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杭州市国资委出资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操作指引范文
杭州市国资委出资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操作指引
第一部分 总则
一、为落实《杭州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暂行规定》,更好地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管理行为,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制定本指引。
二、本指引的适用范围为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为出资企业),以及在细则中明确的有关重大事项涉及的出资企业下属独资、控股和参股企业。
三、涉及到出资企业下属企业的重大事项,按照管理权限,由出资企业向市国资委报送有关材料。
四、对于审批事项,市国资委原则上在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批意见书。对经市国资委初审后需要上报市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以最终批复时限为准。对需要企业补充材料、补办程序等原因而延长审核时间的,以市国资委告知为准。超过时限未出具审批意见书、又未告知需要延长时间的,视为市国资委无异议。
五、企业上报的审批事项、备案事项等申请材料均应注明该事项联系人与联系方式。
第二部分 审批事项
一、修改企业章程
(一)审批范围
出资企业章程的修改事项。
(二)报送材料
1.要求审批出资企业章程修订案的申请文件;
2.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相关决议文件;
3.出资企业章程修订案送审稿;
4.出资企业章程修订的说明;
5.其他相关材料。
(三)责任处室
综合管理处。
二、企业年度全面预算的预算报告
(一)审批范围
出资企业年度全面预算的预算报告。
(二)报送材料
1.出资企业全面预算报告正式案纸质文档,包括集团合并、集团预算编制说明书;
2.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相关决议文件;
3.集团合并、本部及所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全面预算报表数据及预算编制说明书的电子文档。
(三)责任处室
营运监控处
三、企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一)审批范围
出资企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行为。
(二)报送材料
1.出资企业要求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申请文件;
2.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相关决议文件;
3.出资企业上年度经审计财务报告;
4.其他相关材料。
(三)责任处室
产权管理处
四、企业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
(一)审批范围
出资企业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事项。
(二)报送材料
1.出资企业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事项的申请文件;
2.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相关决议文件。
(三)责任处室
财务审计处
五、企业改制
(一)审批范围
出资企业由国有独资企业改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改为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或者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改为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行为。
(二)报送材料
1.出资企业实施改制的申请文件;
2.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同意实施改制的相关决议文件;
3.改制的总体方案;
4.企业改制涉及重新安置企业职工的,应当提交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的职工安置方案;
5.其他相关材料。
(三)责任处室
产权管理处
六、企业上市
(一)审批范围
出资企业及其所属国有独资、控股企业,以及上述企业参股且为第一大国有股东的企业拟申请上市按照有关规定向我委报送国有股权管理方案的行为。
(二)报送材料
1.报送国有股权管理方案的申请文件;
2.国有股权管理方案;
3.拟上市股份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拟上市公司资产评估报告及核准或备案文件;
4.拟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
5.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6.涉及的国有股权历史沿革相关材料;
7.各国有股东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表)、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8.其他相关材料。
(三)责任处室
产权管理处
备注:该事项经市国资委初审后需报省国资委审核,最终以省国资委审核意见为准。
七、企业主业确定及调整
(一)审批范围
出资企业拟确定或需要调整主业的行为。
(二)报送材料
1.企业主业确定及调整的申请文件
2.拟确定的主业或者需要调整的主业方案;
3.主业方案编制说明或调整说明;
4.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关于确定主业或调整主业的决议文件;
5.其他相关材料。
(三)责任处室
综合管理处
八、国有资产转让
(一)审批范围
出资企业拟转让持有的国有股权行为。
(二)报送材料
1.拟转让国有股权的申请文件;
2.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相关决议文件;
3.国有股权的转让方案;
4.其他相关材料。
(三)责任处室
产权管理处
九、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一)审批范围
出资企业持有的股权比例发生变动的行为。
(二)报送材料
1.相关经济行为的申请文件;
2.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相关决议文件;
3.相关经济行为涉及的资产评估报告及核准或备案文件;
4.其他相关材料。
(三)责任处室
产权管理处
十、企业之间的国有资产无偿划转
(一)审批范围
国有独资出资企业之间,国有独资的出资企业与下属独资企业之间资产无偿划转的行为。
(二)报送材料
1.划转的申请文件;
2.划转双方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有关划转的决议;
3.划转双方及被划转企业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表)复印件;
4.划转的可行性论证报告;
5.划转双方签订的划转协议;
6.中介机构出具的被划转企业划转基准日的审计报告或国资监管机构清产核资结果批复文件;
7.如果划出方涉及债务处置的,应当提交债务处置方案;
8.如果被划转企业涉及职工分流安置的,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职工分流安置方案;
9.其他相关材料。
(三)责任处室
产权管理处
十一、所属企业协议转让国有资产
(一)审批范围
属于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的结构调整中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或者企业内部资产重组中确需采取直接协议转让的。
(二)报送材料
1.要求协议转让的申请文件;
2.国有产权协议转让的可行性报告;
3.国有产权协议转让的有关暂定协议;
4.协议转让项目资产评估报告的核准批复或备案文件。根据规定,可以不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的,提交最近一期审计报告;
5.转让方、受让方、标的企业以及出资企业同意协议转让行为的有关决议;
6.转让方、受让方、标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国有产权登记证、公司章程复印件;
7.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8.其他相关材料。
(三)责任处室
产权管理处
备注:该事项经我委初审同意后需报市政府和省国资委批准,以上级主管部门批复为准。
十二、企业及所属的控股企业转让无形资产或知识产权
(一)审批范围
企业及所属的全资及控股企业转让无形资产或知识产权的行为。
(二)报送材料
1.出资企业转让无形资产或知识产权的申请文件;
2.企业及所属企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相关决议文件;
3.无形资产或知识产权转让方案;
4.律师事务所对无形资产或知识产权有关权益等事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5.其他相关材料。
(三)责任处室
产权管理处
十三、所属企业因转让全部或部分国有资产、不同比例增减资致使企业对所属企业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
(一)审批范围
所属企业因转让全部或部分国有资产、不同比例增减资致使企业对所属企业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
(二)报送材料
1.相关申请文件;
2.出资企业及所属企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相关决议文件;
3.转让国有股权或非同比例增资方案;
4.其他相关材料。
(三)责任处室
产权管理处
十四、企业单项202_万元及以上的非主业投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境外投资
(一)审批范围
出资企业单项202_万元及以上的非主业投资,出资企业及所属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境外投资。
(二)报送材料
1.出资企业相关投资行为的申请文件;
2.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相关决议文件;
3.投资的可行性报告,应当包括资金来源说明;
4.律师事务所对境外投资行为及相关事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5.其他相关材料。
(三)责任处室
产权管理处
十五、企业单次价值30万元及以上的大额捐赠和赞助(不包括市委、市政府决定的春风行动、结对帮扶等捐赠和赞助)
(一)审批范围
出资企业单次价值30万元及以上的大额捐赠和赞助。
(二)报送材料
1.出资企业大额捐赠和赞助的申请文件;
2.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相关决议文件。
(三)责任处室
财务审计处
十六、法律法规要求审批的关联方交易行为
(一)审批范围
出资企业与本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这些人员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的交易事项。
(二)报送材料
1.出资企业与关联方交易的申请文件;
2.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相关决议文件。
(三)责任处室
财务审计处
第三部分 备案事项
一、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
(一)备案范围与要求
出资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应当备案。出资企业就发展规划应听取政府相关部门和专家意见,并按照有关程序修改完善发展规划,形成发展规划草案,并报市国资委。
(二)提交材料
1.企业发展战略规划文本及编制说明;
2.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备案的程序性文件,并附专家意见、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相关决议文件等;
3.其他相关材料。
(三)责任处室
综合管理处
二、企业年度投资计划
(一)备案范围与要求
出资企业年度股权投资计划。出资企业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末之前上报下一年的股权投资计划,同时报送本年度股权投资完成情况。在年中出资企业可以对本年的投资计划进行修改。
(二)提交材料
1.出资企业年度股权投资计划备案表(附件1);
2.出资企业年度股权投资完成情况备案表(附件2);
3.投资计划说明;
4.关于年度投资计划的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相关决议文件。
(三)责任处室
产权管理处
三、企业选举和更换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一)备案范围与要求
出资企业依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在通过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等民主方式选举或更换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前,将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候选人名单报告市国资委,征得市国资委的同意;职工董事、职工监事选举结果报市国资委备案。
(二)提交材料
1.有关选举和更换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情况说明及请示;
2.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候选人名单及相关简历;
3.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等民主方式选举结果有关材料。
(三)责任处室
董事监事管理处
四、企业年度融资计划
(一)备案范围与要求
出资企业的年度融资计划,上报时间为企业年度经营预算上报日。
(二)提交材料
1.年度融资计划备案报告;
其中备案报告要求说明年度投资项目总规模及具体明细项目,到期银行及非银行债务情况,当年度资金平衡的困难和问题,资金风险的预防措施。
2.出资企业对外筹资备案表(附件3)。
(三)责任处室
财务审计处
五、企业开展证券、委托理财、期货、期权和远期、掉期等组合产品及其它金融衍生类业务
(一)备案范围与要求
企业开展证券、委托理财、期货、期权和远期、掉期等组合产品及其它金融衍生类业务的行为。
(二)提交材料
1.开展上述业务备案报告。备案报告要求说明开展上述业务的理由及规模,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及措施等;
2.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相关会议决议。
(三)责任处室
财务审计处
六、企业重大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变更
(一)备案范围与要求
企业重大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变更。
(二)提交材料
1.备案报告。主要包括:
(1)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的性质、内容和原因;
(2)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对前期、当期和未来期间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的影响;
(3)无法进行追溯调整,或者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的影响数不能确定,须披露相关事实和原因;
(4)其他相关依据材料。
2、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相关决议文件。
(三)责任处室
财务审计处
七、企业章程规定由董事会批准且需备案的为所属企业和关联企业提供大额担保行为
(一)备案范围与要求
出资企业为所属企业和关联企业提供大额担保行为,出资企业章程规定由董事会批准且需备案的。
(二)提交材料
1.出资企业对外担保备案表(附件4);
2.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相关决议文件。
(三)责任处室
财务审计处
八、企业章程规定由董事会批准且需备案的重大财产处置,包括企业重大财产的转让、置换、租赁、抵押、质押,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等行为
(一)备案范围与要求
企业重大财产的转让、置换、租赁、抵押、质押,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等行为,出资企业章程中规定由董事会批准且需备案的。
(二)提交材料
1.重大财产转让
(1)出资企业重大财产转让备案表(附件5);
(2)财产转让协议;
(3)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相关决议文件。
2.重大财产置换
(1)财产置换协议;
(2)与财产置换相关的资产评估报告、评估备案表或者审计报告等。
(3)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相关决议文件。
3.重大财产租赁
(1)出资企业重大财产租赁备案表(附件6);
(2)财产租赁协议;
(3)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相关决议文件。
4.重大财产抵押、质押
(1)出资企业重大财产抵押(质押)备案表(附件 7),并按照表格内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2)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相关决议文件。
5.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
(1)上报备案资料包括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的备案报告、出资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备案表(附件8),备案报告内容包括核销资产减值准备的类别、核销金额与原因、核销资产的清理与追索情况、内部核销审批程序等。
(2)逐笔附报资产确认为事实损失的相关合法证据、社会中介机构对因外部证据不足的资产损失出具的经济鉴定意见书以及董事会相关决议。
(三)责任处室
企业重大财产的转让、置换等由产权管理处负责。
租赁、抵押、质押、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等由财务审计处负责。
九、大额资金出借
(一)备案范围与要求
出资企业大额资金出借的事项。
(二)提交材料
1.出资企业出借资金备案表(附件9);
2.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相关决议文件。
(三)责任处室
财务审计处
十、企业章程规定需备案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重大或有事项
(一)备案范围与要求
出资企业发生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应当自发生之日起30日内上报市国资委备案。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包括四类:
1.标的金额500万元以上的案件;
2.一审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
3.已经或可能引发集体诉讼或系列诉讼的案件;
4.其他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提交材料
1.重大法律纠纷备案报告。报告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基本案情(包括案由、当事人各方、涉案金额、主要事实陈述、争议焦点等)、处理措施、案件结果分析预测等;
提请市国资委协调(援助)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应事先经过企业主要负责人协调处理,并在备案报告中详细说明有关情况和需要协调(援助)的事项。
2.法律意见书等。
(三)责任处室
政策法规处
关于推进杭州市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指导意见
杭政函[202_]1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国有资源配置,提升国有经济整体素质,增强国有经济的活力、控制力和影响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推进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2_]97号)精神,现就推进我市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共建共享“生活品质之城”和“三位一体”产业发展战略,全面推进我市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和制度创新,建立国有资本进而有为、退而有序的合理流动机制,推动国有资本向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促进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科学优化,提升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能力和运营效率,增强国有经济的活力、控制力和影响力,确保国有经济在全市经济发展中继续发挥龙头领跑示范带动作用。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市场导向与政府引导相结合。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本运行机制作为推进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主要方式,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手段,辅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切实加强政府宏观指导。
2.坚持进而有为与退而有序相结合。完善国有资本有进有退、合理流动的机制,推动国有资本投向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其他行业和领域的企业通过市场公平竞争优胜劣汰。
3.坚持出资人主导与调整主体相结合。建立以出资人代表为主导、国有资产营运公司和其他国有企业为主体的合力推进运作模式,促进国有经济布局结构的优化和调整。
4.坚持突出发展与和谐稳定相结合。坚持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促进企业创新发展、和谐发展、持续发展。同时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三者的关系,切实维护好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确保企业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工作目标和发展重点
(一)总体目标。
通过推动“四个集聚”,实现国有经济布局的“五个优化”。即推进国有资本向关系国计民生和区域经济发展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聚,向具有竞争优势的行业和未来可能形成主导产业的领域集聚,向具有较强竞争力和影响力的大公司、大企业集团集聚,向企业的主业和核心板块集聚;优化国有资本在有关行业或领域的分布,优化在产业内部的分布,优化在空间上的分布,优化在企业间的分布,优化在企业内部的配置。通过引进战略投资者和推进产权多元化改革,进一步优化企业产权结构,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逐步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基本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高国有企业的活力和竞争力。通过调整重组,实现“资产调优、规模调大、主业调精、整体调强”,国有经济可持续发展能力进一步提高,主导地位更加突出,控制力、影响力和带动力不断增强。
(二)基本指标。
到202_年,实现以下目标:
1.国有资产80%集中在优势产业和基础产业,90%集中在大企业、大集团。2.市属国有资产总量增加到500亿元,经营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达到年均108%。
3.培育一批年销售收入超200亿元(1-2家)、100亿元(2-3家)、50亿元(4-6家)的企业;形成8家左右上市公司。
(三)发展重点。
推动国有资本向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壮大优势产业集群,从整体上增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和主导作用。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包括:重大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装备制造、化工医药、现代服务四大优势产业板块和优势企业。对重点产业和具有一定优势并可做优做强做大的国有企业,区别不同情况实行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
1.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板块。发挥国有企业在基础设施建设中的投融资主平台和主营运的作用,加强高等级公路、航道、港口、车站、公交、水务、供电、供气、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完善综合交通网络和市政服务网络,提升城市发展水平,保障基本服务。积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坚定不移地推进公用行业的市场化改革,逐步形成国有经济控制基础资源,其他多种经济成分有序竞争的格局。
2.装备制造业板块。充分利用杭汽轮、杭氧等国有企业的优势,积极发展工业汽轮机、大中型空分设备等装备制造业,发挥产业集聚效应,打造具有特色和知名品牌的装备制造基地。重要骨干企业在保持国有控制权的前提下,努力实现与国内外知名企业的合作,提升企业竞争力。把汽车产业作为战略产业来抓,大力发展汽车整车及零部件产业,积极推进江东规划区的汽车产业园区建设。引导新型重化工业有序地向江东、临江等工业园区集中,确保新型重化工业与全市自然、环境的和谐、协调发展。
3.化工医药板块。以杭橡集团、中法化学、杭华油墨等企业为龙头,做强高等级子午线轮胎、橡胶加工产业,打造全国最大的饱和聚酯树脂生产基地,研制开发高品质、高附加值的系列油墨产品。按照“医药港”建设要求,重点发展生物医药、现代中药、新型化学制剂,打造青春宝、胡庆余堂、华东医药等知名品牌。加快化工、医药行业的整合重组,做优做强大企业集团。
4.现代服务业板块。充分发挥国有经济在商贸旅游、金融服务、信息服务和大文化产业等现代服务业中的导向、带动作用。加快整合商业、旅游资源,推进传统商业向现代商业转型。加大企业重组力度,打造杭州大厦、解百、黄龙饭店、知味观、西溪天堂等知名品牌。以资本为纽带整合现有市属国有金融资源,构建以杭州市商业银行、杭州工商信托为龙头的金融综合经营体系。以建设“天堂硅谷”、“信息港”和打造全国高新技术产业孵化器和密集区为契机,加快创新创业新天地建设和东部软件园、高科技园区、软件外包基地等建设,促进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提升我市创新创业总体环境。深化文化国有资源整合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改革,加强集团化建设,培育和发展文广集团、杭报集团、西冷印社、出版总社以及卫生、教育、体育集团等国有文化市场主体。
三、工作措施
(一)加大国有资产重组力度。
大力推进国有企业联合重组,增强企业的规模经济效应,形成合理的产业集中度,做大做强一批具有国内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企业集团。积极培育装备制造业、化工重点企业,使其成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支柱企业;努力将金融、医药、商业、文化等行业中的重点企业打造成在国内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的骨干企业;鼓励其他企业通过联合重组向具有一定市场影响力的名优品牌聚集,构建具有区域优势的品牌企业;鼓励优势国有大企业通过增加投资以及资产、业务整合等措施,充分发挥资产的整体效能,促进重组后的企业加快发展。对不具备比较优势的国有企业,采取多种方式,推动其并入优势国有大企业。积极引进国内外知名的战略投资者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利用其资本、技术、管理等方面优势,增强国有企业的活力和竞争力。
(二)推进国有企业内部资源整合。
严格控制非主业投资,对非持续赢利业务进行清理,集中力量发展主业、突出主业、做强主业,努力使国有资本集中在产业链的关键环节、价值链的高端环节,增强核心竞争能力。围绕增强集团整体竞争力,加大对三级以下企业的改革重组力度,进一步规范母子公司体制,缩短管理链条,提高管理效率。通过对业务和资产的调整或重组,发挥企业整体优势,实现规模化经营。
(三)积极培育推动企业上市。
支持资产或主营业务资产优良的企业通过改制和培育实现整体上市。推动具有比较优势和发展前景的关联产业,通过加强内部资源整合实现上市。鼓励已经上市的国有控股公司通过增资扩股、收购资产等方式,把主营业务资产全部注入上市公司。也可在市场上收购合适的壳资源,实现借壳上市。对部分主业发展不突出的上市公司,通过资产置换方式,引进战略投资者进行重组,实现做优做强。
(四)建立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加快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统筹规划国有资本经营收支,将国有资产收益集中用于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不断放大国有资本规模,提高国有资本运作效率,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同时,积极完善财政扶持方式,支持优势产业和重点企业发展。
(五)加快推进企业搬迁步伐。
企业搬迁要着眼于优化空间布局和结构调整,做到“退二进三”,与技改、结构调整和深化企业内部改革相结合,实现搬迁、投入、创新“三位一体”,进一步做大规模,做强企业,使企业通过搬迁搬出新天地,搬出竞争力。
(六)增强产权交易市场功能。
积极整合培育产权交易市场,统一产权交易规定,逐步形成覆盖都市经济圈和长三角的一体化产权交易平台和网络。加强对交易主体和交易平台的监管,完善进场公开信息披露制度、国有产权转让挂牌规则、竞价交易规则等配套管理制度,严格挂牌交易程序,完善产权交易市场功能,打造促进生产要素有序流动的良好市场环境。
(七)充分发挥国资营运平台的作用。
积极创造条件,进一步做大做强资产规模较大、营运能力较强的国资营运平台,为杭州打造先进制造业基地和发展现代服务业服务。增强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国资营运平台的投融资功能,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满足城市建设和市民生活需要,提高城市生活品质。搭建国有资产经营的综合平台,进行跨行业资本运作。完善大文化领域国资营运平台,统筹文化、卫生、教育、体育国有文化企业发展,为发展大文化产业服务。
(八)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
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涉及面广,事关我市经济发展大局,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加强领导。国资监管机构要深入调研,统筹规划,加强监督指导,督促各项目标任务的落实。对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中的重大问题,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研究提出对策建议,并积极帮助协调解决。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各自职能出发,做好各项协调服务工作,支持配合国有经济布局结构的调整。企业要充分发挥党组织的监督、宣传引导和协调服务等作用,确保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的顺利进行。
二〇〇八年一月十五日
杭州市国有资产营运机构重大事项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市国有资产营运机构重大事项管理行为,明确国有资产出资者的监管职能,完善国有资产营运和监管体系,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8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杭州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国有资产营运机构(以下简称营运机构)是指经杭州市人民政府批准授权经营并授权市国资委监管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及授权经营企业。第三条
杭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代表市政府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营运机构行使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第四条
市国资委根据市政府确定的工作职责,主要采用审批、备案、检查等方式,对营运机构的重大事项进行监督管理;对涉及金额较大的重大事项,由市国资委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的重大事项包括: 1.重大产权转让;
2.重大投资、融资、资金拆借,向境外投资,从事证券、期货等高风险业务; 3.营运机构及其所出资的控股、参股企业的资产重组; 4.重大对外担保; 5.发展战略、规划;
6.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7.章程的制订和修改;
8.影响经营发展战略的重大生产经营行为及可能影响发展战略的或有事项; 9.经营班子成员持有控股、参股企业和关联企业股份(票)的情况; 10.重大法律纠纷案件; 11.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章
重大产权转让监管
第六条
重大产权转让是指营运机构及其所出资的全资、控股、参股企业依法有偿出让数额较大的企业国有产权的行为。第七条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除执行本规定外,还需按国家证券管理法规和财政部有关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重大产权转让审批权限按照国务院国资委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九条
确定产权转让价格应以评估后的价值为依据,一般不得低于评估后的净资产价值。第十条
国有产权转让应通过杭州市产权交易中心,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章
重大投、融资监管
第十一条
重大投资是指以现金、实物等方式向本企业以外的单位进行数额较大的长期股权投资、产权收购、固定资产投资行为;也包括向本企业以外的单位进行的股票投资、债权投资、基金投资、委托理财、金融衍生产品投资等的短期投资行为。
第十二条
向杭州市区内单位长期投资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及向杭州市区外单位长期投资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由营运机构报市国资委审批;向杭州市区内单位长期投资3000万元以下及向杭州市区外单位长期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由营运机构决定。
单项短期投资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和累计短期投资达1亿元或累计短期投资占净资产30%以上的新增短期投资项目,报市国资委备案。
一次性购置固定资产达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十三条
除套期保值的期货业务外,严禁期货投资;严格控制股票投资和委托理财,适度控制购买债券和基金。营运机构的金融投资规模和比例应当与自身的权益和财务融资能力相匹配。营运机构及其所出资的全资、控股企业向境外投资的,由营运机构报市国资委审批;从事委托理财等高风险业务的,由营运机构报市国资委备案。第十四条
营运机构及其所出资的企业须指定专人或部门,负责对重大项目投资全过程的跟踪管理,并定期将投资跟踪管理报告按管理权限分别报送市国资委或营运机构。市国资委采用定期或不定期抽查方式对各营运机构的重大投资项目进行检查。
第十五条
营运机构资产负债率超过60%且一次性融资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报市国资委备案。
营运机构单项出借资金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和累计出借资金达1亿元或累计出借资金占净资产30%以上的新增出借资金项目,报市国资委备案。
营运机构发行公司债券和股票,须经市国资委批准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规定,报相关主管机关核准。
第四章
资产重组监管
第十六条
营运机构及其所出资的全资、控股企业的资产重组是指企业在资本营运过程中对存量资产进行的重新调整和组合。资产重组主要包括企业的兼并、收购、分立、合并、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改制、合资、托管、破产等方式。资产重组中涉及的国有企业改制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要求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七条
市国资委负责营运机构资产重组工作的宏观指导,审核营运机构的资产重组方案。营运机构资产重组方案经市国资委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营运机构组织实施。资产重组中涉及营运机构所出资企业改制的,按有关规定的权限进行审批。
第十八条
资产重组中涉及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审批权限如下:(一)营运机构之间的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由市国资委审 批;(二)营运机构所属子企业之间的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由营运机构审批,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十九条
营运机构所出资的全资、控股企业的分立、合并、合资、租赁、兼并、破产等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五章
对外担保监管
第二十条
对外担保行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一条
对外担保对象包括所出资的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对没有产权关系、主营业务关联度不高的企业,原则上不得提供担保,确实需要担保的,在担保前报市国资委审批。第二十二条
为所出资的全资、控股企业提供担保,以被担保企业的效益和偿债能力为主要依据确定其对各企业的担保额度。对连续两年亏损、扭亏无望或资不抵债的全资、控股企业原则上不予担保。对控股、参股企业原则上按出资比例提供担保;向非控股企业提供担保时必须要求其提供反担保约定。
第二十三条
对所出资的全资、控股企业提供担保,一次性担保额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六章
长远发展规划、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第二十四条
营运机构应编制长远发展规划,经市国资委审查批准后组织实施。
长远发展规划的制定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按照“调整布局、有进有退、加强重点、优化结构”的战略方针制定,明确企业总体发展方向、战略目标、具体的实施方案和工作步骤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调整和决算,按照《杭州市国有资产营运机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
其它重大事项监管
第二十六条
营运机构章程的制订和修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报市国资委审批。
第二十七条
第五条第8款影响营运机构经营发展战略的重大生产经营行为,包括变更主营业务(含与企业主营业务相关的各种资质的转移)、转让核心技术和著名品牌、企业搬迁等等。
第二十八条
对第五条第8、9、10、11款等重大事项,市国资委建立备案管理制度,营运机构应在公司董事会作出决议或事项发生后15个工作日内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变动产权,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视情节轻重,追究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进行重大投、融资,导致国有资产流失或造成其他严重问题的,追究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擅自发行公司债券的,责令停止发行,退还所募资金及利息并处以罚款;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追究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超越权限、擅自进行担保,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追究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营运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由市国资委或营运机构依职权追究其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营运机构应依据本规定制定相应的管理细则。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篇:出资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暂行办法
出资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出资企业重大事项的管理,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出资企业是指经长春市人民政府授权由长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出资企业的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融资,为他人提供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其他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重大事项。
前款规定的重大事项分为审批事项和备案事项。审批事项是指须经市国资委同意后方可实施或者依法进行表决的事项。备案事项是指须告知市国资委并接受其指导监督的事项。
第二章 报告责任人
第四条 履行本办法所规定的报告职责的人员为报告责任人,主要指以下人员:
第三篇: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
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
办法
津国资法规﹝202_﹞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报告与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包括所属各级独资企业、控股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重大事项的报告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要子企业是指开展所出资企业的主营业务的实际运营、并且由其直接管理和控制的重要经营单位。
重要子企业名单由所出资企业核定并于每年3月31日前报市国资委核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企业发展战略规划与主营业务,企业设立、重组、改制、上市,企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与关联方交易,资产评估,产权变动、重大资产转让,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要事项。
第二章
综合类重大事项管理
第一节 发展战略规划与主营业务
第五条 所出资企业应当编制企业发展战略规划。所出资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企业发展战略规划报市国资委核准后组织实施;所出资企业应当将重要子企业的发展战略规划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六条 所出资企业应当在下一2月底前将本单位及其重要子企业的发展战略规划在当年的实施情况和下一的实施计划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七条 所出资企业需要对其发展战略规划进行调整的,应当报市国资委核准后进行调整;所出资企业应当将重要子企业对发展战略的调整,自调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八条 所出资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确定本企业的主营业务范围,并报市国资委核准。
所出资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需要变更主营业务范围(含与企业主营业务相关的各种资质的转移)的,应当报市国资委核准。
第二节 企业投资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是指:
(一)在中国大陆境内进行的对外投资,包括出资设立子企业、追加投资、收购兼并、注资参股、股权置换等;
(二)在中国大陆境内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 建设投资和更新改造投资等;
(三)在中国大陆境内进行的金融投资,包括证券投资、保险业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等;
(四)中国大陆境外投资(包括设立办事机构);
(五)其他投资。
第十条 所出资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每年1月31日前将投资计划报送市国资委核准或者备案。
第十一条 所出资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下列投资项目应当报市国资委核准:
(一)计划外新增的主业投资;
(二)非主业投资;
(三)市外及境外投资。
第十二条 所出资企业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日内向市国资委报送投资额完成情况以及重大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
第十三条 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当重新履行决策程序,并将决策意见及时书面报告市国资委:
(一)对投资额、资金来源及构成进行重大调整,致使企业负债过高,超出企业承受能力或影响企业正常发展的;
(二)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企业控制权转移的;
(三)投资合作方严重违约,损害出资人权益的;
(四)需报告市国资委的其他重大投资事项。第十四条 所出资企业应当对投资项目实施后评价管理。重大投资项目的后评价报告应当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十五条 所出资企业应当编制投资报告、年中投 资报告。
投资报告应当在下一1月31日前报市国资委备案;年中投资报告应当在每年7月31日前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十六条 企业投资项目涉及重组改制、产权管理、增减注册资本、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企业融资、职工安置等核准或备案事项的,应当与所报投资项目一并上报市国资委。
第三节 企业重组改制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重组,是指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中的独资企业、独资公司、控股公司采取合并、分立等方式组建新的独资企业、独资公司、控股公司或者企业集团。
本办法所称企业改制,是指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中的独资企业改为独资公司,独资企业、独资公司改为控股公司或者非控股公司,控股公司改为非控股公司。
第十八条 所出资企业进行重组应当由市国资委决定;其中重要企业进行重组的,市国资委应当在事前报请市政府批准。
重要子企业进行重组,应当由所出资企业在决定前报市国资委核准。
第十九条 所出资企业进行改制应当由市国资委决定;其中重要企业改制的,市国资委应当在事前报请市政府批准。重要子企业进行改制的,应当报市国资委核准。所出资企业所属其他独资及控股企业进行改制,除以下情况外,报市国资委备案:
(一)属于主业范围的企业进行改制,改制后国有股东不再控股或者国有资本全部退出的,应当报市国资委核准;
(二)非主业企业进行改制,改制后国有股东不再控股或者国有资本全部退出,且企业总资产超过1亿元或者净资产超过1000万元的,应当报市国资委核准。
有关企业进行改制时涉及股份制改造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同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 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改制涉及职工持股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报市国资委或所出资企业核准。职工持股原则上限于持有本企业股权,严格控制在国有大型企业实行职工持股。
市国资委或所出资企业应当重点审核职工持股的资金来源,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国有企业为职工投资持股提供借款或垫付款项;
(二)国有企业以国有产权或资产作标的物为职工融资提供保证、抵押、质押、贴现等;
(三)国有企业要求与本企业有业务往来的其他企业为职工投资提供借款或帮助融资。
第二十一条 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剥离出部分业务、资产改制设立新公司,需要引入职工持股的,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该新公司与该企业经营同类业务;
(二)新公司从该企业取得的关联交易收入或利润超过新公司业务总收入或利润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股份制企业上市的,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各级独资、控股企业的破产、解散、清算方案,应当报市国资委核准;所出资企业中的重要企业的破产、解散、清算方案,应当由市国资委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
企业上报的破产、解散、清算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破产(解散、清算)的申请;
(二)企业破产预案或解散、清算方案;
(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四)职工安置方案。
第二十四条 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依法退出市场、整体分流安置职工的方案,应当报市国资委核准。
第二十五条 企业重组改制中涉及企业投融资、产权管理、增减注册资本、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等核准或备案事项的,应当与所报重组改制事项一并上报市国资委。
第三章
其他重大事项管理
第二十六条 所出资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通过发行债券等方式,用于资本性投入、单项投资规模超过一亿元的融资项目,应当报市国资委核准。核准应当报送下列文件:
(一)融资项目核准申请表;
(二)董事会同意融资的书面决议;
(三)融资项目说明书,包括融资事由、融资形式、还款计划、还款资金来源、融资风险评价等;
(四)融通资金所投资本性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报告;
(五)其他需要上报的文件。
第二十七条 所出资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为满足流动资金需要发行短期债券的,应当报市国资委备案。备案应当报送下列文件:
(一)融资项目说明书;
(二)董事会同意融资的书面决议;
(三)债券发行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四)其他需要上报的文件。
第二十八条 所出资企业为其所属企业提供担保,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应当报市国资委备案。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同意担保的书面决议;
(二)担保说明书,包括担保事项说明、与被担保方关系、被担保方资信状况、财务状况、担保方累计担保额、担保风险评价等。
第二十九条 所出资企业为其所属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的,应当报市国资委核准。核准应当报送下列文件:
(一)担保项目核准申请表;
(二)董事会同意担保的书面决议;
(三)担保说明书,包括担保事项说明、与被担保方关 系、被担保方资信状况、财务状况、担保方累计担保额、担保风险评价等;
(四)担保双方最近一期和去年年末的会计报表;
(五)被担保方提供反担保的有关文件。
第三十条 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与关联方的交易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须经市国资委同意的,按照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关联方,是指本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这些人员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
第三十一条 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对有关资产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变动是指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或者国有产权比例发生变化。
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的变动由市国资委决定;其中国有产权变动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经市国资委核准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所出资企业子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市国资委监管的事业单位的对外投资、拓展新品种以及重大交易项目等事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事前报市国资委核准或备案。
第三十四条 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的国有土地房产 转让、抵押、租赁、投资等国有土地房产变动事项,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资产是指企业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和交通工具等动产。
所出资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处置重大资产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报市国资委核准:
(一)所处置单项资产帐面净值在3000万元以上的;
(二)所处置单项资产帐面净值占全部固定资产净值20%以上;
(三)一次性转让资产价值在5000万元以上的。第三十六条 所出资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转让核心技术和知名品牌(中国驰名商标、中华老字号)的,应当报市国资委核准。
第三十七条 所出资企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报市国资委核准。
重要子企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金额超过202_万元的,应当报市国资委核准。
第三十八条 所出资企业进行对外捐赠应当由董事会(非公司制企业为厂长经理办公会)等企业决策机构决定;超过100万元的大额捐赠应当报市国资委核准。
第三十九条 所出资企业分配利润、财务决算报告以及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等事项,应当报市国资委核准。
第四十条 所出资企业中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应当在 每年3月31日前向市国资委报送上一《董事会工作报告》。
所出资企业中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的国有董事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向市国资委报送上一《董事会工作报告》。
第四十一条 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每户)的企业年金方案、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方案,经与市国资委事前沟通后,报市国资委核准。
第四十二条 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涉及较大、重大或者特别重大资产损失的有关情况,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
第四章
重大事项报告程序
第四十三条 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重大事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非公司制企业为厂长经理办公会)等机构进行决策,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所出资企业中董事会等决策机构进行决策时,监事会应当列席会议。
第四十四条 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向市国资委上报重大事项前可以预先就拟报事项的核准程序、需上报的文件材料以及其他相关事项向市国资委有关业务处室咨询沟通,有关业务处室应当予以解答。
第四十五条 企业上报重大事项原则上应当逐级上报,并以正式文件(一式两份)的形式报市国资委。第四十六条 企业所报告的重大事项应当按照程序一事一报。涉及核准的事项要以“请示”件的形式上报;涉及备案的事项要以“报告”件的形式上报。
综合性重大事项涉及的多个具体事项,应当与主报事项一并上报市国资委;未能与主报事项一并上报的具体事项,应当以主报事项名义上报市国资委。
第四十七条 企业上报重大事项应当附带相关文件材料。本办法有规定的,按照规定附带相关文件材料;本办法没有规定的,按照所报事项有关规定附带相关文件材料。
企业上报文件材料应当齐备。上报材料不齐备的,有关处室应当在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企业补齐相关文件材料;3个工作日内未告知的,视为材料齐备;告知企业补齐文件材料应当一次性告知。
第四十八条 国资委对企业报送核准的重大事项要一事一批。综合类重大事项由主办处室牵头、协办处室配合草拟审核意见,原则上提交国资委主任办公会审定;其他重大事项由相关职能处室草拟审核意见,原则上由分管副主任审定,其中影响大的重大事项由分管副主任提出审签意见后,报委主要领导审定。
有关处室在草拟审核意见过程中应当听取监事会的意见。
市国资委对企业报送核准的重大事项以国资委文件的形式予以回复。
第四十九条 市国资委对企业报送核准的综合类重大事 项,自企业上报材料齐备之日起7-10个工作日内行文回复;确有需要延期的,经委领导批准可以延期。
市国资委对企业报送核准的其他重大事项,自企业上报材料齐备之日起3-7个工作日内行文回复;确有需要延期的,经委领导批准可以延期。
市国资委根据需要委托咨询评估、进行专家论证和征求有关方面意见所需时间不计在内。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所出资企业及所属企业有关产权界定、产权登记,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综合评价,资产损失和不良资产认定、核销与处置,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方案,工资总额确定与收入分配,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信访稳定事项、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协调以及其他影响国有资产安全或企业正常经营管理的事项,需上报市国资委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困难企业退出与困难企业支持、企业三类资产认证、土地征用拆迁及其他政府委托授权办理事项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需要报市国资委核准的重大事项,应当出具由总企业法律顾问签署意见的法律意见书(无需设立总法律顾问的企业由企业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书),分析相关的法律风险,明确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企业对本办法中所列重大事项及其他需要 报告的事项,应当按要求及时向国资委报告,保证资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未按规定向国资委报告的,对企业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因瞒报、缓报、错报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按照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十四条 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应当根据本办法及其他规定,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企业内部有关重大事项报告的管理制度。
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应当将本办法以及涉及重大事项报告与管理的其他制度文件,在公司章程中作为决策依据加以明确,切实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
第五十五条 暂时由市国资委委托有关部门履行部分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的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工作,按照《关于加强委托监管企业重大事项管理的若干意见》(津国资委托[202_]4号)等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_年3月1日起施行,原《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直接监管单位重大事项报告暂行办法》和原《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直接监管企业(单位)重大事项报告程序实施细则》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第四篇:国资委颁布《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国资委颁布《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近日,国务院国资委颁布了《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9号,以下简称《登记办法》)。《登记办法》的出台,是国务院国资委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加强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摸清企业产权分布状况,推动企业优化产权配置,加快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完善国有资本有进有退、合理流动机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产权登记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政府授权管理的国家出资企业的产权及其分布状况进行登记管理的行为,是国资监管工作的重要基础性工作。自1992年开展产权登记工作以来,产权登记在规范国有资产流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国资委成立以来,由于国资监管的体制环境、职责定位和监管对象都发生了巨大变化,产权登记工作也面临新情况和新挑战。比如产权登记工作的功能定位已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产权登记范围已不能满足混合所有制条件下的国资监管需要,境外企业未实施产权登记等。为适应新形势下国资监管工作和企业改革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及时、真实、动态、全面反映企业产权状况,国务院国资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了《登记办法》。
《登记办法》立足于国务院国资委的职能定位,坚持平等保护各类出资人合法权益的基本原则,结合新形势下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家出资企业的工作需要,将产权登记的工作定位由政府部门界定权属的确权行为转变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政府授权管理的国家出资企业的产权及其分布状况进行登记管理的行为,将境内外企业产权登记管理统一到《登记办法》予以规范,将登记范围延伸到国家出资企业所实际控制企业的参股股权。同时,国务院国资委组织研发了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了产权登记的信息化、网络化和对企业产权状况的高效、实时、动态、全过程监管。《登记办法》的实施,将有利于全面了解和掌握混合所有制条件下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对外投资企业产权的总体情况,反映国有资本在不同级次、组织形式、地域、国民经济行业和企业内部主辅业的分布情况,动态记载企业产权变动原因、产权流动方向及产权配置效率等信息,对企业产权配置过程实施有效监督与管理,为国家出资企业改革发展及国有经济布局与结构调整提供决策依据,也为推动企业优化产权配置,完善国有资本有进有退、合理流动机制打下基础。
《登记办法》共五章二十六条,主要内容包括:产权登记的工作定位、登记范围;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家出资企业的工作职责;应当办理产权登记的各类情形和占有产权登记的主要内容;产权登记程序;产权登记监督检查、档案管理以及责任追究机制。《登记办法》实施后,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将对其管理的企业开展全面的产权登记工作。
第五篇:江西省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财务总监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江西省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
财务总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出资监管企业:
《江西省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财务总监管理办法》已经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日
江西省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财务总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出资监管企业财务监督管理机制,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保障财务总监依法履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在出资监管企业中的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全面实行委派财务总监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国资委对出资监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委派财务总监的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总监,是指由省国资委向出资监管企业委派,依法对派驻企业财务及相关经济活动进行监督与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条 省国资委负责财务总监的选聘、委派、交流和考核等管理工作,其人选可在行政事业单位、出资监管企业中选派,也可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六条 财务总监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派驻企业财务及相关经济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国有权益不受侵犯。
第七条 各企业应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向所属独资及控股企业派驻财务总监,建立健全财务委派管理制度。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八条 担任财务总监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任职条件:
(一)拥护、执行党和国家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秉公尽责,严守法纪。
(二)具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且有良好的履职纪录。
(三)熟悉现代企业经营管理,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具有较强的财务管理能力、资本运作能力和风险防范能力。
(四)具有财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会计师以上职称(含会计师)或注册会计师资格,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担任大中型企业财务总监、总会计师,或财务、审计部门主要负责人三年以上的;
2、在行政事业单位从事财务、审计等工作,担任正处级职务,或副处级职务三年以上的;
3、在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会计、审计工作十年以上,其中担任部门经理五年以上的。
(五)省国资委认为需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工作职权
第九条 财务总监协助总经理分管财务及相关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企业制定会计核算制度与政策、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开展经济运行分析,实施财务管理。组织企业制定财务内控制度,建立健全财务内控体系,落实内控责任。
(二)组织编制、审核企业财务预算,评估分析预算执行情况,促进企业预算管理与发展战略实施相连接,推行全面预算管理。
(三)组织制定与实施长短期融资方案、资金管控方案,推行资金集中管理。
(四)拟订公司利润分配与弥补亏损方案。
(五)参与制订企业重大生产经营计划、投融资计划、薪酬分配方案等。
(六)参与企业重大事项决策,对企业资产划转、改制重组、产权转让、重大投融资、担保、兼并收购、债务重组等重大事项独立发表专业意见,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七)组织企业建立和完善财务风险预警与控制机制,及时发现并报告重大财务事项。
(八)组织建立多层次的财务监督体制,对企业及所属企业经济活动全过程进行财务监督和控制,发现、制止违法违规行为,提出相关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
(九)负责提出财务机构设置建议、财务部门负责人及所属企业财务负责人(或财务总监)人选建议,并参加对其履职情况的考核,提出奖惩意见。对不适宜的人选,应该提出不同意见。如提出意见未得到采纳,应及时向国资委报告。
(十)按规定的事项与总经理进行联签。
(十一)财务总监应该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工作报告制度
第十条 财务总监对省国资委负责,并向省国资委报告工作。
第十一条 财务总监报告工作采取定期报告、重大事项报告、专项报告形式进行。
第十二条 定期报告分为月度报告和报告。
(一)月度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及所属子企业当期主要财务指标完成及变动情况,企业重大投资、借款、担保、产权变动等重大经济事项情况,本月工作开展情况。
(二)述职报告主要包括当年重大经营活动、财务状况、资产质量、经营风险、重大财务事项、财务总监履职基本情况,工作主要成效,以及存在的问题,对进一步加强财务工作的建议、下一工作安排等。
第十三条 重大事项报告包括重大投融资、担保、兼并收购、资产划转、债务重组、改制重组、产权转让等事项。企业出现重大事项、突发事件及紧急情况时,应立即报告;财务总监发表的独立意见未被采纳,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国有资产流失时,应立即报告。
第十四条 专项报告包括企业内部审计、财务检查、专题调研、财务风险控制等事项。
第十五条 财务总监工作报告采用书面形式。重大事项随时报告,专项报告及时上报。
第十六条 财务总监的工作报告,作为对其业绩考核、奖惩和聘用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联签制度
第十七条 实行财务总监联签制度。
财务总监联签制度,是指对规定的事项实行由财务总监与总经理共同签署审批意见的制度。
第十八条 财务总监对下列事项进行联签:
(一)借入和借出资金、贷款担保;
(二)对外投资、兼并、收购,对外捐款或赞助等非经营性支出;
(三)对外结算支付、备用金支付、费用报销和资金结算等事项;
(四)企业财务预算和财务会计报告(包括合并和本部的快报、季报、年报等相关财务资料);
(五)设立、合并、撤销银行帐户和证券帐户;
(六)省国资委认为应当联签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凡规定联签的事项,应当在企业总经理签署之前送财务总监审签。
第二十条 联签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务总监有权拒绝签字: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
(二)违反省国资委国资监管规定;
(三)违反企业财务管理规定;
(四)违反企业经营决策程序;
(五)可能造成经济损失或者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第六章 管理和待遇
第二十一条 财务总监实行聘任制度。由省国资委采取组织选调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等方式选聘。财务总监实行初任试用制,试用期一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试行职务的,正式任职。
第二十二条 财务总监每届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后经省国资委考核合格的,可以连任,但在同一企业连任最多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三条 财务总监实行定期交流制度。省国资委结合财务总监履职情况和出资监管企业实际,在出资监管企业范围内对财务总监进行交流。
第二十四条 财务总监在聘用期间为派驻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是中共党员的,进入企业党委会;设立董事会的国有独资企业,进入企业董事会;在国有控股公司任职的,由国有控股股东推荐进入董事会。财务总监在试用期间,列席企业董事会;是中共党员的,列席企业党委会。
第二十五条 财务总监人事档案关系,按以下方式办理:
(一)在出资监管企业范围内选派的,可自任职时起调入所派驻企业,也可保留在原工作单位;
(二)社会公开招聘的,与派驻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其人事档案可在原工作单位保留,也可由其本人自行委托相关的社会中介机构代管,聘用期满不再续聘的,省国资委不负责安排工作;
(三)行政事业单位选派的,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入派驻企业。
第二十六条 财务总监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相关费用由派驻企业按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财务总监的职务消费或相关待遇按照派驻企业副总经理标准执行。
第二十八条 财务总监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履行忠实和勤勉义务,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不得在企业或其他机构兼职并领取报酬;
(二)不得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
(三)不得利用职权在企业谋取任何私利;
(四)省国资委要求遵守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九条 财务总监实行回避制度。财务总监不得在其直系亲属任董事长或副董事长、总经理或副总经理、财务部长(经理)、审计部长(经理)等职务的企业任职。
第七章 考核与薪酬
第三十条 财务总监业绩由省国资委按照维护出资人合法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的要求进行考核,并以其实际履职情况确定其考核等级。
第三十一条 财务总监考核分为考核和任期考核。考核期为一个财务,一般与企业领导班子考核同步进行。任期考核期为一个任期。
第三十二条 财务总监考核的基本内容是:
(1)贯彻执行省委、省政府有关重大决策部署以及省国资委有关决定要求情况;
(2)履行财务管理及会计基础管理职责情况;
(3)履行财务监督职责情况;
(4)参与企业经营决策情况;
(5)履职报告情况;
(6)廉洁从业情况。
第三十三条 财务总监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省国资委成立财务总监考核小组,由委领导担任组长,相关处室人员参加,考核小组办公室设在财务监督与绩效评价处。考核小组负责组织和实施对财务总监的考核,并提出薪酬分配意见;
(二)考核小组采取听取考核对象述职、问卷调查、查阅资料、个别谈话、考核评分等方法进行考核;
(三)考核小组将考核结果和初评等次、薪酬分配初步意见报省国资委党委会审定;
(四)考核小组将省国资委党委会确定的考核结果和薪酬分配意见反馈给被考核人和所派驻企业。
第三十四条 考核采用百分制。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五个档次。其中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80~90分(含80分)为良好,70~80分(含70分)为称职,60~70分(含60分)为基本称职,60分以下为不称职。
第三十五条 任职期内财务总监未能忠诚履职、导致企业出现重大国有资产流失、重大违反财经纪律等行为的,以及财务总监个人在廉洁自律方面出现重大问题的,应评为不称职。
第三十六条 考核结果与被考核人薪酬挂钩,并作为被考核人续聘、解聘的重要依据。考核为不称职的,予以解聘。
第三十七条 任期考核以考核为主要依据,原则上以考核平均得分为任期考核得分,确定任期考核结果。考虑到某些重大决策事项实施结果的延迟性,任期考核时保留对以前考核评分的追溯权,可视项目实施具体情况对照评分标准进行调整。
财务总监任期考核结果作为其续聘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不再续聘。
第三十八条 财务总监薪酬由省国资委根据考核结果确定,在所派驻企业列支。
第三十九条 财务总监实行年薪制,年薪由基薪和绩效薪酬构成。
基薪分配系数以派驻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系数乘以0.7确定。
绩效薪酬与所派驻企业的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以所在企业主要负责人绩效薪酬乘以分配系数确定。绩效薪酬分配系数根据考核结果,按以下办法确定:
(一)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及以上的,绩效薪酬的分配系数为: 0.9-(100-实际得分)×(0.9-0.5)/(100-60);
(二)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绩效薪酬的分配系数为0;
基薪随所派驻企业负责人基薪同时发放。
绩效薪酬的60%在考核结束后当期兑现;其余40%根据任期考核结果等因素延期到连任或离任的下一年兑现。
第八章 企业责任
第四十条 企业应当按照本企业副总经理标准为财务总监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四十一条 企业应当确保财务总监为有效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权限。应及时通知财务总监参加有关会议,传阅有关文件、决议、会议记录和财会信息等。
派驻企业及所属企业应及时将重要财务事项报告财务总监,应经财务总监联签的事项,应按规定报财务总监联签。
第四十二条 财务总监对企业重大事项决策持不同意见时,企业应暂缓表决该项决策,及时向国资委报告。
第四十三条 企业及其员工有权向省国资委报告、举报或投诉财务总监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章 奖 惩
第四十四条 省国资委对在任期内作出突出贡献的财务总监,给予奖励与表彰。
第四十五条 企业有关负责人,对财务总监依法履行职责设置障碍,打击报复的,由省国资委或企业给予通报批评、警告等问责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六条 财务总监不能忠实履行职责的,省国资委根据其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其职务;以权谋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给出资人和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按有关规定追究其经济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省国资委向出资监管企业中的国有控股公司派驻财务总监,应在该公司章程中予以明确。其管理、薪酬、考核等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八条 省国资委负责对所派驻企业财务总监的管理;各企业负责对其所派驻企业财务总监的管理。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江西省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财务总监管理暂行办法》与《江西省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财务总监考核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赣国资评价字[202_年]13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