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工伤家属陪护费计算
工伤家属陪护费计算 工伤保险条例 支付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期限按照治疗期间陪护时间计算
第二篇:陪护费怎么计算
陪护费怎么计算?陪护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
陪护费赔偿金额=陪护天数×陪护人数×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职工年平均工资
· “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陪护费的计算期间只限于患者发生医疗事故后的“住院期间”,均以上一事故发生地职工年平均工资为标准按日计算。
陪护费赔偿标准
“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需指出的是,条例作为行政法规,所规定的“一刀切”陪护费计算方式与最高法院 《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5条规定的陪护费计算方式有所不同,该条规定:“经医院批准应以当地的一般临时工的工资标准为限。” 关于此项赔偿费用,应注重:
1、陪护费发生的前提是患者确需专人陪护,例如患者生活无法自理等;
2、陪护人员可以是专门聘请的临时工(护工),也可以是患者家属;
3、《条例》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有一定的差异。最高法院《若干意见》第145条将此项费用称为“陪护人员的误工补助费”,规定“经医院批准专事护理的人,其误工补助费可以按收入的实际损失计算。应得奖金一般可以计算在应赔偿的数额内。本人没有工资收入的,其补偿标准应以当地的一般临时工的工资标准为限。”
4、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5、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6、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7、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靠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而确定护理级别。
8、陪护费赔偿金额=陪护天数×陪护人数×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指患者因发生医疗事故而在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时,医方应支付给患者的膳食补助费用,详细数额是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按司法解释的原意,是指行政级别为“处级”以下的工作人员。其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各地均由规定,如重庆市现规定的出差伙食补助费为12元/天。
第三篇:关于工伤员工住院治疗期间的陪护费问题
关于工伤员工住院治疗期间的陪护费问题
如果员工发生了工伤,在住院期间,其爱人进行陪护,那么,关于公司是否向其支付陪护费问题,HR应怎样理解与处理呢?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通过此点我们能够看出:
⑴前提条件是“生活不能自理”。生活自理程度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具体是哪个级别,是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停工留薪期后)。确认后,按《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标准执行,这是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不是公司负责。
⑵如果员工要求的陪护费,是指在其住院期间其爱人的误工费,那么,应按《工伤保险条例》执行。
对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规定计算。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员工停工留薪期中护理问题,“由所在单位负责”,可以理解为要么派员护理,要么支付护理费。
⑶所在单位负责支付护理费的期间是停工留薪期。公司不负责此后所发生的护理费。公司在此期间支付护理费按什么标准?
《工伤保险条例》没有明确说明。我们认为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所规定的“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是比较适合的,不能以其爱人的误工费来计算。
⑷对于实际操作,公司HR应从员工不能自理级别、住院天数、实际护理时间、其爱人单位联系方式、其爱人工资及缴税证明等角度进行审核。
第四篇:关于工伤员工住院治疗期间的陪护费问题
关于工伤员工住院治疗期间的陪护费问题
如果员工发生了工伤,在住院期间,其爱人进行陪护,那么,关于公司是否向其支付陪护费问题,HR应怎样理解与处理呢?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通过此点我们能够看出:
⑴ 前提条件是“生活不能自理”。生活自理程度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具体是哪个级别,是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停工留薪期后)。确认后,按《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标准执行,这是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不是公司负责。
⑵ 如果员工要求的陪护费,是指在其住院期间其爱人的误工费,那么,边某此种理解是错误的。为什么?因为边某属于工伤,应按《工伤保险条例》执行。[注:对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规定计算。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该员工工伤情况,不适用此规定。
该员工停工留薪期中护理问题,“由所在单位负责”,可以理解为要么派员护理,要么支付护理费。⑶ 所在单位负责支付护理费的期间是停工留薪期。公司不负责此后所发生的护理费。公司在此期间支付护理费按什么标准?《工伤保险条例》没有明确说明。我们认为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所规定的“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是比较适合的,不能以其爱人的误工费来计算。
⑷ 对于实际操作,公司HR应从员工不能自理级别、住院天数、实际护理时间、其爱人单位联系方式、其爱人工资及缴税证明等角度对边某提出的要求、讲述的情况进行审核。需把握的要点即是上面几点讲解。
第五篇:家属陪护告知同意书
家属陪护告知同意书
患者姓名_______性别_____年龄_____科室_______ 床号______
尊敬的患者及家属:
由于患者病情特殊的原因,患者在我院住院治疗需要24小时不间断留人陪床照料,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存在以下情形的患者,其家属都有义务设立专人陪护,需家属陪护的对象:
1、患者年老体弱,生活不能自理或者不能完全自理。
2、患者年幼未成年。
3、病情危重,或需特殊治疗的患者。
4、患者有智力发育障碍。
5、患者存在精神疾病。
6、患者在住院期间突发精神异常者。
7、患者情绪不稳定,行为冲动,有自伤、自杀、伤人、毁物的倾向。
(二)陪护要求:
1、人员要求:陪护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有能力协助治疗护理工作和帮助患者生活起居事务。
2、时间要求:24小时不间断陪护。
3、陪护人员选择:(1)家人(2)专职陪人(持健康证、上岗证)
(三)陪护人员责任:
1、家人不尽陪护义务,导致患者出现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由患者家属承担全部责任。
2、聘请专职陪人,由于陪护人员不尽陪护义务,导致患者出现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由专职陪护人员及所属公司承担责任。
(四)本陪护告知书一式两份,医院、患者家属各保留1份。
(五)有关陪护的必要性和风险,及不尽陪护义务的责任承担,病房护士已经向我详细告知,我(同意/不同意)设立陪护,指定____________ 为我们患者的陪护人。不设立陪护所发生的一切后果我们自行负责。
医师/护士签名:年月日时分
患者/家属(签字):年月日时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