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民主化进程中的乡村关系
民主化进程中的乡村关系
内容提要:随着《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正式颁布实施,村级治理的民主化大势所趋,以乡村领导关系为核心的传统乡村关系面临严峻挑战。一方面,村级治理的民主化必将对乡镇转变领导方式、转换工作作风构成强大的内在动力,对乡镇机构改革产生巨大的外在压力;另一方面,改革后的乡镇行政完全有能力适应以村级治理民主化为基础的新型乡村关系。关键词:村级治理乡村关系乡镇机构改革费改税
我国的基层政权设在乡镇,村则是农民群众实行民主自治的社区单元。从某种意义上讲,乡村关系既反映了国家行政与村民群众之间的联系,又体现了国家与社会之间相对独立的边界。建立何种乡村关系及乡村关系状况如何,实在是关系到我国农村现代化建设好坏的一项关键因素。当前,《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正式颁布实施后,村级治理的民主化方向不可逆转,传统乡村关系面临严峻挑战。此种背景下,笔者试图结合农村调查的切身体会,来略谈一下民主化进程中的乡村关系。
一、村级治理的民主化
中共十五届三中全会在总结农村改革二十年的基本经验
时指出:“调动农民的积极性,核心是保障农民的物质利益,尊重农民的民主权利”;在展望未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目标时要求:“在政治上,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加强农村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进一步扩大基层民主,保证农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正是借十五届三中全会的东风,全国人大在屡次争议后,终于在1999年11月正式通过了已试行十年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组法》),农村基层民主的强制性和规范化建设纳入轨道。依照《村组法》的规定,我国在村一级实行村民自治,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由村民选举,对村民负责。正式颁布实施的《村组法》的最大特点是强调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均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委会成员。在新《村组法》颁布不久,甘肃、山东、广东、湖北等省人大常委会即迅速根据《村组法》的有关要求制定并通过了地方性选举办法,这些具体选举办法的特点是对选举各环节作了细致规定,体现了吉林梨树县“海选”将候选人提名、确定和正式选举的权利全方位交给农民的基本精神。这些具体规定使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试图干预选举结果,农民都可以对照法律条条指出其行为违反了《村组法》和《选举办法》的某一款项。这样一来,《村组法》试行时因为程序制度不足所造成的乡镇行政干预村委会选举的后果难以再
存,农村民主化的方向必将大势所趋。此一点从新《村组法》颁布实施后各地民主选举的实践中可以清晰地体现出来。[1]我们在农村调查中也发现,许多对中央政策很敏感的农民也已经从中央电视台的焦点访谈、新闻调查、新闻联播以及报刊杂志上大体了解了“海选”的精神,对真正的民主选举充满期待。许多乡村干部虽然对“海选”充满忧虑,但大都认为大势不可抗,村级民主化不可违。从某种意义上说,当前村级治理的民主化仅仅是展示了良好的开端。站在地方政府特别是乡镇行政的立场上,村级治理的民主化可能造成乡镇行政在村一级无“腿”的问题,它们不可能有太多民主化的热情。但是,在国家强制推进村级民主,学术界与舆论界普遍欢迎,农民又有越来越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政治参与积极性的情况下,乡镇乃至县市一级很难再抵挡得住民主化的隆隆脚步,村级治理必将很快迎来一个民主化的未来。村级治理的民主化并不只表现为民主选举,而且表现为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民主决策即所有与村民利益相关的重大事项均应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不同意的事项,村干部即不能办。民主管理即让村民群众参与具体的村务管理,如由村民代表参加治安、调解、公共卫生等项事务的具体管理等。民主监督即由村民群众通过诸如村民代表会议、村民理财小组等等形式监督约束村干部,纠正他们的不良行为和违背村民群众意愿的错误做法等等。所有这
些方面综合起来,在村级治理中就形成了一个立体的网状结构,使得所有违背村民意愿的行为都很难发生。不仅过去严重败坏了党的声誉和影响了干群关系的村干部吃喝贪占没有了存在的空间,而且乡镇行政凭借对村级组织的控制而向农民增加的种种不合理负担也很难再提取上来。总括以上叙述,即依照《村组法》所描画的村级治理蓝图,村一级实行村民自治而成为一个相对独立于乡镇行政乃至国家的社会实体,在此一实体内部,因为有详尽的制度手段和操作程式规定,村民可以有效建立与村干部之间的互动关系,村干部任何违背村民群众意愿的行为都会由于受到来自村民多渠道的约束而很难发生,村民群众可以成功地将自己的意愿借村干部的行为表达出来。
二、传统的乡村关系及其面临的挑战当前我国整个乡村关系依然是建立在传统人民公社体制基础上的。1988年颁布试行的《村组法》因为过于“粗略和原则化,导致村级组织制度供给不足和制度空隙过大,以致乡镇行政可以利用这种制度空隙来制造村级组织实际制度安排对成文制度意愿的偏离。”[2]换句话说,除个别例外,当前乡村关系从根本上讲,依然是人民公社时期形成的上下级关系,无论乡镇行政、村民群众或村干部自身,都明显缺乏自治意识,人民公社遗留下的历史记忆成为主导乡村关系的主要资源。笼罩在人民公社阴影下的传统乡村关系具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具体地说,第一、当前乡镇行政为推行政务,亟需在村
一级有一强有力的支点,而此一支点的最佳选择即是村干部。无论是计划生育、殡葬改革、还是环境保护、维护治安,不凭借村干部的协助,乡镇行政的实施效果将大大折扣,甚至根本实施不了。乡镇行政的实施。第二、承包经营使得分散经营的农户成千上万。无论是向下传递党的方针政策,还是往上收提留税费,离开了熟悉千家万户情况的村干部,乡镇行政纵有再大的愿望和热情,也无力一一面对农户。正因为村级组织对于乡镇行政的如此重要性,使得传统乡村关系即乡村之间的上下级关系具有了合理性,这也正是当前有人重提“村政”的主要理由[3]。不仅如此,因为《村组法》规定乡村关系为指导关系,乡村实际上的领导关系“名不正而不顺”,这就使得当前乡村关系既无法获得“村政”背景下的好处,又无法获得“自治”名下的好处。[4]当前乡村关系要么实行“村政”,要么真正“自治”。村政的好处是可以有效解决乡镇行政在村一级的支点问题,这一点对于处于转型时期的中国农村非常重要。但是,“村政”也存在着难以克服的问题:第一、如何监督乡村组织的不良行为?因为“村政”对上负责,村干部必然很容易即可用欺上的手段来获得上级信任,更何况现在正处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换的过渡时期,村干部可以通过经济手段来“买通”上级,而将经济负担向村民群众转嫁,严重的时候,乡村干部可能会借转型时期的无规则来恣意妄为,渔肉百姓;第二、“村政”
不能解决社区资源动员的问题,即对上级负责的村级组织如何可以得到村民的信任?举办村里的公共工程时,群众如何敢于放心地将集资款项交给不对自己负责的村干部?第三、乡镇行政很容易利用“村政”这个下级来为他们私人谋取好处,诸如当前农民负担屡减不轻,强制性的产业结构调整屡屡发生,又屡屡失败,大而无当的政绩工程屡屡上马又大多损失惨重,其主要原因是他们可以通过“村政”这个下级来实施他们或轻率或有不良目的的决策。正因为“村政”无法解决以上问题,我国当前选择了民主化的村级治理路径。具体而强有力的法律制度和农民强烈的自我保护意识与参与积极性,使得村级治理的民主化方向已经很难逆转。村级治理的民主化至少有以下几点好处:第一、可以有效监督约束村干部的不良行为;第二、可以提高社区资源动员能力[5];第三、可以抵制乡镇行政的瞎指挥。显然,无论“村政”或“民主化的村级治理”,都较现存的笼罩在人民公社阴影下的传统乡村关系具有优势。而就“村政”和“民主化的村级治理”两种方式比较而言,两者都既有优势,又有不足之处。我们以为“民主化的村级治理”较“村政”更为合理,其中的关键之处在于:民主化的村级治理可以产生一种强有力的力量来抵制转型时期权力本身不断膨胀过程中滋生的种种问题。在转型时期,因为意识形态约束能力和制度本身的刚性均成问题,源自行政权力的种种不良因素都可能膨胀扩大,无论是借国家政权本身的力量还是借道德约束本身的力量,都很难约束这些不良因素的膨胀,唯一的办法是对权力本身进行限制和制约,从而使那些源自权力的不良因素无以生存。以当前农村现存的种种问题来说,无论中央想出多少办法来要求减轻农民负担、转换工作方式和转变工作作风,乡镇一级(不仅仅是乡镇一级)总可以“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往往是老问题还未解决,新对策又已产生,中央和农民对地方上的“对策”防不胜防。那么,为什么乡镇可以想出对付中央政策的对策,拒不改变工作方式和工作作风?很简单,对于分散的农民来讲,乡镇可以指挥村来实施高压,可以以种种借口来实现它的别有用心的目的。这就是说,正是“村政”最具价值的乡村领导关系可能为乡镇行政权力的无所约束提供手段,而民主化的村级治理则通过釜底抽薪,使得乡镇行政不转换工作方式和转变工作作风,就根本不可能维持下去,所有成为对策的借口都不能不转换成执行政策的压力和动力了。我们在长期的农村调查中深深地感到,转型时期试图以道德修养和成文制度约束权力,实为缘木求鱼。唯有以权力制约权力,单方面成为对付中央政策的“对策”才不致于肆无忌禅地四处横行。正因此,我们以为“村治”较“村政”为好。这里,要实行“村治”还必须解决两个认识问题,第一个问题是:不受制约的乡镇行政权力可能造成何等严重的恶果。第二个问题是:民主化的村级治理会对乡镇工作造
成何等程度的困难。先回答第一个问题。从某种意义上,无论如何估计不受制约的乡镇行政权力所造成的恶果都不过份。以下以几件具体事项说明之。因为农民人均纯收入与“三提五统”挂钩,在当前的农村,农民人均纯收入便不是依据农民实际收入来计算,而是依据上面要收多少钱来规定;面对市场的农民当然有权力决定种什么不种什么,但当前农村普遍存在乡镇强迫农民种什么,如何种的问题。若农民增收,乡镇领导干部就有了“政绩”(事实上强迫农民种不种什么的后果大都是农民减收),农民减收了就该自己倒霉,很少有谁为农民减收承担过责任;强制保险、达标升级、不负责任的建设决策等等,所有这些,若乡镇负责人没有经济利益上的企图,也大都是为了搞出政绩以备升迁。其后果是,不搞得民穷财尽、民怨沸腾,不受制约的乡镇行政权力就不会善罢甘休。[6]再回答第二个问题。当前乡镇行政的主要工作可以归结为两项:第一项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诸如计划生育、社会治安、民政优抚等方面的事务;第二项是收取诸种税费提留。当前我国经济已经基本结束以农助工的阶段,乡镇向农民收取的税费提留主要用于乡镇行政落实党和国家在农村诸种方针政策的费用和为农民提供公共服务。但是,当前乡镇行政往往只收费不服务,收费本身成为了目的。天下第一难的“计划生育”普遍被“提留收取”所替代,成为对当前农村工作的莫大讽刺。据调查,当
前从农民那里收取的税费大多它用。理论上是为农民服务的收费,却变成了养活大批闲杂人员的人头经费。这样就有一个基本的问题:既然不服务,收费干什么?再问:若不收费,当前成为天下第一难的税费收取是否可以变得容易起来?税费收取之所以成为天下第一难,根本原因是农民没有钱,税费收取额度远远超过了农民实际可以承受的限度。从全国总体情况看,1994至1887年,全国农村向国家提供的农业税、农业特产税等税收从433.2亿元上升到696.3亿元,农民人均上缴税金由48.7元上升至76.3元,年均增长16.1%,同期,全国农民向集体交纳的提留统筹从365.8亿元上升到645.5亿元,农民人均上缴集体的提留统筹由41.1元上升至70.1元,年均增长19.5%。而从1994至1997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增长速度为年均6%。[7]在农民没有钱的情况下,无论是“村政”还是“村治”都不能解决问题。因此,可能造成乡镇行政工作困难的首要因素不是建立何种乡村关系,而是改革乡镇机构,精减乡镇人员,减少不服务的诸项收费。换句话说,构成为对未来民主化村级治理主要挑战和障碍的因素不在乡村关系而在乡镇本身,乡镇必须为民主化的村级治创造宽松的环境。好在民主化的村级治理本身不仅可能成为乡镇工作的障碍,而且可以成为乡镇机构改革的动力。
三、乡镇机构改革的空间
有一种流行的观点认为,当前农民负担屡减不轻和税费提留屡收不起的根本原因是费多税少,由此造成了收费者和缴费者双方的随意性,此种观点认为,只要将农村费改税,可以《税法》来规范收税和缴税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而既解决随意加重农民负担的问题,又解决税费收取困难的问题。这当然是一种良好的愿望。姑且不论税费不同的功用,费改税必须解决以下两个问题:由谁来收税?第二、收多少税?先讨论第一个问题。当前乡村税费收取主要采用了两种方式:第一种方式是由财税部门收税,由管理(服务)部门收费。财税部门和管理部门即乡镇的“七站八所”。过去农民出售公粮,“户卖村结”,无论是财税部门还是管理部门,它们都可以在“村结”时直接从农民售卖公粮所得款项中扣出,农民出售公粮得“白条”。近年强调“户卖户结”,财税和管理部门必须到一家一户农民家中收取税费。因为农户分散而庞大,其工作量远非乡镇七站八所所可以承担,因此,近年此种税费收取方式已较少采用,而大都转为第二种方式。具体地,第二种方式是“七站八所”将税费提留额度计算到村,然后,通过种种途径“攻关”乡镇行政,乡镇行政当然也无力承担税费收取所需要的工作量,因此,乡镇行政借用现行的乡村关系体制,与村主职干部鉴定税费收取责任状,对于按时或提前完成任务的村干部给予经济上的奖励,对于无法按时完成任务的村干部给予经济上的惩罚,严重的,由
乡镇行政以工作不力免去村干部职务。单就以上两种税费提留收取方式而言,一种是由部门直接收取,一种是由乡村组织代收,在形式上是截然不同的。但是,“户卖村结”时,部门扣款是以农民出售公粮为前提的,当农民交不起税费时,他就拒绝出售公粮,因此,“户卖村结”时对村干部最大的工作压力便是所谓与“派款”联系在一起的“催粮”。表面上看“催粮”是村干部在为粮食部门出力,实质上是在为部门收取税费打基础。换句话说,无论何种税费收取方式,面对千家万户分散的农民,离开了村干部,税费收取都不可能。问题在于:
1、通过乡镇与村主职干部鉴定责任状的形式来强制村干部收取税费的法理依据何在?
2、既然将收取税费的责任转嫁到了村干部身上,还要那些乡镇一级的税费收取部门干什么?据我们调查,当前乡镇一级仅财税部门,虽然在实际收取税费方面能起作用甚小,但它们依然是乡镇最为富有阔绰的部门,由乡村干部辛辛苦苦收取上来的税费,财税部门至少要花费近四分之一。换句话说,仅仅因为体制原因,农民就要额外多出近1/4的钱来养活不干事的部门。实行费改税显然只能改变费税的性质,并不能解决由部门收税的工作量,也就是说不能改变由村干部来收取税费本身的必然性。这同样不能解决以上两个问题。据实征收,有多少收多少,这是税制的基本原则。但当前由村干部来收税,事实上是将税额包到了村,实质上是包税制。《村组法》规定“乡统筹的
收缴方法”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即是说乡镇下达的“五项统筹”费额可以由村民自己讨论决定如何分摊,显然,乡对村是包税制,村对农户则可以是一般税制。这种办法的好处是大大减少了乡镇的工作量,而村内因为农户较少,相互之间比较熟悉,采用一般税制的工作量并不太大。实行包税制一举解决了村干部收税法理依据和专职收税部门的出路问题。即,将当前乡镇一级庞大而独立的财税部门收缩成为乡镇的一个会计单位,由此减轻农民的负担。再讨论第二个问题。因为当前收费部门事实上大多没有服务,而税费提留总额相对于农民实际收入太高,因此,农民无论税费,统统不愿交纳。将税费统收实在是不太合理的做法,原因是农民交费是为了获得较“自我服务”更多的公共服务,但当前乡镇一级服务部门遗留下来的“官气”太重,一方面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太差,农民有无这些服务无所谓,认为交费卖服务不划算;另一方面,要养活相对于劣质服务过于庞大的部门人员,部门就必须千方百计向农民收费。因为当前部门“官气”本身的问题,乡镇政府或上级部门不可能臵部门死活于不顾,大多千方百计从政策上给部门以优惠,对只收费不服务也大多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农民向部门交费事实上成了如税一样必不可少的负担。[8]因此,若不解决当前部门只收费不服务的问题,费改税就只能强化而不是削解部门的“官气”,增加而不是减少农民的负担。如此一来,具有讽刺意
味的将是农民不仅负担减轻不了,而且劣质的服务可能都不再有了。问题的关键是将现有的费推向市场,即是将公共服务推向市场。也就是说,应该将部门的“官气”削掉,让它们凭借服务来获得生存,农民为了获得较自我服务更多的公共服务,而自愿交费。费不应该是乡村强迫农民交纳,而应该是农民主动购买服务的支出。这就涉及到部门本身的改革。一旦费从乡村干部工作中或包税额度中清除,农民人均负担的税额就会大大减轻,收税和收费也就可以大大地容易起来。如上所述,民主化的村级治理因其对乡镇行政不合理收费的抵制,构成了乡镇机构改革的强大压力和内在动力。其改革的方向大致有两个方面:第一、将功能重复的部分合而为一,具体若财税部门不收税,就应将其收缩为一个会计单位,而由收税效率更高的乡镇行政负责收税;第二、将绝大部分服务部门推向市场,不要与上级所设机构搞一一对应,不能在市场上生存下来的就坚决撤掉;第三、对于少数管理性的服务部门,应依职数定人员,多余闲杂人员全部遣散;[9]第四、某些地方在乡村之间所设管理区,可以撤掉,其人员除一部分抽回乡镇外,可以安排部分素质较高者到村级担任支部书记职务。改革后的乡镇机构做什么?其主要工作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计划经济时期形成的诸项职能,因人设事的部门和事务,因个人目的而惯于借用的传统工作方式和工作方法,在新型乡村关系背景下,既成为改
革的对象,也成为进一步改革的前提。
四、民主化进程中的乡村关系村级治理的民主化是一个渐进的目标模式,在此进程中,农民政治认知与参与,村干部的自我定位,乡镇行政工作方式方法等等,都是有一个转变和适应的过程。换句话说,当前乡村关系本身依然充满着不确定因素,如何描述乡村关系的转换过程,还有很多工作要做。但是,从总的趋向来看,当前村级治理民主化的趋向已经为我们勾勒出了一幅充满立体感的未来乡村关系图景。第一、村级治理的民主化首先构成了对当前乡镇行政强有力的挑战。当乡镇行政不再能够控制村干部的人事任免权时,村干部终究会认识到自己应该对谁负责。有人调查发现,无论是由乡镇行政指定还是由村民群众选举,“选来选去还是那些人”。他们认为,既然群众选举的人正是乡镇希望当选的人,这就不会对乡镇工作和传统乡村关系造成什么影响。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因为这种观点忽视了选举本身具有的巨大力量。既然村干部是由群众选举的,在此过程中乡镇行政并无插手选举的机会,过去由乡镇任命且对乡镇负责的村干部何以会再对乡镇负责?不对乡镇负责的村干部并非事事都要与乡镇搞对抗。但当乡镇行政的强制命令与村民群众的真实意愿发生冲突时,村干部会否如过去一样服务于乡镇的目的?构成与村民群众意愿强烈冲突的乡镇指令大都是与中央政策精神相违背的东西,诸如屡减不轻的农民负担,屡禁不止的达标升级等等方面,将首先成为村的抵制对象。而构成当前乡镇行政强制村一级的诸种事项大致又可以分为两个方面,第一方面为乡镇主要负责人为了个人目的而搞的所谓“政绩”工程以及所有为农民强烈反感的吃喝贪占。此些方面在面对村一级强有力抵制后,乡镇有能力自我消解,自我改造。也就是说村对乡镇的抵制可以在乡镇中逐步清除乡镇所可以控制的不良方面的行为;第二方面为来自上级部门的强制性任务诸如摊派、达标升级等等。此些方面无论乡镇行政本身如何想办法,在遇到村一级强有力的抵制后,乡镇便处于所谓“下顶上压”的困境之中,传统乡村关系下村级组织所遇到的困境由此上移至乡镇之中。处于困境中的乡镇行政无论如何都无法通过转变工作方法和转换工作作风将自己从困境中解脱出来。但是,所有处于同样困境中的乡镇行政可以构成对上级(县一级)强大的压力,来自县级强制性指令中的由县级本身可以解决的部分,县级就必须面对并且想办法解决之。而更深层的来自更上级的不合理指令,即可如此类推解决之。[10]这样,源自村级治理民主化所构成的对乡镇行政强大的压力便会逐级上传,当此种压力足够大的时候,过去自上而下层层加码的不合理指令便自下而上层层被剥离和清除掉。过去成为对付中央政策的层层加码的“对策”当然也就越来越难有生存的余地。总括以上所述,村级治理的民主化展示出了一幅自下而上良性改革和有序发展的内动力画卷。第二、村级治理 的民主化可以锻炼农民自我管理的能力,提高农民政治参与的积极性。当农民真心意识并体会到村是一级独立的自治实体以后,村集体发展的好坏与农民个体利益之间的紧密关系便不言而喻了。在过去的农村调查中,我们发现了一种普遍存在而又不可思议的现象,即无论村集体负债或者存有积蓄,村民都不以为与他们自己有多少[1][2]下一页
关系。正因此,村民虽然对村干部高息借款向上级交提留或有的村民故意拖欠集体提留等存有意见,但只要不让他多交积累,他们便无所谓了。村民对村集体的冷漠与村作为村自治实体应有的与村民之间的利益相关性之间的巨大差距实让外人难以理解。但是,只要仔细考察一下当前乡村关系特别是村级组织与村民之间的关系,就很容易理解村民为什么对村集体的冷漠了。一方面,乡村干部虽然理论上承认村集体财产是村民共有的,但事实上村干部发多少报酬,村集体搞何种公共建设,除非要向农民摊派,均很少找村民商量。传统乡村关系不仅使得任命谁当村干部的主动权掌握在乡镇手中,而且村集体资金如何使用,乡镇也有极大的发言权。相反,作为村集体财产主体的村民不仅无权支配集体资金如何使用,而且根本就没有机会了解集体资金是如何使用的。甚至村民要清理村集体的财务帐目都困难重重。[11]民主化的村级治理在改变传统乡村关系的同时,使得村干部与村民
群众之间,村集体与农户之间的互动及利益关系凸现出来。一方面,村民可以有效监督村集体资金的使用,村集体的赢利可以为村民带来看得见的好处;一方面,随着村民对村集体经济控制能力与信心的强化,他们必然逐步体验到自己利益与集体经济状况的密切关联,逐步承担起集体经济或发展或萎缩的责任。[12]如此一来,村民就不仅会关心自己应负担多少税费,而且会关心村集体积累的增减。一旦村民普遍将自己的利益与村集体的利益联系起来,则在由村承担应缴提留税费时,少数故意拖欠提留的农户就会受到来自其它农户强大的压力,这时,既不是由来自国家的力量,也不是由来自村干部的工作,而是由来自村民之间相互熟识与联系而产生的压力,将传统乡村关系背景下单纯依靠乡村组织甚至专政工具来完成的提留收取工作搞好。[13]民主化村级治理的关键正是通过在相互熟识的村民之间形成共同的利益关联,而达成村民之间的相互监督与约束。不仅提留税费可以通过转换成与村民密切关联的村级集体积累而形成内在提取机制,而且其它许多原本需要乡镇强制完成的工作也可以通过转换成与村民利益关系密切的自治事务而形成内在作用机制。也许,正是民主化村级治理所可以形成的村内治理机制,可以为未来乡村关系打下颇为牢靠的基础。
[1]吴毅:《制度引入与精英主导》,《华中师范大学学报》
1999年第2期。[2]贺雪峰:《村级组织制度安排:理想与现实的差距及其原因》,《社会科学研究》1998年第4期。[3]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等:《村级管理方式研究》,《中国农村经济》1997年第8期;沈延生:《村政的兴衰与重建》,《战略与管理》1999年第1期。[4][4]贺雪峰:《村级组织制度的评估》,《中国国情国力》1999年第4期。[5]贺雪峰:《村民参与与社区资源动员能力》,《社会科学》1998年第9期。[6]参见《南方周末》1999年10月29日,第一版、二版,七版。[7]参见赵新社:《农村税费制度为何要改》,《中国经济时报》1998年12月3日。[8]李武武:《农民不合理负担的30种表现》,《调研世界》1999年第10期。[9]王安仁等:《乡镇机构改革势在必行》,《调研世界》1999年第10期。[10]徐勇:《民主化进程中的路径选择》,《荆门职业技术学院学报》1998年第4期。[11]高晓晖:《一场深刻的变革,从最小的村“官”开始》,《今日名流》1999年第10期。[12]农村基层制度创新与税费改革问题研究课题组:《农村税费体制改革的研究》,《中国农村观察》1999年第6期。[13]徐勇:《中国农村村民自治》,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74-28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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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村民自治进程中乡村关系的偏离
•••村民自治进程中乡镇政权与村委会的关系在内的一系列成文法律都已确认了村委会的自治性质,并规定了乡镇政府与村委会之间的工作上的指导与被指导、协助与被协助的关系。这种关系的确认和维持无疑是村民自治正常、规范运作的基本前提和根本保障。但现实中的乡镇政权与村委会的关系又常常与成文法律所规范的存在着种种“偏离”,严重制约着村民自治的健康发展和乡镇行政职能的有效履行。本文拟在对若干乡村实地调查的基础上,着重分析乡镇政府与村委会之间关系偏离的主要表现及其成因,并提出若干对策建议。
一、乡村关系偏离的主要表现乡村关系的偏离,最经常、也最突出地表现在许多乡镇仍然把村委会当作自己的行政下级或派出机构,仍然习惯于传统的命令指挥式的管理方式,对村委会从产生到日常工作进行行政干预。村委会由村民依法直接选举产生而不受干预,这是它作为村民自治组织的必然要求,它使传统的乡村行政隶属关系丧失其合法依据。也正因为如此,不少乡镇政权总是力图通过种种手段干预、操纵选举,使他们认为“听话的”、“有能力”的人当选。当然,不同的地区,乡镇施加影响的方式与效果也有所区别。相对说来,实行直选的地区,乡镇对选举一般不定调子,不划框子。他们主要通过宣传、说服工作,在候选人资格认定,确定正式候选人等环节上做文章,其影响力依然存在,但不能完全左右选举结果。而其他地区的一些乡镇则存在直接干预甚至操纵选举的情况。我们在苏北某县调查时,就碰到一个乡的党委书记以农民素质太低、该乡情况特殊为由,坚决抵制直选,并且直接操纵几个村的选举。有关研究资料和我们的调查均显示,现阶段,乡镇政权在村委会选举中大多能实现自己的目标。而且这种干预一般不会激起村民与政府的冲突,在某些情况下,政府干预通常被认为是合法的。在平时的村务活动中,乡镇对村委会的控制不仅采用行政命令的方式,还往往运用手中的资源诱使村委会实现自己的意志。由于农民的组织化程度较低以及转型期社会问题复杂多变,村委会在遇到诸多棘手问题时,自己实在难以解决,非得依靠乡镇帮助。同时,村委会还希望能从乡镇多得到一些拨款。因此,许多村委会便尽量地贯彻乡镇的意图,有的甚至有讨好乡镇的倾向。这样乡镇政权利用自己的资源优势,在很大程度上弱化了村委会的权力,实现了对村委会的控制。乡镇对村委会强有力的控制还表现在,乡镇党委通过对村党支部的有效领导,来间接地“领导”而不仅仅是“指导”村委会。一般来说,在每一届村委会换届选举之前,都要先进行村党支部的换届选举,根据《党章》的规定,村党支部一般都是通过全村党员大会选举产生,但乡镇党委不仅可以推荐村党支部书记候选人,而且由乡镇党委提名的村支部书记候选人,落选的可能性很小,即使落选,乡镇党委也可以通过直接任命或通过另外推荐候选人,以保证合乎其意愿者当选。这样村党支部书记对乡镇党委有着很大的亲和力,比较自觉地贯彻乡镇党委的意图,包括对村委会的领导。笔者接触过的一些乡党委书记曾明白无误地告诉笔者:“《村组法》所说的乡镇政府对村委会的指导关系,实际上是领导关系,因为乡镇长同时又是党委副书记,村委会接受乡镇政府领导就是接受党的领导!”
一些乡镇还借助于“村财乡管”来强化对村委会的控制。据我们对江苏12个县40多个乡镇的调查,村财乡管主要有以下几种具体表现形式:有的是村里所有的资金、帐目都上交给乡镇的农经站和信用社管理,村里若需花钱,得事先由村委会和村党支部拿出预算,再报经乡镇农经站审核、批准;有的地方实行“三权分立”,即资金的使用权、管理权、审批权分开:村里用钱但不允许存钱、管钱,村里存钱过多或不将多余的钱存交于乡镇,将按贪污论处。乡镇农经站能管钱、存钱但不能用钱、批钱。乡镇政府能批钱但不能管钱;还有的地方将村里的会计人员统一集中在乡镇办公,用管住会计人员的办法来管住村里的资金和其他财产。村财乡管虽然形式多样,但其基本特征是一致的:扩张乡镇的权力,通过加大乡镇对村级以财务收支为核心的经济活动监督制约的力度,以此来重新调整乡村关系。村财乡管作为一种制度强制推行,有悖于宪法和相关法律的基本原则,有悖于村民自治的基本精神。首先,既然村民自治的目的是为了发展农村基层民主,让广大农民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即么村级财务就应由村落内部自我管理。即便乡镇是本着良好的愿望,是为了管好村级财务,防止村干部不把钱用在刀刃上,防止他们贪污腐败,以权谋私,也不应采用村财乡管的方式,而应积极引导村落建立健全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机制,通过强化广大村民对村委会的权力基督来实现。村财乡管是乡镇对村民的一种制度侵权,它以侵蚀村民自治为代价。其次,村财乡管为乡镇侵占村级财产提供了便利条件。村级财产是交上去了,可用的时候却往往很难发下来。调查中,不少村干部向我们抱怨:“村里要用钱时,还得到乡里去求爷爷拜奶奶。自己用自己的钱,还要去求人!”“我们的钱有时给乡里挪用了,我们要用钱时,很难拿到,他们反正是千年不赖,万年不还!”乡镇为监督村里的经济活动实行村财乡管,可乡镇掌握了村级财产后,谁又能对其进行监督呢?在一个权力系统内,单向度的监督极易导致监督者因不受制约而滥用权力。再次,推行村财乡管弱化了乡镇同村的新型指导关系,强化了传统的领导关系,进而不利村干部改变过去那种对上不对下的工作作风,服务群众。就村委会而言,对规范化的乡村关系的偏离则有两种典型表现形式。一是有些村委会只是一味执行或迎合乡镇政府的要求,完全听命于乡镇政府,忙于“收粮、催款、乱官、引产”,而置村民的意见和利益于不顾,从而呈现出“附属行政化”倾向。二是单纯从本社区利益出发,往往不愿接受乡政府指导,甚至力求摆脱乡政管理。实际上,越来越多的村委会对乡镇政府已不再唯命是从,而是采取各种方式弱化、抵制政府的过分干预。应该说,村委会的这种行为在一定范围内,是合理的,也是合法的,因为《村组法》已赋予了村委会自治权,乡镇政府不得对村委会随意发号施令,将其作为下属组织。但任何合理行为若超出一定限度也可能变得不合理。有学者在调查中发现,有少数村委会为了自己特定的利益,有意识地强化乡镇政府与村民之间的矛盾。当村民责怪村委会不能维护村民利益时,村委会就将全部责任推向乡镇,而当乡镇责怪村委会协助工作不力时,它们又把责任全部推给村民②。还有个别村委会干部甚至认为:“我是本村群众选举出来的,我只对群众负责”。在他们看来,村民自治就是本村村民想干什么就干什么,而村委会作为村民的合法代言人和代理人,有权决定自己的内部事务,没有必要接受乡镇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于是,他们对承担的协助乡镇政府开展工作的职责,抱着消极、冷淡的态度,甚至与乡镇政府明争暗抗,如对本村村民的超计划生育不闻不问。从而使村委会呈现出“过度自治化”的倾向
二、乡村关系偏离的成因造成乡村关系出现上述偏离的原因是非常错综复杂的,有直接的,也有间接的,有浅层的,也有深层的,述其要者如下:
现行的成文法律过于原则化作为村民自治组织的村委会对于作为基层政权的乡镇政府,并无行政隶属关系或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二者只有工作上的指导与被指导、协助与被协助的关系,对此,《村组法》第四条作了如下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应该说,就成文的法律制度而言,村委会与乡镇政府的关系是非常粗略和原则化的:既没有明确规定“指导、支持、帮助”的内容、方式与方法,也没有明确规定“协助”的范围和形式③。这就为乡镇政府与村委会见仁见智、各取所需提供了过大的制度空隙,由此而衍生出种种偏离现象。当然,在现阶段,中国农村经济社会迅速变迁及其发展的地区不平衡与区域特殊性,决定了国家不可能提供一个细致的整齐划一的具可操作性的成文法律,但在现有的法律制度框架内,补充有关程序性规定既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乡村既得利益群体的阻挠村民自治中偏离现象产生的另一个重要缘由,是一些乡镇干部作为原有乡村控制模式下既得利益者,不愿放弃手中的利益,不愿意下放权力。我们知道,国家或政府是由官员组成的,官员是活生生的人,有着自己的特殊利益,并且也有谋求利益最大化的倾向。因此,由他们行使的国家权力除了代表公共利益以外,还有着自身的利益──“公共机构的利益”,包括公共机构的自身利益和机构之中人员自身的利益。这样,国家机构在执行法律原则时就难免出现背离之处。加之改革前中国“高度组织国家内的低度整合”的社会结构,改革中“放权让利”的基本思路,使得乡镇政权中的“干部利益群体”④经常利用对政策的变通这一方式对抗中央,截流国家下放给农村社会的权利。改革前,国家垄断着绝大部分稀缺资源,并且为了执行国家的意志建立了一个严密的组织系统,表面上看政治机构有着强大的控制力。但是由于条件的限制,就使所设定的集权型体制原则与体制的实际运作条件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张力。因此这种体制在制定政策时,一般只有笼统含糊的原则性目标,而要求各个地方和单位在执行中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加以理解和执行。在运用过程中,经常借助于党的文件、工作队、现场经验交流会乃至于政治运动等非程序化、非制度化的工作方式。这样变通便存在于社会生活中的许多领域了。所以看上去国家是高度组织化的,但是由于“政策执行变通化”,科层机构在功能上是互相分割的,在不同的层次和部门之间存在着经常的紧张状态、讨价还价和利益冲突。这就是所谓的“高度组织国家内的低度整合”,或唐尼索恩提出的“蜂窝状结构”。改革的二十年来,“放权让利”作为基本思路和核心内容,沿着两条不同的路线进行:中央向地方放权;国家向社会放权。在这一进程中出现了地方化趋势、部门化趋势、单位的法团主义趋势,导致蜂窝状结构的加剧。这样,中央政府就面临着一系列拥有自主利益的主体。本来上级在“摸着石头过河”时为了鼓励下级大胆探索与试验,默许或示意下级进行变通,但下能的变通则是基于利益实体上的利益驱动。结果原来推动改革的措施,成了对抗中央政府的手段。于是我们便看到许多地方的“放权过程中的截留现象”⑤。具体到村民自治制度上,国家并没有设计出具体、明细、严格的法律框架,一个重要原因是国家在地区非均衡的情况下,鼓励各个地区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进行制度创新,同时避免其它制度主体的创新积极性被扼杀,社会活力下降⑥。结果这在客观上造成了有关法律过于相略和原则化,导致规范乡村关系和村民自治的制度供给不足和制度空隙过大。而乡镇政权又比村民拥有多得多的政治资源、经济资源、组织资源和文化资源,他们便能较为便利、有效地利用制度空隙,成功地对村民实现制度侵权⑦。于是这种制度的空隙客观上成了基层的干部利益群体谋求自己利益的活动空间。在推行村民自治制度时,不少乡镇干部往往从自身利益考虑,总是要大打折扣,甚至以种种手段抵制。有学者尖锐地指出,一部分乡镇干部、村级干部、乡村先富起来的“大款”构成了乡村的权势阶层,这个阶层手中的筹码日益加重,阵容逐渐膨大,形成了独立的利益集团和社会集团,他们不但与中央利益发生矛盾,更与当地农民利益发生冲突。在中央目前对农村的五大政策上,这个阶层采取了公开的抵制甚至对抗的态度⑧,成为农村政策在执行中的一大梗阻。
国家的农村发展战略及其矛盾乡村关系偏离的成因,既不能简单归之于一些乡镇领导对既得利益的维护,也不能完全归因于上面所说的有关法律规定的过于原则化。更关键的原因还是应该从国家的农村发展战略及其矛盾中探寻。在中国这样一个后发现代化国家和比较落后的农业大国,经济社会的超常规发展或现代化目标的尽快实现,需要国家开发农村社会的创造力,培育社会自组织力量。而现代化进程又要求国家对农村社会进行有效的控制,维护社会稳定,合理地抽取资源。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农村逐步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确立了农户相对独立的生产经营者地位,“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体制开始瓦解,国家通过改变对农村的控制方式,“让渡”给农民自主谋生空间,并在组织方式、政策及宣传上宽容和鼓励乡村自行发展乡镇企业,自行积累财富。这种“放权让利”的做法,一方面使农村经济体制产生深刻的变更,形成新的经济关系格局,使农村社会的潜在能量被空前地释放出来,使农村社会财富急剧增长,国家也因此从中抽取到更多的资源。另一方面也导致农村社会结构的深刻变化,导致农村政治结构、政治关系产生了脱胎换骨式的改造。农村权力和利益日趋分化,农民处于高度分散状态:政府权力相对从农村收缩,农村正式组织也因此渐趋衰落,这使得国家的方针、路线政策难以在农村贯彻,从而影响了国家对农村社会的控制。同时,新时期农村也出现了诸多新的社会问题,诸如社会治安紊乱,干群矛盾突出,农民防范自然和市场风险的能力低下等。这些都影响了农村的发展和稳定。而当前国家仍需要让农村继续为城市和整个国家的现代化提供粮食作物,部分工业品和工业原料,以及限量的廉价劳动力。国家因此极其重视粮食作物生产和控制乡村人口流动问题,并且仍然通过下达计划而不是主要依靠市场价格来保证农业在农村产业结构中的比重,保障粮食生产和供应的基础,同时通过户籍制度来限制农民从职业身份改变走向摆脱区域附属关系和户籍身份。为了达到这些目的,国家必须加强在农村的影响、加强对农村的控制。那么,如何保持国家对农村社会的控制?如何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原来的“政社合一”的体制已失去基础;把正式的政府延伸至村一级,显然又是不可能的,国家实在不堪重负。剩下的可行性选择便是实行村民自治。国家希望通过这种方式把村民组织起来,由村民自己管理自己的事务。同时,国家仍需要通过正式的政权组织渠道,特别是乡镇政权来引导和规约村民自治及其组织形式──村委会的活动。因此,村民自治是国家在新的历史时期,为了维护农村乃至全社会的稳定,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保证能较顺利地从农村社会抽取资源,在政治上采用的一种新的控制方法。从某种意义上讲,村民自治进程中乡村关系上出现的矛盾,正是在这种控制方式下国家艰难地寻求“放权”与“控制”两者平衡的外在表现。乡镇政权的特殊功能与上一点密切相关,乡村关系偏离的另一个深层原因,是乡镇政府在国家权力结构中的地位及其所担负的职能。众所周知,乡镇政府在国家政权体系中居于基础和末梢地位,这决定了国家在农村的各项发展目标、计划和任务,最终都要乡镇政府加以贯彻、落实,即人们通常所说的“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这些目标、计划和任务是国家通过行政命令的方式由各级政府层层下达的,其完成情况是衡量乡镇领导“工作实绩”、决定其升降去留的一项主要指标。特别是目前县对乡镇领导的工作考核普遍实行“三个一票否决制”,即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信访社会治安一票否决制,发展经济一票否决制。这3项工作都被量化为一些具体指标。•这些指标是自上而下制定的,指标制订后逐级分解并落实任务和责任到人,乡镇领导只能完成或超额完成,否则不仅升迁无望,还可能“乌纱”难保。这迫使乡镇领导及机关干部想尽一切办法完成上级部署的各项任务指标,特别是那些直接由村民负担的任务,如计划生育、征兵、粮棉种植和订购、税款负担等等。为此,乡镇政府必然会加强对村级组织特别是村委会的渗透、影响和控制,包括强有力的行政命令手段,以保证上级各项任务的贯彻落实。这其中的确有少数乡镇领导干部出于自身利益而假公济私或工作方法上粗暴、简单等方面的原因,但根本上还是乡镇政府所担负的特殊角色使然。我们所走访的几十位乡镇领导在谈及对一问题的看法时,都不同程度地表示有不得已的苦衷,他们都声称并不是不支持村民自治,也不是不知道村民自治长远来说所具有的重大意义,但上面交付的硬性任务难以完成,因此不得不干预甚至操纵村委会的工作。有的乡镇干部坦承他们做的许多事情违反了《村组法》,但又补充道:“我们是奉上级命令行事,是奉命违法”。理由很简单,若仅仅依靠《村组法》所规定的那种指导或协商方式,是很难支配作为村民自治组织的村委会的,更无力通过村委会对村民汲取实现目标和完成计划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应该说,这种看法在目前的乡镇干部中有相当的普遍性。在理论界也不乏回应者。如有学者曾提出“村委会准政权化”的设想,试图在保持村民自治性质不变的基础上,给予村委会一定程度的政权性质和地位,以为政府提供一个合乎法理,可灵活使用的组织形式,既保持政权的控制能力,又为村民自治留下空间⑨。•而由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和湖北省农村社会经济调查队课题组1995年提交的一份权威报告,•甚至主张将村民委员会下沉到小范围的自然村,在自然村之上设立村公所,作为乡政府派出机构,以进一步强化国家对农村基层社会的行政管理⑩。这种似乎不合时宜的主张并非空穴来风,更非无稽之谈。
村委会双重角色的失衡上述两点决定了村委会实际上扮演着双重角色,•而这双重角色的相互冲突和失衡恰恰是乡村关系偏离的又一深层根源。村委会无疑是法定的村民自治组织,村民希望通过由自己选举产生的村委会来控制社区资源,体现和维护他们的利益,而村委会由村民产生和罢免,也决定了村委会必须代表村民意愿,以为村民服务来换取村民的支持和信任。但是,这只是村委会性质和功能的一个方面;另一方面,乡镇的许多工作都要通过村委会在村民中得到贯彻实施,因此,村委会实际上又承担着某些行政职能,具有准政权组织的意味。许多调查显示,村委会除了完成属于自治范围的工作外,它的另一方面的工作•就是贯彻上级的方针、政策⑾。因此,村委会便居于乡镇和村民之间,扮演着既要代表乡镇政府,又要代表本村群众的“双重角色”⑿。这两种角色的最终归属应该是一致的,但在现实生活中,特别是在中国现代化迅速推进的背景下,这两种角色所分别体现的村民意志与乡镇行政意志的冲突则是大量的,经常的。这是因为中国所要实现的后发外生型现代化本质上是一种强制的现代化,它要求村民在较短的时间内即适应并接受原生型现代化国家在很长一段时期内所发生的种种变化,因此,在其进程中,必然会有大量不受村民欢迎的国家任务和要求,要通过乡村组织去强制执行,这当然就会发生村民意志与作为国家意志代理者的乡镇意志的冲突。对这种冲突,村委会“海选”模式的首创地吉林省梨树县的一些民选的村干部可谓深有体会,他们说,“当选”比“任命”的压力更重,因为原来只有一个责任方向,现在至少变成两个;原来对他们只有一种要求,现在变成多种要求⒀。村委会要做到两者兼顾,有一定难度。但若偏重于某一角色,就势必引发纠纷。
三、理顺乡镇政府与村委会关系的若干对策上述可见,乡村关系的偏离,或者说村委会与乡镇政府的矛盾和冲突来自于村委会和乡镇政府两方面,各有其合理性和依据,也各有其偏激之处。从总体上看,矛盾的主要方面在乡镇政府,也就是说,拥有基层政权的行政权力、高度组织化的乡镇政府对村委会合法权益的侵蚀,是造成矛盾和冲突的主要原因。但缓解和克服矛盾的办法却不能仅仅从乡镇政府本身入手。笔者这里无意提出系统、成熟的对策,只想谈几点初步的设想。一是将村委会与乡镇人大衔接起来。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乡镇一级的国家权力机关,是本乡镇人民群众行使当家作主民主权利的主要形式。它在性质上虽不同于作为村民自治组织的村委会,但在功能上二者又有相通之处。笔者设想,是否可以考虑从组织上将二者衔接起来,即规定:村委会委员原则上应是乡镇人大的代表,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则是其当然代表,从而将村委会“巧妙”地纳入国家权力系统内,使之由完全的“体制外”力量变为一定程度上的“体制内”力量:一方面,作为乡镇人大代表的村委会成员可以通过制度化的渠道在乡镇一级国家权力机关表达和体现村民的愿望和要求,使乡镇人大通过的各项决定更充分地反映广大村民的意愿;另一方面,乡镇人大对作为人大代表的村委会成员又有一定的组织上的约束力,使之更主动、自觉、积极地协助乡镇人大的执行机关——乡镇政府开展工作,由此实现村委会与乡镇人大、政府的良性互动关系。而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会只是以个人身份参加乡镇人大,这并不会改变村委会作为村民自治组织的性质。二是改革乡镇政府政绩考核指标制定制度,规范乡镇政府行为。特别是要改革那种单纯由上级制定的数字化指标考核乡镇领导的做法。上级政府在制定乡镇发展指标时,既要符合中央政策精神,又要真正做到从乡镇实际出发,充分考虑乡镇的意见和要求。由于这些考核指标,大都要落实到每个村民,因此事先应与村民委员会进行协商,广泛征求村民意见。这样制定的考核指标才易于羸得村委会和村民的理解和支持,也才切实可行。同时规范乡镇政府行为。在实际生活中,乡镇政府往往将为谋求自身利益而作出的乡镇指令也以国家任务的名义下达给村委会,要求村委会完成。这一部分指令大都与中央政策精神相违背,诸如屡减不轻的农民负担,屡禁不止的达标升级以及乡镇主要负责人为个人目标而乐此不疲的“政绩”工程等等,它们恰恰是村民最激烈反对的,是造成乡村关系冲突的重要根源,因此,应通过制度化手段将其从正常、合理的政府行为中剥离出来。
三是明确乡镇政府与村委会各自的职责权限。在中国农村处于急剧社会变迁且经济社会发展地区不平衡的背景下,乡镇与村之间的利益边界及权限范围往往是模糊的,变动着的,通过国家层面的法律制度是无法清楚界定的,而只能由各地以国家法律法规为依据建章立制,制定出上合国家大法,下合社情民意、简单明了、便于操作的制度,对乡政府和村委会的职责权限作明确具定的规定。近年来,一些地方在贯彻《村组法》过程中,已经制定了有关乡镇政府指导村委会工作、村委会协助乡政府的规则,使乡镇行政管理与村民自治在制度规范基础上有机地衔接起来,也就使村委会的双重角色能达到大体上的平衡。在此基础上,还可以考虑“增加、补充有关法律后果的条款,明确规定无正当理由拒不完成乡镇布置的国家任务和非法干涉村内事务的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以防止村委会“过度自治化”和“附属行政化”的两种不良村治倾向⒁。需要说明的是,乡镇政府与村委会、乡政与村治之间并非简单的零和博弈,二者并不一定是此消彼长的关系。从理论上讲,二者之间形成一种优势互补的良性互动关系并非不可能,在实践中这样的成例案例也并不少见。一些地区的村委会负责人注意平衡乡镇行政与村民群体两方面的意志,有意识地利用自己的智慧来减少乡镇行政与村民群体对抗的强度,从而使村委会在一般情况下可以平衡两方面的利益,照顾到两种功能。四是进一步提高乡村干部和农民群众的素质。虽然近20年中国农村基层干部群众政治素质的迅速提高已是不争的事实,但中国农村社会发展极不平衡,在一些地区,村委会与乡镇政府之间的不协调,同乡村干部和农民群众素质较低存在着某种内在的联系。表现在乡村干部中主要是不相信群众、官僚主义、人治观念、以权谋私等,表现在村民群众中,则是文化水平低,缺乏契约和合作意识以及一定程度上的放任主义倾向。要改变这一状况,提高乡村干部和群众的素质,使之形成比较成熟的现代民主观念、法制意识和契约精神,加强对乡村干群的教育、培训固然是一个有效手段,但从根本上说,则是要在市场经济发展基础上实现乡镇民主管理和村民自治的良性互动,从而为乡村干群政治素质的提高提供制度实践的课堂。• •注释:①参见徐勇:《论乡镇管理与村民自治的有机衔接》,《华中师范大学学报》1997年第1期。②参见贺雪峰:《论理想村级组织的制度基础》,《政治学研究》1998年第3期。③参见白钢:《中国村民自治法制建设平议》,《中国社会科学》1998年第3期。④干部利益群体是指“在国家生产及行政管理领域享有被赋予的决策权、管理权等相应的特殊权力及其地位的领导干部这一层”。见张琢主编《当代中国社会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第204页。⑤参见孙立平:《向市场经济过渡过程中的国家自主性问题》,《战略与管理》1996年第4期。⑥参见贺雪峰:《论现行村级组织制度创新的策略选择》,《中州学刊》1998年第3期。⑦参见贺雪峰:《村级组织制度安排:理想与现实的差距及其原因》,《社会科学研究》,1998年第4期。⑧林平:《农村出了一个权势阶层》,《广角镜月刊》,1999年第1期。⑨参见曾军:《村委会准政权化设想初探》,《社会主义研究》1997年第5期。⑩参见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湖北省农村社会经济调查课题组:《村级组织建设研究》第43页。⑾参见李连江、熊景朋:《从政府主导的村民自治迈向民主选举》,《二十一世纪》1998年12月号。⑿参见徐勇:《村干部的双重角色:代理人与当家人》,《二十一世纪》,1997年8月号。⒀张静:《梨树县村委会换届选举观察》,《二十一世纪》1988年12月号。⒁参见唐鸣:《对农村基层政治关系中两个问题的探讨》,《社会主义研究》1996年第4期。
第三篇:g20峰会——危机中的世界民主化进程
g20峰会——危机中的世界民主化进程
2009-04-07
——答新华社记者问
记者:自去年二十国集团华盛顿峰会以来,巴西、印度和中国等新兴经济体提出发展中国家应在国际金融改革过程中赢得更大发言权和决策权,以赋予国际金融机构以更大代表性和合法性。您认为本次伦敦峰会会推出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举措吗?另外,一些发展中国家可能成为金融危机的重灾区,国际社会和发展中国家自身应当采取何种措施方有助于减轻负面影响?
张宏良:指望本届G20峰会能够提出对发展中国家的有利举措是根本不可能的,峰会只要能提出几条减轻金融危机打击的有效举措就已经属于奢望了。就当前而言,能够有效减轻目前金融危机的打击,就是对发展中国家特别是对新兴经济体国家最大的帮助。虽然本届G20峰会还不会对发展中国家产生什么积极作用,但是,这次金融危机和G20峰会成为主角,都说明了世界民主化进程不仅适合于国内,也同样适合于世界,如果说这次金融危机是少数发达国家滥用世界垄断权利的结果,那么G20峰会取代8国首脑会议成为主角,则是世界民主化进程发展的初步结果。以美国为首的少数发达国家滥用世界金融垄断权利,造成了世界金融危机,他们又无法控制和摆脱危机,便形成了全世界所有主要国家——无论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共同对付危机的状况,由此便让G20峰会扮演起了主要角色。
如此背景下成为主角的G20峰会,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眼里自然具有不同作用:在发达国家看来,G20峰会不过是解决金融危机的工具;在发展中国家肯来,G20峰会是一个表达自己利益诉求的国际平台。这是G20峰会与8国首脑会议具有不同性质的地方,它一开始就是一个斗争和谈判的场所。虽然就长期来看,G20峰会作为世界民主化发展的产物,必然会朝着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世界民主化方向发展,但是就目前来讲,G20峰会还很难摆脱受发达国家控制和主导的状况,短期内不要指望它能给发展中国家带来什么明显利益。
关于一些发展中国家可能成为金融危机重灾区的问题,应该说不是可能,而是必然。资本主义社会发展的一条规律,就是灾难永远打在穷人头上;就国际社会而言,灾难则是打在穷国,也就是发展中国家头上。这次金融危机的灾难主要是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美元资产贬值的灾难,二是虚拟经济破产的灾难。这两个灾难发生在美国,灾难的结果却是打在发展中国家头上。
首先,就美元资产贬值的灾难来讲,美元对于美国自身和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讲,意义完全不同。美国手里的美元是美国印刷厂印制的;而发展中国家手里的美元是用资源和劳动收入换取的。美元贬值,对于美国来讲只不过意味着印刷厂多增加些产量而已;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讲则意味着十几年几十年积累起来的财富在付诸东流。中国近2万亿外汇储备最为典型,中国近2万亿外汇储备的绝大部分是美元资产,相当于半个中国的经济总产值,是中国60年经济建设30年改革开放积累的成果。按照众所周知的5%的外贸利润分配比例,中国积累近2万亿外汇储备的同时,为世界主要是为发达国家(出口发达国家的商品超过80%),贡献了40万亿美元的利润财富,即便利润构成商品价格的一半,中国积累近2万亿外汇储备出口的商品量也有80万亿美元,相当于近20个中国的总产值。用如此天文数字的资源和商品换取的外汇储备,一旦发生损失哪怕是损失掉一半,对中国的灾难性影响都远远超过历史上任何一场战争损失。2007到2008年一年美元就从7.8元贬值到6.8元人民币,贬值幅度近13%,如果按照2万亿外汇的70%美元资产计算,损失近1800亿美元,超过1.2万亿人民币,再加上超过美元贬值损失的投资美国股票债券的损失,财富损失相当惊人。
其次,就虚拟经济破产的灾难来讲,表面上看是美国金融公司破产,实际上损失的是别国财产,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财产。虚拟经济取代实体经济占据经济生活的主导地位,本来是社会历史的伟大革命,它解决了现代化大生产的集中管理和财富共同占有之间的矛盾,消除了各个社会集团之间的利益边界,奠定了大同世界的经济基础,使人类终于看到了消除彼此争斗杀伐的希望。可是在现有资本主义制度下,建立在虚拟经济基础上的各种金融创新,完全变成了少数精英和资本集团进行金融欺诈的手段。反映在国际经济格局上,就是发达国家主要是美国控制虚拟经济,将越来越多的实体经济转移到发展中国家。由于实体经济主要创造商品的使用价值,而虚拟经济完全是吸纳商品价值,从而形成了发展中国家生产财富,而发达国家占有和消费财富的殖民经济循环圈。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的关系,如同国内中小散户与控制上市公司的大股东之间的关系一样,中小散户把钱投入到上市公司,大股东从公司中把钱拿走(即所谓占有上市公司资金),当大股东拿走的钱远远超过中小散户的投资,公司经营难以为继时,就会陷入破产。表面看上去,是大股东的控股公司破产了,是大股东的损失,而实际遭受损失的却是广大中小散户。今天美国大量金融公司的破产,给发展中国家和美国自身造成的不同影响也是如此。
比较目前金融危机给中国和美国等西方国家造成的不同结果,就会明显看出真正遭受财产损失的是中国等发展中国家。目前中国拥有1.95万亿美元的外汇资产,与此同时,外资在中国拥有相当于1.9万亿美元的人民币资产(中国社科院统计)。中国拥有的1.95万亿外汇资产,主要是美国国债、公司债券和股票等虚拟资产;而外资拥有的中国1.9万亿美元的人民币资产,主要是工厂、超市、房地产、银行、保险等实际资产。现在金融危机一来,中国拥有的美国虚拟资产的泡沫在不断破灭,资产大幅缩水,据美国外交协会提供的数据,中国外汇储备的15%都是股票垃圾债券等虚拟资产,大约2900亿美元,相当于2万亿人民币,投资时间恰恰是2007年9月美国股指14100多点的最高峰,目前最低已下跌到6400多点,跌幅近55%,由于中国投资的大都是大型金融类股票,而跌幅最大的恰恰是此类股票,跌幅几乎都在80%以上,像花旗银行、美国银行等跌幅超过90%,花旗银行跌幅超过96%,美国银行跌幅超过93%。跌幅90%以上还算是幸运的,至少还剩下一个零头,像操控世界金融市场数十年的美国五大投资银行,在此期间已尽数灰飞烟灭。目前中国那相当于2万亿人民币的股票类投资,究竟还剩下多少甚或还有没有剩下,恐怕只有上天知晓。而与此同时,外资在中国1.9万亿美元的人民币资产,却在大幅增殖,因为外资投入的大都是拥有暴利的垄断性行业,再加上地方政府的土地、税收、法律和行政的大力支持,获利能力远远超过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结果就是,美国金融公司破产,遭受损失的却是中国人;中国实体公司盈利,赚钱的却是美国人。
至于说如何减轻金融危机的损失,由于各个国家面临的困难和遭受的损失不同,应采取的措施也不同,没有适合各个国家的统一应对方法,比如东欧面临的问题是资金短缺和出口堵塞的困难,中国面临的是内需乏力和外汇损失的困难,各个发展中国家只能根据本国情况选择减轻危机损失的措施。如果就摆脱金融危机的共同任务而言,包括本次G20峰会在内的各个国家和国际组织,应关注和解决以下2个根本性问题。
一是要逐步改变二战后由发达国家控制世界所形成的不合理的贸易、金融体制,建立与世界一体化相适应的有利于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发展和繁荣的新的世界经济体系,目前首先需要解决的是世界结算货币问题。世界货币必须由世界统一发行和统一监督,不能由某一个国家或某一些国家来决定。美元要继续成为世界货币,就必须脱离美国控制,不能由美国单独印刷;美国要继续单独印刷美元,美元就不能继续成为世界货币。世界民主化进程必须从这里开始,世界是世界各国人民的世界,世界货币必须是世界各国共同管理的货币,现在这种一家随便印钞票,大家生产商品换钞票的荒谬制度,完全违背了现代社会公平正义的基本理念,金融危机就是这种荒谬制度发展的必然结果,这种荒谬制度是金融危机产生的主要根源。不过,在新的世界货币替代美元之前,中国首先要实现美元外汇资产的安全着陆,把现在的美元资产变换成其他资产,最好是资源资产和商品资产。
二是要建立起能够有效约束精英集团的大众政治制度。农业社会人们遭受政治精英组成的权利集团的控制,工业社会人们遭受经济精英组成的资本集团的控制,现在进入了知识经济时代,人们开始遭受知识精英的组成的管理集团的控制。但是,与能够有效约束权利集团和资本集团的法律制度相比较,人们还没有来得及建立起一套能够有效约束知识精英的法律制度,目前这场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就是掌控全球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知识精英造成的。突然而来的知识经济浪潮将极少数知识精英推上了金融金字塔的塔尖,金融衍生品的高度私密性和复杂性,又在客观上废掉了传统金融监管制度的制约,不受任何制约的知识精英只拥有权利和享有利益,而不承担任何风险。不仅如此,他们为了安排好将来退路,专门制定了“金降落伞计划”,所谓“金降落伞计划”,就是规定公司高管将来离开公司时,有权获得一笔巨额补偿金的计划。如此一来,这些知识精英便打着金融创新的旗号开始了各种闻所未闻的金融欺诈活动,把金融衍生品市场迅速推向了金融危机的深渊。当金融危机爆发后,这些知识精英乘着“金降落伞”飘然而去,不仅没有承担任何责任,最后离去时还发了一大笔财。把美国最大的两家房贷公司搞到破产境地、成为金融危机罪魁祸首的“两房”高管,就是在没有承担任何责任遭受任何损失的情况下,携带着上千万美元的补偿金离开了公司。这个月,美国30个洲爆发的大规模民众抗议活动,席卷法国全国的大规模示威活动,就是由精英集团的不负责任引发的,与民众收入下降和劳资纠纷等传统的抗议因素完全无关。由知识精英组成的现代管理集团,越来越类似于中世纪的僧侣阶层,只拥有巨大权利享有巨大利益,而不承担任何责任和风险,不接受社会任何监督(还没有找到有效监督方法),公众的不满就是由此而来。可以说,能否建立起有效约束知识精英的监督体制,是21世纪新经济时代能否顺利发展的历史关键。
目前中国也面临着同样的问题,以平安保险老总马鸣哲(年薪6800万,还不包括数倍于此的股权收入)为代表的管理精英超乎寻常的巨额年薪,之所以不能被社会公众接受,就在于他们并没有承担相应的责任和风险。所谓“不患寡而患不均”,这里的“不均”不再是指财富分配不均,而是指权利和责任之间,收益和风险之间不均等。对于现代社会而言,只要权利和责任之间,收益和风险之间相均等,即便是贫富差距再大,社会也能够接受。中国民众对马鸣哲6800万年薪不满意,但是对于科学家袁隆平的亿万资产却只有钦佩没有不满;美国也一样,AIG公司发放1.65亿奖金引发全国抗议,而巴菲特和比尔·盖茨拥有数百亿资产,却没有引发任何社会不满。所以,古往今来,古今中外,引发社会不满和动荡的,从来都不是富人占有社会财富的多寡,而是占有社会财富的不良方式,是违背社会基本道义的巧取豪夺。
记者:从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到2007年全球金融危机,中国均承诺不采取贸易保护主义政策,保持人民币汇率稳定,显示了负责任的大国风范。在欧美一些大国采取保护主义政策,并可能通过加大印钞推动货币贬值的背景下,中国这种负责任的做法会在哪些方面造福其他国家?是否会给中国自身造成压力乃至损失?
张宏良:从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以来,中国的确放过了许多历史机会,有些历史机会如亚洲金融危机,属于主动承担风险,牺牲自己,挽救邻居;有些历史机会如美军侵占阿富汗,则属于战略失策,任凭美国在中国西部建立了四个军事基地,形成了对中国的铁桶包围。但无论怎样,在别国遭受危机和灾难时,中国不乘人之危,不落井下石,保持人民币汇率稳定,帮助受灾国摆脱危机,的确显示了负责任的大国风范。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期间,中国保持人民币稳定,以及2007年世界金融危机爆发后中国仍然坚持人民币升值,其实质是向中国转移危机,由中国主动承担危机的风险和后果。这对于外贸比重超过GDP70%的中国来讲,压力和牺牲都是十分巨大的,是任何一个西方国家所不可能做到的,这就是中国崛起不同于以往任何一个国家崛起的根本特点。以往历史上任何一个大国崛起都是以牺牲其他国家利益为代价,唯独中国崛起是建立在世界共同发展的础上,绝不以牺牲其他国家为代价。就拿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来说,换做任何一个西方大国,都会利用这个机会贬值货币,放弃保卫港币,让一路凯歌的对冲基金带领国际金融资本,乘胜杀向已经风雨飘摇的日本,迫使日本抛售美债回国救市,让美国这个当时世界唯一的资金避风港陷入动荡之中,中国可以乘机实现自己的利益和要求。可是中国却摈弃了西方社会流行数百年的弱肉强食、自私自利的丛林法则,主动承担责任和风险,帮助亚洲各国共度难关,对亚洲经济发展和世界经济稳定做出了有目共睹的巨大贡献。可以说,中国为世界一体化过程中,大国究竟应该扮演什么样的历史角色,起到了良好的表率作用。
目前愈演愈烈的金融危机,导致世界贸易保护主义重新抬头,世界正在进入经济民族主义时代。危机必然导致贸易保护主义,贸易保护主义又必然加重危机,这是危机发展的内在规律。虽然大家都知道贸易保护主义是饮鸩止渴,会把大家拖入更大的深渊,但是又争先恐后地构筑贸易壁垒,想让危机的浪头打在别人身上。这种时候,正是大国应该发挥积极作用的时候,也正是G20峰会应该承担协调作用的时候,消除保护主义的群体自杀政策,共同应对世界经济危机。目前世界上具有两种不同性质的保护主义:一种是各个国家能够普遍选择的传统贸易保护主义;另一种是只有发达国家才能够确立的单向保护主义,诸如技术、品牌等知识产权,以及许多国际规则、惯例等,就属于发达国家确立的单向保护主义。目前,不仅要反对传统的贸易保护主义,更要反对发达国家拥有的单向保护主义,后一种保护主义对发展中国家的损害更大。因为发达国家拥有的所谓知识产权商品,一般不具有市场定价机制,是垄断方单向形成的的垄断价格,发展中国家只能被动接受,没有任何选择余地;而发展中国家参与的一般贸易商品,则可以通过期货市场人为操纵现货价格,或者拉高或者压低价格,人为造成发展中国家的贸易损失。正是通过知识产权和一般商品的不同定价机制,发达国家把发展中国家的大量财富,神不知鬼不觉地转到了本国手中。所以,对于目前世界来讲,比垄断美元印钞权更可怕的,是对于规则、惯例的垄断,对规则、惯例的垄断所形成的单向保护主义,已成为阻碍发展中国家发展与繁荣的最大枷锁,成为世界殖民经济体系的现代翻版。包括中国在内的俄、印、巴等“金砖四国”,必须联合G20峰会的发展中国家,在反对普遍贸易保护主义政策的基础上,坚决反对和改变发达国家单向的贸易保护主义制度。
在当前世界经济民族主义兴起、西方大国贸易保护主义抬头的情况下,中国是世界上极少数仍然拒绝采取贸易保护主义政策的大国。中国维持人民币币值稳定,继续保持对外开放格局不变,甚至继续购买美国国债,极大地稳定了世界对未来经济的良好预期,这是中国对当今世界努力摆脱经济危机的最大贡献。当今世界经济是虚拟经济,虚拟经济是由心理预期决定的,预期决定价格,预期决定市场,预期决定经济走向,就稳定心理预期和提振人们信心而言,中国正在对世界克服金融危机做出着巨大贡献。只是在此需要指出的是,世界贸易保护主义的兴起,对中国经济发展构成了越来越严重的威胁和打击。中国外贸占GDP比重超过70%,是世界上外贸比重最高的国家,自然也就成为贸易保护主义最大的受害国家。西方大国纷纷采取的贸易保护主义,在很大程度上是针对中国的,至少在结果上对中国的伤害最为严重。中国在反对贸易保护主义的同时,最根本的出路是改变经济结构,变外向型经济为内需型经济,把目前中国庞大的生产机器转向主要是满足国内消费需求。停止出口退税等补贴出口的政策,出口退税实际上是用中国老百姓的钱补贴外国,在外汇已经严重过剩的情况下,出口换汇已没有必要,并且还会加剧世界贸易保护主义发展,压低出口商品价格,与人与己都越来越有弊无利,必须立即改变这种做法,成立国家贸易公司,包下出口企业的产品,如此一来,企业开工、商品销售、国民就业等问题,都将会一并得到解决。
记者:在金融危机肆虐,发达国家日益减少对发展中国投资之时,中国在帮助发展中国家度过难关方面挺身而出,免除了46个最不发达国家400多亿元人民币的债务,提供发展中国家的援助超过2000亿元,并承诺继续免除截至到2008年底最不发达国家未偿还的全部中国债务,对这些国家出口到中国的95%的货物实行零关税。中国在自身面临挑战的时刻为什么会采取这些“反周期”做法?向世界传达了怎样的信号?这些措施会对受援国产生怎样影响?
张宏良:中国帮助越来越多的发展中国家加快经济发展,不是“反周期”做法,所谓“反周期”做法是西方大国思维方式的概括,中国帮助越来越多的发展中国家共同发展,是中国和平崛起的典型标志。许多人总以为中国选择和平崛起,是说给西方国家听的,是对西方国家“中国威胁论”的安慰,其实不是,中国和平崛起影响更主要的是发展中国家,是要带动发展中国家共同发展。这是中国崛起与以往历史上任何一个大国崛起的根本区别。许多人没有注意到或者根本不愿意注意到一个基本事实,就是胡锦涛主席领导下的当今中国,再次回到了亚非拉发展中国家的穷兄弟当中,其标志就是2007年胡锦涛主席在十七大报告中那句话:“我们坚持把中国人民的利益同各国人民的共同利益结合起来,秉持公道,伸张正义。”以“秉持公道,伸张正义”这一新的外交准则,取代以往“韬光养晦,绝不出头”那个旧的外交准则,可以说是掀开了中国外交史上崭新的一页,重新恢复了新中国曾经拥有的大国尊严和正义形象,再次成为广大发展中国家所信赖的真诚朋友。中国对广大发展中国家的经济援助,也继70年代以后再次形成了新的历史高潮。今年伊始,胡锦涛主席和习近平副主席就相继出访亚非拉等许多发展中国家,与这些国家签署了一系列经济援助和经济合作协议,反映了中国新的世界经济战略正在稳步推进和有序展开。
自新中国建立至今,与亚非拉等发展中国家风雨相伴的数十年,证明了一条颠扑不破的历史真理:中国需要亚非拉等发展中国家,亚非拉等发展中国家同样需要中国。特别是最近数十年的风雨坎坷告诉我们,每当世界发展的关键时刻,穷兄弟往往比富朋友更加可靠!目前中国对发展中国家的帮助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直接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技术和商品等,加快这些国家的经济发展;二是与发展中国家一起,努力改变造成世界贫富分化的不合理经济体制和贸易规则,中国承诺免除发展中国家的全部债务,对来自于发展中国家的货物实行零关税,本身就是在带头创设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新制度和新规则。在这个问题上,一定要坚决反对那种极端实用主义的小人战略,鼠目寸光地以蝇头小利来衡量与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不同关系,绝不能仅仅以经济互惠的要求,来处理与发展中国家的关系,而是要从战略互惠的高度,从世界一体化发展的大格局中来看待与发展中国家的关系,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尽可能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更多帮助。
记者:商务部今年2月派团赴欧洲采购,达成150亿美元协议合同,为经济严冬下的欧洲国家带来暖意。在一些国家表现出贸易保护主义倾向的时刻,中国的欧洲采购之行向世界释放了什么信息?表现了怎样的姿态?
张宏良:在世界经济民族主义兴起,贸易保护主义抬头的大危机情况下,中国在欧洲的大单采购的确是引人瞩目。中国在欧洲的大单采购,与援助亚非拉发展中国家,继续购买美国国债等行为,都在向世界发出完全相同的一个积极信息:就是在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面前,中国气定神闲,充满自信,完全有把握很快摆脱危机的困扰。相比之下,处于世界霸主地位的美国,倒是一幅小家子气的显出了暴发户的无底心态,连议会都在叫喊要“购买美国货”,喊得奥巴马都有些不不好意思,表示不同意如此赤裸裸的贸易保护主义主张。多年来我们一直在喊国家崛起,现在比较一下各个国家在危机面前的态度就会发现,中国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大国,真的开始崛起了。大国如同家长,当所有家人都在危机面前手忙脚乱时,家长必须能够依然有条不紊地布置各自的角色,这样才能形成家长的地位和资格,目前中国就不由自主地扮演起了这种大国的角色。
谈到这里,肯定会有许多国人不以为然,担心中国不是在扮演大国角色,而是在以身饲虎,引火烧身。这种担心不是没有道理,只是目前中国只能率先跨出这一步,防止世界完全回到贸易保护主义的“闭关锁国”时代。况且目前中国的大单采购,与数年前大单采购的意义完全不同,因为美元正在贬值,越来越不值钱,并且还以国债的形式攥在美国手里。与其我们挣钱让美国花,还不如买成商品我们自己用,只要大单采购回来的不是高能耗、高污染和用处不大的商品,就是减轻外汇压力和减少损失的一个有效途径。并且,在大单采购、挽救欧洲经济的同时,还可以换取欧洲市场对我们也更加开放,努力维护世界贸易关系的良性循环。
要知道,目前最让中国人举国揪心的,就是手里的美国国债了。一般人往往只看到美元贬值的经济损失,而看不到其经济、政治和战略等方面的综合损失,很少有人能想到我们购买美国国债的钱最终会被分成四份:一份变成了美国人的信用卡,到超市去购买中国的廉价商品,增加美国人的日常消费;一份变成了中国周边美国十大军事基地的军费,用来威慑和打击中国;一份变成了美国国家民主基金会的资金,用来培养伪自由派颠覆中国;一份变成了进入中国的外资,用来收购中国企业和控制中国产业。从这个角度来讲,不仅是在欧洲大单采购,即便是在美国大单采购,也没有什么不妥,当然最好的办法,还是应该把中国的外汇资产,尽可能变成能源和资源资产。
最后,祝G20峰会能够完全取代G8峰会,实现世界历史的划时代转变——由少数发达国家支配世界,转变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共同管理世界。
2009-03-29
中国现在是经济大国,而且称之为经济强国,国家富有了而百姓生活的改善却很有限,说明政府剥削了百姓。2009/11/2 14:30:19 [1楼] 评论人: 宏微观察您好!
阁下所言极是。美国狼能够成为世界人民的牧羊人该多好啊!O(∩_∩)O哈哈~;问题在于,美国狼纯粹是“子系中山狼”而已。毛泽东的《将革命进行到底》的光辉思想依然是明珠暗投了。2009/4/16 15:28:59
张宏良先生,您那篇在乌有之乡的 “捍卫人民信仰是实现国家稳定和民族崛起的根本基础” 真是好文章,说出了我的心里话,您应该将它发到草根来。我特别喜欢/有感触的是其中这么几段:
1)当今世界的国界不再是一个国土概念,而是一个政治概念,国界不再是设立在土地上,而是设立在国民的心目中;摧毁人民对国家、对民族、对历史、对文化、以及对自身利益的信仰,就是在摧毁一个国家最根本的国防。
2)大家回顾一下30年来中国的法治进程就会发现,其根本特点就是只允许少数人侮辱人民信仰,而绝不允许人民捍卫自己信仰。几乎所有法律都规定:侮辱一个人是犯罪,而侮辱一群人是自由;诽谤一个人是犯罪,诽谤一群人是自由;造谣诬陷一个人是犯罪,造谣诬陷一群人是自由
3)通过军警而不是通过群众来维护社会稳定,不仅根本不能实现稳定,还会把中国变成世界人权法庭上的永久被告,把中国永远锁定在高度敏感的政治紧张状态,永远成为西方国家随时敲诈的对象,社会稳定就会永远成为岌岌可危的首要目标。
4)20世纪国内外反动派掀起的反毛运动,就其本质来讲,是一场毁灭中华文明的文化灭种运动。从八十年代的《河殇》到现在的所谓普适价值,一脉相承的不变宗旨就是毁灭中华文明,是文化上的种族灭绝运动。
5)。普适价值的要害就在这里。它不仅是要彻底刨掉共产党的祖坟,彻底刨掉社会主义的祖坟,甚至是要彻底刨掉中华文明的祖坟,彻底刨掉中华民族的祖坟;它不仅是要打掉共产党的合法性,打掉社会主义的合法性,打掉人民革命的合法性,甚至是要打掉中华文明存在的价值,打掉中华民族存在的价值。这完全是一场不流血的种族大屠杀,与当年美国灭绝印第安人、德国灭绝犹太人,具有完全相同的历史性质.6)如果是站在西方感官主义立场上,把人的生命仅仅看作一个物质现象,就会认为精神屠杀不是犯罪;而如果是站在人本主义立场上,把人的生命看作是一个精神现象,就会理解精神屠杀和肉体屠杀同样属于犯罪。推行所谓普适价值,就是这样一种精神屠杀的犯罪行为,是一种种族文化灭绝行为。
2009/4/16 15:03:24 启发团结依靠民众力量,支持国家力量,反对买办势力-----博主的政治主张。
写作本文体现了博主的策略----支持国家力量,促进国家力量与民众力量的结合。2009/4/7 21:15:04 感谢宏良的精辟分析!
就中国现在世界的位置,我们有了一个定位。但是有点危如累卵。我们的这种做法是否奏效?是否可以改变被人卖掉还帮人数钱的窘境,取决于我们我们的领导层是否团结(毛主席说过:团结就是力量;换言之,不团结自然无力可言),取决于我们是否可以推翻这个旧社会,有建立一个新社会的开天之举?(游戏中的人永远都只能按照游戏规则去玩,无论你是怎样的高手,都逃不出游戏规则的制定者的手掌心。唯有思想跳出规则,仅以中国古代之万分之一之智慧再创“国际潜规则”,想必也不是难事,关键在人)2009/4/7 17:36:31 祝愿而已,其实对于形势,博主心里明镜似的。
博主一直是力挺当今领导的,但嫌其力度不够,所以当领导采取一些力度大一点的动作时,就会引来博主的喝采声,无非是鼓个劲加个油,促其推出更大动作罢了。
所以对博主的赞赏鼓励之辞,不必较真。2009/4/7 15:18:03 “最后,祝G20峰会能够完全取代G8峰会,实现世界历史的划时代转变——由少数发达国家支配世界,转变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共同管理世界。”
——黄粱春梦何时了,无刀何与虎谋皮?
G20墨迹未干,看看美国又在干什么——修改会计准则。
网上诸友不妨多留心一下,此举大有玄机,甚至有可能制造出道指的虚假繁荣出来,从而增强战胜衰退的信心——令人恶心的信心——但对政客们而言,许多东西重复多了,谎言也会成为真理。
2009/4/7 14:35:58 发贴后,本网站会记录您的IP地址。请注意,根据我国法律,网站会将有关您的发帖内容、发帖时间以及您发帖时的IP地址的记录保留至少60天,并且只要接到合法请求,即会将这类信息提供给有 关机构。详细使用条款>> 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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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党内监督推进政治民主化进程[模版]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推进政治民主化进程
2004-02-19 15:02:04 新华网 孟娜 魏武
南方网讯 中国高层官员和理论专家对近日颁布试行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发表评论说,条例不仅是中共反腐斗争的宣言,也是推进中国政治民主化进程的重要文件。
中央纪委副书记、条例起草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夏赞忠说,中国共产党是依据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建立起来的政党。自上而下的监督要与自下而上以及同级领导班子内部的监督相结合。加强党内监督的基础就是发展党内民主,只有在发展党内民主的基础上加强党内监督,才是有生命力的、健康的和有效的。
他指出,“发展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维护党的团结统一是条例的主线。”而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发展党内民主对发展人民民主和推进国家的政治民主化具有重要的示范和导向作用。
中国人民大学党史系教授何虎生在接受新华社记者专访时说,国际共运史的教训之一,是比较重视上对下、组织对个人的监督,而不够重视下对上、个人对组织的监督。“条例充分注意了这一问题,”他说。“条例对要充分发挥各级党委会的作用做了明确表述:凡属方针政策性的大事,凡属全局性的问题,凡属重要干部的推荐、任免和惩罚,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条例说,对于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而未经集体讨论,也未征求其他成员意见,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除遇紧急情况外,应当区别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责任。条例还首次规定了地方党委委员、地方纪委委员有权向上级党组织提出要求罢免或撤换所在委员会不称职的委员、常委。同时规定,对没有列举具体事例、不负责任地提出罢免或撤换要求的,应当给与批评教育;对捏造事实陷害他人的,应当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中央党校党史教研部教授陈雪薇在接受新华社记者专访时说,党内监督条例规定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现在党内一些地方和单位存在腐败问题的重要原因就是权力没有得到有效监督,实质是党内民主遭到破坏,条例高度重视发展党内民主,是执政党跳出‘人亡党息’的历史周期率,永远立于不败之地的可靠保证。”
她说,此次条例的制定还吸取了党的历史上许多经验和教训,比如民主生活会是党在长期发展中证明行之有效的一项制度,但目前有的地方和部门民主生活会质量不高。针对这一情况,条例就专门单列“民主生活会”一节。条例明确要求:民主生活会情况和整改措施要及时在一定范围通报;党员有权了解本人所提意见和建议的处理结果;上级党组织认为下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不符合规定要求,可以责令重新召开等。中共中央组织部党建研究所副研究员韩久根在接受新华社记者专访时说,条例的出台不仅有利于发展党内民主,而且将促进中国的政治民主化建设。
他说,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许多党员在国家政权机关和社会组织中担负着领导工作,执掌着重要权力,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在党内民主生活中树立了民主观念,养成了民主习惯,培养了民主作风,就会以身作则,言传身教,把党内民主的经验、作风和传统带到各自的工作岗位,带动各自领域的民主风气。党内民主是国家政治民主化的关键。
另外,何虎生认为,条例规定党内监督要与党外监督相结合,也将会增强人民群众的民主意识,促进人民民主的发展。(编辑:郭琼丽)
第五篇:关于农业现代化进程中乡村治理的探讨
关于农业现代化进程中乡村治理的探讨
---2008年春季行管本科毕业论文
[摘要]“三农问题”不仅是我们党和政府一直关心的头等大事,也是学术界一直争论不休的社会问题。近年来,农业现代化的这个代名词频繁出现在官方媒体的画面上。要实现农业现代化,关键是一个乡村治理的问题。中国乡村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两委关系失调和乡村关系紧张等,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乡村治理的制度绩效。优化乡村治理结构是提升乡村治理制度绩效的重要措施。[关键词]农业现代化;乡村治理;两委关系;乡村关系
建国后,国家先后提出了四个现代化,并确立优先发展重工业,优先实现工业现代化。而在经历半个世纪之后的今天,可以说我们的工业化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是与此同时同样面临着一个越来越棘手的问题,那就是农村问题。
在中国,农村在地域上是一个很广阔的天地,而所谓的城镇其实在实质上更多的是包括了广大乡村在内的城与镇,由于乡村社会是一个熟人社会,也就是所说的同质社会。在以乡村为共同体的单位中:具有区域性强,流动性小,封闭,分布呈现蜂窝状,内部血缘、姻亲、家族观念比较强的特点。因此,实现农业的现代化必须考虑与之相关的中国农村的特殊性。
一、我国农业现代化已进入第五历史阶段
农业问题始终是关系我党和国家全局的根本性问题,农业现代化道路是解决农业问题的根本出路。建国以来,中国农业现代化建设分为五个历史阶段,从本世纪初至今是第五阶段。目前我国已处在工业化中期,从2000 年到2005 年,我国GDP 由8940 亿元增长到192321 亿元,人均GDP 由880 美元增长到1703 美元,我国经济实力和综合国力显著增强,“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条件已经成熟。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要求,从而研究推进农业现代化进入以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指导的新阶段。党的十七大提出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是在坚持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结合中国国情,指明走中国特色的农业现代化道路。
中国的农民进入了一个重要的转型时期,中国农民的转型。中国的农村最重要的一个是怎样使单个的农民怎样走到组织化的问题,这是怎样实现中国的城市化和工业化的关键。从某种意义上讲,中国的农业现代化就是一个新型的工业现
代化。要实现农业现代化,关键是一个乡村治理的问题。
二、乡村治理的现状分析
乡镇操纵村委会选举和村民因为村委会选举而群体上访,是村委会选举成为学界及新闻媒体关注的焦点话题的原因之一,并引起政策部门的重视。最近几年,一些学者或媒体人士,起草数部《村委会选举法》草案,试图通过制定村委会选举的详尽条款,来解决村委会选举中上级政府操纵选举和村庄选举产生争议等问题。
村委会选举中有两类完全不同性质的矛盾,一是由于乡镇干预村委会选举引出的矛盾,比如乡镇指定村委会正式候选人,引起村民不满和抗议。二是由于村庄内不同派系竞争引发的矛盾,比如,由于宗族斗争引发的选举竞争或者贿选引出村民的不满等。在发达地区农村或城郊农村,因为工业化和城市化,土地升值,村集体一般占有大量资源,这些资源引起村庄内部的激烈争夺,从而引出严重的矛盾。这种因为村集体拥有大量资源而在选举中出现竞争的情况,十分正常,也很普遍。几乎所有发达地区农村,真正推开村委会选举,村庄内的不同派系都会激烈竞争。从媒体报道来看,动辄数十万元贿选的村庄,以及村民动议罢免村委会的村庄,大都是这些拥有集体资源的村庄,如珠三角、长三角、山西一些有煤炭资源的地区等。这些发达地区农村激烈的选举竞争及由此引出的村庄矛盾,与乡镇是否操纵无关。
与发达地区情况相反,在广大的中西部农村,包括东部不发达的农村地区,村集体不仅缺乏资源,而且往往背有巨额债务。以湖北省为例,2005年全省村均负债接近百万元,如此之高的村级负债,使村庄精英不愿意当村干部,村民也不关心村庄选举。相反,乡镇政府为了完成自上而下布臵的村两委换届选举任务,而不得不走村串户,动员村民参加村委会选举的投票。
村庄内部分歧,除以上因为村集体资源占有差异引出的矛盾外,还有选举本身引发的持续性矛盾。村庄是一个熟人社会,在村委会换届选举中落选的村民及其支持者,并不乐意接受选举失败的现实。他们落选后,在选举后的村庄事件中故意为难当选者。因为落选者的故意为难,当选村干部什么事情都办不成。有一次选举,就有一些落选者,有若干次选举,就有很多落选者,村庄熟人社会的传统关系被撕裂,村庄内部矛盾越来越大,而选举显得毫无办法。在村庄因选举而
被撕裂,不同派系都借助国家法律作为指责对方的武器、作为不服从于己不利的选举结果的工具时,无论法律规定多么详细,村庄竞争双方都可以找到对对方不利,并指责对方乃至指导村委会选举的乡镇政府违法(程序不正义等)的理由,乡镇政府被拖入村庄内部的矛盾之中。
乡村关系紧张主要表现为以下方面:第一,乡镇政府擅自委派、指定或者撤换村委会成员,乡镇政府包揽、干预村民自治事务,侵害了村民的民主权利。第二,一些乡镇干部脱离实际,一味追求政绩,搞形式主义,客观上加重了农民负担,导致乡村矛盾激化、干群对立。第三,在一些发达地区,乡镇政府利用自己是基层政府的政治地位控制乡镇企业的经济实力,采取行政的和经济的手段变“指导关系”为“领导关系”,控制或干预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务。①
三、提高乡村治理绩效的措施
(一)规范乡村治理外部结构
1、规范两委关系
村两委是设在乡镇(街道)下一级行政村的组织构,即村党支部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简称“村两委”。
(1)正确认识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明确区分领导权与管理权。
首先,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党支部拥有领导权,对本村负有政治领导责任。党支部的职责就是抓大事,把握和驾驭全局,主要内容包括:第一,村党支部要按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要求,抓好上级党组织各项方针政策的落实,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支部的意图变为群众的自觉行动,实现领导方式的转变;第二,把握农村经济社会运行的趋势与特点,讨论决定本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遇到的重大问题;第三,支持和帮助村委会依照法律法规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尊重村委会依法行使职权,协调、动员各方面力量,形成推动农村发展的合力;第四,教育和培养党员干部队伍,加强党支部的自身建设和以党支部为核心的基层组织配套建设,尤其要建立和落实重大决策支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制度和党员议事制度,为农村社会发展提供组织保证;第五,做好新形势下农村的思想政治工作,抓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加强精神文明建设,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乡村治理创造良好的政治和社会环境;第六,要对村委会的工作实施有效的监督,把过去以行政监督为主要手段转变为以法律监督和制度监督为主要手
段。
其次,村民委员会拥有管理权,负责处理具体事务,主要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我们可以把它细化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协助基层政府开展工作;第二,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第三,依照法律法规,管理本村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第四,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和义务,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第五,依法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涉及村民利益的各种款项的收缴与使用、村集体项目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计划生育指标落实方案、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情况、水电费的收缴等等,都必须及时公开并接受村民查询;第六,村委会要自觉地维护村党支部的领导核心地位和作用,重大村务要及时向村党支部汇报,争取村党支部的支持,同时还要定期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接受基层党组织和村民的监督。②
(2)充分发扬基层党内民主,促进两委关系协调发展。
党内民主建设是系统工程,需要科学谋划、稳步推进,而其中的起点,只能是基层的党内民主实践。一方面基层民主是党内民主的基石。党的基层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组织体系中的基础层级,是党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也是凝聚、组织党员开展活动的领导核心。当前,扩大民主不仅是全社会日益强烈的政治诉求,也是广大党员的共同愿望,是凝聚党员力量的强大纽带。党内基层民主是党内民主建设的基础工程。只有发展党内基层民主,才会把党员的智慧、热情激发起来,把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力、凝聚力、号召力整合起来,从而为党的民主建设提供坚实的思想组织基础和良好的先导条件。另一方面基层民主是党内民主的动力。民主进程的快慢和民主质量的高低,主要取决于推动力量的强弱。党员是党的肌体的细胞和党的活动的主体,党内民主建设离不开党员的参与、支持和推动。党的基层组织是党员参与党内事务、行使民主权利的基本单位,只有在基层组织率先发展民主,落实党员民主权利才会得到最直接、最现实的效果,才能调动广大党员推动党内民主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党
内民主建设才具有强大而持久的支持力量。因此,发展党内民主必须从培育基层民主这一推动力入手。③
两委关系失调,在一定程度上是农村基层党内矛盾的一种反映。有数据显示,通过直接选举当选的村委会主任中党员占有很高的比例。根据《1999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资料汇编》所刊载的部分省、直辖市、自治区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总结中所提供的数据,新当选的村委会成员中党员所占的比例,广东省为78.7%、四川省成都市为70%以上,山东省为64.5%、湖南省为63.2%、青海省为63.7%、广西自治区为67.5%、安徽省为67.6%.这表明大多数村委会成员都是党员,通过发展党内民主,切实保证党员的党内民主权利,把党员在党内的关系理顺,那么两委关系失调也就自然而然地解决了。④
(3)正确处理“两委一体化”。
为解决两委关系失调问题,很多农村推行“两委一体化”的办法,该办法是指通过法定程序,两委的主要领导即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由一个人来担任,两委成员广泛兼职,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这样既减少了摩擦,又减少了领取“误工补贴”的干部人数,减轻了村民负担。有学者认为“两委一体化”的关键是把党支部书记臵于村民的选举约束之下,这样并不妨碍村民的民主权利。⑤也有学者对“两委一体化”持反对态度,认为它是“一元化领导体制”的回归,权力集中在一个人手中,容易滋生腐败,容易把身兼两职的党支部书记推向矛盾的前沿,不利于党的领导权威的巩固。笔者认为,应该用辩证的眼光来看待这个问题,不能对此一概肯定或否定,只要是通过合法程序,村支书担任村委会主任也是正常的,这是村民自由选择的结果。但是如果把这一做法作为一种制度创新大力提倡、硬性推广则是不合适的,试图通过不正确方式甚至非法手段实现“两委一体化”的做法是对民主的践踏和破坏。
2、规范乡村关系
对于如何规范乡村关系这个问题,学界大致有“县政、乡派、村治”⑥、“建立大农村社区”⑦、“乡镇政权退出农村社会”⑧、“乡政府改乡公所,村镇并列自治”•等不同认识。笔者认为,要规范乡村关系,不能单纯从乡镇或者村庄一方面进行,而是必须从乡、村两个方面同时入手,在完善村庄民主的同时,改革乡镇政治体制,完成压力型体制向民主型体制的转变,由此建立一种国家与社会的互
强关系。第一,完善村庄民主,进一步提升村庄的自主性,增强村庄对乡镇政府的谈判能力。由于种种因素的限制,村委会的自主性还比较弱,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自身与乡镇政府建立民主合作关系的能力。对此,必须实行完整意义上的村庄民主,在村庄范围内,村委会代表村民管理村庄内部事务,协助乡镇政府完成国家任务,村庄与乡镇政府各自的权能由法律做出明确的界定,各治理主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行使各自权力。第二,改革乡镇政治体制,完成压力型向民主型治理体制的转变。首先,合理划分乡镇权力,规范乡镇政府行为。其次,调整和改革现行的目标责任体制、政绩评价体系以及乡村财政体制,减轻乡村的行政压力和财政负担,为乡村关系的调整提供更大的空间。第三,切实精简机构和人员,转变乡镇政府职能和行政方式。当前应结合农村税费改革,推进乡镇管理体制的改革,明确规范乡镇政权应具备的基本功能和职责,确定适当的机构和人员,节约管理成本。
(二)规范乡村治理内部结构
1、提高村委会直接选举的水平和质量。主要应做好以下方面工作:
第一,进一步规范村委会民主选举。要着手制定关于村委会选举的专门性法律,用相应的程序法对民主选举进行法律引导,做到有法可依;各级地方政府要加强相关的地方立法工作,参照有关法律制定相应的、可操作性强的实施条例;村庄内部要在有关政策法规的指导下,制定各具特色的选举方法,规范选举程序。• 第二,要加强法制宣传和教育,让广大村民知道村委会民主选举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办法,在有法可依的基础上做到知法、懂法。
第三,要自觉守法和严格执法,尤其是基层干部应做自觉守法的模范,在指导工作中严格遵照法制进行。对于违犯法律和制度规范的人,坚决给予处罚,借以保证法令的畅通。
2、完善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拓展村民代表会议制度的功能。
村民代表会议在乡村治理中主要应该发挥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的功能,这是村级组织体系和权力结构中重要的平衡性力量,起着影响村庄公共权力和公共利益的作用。但是由于对村民代表会议的认识不到位,加之现实运作上的某些缺陷,村民代表会议的实际功能还远远没有达到其应有的水平。从目前乡村治理的现实运作来看,人们往往把关注点放在村民代表会议的民主决策功能方面,而忽视了
它的民主监督功能,而且民主决策功能的表现有时也差强人意。对此,必须完善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努力拓展村民代表会议的内在功能,真正发挥其在乡村治理中的作用。有学者呼吁,要进一步凸现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在村庄中的最高权力地位,建立有效的运行机制,确保村民代表会议发挥村庄民主治理的决策和监督作用。
总之,农业的现代化是一个长期复杂的过程,是一个伴随着多种矛盾相互交织的过程,并且随着社会转型期的到来各种矛盾愈加的尖锐化。因此,制定农村政策、解决农村问题必须紧紧围绕着农业,以农村为中心,以农民为切入点着实解决农村的工作!
注释:
①赵寿星:《论中国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问题》,www.teniu.cc,2002-11-1.②参见白钢:《走出解决“两委”关系失衡问题的理论误区》,www.teniu.cc,2002-10-31.③中共扎赉特旗委组织部:发展基层党内民主的目标和路径研究。2009-1-6 ④参见白钢:《走出解决“两委”关系失衡问题的理论误区》,www.teniu.cc,2002-10-31.⑤党国英:《“两委合一”是一种过渡性制度安排》,www.teniu.cc,2002-8-26.⑥徐勇:《县政、乡派、村治:乡村治理的结构转换》,www.teniu.cc,2002-9-20.⑦沈延生:《中国乡治的回顾与展望》,《战略与管理》2003年第1期。⑧张鸣:《当前乡村治理结构的随想》,www.teniu.cc,2002-10-26.参考文献: [1]姜春云.中国农业实践概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2]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现代化研究编写组.加速我国农业现代化建设[M].北京:
人民出版社,1981.[3]中国农业现代化建设理论、道路与模式研究组.中国农业现代化建设理论道路与模式[M].济南:山东科技出版社,1996.[4]•温铁军:《应该推行村镇自治》,www.teniu.cc,2002-8-28.[5]•项继权:《乡村关系行政化的根源与调解对策》,《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02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