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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培育扶持我市企业上市的若干意见(第三拟稿)
编辑:空谷幽兰 识别码:20-707368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9-21 21:41:16 来源:网络

第一篇:关于培育扶持我市企业上市的若干意见(第三拟稿)

清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培育扶持我市企业上市的若干意见(第三拟

稿)

为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切实服务加快推进我市企业上市融资步伐,培育和发展资本市场,促进我市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提升区域核心竞争力,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现就我局培育扶持企业上市提出如下若干意见。

一、加强行政指导。对企业资产、股权、结构重组和公司设立审批等方面逐项开展指导,理顺产权关系,明确产权归属,完善组织制度。对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当中涉及的工商业务问题提出指导性意见,规范其改制发展。对进入资源储备库和上市程序企业实行分类指导,跟踪服务,落实各项工商优惠政策。

二、营造宽松环境。推进建立信用等级分类监管制度,对经营守信、监管风险等级低的上市后备企业,除专项整治或举报外,免予日常巡查。着眼事前规范,预防上市后备企业因变更登记事项或因违法被处罚而影响上市,对企业容易出现的违法行为开展针对性的普法宣传;慎用行政处罚,对无主观故意的轻微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通过引导、劝导帮助企业及时纠正,免于行政处罚,使拟上市企业“一身清白”接受证券部门的审核。

三、培育上市资源。利用掌握的企业登记管理和经营信息,积极做好后备资源摸底和培植工作,建立全市企业上市资源储备库和拟上市企业名录,重点围绕我市支柱、优势和特色产业,将主业突出、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成长性强的龙头企业及时充实到上市资源库,尽快形成“改制一批、培育一批、辅导一批、申报一批,发行一批”的梯次推进格局。

四,积极争取外资股改个案授权。对于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主动向省局申请个案授权,为企业上市融资搭建绿色通道。

五,放宽经营范围核定。试行以概括性用语核定企业兼营范围,除主营项目及前置许可项目外,其他经营项目可由企业自主选择。企业为上市申请改制(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许可的项目,原企业已取得前置审批许可证件,且在有效期内的,允许企业申请改制(变更)登记时沿用原前置审批许可证件,在改制(变更)登记后一年内,企业重新办理或变更前置审批许可证件后再到工商部门备案。

六、建立完善遗漏问题纠错机制。坚持实事求是、尊重历史的原则,支持优质企业理顺产权关系,完善因历史原因造成的登记遗漏问题。对被列入黑名单,但不存在明显过失的法定代表人,允许保留其作为上市后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资格。积极协调上级部门解决企业经营过程中的历史遗漏问题,促其符合上市的相关规定。

七,支持企业拓宽融资渠道。鼓励和支持上市后备企业,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出质贷款融资,或以股权出资设立新公司或参股。支持企业以驰名商标、著名商标权质押获得贷款,实现商标无形资产资本化运作。积极支持企业动产抵押登记,指导企业通过动产抵押盘活资产,实现融资。企业为改制上市由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允许其以不超过经评估的净资产折股验资,验资报告中可同时体现经评估和审计的净资产数额。

八,推行“直通车”服务。对上市后备企业在改制、资产重组、上市申报等过程中涉及的各项审批及相关查询、咨询等,实行“一企一议”,提前介入,提供咨询,参与认证,协助其制定切实可行的上市方案;市、县两级工商局专门成立企业上市注册登记业务指导小组,指派业务骨干实行专人专件服务,点对点全程跟踪帮扶。

九、积极推行并联审批制度。工商、质监、税务等部门进行并联审批,按照“并行受理、同时启动、限时办结”的基本要求,企业登记的前置、后置审批许可与企业登记一并办理。各审批部门跨前一步,强化提前服务功能,主动联系申请人,为上市后备企业提供事前指导和咨询服务,使申请企业在正式递交材料前就已经基本具备行政许可的主要条件。将并联审批与告知承诺方式有机结合,进一步提高行政效率,缩短审批时限。

十、网上登记改革。推行“电子预审、纸质后核”(网上审查+EMS)网上登记改革。升级完善现有“网上注册大厅”,通过对拟上市企业提交的电子数据进行网上预审,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提交书式材料、登记机关核发营业执照等,均通过邮政速递方式进行。

十一、实施“三通”服务。“条件具备的畅通”,凡拟上市企业提供的登记材料具备法定条件,按照办事便捷原则,在最短的工作日办理完毕一切事宜;“非基本条件不具备的变通”,拟上市企业提供的法定材料齐全,但个别附件资料不符合归档规范要求或相关辅助资料缺乏的,可以在不影响发照的前提下定时或限时补齐;“基本条件不具备的沟通”,拟上市企业登记注册所必需提供的主要要件缺少或不完整,对其进行沟通解释,依法作出行政指导。

十二、实施商标战略。全面推行“商标注册建议书、商标策略提示书、商标法律告知书”等指导制度;积极指导上市后备企业在改制重组中,及时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转让、变更和使用许可;指导拟上市企业适当进行商标防御注册、国际注册,从根本上保护企业的主打商标;把上市后备企业作为驰名、著名商标以及“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的重点推荐对象;构建与企业打假维权协作机制,协助企业跨区、跨省维权。

二0一一年六月 日

第二篇:阜阳市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若干政策规定

阜阳市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若干政策规定

2012-2-23 10:37:13 admin

阜政发〔2012〕8号

关于印发阜阳市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阜阳市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若干政策规定》已经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一二年二月二日

阜阳市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若干政策规定

第一条 为加快企业上市步伐,促进一批成长性好、发展潜力大的企业通过上市做大、做优、做强,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金融服务的意见》(皖政〔2009〕59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挥财政引导作用支持中小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意见》(皖政办〔2011〕56号)等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注册地在我市的拟上市企业和上市企业。拟上市企业分为上市后备、改制、辅导期及申报上市四类企业。

上市后备企业是指生产经营和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盈利能力强、成长性高、发展前景好,法人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较为规范,基本符合上市要求,且有在近3年内运作上市设想及初步方案的企业。

改制企业是指上市条件基本成熟,正进行股份制改造,并与有企业上市执业资格的券商和会计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签订改制上市协议的企业。

辅导期企业是指已与保荐人签订上市辅导协议,并处于辅导状态的企业。

申报上市企业是指已在安徽证监局办理上市辅导备案登记,处于编制发行上市申报材料或等待证监会受理申报材料阶段的企业。

拟上市企业采取企业申报、市推进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上市办)确认的办法产生。

第三条 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的指导思想是:按照“政府引导、政策扶持、资金支持”的原则,积极发挥政府部门的职能作用和扶持奖励政策的激励效应,引导企业上市发行股票募集发展资金,扩大企业规模,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升企业盈利水平,增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推动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第四条 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的重点是:推动企业分批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大力培育拟上市企业群体;坚持分类指导,鼓励企业多渠道上市,鼓励有条件的企业通过借壳、并购等方式实现上市。

第五条 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的原则和工作思路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本着“企业自愿、市场主导、政府推动”的原则,坚持“储备一批、培育一批、改制一批、辅导一批、上市一批”的梯度推进工作思路。

第六条 对拟上市企业和上市企业在财政税收上予以扶持:

(一)企业在整体改制或变更为股份公司时,因财务核算等原因造成上市障碍,有关部门要主动沟通协调,积极支持企业的资本运作。在审计评估后,净资产增值部分应补缴的所得税和因上市要求规范税收政策而对以前应补缴的增值税和所得税,以及需要对土地、房产、车船等产权过户而产生的营业税、契税、房产税、车船税、土地增值税等,征缴后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受益财政按照等额补贴,全部补助企业用于生产发展。

(二)改制、辅导企业在争取上市期间支付的有关上市前期费用,符合税收政策规定的可以计入当年经营成本,不符合税收政策规定的,由市县两级财政共同分担,上市培训费用由市财政全额负担;期间,年纳税额环比增速超过15%的,超过部分的地方留成,由同级受益财政补贴给改制后的企业。补贴期限至上市止,原则上不超过3年。

(三)改制、辅导企业进行增资扩股、股权转让等资产重组行为在利润分配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财政留成部分按等额补贴的办法,由同级受益财政全额补贴纳税人。

(四)企业在股份制改造上市过程中,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作价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方利润分配并与接受方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税务部门不征收营业税。

(五)对股份制改造成功、与保荐机构签订上市辅导协议、在安徽证监局办理上市辅导备案登记的申报上市企业,属于市属企业的,市政府给予300万元的补助;上市成功的,给予100万元的奖励。属于县(市、区)属企业的,市政府给予100万元的补助;上市成功的,市政府给予50万元的奖励。

对通过在海外上市、借壳上市等方式上市成功,并把上市企业注册地迁入阜阳,属于市属企业的,市政府给予200万元的奖励;属于县(市、区)企业的,市政府给予100万元的奖励。

(六)企业实现上市后,年纳税额环比增速超过15%的,对超出部分,上市当年按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的全额,第二年按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的50%,由同级受益财政对企业予以奖励。

(七)上市中小企业成功实施再融资,属于市属企业的,市政府给予100万元的奖励;属于县(市、区)属企业的,市政府给予不低于50万元的奖励。

(八)设立企业上市发展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条 对拟上市企业和上市企业在用地上予以扶持:

(一)企业所需建设用地,国土资源部门优先安排土地使用计划指标,并及时报批,保障企业项目用地。需依法征收集体土地的,在符合规划并确保农民各项补偿到位的前提下,对企业缴纳的税收,由同级受益财政按地方留成部分对企业予以补贴。

(二)企业按上市要求进行股份制改造时,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如不改变用地性质,补缴土地出让金后可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其中,工业项目用地价格按照我市工业用地基准价格执行。

第八条 企业因股份制改造和上市规范要求,需通过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对资产进行并购重组的,其存量资产转让过户中涉及工商税务变更登记、房地产及水、电、通讯等设施过户、资产转让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凡政策规定能够免收的一律予以免收,不能免收的按政策规定下限执行。

第九条 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农委、科技局等部门对上市公司和拟上市企业,优先安排或向国家、省申报各类政策性扶持资金和国债项目补助资金,优先向国家、省推荐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第十条 企业因上市进行股份制改造后,原按政策规定未享受完的各项优惠政策继续保留。

第十一条 对新增上市企业的县(市、区)政府和市开发区管委会,每实现1户企业上市,由市政府奖励其党政领导班子成员10万元,给予市主管部门5万元和相关部门一定的奖励。

第十二条 成立阜阳市推进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负责扶持企业上市政策落实和组织协调工作。拟上市企业应向市推进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上市工作计划报告,并作出上市承诺。拟上市企业在提交上市计划报告并做出上市承诺后,方可享受上述鼓励扶持政策。

对因自身原因停止上市步伐的企业,或上市成功后所募集资金投入我市低于50%的企业,经市上市办会同相关部门确认,停止执行上述鼓励扶持政策。已按本规定享受的利益,企业必须及时退还财政。

任何单位、企业、个人不得以欺骗手段骗取资金支持,一经发现,全额追回资金,并取消其2年内申请政府各类支持的资格。

第十三条 企业上市过程中涉及到的特殊问题由市推进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办法解决。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政府可参照本规定,制定本辖区鼓励扶持企业上市的相关政策。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政府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关于进一步加快颍州现代商贸物流业发

展 的实施意见(试行)

商贸物流产业是连接产需、引导消费、促进生产、拉动经济增长的先导产业。为进一步加快我区现代商贸物流业发展,夯实基础,提升档次,扩大辐射,形成规模,增强商贸物流产业与工业、农业的关联度,带动相关产业发展。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培育区域性现代商贸物流中心为目标,牢固树立“大商贸、大市场、大物流、大产业”的理念,依托现有基础,着眼未来发展,立足阜城中心区,扎实开展商贸物流四年提升行动,进一步实施阜城商贸物流西移战略,不断完善商贸物流基础设施建设,激活商贸物流市场,构筑现代商贸物流体系,逐步把颍州打造成为辐射皖北、乃至全国的商贸物流集散地。

二、目标任务

到2012 年,全区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达到45亿元,年均递增20%以上,外贸进出口总额达1500万美元以上,商贸物流业占第三产业比重达50%以上。启动商贸物流产业“124488”行动计划,即培育1个核心商圈、建设2个物流园区、建成4个大型购物中心、4个四星级以上酒店、构筑8大专业市场、打造8条特色专业街,初步建成布局合理、结构优化,功能齐全、制度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商贸物流体系,商贸物流经济取得突破性进展,逐步实现商贸物流产业发展现代化。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产业规划。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和颍州经济开发区、颍州工贸园的布局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科学设计商贸物流框架体系和空间布局,科学合理安排商贸物流产业建设规模、结构布局。尽快编制颍州商贸物流业发展规划、商业网点布局规划,根据区域经济发展、产业发展、环境生态和商贸物流服务业发展趋势,制定导向目录、准入标准、扶持政策。

(二)培育核心商圈。放大颍州作为中心城区的政治、经济、信息、文化等优势,以“清河路、一道河路、中南大道”组成“两横一纵”城市主干道路为框架,着力打造5平方公里范围的核心商圈、中央商务区。在该区域内,积极运用现代营销方式,重点发展现代商贸物流,建设大型购物中心、物流配送中心、星级宾馆、高档品牌专卖店、大型专业市场,努力形成特色鲜明,布局合理,层次分明,功能配套,名店云集,名品荟萃的高档次商贸物流聚集区。吸引世界500强、零售业巨头入驻该区,鼓励大型商务集团、高科技企业总部入驻,培育总部经济、楼宇经济,向楼宇要效益,向空间求发展,提高科技电子信息聚集度,提升城市综合竞争力。同时,大力扶持以现代服务为特征的金融保险、信息商务、现代传媒、公关策划等现代服务业,着力发展以法律公证、资产评估、信用担保、会计核算为主要形式的中介服务业,构建“现代服务业核心区”。

(三)建设物流园区。按照节约资源、集成功能、合理定位的要求,利用高速公路出口、阜阳机场、阜阳港三十里铺作业区等独特的区位交通优势,依托已经规划建设的颍州经济开发区、颍州工贸园,在“一区一园”内切块、配套、预留商贸物流发展用地,布局两个物流配送园区。集中力量培育一批为制造业、专业市场和都市经济服务的运输、仓储、转运、加工配送型的第三方单一物流企业落户园区,促进各种物流资源和物流要素向园区集聚,提高物资配送能力和辐射能力,提升现代商贸服务水平。

(四)做强专业市场。依托城区向西、向南发展的机遇,按照“城郊大市场,城内大商场”的总体思路,在扶持、提升、规范市场的基础上,进一步把握规律、准确定位、加大扶持、精心维护,调整充实一批、巩固提高一批、规划发展一批。在阜颍路、阜临路沿线培育八个专业市场,重点发展汽车及零配件、机械电子配件、农副产品、家居家具、建筑建材、五金交电等专业市场。进一步发挥专业市场集聚效应和带动作用,积极做好市场和工业、农业、交通运输结合的大文章,引导专业市场逐步转向由单纯的商品销售、货物批发发展成为“市场带加工、市场带基地、市场带运输”的良性轨道。

(五)规范专业街区。按照“政府规划、市场运作,规模经营、特色突出,重点推进、打造品牌”的原则,加快推进特色商业街建设。采取灯饰亮化、牌匾规范、特色景观、灯光夜市等方式,突出历史文化特色、商品特色、经营特色、建筑特色、人文特色,形成一街一品、一街一貌的强势板块,增强吸引力和辐射力,打造颍州的商贸文化名片。进一步规范中南大道全国知名餐饮连锁店、左岸酒吧一条街,文峰路地方特色小吃街,清河东路休闲娱乐一条街、永昌路建筑建材一条街等8条专业街。

(六)提升产业水平。积极推进传统仓储向物流配送基地、仓储企业向第三方物流企业提升。引导中小型企业剥离自身的物流功能,使用社会力量,降低运营成本,显著提高经济效益。引导发展货运代理、物流信息服务、联运等新型物流业态。进一步规范商贸物流企业的交易场所、交易手段和交易方式,鼓励有条件的商贸物流企业利用信息技术,建立完善物流公共信息平台,提高电子商务水平。

(七)完善网络体系。按照“便民、为民、利民”的宗旨,有效整合城乡经营网点资源,加快城乡商品市场体系建设。在城区。重点发展新型零售业态,加快发展贴近和方便居民生活的社区超市、社区购物中心。积极发展专业性强的家电、食品、建材等专业连锁超市。重视发展仓储式商场、专业店、专卖店等新的业态形式。在农村。深入推进“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引导和鼓励有实力的商贸物流服务企业向乡镇、农村连锁延伸,加快商品配送中心建设,不断提高连锁配送经营的比重。逐步建立以“城区店为龙头、乡镇店为骨干、村级店为基础”的集生活消费品和农资销售,以及农副产品收购为一体的农村经营网络。

四、扶持政策

(一)设立产业专项扶持资金。区财政设立产业专项扶持资金,用于现代商贸物流产业发展规划、形象提升、核心商圈打造、业态调整升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前期经费等,对重点商贸物流项目给予有关扶持奖励,支持商贸物流企业做大做强。

(二)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凡在我区新投资物流配送中心、大型购物中心、大型专业批发市场、旅游景点建设、四星级以上酒店(含四星)等服务业项目并在颍州区注册的,享受颍州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从2009年起,对新建成的商贸物流企业,凡年成交额首次达到1亿元、3亿元、5亿元以上并形成一定税收的专业市场,一次性分别奖励企业1万元、2万元、3万元;凡年商品销售额首次达到5000万元、1亿元、2亿元以上并形成一定税收的商场、超市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企业1万元、2万元、3万元;凡年餐饮营业额首次达到10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以上并形成一定税收的餐饮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企业1万元、2万元、3万元。对发展业绩突出,品牌效益明显,进入国家级、省级同行业前列,为我区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商贸物流企业,采取奖励、贴息等方式进行重点扶持,对获得市、省、国家商务部门评定的优秀、示范商贸物流企业并形成税收的分别奖励0.5万元、5万元、10万元。对企业经营收入和利税总额排在全区前10名的企业,授予“优秀商贸物流企业”称号,对为全区商贸物流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负责人授予“优秀企业家”称号。

(三)创建特色专业街区。凡符合规划要求新建、改建的商业特色街(区),验收合格后,运作正常的,奖励牵头单位2万元,被评为省级商业特色街的再奖励牵头单位2万元。

(四)鼓励发展行业协会。鼓励组建商贸物流服务业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和管理,对经民政部门批准注册,会员活动正常开展的行业协会,每年给予0.5-1万元经费补助。

(五)鼓励企业出口创汇。对年出口在100万美元以上并形成税收的企业进行奖励。每完成100万美元,给予企业法人奖励1万元人民币(此项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

(六)大力发展总部和楼宇经济。要积极做好企业总部和楼宇企业的引进和服务工作,鼓励发展总部和楼宇经济,促进全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总部和楼宇经济优惠政策具体按照《颍州区发展楼宇(总部)经济扶持办法(试行)》执行。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颍州区现代商贸物流工作指挥部负责对全区商贸物流经济工作的领导,要进一步完善指挥部工作机制,建立联席工作会议制度,强化部门协作,建立协调交流机制、互动机制、日常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商贸物流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各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要各负其职,共同推进我区商贸物流经济的发展。建立领导、部门联系商贸物流企业工作制度,联席领导负责具体协调和解决商贸物流企业建设和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层层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形成齐抓共促的良好局面。建立商贸物流经济工作目标考核制度,将商贸物流工作列入区委、区政府对乡镇、部门的工作目标考核。

(二)优化经济环境,营造发展氛围。商务主管部门要牵头负责,提高服务水平,坚持依法行政,做好市场监测调控工作,建立商贸物流产业发展数据库,完善市场信息快速反应系统,提高生产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预警和调控能力。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发改委、工商、公安、国税、地税、土地、市容等部门要增强服务意识,增加办事透明度,积极为企业提供政策、法规、市场信息等咨询服务,建立信用管理体系,加强诚信教育,完善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努力营造公开、公平、公正、有序的市场环境。宣传部门要大力宣传商贸物流业在经济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动员全社会共同关心和支持商贸物流业的发展,形成发展合力,营造商贸物流产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六、附则

(一)本意见所述扶持政策仅适用于税收归属颍州区的各类企业。

(二)本意见所述扶持政策由颍州区现代商贸物流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三)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颍州区发展总部、楼宇经济扶持办法

(2009年8月7日颍州区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为加快发展总部、楼宇经济,壮大区域经济实力,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际跨国公司、国内大企业(集团)、上市公司的总部、区域性营运总部、分支机构(销售中心、结算中心、采购中心、研发中心或办事处等)和具有上述总部性质的落户我区实行总部核算的企业。

第二条 本办法涉及的总部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企业入驻且在本区内注册工商、税务登记证照; 2.企业为新设立登记企业或新迁入本辖区并办理变更登记的企业;

3.企业入驻后,应遵守国家和省市区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诚实守信、依法纳税;

4.企业应作出书面承诺,承诺“自营运后五年之内不得迁出本辖区,否则,自动放弃奖励资格,并退回已取得的全部奖励补助资金”。

第三条 对于新设立的企业总部或符合扶持条件的企业,根据行业和总部企业自身的特点,主要以奖金、补贴等不同方式给予扶持,采取“从高原则”,若企业同时符合区政府若干奖励扶持政策时,根据具体情况按企业受益最多的项目给予扶持,不重复奖励。

第四条 总部经济奖励政策。

1.税收实现奖。凡属本办法规定的新设或新迁入本辖区年纳税额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总部企业,五年内其缴纳税收地方实得部分(不含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下同),前三年按30%、后两年按20%从区产业扶持专项资金中奖励企业。符合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从其规定。

2.税收增收奖。凡属本办法规定的新设或新迁入本辖区、当年纳税额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且年纳税增幅20%及以上的总部企业可享受税收增收奖,从企业入驻第二年起,连续三年按企业缴纳税收地方实得的(标准同上)超上年部分的10%对企业奖励。

3.重点企业奖。对当年国际500强、国内200强,且符合本款第一项奖励条件的总部企业,其奖励幅度提高5个百分点。

第五条 楼宇经济奖励政策。

1.商务楼宇(房屋)的招商主体,通过招商引进企业入驻本商务楼宇(房屋)的,企业入驻第一缴纳税收地方实得(标准同上)100万元及以上的,按企业缴纳税收地方实得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

2.积极鼓励商务楼宇(房屋)招商主体打造产业聚集的专业商务楼宇。对符合本区商务规划发展导向,同类型企业入驻率达70%及以上,商务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1万平方米、2万平方米及以上的专业商务楼宇,分别一次性给予招商主体2万元、3万元、5万元奖励。

3.本奖励仅对商务楼宇(房屋)的产权所有人、物业管理机构或招商中介机构其中之一的招商主体进行奖励兑现,不多头进行奖励。

第六条 对原有不享受新办企业扶持的总部企业,其新迁入或增设并在本区注册纳税的运营机构新增税收部分享受本办法优惠政策。

第七条 兑现办法。

颍州区招商部门会同税务、财政部门对符合奖励政策的企业或招商主体的工商、税务登记材料、税收缴纳情况等资料进行审核签证,报区政府审批后执行。

第八条 本奖励办法与省、市、区其它奖励不重复兑现。第九条 新设或新迁址是指在颍州区工商局注册登记。第十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颍州区发展工业产业扶持办法

(2009年8月7日颍州区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为做大做强工业经济,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高工业经济效益,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设立促进产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

1.每年将促进产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列入财政预算,重点扶持工业企业扩大投资、产业升级、做大规模、科技创新、质量兴企、人才引进、总部迁建、上市融资等。

二、鼓励企业做大规模

2.按年销售收入首次超过5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2亿元五个档次,当年分别一次性给予企业法定代表人0.5万元、1万元、3万元、5万元、10万元奖励(含市奖励部分,下同)。3.对首次上市融资的,上市当年一次性奖励企业50万元。

三、鼓励企业提高效益

4.对规模工业企业年纳税增幅达20%、30%、40%、50%及以上的,按新增税收地方实得部分(不含教育费附加、城建税,下同)的3%、5%、8%、10%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

5.对企业年销售收入连续两年分别超过5000万元和1亿元,并在本区年实际缴纳税收(不含减、免、抵、退税部分,下同)分别达到300万元和600万元以上的,分别一次性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一辆价格不超过10万元和20万元的轿车或奖金。企业年销售收入连续两年分别超过5亿元和10亿元,并在本区年实际缴纳税收分别达到3000万元和6000万元以上的,分别一次性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一辆价格不超过100万元和200万元的高级轿车或奖金。

四、鼓励企业科技创新

6.对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技术中心或同级别研究中心的,当年分别一次性奖励企业30万元、20万元。

7.对被评为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企业且年纳税额达到500万元、200万元及以上的,一次性奖励企业20万元、10万元。8.对荣获国家、省级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当年分别一次性奖励企业15万元、10万元、5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

五、鼓励企业质量兴企

9.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安徽名牌产品证书的,当年分别一次性奖励企业30万元、20万元。

10.对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获得认可并实施的,当年每项分别一次性奖励企业20万元、15万元、10万元。

11.对首次通过ISO9000、ISO14000和ISO/TS16949等质量管理认证的,每通过一项,分别一次性奖励企业3000元。

12.对获得全国质量奖、安徽省质量奖的,当年分别一次性奖励企业10万元、5万元。

六、鼓励企业引进人才

13.对与本区内企业签订三年以上正式劳动合同的高级工程师、高级会计师、高级技师等高级职称的,从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第二年起,按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次年1月申报办理上一补助,补助期限为三年,每人只享受一次。

七、鼓励企业组建集团和设立总部 14.支持本区内企业与区外企业联合在我区注册组建企业集团,支持区外企业在本区注册成立总部,设立研发中心、销售中心、财务结算中心。总部在本区纳税的,对企业总部年实际缴纳税收扣除总部在本区生产企业年实际缴纳税收后的地方实得部分,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标准按照《颍州区发展总部、楼宇经济扶持办法》执行。

八、鼓励投资工业项目

15.对阜阳市辖区内投资人在本区新投资工业项目,投资规模2000万元以上,投资强度达到100万元/亩的,比照颍州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执行。

16.对区属工业企业扩建、技改新增2000万元以上(不含各级政府投资部分)投资新生成的税收,比照颍州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兑现。

九、其他

17.享受本扶持政策的企业和项目必须属于国家产业政策指导目录中的鼓励和允许发展类。单位土地实际缴纳税收低于1万元/亩标准或当年有严重侵权、涉税犯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节能环保不达标、严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企业,不得享受本扶持政策。

18.对企业同一事项涉及多项奖励或同时符合省市区奖励政策的,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但享受的奖励额不能高出该企业在我区实际缴纳税收地方实得部分的30%。

19.此前本区出台的有关政策如与本政策不符的,以本政策为准。国家、省、市出台的政策,按有关文件执行。

20.本办法由区经委、区财政局负责解释。21.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关于开展2009深圳市企业改制上市培育

深中小企字〔2009〕5号

关于开展2009深圳市企业改制上市培育

项目资助计划(第一批)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区贸工局、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民营及中小企业改制上市工作,引导和鼓励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做大做强,根据《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府办〔2006〕232号)和《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计划操作规程》(深贸工企字〔2007〕8号)的有关规定,我中心自即日起开始受理2009第一批深圳市企业改制上市培育项目资助计划的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助对象

经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备案登记,完成改制、辅导和上市三个阶段中任一阶段的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

所谓民营企业,是指在深圳市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本由国内民间资本出资或国内民间资本出资比例占相对控股的企业,以及由上述两类企业控股的企业。

所谓中小企业,是指在深圳市注册的、符合《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的各类企业。

二、资助条件

申报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属于以下某一改制上市阶段:

第一阶段:已聘请中介机构完成股份制改造,并且已支付规定范围内相关费用的;

第二阶段:已聘请中介机构完成辅导,并且已支付规定范围内相关费用的;

第三阶段:已在境内外上市的(包括在国外证券交易机构以红筹方式上市、且募集资金的30%以上已经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结汇返回的企业)。

(二)申报资助的项目(含改制、辅导、上市)完成时间在2007年1月1日至2009年3月1日期间。

三、资助的范围与标准

企业改制上市培育项目资助的具体范围包括:企业为改制上市而实际发生的辅导、保荐、审计、法律、资产评估和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等费用。

具体资助标准为:

1.完成股份制改造的,资助最高限额30万元;

2.完成上市辅导的,资助最高限额80万元(对于改制阶段已获市科技信息局资助的,辅导阶段项目的资助最高限额仍为80万);

3.已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的,资助最高限额200万元;

4.已在除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以外的其它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资助最高限额100万元。

同一家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的不同阶段,可以分别申请相应的资助;具备多项资助申请资格的,可同时申请多项资助;但已获得相关阶段政府财政资金资助的,不得重复申报。

四、申报材料

(一)基础资料:

1.《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企业改制上市培育项目资助计划申请表》及其电子文档;

2.《深圳市拟改制上市中小企业登记备案确认证书》复印件;

3.改制后企业的法人代码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4.由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上一的纳税证明。

(二)已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企业,在提交规定的基础材料的同时,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改制后的股份制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2.工商部门登记变更的有关手续的复印件(验原件);

3.企业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改制辅导及提供相关服务的协议复印件(验原件);

4.企业改制辅导实际支出必要费用的原始凭证复印件(验原件)。

(三)已完成上市辅导阶段的企业,在提交规定的基础材料的同时,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证券监督机构发出的能够证明企业完成辅导、验收合格或证监会出具的申报受理回执有关凭证复印件(验原件);

2.企业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上市辅导、保荐及提供相关服务的协议复印件(验原件);

3.企业实际支出上市辅导、保荐、审计、法律服务等必要费用的原始凭证复印件(验原件)。

(四)已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其他证券交易机构办理上市相关手续的企业(不含柜台交易上市和借壳上市企业),在提交规定基础材料的同时,还需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其他证券交易所出具的、能够证明该企业已办理上市相关手续的公函复印件(验原件)。

在海外红筹上市的,还需出具:(1)《IPO招股说明书》(原件);(2)证明我市企业的控制人为海外上市企业实际控制人(包括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的有效法律文件;(3)外汇登记证,结汇备案记录(报复印件、验原件),或其它证明募集资金的30%以上已返回我市企业的有效法律证明文件。

以上纸质材料验原件收复印件,复印件以A4纸型制作,编制页码和目录并装订成册,一式三份,加盖骑缝公章;电子资料应做到数据准确、信息齐全。

五、申报时间

即日起至2009年4月20日,申报企业将申报材料报送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六、审批程序

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对申报企业的资格条件及相关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经现场考察和专项审计后,初步确定享受资助的企业名单及核定资助额;经中心主任会议审定、市财政主管部门复核、社会公示后,由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联合行文下达项目资金资助计划。列入项目资金资助计划的企业,凭下达的项目资金资助计划通知,到市财政部门办理拨款手续。

七、联系方式

联系人及电话:朱其云 82977355、***

陈 放 82975807、***

地 址:深圳市福田区新洲路3009号(五洲宾馆南侧辅道)7楼707室

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二○○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申请表下载: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企业改制上市培育项目资助计划申请表

第四篇:许昌市企业上市培育行动计划(2017—2020年)

许昌市企业上市培育行动计划(2017—2020年)

为进一步加强后备企业培育工作,推动更多企业进入资本市场,根据《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许政〔2012〕22号)及《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大奖励力度鼓励企业上市的通知》(许政办〔2016〕2号)文件精神,特制订许昌市企业上市培育行动计划(2017—2020年)。

一、指导思想

按照“企业自愿、政府引导、政策扶持、优化环境”的总体思路,对各县(市、区)的主板(含境外)上市、新三板挂牌、区域股权市场挂牌目标进行细化、量化。通过进一步落实政策、健全机制、加强指导、沟通协调、督促考核等措施,形成工作合力,强力推进企业上市(新三板挂牌)工作。力争通过四年的努力,推动我市企业上市工作迈上新台阶。

二、目标任务

到2020年,力争2—3家企业在国内主板成功上市,2—3家企业在境外成功上市,26家以上企业在新三板市场挂牌,200家企业在中原股交中心挂牌。

2017年工作目标:2家企业完成主板上市辅导验收,并择机上报上市申请;2家完成上市辅导备案;1家企业境外上市成功;1家企业香港上市筹备工作取得重大进展;6家以上企业在新三板挂牌;50家企业在中原股交中心挂牌。

2018年工作目标:力争1家企业实现境外上市;2—3家企业开展上市辅导,并择机上报上市申请;7家以上企业在新三板挂牌;50家企业在中原股交中心挂牌。

2019年工作目标:推动3家企业开展上市辅导,并择机上报上市申请;力争完成1—2家企业主板上市,7家以上企业在新三板挂牌;50家企业在中原股交中心挂牌。

2020年工作目标:推动1家企业开展上市辅导;力争完成1家企业主板上市,6家以上企业在新三板挂牌;50家企业在中原股交中心挂牌。

三、工作重点

抓住国内资本市场不断改革发展的新机遇,采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新三板转主板、借壳上市、境外上市、新三板挂牌、区域股权市场挂牌等多种方式,提高直接融资规模,优化融资结构,破解资金瓶颈,培育一批能带动全市经济发展,参与国内国际全方位竞争的大公司大集团,提升全市国民经济综合竞争力。

(一)加强上市(新三板挂牌)后备企业动态管理。建立市、县两级的挂牌后备企业资源库。各县(市、区)要对辖区内的规模以上企业进行全面摸排登记,对照主板(新三板挂牌)上市条件,建立本辖区的后备企业资源库。市政府金融办对照各辖区的后备企业资源库,每年对市定重点上市(新三板挂牌)后备企业审核调整1次。对上市(新三板挂牌)工作进展缓慢或经营效益持续下滑的企业予以调出,更新调入发展前景好、具有上市潜力的优质企业,特别是要在先进制造业、现代农业、特色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行业中挖掘科技含量高、成长性好、上市积极性高的企业及时纳入,实现上市(新三板挂牌)后备企业队伍的良性发展。

(二)建立后备企业上市(新三板挂牌)工作台账。按、分阶段明确上市(新三板挂牌)工作节点和时间要求,落实责任单位和具体负责人。市政府金融办定期督导落实,将台账落实情况作为调整市定重点上市(新三板挂牌)后备企业的重要依据,并定期通报。

(三)加强对上市在审(申报)企业支持力度。对已进入上市辅导审核阶段和近期有望上报审核材料的企业,企业所在地政府要跟踪服务,加强政策扶持和全程指导。对上市审核、股票发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组织召开协调会,制定措施,落实责任,限期解决。

(四)切实解决后备企业的困难和问题。各级各部门要切实落实省、市出台的各项支持企业上市的政策,做到不棚架、不拖延。对市政府研究确定的意见,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不折不扣地抓好落实,按照时间节点和工作要求,切实解决后备企业实际困难。

(五)大力做好后备企业培训工作。市政府金融办每年定期举办面向全体后备企业的集中培训活动。不定期对后备企业上市过程中的技术难点和专业需求进行梳理,针对存在的具体问题,及时组织相关专家开展“一对一”的专题培训和业务指导。

(六)积极引进私募股权投资。鼓励各上市(新三板挂牌)后备企业通过股权转让或增资扩股等方式,引入境内外私募(PE)、创投(VC)机构资金。筛选优秀企业和项目,采用“走出去、引进来”的方式,每半年组织1次本地集中对接活动和国内投资机构聚集地区推介活动,努力提高我市企业股权融资水平。

(七)积极拓宽企业上市渠道。充分利用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等上市主渠道,努力争取更多的优质企业国内IPO上市。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借壳上市或境外上市。推进我市中小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交易,帮助符合条件的企业转板上市。积极利用中原股权交易中心各项功能,引导具备发展潜力的企业挂牌融资。

四、保障措施

(一)完善企业上市工作协调机制

1.强化属地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市、区)要进一步加强对资本市场工作的重视,明确分管领导,加大对人员、经费等方面的保障力度,采取有力措施,解决好本辖区内企业上市、再融资等过程中的各种问题。

2.建立上市(新三板挂牌)绿色通道。财政、规划、国土、住建、工商、环保、人社、税务等职能部门要按照“优先办理、适度从宽、专人负责、限时办结”的原则,在为拟上市企业办理手续、出具相关证明时,及时有效提供快捷便利的政务服务。市政

府金融办负责协调市直各职能部门,帮助后备企业妥善解决工商变更、权证办理、规划调整、合规认定等问题,重大疑难问题及时报告市政府协调解决。

3.建立督导机制。市政府金融办联合市政府督查室定期开展政策落实情况督察,确保市、县两级政府出台的税费奖免、上市奖励等扶持政策落实到位;对市政府研究确定要求限期解决的有关问题,要督促有关部门不折不扣落实。同时,市金融办要全面掌握全市上市工作进度,定期对各地上市工作情况进行通报。

(二)健全县(市、区)目标考核体系

1.市政府金融办要进一步完善《经济社会发展考评工作重点企业培育指标考评细则》,继续将各地新增上市(含新三板挂牌、中原股交中心挂牌)企业数指标作为加分项目,纳入市政府对各县(市、区)、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的经济社会发展考评体系。新增1家主板加3分,新增1家新三板加1分,新增1家中原股交中心交易板加0.1分,新增1家中原股交中心展示板加0.05分。

2.建立县(市、区)企业上市工作综合考评制度(考核办法见附件1)。对企业上市培育工作考评前3名的县(市、区),市政府进行通报表彰,并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奖励资金用于补充企业上市培育经费。

(三)强化后备企业培训培育

各县(市、区)要加强对后备企业的培育,针对不同层次、不同产业、不同规模的企业特点,分类组织开展企业主板、创业板、境外上市、新三板挂牌等方面系统性培育。市政府金融办根据不同层次企业的需要,每年至少组织2—4次有针对性的分层次培训或外地走访学习,提高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加快发展的能力。

(四)实行证券服务机构和股权投资机构展业备案报告制度

在我市开展证券服务和股权投资业务的各类机构,要在签订相关协议后1个月内向市政府金融办进行备案报告。市政府金融办负责对在我市开展业务的证券服务机构、股权投资机构进行评价监督,督促其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五)强化政策扶持

1.设立专项资金。各级财政每年从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一定数量资金,专项用于上市(新三板挂牌)的培育引导、宣传动员、培训推介等工作。

2.加强政策倾斜。对符合条件的后备企业,优先安排或申报各类专项补助资金,优先办理立项审批、转报或核准、备案等手续。对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优先安排土地使用计划指标。对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涉及的土地资源处置等重大问题,政府职能部门提前主动介入,优先、快速办理。

3.加大奖励力度。全面落实《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许政〔2012〕22号)及《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大奖励力度鼓励企业上市的通知》(许政办〔2016〕2号)文件,帮助上市后备企业降低上市成本,提高上市积极性,加快上市步伐。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在市政府扶持政策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出台扶持企业上市和在中原股交中心挂牌的奖励政策。

本计划由许昌市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篇:政府扶持企业上市的政策

省(南昌)市扶持企业上市的政策汇编之一

一、拟上市公司因改制而比改制前三年平均数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按实际情况由财政采取奖励办法补给企业,奖励政策暂定三年;财政、税务、国土、房产等部门要按规定减免拟上市公司在改制重组过程中办理资产置换、剥离、收购、财产登记过户的交易税费和其他费用。拟上市公司申领有关证照(房产证、地产证等)应简化手续、减免规费、及时办理,应缴土地出让金经政府批准可分批一年内缴清。拟上市公司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所需建设用地给予优先安排土地使用计划。(《省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发展资本市场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对具备上市条件且有上市意愿的拟上市企业实行“一企一策”的工作方法,针对企业具体情况,给予相应的政策,全力扶持企业发行上市。拟上市企业股改时将原行政划拨土地转为出让土地应交纳的土地金可以暂缓交纳。企业完成上市后应在半年内交清应付土地出让金。对成功上市的企业,政府可给予一次性奖励。拟上市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涉及房地产权证变更过户,免收变更、过户费。(《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纪要的通知》)

三、从2005年起,对在境内外证券市场首次发行股票的企业,一次性按当年募集资金总额的万分之一奖励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经营者)。(《南昌市委、市政府关于大力实施建设现代制造业重要基地核心战略、加快工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四、对上市公司以其净资产市盈率10%为基数,市盈率每增加2个百分点,其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增量部分由受益财政同级政府奖励10%,但最高不得超过50%。经市重点项目推进办公室认定三年内应完成上市目标的市属企业,其三年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增长部分50%由受益财政同级政府奖励给企业。如三年内未完成上市目标,其所得奖励全部扣回。(《南昌市委、市政府关于大力实施建设现代制造业重要基地核心战略,加快工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五、外地鼓励、推动企业改制上市的具体政策

1、减免拟上市企业在改制重组过程中办理资产置换、剥离、收购、财产登记过户的交易税费和其他费用。土地使用证、房产证、车船使用证、给排水及供电计划指标、资质等级、自有工业产权过户时,股东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视为变更登记,免收变更、过户手续费;股东发生变化或有交易行为,有关税费全额缴足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返还企业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2、将企业改制时补缴的税款通过不同的形势(财政补贴、奖励等)返还给企业控制人。

3、改制中按规定量化到个人的资产和因资产评估增值及原企业历年积累的资本公积、股本中归属个人部分,缓征个人所得税,在发生转让时一并交纳。改制后,用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转增为自然人股本的,缓交个人所得税。

4、对进行改制的中小企业直接给予财政补贴。

5、对于完成辅导的,给予企业一定金额奖励。对于上市融资的,按照融资额的一定比例对企业、企业领导层或相关人员进行奖励。

6、设立企业上市工作专项扶持资金,由当地财政在预算中安排。对拟上市企业所必须的前期费用,从上市工作专项扶持资金中垫支,待企业上市后归还。如企业在一定时期内未实现上市目标,则如数收回财政支持资金。

7、给予个人优惠政策。拟上市企业发展中引进的人才,在落户、人事关系挂靠、子女就学、经济适用房安置等方面给予照顾。

(注:南昌市可量化的企业上市奖励政策费用。奖励分三个步骤施行,如企业完成以下3个步骤可获得170万元奖励。拟上市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登记,给予企业20万元奖励;其次,拟上市企业首发申请材料被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后,给予企业50万元奖励;最后,对在境内外证券市场首次发行股票的公司一次性按募集资金总额的千分之二奖励其高管人员,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关于培育扶持我市企业上市的若干意见(第三拟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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