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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职责和违规处罚办法
编辑:静谧旋律 识别码:21-1051305 12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6-27 00:49:47 来源:网络

第一篇:河道职责和违规处罚办法

河道巡视员岗位职责

1.协助保洁社领导做好河道巡视工作,带头执行本社的各项规章制度,协调负责对河道保洁员、保洁组长考核和管理工作。

2.认真填写《安全值班检查记录表》、《维修人员工作检查记录表》、《保洁组检查记录表》、《保洁员工考核表》。3.及时做好保洁社各项考核数据的整理和保管工作,并及时上报,便于社领导了解掌握情况。

4.对本社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和使用效果进行经验总结,为本社管理工作更加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提供的原始资料。

5.完成保洁社领导交办的宣传报道工作,经常向上级投稿,报告保洁社工作各项动态和好人好事。

6.搞好团结协作,互通分片管理信息,当好河道义务监督员,完成保洁社交办的其他任务。

保洁员岗位职责

1.认真执行保洁组的各项规章制度,准时上下班,工作时间尽心尽力,努力做好所保洁河道的洁面、清障、保岸、护绿工作。

2.听从组长的指挥,使打捞船及运输船安全有序,停泊到位。3.注意了望来往船只,配合打捞船和吊机手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4.负责船舶离、靠泊位时的系、解缆和全船的清扫工作,保管好船上的航行属具。

5.保洁员、轮机手船员在船上作业时,必须保证两人以上,并穿好救生衣做好防护工作。

6.保洁员、轮机手在作业时,必须持证上岗严禁违章操作,否则一切事故自负。

保洁服务社违纪违规处罚办法

第一条

目的

为了切实加强保洁服务员队伍建设,提高水域保洁整体文明程度,更好地为改善水环境做出贡献,根据本社《“五必须”“十不准”规定》、《保洁员岗位职责》等各项制度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河道各类工作岗位,对违纪违规行为实行经济处罚。第二条

考核内容 一.上下班时间执行情况 ⑴ 上班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内; ⑵ 上班迟到或早退30~60分钟内;

⑶ 上班迟到或早退1小时以上视为半天旷工; ⑷ 无故旷工半天;

二.工作期间的岗位制度执行情况 ⑸ 上班时间游岗、串岗;

⑹ 工作中末尽本岗位职责或工作质量不到位; ⑺ 工作时间不穿工作服;

⑻ 上班和值班时间饮酒、打牌、赌博行为发生;

⑼ 丧失原则,违反规定故意为亲友、熟人提供方便,使国家 和集体遭受损失。

三.工作期间的安全生产情况

⑽ 作业时不穿救生衣,工作时间穿拖鞋;

⑾ 违反安全操作规程,违章操作,对造成事故后果或纠纷负 有直接责任的; 第三条 实施细则

1、凡发生上述条例第{⑴,⑸,⑺,⑽,}条的,每次扣罚50元。

2、凡发生上述条例第{⑵,⑹}条的,每次扣罚100元。

3、凡发生上述条例第{⑶,⑷,⑻,⑼,⑾}条的,每次扣罚200元。违反第二次的停岗反省一个月,工资停发一个月。违反第三次的停岗反省三个月,工资停发三个月违反。第四次即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条

奖励细则

1、对积极协助本办法的实施,积极配合支持对违纪违规行为 进行制止和纠正的人员,视情况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2、对直接举报违纪违规行为的人员,经查实后给予适应奖励。本社对举报人严格保密。第五条 执行与监控

1、本办法的实施,实行片内巡视员负责,各组组长负责具体操作,由各组组长和片内、巡视员出具处罚单,呈报社长审核后由财会人员执行罚款。

2、考核时,考核人员应认真查阅全部记录资料,了解实际情 况,对有关人员进行询问调查,做到公平、公正地进行考核。

第二篇:施工班组违规处罚办法

施工班组违规处罚办法

根据业主下发的“XX工程项目责任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和“XX违规处罚条例”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对施工班组的管理,狠抓工程质量,促进工程进度,确保安全,文明施工制度的落实,特制订和实施本办法。

1、总

1.1本违规处罚办法分综合管理、施工质量、施工进度、安全文明施工四部份,对施工班组每个月的最高累计罚款额为贰仟元,如当月超过了贰仟元,项目部将对施工班组进行解散,并清退出场。如果同一性质的问题在罚单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整改好,第二次将对施工班组进行加倍处罚。

1.2本违规处罚办法未涉及到的违规行为,将按照项目部与施工班组签订的施工协议,技术规范及公司的有关规定视情节处以100至1000元罚款。

1.3本违规处罚办法的执行权归现场施工主管、技术负责人。

1.4罚款直接从施工班组每月预借款中扣除。

1.5本违规处罚办法执行时间进场日起至主体工程完工日止。1.6本违规处罚办法解释权归项目部。

1.7施工班组可参照本处罚办法对施工操作工人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并上报项目部。

2、综合管理

2.1施工班组长不得擅离工地,未经分管现场施工主管批准擅自离开工地的处以200元/次罚款。

2.2主要施工操作技术未获项目部施工主管批准擅自离开工地罚款100元/次。

2.3施工人员不负责造成材料浪费的,除进行赔偿外还处以100元/次罚款。2.4施工班组管理不善,人为造成施工机械、设备、设施损坏的,扣除修复费用外,还追加100元/次罚款。

2.5不服从项目部指挥、不听从现场施工管理人员安排的,罚款100元/次。

3、施工质量

3.1工程质量要求按《国家建筑安装工程质量验收评定标准》执行。

4、施工进度

4.1分项目工程未按计划日期完工,延期罚款100元/天。4.2分部工程未按计划日期完工,延期罚款100元/天。

4.3施工班组劳动力数量达不到项目部要求的数量,罚款30元/人/天。4.4施工班组自备的小型机具不能满足工程需要,罚款100元/天。

5、安全文明施工

5.1不服从现场施工主管安排,未完成当日安排的施工现场清理工作,罚款30元/人/天。

5.2不采取安全措施,违章作业,盲目蛮干,罚款100元/人。5.3未按要求戴安全帽施工者,罚款50元/人。5.4未按要求戴工作牌施工者,罚款50元/人。

5.5不遵守安全用电规程,乱接乱搭,罚款100元/人。

5.6周转材料不按要求清理堆放,领用的材料及工具不按要求保管,罚款100元/次。

5.7不遵守施工纪律、打架斗殴,在施工现场随地大、小便者,罚款200元/次。

5.8食堂的剩余饭菜应及时清理,注意食堂内环境卫生,如果食堂内杂乱不堪,剩饭、剩菜到处乱倒,每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第三篇:施工现场安全违规处罚办法

施工现场安全违规处罚办法

一、安全管理

1、新进场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特种机械设备进场后5日内需上交身份证复印件、特种设备操作证、特种设备备案登记表。未经三级教育并考试合格而上岗作业(以教育登记卡及考试卷为依据)。出现5人或5人以上者,对相应施工队伍进行处罚500元。

2、电工、电气焊工、架子工、工地内机动车辆驾驶员、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炸药库管库员、爆破员等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每出现一人对施工队伍处罚200元/人次。人数过多的情况下视情节严重对其进行相应处罚。

3、安装、拆除工程未按专项施工方案、专项安全技术交底施工的。对施工队伍处罚202_/次。

4、塔吊、移动模架、安装或搭设完毕,无办理验收(包括阶段验收)手续私自投入使用的(以验收签证单为依据)。对施工队伍处罚1000元/次。

5、未按在场人数的规定比例配置专职质安员(不计兼职)在现场有工人生产而无施工管理人员的。对施工队伍罚款200元

6、对上级检查人员提出的隐患整改通知不按期整改或整改后不报告有关人员进行复查的。对施工队伍罚款200元(按次数加倍计算并累计处罚)

7、不张贴安全操作规程的,对施工队伍罚款100元

8、招用童工或安排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从事法规规定禁忌劳动的给予施工队伍罚款500元/人次

9、违反业主、监理、项目经理部下达的安全质量管理指令的。给予施工队伍200-1000元罚款。

10、招用年龄超过60岁或特殊工种限定规定的,罚500/人次

二、机械设备、运输车辆管理

1、机具设备无安全防护装置,或破损、残缺已起不到保护作用,每一台(套)处罚200元,其中大型设备的危险部位,无安全防护装置的每一处罚500元。

2、运输车辆、机动车信号系统严重失灵的每车/次处罚200元,制动系统失灵的每车/次处罚500元。

3、使用超过拆旧年限的设备、车辆,未经检测合格或没有办理使用手续的每台(套、辆)处罚300元。

4装载机、挖掘机、压路机、推土机等大型机械上面带人或在驾驶室内乘人的每人/次处罚50元。

5、钻机未悬挂操作规程的处罚100元。

6、非机械操作人员擅自操作机械设备的处罚500元/次。

7、机械手在操作机械过程中玩手机,带耳机的,处罚200元/次

三、未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1、不带安全帽:普通员工每人/次处罚50元,管理人员每人/次处罚100元。连续多次(3次)以上不带安全帽的,加倍处罚。2、2米以上高空作业人员不使用安全带,或虽使用安全带而不挂保险绳,每人/次处罚50元。

3、高空作业向上或向下抛掷材料或工具、物件的,处罚20元。

4、特殊用品:电焊工不穿电焊服,不使用电焊面罩,电工不使用绝缘鞋的每人/次处罚50元。

5、施工人员每月违反规章制度在三次以上的加倍罚款并对该人所在的施工班组负责人一起处罚。各班组在各范围内月累计违反安全管理制度在10次以上的对班组长处罚500元。

四、施工现场安全设施、防护措施

1、安全标志、标牌的布置

①已设置好的安全标示标牌,未尽维护、保护责任的,处罚200元。因维护、保护不当造成事故的,处罚500~202_元,情节特别严重的,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②对现场危险物管理不善,造成遗漏丢失的,每一处罚300元。③施工作业中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平台作业、边通车边施工、吊装、高空作业等危险区域,未设警示标志的,每一处罚100元。④配电房拌合楼等设备、设施涉及到安全的部位应设安全警示标志而未设警示标志的,每一处罚200元。

2、临时设施

①宿舍、食堂、厕所、浴室、工棚搭设标准低下,严重影响使用和存在安全隐患的,处罚500元/处。

②易燃、易爆物品使用存放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处罚500元。③施工中氧气和乙炔存放一起或安全距离不足5米的处罚50元。④在油库或木工房等明禁烟火场所内使用明火或吸烟的处罚200元。⑤高边坡、高空脚手架等作业无临边安全防护的罚款500元/处,防护不到位的罚200元/处。

3、消防器材的配备 ①不布置的,处罚500元。

②已布置,但配置数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每一处罚100元。③配电房、油库(槽、罐)、木工间等重点消防部位未配置的,每一处罚200元。

④消防器材已失效,未及时更换每一处罚50元。

4、施工用电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要严格执行三级配电、二级保护、三相五线制。不达此标准的不得施工。

①电力线路架设的高度、线距、档距、相序排列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路架设零乱、不牢固的每一项处罚100元。

②配电箱、开关箱不使用铁制箱体,每只处罚100元。③配电箱内不装漏电保护器的,每只处罚200元。

④供大型机械设备控制各路电器的开关,无标记、标识的,每只开关箱处罚100元。

⑤移动使用的发电机、配电箱、开关箱、电动工具、照明灯具,不使用橡胶电缆线的,每项处罚50元。

⑥移动照明灯具的立杆,不使用非金属或上半部不使用非金属杆进行绝缘的,每只灯具处罚100元。

⑦用铜丝铝丝代替保险丝,或使用超过闸刀额定规格的保险丝,每根处罚100元。

⑧电线老化、开裂;绝缘损坏;插头、插座、闸刀破损,电线接头包扎松弛落金属丝、接头处无包扎,直接将线头插入插座、挂搭在主线或闸刀片上的,每一处(件)处罚100元。

⑨施工场地凌乱,电线上乱堆钢筋杂务的每处处罚50元。

⑩施工人员明知有电缆、电线的情况下,不顾安全,野蛮操作乱拉、乱拖的处罚500元。高空带电作业无人监护的罚300元/处。⑪电气设备不按规定接零(接地)保护,每处给予施工队伍罚款50元/点

五、现场管理

1、施工班组长在生产中明知危及职工安全和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而熟视无睹,不及时制止或不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的,处罚500元。

2、施工管理人员对现场管理不善、措施不力、不落实安全交底或不在岗位,造成人身伤害的,处罚500元。

3、现场安全巡视员未履行职责,造成人身伤害的,处罚500元,情节严重的处罚1000元,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4、协作队伍不配备专职安全员,未将安全生产责任工作落实到人的,处罚500元。

5、对于项目部发出的整改通知书不回执或不整改的,处罚500元。

六、桥涵工程施工、高空作业

1、机具、机料等堆放在基坑边坡2米内构成安全隐患的罚100元/次。

2、起重机吊物时,起重臂下站人的罚100元/人。

3、起重机超负荷吊装的罚100元/次。

4、高空作业中物料堆放不当,随意抛投物料的罚100元/次。

5、钢筋绑扎和骨架安装高空作业时未搭操作平台和挂安全网的罚300元/处。

6、安全绳打结,将沟直接挂在安全绳上使用的罚100元/人。

7、酒后作业、机器设备带病作业的罚100元/次。

8、未设有效防护上下交叉作业的罚200元/次。

9、脚手架用劣质材料的及无防护网的罚300元/处。

10、桩基基坑周边无防护措施的罚200元/处。

11、盖梁、系梁等高空作业,未设置安全防护或设置安全防护不符合规范要求的罚500元/处。

七、隧道工程施工

1、洞内文明施工管理,管线电缆悬挂不符合规范要求的;道路有积水、淤泥,水沟不畅通的;材料、设备、机具未挂责任牌,摆放混乱的。给予施工队伍罚款200元。

2、隧道内移动变电站未按要求安置安全栅栏的;未配置灭火器材的;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一处给予施工队伍罚款300元。

3、有突泥、突水危险的作业面未执行超前地质预报或“先探后掘”探放水制度的;有瓦斯突出危险未采取防突措施进行预测预报打超前探孔的。每一项给予施工队伍罚款202_元。造成施工事故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八、爆破作业

1、涉爆人员(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无证上岗的罚500元/人。

2、雷管、炸药同时装卸或混合存放的罚1000元/次。

3、违章、违规装药放炮的罚1000元/次。

4、路基工程在夜间、雾天放炮的罚1000元/次。

5、爆破时未定时鸣哨警戒,安全员未到位即放炮的罚202_元/次。

6、火工品当天未用完,在工地过夜或私存的罚1000元/次。

7、将火工品带入生活宿舍区的罚3000元/次。

8、私自外借爆破器材无专人负责的罚1000元/次。

9、装卸爆破器材无人负责的罚1000元/次。

10、爆破器材现场存放不符合规定的罚500元/次。

九、脚手架工程

1、脚手架未高于施工面(点)1.2米的; 予施工队伍罚款100元/米

2、脚手架无搭设方案或未经审批,现场改变方案后无办理报批变更手续的;给予施工队伍罚款1000元

3、外脚手架搭设不符合规定(如与建筑物锚固不牢、立杆太小,横杆间距过大、平桥不安全等),或不按经审批的搭设方案搭设的;每层给予施工队伍罚款100元

4、不按规定或方案要求搭设斜档板的(如档板用纤维布或不符合标准的安全网代替竹、木、钢板等);每处给予施工队伍罚款100元

5、钢管构件的联接不用扣件联结;每处给予施工队伍罚款50元 十、三宝、四口、五临边的防护

1、电梯口,楼梯口,通道口,预留洞口,楼梯侧无安全防护设施或安全防护设施未按照规范要求搭设; 给予施工队伍罚款100元/处

2、坠落高度超过2米的临边处未设置高于1.2米的护栏;给予施工队伍罚款100元/处

十一、钻、挖孔桩工程

1、桩孔深度超过5米而无下列安全设施的,给予施工队伍罚款300元/项。

1.1 机械通风装置;

1.2 防落物伤人的半圆平护钢板(网);

1.3操作人员上下楼梯;

1.4井内照明不使用12伏安全电压;

1.5缺氧、毒气检测措施及设备;

2、暂停施工的桩孔口无防疬盖板,给予施工队伍罚款100元/处。

3、第一节锁口护壁高出现场地面少于30厘米,给予施工队伍罚款100元。

4、吊桶的吊钩没有防滑脱装置,给予施工队伍罚款100元/处。

5、挖孔桩施工时未按施工方案施工,给予施工队伍罚款1000元。

6、泥浆池未进行有效安全防护的,给予施工队伍罚款100元/处

十二、土石方工程与基础开挖

1、土石方堆放距坑、槽1cm以内,高度超过1.5m的罚500元/处。

2、深坑、深井作业未采取通风措施的罚500元/处。

3、便道出现坍塌现象并失稳而未及时处理的罚500元/处。

4、环保、水保不符合规范要求的罚300元/处。

5、机械设备临边作业无人现场监管的罚300元/次。

6、弃土场车辆弃土时现场无指挥人员的罚300元/次

十三、其他未列违规操作视情予以处罚

此办法适合于本项目部各科室、施工班组及在本施工区域内工作的其他人员。

对本工程施工区域内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各种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的现象和行为予以经济处罚。

项目部做出的处罚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责任人(其中对于施工队伍的作业人员违章作业的书面通知发至施工队伍现场负责人),所罚款项在工程款或工资中由财务直接扣除(其中对于施工队伍处罚的直接从工程结算款中扣除)。

第四篇:公司员工违纪违规处罚办法

公司员工违纪违规处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内部管理,严肃纪律规范秩序维护公司利益,保障公司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室及下属各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所有员工。(劳务派遣人员、非全日制用工人员、试用期人员及其他人员等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应当承担责任的违纪违规行为依照本办法给予处分。第四条处理违纪违规行为的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二�教育为主 惩戒为辅。�三�区分情节 分类对待。

第四条 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理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与适用规则

第五条 处分的种类从轻到重依次分为五档� �一�警告。�二�记过。�三�降职降级。

�四�留用察看�分为留用察看一年、留用察看两年。�五�解除劳动关系。第六条 受处分的期间为� �一�警告、记过�12个月。�二�降职�降级��24个月。

第七条 违法违纪违规员工除受到行政处分外,还将受到如下处分:�

一、受处分的员工在处分期间取消评先评优资格,不得提任职务,不得提升职级,不得提高工资分位,不得列为后备干部,绩效考核不得评为优秀。受到处分的员工,在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其评先评优、提高职级和工资档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并可按公司相关管理规定参加岗位竞聘或组织选拔。受到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的,处分期满不视为恢复原职务、原职级。

二、受到警告处分的,在处分期间与绩效考核挂钩的变动收入,按 80%发放,受到记过、记大过处分的,在处分期间与绩效考核挂钩的变动收入,按 60%发放。处分期满后�视其表现,经公司考察批准,可恢复原待遇。

三、受到降职、降级处分的。有职务的降低一至二个职务层次,直至撤职。没有职务的降低一至二个薪酬级别,各类薪酬待遇均按降职。降级后的职级对应发放。

四、受留用察看处分的,其所担任的一切职务自然撤销。留用察看期间停发工资薪酬,可安排临时性的工作。根据其所从事的工作发给适当的劳动报酬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留用察看期满后,由所在单位出具综合考评结果,报原处分单位审批,综合考评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合格的取消留用察看,不合格的予以解除劳动关系。�五�违纪违规取得的经济及其他利益应予追缴。�第八条 受到处分的员工在处分期间有重大立功行为,受到区、县级(含)及以上政府部门表彰或集团公司、各下属公司表彰的,经本人申请,原处分单位认定批准后,可做出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

第九条 员工违纪违规应受到降职、降级处分的,在决定处分时,本人已调任其他职位的,在现任职位上降职、降级。第十条 违纪违规行为对公司造成较重或严重不良影响的除按照办法规定对直接责任人进行处分外,还应追究直接责任人领导的相关责任。被追究领导责任的,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参照对直接责任人的处分种类,降低一至二档处理。第十一条 单位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的,应当给予直接负责的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相应的处分。领导班子集体作出违纪违规决定或者实施违纪违规行为的,按共同违纪违规处理,但参与决议的人员经证明,在会议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在会议记录中有明确记载的的除外。

第十二条 员工发生本办法中两种(含)以上应当受到处分的违纪违规行为,应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违规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或加重一档处理,同一违纪违规行为触犯本办法中两个(含)以上条款的,按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第十三条 处分期间又发生违纪违规行为并构成其他处分的,按较高处分加重一档处理,直至给予解除劳动关系的处分。违纪违规情节主要是指违纪违规造成的损失、影响和危害程度�也包括违纪违规人员动机、责任大小、认错态度、挽回损失和退回违纪违规所得等行为和事实。违纪违规情节分为较轻、较重、严重三个层次,较轻是指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认错态度较好,影响范围较小,造成的经济损失较少和形象损害较小。较重是指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在员工中造成不良影响或违反公司纪律和规章制度酿成事故、使公司经济利益蒙受一定损失或公司形象受到损害。严重是指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酿成较大事故或使公司经济利益蒙受较大损失或公司形象受到严重损害或在员工中造成恶劣影响。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在公司调查之前主动向组织说明本人违纪违规行为的,或者在被调查期间主动反映组织所不掌握的违纪违规行为的。

�二�主动检举其他人的违纪违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三�主动退还非法所得或者赔偿公司经济损失的。�四�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五�被胁迫参与违纪违规行为的。�六�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的情节。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在共同违纪违规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二�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规的。�三�串供或者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的。�四�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五�包庇同案人员或者打击报复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

�六�屡教不改�多次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的。�七�拒绝退缴违纪违规所得的。

�八�阻挠、干扰公司调查违纪违规行为的。�九�其他可以从重或加重处分的情节。

第十六条 从轻、从重处理是指在本办法中对违纪违规行为应处理的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理。减轻、加重处理是指在本办法中对违纪违规行为应处理幅度以外,给予减轻或者加重一档处理。员工违纪违规行为达到直接解除劳动关系条件的。不适用于本办法中从轻或者减轻处分处理情形。第十七条 有违反本办法的违纪违规行为,但情节轻微或达不到本办法处分标准的各单位应通过绩效考核、经济处罚、通报批评、职位和任职资格层级调整等措施处理。第三章 对违纪违规行为处分的权限及程序 第十八条 处分权限

�一�对公司中层管理人员的处分由纪检审计部牵头、相关部室配合形成调查报告,提出处理建议,履行相关程序,报公司党委会决定。

�二�对普通员工的处分由所在部室或单位按相关程序处理,涉及降职、降级、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关系的,由所在部室或单位将处理意见报人力资源中心审批后执行。�三�违纪、违规行为同时涉及中层管理人员和普通员工的,按对中层管理人员的处分权限处理。

�四�违纪、违规行为主要涉及安全生产、保卫保密及对外工作的,由公司安全环保部牵头调查、处理,违纪、违规行为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治安、刑事案件的,由公司安全环保部牵头调查后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九条 处分程序

�一�中层管理人员处分程序

1�受处分的情形发生后,在相关单位的配合下,纪检审计部牵头调查,形成调查报告,提出处理建议。

2�纪检审计部履行相关程序,将调查报告和处理建议上报公司党委,由公司党委决定。3�公司与被处分人员进行谈话,并书面记录见附件 2�。4�公司下发、执行处分决定。�二�普通员工处分程序

1受处分的情形发生后由所在部室或单位参照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处分程序处理�见附件 3,并将处理结果上报人力资源中心。

2�涉及降职、降级、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关系的处分�由所在部室或单位将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上报人力资源中心审批、发文、执行。

�三�违纪行为同时涉及经理人员和普通员工的,按照中层管理人员处分程序执行。

�四�对普通员工的处分要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并将书面材料通知本人,对受行政处分的须记入个人档案。第二十条 处分申诉

被处分人员在公布处分后 5个工作日内可按照以下程序提出申诉。申诉书见附件 4�� �一�中层管理人员处分申诉程序

1�被处分中层管理人员对处分不服,可在规定期限内向党群工作部提出书面申诉。

2�党群工作部在接到申诉后,对其申诉进行调查、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在接到申诉后的 10个工作日内上报公司党委。3�经公司党委审议后,申诉理由成立的,可减轻或撤销处分。

�二�普通员工处分申诉程序

1�被处分普通员工对处分不服,可在规定期限内向公司工会提出书面申诉。

2�公司工会在接到普通员工申诉后,对其申诉进行调查、复核并在接到申诉后的 10个工作日内回复本人。3�经调查,申诉理由成立的可减轻或撤销处分。第二十一条 凡是了解事实情况的单位和员工都有提供证据的义务。调查部门有权按照规定程序�采取以下措施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员工必须如实提供证据,不得拒绝和阻挠。�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账册、单据、会议记录、工作笔记等书面材料。

�二�要求有关单位提供有关文件、资料等书面材料以及其他必要的情况。

�三�要求有关人员就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

�四�必要时可以对有关的人员和事项�进行录音、拍照、摄像。

�五�对涉及的专门性问题,提请有关的专门机构或人员作出鉴定结论。

�六�经批准,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纪违规行为的文件、资料、账册、单据、物品和违纪违规所得。�七�收集其他能够证明真实情况的一切证据。第二十二条 调查取证要做到

�一�收集物证、书证应尽量收取原物、原件�不能收取原物、原件的也可拍照、复制,但须注明保存单位和出处�并由调查人员和原件的保存单位或个人签字、盖章。�二�收集证言�应对出证人提出要求讲明责任。证言材料要一人一证,可由证人书写,也可由调查人员作笔录,并经本人认可。所有证言材料应注明证人身份、出证时间�并由调查人员和证人共同签字、盖章或押印。证人要求对原证作出部分或全部更改时�应重新出证并注明更改原因。但不退原证。与证人谈话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三�对于有关部门移送的调查材料,必须认真审核经调查人员认定后才可作证据使用。

第二十三条 处分决定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处分人员的姓名、职位、工作单位等基本情况。�二�经查证的违纪违规事实。�三�处分的种类和依据。

�四�处分决定单位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第二十四条 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直接对各部室或单位员工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公司有权责令各单位对作出的错误处分进行纠正也可以直接纠正。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员工复查申诉的单位应当撤销处分决定,重新作出决定或者责令原处分单位重新作出决定�

�一�处分所依据的违纪违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二�违反规定程序影响公正处理的。

�三�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作出处分决定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员工复查申诉的单位应当变更处分决定,或者责令原处分单位变更处分决定� �一�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错误的。�二�处分幅度不当的。

第二十七条 处分决定被变更,需要调整被处分人的职位和任职资格层级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调整处分决定被撤销的应当恢复被处分人的职位和任职资格层级,有职务的可恢复至同级别职务并在适当范围内为其恢复名誉。被撤销处分或者被减轻处分的员工工资福利受到损失的视情况予以补偿。第二十八条 参与员工违纪违规行为调查、处理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回避申请,被调查的员工以及有利害关系的员工或组织有权要求其回避。�一�与被调查的员工是近亲属关系的。�二�与被调查的违纪违规行为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被调查的员工或与被调查的违纪违规行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第二十九条 员工认为处分中涉及履行劳动合同争议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依法在规定时限内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 员工发生违纪违规行为,需给予解除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力资源中心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对工会提出的意见,应认真研究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三十一条 试用人员受到任何一项违纪违规处理的�即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除按本办法处理外,公司可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章 违纪违规行为及适用的处分 第一节 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及适用的处分

第三十七条 违反政治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解除劳动关系处分。��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影响民族团结、危害社会稳定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未经批准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的。

三、违反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其他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第二节 违反生产经营工作秩序行为及适用的处分 第三十八条 拒不执行、擅自改变公司决定和工作部署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解除劳动关系处分。第三十九条 在工程项目、技术升级改造的立项、设计、施工、验收、决算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解除劳动关系的处� �一�虚列、虚报项目�转移资金的。

�二�在工程立项阶段�未严格执行审批程序�擅自批准立项�或违反规定擅自变动立项方案的。

�三�在工程设计阶段�违反审批程序�擅自将勘察设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的�或未经审核擅自批准工程设计�或违反规定擅自变动设计方案的。�四�在工程施工阶段没有施工图纸擅自同意施工或者违反程序�擅自修改已批准的设计方案、图纸进行施工的。�五�不按技术规范和要求施工造成工程隐患,责令整改后无效或拒不整改的。

�六�在施工、验收工作中�未按流程和规范进行质量管理、监督和检查或不按流程和规范进行工程验收、资产交接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七�违反预决算管理规定及制度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八�不按政策、规定履行职责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工程预、决算的。

�九�其他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条 在招投标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解除劳动关系的处分�

�一�应公开招标的项目未经批准擅自决定不公开招标�或采取化整为零,假借紧急采购等方式规避招标�或以甲方指定等名义规避招投标审批程序的或违反规定未经授权或批准擅自开展招投标工作的。

�二�越权干预招投标活动�直接指定承包商、供应商、代理商的。

�三�在开标之前�向他人透露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或者违反国家及公司相关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损害公司利益的。�四参与招投标的人员与投标商串通、舞弊、操纵干涉招标结果损害公司利益的。

�五�招标文件中�故意列入歧视性、倾向性条款�影响招标工作公平、公正的。

�六�同意、授权、指使或者默认中标单位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七�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公司招投标工作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 在物资采购管理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解除劳动关系处分。�

�一�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购进假冒伪劣物资以及其他不符合行业规定标准的物资或者无故造成购入物资的价格明显高于当地市场同类产品价格的。

�二�发现购进的物资质量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要求�不及时汇报采取措施造成经济损失的。

�三�无计划、虚报计划、不按计划采购�或者在仓储管理工作中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物资严重积压、浪费、变质、失效的。

�四�弄虚作假�办理虚假出、入库手续的。

�五�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决定购买物资的�或内外勾结�以权谋私指定购买物资的。

�六�工作不负责任�未能及时处理好供货、接货等到货前工作,致使物资损失、损坏等�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七�违反物资发放规定�错发物资致使对公司、员工人身、设备、通信造成安全隐患或经济损失的。�八�其他违反物资采购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违反公司合同管理规章制度�在签订、执行合同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解除劳动关系处分�

�一�违反公司合同管理规定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受到国家行政执法机关查处的。

�二�未按规定审核对方资信情况�签订有重大缺陷或无效合同�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或对对方变更、解除合同的正式函件未及时作出答复�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四�未签订合同即支付预付款�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五�未经授权或批准,擅自超越权限签订合同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六�发现对方违约,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纠正、制止违约行为追究对方违约责任�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七�工作不负责任造成合同不能履行�被对方追究违约责任�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或合同纠纷发生后�隐瞒不报或不及时采取措施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八�伪造虚假合同提供虚假资料或者出具有关法律文本未经审核,或者丢失、毁损合同文本及相关文件�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九�其他违反合同管理规章制度应予追究责任的行为。第四十三条 在报表报告编制、数据统计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解除劳动关系的处分。�

�一�错报统计资料�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拒报、虚报、瞒报或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三�领导人员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强令、授意统计部门、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四�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或者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的。

�五�其他违反统计工作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的行为。第四十四条 在公章使用和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解除劳动关系的处分�

�一�公章管理人员使用公章未履行审批程序、未建立登记台账。

�二�公章使用人员用印未履行相关手续。

�三�未经过公章管理人员的同意�私自取用、加盖印章。�四�未经过印章管理部门领导的批准�将印章带出。�五�未经过印章管理部门领导的批准�于空白件上加盖公章。

�六�私自刻制公司各类印章。

�七�未履行保密纪律�泄露印件内容。

�八�未经过审批许可�将内设机构印章对外使用。�九�公章管理人员未妥善保管印章。

�十�公章管理人员未按照相关文件刻制、作废、废止相关公章。

�十一�采取欺骗、涂改等方式用印�以牟取不当利益�或造成公司经 济、名誉损失。

�十二�其他违反公司印章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第四十五条 在生产经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解除劳动关系的处分�

�一�在组织市场营销活动时�缺乏周密策划和布臵�对可能发生的问题未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防范�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

�二�直接或指使他人�下属、渠道�利用强开业务、养卡、养终端、使用员工卡或测试卡高额消费等不正当手段进行收入或指标造假�达到虚增业务收入目的。

�三�与合作伙伴勾结�套取公司渠道酬金、业务结算费用、有价卡及实物促销品�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四�利用工作之便�通过各种方式套取公司的终端、话费、实物促销品等。

�五�在日常市场营销中�工作和服务态度恶劣�导致公司形象受害的。

�六�在日常工作中�利用公司系统漏洞及公司管理的疏漏侵害公司利益或牟取私利的。

�七�违反诚信经营原则或公司经营管理规定�损害业务合作伙伴利益使公司信誉受到损害�影响正常合作关系�给市场发展带来不利影响的。

�八�盗窃、贪污、侵占、挪用、丢失、损坏、浪费公司财物或造成资金不能收回的。

�九�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司财物被贪污、侵占、挪用、丢失、损坏、浪费或资金不能收回等�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第四十六条 在生产经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解除劳动关系的处分�

�一�违反规定�改动计费软件、计费系统、通信系统数据资料的。

�二�恶意、蓄意破坏公司通信设施�危害通信网络安全的。�三�违反国家或公司相关保密制度�未经许可向其他人员透露与公司

技术、业务或经营等方面有关保密资料、数据,泄漏公司秘密信息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 在工作中有下列违反财会处理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不依法设臵会计账簿或私设会计账簿的。

�二�蓄意虚列或者隐瞒收入�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费用、成本�随意调节利润�或通过不合规的财务入账方式调整收入或调节业务收入分摊比例的。

�三�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会计资料的�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丢失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会计资料的。

�四�授意、指使、强令财务部门、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会计资料的。

�五�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的。

�六�拒绝内外部审计机构、监事会等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向监督管理部门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情况的。�七�违反公司账户管理规定�开立银行账户的�或者公款私存的。

�八�擅自对外投资、融资、担保、捐赠的。�九�采用隐匿收入、虚列支出、转移资产或其他形式设立“小金库”的。

�十�蓄意隐瞒资产不入账�造成账外资产的。

�十一�挪用公司资金归自己或其他单位、个人使用�或者擅自委托其他机构理财的。

�十二�不按照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处臵公司资产的。

�十三�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或者擅自提高开支标准�或者公司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支出项目的。�十四�偷逃国家税款的。

�十五�在公司经营、改制、重组、产权转让等工作过程中私分、侵占公司资产或造成公司资产流失的。�十六�虚报冒领�骗取公司资金的。

�十七�其他违反国家和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行为。第四十八条 有上述违纪违规行为的�视其情节严重程度给予如下处分�

�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降职�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关系处分。

�二�经查实有“小金库”的�参照国家和集团公司相关文件执行。

第三节 违反公司劳动、人事纪律和监督管理工作规定的行为及适用的处分

第五十三条 在劳动纪律方面有下列行为之一按情节严重程度给予如下处分�

�一�迟到、早退一个月内累计 3次或 6个月内累计超过 10次的给予警告、记过处分�一个月累计8次或6个月内累计超过10次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一个月累计 10次或 12个月内累计超过20次的给予解除劳动关系处分。

�二�连续旷工时间超过3天或12个月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8天的给予警告、记过�连续旷工时间超过 4 天或 12 个月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12天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连续旷工时间超过 10天给予解除劳动关系处分。�三�虚报、谎报、漏报考勤的按相应处分级别的较重一级处分擅自离岗后补请假或请假未批准前就擅自离岗的�按旷工处理。

�四�利用公司的设备、材料以及其他条件办理个人事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解除劳动关系处分。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管理、调度消极怠工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解除劳动关系的处分。�六�在工作场所或工作时间打架斗殴�酗酒闹事�聚众赌博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解除劳动关系处分。

�七�在公司组织的各类考试、竞赛中舞弊或协助他人舞弊�成绩弄虚作假�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解除劳动关系的处分。

�八�散布或传播流言、造谣中伤、谩骂侮辱同事�捏造事实进行不实举报等严重损害他人声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解除劳动关系的处分。

�九�采用非正常途径和手段�向组织或个人进行要挟、侮辱、人身攻击或聚集他人无理取闹�严重干扰公司正常工作、生产、经营秩序及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经查属实的�给予降职�降级�处分�情节恶劣或经教育不改的�给予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关系的处分。

�十�其他违反日常行为规范的情节较轻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解除劳动关系的处分。第五十四条 在人事管理方面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解除劳动关系的处分�

�一�违反选拔任用规定和程序的。

�二�在任用考察工作中敷衍塞责�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人事任免情况的。

�三�采取请客送礼、拉票、谎报业绩等违规手段�为本人或他人谋取职务的。

�四�因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对此负有主要责任和直接责任的。

�五�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拉帮结派�或者打击报复的。

�六�在机构变动和主要领导成员工作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或者在调离后�干预原任职单位选拔任用等人事工作的。

�七�在公司员工招聘录用、岗位调动、考试考核、收入分配、奖励处罚、职务晋升、职称评定、人才评选、退休审批、社保管理、复转军人接收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或公司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

第五十六条 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解除劳动关系处分�

�一�对本单位发生的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失于监督或者发现违纪违规行为后不制止、不纠正、不追究责任�或者瞒案不报、压案不办的。

�二�对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失察或者发现后不予及时反映和制止�或者超越授权范围行使职权的。

�三�提供虚假资料或者转移、隐匿资产干扰阻碍纪检监察、审计等监督部门工作的。

�四�违反规定拒绝或者故意拖延提供与纪检监察、审计事项有关资料的。

�五�违反规定拒绝对纪检监察、审计等监督部门所提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的。

�六�拒不执行纪检监察、审计决定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按照纪检监察、审计要求改正错误行为的。�七�有其他阻碍纪检监察、审计工作行为的。

�八�纪检监察、审计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营私舞弊的�在查处违纪违规行为中�瞒案不报、压案不办的�或利用纪检监察、审计职权打击报复的。

�九�对控告人、检举人、申诉人、批评人以及监督管理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第五十七条 其他违反公司劳动、人事纪律和监督管理工作规定行为�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解除劳动关系的处分。

第四节 违反职业道德和廉洁从业规定的行为及适用的处分

第五十八条 经营管理人员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解除劳动关系的处分�

�一�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二�违反规定办理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破产、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事项。

�三�违反规定投资、融资、担保、拆借资金、委托理财、为他人代开信用证、购销商品和服务、招标投标等。�四�未经批准或者经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法律手续以个人或者其他名义用企业资产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入股、购买金融产品、购臵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五�未经公司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捐赠、赞助事项�或者虽经公司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但违背公司有关制度规定决定大额捐赠、赞助事项。�六�其他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第五十九条 经营管理人员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谋取私利、或者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解除劳动关系的处分�

�一�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在本公司的同类经营公司、关联公司和与本公司有业务关系的公司投资入股的�二级市场购买的股票除外�。

�二�本人利用职权接受、索取本公司的关联公司、与本公司有业务关系的公司�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物质性利益或直接、变相收受贿赂、回扣的。

�三�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以及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

�四�委托他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以其他委托理财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的。

�五�利用公司上市或者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消息、商业秘密以及公司的知识产权、业务渠道等无形资产或者资源为本人或者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的。�六�未经批准兼任本公司所出资公司或者其他公司、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或者经批准兼职擅自领取薪酬及其他收入的。

�七�将公司财物或公司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佣金、礼金以及因公司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奖励的财物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的。

�八�默许、纵容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利用本人职权接受、索取本公司的关联公司、与本公司有业务关系的公司�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物质性利益或直接、变相收受贿赂、回扣的。

�九�其他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谋取私利以及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第六十条 经营管理人员有下列可能侵害公共利益、公司利益的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解除劳动关系的处分�

�一�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在本公司的关联公司、与本公司有业务关系的公司投资入股�二级市场购买的股票除外的。

�二�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将公司资产委托、租赁、承包给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的。

�三�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的。

�四�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的。

�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投资或者经营的公司与本公司或者有出资关系的公司发生可能侵害公共利益、公司利益的经济业务往来的。

�六�按照规定应当实行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七�其他可能侵害公共利益、公司利益的行为。第六十一条 经营管理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进行职务消费、奢侈浪费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解除劳动关系的处分� �一�超出预算及规定标准进行职务消费的。�二�将履行工作职责以外的费用列入职务消费的。�三�在特定关系人经营的场所进行职务消费的。�四�不按照规定公开职务消费情况的。�五�用公款旅游或变相旅游的。

�六�在公司发生非政策性亏损或者拖欠员工工资期间�购买或者更换小汽车、装修办公室、添臵高档办公设备等。�七�使用信用卡、签单等形式进行职务消费�不提供原始凭证和相应的情况说明的。�八�其他违反规定的职务消费以及奢侈浪费行为。第六十二条 经营管理人员有下列不良作风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解除劳动关系的处分�

�一�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职务、职称、待遇或者其他利益。

�二�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人或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支付、报销的。

�四�默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利用本人的职权和地位从事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活动。�五�用公款支付与公务无关的娱乐活动费用。

�六�在有正常办公和居住场所的情况下用公款长期包租宾馆。

�七�漠视职工正当要求�侵害职工合法权益。�八�从事有悖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六十三条 其他违反职业道德和廉洁从业规定行为�情节较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解除劳动关系的处分。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本细则中所指的“以上”均包括本数�“超过”、“不满” 均不包括本数。

第六十五条 本细则中没有明确列举的违纪违法行为和处分�参照本

细则中的条款�由人力资源部、纪检监察部、综合部等相关部门会同工会

讨论做出处分决定�报公司领导审批后实施。

第六十六条 涉及安全生产方面的违纪违规行为的处分�参照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相关办法执行。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细则受到处分的员工是党员�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移交纪检部门处理。违反本细则受到处分的员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十八条 本细则所提及的经营管理人员�包含中层经理、资深经

理、部�室�经理及专家�也包含其他有业务处臵权的员工。第六十九条 本细则所提及的天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七十条 在本细则的基础上�各单位可根据工作要求制订规范、专

业的规章制度及操作守则�同时确保与本细则的一致性。第七十一条 公司作出的处分决定当月生效、执行。第七十二条 本细则由公司人力资源部、纪检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七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五篇:驾驶员违章违规处罚办法

驾驶员违章违规处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公司驾驶员秩序化管理,确保驾驶员出行安全,保障用车安全,有效的控制交通违法行为,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车队作为驾驶员的管理部门,负责驾驶员的管理工作,驾驶员的个人信息由车队和安全科统一管理。

第二章 驾驶员管理条例

第一条驾驶员要求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对待工作认真负责,严格遵守公司规章制度,认真完成公司下达的各项任务。

第二条由于驾驶员使用不当或疏于保养致使车辆损坏的,公司给予处罚。

第三条办公用车未经总经理批准,不得借予任何人员使用。

第四条因驾驶员严重违章(酒后、工作外)而导致的交通事故,在扣除全部保险金额后,剩余部分将由个人承担,并接受公司的处罚。

第五条专职司机全年安全行车,未出现因违章交通而引发的交通事故及驾车无违章行为的个人,由安全科申报公司总经理,将根据安全责任奖惩制度给予奖励。.第六条:违规操作者给予处罚。

如:

(一)严重违章:(包括酒后驾车.逆向行驶.超速行驶.)因违章而导致的交通事故,受到交管部门处罚的。

(二)对待工作不认真,不及时完成公司交派的任务,不按规定完成车辆保养维修的。

(三)一年内6次交通违章违纪。

河道职责和违规处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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