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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阳县投资项目批准核准备案程序
编辑:落花人独立 识别码:20-697515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9-16 15:52:34 来源:网络

第一篇:正阳县投资项目批准核准备案程序

河南省正阳县

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程序

一、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

1、政府性资金范围

(1)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2)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3)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4)统借国际金融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的主权外债资金;(5)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6)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含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7)其他政府性资金。凡使用政府性资金建设项目一律实行审批制

2、政府投资的方式

政府投资资金根据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调控要求,分别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等5种方式。

直接投资即财政拨款,指对于纯公共产品领域的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主要用于经营性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高技术产业化领域,以及对国民经济发展有战略影响的项目。要界定出资人(控股方)代表。

投资补助方式主要用于对地方(或下级政府)事权的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补助和政策性引导。

转贷项目主要是指借用统借自还国外贷款的项目。

贷款贴息主要用于降低经营性或竞争类企业在结构调整、环境保护等投资中的风险。

3、政府投资的审批方式

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两种政府投资方式的前期决策程序,一律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发改委)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开工报告和竣工验收报告。投资补助、转贷、贷款贴息三种方式由承担事权的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发改委)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前期决策过程中提交的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初步设计必经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在投资项目决策时,须经过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中介机构的评估论证。

采用直接投资的非经营性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即由投资主管部门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项目的建设实施,建成后移交给项目使用单位。

4、政府资金监督管理

凡属于上级发改部门文号下达的项目资金(即前三类政府性资金)建设的项目,由县财政部门设立资金专户,实行专户储存,按工程进度分期拨款。项目法人单位或业主向发改部门报送开工报告,发改委根据项目的准备情况和年度投资计划审批,所需资金由项目法人单位根据施工进度先由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向县发改委提出拨款申请,县发改委核实工程量后,填制资金拨付单,主管部门、县财政局、县发改委签审后报县政府领导批准,再划拨项目资金。

对后四类政府资金,实行财政与发改委共同监管,由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报请县政府领导审批拨款。

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发改委提出验收申请,各职能部门进行单项验收,发改部门进行综合验收,同时,建设单位将相关材料报送单位存档,以便上级审查验收。与此同时,国有资产管理等机关部门应按规定办理国有资产户权登记手续。

二、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

1、核准制适用范围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 20号)规定:“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按《河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简称《目录》)要求,凡在《目录》内的项目,一律实行核准制。

2、核准权限

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应由项目申报单位组织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报送项目核准机关,项目核准机关依法进行核准。

企业新建、扩建和改造项目由发展改革部门核准或转报。

3、项目申请报告的内容及编制

项目申报单位应向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一式五份。

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县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其中: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具有甲级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具有乙级以上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由设区市政府和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具有丙级以上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

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项目申报单位情况;(2)项目拟建情况;(3)建设用地及相关规划;(4)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5)生态环境影响;(6)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时,应附以下文件:①环保部门出具的环评文件的审批意见;②国土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③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它文件。

4、核准规定及其效力

项目核准机关对同意核准的项目,以书面形式出具核准文件,同时抄送相关部门;对不同意核准的项目,应出具不予核准决定书,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并抄送相关部门。

三、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

1、备案制适用范围

《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按照属地原则向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2、备案的权限划分

项目备案实行分级管理。中央在豫企业、省直管企业、跨设区市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设区市直管企业、跨县(区)企业项目,由设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其他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3、备案申请报告内容

企业投资项目申请备案应提供项目申请备案报告,主要内容如下:(1)项目名称;(2)建设性质;(3)建设地点;(4)建设规模和主要建设内容;(5)产品方案和主要工艺技术;(6)总投资和资金来源;(7)备案机关认为必要的说明材料。

4、备案审查及期限

备案机关通过合规性审查后,认为符合规定的,予以备案并发给“予以备案通知书”;不合规的,不予备案,书面作出不予备案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二篇: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程序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程序

一、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和相关文件一式5份

1、项目申请报告应有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

2、项目申请报告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项目申报单位情况;(2)拟建项目情况;(3)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4)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5)生态环境影响分析;(6)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

3、同时附送以下文件:

(1)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2)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3)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4)市级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节能评估审批意见;(5)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它文件。

二、县发改委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初审

1、材料齐全、符合有关要求,行文上报市发改委。

2、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有关要求,一次告知申报单位。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程序

一、填写《河南省投资项目备案表》一式2份(电子版发至ryjjyx@163.com),同时附送:

1、工商营业执照或工商预核准名称、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式2份,加盖公章或法人签字。

2、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综治部门批复的稳定风险评估表。

4、市级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节能评估审批意见。

二、县发改委在2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初审

1、材料齐全、备案表填写符合规范要求、且属于备案范围的项目,通过网上送达省发改委。

2、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有关要求,一次告知申报单位。

第三篇: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和备案程序

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和备案程序

一、政策依据

(一)《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管理办法》(财企[2001]801号);

(二)《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财企[2001]802号);

(三)《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财政部令第14号);

(四)《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91号);

(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国办发[2003]96号);

(六)《关于转发省国资委等部门〈建立健全全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等11个文件的通知》(湘政办发〔2004〕25号)和《关于省属国有企业改革有关政策的补充意见》(湘政办发〔2005〕12号)。

二、核准或备案要件

(一)办理核准手续须报送的文件材料

1、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审查同意转报省国资委予以核准的文件;

2、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

3、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或有效材料;

4、资产重组方案或改制方案、发起人协议等其他材料;

5、资产评估机构提交的资产评估报告(包括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和评估明细表及其软盘);

6、资产评估各当事方的承诺函;

7、公示反馈意见。

(二)办理备案手续须报送的文件材料

1、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2、资产评估报告(包括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和评估明细表);

3、其他材料。

三、办理程序

(一)委托

1、委托的权限。改制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在省国资委中介机构备选库中选择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事务所分别进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

2、委托的要求。同一企业的财务审计和评估必须委托不同的中介机构进行;除国家有规定外,不得委托一个中介机构连续二次对某一个企业进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

(二)报批

资产占有单位(企业)收到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对评估报告无异议的,应当上报集团公司或有关部门初审,初审同意后,在企业内部实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后提出核准或备案申请。

资产评估项目审核内容和标准如下:

1、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是否合法,是否经过批准;

2、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具备评估资质;

3、主要评估人员是否具备执业资格;

4、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适当,评估报告的有效期是否明示;

5、评估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是否适当;

6、评估委托方是否就所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管理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作出承诺;

7、评估过程、步骤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8、其他。

四、办理时限

收到核准和备案申请后,对符合要求、材料齐全的,应分别在20和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评估报告的核准或备案,对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回,对材料不齐全的待补充完善相关材料后再予以办理。

五、责任单位

省国企改革办资产评估处置部

第四篇:企业投资备案、核准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住宅项目)

1、服务流程

企业申报——审核——备案

2、办事须知

项目业主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提供以下有关材料: A项目备案申请

B填写完整的《备案项目申请表》、《基础信息表》、《节能审查登记表》; C证明企业或项目业主身份的有效文件(包括营业执照、组织代码、法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D委托人办理项目备案的应出具法人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E国土资源部门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F其他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材料。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1、服务流程

企业申报——审核——核准

2、办事须知

项目业主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提供以下有关材料

A项目申请报告文本(应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机构编制)B填写完整的《项目基础信息登记表》、《节能审查登记表》。C规划部的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

D国土资源部门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E环保部门出具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意见;

F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G其他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五篇:四川省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四川省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确立企业对外投资主体地位,规范我省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9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施〈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外资〔2014〕947号),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内各类法人(以下称“投资主体”)以新建、并购、参股、增资和注资等方式进行的境外投资项目,以及投资主体以提供融资或担保等方式通过其境外企业或机构实施的境外投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项目是指投资主体通过投入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或提供担保,获得境外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活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中方投资额是指投资主体为境外投资项目投入的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或提供担保的总额。

第五条 根据不同情况对境外投资项目分别实行核准和备案管理。

第六条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企业境外投资的宏观指导、投向引导和综合服务。

第二章 核准和备案机关权限

第七条 中方投资额10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不分限额,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中,中方投资额20亿美元及以上,并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核准。

本办法所称敏感国家和地区包括:未建交和受国际制裁的国家,发生战争、内乱等国家和地区。

本办法所称敏感行业包括:基础电信运营,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大规模土地开发,输电干线、电网,新闻传媒等行业。

第八条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之外的境外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其中,中央管理企业实施的境外投资项目、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 3 亿美元以下境外投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九条 对于境外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周期长、所需前期费用(包括履约保证金、保函手续费、中介服务费、资源勘探费等)规模较大的,根据现行外汇管理规定的需要,投资主体可参照本办法第七、八条规定对项目前期费用申请核准或备案。经核准或备案的项目前期费用计入项目中方投资额。

第十条 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收购或竞标项目,投资主体在对外开展实质性工作之前,应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信息报告。

本办法所称境外收购项目,是指投资主体以协议、要约等方式收购境外企业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资产或其它权益的项目。境外竞标项目,是指投资主体参与境外公开或不公开的竞争性投标等方式获得境外企业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资产或其它权益的项目。

本办法所称对外开展实质性工作,境外收购项目是指对外签署约束性协议、提出约束性报价及向对方国家或地区政府审查部门提出申请,境外竞标项目是指对外正式投标。

第三章 核准和备案程序及条件

第十一条 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或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核准的境外投资项目,地方企业直接向省发展改革委提交项目申请报告,经省发展改革委对项目进行初审后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管理企业由集团公司或总公司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申请报告。

第十二条 地方企业提交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核准申请材料应包括省发展改革委出具的核准申报文件和项目申请报告及附件,材料一式3份,并附电子版光盘;中央管理企业申报文件内容应包括项目基本情况、集团公司或总公司意见等。

第十三条 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的项目申请报告主要包括项目名称、投资主体情况、项目必要性分析、背景及投资环境情况、项目实施内容、投融资方案、风险分析等内容。

项目申请报告应附以下附件:

(一)公司董事会决议或相关的出资决议;

(二)投资主体及外方资产、经营和资信情况的文件;

(三)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

(四)以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权益出资的,按资产权益的评估价值或公允价值核定出资额,并应提交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有权机构的确认函,或其他可证明有关资产权益价值的第三方文件;

(五)投标、并购或合资合作项目,应提交中外方签署的意向书或框架协议等文件。

项目申请报告可由项目投资主体按照示范大纲要求自行编制或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编制。

第十四条 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的项目,地方企业直接向省发展改革委提交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并附有关附件,由省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管理企业由集团公司或总公司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备案申请表及有关附件。属于省发展改革委备案的项目,地方企业直接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申请材料。

第十五条 境外投资项目备案原则上均在网上备案系统进行申报(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的“政务服务中心”-“网上办事”-“全国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管理网络系统”进行访问)。发展改革部门对符合备案条件的境外投资项目出具备案通知书。

第十六条 对于备案申请表及附件不齐全或内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省发展改革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予以补正。

第十七条 省发展改革委在受理项目备案申请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需要进行评估论证的重点问题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在规定时限内提出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承担责任。评估时限原则上不超过20个工作日。

评估费用由省发展改革委承担,咨询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收取申报单位或投资主体的任何费用。

第十八条 省发展改革委在受理备案申请表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备案条件的境外投资项目出具备案通知书或者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备案申报文件。对不予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省发展改革委以书面决定的方式通知申报单位并说明理由,投资主体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备案期限,不包括委托咨询机构评估的时间。

第十九条 省发展改革委对申请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主要从是否属于备案管理范围,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境外投资政策,是否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相关规定,是否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公共利益,以及投资主体是否具备相应投资实力等进行审核。

第二十条 对于已经核准或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按照本办法第七、八条规定向相应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变更:

(一)项目规模和主要内容发生变化;

(二)投资主体或股权结构发生变化;

(三)中方投资额超过原核准或备案的20%及以上。

第四章 核准和备案文件效力

第二十一条 投资主体凭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依法办理外汇、海关、出入境管理和税收等相关手续。对于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核准或者备案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

第二十二条 投资主体实施需发展改革部门核准或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在对外签署具有最终法律约束效力的文件前,应当取得相应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或可在签署的文件中明确生效条件为依法取得相应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

第二十三条 省发展改革委出具的建设类项目备案通知书有效期二年,其他项目备案通知书有效期一年。

在有效期内投资主体未能完成办理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所述相关手续的,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内申请延长有效期。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办理项目备案的;

(三)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投资主体应当对境外投资项目申请报告或项目备案申请表及附件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投资主体在境外投资项目申报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省发展改革委将不予受理或不予备案;已经取得备案通知书的,省发展改革委将撤销备案通知书。

第二十六条 对于按照本办法规定投资主体应申请办理核准或备案但未依法取得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而擅自实施的项目,以及未按照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内容实施的项目,一经发现,省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其停止项目实施,并提请或者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和行政责任。

第二十七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对投资主体执行项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查实问题依法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投资主体在境外投资参股或设立股权投资基金,适用本办法。

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在境外实施的投资项目,暂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待国家另行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后遵照执行。

第二十九条 投资主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投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投资主体在台湾地区实施的投资项目,暂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待国家另行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后遵照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4年11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四川省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川办发〔2005〕1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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