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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德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审议稿)
编辑:诗酒琴音 识别码:20-699872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9-17 21:49:46 来源:网络

第一篇:建德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审议稿)

建德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审议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决策科学、投向合理、运作规范、监管严格的政府投资管理体制,保证工程质量,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基本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有下列资金参与建设的项目:

1.本市(含乡镇、街道)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2.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

3.政府(含国有投资公司)融资、上级补助(含国债)资金;

4.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

5.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

6.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7.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主要包括:

1.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城乡公用设施等基础性项目;

2.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公益性项目;

3.科技进步、高新技术、现代服务业等国家和省重点扶持的产业发展项目;

4.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吸引社会资本参与上述投资项目,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安排应当遵循量力而行、确保重点、综合平衡的原则,严格执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程序,坚持以规划指导项目建设,加强项目储备和政府投资计划管理,做到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

第五条 政府投资分为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和投资补助、转贷、贷款贴息等方式。

第六条 市政府投资项目审查领导小组负责市发展和改革局提出的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规划和计划、年度投资计划和重大项目的审批把关。

市发展和改革局是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日常管理部门,负责编制政府投资项目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含调整)的审批,负责重大项目稽察和后评价,负责组织竣工(综合)验收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财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包括项目资金筹集方案审查、工程预算审查和竣工财务决算审核以及项目支出预算管理、财务监督管理等有关工作。

市审计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审计监督,并根据需要对重点项目实施跟踪审计。

市监察局负责监察政府投资项目涉及的相关职能部门的行政职责履行情况,依法查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违规、违纪行为。

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并联审批事项和涉及多部门审批事项的组织、协调、督办。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交易活动的综合监督、管理和协调。

建设、国土、环保、农业、林业、水利、交通、卫生、教育、国资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按以下程序进行: 列入项目前期工作计划; 审批项目建议书;

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 审查规划设计条件; 审查规划设计方案; 审批初步设计和概算; 年度投资计划; 施工图和预算审查; 招投标;

办理施工许可证; 各专项验收;

决算审核、审计; 竣工(综合)验收。

对于急需建设的项目,经政府投资项目审查领导小组同意后,部分程序可合并或简化。

第八条 投资在500万元以上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组建项目法人,经市政府投资项目审查领导小组同意也可实行项目责任制,对项目的筹划、资金筹措和管理、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负总责。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实行监理制度。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的委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开展监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工程合同管理制度。项目法人应当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采购等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其履约保证的要求。

第十一条 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加快推行代建制,逐步提高代建比例,在批复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明确项目代建方式,审查不实行代建项目的理由,代建制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十二条 市发展和改革局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财力许可,对上报项目进行筛选,并报政府投资项目审查领导小组审定后,列入前期工作计划。

第十三条 项目前期工作成熟后,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当年度投资计划应从项目储备库中选取。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确需调整的,由项目业主提出,经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投资项目审查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

第十六条 因城市规划实施需要先行开展土地储备工作,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或由其会同其他做地主体提出申请(涉及农用地转用的土地储备项目也可由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市发展和改革局审核后下达政府土地储备前期计划。

第三章 前期管理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包括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下的项目,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可以合并编报,即先办理规划选址、土地预审及环评批复后,直接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即先办理项目建议书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再办理规划选址、土地预审及环评批复。小额投资项目根据不同行业的标准可以直接申报年度投资计划,年度投资计划由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和项目主管部门联合下达。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由项目业主以项目建议书的形式提出,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发展和改革局审批。项目建议书应当委托符合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

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影响重大的,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应当采取听证会、征询会、网上公示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

第十九条 项目业主根据批复的项目建议书委托符合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发展和改革局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前,市建设局应当出具规划选址意见;市国土资源局应当出具用地预审意见;市环保局应当出具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

对工程总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重大项目(保障性住房除外)以及隧道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前,必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对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同时以网上公示的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

第二十条

项目业主根据批复的规划设计方案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委托符合资质的工程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

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范,遵循估算控制概算的原则,进行限额设计。

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项目概算原则上需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核,概算超过估算10%或200万元以上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按原程序重新报批。初步设计与概算审批前,由市发展和改革局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审,由市财政局审定资金拼盘方案,复杂或重要项目需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

第二十一条 项目业主依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进行施工图设计和编制预算。预算原则上不得超过概算,确因特殊原因引起预算超过概算的,应当按原程序重新报批。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实行招标。市发展和改革局应当在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中核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经市财政局审核的项目预算应作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控制价的编制依据。预算未经市财政局审核的,不得进入招标程序。

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过程中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行使监督管理职权。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业主应当建立健全设备材料管理、施工组织、合同签订、工程质量、档案管理、资金管理和资产管理等内控制度。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和签证管理由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水利水电局另行联合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市发展和改革局会同财政、审计、行业主管部门对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协调,对重大项目进行稽查,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市政府。

第二十六条

项目业主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浙江省基本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管理,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和项目投资计划的实施。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章 后期管理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完工后,项目业主应当在三个月内编制工程结(决)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分别报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审核(审计)。市审计局对政府投资项目概(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具体监督和管理办法另行制定。未经审核或审计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竣工(综合)验收手续。

第二十八条 各专项验收、工程质量的核定、竣工决算完成后,项目业主应及时向市发展和改革局提交项目竣工(综合)验收报告,由市发展和改革局组织竣工(综合)验收。未经项目竣工(综合)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竣工(综合)验收要求另行下文。

第二十九条 项目业主应当于竣工(综合)验收合格后,根据市财政局财务决算批复向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同时向职能部门或者项目使用单位办理整体移交手续。

第三十条 逐步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在建成交付试用期满后,市发展和改革局应当会同财政、审计、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和机构依据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对项目前期工作、实施情况、工程质量、投资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等进行评价,并将后评价结论报市政府。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责任追究制,责任追究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建德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建政〔2006〕1号)同时废止。

第二篇:延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延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健全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实施程序,进一步明确各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责任,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各类预算内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融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国家主权外债资金的基本建设项目以及党政机关(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财政拨款事业单位自筹资金的基本建设项目。

第三条 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中省有关部门对使用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是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投资计划的编制、项目库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审批、计划的下达以及进度审核、综合协调、监督稽察等综合管理监督工作。

财政、审计、规划、国土、环保、消防、房产、监察等有关政府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利于履行政府职能,有利于资源优化配置,有利于经济结构调整和增长方式转变,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 申请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应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和国家投资管理规定。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土地使用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体现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集约利用。

项目选址和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

第二章 项目的审批

第八条 立项审批。

(一)项目总投资超过50万元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由项目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向政府投资综合管理部门提出立项申请,并提供具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对于建设内容简单的一般项目,项目建议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可以合并,只报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投资综合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论证,对符合立项条件的项目,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确定后按程序批复,特别重大的项目要报请市委常委会议研究同意。

(三)规划、国土、环保、消防部门依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办理项目选址、核定用地面积、环保等手续。

(四)项目批准后,两年内不实施的项目应重新立项。

第九条 项目批准后,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确定项目法人;重大公益性项目和项目单位不具备项目建设管理资质的,应按有关规定委托建设管理代理机构代行项目单位职责。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兼任项目法人。

第十条 项目设计

(一)初步设计。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严格按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

初步设计概算由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委托咨询机构进行评估,并依据评估报告审批初步设计。初步设计概算超过原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总投资10%以上(含10%),建设单位应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施工图设计。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严格按照初步设计批准的内容进行施工图设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报审施工图的真实性负责。建设单位应将施工图审查意见报政府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扩大建设规模和提高建设标准。对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和提高建设标准的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政府投资主体不得选择其承担设计、审查任务。

应设计单位依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概算,遵循概算控制预算的原则进行施工图设计。建设单位应依据施工团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工程预算。财政部门负责对工程预算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 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制度。由政府有关部门和项目业主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并经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后,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安排计划时,优先从项目库中提取。

第三章 投资计划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综合管理部门与财政部门衔接财政投资预算,按预算编制项目投资建议计划。

第十三条 编制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当遵循立足当前、兼顾长远,平衡维护、偿债和建设的关系,集中资金保证重点项目,优先安排收尾竣工项目,确保续建项目,适当安排新开工项目。

第十四条 初步设计和概算总投资已获批准的项目,作为新开工项目列入投资计划。暂不符合新开工条件又确需实施的项目,作为待安排项目暂列投资计划,待前期工作完成后可转入正式计划执行。

凡列入政府投资计划的重大项目,报请人代会审议通过。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影响重大、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城市建设和公益性建设项目,应当采取公示、听证会、征询会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落实建设资金,明确资金来源。对于资金未落实的不得列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若政府投资总额在执行中有追加,应当优先安排条件具备的待安排项目。

第十六条 投资项目建议计划经人大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政府投资综合管理部门按单项工程下达正式计划,建设项目资金应严格按照工程进度拨付。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投资总额的,须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四章 项目建设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下达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项目进度用款计划,财政部门依据进度拨付建设资金。首次拨付征地拆迁等前期费用和不高于工程施工合同总价30%的预付款(含备料款)。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和其他资金拼盘建设的项目,其他资金应及时同比例落实到位,对资金落实不到位的项目,政府投资综合管理部门不出具进度审核意见书,财政部门不拨付资金。

第二十条 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实行代理建设制度。

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对实施代理建设制度的项目,应在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时予以明确,代理建设单位应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确定。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当依法办理规划、用地、消防、环保等手续,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投资,依法委托设计单位设计施工图,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依法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合同价款不得超过概算投资。招标文件须报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审批和监察部门备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项目招投标活动全过程监督。建设单位应依法做好招投标准备工作,未依法实行招标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三条 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第二十四条 依法实行工程监理制。

第二十五条 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建设。

(一)重大设计变更。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技术、水文、地质等不可预见因素造成的重大设计变更,应由原设计单位提出变更设计,由项目单位及时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批准后实施。因质量或安全事故的原因确需立即施工的,经监理同意后方可施工。项目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将情况立即报告原设计部门和项目审批部门予以变更。未经批准增加的建设内容,其所增资金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解决。

(二)建设内容调整。项目实施中建设内容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及时报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审批。其中调整额较大的要报请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未经批准的,一律视为计划外工程,不追加投资计划,不予综合验收。

(三)概算调整。因地质情况、设备、原材料价格上涨等客观因素引起项目总投资增加的,生产性项目投资增加超出原批单项工程概算的5%、非生产性项目投资增加超出原批单项工程概算的3%,建设单位应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项目调整概算。调整概算经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委托的工程咨询机构审查,并报市政府同意后,由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审批,项目总投资方可按调整后的概算执行。

第二十六条 竣工验收项目竣工验收严格按照“谁批准、谁验收”的原则执行。

(一)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编制竣工决算,由财政部门进行审查,审计部门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出具审计报告书,作为竣工验收的依据。

(二)生产性项目完成试生产阶段后应进行竣工验收,非生产性项目在工程竣工决算审计完成后应及时申请进行竣工验收。

(三)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不得转为固定资产,不得提取固定资产折旧和设备大修理基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国有资产登记,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房产登记。

政府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实行年终向市政府报告竣工验收情况制度。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门在办理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按不低于项目总投资5%预留工程款作为结算资金,待工程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和质保期满后,结算资金予以结清。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投资信息发布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房地产、建筑材料等市场价格信息。

第五章 项目监督

第二十九条 市重大项目稽察办实施全过程稽察。

第三十条 市财政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财务监督。

第三十一条 市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审计监督。

第三十二条 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一)工程咨询机构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咨询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评估结论严重失实的;

(二)设计单位不按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造成总投资超概算,情节严重的;

(三)施工单位不按批准的施工图和有关建设规定组织施工,情节严重的;

(四)施工单位转包或分包建设工程的;

(五)监理单位不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职责,情节严重的;

(六)招标代理机构违背国家有关招标代理规定的;

(七)建设管理代理机构违背国家和市政府有关建设管理代理规定的。

项目单位委托相关业务前应当查询前款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单位,自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之日起5年内,项目单位不得委托其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工作。

第三十三条 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姓名应当在政府投资项目的施工现场和建成后的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显著位置公示。

政府有关部门设置并公布举报电话及其他投诉举报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对举报属实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以及建设项目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项目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5年内不得允许其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工作。

(一)擅自修改施工图纸、调整工程概算、扩大面积、提高标准、增大投资、增加计划外工程的;

(二)未依法实行工程招标或转包分包工程的;

(三)未依法签订合同或实行工程监理制的;

(四)未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五)未办理所有权登记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出具虚假专业审查意见的;

(二)不按有关规定拨付建设资金的;

(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四)为不具备条件的申请人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各级领导和各个单位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干预或者变相干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组织、纪检等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的,除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外,并依法追究其直接监督管理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三篇:天水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天水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改进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根据《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甘政办发〔2014〕34号)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央专项资金、省级财政性建设资金、省政府统一安排的政府性债券和政府性基金的项目,市、开发区和县区级财政性建设资金的项目,以及市级政府负责偿还或提供还款担保的国外贷款建设项目。

第三条 市、县区发展改革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项目的主管部门,市直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职责。

第四条 政府投资重点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需要政府支持的经济和社会领域。主要包括:

(一)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投资项目;

(二)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投资项目;

(三)促进贫困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投资项目;

(四)重大自主创新、转型升级和重要前瞻性战略性产业发展项目;

(五)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 政府投资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和特点,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贴息等方式:

(一)政府可采取无偿拨款方式直接投资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等非经营性项目;

(二)政府可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有收益的经营性项目,投资形成的国有股权、国有股份由政府授权的出资人代表机构行使相应权利;

(三)政府可采取无偿拨款等定额补助方式投资促进贫困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项目;

(四)政府可采取补助或贴息方式投资企业产业结构调整、推进科技进步、高新技术产业化发展项目以及节约能源、循环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项目。

政府投资项目符合上述

(一)、(二)、(三)款规定的,应当执行项目审批制度,履行审批手续。

第二章 项目前期管理

第六条 执行审批制度的政府投资项目,发展改革、规划、环境保护、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要同步下放审批权限,同步简化审批环节,优化审批工作流程,加快办理前期手续,提高审批效率。除重大项目或国家另有规定外,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三道”审批程序简化为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两道”程序。第七条 市、县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根据相关部门已批准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节能审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前置手续,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单位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办理规划许可、正式用地等手续。

第八条 项目单位应当依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进行初步设计。初步设计概算总投资超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额百分之十的,要按程序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应当作为项目建设实施和控制投资的依据。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由项目审批部门委托有资质的咨询评估机构进行咨询评估或评审,特别重大的项目应当进行专家评议。咨询评估或评审未通过的,不予审批。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根据资金来源和投资规模,分别由省、市、县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可

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

(一)根据规定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或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报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且政府投资比例超过40%的项目或安排中央、省上政府投资2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报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二)市内审批权限按照项目资金来源予以划分:

1.对于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央专项资金、省级财政性建设资金、省政府统一安排的政府性债券和政府性基金的项目,按照政府投资项目规模分级审批。

(1)总投资500万元及以上5000万元(不含)以下且政府投资比例不超过40%或安排中央、省上政府投资2000万元(不含)以下2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除省上另有规定外,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并组织竣工验收;

(2)总投资500万元(不含)以下且政府投资比例不超过40%或安排中央、省上投资政府20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除省上另有规定外,由县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并组织竣工验收。

2.对于市、县区政府使用本级财政性资金建设的项目,不论投资规模大小,按照项目隶属关系由市、县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并组织竣工验收。

(三)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建设项目审批权限严格按照国家、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规定执行,新建和维修改造办公用房项目无论资金来源一律实行审批制。

第十一条 项目审批实行限时办结制。对于符合条件、审批所需材料齐备的,自正式受理之日起,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均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上述时间不含申请人补充资料延时和咨询评估机构评审时间。对需要报请省上有关部门审批的,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市直对口行业部门负责跟踪协调衔接,积极争取尽早获批。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联合审查制度,由项目审批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联合审查和评审,科学、合理地确定投资项目。第三章 资金申报及安排

第十三条 需要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和省预算内基建资金的项目,应当在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程序完备后提交资金申请报告,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汇总审核后,上报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 资金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并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

(三)申请政府投资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据;

(四)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受理资金申请报告后,重点对以下事项进行审查:

(一)符合政府投资的使用方向;

(二)符合政府投资的安排原则;

(三)提交的相关文件齐备、有效;

(四)项目的主要建设条件基本落实。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当严格遵照科学、民主、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按照宏观调控要求和工作重点,统筹安排政府投资项目,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先收尾、后续建、再新开”的时序安排,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加强统筹协调,合理使用各类政府资金,杜绝多头申报、重复安排。

第四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八条 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根据工程实际进展情况和投资计划,及时转下达项目投资计划。未经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项目投资计划。第十九条 政府有关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政府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不得转移、挪用、挤占、截留。

第二十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组建项目法人或确定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政府投资的经营性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非经营性项目按照国家、省、市政府有关规定推行代建制。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购置等事项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投标,并实行合同管理。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建设标准、投资规模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或调整。确因客观条件进行重大变更的,须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在建设过程中确需调整投资概算的,由项目单位提出调整方案,报原审批部门核定。概算调增幅度超过原批复概算百分之十的,原则上先商请审计机关审计,待审计结束后,再视具体情况进行概算调整。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项目单位应于6个月内完成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办理相关的财务决算审计、审批等手续,并按规定报项目审批部门组织验收。

第二十五条 项目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及时向有关部门办理固定资产移交及产权登记手续。未经竣工验收的项目,不得计入固定资产。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有结余的,项目单位应当在产权登记后及时将结余资金情况报投资主管部门,结余资金上交财政部门。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稽察特派员制度,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独立稽察。稽察报告和处理意见对项目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供应单位及有关管理部门具有约束力。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使用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对单项工程结算、竣工决算进行投资评审,并批复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计划下达、资金拨付、财务支出和工程实施等方面进行审计监督。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对工程质量安全进行监督。行政监察机关对涉及政府投资项目的各部门进行行政监察。

第二十九条 不涉及保密要求的政府投资项目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建设和运营管理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第二条中“中央专项资金”是指车购税、燃油税、民航基金等。使用以工代赈资金、易地扶贫搬迁资金、国外贷款、省级财政性专项资金、政府性债券和基金的项目以及国家、省上另有规定的项目,按照相应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各类社会捐赠、援建项目的管理,除国家和省上另有规定外,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第四篇:呼呼伦贝尔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政府投资项目管

理办法的通知

呼政发〔2009〕19号

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驻呼伦贝尔市各单位:

现将《呼伦贝尔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9年2月16日印发

呼伦贝尔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呼伦贝尔市本级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充分发挥政府投资效益,建立决策科学、程序公开、管理规范、运作高效、监督有力的管理机制,依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呼伦贝尔市本级基本建设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的项目。

第三条 呼伦贝尔市本级基本建设资金是指市本级用于基本建设的财政资金、自筹资金、需要由市本级提供担保或偿还的国内外基本建设贷款以及其它融资。

第四条 市本级基本建设资金主要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包括加强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推进科技进步等。

基本建设资金主要投向以下领域的项目:

(一)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项目;

(二)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建设项目;

(三)各级行政、政法等政权建设项目;

(四)与中央和自治区投资配套的项目;

(五)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它重大项目。

第二章 市政府投资项目的申报程序

第五条 项目的提出

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拟建设项目方案,项目建设方案应包括:

(一)项目名称;

(二)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

(三)项目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

(四)项目建设选址和用地面积的初步方案;

(五)项目总投资匡算、资金筹措方案。

第六条 项目建设方案初审

项目建设方案提出后需报请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查批准,项目审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资金筹措方案并附审核意见报请市政府主要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下一步工作程序。

第七条 资金筹措方案

资金筹措方案包括财政预算资金安排额度、项目单位资产置换方式和金额、缺口资金解决途径,其中包括需要贷款的资金额、可利用的赞助款、能够争取到的上级专项资金等。银行贷款项目还应分别与市金融办、相关银行落实贷款意向,按照《呼伦贝尔市利用市本级财力和信用向金融机构申请建设项目贷款的实施意见》的要求履行相关程序。

第八条 编制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单位委托有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依据投资主管部门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办理以下文件:

(一)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选址意见;

(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

(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它文件。

第九条 项目审查

投资主管部门收到项目建设单位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建设资金筹措方案后,组织相关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充实完善相关内容及支撑要件。

第十条 项目审批

由投资主管部门向政府报送审查修改后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支撑文件,提交政府投资项目审核领导小组例会研究批复后,投资主管部门正式办理项目批准手续,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规划用地许可,国土部门办理正式用地手续。需自治区或国家审批的项目,各相关部门负责办理支撑性要件的审核、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项目预算审查

市财政部门根据项目单位提供的立项审批文件、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对项目的建设规模、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进行审查,出具《工程预算审核情况报告》报送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项目领导小组研究批复《工程预算审核情况报告》并最终明确工程预算额;项目建设单位根据项目领导小组批复的《工程预算审核情况报告》在施工过程中有效控制建设规模及工程造价,合理安排建设资金。

第三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法人或项目管理单位

市本级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或项目管理单位责任制,项目法人或项目管理单位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负责。涉及多个部门或重大项目需成立项目部。

第十三条 招投标

市本级财政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的施工、监理单位的确定,根据工程种类及材料占工程造价的比重确定的大宗材料采购、设备采购,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自治区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进行招标,财政部门要参与招投标标底的审查。项目建设单位根据中标结果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同时按照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办理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手续。

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

所有市政府投资项目大宗原材料和设备均要实行政府采购,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和充分竞争。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的要在招标前20天在内蒙古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招标公告;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要提前3个工作日在内蒙古政府采购网上发布采购信息。所有采购结果均要在内蒙古政府采购网上进行公示。

第十五条 行政监察

监察部门要对市本级财政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的施工、监理单位的确定以及大宗材料政府采购招投标过程实行全程监督。要对招标方案的制定、信息发布、资质审查、标书发放、评委的选定及通知、评标、定标和中标合同执行情况等进行监管。以确保招投标公开、公平、公正、合法守规。

第十六条 质量监督

建立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完善工程质量责任制,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建设监理单位要根据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规程、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设备监理合同,以及其它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理,以控制工程投资、工期、质量。加强工程咨询、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按照相关合同规定承担具体责任。对不遵守法律、法规,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计划控制

严格控制建设规模,加强项目预算管理,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项目要按照批准的内容和标准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内容,变更建设规模。10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以下项目由市财政主管部门进行不定期监督,5000万元以上项目,由市财政主管部门安排2至3人进行跟踪监督。确需变更增加投资的,需提交项目审核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建设内容和投资规模遇有重大变更,应重新履行项目立项审批手续。凡因擅自改变建设内容,变更建设规模或因管理不善而造成的投资增加,各项目单位都要自行平衡,市政府不予追加投资。

第十八条 工程结算审查

政府投资项目按批准设计建成后,项目单位要将招投标文件、竣工图纸、相关合同要件以及隐蔽工程记录、签证等经济资料一并提交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依据以上资料及相关额定标准进行竣工决算审查,出具《工程造价审查定案通知书》,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工程造价审查定案通知书》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第十九条 项目审计

政府投资项目按批准设计建成后,项目单位编制完成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由审计部门对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计。

第二十条 竣工验收

由业主单位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实施单位及时办理项目移交、固定资产登记手续。财政部门会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做好交付使用资产转为国有资产部分的审查、验证工作。

第五篇:某县级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科学的政府投资决策、实施和监督管理制度,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通知》(*政„2004‟59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投资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政﹝2013﹞**号)精神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政府财政基本建设资金、城建资金、政府性基金和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政府部门(含党政群等行政事业单位)通过借贷、对外合作等融资方式筹集安排的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 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的基础设施项目;城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非营利性的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旅游、文物、计划生育、社会保障等社会公益事业项目等。

第四条 市发改委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计划编制、项目审批、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市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财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市审计局负责政府投资资金的执行情况、竣工决算的审计监督。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国有资产、安全监管、监察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项目前期管理

(七)招标方案;

(八)节能评估文件;

(九)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提出的意见。

第十一条 市发改委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应根据需要组织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咨询评估。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向市发改委申请审批项目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项目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

(二)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或土地使用证;

(四)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五)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六)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提出的意见。

第十三条 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投资规模,进行限额设计。

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从项目前期工作至决算所需的一切费用(包括土地使用费用)及依据有关规定确定的备用金。

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重新报请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批:

(一)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投资估算10%以上的;

(二)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投资估算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

(四)施工图预算和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

(五)项目初步设计概算批准文件。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预算,必须经政府投资评审,政府投资评审后的投资预算才能作为建设单位对外招标和签定工程合同的依据,否则,不准开工建设,财政局不予下达资金支出预算。审计部门要提前介入,投资预算的财政评审结果要送审计部门存档。

第三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实行“四制”,即: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质量监理制、合同管理制。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应当依法实行政府采购和公开招标,有关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第二十一条 中标施工单位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后,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总承包单位确需进行合同分包的,必须按《施工承包合同》约定进行,但项目主体结构不得分包。分包单位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实行再分包。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达到以下条件后,方可开工建设。

(一)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或项目已经核准或备案),其中需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已经批准;

(二)项目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乡规划并依照《中华人民

78项目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设计、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扩大投资规模的;

(三)未依法依规组织招投标的;

(四)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五)工程现场签证和设计变更审核把关不严,造成损失浪费的;

(六)未经交工或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而交付使用的;

(七)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实施或者完成的;

(八)其他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参建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由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造成投资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 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纠正,并由市监察局根据其情节轻重,依法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批准或审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施工许可证,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未按规定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的规划、用地、环评、水务、林业、航道、地震、水文等,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拨付建设资金的;

(四)未按规定审核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结算和决算,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五)对招投标交易活动过程监管不力导致招投标结果显失公平、公正的;

(六)未依法依规进行审计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依法追究项目建设单位和相关参建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负责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没收非法所得,并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按规定在本市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按本办法规定执行。按规定须报省级及以上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国家、省对审批程序和要求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过去市政府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2014年8月29日

建德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审议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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