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核辐射与电磁辐射环境保护标准目录(模版)
核辐射与电磁辐射环境保护标准目录
(科技标准司 2004-12-28实施)
2004-12-28 类 别
放射性环境标准
标准编号
HJ 53-2000
GB 9133-1995 GB 15848-1995 GB 14317-93 GB 14500-93 GB 14585-93 GB 14586-93 GB 14587-93 GB 14588-93 GB 14589-93 GB 13600-92 GB 13695-92 GB 12379-90 GB 11215-89 GB 11216-89 GB 8703-88
GB 9132-88
GB 9134-88
GB 9135-88
GB 9136-88
GB 6249-86
标准名称
拟开放场址土壤中剩余放射性可接受水平规定(暂
行)
放射性废物的分类
铀矿地质辐射防护和环境保护规定
核热电厂辐射防护规定 放射性废物管理规定
铀、钍矿冶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技术规定
铀矿冶设施退役环境管理技术规定 轻水堆核电厂放射性废水排放系统技术规定
反应堆退役环境管理技术规定
核电厂低、中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暂时贮存技术规
定
低中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岩洞处置规定 核燃料循环放射性流出物归一化排放量管理限值
环境核辐射监测规定 核辐射环境质量评价的一般规定
核设施流出物和环境放射性监测质量保证计划的一般要求
辐射防护规定
低中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的浅地层处置规定 轻水堆核电厂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理系统技术规定 轻水堆核电厂放射性废液处理系统技术规定 轻水堆核电厂放射性废气处理系统技术规定
核电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
实施日期
2000-12-1 1996-8-1 1996-8-1 1993-12-1 1994-4-1 1994-4-1 1994-4-1 1993-12-1 1993-12-1 1994-4-1 1993-4-1 1993-8-1 1990-12-6 1989-3-16 1990-1-1 1988-5-25 1988-9-1 1988-5-25 1988-5-25 1988-5-25 1986-4-23
电磁辐射标准 GB 6763-86
GB 8702-88
HJ/T 61-2001
建筑材料用工业废渣放射性物质限制标准
电磁辐射防护规定 辐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1987-3-1 1988-12-1 2001-8-1 相关监测方法标准HJ/T 21-1998
HJ/T 22-1998
HJ/T 23-1998
HJ/T 24-1998
GB/T 15444-95 HJ/T 10.1-1995 HJ/T 10.2-1995 GB/T 15950-1995 GB/T 14582-93 GB/T 14583-93 GB/T 14674-93 HJ/J 5.1-93 HJ/J 5.2-93
GB/T 13272-91 GB/T 13273-91 GB/T 12375-90 GB/T 12376-90 GB 12377-90
GB 12378-90
GB 11214-89
核设施水质监测采样规定 气载放射性物质取样一般规定
低、中水平放射性废物近地表处置设施的选址 500kV超高压送变电工程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
技术规范
铀加工及核燃料制造设施流出物的放射性活度监
测规定
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导则 核技术应用项目环境影响
报告书(表)的内容和格式
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导则 电磁辐射监测仪器和方法
低、中水平放射性废物近地表处置场环境辐射监测的一般要求
环境空气中氡的标准测量方法 环境地表γ辐射剂量率测定规范 牛奶中碘-131的分析方法
核设施环境保护管理导则 研究堆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格式与内容
核设施环境保护管理导则 放射性固体废物浅地层
处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格式与内容
水中碘-131的分析方法
植物、动物甲状腺中碘-131的分析方法
水中氚的分析方法
水中钋-210的分析方法 电镀制样法 空气中微量铀的分析方法 激光荧光法 空气中微量铀的分析方法 TBP萃取荧光法
水中镭-226 的分析测定
1998-7-1 1998-7-1 1998-7-1
1999-2-1
1995-10-1
1996-3-1
1996-5-1
1996-8-1
1993-12-1 1993-12-6 1994-5-1
1994-4-1
1994-4-1
1991-12-1 1991-12-6 1990-12-1 1990-12-1 1990-12-1 1990-12-1 1989-12-1
GB 11217-89
GB 11218-89
GB 11219.1-89
GB 11219.2-89
GB 11220.1-89
GB 11220.2-89
GB 11221-89
GB 11222.1-89
GB 11222.2-89
GB 11223.1-89
GB 11223.2-89
GB 11224-89
GB 11225-89
GB 11338-89
GB 6764-86
GB 6765-86
GB 6766-86
GB 6767-86
GB 6768-86
GB 7023-86
核设施流出物监测的一般规定 水中镭的α放射性核素的测定 土壤中钚的测定 萃取色层法 土壤中钚的测定 离子交换法
土壤中铀的测定 CL-5209萃淋树脂分离2-(5-溴
-2-吡啶偶氮)-5-二乙氨基苯酚分光光度法
土壤中铀的测定 三烷基氧膦萃取一固体荧光法 生物样品灰中铯-137的放射化学分析方法 生物样品灰中锶-90 的放射化学分析方法 二-(2-乙基己基)磷酸酯萃取色层法
生物样品灰中锶-90 的放射化学分析方法 离子交
换法
生物样品灰中铀的测定 固体荧光法 生物样品灰中铀的测定 激光液体荧光法
水中钍的分析方法 水中钚的分析方法 水中钾-40的分析测定
水中锶-90 放射化学分析方法 发烟硝酸沉淀法 水中锶-90 放射化学分析方法 离子交换法 水中锶-90放射化学分析方法 二-(2-乙基己基)
磷酸萃取色层法
水中锶-137 放射化学分析方法
水中微量铀分析方法 放射性废物固化体长期浸出试验
1989-12-6 1989-12-1 1989-12-6 1989-12-6
1990-1-1
1989-12-6 1989-12-6
1989-12-6
1989-12-6
1989-12-6 1990-1-1 1989-12-1 1989-12-1 1989-12-1 1986-12-1 1986-12-1
1987-3-1
1986-12-1 1986-12-1 1986-12-1
第二篇:天津市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20060201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 津政令第 96 号
《天津市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11月21日经市人民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戴相龙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天津市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防治电磁辐射污染,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带有本条第二款所列电磁辐射作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电磁辐射,是指广播电视设施、无线通讯设施和雷达等在信息传递中发射的电磁波,高压送变电设施、电气化铁路、城市轨道交通在运行中产生的电磁辐射,以及工业、科学、医疗设备应用中产生的电磁辐射。
第三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电磁辐射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无线电管理、广播电视、电力、信息产业、民航、铁路、卫生、轨道交通等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电磁辐射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立本市电磁辐射环境监测网络,定期发布电磁辐射环境质量状况公报。
第五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8702-88),负责确认本市电磁辐射建设项目或设备的豁免水平。
前款所称豁免水平是指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对应用或伴有电磁辐射活动免于管理的限值。
第六条 建设电磁辐射项目或购置电磁辐射设备的,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确定未列入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中的电磁辐射建设项目或设备的环境保护管理类别,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电磁辐射的建设项目或设备与周围建筑物之间的防护距离,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要求,建设项目或设备的电磁辐射强度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八条 从事带有电磁辐射作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电磁辐射的种类、强度、用途、方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等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申报登记手续,并提供污染防治方面的有关资料。
电磁辐射在种类、强度、用途、方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等方面发生重大改变的,应当在15日前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本办法实施前,未办理申报登记手续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3个月内补办电磁辐射申报登记手续。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和国家标准,污染严重的,要采取补救措施,难以补救的要依法关闭或搬迁。
第九条 从事带有电磁辐射作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保持电磁辐射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运转,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应当在15日前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说明拆除或闲置理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对电磁辐射强度和防护距离能够达到规定要求的,应在20日内予以批准。
第十条 从事带有电磁辐射作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制定电磁辐射的监测方案,并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从事带有电磁辐射作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监测方案进行监测,也可以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监测中发现异常的,应当及时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本市从事带有电磁辐射作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数据。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为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保守技术和商业秘密。
第十二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市电磁辐射污染事故应急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 从事带有电磁辐射作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制定电磁辐射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并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加强电磁辐射防护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建立安全责任制,防止发生电磁辐射污染事故。
第十四条 造成电磁辐射污染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应急预案采取处理措施,在污染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调查,接受处理。
第十五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污染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本市电磁辐射污染事故应急方案及时组织监测,确定污染程度和范围,采取相应的控制污染措施。
第十六条 造成电磁辐射污染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查明事故原因,并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事故报告。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事故的原因、性质、污染程度和范围、危害后果和责任等进行全面调查,并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一)排放的电磁辐射强度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拒报、谎报或瞒报有关申报登记事项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擅自拆除、闲置电磁辐射污染防治设施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四)未制定电磁辐射监测方案或在监测中发现异常未及时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五)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拒绝检查或者在检查中弄虚作假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六)未制定电磁辐射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污染事故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造成电磁辐射污染事故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对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国家对军用设施、装备的电磁辐射污染防治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三篇:核电与核辐射
切尔诺贝利核电站目前封锁的区域为周边30公里。也有人说切尔诺贝利事故的影响范围是1000公里,即使是这样广州距离福岛为3000公里,也没有什么好担心的。上海距福岛约1950公里,中国最近的为吉林和黑龙江交界区域,差不多1000公里。
大亚湾核电站采用的是“压水堆”技术,多一层安全保障。日本福岛核电站建于60年代,采用的是“沸水堆”技术,核泄漏风险高一些。目前专家预测福岛不会像切尔诺贝利核泄漏那样恐怖,即便往最坏处打算,广州那么远,其实也没必要太担心。
第四篇:电视塔电磁辐射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电视塔电磁辐射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随着广播电视事业的迅速发展,全国各省,部分城市都硅有r.播电视塔。按总发射功率可分为lOkW、30kW、60kW、90kW 四类。电磁辐琳目前已被列为造成公害的污染物,而广播电视塔电磁辐射是造成环境电磁辐射的主要来源之一。电视塔电磁辐射卫生防护距离标准目前国内外尚未报道。:奉标准是卫生部下达的“七五”期间重点攻关课题“工业企业卫生肪护距离标准体系研究”中的子课题之~。本标准由卫生部卫生监督司提出,由武汉市卫生防疫站和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研所负责起草。起草人:李汉珍、邵强、张春利、黄俊铭、王军。技术归口单位: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监所负责解释
本标准包括以下内容:①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②洙语;③ 标准内容(电视塔电磁辐射卫生防护距离标准;④ 附加说明。
本标准规定了电视塔与居民区之问所需的卫生防护距离 适用于地处平原、徽丘地区的新建及扩建、改建的电视塔,现有电视塔可参照执行。
电视塔电磁辐射的卫生防护距离,按电视塔发射机总功率及天线架设高度而定。
卫生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距离系指产生有害因素源(电视塔发射天线)的边界至居住区边界的最小距离。
发射机总功率 天线架设高度* 卫生防护距离
10KW50500
100400
200300
300200
30KW50700
100500
200400
300300
60KW501000
100900
200800
300700
90KW501200
1001000
200900
300800
天线架设高度幕指电视塔上发射机天线相对居区的净高注:若天线架设高度偏离标准中的数值,应接插值原则确定本标准填补了我国电视塔电磁辐射卫生防护距离标准的空白,于1993年12月全国卫生标准技术委员会,第三届第三次环境卫生标准分委会评审通过。于1995年6月发给了成果证书(证书号:95一o682)。车标准由卫生部全国卫生标准技术委员会于1995年4月推荐应用
第五篇:P16 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导则 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方法与标准 -- HJ T 10.3-1996
总则
1.1 本导则是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86)国环字第003号】以及《电磁辐射
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制定的。
1.2 本导则适用于一切电磁辐射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对于特殊的电磁辐射项目,环境报告
书的编写可以与本导则不用,但应加以说明。
1.3 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分分为初步评价和最终评价。初步评价应在获得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项目规划建设许可文件后进行。最终评价一般应于项目竣工验收前进行。属需填报环境影响该报告表的项目只需在运行前填报一次报告表。
1.4 电磁辐射环境影响报告书是一个独立的、完整的、正式的有法律效力的技术文件,须由
持有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专项整数的单位和有资格人员编写。
1.5 本导则所称电磁辐射限于非电离辐射。电离辐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主要章节和内容
2.1 评价依据
此部分要给出项目建议书,区域规划批准文件,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委托文件及评价标准等。
2.2 评价对象说明
说明项目的名称、性质、辐射频率、功率及性质、运行状态灯。
2.3 环境描述
描述项目所在位置(附图)及其周围居民分布、建筑分布、土地利用情况以及发展规划、敏感对象分布和特征等。
2.4 电离辐射背景值现状调查
调查内容包括现有及计划建设的电磁辐射发射设备,也包括实际测量出的电磁辐射水平分布情况。
2.5 模拟类比测量
模拟本项目电磁设备的正常工作或利用类似本项目电磁设备规模、性质、功率、辐射频率、使用条件的其他已运营设备进行电磁环境放入社强度的实际测量,用于预测本项目建成后电磁环境变化的定量数据。
2.6 环境影响评价分析
环境影响评价应对公众收到的电磁辐射的水平和家用电器及其他敏感设备收到的影响两方面进行计算和分析。
2.7 防治措施描述
防治污染措施包括管理措施、技术措施和上岗人员素质三个方面的描述。
2.8 代价利益分析
说明建设项目的建设和运行所带来的直接利益和间接利益。从经济、社会、环境等方面论述项目的建设和运行所付出的代价。
2.9 结论
全面分析后,给出评价结论。结论部分可包括问题和对策。评价范围和方法
3.1 评价范围
3.1.1 功率>200kw的发射设备
以发射天线为中心、半径为1km范围全面评价,如辐射场最大处的地点超过1km,则应在选定方向评价道最大场强处低于标准限值处。
3.1.2 其他陆地发射设备
评价范围为以天线为中心:发射机功率P>100kW时,其半径为1km;发射机功率P≤100kW时,半径为0.5km。
对于有方向性天线,按天线辐射主瓣的半功率角评价道0.5km,高层建筑的部分楼层进入天线辐射主瓣的半功率角以内时,应选择不同高度对该楼层进行室内或室外的场强测量。
3.1.3 工业、科学研究、医疗电磁辐射设,如高频热合机、高频淬火炉、热疗机等评价范
围为:以设备为中心的250m。
3.1.4 对高压输电线路和电气化铁道
评价范围以有代表性为准,对具体线路做具体分析而定。
3.1.5 对可移动式电磁辐射设备
一般按移动设备载体的移动范围确定评价范围。对于陆上可移动设备,如可能进入人口稠密区的,应考虑对载体外公众的影响。
3.2 评价方法
3.2.1 说明或描述
对于评价邮局,项目说明,环境描述,结论章节,可以采用说明或描述方式编制。
3.2.2 项目建设之前背景值以及建成后的实际影响应采用现在测量办法取得真实数据。现
场测量,应按《电磁辐射监测仪器和办法》(HJ/T 10.2——1996)推荐的方法进行。采用HJ/T 10.2——1996未提供的测量方法时,在报告书中应对所用方法的可靠性进行说明。
3.2.3 模式计算
对公众和仪器设备的影响需要了解电磁辐射场的分布。
对电磁辐射场的分布可以采用经过考证过的数学模式进行计算。对所采用的计算公式和参数要在报告书中给出。
3.2.4 模拟类比测量
应说明模拟或类比的电磁辐射设备概况,测量地点和条件、测点分布、使用仪表、测量方法、数量处理和统计、测量结果及分析。
3.2.5 公众受照评估
对于公众受照评估分受照个体剂量估算和群体剂量评估。
对于公众个人剂量估算,要给出最大的受照个体剂量。
对于群体受照剂量评估要给出人口与受照射剂量的分布关系。
3.2.6 对一起设备影响评价
对一起设备收到电磁辐射的影响主要根据计算分析和实际调查。评价要给出受影响设备种类、严重程度和距离范围。评价标准
4.1 公众总的受照射剂量
公众总的手照射剂量包括各种电磁辐射对其影响的综合,即包括拟建设施可能或已经造成的影响,还要包括已有背景电磁辐射的影响。总的受照射剂量限值不应大于国家标准《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 8702——88)要求。
4.2 单个项目的影响
为使公众受到总照射剂量小于GB 8702——88的规定值,对单个项目的影响必须限值在GB8702——88限值的若干分之一。在评价时,对于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审批的大型项目可取GB 8702——88中场强限值的1/√2。或功率密度限值的1/2。其他项目取场
强限值1/√5,或功率密度限值的1/5做为评价标准。
4.3行业标准的考虑
国内在电磁辐射领域颁布有许多行业标准,在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时,有事需要与这些行业标准比较。如不能满足有关行业标准时,在报告书中要论证其超过行业标准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