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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高新区科技创新券实施办法试行[5篇材料]
编辑:风月无边 识别码:20-702662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9-19 09:38:41 来源:网络

第一篇:烟台高新区科技创新券实施办法试行

烟台高新区科技创新券实施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鲁发〔2016〕28号)等政策,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高财政科技资金使用效益,满足企业科技创新创业需求,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提高科技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度,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是指利用财政资金支持企业向创新服务机构购买科技服务而发生的配额凭证。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企业是指在烟台高新区注册并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无不良信用记录,具备一定创新条件和能力的中小微企业。

第四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创新服务机构是指能够提供科技服务的驻烟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科技服务机构和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等创新载体。

第五条 创新券主要适用范围包括研究开发、技术转移、检验检测认证、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科学技术普及等科技服务。创新券不支持法定认定、商业验货、强制检测等非科技创新活动。

第六条 烟台高新区科学技术与信息产业局(以下简称“区科

第十一条 创新服务机构应做到服务内容清晰,价格明确,结果可查,保留原始服务合同。

第十二条 科技服务活动完成后,须在一年内进行创新券申请,逾期不予以受理,起算时间以开具发票日期为准。

第十三条 获得资格的企业和创新服务机构双方签订科技服务合同,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并履行完成后,由企业通过管理平台申请电子创新券。

第十四条 创新券兑现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提交申请。填写《创新券兑现申请表》,上传服务合同、服务结果、付款凭证、发票等证明材料至管理平台,并打印纸质材料,盖章后报送至区科技局。区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核。

(二)审核确认。第三方机构提出审核意见,区科技局会同区财政局确定兑现单位和名单,并在相关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三)资金拨付。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区科技局和区财政局共同下达创新券专项资金计划,一次性拨付资金。

第十五条 区科技局、区财政局依据科技经费管理的相关规定,对创新券资助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区科技局、区财政局负责对创新券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有弄虚作假,恶意骗取财政资金的,依法追缴已兑现和奖励资金。不良记录记入信用档案,取消创新券使用或

第二篇:大连市科技创新券实施办法

关于修订印发《大连市科技创新券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大连市科技创新券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大连市科技创新券实施办法

大连市科学技术局 2018年6月19日

附件:

大连市科技创新券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关于支持企业创新和发展的政策措施》(大委发„2015‟9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16‟48号)、《关于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加快建设东北亚科技创新创业创投中心的意见》(大委发„2017‟31号)、《大连市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大政发„2017‟52号)等文件精神,重新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是市政府为鼓励我市中小企业开展科技研发活动,通过事前引导企业需求、事后兑现政府购买服务的新型政策工具,是依托大连市科技局主办的网络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发放、使用、兑付和管理的虚拟代金券。

第三条 创新券发放对象:在本市注册和纳税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优先支持当年通过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并纳入科技部火炬中心“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 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第四条 创新券用于企业向我市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服务机构和科技服务企业购买服务,包括科学仪器设备使用、科技查新、科技政策培训、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咨询、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与科技创新活动相关的社会培训、管理咨询、检验检测、软件开发、研发设计、产学研技术合作、委托开发、技术解决方案、知识产权,以及技术经纪人培训、技术战略规划、技术搜索、技术评估等服务。提供服务的单位须在平台上注册并提供明确的服务内容、价格等信息。不支持与科技创新无关的检验检测等活动。

第五条 市科技局委托专业机构制定创新券的计划、经费预算、发放标准和发放办法,负责创新券的发放核对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科技局每年通过相关媒体发布创新券申报工作信息。创新券由企业按照要求在平台上提出申请。平台根据企业上一研发经费投入等科技活动情况,分等级发放一定额度的创新券,每个单位申领创新券的上限为10万元。创新券每年发放一次,自发放之日起有效期为一年,逾期自动作废。创新券不得转让、买卖、赠送。

第七条 企业自行与符合条件的平台服务单位进行供需对接,先行支付服务费用,并由服务机构开具相关财务凭证。开展服务机构直接收取创新券试点,为企业购买服务提供便利。

第八条 企业在平台指定的时间期限内提出补助申请,并按照规定比例领取补助。其中科学仪器设备使用、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咨询、社会培训、管理咨询、检验检测、软件开发、研发设计、产学研技术合作、技术经纪人培训、技术战略规划、技术搜索、技术评估、委托开发、技术解决方案、知识产权等服务补助为30%,科技查新为50%,科技政策培训为100%。

第九条 市科技局对补助资金结算申请进行审核,结果在平台上公示无异议后,市科技局向市财政局提交资金申请,市财政局根据市科技局提出的方案将资金拨付至市科技局,由市科技局发放资金。每年补助资金额度上限为3000万元(不含上级政府补助金额)。第十条 市科技局负责对补助资金使用效果实行绩效评价及跟踪检查。

第十一条 对转让、兜售、赠送、变相虚假使用创新券,在创新券申请中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企业,一经发现,由市科技局注销其科技创新券,三年内不再给予创新券,并追回其通过不合理手段获取的资金,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处理。对在科技创新券管理工作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科技部门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创新券资金分配等环节,存在违反规定安排资金或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大连市科技创新券实施办法》(大科发„2015‟80号)、《关于<大连市科技创新券实施办法>的补充规定》(大科发„2016‟88号)同时废止。

第三篇:沈阳市科技创新券实施办法(暂行)

沈阳市科技创新券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环境,创新财政科技资金使用方式,激发科技型小微企业(简称企业)的科技创新活力,降低科技创新成本,根据辽宁省科技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实施科技创新券制度的若干意见(试行)》(辽科发〔2015〕28号)和《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沈政发〔2015〕33号)相关规定和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券是免费向本市“一区多园”和经市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的创业基地(包括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重点产业集群创业基地、中小企业创业辅导基地、创业孵化基地)内的企业,以及上述范围之外的高新技术企业发放,用于向公共科技服务机构购买科技服务的支付凭证。

第三条 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突出重点、试点先行、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工作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创新券的管理机构为市科技局,主要负责创新券的政策制定、决策指导、监督审批、绩效评价及研究确定创新券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第五条 创新券的执行机构为沈阳市生产力促进中心(简称生产力中心),受市科技局委托,主要负责创新券的日常运营和管理,编制预算,受理创新券的申请、审核、发放、兑现等。

第六条 创新券的组织机构为沈阳市各区(县)、市科技局(简称区县科技局),在市科技局的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创新券政策的宣传发动,以及企业申请创新券的组织和初审等。

第七条 创新券的服务机构由市科技局组织遴选认定,主要负责向企业提供服务并收取创新券。服务机构从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公共科技服务平台、大型仪器设备共享服务中心、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科技咨询机构及其依托单位等各类能提供科技服务的机构中遴选,经市科技局审核公示后确定。经认定的服务机构应提交服务承诺书及详细服务规则,积极为企业提供优惠服务。

第三章 使用范围与方式

第八条 创新券对企业到指定服务机构开展的检验检测、工艺验证、产品研制、试验研究、科技咨询等科技创新服务活动的合同经费支出按一定比例给予资助。创新券不支持非科技创新活动,如法定检测、强制检测等。

第九条 创新券按季度集中申请,由区县科技局对申请企业进行初审后,统一将创新券申领表及附件材料送生产力中心审核,由生产力中心拟定发放创新券名单及金额,报市科技局审批后,由区县科技局组织发放创新券。

第十条 企业与服务机构存在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关联关系的,不纳入创新券支持范围。

第十一条 申请创新券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沈阳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标准;

(三)主要从事与科技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第十二条 企业申请创新券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沈阳市科技创新券申领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三)企业使用创新券开展科技创新活动需求报告。第十三条 创新券分为500元、1000元、5000元三种面值,实行统一编号。创新券应在有效期(12个月)内使用,逾期自动作废。在一个内,企业申请创新券的最高额度不超过10万元。创新券按企业申领时间的先后顺序发放,发完为止。

第十四条 服务机构在完成科技服务活动,并经企业确认后,收取该企业支付的创新券。

创新券兑现标准:

(一)按单项服务合同费用的60%进行兑现,兑换数额不高于创新券面值总额;单项服务合同额低于500元不可使用创新券;

(二)每个服务机构每个兑换创新券的额度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五条 在创新券有效期内,服务机构每半年持相关材料向生产力中心提出创新券兑现申请,经生产力中心初审、市科技局及市财政局审核、履行政府审批程序后办理兑现。服务机构兑现创新券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创新券;

(二)沈阳市科技创新券兑现申请表;

(三)接受服务企业出具的用户证明;

(四)经市技术市场管理部门登记的技术合同;

(五)创新券及服务费用支付凭证;

(六)创新成果证明(如专利、著作权、新产品、新工艺、样机等证明材料);

(七)其他证明材料。

第四章 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市科技局每年组织专家对执行机构、服务机构的创新券工作情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该单位参加执行机构、服务机构遴选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企业在使用创新券过程中,应在使用创新券后及时向组织机构提交本企业的发展情况,用以评估是否继续给予创新券支持。

第十八条 创新券不得转让、赠送、买卖。对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创新券扶持资金等违纪行为,除追缴资金外,取消该单位申请资格,并按相关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篇:辽阳高新区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

辽阳高新区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创新财政科技研发经费的使用方式,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决定实施辽阳高新区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制度。

第二条 创新券是政府免费向企业发放,用于企业购买科技创新服务和购置科研仪器设备的权益凭证。实施创新券制度旨在推动企业加大科技投入,加强产学研合作,提升企业科技创新能力的一项激励措施。

第三条 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广泛引导、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同时要充分发挥其杠杆作用,引导企业加大创新投入。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成立高新区科技创新券工作领导小组,为全区创新券工作的领导机构。领导小组由高新区管委会主任任组长,成员由科技、发改、经信、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创新券的组织领导、政策制定、监督审批,研究确定科技创新券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

第五条 高新区科技创新券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科技局,负责创新券工作的日常运营和管理,会同各相关部门研究确定创

新券工作计划及支持重点,组织和完善创新券管理实施办法,配备专人具体办理创新券的申请发放、企业需求受理对接以及创新券兑现材料初审等工作,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六条 高新区财政局是负责创新券兑现的主管部门,负责创新券资金经费预算编制和创新券兑现,对创新券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资金来源与支持范围

第七条 创新券所需资金在区科技经费中列支,专款专用。

第八条 创新券支持在辖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机构,财务管理规范、无不良诚信记录,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以下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自主科研成果申报发明专利的企业。

第九条 创新券用于企业向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或机构购买科技服务、科技成果以及实施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相关科技创新活动支出,自主或联合研发活动购置科研设备支出。

第四章 申请与发放

第十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于每年在规定的时间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填写并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区科技局会同区财政局确定创新券发放企业与金额,报区创新券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予以公示。每年发放创新券总额度由领导小组根据财政预

算确定,发放额度可比财政预算适度超发,每家企业当年最高发放限额为30万元。

第十二条 对创新券拟发放企业的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可以书面署名形式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自异议提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完毕。

第十三条 公示无异议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发放创新券,并登记备案。

第五章 兑现

第十四条 申请创新券兑现所需材料主要包括:科技创新券兑现申请表、科研活动总结报告或阶段性报告、创新成果证明、资金使用情况以及资金支付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成立由相关专业领域专家组成的专家评审组,负责相应专业范围内的创新券兑现评审工作。对于评审材料有异议的项目,专家评审组可进行现场考查。

第十六条 创新券兑现材料涉及的相关单位和人员不得参加评审工作。评审专家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相关信息保守秘密。

第十七条 领导小组根据专家审核组的审核意见,研究讨论并出具科技创新确认书。

第十八条 创新券实际总兑现额度不超过发放额度,且原则上小于或等于企业科技创新活动实际支出额的三分之一。申请兑现企业凭科技创新确认书和创新券发放文件到领导小组办公室登记,由办公室集中向区财政局办理资金兑付

手续。遇特殊情况报请创新券工作领导小组商定。

第十九条 因创新券实际发放的总额度可大于财政预算,在兑现阶段,若须兑现的实际总额大于当年财政预算,超额部分在下年预算中予以列支,下年预算一经下达,可直接兑现给企业,企业不再需要进行兑现评审,且该兑现额度不影响企业在下年创新券的申请和兑现额度。

第六章 监督与绩效评价

第二十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科技创新券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严禁企业及合作双方弄虚作假,套取或骗取创新券资金。

第二十一条 对骗取科技创新券的企业,注销其科技创新券,追回资金,三年内不再给予区级各类资金支持。

第二十二条 区科技局与区财政局负责对创新券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对资金使用合理、研发经费持续增长、取得研发成果的企业可以在下一创新券发放工作中继续优先支持。

第二十三条 当区财政预留科技创新券兑付资金有结余的,结转下使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创新券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篇:柳州科技创新券实施细则试行

柳州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

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创建国家创新型试点城市的实施意见》(柳发〔 2017〕 4号)文件精神,深化科技体制改革,进一步完善科技服务体系建设,优化财政资金支持企业创新方式,充分调动企业创新积极性,提升企业整体竞争实力,增强高校、科研院所等柳州市科技创新券接券机构(以下简称“接券机构”)创新服务的主动性,根据《柳州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暂行)》(柳政办〔2017〕132号),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科技创新券是由政府向企业免费发放的一种科技创新补助凭证,主要用于鼓励企业利用接券机构的创新资源开展购买科技服务、科技成果、购置建设实验室必需设备以及实施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所必需的服务等科技创新服务。接券机构持创新券到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兑现。

第三条 科技创新券采用纸质形式或电子形式发放,申领兑现原则上采取“择优发放、先到先得、不重复支持”的方式进行。

第二章

资金来源与使用

-1-第四条 科技创新券资金来源于柳州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和柳州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专项资金等财政资金,其使用和管理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随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逐年适度调整。创新券资金实行预算管理总量控制,兑现额度超过当年预算安排资金的结转下安排。

第五条 科技创新券资金用于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用于对企业发放创新券;二是用于支付政府购买创新券审核发放机构、兑现机构的服务费;三是用于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创新券使用情况进行抽查产生的费用。

其中,购买创新券审核发放机构、兑现机构的服务费不得超过创新券发放总额的8%,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的抽检费用据实列支。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科技创新券的政策制定、决策指导、监督审批、绩效评价以及研究确定科技创新券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

第七条 审核发放机构负责申请企业的资格审核和合同备案、创新券的发放、接劵机构兑现创新券所需材料的审核。兑现-2-

机构负责创新券集中兑付。创新券审核发放机构、兑现机构分别设在市科技局科技合作和成果管理科、规划财务科,或由市科技局委托具有科技项目管理能力的第三方机构负责。

第八条

市科技局应在官方网站定期发布科技创新券申请、受理、发放、兑现的具体时间、要求、步骤和数额等信息。

第四章 支持对象与条件

第九条 科技创新券支持对象为在柳州市辖区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三类企业:

1.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2.通过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的企业。

3.小微企业。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11〕75号)企业划分标准评定。

第十条 申请科技创新券的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企业有明确的科技研发、产品开发、技术升级的计划或方案,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签订有技术合作(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协议,并经柳州市技术交易市场登记备案。

2.企业自筹配套资金与申请创新券资金的比例不低于1:1。

3.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财务机构,财务管理规范,无不良诚信记录。

第十一条 科技创新券用于企业向接券机构购买科技服务、-3-科技成果、购置建设实验室必须设备以及实施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必须的服务。

购买科技服务、科技成果以及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必须的服务是指:企业在研究开发等科技创新活动中与非关联科研机构合作进行检验检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项目包装、企业认定认证、创业孵化服务、科技成果转化等;创新券不支持非科技创新活动,如法定认定、执法检查、商业验货、医疗服务、强制检测、大批量验货等。

第十二条 法定检测机构收取创新券的范围为其资质证书界定范围内的检验检测服务及检测范围相关的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第十三条 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创新活动须符合《技术合同认定规则》(国科发政字[2001]253号)且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审核认定。

技术开发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品种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和技术秘密转让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咨询合同是一方当事人(受托方),为另一方(委托方)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4-

析计价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服务合同是一方当事人(受托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委托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

第十四条 项目包装指各类自治区级以上项目申报咨询服务,企业认定认证指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咨询、企业标准化管理体系认证咨询等服务。

第十五条 市级以上科技孵化器和众创空间为持券企业提供政策指导、项目包装、人才培训等创新创业孵化等有偿服务时可以收取科技创新券。科技创新券不能用于支付房租和水电费等日常费用。

第十六条 科技成果转化指促进成果交易在10万元以下的成果转化项目。

第五章

接券机构

第十七条 接券机构。科技创新服务提供机构通过资格审查后成为接券机构,负责为企业提供科技创新服务,接受并申请兑现科技创新券。接券机构主要从能够接收科技创新券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其他可以提供创新服务的机构中遴选,自愿申报,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创新服务提供机构,原则上均可

-5-申请成为接券机构:

1.高等院校:指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类院校; 2.科研院所:指经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级科学院、研究院、研究所等科研机构;

3.拥有自治区级以上研发机构的企业:指拥有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认定的自治区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

4.检验检测机构:指具有有效CMA(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或CNAS(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等资质的法定检测机构;

5.大数据、云计算等服务提供商:指建设有大数据、云计算公共服务平台的企业或机构;

6.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构:指国家、省、市认定或备案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构;

7.创新平台、公共服务平台依托单位:指建有面向企业技术创新共性需求提供公共服务的平台的单位;

8.科技咨询服务机构:指原则上拥有3名以上专业水平的咨询专家,且专家为该服务机构的在职员工的机构;

9.科技金融服务机构:指开展科技金融服务的各类金融和类金融机构;

10.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指柳州市级以上备案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

11.其他提供科技服务的机构:指能提供企业普遍需要、可以使用创新券进行抵扣费用的科技服务机构,具体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认定。

第十九条 申请科技创新券接券机构的科技创新服务提供机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报单位应当具备与提供服务项目相适应的能力,有一定数量的专业人员,并具有从事相关科技服务的业务基础;

2.申报单位需提供并可公开由国家或区市批准的资质证明、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如:由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及市场指导价格)。事业单位所提供的科技服务收费应按相关财务制度和收费管理规定执行;

3.申报单位能够提供与服务内容相一致的合法财务报销凭证。

第二十条 科技创新服务提供机构需提交以下资料到创新券审核发放机构进行资格审核:

1.柳州市科技创新券接券机构申请表;

2.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3.依托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件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登记证;

4.机构认定证书复印件; 5.服务内容的说明材料;

6.依托单位服务配套能力和条件(如创新服务工作基础、科研实力、资质证明、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可开具发票等)的说明材料;

7.上完税证明、上财务审计报告或者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

第二十一条 经过科技创新券审核发放机构组织专家进行初审和市科技局、市财政局会审后,符合条件的接券机构名单在柳州市科技信息网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下达入库通知书纳入接券机构库管理。

第六章

申请与发放

第二十二条 科技创新券采用实名申请发放的方式。各符合申请条件的企业填写申请资料向市科技创新券审核发放机构申请。

第二十三条 科技创新券发放面额分为1万元和10万元两种,其中10万元面额劵每次发放总额不超过5张。原则上一家企业每次只能申领一张科技创新券,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申领具体面额,择优发放、先到先得。

第二十四条 科技创新券原则上每年可多次申领,持有余券的企业不能再次申领创新券,未在规定期限内使用的企业一年内不得申领科技创新券。

第二十五条 创新券发放后,创新卷审核发放机构需在柳州市科技信息网公开科技创新卷发放名单、劵面金额、编号等信息。

第七章

使用

第二十六条 持券企业使用科技创新券时,须与接券机构无任何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关联关系,须与接券机构签订书面科技服务合同,合同中需约定服务内容、期限、价格及科技创新券使用金额等情况,每项合同中,使用创新券额度不得超过全部应付资金的50%,其他费用由持券企业自行支付。

第二十七条 每张科技创新券编号唯一,仅限申领企业使用,不得转让、买卖、赠予和重复使用。接券机构在接收科技创新券时,须核实其真实有效性,由于接券机构未履行核实义务所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第二十八条 创新券设置有效期为2年,仅限在有效期内使用和申请兑现,逾期不可兑现,自动作废。

第二十九条 因科技创新券未在有效期内使用产生的结余资金,重新纳入科技创新券专项资金,在下一个申报周期发放。

第八章

使用

第三十条 接券机构在为企业完成服务事项后,可按要求随时向审核发放机构申请兑现。兑现机构每定期兑现,具体时间另行通知。未在科技创新券有效期内提交兑现材料,或者提交

-9-兑现材料不完整,视其放弃兑现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 接券机构需提交以下材料到审核发放机构进行审核:

1.科技创新券;

2.《柳州市科技创新券兑现申请表》;

3.收券机构与持券企业签订书面创新服务合同复印件,属于技术交易(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创新活动的,还需提交技术交易市场登记备案证明;

4.持券企业自付资金证明、加盖财务专用章的发票(或行政事业单位收据)存根及银行进账凭证复印件;

5.提供完成科技服务的证明材料,如检验检测认证报告、技术解决方案、技术合作项目总结、创新成果证明材料、项目支出情况有效证明材料等,可同时提交项目实施情况总结及其他创新成果证明,如著作权、新产品、新工艺、样机证明材料等相关文件。

第三十二条 审核发放机构接到接劵机构兑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对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定期组织相关领域科技、审计、经济专家对申请单位是否完成技术合作协议工作内容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书。审核发放机构根据专家审核组的审核意见,确定兑现企业和金额。

第三十三条 符合要求的兑现清单需在柳州市科技信息网站-10-

公示10日,无异议后由兑现机构集中兑付,如有异议,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人员进行核查,自异议受理之日起15日内调查处理完毕。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市科技局应建立健全创新券申请、受理、审核、评估的内部监控机制,每年应对科技创新券的发放情况进行定期审核和效能评估,并将各方有关科技创新券申请、使用、兑现情况纳入诚信管理体系。

第三十五条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会同审计部门对创新券使用情况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抽查。对于通过恶意串通、弄虚作假等行为骗取财政资金的,一经发现,即刻注销该创新券,并依法追回已兑现创新券资金,同时取消接券机构的接券资格和申领企业的申领资格,列入不良诚信记录名单,三年内不再给予各类资金支持,涉嫌违法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为维护企业的商业秘密及合法权益,审核发放机构需对企业提交的注册资料、创新活动内容等相关信息严格保密。创新券兑现项目涉及的利益关系相关单位和人员不得参加审核工作。审核专家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相关信息保守秘密。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11-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各县(区)、工业园区可依据本细则制定相应配套的实施细则。

烟台高新区科技创新券实施办法试行[5篇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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