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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普陀区中心医院病房大楼大修电梯采购及安装项目招标
编辑:风华正茂 识别码:20-247617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3-29 22:38:14 来源:网络

第一篇:上海市普陀区中心医院病房大楼大修电梯采购及安装项目招标

上海市普陀区中心医院病房大楼大修电梯采购及安装项目招标公告

上海申康卫生基建管理有限公司受上海市普陀区中心医院的委托,为其“上海市普陀区中心医院病房大楼大修电梯采购及安装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

一、标书编号:SSHCCAC2014SZ064/采购编号2014-49

二、简要内容:

1、项目名称:上海市普陀区中心医院病房大楼大修电梯采购及安装项目。

2、项目规模:建筑面积20952平方米,地下一层、地上18层,床位数607床。

3、资金来源:财政专项资金。

4、招标内容:本项目为交钥匙工程,投标人应负责本次病房大楼大修项目原有旧电梯的拆除以及新电梯的报批、报建、采购安装、报验收并通过验收,新电梯为医用电梯5台,其中4台荷载重量1600kg,额定速度2.5m/s,地上1层至地上18层;1台荷载重量1600kg,额定速度1.75m/s,地下1层至地上18层,具体见招标文件第三部分技术规格及要求。

5、交付地址:上海市普陀区兰溪路164号上海市普陀区中心医院病房大楼大修项目现场。

6、工期要求:投标人自报工期,各投标人必须作出配合总工期的承诺和具体保证措施。

7、质量要求:满足设计要求,一次性通过国家相关部门验收。

三、投标人资格:

1、投标人须是根据《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登记及诚信管理(暂行)办法》在投标截止日前已登记注册并审核通过的供应商。

2、投标人须是中国境内合法的注册公司,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3、投标人应是投标电梯设备的最终制造厂家,或者是具有制造厂家对本项目唯一授权的代理经销商,如果最终制造厂家参与投标,就不能授权任何代理经销商参与投标。

4、制造厂家须具有相应的电梯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和电梯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代理经销商须具有相应的电梯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

5、电梯制造厂家必须通过ISO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6、投标人须在本市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经营、维护人员,且能提供良好的技术支持。

7、投标人在近三年内的经营及相关活动中无行贿犯罪记录,一经发现即取消投标和中标资格(以检察院行贿犯罪查询结果为准)。

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投标人报名时需提供法人代表授权书、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与以上各条款相关的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加盖公章)。投标人的资格审定最终由评标委员会决定。

四、招标文件将在上海申康卫生基建管理有限公司发售。

1、招标公告发布时间:2014年7月14日至2014年7月18日

2、招标文件发售时间:2014年7月14日至2014年7月18日上午9:00至11:00,下午13:00至15:00,逾期不售。

3、招标文件发售地点:上海市成都北路408号1楼

4、招标文件售价:人民币300元,售后不退。

5、投标人可以在 “上海政府采购网”(zfcg.sh.gov.cn)上查看相关招标信息。

五、招标踏勘、答疑

1、踏勘现场时间:2014年7月21日下午13:30

2、踏勘现场地址:兰溪路164号普陀区中心医院基建科会议室

3、招标文件提问截止时间:2014年7月22日上午12:00前。(投标人务必将答疑内容书面传真至招标代理单位,传真电话:63276798,并将电子版本(word)发至xzqshccac@163.com)

4、答疑会时间:2014年7月24日下午13:30

5、答疑会地址:兰溪路164号普陀区中心医院基建科会议室

六、投标截止时间:2014年8月8日上午9:30止

投标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政府采购中心(上海市大渡河路1718号阳光商务大厦412室)

七、开标时间:2014年8月8日上午9:30 开标地点:上海市普陀区政府采购中心(上海市大渡河路1718号阳光商务大厦412室)

各投标人须按招标文件中所规定的日程安排,准时参加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单位组织的各项活动。否则后果由投标人自负。

招 标 人:上海市普陀区中心医院 地

址:上海市兰溪路164号 联 系 人:余颖锋 电 话:32250010 招标代理:上海申康卫生基建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市成都北路408号

开户银行:022058-上海市工行人民广场支行 银行帐号:***5867 联 系 人:许志强 电

话:63276558 传

真:63276798 邮政编码:200003

欢迎有生产或供货能力的国内合格的企业就投标文件的内容进行投标。

上海申康卫生基建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七月

第二篇:电梯大修项目

电梯大修项目

1. 主机检修,保养,清洗换油,轴承加油 2. 限速器检修,保养,更换限速器钢丝绳

3. 控制屏线路整理,电器元件检修,保养,更换电源控制板,4. 曳引机导向轮检修,保养,校正导向轮,曳引轮垂直度轴承加油

5. 主,副导轨清洗,保养,修磨接头处缝隙,台阶,加固,校正导轨支架加固,校正导轨垂直度

6. 井道安全电器开关检修,检修,保养更换部分开关,整理井道线路 7. 门机系统检修,保养,调整运行机构更换门机电源板 8. 更换厅,轿门滑块,更换厅门挂轮组件 9. 更换主,副导轨导靴衬

10. 检修及保养安全钳,底坑缓冲器等安全装置

11. 操纵厢,外召唤线路整理,更换按钮和层显

12. 检修,保养加固厅轿门上坎,调整厅门和门套间隙及强迫关门装置 13. 检修,加固对重防护栏 14. 检修,调整轿顶,底坑检修装置 15. 检修,调整厅门机械开锁装置

16. 更换厅门,轿门门锁以及电器连锁装置 17. 检修,保养调整限速器涨紧装置更换安全开关。18. 轿厢超载保护装置调整。19. 整机修整,除锈,油漆。20. 更换开关门到位检测开关。21. 更换较顶上下平层门区检测开关。22. 更换所有电源插件及轿顶线路。23. 更换补偿链及防跳装置。24. 更换开关门防夹人装置。

25. 安装轿内防盗报警电话及温控器开关。

第三篇:电梯采购招标邀请函

电梯采购

招标邀请函

项目编号:NLHY011001

(总编号:2011-002)

项目名称:

招标人名称:招标办(盖章)

委托代表人:

日期:二○一一年三月七日

第一部分投标邀请

安徽华亿集团招标办就进行邀请招标,邀请合格投标人提交密封的投标书。

一、企业简介

我公司成立于2000年10月,坐落在芜湖市鸠兹广场、中山路步行街的核心地带。集团

公司从一座商场起步,发展成为“以商贸为基础、以置业为支撑、以人才为根本、以管理为

核心”的大型民营企业集团。自成立以来,集团公司始终保持着健康快速的发展势头,规模

不断扩张、实力日益增强,形成了较强核心竞争力和品牌知名度。目前,集团公司注册资本

金1亿元人民币,集团资产15亿元,提供就业岗位4500个,各项指标全面进入全省民营企

业20强之内。集团拥有芜湖华亿国际购物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芜湖华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

任公司、芜湖伟晨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华亿超市连锁有限公司、芜湖华亿物业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南陵华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等6家全资子公司和安徽商之都华亿购物中心有

限责任公司、合肥华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2家合资公司。

为规范公司采购工作,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现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华亿

国际新城地块电梯设备实行招标采购,望贵公司接到本邀请函后,携带相关有效证件,来我公司参与投标。

二、招标文件领取时间、地点和办法:

符合条件的合格投标人可于2011年3月7日,9:00至12:00,15:00至17:00前,到招标办领取招标邀请函。

投标人如有疑问,请于2011 年3月9 日 17:00 时前,书面提交并加盖公司公

章(否则无效),传真至0553-3825758,招标人统一答复投标人。

三、接受投标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

接受投标时间:2011年3月14日9:00 至 17:00(北京时间)。

逾期或不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恕不接受。

四、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

联系人:

地址:

五、招标保证金壹拾万元整(银行支票、汇票或保函形式均可)

投标保证金转帐帐号:

开户银行:

帐号:

收款单位:

二○一一年三月七日

电梯技术参数基本要求

一、客梯基本要求

1、采用小机房电梯;

2、承载重量为800㎏;

3、电梯提升速度为1米/秒;

4、电梯数量:50台。其中:11层11站为16台,16层16

站为14台,18层18站为20台。

5、建筑标准层高度均为2.900m(其余参数详见建筑施工图)。

报价时须按有地下室和无地下室分别报价。

6、配置三方对讲功能,轿厢内采用拉丝不锈钢,门套及开

启门均采用不锈钢;

7、提供相关图册、配置说明,井道、基坑截面平面施工图。

三、质量要求

电梯产品应符合GB7588、GB10060等规范的规定;电梯

安装应符合《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10-2002)》的规定。

四、付款方式、制作安装周期、质保期限、人员培训等自报

五、安装要求

1、提供详细的预埋件设计图纸,并指导土建单位预埋;

2、安装时自备脚手架;

3、做好成品保护

六、其他

1、投标文件编制要求(除另有规定外,格式由投标人

自行设计)

a.投标货物报价清单,包括明细清单(货物名称、型号

规格、数量、单价、合价、制造商名称);

b.主要自制部件、全部外购件(含材料)明细表;c.质保期内备品备件、易损件明细表(货物名称、型号

规格、数量、单价、制造商名称)

d.投标设备质保期满后正常运行三年的备品备件明细

表(货物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单价、制造商名称);

e.随投标货物提供的专用工具表;

f.投标货物的制造、检验、测试、验收标准;g.随机提供的文件、资料、图纸、样本等,列明电梯主

要配置、功能;h.投标人和投标设备应具备的投标资格证明文件(复印

件)(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人代表授权书(原

件)、各类资信证明、各类认证证书、合格证书、型式

试验报告、鉴定证书、型号使用证书等);i.培训方案及计划(人数、时间、内容、地点);j.货物的包装和运输方案;k.设备的“三包”承诺及具体措施;

l.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2、交货地点:指定地点。

3、本项目为“交钥匙工程”,投标人应负责电梯制作、运输、卸货、安装调试、验收、维保等工作。投标报价应包

含电梯材料设备、运输、保险、吊装卸货、安装、堆放保管

费、安装用脚手架费、调试费、税费、检测验收、操作人员

现场培训费及质保期内维修保养、税金等一切费用。报价有

效期叁个月。

二○一一年三月七日

授权委托书(格式)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注册于的公司在下面签字的(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代表本公司授权(单位)的在下面签字的(被授权人的姓名、职务)为本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就项目的合同投标及合同的执行、完成和保修,以本公司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

本授权书于年月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代理人(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单位名称:;

地址:;

电话:。

第四篇:电梯采购及安装合同[范文]

工程名称:标准化厂房及研发楼电梯设备采购及安装

标准化厂房及研发楼电梯设备

合同

合同编号:

合同签定时间:2018年 3 月 10 日

采 购 合 同

本合同于 日由(以下简称“买方”)为甲方和(以下简称“卖方”)为乙方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

鉴于买方为获得以下货物和伴随服务,即标(招标编号为:)而邀请投标,并接受了卖方以电梯设备总金额人民币 元整(RMB 元)(以下简称“合同价”)提供上述货物和服务的投标。

本合同在此声明如下:

本合同在此声明如下:

1、合同中的词语和术语的含义与合同款中定义的相同。

2、下述文件是本合同的一部分,并与本合同一起阅读和解释:

1)合同款 2)合同条款附件 3)中标通知书

3、考虑到买方将按照本合同向卖方支付,卖方在此保证全部按照合同规定向买方提供货物和服务,并修补缺陷。

4、考虑到卖方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并修补缺陷,买方在此保证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或其他按合同规定应支付金额。

买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纳税人登记号: 买方代表签字盖章: 签订日期:

卖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纳税人登记号: 卖方代表签字盖章:

签订日期:

合同条款

1、定义

1.1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合同”系指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买卖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的合同的所有文件。

2)“合同价”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卖方在正确地完全履历合同义务后买方应支付给卖方的价款。

3)“货物”系指卖方根据本合同规定须向买方提供的一切设备、机械和/或其它材料。4)“服务”系指卖方根据本合同规定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以及其它的伴随服务,例如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和合同中规定卖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5)“合同条款”系指本合同条款。

6)“买方”系指在合同条款资料表中指明的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单位。即: 7)“卖方”系指在合同条款资料表中指明的提供本合同项下货物和服务的公司。8)“项目现场”系指本合同项下货物安装、运行的现场,即:。9)“天”指工作日天数。

2、适用性

2.1本合同条款适用于没有被本合同其他部分的条款所取代的范围。

3、原产地

3.1本合同项下所提供的货物及服务均应来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或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正常贸易往来的国家和地区(以下简称“合格来源国”)。

3.2本款所述的“原产地”是货物开采、生长或生产或提供有关服务的来源地。所述的“货物”是指通过制造、加工或用重要的和主要元部件装配而成的,其基本特性、功能或效用应是商业上公认的与元部件有着实质性区别的产品。3.3货物和服务的原产地有别于卖方的国籍。

4、标准

4.1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应符合技术规格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工程所在国适用的官方标准。这些标准必须是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该标准在交货时由卖方与货物同时提供。

4.2除非技术规格中另有规定,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5、使用合同文件和资料

5.1没有买方事先书面同意,卖方不得将由买方或代表买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

文、规格、计划、图纸、模型、样品或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必须的范围。5.2没有买方事先书面同意,除了履行本合同之外,卖方不应使用合同条款第5.1条所例举的任何文件和资料。

5.3除了合同本身以外,合同条款第5.1条所列举的任何文件是买方的财产。如果买方有要求,卖方在完成合同后应将这些文件及全部复制件还给买方。

5.4合同生效后5天内,承包商应将有关设备(材料)的技术资料(如样本、安装工艺图、电气原理图、操作手册、维修指南等)免费提供给买方。另外一套完整的上述资料应包装好随机提供。

6、专利权

6.1卖方应保证,买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使用该货物或货物的任何一部分,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或其它知识产权的起诉。

7、履约保证金

7.1卖方在合同签订前应向买方提交金额为合同总价(设备费+安装费)的5%履约保金或履约保金函作为履行合同的担保,币种与合同货币相同。7.2履约保函用于补偿买方因卖方不能完成其合同义务而蒙受的损失。7.3担保有效期到设备安装完毕验收合格,并完成工程结算确定后30天;

8、检验、调试、试运行和临时验收 8.1概述

8.1.1合同项下所有设备及材料须通过合同文件规定的调试、测试和临时验收程序。8.1.2所有设备及材料的调试、测试和验收都应提交合乎要求的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测试项目,目的,工作人员姓名,测试仪器和校准报告,测试方法,进度,计算实例,结论等。如无特别说明,应在测试完成后30天内向买方提交4份经认可的测试报告或证书。8.2工厂试验

8.2.1工厂试验应由卖方按技术规范要求进行。

8.2.2买方有权随时派监造人员到卖方工厂或其分包商工厂监督制造以肯定设备制造过程符合合同规范要求,在卖方工厂的上班时间内监造人员应可不受限制地接近合同设备。8.2.3卖方应在合同生效后尽快向买方提交所有合同设备及材料制造时间表以便买方制造派遣监造人员计划。8.3 现场检验

8.3.1设备及材料运抵工地后运输保险结束前应由卖方和买方共同进行现场开箱检验。买方

可根据情况决定是否需要质监局协助,如需要,所发生费用由卖方承担。

8.3.2卖方须在现场开箱检验前7天,通知买方开箱日期。若卖方未能及时到达现场,则买方有权自行开箱检验,并请质监局协助检验,在此种情况下,费用由卖方承担。8.3.3若现场检验发现短缺,破损或与合同规定的数量,型号及外形不符,则买卖双方应作记录并确认,该记录及商检局出具的现场检验记录和证明,均可作为买方向卖方索赔的有效文件。在现场检验发现的问题解决之前,买方有权推迟支付有问题货物成比例的货款。

8.3.4卖方在收到买方索赔要求后应该按本合同第18条的规定处理。

8.3.5若现场检验发生因卖方过失引起的修理、更换或补充而致使规定的时间表延迟,则买方有权向卖方索赔由于延迟所造成的一切直接损失,有权向卖方要求全额补偿由于上述修理、更换或补充直接引起的由买方承担的额外开支以及工时。8.3.6现场检验并不解除合同项下卖方义务。

8.3.7 参加现场检验的卖方代表的所有费用,包括飞机票和生活费用概由卖方自理。8.4安装后检测、调试、运行和临时验收测试。

8.4.1所有设备均应在安装后,按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测试、调试、试运行和性能测试,以证明其适用性和保证值。最终验收以技术合同为依据进行。

8.4.2如果设备的任何部分未能通过技术规范规定的试验,该部分的试验根据买方的要求可在十五日内按同样条件重复进行一次,但买方因重复试验所需的直接费用由卖方负责。8.4.3如果重复试验仍不合格,则此不合格之设备应按条款18.2的规定处理。

8.4.4如果性能测试成功,则买方应在所有技术资料移交完成后30天内发出临时验收试书(PAC)以接受合同设备。

8.4.5除合同规定应由买方提供的试验设备外,所有试验费用包括重复试验所需费用均包括在合同价中。

8.4.6卖方参加试验、调试、试运行和性能验收测试的所有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价格中。

9、包装

9.1卖方应提供货物运至合同规定的最终目的地所需要的包装,以防止货物在转运中损坏或变质。这类包装应采取防潮、防晒、防锈、防腐蚀、防震动及防止其它损坏的必要保护措施,从而保护货物能够经受多次搬运、装卸及远洋和内陆的长途运输。卖方应承担由于其包装或其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货物锈蚀、损坏和丢失的任何损失的责任或费用。

10、装运标记

10.1在每一包装箱相邻的四面用不可擦除的油漆和明显的中文字样做出以下标记:

1)收货人

2)合同号 3)发货标记 4)收货人编号 5)目的港

6)货物名称、品目号和箱号 7)毛重/净重(用kg表示)8)尺寸(长X宽X高用cm表示)

10.2如果单件包装箱的重量在2吨或2吨以上,卖方应在包装箱两则用中文和国际贸易通用的运输标记标注“重心”和“起吊点”以便装卸和搬运。根据货物的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卖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注“小心轻放”、“此端朝上,请勿倒置”、“保持干燥”等字样和其他国际贸易中使用的适当标记图案。

10.3每件包装箱装内应附有详细的装箱单、使用说明、技术资料及装配图等。

11、装运条件 11.1装运交货:

1)卖方应负责货物运至本项目工地或买方指定的地点。2)卖方应在合同签署后按买方计划交货。

3)买方在指定交货地点出具的到货证明的日期为交货日期。

4)卖方应负责安排内陆运输及保险,并支付运和保险费,该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价中。5)税收已含在合同价格中。

11.2卖方交付(买方)装运的货物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数量或重量。进口设备严格按合同规定批次交货,以便买方安排报关工作,否则,卖方对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后果承担责任,而且,只要买方提供因此而产生的直接费用的证明文件,卖方应在五日内确认,之后十日内向买方偿还上述费用。

12、装运通知

12.1货物的装运通知:

1)卖方应在预计的装运日期之前,即铁路/公路/水运前二十一(21)天或空运前七天(7)天以电报或电传或传真形式将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箱数、总毛重、总体积(用m3表示)和备妥待运的日期通知买方,同时,卖方应用挂号信把详细的货物清单一式五份,包括合同号、货物名称、规格、数量、总毛重、总体积(用m3表示)、每箱尺寸(长X宽X高)、单价、总金额、启运口岸、备妥待运日期和货物在运输、储存中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等通知买方。

2)卖方应在货物装完后二十四(24)小时之内以电报或电传或传真形式将合同号、货物

名称、数量、总毛重、体积(用m3表示)、发票金额、运输工具名称及启运日期通知买方。如果每个包装箱的重量超过20吨(t),或体积达到或超过长12米(m),宽2.7米(m)和高3米(m),卖方应将每个包装箱的重量和体积通知买方,易燃品或危险品的细节还应另行注明。

13、交货和单据

13.1卖方应按照双方约定的条件交货。卖方应提供的装运细节和/或其他单据见合同条款第9、10、11、12条规定。

13.2卖方应在货物装完启运后以传真形式将全部装动细节,包括合同号、货物说明、数量、运输工具名称、提单号码及日期、装货口岸、启运日期、卸货口岸等通知买方和保险公司。为合同支付的需要,卖方还应根据本合同条款第20条的规定,向买方寄交或通过卖方银行转交该条款规定的相关“支付单据”。

14、运输

14.1卖方应负责办理、支付将货物运至合同中指定工地现场的一切运输事项,相关运输及保险费用应包括在合同价中。

15、伴随服务

15.1应提供的伴随服务:现场设备操作维护培训、安装指导、调试、临时验收、技术文件的移交、质量保证期服务中要求的其他服务。发现招标文件对投标人的服务要求有与此不同要求的,从严要求。

1)实施、监督所供货物的现场组装和试运行; 2)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工具;

3)为所供货物的每一适当的单台设备提供详细的操作和维护手册;

4)在双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供货物实施运行、监督、维护及修理,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卖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5)在卖方厂家和/或在项目现场就所供货物的组装、试运行、运行、维护、修理及对买方人员进行培训。

6)协助买方制定电梯管理制度及应急预案。7)提供年检前的服务和报验工作。

15.2卖方应提供上述所有服务。为履行要求的伴随服务的价格已包括在合同价中。

16、备件

16.1正如合同条款所规定,卖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与备件有关的材料、通知和资料,备件是指保证设备正常运行所需要的所有部件:

1)买方从卖方选购备件,但前提条件是该选择并不能免除卖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 的义务;

2)在备件停止生产的情况下,卖方应事先将要停止生产的计划通知买方,使买方有足够的时间采购所需的备件;

3)在备件停止生产后,如果买方要求,卖方应免费向买方提供备件的蓝图、图纸和规格。

16.2依照本合同规定,自设备最终验收起3年内,只要买方提示具体短缺情况,卖方应随时在种类和数量上保证提供足以保证设备正常、连续地使用所必须的备品备件的专用工具。

17、保证

17.1卖方应保证合同项下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是最新或目前的型号,除非合同另有规定,货物应含有设计上和材料的全部最新改进。卖方进一步保证,合同项下提供的全部货物没有设计、材料或工艺上的缺陷(由于按买方的要求设计或按买方的规格提供的材料所产生的缺陷除外),或者没有因卖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这些缺陷是所供货物在最终目的地国家现行条件下正常使用可能产生的。

17.2本合同项下质量保证期为合同货物最终验收后3年,如在质保期后发生实际在质保期内已存在的缺陷,卖方应承担保证责任。

17.3 买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

17.4如果卖方收到通知后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没有以合理的速度弥补缺陷,买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卖方承担,买方根据合同规定对卖方行使的其他权力不受影响。

18、索赔 18.1 短装索赔

18.1.1由卖方运至目的港/目的地的设备和材料,一经发现短缺、误装和破损,买方应以信函或者传真方式卖方提出索赔。同时附上以下文件作为依据;(1)由当地进出口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商检局)出具的商检证书。(2)由买方和卖方代表签署的证明短装、误装和破损的确认书。

18.1.2一旦收到附有以上证明的买方索赔文件,卖方应无偿地补足短装货物,换错装或损坏的货物。除非合同有另外的规定或双方另有协议,该补足应尽快完成(在三十天内)。起始日期应以买方以信函或传真发出索赔文件之日起计算。

18.1.3若索赔属于保险赔偿范围,则卖方得自行处理保险索赔,且不应以任何方式影响买方按条款19.1.2规定接受补足或替换货物。18.2质量索赔

18.2.1如在条款8所述之检验和测试过程中和保证期期间发现设备和材料的质量或性能不能达到指标,则买方有权提出索赔并附上以下文件之一: 1)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2)由各方代表签署的检验结果记录。

18.2.2卖方须要接到买方的索赔文件后两周内做出答复,确认接受或拒绝买方的索赔。如卖方在收到索赔文件两周内不作答复,则应视为该索赔已被接受。

18.2.3针对设备和材料提出的质量索赔,买方有权根据正当理由选择以下方式之一处理。

1)维修或修理

卖方应自费对有缺陷的设备和材料进行维修、修理,使之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修理或维修可在卖方或卖方的分包商的工厂内进行,也可在安装工地进行。除非买方许可或合同有另外的规定,维修或修理应在7天内完成,且不导致18.4条所设验收期限的延展。经修理或维修的设备和材料,在通过规定的测试后,买方应予接受。卖方还应支付修复设备缺陷买方所发生的所有直接费用。2)替换

卖方应以全新及合格产品替换有缺陷的设备和材料,费用自理。除非招标人许可或合同有另外的规定,替换应在7天内完成且不导致8.3条所设验收期限的延展。经替换的设备和材料在通过有关的规定的测试后,应被买方接受。3)退回货物

买方应退回索赔项下设备和材料,并归还卖方。退回设备和材料的运输和保险费用应由卖方支付。4)设备和材料的削价

索赔项下之设备和材料,只有在买卖双方同意的情况下,可作降价处理。为此,买方可接受由根据原价和规格妥协得出的具有新规格的设备和材料。

如能达成该协议,则合同价格和所降低价格之间的差额应退还买方。新的规格应由买方确认,设备和材料的测试验收应根据新的规格进行。5)违约金

A、测试和验收过程中,如设备和材料的性能未能达到规定的技术指标,且无双方可接受的其它解决方法,则卖方将根据18.4的规定向买方支付违约金赔偿。B、在最终质保期内,如果卖方的维修服务的质量不能令买方满意,出现以下的任何一种情况时,卖方应退还已经收到的服务费作为违约金,严重时可导致扣除履约保函或其他索赔。

● 更换备件过于频密,临时验收后使用未满半年已使用了备件清单中所列某种

备件25%以上的备用量;

● 由于卖方的原因,卖方不能在三日内处理故障或完成必须的保养,使设备不能发挥作用的时间超出三日的;

● 卖方未能在备件及专用工具到货的同时向买方提交备件存放条件的专门指引文件;

● 备件清单中的备件数量严重不足,质保期内,卖方免费追加提供的备件数量被买方认定太多,而且不能使运行情况好转; ● 卖方收到买方再次通知仍然未完成其他服务。

18.3迟验收违约金

设备安装完成后,卖方在收到买方开始调试验收的通知之日后1个月内,卖方应保证所供设备满足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完成试运行期间所要求的设备的性能测试并完成设备临时验收。由于卖方原因发生延误,卖方应向买方支付违约金,每天违约金按人民币500元计,直至设备实际完成临时验收为止。上限为合同总价的5%。在上述开始调试验收的通知收到后,卖方应与买方确认现场条件是否具备。如果卖方认为不具备适合的现场条件开始调试验收,应该书面提出具体问题所在。如果买方同意,调试验收开始时间可以顺延。

18.4最高违约金和最大责任

18.4.1条款18.3的违约金的总计数额在任何情况下不超过合同总价的5%。一旦违约金达合同总价的5%,则买方有权退回全部货物,卖方应退回买方合同总价的100%及其他额外损失,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8.4.2卖方对合同中规定设备质量和性能保证负责,但除合同规定的补偿费和违约金或其他规定补偿外,卖方将不负责间接的损失,卖方将只对合同中有规定的买方索赔负责。

18.4.3除人身损害(包括健康)之外,卖方对设备或第三方的损害所承担的责任为对其做出满意的补偿直至质量保证期结束,不论在任何情况下,该项赔偿不得超过合同金额。

18.5索赔偿还

卖方应理解,这里所指的违约金是确定的,经一致同意买方有权获得的而不得要求买方提供所遭受的实际损失的证明。当买方有权接受违约金时,买方可根据自己的方便从卖方的本合同价中,或从履约保证金中扣减相当于违约金的款项,或直接向卖方索偿,卖方不得以非合同固定的理由抗辩并应在30天内支付违约金。

19.付款

19.1 卖方在合同约定的发货期前2个星期,应向买方发出设备交货进度报告,卖方应当对设备生产、装配、测试、厂验等工作进度作审查并向买方作出书面报告,报告中必须提出是否需要将发货时间作出修正的结论。19.2付款方式

19.2.1签订供货合同后10个工作日内,买方支付货物预付款即设备合同总价的 10%; 19.2.2设备全部供应到现场且安装人员进场,支付设备合同总价款的40 %; 19.2.3设备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设备合同总价款的45 %; 19.2.4余款作为质量保修金,待保修期满无质量问题后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息付清(保修期至少3年,保修金不足部分由卖方另行承担费用)。

19.3买方有权从已付货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减卖方在按合同中规定应付违约金或赔偿。

20.价格

20.1卖方在本合同项下提交货物和履行服务的价格如附件所示。21.变更指令

21.1根据合同条款第33条的规定,买方可以在任何时候书面向卖方发出书面通知,在本合同的一般范围内变更下述一项或几项:

1)本合同项下提供的货物是专为买方制造时,变更图纸、设计或规格; 2)运输或包装的方法; 3)交货地点; 4)卖方提供的服务。

21.2如果上述变更使卖方履行合同义务的费用或时间增加或减少,将对合同价或交货时间或两者进行公平的调整,同时相应修改合同。卖方根据本条进行调整的要求必须在收买方的变更指令后十四(14)天内提出。22.合同修改

22.1除了合同条款第21条的情况,不应对合同条款进行任何变更或修改,除非双方同意并签订书面的合同修改书。23.转让

23.1除买方事先书面同意外,卖方不得部份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24.分包

24.1卖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将本合同分包。25卖方履约延误

25.1卖方应按照买方规定的时间表交货和提供服务。

25.2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卖方遇到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时间和原因通知买方。买方在收到卖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长交货时间以及是否收取误期赔偿费。延期应通过修改合同的方式由双方认可。

25.3除了合同条款规定的不可抗力情况外,除非拖延是根据合同条款第25.2条的规定取得同意而不收取误期赔偿费之外,卖方延误交货,将按合同条款第26条的规定被收取误期赔偿费。

25.4在卖方收到招标人提前至少1周发出的开始调试验收设备的通知后,除非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只要招标人提供必须的现场条件,卖方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设备试运行和达至设备临时验收。卖方延误设备临时验收将导致买方按第19条的规定索赔。26.误期赔偿费

26.1卖方不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时,除不可抗力外(指战争、严重火灾、水灾、台风和地震以及其他经双方同意属不可抗力的事故),卖方应向买方付延期违约金,每天按人民币500.00元计收。27.违约终止合同

27.1在买方对卖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买方可向卖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1)如果卖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买方根据合同条款第26条的规定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货物;

2)如果卖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任何义务。

3)如果买方认为卖方在本合同的竞争和实施过程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为此目的,定义下述条件:

a)“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的物品来影响买方在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

b)“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谎报或隐瞒事实,损害买方利益的行为。

27.2如果买方根据上述第27.1条的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买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或服务,卖方应承担买方因购买类似货物或服务而产生的额外支出。但是,卖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28.不可抗力

28.1签约双方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其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件所影响的时间。不可抗力事件系指买卖双方在缔

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并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克服的或事件,诸如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报、传真或电传通知对方,并于时间发生后十四(14)天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一旦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一百二十天(12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29.因破产而终止合同

29.1如果卖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买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提出终止合同而不给卖方补偿。该合同的终止将不损害或影响买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力。30、争端的解决

30.1合同实施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应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协商开始后六十(60)天还不能解决,争端应提交买方所在地人民法院。31.合同语言

31.1除非双方另行同意,本合同语言为中文。双方交换的与合同有关的信函应用合同语言书写。32.适用法律

32.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33.通知

33.1本合同一方给对方的通知应用书面形式或电报、电传或传真送到合同中规定的对方的地址。电报,电传或传真要经书面确认。

33.2通知以送到日期或通知书的生效为生效日期,两者中以晚的一个日期为准。34.税收

34.1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对买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卖方负担。35.合同生效及其他

35.1本合同应在双方签字后生效。

35.2下述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附件一。35.3本合同正本一式十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买方六份,卖方八份。35.4本合同电梯具体参数见附件二。

第五篇:诚信投标承诺书(电梯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

诚信投标承诺书 本人以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郑重承诺:

一、将遵循公开、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自愿参加 **********电梯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 的投标;

二、所提供的一切材料都是真实、有效、合法的;

三、不出借、转让资质证书上,让他人挂靠投标,不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四、不与其他投标人互相串通投标报价,不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的合法权益;

五、不与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六、不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以牟取中标;

七、保证中标后不转包及使用挂靠施工队伍,若有分包征得建设单位同意;

八、保证中标之后,按照投标文件承诺派驻管理人员及投入机械设备,如有违反,同意接受建设单位违约处罚并没收履约保证金;

九、保证企业及所属人员无行贿犯罪记录;

十、如在投标过程和公示期间发生投诉行为,保证按照《招标采购活动投诉处理暂行办法》要求进行。投诉内容符合要求,投诉材料加盖企业公章或由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签字,并附有相关身份证明复印件。以上内容我已仔细阅读,本公司若有违反承诺内容的行为,自愿接受取消投标资格、记入信用档案、没收投标保证金等有关处理,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如已中标的,自动放弃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上海市普陀区中心医院病房大楼大修电梯采购及安装项目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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