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基于完善芜湖县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考核分配指导意见通知
芜湖县卫生局 芜湖县财政局
卫政〔2010〕241号
关于完善芜湖县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 绩效工资考核分配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为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考核分配机制,充分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皖政〔2010〕66号)、《芜湖县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实施意见的补充意见》(芜政〔2010〕18号)、《芜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卫生局关于芜湖县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芜政办〔2010〕81号),现就完善芜湖县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考核分配指导意见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建立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按岗取酬、绩效挂钩、多劳多得的考核分配机制,使绩效工资分配向关键岗位、一线岗位倾斜,充分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全面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按劳取酬、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
(二)坚持向“技术含量高、风险程度大、工作负荷强、管理责任重”的一线岗位倾斜的原则。
(三)坚持“绩效考核挂钩”的原则。
(四)坚持公开、公正、公平考核的原则。
三、绩效工资实施对象
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含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下同)在编和临聘定岗聘用工作人员。
四、绩效工资构成
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制度实施后,工资称岗位绩效工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补贴;原工资构成中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护士10%津贴为基本工资;原工资构成中的津补贴部分、年终一次性奖金、新增绩效工资部分归并为绩效工资。实施绩效考核后,将绩效工资分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自2010年7月份起,我县将绩效工资总额的30%确定为基础性绩效工资,70%确定为奖励性绩效工资。
五、基础性绩效工资考核分配
基础性绩效工资和个人基本工资根据每月考勤等情况按月发放,个人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事假、旷工扣除标准参照事业单位管理规定执行。扣除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和个人基本工资充入单位考核周期内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再分配。
六、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分配
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完成任务的实绩和贡献。县卫生局按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人均奖励性绩效工资的130%先行提取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含卫生院院长、副院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副主任,下同)奖励性绩效工资后,剩余部分作为各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其总量的90%分季度拨付(每季度拨付22.5%),前一至三季度县财政根据各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季度岗位考核结果拨付,第四季度与预留总量的10%根据县卫生局对各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年度考核结果拨付。
(一)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分配 县财政预留的第四季度各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和年度预留的10%奖励性绩效工资,根据县卫生局对各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年度考核结果拨付。
绩效考核80分以上、且核定的重点四项指标(医疗服务任务指标、镇村卫生一体化管理指标、公共卫生服务指标及医疗服务收入指标,下同)完成得分均高于相应分值90%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因考核内容差别,重点四项指标中核定后两项得分≥90分),全额拨付;考核达不到80分、或核定重点四项指标完成得分平均值低于相应分值90%的,按最低比例拨付;扣除的不合格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按1:0.8:0.6比例用于奖励绩效考核合格并排序前三名的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
(二)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分配
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领导班子的基础性绩效工资纳入本单位基础性绩效工资统一发放;提取的单位领导班子奖励性绩效工资分季度预发70%,年终根据县卫生局对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考核结果统筹确定。
将班子正职岗位系数确定为1.5,副职岗位系数确定为1.4。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考核得分≥80分,且核定的重点四项指标完成得分均高于相应分值90%的,班子考核得分系数按岗位系数100%确定;考核得分≥80分,但核定的重点四项指标完成得分平均低于相应分值90%的,班子考核得分系数按岗位系数的90%确定;考核得分<80分的,班子考核得分系数按岗位系数的70%确定。
班子每季度(前三季度)个人奖励性绩效工资=班子季度奖励性绩效工资×70%/班子成员岗位系数和*班子个人岗位系数。
班子第四季度(含年度)个人奖励性绩效工资=县卫生局提取的班子年度奖励性绩效工资/班子成员考核得分系数和*班子个人考核得分系数—班子前三季度个人奖励性绩效工资
(三)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分配。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对县财政每季度核拨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可先提取院长奖励基金和加值班费用,剩余部分依据对职工岗位绩效考核结果发放。
1、院长奖励基金。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可提取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5%, 设立院长奖励基金。用于发放给单位职工在考核周期内工作量大、贡献量大、关键岗位成绩突出人员的绩效奖励。各单位应制定院长奖励基金使用管理办法,充分发挥其激励创新作用。
2、加值班费提取。每个加值班班次(含中、晚班)按不超过20元/次计算,节假日按每班次(24小时)不超过40元计算。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应根据单位考核周期内实际发生的加值班天(次)数,计算全院实需加值班补助费额,从全院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内先行提取发放。
(四)工作人员考核方法
1、岗位分类。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将职工依据工作性质分为临床、公共卫生、护理、医技(包括心电图、B超、检验、放射、药房等科室)、行政后勤(包括总务后勤、收费等)五个考核单元。
2、岗位考核内容。各单位对每个单元服务数量、服务质量、服务行为、医德医风、收支结余等指标核定任务,实行百分考核(公共卫生岗位千分制)。
①服务数量:主要考核门诊诊疗人次、住院人次、收治病人数、病房出院病人次、实际占用床位、手术台次、医技检查与治疗人次、药剂调配处方数及行政后勤科室完成相关任务情况;健康档案建档数;健康教育数;免疫规划接种人(剂)次;传染病报告处理数;孕产妇、儿童保健数;老年人体检数;慢性病管理数;重症精神病人管理数、镇村卫生一体化管理执行情况等;
②服务质量:主要考核医疗文书(包括门诊病历、门诊登记、传染病报告、住院病历等)合格率、出入院诊断符合率、手术前后诊断符合率、急危重病人抢救成功率、差错事故发生率、病区管理、消毒隔离管理、基础护理、级别护理、各项报表数据的准确率等;九项公共卫生服务建档率、覆盖率、管理率、报告率、符合率等以及各项制度制定实施情况。
③服务行为:主要考核对卫生院规章制度的遵守、医院核心制度的执行、出勤情况、医疗收费与药品价格政策的执行等;
④医德医风:主要考核遵纪守法、因病施治、廉洁行医、医患和谐、团结协作、便民惠民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服务满意率等;
⑤收支结余:进行科室成本核算,合理核定各考核单元收支指标,根据收支增减率评价计分。
具体每项指标及分值由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确定。
3、岗位系数
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每个岗位的技术含量、责任风险、工作量等确定每个岗位的系数,根据调研分析和测算,提出如下岗位系数设置指导性意见:临床(门诊)、公共卫生、护理、医技、总务后勤系列分配系数分别按1.15:1.05:1.0:0.95:0.85确定;其中副高、中级、初级师(高级工)职称各在本岗位系数上加0.10、0.07、0.05;无执业(从业)资格人员从事临床岗位的岗位系数减少0.1,从事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的减少0.08;分院和卫生服务站负责人加岗位系数0.12,其他院务会成员加岗位系数0.1,中层干部加岗位系数0.08(上述人员不得重复计算系数);兼职人员加岗位系数0.08(兼职人员岗位系数原则上只累加1次)。各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实际,进行适当调整完善。
4、考核结果确定(1)卫生院工作人员考核得分系数根据卫生院对工作人员的考核结果确定,个人考核得分系数=考核得分率*岗位系数。
(2)考核周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核实后,按岗位系数50%及以下确定考核得分系数(具体由各单位在考核细则中明确)。
①违反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被上级部门通报处罚的; ②收受红包、回扣等经调查核实的;
③私自非正常途径转诊病人、或擅自在院外从事各种医疗经营活动等经查实的;
④因服务态度引发医疗纠纷给单位造成损害的; ⑤遇有重大事件不及时逐级报告,造成不良后果者的; ⑥私自收取现金不及时入账的;
⑦以医谋私擅自漏收、免收、少收各种辅助检查费经查实的。
⑧对损坏卫生院荣誉,造成不良后果,或受各种党内、行政记过以上处分的。
⑨不服从院领导工作安排的。
考核周期内实行医疗责任事故、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挂床骗保、胎儿性别鉴定等奖励性绩效工资零发放,同时取消当年评先评优。
5、考核时间及结果运用
县卫生局对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绩效考核每年进行1次,于每年12月下旬集中组织进行。
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分季度进行,分别在季度结束后10天内进行。绩效考核结果是工作人员考核周期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的主要依据,未开展绩效考核的,奖励性绩效工资不予发放。县财政局分季度拨付单位工作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的22.5%,其中第四季度的22.5%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和预留的10%奖励性绩效工资根据年终县卫生局对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考核结果发放。
个人奖励性绩效工资=(分季度拨付到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奖励性绩效总额—院长奖励基金—加值班费)/考核得分系数和*个人考核得分系数。
工作人员绩效考核结果作为晋级、奖励以及聘用、续聘和辞退的重要依据,年度内两次绩效考核达不到60分的,个人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一次绩效考核达不到60分的,定为基本合格。
七、有关意见
(一)因病确实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并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鉴定的,其病假期间绩效工资发放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非工作急需本人主动申请并经单位同意脱产进修的,其进修期间不享受个人奖励性绩效工资;单位因工作需要选派进修的人员享受同岗位平均奖励性绩效工资。
(三)法定产假、婚嫁、因公致残按国家规定执行工资待遇。
(四)因工作需要,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抽调到镇政府合管站工作人员,在正式实施绩效工资后,由原单位发放个人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其奖励性绩效工资等福利由用人单位比照事业单位同等条件人员解决。
(五)受到警告以上党纪政纪处分或违反国家法律追究刑事责任的,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六)借调到县卫生局工作人员,其奖励性绩效工资比照本单位同岗位人员平均水平发放;原卫生院院长、副院长挂职到县卫生局工作的,比照原职务标准发放。
(七)其他政策根据《芜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卫生局关于芜湖县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芜政办〔2010〕81号)要求执行。
八、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做好绩效工资考核分配工作关系到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是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入分配制度、深化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重要基础,对调动广大医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县政府成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县卫生局),负责绩效考核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和指导监督;各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要成立考核组和监督组,具体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考核组和监督组中职工代表均应不少于2人。
(二)明确任务,认真实施。各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要依据本实施意见,将本单位目标工作任务,进行认真细化分解,核定每个岗位的工作任务量,量化指标分值,制定考核细则,由卫生院院务会集体研究后,经院职工代表会议或院职工大会通过后,报县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后公布实施。
(三)严肃纪律,公正公平。各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要严肃绩效考核分配工作纪律,对工作不负责任,不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考核,造成绩效考核失真失实的,实行责任追究。考核结果要及时公示,自觉接受职工监督。要做好职工的思想工作,引导职工正确对待绩效考核,通过正常渠道反映诉求。绩效工资实施后,各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一律不得擅自发放津补贴。
各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要不断完善考核内容,创新考核机制,规范考核程序,提高绩效考核的科学性、合理性,充分发挥绩效考核的激励作用,进一步调动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推进卫生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原《芜湖县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考核分配指导意见》自本文印发之日起自行作废。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抄: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县政府办、县人社局,各镇政府
第二篇: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考核分配指导意见
**市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考核分配指导意见
各公共卫生、基层医疗卫生单位:
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完善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考核分配机制,充分调动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根据《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焦政文„2010‟44号)、《焦作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办法》,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通过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绩效考核,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认真履行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职能,规范服务行为,转变服务模式,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逐步深化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和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岗位聘用、竞聘上岗、合同管理、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和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的有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基层卫生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从而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进一步提高城乡居民的健康水平。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多劳多得、优劳优酬、兼顾公平的原则;
(二)坚持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贡献”的岗位倾斜的原则。
(三)坚持“因事设岗、以岗定责、绩效挂钩”的原则。
(四)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三、实施对象
政府举办的公共卫生和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在编正式工作人员。
四、绩效工资构成
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制度实施后,工资称岗位绩效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原工资构成中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护士10%津贴为基本工资;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由相当于单位工作人员上12月份基本工资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构成。实施绩效考核后,将绩效工资分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绩效工资总额的40%确定为基础性绩效工资,60%确定为奖励性绩效工资。
五、基础性绩效工资考核分配
基础性绩效工资和个人基本工资根据每月考勤等情况按月发放,个人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病假、事假、旷工扣除标准参照事业单位管理规定执行。扣除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和个人基本工资充入单位考核周期内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再分配。
六、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内容
(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考核内容
1、基本医疗服务:主要考核服务数量、服务质量、医疗费用、规范用药和药品零差率销售的执行情况。
2、公共卫生服务:主要考核国家基本公共卫生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情况,应急处理、卫生监督等工作情况。
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开展情况。
4、人事财务管理情况。包括岗位设置与人员结构、财务制度与管理、经费开支与使用等情况。
5、院内建设与管理。基础设施建设与医疗设备使用;内部管理。
6、群众评价与监督。
具体考核内容及标准详见《焦作市乡镇卫生院绩效考核标准》(附表1)。
(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的考核内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的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工作数量、工作质量、劳动纪律、医德医风和居民(或职工)满意度。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标准,在岗位设置的基础上,按照各岗位所承担的职责、任务、风险、社会效益等情况确定岗位分配系数,对贡献大、技术要求高、风险高、社会效益好的岗位应确定较高的分配系数,合理拉开分配系数的档次。
七、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程序
(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考核程序。
市卫生、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依据《焦作市乡镇卫生院绩效考核标准》,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前对辖区内的乡镇卫生院进行集中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包括绩效分值)报市相关部门备查。
焦作市卫生、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每年7月上旬和次年1月上旬对各县(市)区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做出全市的总结评价,并将全市考核情况报省级相关部门备案。
(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的考核程序。
市卫生局制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内部岗位绩效考核标准,与职工个人待遇挂钩。乡镇卫生院在市卫生局的监督指导下,对其工作人员进行考核。
八、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方法
(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考核方法。
1.查阅资料。包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统计报表、工作记录、疫情报告、免疫规划考核结果(由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提供)、处方、病历等相关文件和医疗文书。
2.现场检查。查看其内部设置、医疗设备、服务流程和美化、绿化、环境卫生等就医环境。
3.调查访谈。走访患者及辖区居民,进行问卷调查,了解群众的满意度。4.召开座谈会。
(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考核方法。通过查阅资料、现场检查等方法对基层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工作数量、工作质量、劳动纪律和医德医风进行量化评分。通过走访患者、辖区居民及本医疗卫生机构职工,并进行问卷调查,了解群众的满意度。
九、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分配
(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考核结果运用。
考核实行百分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考核结果分为三个等次:分值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及以上为合格,80分以下为不合格。考核不合格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确定考核得分比,比例为实际得分除以80。
扣除的不合格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按1:0.8:0.6比例用于奖励绩效考核合格并排序前三名的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
(二)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分配。
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领导班子的基础性绩效工资纳入本单位基础性绩效工资统一发放;单位领导班子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按正职人均150%、副职人均130%提取,根据对机构绩效考核结果统筹确定,每半年发放1次。
将班子正职岗位系数确定为1.5,副职岗位系数确定为 1.4。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考核得分≥90分,班子考核得分系数按岗位系数100%确定;考核得分≥80分,班子考核得分系数按岗位系数的90%确定;考核得分<80分的,班子考核得分系数按岗位系数的70%确定。
班子个人奖励性绩效工资=卫生局提取的班子奖励性绩效工资÷班子成员考核得分系数和×班子个人考核得分系数。
(三)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分配。
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对市卫生局每半年考核拨付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可先提取院长奖励基金和加值班费用,剩余部分依据对职工绩效考核结果发放。
1、院长奖励基金。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可提取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5%, 设立院长奖励基金,用于发放给单位职工在考核周期内工作量大、业务量大、关键岗位成绩突出人员的绩效奖励。
2、加值班费提取。每个加值班班次(含中、晚班)按不超过20元/次计算,节假日按每班次(24小时)不超过40元计算。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应根据单位考核周期内实际发生的加值班天(次)数,计算单位实需加值班补助费额,从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内先行提取发放。
(四)考核方法
1、岗位分类。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将职工依据工作性质分为公共卫生、临床、护理、医技(包括心电图、B超、检验、放射、药房等科室)、行政后勤(包括总务后勤、收费等)五个考核单元。
2、岗位考核内容。各单位对每个单元服务数量、服务质量、服务行为、医德医风、收支结余等指标核定任务,实行百分考核。
①服务数量:主要考核门诊诊疗人次、住院人次、收治病人数、病房出院病人次、实际占用床位、手术台次、医技检查与治疗人次、药剂调配处方数及行政后勤科室完成相关任务情况等;
②服务质量:主要考核医疗文书(包括门诊病历、门诊登记、传染病报告、住院病历等)合格率、出入院诊断符合率、手术前后诊断符合率、急危重病人抢救成功率、差错事故发生率、病区管理、消毒隔离管理、整体护理、基础护理、级别护理、各项报表数据的准确率等;
③服务行为:主要考核对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规章制度的遵守、医疗核心制度的执行、出勤情况、医疗收费与药品价格政策的执行等;
④医德医风:主要考核遵纪守法、因病施治、廉洁行医、医患和谐、团结协作及各项便民惠民措施的落实情况等;
⑤收支结余:进行科室成本核算,合理核定各考核单 元收支指标,根据收支增减率评价计分。
具体每项指标及分值由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确定。
(五)岗位系数
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每个岗位的技术含量、责任风险、工作量等确定每个岗位的系数,根据调研分析和测算,提出如下岗位系数设置指导性意见:临床(门诊)、公共卫生、护理、医技、总务后勤系列分配系数分别按1.2:1.0:1.0:0.95:0.85确定;其中副高、中级、初级师(高级工)职称各在本岗位系数上加0.10、0.07、0.05;无执业(从业)资格人员岗位系数减少0.08;院委会成员加岗位系数0.1,中层干部加岗位系数0.08(上述人员不得重复计算系数);兼职人员加岗位系数0.08(兼职人员岗位系数原则上只累加1次)。各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实际,进行适当调整完善。
(六)考核结果确定
1、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得分系数根据本单位对工作人员的考核结果确定,个人考核得分系数=考核得分÷100×岗位系数。
2、考核周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核实后,按岗位系数50%及以下确定考核得分系数(具体由各单位在考核细则中明确)。
①违反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被上级部门通报处罚 的;
②收受红包、回扣等经调查核实的;
③私自非正常途径转诊病人、或擅自在院外从事各种医疗经营活动等经查实的;
④违反医保和新农合政策规定骗取资金的;
⑤因玩忽职守造成医疗差错或事故的;因服务态度引发医疗纠纷给单位造成损害的;
⑥遇有重大事件不及时逐级报告,造成不良后果的;
⑦私自收取现金不及时入账的;
⑧以医谋私擅自漏收、免收、少收各种辅助检查费经查实的。
⑨对损坏单位荣誉,造成不良后果,或受各种党内、行政记过以上处分的。
⑩不服从单位领导工作安排的。
(七)考核时间及结果运用
绩效考核每半年进行1次,分别在7月上旬和次年元月上旬进行,绩效考核结果是工作人员考核周期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的主要依据,未开展绩效考核的,奖励性绩效工资不予发放。
个人奖励性绩效工资=(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提取的卫生院班子奖励性绩效工资—院长奖励基金—加值班费)÷考核得分系数和×个人考核得分系数。
工作人员绩效考核结果为其晋级、奖励以及聘用、续聘和辞退的重要依据,内两次绩效考核均达不到60分的,个人考核定为不合格;一次绩效考核达不到60分的,定为基本合格。
十、有关意见
(一)因病确实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并经县(市)级以上医疗机构鉴定的,其病假期间绩效工资发放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非工作急需本人主动申请并经单位同意脱产进修的,其进修期间不享受个人绩效工资;单位因工作需要选派进修的人员享受同岗位平均绩效工资。
(三)法定产假、婚嫁、因公致残按国家规定执行工资待遇。
(四)因工作需要,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被抽调人员,在正式实施绩效工资后,由原单位发放个人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其奖励性绩效工资等福利由用人单位比照事业单位同等条件人员解决。
(五)受到警告以上党纪政纪处分或违反国家法律追究刑事责任的,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六)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参照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执行。
十一、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做好绩效工资考核分配工作关系到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是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入分配制度、深化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重要基础,对调动广大医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市卫生局成立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分配的指导和监督;各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要成立考核组和监督组,具体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考核组和监督组中职工代表均应不少于2人。
(二)明确任务,认真实施。各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要依据本实施意见,将本单位目标工作任务,进行认真细化分解,核定每个岗位的工作任务,量化指标分值,制定考核细则,由本单位院委会集体研究后,经单位职工代表会议或单位职工大会通过后,于 2011年1月 15 日前报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后公布实施。
(三)严肃纪律,公正公平。各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要严肃绩效考核分配工作纪律,对工作不负责任,不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考核,造成绩效考核失真失实的,实行责任追究。考核结果要及时公示,自觉接受职工监督。要做好职工的思想工作,引导职工正确对待绩效考核,通过正常渠道反映诉求。绩效工资实施后,各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一律不得擅自发放津补贴。
各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要不断完善考核内容,创新考核机制,规范考核程序,提高绩效考核的科学性、合理性,充分发挥绩效考核的激励作用,进一步调动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推进卫生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件:
1.**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评价细则(试行)2.**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考核评价细则(试行)
第三篇:某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考核分配指导意见
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现将《岳西县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考核分配指导意见》(讨论稿)挂网,请各单位组织讨论,并于元月11前将修改意见书面报送到局人事股。
岳西县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考核分配指导意见(讨论稿)
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为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考核分配机制,充分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皖政„2010‟66号)文件精神,现就岳西县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考核分配指导意见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建立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按岗取酬、绩效挂钩、多劳多得的考核分配机制,使绩效工资分配向关键岗位、一线岗位倾斜,充分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全面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按劳取酬、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
(二)坚持向“技术含量高、风险程度大、工作负荷强、管理责任重”的一线岗位倾斜的原则。
(三)坚持“绩效考核挂钩”的原则。
(四)坚持公开、公正、公平考核的原则。
三、绩效工资实施对象
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含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下同)在编工作人员。
四、绩效工资构成
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制度实施后,工资称岗位绩效工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原工资构成中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护士10%津贴为基本工资;原工资构成中的津补贴部分、年终一次性奖金、新增绩效工资部分归并为绩效工资。实施绩效考核后,将绩效工资分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自2011年1月份起,我县将绩效工资的30%作为基础性绩效工资,70%为奖励性绩效工资。
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可在超收分成中拿出50%(月人均不超过400元),由各单位作为年终奖,根据平时工作实绩配套发放。
一线医务人员夜班每次奖励10元,11个国家法定节假日每天奖励250元,每月考核,按日据实发放,单独列支。
五、基础性绩效工资考核分配
基础性绩效工资和个人基本工资根据每月考勤等情况按月发放,个人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事假、旷工由各单位自行制定。
扣除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和个人基本工资充入单位考核周期内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再分配。
六、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分配
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完成任务的实绩和贡献。县卫生局按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人均奖励性绩效工资的130%先行提取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含卫生院院长、副院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副主任等经过卫生局任命的,下同)奖励性绩效工资后,剩余部分作为各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其总量的90%分季度拨付(每季度拨付22.5%),前一至三季度根据各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季度岗位考核结果拨付,第四季度与预留总量的10%根据县卫生局对各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考核结果拨付。
(一)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分配 预留的第四季度各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和预留的10%奖励性绩效工资,根据县卫生局对各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考核结果拨付。
绩效考核80分以上、且核定的重点四项指标(医疗服务任务指标、乡村卫生一体化管理指标、公共卫生服务指标及医疗服务收入指标,下同)完成得分均高于相应分值90%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因考核内容差别,重点四项指标中核定后两项得分≥90分),全额拨付;考核达不到80分、或核定重点四项指标完成得分平均值低于相应分值90%的,按最低比例拨付;扣除的不合格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按1:0.8:0.6比例用于奖励绩效考核合格并排序前三名的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
(二)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分配
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领导班子的基础性绩效工资纳入本单位基础性绩效工资统一发放;提取的单位领导班子奖励性绩效工资分季度预发70%,年终根据县卫生局对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考核结果统筹确定。
将班子正职岗位系数确定为1.5,副职岗位系数确定为1.3。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考核得分≥80分,且核定的重点四项指标完成得分均高于相应分值90%的,班子考核得分系数按岗位系数100%确定;考核得分≥80分,但核定的重点四项指标完成得分平均低于相应分值90%的,班子考核得分系数按岗位系数的90%确定;考核得分<80分的,班子考核得分系数按岗位系数的70%确定。
班子每季度(前三季度)个人奖励性绩效工资=班子季度奖励性绩效工资×70%/班子成员岗位系数和*班子个人岗位系数。
班子第四季度(含)个人奖励性绩效工资=县卫生局提取的班子奖励性绩效工资/班子成员考核得分系数和*班子个人考核得分系数—班子前三季度个人奖励性绩效工资
(三)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分配。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对县财政每季度核拨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可先提取院长奖励基金,剩余部分依据对职工岗位绩效考核结果发放。
院长奖励基金。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可提取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5%, 设立院长奖励基金。用于发放给单位职工在考核周期内工作量大、贡献量大、关键岗位成绩突出人员的绩效奖励。各单位应制定院长奖励基金使用管理办法,充分发挥其激励创新作用。
(四)工作人员考核方法
1、岗位分类。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将职工依据工作性质分为临床、公共卫生、护理、医技(包括心电图、B超、检验、放射、药房等科室)、行政后勤(包括总务后勤、收费等)五个考核单元。
2、岗位考核内容。各单位对每个单元服务数量、服务质量、服务行为、医德医风、收支结余等指标核定任务,实行考核。
①服务数量:主要考核门诊诊疗人次、住院人次、收治病人数、病房出院病人次、实际占用床位、手术台次、医技
检查与治疗人次、药剂调配处方数及行政后勤科室完成相关任务情况;健康档案建档数;健康教育数;免疫规划接种人(剂)次;传染病报告处理数;孕产妇、儿童保健数;老年人体检数;慢性病管理数;重症精神病人管理数、乡村卫生一体化管理执行情况等;
②服务质量:主要考核医疗文书(包括门诊病历、门诊登记、传染病报告、住院病历等)合格率、出入院诊断符合率、手术前后诊断符合率、急危重病人抢救成功率、差错事故发生率、病区管理、消毒隔离管理、基础护理、级别护理、各项报表数据的准确率等;九项公共卫生服务建档率、覆盖率、管理率、报告率、符合率等以及各项制度制定实施情况。
③服务行为:主要考核对卫生院规章制度的遵守、医院核心制度的执行、出勤情况、医疗收费与药品价格政策的执行等;
④医德医风:主要考核遵纪守法、因病施治、廉洁行医、医患和谐、团结协作、便民惠民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服务满意率等;
⑤收支结余:进行科室成本核算,合理核定各考核单元收支指标,根据收支增减率评价计分。
具体每项指标及分值由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确定。
3、岗位系数
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每个岗位的技术含量、责任风险、工作量等确定每个岗位的系数,根据调研分析和测算,提出如下岗位系数设臵指导性意见:临床(门诊)、公共卫生、护理、医技、总务后勤系列分配系数分别按1.2:1.05:1.0:0.95:0.85确定,财务经办员系数可定为1.0-1.05,妇幼保健人员中心卫生院55%靠公卫,45%靠临床,一般乡镇卫生院70%靠公卫,30%靠临床;其中副高、中级、初级师(高级工)职称各在本岗位系数上加0.10、0.07、0.05;无执业(从业)资格人员从事临床岗位的岗位系数减少0.1,从事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的减少0.08;分院和卫生服务站负责人加岗位系数0.12,其他院务会成员加岗位系数0.1,二级机构负责人加岗位系数0.08(上述人员不得重复计算系数)。各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实际,进行适当调整完善。
4、考核结果确定
(1)卫生院工作人员考核得分系数根据卫生院对工作人员的考核结果确定,个人考核得分系数=考核得分率*岗位系数。
(2)考核周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核实后,按岗位系数50%及以下确定考核得分系数(具体由各单位在考核细则中明确)。
①违反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被上级部门通报处罚的; ②收受红包、回扣等经调查核实的;
③私自非正常途径转诊病人、或擅自在院外从事各种医疗经营活动等经查实的;
④因服务态度引发医疗纠纷给单位造成损害的; ⑤遇有重大事件不及时逐级报告,造成不良后果者的; ⑥私自收取现金不及时入账的;
⑦以医谋私擅自漏收、免收、少收各种辅助检查费经查实的。
⑧对损坏卫生院荣誉,造成不良后果,或受各种党内、行政记过以上处分的。
⑨不服从院领导工作安排的。
考核周期内实行医疗责任事故、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挂床骗保、胎儿性别鉴定等奖励性绩效工资零发放,同时取消当年评先评优。
5、考核时间及结果运用
县卫生局对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绩效考核每年进行1次,于每年12月下旬集中组织进行。
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分季度进行,分别在季度结束后10天内进行。绩效考核结果是工作人员考核周期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的主要依据,未开展绩效考核的,奖励性绩效工资不予发放。分季度拨付单位工作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的22.5%,其中第四季度的22.5%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和预留的10%奖励性绩效工资根据年终县卫生局对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考核结果发放。
个人奖励性绩效工资=(分季度拨付到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奖励性绩效总额—院长奖励基金)/考核得分系数和*个人考核得分系数。
工作人员绩效考核结果作为晋级、奖励以及聘用、续聘和辞退的重要依据,内两次绩效考核达不到60分的,个人考核定为不合格;一次绩效考核达不到60分的,定为基本合格。
七、有关意见
(一)因病确实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并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鉴定的,其病假期间绩效工资发放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非工作急需本人主动申请并经单位同意脱产进修的,其进修期间不享受个人奖励性绩效工资;上级安排和单位因工作需要选派进修的人员享受同岗位平均奖励性绩效工资。
(三)法定产假、婚嫁、因公致残按国家规定执行工资待遇。
(四)因工作需要,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借调工作人员,由原单位发放个人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其奖励性绩效工资等福利由用人单位比照事业单位同等条件人员解决。
(五)受到警告以上党纪政纪处分或违反国家法律追究刑事责任的,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六)借调到县卫生局工作人员,其奖励性绩效工资比照本单位同岗位人员平均水平发放。
(七)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可参照此意见执行。
八、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做好绩效工资考核分配工作关系到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是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入分配制度、深化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重要基础,对调动广大医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县卫生局成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县卫生局业务股),负责绩效考核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和指导监督;各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要成立考核组和监督组,具体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考核组和监督组中职工代表均应不少于2人。
(二)明确任务,认真实施。各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要依据本实施意见,将本单位目标工作任务,进行认真细化分解,核定每个岗位的工作任务量,量化指标分值,制定考核细则,由卫生院院务会集体研究后,经院职工代表会议或院职工大会通过后,报县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后公布实施。
(三)严肃纪律,公正公平。各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要严肃绩效考核分配工作纪律,对工作不负责任,不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考核,造成绩效考核失真失实的,实行责任追究。考核结果要及时公示,自觉接受职工监督。要做好职工的思想工作,引导职工正确对待绩效考核,通过正常渠道
反映诉求。绩效工资实施后,各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一律不得擅自发放津补贴和各种福利。
各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要不断完善考核内容,创新考核机制,规范考核程序,提高绩效考核的科学性、合理性,充分发挥绩效考核的激励作用,进一步调动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推进卫生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绩效工资)(绩效考核)(绩效工资制度)(绩效管理)
第四篇:绩效工资考核分配指导意见
巴中市巴州区基层医疗卫生单位
人员绩效工资考核分配指导意见(试行)为进一步推进全区医疗卫生人事制度和分配制度改革,建立以工作岗位性质,技术含量和风险程度,服务数量与质量等工作业绩为主要依据,以服务效率,服务质量,群众满意为主要内容的综合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体系,充分调动全院干部的积极性与创造性,体现优秀人才的价值,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9号)和人事部、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事业单位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
[2006]111号)和四川卫生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川卫发【2011】142号)及《巴中市巴州区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巴州卫发【2010】223号等文件精神,现就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员绩效考核工资分配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考核原则
坚持公益性的办院原则,实行绩效考核与社会效益相挂钩,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考核方式和综合评价、合理量化的考核办法,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为考核重点,促进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职工全面履职尽责;坚持竞聘上岗、全员聘用、合同管理;坚持自我测评与定期考核相结合;考核结
果与工作人员收入待遇相结合,实行按劳分配、绩效优先、兼顾公平原则,向临床一线和技术风险高的岗位倾斜,重技术、重实绩、重责任、重贡献,向关键岗位和优秀人才倾斜,合理拉开差距。
二、考核主体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成立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落实专人负责具体工作,依据《乡镇卫生院绩效考核方案》对各岗位人员进行考核。考虑到岗位风险、责任、兼职等因素确定岗位系数,设立不同岗位:公共卫生岗,医疗岗,中医中药岗,管理岗,信息岗,护理岗,中西药剂岗,妇幼保健岗,财务岗,农合岗,工勤岗等。
三、考核方法和程序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职工按照考核标准进行自评,在每月初考核领导小组布置当月工作的同时,要求每个职工书面汇报对上月岗位职责及工作任务完成的情况,对照方案进行自我评分评级。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绩效考核领导小组根据自评结果对照考核标准,通过调阅资料、实地查看、现场问卷调查等方式,每月初对上月份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并在院内公示考核结果,接受职工监督。
四、绩效工资的核算
1、在编人员由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岗位绩效工资两部分组成。基本工资是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原则上在岗在位的基本工资按月发放,岗位绩效工资全额浮动,必须根据业绩考核情况发放。
2、编外聘用人员工资由固定工资和绩效工资组成。由各单位根据当年实际情况,制定政策和标准,视其岗位任务完成情况自行研究发放。
考核得分
3、职工绩效工资=调整系数××岗位绩效工资 总分值
五、绩效考核内容:主要从四个方面:出勤情况,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执业规范、执业技能、职业道德,即德、勤、能、绩、任务指标、服务质量、群众满意度、否决性指标。
1、德、勤考核是指对职工尽职履责、医德医风、行业作风、出勤率及值班情况、指令性任务完成情况、院纪院规遵守情况和各项报表数据的准确率情况。
2、服务数量是指职工的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的数量,包括门诊诊疗及护理人次、住院诊疗及护理人次、处方划价收费人次、司药人次、疫苗接种人次、孕儿管理人次、接生人次、所管住院病人床日数、检验及心电人次、放射及B超人次、九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人次及新农合服务等工作量情况考核。
3、服务质量是指各岗位专业质量的合格率,包括:门诊及住院病历书写合格率、出入院诊断符合率、护理文书记录合格率、院感控制合格率、处方划价符合率、收款登记与票据统一合格率、新农合病人补偿准确率、九项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表格填写登记
合格率、各种数据网上上报的准确率等,是否都能达到规范合格以及执业规范等情况考核。
4、群众满意度是指听取群众的意见,对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个职工提供的服务流程、就医环境、技术水平、尽职履责、职业道德等服务满意度情况考核。
5、否决性指标是指发生医疗纠纷和差错事故、私收费、新农合违规违纪、环境综合整治以及医德医风败坏造成恶劣影响的实行一票否决,当月有否决票的,视其情况扣出当月部分或全部绩效工资。
六、考核核算标准
(一)、每个职工的绩效工资采取百分制考核核算标准:原则上按出勤率30%,服务数量40%,服务质量20%,职业道德10%的比例核算。
(二)、院长(主任)绩效考核工资,在正常出勤、尽职履职、群众认可的前提下,可参照业务骨干的平均绩效工资标准核算。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按照该指导意见,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绩效工资考核分配细则,通过职工大会或职代会讨论通过,院委会研究决定后实施。
第五篇:绩效工资考核分配指导意见
定卫„2010‟191号 签发人:秦步
定远县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 绩效工资考核分配指导意见
各乡镇、中心卫生院:
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完善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考核分配机制,充分调动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根据《定远县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定政„2010‟22号),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建立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按岗取酬、绩效挂钩、多劳多得的考核分配机制,使绩效工资分配向关键岗位、一线岗位倾斜,充分调动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全面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按劳取酬、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
(二)坚持向“技术含量高、风险程度大、工作负荷强、管理责任重”的岗位倾斜的原则。
(三)坚持“因事设岗、以岗定责、绩效挂钩”的原则。
(四)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三、绩效工资实施对象
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即乡镇和中心卫生院(含保留的卫生院分院)竞聘定岗工作人员。
四、绩效工资构成
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制度实施后,工资称岗位绩效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原工资构成中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护士10%津贴为基本工资;原工资构成中的津补贴部分、年终一次性奖金、新增绩效工资部分归并为绩效工资。实施绩效考核后,将绩效工资分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绩效工资总额的20%确定为基础性绩效工资,80%确定为奖励性绩效工资。
五、基础性绩效工资考核分配
基础性绩效工资和个人基本工资根据每月考勤等情况按月发放,个人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事假、旷工扣除标准参照事业单位管理规定执行。扣除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和个人基本工资充入单位考核周期内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再分配。
六、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分配
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完成任务的实绩和贡献,县卫生局在提取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含卫生院院长、副院长,下同)奖励性绩效工资后,剩余的部分每年根据对各基层医疗卫
生事业单位考核结果拨付。考核80分以上全额拨付;考核达不到80分,按比例拨付;扣除的不合格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按1:0.8:0.6比例用于奖励绩效考核合格并排序前三名的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
(一)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分配
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领导班子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按正职人均150%、副职人均140%提取,根据对机构绩效考核结果统筹确定,每年发放1次。
班子正职岗位系数确定为1.5,副职岗位系数确定为1.4。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考核得分≥80分,班子考核得分系数按岗位系数100%确定;考核得分<80分的,班子考核得分系数按岗位系数的70%确定。
班子个人奖励性绩效工资=县卫生局提取的班子奖励性绩效工资/班子成员考核得分系数和*班子个人考核得分系数。
(二)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分配。
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对县卫生局每年考核拨付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可先提取院长奖励基金和加值班费用,剩余部分依据对职工绩效考核结果发放。
1、院长奖励基金。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可提取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5%, 设立院长奖励基金,用于发放给单位职工在
考核周期内工作量大、业务量大、关键岗位成绩突出人员的绩效奖励。
2、加值班费提取。每个加值班班次(含中、晚班)按不超过20元/次计算,节假日按每班次(24小时)不超过40元计算。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应根据单位考核周期内实际发生的加值班天(次)数,计算全院实需加值班补助费额,从全院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内先行提取发放。
(二)考核方法
1、岗位分类。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将职工依据工作性质分为公共卫生、临床(门诊、住院、手术室麻醉、口腔等)、护理、医技(包括心电图、B超、检验、放射、药房等科室)、行政后勤(包括管理、后勤、收费、驾驶员等)五个考核单元。
2、岗位考核内容。各单位按照公共考核项目和每个考核单元指标核定的任务,实行百分考核。
具体每项指标及分值由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定远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考核评价细则》,结合各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考核细则。
(三)岗位系数
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每个岗位的技术含量、责任风险、工作量等确定每个岗位的系数,根据调研分析和测算,提出如下岗位系数设置指导性意见:临床、公共卫生、护理、医技、行政后勤系列分配系数分别按1.2:1.0:1.0:0.95:0.85确定;其
中副高、中级、初级师(高级工)职称各在本岗位系数上加0.10、0.07、0.05;无执业(从业)资格人员岗位系数减少0.08;院务会成员加岗位系数0.12,中层干部加岗位系数0.1(上述人员不得重复计算系数);兼职人员加岗位系数0.1(兼职人员岗位系数原则上只累加1次)。各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实际,进行适当调整完善。
(四)考核结果确定
1、卫生院工作人员考核得分系数根据卫生院对工作人员的考核结果确定,个人考核得分系数=考核得分/100*岗位系数。
2、考核周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核实后,按岗位系数50%及以下确定考核得分系数(具体由各单位在考核细则中明确)。
①违反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被上级部门通报处罚的;
②收受红包、回扣等经调查核实的;
③私自非正常途径转诊病人、或擅自在院外从事各种医疗经营活动等经查实的;
④违反医保和新农合政策规定骗取资金的;
⑤因玩忽职守造成医疗差错或事故的;因服务态度引发医疗纠纷给单位造成损害的;
⑥遇有重大事件不及时逐级报告,造成不良后果者的;
⑦私自收取现金不及时入账的;
⑧以医谋私擅自漏收、免收、少收各种辅助检查费经查实的。
⑨对损坏卫生院荣誉,造成不良后果,或受各种党内、行政记过以上处分的。
⑩不服从院领导工作安排的。
(五)考核时间及结果运用
绩效考核每年12月底进行1次,绩效考核结果是工作人员考核周期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的主要依据,未开展绩效考核的,奖励性绩效工资不予发放。
个人奖励性绩效工资=(卫生院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提取的卫生院班子奖励性绩效工资—院长奖励基金—加值班费)/考核得分系数和*个人考核得分系数。
工作人员绩效考核结果为其晋级、奖励以及聘用、续聘和辞退的重要依据,内绩效考核达不到60分的,定为不合格。
七、有关意见
(一)因病确实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并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鉴定的,其病假期间绩效工资发放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非工作急需本人主动申请并经单位同意脱产进修的,其进修期间不享受个人绩效工资;单位因工作需要选派进修的人员享受同岗位平均绩效工资。
(三)法定产假、婚嫁、因公致残按国家规定执行工资待遇。
(四)因工作需要,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抽调到镇政府合管站工作人员,在正式实施绩效工资后,由原单位发放个人基本
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其奖励性绩效工资等福利由用人单位比照事业单位同等条件人员解决。
(五)受到警告以上党纪政纪处分或违反国家法律追究刑事责任的,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八、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做好绩效工资考核分配工作关系到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是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入分配制度、深化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重要基础,对调动广大医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县卫生局成立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考核工作领导组,负责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分配的指导和监督;各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要成立考核组和监督组,具体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考核组和监督组中职工代表均应不少于2人。
(二)明确任务,认真实施。各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要依据本实施意见,将本单位目标工作任务,进行认真细化分解,核定每个岗位的工作任务量,量化指标分值,制定考核细则,由卫生院院务会集体研究后,经院职工代表会议或院职工大会通过后,报县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后公布实施。
(三)严肃纪律,公正公平。各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要严肃绩效考核分配工作纪律,对工作不负责任,不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考核,造成绩效考核失真失实的,实行责任追究。考核结果要及时公示,自觉接受职工监督。要做好职工的思想工作,引
导职工正确对待绩效考核,通过正常渠道反映诉求。绩效工资实施后,各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一律不得擅自发放津补贴。
各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要不断完善考核内容,创新考核机制,规范考核程序,提高绩效考核的科学性、合理性,充分发挥绩效考核的激励作用,进一步调动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推进卫生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〇一〇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