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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合同格式
编辑:烟雨迷离 识别码:21-881815 12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1-22 00:42:45 来源:网络

第一篇:法律顾问合同格式

律师事务所专用文书

编号:[ ]第 号

法 律 顾 问

法律顾问合同格式服 务 合 同 书

(企业用)

聘用单位:

受聘机构:黑龙江 律师事务所

年 月 日

大庆市律师协会监制

律师事务所专用文书

甲方:

乙方:黑龙江 律师事务所

甲乙双方已相互介绍了涉及本合同主要内容的相关情况,并在自愿平等和相互信任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服务事项

根据甲方委托,乙方的顾问服务事项包括:

(一)为甲方的经营决策提供法律依据和意见及根据甲方委托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根据甲方的经营性质或范围提供某一专项法律服务;

(三)接受甲方委托,代理甲方对外谈判、签约;

(四)为甲方审查或起草各类合同、法律文书;

(五)作为甲方代理人以诉讼、仲裁或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事务。

第二条 服务事项执行

(一)乙方实行专业化分工,团队服务方式,由 律师担任甲方主办律师,律师担任协办律师,具体执行第一条约定的事务,在本协议确定的法律服务范围内,甲方将就相关法律问题及时与乙方顾问律师进行沟通,以便律师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服务。

(二)乙方应根据甲方的合理指示,依法尽职尽责执行事务,维护甲方的利益。为发挥团队优势,保证服务效率与服务质量,经甲方同意,乙方可根据甲方专业法律事务的需要,另行指派相应专业律师提供法律服务。

(三)在纠纷事务中,甲方对乙方的授权权限将由甲方签发的授权委托书决定。乙方在甲方的授权权限内进行代理行为,其法律后果由甲方承受。

(四)经另一方同意或在情况紧急时,任何一方有权将事务法律顾问合同格式

大庆市律师协会监制

律师事务所专用文书 的一部分临时性地委托合格的第三人进行;但在后一种情况下,该方应不迟延向另一方报告。临时性的委托应尽可能地迅速结束。

(五)甲方应为事务的执行提供必要的和不迟延的协助,包括签发必要的法律文件,提供法律服务的工作条件:

(六)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乙方应成为甲方第一条项下顾问服务事项唯一提供者,以保证乙方工作的连续性、完整性。

第三条 费用

(一)甲方选择下列第()种方案向乙方支付费用:

1、统一收费制,甲方每年向乙方支付常规顾问费 元,乙方提供第一条规定的所有法律服务不再另行收费。

2、个案收费制,甲方每年支付乙方常规顾问费 万元,乙方提供第一条第(五)项服务时,甲方将按照《大庆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另行支付代理费。

3、乙方参与处理重大、疑难、复杂的非诉讼案件,甲方需另行支付费用,具体由甲、乙双方按照《大庆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商定。

(二)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前款中的费用仅指律师费用,不包括下列应由甲方承担的费用:

1、办案费用,将包括乙方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所支出的差旅费、通讯费、交通费、取证费用或其他与前述费用在性质上相同或相似的所有费用或支出;

2、第三方费用,将包括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由司法部门、行政机关、其他专业机构或任何第三方收取的费用、行政规费、专业费用或其他与前述费用在性质上相同或相似的所有费用或支出。

第四条 费用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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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专用文书

第三条第(一)项约定的年度常规顾问费在合同签订后的三日内给付。如采用个案收费制,当年发生的诉讼或仲裁案件、非诉处理案件的代理费用在该年度的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结清。

第五条 相互报告

(一)甲方应尽其所能,向乙方提供与咨询或纠纷事务相关的所有证据或相关资料的复印件,并尽力确保其真实、准确、完整。

(二)乙方应不迟延地向甲方报告纠纷事务的最新进展,并提供专业意见供甲方参考。

(三)在任何一方采取对纠纷事务构成实质性影响的行动前,应提前合理的时间告知另一方。

(四)任何一方均有权不定时地要求另一方提供关于纠纷事务的口头或书面报告。

第六条 保密

任何一方因本协议的履行而知悉或取得的另一方的资料和信息,应视作另一方的商业秘密,除非法律要求或事先取得另一方的书面许可,不得将其披露给任何第三方,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用途。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合同签订后,甲方单方解除合同的,应向乙方支付常规顾问费的50%,履行期限过半的,按照整个履行期收取常规顾问费用,已代理的案件即使实行统一收费制亦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计收;

(二)合同签订后,甲方将其案件交与乙方以外第三人承办的,除非实行统一收费制,甲方应按照案件收费额(以本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为依据)的5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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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专用文书

双方因本合同履行发生的任何争议,应尽量先以协商方式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完整性

本合同构成双方迄今为止唯一的全部的协议,并替代双方此前达成的任何书面的或口头的约定。

第十条 其他约定

(一)本合同履行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本合同到期前,双方欲续约的,应提前两个星期签订新合同。合同到期后,双方没有签订新合同,但甲方继续要求乙方服务的,乙方没有拒绝的,视为双方同意继续履行本合同。

(二)本合同签订时,甲、乙双方对以上条款已进行充分协商,甲方已知悉全部内容并充分了解可能存在之所有风险,在此基础上,甲方仍同意与乙方建立合同关系。

(三)甲方已知悉乙方的收费标准并同意作为本合同的必要组成部分,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四)对本合同任何修改或补充,均应以书面形式为之。

(五)本协议于签署之日生效,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签署代表:

乙方:黑龙江 律师事务所(公章)

签署代表: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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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法律顾问合同

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甲方:

乙方:

甲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特聘请乙方的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1、2、乙方接受甲方的聘请,指派 徐俊 律师担任甲方常年法律顾问。乙方律师为甲方处理法律咨询合同审核,起草相应法律文书等非诉事

项,如办理相关诉讼等,合同另定,费用另收。

3、为提高工作效率,乙方工作以甲方通知为准,乙方律师除出差,病假

等原因外必须及时为甲方提供帮助,若乙方律师因特殊原因无法及时为甲方提供帮助而急需提供帮助的,主任得指定其他律师提供帮助。

4、乙方律师在提供帮助时遇到利益冲突的情况,乙方必需采取措施,以

确保乙方律师尽职尽责为甲方服务。

5、甲方应为乙方律师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指定一名联络员协助乙方

律师工作,乙方律师为甲方工作的差旅费由甲方给予报销,乙方律师出市工作的交通工具由甲方提供。

6、按照苏价费(202_)378号:关于调整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的规

定,甲方向乙方交纳常年法律顾问费10000元整,于签订本合同的当月支付,如超过一个月不支付的,本合同视为不生效。

7、本合同为常年合同,自202_年10月1日生效,其中一方要求解除合同,必须在三个月前书面通知对方,三个月期满合同即告终止。

8、甲方: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篇:法律顾问合同

法律顾问合同

甲方:

乙方:

甲方与乙方通过协商,自愿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聘请乙方为其法律顾问。

二、法律顾问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三、乙方顾问职责为:诉讼案件的代理、协商及涉及法律的非诉事务的处理。

四、诉讼案件产生的费用和出差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五、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所顾问案件的真实材料和真实信息。因不真实的材料和不真实的信息导致的后果,乙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六、法律顾问费为元,预付元。下余法律顾问费用在法律顾问合同生效。

七、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及特殊情况,甲乙双方另行协商。

八、本合同签字生效。合同文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

电话:电话:

年月日年月日

第四篇:法律顾问合同样本

甲方(聘请方):

乙方(受聘方):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

签订日期: XX年 月 日

聘请法律顾问合同

甲方(聘请方):

地 址:

电 话:

传 真:

邮政编码:

联系人:

乙方(受聘方):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

地 址:深圳市福田区福虹路世贸广场a座20层

电 话:0755-83679909(总机)

传 真:0755-8367969

4邮政编码:51803

3联系人:

鉴于:

1、甲方拟委托乙方提供法律顾问服务;

2、乙方同意接受甲方委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双方协商后签订本合同,共同遵照履行:

一、委托事项和期限:

1、甲方委托乙方担任 的法律顾问。

2、委托期限:

本合同的委托期限为 年,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合同期满,如双方同意续签顾问合同,由双方协商后另行签订。

二、法律顾问项目的主要事务:

1、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包括:

a、贵公司有关业务涉及的法律问题;

b、贵公司经营管理涉及的法律问题。

2、草拟、审查、修改法律事务文件,包括:

a、为贵公司草拟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

b、审查、修改贵公司自行起草或由相对方起草的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

c、草拟、审查、修改贵公司要求或提供的其它法律文件。

3、参与经济项目洽商,包括:

a、为贵公司的投资及合作行为之合法性和可行性提供法律意见;

b、作为贵公司法律顾问参与项目谈判、洽商活动;

c、审查相对方的主体资格及合作资格;

d、草拟、审查、修改项目合同、协议、承诺书等有关法律文件。

4、规范日常经营管理活动,包括:

a、协助贵公司建立、完善内部规章制度;

b、审查贵公司自行草拟的内部规章制度;

c、审查贵公司与员工签署的劳动合同;

d、对贵公司员工进行法律教育。

5、根据甲方提交的主题,对甲方相关人员进行法律专业知识培训,或在必要的情形下,组织进行现场答疑;

6、跟进各类合同、协议的履行,包括:

a、在相对方可能或已经出现违约情形时,提醒贵公司予以关注并协助采取必要的防范或应对措施;

b、处理贵公司项目实施及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法律事务。

7、解决经营活动中出现的纠纷,包括:

a、作为贵公司法律代表,为贵公司调解经营活动中出现的纠纷;

b、作为贵公司委托代理人,参与贵公司涉及案件的诉讼、仲裁(含经济仲裁和劳动仲裁)、复议、听证等活动。

8、应公司的要求,就专项事务进行调研,并向公司或相关部门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9、接受甲方委托,担任公司资产收购、股权收购、上市、投融资、招投标等重大项目之专项法律顾问,处理相关法律事务及法律问题;

10、提供公司认为需要的其他法律服务。

三、委托事项的事务执行

1、乙方指派 律师担任总顾问律师为甲方提供法律顾问服务,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变更总顾问律师,不得另行指派其他律师担任总顾问律师为甲方提供法律顾问服务。

2、总顾问律师在承办委托事项时,有权根据委托事项的具体情况,指派本所的其他经办律师承办具体委托事项。

3、总顾问律师在承办委托事项时,有权根据委托事项的具体情况,选聘其他专家或其他所的专业律师承办具体委托事项。

4、总顾问律师在承办涉及香港、澳门、台湾或境外的委托事项时,有权选聘香港、澳门、台湾或境外的律师或其他专业人士完成委托事项。

四、费用:

1、乙方承办委托事项的a类事务时,收取固定律师服务费,乙方承办委托事项中的b类事务时,根据具体的工作难度及工作量收取单项律师服务费。其中,委托事项的a类事务是指: 本合同第二条中的1、2、3、4、5、6项事务 ;委托事项的b类事务是指: 本合同第二条中的7、8、9、10 项事务。

2、乙方承办委托事项的a类事务时,甲方向乙方支付固定律师服务费 人民币 整。甲方应在合同签订后 日内向乙方支付律师服务费的,即人民币 整,甲方应在 年 月 日前支付剩余的人民币 元整律师服务费。

乙方承办委托事项中a类事务的第 三(b)项时,如乙方实际完成的工作内容超过,对于超过 小时的部分,甲方按每小时人民币 的标准增加支付固定律师服务费,甲方应在收到乙方的付费通知后 日内支付增加的固定律师服务费。

3、乙方承办委托事项的b类事务时,由乙方根据委托事项的难度和工作量,并根据律师收费标准与甲方协商确定收取单项律师服务费。如乙方未能就承办b类事务与甲方达成协议,甲方可另行聘请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提供相关服务。

乙方承办委托事项的b类事务,由双方另行签订《委托合同》或由甲方出具委托书。

4、如甲方要求,乙方可指派经办律师常驻甲方指定地点承办具体事务,甲方需与乙方另行协商确定增加支付律师服务费用。

5、除非甲、乙双方另有约定,本合同约定的固定律师服务费和单项律师服务费仅指律师服务费用,不包括应由甲方承担的以下费用:

a、办理委托事项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在深圳市区外所发生的差旅费、住宿费、交通费或其它与前述费用在性质上相同或相似的所有费用或支出;

b、第三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由行政机关、其它机构或第三方合理收取的税、费或其它与前述费用在性质上相同或相似的所有费用或支出。

五、甲方义务:

1、甲方应指定本项目的联系人负责与乙方的经常性联系,甲方所指定联系人的意思表示视为甲方的意思表示。

2、甲方应当全面、真实、完整地提供资料,并保证所提供之资料和事实及所作之陈述并无虚假,如甲方故意隐瞒事实及捏造有关资料和证据,乙方可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3、甲方应按时支付费用,甲方拖欠费用达 时,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4、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办理交办事务所需要的有关资料、文件、情况介绍,需要乙方参加有关会议、研究合同或参加谈判等工作时,甲方应当提早通知,让乙方有充分的时间准备。

六、乙方义务:

1、乙方应当严格遵守律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依法、高效、谨慎地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2、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定期或不定期与甲方有关人员召开例会或临时会议,检讨工作,为本合同目标项目的管理和甲方的经济活动提供意见和建议。

3、对日常合同审核及日常法律咨询工作建立工作跟踪、审核备案制度,并安排相应负责人及时对相关工作进行考核。

4、对于重大及疑难的合同及咨询,均由经办律师提交广和所律师团队集体讨论答复。

5、将建立法律服务工作档案,详细记载提供法律服务的工作过程和具体法律意见。

6、保证所指派的经办律师具有良好专业素质与较为丰富实务经验,能够胜任日常工作。

七、服务的响应:

1、甲方以口头形式提出的一般性法律咨询,乙方应即时回复。

2、甲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一般性法律咨询,乙方一般在二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回复。

3、甲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紧急性法律咨询,乙方一般在八个工作小时内完成并以书面形式回复。

4、合同审查:原则上自甲方提交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乙方提出审查意见,重大、疑难或疑问较多的问题的响应时限由双方另行协商。

5、出具书面法律意见书:一般问题自甲方提供相关资料起二个工作日内,重大、疑难或疑问较多的问题的响应时限由双方另行协商。

6、诉讼、仲裁、行政复议及其它独立的非诉讼项目法律事务:法律及有关部门对办理时限有规定,从其规定办理;如甲方就该项法律事务对乙方有明确要求的,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办理时限。

八、保密:

1、乙方应对因履行本合同而了解到的甲方的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和无关人员透露,并不得自行利用。

2、乙方应妥善保管因委托项目而持有的记录秘密的有关协议书、资料、文件、情况说明、会议纪要、会谈备忘录等资料;

3、乙方还应本着谨慎、负责的态度,采取其它必要、合理的措施,保守其因委托项目而知悉或者持有的秘密。

九、联络和代表:

1、甲方指定的联络方式为: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地址:

代表人:

2、乙方联络方式及帐户为: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地址:

代表人:

开户名称: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

开户银行:农行上步支行

银行帐号:0043 0004 0000 4573、如未经以书面方式变更,甲、乙双方按本合同约定的联络方式履行合同,视为有效履行。

4、如未经以书面方式变更,甲、乙双方所指定代表视为具有甲、乙双方合格授权。

十、其他:

1、本合同的各条款应视作相互独立,任何条款的无效不影响其余条款的有效性,除非该种结果将根本性地破坏本合同的目的,或造成完全不合理的结果。

2、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应由双方以书面形式进行。

3、双方因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争议,由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裁决。

4、本合同一式三份,委托方执一份,受托方执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

代表人:

乙方: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

承办律师:

第五篇:法律顾问合同(模版)

法律顾问合同

聘请方:(以下称甲方)

地址:电话:

传真:邮编:

受聘方:湖北旗开律师事务所(以下称乙方)

地址:武汉市硚口区宝丰路,湖北商务大厦1208室

电话/传真:027-8362371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双方就聘请法律顾问事宜,特订立本合同,以资信守:

第一条 法律顾问的委派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电话:,邮箱)律师担任甲方常年法律顾问,负责处理甲方日常法律事务,甲方指定(电话:,邮箱)协助顾问律师开展法律顾问工作。

第二条 法律顾问的服务范围:

在本合同规定的服务期限内,乙方同意按照甲方的要求,为甲方及所属(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提供如下法律服务:

1、为甲方日常业务提供口头或书面法律咨询意见;

2、对甲方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决策及专项问题进行法律论证、提供法律依据、出具法律意见书;

3、为甲方草拟、审查、修改相关法律事务文书及规章制度;

4、参与甲方重大业务谈判,审查或准备谈判所需的各类法律文件,并根据甲方需要出具相关法律意见;

5、代理甲方参与诉讼、调解、仲裁或行政处罚、听证等司法及行政程序,并准备相关法律文件,提供相关法律意见;

6、应甲方要求为甲方员工进行法律知识培训。

第三条 法律顾问的工作方式:

1、以电话、传真、邮件、信函、现场服务方式解答日常法律咨询;

2、以书面方式就重大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第四条 甲方义务:

1、清晰地向乙方提出委托顾问事项的具体内容、要求以及目的等;

2、及时、详尽地向乙方提供与法律顾问事项有关的全部文件及背景材料,并对所提供全部文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3、积极配合乙方为完成法律顾问事项应进行的相关工作,并根据实际需要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其它便利;

4、及时答复乙方就提供法律顾问事项过程中所遇到的具体问题;

5、按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用。

第五条 乙方义务:

1、积极、负责、及时地按照双方约定办理法律顾问事项,依法切实维护甲方利益。

2、对因完成本协议约定的法律顾问事项而获知的甲方的商业秘密或信息,承担保密义务。未经甲方事先同意,不向任何第三方披露、公开或者为其它目的使用。

3、为甲方提供其法律顾问服务时,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及时口头或书面向其通报承办事项的进展及相关情况。

4、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法律顾问或代理人。

第六条 顾问费用及支付方式:

1、法律顾问费每年元,甲方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5日内付清当法律顾问费。

2、甲方委托乙方律师代理诉讼、调解、仲裁、行政处罚、行政听证等司法及行政程序,或者为甲方项目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或者办理其他复杂的法律事务时,双方另行签订委托合同,甲方按照乙方现行律师收费标准的百分之捌拾支付律师费。

3、为甲方利益从事本合同项下的法律服务时所产生的司法或行政关或其他部门、组织收取费用、异地(武汉市区之外)交通费、差旅费等由甲方承担。

第七条 服务期限:

本协议项下的法律顾问服务期限为:自_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__年___月___日止。

第八条 协议变更与解除:

1、对本协议的任何变更,均需双方协商一致,并另行签订变更协议。

2、甲、乙任何一方需提前解除本合同,应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并征得对方同意后方可解除。合同解除时,双方应当及时办理法律顾问事项的交接,并结清相关费用。如果甲方未及时支付律师费用,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如果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义务,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因甲方原因解除的,甲方本顾问费用不再返还,双方结清其他费用后,合同解除。

因乙方原因解除的,以扣除乙方为履行本协议已垫付相关费用后剩余部分为基数,依据本顾问未满期限占本顾问总期限的比例返还甲方已付顾问费用。

3、无论什么原因解除合同,均不影响已委托专项法律事务的进行,乙方必须以同样的勤勉、注意、谨慎、负责的态度完成委托事项,甲方也需按照约定支付相应律师费用。

第九条联系方式:

本合同所列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为双方共同确认的联系方式,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知对方。

第十条 生效:

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服务期限届满,双方可协商续签本协议。

第十一条 附则:

1、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甲 方:乙 方:

负责人(授权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

年 月 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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