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精品范文库 > 11号文库
海门第一中学食堂大宗物品
编辑:夜幕降临 识别码:20-288346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4-02 11:32:30 来源:网络

第一篇:海门第一中学食堂大宗物品

海门市第一中学食堂大宗物品

定点采购招标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确保学校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切实维护广大师生合法权益,根据教育局《关于实行学校食堂大宗食品定点采购招标的意见(暂行)》的通知规定,我校将对“食堂大宗食品定点采购”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招标,诚邀各生产厂商、经销商、代理商和个体户参加投标。

一、本次招标实行定点采购的食堂大宗原材料为以下项目:

猪肉、鸡肉、鸡蛋、大米、油、面粉、豆制品、调味品、冷冻食品等

二、招标方式:本项目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

三、供货服务期:2个月

四、配送地点及要求:

需配送到学校食堂内,所供产品须提供检验报告。投标人的投标包含所投产品的生产、加工、包装、运输、装卸、仓储、配送、税费、抽检和售后服务等,肉类需持动物防疫合格证。在配送过程中须无条件更换产品在运输过程中产生的损耗品。具体配送数量由学校公布。

五、资格要求:

参加本项目的投标申请人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完成该项目能力的生产厂商、经销商、代理商。投标人须拥有稳定可靠的经营场所和优质的大宗食品的供应货源,产品必须符合国家食品质量安全标准;投标人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记录,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规模和仓储、运输、配送能力。

六、报名时需提供投标申请人的证明文件:经销商、代理商报名时须提供以下资料(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1)《企业营业执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副本及副本复印件;(2)《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及副本复印件;(3)《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副本复印件;

(4)《食品流通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或食品卫生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报名除外);(7)健康证原件及复印件;

七、公告时间:每个月开标前1星期

八、报名截止时间:每个月27号前

九、开标时间:到时另行通知,投标方可派1--2名人员参加。

十、报名地点:海门市第一中学食堂办公室;开标地点:1号楼4楼会议室

十一、保证金缴纳时间、方式等:

1、金额:2千元人民币。

2、保证金缴纳方式:现金。

3、保证金缴纳地点及时间:投标现场,投标半小时前交纳。

4、未中标单位在公布结果后退还保证金(不计利息)。有串标、撤标行为的中标单位经查实后保证金不予退还。

5、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自动转为风险保证金。

6、若中标者不签订合同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十二、评标原则

1、按照单类商品总价排名进行评标和宣布中标人和预备中标人。

2、评标的主要依据为全部投标人所出标价中的最低价。

3、评标时除考虑投标报价以外,还将考虑以下因素:

(1)投标人的综合实力、业绩和信誉。(2)投标货物的质量和适应性。(3)配送周期和供货能力。(4)售后服务承诺。

如果投标单位少于三家,将视具体情况取消本次投标。另行组织招标或根据学校《大宗物品采购办法》采用其他采购办法。

十三、中标后应完成的工作:

1、根据评标小组的评分,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中标。学校将通过现场通知中标人,中标人接到中标通知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与学校签订书面协议。

2、本项目不允许转包。若中标经营户在规定的时间内不签订协议书或对学校提供的协议书有较大异议、协商不成的,视为弃权,由下一名递补中标.弃权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3、采用最高分中标,确立中标人(第二、第三高分者由学校存档备用),履行合同期间学校将对第一中标方从质量、价格、服务态度等方面进行全程监督,质量达不到标准或价格高于市场同品牌同期批发价格或服务态度不好的或不按要求提供商品的,学校食堂管理小组将及时发出整改通知单,总计达到三次,则学校将单方面终止合同并书面告知,并由第二中标人进行供货,以此类推。

4、本文件内容由学校食堂大宗商品采购小组负责解释。

十四、投标咨询电话:蔡老师:***;苏先生***

海门市第一中学

2018年3月

第二篇:古市中学大宗物品采购程序

古市中学大宗物品采购程序

一、校务会根据年初预算或实际情况决定采购项目

二、大宗物品采购小组到市场调查:了解款式、产品质量、售后服务等,必要时到相关单位参观实物现场

三、大宗物品采购小组向大宗物品领导小组汇报反馈了解到的情况,由领导小组讨论决定,同时报校纪检监督

四、由大宗物品采购小组完成政府采购程序

五、完成政府采购程序后,采购小组在向商家购买商品

六、物品到校,采购小组会同相关科室人员完成验收、入出库工作

七、发票结报

古市中学

2011.10

第三篇:大宗物品采购

上饶县七中物品采购程序

为规范学校管理,杜绝浪费,防止商业贿赂,充分高效利用教育经费,现制定本物品采购程序:

一、执行政府采购规定,凡属政府采购范围内的物品,一律按规定报请政府采购。

二、大宗物品采:(2000元合价以上,单件价200元以上)总务处先进行市场询价→把询价情况学校行政会讨论,确定品牌、单价、数量→再由政教、教务两处派人到市场核实签字→由学校行政会确定采购小组(三人以上组成,其中确定一名组长,组长负责制)去采购。

三、零星物品采购:需用物品部门填写物品采购单,列出物品名称、品牌、数量、单价→报总务处核查(市场询价)签字→报校长签字同意→再由需用物品部门派人采购。

上饶县七中总务处

2012年7月20日

第四篇:大宗物品采购管理办法

大宗物品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各采购单位”)的大宗物品采购行为,强化采购过程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宗物品采购是指单批或者单件物品采购金额在三万元以上(含三万元),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用等方式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大宗物品采购原则

1、按需采购、勤俭节约;

2、公平、公正、公开;

3、严格程序、规范操作;

4、集中采购、分级管理。

第二章 机构设置、组成及其职能

第四条 公司设立大宗物品采购管理委员会,由公司总经理或由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下设采购管理办公室。采购管理委员会对公司总经理负责。

第五条 采购管理委员会作为一个非常设机构,由公司主管领导、总经办、综合事务部分别指定专人组成,如涉及到相关物品的采购时,必须有相关部室或者子公司、分公司人员参加。

第六条 采购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大宗物品采购计划的实施,具体职能为:

1、制定大宗物品采购方案;

2、具体组织招标或者现场采购活动;

3、建立外聘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资料库;

4、逐步确定公司各项大宗物品的供应商范围;

5、指导各子公司、分公司的大宗物品采购活动;

6、负责公司大宗物品采购信息的发布及公示。

第七条 采购管理办公室作为采购管理委员会的常设机构,主要负责采购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能为:

1、组织召开采购管理委员会会议,做好会议记录等相关事宜;

2、负责采购管理委员会各种资料的管理;

3、具体负责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分公司大宗物品的采购;

4、完成采购管理委员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在采购活动中,如有必要,可邀请本单位或外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第三章 采购的基本程序

第九条 公司职能部门及公司下属子公司、分公司应根据自身工作需要,在符合采购计划且符合相关预算的前提下,呈报公司采购管理委员会实施定点工作。采购管理委员会按资金的额度,决定招标、议标采购。

第十条 制订采购方案。根据采购计划,由采购管理委员会制订物品的采购方案。采购方案需要明确说明两个方面内容:一是需要采购物品的品名、规格(型号)、品牌、数量、估价等指标;二是提出上述物品采购的供货渠道、采购办法、采购人员、评议原则以及采购时间的安排等建议。

第十一条 确认采购方案。采购管理委员会编制的采购方案要及时提请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进行论证和确定,并根据会议要求加以完善和修改。

第十二条 采购信息的发布。采购管理委员会要及时通过合适的渠道公布采购计划、时间、联系方式以及对参与投标企业的具体要求等,信息发布要公正、公平。

第十三条 实施采购

1、公开招标。一次性采购在10万元及10万元以上的,通过公开招标形式采购,并邀请三家及以上符合资质要求的企业参加招标,具体按照国家有关招标管理方面的规定执行。最终由公司与中标单位签署定点采购合同。

2、议(邀)标采购。一次性采购在3万元以上(含3万)10万元以下的,在确保公正、公平的前提下,采取议(邀)标采购的方式。邀请和组织符合资质要求的两家及以上企业参与;具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最终由公司与中标单位签署定点采购合同。

第十四条 提请支出审批。根据《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和《审批签署事项授权规定》等相关规定进行费用审批。

第十五条 公司采购3万元以下的物品的,一般亦应在指定的大宗物品采购供应商处采购。若指定大宗采购供应商无相应物资,可视情况通过大宗采购供应商代购或自行采购。但必须做到以下要求:

1、采购人员必须两人以上;

2、货比三家,摸清行情;

3、根据采购预算,控制支出额度;

4、及时向主管领导请示,反馈采购信息;

5、编制采购细目和价格清单;

6、清单必须由两人以上签名,注明供货方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第十六条 采购管理委员会完成大宗物品定点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分公司应严格执行定点采购规定。遇有未经定点的物品种类,应及时提请采购管理委员会定点。

第十七条 采购管理委员会应当定期在公司内网公示大宗物品采购定点及实际采购情况。

第十八条 在供应和服务过程中,采购管理办公室必须按合同要求督促供应商履行义务,据此评价供应商履约情况和按合同要求付款,切实维护应享受之权利。对于供应商违约和继续采购可能造成损害的情形,采购管理办公室应及时向采购管理委员会反映情况和问题,提出继续或中止合同的建议。

第十九条 年终采购管理委员会应对采购工作进行简单总结,对供应商的信誉进行评价,听取各采购单位意见,分析采购过程中的问题,研究改进采购工作的措施。

第四章 监督

第二十条 公司采购活动接受公司监事会全程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1、监督检查有关采购的国家法律和公司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2、监督检查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3、监督检查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4、指出采购过程中的问题,并督促改进,对采购过程中的投诉、举报问题及时进行调查跟踪。

出现违法违纪行为的,将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有关责任人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被检查的部门和个人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真实的资料,不得拒绝。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综合事务部制订和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经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责 任 追 究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长沙体育产业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各项工作责任制,强化公司内部管理,防范风险,根据《公司法》、《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责任追究,是指公司员工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现行制度,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公司发生重大的经济损失、其他损失或不良影响,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对负有责任的人员给予相应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 责任追究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法依规原则;

(二)违规必究原则;

(三)过错责任原则;

(四)权利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

(五)惩防结合原则。

第四条 公司责任追究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处理适当。

第五条 责任追究包括公司资产管理、采购、招商、投资、场地租赁、项目经营、票卡销售、财务、人事等经营管理的各个方面。

第二章 责任追究范围

第六条 公司出现下列事项时,应进行责任追究:

(一)重大经营和项目投资(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实际损失额达到公司投入项目的本金10%以上,或自主投资经营项目结算后亏损金额达到10万元以上;

(二)与经营活动相关的货币资金(现金或转帐款)发生损失达到5万元以上且无法收回;

(三)未履行规定的审批程序,转出公司(子公司或项目公司、项目部、项目组委会)资金;

(四)未经规定程序审批同意,放弃公司应有、应得权益;

(五)超越权限或未经规定程序审批同意,擅自更改经营方案或合作方案;

(六)隐瞒或截留所有权归属公司或合作项目公司的资产、私自变卖、处置获取不当利益;

(七)隐瞒或不及时汇报经营过程中出现的可能影响公司经营或项目经营结果的重大问题;

(八)隐瞒或不及时汇报子公司或项目公司(项目部、项目组委会)中出现的可能影响公司利益的重大问题;

(九)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对子公司或项目公司(项目部、项目组委会)监督不力,造成损失的金额达到10万元以上;

(十)暗箱操作,内部交易,索拿回扣,私下处置,谋取个人或小集团利益而损害国家或公司利益;

(十一)私自收受第三方应向公司交纳的各种往来款项,或私自以各种名义(包括押金、保证金等)向第三方收取现金或支票等,或私自截留票卡销售款、租金、招商款项等,不上交公司财务而谋取个人利益;

(十二)未按公司规定保管公司审批文件、重要资料、银行票据、业务发票、财务印鉴等,遗失并给公司造成损失;

(十三)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公司或公司经营项目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消防事故,造成损失;

(十四)造成公司经济及其他损失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责任追究程序

第七条

责任追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启动责任追究;

(二)组织责任认定;

(三)提出处理建议;

(四)形成处理决议;

(五)实施责任追究。

第八条 启动责任追究。公司各部门对于发现的公司经济及其他方面重大损失的事项或者员工严重违反公司规定的行为通报公司综合事务部,经与综合事务部共同评定为责任追究事项后,报公司总经理或董事长确认后进行责任追究。综合事务部在履职过程中发现公司经济及其他方面重大损失的事项或者员工严重违反公司规定的,可直接报公司总经理或董事长确认后,进行责任追究。

第九条 组织责任认定。经公司总经理或董事长批准后,由公司相关部门会同综合事务部调查取证,确认损失,集体讨论并认定责任性质和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条 提出处理建议。综合事务部根据集体讨论意见后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一条 形成处理决议。综合事务部将处理建议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形成处理决定。

根据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的处理决定,由公司总经理或董事长授权综合事务部在5个工作日内实施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部门申诉。

第四章 罚则 对公司处理不服的责任人员,可按有关规定向相关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责任包括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两种。

(一)责任人的行为是导致公司发生经济及其他损失的主要原因,责任人承担主要责任。

(二)责任人的行为是导致公司发生经济及其他损失的非主要原因,责任人承担次要责任。

第十四条 对责任人的处理措施主要包括:

(一)行政处分。包括警告、降职、撤职、待岗、限期辞职和开除等。

(二)经济处罚。包括扣发绩效工资、工资、福利等。

(三)经济赔偿。包括以工资、福利赔偿损失、缴纳赔偿款等。第十五条 造成公司经济及其他损失的其他情形,由公司根据责任人行为性质和损失金额,给予责任人一定的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对责任人的经济处罚,按以下标准处理:

(一)责任人承担1次次要责任,扣发绩效工资的5-10%;责任人承担1次主要责任或累计承担2次次要责任,扣发绩效工资的10-20%。

(二)责任人累计承担2次主要责任或累计承担4次次要责任,扣发绩效工资的50-100%。

第十七条 责任人对公司的经济赔偿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一)责任人负有主要责任的,按损失发生额的10%计算;

(二)责任人负有次要责任的,按损失发生额的5%计算。公司可通过扣发责任人的绩效工资、工资、福利和要求责任人限期缴纳赔偿款等方式要求责任人承担损失。

第十八条 责任人待岗或处理遗留问题期间,公司每月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责任人工资,责任人不享受其他任何福利待遇。

第十九条 责任人受到撤职处分的,5年内不得担任公司及其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人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公司及其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责任人加重处罚:

(一)经查证确认行为过错情节恶劣,故意或者恶意造成公司损失的;

(二)公司发生经济及其他损失,未及时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导致损失继续扩大的;

(三)干预、抵制公司责任追究工作的。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责任人减轻或免予处罚:

(一)对行为过错有深刻认识,主动交代本人行为过错的;

(二)及时采取措施减少或者挽回损失的;

(三)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相关责任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三条 有证据表明发生的经济及其他损失不是由责任人造成的,责任人不承担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由于自然灾害、战争及宏观政策重大调整等不可抗力或非因责任人主观过错造成的公司重大损失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与国家相关法规和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的规定不一致的,责任追究按照从重原则处理。

第二十六条 向公司举报或反映第二章所列情况的人员,经调查属实的,由公司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中“以上”的表述均包含本数。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综合事务部部负责制订和解释。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五篇:食堂大宗采购制度

葛柘小学食堂大宗物品采购制度

为了规范学校食堂的大宗物品采购管理,提高教育资金的使用效益,进一步治理商业贿赂从源头上预防腐败,促进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制度。

一、采购的基本原则:

1、保证质量,保证物品价格合理。

2、公开程序、公平竞争、公正办事,坚决杜绝“暗箱”操作。

3、统一办理、批量购买,减少中间环节,降低成本,维护学校利益。

二、采购的范围:

米、煤、油等总价在1000.00元以上的物资。

三、采购的方式:

学校自行采购。

四、采购的组织实施:

1、学校食堂大宗物品采购实行计划化管理,需购物品必须向校长提交申请,由校长审批后,方可采购。

2、金额在500元以上的物品采购学校应指派2人以上工作人员进行采购。购物人员应充分收集市场信息,本着节约的原则,货比三家后再定价购买。尽可能集中到批发市场采购。

3、采购物品后,应组织人员进行数量、质量的验收,物品入库前,应由保管人员进行登记入册。

4、物品报销结算单据上必须同时有经办人、验收人、学校负责人签字,结算经费的审批额度以财务规定为准,按财务有关规定进行支付。

5、采购人员在采购过程中,必须廉洁自律,不得收受礼金、礼卡和有价证券,所有“折款、回扣”全部通过合同或发票明示,上交学校财务。

6、学校成立监督组织,对大宗物品采购活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要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学校以一定方式对采购结果进行公示。

5、采购物品的验收,要以样品为准,严格把好质量关。如因实物与样品不符或出现数量不足等问题应按协议精神追究供货方责任并及时报告,经办人不验收或发现问题不报告,必须追究经办人员责任。

海门第一中学食堂大宗物品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