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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合同与索赔范文
编辑:烟雨蒙蒙 识别码:20-949130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3-16 00:28:03 来源:网络

第一篇:建设施工合同与索赔范文

建设施工合同与索赔

篇一:建筑工程合同索赔管理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建设工程项目的实施均是以委托监理合同、施工承包合同为媒介把投资方、监理、承建方三者联系在一起,它们之间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制约,为实现工程项目的投资、进度、质量目标而共同努力。因此,工程合同对于任何一方都是至关重要的工程文件。而合同管理则是工程建设中最重要的日常管理工作。在合同履行中,合同一方因对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任务而受到损失,向对方提出工期和经济的索赔,便构成了合同管理的核心。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索赔管理不仅能保证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更能为企业避免不必要的损失、争取更多的利润。

目前我国建设市场发育尚不完善,建设交易行为尚不规范,使得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也存在着诸多问题,施工合同备案一些深层次问题还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我国工程建设合同管理还相当薄弱,部分施工合同的内容不够详细、管理不到位、履约效果不甚理想,主要为:阴阳合同屡禁不止,严重扰乱了建筑市场秩序;建设施工方拖欠工程款严重;合同中承发包双方权利和义务不对等,违背等价有偿的经济的发生;对索赔概念普遍存在模糊认识甚至错误认识,索赔专门人才缺乏,索赔经验及索赔实例资料贫乏,法律意识淡漠,索赔意识不足,索赔未被国内企业重视,法律尚不健全,建筑市场问题,索赔管理方面的问题。

建设工程合同的概念 建设工程合同是指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也应与监理人订立委托监理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是一种诺成合同,合同订立生效后双方应当严格履行。同时建设工程合同也是一种双务、有偿合同,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都有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义务。建设工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分别称为承包人和发包人。“承包人”,是指在建设工程合同中负责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任务的一方当事人,承包人最主要的义务是进行工程建设,即进行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等工作。“发包人”,是指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委托承包人进行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任务的建设单位(或业主、项目法人),发包人最主要的义务是向承包人支付相应的价款。由于建设工程合同涉及的工程量通常较大,履行周期长,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复杂,因此,《合同法》第270条明确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索赔概念 索赔具有较为广泛的含义,其一般含义是指对某事、某物权利的一种主张、要求、坚持等。工程索赔通常是指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因非自身因素或对方不履行或未能正确履行合同而受到经济损失或权利损害时,通过一定的合法程序向对方提出经济或时间补偿的要求。索赔是一种正当的权利要求,它是业主方、监理工程师和承包方之间的一项正常的、大量发生而且普遍存在的合同管理业务,是一种以法律和合同为依据、合情合理的行为。索赔产生原因 1.合同内容变更 随着性技术、新工艺的不断发展,业主对项目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使设计、施工难度不断增大,而且现场经常会发生不可预见的情况。所以设计人员在设计中尽善尽美,完全不出错是不可能的,往往在施工过程中需要进行设计变更,有时候根据现场情况,工程师也会指示变更施工方法,这就会导致施工费用和工期的变化。2.合同文件(包括技术规范)缺陷 有时合同进入实施阶段,才发现合同本身有难以弥补的缺陷,或者语言含糊,或者存在漏洞或矛盾,造成双方理解不一致。这就会造成争议,导致索赔。3.发包人或工程师违约 发包人违约主要表现在不按规定提供施工场地、材料、设备,不按时支付工程款;工程师违约主要表现在因不能及时解决问题、工作失误、苛刻检查等原因,造成对正常施工的干扰。4.第三方原因 由于与工程有关的与发包人签订或约定的第三方所发生的问题,造成对工程工期或费用的影响,也可以是索赔的起因。5.政策、法规的变化 政策、法规的变化主要是指工程造价有关的政策、法规,因为工程造价具有很强的时间性、地域性,所以国家及各地相关管理部门都会出台相关政策、法规,有些是强制执行的,而且会随着市场、技术的变化而经常变化,所以会造成工期与费用的变化,成为索赔的

重要起因。索赔的特征 从索赔的基本含义,可以看出索赔具有以下基本特征:(1)索赔是双向的,不仅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索赔,发包人同样也可以向承包人索赔。由于实践中发包人向承包人索赔发生的频率相对较低,而且在索赔处理中,发包人始终处于主动和有利地位,对承包人的违约行为他可以直接从应付工程款中扣抵、扣留保留金或通过履约保函向银行索赔来实现自己的索赔要求。因此在工程实践中大量发生的、处理比较困难的是承包人向发包人的索赔,也是工程师进行合同管理的重点内容之一。承包人的索赔范围非常广泛,一般只要因非承包人自身责任造成其工期延长或成本增加,都有可能向发包人提出索赔。有时发包人违反合同,如未及时交付施工图纸、合格施工现场、决策错误等造成工程修改、停工、返工、窝工,未按合同规定支付工程款等,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出赔偿要求;也可能由于发包人应承担风险的原因,如恶劣气候条件影响、国家法规修改等造成承包人损失或损害时,也会向发包人提出补偿要求。(2)只有实际发生了经济损失或权利损害,一方才能向对方索赔。经济损失是指因对方因素造成合同外的额外支出,如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等额外开支;权利损害是指虽然没有经济上的损失,但造成了一方权利上的损害,如由于恶劣气候条件对工程进度的不利影响,承包人有权要求工期延长等。因此发生了实际的经济损失或权利损害,应是一方提出索赔的一个基本前提条件。有时上述两者同时存在,如发包人未及时交付合格的施工现场,既造成承包人的经济损失,又侵犯了承包人的工期权利,因此,承包人既要求经济赔偿,又要求工期延长;有时两者则可单独存在,如恶劣气候条件影响、不可抗力事件等,承包人根据合同规定或惯例则只能要求工期延长,不应要求经济补偿。(3)索赔是一种未经对方确认的单方行为。它与我们通常所说的工程签证不同。在施工过程中签证是承发包双方就额外费用补偿或工期延长等达成一致的书面证明材料和补充协议,它可以直接作为工程款结算或最终增减工程造价的依据,而索赔则是单方面行为,对对方尚未形成约束力,这种索赔要求能否得到最终实现,必须要通过双方确认(如双方协商、谈判、调解或仲裁、诉讼)后才能实现。

索赔程序;1.承包人提出索赔申请。索赔事件发生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补偿经济损失和(或)延长工期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3.工程师审核承包人的索赔申请。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工程师在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4.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供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5.工程师与承包人谈判达不成共识时,工程师

有权确定一个他认为合理的单价或价格作为最终的处理意见报送业主并相应通知承包人。

6.发包人审批工程师的索赔处理证明。7.承包人是否接受最终的索赔决定。

工程索赔的原则(1)必须以合同为依据 施工企业必须对合同条件、协议条款等有详细了解,遭遇索赔事件时,以合同为依据来提出索赔要求。(2)及时提交索赔意向书 根据招投标文件及合同要求中的有关规定提出索赔意向书,意向书应包含索赔项目(分部分项目工程名称)、索赔事由及依据、事件发生起算日期和估算损失,无须附详细的计算资料和证明。索赔意向书递交监理工程师后应经主管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必要时施工企业负责人、现场负责人、现场监理工程师和主管监理工程师要一起到现场核对。这样,监理工程师通过意向书就可以对整个事件的起因、地点及索赔方向有大致了解。成都学院学士学位论文(设计)36(3)必须注意资料的积累 积累一切可能涉及索赔论证的资料。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研究的技术问题、进度问题和其他重大问题的会议应做好文字记录,并争取与会者签字,作为正式文档资料。同时应建立业务往来的文件档案编号等业务记录制度,做到处理索赔时以事实和数据为依据。收集的证据要确凿,理由要充分,所有工程费用和工期索赔应附该项目现场监理工程师认可的记录、计算资料及相关的证明材料。

结论 本文主要通过对合同的概念、形式、主要内容,合同管理及索赔的产生原因与现状进行描述,并列举相关索赔案例,来介绍建筑工程合同、合同管理和索赔管理方面的知识。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及索赔是一个庞杂的问题,涉及到经济、技术、法律、管理、金融等各方面的知识。我国正处于高速发展阶段,国内大兴土木,法制逐渐健全,体制逐渐完善,合同索赔也日趋频繁。增强索赔意识、加强合同及索赔管理、掌握合同索赔是施工企业避免不必要的损失、保证工期、质量和经济效率的一种必要途径。施工合同是索赔的依据,索赔则是合同管理的延续。建设施工合同索赔的管理和应用应综合考虑发包方、承包方、管理方等多方面人员、施工前后多方面的因素。只有我们牢固树立索赔意识,掌握索赔技艺,落实抓好这项工作,才能在百变的市场环境中创造出有利境地,才能扭转乾坤,牢牢得把握住自己的经济命脉。

篇二:XX年招标师继续教育答案(建筑施工合同与索赔1)

XX年招标师继续教育答案 ——建设施工合同与索赔

第一章施工合同管理 第五讲

篇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赔偿损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赔偿损失

(一)发包人应承担的赔偿损失

1、未及时检查隐蔽工程造成的损失

《合同法》规定,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2、未按照约定提供原材料、设备等造成的损失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3、因发包人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造成的损失

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4、提供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且怠于答复等造成的损失

承揽人(承包人)发现定作人(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发包人)。因定作人(发包人)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人(承包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5、中途变更承揽工作要求造成的损失

定作人(发包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承包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6、要求压缩合同约定工期造成的损失

7、验收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为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2)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3)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篇四:建设工程合同及索赔管理浅析范本

建设工程合同及索赔管理浅析

专 业: 学 号:

学 生: 指导教师:

摘要: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发育和完善,要求政府更多的运用法律、法规和经济手段调节和管理市场,加强建设工程合同的管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必然要求。建设施工合同是承发包双方为实现建设工程目标,明确相互责任、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控制工程项目质量、进度、投资,进而保证工程建设活动顺利进行的重要法律文件。索赔管理是促进参与工程建设各方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确保建设目标的重要手段。因此加强合同及索赔管理工作对于承包商及业主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建设工程合同;索赔管理;法律;责任;

Analysis on the construction contract and claims

management

Specialty: Student Number:

Student: Supervisor:

Abstract: With the development and perfection of market economy system, asking the Government to more use of legal, regulatory and economic instruments to regulate and manage the market, strengthen construction contract management is an inevitable requirement of socialist market economy rules.Construction contracts were Contracting Parties to achieve project goals, clear mutual responsibilities, rights and duties in the relationship agreement, the contractor works, client pays the price, quality control project, progress and investment, and ensure the smooth conduct of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of important legal documents.Is to promote participation in all aspects of construction claim management to fulfil contractual obligations, important means to ensure that the build target.Therefore strengthening the contract and claims management for contractors and owners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Key words: Construction contract;claims management;legal;responsibility;

目 录

论.......................................................................................................................................1

合同的概述.........................................................................................................................2

合同的概念.....................................................................................................................2

合同的种类.....................................................................................................................2

合同的形式.....................................................................................................................4

合同的主

内容............................................................................................................4

合同.......................................................................................................................6

合同的概念..................................................................................................6

合同的特征..................................................................................................6

建设工

程合同的主要内容..........................................................................................7

建设工程合同的主体.............................................................................................7

建设工

程合同的基本条款..................................................................................8

合同的体系................................................................................................11

合同............................................................................................................13 建

合同的内容...................................................................................13

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应注意的问题.........................................................15

合同

管理...........................................................................................................................17

合同

概述............................................................................................................18

合同管理常见问题及产生原因................................................................................18

合同

问题...............................................................................................18

合同管理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19 加

合同

理的主

措施...................................................................................20

我国

合同

理的现状................................................................................................21

合同

理的意义................................................................................................21

索赔...................................................................................................................................23

概念......................................................................................................................23

原因..............................................................................................................23

赔的特征..................................................................................................................24

我国

分析....................................................................................................25

程序....................................................................................................................27

赔的计

方法........................................................................................................28

索赔..........................................................................................................................29

人的反

索赔...................................................................................................29

索赔.......................................................................................................31

分析.............................................................................................................................32

结论.....................................................................................................................................37

文献.................................................................................................................................38

致谢.........................................................................................................................................38

绪 论

1.研究目的及意义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建设工程项目的实施均是以委托监理合同、施工承包合同为媒介把投资方、监理、承建方三者联系在一起,它们之间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制约,为实现工程项目的投资、进度、质量目标而共同努力。因此,工程合同对于任何一方都是至关重要的工程文件。而合同管理则是工程建设中最重要的日常管理工作。在合同履行中,合同一方因对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任务而受到损失,向对方提出工期和经济的索赔,便构成了合同管理的核心。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索赔管理不仅能保证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更能为企业避免不必要的损失、争取更多的利润。

2.国内研究现状

目前我国建设市场发育尚不完善,建设交易行为尚不规范,使得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也存在着诸多问题,施工合同备案一些深层次问题还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我国工程建设合同管理还相当薄弱,部分施工合同的内容不够详细、管理不到位、履约效果不甚理想,主要为:阴阳合同屡禁不止,严重扰乱了建筑市场秩序;建设施工方拖欠工程款严重;合同中承发包双方权利和义务不对等,违背等价有偿的经济的发生;对索赔概念普遍存在模糊认识甚至错误认识,索赔专门人才缺乏,索赔经验及索赔实例资料贫乏,法律意识淡漠,索赔意识不足,索赔未被国内企业重视,法律尚不健全,建筑市场问题,索赔管理方面的问题。

3.发展趋势及措施

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和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工程合同及索赔管理在国际国内建筑市场变得越来越重要。完善健全的合同及索赔管理体制,对于培育和发展建筑市场,促进建筑业的发展,提高经济效益将发挥非常重要的作用。我认为可以采取以下两点措施来完善合同及索赔管理:建立完善的工程合同及索赔管理体制;提高经营管理团队的综合素质;建立一个完善的管理机制;

第二篇:施工索赔浅析

施工索赔浅析

作者:文胜尧

中交四公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摘要:所谓工程索赔是指在工程合同履行中,合同当事人一方由于另一方未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或者应当承担的风险而遭受损失,但按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对方承担责任,因而向对方提出补偿要求的行为。为了成功进行索赔,降低合同风险,减少企业损失,本文作者对工程索赔的具体操作流程和相关原因进行分析,并对其提出了相关建议,希望能对广大工程技术人员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关键词:工程索赔、合同、程序、注意问题、管理

1、引言

在土木工程施工领域中,索赔这个词越来越被人们所熟悉与接受。索赔是指在建设工程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合同一方就对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所规定义务而受到损失,向对方提出赔偿损失的要求。索赔是双方利用合同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一种合理的权利主张。工程实践中,合同各方都难免会有未履行好合同义务的情况,对于合同文件的解释也可能有多种异议,所以索赔事件时有发生。为了成功进行索赔,降低合同风险,最大限度地减少企业损失,如何以清晰的思路来处理工程施工索赔以及处理过程中要注意哪些问题,就成了我们工程技术管理人员首要解决的问题。

2、工程索赔发的原因及起止日期计算方法 施工索赔主要是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 2.1延期发出图纸及相关文件产生的索赔

承包方在接到中标通知书28天内,发包方应向承包方提供图纸、技术规范及其它相关资料,并且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方进行设计交底。如果承包方在接到中标通知书28内未收到发包方送达的上述文件资料,承包方可依据合同进行索赔,接到中标通知书后第29天为索赔起算日,收到上述相关文件资料的日期为索赔结束日。2.2工程变更导致的索赔

工程部分项目已进行施工,由于设计缺陷或发包方对工程项目提出新的功能要求,就需要对工程项目进行变更。这类索赔的计算方法为承包方收到监理工程师书面变更指令或发包方下达的变更图纸日期为起算日期,变更工程完成日为索赔结束日。此类索赔涉及工期及费用索赔。2.3不可预见引起的索赔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有许多情况是有以验的承包商难以预见的,如地质情况等。该类事项一般会增加工程量或改变施工工艺。索赔计算方法为承包商未预见的情况开始出现的第一天为起算日,终止日为索赔结束日。

2.4恶劣气候条件导致的索赔

该类索赔的计算方法以恶劣气候条件开始影响的第1天为起算日期,恶劣气候条件终止日为索赔结束日。此类索赔一般牵涉到工期索赔及费用索赔。2.5由外部环境引起的索赔

属于发包方的原因,由于外部环境影响,如征地拆迁等。以施工计划受到影响的第1天为起算日,外部环境影响消失日为索赔结束日,该类索赔一般涉及工期及工程机械停滞费用索赔。2.6监理工程师指令导致的索赔

以收到监理工程师书面指令为起算日,按其指令完成某项工作的日期为索赔结束日。2.7其它原因导致的索赔

其它原因导致的索赔如国家政策的调整、新的法律法规出台、技术规范的更新、定额、取费、税费变化上涨增加工程造价;社会**、政治危机等影响工程正常持续进行、停工导致承包商利益损失。这类索赔的计算视具体情况确定索赔起算日和结束日。

3、工程索赔的处理原则

承包方必须掌握有关法律政策和索赔意识,进行索赔须做到: 3.1有正当的索赔理由和充分的证据

各种合同、协议、图纸、招标文件、经发包方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工程实施计划、双方的往来信涵及各种会谈纪要等都是索赔的依据。

3.2索赔事件发生后,须准确、合理地记录索赔事件并计算索赔工期、费用。

4、索赔程序 4.1提出索赔意向

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承包方应向监理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表示对此事件要求索赔,逾期提出时,监理工程师有权拒绝承包方的索赔要求。4.2提交索赔申请报告及有关资料

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承包方应着手准备收集索赔的证据,计算损失工期及费用,在28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索赔申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4.3审核索赔申请

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商的索赔申请后28天内应给予答复,如在此期间内未给予答复或未对承包商作进一步要求,则视同索赔已经认可。4.4持续性索赔事件

当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商应阶段性地向监理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出索赔有关资料和最终的索赔报告。4.5同期记录

索赔意向书提交监理工程师后,就应从索赔事件起算日起至索赔事件结束日止,认真做好同期记录,并经现场监理签认,同时还应留存好现场影像资料。同期记录的内容有:事件发生及过程现场实际状况、导致现场人员机械设备闲置清单、对工期的延误、导致费用增加的项目及所用的工作人员、机械、材料数量、有效票据等。

5、最终的索赔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5.1索赔申请表:填写索赔项目、依据、证明文件、索赔费用及工期。5.2经监理工程师批复的索赔意向书。

5.3编制说明:索赔事件的起因、经过和结束的详细描述。

5.4附件:与本项费用或工期的有关的各种往来文件,包括承包商发出的与工期和费用索赔有关的证明材料及详细计算资料。

6、注意事项与建议 6.1注意事项

承包商应加强索赔的管理,承包商应建立健全索赔台帐或档案,由于索赔是合同管理的重要环节,也是挽回成本损失的重要手段,所以随着建筑市场的建立和发展,索赔管理将成为项目管理中越来越重要的问题。承包商只有加强索赔管理,才能使各项索赔变为现实,对处理索赔问题的高低,体现了承包商对项目管理水平的高低。6.2建议

目前,我国的法律尚不健全,有法不依的现象很严重,合同的法律环境不是很好,关于索赔问题在合同签定和工程实施中问题较多,索赔管理的成效不显著。我国目前建筑行业对承包商不利,市场竞争激烈,过于向发包方倾斜,发包方在合同中经常会提出比较苛刻的合同条件,而承包方迫于生计,只能接受这样的合同条件。在工程中,承包商处于被动地位,常为了搞好关系,而不能认真执行合同,不敢向发包方提出合理的索赔要求,即使承包商想严格执行合同,由于各方面的原因,也无法达到目的。所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旦预计有索赔事件发生,承包方应提醒发包方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尽量避免索赔事件的发生。一旦不可避免地发生了索赔事件,承包方也应采取积极的态度,协助发包方防止事态扩大,把损失降到最低。以便日后承包方与发包方在一种愉快和谐的氛围中处理索赔。

第三篇:合同管理与工程索赔

第一章合同管理相关的知识

一、(第2页)第一节基础知识——

一、法律分类:“

3、按所调整的范围分类包括民法、刑法、行政法。”补充如下:

民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间的财产、人身关系的行为规范。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政策,尊重社会公德,形式上的民法就是指民法典,这是按一定逻辑顺序编纂的民事法律规范体系,实质上的民法指调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和,如民法典以及各种民事单行法。如合同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刑法是保卫国家和社会制度,保护公私财产和公民权利,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的法律。我国的刑事法律体系有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构成。刑法是实体法,规定的是什么是犯罪和对犯罪怎么处罚;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属于实体法,即规定什么是犯罪,犯罪的构成,犯罪要承担哪些刑事责任等的法律。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规定的是刑事案件的管辖权以及诉讼的程序等问题。它规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和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和参加刑事诉讼的一切有关的法律规范,属于程序法,就是说规定刑事诉讼如何进行,各机关在立案、侦查、起诉、审判与执行的权限和职责,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诉讼过程中有哪些权利等。

二、(第6页)补充修改如下:删除“法律事实的分类”这几个字(“4,法律事实”的第三自然段开始)

三,(第10页)八.《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第二自然段后另起一行补充修改如下:房屋建筑202_年版《强制性条文》自202_年1月1日起施行,原202_年版《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强制性条文的内容是工程建设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公共利益的条文,同时考虑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等要求。列入《强制性条文》的所有条文都必须严格执行。《强制性条文》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政府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的依据。《强制性条文》是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配套文件,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督的依据,违反《强制性条文》将按照建设部令81号《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进行处罚。对不按照现行工程建设标准执行,造成工程事故和隐患的,应以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为依据按照有关法规进行处罚。

202_年版强制性条文全文共分九篇,引用工程建设标准107本,共编录强制性条文1444条。202_年版《强制性条文》将工程建设国家和行业标准中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它公众利益的,并考虑了保护资源、节约投资、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政策要求的条文纳入强制性条文。内容包括:第一章 建筑设计、第二章 建筑防火、第三章 建筑设备、第四章 勘察和地基基础、第五章 结构设计、第六章 房屋抗震设计、第八章 施工质量、第九章 施工安全房屋建筑,共九部分。

四、第11页“

(三)”法人代表的最后一句话去掉:“目前,我国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容许成立国有独资公司。”

第五章 建设工程相关合同管理

一、(第100页)“【本章提要】”末尾:最后一句话去掉:“实战能力”改为“学生实际进行合同管理的能力”

二、(第100页)“

二、建设监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补充修改如下:“

二、建

设工程监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三,(第106页)“

四、勘察设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的第一自然段后另起一行补充修改如下:勘察设计合同的解除是指勘察设计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合同约定或法定事由,对原设计提前终止合同的效力。如果是发包人因故要求中途停止设计时;应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已付的设计费不退,并按该阶段实际所耗工时,增付和结清设计费,同时终止合同关系。

四、“勘察设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的第一自然段内“签定”修改为“签订”。全书其它各处“签定”修改为“签订”。

五,(第114页)“

一、贷款的种类”中的——“

(一)基本建设贷款”-----“2、贷款的范围”的全段包括“2、贷款的范围”修改如下:

2、贷款的范围

1)财政预算基建贷款指贷款资金来自财政,包括中央财政预算基建贷款、地方财政预算基建贷款。2)地方机动财力基建贷款指地方机动财力安排的基建贷款。3)提前完成基建计划临时贷款包括中央级和地方级,包括基建包干项目工程加快进度需要增加用款(经批准发放的贷款)和重点项目临时资金不足贷款。另外,经办银行需要贷款资金,向上级请领。由于这类贷款是在计划执行中发生的,因此编制计划时不必考虑此项贷款的发放数。4)建设银行基建贷款指建设银行根据国家计划组织信贷资金和自有资金发放的基建资金,即原来的基建投资贷款加上财政贴息贷款。其中财政贴息贷款是国家要求建设银行贷款而贷款单位拿不出利息,由财政出利息的贷款。5)基建储备贷款指中央、地方建设单位为以后工程储备设备的国内储备贷款。

六,(第115页)“

一、贷款的种类”中的“

(一)基本建设贷款”——“4、借款的担保”的一句话“借款单位为经建设银行同意”修改如下:“借款单位未经建设银行同意”。

第七章 工程索赔概述

一、(第100页)“【本章提要】”改为:

本章介绍工程索赔的基础知识。重点剖析索赔的相关概念,介绍工程索赔的发展过程、依据。重点阐述承包工程常见的索赔问题,培养学生工程施工索赔,工程价款结算方面的能力,说明了工期的索赔、特殊风险和人力不可抗拒灾害的索赔,暂停工程、中止合同的索赔,财务费用补偿的索赔的原则方法。

二,(第145页)“

二、工程索赔的分类”中的——“

三、【案例7-1】l、工程项目背景摘要:”的全段,另起一段,去掉标题序号,后续序号依次前移,修改如下:

如某国某住宅工程承包过程中,门窗工程量增加而引起的索赔实例:合同条款规定:合同条件中关于工程变更的条款规定为“„„业主有权对本合同范围的工程进行他认为必要的调整。业主有权指令不加代替地取消任何工程或部分工程,有权指令增加新工程,但增加或减少的总量不得超过合同额的25%”。(注意:这些调整并不减少承包方全面完成工程的责任,且不赋予承包方针对业主指令的工程量的在约定幅度内增加或减少,而要求价格补偿的权利。)

承包商的报价情况:门窗工程分项,工作量为: 10133.2平方米。对工作内容承包商的理解(翻译)为“以平方米计算,根据工艺的要求运进、安装和油漆门和窗,根据图纸中标明的规范和尺寸施工。”即认为承包商不承担门窗制作的责任。对此项承包商报价仅为2.5LE(埃磅)/平方米。而上述的翻译“运进”是错误的,应为“提供”,即承包商承担门窗制作的责任,而报价时没有门窗详图。如果包括制作,按照当时的正常报价应为130 LE/平方米。

工程变更: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业主通过工程师下达变更令,加大门窗面积,增加门窗层数,变更后门窗工作总量为:25090平方米,且大部分为三层门窗(板、玻璃、纱)。承包商的要求:承包商以业主扩大门窗面积、增加门窗层数为由要求与业主重新商讨价格,业主的答复为:合同规定业主有权变更工程,且工程变更总量在合同总额25%范围之内,承包商无权要求重新商讨价格,门窗工程应按原合同单价支付。(对合同中"25%的增减量”是指合同总价格,而不是某分项工程量,本例中尽管门窗增加了150%,但墙体工程量相应减少,最终合同总额并没有多少增加,所以合同价格不能调整.实际付款按实际工程量乘以合同单价,尽管这个单价仅为正常报价的1.3%。)

最终索赔结果:承包商在无奈的情况下,与业主的上级主管部门接触。该业主上级认为:

由于承包商在本工程报价中确实存在较大的失误,损失很大.并希望业主能从承包商实际情况及双方友好关系的角度考虑承包商的索赔要求。

最终业主同意在门窗工作量增加25%的范围内按原合同单价支付,即12666.5按原价格

2.3LE/平方米计算。对超过的部分,双方按实际情况重新商讨价格。最终确定单价为130LE/平方米,则承包商取得费用赔偿:(25090-10133.2×1.25)×(130-2.5)=1583996.25(LE)

三、(第149页)“

二、工程施工索赔”文中“如果工程师认为这类障碍或条件确实是一个有以验的承包商无法合理地预见到”改为“如果工程师认为这类障碍或条件确实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无法合理地预见到”

第八章 工程索赔的管理

一、【案例8-4】和【案例8-5】注意单位要加“元”

第九章 合同管理与索赔案例

一、(第191页)“【案例9—9】国际工程承包合同管理与索赔程序”的话:

“ 1)因租赁的挖掘机大修,晚开12天,造成人员窝工10个工日”改为“1)因租赁的挖掘机大修,晚开工2天,造成人员窝工10个工日;”。

“3)5月19日接到监理工程师于5月20日复工令,同时提出基坑开挖深度加深2米的设计变更通知单,由此增加土方开控量900 m3” 改为 “3)5月19日接到监理工程师于5月20日复工令,同时提出基坑开挖深度加深2米的设计变更通知单,由此增加土方开挖量900 m3;”。

计算过程修改内容:

“事件三:可索赔工期2d:900m。/(4500m。/10d)=2d” 改为“事件三:可索赔工期2d:900立方米/(4500立方米/10d)=2d”

“小计:可索赔工期11d(5d+2d+3d+1d:11d)”改为“小计:可索赔工期11d(5d+2d+3d+1d = 11d)”

“(3)事件二:人工费:工日×23元/工日×(1+30%)一448.5元机械费:450元/台班×5d一2250元” 改为“(3)事件二:人工费:工日×23元/工日×(1+30%)=448.5(元)机械费:450元/台班×5d=2250(元)

“事件三:(900m×4.2元/m)×(1+20%)=4536元”改为“事件三:(900 m3×4.2元/m3)×(1+20%)=4536(元)”

“事件五:人工费:30工日X 23元/工日X(1+30%)=89 7元机械费:450元/

台班X ld=450元”改为“事件五:人工费:30工日×23元/工日×(1+30%)=897(元)机械费:450元/台班×ld=450(元)”

“可索赔费用总额为:448.50元+4536元+897元+450~=8581.5元”改为“可索赔费用总额为:448.50元+2250元+4536元+897元+450元=8581.5(元)”

第四篇:施工索赔报告

亳州市南扩一路(汤王大道~~京九铁路)项目施工损失报告

致: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南扩一路项目经理部

我方承建亳州市南扩一路(汤王大道~~京九铁路)项目,202_年2月10日整改结束,到202_年3月14日未动工,我方机械、人员进入工地现场,到目前由于项目部材料不到位、原材料未及时送检、技术交底不明确引起的机械人员停工、窝工等现象,给施工队带来直接的经济损失,现将工程对我方造成的损失报告如下:

一、机械台班租赁费

1、大挖机7台:

租赁费:7*26000/台.月*(5/30)(月)=30333元

2、压路机2台

租赁费:2*14000/台.月*(5/30)(月)=4666元

3、装载机3台

租赁费:3*12000/台.月*(5/30)(月)=6000 元

4、推土机1台

租赁费:1*14000/台.月*(5/30)(月)=2333元

5、小宝马1台

租赁费:1*10000/台.月*(5/30)(月)=1665元

二、人工费及生活费用

1、管理人员19名

管理人员费用:19*5000元/月*(5/30)=15833元

2、技术人员19名

技术人员费用:19*8000元/月*(5/30)=25333元

3、民工补助费:61人:61(人)*100元/天*5=30500元 4、99人员生活费:99*10*5=4950元

损失金额合计30333+4666+6000+2333+1665+15833+25333+30500+4950=121613元(壹拾贰万壹仟陆佰壹拾叁圆肆整)

安徽龙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202_年3月14日

第五篇:施工企业索赔

施工企业如何建立有效的索赔机制:

1.建立索赔小组:造价员、合同与资料管理员、项目负责人、法务人员(专业律师)、工程技术人员、现场管理人员。小组人员信息互通,相互协调;彼此及时给予法律、技术、造价方面的支持与配合;使之签证、索赔、合同履行、权益维护准确、有效,更具有说服力。

2.合同培训与交底。

往往合同的签订过程是施工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具体操作和谈判的,而施工项目部是具体实施、履行合同,但项目部有关管理人员对合同的签订有关过程与细节不是很清楚,不知晓合同履行过程的各种利弊因素;为使合同及时、准确履行,有必要将合同的有利条件和风险因素、操作注意事项通过合同培训或交底的方式明确告知合同履约的人员,让参与项目的技术、供应、预算、财务等管理人员对合同的内容都有所了解和掌握,使他们做到心中有数。其目的是防范风险、化解争议、维护施工方的权益。

3.建立项目合同管理和签证与索赔制度,学习签证与索赔的内容、程序、策略、技巧。

索赔事项概要(以202_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为依据):

(一)场地与施工条件方面: 1.内场条件欠缺

临时设施、临时占地:施工现场:永久占地: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场内通行。

2.场外交通条件不足:

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 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完善并承担相关费用。发包人应提供场内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并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所需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

3.施工条件欠缺

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垃圾处置与堆放、排水排污。

4.创造施工条件的付出

承包人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5.场地被妨碍、财产人身被侵害

他方、非承包人的原因,导致不能正常施工。比如:拆迁、征地原因带来的滋扰、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由于发包人原因对承包人、监理人造成的人员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自身人员的人身伤害以及财产损失。

6.不利物质条件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克服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执行。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7.恶劣气候条件:

承包人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办理。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8.履行法定义务

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9.未明示的妨碍

是否有其他构筑物、建筑物(包括没有及时动迁的电线杆、坟场、周边影响施工的管线等),招标时和签订合同时未能向承包方明明示的暗物、勘察时未能发现的异常地质情况和地下障碍物(比如影响基础施工的石块、岩基、此前建筑物遗留的桩或基础等)。总承包方未能及时提供场地给分包单位亦可作为分包单位要求签证和索赔的理由。

10.外部条件妨碍

是否有非正常停水、停电和交通中断造成施工延误;是否有不可抗力或社会事件导致施工中断,比如修路、洪水、高考、重大社会活动导致政府部门下达的阶段性停工通知等。

(二)图纸、文件、资料的瑕疵:

1.设计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件。

比如图纸是否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合格。标准和规范的改变,图纸提供与交流: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按照第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图纸的错误

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附具相关意见并立即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作出决定。合理时间是指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的报送通知后,尽其努力且不懈怠地完成图纸修改补充所需的时间。

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 图纸的修改和补充。2.许可或批准的欠缺:

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所需临时用水、临时用电、中断道路交通、临时占用土地等许可和批准。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

3.基础资料的缺陷

测量基准点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施工为限。4.其他辅助资料的瑕疵

发包人应当在移交施工现场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施工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三)发包人延误方面 1.逾期提供条件和资料的责任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有关批准和文件的缺陷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开工条件的;

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 2.开工通知的延误: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实际开工日期与合同约定的进场日期: 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

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工日期开工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工日期顺延竣工日期,确保实际工期不低于合同约定的工期总日历天数。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需要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的,按照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执行。

3.延误检验与实验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在检查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材料设备的重新试验和检验:

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4.延误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

延误拖延验收索赔13:如分部分项工程未经验收的,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导致的待工、误工、管理费增加等。

5.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的延误与错误: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

6.延误竣工验收。

不及时验收会有等待的需要,计算待工损失,还可以主张逾期竣工结算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7.延误提供材料。

发包人提供材料与设备的索赔:延误提供,提供达不到质量要求或更换材料与设备所造成的损失,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8.延误审批 施工方案、进度计划、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发包人延误审查与批准,导致不能正常施工,如待工、窝工、设备闲置等损失。

(四)资金与付款方面

逾期支付的停工权以及停工所带来的损失与工期延长 1.安全文明施工费

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采取合同约定以外的安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未经发包人同意的,如果该措施避免了发包人的损失,则发包人在避免损失的额度内承担该措施费。如果该措施避免了承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该措施费。发包人应在开工后28天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50%,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

发包人逾期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

2.进度款

逾期审核付款申请与逾期付款,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对第三方造成的损失也可以作为索赔的主张)

3.工程结算款

逾期审核付款申请与逾期付款 4.担保措施或保函不到位

5.资金来源无保障,可暂停施工,暂停施工的损失,工期延长。

(五)、变更方面

1.合同内容或承包内容的变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按照本条约定进行变更:

(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

2.设计变更、变更增加工作量、原材料与成本的增加、作业量的增加、变更增加工程量、变更造成窝工、重做、工期的调整、造成对第三人承担责任:

承包人建议变更减少发包人的成本的奖励: 3.材料与设备的变更。

(六)、质量方面 1.发包人造成工程质量:

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2.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因设计缺陷设计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人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工期相应顺延。

3.发包人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发包人供材料设备的品牌、规格型号、价格未能及时确认,均可能造成承包方的成本增加。

4.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质量问题,导致不能验收合格的;

5.擅自使用。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擅自使用对承包人所造成的损失。

6.延误分项分部验收的质量责任,工期延长、质量责任、怠工损失。

(七)进度方面

1.发包方要求停建、缓建

如发包方要求停建、缓建,则承包方可以索赔停工、窝工、人员进出场、机械设备调迁及台班损失、材料构件积压等费用;赶工则可要求补偿实际增加的成本等;

需要提醒的是,发包方要求停建、缓建时,一定要求发包方或监理单位发布书面指令,施工企业不能根据发包方的口头指令擅自停工,曾有施工企业根据发包方老板的口头要求停止施工,结果在之后的诉讼中被发包方倒打一耙、索赔巨额延误赔偿的案例。

2.发包人要求工期提前

发包人是否要求承包方赶工以提前竣工,或者要求改变进度计划提前工程形象。赶工增加的成本、人员、材料、加班等增加的成本和开支。3.发包人要求单位工程提前验收交付:

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前交付单位工程,由此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八)是指令、指示不当

如发包人、监理人不合理干预施工,指示不合理的施工工序,甚至修改承包方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比如承包方原拟先施工住宅主体、后施工车库,发包方要求调整后首先施工车库,导致承包方的施工场地安排困难、临时设施搬迁、垫资款增大等);发包方代表或者监理工程师指令迟延或错误造成承包人费用增加等。

(九)分包影响

1.主要是发包方直接指定的分包人违约造成工期延误。

2.分包单位不听从总包单位的统一管理,妨碍正常施工,市政配套施工单位(如燃气、电力、自来水公司施工)亦可能影响总承包单位的工程进度。

3.对于直接指定分包、配套施工单位的不利影响,承包方可以直接向发包方提出签证索赔要求。

4.分包单位不配合,导致承包不能按照工序施工所造成的损失。

(十)价款方面

(十)其他

1.工程量清单的缺项与漏项: 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

(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

(2)工程量清单偏差超出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的;(3)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2.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奖励

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对承包人给予奖励,奖励。

3.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法律上属于情势变更,合同签订建筑原材料和人工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者由于发包人的原因缓建、工期延长导致成本的增加以及利润的减少。

4.因法律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和工期调整

立法的调整,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变化,可能导致承包人的损失和额外支出等,应按照新的法律规定向对方主张权益。

5.投料试车费

投料试车合格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投料试车不合格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进行整改,由此产生的整改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投料试车不合格的,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进行整改的,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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