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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诉讼调解调查方法
编辑:风华正茂 识别码:21-790749 12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11-10 12:37:30 来源:网络

第一篇: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诉讼调解调查方法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诉讼调解调查

诉讼调解是适合我国国情,符合人民群众需求的一项司法制度,充分体现了“三个至上”的新时期人民法院工作指导思想,是解决民商事纠纷的首选方式。这种方式,在基层、特别是在人口稀少、案件量小的偏远山区效果凸显,不仅化解了矛盾纠纷,而且在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那么在人口稠密、案件集聚的都市,在新形势下如何有效绽放这一“东方一枝花”,充分发挥调解方式处理矛盾纠纷的价值功能和优势呢,记者就近两年的情况对“山西人口密度第一”的太原市迎泽区进行了深入调查。记者发现,通过力促调解,调判结合,迎泽区法院案件审理呈现“调解撤诉多、判决少、申请执行下降、申诉率低”的良好运行态势,达到了在创新中见成效的目的。

案件调撤率逐年提高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共有各类编制人员105名,辖区总面积104.57平方公里,总人口49.16万人,其中流动人口20万。辖区内集中了省委、省人大、市委市政府等省、市众多党政机关,新华社山西分社、山西日报社、山西电视台等多家新闻单位及太原火车站、太原长途汽车站和太原电信大楼、太原邮政大楼等交通运输、邮政电信枢纽;山西大酒店、迎泽宾馆等省城主要高档宾馆饭店遍布辖区,是山西省的综合服务“窗口”,人口密度全省第一。

2007年,迎泽区法院受理民商事案件4685件,结案4594件,其中调解结案1554件,以撤诉方式结案973件,调解撤诉率为55%。受理执行案件919件,结案887件,其中,执行和解173件,和解率为20%。审结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28件,其中,附带民事部分调解结案22件,调解率为79%。审结行政案件21件,其中,和解后撤诉结案9件,协调撤诉率43%。

截至目前,2008年迎泽区法院受理民商事案件5019件,结案4566件,其中调解结案1612件,以撤诉方式结案987件,调解撤诉率为61%。受理执行案件1281件,结案768件,其中,执行和解189件,和解率33%。受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35件,其中,附带民事部分调解结案28件,调解率为80%。

近年来,该院各类案件的调解撤诉指标始终名列全市基层法院前茅。

调解工作呈现新特点

从近年来的统计数据分析,迎泽法院诉讼调解工作整体上呈现以下特点:

调解率稳中有升。近年来,该院案件调解率始终保持在50%以上,特别是三个派出法庭的案件调解率一直保持在70%以上,呈逐年上升趋势,说明调解这一极具传统人文特色的诉讼制度,不仅使诉讼效率得到提高,也被大多数当事人所接受。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调解率提高很大。全院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近年来年均受案25件左右,主要以交通肇事案件居多。从结案情况统计,年调解率以15%递增。其中,2006年为63%,2007年为79%,2008年已达到85%。

执行和解率因受“执行难”等多方面因素的困扰,始终在20%上下徘徊,未能取得较大突破。分析这种情况,主要是义务人与权利人之间的意见分歧较大等客观因素影响执行和解工作的开展。

诉讼调解工作的发展不平衡。在全院调解率上升的大趋势下,调解工作的发展还很不均衡。主要表现在派出法庭善于运用调解解决纷争,派出法庭的调解率普遍高于其他业务庭。如桥东法庭、庙前法庭调解结案率始终保持在70%以上,而个别业务庭的调解率不足40%。分析其原因一是受审 2

限管理的限制,审判人员在调解上不愿付出太多的时间,调解的力度被削弱;二是案件数量的不断增加使得一些法官应接不暇,没有过多的时间调解,客观上造成调解不能;三是一些当事人对立情绪大,不愿接受调解;四是发动一些组织或个人参与调解的力度不够。

诉讼调解的六项做法

加强调解工作要转变观念,调判结合,案结事了

迎泽区法院成立了诉讼调解工作领导小组,院领导亲自抓调解,并确立了三条工作思路。第一,将调解作为处理诉讼工作的优先目标和首选方式,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第二,把防止矛盾激化,恢复当事人之间的和睦关系,保持社会的安定团结作为重要的价值理念,审理案件时不局限于眼前的纠纷而更注重双方的长远关系和整体利益,并以此作为劝导当事人发扬风格,谅解让步的理由;第三,把说服动员作为主要工作方法,处理案件时要深入细致地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劝说当事人接受调解和协商解决纠纷。从去年年初开始,该院将案件调解、和解率作为量化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纳入目标管理,并作为年终综合考核和评先评优的“硬指标”记入审、执人员的执法档案。该院执行庭今年执行和解率达33%,比去年同期上升15%。

健全调解制度,规范调解程序

迎泽区法院制定了立案调解、民事调解、刑事自诉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行政协调、执行和解制度。要求全院以效率、快捷为原则加强调解工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调解期限不超过10日,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不超过20日。各业务庭也制定了相关的制度措施,执行局制定执行和解工作5条措施,通过全程跟踪、案例引导、融入亲情、换位思考、放水养鱼的方法,既保障了债权人利益,又使债务人重获发展生机。

明确调解方向,突出调解重点

迎泽区法院以“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工作方针为指导,以“案结事了”作为调解工作追求的目标,坚持全程调解,将调解贯穿于案件审判和执行的全过程,将调解的重点放在如下案件上:敏感性强、社会关注程度大的案件;涉及群体利益,需要政府和相关部门配合的案件;相关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在适用法律方面有一定困难的案件;案情复杂,当事人之间对立情绪大的案件;申诉复查案件和再审案件。对重点案件承办人调不了的,审判长、庭长出面调,审判长、庭长调不了的,院领导出面调,院领导出面仍有难度的案件,向区委汇报,商请有关部门做调解工作。如该院在处理一起36户居民诉某房地产开发公司采光权纠纷的群体性诉讼中,采用冷处理法先缓和双方矛盾,之后通过有关部门做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工作,通过社区、街道做居民的工作,经过近几十次的调解,最后在区委政法委的协调和支持下,终于做通了双方的工作,圆满解决了一起群体性的诉讼纠纷。

改进调解方法,提高调解技能

迎泽区法院党组认真学习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积极探索和改进调解工作方法。用“四心”调解案件,对当事人“排忧解难要诚心,关心矛盾发展变化要细心,说服教育要耐心,评判是非要公心”。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该院将是否积极主动赔偿作为对被告人量刑的重要情节,促使被告人赔偿受害人损失。对行政诉讼案件积极探索当事人和解撤诉机制。在再审程序中通过调解理顺头绪,消除涉法上访隐患。

通过大量的实践,迎泽区法院逐渐摸索并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调解策略与技巧:即围绕“三个目标”——案结事了、胜败皆明、定纷止争;练就“三个基本功”——耐心的倾听者、温和的疏导者和敏锐的调停者;运用“五个方法”——亲情融化法、换人调解法、背靠背法、冷处理法、巧

借外力法;抓住“七个时机”——立案调、送达调、答辩调、听证调、庭审调、庭外调、庭后调。上述方法与技巧都被法官灵活地运用到了调解工作中,起到了良好的效果。桥东法庭的调解率多年在75%以上,全庭无错案、无再审、无申诉、无抗诉、无民转刑、无超审限,创造了“六无”佳绩。

构建民事诉讼调解文化

调解制度在我国社会具有深厚的伦理基础和文化底蕴。它既是一个老办法,也是一个新办法,要常讲常新,不断赋予新内涵、注入新活力。迎泽区法院桥东法庭在办公场所非常有限的情况下辟出专门场所作为调解室。调解室的设置与审判庭截然不同,法官与各方当事人平等地围坐在一张圆桌上,和风细雨、辨法析理,最大程度减轻当事人的对抗情绪和紧张心理,让诉讼更加人性化,让当事人在平等和谐的氛围中互谅互让、达成调解。与此同时,在调解室佩挂反映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图案并配以“家和万事兴”、“和为贵”、“老吾老及人之老,幼吾幼及人之幼”等文字标语,让当事人在等候调解时进行一次自我教育,自我反省。并开辟法官寄语专栏,张贴一些法官办案过程中的感悟文章和搜集来的有针对性的小故事。事实证明,这种通过“亲情感人”、“道德教化”的方式对处理婚姻家庭、赡养、抚养、相邻权纠纷等案件特别有效。

探索建立长效机制,推进调解工作开展

法院努力完善人民调解和诉讼调解良性互动机制,三个派出法庭加强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指导,培训人民调解员。凡未经调解委员会调解的家庭、邻里、小额债务纠纷案件,建议由调解委员会先行调解,将矛盾解决在基层。基层组织难以处理的纠纷诉讼到法院后,法院主动邀请人民调解员协助做调解、和解工作;完善调解联动机制,加强与村委会、社区、工会、妇联的联系协调,建立全社会齐动员、共参与的联动调解机制;完善调解配合机制,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各阶层人士担任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调解,积极与律师沟通,争取律师对调解工作的配合,对有重大

影响的案件,主动向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及相关部门汇报、联系、沟通、协调,争取社会各界对调解工作的支持配合,形成调解工作合力;完善调解宣传机制,对赡养、抚养案件、农村邻里纠纷案件,巡回办案,就地调解;法院通过案件审理,宣传和谐理念,加强信息报送工作,营造调解工作良好氛围。

迎泽调解工作三问

调解工作取得哪些效果?

法院加强调解工作,案结事了,社会效果良好。案件调解成功,可以化解当事人的对立情绪,防止矛盾激化,有利于减少纠纷的对抗性,降低上诉率和申诉率,做到案结事了。如庙前法庭今年以来审结的近491件案件,调解撤诉率达70%,调解案件服判息诉率达100%。桥东法庭受理案件1213件,调解撤诉率占80%,无一例因处理不当导致矛盾激化和上访事件发生。

法院加强调解工作,提高了诉讼效益。诉讼调解快速、简便、经济地解决纠纷,缓解当事人的讼累,缩短了办案周期,大大降低法院和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减轻了法院压力。

法院加强调解工作,当事人诉权得到较好维护。调解有利于当事人充分行使处分权,发挥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主体性作用,实现当事人主义的私法功能;在实体法律规范不健全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中的协商和妥协,达到双赢结果。

法院加强调解工作,缓解了执行难。诉讼调解以双方自愿为基础,当事人实际履行的主动性、自觉性较高,避免了执行的困难和压力。从全院调解结案的情况看,因调解结案无需进入执行程序的占25%,调解当庭兑现的占15%,如期履行的占30%,当事人申请、法院依法采取教育、敦促等措施,促使债务人履行协议的只占30%,效果明显。

存在的主要困难是什么?

目前,迎泽区人民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突出。审判人员短缺一直是长期困扰该院审判工作顺利开展的瓶颈问题。该院的民事法官平均每1.5天就要办结1件案件,新的诉讼费交纳办法施行后,案件进一步增多,今年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新规,太原市基层法院案件管辖标的由200万元提升到800万元,审判任务将更加繁重。派出法庭的审判力量尤为缺乏,全院3个派出法庭中,有1个不能组成合议庭。而调解往往比判决耗时费力,但判决案件易上访申诉,法官调判案件面临两难选择。

案多人少,办案经费难以保障。法院三个派出法庭都是租赁场地办公,每年要缴纳十余万元的房租,资金比较紧张,有时为了不影响施工进度,他们不得不从办公经费中压缩开支来支付建设费用。新的诉讼费交纳办法实行后,调解结案的诉讼费减半收取,诉讼费大幅度降低,在一定程度上挫伤了法院调解案件的积极性。以2007年为例,按新的诉讼费标准计收,该院诉讼费收入减少68.31%。

今后有什么工作计划?

调查结束时,记者又就该院今后调解工作的方向,先后采访了院长李克宁和研究室主任王刚,他们谈了一下几点打算和建议:

一是继续探索进行调解的有利举措,最大限度的提高审判效率,使诉讼调解能够达到及时解决纠纷,化解审判法官的工作压力,充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佳效果。

二是进一步完善诉讼调解工作规范,加强诉讼调解工作措施和制度建设,推动建立诉讼调解、行政调解、人民调解“三位一体”的大调解格局,推进和谐社会建设。

三是强化监督机制建设,建立健全调解案件审判质量考评体系,加强调解的奖惩考核,完善错案责任追究制度,以保证当事人在自愿、合法的前提下处分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避免强迫调解和违法调解等现象的发生。

四是充分发挥相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各级组织的力量和作用,加强与乡镇街办、社区、村委会、工会、妇联、学校等单位团体的联络、沟通与协作,积极化解各类纠纷。同时强化对人民调解的业务指导,努力把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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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政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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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政府文件

迎政通[200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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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太原市迎泽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区直各委、局、办,各街办(镇),直属公司(队),各有关单位:

现将《太原市迎泽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四月十三日

太原市迎泽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实施方案(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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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增强农民医疗保障能力,提高农民健康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山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管理办法》和《太原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方案》,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卫生工作方针,建立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保障农民基本医疗需求,全面落实《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发展纲要》,逐步缩小城乡医疗卫生差别,从整体上提高广大农民的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

二、总体目标

通过广泛深入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引导,使全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覆盖率以村为单位达100%,覆盖人口达80%以上。

三、基本原则

(一)筹资原则:个人筹资、集体扶持、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和农民自愿参加的原则。

(二)基金分配与补偿原则:既提高抗风险能力又兼顾农民受益的原则,住院医药费用补偿和门诊医药费用补偿相结合,以住院补偿为主,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节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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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与监督原则:坚持公平、公正、公开、便民、惠民的原则,建立专门经办机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实行财政专户储存,专账管理,专款专用,民主监督,社会公开,取信于民。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定期审核、报免,并定期公开账目。

四、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组织机构

1、成立“太原市迎泽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工作。

任:阴国平(区

长)副主任:詹玉梅(副区长)

成员由区政府办、民政局、财政局、人事局、卫生局、审计局、物价局、编办、残联以及郝庄镇等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简称区合医办),设在郝庄镇。

办公室主任:王国娟(区卫生局局长)办公室副主任:武

勇(郝庄镇镇长)成员:徐文胜(区卫生局副局长)

马转花(郝庄镇副镇长)

黄铁明(区卫生局疾控与基妇科科长兼卫生监督科科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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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红玉(区卫生局疾控与基妇科副科长)

王明锋(区卫生局疾控与基妇科科员)

2、各村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小组,负责本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二)部门职责

1、区卫生局职责:(1)贯彻执行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的决定;

(2)负责对区合医办工作的具体指导。

2、郝庄镇人民政府职责:

(1)执行省、市、区有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2)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宣传发动工作;

(3)负责参加合作医疗人员的经费收缴及登记发证工作;

(4)负责做好参加合作医疗人员的身份确定工作;

(5)收集并公开有关信息。

3、区财政局职责:(1)保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区级财政补助资金的到位;

(2)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监管工作,并保证收支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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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及时拨付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和办公经费。

4、区民政局职责:

(1)建立健全农村大病医疗救助制度;(2)筹资解决全区农村五保户、特困户家庭参加合作医疗的困难。

5、区审计局职责:

负责对全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6、区物价局职责:

负责对医疗机构的收费价格进行监督检查。

7、区人事局、区编办职责:

负责解决区、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的人员编制和调配。

8、区合医办职责:

(1)执行省、市有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2)确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并监督其服务质量;

(3)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管理系统;(4)负责医药费用的审核、报销;(5)负责审批医疗转诊;

(6)对镇、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7)公布合作医疗资金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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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负责向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及区委、人大、政府、政协汇报合作医疗工作情况。

9、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小组职责:(1)负责本村村民的摸底;

(2)协助收缴参合农民个人筹资款;(3)收集并公开有关信息;

(4)监督参合农民的就医行为、农民参保资金的筹集及补偿费用的使用等情况。

五、农村卫生机构设置

设臵镇卫生院及分院各一个,社区卫生服务站4个(郝庄村、郝家沟村、东太堡村、双塔村),村卫生室15个(张家河村联合村卫生室、西祁家山村联合村卫生室、沟北村联合村卫生室、大窑脑村联合村卫生室、董家庄村联合村卫生室、观家峪村卫生室、店坡村卫生室、马庄村卫生室、松庄村卫生室、王家峰村卫生室、港道村卫生室、水峪村卫生室、赵北峰村卫生室、新沟村卫生室、枣园村卫生室)。

六、基金筹集、分配和使用

(一)基金筹集

1、筹资渠道: 农民以户为单位,个人每人每年缴费15元(或由村集体统一缴纳),区财政补助7元,市财政补助8元,省财政补助6元,每人合计36元。积极支持、鼓励和引导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资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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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筹资方式:(1)个人缴费部分和资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资金按年由郝庄镇、村合作医疗管理小组负责筹集,上缴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账户。

(2)五保户和农村贫困人口参加合作医疗,其保费由民政局协助解决并建立长效医疗救助机制。

(3)各级政府投入的补助资金由财政部门一次性拨付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账户。

(二)基金分配

1、门诊医疗基金:从农民个人缴费额中提取部分资金组成,用于参合农民在医疗机构享受门诊服务。

2、健康体检基金:占合作医疗基金总额的5%,用于对一年内未享受住院补偿的参合农民进行健康体检。

3、风险基金:占合作医疗基金总额的5%,用于弥补合作医疗基金非正常超支(因当年大病人数异常增多等因素导致按规定应由合作医疗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大幅度增加,致使合作医疗基金入不敷出)的合作医疗基金临时周转困难等。

4、大病统筹基金:用于参合农民住院的医药费用补偿以及慢性病、恶性肿瘤放化疗、尿毒症肾透析、器官移植后服用抗排异药物的门诊医药费用补偿。

(三)补偿标准

1、门诊补偿:每人每年10元,计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用于支付门诊费用,用完为止。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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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账户没有用完的,可将剩余资金转到下继续使用。

2、住院补偿:参合农民必须在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就诊。每次住院补偿起付点根据就诊医院级别分别为300元、600元、2000元。年内多次住院的,每次住院重新计算起付点。全年累计最高补偿金额为10000元。

郝庄镇卫生院:300—1000元补偿35%;1000—10000元补偿40%;10000—20000元补偿45%;20000元以上补偿50%。

迎泽区区级医院:600—1000元补偿30%;1000—10000元补偿35%;10000—20000元补偿40%;20000元以上补偿45%。

区级以上或外区医院经转诊的:2000—10000元补偿20%;10000—20000元补偿25%;20000元以上补偿30%。

(四)补偿办法

补偿支付原则、补偿支付范围及不予补偿范围按《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关于太原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并政办发„2005‟22号)文件执行。

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登记与发证

(一)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农民应以户为单位缴纳合作医疗基金,凭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款凭证,由郝庄镇填写《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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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筹资发证登记表》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由区合医办统一印制,统一编码。郝庄镇负责按户办理发放《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并将《合作医疗筹资发证登记表》报区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损坏、遗失的,凭村委会证明、户主的身份证及登报声明,至区合作医疗办公室办理补证手续。

八、合作医疗就医程序和补偿程序

(一)一般门诊医药费

参合农民应在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进行一般门诊就诊。就诊医疗机构先行垫支一般门诊医药费,并填写《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医药费用报销申请表》,于每季度末最后三个工作日报区合医办审批拨付。

(二)慢性病、恶性肿瘤放化疗、尿毒症肾透析及器官移植后服抗排异药物的门诊医药费

参合农民应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补偿时,由患者或家属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诊断建议书、医疗机构正规发票、处方等有关资料到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小组备案并填写《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医药费用报销申请表》后,持上述材料于每季度末最后三个工作日到区合医办审核补偿。

(三)住院报销

1、参合农民应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出院时先由本人垫付,出院后持相关手续到村新型农村合作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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疗管理小组备案后,每季度末最后三个工作日到区合医办审核补偿。

2、参合农民报销住院医药费时应提供的资料:(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

(2)住院患者的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3)出院证;

(4)出院结算统一收据;

(5)住院治疗费用清单;(6)用药处方;

(7)转诊者提供转诊审批单;(8)急诊者提供急诊证明;

(9)经办机构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资料。

3、参合农民住院正常分娩报销补偿时应提供的资料:

(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复印件;(2)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3)出院证;

(4)新生儿出生证复印件或者死亡儿证明;(5)转诊者提供转诊审批单。

(四)转诊有关规定

1、参合农民原则上应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因病情需要,需转往其它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诊治的,须由就诊的定点医疗机构开具转诊建议书后,到区合医办办理转诊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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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因急诊住院治疗的,患者家属应在七天内凭就诊医院的急诊证明、合作医疗证等手续到区合医办补办转诊手续。

九、合作医疗的监督

(一)区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定期或不定期到有关单位监督检查本办法的执行情况。各有关单位要积极配合接受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发现的问题,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健康运行。

(二)区、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和郝庄镇政府要利用广播、电视、公示栏等阵地公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有关政策规定,公开合作医疗就医程序、补偿办法、基本用药目录及价格、医疗服务收费标准、报销补偿结果,真正做到阳光操作。

(三)为规范购药渠道,降低药品价格,镇卫生院必须建立中心药库,村级卫生所所需药品统一由卫生院配送,并将有关资料报区合医办备案。

十、定点医疗机构的确定

我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指所有区属及地区医院、郝庄镇卫生院及各村卫生室。

十一、考核与奖惩

(一)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每年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进行考核。对成绩突出以及模范遵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有关政策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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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营私舞弊,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对不严格执行合作医疗有关政策规定,乱检查、乱用药、乱收费,人为额外增加参合农民医疗负担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将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取消其合作医疗定点机构的资格。

(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对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补偿费用的参合农民,除追回骗取金额外,取消其当年享受合作医疗制度的资格。

本实施方案由太原市迎泽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05年6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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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同仁县人民法院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实施细则

同仁县人民法院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人民调解工作,坚持调解优先原则,即使化解各种矛盾纠纷,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维护社会稳定中基础性作用,节约诉讼成本。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青海省人民调解工作条例》,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人民调解又称诉讼外调解,是指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由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主义道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使纠纷双方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解决矛盾纠纷的活动。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指依法设立的调解矛盾纠纷的群众性自治组织。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矛盾纠纷是指发生在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民事争议。

第五条 人民调解所依据的基本原则:

(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公平、公正原则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

(二)纠纷双方当事人自愿和平等原则:

(三)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向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求行政处理的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向人民法起诉或者申请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裁决。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由司法局牵头,成立同仁县人民调解指导调处中心,办公室设在司法局。

第七条 调处中心主任由司法局局长担任,分管副局长和法院副院长任副主任,成员由法官、律师、公证员、法律服务工作者、劳动仲裁员、及农牧、环保工作人员组成。(具体组成人员另行文)

第三章 受理范围

第八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发生在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的婚姻、家庭、邻里、合同、赔偿、劳动、土地、草原、水事等民事纠纷。

第九条 民间纠纷的主要类型。

(一)婚姻家庭纠纷;

(二)劳动纠纷;

(三)拆迁纠纷;

(四)租赁纠纷;

(五)伤残、死亡赔偿纠纷;

(六)拖欠工程款等经济纠纷;

(七)宅基地纠纷等;

第十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得受理调解下列纠纷:

(一)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解决的;

(二)涉嫌犯罪或者应当给予治安处罚的;

(三)经国家公证机构公证的法律事实和法律行为,因当事人要求变更、撤销等引起的纠纷;

(四)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

第四章 调解程序

第十一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受理调解纠纷;当事人没有申请的,也可以主动调解,但当事人表示异议的除外。

第十二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调解的纠纷,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及时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有关机关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应当指定一名人民调解员为调解主持人,根据需要,可以指定若干人民调解员参加调解。

当事人对有关调解人员提出回避要求并符合法律规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另行指派他人调解。

第十四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应当分别向双方当事人询问纠纷的事实和情节,了解双方的要求和理由,必要时向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做好调解前的准备工作。

第十五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根据需要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邀请有关单位负责人或者个人参加,被邀请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

调解跨地区、跨单位的民间纠纷,相关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相互配合,共同做好调解工作。

第十六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一般在专门设置的调解场所进行,根据需要也可以在便利当事人的其他场所进行。

第十七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公开进行。

第十八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及时调结。疑难、复杂的纠纷一般在一个月内调结。不能按期调结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延长一个月继续调解。经延长时限仍不能调结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相关部门处理。(工作流程附后)

第五章 衔接机制

第十九条 依托人民调解指导调处中心,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采取以下办法实施衔接:

1、对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清晰、争议标的额不大的民事纠纷,在立案前可引导当事人自愿选择人民调解组织先行调解。

2、诉前调解:人民法院(法庭)在立案前可引导当事人签署《人民调解建议书》,并将案件移交到县人民调解指导调处中心先行申请人民调解。

3、委托调解:当事人同意委托调解的,应当填写《委托调解确认书》,人民法院(法庭)向县人民调解指导调处中心出具《委托调解函》,并移交案件主要材料复印件。

4、协助调解:人民法院对正在审理的案件,经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可向县人民调解调处指导中心发出《协助调解函》,邀请人民调解员协助调解。

第二十条 与行政调解衔接。

1、与信访行政调解衔接。

信访人就要求政府部门解决的民事纠纷,同意委托人民调解协商解决纠纷的案件,人民调解调处指导中心可以受理调解。信访人拒绝人民调解的,信访部门应立案受理,可向县人民调解调处指导中心发出《协助调解函》,邀请人民调解员协助调解。

2、与治安行政调解衔接。(1)非治安的民事纠纷。

当事人通过报警等方式寻求公安机关帮助解决的,接警人员经审查认为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存有赔偿要求和内容的民间纠纷。公安机关在征得各方当事人的同意下,出具《调解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到其所在地或纠纷发生地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2)治安类民事纠纷。

公安机关已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的治安类民事纠纷,当事人之间存在损害赔偿争议的民事纠纷。公安机关在征得各方当事人的同意下,应指导当事人填写《委托调解确认书》,并向相关人民调解组织出具《委托调解函》,引导当事人到其所在地或纠纷发生地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3、与交通事故赔偿行政调解衔接。

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清晰的赔偿纠纷,公安交警部门在征得纠纷各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应指引当事人填写《委托调解确认书》,委托县人民调解调处指导中心调解。公安交警部门应向县人民调解调处指导中心出具《委托调解函》、《事故责任认定书》,并移交案件主要材料复印件。

4、与劳动争议行政调解衔接。

劳动争议当事人在劳动关系清晰,事实清楚,有关鉴定手续齐备的情况下,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协商解决纷争,劳动部门可指引当事人填写《委托调解确认书》,委托县人民调解调处指导中心调解。劳动部门应当向人民调解调处指导中心出具《委托调解函》、《工伤事故认定书》,并移交案件主要材料复印件。

5、与医疗事故赔偿行政调解衔接。

医疗事件经卫生部门认定事实清晰,不存在程序或实体错误,但医患双方对事件认识存在争议,患者或家属提出赔偿给付要求,并拒绝通过司法程序认定责任的情况下,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协商解决纷争,卫生部门可指引当事人填写《委托调解确认书》,委托县人民调解调处指导中心调解,并向县人民调解调处指导中心出具《委托调解函》及移交案件主要材料复印件。

6、与其他行政调解衔接。

其他行政机关调处职能范围内的民事纠纷,经认真调解当事人仍存有异议,同时各方均愿意接受人民调解的,该行政机关可向县人民调解调处指导中心出具《委托调解函》及移交主要材料复印件,经人民调解调处指导中心审核符合人民调解范围的,受理委托调解。

7、上述各类文书由公、检、法、司按职责范围完善具有可操作性的文样本,使三大调解实现无缝对接。

第六章 效力衔接

第二十一条 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在法律效力上衔接如下:

(一)经人民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具有债权内容的调解协议,经过公证依法具有强制执行力,债务人拒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当事人持已经生效的人民调解协议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经审查符合民事诉讼法第十七章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三)经人民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的,县法院应及时进行审查,如人民调解协议不存在可变更、可撤销或无效情形的,县法院应及时出具民事调解书。

(四)县法院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应当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

(五)公安交警部门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交通事故、民事纠纷引发的赔偿案件,负有协助取证、调解的责任。

(六)经人民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当事人申请置换劳动仲裁调解书的,劳动仲裁机构应依法进行审查、置换。

(七)劳动部门对调解不成的案件、对已签订调解协议,但当事人不执行,要求仲裁的案件应当优先立案、优先审理。

第七章 工作制度

第二十二条 人民调解工作必须遵守以下工作制度

1、人民调解工作要始终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和“平等自愿,合理合法,不限制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基本原则;

2、受理调解纠纷应当进行登记;

3、调解纠纷前,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人民调解的性质、效力、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4、除涉及当事人隐私、商业秘密或当事人表示反对公开调解的纠纷外,调解纠纷可以公开进行;

5、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或者当事人要求制作书面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6、调解纠纷一般在一个月内调结;

7、对已调解的较复杂的民间纠纷,要定期回访,做好记录,归档卷宗。

8、在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各行业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首席调解员,颁发首席调解员证。

9、公检法司即“三官两员” 实行包乡抓村,乡干部实行包村抓社,村两委班子实行包社抓户制度。

10、实行人民调解员指导制度。县法院指派1名审判、调解经验丰富的法官,实行人民调解员指导制度。县法院指派1名审判、调解经验丰富的法官,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指派1名仲裁经验丰富的仲裁员,分别担任县人民调解调处指导中心的人民调解指导员,负责与县人民调解调处指导中心的日常联系和业务培训指导工作。

11、“三调联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县司法局与各职责部门每季度定期召开“三调联动”工作会议,总结分析“三调联动”衔接工作开展情况,查找不足,完善工作机制,细化衔接制度。

第八章 考核考评机制

第二十三条 把人民调解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范围,严格目标考核,兑现奖惩。注重考核结果的运用,对调解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因组织不力、保障不到位,导致调解工作无法正常开展的,严肃通报批评、督促整改;对因排查调解不力而导致矛盾激化、发生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群体性事件的单位和个人,严格实行责任倒查,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县司法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四篇:中共太原市迎泽区第四次代表大会胜利召开

中共太原市迎泽区第四次代表大会胜利召开

6月9日,中国共产党太原市迎泽区第四次代表大会隆重召开。会议回顾了迎泽区在过去的五年里所取得的成就和经验,确定了“十二五”期间率先转型跨越的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市委常委、区委书记邹天敬代表中共太原市迎泽区第三届委员会向大会作工作报告。

报告指出,作为省城的中心城区,经过“十一五”的积淀,迎泽区经济持续迅速增长的基础更为坚实,积蓄的发展势能正在持续释放,特别是经过大规模高品质的道路改造和整治,城市承载力、品位大幅提升,教育、医疗卫生、就业及社会保障等社会事业水平全面提高,中心城区示范效应不断强化。在新的发展起点上,迎泽区的发展定位是:建设一流省会城市示范区、服务业转型跨越发展先行区、城乡一体化建设引领区。

按照以上发展定位,全区将紧紧围绕我市建成一流省会城市,努力成为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区域性现代化大都市的发展大局,以 “中心商务区、历史文化区、休闲旅游区”为总体目标,全面提升党领导发展的能力,全面推进区域经济转型跨越,抢抓机遇,赶超一流,加快建设示范区、先行区、引领区,以一流的经济实力、城市宜居环境、社会事业水准、民生保障水平、精神文化氛围、安全稳定环境,展示一流省会城市示范区新形象。邹天敬强调,实现上述目标的时间表是:一年强基础,两年大变样,五年创一流。树立这样一个新高度,既面临机遇,更面临挑战。要把握“一流+特色”的工作主基调,强化率先引领的意识和敢为人先的精神,抓住重点,实施突破,带动全局。今后五年,是区域发展重新站位的非常时期,也是“弯道超车”的最佳时期。只要准确把握形势,以大步赶超的魄力,勇敢迎接挑战,凝心聚力发展,就一定能够再创新阶段的新辉煌。大会还听取和审议了中共太原市迎泽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报告,选举产生了中共太原市迎泽区第四届委员会、中共太原市迎泽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出席太原市第十次党代会的代表。6月10日,中国共产党太原市迎泽区第四次代表大会圆满完成各项议程胜利闭幕。在随后召开的中国共产党太原市迎泽区第四届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上,选举产生了新一届迎泽区委领导班子,选举邹天敬同志为迎泽区委书记。

第五篇:人民法院调解工作总结

****县人民法院调解工作总结

近年来,为最大限度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县法院始终把民事调解工作作为化解矛盾纠纷、减少涉诉信访的重要举措,不断提高调解意识,讲究调解艺术,丰富调解手段,逐渐摸索出了一套调解工作经验,有力地指导了民事诉讼。今年来,共受理民事案件637,审结627件,调解、撤诉475件,调撤率达到了75.8%。

一、树立理念,提高调解意识

民事调解作为一种民事审判结案方式,在国内素有“优良传统”的美誉,在国外则被誉为“东方经验”。基于此,我院把牢固树立社会主义司法理念,提高全体干警调解意识作为重点抓在手上。一是强化调解优先意识。一年来,我院始终把全程调解、优先调解贯穿在民事审判工作的各个环节,坚持立案时、开庭前、开庭中、判决前均进行调解工作,达到了不放过任何一个调解机会的目的。二是强化以人为本意识。要求全院干警都要坚定司法立场,把群众观点贯穿于各项工作中,把维护群众利益作为司法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从而做到了廉洁勤政、主动服务,减少了诉讼的冷漠和生硬,为审判工作注入了更多的人文关怀。三是强化维护稳定意识。在人民内部矛盾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的新形势下,我院把促进社会和谐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积极探索案件调解的新思路和新方法,把调解作为结案的主要方式,从而充分发挥了案件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和谐中的积极作用。四是强化有机结合意识。我院不断加强民事调解 1

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的联系,积极推进人民调解、诉讼调解和行政调解“三位一体”的调解机制的建立。同时,正确处理调解与判决的关系,未发生久调不决的问题。对于当事人不愿意调解、虽愿调解但双方要求差距过大的案件,全部及时做出了判决,未发生超审限案件。

二、合法规范,把握调解原则

近年来,我院的调解工作严格贯彻了“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方针,产结合工作实际确立了“合法、公开、效率、规范”的“调解四原则”,对指导调解工作规范利进行发挥了积极作用。一是正确把合法原则。我院坚持诉讼调解的过程以及在法官主持下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内容,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做到了不违背社会公德,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也未出现强迫当事人调解的问题。二是正确把握公开原则。即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都做到公开调解;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调解的,可以不公开调解。三是正确把握效率原则。我院坚持以及时、便捷的方法开展调解工作,明确规定以调解为名而拖拉办案的法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有效地防止了调解效率低下的问题。今年来,我院调解的案件,80%以上均在两个月内结案,有效地提高了办案效率。同时,对于当事人不愿意调解、不适合调解的案件以及经调解不成的案件,都能够及时做裁判,防止了因久调不决而造成案件审限过长的问题,最大限度地减轻了当事人诉累,节省了审判资源。四是正确把握规范原则。在调解过程中,办案法官坚持仪态庄重,着装规范,使用 2

“法言法语”,没有出现行为和语言失范问题,树立了人民法官的良好形象。在制作调解书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规范来进行制作,防止了调解书失范。近年来,我院正确把握“调解四原则”,调解工作做到了合法规范,没有发生违法调解、强迫调解问题,没有出现超审限案件,也没有出现调解书不规范的问题,更没有发生因调解工作而出现的信访上访案件。

三、建立机制,拓宽调解渠道

为抓好民事案件调解工作,我院建立健全了调解工作管理机制,努力营造“大调解”的工作氛围,并通过运用社会资源,不断拓宽渠道。一是领导重视,成立了调解工作领导机构。成立了以院长为组长,以主管副院长为副组长,各审判庭庭长为成员的调解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全院的案件调解工作。落实了分级负责制,层层抓落实。特别是明确要求各法庭的庭长,在亲自办案的同时,还要具体指导本庭的调解工作,从而逐步营造了“全员调解”的良好氛围。二是奖优罚劣,把调解工作作为考核内容。把案件调解率作为一项重要的考核目标,列入规范化管理考核缺席,明确规定达不到既定标准的庭和人员予以扣分处理同时,还对年终调解率高的庭予以表彰并给予物质奖励,从而产生了良好的导向作用,大大提高了干警调解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今年,我院民事业务庭中,有五个业务庭的调解率超过了75%。三是交流经验,组织从事民事审判的同志谈自己调解工作的经验和体会。并以在院工作简报上刊登调解经验、介绍个案的调解方法等方式,宣传调解典型,开拓调解思路,从而开辟了一条总结交流调解经验的有 3

效途径,使全院干警的调解水平普遍提高。四是构建网络,充分利用社会资源。为强化调解效果,通过培训人民调解员、召开调解工作会议、选任调解助理员等方式,逐步构建起一套协助调解网络。一年来,我院基层人民法庭为辖区的人民调解员进行了1场次系统培训,有力地增强了人民调解员的法律意识,提高了调解水平。组织召开了1次全县高规格的司法调解确认工作会议,召开民事调解联席会议1次,化解群体性纠纷15起。近年来,通过人民调解员的努力,先后解决诉前矛盾纠纷200余起,有力地减轻了法律工作压力,促进了社会和谐。

四、创新方法,丰富调解手段

在近年来的审判实践中,县法院逐步完善并推行了抢抓关键法、利益平衡法、辩法析理法、案例诱导法、借力使力法、组织助力法、冷却处理法和温情感化法共八种调解方法。在具体调解工作中,我院坚持灵活运用这些方法,将这些方法巧妙有机地结合到一起。一是抓住关键找准点。对于一些争议标的不大而案情却相对复杂的案件,并不固守查清事实这一教条,而是本着利益平衡的原则,在尽量查清案情的同时,寻找双方当事人的实体利益平衡点,围绕这个平衡点进行调解,取得了较好效果。二是辩法析理善诱导。在民事调解过程中,根据双方当事人争议焦点,理出头绪,讲明法律,说清道理,通过及时耐心的启发疏导和说服教育以及相关案例,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如民一庭审理的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剑拔弩张,情绪激动,矛盾随时可能激化。对此,办案人员分头到原被告家中,在指出双方均有过错并做其思想工作的同时,向双方讲述了一起因琐 4

事互殴,打人者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刑五年而被害人致残的案例,教育双方摒弃前嫌。最终通过引导和说服教育,双方当事人互相道歉,握手言和。三是借力使力巧开锁。一件案件到了法院,双方当事人都托人的为数不少。对此,我院借助双方“说情人”,利用他们来开当事人的“思想锁”,为案件调解创造有利条件。同时,积极请基层组织、人民调解员或人民陪审员来协助调解,并针对当事人比较相信代理人、律师的特点,通过代理人和律师协助法院做当事人的工作,促成调解等方法,取得了较好效果。四是冷热有别重感化。针对不同案件的特点,准确把握调解时机,分别适用“冷处理”、“热处理”、“温处理”等不同方法。所谓“冷处理”,主要是对于打架导致的人身伤害等当事人情绪比较激动或矛盾较为激化的案件,不急于调解,而是先放一段时间,使当事人的情绪“凉”下来,从而使当事人能够冷静下来,正确分析形势,从而愿意接受调解。所谓“热处理”,就是在当事人已有调解意愿,但还拿不定主意的时候,趁热打铁,不失时机地摆事实、讲道理,进行“热调解”。“温处理”,主要是指在与当事人接触进行调解的时候,要出以真心、付出真情,让当事人相信办案人员是他的贴心人,会为他主持公道,从而愿意讲出真实的想法,愿意接受法官提出的调解意见。

五、加强协调,正确处理“三个关系”

在办案中,坚持正确处理好“三个关系”确保调解工作取得最佳成效。一是处理好审判各个环节的关系。在立案、送达、审理、执行等各个环节,都要建立起密切的衔接关系,使立案庭、审判庭、执行 5

局等各部门分工不分家,相互配合,相互鉴定,共同做好调解工作,并努力提高调解案件的即时履行。今年以来,立案庭在正式审理前进行调解而结案的案件21件,并通过立案庭工作息诉18起。而在调解协调达成后,即时履行率达到了80%以上,有效地减轻了执行工作的压力。二是正确处理调解与判决的关系。调解和判决都是法定的结案方式,发挥着各自的作用。我院坚持不走极端主义路线,做到既不无限夸大调解的作用,在办案过程中片面追求调解率,甚至导致办案效率低下案件久拖不决,又做到不将诉讼调解制度视为可有可无,不在庭审中走过场,坚持用最有利于维护当事人权益,最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的方式来结案。三是正确处理法律规定与调解实际的关系。在审判实践中,在坚持依法办案的基础上,正确处理法律规定与当地的风谷习惯之间的关系。只有双方当事人自愿,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尊重当地风谷习惯以及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确认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合法有效,进一步提高了调解率。

六、政策倾斜,支持调解工作

针对调解相对判决需要耗费较多的时间、精力和财力的实际,我院实行了政策倾斜,大力支持调解工作。一是人员全理配臵。选调了一批年富力强,有经验、素质高、善调解的审判人员充实到人民法庭,使人民群众更加相信法庭从而愿意调解。二是加强后勤保障。去年以来,新建了两个人民法庭,并对其他人民法庭进行了修缮,为所有法庭配齐了警车、电话、微机等办公设备,并于今年上调了人民法庭的办案经费,为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有力的后勤保障。

一年来,县法院的调解工作,在化解矛盾,解决纠纷,便利当事人进行诉讼等方面起到了重大的作用,使法院的各项工作走上了良性循环的发展轨道,出现了“三降四升”的良好局面,案件发改率、信访案件发生率、当事人申诉率都较往年有较大幅度下降,而案件质量、办案效率、案件执结案、社会满意度都有所上升,从而有效地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树立了人民法院的良好形象。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诉讼调解调查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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