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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化解基层社会矛盾的调查与思考
编辑:悠然小筑 识别码:21-911669 12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2-15 18:42:27 来源:网络

第一篇:关于化解基层社会矛盾的调查与思考

关于化解基层社会矛盾的调查与思考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民主政治建设的不断加强,农村一系列深层次的利益矛盾日益现出来。如何把握农村社会矛盾纠纷的特点,提高化解农村社会矛盾纠纷的能力,是各级党委尤其是基层党政领导面临的重大考验,也是基层党组织领导农村工作水平的重要体现。围绕化解社会基层矛盾的调查与思考这一课题,深入我市永定县西溪乡开展调研活动,对我市基层政府化解社会矛盾工作进行了初步梳理和思考。

一、当前农村矛盾纠纷的表现形式

联系我市当前乡镇农村的实际,归纳农村矛盾纠纷主要表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一)房屋土地纠纷。一方面农村土地纠纷频发。土地作为农民赖以生产和生活的物质基础,自古以来被农民视为安身立命的根本。因此由土地引发的纠纷错综复杂枝节盘根。主要表现为农村土地承包、流转、征地拆迁补偿过程中引发的矛盾纠纷和相邻土地、房屋通风采光、违章建筑引发的邻里纠纷。如:地方政府以及房地产开发商在规划、修路、建设征地中,对农民的拆迁补偿引发的纠纷;伴随国家惠农政策的出台,农民种田变为“零负担”,土地的“含金量”大大增加,极大地调动了广大农民种粮的积极性,过去因农业负担过重而放弃土地的农民又索要自己的土地,对原定合同予以反悔解除,从而引发纠纷。另外,近几年,城市居民到农村买地买房因房价上涨、一方反悔从而发生纠纷。

(二)村两委选举过程中产生的矛盾纠纷。主要是在村两委选举过程中产生的当选者与落选者的矛盾,村党支部与村委会的权力之争等等。

(三)环境污染引发的纠纷。主要是农民与企业污染排放之间矛盾。如我市曾发生某村众多村民与排污企业之间就饮用水的污染整治及赔偿问题引发纠纷。

(四)婚姻家庭矛盾和农村私人借贷、交易等引起的婚姻家庭和经济纠纷。因离婚、解除同居或赡养、继承、财产分割引起的婚姻家庭纠纷。如离婚案件增加、赡养问题多发等。另外农村私人间经济往来增多,民间借贷纠纷频发,还出现了高利贷等新情况新问题。

(五)意外事故、交通事故等引发的纠纷。随着城市的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的加快,农村村民在务工或帮工过程中造成的身体受伤或死亡案件时有发生。近年来,汽车、摩托车、农用车、电动车逐年增多,交通事故发生率增加,引发了不少交通事故纠纷。

(六)基层组织管理引发的纠纷。个别村干部法律意识淡薄,利用手中权力,不经过民主议定而私自发包机动地、调整已经承包的土地而引发纠纷;地方政府以及房地产开发商在规划、修路、建设征地中,对农民的拆迁补偿不及时、不到位、工作不当或忽视了农民的权益引发的纠纷;村干部在经济管理中缺乏透明度、分配不公、贪污腐化等引发的矛盾。

二、当前农村矛盾纠纷的特点

在调查中,明显地感觉到,当前在农村经济社会深刻变革的背景下,社会矛盾纠纷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

(一)具有广泛性。一是矛盾纠纷类型多。从前文论述中可以看出,众多的农村矛盾纠纷中涉及征地拆迁补偿问题、农村土地承包和流转问题、环境污染问题、违章建筑问题、房屋通风采光通行等邻里问题、农村基层干部作风问题、要求落实政策解决生活困难问题、社会治安问题、交通事故及婚姻家庭纠纷等诸多方面。二是矛盾分布广。几乎每个村都有矛盾纠纷发生。

(二)具有显现性。当前农村人民内部矛盾有较为突出的显现性。一是潜在问题在民主进程中显现出来。从村级组织换届选举的实践过程看,诸如派性斗争等有死灰复燃现象。二是干群矛盾在村民自治中暴露出来。如在村民依法自治过程,农民的政治参与意识和民主意识增强,农民对村务、财务管理提出更高的要求,使一些农村干群潜在矛盾显现出来。

(三)具有群体性。当前农村矛盾纠纷往往涉及的利益群体较大,如果群众利益诉求未能实现,一旦矛盾发生往往引发群体性事件。如重点工程拆迁安置和补偿问题,如果征地款发放不及时不到位,就可能导致农民集体阻挠项目建设等等。

(四)具有复杂性。当前,农村矛盾纠纷呈现相对复杂性,主要表现在:一是矛盾主体多元化。有干部和群众之间的矛盾、农民之间的矛盾、家庭成员之间的矛盾,也有当地农民与新居民之间的矛盾,农村不同社会阶层之间的阶层矛盾也有所表现。二是矛盾表现交错化。当前农村矛盾纠纷往往存在矛盾表现交错的情况,如经济矛盾中包含分配矛盾、干群矛盾等等。三是矛盾原因多重化。比如某些农村的矛盾,既包含征地拆迁中愿望得不到满足的经济利益矛盾,又包含一些历史遗留矛盾、家庭矛盾。

(五)具有局部对抗性。当前农村矛盾纠纷虽然不是敌我矛盾,但在一定条件下仍存在局部对抗性。一是矛盾形式存在偏激性。从当前许多矛盾纠纷来看,往往是当事人双方要求强烈,心情迫切,情绪激动。处理不当可能引发集体上访、越级上访,围攻工作人员等事件。二是引起矛盾对抗性因素增加。如对群众利益诉求不重视、解决不及时,引发矛盾激化。三是一些村的干群关系恶化,引发矛盾对抗性。

三、农村社会矛盾纠纷的原因分析

农村社会矛盾纠纷的产生有其深刻根源和背景,经过对调研情况的分析,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相对滞后。当前农村存在的突出社会矛盾,都直接或间接的与农村经济落后、乡村集体经济薄弱、农民的收入水平较低有直接联系。由于经济发展不平衡,城市经济快速发展与农村经济发展缓慢形成了强烈反差,城市差距继续扩大,发展水平严重失调。这种经济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状况,阻碍了现代农业发展,严重地影响着农村社会和谐进程,是农村社会矛盾产生地根本原因?

(二)农村社会保障机制尚未健全。维护农村的社会稳定,一方面取决于农村的经济发展,另一方面依赖于完善的社会保障机制。这些年来,随着城镇化、产业化进程的加快,因土地承包、土地租凭、土地征用。征地补偿等涉及土地问题日益增多,已成为当前影响农村社会矛盾纠纷的焦点。由于经济发展水平和政策性等因素的限制,政府对农民群众在经济利益上的要求不能完全满足。特别是在社会保障和救助体系不够完善的情况下,面对失地失业,又无养老、医疗保障;面对因公致残,生活极度困难;面对农村生产生活环境受到破坏;面对农民工的正当权益受到侵害等等,广大农民群众表达诉求的愿望和行为更加强烈,很容易引发一系列的纠纷,激化社会矛盾。

(三)基层民主制度不健全。部分基层干部群众观念淡薄,少数干部不体察民情,关心群众疾苦不够,不能及时为群众排忧解难,对人民群众反映的问题回避推诿,对正当要求置若罔闻,对出现的矛盾纠纷不及时调处,导致各种矛盾由小变大,甚至演变成群体性事件。有的基层干部法律法规水平低,不能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工作方法简单粗暴,不注重做群众的思想工作,处理矛盾纠纷方式方法失当,引起群众不满,上海了干群之间的感情。

(四)预防调控机制不健全。完善健全的预防调控机制,是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和谐的基本保证。有些地方在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工作中,还没有真正建立起健全的工作责任制。有的村社干部配置过少,加上经费保障不足,维稳工作难以开展。直接集中到党委和政府,不仅影响了党委政府的形象和正常的工作秩序,而且对社会稳定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

四、基层化解矛盾纠纷的主要做法和经验

(一)党委、政府高度重视

乡镇党委、政府把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列入重要工作议事日程,及时成立以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综治办、派出所、司法所等相关部门为成员的维稳工作领导小组,并将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首要任务,定期排查调处,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单位、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合作,从而使大量的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初始和萌芽阶段。乡镇党委、政府把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纳入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并有配套的奖励制度和惩戒措施。

(二)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健全

1、各乡镇都建立健全了县、镇、村、村(居)民小组四级调解组织。形成了以县调处服务中心为龙头,县调处服务中心、镇调处服务中心为核心,村(居)调委会为着力点的上下联动、左右协调的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的大调解组织网络。

2、乡镇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信息网络。在村、村民小组选配信息员,及时捕捉纠纷信息,避免因信息反馈不及时导致矛盾激化的现象发生。

3、坚持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的各项制度。(1)实行矛盾纠纷定期排查制度。有的地区村每日、镇半月、县每月排查一次,节假日集中排查。在排查工作中坚持“三个结合”,即日常排查与集中排查相结合,一般排查与重点排查相结合,条条排查与块块排查相结合。确保情况早知道、工作早到位、问题早解决。(2)实行定期报告制度。在认真排查的基础上,对所摸排出的矛盾纠纷分门别类梳理,逐项研究制定解决措施。(3)实行分级负责制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分级负责,归口调处”的原则,明确责任,逐级调处。对涉及跨地域、跨行业、多部门的复杂矛盾纠纷,由分管领导及时召开联调会议,共同制定调解方案,各部门密切配合整体联动化解矛盾。(4)实行协调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专题协调会,及时总结工作经验,取长补短。(5)实行督查督办制度。强化对重大矛盾纠纷的督查督办,实行跟踪回访,对处置不合理或群众不满意的,继续调处并做好思想工作,防止矛盾激化。

(三)化解各类矛盾纠纷方法多样

1、是坚持预防为主,立足抓早、抓小、抓苗头,把矛盾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在纠纷的排查调处时,乡(镇)村两级全力以赴,对可能引起的矛盾纠纷和治安苗头高度重视,做到未雨绸缪。

2、是用足用好政策。对农村土地承包和流转、征地拆迁补偿、计划生育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的纠纷,一方面深入群众中去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另一方面把落实政策作为关键措施,靠落实政策取信于民,抓落实政策稳定人心,用落实政策化解矛盾。

3、是严格依法办事。对涉法上访案件,在加强宣传、教育和引导的同时,与司法部门协调及时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对涉法信访人符合法律援助的,政府及时提供法律援助,以法律手段解决矛盾。既减轻基层政府的信访压力,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充分发挥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作用。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解决矛盾纠纷具有及时、就地、不拘形式、便民利民、及早发现、尽快解决的特点,能做到“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各基层政府非常重视调解工作,建立健全调解组织,把那些办事公道,热心做调解工作,具有一定法律知识的人员充实到调解组织中来。加强对村级调解员的培训工作,不断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有的将调解员工作纳入村级转移支付,实行误工补贴,提高广大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

5、整体联动化解矛盾。新时期矛盾纠纷日益复杂,有的单靠一个单位一个部门已无力解决,这就要充分调动有关职能部门的积极性,齐抓共管,合力疏导化解矛盾纠纷。对那些涉及跨地域、跨行业、多部门的复杂矛盾纠纷,由分管领导及时召开联调会议,共同制定调解方案,各部门密切配合整体联动化解矛盾。比如,近年,休宁县五城地区在以前“联勤联动”警务工作机制(注:五城地区将五城公安派出所、商山公安派出所、五城森林派出所、五城龙湾交警中队的警力整合起来,成立一支联勤联动综合执法队伍,率先在全县推行“联勤联动”警务工作机制)的基础上,对“联勤联动”工作内容进行了充实,增加了乡镇综治办、司法所、法庭、工商所等力量,将其上升为社会治安防范工程。对于保卫重点工程黄塔(桃)高速公路建设、地质灾害移民安置、大型集会安全保护、突发性和群体性事件的处置等发挥了重大作用,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大大提升。

五、对新时期基层政府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几点建议

(一)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当前,农村有相当部分群众的法制观念淡薄,要紧紧依靠党委政府,在各有关职能部门、村级组织的配合下,采取各种形式,依托各类宣传载体,加大法律、政策宣传力度,让法律、政策真正进入千家万户。通过法制教育使广大基层干部掌握法律知识,增强其学习、贯彻、执行政策的能力、依法行政的能力,从而减少由于素质低、工作失误引起的纠纷。通过法律政策宣传教育群众自觉遵纪守法,依法办事,使群众遇事后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按照政策办理,而不是采取激进的方法,避免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及人民调解员分布广,贴近群众的优势,广泛开展“法律进村、进社区、进企业、进单位、进校园”活动,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法制观念和道德修养,增强公民的权利和义务观念,自觉做到依法办事,依法律己,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加强领导,及时解决,防止矛盾扩大。我们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从全局上防止矛盾扩大。

1、是要明确职责,落实农村基层党组织化解矛盾纠纷责任制,建立党委领导、政府直管、部门负责、齐抓共管、综合调处的工作机制,形成齐抓共管的“大信访”、“大调解”工作格局。

2、是要发挥党委在化解矛盾中统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

3、是要发挥村级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把矛盾解决在最基层。农村党支部是农村基层工作的领导核心。因此,在解决各种农村矛盾的过程中,必须发挥村党支部的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好村民依法自治,从矛盾发生的第一地点及时有效地加以控制和化解。

4、基层党政领导要充分认识到人民调解组织在维护稳定“第一道防线”中的重要作用。把人民调解工作列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议事日程,高度重视,要严格落实领导目标责任制,强化主要领导作为第一责任人的意识。对于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直接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难点、热点纠纷,要亲自出面协调处理,防止因处理不及时、方法不当引起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酿成群体性事件或刑事案件。

(三)要建立健全化解矛盾纠纷的各项制度

1、建立预警机制,化解矛盾于萌芽状态。化解农村矛盾纠纷要走群众路线,建立预警机制,将矛盾化解于萌芽状态。一要建立矛盾纠纷排查新机制,做好矛盾排查预警,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信息网络。二是要健全信访制度,积极控制矛盾苗头。要构建新的信访体系框架,整合信访信息资源,规范信访工作。

2、建立应急机制,妥善处理局部对抗性矛盾。局部对抗性矛盾往往表现为群体性事件,影响较大,要建立应急机制,及时妥善处理。一是要建立迅速控制事态发展应急机制。镇党委、政府要有应对群体性事件的组织机构和应急预案。当发生对抗性事件时,要迅速有效地调动各方力量,控制事态发展,做到快速发现,快速出动,快速展开,及早控制事态发展。二是要明确处置职责,稳妥有序化解不安定因素。在发生局部对抗性群体事件时,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自己的处置职责,积极解决各个环节的问题。

3、完善整体联动化解矛盾机制。针对新时期矛盾纠纷日益复杂,有些矛盾纠纷跨地域、跨行业、涉及多部门,单靠基层调解委员会或一个单位、一个部门无法解决,这就要完善整体联动化解矛盾机制,各部门密切配合整体联动化解矛盾。

4、实行矛盾纠纷分级负责制度、督查督办制度等。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分级负责,归口调处”的原则,明确责任,逐级调处。同时对矛盾纠纷实行督查督办制度。对矛盾纠纷的调处,特别是一些重大可能引起矛盾激化的纠纷要实行跟踪督查督办并实行回访,对处置不当或群众不满意的,继续调处并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

(四)加强人民调解,构建人民调解工作新机制 新形势下基层政府要较好较快地化解矛盾纠纷,就要最大限度地发挥人民调解组织在排查调处中的第一道防线作用。

1、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巩固和完善县、镇、村、组四级调解网络建设,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司法行政机关要对调解员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律法规培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业务素质,从而提高调解率、调解协议的履行率。

2、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努力提高人民调解员的业务素质。《人民调解法》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调解民间矛盾纠纷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调解人员的工作经费和补贴经费,由村民委员会自行解决。实际上,有些乡镇政府和村级财力有限甚至很困难,致使人民调解的工作经费难以落实。要确保村级调解组织发挥其应有作用,建议将调解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同时可实行奖惩制度。如:对村级无矛盾纠纷上交或较少、调处率高的可实行适当的奖励政策。

第二篇:关于基层社会矛盾化解的几点思考

关于农村社会矛盾化解的几点思考

社会矛盾化解是“三项重点工作”的基础。当前,我国既处于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又处于社会矛盾凸显期,社会管理任务艰巨繁重。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民主政治建设的不断加强,农村一系列深层次的利益矛盾日益显现出来。如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成为基层党委、政府面临的重大考验。社会矛盾化解水平是基层群众工作水平的重要体现,更是探索社会管理创新的主要作力点。现就如何做好社会矛盾化解浅谈一下个人的认识和看法:

一、当前农村的主要社会矛盾及其原因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乡统筹利益格局的深刻调整,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矛盾主要集中在“利益之争”上,分析其基本情况,主要有以下七个方面:一是基层干部素质不高。农村基层干部是农村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的组织者和管理者,他们在环境艰苦、待遇很低的情况下,任劳任怨,扎实工作,为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维护农村稳定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但一部基层干部群众观念淡薄,综合素质还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工作方式简单粗暴,侵犯农民利益的事情屡有发生,造成干群关系紧张对立。二是土地供求关系紧张。土地是农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也是目前大多数

农民赖以生存的根本,但是随着农村城镇化和农业产业化的发展,在土地征用和土地流转过程中,由于相关政策不配套,赔偿利益不均衡,引发了许多社会矛盾,而且解决起来十分困难,政府一方面要低成本发展,一方面无力支付老百姓的土地补偿费用,矛盾十分尖锐。三是农民负担相对较重。由于受自然灾害和产业结构老化的影响,农业产出增长缓慢,农民人均收入的增长速度放缓。随着社会的发展,群众的消费水平逐年上升,生活开支、教育开支、医疗开支、生产投入增幅变大,部分农民的负担相对来说依然较重。由此引发的干群矛盾仍然占有相当的比例,在边远落后地区尤其如此。四是农民法律意识淡薄。农民素质普遍偏低,观念落后,法律意识淡薄。由于观念的原因,农民信“访”不信“法”,“青天情结”非常严重。有的事情本来很小,少数人能一直访到中央,有的即使经过法律程序判决,还要上访,有的甚至与政府故意对抗。涉法信访在信访中占有一定的比例,除司法不公原因外,主要是上访人的思想观念没有转变。五是农民治安要求增强。治安状况是老百姓极为关心关注的热点问题,也是检验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标尺。治安状况不好,老百姓没有安全感,生产生活得不到保障,危害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引起群众的不满和不安。六是宗族派性斗争犹存。村民自治对于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作用是十分积极的,但是在村委会直选和村民自治过程中,宗族矛盾、派性斗争也似乎有了机会,斗争最有力的“武器”就是破坏选举、煽动闹事、制造混乱和不停地上访,直到“对手”下台为止。

七是党务政务不够公开。因为党务、政务(村务)公开不及时,程序不规范,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公开不到位,广大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管理权和监督权得不到保障,引起农民不满,从而引发群众对政府的抵触情绪。

二、准确把握目前农村社会矛盾纠纷的特点

在我国当前特定的社会转型过程中,人民内部矛盾会明显增多,社会利益格局会重新调整,农村社会各种矛盾纠纷也会不断涌现。其主要有以下五个特点:一是矛盾纠纷主体发生变化,矛盾覆盖的范围日益广泛。由于社会改革,农村民间纠纷主体发生了变化,过去村民与村民之间的纠纷,发展成为村民与基层行政村、村民与企事业单位、村民与行政机关之间的矛盾纠纷,矛盾纠纷主体的当事人不再仅仅是村民个人,还包括了许多经济主体和行政组织及部门,矛盾纠纷主体呈现多元化。二是矛盾触及问题层次加深,涉及群众利益的矛盾突出。由于利益关系的深刻调整引发了大量的矛盾纠纷,政治上涉及民主权利,思想上涉及价值观和利益观等。现在农村的经济纠纷、合同纠纷、征地拆迁、土地山林纠纷、水利纠纷、婚姻赡养纠纷、历史遗留问题等涉及群众利益的矛盾纠纷成为主流,其范围涉及到群众生产生活的各方面。三是干群矛盾风险增大,涉及的对象群体性增多。在社会利益关系调整中,一些村民在利益问题上产生共鸣,有相同的利益受损的背景,只要有人挑头,马上就群起响应。农村矛盾冲突的对抗性增强,那些涉众广泛、对全局影响较大的矛盾一旦激化,容易引起连锁反应。一些地区长期积累的矛盾和问题不能及时解决,潜伏着较大的社会风险,群众对社会的不满意和对政府的不信任情绪,往往会由于一个非常偶然的事件而引发,迅速演化成一场集体行动。四是矛盾表现形式复杂多样,相互影响、交织、牵动。矛盾出现之初,大都希望能通过正当途经将问题予以解决。但是,一些重大复杂疑难矛盾纠纷若没能在有关基层部门得到有效解决,当事人在多方求助无果的情况下,往往情绪激动、行为过激,有的越级上访,有的酿造成严重的治安事件、刑事案件,在社会上造成极坏的影响。一些地方农村的社会矛盾呈现出“无直接利益冲突”的特殊现象:社会冲突的众多参与者与事件本身无关,而只是表达、发泄一种情绪。不少参与群体事件的群众,本身并没有直接利益诉求,而是因曾经遭受过不公平对待,长期积累下不满情绪,借机宣泄,其隐藏的风险不小。五是矛盾政治因素有所增加,群众自保能力有所提高。现在的农民,越来越懂得维护自己的民主权利,也越来越懂得监督干部。当一部分群众利益受到干部侵害的时候,一些在外打过工、当过兵或者退休返乡的干部教师等地方能人,往往会主动或者被推选出来,与当地干部交涉。如果基

层干部不能答应他们的利益要求,他们常常以上访的形式对当地干部施加压力,个别地方甚至引发了群体性事件,给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

三、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的对策

(一)强化基层基础,夯实维稳根基。一是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以基层党组织为核心,充分发挥其平安建设的依托作用,加快形成以基层自治组织为基础,基层综治、政法组织为骨干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网络,在维护社会核心稳定中发挥核心作用。二是加强阵地建设。加大财政投入,提高支持力度,加快公安、司法等政法机构的规范化建设,完善矛盾调处中心和人民调解组织等硬件设施建设,以充分发挥矛盾纠纷调处阵地的作用。三是落实经费保障。将综治、平安建设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有效保障人民调解员的补贴和工作经费,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确保矛盾化解工作兵多将广和“弹药充足”,为这场攻坚战的全面胜利创造先决条件。

(二)加强队伍建设,配优配强人员。一是充实人民调解队伍力量。将“招录”、“聘用”及其他灵活用人方式相结合,吸收一大批文化程度较高、法律知识牢的新鲜血液充实到矛盾化解工作者队伍中去,同时积极吸收社会上的“三老”人员,组成一支老中青搭配合理,以老带新,以新促老,相互配合,相互调动的矛盾化解工作者队伍。二是加大对现有队伍的培训。加强行业性、专业性队伍建设,通过加大对工

作队伍对《人民调解法》、调解协议的书写等内容的学习,剖析案例等方法,提升他们的专业素质和矛盾化解技能,丰富他们的工作方式、方法,提高工作的现代化水平,提升矛盾化解的质量。三是稳定矛盾调解工作队伍。可以考虑直管或垂管的方式,将政法干部从事矛盾化解工作的人员固定化,确保矛盾化解工作人员的稳定性,减少被借用和一人多职情况的发生。同时,可以考虑对从事矛盾化解工作的,成绩比较突出的,优先提拔,以此激励人、留住心。

(三)整合资源优势,创新工作手段。一是整合三级网络力量。充分发挥乡(镇)、村(居)、组(社)三级调解网络作用,形成互补,使之形成一个矛盾化解工作的强大网络,使每一起矛盾纠纷产生时,当事人可诉求的主体多元化,矛盾化解的力度更大化,解决矛盾的能力实体化,有效地规避人民调解队伍不足、公信力还有待加强,公安、法院、检察院警力不足等问题。二是引导律师参与调解。探索律师、法律服务工作人员主动参与民事纠纷调解的有效途径,完善律师参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制度和机制,充分发挥律师专业优势,采取诉前调解、庭内调解、庭外和解和其他非诉讼手段,引导当事人更多地通过调解手段消除纷争。三是发展民间调解力量。通过必要的物资投入,将农村党员、老干部、有威信的群众吸收到人民调解组织中,装大民间调解力量,以群众做群众的工作,更加有效地推动矛盾纠纷的有效化解。

(四)加强制度建设,推动工作发展。一是完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探索建立矛盾纠纷排查情报信息网络,政法书记负责统筹,各领域分管领导负责包案,乡综治维稳中心负责调处,村治调主任负责化解,按照“一个案件、一名领导、一个专班、一套方案、一抓到底”的工作要求,由责任人负责调处到位,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二是制定“部门联动”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形成以司法所为主体,公安、法庭、移民、信访、林业、土管等单位和部门联合的工作体系,集中优势兵力协助基层消化社会矛盾和纠纷,把矛盾和纠纷化解的基层、化解在原发地带、化解在萌芽状态。三是实行矛盾纠纷排查化解考核奖惩制度。探索建立将“矛盾化解成功率”列入各级政府综合考核体系,这将有效改变部分地方领导对矛盾化解工作重视程度不高,对人民调解工作支持不足的局面,能够更好地提升矛盾化解工作的质量。

(五)强化宗旨意识,赢得群众信任。一是帮助困难群体。用活用好现有政策,从低保、五保供养、医疗救助、救灾扶贫、致富信息等方面着手,对生产生活困难的党员、群众给予积极帮助,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从而达到密切干群关系,化解干群矛盾的作用。二是落实好惠农政策。农村基层干部要把主要精力放在落实党在农村的各项政策,带领农民群众大力发展生产力上来,实现

增收致富。只有千方百计减轻农民负担,帮助农民搞好生产生活,农民的生产生活有了物资保障,农村的稳定才有物资基础。三是增强为民服务本领。群众工作是我们党的根本工作,也是我们党的一大政治优势。只有积极研究和把握新形势下农村群众工作的特点和规律,探索新途径、新方法,不断提高组织群众、宣传群众、教育群众、服务群众的本领,办群众之所需,解群众之所难,想群众之所想,积极为群众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切实解决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问题,及时有效化解出现的社会矛盾,才能得到群众的拥护和爱戴。

第三篇:关于基层社会矛盾化解的几点思考

关于农村社会矛盾化解的几点思考

社会矛盾化解是“三项重点工作”的基础。当前,我国既处于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又处于社会矛盾凸显期,社会管理任务艰巨繁重。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民主政治建设的不断加强,农村一系列深层次的利益矛盾日益显现出来。如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成为基层党委、政府面临的重大考验。社会矛盾化解水平是基层群众工作水平的重要体现,更是探索社会管理创新的主要作力点。现就如何做好社会矛盾化解浅谈一下个人的认识和看法:

一、当前农村的主要社会矛盾及其原因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乡统筹利益格局的深刻调整,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矛盾主要集中在“利益之争”上,分析其基本情况,主要有以下七个方面:一是基层干部素质不高。农村基层干部是农村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的组织者和管理者,他们在环境艰苦、待遇很低的情况下,任劳任怨,扎实工作,为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维护农村稳定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但一部基层干部群众观念淡薄,综合素质还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工作方式简单粗暴,侵犯农民利益的事情屡有发生,造成干群关系紧张对立。二是土地供求关系紧张。土地是农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也是目前大多数农民赖以生存的根本,但是随着农村城镇化和农业产业化的发展,在土地征用和土地流转过程中,由于相关政策不配套,赔偿利益不均衡,引发了许多社会矛盾,而且解决起来十分困难,政府一方面要低成本发展,一方面无力支付老百姓的土地补偿费用,矛盾十分尖锐。三是农民负担相对较重。由于受自然灾害和产业结构老化的影响,农业产出增长缓慢,1

农民人均收入的增长速度放缓。随着社会的发展,群众的消费水平逐年上升,生活开支、教育开支、医疗开支、生产投入增幅变大,部分农民的负担相对来说依然较重。由此引发的干群矛盾仍然占有相当的比例,在边远落后地区尤其如此。四是农民法律意识淡薄。农民素质普遍偏低,观念落后,法律意识淡薄。由于观念的原因,农民信“访”不信“法”,“青天情结”非常严重。有的事情本来很小,少数人能一直访到中央,有的即使经过法律程序判决,还要上访,有的甚至与政府故意对抗。涉法信访在信访中占有一定的比例,除司法不公原因外,主要是上访人的思想观念没有转变。五是农民居安要求增强。治安状况是老百姓极为关心关注的热点问题,也是检验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标尺。治安状况不好,老百姓没有安全感,生产生活得不到保障,危害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引起群众的不满和不安。六是宗族派性斗争犹存。村民自治对于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作用是十分积极的,但是在村委会直选和村民自治过程中,宗族矛盾、派性斗争也似乎有了机会,斗争最有力的“武器”就是破坏选举、煽动闹事、制造混乱和不停地上访,直到“对手”下台为止。七是党务政务不够公开。因为党务、政务(村务)公开不及时,程序不规范,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公开不到位,广大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管理权和监督权得不到保障,引起农民不满,从而引发群众对政府的抵触情绪。

二、准确把握目前农村社会矛盾纠纷的特点

在我国当前特定的社会转型过程中,人民内部矛盾会明显增多,社会利益格局会重新调整,农村社会各种矛盾纠纷也会不断涌现。其主要有以下五个特点:一是矛盾纠纷主体发生变化,矛盾覆盖的范围日益广泛。由于社会改革,农村民间纠纷主体发生了变化,过去村民与村民之间的纠纷,发展成为村民与基层行政村、村民与企事业单位、村民与行政

机关之间的矛盾纠纷,矛盾纠纷主体的当事人不再仅仅是村民个人,还包括了许多经济主体和行政组织及部门,矛盾纠纷主体呈现多元化。二是矛盾触及问题层次加深,涉及群众利益的矛盾突出。由于利益关系的深刻调整引发了大量的矛盾纠纷,政治上涉及民主权利,思想上涉及价值观和利益观等。现在农村的经济纠纷、合同纠纷、征地拆迁、土地山林纠纷、水利纠纷、婚姻赡养纠纷、历史遗留问题等涉及群众利益的矛盾纠纷成为主流,其范围涉及到群众生产生活的各方面。三是干群矛盾风险增大,涉及的对象群体性增多。在社会利益关系调整中,一些村民在利益问题上产生共鸣,有相同的利益受损的背景,只要有人挑头,马上就群起响应。农村矛盾冲突的对抗性增强,那些涉众广泛、对全局影响较大的矛盾一旦激化,容易引起连锁反应。一些地区长期积累的矛盾和问题不能及时解决,潜伏着较大的社会风险,群众对社会的不满意和对政府的不信任情绪,往往会由于一个非常偶然的事件而引发,迅速演化成一场集体行动。四是矛盾表现形式复杂多样,相互影响、交织、牵动。矛盾出现之初,大都希望能通过正当途经将问题予以解决。但是,一些重大复杂疑难矛盾纠纷若没能在有关基层部门得到有效解决,当事人在多方求助无果的情况下,往往情绪激动、行为过激,有的越级上访,有的酿造成严重的治安事件、刑事案件,在社会上造成极坏的影响。一些地方农村的社会矛盾呈现出“无直接利益冲突”的特殊现象:社会冲突的众多参与者与事件本身无关,而只是表达、发泄一种情绪。不少参与群体事件的群众,本身并没有直接利益诉求,而是因曾经遭受过不公平对待,长期积累下不满情绪,借机宣泄,其隐藏的风险不小。五是矛盾政治因素有所增加,群众自保能力有所提高。现在的农民,越来越懂得维护自己的民主权利,也越来越懂得监督干部。当一部分群众利益受到干部侵害的时候,一些在外打过工、当过兵或者退休返乡的干部教师等地方能人,往往会主动或者被推选出来,与当地干部交涉。如果基层干部不能答应他们的利益要求,他们常常以上访的形式对当地干部施加压力,个别地方甚至引发了群体性事件,给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

三、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的对策

(一)强化基层基础,夯实维稳根基。一是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以基层党组织为核心,充分发挥其平安建设的依托作用,加快形成以基层自治组织为基础,基层综治、政法组织为骨干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网络,在维护社会核心稳定中发挥核心作用。二是加强阵地建设。加大财政投入,提高支持力度,加快公安、司法等政法机构的规范化建设,完善矛盾调处中心和人民调解组织等硬件设施建设,以充分发挥矛盾纠纷调处阵地的作用。三是落实经费保障。将综治、平安建设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有效保障人民调解员的补贴和工作经费,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确保矛盾化解工作兵多将广和“弹药充足”,为这场攻坚战的全面胜利创造先决条件。

(二)加强队伍建设,配优配强人员。一是充实人民调解队伍力量。将“招录”、“聘用”及其他灵活用人方式相结合,吸收一大批文化程度较高、法律知识牢的新鲜血液充实到矛盾化解工作者队伍中去,同时积极吸收社会上的“三老”人员,组成一支老中青搭配合理,以老带新,以新促老,相互配合,相互调动的矛盾化解工作者队伍。二是加大对现有队伍的培训。加强行业性、专业性队伍建设,通过加大对工作队伍对《人民调解法》、调解协议的书写等内容的学习,剖析案例等方法,提升他们的专业素质和矛盾化解技能,丰富他们的工作方式、方法,提高工作的现代化水平,提升矛盾化解的质量。三是稳定矛盾调解工作队伍。可以考虑直管或垂管的方式,将政法干部从事矛盾化解工作的人员固定

化,确保矛盾化解工作人员的稳定性,减少被借用和一人多职情况的发生。同时,可以考虑对从事矛盾化解工作的,成绩比较突出的,优先提拔,以此激励人、留住心。

(三)整合资源优势,创新工作手段。一是整合三级网络力量。充分发挥乡(镇)、村(居)、组(社)三级调解网络作用,形成互补,使之形成一个矛盾化解工作的强大网络,使每一起矛盾纠纷产生时,当事人可诉求的主体多元化,矛盾化解的力度更大化,解决矛盾的能力实体化,有效地规避人民调解队伍不足、公信力还有待加强,公安、法院、检察院警力不足等问题。二是引导律师参与调解。探索律师、法律服务工作人员主动参与民事纠纷调解的有效途径,完善律师参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制度和机制,充分发挥律师专业优势,采取诉前调解、庭内调解、庭外和解和其他非诉讼手段,引导当事人更多地通过调解手段消除纷争。三是发展民间调解力量。通过必要的物资投入,将农村党员、老干部、有威信的群众吸收到人民调解组织中,装大民间调解力量,以群众做群众的工作,更加有效地推动矛盾纠纷的有效化解。

(四)加强制度建设,推动工作发展。一是完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探索建立矛盾纠纷排查情报信息网络,政法书记负责统筹,各领域分管领导负责包案,乡综治维稳中心负责调处,村治调主任负责化解,按照“一个案件、一名领导、一个专班、一套方案、一抓到底”的工作要求,由责任人负责调处到位,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二是制定“部门联动”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形成以司法所为主体,公安、法庭、移民、信访、林业、土管等单位和部门联合的工作体系,集中优势兵力协助基层消化社会矛盾和纠纷,把矛盾和纠纷化解的基层、化解在原发地带、化解在萌芽状态。三是实行矛盾纠纷排查化解考核奖惩制度。探索建立将“矛盾化

解成功率”列入各级政府综合考核体系,这将有效改变部分地方领导对矛盾化解工作重视程度不高,对人民调解工作支持不足的局面,能够更好地提升矛盾化解工作的质量。

(五)强化宗旨意识,赢得群众信任。一是帮助困难群体。用活用好现有政策,从低保、五保供养、医疗救助、救灾扶贫、致富信息等方面着手,对生产生活困难的党员、群众给予积极帮助,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从而达到密切干群关系,化解干群矛盾的作用。二是落实好惠农政策。农村基层干部要把主要精力放在落实党在农村的各项政策,带领农民群众大力发展生产力上来,实现增收致富。只有千方百计减轻农民负担,帮助农民搞好生产生活,农民的生产生活有了物资保障,农村的稳定才有物资基础。三是增强为民服务本领。群众工作是我们党的根本工作,也是我们党的一大政治优势。只有积极研究和把握新形势下农村群众工作的特点和规律,探索新途径、新方法,不断提高组织群众、宣传群众、教育群众、服务群众的本领,办群众之所需,解群众之所难,想群众之所想,积极为群众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切实解决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问题,及时有效化解出现的社会矛盾,才能得到群众的拥护和爱戴。

第四篇:关于构建基层检察机关化解社会矛盾长效机制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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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构建基层检察机关化解社会矛盾长效机制的思考

作者:祝轩 王新

来源:《法制博览》202_年第06期

【摘要】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正处于转型时期,各种社会矛盾较为突出,基层检察机关处于化解社会矛盾的第一线,应当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从细化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有关机制、刑事和解机制、社会矛盾排查机制、渉检上访应对机制、检察救助机制等制度方面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将社会矛盾化解落实在基层。

第五篇:关于化解农村社会矛盾的几点思考

关于化解农村社会矛盾的几点思考

当前,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的加快,城乡统筹的顺利推进,农民的生活进一步改善,农村面貌焕然一新,新农村洋溢着一派欢喜、和谐。但是农村社会矛盾纠纷依然大量存在,若处置不好,将会影响农村的社会和谐稳定,农村工作所取得的阶段性成果也会失去。有效化解农村矛盾已经至关重要,是巩固农村工作成果的必要保障,也是实现社会长治久安的必须选择。只有鼓足面对矛盾的勇气,有针对性采取措施,才能切实做好当前农村稳定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一、正视矛盾,渠道畅通是前提

总体上,影响农村稳定中所存在的各类矛盾大多是人民内部矛盾,从目前反映看,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因农村土地征用、各种工程建设用地补偿标准不一或不到位、群众应有切身利益得不到维护、部分司法不公、社会治安防控不力、问题处理不及时等引发的,1对于这些问题我们一定要正确对待,不能以冷漠的态度等闲视之,要建立和完善充分的民意表达机制,在各项政策和决策出台前,充分进行调查、走访、座谈,广泛征求专家和群众代表的意见,减少和防止随意性,避免工程、项目仓促“上马”,让政策、决策更加科学合理。积极搭建基层政府、群众自治组织与群众交流沟通的平台,拓宽民意表达途径、民情反映渠道,完善群众来信来访的接待机制,明确职责,热情接待,耐心解释,指明“出路”,坚决杜绝“冷、横、硬、推”,不仅要奉行“谁的孩子谁抱走”,更要强调“谁的责任谁处理”的理念。

二、公正公平,维护权益是基础

在农村矛盾中,因干部作风问题、土地征占、工程建设、农村政策落实等引发的农民与村干部、集体、政府之间的矛盾处理难度最大,表现形式也最为激烈。由于历史、社会、文化等原因,无论是相对社会人,还是诸如企业等单位法人,农民仍处在相对弱势的一方。这就要求切实转变农村干部作风和基层政府职能,认真践行“农民利益无小事”的思想,大力实

行 “两公开”(村务公开、财务公开)、“三民主”(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制度,密切基层党群、干群关系,并将对各类矛盾的调处,当做实现保护和实现群众合法利益的一项活动抓好抓实。只有这样,才能有效杜绝基层干部在处理问题时优亲厚友,见利忘义,甚至与民争利,影响基层党委政府形象,破坏基层政府公信力,体现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减少农村各类社会矛盾的发生。在调处农村各类矛盾纠纷过程中,只有深入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人为本,公正公平,充分考虑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才会得到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拥护,各类矛盾也才能得到有效化解。也只有正确处理好法与理、情与法、情与理之间的关系,对符合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按法律、法规办;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按现行政策办;法律、法规及现行政策都没有规定的,尊重事实和历史,体现公平,照顾各方利益,才有利于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三、深入实际,强化宣传是关键

就本身而言,农村社会矛盾相当一部分是由于农

村条件所限,物质条件匮乏,对各类政策法规理解不透、明白不了而引起;另一方面受“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和信“访”不信“法”的错误思想诱导产生。对此,基层干部要学会放下“架子”。俯下“身子”,去面对面地与群众交心谈心,了解社情民意,切实掌握影响本地区农村稳定的突出问题,做到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不留死角。其次是建立有效的政策宣传和普法教育机制,特别是乡镇、街道和村(居)委会要在维护社会稳定中发挥好一线作用,把党和政府出台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宣传到位,把一切关系到维护农民利益,保护自身权利和群众息息相关的法律法规,诸如土地法、土地承包法、婚姻法、行政诉讼法、民法、计划生育法等普及到位,使其明白一旦自己的利益受损,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调解、复议、仲裁、起诉等多种手段,多渠道理性诉求,而不是期待领导的“条子”,或以过激言行要挟党委、政府。再次是要讲究工作的方式方法,坚持说服教育与依法惩处相结合,以疏导教育为主,在宣传教育面上,“不漏户、不漏人、不漏事”。

四、多方联动,化解矛盾是根本

农村社会矛盾涉及的行业多、领域广,依靠一两个部门是无法完成排矛盾查调处的,必须多方联动,共同出击,才能取得实效。要强化党政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进一步整合基层派出所、村(居)调解委员会力量,着力化解农村各类矛盾纠纷。特别是在矛盾凸出,己形成规模人群聚集的时候,所在乡镇、街道领导、涉事单位、业务主管部门、信访、公安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要及时赶到现场,相互配合,做好接待、劝返和答复工作。并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基层党组织、富有正义感且有威望的群众代表、矛盾纠纷当事人的亲属和亲戚朋友的作用,对当事人晓之以情,动之以理。同时,要健全完善有效的司法救助机制,比如对在农村常见发生的家庭婚姻和赡养纠纷中的妇女、老人提供法律援助,重建农村传统道德体系;利用疑难信访基金和司法救助资金,解决复杂疑难信访、承受不了过高司法成本的农民的基本司法保障和服务等现实问题。

五、加强督查,责任落实是保障

要坚持督查督办,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确保农村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对各类问题敷衍塞责、拖延扯皮的一律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对不负责、不作为的有关机关和工作人员提出处罚建议。对有关单位、个人不作为或乱作为引发矛盾而造成不稳定事件的,进行责任追究,实行单位、个人“双惩制”,更好地落实“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促进农村的社会稳定和和谐。

关于化解基层社会矛盾的调查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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