查、不定期抽查监控营运车辆超速、疲劳驾驶情况,根据有关制度进行整改、处罚。
3.6做好车载终端设备管理、报修和检修维护记录,保证设备正常使用。驾驶人员应正确使用、维护卫星定位车载终端,发现故障及时报告、维修。
3.7车辆在行驶途中不得私自关闭车载终端;收到发送的警示信息后,必须立即纠正违章行为,确保按照有关规定正常运行,遇到恶劣天气、交通事故等紧急情况时,应立即向监控平台发送信息报告。
四、监控内容和程序
4.1建立GPS监控平台,配备专职监控人员,通过GPS监控系统加强对公司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管理和运行状态监控。
4.2监控系统的监管内容包括:是否超速行驶、是否超员、是否疲劳驾驶、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是否进入禁行路段等。
4.3特殊天气和道路条件下,应提醒驾驶员降低行驶速度,保障安全行车。
4.4建立并落实GPS记录使用管理工作,确保平台的正常运行和车载系统的正确使用。
4.5指导和督促公司驾驶员正确使用和维护GPS车载设备,对安装了GPS车载终端的车辆进行使用情况分析统计,包括在正常运行监控状态的车辆数、停驶车辆数、不在监控状态车辆数,对不在监控状态的车辆要具体分析其原因,发现车载终端出现故障应及时报告当地售后服务人员。对驾驶员人为破坏或屏蔽GPS车载终端的现象及时报告公司并做出严肃处理。
五、信息发送
5.1准确、完整地录入车辆和驾驶员的基础资料,设定车辆的限制速度、中途休息停靠点、电子围栏等;对按照固定线路行驶的车辆,应按照电子地图的路段限速标志进行分段限速设置。
5.2及时通过语音或短信等方式向车辆发送道路交通事故通报以及天气、路况等安全提示和预警信息等。
5.3实时监控本企业运行车辆,对超速、超员、超载、疲劳驾驶的车辆,及时通过语音或短信等方式提示驾驶员纠正违章,并对其进行教育。
5.4对上级平台发送的信息,监控员要单独建立文档保存,根据信息内容和要求,及时向负责人汇报。对于上级平台发送的交通事故通报,监控员要及时将信息发送给事故线路上运行的公司车辆。
六、监控记录及违规处理
6.1认真做好平台监控记录,包括《车辆动态实时监控记录》、《车辆违章处罚登记表》等,填写记录要规范,不得弄虚作假。
6.2公司对所监控到的车辆超速行驶、疲劳驾驶、超员等违规信息要认真分析,确属违章的,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将违规信息及处理结果存档,作为企业内部对车辆和人员管理、考核的依据。
6.3对超速、超员、超载、疲劳驾驶的处罚标准应与公安和交通部门的相关规定一致。
6.4公司规定夜间24时至次日凌晨6时,公司所属危险品车辆严禁上路行驶,如有违规将对违规车辆进行处罚。
6.5车辆运输期间必须保证GPS车载终端正常且通讯畅通。对不能保证通讯畅通的车辆,不得出车运输。
6.6正确使用和维护GPS车载设备,对不在监控状态的车辆要分析原因,发现车载终端出现故障应及时报告GPS运营平台,对驾驶员人为破坏或屏蔽GPS车载终端的行为要及时做出严肃处理。
6.7做好有关监控数据的统计和违规车辆处理情况汇总,定期向上级部门报送。
6.8具体违规处理细则:6.8.1监控人员违反规定的: ①不按规定发送信息的,每次处罚责任人5元。②监控时脱岗的,每次处罚100元。③监控记录不全的,每次处罚5元。
6.8.2驾驶员违反规定的:
④发现监控异常未及时汇报的,每次处罚50元。
①违反GPS车载系统规定,故意损坏、关闭GPS的,按照实际损失照价赔偿并处500元罚款。
②驾驶员超速处罚:驾驶员违反限速规定,经监控中心短信提示后仍然超速的,经核实非漂移或误报的,由公司安技科对驾驶员进行谈话,并进行安全教育。处以100元罚款。严重超速的要求驾驶员做出书面检查并处以200元罚款。
③驾驶员不按照规定时间和规定路线行驶的,处以200元罚款。
④对交警等行业主管部门抄告、通报超速行为的,第一次抄告处以100元罚款;第二次抄告处以200元罚款;三次以上抄告的,停车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并处以500元罚款。
七、监控人员值班要求
①、监控人员必须按时值班,如有事不能值班,提前报告,由其他GPS监控人员值班。
②、值班期间,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工作岗位,不得擅自离岗。
③、值班期间,值班人员必须履行职责,认真监控,发现车辆存在超速、疲劳驾驶等违规现象时,要及时发短信提醒告诫,并做好有关记录。
④、值班期间,如发现严重超速违规的,经提醒后仍不及时改正的,应及时向公司领导报告。依据违规实情按公司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⑤、交接班接班人员每天要提前十分钟上班,进行交接班工作,交班人员要将当班期间的遗留问题,向接班人员交待清楚。⑥、认真填写值班记录以及各种作业记录,重要用户故障要在故障处理日志中详细记录故障现象、发生时间和处理过程及处理结果。
⑦、交接班时遇有重大障碍未处理完毕的,不允许进行交接班,接班人员要协同交班人员将故障处理完毕或基本告一段落方可进行交接。
八、附则本制度制度由XXX有限公司制定,解释权归XXX有限公司所有,本制度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七 应急救援预案管理制度
一、制定依据
为规范本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运输事故应急预案编制要求》(JT/T911-2014),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适用本制度。
三、应急救援预案
为加强对应急处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公司成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
组 长:XXX(主管领导)副组长:XXX(分管领导)成 员:XXX、XXX(各科室负责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公司安技科,XXX兼任办公室主任,XXX为成员,具体负责应急救援组织工作。3.1应急救援设备
为确保应急救援工作效率,公司确定鲁GE109S车作为应急救援专用车,XXXX电话为应急救援专用值班电话。有关部门要注意搞好救援专用车的维护保养,确保车辆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随时保证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值班电话必须保证24小时开通,并有人值守。
3.2应急处理程序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一旦发生事故,应立即就近选择安全位置停车并熄火。
(2)随车押运员应根据所装运危险货物的性质和事故的严重程度,立即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包括放置警戒线、疏散人群、断绝交通、用湿棉被覆盖泄漏处等),防止事态扩大。
(3)随车驾驶员根据事故程度和人员伤亡情况,报告公安(110)、消防(119)、医疗(120)、交通(8227834)等有关部门。同时,报告公司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并等待救援人员的到来。
(4)公司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报案后,应根据事故现场人员反映的情况,立即组织必要的救援人员,带齐必备的救援设备以及备品备件赶赴事故现场。在公司救援人员到达事故现场之前,随车驾驶员以及押运员应听从当地人员的指挥并积极配合(尤其是事故发生地距离公司较远时)。为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及时性,提出如下要求:距离在50公里以内,必须在1小时内赶赴现场,距离每增加50公里,到达时间允许延长半小时。
(5)应急救援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后,根据事故现场的情况,立即组织开展应急处理工作(如果有必要,可以临时成立救援小组),尽量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和危害。并积极配合现场的交警、消防、医疗、交通等部门进行救援,直到事故现场处于安全状态,再按有关规定做好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工作。
四、应急预案的编制
4.1应急预案的编制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②符合本公司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
①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③结合本公司的风险评估及危险性分析情况。④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措施。
⑤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明确、具体,并与应急能力相适应。⑥应急保障措施明确,并能满足本公司的应急工作要求。⑦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⑧综合应急预案与各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应急措施衔接紧密。
4.2本公司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三个层次。
①在风险种类数量、可能发生多种事故类型的基础上,编制综合应急预案。
②对于某一种类的风险,应由有关人员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
③对于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区域、场所及岗位,应当重点制定相应的现场应急处置方案。
五、预案评审、备案、负责人签署发布5.1公司安技科应组织安全管理人员及有关技术人员对应急预案进行审定。
5.2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当包括应急预案涉及的相关工作人员和有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
5.3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者论证应当注重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基本要素的完整性、预防措施的针对性、组织体系的科学性、响应程序的操作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
5.4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者论证后,由公司法人代表签署发布。
六、应急预案的宣传和教育
为强化和规范应急管理、应急知识的宣传工作,提高全民危机意识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自救、互救能力,增强全公司的快速反应、协同作战和高效处置水平,结合我公司实际,将公司应急救援预案对公司全体员工进行宣传和教育。6.1宣传原则
6.2宣传形式
坚持“分级负责、形式多样、注重实效”的原则。
采取发放宣传单、设立宣传栏、观看宣传片、应急演练等多种形式。6.3责任分工
⑪每年至少在全公司范围内组织一次应急知识和突发事件法律法规宣传活动。
⑫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组织人员对本部门进行应急知识宣传,要采取多种多样的形式。
6.4宣传对象:公司全体干部职工。6.5宣传内容主要包括:
⑪应急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⑫公司内部应急预案。
⑬当前应急形势、应急管理工作的措施和要求。⑭应急管理工作的基本知识。
⑮科学预防、有效应对突发事件的基本知识。⑯面对突发事件的自救、互救基本知识。
七、应急救援设施、设备管理办法
为了保障应急预案的正常启动和应急设备设施的有效投入,根据公司实际特规定如下:
①、为落实应急救援工作,每年初要核定应急救援物资的储备情况,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购置和维修应急救援器材。
②、应急救援装备指定专人保管,并定期检查保养,使其处于良好状态,以备急用。
③、定期组织救援训练和学习,每年举行两次应急处置演练,提高指挥水平和救援能力。
④、公司应急救援装备管理由公司安排专人负责,负责公司的消防安全和应急救援器材的日常管理保养和采购计划的提交。
八、应急救援预案的修订和更新
8.1为加强公司应对各类重大突发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指挥能力,规范应急预案管理,完善应急响应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各级政府安监、交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应及时结合公司实际实际情况,对公司应急处置预案进行修订。
8.2公司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根据预案演练、机构变化等情况适时修订。应急预案应当每两年修订一次,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应急救援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所涉及的机构和人员发生重大改变,或在执行中发现存在重大缺陷时,公司应及时组织修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
①因隶属关系、经营方式、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
②因生产工艺和技术发生变化的。
③因周围环境发生变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险源的。
④因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者职责已经调整的。
⑥因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要求修订的。⑦因上级管理部门要求修订的。
⑤因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的。
九、附则
①、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后由公司法人签署发布。
②、应急救援预案发布后应及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③、应急救援预案在每次修订后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评审。
八 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安全生产会议是安全生产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在安全生产活动中,安全生产会议是传达上级指示、总结工作、通报情况、研究问题、决定事项、布置任务、推动工作的一种重要形式。为切实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时传达落实上级对安全生产的各项要求,研究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制定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的措施,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一、目的进一步规范公司安全生产会议制度,明确会议内容、实施和要求,促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有从业人员和公司召开的各类安全生产会议。
三、实施主体及职责分工
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工作会议由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主持;安全生产工作例会由安委会办公室主任或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主持。
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工作会议,并负责贯彻落实会议的决定,监督检查各部门的执行。安技科负责组织安全生产工作例会。
四、安全生产会议类别
4.1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工作会议(安全领导小组会议)。由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主持,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参加,每季度召开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会议主要研究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重大事项、安全管理制度建设和危险货物运输事故的处理等问题。
4.2安全生产工作例会。由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或安全领导小组组长主持,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及驾驶员、押运员参加,每月召开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主要分析上月安全生产情况和存在的问题,总结经验,制定整改措施,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提出要求。
4.3特殊情况下召集的紧急会议。
因发生自然灾害以及安全生产事故或预防发生相应的事件,为了保证公司正常工作而需要召开的专题紧急会议。
五、安全生产会议的内容
5.1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工作会议内容主要包括:
①、传达上级安全生产文件精神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
②、总结、半来安全生产工作情况以及部署、半工作意见。
③、公司每年的安全生产目标改进。
④、安全生产岗位职责落实及安全管理重要人员变更。⑤、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改进。⑥、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分析。⑦、事故隐患整改情况。
⑧、重要安全生产工作决策与部署等。5.2安全生产工作例会会议内容主要包括:
②、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符合度评价。③、安全生产工作分析。①、公司每月的安全生产工作与目标的实施情况。
④、安全生产工作实施部署。⑤、学习、传达上级有关文件精神。
⑥、通报安全检查情况,分析总结系统上季度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及困难。
⑦、研究、制定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的措施,布置下阶段安全生产工作重点。
⑧、研究部署开展安全大检查及有关安全宣传活动等事宜。5.3紧急会议:
紧急会议是指因发生自然灾害以及安全生产事故或预防发生相应的事件,为了保证企业正常工作而需要召开的专题会议。会议内容紧紧围绕所发生的事故或即将发生而提出的预警传达有关文件、布置并落实应急措施,保证组织、人员、资金、物质等到位,确保安全。
六、安全生产会议要求
每次会议都必须做好会议记录,并建立会议记录台账。记录内容包括会议召开通知、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照片记录、参会人员签名、主持人、记录人、会议主要内容等。
七、其他会议管理规定
7.1参会人员不得无故缺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席的,应事先向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请假,并委托相关人员参加。
7.2参加会议的人员会前要签到,必须由本人签到,不准代签。各部门和员工要按会议要求认真实施,落实会议精神。7.3参会人员应准时到会,主动关闭移动通讯工具,保持会场纪律。7.4会议形成的决定,相关部门和人员必须认真执行。
八、附则
本制度由XXX物流有限公司制定,解释权属于XXX物流有限公司,本制度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九 安全生产考核与奖惩制度
一、制定依据
为了确保安全生产,强化安全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全面提升人员的素质,夯实安全生产工作基础,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做到奖惩分明,有效落实本公司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程,形成人人争做安全生产优秀职工的良好安全氛围,促进安全生产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安全生产法》、《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编写要求》(JT/T912-2014)等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有与安全生产有关的部门和从业人员。
三、实施主体及职责分工
本项安全生产考核与奖惩制度具体工作由公司安技科负责实施执行。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对考核情况进行审核。公司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对本公司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并根据情况填写考核单。财务科负责根据考核单进行工资结算。
四、安全生产考核与管理
4.1公司建立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签约目标责任科室负责将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等安全专项目标逐项落实,责任到人。年终对责任人进行全面考核,根据考核结果予以奖惩。
4.2公司每年下达一次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的具体指标,并与各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各单位应当按照责任承诺的要求,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层层分解安全责任,强化工作措施,确保各项工作目标的完成。
4.3公司设立安全生产奖励基金,用于各单位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奖励。奖励的对象为公司全体工作人员,奖励资金也可用于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及配置必要安全设施用品。安全生产奖励基金列入公司安全专项经费,专款专用。
4.4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与公司目标任务结合进行。
4.5本制度不影响安全生产责任制有关责任追究规定的执行。
五、公司安全生产考核奖惩的原则 5.1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5.2注重安全管理实效的原则。
5.3自查自评与公司考核相结合的原则。5.4奖优罚劣的原则。
六、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的内容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的内容分为基础工作和安全效果两部分:
①、基础工作主要考核贯彻法律法规和行业政策、组织领导、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的建立与落实、紧急状态应急预案的建立和完善,从业资格关、车辆技术关的落实。
②、安全效果主要考核道路运输责任行车事故次数和人员伤亡情况。年内发生一次死亡1人以上的重大责任行车事故,或发生一般责任行车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
七、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的主要程序①、考核时间为每年的12月31日,考核时间段为上年12月31日至当年12月30日。
②、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实行年终考核制。
③、考核结束后,考核小组提出考核意见,报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后,将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结果公布、通报,并根据考核结果实给予奖惩。
八、考核标准
8.1考核采取90分以上为优,85分以上为良,60—85分为合格,当年发生一次责任交通事故的一律作为不合格。具体考核内容为:
⑪、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责任落实(20),组织建立(5),安全检查(20),教育培训(15),交通安全(10),隐患查处(12),事故处理(10),安全投入(8)
⑫、驾驶员:安全会议(15)、安全检查(15)、教育培训(10)、交通安全(20)、事故处理(20)、预案演练(20)
⑬、押运员: 安全会议(15)、安全检查(15)、教育培训(10)、交通安全(10)、事故处理(20)、预案演练(10)、安全监管(20)
8.2考核合格被评为先进科室的奖励500元,先进个人奖励200元。8.3考核优秀的驾驶员奖励400元,考核优秀的押运员奖励400元。8.4考核不合格的驾驶员、押运员对其进行安全告诫并将通过宣传栏通报批评并对其进行复训,复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8.5考核不合格的安全管理人员对其进行复训,复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从事安全管理工作。
九、安全生产责任奖惩办法
为了减少事故,降低经济损失,确保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经公司安委会研究决定,公司领导干部除发生一般责任事故按四项指标考核外,发生重特大行车责任事故实行安全管理责任追究制,未发生重特大行车责任事故实行奖励制。安全管理人员、驾驶员、押运员按四项指标考核、奖惩。
9.1领导干部发生重特大责任行车事故实行责任追究
①、单位经理是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除追究领导责任外,并处罚款1000元。
②、分管安全工作的责任人,是安全生产重要责任人,除追究领导责任外,并处罚款600元。
③、未发生重特大行车责任事故实行奖励制度:单位经理奖600元,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奖400元。9.2安全管理人员奖惩办法
①、实现安全生产目标,职责任务完成情况考核在90分以上的人员给予表扬并给予200元-500元奖励。
②、对未实现安全生产目标的,对责任人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并取消个人评先资格。
发生责任死亡事故,每死亡1人罚责任人500元;
发生重伤事故,重伤1人罚责任人300元;
①、实现安全生产目标,职责任务完成情况考核在90分以上的人员,给予表扬并奖励200元-500元;
②、对未实现安全生产目标的,将对责任人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并取消评先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