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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职业教育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皖政〔2006〕1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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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职业教育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皖政〔2006〕118号)

【发布单位】安徽省

【发布文号】皖政〔2006〕118号 【发布日期】2006-12-20 【生效日期】2006-12-2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安徽省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职业教育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皖政〔2006〕11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加强技能型人才培养,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对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的迫切要求,特对我省各类职业院校(包括教育、劳动保障主管部门批准建立或筹建的高等职业技术学院、技师学院,中专学校、职业高中、技工学校等)“十一五”建设和发展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统筹规划职业院校建设

1、加强统筹规划。各地在制定(修编)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年度计划时,要把各类职业院校建设和发展纳入其中,充分考虑本地区高、中等职业教育当前和长远发展需要,为职业院校发展留有必要空间。

2、依法保障建设用地。各地在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时,优先保障职业院校建设的用地需求。省里在编制和下达土地用地计划时,统筹考虑列入全省“十一五”重点建设规划职业教育项目的用地需求,对项目所在市用地计划予以必要倾斜。建设新校区或原校区扩建,其非营利性教育设施用地,如教学实验设施、运动场馆、学生宿舍、食堂等,按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鼓励使用荒山、荒坡、荒地建设农村学校劳动实践场所。鼓励将在农村学校布局调整中调出的土地,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为职业院校劳动实习场所用地。

3、简化投资审批。凡符合职业教育发展规划、投资规模2亿元以上的建设项目,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低于2亿元(不含2亿元)的职业院校基本建设项目,一律由市级以下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凡不使用政府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只进行核准或备案。

二、加大税费扶持力度

4、减免建设规费。经批准建立或筹建的职业院校基本建设项目,可免收或减半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基金、征地管理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房屋拆迁管理费和河道管理费等,具体减免标准由各市确定;基本建设项目在污染物达标排放的情况下,当地环保部门应及时予以核准,并免征基本建设施工排污费;免征教学楼、实训楼、图书馆、宿舍楼、食堂等建设工程的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5、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各类职业院校经批准、主要用于教学实验设施、运动场馆、学生宿舍、食堂等基本建设项目,免征耕地占用税。对财政拨付事业经费的职业院校自用土地、房产,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对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职业院校,其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免征契税。对职业院校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政府举办的职业院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以及校办企业从事服务业取得的收入,符合有关规定的,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6、完善教育收费制度。省教育、劳动保障主管部门可根据职业教育发展实际需要,区别不同类别,提出分专业学历教育学费和职业技能培训学费收费标准建议,报省级物价、财政主管部门审批。民办教育收费按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劳动保障部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三、推进职业教育资源整合7、做大、做强一批职业院校。进一步打破地区、部门、学校类型界限,推动各类职业教育资源联合重组。围绕优势学校、优势专业,采取划转、合并、迁建等办法,每个县组建一所综合性的职教中心,每个市力争组建若干所规模较大、特色鲜明、竞争力较强的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对资源重组成效显著的市、县,省有关部门将在项目和资金方面予以优先扶持。

8、规范老校区土地置换。凡批准建设新校区且规划占地面积达到学校事业发展核定规模的院校,原则上都应对老校区进行置换。少数具有一定历史文化价值的老校区,应在当地文物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指导下,编制历史文化街区规划,合理确定保护对象和保护范围予以保护。职业院校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老校区国有土地使用权,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转让、出租、抵押,转让所得价款扣除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后,余款原则上可用于校区建设。因公共利益需要、城市规划调整等原因收回职业院校使用的国有土地,应对职业院校已建的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等依法予以补偿,并应重新安排土地供职业院校异地重建。职业院校出租国有土地供他人经营的,应办理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手续。

四、多渠道筹集资金

9、加大财政投入。省财政将逐年增加职业教育专项经费,设立基本建设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县级职教中心、示范职业院校、公共实训基地建设,各级财政都要安排相应专项经费。进一步落实教育费附加用于职业教育的政策。从2006年起教育费附加安排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一般地区不得低于20%,已经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地区不低于30%。

10、建立信用担保平台。“十一五”期间,省政府利用国家开发银行部分贷款扶持全省各类职业院校建设和发展,并指定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全省职业教育担保平台。各市也应建立市级信用担保平台,指定一个政府担保机构为当地职业院校建设贷款提供担保服务,积极协调有关银行金融机构为职业院校建设提供资金支持。

五、鼓励社会办学

11、鼓励企业、行业办学。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和行业组织利用资源、技术、信息等方面的优势,举办职业教育和进行专业培训,承担有关专门人才和技能型人才培养的任务。企业可以投资举办职业技术院校,也可以与职业技术院校合作办学。对企业投资举办职业技术院校达到一定规模的,可按一定比例返还其上缴的教育费附加,用于学校建设。企业办职业院校在校生达到1000人以上,可按该企业应缴总额5%比例返还;达到3000人以上,可按10%比例返还。

12、鼓励民间资本办学。鼓励民间资本通过股份制参与公办职业院校改制,改制后三年内,政府对改制院校原有职教经费投入保持不变。各级政府可采取出租或出让闲置的国有资产等多种措施对民办职业院校予以扶持。支持民办职业院校以股份制形式筹措办学经费或通过资本市场融资用于院校的建设和发展。民间资本、境外资本举办的职业院校,在征地和减免建设配套等有关费用方面享受与公办院校同样的优惠政策。民间、外资、企业等举办的职业院校在申报重点职业学校、重点学科、重点实训基地建设项目,申请国家和省职业教育专项补助资金,评奖、评优等方面享受与公办院校同等待遇。

13、鼓励社会各界和公民个人捐资。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职业教育的捐赠,可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对境外捐赠人无偿捐赠的直接用于各类职业教育的教学仪器、图书、资料和一般学习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二篇: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皖政〔2006〕54号)

【发布单位】安徽省

【发布文号】皖政〔2006〕54号 【发布日期】2006-07-19 【生效日期】2006-07-1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安徽省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

(皖政〔2006〕5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十五”以来,我省义务教育取得了显著成绩,规模不断扩大,发展水平逐步提高,2005年,全省105个县(市、区)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但是,我省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学校之间教育发展水平还存在明显差距,上学难、上学贵的现象在一些地方还相当突出,特别是在一些城市,择校之风愈演愈烈,由此引发的高收费、大班额等问题,社会反响强烈,亟待解决。我省铜陵市在推进城区中小学校均衡发展、解决学生择校等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取得了成功经验,得到了国务院领导同志的充分肯定。为贯彻国务院领导同志讲话精神,进一步推进我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战略意义,把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摆到重要位置

每一个适龄儿童享受到同等教育,是义务教育的本质要求,也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发展的必然要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不断提高义务教育发展水平的战略意义,把这项工作作为实现“两基”之后义务教育发展的一项重大任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总体规划,努力遏制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和学校之间教育差距扩大的势头,力争办好每所学校,切实保障每一个适龄儿童都能享受大体相当的义务教育。

二、突出重点,科学规划,当前重点解决城区内择校问题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建立和完善保障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管理体制、认真组织实施国家重大义务教育工程项目、促进城乡义务教育整体发展的同时,要把工作的着力点放在推进县(市、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上。要认真制定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近期工作方案和长远实施规划,针对其中的突出问题,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分类指导,重点突破,因地制宜,分步解决。力争在3年内解决市、县城区内的择校问题,实现城区中小学校相对均衡,并积极创造条件,不断改善进城务工农民子女受教育的环境和条件,努力在更大范围内实现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

三、合理布局,均衡资源,努力缩小区域内中小学校差距

(一)各市、县(市、区)政府要根据城乡建设发展规划和城镇人口的增长趋势,科学、合理布局中小学校,满足辖区内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就近入学的需要。

(二)大力改善薄弱学校办学条件,努力缩小城乡间、区域间、学校间的差距。各级财政要进一步加大投入,切实落实教育经费“三个增长”和中央关于新增教育经费主要用于农村的要求,进一步调整支出结构,加强对薄弱学校的建设和改造,推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义务教育重大建设项目和城市教育费附加优先安排薄弱学校,逐步实现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办学条件基本均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制定和完善我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条件基本标准。各市、县(市、区)对本地办学条件低于基本标准的薄弱学校,要限期改造,集中力量加快薄弱学校改造进程。

(三)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各市、县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保质保量为所有中小学配齐合格教师。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法履行对中小学教师的管理职能,加强本市、县教师资源的统筹管理和合理配置,重点加强城市薄弱学校和农村中小学校领导班子和教师队伍建设,采取有效措施,有计划地培养和选拔一批优秀校长和骨干教师到薄弱学校任职任教;建立区域内骨干教师巡回授课、紧缺专业教师流动教学、区域内教师定期流动、城镇教师到农村学校任教服务期等项制度,积极引导超编学校的富余教师向农村缺编学校流动。要建立教师工资统筹机制,实现同一市、县同类教师工资待遇基本相同,从根本上解决农村学校和城镇薄弱学校教师数量不足、待遇不高及整体水平不高的问题。

四、深化课程改革,规范办学行为,进一步提高中小学校教育教学质量

(一)进一步深化课程改革,将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质量作为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根本任务。中小学校必须按照义务教育课程方案要求开齐课程,认真执行国家和教育行政部门制订的课程计划。要树立以学生为本,促进每一个学生全面发展的理念,转变教育教学方式和学校管理模式,面向全体学生,采取各种措施对学习困难学生给予更多的帮助,努力使所有学生共同进步。

(二)大力发展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将其作为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重要措施,加大教育资源开发和整合力度,促进义务教育优质资源共享共用,全面提高农村学校和城镇薄弱学校教育教学质量。

(三)进一步推进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逐步改变以学业考试分数作为唯一录取依据的方法,在中小学校全面建立综合素质评价制度,坚持省、市示范高中招生部分指标分解到各初中学校的办法。

(四)各级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坚持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免试就近入学,坚决遏制择校风。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变相举办重点学校,不得将公办学校改为民办或以改制为名实行高收费,已经改制的公办学校,由各地政府和主管部门自行清理。要坚决治理中小学校违规补课和乱收费行为,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和经济负担。

五、关注弱势群体,落实各项政策,努力保证每一个孩子享受大体相同的义务教育权利

(一)各地要切实落实国家资助贫困家庭学生的各项政策,认真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农村家庭贫困学生“两免一补”工作;要将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作为新时期“两基”巩固提高工作的重要内容,优先保证农村残疾儿童少年享受“两免一补”政策,努力改善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不断提高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普及程度。

(二)各级政府要切实承担进城务工农民子女义务教育的责任,将随父母进城的农民工子女的义务教育纳入城镇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经费预算,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接收农民工子女入学,并按照实际在校人数拨付学校公用经费。各市、县教育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落实进城务工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就读学校,清理取消城市公办学校对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各项不合理收费,对在定点学校就读的农民工子女一律不得收借读费、赞助费等,切实解决进城务工农民子女义务教育的同等待遇问题;进一步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的关爱和教育,努力解决农村留守儿童思想、生活和学习上的困难。

六、加强领导,建立督导评估制度和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评价体系

各级政府要切实承担推进辖区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责任,认真分析影响辖区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原因和关键环节,统一认识,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建立目标责任制和统筹协调机制,切实保证各项措施得到贯彻落实。要坚决遏制普遍存在的择校风,切实解决当地老百姓反映强烈的“上学难、上学贵”问题。要建立健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督导评估制度,逐步健全评估指标体系,定期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校间差距进行监测评价,并及时通报。教育督导部门要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作为督导评估县级人民政府和党政干部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督导评估工作。

各市政府要根据上述意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辖区内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提出明确目标和工作推进措施,同时加强对所辖县(市、区)的指导,加强督促检查,抓好工作落实,切实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七月十九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三篇: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商标工作的意见(皖政〔2006〕70号)

【发布单位】安徽省

【发布文号】皖政〔2006〕70号 【发布日期】2006-09-18 【生效日期】2006-09-1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安徽省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商标工作的意见

(皖政〔2006〕7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推动我省企业创新创业,培育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驰名、著名商标,提升国际、国内市场竞争力,促进全省经济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商标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商标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商标是重要的经济资源。加强商标工作,加快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商标的优势企业,对于推动生产要素向优势企业流动,增强企业和区域经济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我省商标工作取得了长足进步,培育、保护、扶持和发展了一大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驰名、著名商标,促进了企业效益的提高和地方经济的发展。但是,一些地区和企业的商标意识仍比较淡薄,省内知名商标被省外、境外抢注的事件时有发生。各地、各有关部门和企业一定要提高认识,采取有效措施,努力开创我省商标工作的新局面。

二、加强商标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国际竞争力较强的优势企业”的要求,运用经济、市场、法律、行政等多种手段,培育、扶持和保护各类注册商标,特别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驰名、著名商标。力争到2010年,全省商标年申请数达2万件,有效注册商标总量达6万件,比“十五”末翻一番。拥有中国驰名商标30件,安徽省著名商标800件。在工业、农业和服务业等领域形成一批在国内具有明显市场竞争优势,能冲刺世界名牌的驰名、著名商标。全社会商标法律意识明显增强,商标侵权行为明显减少,商标执法环境明显好转,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商标培育、保护和政策保障体系初步建立。

三、加快培育注册商标

(一)加快培育先进制造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商标。按照新型工业化要求,加强知识产权的创造和运用,选择技术层次较高、拥有终端产品生产能力、具备形成自主专利技术潜力的制造业企业加以培育,不断提升品牌层次,着力发展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企业商标。

(二)大力培育农副产品商标。积极引导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及各类涉农企业、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等生产经营主体注册和使用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大力推广运用 “公司+农户(基地)+商标”经营模式,鼓励和支持农民申请旅游商标、农副土特产品及其加工品商标注册。

(三)加快培育现代服务业商标。支持和鼓励金融、法律、管理、市场销售、人力资源、工程设计、信息技术等服务业的发展,通过帮助企业引进和创新先进的管理理念、管理模式,运用先进服务技术和标准,提高服务水平,尽快形成一批服务业驰名、著名商标。

四、进一步发挥驰名、著名商标企业的带动效应

(一)加大商标运用力度。积极引导企业坚持以优势品牌为核心,实行生产要素的有效联合与重组,促进品牌的集约经营与连锁扩张。指导企业将商标宣传贯穿于生产、销售、服务、招商等全过程,实施以商标为中心的品牌推介策略,扩大品牌影响。鼓励进出口企业到出口国进行商标国际注册,扩大安徽优势品牌知名度。

(二)发挥驰名、著名商标品牌联动效应。采取引导、扶持、保护、服务等措施,推进驰名、著名商标企业做大做强。利用驰名、著名商标企业的品牌、资金、技术和市场优势,支持帮助相关中小企业集群配套发展。运用驰名、著名商标的影响力,树立我省经济地位和形象,提高区域竞争力。

五、加强商标保护

(一)坚决打击商标侵权行为。工商行政管理、公安、商务、质监、海关、知识产权、文化、新闻出版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以驰名商标、安徽省著名商标为重点,积极开展联手打假保名牌活动,严厉打击侵犯商标专用权违法行为。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加强对定牌加工企业和商标印刷企业的监管,规范商标使用及商标印制行为,从源头上遏制商标侵权假冒行为的发生。加大地方立法工作力度,积极推动制定《安徽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强化商标的法律保护。

(二)规范商标中介机构行为。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督和管理,规范商标代理组织行为。加快运用信息技术手段搭建商标管理与服务信息平台,为社会提供商标查询、转让、许可等方面的服务。鼓励有关社团组织、商标代理机构结合行业特点定期举办讲座或培训班,宣传介绍企业商标战略,提供驰名、著名商标推荐申报、认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等信息,充分发挥中介机构在商标注册、培育、保护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三)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加强商标工作的意义和有关法律法规,增强全社会商标意识。对获得驰名商标、安徽省著名商标的企业要广泛宣传、重点推介。注重发挥舆论和社会监督作用,加大对商标侵权假冒行为的曝光力度,营造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良好氛围。

六、加大对驰名、著名商标企业的扶持力度

从2006年起,对获得安徽省著名商标的企业,省发展改革委在项目的立项、审批或核准方面,省经委在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职业培训、能源配置方面,省农委在 “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及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安徽省名牌农产品的认定方面,省科技厅在新产品的研究开发、建立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方面,省商务厅在交易会摊位、中小企业市场开拓基金、品牌发展资金安排及出口信用保险及名牌出口商品评定方面,省质监局在免检产品申报、产品监督抽查方面,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在食品药品的申请注册和企业认证方面,省旅游局在旅游风景区、饭店、宾馆的星级认定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和重点支持;省工商局给予三年工商年检免审、可直接授予守合同重信用单位、在信用分类认定时增加信誉分值;对获有自主知识产权商标的企业,省知识产权局积极帮助申报专利进行保护;省地税局提供便捷经济的多形式申报纳税和咨询服务方式。对经国家认定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除给予上述政策支持外,省财政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各地可结合实际,进一步制定本地的奖励和扶持政策。

七、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商标工作的领导,把商标工作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建立相关的协调机制,确保分工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到位。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发挥协调指导作用,抓紧组织制定商标培育发展规划,并督促实施。公安、商务、质监、海关、知识产权、文化、新闻出版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商标工作。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认真抓好落实。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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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皖政〔2006〕56号)

【发布单位】安徽省

【发布文号】皖政〔2006〕56号 【发布日期】2006-08-03 【生效日期】2006-08-0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安徽省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皖政〔2006〕5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有效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情,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促进畜牧业健康、稳定、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5号)精神,结合我省畜牧兽医工作实际,现就全省兽医管理体制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兽医工作是公共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保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一项基础性工作。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对外开放进程的加快,加之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发生,现行兽医管理体制中存在的机构不健全、职责不清晰、体系不完善、队伍不稳定、基层动物防疫人员匮乏等问题,严重影响了畜牧业健康发展和公共卫生安全水平的提高。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快兽医管理体制改革,促进全省兽医工作全面发展。

二、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能的要求,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提高动物卫生监管执法水平和动物防疫公共服务能力,促进畜牧业发展和农民增收,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

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主要目标是: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通过健全机构、明确职能、理顺关系、完善法规,逐步建立起科学、统一、透明、高效的兽医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建立健全动物疫病防控的长效机制。稳定和强化基层动物防疫体系,提高兽医管理机构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促进全省动物卫生工作全面发展,不断提高动物卫生及其产品的安全水平。

三、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思路是:整合省级、精干市级、加强县级,重点充实基层防疫队伍。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政府兽医工作机构,科学界定职能,理顺工作关系,稳定和加强基层动物防疫体系,提高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的执法水平和公共服务能力。主要内容如下:

(一)建立健全兽医行政管理机构

根据兽医工作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整合畜牧和兽医行政管理职能,建立和完善兽医行政管理机构。兽医行政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贯彻和执行动物卫生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发展规划;拟定本地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和扑灭计划;监督和管理本地区的动物防疫、检疫工作;负责兽医医政和兽药药政工作;负责动物产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兽医队伍建设与管理工作,逐步推行官方兽医和执业兽医管理。

加强省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将省农业委员会畜牧局改为省畜牧兽医局,其机构设置及职能配置由省编办按照规定程序报中央编办批准后组织实施。

市、县两级结合本地养殖业发展情况和兽医工作需要,调整设置畜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已单独设置畜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的,仍予以保留,列入政府直属机构序列;未单独设置的,也可按照“撤一建一”、资源整合的原则,调整设置政府直属的兽医行政管理机构,并按程序报批;也可设置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畜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市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名称统一为“××市(县、区)畜牧兽医局”。

(二)建立兽医行政执法机构

整合现有动物防疫、检疫、监督等各类机构及其行政执法职能,组建省、市、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机构名称统一为“动物卫生监督所”,为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不直接从事城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与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合并设置,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动物卫生监督所的主要职责是:依法实施动物防疫、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等行政执法工作。

(三)建立健全兽医技术支持体系

按照“统筹规划、整合资源、明确职责、合理布局”的原则,整合现有畜牧、兽医技术机构和资源,省、市、县分别设置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为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实施动物疫病监测、预警、预报、实验室诊断,承担动物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编制并上报;提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技术方案并组织实施;承担动物疫病预防技术指导、技术培训、科普宣传;承担动物产品安全相关技术检测工作。

(四)稳定畜牧技术推广体系

整合现有畜牧兽医系统内的畜牧技术推广机构和资源,组建省、市、县畜牧技术推广站。其主要职责是:承担公益性技术推广职能,负责畜牧业重大技术的试验、示范和推广,参与畜禽饲养、草业、品种改良等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制订并组织实施,提出畜牧业发展的重要技术措施,开展畜牧业职业技能鉴定。其中,市、县两级机构与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合并,名称为“畜牧兽医技术推广站(中心)”,一个机构、两块牌子,为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五)切实加强基层动物防疫体系建设

乡镇设立畜牧兽医站,为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人员、业务、经费等由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畜禽饲养量较少的地方也可按区域设立畜牧兽医站。畜牧兽医站的主要职责是:承担动物强制免疫的监督实施、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动物疫情调查、疫情报告等政府公益性职能,协助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兽药经营监督管理,协助乡镇政府组织村级动物防疫员开展动物防疫工作。乡镇畜牧兽医站的编制,由编制部门根据乡镇畜牧业发展状况和经济条件,在乡镇事业编制总额中逐乡镇核定,人员工资、防疫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乡镇畜牧兽医站站长实行公开招聘选派,工作人员从现有畜牧兽医工作人员中公开招聘,实行聘任制。原由乡镇畜牧兽医站承担的诊疗服务等经营性业务,要剥离出去,走向市场。

建立健全村级动物防疫体系。按照省编办《关于加强全省基层动物防疫体系建设的通知》(皖编办〔2005〕84号)的要求,每1000个农户配备1名村级动物防疫员。村级动物防疫员的职责是:分户建立畜禽养殖档案,承担对动物的强制免疫和计划免疫,协助做好产地检疫、动物疫情调查和报告、畜牧生产统计等。村级动物防疫员经费由县乡两级承担,省级财政给予补贴。乡镇政府对村级动物防疫员实行合同化管理和持证上岗、考核制度。县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村级动物防疫员的资格认证和定期培训工作。

四、加强兽医队伍和工作能力建设

(一)逐步推行官方兽医制度和执业兽医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要求,逐步推行官方兽医制度。要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动物疫病防治工作,实现经营性兽医技术服务市场化,逐步实行执业兽医制度。从事动物疫病诊断、治疗和动物保健等经营活动的兽医人员,必须具备规定学历和专业知识,并经过培训、考试,取得执业资格。

(二)切实加强兽医工作能力建设。要重视和加强兽医教育,保证人力资源储备,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加强兽医科学研究,完善动物疫病控制手段,建立健全风险评估机制,提高科学防治水平。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积极参与国内外兽医事务,跟踪研究现代动物卫生规则,及时调整和完善本地相关政策。

五、建立完善兽医工作的公共财政保障机制

(一)建立科学合理的经费保障机制。各级政府要将兽医工作的发展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随着经济的发展逐年增加对兽医工作的投入,逐步建立起科学、稳定的兽医工作经费保障机制。要将兽医行政管理、动物卫生监督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所需经费纳入财政全额预算管理,保证其人员经费和日常运转费用。其依法收取的防疫、检疫等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对经费使用情况要加强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二)建立动物防疫应急储备制度。一是建立省、市、县三级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对应急设施、设备、疫苗、药品、防护用品、交通通讯工具等有关物资进行储备,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二是设立省、市、县三级应急防疫储备金,主要用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确认、疫区封锁、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疫情追踪与监测等疫情处理工作及强制扑杀补助。

(三)加强动物防疫体系的基础设施建设。动物防疫体系基础设施建设要纳入各级政府的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并重点向县、乡倾斜。要充实、完善各级兽医工作机构的设备、条件,建设各级各类兽医实验室,提高诊断、检测能力和生物安全水平。

六、组织实施

全省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由省农委、省编办牵头,会同财政、发展改革、人事、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统一认识,密切配合,加强对改革工作的指导。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深入研究本地区现有畜牧兽医机构状况和兽医工作的重点,按照机构、编制总量控制,整合资源,理顺关系的原则,制定合理的实施方案,积极稳妥地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工作。

各市、县于2006年9月底前将实施方案报省农委、省编办备案后组织实施;2006年年底前完成机构设置、人员上岗、分流人员安置等工作。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八月三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五篇: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意见(皖政〔20

【发布单位】安徽省

【发布文号】皖政〔2007〕85号 【发布日期】2007-08-27 【生效日期】2007-08-2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安徽省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意见

(皖政〔2007〕8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省委、省政府将其列为民生工程。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对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精神,现就我省全面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目标任务。到2007年底,列入国家2007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城市的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达到80%以上;其他市、县参保率达到50%以上。到2008年底,全省基本实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全覆盖。

(二)基本原则。坚持低水平起步,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合理确定筹资水平和保障标准,重点保障城镇非从业居民的大病医疗需求。随着经济发展和群众收入水平的提高,逐步提高筹资水平、财政补助标准和医疗保障水平。坚持自愿原则,充分尊重群众意愿,通过政策引导,调动城镇居民参保积极性,鼓励群众连续参保,对参保居民实行属地管理。坚持统筹协调,做好各类医疗保障制度之间基本政策、标准和管理措施等的衔接。

二、政策衔接和试点要求

(三)搞好政策衔接。已出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市、县,要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在参保范围、困难群体缴费和补助、基金管理、社会监督、基金风险防范和调剂等具体规定上,进一步完善和衔接。未出台办法的地方,要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实施十二项民生工程配套文件的通知》(皖政办〔2007〕10号)有关要求,结合《指导意见》精神,尽快制定实施办法,抓紧启动实施。

(四)认真开展试点。合肥、芜湖、马鞍山3个国家试点市,要严格按照《指导意见》精神,坚持试点原则和基本政策,于2007年9月底前出台试点实施方案。同时,着力抓好参保缴费、管理服务等现行制度与试点方案的衔接过渡,确保稳健运行,为全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创造经验。

三、加强管理和服务

(五)落实财政补助资金。各级政府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财政投入,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助资金足额纳入财政预算,保证财政资金及时到位。对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等困难群体,要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更多的资助。

(六)加强基金管理。各地要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切实加强基金的管理使用。要将基金纳入社会保障财政专户统一管理,严禁挤占挪用。要严格规定高价药品、新增诊疗项目、大型医用设备检查及高值医用耗材的准入和使用条件。

(七)强化公共服务和管理。充分发挥街道社区等组织的作用,建立健全医疗保险公共服务和管理服务网络。大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医疗保险定点范围。通过降低起付标准、提高报销比例等措施,积极引导参保人员有效享受社区卫生服务。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动态监管,对违法违规的机构坚决取消定点资格。要探索建立健全基金的风险防范和调剂机制以及门诊费用统筹办法。有条件的市、县可结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的实际,进一步整合基本医疗保障管理资源。

(八)做好在校大学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教育部门要会同劳动保障、财政等有关部门,尽快制定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九)继续完善各项医疗保障制度。要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制度框架内,着力解决国有困难企业、关闭破产企业等职工和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问题。进一步完善现行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解决好非公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等群体的参保问题。对长期随父母在城市上学和生活的农民工子女,要按照属地参保原则,积极解决其基本医疗保险问题。

四、加强组织领导

(十)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领导组织。省政府成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联席会议,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全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的领导组织,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加强政策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十一)提高经办和服务能力。根据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需要,加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建设。研究建立与服务人群和业务量挂钩的经费保障机制,建立医疗保险管理服务的奖惩机制。各级经办机构要优化经办流程,建立健全统计报表体系,拓展和完善计算机管理系统,不断提高经办管理机构的管理和服务能力,逐步实现服务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

(十二)加强部门配合。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担负起组织实施职责,组织制定有关政策、实施方案和配套措施,及时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发展改革、卫生、药监等部门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强药价管理,做好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管理。财政部门要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列入预算,支持医疗保险经办服务体系、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和社区劳动保障服务平台的建设,加强基金的监督管理。教育部门要协助组织学生参加社会医疗保险。民政部门要协助做好社区居民参保组织实施工作以及医疗救助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衔接工作,形成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合力。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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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职业教育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皖政〔2006〕1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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