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宁德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宁德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推荐]
【发布单位】宁德市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8-06-17 【生效日期】2008-06-1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福建省
宁德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宁德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卫生局等部门制订的《宁德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六月十七日
宁德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实施意见
市卫生局 市农办 市编办 市发改委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农业局 市审计局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二○○八年五月九日)
根据党的十七大“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要求、国务院第五次全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会议精神、省委、省政府关于“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水平”的部署和2008年全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会议精神,按照《福建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指导意见》的要求,结合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的实际,特制订《宁德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实施意见》。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目标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村居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村居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全面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建立基本医疗卫生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保证广大农民“病有所医”的重要措施之一。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要逐步提高筹资水平,着力巩固和完善制度建设,规范和完善管理体制,健全与完善符合农村实际要求的组织、筹资、基金使用、管理、监督等制度和运行机制,提高保障水平,逐步扩大受益面,推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新的起点上又好又快发展。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基本要求
巩固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必须达到的要求:一是领导高度重视,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纳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规划,纳入公共财政支出预算,纳入干部考核内容,做到认识到位、责任到位、资金到位、工作到位。二是按照《福建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指导意见》、《宁德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实施意见》,制定实施办法,建立规范的统筹补偿方案、基金管理制度、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制度和监管办法、农村居民补偿结算制度、监督管理和公示制度等。三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宣传工作到位,以户为单位知晓率达100%,充分动员农村居民积极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进一步提高参合率。四是确保政府承诺的补助经费及时、足额到位,基金管理规范,运行平稳安全。五是健全和完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卫生、发改、财政等部门要履行好部门职责,加强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创造良好条件。六是整顿和规范农村卫生服务市场,整合农村卫生资源,提高乡镇卫生院服务功能。七是农村医疗救助制度要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有机配合,互相衔接,推广一站式服务。八是加强管理能力和信息化建设。保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有独立办公场所、人员编制、工作经费、办公设备等。建立健全新农合管理信息数据系统,逐步实现定点医疗机构联网运行,做到网络信息实时传输和网上实时监控。
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基本原则
(一)坚持规范运作,巩固提高的原则。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是一项长期、复杂、艰巨的惠民工程,各县(市、区)要按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基本要求,规范运作,巩固和完善制度建设,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提高管理服务水平,保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平稳发展。
(二)坚持政府组织,群众自愿的原则。各级政府要认真履行职责,建立县、乡、村三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责任制,保证地方财政资金投入,科学合理设置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和配备编制、人员。实事求是地宣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特点和主要做法,让农村居民知晓参加合作医疗的权利和义务,增强农村居民的卫生保健意识、健康风险意识、互助共济意识和民主参与监督意识。在自愿的前提下,引导农村居民(含大中小学、农垦系统、华侨农场、良种场、林场、各类开发区中属于农业人口的居民)以家庭为单位、按属地化原则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做好进城务工农民、被征地农民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效衔接,在制度上不留空白。
(三)坚持科学决策,求真务实的原则。综合分析上一年度基金运行基础上,统筹考虑基金收支情况,科学制订补偿方案,提高基金使用率,实现基金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实行以县(市、区)为统筹单位的县办县管形式,要在大病统筹为主的前提下,合理划出一部分基金,用于门诊统筹,适当扩大受益面。补偿方案的确定要统筹兼顾,各县(市、区)之间方案差别不宜过大,要注意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四)坚持公平公正,公开便利的原则。每一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居民享有公平公正受益的权利。基金管理严格实行办事公开制度,资金筹集与支出向群众公开,鼓励农民群众参与监督,接受法律、民主、社会舆论监督;强化医疗服务监管,控制医疗费用;提高信息化水平,便民利民,简化手续,提高办事效率,真正让农村居民方便、受益。
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的基本内容
(一)管理体系建设
1、加强行政管理体系建设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监督等工作。健全市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的组织、指导、评价机制。
市本级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各有关部门领导为成员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领导小组;各县(市、区)成立由县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居民代表组成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负责协调各有关单位贯彻落实中央、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方针政策和工作部署。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领导小组和各县(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设立办公室,具体工作由有关职能科室承担。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顺利推进、平稳发展。
2、加强经办机构建设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人员编制由县(市、区)在现有事业编制总量中调剂解决,按程序报机构编制部门审批。人员和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予以安排。县(市、区)经办机构可在乡镇委托有关机构办理日常业务。
要按照国务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基本原则和政策要求,明确政府相关部门、经办机构及定点医疗机构的权利、义务,规范管理行为,保障参合农民的合法权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中心均不得从合作医疗基金中提取管理、服务费用,确保所有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参合农村居民的医疗费补偿,切实保证农村居民最大受益。
3、加强制度建设的指导和技术支持
市卫生行政部门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技术指导组。技术指导组重点做好跟踪指导、资料汇总、评估和业务骨干的培训工作,不定期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收集资料,技术指导、评估分析与答疑,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及有关重大问题,提出政策、措施建议。
(二)建立筹资水平稳步增长的保障机制
1、个人缴费。农村居民的缴费水平随着收入水平的增长而提高。从2008年起,农村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从每人每年10元提高到20元。由于今年农民个人缴费工作已经结束,2008年农民个人缴费标准仍按每人每年10元。2009年起农民个人缴费标准按每人每年20元。经济条件好、农民收入高的县(市、区),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上可提高缴费标准。
2、政府资助。从2008年起,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标准从每人每年50元提高到80元:省(含中央)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60元,县(市、区)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20元。今后随财政收入增长逐步提高。经济条件较好的县(市、区)级财政可适当增加资助,提高筹资总额。县(市、区)应将政府承诺资助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费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建立稳定、长效的工作运行机制。
个人缴费和政府资助的资金全部按规定时间进入基金账户,统一管理。
(三)基金收缴与管理
1、管理方式。严格执行省财政厅等部门制订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和会计核算办法。各县(市、区)要选择网点覆盖广、信誉高、服务好、优惠条件多的国有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作为县(市、区)基金代理银行,财政部门应当在代理银行设立独立的基金专用账户(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用账户应与社保等基金专用账户分开)。所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全部纳入代理银行基金专户储存、管理。县级经办机构按月填写用款申请书,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对用款申请材料审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时间将基金从财政专户拨付到县级经办机构开设的支出户。经办机构负责审核兑付补偿。实现基金收支分离,管用分开,封闭运行,不得挤占挪用。一旦发现挪用挤占或贪污基金等违法犯罪行为,要依法严处。
2、收缴方式。农村居民个人缴费及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单位、个人资助的资金,由乡镇政府组织收缴,及时缴存收入户,并与银行签订协议,明确收入户资金余额月末全部划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农垦系统、华侨农场、良种场、林场、各类开发区参合的农村居民缴费资金由单位统一收缴,集中向所在县(市、区)交纳。积极探索农民个人缴费方式,简化程序,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建立安全稳定的筹资机制。可在农村居民自愿参加并签约承诺的前提下,由收缴部门一次性代收;农村居民个人自愿,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可以由村民自治组织代为收缴农民的个人缴费,并及时缴存收入帐户。不论采取何种缴费方式,都必须向农村居民开具由省级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专用票据,并及时、足额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含利息)存入财政专户。
建立政府资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专项资金拨付、使用核查制度。各级财政资助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专项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实际人数和资助标准核定后,每季度的第一个月将本季度资金拨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当年省、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资助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专项资金必须在当年第四季度第一个月内全部拨入基金专户。市、县(市、区)应足额落实承诺的政府资助资金。各县(市、区)不得弄虚作假,套取上级财政补助资金,一旦发现要严肃查处。
(四)补偿标准和报帐方式
按照福建省卫生厅、财政厅《关于完善福建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的意见》的要求,做好我市新农合统筹补偿方案。在大病统筹为主的原则下,统一采取住院统筹加门诊统筹模式,对住院和部分门诊重要病种医疗费用进行补偿。筹资总额扣除风险基金后,分别按住院统筹基金80%、门诊统筹基金20%设立,基金累计结余达到当年筹资总额10%的,按当年筹资总额分别设立住院统筹基金和门诊统筹基金。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尽力保障、略有结余的原则,根据上一年度基金运行情况、当年筹资总额和参加新农合后农村居民就医需求增加等情况,科学合理适时地调整和完善补偿方案,确定住院统筹和门诊统筹补偿的起付线、封顶线和补偿比例,提高基金使用率。今年要全面开展门诊统筹,最大限度提高参合农民的补偿水平和受益面。门诊统筹病种在省定的10种病种范围内选择、确定,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扩大门诊统筹的范围。在同一筹资水平内各县(市、区)之间的补偿水平不宜差异过大。综合运用起付线、补偿比例和补偿范围等方法,引导病人就近到县(市、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采取倾斜措施,优先鼓励农民在乡镇卫生院就医。要适当提高中医药服务的补偿比例,引导农民选择安全、有效、价廉的中医药服务。县(市)内定点医疗机构无法诊治的特大病种,确需转到上级医疗机构住院的,经严格审查批准,其住院费用可以比照县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补偿比例予以补偿。
各县(市、区)历年新农合基金累计结余(含风险基金)一般应不超过当年筹集的统筹基金总额的25%,其中当年结余一般应不超过当年筹资总额的15%(含风险基金)。风险基金按当年筹资总额的3%提取,应留存在新农合基金财政专户,累计规模保持在当年统筹基金总额的10%以内,主要用于弥补基金非正常超支造成的基金临时周转困难等。动用风险基金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申请报批。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新农合结余基金(含风险基金),不得以结余的基金抵充下一年度政府承诺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助资金及农村居民个人缴费。
农村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先由定点医疗机构初审并垫付规定补偿资金,定点医疗机构定期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报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应及时审核支付定点医疗机构的垫付资金,保证定点医疗机构的正常运转。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在审核医疗费用账目时,如发现定点医疗机构有违反相关规定的兑付,已发生不应报销的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
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网络管理系统未建立之前,农村居民到县级以上(或县外)医疗机构就医,一般先自行垫付有关费用,再由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按相关规定及时审核、补偿兑付。有条件的地区可与县外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协议,通过网络数据传输审核,先由县外定点医疗机构垫付补偿资金,后与新农合经办机构结算。
加快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化网络建设。依照《卫生部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系统建设的指导意见》,在扩容的基础上,依托医保网络和设备平台,建立市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操作平台,在市卫生行政部门成立异地就医费用结算中心,以县为单位统筹进行参合农民住院费用的结算,加快定点医疗机构与县级经办机构联网运行,实现网上审核补偿兑付、监管和信息传输,实现农民群众就医即时报销。要保证信息安全和根据工作需要共享信息资源。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资源属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政府主管部门共享、检查新农合信息系统资源。
(五)监督机制
逐步建立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监督为主,内部监督、财政监督、审计监督以及社会监督有机配合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管体系。建立定期汇报、公示、举报、审计和通报制度,形成政府主导、部门负责、农村居民参与和社会共同关注的监督管理长效机制。
1、监督机构。县(市、区)、乡镇可根据本地实际,成立由人大、相关部门和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居民代表共同组成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其中农村居民代表不低于总人数的20%,并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主要职责是负责定期检查、监督基金使用和管理以及新农合政策执行情况,每年至少2次;定期组织评估本县(市、区)实施办法。
2、监督措施。按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布置,相关部门每年应对各县(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新农合制度建设及资金到位、使用情况,通报各县(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情况,并向省、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县(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要定期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和省、市领导小组汇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收支(包括各级财政专项基金到位情况)、使用情况;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要定期向监督委员会、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和政协汇报或通报工作,主动接受监督。
要采取张榜公布、媒体发布等方式,定期向社会公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具体收支、使用情况,保障农村居民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各乡镇、各建制村要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收缴、支付情况作为乡镇政务、村务公开的重要内容,至少每季度张榜公布一次,接受村民监督。要畅通信访渠道,健全举报、投诉、查处制度,设立投诉电话,对于投诉事项,有关机构要及时给予答复。县级审计部门每年定期对本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和收支情况进行审计,要特别注重对各级财政资助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专项资金到位情况实行监督。市审计部门对县级不定期进行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并根据规定程序和情况公开审计结果,对存在的问题应及时督促纠正。各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及相关部门要自觉接受并配合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
各县(市、区)要定期组织检查和评估。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农村居民参合率是否保持基本稳定、农村居民缴费管理是否规范、各级财政补助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拨入新农合基金财政专户、基金管理是否安全有效,基金运行是否规范、基金使用是否合理、经办机构是否健全、信息网络系统是否完善、农民就医结报是否及时方便、医疗服务费用是否有效控制、农村居民医疗负担是否有所减轻等。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组织整改,重点加强制度和机制建设。
3、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责任追究制度,对资金不落实、到位不及时,挤占、拖欠、扣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费和其他徇私舞弊的行为,以及经办机构人员不到位、措施不力、管理混乱等问题,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并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对贪污、浪费、挪用、骗取新农合基金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典型的案例要坚决曝光。构成犯罪行为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与农村医疗救助等制度的衔接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健全和完善农村困难家庭医疗救助制度,落实农村低保对象、五保对象、农村重点优抚对象、革命“五老”人员医疗救助和补助政策,并做好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衔接,推广“一站式服务”。资助医疗救助和补助对象缴纳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应负担的资金,同时对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再给予适当的医疗救助或补助。充分发挥医疗救助或补助的作用,尽量减少基金结余。通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医疗救助的协调互补,缓解贫困农村居民“病有所医”的问题。
开展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试点,探索失地农民、外出务工农民等特殊群体参合或参保的有效衔接办法。处理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同扶贫助残、孕产妇住院分娩、计划生育和医疗救助、补助以及其他相关政策的关系,做到各项制度相互衔接,相互促进。建立计划生育家庭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制度,对农村独女户和二女节育户个人缴费资金由政府统一补助。县(市、区)应将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孕产妇住院分娩费用纳入基金的补偿范围,按同等的住院补偿比例予以补偿;要按照省政府《福建省农村困难家庭医疗救助试行办法》的规定,将农村低保对象的孕产妇住院分娩纳入医疗救助范围,以提高住院分娩率,降低孕产妇死亡率。
六、加强定点医疗机构医疗综合服务能力建设和医药费用的监管
加大我市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力度,市发改委会同卫生、财政等部门组织实施“省年百所乡镇卫生院改造提升工程”,改善农村卫生基础设施;深化县级以上医院对口帮扶乡镇卫生院工作,探索建立城市支援农村卫生的长效机制;加强农村卫生人才队伍建设,为乡镇卫生院定向培养卫生技术人员。积极推广适宜技术,发挥中医药特色与优势,提高医疗服务能力。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有效开展农村医疗机构及其服务行为的外部监管。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制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引入竞争机制,建立严格的准入和退出制度;要根据全省统一的新农合基本诊疗和用药目录等严格监管医疗机构服务行为,定点医疗机构目录范围外医药费用超过规定比例的,当年医疗机构评价不合格,并且延期参加医院的等级评审。农村医疗机构要切实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疾病检查、治疗、用药等方面的规范、制度及行之有效的自律机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要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具体的服务人群、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医疗费用结算办法、医疗费用支付标准以及医疗费用审核与控制为主要内容的协议,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要建立定点医疗机构监测指标评价体系,定期考核、评估。
各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要立足于为民、便民、利民,转变观念,端正医风;建立内部监督机制,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严格执行诊疗规范,严格控制参合农村居民就医不可报销医疗费用比例,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使有限的资金发挥最大的效益。卫生部门要加强农村医疗机构的医疗质量管理和药事管理,制订和完善诊疗规范,严厉打击非法行医,保证农村居民医疗安全、经济、有效。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医疗卫生机构的价格监督,严厉查处价格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控制农村医药费用的不合理增长,减轻农村居民医药费用负担。
七、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的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把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作为实现党的十七大确定的“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重要目标和建立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使全体人民“病有所医”重大任务的重要措施抓好落实,切实加强领导,提高认识,组织好各方力量,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在新的起点上又好又快发展。
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卫生部门要充分发挥主管部门作用,加强政策指导,切实强化定点医疗机构管理;要注重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发挥中医药的优势和作用。机构编制部门要按照机构编制管理有关规定,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机构编制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牵头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管理系统网络建设,并加强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筹集和监管,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安全。农业及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配合做好宣传推广工作,协助对筹资的管理,监督资金的合理使用。民政部门、老区办要做好农村困难家庭医疗救助、重点优抚对象及革命“五老”人员医疗补助工作,主动衔接、支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处理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关系,明确权责,避免出现“空白区”或“重叠区”,支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配合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管理系统网络建设,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城乡医疗救助与补助等工作的衔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农村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管工作,规范农村药品和医疗器械供应渠道,做好农村基本用药定点生产、供应工作,保障农村居民用上安全、有效药品;规范药品和医疗器械采购、贮存和使用行为。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二篇: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
评选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重点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自2005年市劳动模范评选表彰大会以来,全市人民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同心同德,奋发图强,艰苦创业,开拓进取,为构建和谐社会、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东北翼中心城市不懈努力,各行各业、各条战线涌现出一大批业绩突出的先进模范人物。为了表彰先进,弘扬先进,进一步调动全市人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全力推进环三都澳区域发展,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市政府决定评选、表彰一批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从新的历史起点出发,坚持面向基层,面向生产和工作第一线,面向各条战线和社会各个阶层,坚持标准,严格程序,保证质量,通过评选表彰大力弘扬劳模精神,激励和鼓舞全市人民为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东北翼中心城市、推进环三都澳区域发展、构建和谐宁德做出更大贡献。
二、推荐评选范围
2005 年以来,在我市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工人、农民、科教人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驻宁无军籍职工及其他社会各阶层人员。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结构原则上要求与社会结构、经济结构、所有制结构相适应。
三、评选条件
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必须是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坚持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爱岗敬业,奋发进取,勇于创新,甘于奉献,在我市的经济建设、社会建设、文化建设、政治建设、构建和谐社会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在干部群众中享有良好信誉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推动开放型经济发展以及在深化改革、开拓国内外市场、推进体制和经营管理创新、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者;
(二)在技术创新、技术改造、开发新产品、开展合理化建议、推动自主创新、在提升劳动技能和提高劳动生产率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者;
(三)在发展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勤劳致富、推进农业现代化和新农村建设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者;
(四)在科研、教育、文化、卫生、体育、计划生育等各行各业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者;
(五)在抗灾抢险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者;
(六)在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和重点工程建设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者;
(七)在促进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维护社会安定稳定、保护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者;
(八)在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规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扶贫解困方面,在增进民族团结、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者;
(九)在勤政廉政和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建设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者;
(十)在其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者。
四、名额分配原则及评选方法本次评选表彰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120名,名额分配以2005年名额为基数,根据各县(市、区)经济发展情况、城镇职工人数和农村劳动力人数作适当调整。市直机关单位(蕉城片区)、东侨开发区和重点工程项目单列,按照评选条件,推荐出本县(市、区)范围内(包括中央、省、市各部门在各地的单位)的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人选。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工作推荐评选要面向一线,面向基层。一线职工比例应高于50%;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及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比例不超过20%;农民比例按20%掌握。要坚持推荐评选群众公认的先进代表,要兼顾各行各业、各类人员(特别是青年、妇女、农民工和少数民族)的比例。
五、授予荣誉称号的对象和奖励办法
“宁德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授予的对象:凡符合评选条件,并经批准的企业人选、农民人选,授予“宁德市劳动模范”称号;机关、事业单位人选,授予“宁德市先进工作者”称号;对其他人选,比照上述原则分别授予相应的称号。对经批准的宁德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由宁德市人民政府表彰,颁发奖章和证书,并给予一次性奖励。
六、评选工作的几项要求
(一)评选表彰宁德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是全宁德市人民政治生活中一件大事,各县(市、区)、东侨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制定方案,扎实做好推荐评选工作。要把推荐评选表彰工作与弘扬劳模精神结合起来,推动各行各业形成比工作、比干劲、比成绩、比风格的竞赛局面,推动全社会形成“劳动光荣、知识崇高、人才宝贵、创造伟大”的良好风尚。
(二)推荐评选宁德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按照“以块为主,以条为辅,条块结合”的原则,市直机关各部门可以将本单位符合评选条件的先进人选向市评模办推荐。各地推荐工作要面向一线,面向基层,具体名额比例按名额分配原则执行。
(三)推荐评选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标准,严格程序,接受群众监督,努力提高评选透明度,严格把好逐级推荐评选和审核关,确保评选质量。推荐人选必须通过一定的民主程序,包括应经职工(代表)大会、居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自下而上产生,做到群众公认。推荐人选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要在本单位及当地媒体进行公示。
(四)被推荐的人选是企事业单位(含乡镇企业、民营企业)负责人的必须经过当地县(市、区)工商、税务(国税、地税)、劳动保障、安监、质监、环保、综治、人口计生、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签署意见。推荐人选是党、政、群领导干部的,须经综治、纪检、监察、人口计生部门签署意见,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有关部门同意。推荐评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该单位原则上应是县级以上文明单位。被推荐的一线职工和农民人选,必须经过当地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签署意见。
(五)在评选时限内,凡违反国家政策、法规,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严重职业危害,拖欠职工工资,因劳动纠纷而引发群体性上访,不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未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或欠缴职工社会保金的企事业单位,其负责人不能参加评选。要通过此次评选表彰活动,广泛宣传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先进事迹,大力弘扬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崇高品质和开拓创新精神,充分发挥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激励和导向作用,掀起学先进、赶先进热潮;进一步动员全市人民以先进模范人物为榜样,振奋精神,与时俱进,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和海峡西岸经济区东北翼中心城市建设而努力奋斗。
宁德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具体推荐评选办法、推荐审批程序、工作进度要求和表彰大会召开时间等具体事项由宁德市评模办另行通知。
附件:2009年宁德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推荐评选名额分配表
宁德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附件
2009年宁德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推荐评选名额分配表 其 中
县(市、区)总 名 额 职工劳模农民劳模 蕉 城1293 古 田1293 屏 南862 周 宁862 寿 宁972 福 安17134 柘 荣752 福 鼎16133 霞 浦13103 市 直1212 东侨开发区33 其 它
(含重点工程建设)33 合 计1209624 注:各县(市、区)推荐评选名额中须含中央、省、市属驻当地单位人选。
抄送:市委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法院,市检察院。各民主党派。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9年2月27日印发 主题词:文秘工作 人事 模范 通知
第三篇: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
【发布单位】宁德市
【发布文号】宁政办〔2007〕188号 【发布日期】2007-09-17 【生效日期】2007-09-1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福建省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意见的通知
(宁政办〔2007〕18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单位:
市教育局、市委编办、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制定的《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七年九月十七日
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
市教育局 市委编办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市人事局
(二○○七年七月)
为全面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若干意见》、《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精神,进一步巩固我市义务教育发展的成果,缩小城乡之间教育差距,实现城乡义务教育相对均衡,现就进一步推进我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指导思想与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切实办好每一所学校、关注每一个学生为宗旨,以城区薄弱学校改造和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为主线,合理配置经费、设施、设备、教师等办学资源,努力缩小义务教育在县域之间、城乡之间、校际之间和学生群体之间的差距,最大限度地维护和体现社会主义教育的公平性,使义务教育真正实现持续、协调、均衡发展。
(二)基本原则?
1、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各级政府要统筹规划,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纳入政府工作的整体规划之中,统筹规划义务教育与地方经济社会的发展;各县(市、区)政府要对均衡发展的各项任务制定出具体的目标和实施步骤,有计划、有步骤地实现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2、政策倾斜,扶持弱校。农村学校、城镇薄弱学校和弱势群体的教育问题是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过程中的重点和难点。各级政府要针对这些重点和难点制定倾斜政策,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薄弱学校改造,加快农村教育发展,扶持弱势群体,尽快解决区域之间、城乡之间和群体之间教育不均衡现象。
3、注重内涵,办出特色。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不仅要关注学校办学条件、师资水平相对均衡的问题,更要关注学校的内涵发展。要积极鼓励学校大胆进行教育教学改革,促进每一所学校办出自己的特色,为学生的成长开拓空间,为学生的个性发展提供条件。
4、协调发展,全面提高。在实施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过程中,不仅要将着力点放在扶持农村学校和城镇薄弱学校上面,还要提升优质学校,开发优质教育资源,带动薄弱学校发展,使每一所学校每一个学生都在原有基础上得到全面的、充分的发展。
(三)发展目标?
蕉城、古田、福安、福鼎、霞浦等5个县(市、区)和屏南、周宁、寿宁、柘荣等4个县分别于2012年和2015年底前基本实现区域内的义务教育均衡发展。逐步实现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化,区域内中小学管理水平、师资队伍、教育质量基本均衡。基本实现校校“四有”目标,即有符合办学规模要求的校园用地和教学用房,有合格的教师,有合格的实验室、图书馆(室)和配套的教学仪器设备,有卫生安全的食堂和宿舍。
二、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主要任务与措施
(一)强化政府职责,建立保障机制
1、强化责任,各司其职。各县(市、区)要建立完善组织协调机制,由政府主要领导亲自抓,经常深入调查研究,了解民情,及时作出决策,加强工作指导,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与问题,抓好工作试点,以点带面,总结推广。教育行政部门要制定规划,提出各项政策措施,充分发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中的职能作用,加强沟通协作,争取各方面的支持。发展改革部门要切实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在项目安排上给予重点支持。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公共财政保障职能,为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的落实和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提供资金支持。人事编制部门要加强教师编制管理,及时做好编制的调整工作,合理配置教师资源,加强农村教师队伍建设。其他有关部门也要根据各自的职能,大力支持和配合,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2、确保教育经费法定增长。义务教育由政府负全责,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落实教育经费“三个增长”和新增教育经费主要用于农村的要求,在经费投入上对薄弱学校的改造采取倾斜政策。确保教师特别是农村教师增资、医疗保险、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补贴、班主任津贴等政策性待遇落实到位。2007年开始,扩大“两免一补”的享受范围。2008年,全市农村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全部达到省定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2009年,执行中央出台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标准定额。2010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按照中央基准定额全部落实到位。
3、足额征收和依法管理使用城市教育费附加。加大城市教育费附加征收力度,做到应征尽征,确保所征费用全部依法管理使用。城市教育费附加主要用于改善办学条件,各级政府不得改变城市教育费附加用途,不得用于抵顶财政预算内拨款。完善城市教育费附加统一分配管理办法,统一纳入部门综合预算,城市教育费附加支出预算需报人大审批后执行,建立健全城市教育费附加项目审批制度,确保城市教育费附加在均衡教育资源配置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
4、加强对农村税费改革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严格按照国务院、省政府的规定,必须确保农村税费改革专项转移支付中用于农村义务教育补助的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全部用于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布局调整、公用经费和改善办学条件,以及民办教师退养补助,不得用于支出教职工工资、福利、奖金等,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截留、挪用,不得抵顶财政预算内拨款。
(二)采取有力措施,缩小办学差距
5、科学规划、调整布局。各县(市、区)对本地办学条件低于基本要求的薄弱学校,要制定限期改造计划,集中力量加快薄弱学校改造进程,尽快使辖区内薄弱学校逐年减少。要充分发挥具有优质教育资源的公办学校的辐射、带动作用,采取与薄弱学校整合、重组、教育资源共享等方式,促进薄弱学校的改造。要适应各地加快推进城镇化建设、调整乡村建制和人口变动等新的形势,合理配置好公共教育资源,在新建、扩建和改建学校时,适当调整和撤销一批生源不足、办学条件差、教育质量低的薄弱学校,并解决好人口集中的乡镇、县城及周边学校的班生额过大的问题。
6、加强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2010年前,全市新建、改建、扩建寄宿制学校280所。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分类规划好寄宿制学校建设。结合薄弱学校改造,制定以乡(镇)中心学校为重点的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总体规划和推进目标。要严格寄宿制学校的管理,及时消除各种安全卫生隐患,确保学生在校的安全。
7、大力实施农村远程教育工程。2007年,构建遍及全市农村的远程教育网络,使农村所有初中都具有计算机教室,所有中心小学都具有卫星教学收视点,所有小学教学点都具有教学光盘播放设备和成套教学光盘。在扩大基础设施全面覆盖的同时,要以应用为核心,抓好教师培训、经费保障、资源建设等各项工作,充分发挥“农远工程”对农村教育跨越式发展的历史性推动作用。
8、积极推进中小学危房改造工作。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闽财教〔2006〕80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确保今后每年新产生的危房得到及时改造和维修,稳步建立长效机制。鉴于学校危房改造工作的特殊性,各县(市、区)政府要协调有关部门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尽量简化手续,减免有关规费。有关手续涉及市直部门的也应同样给予大力支持,积极办理。
(三)调整优化结构,推进队伍建设
9、全面提高教师和管理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以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为中心,以调整优化教师队伍结构为主线,全面加强农村学校和城镇薄弱学校教师和校长队伍建设。要选派德才兼备、进取心强、具有开拓意识的管理干部充实农村学校和城镇薄弱学校领导班子,组织一批农村学校或城镇薄弱学校的校长到优质学校跟班学习,建立中小学校长定期交流轮换等制度,帮助农村学校和城镇薄弱学校提高管理水平。建立城乡学校教师合作交流对口支援机制。鼓励和引导城镇办学水平较高的学校与农村中小学(含中职学校)建立长期稳定的“校对校”对口支援关系,高校和市直普通中小学分别与2所农村中小学结成对子;省一、二级达标普通高中与2所以上的农村中小学结成对子,开展对口支援工作;各县(市、区)城区中小学至少与1所农村中小学建立对口支援关系。要大力组织开展城乡中小学教师“双向交流”,城区中小学有计划地组织中青年(45周岁以下)骨干教师到“双向交流”的农村中小学任教,发挥骨干教师的示范作用;农村中小学也要相应选派优秀教师到“双向交流”的城区中小学跟岗学习、进修提高。
10、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短期支教活动。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因地制宜拓宽支教渠道,发动各方面参与,开展形式多样、灵活有效的支教活动。挖掘优质资源开展智力支教,教育行政部门每年都要牵头组织“特级教师、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送教下乡”系列活动,发挥名师的引领辐射作用,要结合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的实施,积极开发优秀教师示范课远程课件和教学光盘,将城镇优质教育资源送到农村中小学,实现优质教育资源的共享。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农村中小学的实际需要,就近组织城镇中青年骨干教师到农村中小学兼课、带教或“走教”,缓解农村中小学师资不足和学科结构失衡的矛盾。从2007 年开始,城镇小学教师晋升中学高级教师职务,以及中小学教师参评设区市级以上优秀教师和特级教师应有在农村中小学任教1年以上的经历。继续实行中学教师晋升高级教师职务服务期制度。
11、加强辖区内教师资源的统筹管理和合理配置。根据农村中小学生源变化和学校布局调整等情况,适时调整农村中小学教师编制,各县(市、区)要根据《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全省农村小学分散教学点专任教师编制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委编办〔2003〕145号精神,对省下达我市农村小学分散教学点专任教师编制1720名(其中:蕉城140名、古田270名、屏南138名、周宁112名、寿宁150名、福安340名、柘荣30名、福鼎260名、霞浦280名),真正做到专项专用,不得从中挤占。要合理配置寄宿制学校的校医、生管人员。要根据农村教育事业发展和教师队伍变化情况,按照有关规定,从稳定农村教师队伍的角度出发,合理调整农村中小学中、高级教师岗位的结构比例,对农村特别在边远山区工作的中小学教师,已评上高级职称的,聘任时予以倾斜。要采取有力措施,实现同一区域同类教师工资待遇基本相同,建立乡村教师补贴制度,根据农村学校所在地区的艰苦状况,确定若干地区类别,制定农村中小学教师补贴政策,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12、进一步加强教师的继续教育工作。充分发挥市、县(市、区)教师培训机构功能作用,开展以“新课程、新技术、新方法”和师德教育为主要内容的新一轮教师全员培训,重点加强农村学校和城镇薄弱学校骨干教师培训。积极推进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和教师网络联盟计划,充分发挥现代信息技术和计算机网络在教师培训中的作用,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广泛性。帮助农村学校、城镇薄弱学校建立校本研修制度。教师继续教育形式与内容的选择及验印由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教师培训经费要纳入财政预算,确保各县(市、区)按教师工资总额的1.5%-2.5%核拨中小学教师培训经费外,要多渠道筹措培训资金,保证农村教师新课程培训和农村骨干教师培训的需要。
(四)推进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
13、积极推进课程改革。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要认真执行国家课程计划,面向全体学生,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促进教育公平。按照义务教育课程方案要求开齐开足课程、上满学时,不得挤占音乐、体育、美术和社会实践等课时。保证全体学生都能接受到国家规定开设且适宜于自身发展要求的各种教育内容,体验和经历到这些教育的全过程,促进其全面发展。
14、注重教育与教学研究,要以新课改为导向,立足课堂教学改革,积极探索和改革课堂教学策略、方式方法和手段,提高课堂效率。切实转变教师的教育理念、教学方式方法,指导和培养学生养成良好的学习方法和习惯,注重学生创造性思维和实践能力的培养。关心学习困难的学生,有针对性地加强个别辅导和指导,切实做到面向每一个学生,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15、积极推进现代学校制度建设。坚持以学校发展为本,以学生发展为本,明确学校举办者、管理者与办学者各自的行为规范和权限,逐步形成政府“以学校发展为中心、依法治教、宏观管理”,学校“以教师发展、学生发展为中心,依法自主管理、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学校发展、管理与监督的机制。?
16、鼓励和支持学校努力办出特色。鼓励和支持不同学校坚持与时俱进,积极创新,以不断超越的发展意识,立足于自身的基础与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努力办出自己的特色。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正确引导各类优质学校在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努力提高教育质量等方面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推动义务教育不断向更高水平迈进。?
17、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坚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免试就近入学,县城城关所在地要根据城镇化进程、新区开发、人口变动等因素,适时调整中小学招生片区,确保学生平等受教育的权利,力争在3年内解决县城所在地的择校问题,有效遏制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之风蔓延的势头。取消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任何达标示范评估活动,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变相举办重点学校。严格禁止小学、初中举行或者变相举行与入学挂钩的选拔考试或测试,严格禁止以改制为名实行高收费,并以考试的方式择优选拔新生。严格禁止以实验班、特长班等名义举办重点班、快慢班。要加强考试评价制度的改革,推动学生学业考试成绩等级评价和综合素质评价相结合的中考改革;推进和完善中招改革,逐步将优质高中的招生指标分配到初中学校,促进优质高中教育资源的均衡分配,使薄弱初中的毕业生也能共享优质高中的教育资源,逐步杜绝初中学生的择校现象。以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为着眼点,今后只有通过省级验收,实现“双高普九”的县(市、区),或者“对县督导评估”获得省级优秀等级的县(市、区),方可申报省级示范性高中和一级达标高中的评估。“对县督导评估”获得市级优秀等级的县(市、区),方可申报二级达标高中的评估。?
(五)落实相关政策,关注弱势群体
18、落实国家、省资助贫困家庭学生的各项政策。2007年争取全市低保家庭中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都享受“两免一补”,对特殊教育学校、特教班和随班就读的残疾学生实施免费义务教育。落实“两免一补”助学资金和对残疾学生实施免费义务教育资金由省、市、县三级财政共同承担的新机制。寄宿生生活补助费由市、县(市、区)共同分担,列入财政预算。建立农村少数民族义务教育阶段助学金制度。逐步拓宽农村扶困助学筹资渠道,广泛动员和鼓励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捐资助学;鼓励“希望工程”、“春蕾计划”等,继续做好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工作。
19、重视解决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问题。坚持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认真做好流动人口子女义务教育工作,依法保障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流动人口子女就学工作的领导和统筹,将流动人口子女就学作为当地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工作内容,纳入教育工作计划,统筹安排并采取措施为其就学创造条件,合理安排并协调、督促、指导招生学校做好流动人口子女就学的接收和教育教学工作。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其入学条件等方面应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有关部门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乱收费,对家庭确有困难的学生,学校应酌情准予缓交或减免费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维护流动人口子女在学校的正当权益,在接受教育、参加团队组织、评优选先、参与文体等各项活动及实行奖励处分等方面与当地学生同等对待。要加强对以接受流动人口子女为主的民办学校的扶持和管理,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师资力量、教育教学等方面给予积极指导,帮助完善办学条件,逐步规范办学。地方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等部门还应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及时解决进城务工就业农民托留在农村的“留守儿童”在思想教育、就学、生活等方面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20、进一步加强特殊教育工作。要切实将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纳入“两基”巩固提高和“双高普九”工作中。市、县(市、区)各级政府都应设立特殊教育专项资金,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改善特教学校的办学条件。不断提高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水准,逐步完善以特教学校为骨干,以特教班和随班就读为主体的特殊教育新格局,建立残疾儿童随班就读支持体系。积极发展残疾儿童、少年学前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
(六)加强督导检查,推进均衡发展
21、加强教育督导工作。坚持督政与督学相结合、督政为主的方针,将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纳入“双高普九”、“对县督导”、“党政领导考核”督导评估体系,市、县(市、区)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对各地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进行督导评估。不断完善评估结果通报、限期整改、问责奖惩等制度,督导评估结果作为单位和领导评先、评优、晋级、表彰和奖励的重要依据。市政府每两年专项奖励在教育工作中取得显著成效的县(市、区),其中获市督导评估优秀的奖2名、各奖励10万元,良好的奖2名、各奖励5万元。对评估不合格的县(市、区)予以“黄牌警告”,其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在教育工作考核时定为“不合格”,督导结果向社会公布。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四篇:宁德市人民政府公文格式细则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宁德市人民政府公文格式细则》的通知
宁政办〔2012〕217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东侨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和《党政机关公文格式》(GB-T 9704—2012),现制发《宁德市人民政府公文格式细则》,用以规范市人民政府公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的制发工作,并对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直属机构的公文制发工作加以指导。现将该细则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1 年印发的《宁德市人民政府公文格式细则》同时废止。
附件:宁德市人民政府公文格式细则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7月28日
—1— 宁德市人民政府公文格式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和《党政机关公文格式》(GB-T 9704—2012),结合公文处理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宁德市人民政府制发的发文字号为“政府令”、“宁政”、“宁政文”、“宁政函”的公文和“市长办公会议纪要”、“常务会议纪要”、“专题会议纪要”等,以及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制发的发文字号为“宁政办”、“宁政办函”的公文和“内部情况通报”等。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市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的公文。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直属机构可以参照执行。
第二章 公文用纸与排印要求
第四条 公文用纸一律采用国际标准 A4型纸(规格210mm×297mm)。公文用纸天头(上白边)为:37mm±1mm,公文用纸订口(左白边)为:28mm±1mm,版心尺寸为:156mm×225mm。
第五条 排版规格正文用3号仿宋体字,文中如有小标题可以用3号小标宋体字或黑体字,一般每面排22行,每行排28个字。
第六条 本细则将版心内的公文格式各要素划分为版头、主体、版记三部分。公文首页红色分隔线以上的部分称为版头,包括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等部分;公文首页红色分隔线(不含)以下、公文末页首条分隔线(不含)以上的部分称为主体,包括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等部分;公文末页首条分割线
—2— 以下、末条分割线以上的部分称为版记,它包括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印发日期等部分。页码位于版心外。
第七条 公文一般缮印在 A3 纸折页上。若公文篇幅可以在两面内表述,也可以缮印在一张A4纸上。不得在A3纸折页中插页。
第三章 机关代字为宁政、宁政文、宁政办公文格式
第八条 涉密公文(包括绝密、机密、秘密)均需标注份号。份号用6位3号阿拉伯数字,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第一行。
密级和保密期限用3号黑体字,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第二行;保密期限中的数字用阿拉伯数字标注;密级和保密期限之间用“★”隔开(见格式一)。
第九条 紧急程度用3号黑体字,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如需同时标注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按照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的顺序自上而下分行排列。
第十条 发文机关标志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发文机关标志居中排布,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为35mm,即发文机关标志上边缘至上页边为72mm。使用红色小标宋体字。字号不得大于18mm×15mm,以醒目、美观、庄重为原则。
联合行文时,可以并用联合发文机关名称,一般主办机关排列在前;也可以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如需同时标注联署发文机关名称,“文件”二字应当臵于发文机关名称右侧,以联署发文机关名称为准上下居中排布;行政机关与同级或相应的党的机关、军队机关、人民团体联合行文,按照党、政、军、群的顺序排列。如联合行文机关过多,必须保证公文首页显示正文(见格式五)。
第十一条 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和序号组成,编排在发文机关标志下空二行位臵,居中排布。年份、发文顺序号用阿拉伯数字标注;年份应当标全称,用六角括号“〔 〕”括入;发文顺序号不加
—3— “第”字,不编虚位(即 1 不编为 01),在阿拉伯数字后加“号”字。
上行文的发文字号居左空一字编排,与最后一个签发人姓名处在同一行。
联合行文时,只能标注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
发文字号之下4mm处居中印一条与版心等宽的红色分隔线。
第十二条 上行文(包括请示、报告、意见)必须标注签发人姓名。签发人由“签发人”三字加全角冒号和签发人姓名组成,居右空一字,编排在发文机关标志下空二行位臵。“签发人”三字用3号仿宋体字,签发人姓名用3号楷体字。(见格式二)
如有多个签发人,签发人姓名按照发文机关的排列顺序从左到右、自上而下依次均匀编排,一般每行排两个姓名,回行时与上一行第一个签发人姓名对齐。(见格式五)
第十三条 公文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标题一般用2号小标宋体字,编排于红色分隔线下空二行位臵,分一行或多行居中排布;4 个以上(含)机关联合行文时,标题中发文机关名称可以简略;回行时,要做到词意完整,排列对称,长短适宜,间距恰当,标题排列应当使用梯形或菱形;标题一般不超过50个字,不超过三行。标题中除了法规、规章名称要加书名号之外,一般不用其他标点符号。
第十四条 公文的主送机关用3号仿宋体字,编排于标题下空一行位臵,居左顶格,回行时仍顶格,最后一个机关名称后标全角冒号。主送机关应当使用全称、规范化的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如主送机关名称过多而使公文首页不能显示正文时,应当将主送机关名称移至版记。
第十五条 公文正文用3号仿宋体字,编排于主送机关名称下一行,每个自然段左空二字,回行顶格。文中结构层次序数依次可以用“
一、”“
(一)”、“1.”、“(1)”标注;一般第一层用黑体字、第二层用楷体字、第三层和第四层用仿宋体字标注。
第十六条 如有附件,应当有附件说明。即在正文下空一行左空二
—4— 字用3号仿宋体字编排“附件”二字,后标全角冒号和附件名称。如有多个附件,使用阿拉伯数字标注附件顺序号(如“附件:1.×××××”);附件名称后不加标点符号。附件名称较长需回行时,应当与上一行附件名称的首字对齐。
附件应当另面编排,并在版记之前,与公文正文一起装订。“附件”二字及附件顺序号用3号黑体字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第一行。附件标题居中编排在版心第三行。附件顺序号和附件标题应当与附件说明的表述一致。附件格式要求同正文。(见格式一)
如附件与正文不能一起装订,应当在附件左上角第一行顶格编排公文的发文字号并在其后标注“附件”二字及附件顺序号。
第十七条 成文日期用阿拉伯数字将年、月、日标全,年份应当标全称,月、日不编虚位(即 1 不编为 01),一般右空四字编排。
第十八条 公文中有发文机关署名的,应当加盖发文机关印章,并与署名机关相符。印章用红色,不得出现空白印章。
单一机关行文时,一般在成文日期之上、以成文日期为准居中编排发文机关署名,印章端正、居中下压发文机关署名和成文日期,使发文机关署名和成文日期居印章中心偏下位臵,印章顶端应当上距正文(或附件说明)一行之内。
联合行文时,一般将各发文机关署名按照发文机关顺序整齐排列在相应位臵,并将印章一一对应、端正、居中下压发文机关署名,最后一个印章端正、居中下压发文机关署名和成文日期,印章之间排列整齐、互不相交或相切,每排印章两端不得超出版心,首排印章顶端应当上距正文(或附件说明)一行之内。
为简化手续和提高效率,联合上行文的发文机关署名只有主办机关时,可以只加盖主办机关印章。
当公文排版后所剩空白处不能容下印章、成文日期时,应当采取调整行距、字距的措施解决,务使印章和正文同处一面,不得采取标注“此页无正文”的方式解决。
—5—
第十九条 公文如有附注,居左空二字加圆括号编排在成文日期下一行。
第二十条 转发国务院、省政府或省直部门公文时,被转发的公文,应当隐去其发文机关标识和版记,在标题下一行标明其发文字号,在该公文的落款处写上其机关名称(见格式三)。
第二十一条 被批转或转发的市直机关的公文或文字材料,应当隐去原发文机关标志和版记,其标题一般不冠机关名称,在标题下一行注明机关名称,日期用阿拉伯数字标注加圆括号(见格式四)。
第二十二条 公文如有抄送机关,一般用4号仿宋体字,在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之上一行、左右各空一字编排。“抄送”二字后加全角冒号和抄送机关名称,回行时与冒号后的首字对齐,最后一个抄送机关名称后标句号。
如需把主送机关移至版记,除将“抄送”二字改为“主送”外,编排方法同抄送机关。既有主送机关又有抄送机关时,应当将主送机关臵于抄送机关之上一行,之间不加分隔线。对不同系统的机关,应当根据主送或抄送对象,按照党、政、军、群、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各民主党派的顺序分行排列(见格式一)。
第二十三条 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一般用4号仿宋体字,编排在末条分隔线之上。印发机关统称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日期以公文付印的日期为准,用阿拉伯数字将年、月、日标全,年份应当标全称,月、日不编虚位(即 1 不编为 01),后加“印发”二字。印发机关左空一字,印发日期右空一字。
版记中如有其他要素,应当将其与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用一条细分隔线隔开。
版记应当编排在公文最后一面。如果附件是公文,该公文后面也有版记,应当隐去被转载公文的原版记。正式公文应当标识自己的版记。
第二十四条 页码一般用4号半角宋体阿拉伯数字,编排在公文版
—6— 心下边缘之下,数字左右各放一条一字线;一字线上距版心下边缘7mm。单页码居右空一字,双页码居左空一字。公文的版记页前有空白页的,空白页和版记页均不编排页码。公文的附件与正文一起装订时,页码应当连续编排。
第四章 其他公文格式
第二十五条 “宁德市人民政府令”,由市长签署。发文机关标志用“宁德市人民政府令”,居中排布,上边缘距版心上边缘20mm,使用红色小标宋体字。发文机关标志下空二行居中编排令号,用“第××号”表示。令号下空二行编排正文。
正文下空二行右空四字加盖签发人签名章,签名章左空二字标注签发人职务,以签名章为准上下居中排布。在签发人签名章下空一行右空四字编排成文日期。联合行文时,应当先编排主办机关签发人职务、签名章,其余机关签发人职务、签名章依次向下编排,与主办机关签发人职务、签名章上下对齐;每行只编排一个机关的签发人职务、签名章;签发人职务应当标注全称。签名章一般用红色。
分送机关标注方法同抄送机关。其他要素见本细则相关要素说明(见格式六)。
第二十六条 信函格式的公文,即发文机关代字为“宁政函”、“宁政办函”的公文,发文机关标志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居中排布,上边缘至上页边为 30mm,使用红色小标宋体字。联合行文时,使用主办机关标志。
发文机关标志下4mm处为一条红色双线(上粗下细),距下页边 20mm 处印一条红色双线(上细下粗),线长均为 170mm,居中排布。粗线高度0.35mm,细线高度0.25mm。
如需标注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应当顶格居版心左边缘编排在第一条红色双线下,按照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
—7— 度的顺序自上而下分行排列,第一个要素与该线的距离为3号汉字高度的7/8。发文字号顶格居版心右边缘编排在第一条红色双线下,与该线的距离为3号汉字高度的7/8。
标题居中编排,与其上最后一个要素相距二行。首页不显示页码。版记不加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分隔线,位于公文最后一面版心内最下方。
其他要素见本细则相应要素说明(见格式七)。
第二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的各类纪要标志由“×××××××纪要”组成,居中排布,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为 35mm,使用红色小标宋体字。发文字号由年份和序号组成,放在分隔线之上居中。专题会议纪要一般要有反映会议内容的标题,臵于分隔线之下、正文之上。
标注出席人员名单,一般用3号黑体字,在正文或附件说明下空一行编排“出席”二字,后标全角冒号,冒号后用3号仿宋体字标注出席人姓名,必要时标注单位,回行时与冒号后的首字对齐。
标注请假和列席人员名单,除依次另起一行并将“出席”二字改为“请假”或“列席”外,编排方法同出席人员名单。
如需标注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应当顶格居版心左边缘编排在版心左上角,按照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的顺序自上而下分行排列。
纪要不加盖印章。
纪要不分主送机关、抄送机关,只设“分送”,分送标注方法同抄送机关(见格式八、九、十)。
第二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编发的“内部情况通报”,居中排布,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为 35mm。发文字号用“第××期”。分隔线之上的左侧印“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右侧印成文时间。标题臵于分隔线下空一行,领导讲话时间用阿拉伯数字标注,在标题下一行加圆括号。如需加按语,应当编排在正文之上、标题之下。按语用楷体,两端各空两字。
—8— “内部情况通报”不加盖印章。
分送标注方法同抄送机关(见格式十一)。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01年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宁德市人民政府公文格式细则》同时废止。
附件:公文格式样本(略)
—9—
第五篇: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制定的《攀枝花市惠民医疗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制定的《攀枝花市惠民医疗服务实施方案(试行)》和《攀枝花市惠民医疗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攀办发〔2006〕4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市卫生局等部门制定的《攀枝花市惠民医疗服务实施方案(试行)和《攀枝花市惠民医疗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八月一日
攀枝花市惠民医疗服务实施方案(试行)
市卫生局 市财政局 市民政局 市物价局 市审计局
为进一步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基本医疗服务需求,切实解决贫困群体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攀枝花市惠民医疗服务实施方案(试行)》。
一、惠民医院的确定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和相关规定,首批暂时确定攀枝花市第二人民医院、攀枝花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十九冶职工医院和仁和区人民医院为攀枝花市惠民医院进行试点。今后惠民医院将通过公开方式确立。惠民医院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情况予以调整。
二、享受惠民医疗的对象
(一)攀枝花市城区(东区、西区、仁和区)享受攀枝花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居民。
(二)持有《攀枝花市农村五保供养证》的农村五保人员。
三、惠民医疗的内容
到惠民医疗机构就诊的被惠人员享受“十免、十减、双优惠、一方便”优惠。
(一)免费项目
1、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
2、免收普通门诊诊查费;
3、免收门诊肌肉注射费;
4、免收门诊输液费;
5、免收血常规检查费;
6、免收大便常规检查费;
7、免收小便常规检查费;
8、免收心电图检查费;
9、免收X线透视费;
10、免收院内会诊费。
(二)减费项目
以下项目费用减少30%:
1、住院诊查费;
2、住院床位费;
3、Ⅰ、Ⅱ、Ⅲ级护理费;
4、抢救费
5、清创缝合费;
6、胃镜检查费;
7、血糖检查费;
8、脑电图及脑地形图检查费;
9、“B”超检查费;
10、X线照片检查费。
(三)两优惠
1、被惠对象在惠民医院就诊时,对其药品费用(符合《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用药)实行减少20%的优惠。
2、被惠对象在惠民医疗机构医疗过程中使用的医用材料(不在医疗服务价格规定项目内的材料),材料费用实行减少5%优惠。
(四)一方便
被查对象在惠民医院就医时,对其在本市三级综合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化验、检查的报告单均可作为在惠民医院诊疗的化验、检查依据,除因进一步诊治需要外不再重复检查。
应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或应由保险公司赔付)的费用部分不予减免。
四、惠民医疗机构职责
(一)惠民医疗机构要建立相应规章制度,规范医疗服务行为,简化服务流程,努力为被惠对象服务。
(二)惠民医疗机构建立惠民医疗质控小组,严格执行医疗“四合理”措施,杜绝大处方、乱检查。
(三)保证医疗的质量和医疗的安全,使用质优价廉药品,努力减轻被惠对象的负担。
(四)惠民医疗质控小组每月必须对被惠对象的处方、治疗方案进行审核、评估,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查处。审核、评估的抽样数不得低于被惠对象总数的25%。
(五)惠民医疗机构的收费标准应严格执行国家的政府定价。
五、惠民医疗机构的服务管理
(一)惠民医疗机构内部设立专门机构负责惠民医疗服务管理工作,使被惠对象能及时得到诊治。同时,在门诊设立宣传栏并印制宣传单,对就诊服务流程、优惠项目、优惠幅度进行宣传。
(二)被惠对象凭民政局颁发的低保证、居民身份证到惠民医疗机构就诊享受优惠(农村五保人员凭五保证和居民身份证;低保家庭中未满18岁的子女上学的持学生证和低保证,未上学的持户口薄和低保证)。惠民医疗机构负责对被惠对象身份证件的确认、接诊、办理住院等相关手续以及减免项目费用和记帐工作。
(三)惠民医疗机构必须将优惠的费用实行专项记帐并附明细清单,每月末将优惠人员数量、费用等报市惠民医疗服务管理办公室。每季度末将费用减免情况报市卫生局审核后由市财政报销。
(四)惠民医疗机构对惠民医疗费用使用情况按季度公示。
六、惠民医疗经费补偿政策
(一)惠民医疗资金
惠民医疗优惠费用实行财政和惠民医疗机构共同承担,惠民医疗机构承担优惠总费用的20%,其余80%优惠费用由市财政承担。
(二)惠民医疗启动资金
由市财政局划拨10万元人民币作为惠民医疗服务启动资金,主要用于网络建设、人员培训、宣传及办公材料消耗等。
攀枝花市惠民医疗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市卫生局 市财政局 市民政局 市物价局 市审计局
为加强全市惠民医疗服务工作的组织管理,落实惠民医疗服务的各项政策,明确惠民医疗服务管理部门和惠民医疗机构职责,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指导思想
设立惠民医疗服务机构是政府为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医疗需求对贫困人群的医疗照顾,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各级政府及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将惠民医疗机构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工作任务,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惠民医疗服务工作落到实处。
二、组织领导
(一)政府主导,多部门配合。
为确保我市惠民医疗服务工作顺利开展,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卫生、民政、财政、物价、审计等部门和各区政府分管领导为成员的攀枝花市惠民医疗服务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建立联系协调会议制度,督促、检查和协调各部门惠民医疗服务工作的开展。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采取切实措施做好惠民医疗服务保障工作,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1、市卫生局负责惠民医疗机构组织建设,落实被惠对象医疗救治工作的管理、考核;负责对惠民医疗机构优惠费用的审核。
2、市财政局负责惠民医疗服务优惠费用中政府承担资金的落实,按时支付。
3、市民政局负责惠民对象的资格确认(提供相应证明,在低保证上附家庭成员照片、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同时定期将低保信息资料向惠民医疗机构通报。
4、市物价局负责惠民医疗机构执行国家医疗服务价格的监管。
5、市审计局负责政府惠民医疗服务资金使用的监管。
(二)健全机构,强化管理。
攀枝花市惠民医疗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在市卫生局设立攀枝花市惠民医疗服务管理办公室,负责统一管理全市惠民医疗服务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及时解决惠民医疗服务工作中的问题,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决议;负责定期公布惠民医疗服务工作的优惠情况,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检查及社会群众的监督等工作。
(三)规范服务,抓好落实。
惠民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攀枝花市惠民医疗服务实施方案(试行)》,履行职责要求,牢固树立全局观念和责任意识,认真执行党和政府各项政策,要以“病人为中心、质量为核心”,做到真心惠民、诚信惠民、规范管理;对普通患者和被惠患者要一视同仁,尊重关爱,保证医疗安全和医疗质量,杜绝冷漠、歧视、推诿等现象。
各惠民医疗机构设立专门惠民医疗办公室,负责为被惠对象建立规范档案、费用明细清单;负责管理本单位惠民医疗服务的相关事务;负责定期向市惠民医疗服务管理办公室上报惠民医疗服务工作情况。
(四)积极动员,加强宣传
各部门、各县(区)要切实做好惠民医疗服务优惠的宣传工作。宣传部门要组织市级新闻媒体积极开展惠民医疗服务的公益宣传。通过宣传,提高贫困群体对惠民医疗服务工作的认识,增强贫困群体战胜疾病的信心。
三、惠民医疗资金的管理
(一)惠民医疗资金使用原则
惠民医疗资金实行专款专用,记费报帐。被惠对象在惠民医院凭低保证和身份证等现场结算享受减免项目和费用,所发生的减免费用由被惠对象确认签字后在惠民医院记帐。惠民医院定期在相关部门报帐。
(二)惠民医疗资金管理
市财政局根据惠民医疗服务需要,每年预算一定经费作为政府惠民医疗资金,资金实行专帐、专项管理。
(三)惠民医疗优惠费用的审核
惠民医疗机构对被惠对象的优惠费用实行专项记帐附明细清单,每季度末将优惠费用的明细清单等材料报市卫生局审核,市卫生局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送交市财政局。
(四)惠民医疗优惠费用的支付
市财政局在收到市卫生局审核的惠民医疗机构优惠费用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将专项费用支付给惠民医疗机构。
四、监督管理机制
(一)公示制。
1、惠民医疗机构按照《攀枝花市惠民医疗服务实施方案(试行)》,在医院门诊制定惠民医疗服务标牌公示惠民医疗的优惠金额、优惠幅度,就医流程、惠民医疗服务相关政策。
2、惠民医疗机构每月末向市惠民医疗服务管理办公室报告费用优惠情况;每季度向社会公布一次惠民医疗费用使用情况,接受监督和审计。
(二)督导制。
1、市惠民医疗服务管理办公室定期对各惠民医疗机构进行服务质量规范和医疗质量的督查、指导。
2、市惠民医疗服务管理办公室将各惠民医疗单位上报的被惠对象就诊数量、优惠金额等信息,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检查审计及社会群众的监督。
(三)考核制。
攀枝花市惠民医疗服务工作领导小组或下设的惠民医疗服务管理办公室对惠民医疗机构实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惠民医疗机构摘牌,取消其服务资格。(《惠民医疗机构考核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各惠民医疗机构要积极推进卫生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更新服务观念,转变服务方式,降低服务成本,提高服务效率,努力为缓解我市贫困人群就医困难做出自己的贡献。
附件:攀枝花市惠民医疗服务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攀枝花市惠民医疗服务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张祖芸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胡晓兰 市政府副秘书长
杨 军 市卫生局局长
成 员:刘元海 市财政局副局长
王向阳 市民政局局长 陈君仁 市物价局局长 王玖斌 市审计局总审计师 游绍全 市总工会副主席 胡升忠 市卫生局副局长 周智勇 东区政府副区长 袁大勇 西区政府副区长 刘道泸 仁和区政府副区长
惠民医疗服务管理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医政处,医政处处长雷武岷任办公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