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露天矿山开采要素
露天矿山开采要件
一、主要负责人和安全员职责要点
(一)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要点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和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矿山安全生产的规定。
2、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所需要的资金投入。
3、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4、根据需要配备合格的安全管理人员。
5、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6、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7、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8、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并积极组织抢险。
(二)、副矿长安全生产职责要点
1、协助主要负责人具体抓好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2、对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三)安全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职责要点
1、当好主要负责人在安全生产工作方面的助手和参谋,协助主要负责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2、对矿山安全法律、法规、规程、标准及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拟定和完善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督促贯彻执行。
4、组织审查改善劳动条件的项目,并督促按期完成。
5、经常进行现场检查,及时掌握危险源动态,研究解决事故隐患和存在的安全问题,遇到有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应采取应急措施,有权指令先行停止生产后报告领导研究处理。
6、组织推动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经验交流和培训工作。
7、参加事故的调查处理,对事故和职业进行统计分析并提出防范措施,督促贯彻执行。
8、制定劳动保护用品管理制度,并督促执行。
二、露天矿山主要工种操作规程要点
(一)凿岩工安全操作规程要点
1、作业前必须佩戴好安全帽,穿好工作服、工作鞋等劳动防护用品。
2、打眼前应先检查风钻是否注油,各部件连接是否紧固,气孔是否畅通。风、水管线有无破损,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应采用湿式打眼,不准打干眼。
4、开孔时,应先开半风和用短钻开孔,待纤头进入岩石200mm后在开满风。
5、凿岩时应双手均衡握住把手将钻机扶正,不可用身体压着风钻或用力过大;风钻中心线与钢钎应保持一致,钻机不得左右摇摆。
6、工作中应当经常注意有异常响声,气孔是否堵塞,如有异常
现象,应停机检查处理,风钻每运转两小时应注油一次。
7、在大块上打眼,应先检查大块是否牢固,移动风钻、钢钎和风管时,应先选好路线,脚要蹬稳,不得跳行;打眼位置应选在大块的中部,深度要超过打眼方向大块厚度的三分之一。
8、在陡坡上或2米以上的高空作业时,必须系好安全带。
9、禁止在旧爆破孔处钻孔,必要时应在相隔20cm处补眼,瞎眼应通知爆破工进行处理。
10、打完眼必须把凿岩机放到安全地点,同时把风水管线盘好,打扫现场,不遗留任何工具。
11、听到爆破信号,应立即撤离危险区,到安全地点避炮。
三、中小型露天矿山安全工作指导意见
(一)设计建设合法
1、依法立项审批。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不得擅自开工建设。
2、规范开采设计。露天矿山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有设计单位提供、规范开采设计说明书,附图和安全专篇。小型露天采石场应由建设部门认定资质的设计单位或者省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认定资质的采矿工程技术服务机构编制的书面开采方案。
3、严格审查验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报安全监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开始施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严格按照经审查批准的设计施工;对已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作重大变更的,应当
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报原审查部门审查批准;工程竣工后,经安全监管部门验收合格,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二)开采工艺先进
1、落实分台阶(分层)开采。露天矿山企业必须遵循自上而下开采顺序,执行分台阶开采。要 坚持“采剥并举,剥离先行”原则,严禁掏采或“一面墙”开采。小型露天采石场不能采用分台阶开采的,应当自上而下分层开采,实施浅眼爆破时,分层高度不得超过6米,实施中深孔爆破时,分层高度不得超过20米,最终边坡角由设计确定,但最大不得超过60度。
2、确保边坡稳定。必须对边坡坡体表面的内部移位、地下水位动态、爆破震动等定点定期进行观测,对出现变形和滑动迹象的,要及时撤离人员和设备,并视情况采取设挡墙、削坡、减载、抗滑柱、锚杆(索)和护坡等措施。对采场工作帮必须由专业技术人员每季度检查一次,对高陡边帮必须每月检查一次,暴雨过后,要在开工前对不稳定区段进行专业检查,发现异常应立即处理。每班作业前,必须对工作帮坡面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坡面有裂痕,或者坡面上浮石、危石和伞檐体可能塌落时,相关人员应当立即撤离至安全地点,采取措施处理;处理完毕前,严禁任何人在边坡底部停留。
3、爆破技术先进。自然条件允许的露天矿山必须使用中深孔爆破技术;不具备使用中深孔爆破技术的小型露天采石场,必须经有资质的单位现场勘察鉴定,经安全监管部门批准方可使用浅孔爆破技术,但必须进行湿式凿岩。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露天矿山必须使用中
深孔爆破开采技术。
4、采用机械装运。小型露天采石场企业应使用机械化铲装作业,严格控制、减少装运作业人员;定期对挖掘设备和运输车辆进行维护、检修,保证正常运行 ;矿区运输道路按设计参数施工,设置合格的路挡,转弯处必须设立明显警示标志。
(三)排土有序规范
1、符合设计要求。排土场必须经由资质的单位设计才能建设使用,排土场的位置必须保持排弃土岩时不致因大块滚石、滑坡、塌方等威胁工业场地(厂区)、居民点、道路等设施的安全,其安全距离应在设计中规定。排土场的排土工艺、排土顺序、阶段高度、总堆置高度、安全平台宽度、总边坡角以及相邻阶段同时作业超前堆置距离应符合设计规定。未经设计或技术论证,任何单位不得在排土场内回采低品位矿石和石材。
2、严格排土作业。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排土作业,对排土场排土参数、变形、裂缝、底鼓、滑坡等相关情况每周至少进行一次检查,雨季必须每天进行一次巡查,做好记录,并由检查或巡视人员签字,出现异常情况及时向上级单位报告,并采取有效控制和处理措施。
3、严禁违规捡矿。企业应加强排土场管理,圈定危险范围,并设立警戒标志,安排专人看护。排土场作业区域排土场危险区不得有捡矿石、捡石材和其他活动。
(四)安全管理到位
1、设置安全机构。露天矿山企业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
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必须经安全监管部门培训,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2、健全规章制度。露天矿山企业必须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把安全生产责任分解落实到各个层次、各个环节和各个岗位;健全安全教育培训、隐患排查治理、安全办公会议等规章制度;不断完善并严格执行岗位操作规程。
3、基础资料齐全。露天矿山企业应保存矿区地形地质图、采剥工程年末图等图纸资料,并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更新。
4、严格教育培训。企业要坚持经常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矿长、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应经专门的安全培训,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新近露天矿山企业的作业人员,应接受不少于40小时的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和考核结果应当记录存档,并做到一人一档。
5、加强爆破管理。露天矿山边界必须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放置无关人员误入;爆破作业必须设立警戒线,爆破安全允许距离由设计确定,但最低不小于200米;爆破作业现场必须设置坚固的人员避炮设施,其设置地点、结构及拆移时间,要在采掘计划中规定,并经主管矿长批准。爆破前必须将钻机、挖掘机等移动设备开到安全地点,并切断电源;爆破后必须对爆区及相关坡面进行检查,发现工作面有裂痕可能塌落,或坡面有浮石、危石和伞檐体时,应立即撤离人员和设备;要由专业人员认真检查是否有盲炮,遇有盲炮应在现场设立危
险标志,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由爆破员及时进行处理。
6、完善防(排)洪系统。必须按照设计建设防排洪工程,排土场上游要有截洪沟,下游有拦挡坝,并留排水孔,以防发生泥石流;有滑坡可能的深凹露天采场必须设置防洪、排水设施及设备。
7、做好防尘工作。应采用湿式凿岩方法,严禁打干眼;爆破后和铲装时,要对爆堆进行喷雾降尘;汽车运输道路要经常洒水抑尘或喷洒抑尘剂;破碎口振动筛应实施喷雾降尘,必要时应设置除尘设备。
8、强化日常检查。要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认真执行安全检查制度,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立即处理;不能立即处理的,应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的情况应记录在案。
9、严肃事故责任追究。矿山企业必须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严厉追究事故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要全面分析事故发生原因,认真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有针对性的措施,预防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10、确保应对有效。露天矿山企业应建立由专职或兼职人员组成的应急救援组织,制定并完善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器材和设备,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救援演练。生产规模较小 的应指定兼职应急救援演练。生产规模较小的应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并与邻近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援协议。一旦发生事故,要反应灵敏,有效应对,减少损失。
第二篇:露天矿山开采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露天矿山的安全管理,规范露天矿山生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非煤露天矿山(以下简称采石场)开采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三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采石场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采石场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实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采石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四条市和县(市)、区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职责: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采石场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
(二)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管理监督工作;
(三)公安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采石场爆炸物品的确良安全管理监督工作;
(四)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采石场环境保护管理监督工作;
(五)林业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采石场林地使用和生态环境治理的管理监督工作。
第五条新建采石场的年产量一般应当在20万吨以上。
单位和个人要求新建采石场的,应当先向当地县(市)、区国土资源(矿产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国土资源(矿产资源)主管部门牵头,联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环境保护、林业等部门,对拟建采石场的地点进行实地踏勘,并对开采后可能会对周边自然环境、居民、建筑物及重要设施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联合提出可行性意见。
第六条对经过实地踏勘认为可以新建采石场的,申请人应当提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专篇》、《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使用林地现状调查报告》或《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等材料,按照审批权限,对依法属于市或县(市)、区审批的采石场,由国土资源(矿产资源)主管部门牵头,联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环境保护、林业等部门,对有关材料进行会审,出具书面的评审意见。对符合新建采石场条件的,再由申请人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证件。
现有的采石场在矿产资源有偿出让后,受让人应当提供前款规定的材料,方可从事采矿作业。
第七条为工程建设配套新建的采矿点,采矿权人应当将工程建设项目的石料需要量、采矿点的开采期限、开采能力等情况向当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采石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本矿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采石场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制定和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需要的设备、设施有效的正常运行;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五)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及时、如实报告,并立即组织实施抢救工作。
第九条采石场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十条采石场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采石场的安全管理人员必须专职。
第十一条采石场的设备、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要求,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并应当依法定期检测。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名。采石场机械设备外露的传动装置必须安装防护罩(防护栏)。
第十二条采石场配电线路、电气设备的安装使用必须符合国家用电安全规范。安全保护装置应当依法定期检查、检测,确保可靠、有效。
第十三条采石场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教育、督促从业人员按规定使用。
进入作业现场的人员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
第十四条采石场从业人员使用安全绳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一)在距离地面超过3米或坡度超过30度的台阶坡面上从事作业的人员,必须使用安全绳;
(二)安全绳必须拴在牢固地点,并在使用前认真检查;
(三)安全绳的安全系数不得小于5(承重400公斤),尾绳长度不得大于1米;
(四)放炮时安全绳必须收起;
(五)不得两人或两人以上同时使用一条安全绳。
第十五条采石场作业必须遵守自上而下开采的原则,严禁违反规定掏底开采作业和扩壶爆破作业。
逐步淘汰药壶爆破法作业。至2004年底止,所有采石场必须采用中深孔爆破法或浅眼爆破法(又称浅孔排炮不规则台阶开采法)作业。
第十六条采石场采用中深孔爆破法作业的,在钻孔作业前,应当先对宕面进行观察,防止山体滑坡等事故的发生,确保作业安全。
采石场采用浅眼爆破法作业的,在钻孔作业前,应当先对宕面进行全面清理,将险石、危石、浮石等容易坠落的石块清除。从事排险作业时,同一宕面不得从事其他作业。
第十七条采石场应当严格控制宕面开采的高度与坡度,禁止超高度超坡度开采。
采用中深孔爆破法开采的,台阶的高度一般控制在12米至18米之间,最高不得超过20米;采用浅眼爆破法开采的,台阶的高度一般控制在4米至6米之间。宕面开采坡度最大不超过75度。
遇暴雨、大雪等恶劣天气应当停止作业。在恢复作业前应当先对宕面进行检查,防止塌方、滑坡等事故发生。
第十八条民用爆炸物品的购买、储存、运输、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采石场的爆破作业必须由经过考核合格的爆破员担任。爆破员必须持有县(市)、区公安部门颁发的《爆破员作业证》。
爆破员从事中深孔爆破和浅眼爆破作业的,必须经过专门培训。
第二十条爆破作业实行定时爆破制度,并应当明确警戒范围;在危险区的边界或通道上,应当设立警戒岗哨和标志。
爆破前应当发出信号,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使危险区的人员及时撤至安全地点。信号分预告、爆破、解除警戒三种。
爆破结束15分钟后,方能进入现场检查,经确认爆破点安全后,才准许采石作业。禁止在雷雨天、七级以上大风天、夜间和雾天进行爆破作业。
第二十一条爆破时所有人员必须撤至个别飞石最小安全距离外,个别飞石最小安全距离分别为:
(一)中深孔爆破最小安全距离按设计要求确定,但不得小于200米;
(二)浅眼爆破法最小安全距离为300米;
(三)破碎大块岩矿采用裸露药包爆破法的,最小安全距离为400米。
第二十二条采石场采用中深孔爆破作业的,应当编制爆破设计书;采用浅眼爆破作业的,应当编制爆破说明书。爆破作业应当按照爆破设计书或爆破说明书进行。
采石场应当将爆破设计书或爆破说明书向当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公安部门备案;实行循环爆破作业的,采石场应当在第一次爆破作业时将爆破设计书或爆破说明书备案。采石场采用中深孔爆破作业的,一次爆破炸药用量一般控制在2000公斤以下。
第二十三条采石场进行大型爆破作业,应当事先将爆破作业方案报县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征得所在地县或市公安部门同意后,方准爆破作业。大型爆破作业的定义按照《大爆破安全规程》(GB13533-92)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逐步推广应用导爆管、延迟雷管等新火工用品,减少导火线、纸雷管等使用量。
爆破应当采用“导火线一纸雷管一导爆管一延迟雷管(纸雷管)一炸药”的起爆模式,不得采用先点燃导火线后装炸药的作业方式。在破碎大块岩矿时,应当采用“导爆管串联,一次点火”的起爆模式,逐步淘汰人工逐一点燃导火线的作业方式。
第二十五条采石场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应当保护好现场并迅速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并立即报告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第二十六条采石场及其有关人员违反本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篇:露天矿山分台阶开采
露天矿山分台阶开采
露天开采时,通常是把矿岩划分成一定厚度的水平分层,自上而下逐层开采,并保持一定的超前关系,在开采过程中各工作水平在空间上构成了阶梯状,每个阶梯就是一个台阶或称为阶段。台阶是露天矿场的基本构成要素之一,是进行独立剥离岩石和采矿作业的单元体。
台阶由上部平盘、下部平盘、台阶坡面、台阶坡顶线、台阶坡底线、台阶高度和台阶坡面角等要素构成(图6—2)。台阶的上部平盘和下部平盘是相对的,一个台阶的上部平盘同时又是其上一台阶的下部平盘;上、下部平盘与台阶坡面的交线分别称为台阶坡顶线和台阶坡底线;上、下部平盘之间的垂直距离称为台阶高度;台阶坡面与下部平盘延伸线之间的夹角称为台阶坡面角,台阶坡面角直接影响露天矿生产的安全和剥离废石量的多少。
台阶的命名,通常是以该台阶的下部平盘的标高(如+12m)表示,故常把台阶称作某某水平(如+12m水平),如图6-3所示。开采时,将工作台阶划分成若干个条带逐条顺次开采,每一条带叫做采掘带。
采石场采取自上而下分台阶分层的方式进行安全开采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5.1.2条及39号令第十五条中均要求:露天开采应遵循自上而下的开采顺序,分台阶开采。同时,针对部分地区小型露天采石场受地形地质条件限制,无法实现台阶开采的情况,39号令第十五条中规定:不能采用台阶式开采的,应当自上而下分层顺序开采。露天矿山分台阶分层开采,一方面可以改善作业人员在采场边坡上的作业条件,减少高处坠落事故;另一方面,台阶可以承接上部采场边坡滑落的部分浮石,减少滚石伤人事故;同时,也有利于采场边坡的稳定,降低边坡大范围坍塌的可能性。
同时,在坚持分台阶分层开采的前提下,必须按照设计严格控制台阶或分层参数,尤其是台阶或分层高度、坡面角。近年来小型露天采石场发生的坍塌事故,基本上都是由于没有按照设计进行开采,造成台阶或分层高度过高,坡面角过大,形成高陡边坡,最终导致事故发生。因此,要求“必须按设计自上而下分台阶分层开采”。
第四篇:加强露天矿山
一、加强露天矿山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思考
我市现有19家露天采石场,都属于小型企业,从业人员一般在5人左右。近几年,我市本着预防为主的原则,加强了露天矿山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按照有关规定,所有露天矿山企业都与牟平、栖霞两地的专业救援队伍签定了救护协议,采石场、镇区街道也分别制定了相应的应急预案和事故应对措施,形成了以专业救援队伍救援为主,矿山企业、属地政府救援为副的应急救援体系。但从各矿山企业贯彻落实的情况和镇区街道实际运用操作的情况来看,尤其从近几年发生事故救援的实际来分析,专业救援队伍对于中小型矿山尤其是露天矿山事故的应急救援存在一定的问题:一是专业救援队伍距离事故现场远,行动时间长,延误救援时间,容易加重事故损失和造成次生灾害。我市距离牟平、栖霞两地约1.5个小时的路程,两支专业救援队伍到达我市最近的采石场,至少需要1.5个小时以上的时间,因此错过了最佳救援时间。二是专业救援队伍对当地的情况不熟悉,救援过程中需要矿山企业和当地政府的积极配合和帮助,需要沟通和协调,容易造成救援工作被动和延长救援时间。露天矿山专业救援队伍客观上存在的问题,制约救援工作的速度,造成救援时间长,损失加重等后果。事故应急救援的意义,是在最短的时间内完成现场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和物质损失。因此露天采石场应急救援工作,应本着
迅速、有效的原则,针对露天采石场 “规模少、从业人员少、设备少、事故伤亡人员少”的特点,充分利用企业、村、镇、市四级应急救援资源,在第一时间组织开展有效的救援工作。
一是探讨建立以镇级救援队伍为主,企业、村救援为副的小型露天采石场救援体系,取代现行的救援模式。
二是加快企业、村、镇、市四级应急救援建设。露天采石场、村应以现场救援为主,根据实际需要配备应急救援设施设备;镇、市应以综合救援为主,制定应急救援方案和应急工作机制,并根据实际需要,装备应急救援物资。
三是切实解决好露天采石场应急救援过程中的救援物资、救援经费、救援人员的报酬等,要提前制定计划,列入镇、市财政预算。
二、加强非煤矿山综合监管工作的思考
提高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和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水平,防止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是非煤矿山安全工作的出发点的和落脚点。从我市当前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和安全生产的形势来看,尤其从政府安全监管角度出发,应该着重加强非煤矿山市场准入和提高安全监管人员的业务素质方面入手,提高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和企业安全生产水平,实现本质安全。
一是强化非煤矿山市场准入工作。第一提高非煤矿山市场准入条件,使具备非煤矿山技能和一定物质基础的从业人
员进入非煤矿山领域。对每个县市区非煤矿山尤其是露天矿山的数量要限量,要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第二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首先要对全市非煤矿山进行一次全面的排查,掌握全市非煤矿山的数量、安全生产条件等情况,并建立非煤矿山安全监档案。其次对不符合条件的给予整改等处罚,同时政府各部门要按照职责,齐抓共管,形成合力,提升非煤矿山的安全监管工作的质量。再次对各县市区非煤矿山数量、安全生产条件等情况,定期在网上予以公布,并形成制度。以促进各项工作落实。
第五篇:矿山开采
矿山开采、用地、用林、保护生态有偿使用的协议
甲方:棠溪镇石门村村民委员会 乙方:
为了在石门村境内从事矿业开发的企业有序开采矿石,占用石门村耕地、林地、林木资源。应本着保护生态、保护耕地、林业资源,保证村民利益,有偿使用的原则,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在矿区所在地使用林地、耕地、林木必须经有关部门办理合法手续后方可使用。
二、乙方进入石门村境内从事矿山生产,必须遵守石门村的《村规民约》,服从社会治安及林业管理人员的管理。
三、乙方在开采经营期间每年上交甲方山青费叁万贰千元整(¥32000.00),乙方应每月实报开采吨位,配合甲方与市政府结算规费分成款,其它金属、非金属矿种(萤石矿)的矿山,开采的矿石伍元/ 吨(¥5.00/吨),每半年支付一次。
四、根据2007年矿企通过合法手续核减的国家公益林面积,按国家林业现行的补贴标准10元/亩。又原来每矿证每年补偿柒仟元整(¥7000.00元)调整为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元),整合矿山按2007年协调时的矿山单位为基数征收。
五、乙方在矿区生产,修建公路,生活设施等需用木材、林地、耕地应取得合法手续后方可使用。在村委会指导下才能施工,禁止在保护区乱砍滥伐,如果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交林业部门处理,甲方有权要求补偿,如果涉及农户的耕地,自留山占用由甲方协助乙方解决,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
六、本着资源共享的原则,为使矿山在甲方境内发挥更大的社会效益,乙方在从事矿山生产、修路、矿石运输等用工,在同等条件下甲方享有优先权,提倡企业为石门村的公益事业出资出力。
七、乙方有义务保护自然环境,杜绝随意堆放石料,废矿渣,绝不允许倒入河流污染水资源。造成危害的由企业承担责任和处理费用。石门村委会并加收自然恢复补偿款。
八、为确保交通运输正常,乙方承担一定比例的低岭至双河口路段村村通水泥路得维护费用。
九、乙方在生产过程中,应跟当地村民搞好关系,维护社会稳定,如发生不可避免的矛盾,乙方应及时与甲方取得联系。甲方有义务维护乙方的生产稳定,确保乙方生产不受影响。
十、乙方从事矿山生产的外地务工人员(流动人口)应及时报石门村村委会,以便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管理。
十一、本协议一试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镇政府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棠溪镇石门村村委会
乙方:
(盖章有效)
(盖章有效)
****年**月**日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