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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接待管理细则
编辑:雾凇晨曦 识别码:21-530300 12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6-18 04:29:22 来源:网络

第一篇:公务接待管理细则

精神病医院公务接待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医院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院公务接待行为。接待范围包括:来院检查工作的各级领导、被邀来院讲学授课的专家学者、来院参观考察的外地医疗单位、经领导批准需要接待的来宾。

第三条 医院公务接待应当执行中央、省、市有关规定,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和对口接待的原则。

第二章 接待管理

第四条 医院公务接待是因医院工作而必要的对外接待,由院办公室统一管理,院长审批。

第五条 规范接待程序。科室负责人申报→院长审批→院办安排就餐。第六条 建立公务接待清单制度。如实反映接待对象、公务活动、接待费用等情况。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科室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经分管领导和院长审签后,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之一并接受审计。接待清单应当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公务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明细。

第七条 建立公务对口接待制度。一般情况由院办负责接待,其他专 1

项检查等由相关职能科室负责接待。

第八条 建立公务接待信息公开制度。院办应当会同财务科公开医院接待制度规定、标准、经费开支、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有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第三章 接待标准

第九条 医院公务接待执行上级规定的接待标准:接待餐45元/人,工作误餐25元/人。

第十条 来客就餐采用工作餐和招待餐两种形式,上级领导、来院指导工作的专家、其他政府只能部门领导及参检工作人员等,工作需要,经院长批准,可安排接待餐,一般业务往来由分管领导批准安排工作餐。就餐遵循节俭原则,原则上在医院选择清洁卫生、价格低廉的定点饭店就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一条 在公务活动中,确因工作需要为接待对象安排车辆的,应当做到轻车简从,集中统一乘车,严格控制随行车辆数。

第四章 经费控制

第十二条 公务接待经费实行预算管理,财务科核定接待经费,严格预算执行,实行总额控制。

第十三条 接待费用由财务科按规定列支,并按规定严格履行相关审 2

批、签字手续。

第十四条 公务接待实行一事一结制度。每次公务接待活动结束后,应当按规定及时结算。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原始票据和接待清单。“二单”不齐全或者内容不一致的,财务科不得报销。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简化公务接待形式,不得在车站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职工迎送。

第十七条 公务接待中严禁下列行为:

(一)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公款旅游;

(二)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三)接受超标准接待和高消费娱乐活动;

(四)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

(五)在接待费中列支应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

(六)以举办会议、培训等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

(七)向其他单位和村室转嫁接待费用;

(八)以任何名义赠送或者接受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九)上下级之间、部门之间借接待等名义用公款相互吃请;

(十)其他与中央、省、市相违背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各科室应按照本办法做好接待工作,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医院办公室 2015年3月20日

第二篇:公务接待管理

海勃湾区中医院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医院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党政机关国内公务外出和公务接待监督管理办法》、《乌海市公务接待暂行办法》、《海勃湾区本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以及海勃湾区委、区政府下发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院公务接待行为。接待范围包括:来院检查工作的各级领导、商谈与医院业务发展有关事宜的来宾、来院参观考察的外地医疗单位、经领导批准需要接待的来宾。

第三条 医院公务接待应当执行中央、自治区、市、区有关规定,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和对口接待的原则。

第二章 加强公务外出管理

第四条 严格公务外出审批。公务外出必须严格履行报批程序,不得组织和安排没有明确目的、没有实质性工作任务的学习、考察、培训活动。单位“一把手”离开市区须经分管副区长、区卫计局局长批准,报政府办、区纪检组、区卫计局办公室备案;院内副职及中层骨干离开市区须经院长批准,分管副区长、区卫计局局长批准,报政府办、区纪检组、区卫计局办公室备案。

一般工作人员外出学习、培训文件应以院办公室收到的正式收文为主。个人不得私自联系培训,不得私自接收非卫生行政部门的邀请函、邀请信。未经院办公室接收的学习、培训文件均不准参加。医院工作人员收到外出学习文件、通知后应向医务科申请外出培训学习。由科主任、医务科、分管院长、院长批准后,方可外出参加会议、学习。外出参会前应向劳动部门申报外出时间、地点、回归时间。

第五条 实行公函制度。公务外出确需接待单位接待的,由院办公室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时间、行程、人数和人员身份。

第六条 依规乘坐交通工具。公务外出人员城市间交通可以乘坐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轮船三等舱、飞机经济舱,并凭据报销。未依规乘坐交通工具的,超出部分由个人自理。如遇特别紧急情况,无法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须报分管领导或院长批准。

公务外出人员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补助标准每人每天80元,自带公务交通工具(公车),不予补助市内交通费。自带公务交通工具(私车),凭相等里程的车票报销,不报销油票和过桥过路费。

第七条 严格按规定食宿。工作人员到自治区外出差,执行财政部公布的分地区、分级别住宿费限额标准。自治区内出差,一般工作人员按320元/天的标准限额执行,住宿费回本单位凭发票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自治区以外的会议按照相关住宿标准予以报销。

公务外出办事人员伙食补助费,自治区外出差执行财政部公布的分地区伙食补助费标准;自治区内、外出差办事,每人每天补助标准100元,超出伙食补助费标准的部分由个人自理。会议以及短期学习培训期内因会务费已安排食宿,不另补助餐费;参加短期培训一个月以上(含一个月)按进修人员学习标准规定报销。

(备注)差旅报销流程:

1、携带差旅交通票据、住宿票据、会议培训费用票据;

2、携带海勃湾区中医院外出培训学习申请表;

3、携带外出培训、学习会议邀请函或文件;

4、向财务科申请报销,填写报销申请单。

5、医务科、办公室审核海勃湾区中医院外出培训学习申请表以及进修文件。

6、纪检委员审核差旅费用中全部交通票据及费用票据。

7、审核合格后方可进行报销。

8、财务科负责审核票据是否合规。

9、以上审核无误后方可签字报销。

第三章 规范公务接待行为

第八条 严格公务接待范围。凡不属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公务活动,如医院工作人员的休假,探亲,旅游等或个人接待活动,一律不得纳入医院公务接待范围。

第九条 规范公务接待审批。公务接待由办公室审批,审定接待标准,接待人数。原则上从严从紧管控,按相关要求安排。

(备注)公务接待流程:

1、经科室主任及分管院长同意后向办公室申请公务接待,填写公务接待审批单说明接待理由、接待人数、接待级别。2.办公室进行公务接待备案,并根据公务接待标准计算公务接待支出上限。

第十条 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如实填写接待清单,由分管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接待公务活动来院人员,接待清单要与派出单位公函相一致,一起作为财务报销凭据。

第四章 严格公务接待支出标准

第十一条 医院公务接待执行自治区、市、区规定的接待标准。

第十二条 来客就餐采用工作餐和招待餐两种形式,上级领导、来院指导工作的专家等,经院长批准,可安排接待餐,其余人员由分管领导批准安排工作餐。就餐遵循节俭原则,原则上在医院食堂或医院定点饭店就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工作日午餐不准饮酒。实行对口接待原则:上下级单位之间、同级兄弟单位之间、异地同级医疗单位之间开展公务活动,必须由本单位对口职能部门接待陪同。

第十三条 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有关规定,在定点饭店安排,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每间房间不超过320元,尽量按协议价格执行。

第十四条 在公务活动中,确因工作需要为接待对象安排车辆的,应当做到轻车简从,集中统一乘车,严格控制随行车辆数。

第五章 严格控制误餐补助制度

第十五条 医院误餐补助制度严格执行海勃湾区工作餐标准,医院参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内财行[2014]1612号文件第14条,医院按照每人每天50元标准补助(如实际花费费用低于50元每天按照实际发生费用予以补助报销,如实际花费费用高于每人50元每天标准的,按照每人50元每天标准予以补助)。

第十六条 就餐遵循节俭原则,原则上在医院食堂或医院定点饭店就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严格控制就餐人数,与加班工作无关人员不得参加工作餐。

(备注):误餐或工作餐申请流程:

1、工作时间延长需经科室主任和分管院长同意后执行加班误餐管理办法。

2、需向办公室申报加班时间、加班事由、加班人数后方可申请误餐补助。

3、办公室对加班申请予以备案登记。

4、财务科需取得院办公室加班登记表后予以发放或报销误餐补助。未经院办公室登记备案的加班误餐,均不予补助、报销。

第五章 经费控制

第十七条 医院工作人员外出学习严格按照医院预算规定,不得超过预算。自治区内学习由分管院长审批把关,科教科备案,自治区外学习由院长审批,科教科备案。任何人不得参加没有实质内容的学习班,培训班;不得以参加学习班,培训班为名变相旅游,纪检要建立日常监督机制,如发现弄虚作假者,费用自理,并扣除当月绩效,情节严重的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公务接待经费实行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严格执行预算,实行总额控制。财务单独列示,并按预算公开要求做好相应公开工作。

第十九条 接待费用由办公室按规定列支,并按规定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签字手续。

第二十条 公务接待实行一事一结制度。每次公务接待活动结束后,应当按规定及时结算。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原始票据和接待清单、接待审批表,审核工作由纪检委员负责。“三单”不齐全或者内容不一致的,财务科不得报销。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务接待中严禁下列行为:

(一)没有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活动;

(二)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公款旅游;

(三)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四)接受超标准接待和高消费娱乐活动;

(五)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

(六)在接待费中列支应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

(七)以举办会议、培训等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

(八)向其他单位和企业转嫁接待费用;

(九)以任何名义赠送或者接受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十)上下级之间、部门之间借接待等名义用公款相互吃请;

(十一)其他与中央、自治区、市相违背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纪检加强对公务接待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接待规章制度制定、标准执行、经费管理使用、信息公开、内部接待场所管理使用等情况。同时,建立公务接待内部审计制度,对“三单”是否齐备及接待经费使用等情况进行内部审计。

第三篇:公务接待管理

公务接待管理

(一)公务接待基本原则

1、局机关公务接待工作由财务股统一安排;

2、实行定点接待制度,由财务股确定定点饭店,原则上不得在定点宾馆、饭店以外安排公务接待活动(特殊情况例外);

3、严格审批制度,严格接待标准,按规定控制陪餐人数;

4、实行烟酒自备制度,财务股统一负责烟酒采购、领用登记工作。

(二)公务接待范围

1、区级以上领导(含区级)及上级主管部门领导、科室领导来我局检查、指导工作;

2、局领导邀请或来访的重要客人;

3、外地环卫部门(单位)来我局交流、考察等公务活动;

(三)公务接待程序

1、来客接待,经办人要填写“公务接待申请单”,由财务管理股股长审核后,报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批准;

2、经批准后,由财务管理股按审批标准到定点饭店安排接待;

3、财务管理股股长或分管领导不在单位时,须电话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财务管理股股长指定人员代作安排;

4、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定点饭店以外接待的,要报主要领导批准后,由办公室统一安排。

(四)公务接待的标准

1、结合单位工作需要,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市级领导带队的报区政府安排接待,接待费控制在1500元之内;区级领导带队的安排在我区中档酒店接待,接待费用控制在1000元之内;科级带队的在一般酒店接待,接待费用控制在800元以内,以上标准不含烟、酒;

2、陪餐人数原则上不超过来客人数;

3、超出接待标准,超出陪餐人数,以及未经批准安排接待就餐的,其费用由经办人员自行负责。

(五)接待经费的结算

定点单位的接待由财务管理股股长统一负责签单,接待费用由财务管理股按月报单位主要领导审批结算。

第四篇: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为了进一步规范机关公务接待工作,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按照市委相关要求,根据《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接待原则

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科学安排,热情简朴接待。

二、接待对象

因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来访的国家工作人员。不得接待因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来访的国家工作人员和个人。

三、接待程序

办公室按照接待对象公函,填写接待审批单,由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局领导审批,公务活动结束后,办公室如实填写接待清单,三个工作日内核报。

四、接待标准

不在高速路出站口、火车站、高客站等组织迎送活动,不张贴悬挂横幅。

以有利于公务活动开展的原则安排活动场所、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出行活动安排集中乘车,不组织旅游和与公务

活动无关的参观,不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

一般接待对象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安排一次工作餐。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工作餐不提供香烟和高档酒,以本地酒水为主,每桌费用人均不得超过100元,不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接待住宿一律在安康宾馆安排标准间,执行协议价格。不以任何名义赠送现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五、经费管理

接待经费纳入预算管理,按要求完善接待经费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

不在接待费中列支应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不得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不得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不得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不得借公务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接待费报销凭证要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接待清单齐全。

六、信息公开

按相关规定要求公开接待制度规定、标准、经费支出、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有关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定期汇总接待情况,报相关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对接待事项的审计监察。

第五篇: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推荐]

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一、接待范围

1、来院检查工作的各级领导。

2、联系业务、转送病人的乡镇卫生院同行。

3、被邀请来院讲学授课的专家学者。

4、商谈与医院业务发展有关事宜的来宾。

5、来院考察的外地医疗单位。

6、抢修仪器、设备的院外技术人员。

二、接待原则

1、院办为医院公务接待管理的职能部门,负有接待管理,监督职能。

2、严禁私客公待,接待时必须厉行节约。

3、陪客原则实行对等接待,陪客人数一般不超过客方人数。

4、无客餐通知单,未经院长批准的院内外就餐费用由联系人负担。

5、来院抢修、维修设备的院外工程技术人员原则上安排工作餐,设备仪器属业务科室就餐的费用由所在科室支出,属公共部分的由医院列支。

6、院办要加强控制,严格把关,科室负责人要大力支持配合,严格按“医院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执行。

三、接待标准

1、住宿:来宾住宿由院办根据来宾职级及需求安排,院办根据来宾人数提前与宾馆联系订房,协助办理入住手续。

2、就餐:全院统一招待标准一般情况下严格控制在30元/人(包括烟酒),院外人员工作餐,每人每餐10元,免陪,在院职工加班餐,每人每餐5元。特殊情况需请示院长批准。

3、地点:来宾一律在院内食堂就餐(含制剂室),如有特殊情况(院内食堂客满等)需在外就餐,必须经院长批准,否则费用自理。?

4、接待用酒水、饮料、水果、香烟等除特殊安排,一般香烟档次控制为18-20元/包;酒水档次为30-40元/瓶。

三、接待程序

1、内部食堂就餐程序

科室负责人申报→院办填写客餐通知单→分管院领导审批→院办安排就餐。

2、院外就餐程序:科室负责人申报→院长审批→院办安排就餐。

3、科室加班餐原则上由科室申报,院办以餐票的形式核发。

四、餐费审核

1、内部食堂凭就餐通知单和就餐明细单交院办审核无误后报院长审批,审计科按费用的总额的97%予以审核结算,由财务科支付。

2、在院外就餐因特殊

院外就餐的宾馆凭就餐明细单和院办、审计、院长审签单到财务科结算。

车辆使用的管理规定

一、车辆的分工和使用范围

1、小轿车、面包车属公务用车由院办统一调度使用。

2、救护车:救护车固定在急诊科值班,负责120出诊,接送分院病人到院本部做辅助检查,运送分院所需物品。

二、车辆管理

1、车辆的管理原则上由院办统一协调、调度,但值守120班和负责分院工作的救护车纳入急诊科管理,由主任、护士长直接负责,确保急救用车,任何领导和干部职工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动用,不出车时车辆应停放在医院车库内。2、120值班车辆,主班必须保证24小时在急诊科待命,付班在司机班待命,主班出诊时,付班立即到急诊室顶替主班,主付班都出诊时,其它司机必须服从总值班调度,迅速到岗。

三、用车规定

1、小轿车原则上保证领导用车,其它公务用车必须事先与院办联系,由院办根据时间先后,按先急后缓的原则予以安排。

2、司机及本院职工不得私自用车,未经院办及院领导同意私自出车者,对用车当事人及司机分别处以100-200元罚款,因私自出车发生的纠纷及车辆损坏,后果由用车者和司机共负。

四、出车要求

1、司机要认真学习交通法规,自觉遵守交通规则,努力钻研专业知识,不断提高业务素质,严禁酒后驾车和疲劳驾驶。

2、车辆不得超员,禁运危险品。

3、司机出车时无特殊情况,不得随意更改行车路线和地点。

4、若有紧急任务,司机3分钟内不接机,不复机,导致工作延误,罚款50元,扣除当月安全奖。

5、司机要爱护车辆,做好日常维修,保养清洁工作,保持车况良好,出车迅速,行驶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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