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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对我国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的影响
编辑:心如止水 识别码:21-1132425 12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9-09 12:57:05 来源:网络

第一篇:WTO对我国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的影响

加入WTO对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的影响

摘要 中国加入WTO后,各个方面都受到全球经济的冲击。其中,加入WTO更是给中国行政改革带来了空前的挑战与动力,WTO规则为中国行政改革提供了限制性的规范和阶段性的目标模式,促进中国对政府的职能、政策法规、管理体制等进行全面改革。

关键词 WTO 行政改革 挑战 动力 目标模式 参考路径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政府先后进行了数次以机构改革为主要内容的行政体制改革,其中进行大规模的行政机构改革8次。从这8次改革中可以看出,行政体制改革虽然也得到来自外部力量(扩大开放)的促进,但改革的主要动力是国内经济体制改革以及由此引起的经济、社会、文化的变迁推动着行政改革一步一步向前进,行政改革从经济体制改革那里获得了源源不断的动能。这是我国行政体制改革能够取得阶段性成果的主要原因。

如果说“入世”前,行政改革受国内因素影响较大的话,那么“入世”后,行政改革将同时受到内外力量的共同作用。经济全球化的推动力,一是跨(多)国公司,二是超国家经济组织。这两大主力将对中国的行政体制改革带来直接或间接、积极或消极的影响。和1995年前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不同,世界贸易组织(WTO)作为一个规范的国际性贸易组织,其一系列游戏规则、协定对成员方具有更强的约束力,特别是对成员方的政府行为要求更严。一个成员国要享受WTO的权利并从中获取巨大的经济收益,就必须根据WTO的有关原则、协议和要求,对政府的职能、政策法规、管理体制等进行全面改革。

一、WTO的规则对中国的行政体制提出了挑战

(一)、对政企关系提出的挑战。

WTO关于政企分离的原则告诉我们,行政体制改革只有从根本上理顺政企关系,才能确保国民经济在全球性经济竞争中赢得胜利。《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和《关于解释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17条的谅解》专门对WTO成员方的国营贸易企业的经营活动作了法律认定,其中一个重要原则就是,为本国国有企业和其他成员国企业提供平等的竞争机会。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企业与地方政府具有十分密切的血缘关系,“政企分开”的目标始终不能实现,这严重地阻碍着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目前,政企不分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国有企业分布广泛,政府资产大范围地占据着各类经营性行业,甚至还有垄断的现象;二是企业的投资、经营、分配和人事安排等诸多内部事务仍受到地方政府较大程度的指挥和干预。中国加入WTO后,依照WTO的规则,政府与国有企业之间的传统的联系纽带将逐渐被切断,职能部门不仅要平等地对待本国和非本国的企业.而且在国有和非国有企业之间也必须找到一个平衡点;传统的干部任免体制也将被打破,企业经理必须从企业行政干部体系中剥离出来.政府只应以出资人身份行使监督权,其他一切权力转交给企业。

(二)、对政府经济职能提出的挑战。

WTO关于非歧视的原则,提示行政改革只有合理界定政府的经济职能,才能提升政府的良性能力,政府作为公共行政机构,不能参与WTO[1CJ经济竞争活动,政府对本国的国有企业、非国有企业和外来企业同等对待,不能偏袒任何一方。WTO的要求和市场竞争的压力使政府不得不加大行政体制改革力度。合理界定政府的经济职能。具体说来,入世后政府职能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服务,为企业创造良好的经济运行环境,为人民群众创造优越的生活环境,提高广大人民的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水平;二是法治,要严格、严密立法,保证各项管理活动,包括宏观调控活动,都有法可依,杜绝政府不良行为的发生;三是调控,要从以往的直接调控转变为间接调控的管理模式,运用汇率、税率、利率等经济杠杆,通过宏观经济政策维护经济的稳定与增长;四是保护,就是要在保持民族工业的基础上,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民营经济。

(三)、对政府运作程序提出的挑战。WTO的透明度原则贯穿于各项法律条文中,它提示我们行政体制改革只有加大政务公开力度,才能提高政府依法行政的水平。WTO要求各成员方应在第一时间告知各其他成员国它的政策的改变、实施细则,各成员国签订的影响国际贸易现行规则的条约、协定等。防止各成员国间的不公平交易。我国政府在入世谈判中曾经承诺中国以后所有的涉外经济法规必须透明,凡是不公布的,就不能执行,只能执行公布了的,“黑箱操作”的内部文件不能再搞了。但就我国的现实来看,在我国的法律制度中,经济政策的制定和公布方面都还未形成一套合理、有效的程序性规则;在政策法规的决策方面,我国大多数地方政府不仅决策的程序及相关资料都不公开,而且常常连决策的结果都不公开,许多所渭“内部文件”、“内部材料”实际上都是公众应当知晓和掌握的信息。显然,我国政府的“透明”程度还远远来达到世贸组织的要求,因而,加入WTO后,世贸组织必然会对我国的政府运作过程中的透明度问题提出要求。

(四)、对政府部门本身和公务员素质提出的挑战。

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和加入WTO的需要,政府应当是 “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政府,政府应当有一批高素质、高水准的公务员队伍。但从目前的情况看,我国地方政府部门和公务员队伍,其思想观念、知识结构以及决策管理能力、依法行政能力、开拓创新能力等在很大程度上无法适应入世的要求。一是我们的政府部门和公务员还没有真正树立起为社会、为企业、为公众服务的思想。现在的部门每每强调“加强管理”,实际上部是在加强对老百姓的管理.对企业的管理。我们出台的各项法规也很少设计对部门权力的控制。二是政府部门还没有很好地解决权力与利益的关系问题。政府部门通过法律走私进行“设租”、通过执法行为进行“寻租”的情况仍不同程度的存在。三是我们的政府公务员的知识结构和业务水准还远远不能适应入世后的客观形势的要求。面对WTO的迫近,政府及其公务员的决策管理、开拓创新和依法行政等方面的能力都很难适应发展的要求。

二、加入WTO为中国的行政体制改革提供了动力

加入WTO,中国正式成为世贸组织的一员,中国取得了与其他世贸组织成员平等的贸易权益,中国在更深的程度上融入了全球经济一体化之中,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中由于各国的起点不同,自然会导致弱者更弱,强者更强的现象。中国加入了WTO面临着世界上发达国家的竞争,一方面中国与其他WTO成员拥有了平等的权利,拥有了相对平等的竞争平台,但另一方面中国的市场经济起步较晚与WTO发达国家成员具有较大的差距,中国政府只有借助这次加入世贸组织获得了平等权益的契机迎头赶超,才能在全球化竞争中获得一席之地。

要在全球竞争中迎头赶超,必须更多的吸引外资外商的进入,而外资外商的进入主要看你投资环境的优劣,而投资环境的优劣很大程度上又是与政府的行为密切相关的,可以说一个国家和地区的投资环境都是由政府主导营造的。试想在一个连开一家餐馆就得花几个月时间跑无数个部门,敲上百颗公章的投资环境下,有选择自由的,追逐最大利益的外资与外商怎么会光顾呢?中国政府要想在全球经济竞争中赢得相对的优势地位必须下大力气改善投资环境,而改善投资环境最重要和最根本的就是改善政府行为,进行行政改革。

三、加入WTO为中国的行政改革提供了目标模式与参照路径。

(一)、加入WTO为中国行政改革职能的转变提供了目标模式,为机构改革提供了参照的路径。

我们在行政改革中提出职能转变已经许多年了,但职能的转变仍然不理想,这其中在92年前是我们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不是太明确导致我们的政府职能的转变方向不明确,而在92年后我们确立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按说我们的政府职能转变有了明确的方向,但是由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前无古人的事业,到底这样的一种市场经济体制对于政府职能提出什么样的要求我们无法获知也无从参照,只有在改革中试错。当前中国行政体系处于社会转型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构建过程中,当前中国没有成熟的市民社会,没有政治行政相对二分的过程,行政体系在当前社会中的角色极难定位,相应职能也会模糊不清,我们当前的改革中就遇到了这样的问题,依职能定机构,谁定职能?谁能合理界定职能?如果是法定职能,法定职能能做到吗?那么这种界定合理吗?其结果将是对行政效率、行政责任、行政目标的贡献还是阻碍?现实的改革状况是行政机构自定职能、机构和编制,由于行政机构和人员的自然的经济人倾向,这种对职能界定的合理性程度可想而知。

但中国加入了WTO表明我们在强调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同时,我们也认同在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方面具有全球趋同性。在这样的前提下市场经济运行机制的普遍性表明在市场经济中政府的职能具有某种程度的相似性和趋同性,我们当然可以借鉴其他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在建设发展市场经济中政府职能方面的制度建设和一些改革措施了。WTO提供的一整套关于成熟市场经济下政府如何行为的规则为中国政府的行政改革转变职能提供了参照的目标模式,政府的职能转变就应该向WTO规则给定的目标模式转变。

中国加入WTO可以借鉴其他国家加入WTO后在政府改革方面的成功的经验,吸取其他国家在应对WTO挑战进行变革中的教训,加入WTO其实是为中国提供了一个学习和借鉴的平台,并且这个学习和借鉴的平台没有丝毫的理论的障碍,也很少有保守派的诘难,这个过程有现成的经验和教训,其中很多发展中国家加入WTO后的政府的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对于在很大程度上具有相似性的中国具有极大的参照作用,这样就相当于为政府的机构改革提供了参照的路径,为政府职能的转变指引了一条低成本的阶段性变革之路。中国政府要好好利用这一契机,正如朱总理在202_年3月5日政府工作报告中所说的,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彻底摆脱传统计划经济的羁绊,切实把政府职能转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来。只有政府的职能定位明确了,机构改革才有依据,入世为机构改革也提供了现成的参照,WTO其他成员国为遵循WTO规则而进行的机构改革的经验可资借鉴,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的行政机构的设置,尤其是肩负对经济活动进行监管责任的机构的设置可以为我国政府机构时参考和学习。

(二)、加入WTO为行政程序的再造提供了指导。

目前中国实际行政实践中,许多行政程序不透明不公开,存在着严重的暗箱操作嫌疑,并且许多行政程序不合理,过于繁杂。比如有的行政执法监管部门利用行政相对人对行政程序的无知,故意刁难以索取好处;故意放纵行政相对人违法违规以扩大罚款的来源;还有的主管部门经常搞什么评比检查摊派等注定由行政相对人(企业或个人)来买单的活动,为企业的正常的经营活动制造麻烦添加成本。正是因为这些过于繁杂存在暗箱操作嫌疑的行政程序的存在才使得行贿受贿的权力寻租现象普遍出现,才是恶化或者制约投资环境的真正元凶。根据WTO的透明度原则,政府的行政程序必须是公之于众的,并不得任意变更的,更不能因个别领导人的好恶而随意解释。WTO规则为成员国行政程序的设立制定了明确的规范,比如关于进出口许可程序,WTO协议明确规定了成员国对于有关进出口的行政管制的程序,从管制的货物的清单的公布到变更清单的通知形式和时限,再到发放有效期的规定等都有明确的标准。再如关于司法审查的程序性规定,WTO也给出了明确的程序性规范,各成员国必须遵守。

加入WTO对中国的行政流程的再造提供了契机,为行政程序的合理化规范化提供了阶段性标准。在今后的改革中政府应该或者说必须按照WTO规则对成员国行政程序的要求和标准进行改革。首先,要使行政程序公开透明为公众所知,坚决打破暗箱操作的处境;其次,要简化行政程序,使行政程序保持简便高效;再次,必须依照WTO的有关行政程序的规范对现行的不合理的行政程序进行改造,大力精简行政审批,对于不得不审批要严格规范。

(三)、加入WTO为行政分权的规范化提供了压力和规范。

WTO规则有一条基本的原则就是自由贸易与统一实施原则,要求国家的贸易制度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施。在我国目前国家的贸易制度及其他各项制度与政策在全国各地都是各有特色,五花八门,更严重的是地方保护主义和土政策盛行,现实中还存在着地方政府为保护本地企业利益而以行政命令抵制外来商品甚或摊派本地企业的产品给公务员做工资,这些情况都表明在我国,存在严重的行政权力的划分的不规范现象,使那些本来不应由地方政府行使的权力却由其违规行使了,地方政府违规行使权力破坏了国家法制的统一,与WTO规则相悖,必须进行变革。如何变革,WTO规则也给出了有关的规范,例如:在对有关“非关税措施”的规定中规定:“进出口禁止和限制以及影响进出口的许可程序要求只能由国家主管机关或由国家主管机关授权的地方各级主管机关实行和执行。不得实施或执行不属国家主管机关或由国家主管机关授权的地方各级主管机关实行的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总则第七条第四款)在贸易制度的实施有关方面规定:中国应以统一、公正、合理的方式适用和实施中央政府有关或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或外汇管制的所有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以及地方各级政府发布或适用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其他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总则第二条第二款)中国地方各级政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其他措施应符合在《WTO协定》和本议定书所承担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总则第二条第三款)中国行政改革中的行政程序的改革就有了规范的指导。

另外,WTO规则为中国行政分权提供压力和规范的重要一点是要求对政府的行政行为,不仅仅是现行法律规定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而且包括相关的抽象行政行为,进行严格的独立的司法审查,要求给于行政相对人以更多的司法救济的机会,其实就是严格限制行政机关的权力,使国家行政权在国家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间重新调整。并且还有一点规定:中国应建立一种机制,使个人和企业可据以提请国家主管机关注意贸易制度未统一适用的情况。这些规定都为中国限制行政权力,进行行政分权提供了规范。

(四)、加入WTO为行政主体的重塑提供了压力和范例。

加入WTO,中国真正融入世界经济,真正进入人才、资本、技术全球流通之中,大量的外资与外商进入中国。来自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外商到中国来投资或贸易必然还会以在发达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标准来期望政府的行为和国家公务员的服务,如果我们的公务员的服务不令人满意,同时由公务员来执行的政府的行为又脱离规范,违背WTO的有关协议,轻则被诉,遭惩罚受制裁,重则人才、资本、技术外逃,国家在全球化的过程中越来越穷,毫无希望。

政府在现代经济中的作用的发挥归根到底还是要通过国家公务员的具体的服务体现出来,这种服务水平的高低就取决于国家公务员素质的高低。而我们国家公务员的整体素质与发达国家公务员相比还不够高,我们的国家公务员目前的服务意识和服务的水平的确是不容乐观,现代行政的理念还没有完全树立起来,还有相当数量的国家公务员不具备现代行政管理的基本知识和市场经济的相关知识,实际中公务员的行政行为有人格化的倾向和非规范化的特点。加入WTO为提高国家公务员的素质提出了紧迫的要求,要求国家公务员加紧学习,学习有关市场经济的知识,学习现代公共管理的相关知识,学习WTO有关规则,树立为公众服务为纳税人服务的意识,树立廉政高效意识,树立对公众负责的责任意识,提高对公众意见的回应能力和效率,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注重个人修养,规范个人行为培养公信力。我们的公务员应该向WTO发达的成员国的公务员学习,学习人家对公众服务的方式、程序和效率,因为我们的公务员也面临社会公众这样的期望。

加入WTO给中国政府带来前所未有的挑战,也给中国政府带来了千载难逢的机遇,为中国的行政改革提供了空前的动力,并为中国行政改革阶段性的目标选择和改革路径的选择提供了成功的范例与规范。参考文献

[1]赵景爱.加入WTO对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的影响[J].山西政报,202_(21):25 [2]郭红杰,李鹏.入世与中国行政体制改革[J].行政与法,202_(02)[3]张茅.在加入WTO与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研讨会上的讲话[J].中国行政管理,202_(12)[4]汪慧.加入WTO对我国行政管理的影响及对策分析[J].广东青年干部学院学报,202_(04)

第二篇:WTO对我国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的影响

加入WTO对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的影响 摘要 中国加入WTO后,各个方面都受到全球经济的冲击。其中,加入WTO更是给中国行政改革带来了空前的挑战与动力,WTO规则为中国行政改革提供了限制性的规范和阶段性的目标模式,促进中国对政府的职能、政策法规、管理体制等进行全面改革。关键词WTO 行政改革挑战 动力 目标模式 参考路径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政府先后进行了数次以机构改革为主要内容的行政体制改革,其中进行大规模的行政机构改革8次。从这8次改革中可以看出,行政体制改革虽然也得到来自外部力量(扩大开放)的促进,但改革的主要动力是国内经济体制改革以及由此引起的经济、社会、文化的变迁推动着行政改革一步一步向前进,行政改革从经济体制改革那里获得了源源不断的动能。这是我国行政体制改革能够取得阶段性成果的主要原因。

如果说“入世”前,行政改革受国内因素影响较大的话,那么“入世”后,行政改革将同时受到内外力量的共同作用。经济全球化的推动力,一是跨(多)国公司,二是超国家经济组织。这两大主力将对中国的行政体制改革带来直接或间接、积极或消极的影响。和1995年前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不同,世界贸易组织(WTO)作为一个规范的国际性贸易组织,其一系列游戏规则、协定对成员方具有更强的约束力,特别是对成员方的政府行为要求更严。一个成员国要享受WTO的权利并从中获取巨大的经济收益,就必须根据WTO的有关原则、协议和要求,对政府的职能、政策法规、管理体制等进行全面改革。

一、WTO的规则对中国的行政体制提出了挑战

(一)、对政企关系提出的挑战。

WTO关于政企分离的原则告诉我们,行政体制改革只有从根本上理顺政企关系,才能确保国民经济在全球性经济竞争中赢得胜利。《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和《关于解释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17条的谅解》专门对WTO成员方的国营贸易企业的经营活动作了法律认定,其中一个重要原则就是,为本国国有企业和其他成员国企业提供平等的竞争机会。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企业与地方政府具有十分密切的血缘关系,“政企分开”的目标始终不能实现,这严重地阻碍着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目前,政企不分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国有企业分布广泛,政府资产大范围地占据着各类经营性行业,甚至还有垄断的现象;二是企业的投资、经营、分配和人事安排等诸多内部事务仍受到地方政府较大程度的指挥和干预。中国加入WTO后,依照WTO的规则,政府与国有企业之间的传统的联系纽带将逐渐被切断,职能部门不仅要平等地对待本国和非本国的企业.而且在国有和非国有企业之间也必须找到一个平衡点;传统的干部任免体制也将被打破,企业经理必须从企业行政干部体系中剥离出来.政府只应以出资人身份行使监督权,其他一切权力转交给企业。

(二)、对政府经济职能提出的挑战。

WTO关于非歧视的原则,提示行政改革只有合理界定政府的经济职能,才能提升政府的良性能力,政府作为公共行政机构,不能参与WTO[1CJ经济竞争活动,政府对本国的国有企业、非国有企业和外来企业同等对待,不能偏袒任何一方。WTO的要求和市场竞争的压力使政府不得不加大行政体制改革力度。合理界定政府的经济职能。具体说来,入世后政府职能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服务,为企业创造良好的经济运行环境,为人民群众创造优越的生活环境,提高广大人民的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水平;二是法治,要严格、严密立法,保证各项管理活动,包括宏观调控活动,都有法可依,杜绝政府不良行为的发生;三是调控,要从以往的直接调控转变为间接调控的管理模式,运用汇率、税率、利率等经济杠杆,通过宏观经济政策维护经济的稳定与增长;四是保护,就是要在保持民族工业的基础上,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民营经济。

(三)、对政府运作程序提出的挑战。

WTO的透明度原则贯穿于各项法律条文中,它提示我们行政体制改革只有加大政务公开力度,才能提高政府依法行政的水平。WTO要求各成员方应在第一时间告知各其他成员国它的政策的改变、实施细则,各成员国签订的影响国际贸易现行规则的条约、协定等。防止各成员国间的不公平交易。我国政府在入世谈判中曾经承诺中国以后所有的涉外经济法规必须透明,凡是不公布的,就不能执行,只能执行公布了的,“黑箱操作”的内部文件不能再搞了。但就我国的现实来看,在我国的法律制度中,经济政策的制定和公布方面都还未形成一套合理、有效的程序性规则;在政策法规的决策方面,我国大多数地方政府不仅决策的程序及相关资料都不公开,而且常常连决策的结果都不公开,许多所渭“内部文件”、“内部材料”实际上都是公众应当知晓和掌握的信息。显然,我国政府的“透明”程度还远远来达到世贸组织的要求,因而,加入WTO后,世贸组织必然会对我国的政府运作过程中的透明度问题提出要求。

(四)、对政府部门本身和公务员素质提出的挑战。

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和加入WTO的需要,政府应当是 “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政府,政府应当有一批高素质、高水准的公务员队伍。但从目前的情况看,我国地方政府部门和公务员队伍,其思想观念、知识结构以及决策管理能力、依法行政能力、开拓创新能力等在很大程度上无法适应入世的要求。一是我们的政府部门和公务员还没有真正树立起为社会、为企业、为公众服务的思想。现在的部门每每强调“加强管理”,实际上部是在加强对老百姓的管理.对企业的管理。我们出台的各项法规也很少设计对部门权力的控制。二是政府部门还没有很好地解决权力与利益的关系问题。政府部门通过法律走私进行“设租”、通过执法行为进行“寻租”的情况仍不同程度的存在。三是我们的政府公务员的知识结构和业务水准还远远不能适应入世后的客观形势的要求。面对WTO的迫近,政府及其公务员的决策管理、开拓创新和依法行政等方面的能力都很难适应发展的要求。

二、加入WTO为中国的行政体制改革提供了动力

加入WTO,中国正式成为世贸组织的一员,中国取得了与其他世贸组织成员平等的贸易权益,中国在更深的程度上融入了全球经济一体化之中,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中由于各国的起点不同,自然会导致弱者更弱,强者更强的现象。中国加入了WTO面临着世界上发达国家的竞争,一方面中国与其他WTO成员拥有了平等的权利,拥有了相对平等的竞争平台,但另一方面中国的市场经济起步较晚与WTO发达国家成员具有较大的差距,中国政府只有借助这次加入世贸组织获得了平等权益的契机迎头赶超,才能在全球化竞争中获得一席之地。

要在全球竞争中迎头赶超,必须更多的吸引外资外商的进入,而外资外商的进入主要看你投资环境的优劣,而投资环境的优劣很大程度上又是与政府的行为密切相关的,可以说一个国家和地区的投资环境都是由政府主导营造的。试想在一个连开一家餐馆就得花几个月时间跑无数个部门,敲上百颗公章的投资环境下,有选择自由的,追逐最大利益的外资与外商怎么会光顾呢?中国政府要想在全球经济竞争中赢得相对的优势地位必须下大力气改善投资环境,而改善投资环境最重要和最根本的就是改善政府行为,进行行政改革。

三、加入WTO为中国的行政改革提供了目标模式与参照路径。

(一)、加入WTO为中国行政改革职能的转变提供了目标模式,为机构改革提供了参照的路径。

我们在行政改革中提出职能转变已经许多年了,但职能的转变仍然不理想,这其中在92年前是我们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不是太明确导致我们的政府职能的转变方向不明确,而在92年后我们确立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按说我们的政府职能转变有了明确的方向,但是由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前无古人的事业,到底这样的一种市场经济体制对于政府职能提出什么样的要求我们无法获知也无从参照,只有在改革中试错。当前中国行政体系处于社会转型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的构建过程中,当前中国没有成熟的市民社会,没有政治行政相对二分的过程,行政体系在当前社会中的角色极难定位,相应职能也会模糊不清,我们当前的改革中就遇到了这样的问题,依职能定机构,谁定职能?谁能合理界定职能?如果是法定职能,法定职能能做到吗?那么这种界定合理吗?其结果将是对行政效率、行政责任、行政目标的贡献还是阻碍?现实的改革状况是行政机构自定职能、机构和编制,由于行政机构和人员的自然的经济人倾向,这种对职能界定的合理性程度可想而知。

但中国加入了WTO表明我们在强调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同时,我们也认同在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方面具有全球趋同性。在这样的前提下市场经济运行机制的普遍性表明在市场经济中政府的职能具有某种程度的相似性和趋同性,我们当然可以借鉴其他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在建设发展市场经济中政府职能方面的制度建设和一些改革措施了。WTO提供的一整套关于成熟市场经济下政府如何行为的规则为中国政府的行政改革转变职能提供了参照的目标模式,政府的职能转变就应该向WTO规则给定的目标模式转变。

中国加入WTO可以借鉴其他国家加入WTO后在政府改革方面的成功的经验,吸取其他国家在应对WTO挑战进行变革中的教训,加入WTO其实是为中国提供了一个学习和借鉴的平台,并且这个学习和借鉴的平台没有丝毫的理论的障碍,也很少有保守派的诘难,这个过程有现成的经验和教训,其中很多发展中国家加入WTO后的政府的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对于在很大程度上具有相似性的中国具有极大的参照作用,这样就相当于为政府的机构改革提供了参照的路径,为政府职能的转变指引了一条低成本的阶段性变革之路。中国政府要好好利用这一契机,正如朱总理在202_年3月5日政府工作报告中所说的,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彻底摆脱传统计划经济的羁绊,切实把政府职能转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来。只有政府的职能定位明确了,机构改革才有依据,入世为机构改革也提供了现成的参照,WTO其他成员国为遵循WTO规则而进行的机构改革的经验可资借鉴,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的行政机构的设置,尤其是肩负对经济活动进行监管责任的机构的设置可以为我国政府机构时参考和学习。

(二)、加入WTO为行政程序的再造提供了指导。

目前中国实际行政实践中,许多行政程序不透明不公开,存在着严重的暗箱操作嫌疑,并且许多行政程序不合理,过于繁杂。比如有的行政执法监管部门利用行政相对人对行政程序的无知,故意刁难以索取好处;故意放纵行政相对人违法违规以扩大罚款的来源;还有的主管部门经常搞什么评比检查摊派等注定由行政相对人(企业或个人)来买单的活动,为企业的正常的经营活动制造麻烦添加成本。正是因为这些过于繁杂存在暗箱操作嫌疑的行政程序的存在才使得行贿受贿的权力寻租现象普遍出现,才是恶化或者制约投资环境的真正元凶。根据WTO的透明度原则,政府的行政程序必须是公之于众的,并不得任意变更的,更不能因个别领导人的好恶而随意解释。WTO规则为成员国行政程序的设立制定了明确的规范,比如关于进出口许可程序,WTO协议明确规定了成员国对于有关进出口的行政管制的程序,从管制的货物的清单的公布到变更清单的通知形式和时限,再到发放有效期的规定等都有明确的标准。再如关于司法审查的程序性规定,WTO也给出了明确的程序性规范,各成员国必须遵守。

加入WTO对中国的行政流程的再造提供了契机,为行政程序的合理化规范化提供了阶段性标准。在今后的改革中政府应该或者说必须按照WTO规则对成员国行政程序的要求和标准进行改革。首先,要使行政程序公开透明为公众所知,坚决打破暗箱操作的处境;其次,要简化行政程序,使行政程序保持简便高效;再次,必须依照WTO的有关行政程序的规范对现行的不合理的行政程序进行改造,大力精简行政审批,对于不得不审批要严格规范。

(三)、加入WTO为行政分权的规范化提供了压力和规范。

WTO规则有一条基本的原则就是自由贸易与统一实施原则,要求国家的贸易制度在全国

范围内统一实施。在我国目前国家的贸易制度及其他各项制度与政策在全国各地都是各有特色,五花八门,更严重的是地方保护主义和土政策盛行,现实中还存在着地方政府为保护本地企业利益而以行政命令抵制外来商品甚或摊派本地企业的产品给公务员做工资,这些情况都表明在我国,存在严重的行政权力的划分的不规范现象,使那些本来不应由地方政府行使的权力却由其违规行使了,地方政府违规行使权力破坏了国家法制的统一,与WTO规则相悖,必须进行变革。如何变革,WTO规则也给出了有关的规范,例如:在对有关“非关税措施”的规定中规定:“进出口禁止和限制以及影响进出口的许可程序要求只能由国家主管机关或由国家主管机关授权的地方各级主管机关实行和执行。不得实施或执行不属国家主管机关或由国家主管机关授权的地方各级主管机关实行的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总则第七条第四款)在贸易制度的实施有关方面规定:中国应以统一、公正、合理的方式适用和实施中央政府有关或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或外汇管制的所有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以及地方各级政府发布或适用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其他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总则第二条第二款)中国地方各级政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其他措施应符合在《WTO协定》和本议定书所承担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总则第二条第三款)中国行政改革中的行政程序的改革就有了规范的指导。

另外,WTO规则为中国行政分权提供压力和规范的重要一点是要求对政府的行政行为,不仅仅是现行法律规定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而且包括相关的抽象行政行为,进行严格的独立的司法审查,要求给于行政相对人以更多的司法救济的机会,其实就是严格限制行政机关的权力,使国家行政权在国家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间重新调整。并且还有一点规定:中国应建立一种机制,使个人和企业可据以提请国家主管机关注意贸易制度未统一适用的情况。这些规定都为中国限制行政权力,进行行政分权提供了规范。

(四)、加入WTO为行政主体的重塑提供了压力和范例。

加入WTO,中国真正融入世界经济,真正进入人才、资本、技术全球流通之中,大量的外资与外商进入中国。来自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外商到中国来投资或贸易必然还会以在发达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标准来期望政府的行为和国家公务员的服务,如果我们的公务员的服务不令人满意,同时由公务员来执行的政府的行为又脱离规范,违背WTO的有关协议,轻则被诉,遭惩罚受制裁,重则人才、资本、技术外逃,国家在全球化的过程中越来越穷,毫无希望。

政府在现代经济中的作用的发挥归根到底还是要通过国家公务员的具体的服务体现出来,这种服务水平的高低就取决于国家公务员素质的高低。而我们国家公务员的整体素质与发达国家公务员相比还不够高,我们的国家公务员目前的服务意识和服务的水平的确是不容乐观,现代行政的理念还没有完全树立起来,还有相当数量的国家公务员不具备现代行政管理的基本知识和市场经济的相关知识,实际中公务员的行政行为有人格化的倾向和非规范化的特点。加入WTO为提高国家公务员的素质提出了紧迫的要求,要求国家公务员加紧学习,学习有关市场经济的知识,学习现代公共管理的相关知识,学习WTO有关规则,树立为公众服务为纳税人服务的意识,树立廉政高效意识,树立对公众负责的责任意识,提高对公众意见的回应能力和效率,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注重个人修养,规范个人行为培养公信力。我们的公务员应该向WTO发达的成员国的公务员学习,学习人家对公众服务的方式、程序和效率,因为我们的公务员也面临社会公众这样的期望。

加入WTO给中国政府带来前所未有的挑战,也给中国政府带来了千载难逢的机遇,为中国的行政改革提供了空前的动力,并为中国行政改革阶段性的目标选择和改革路径的选择提供了成功的范例与规范。

参考文献

[1]赵景爱.加入WTO对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的影响[J].山西政报,202_(21):25

[2]郭红杰,李鹏.入世与中国行政体制改革[J].行政与法,202_(02)

[3]张茅.在加入WTO与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研讨会上的讲话[J].中国行政管理,202_(12)

[4]汪慧.加入WTO对我国行政管理的影响及对策分析[J].广东青年干部学院学报,202_(04)

第三篇:我国行政体制改革

我国行政体制改革探索

平塘县委党校莫 彬

自20世纪末,经济全球化和世界多极化的浪潮以及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猛烈冲击着传统的国际秩序,包括西方世界的所有国家的政府管理和公共行政体制在发生着深刻变革。21世纪,中国公共行政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全面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全面融入经济全球化的时代潮流,全面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构成当今我国公共行政面临的主要行政环境和时代特征。因此,必须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对我国公共行政进行全面而深入的总体性改革,建立起适应市场化、全球化、民主化要求的公共行政体制。

一、行政体制改革的基本内容

我国行政体制改革要以邓小平行政管理理论为指导,必须建立与加入世贸组织后全面开放的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配套的公共行政体制。使政府更好地满足社会公共需要,优质高效地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公共行政体制改革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党政分开,建立强有力的政府工作系统。党政分开是政治体制改革的关键,党政分开就是将执政党与国家机关分开。中国共产党的职能是对整个国家和社会实行政治领导,即政治原则,政治方向、重大决策的领导和向国家政权机关推荐重要干部。各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经济文化组织,同执政党并没有组织上的上下级隶属关系,与执政党在政治运行机制中具的不同职能。执政党实现其领导职能的运行机制应该在人民代表机关内实现。当执政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重大决策制定出来后,并在自己的代表大会获得通过,成为全党的意志之后,并不能自然而然地成为国家意志,它必须经过一定程序在人民代表机关中讨论、审议、表决。经表决通过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重大的决策才能成为国家意志,并具体化,条文化为国家的法律,法令,成为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行政依据和司法依据。当前,必须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通过制定大政方针,提出立法建议,推荐重要干部,进行思想宣传,发挥党组织和党员的作用,坚持依法执政,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

2、改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立公共行政权力体系。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根本政治制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最高权力机关。我国公共行政体制改革首先从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人大对政府机关的监督与制约入手,建立公共行政权力体制,确保政府行政权力建立在法治与规则的框架之内,防止政府权力对市场自治、人民自主与社会自主的不法侵害。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加强立法工作的同时,也将监督工作放在同等重要位置,除加强对实体法监督外,还注重对程序违法进行监督。但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实际作用离宪法赋予的最高权力机关的地位还有相当大的距离,要进一步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还需做大量的工作。

(1)完善宪政体制,确立宪法在政府管理中的权威地位。通过完善宪政体制,确立政府权力界限,政府必须保护公民的自由权利、民主权利与社会经济权利;确立政府正确行使权利的法律限制,政府必须遵守正当程序原则与依法行政

原则。

(2)进一步细化人民代表大会对政府工作的监督。我国在下一步细化人民代表大会对政府工作的监督和制约作用,探索新的监督方法与具体监督方式;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对政府行政决策的监督,行使对重大事项的监督权利。

(3)完善我国的选举制度,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代表产生办法,代表管理办法,议事程序。宪法明确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我国也是实行代议制民主的国家,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各级人民代表行使国家权力,选举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和重要组成。目前,我国选举制度仍存在着很多缺陷和问题。为进一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民主政治建设的需要,我国完善选举制度主要从几个方面进行;第一,修改和完善现行的选举法,制定实施选举法相关的法律法规与制度。第二,完善候选人介绍的办法,在选举中引进竞争机制。第三,逐步扩大直接选举的范围,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第四,调整全国人大代表结构,让更多与基层民众有直接联系的代表进入。第五,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

3、转变政府职能,建立适应市场经济的公共管理职能体系。

改革权力高度集中的管理体制,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理顺政府与市场、政府与企业,政府与社会的关系,从以下三方面进行:第一,下放企业的自主权,推行政企分开,各级政府不直接经营管理企业。第二,下放权力,精简机构,克服官僚主义。第三,加大公共支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

4、建立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相结合的政府体系。

中央集权与地方自治并不是截然对立的两个极端,而是辩证的统一整体。现阶段通过权力下放建立中央必要集权与地方适度分权的体制。首先,建立公共财政体制,加强中央政府宏观调控的财政基础。其次,发挥地方政府在提供地方产品中的作用,发挥地方自主权。再次,要打破地方封锁和行业垄断,建立统一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5、精简机构,推行综合管理,建立现代公共行政组织体系。

精简机构的重要途径就是推行政府事务综合管理,克服指挥机关庞大,部委过多的弊端。推行政府事务综合管理,可借鉴当代市场经济发达国家政府部门设置的大部制经验。大部制是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处理政府部门间关系的国际惯例。如美国政府的内阁部为14个,英国中央政府机构大体在17个左右,德国大致保持15个,日本目前政府内阁为1府12个省厅。当今发达市场经济国家政府部门普遍实行大部制,对政府事务实行综合管理,是因其有着强劲的动力和明显的优势。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推进,我们要积极创造推进大部制的条件,加快我国政府机构改革。

6、进行内部创新,将决策职能与执行职能分开。

中央部委要相应地进行内部机构改革,采取相应措施将事业单位剥离。要充分借鉴发达国家成功经验,推进政府内部决策职能和执行职能的适度分开,改革行政执行体制。决策和执行分开是行政机构内部纵向的管理职能的划分和转变,是政府管理方式与管理手段的深刻变革,在实践中起到提高政府公共服务质量,增加公共政策的公正性与回应性的良好效果。

7、适应信息时代要求,构建高效行政组织

在网络经济时代,我国行政体制改革可以以下方面入手,构建高效行政体系。首先,遵循科学的行政组织原则,保持行政组织的精简高效。其次,借鉴新公共

管理改革的成果,提高公共部门的管理质量与效率。最后,构建知识经济型的行政组织。

二、我国政府职能转变的相应措施

1、进一步完善市场经济体制,推进产权制度改革,完善政府平等保护各类产权职能。

2、建立公共财政体制,政府要大力发展社会公共基础、公共科技、公共教育、公共卫生与公共保障职能。

3、实行政府决策与执行职能分开,打破部门利益,建立平等实施公共管理的政府机构体系。

4、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建立公共审批制度。

5、转变行政观念,树立政府是公共管理者的观念和政府是公共产品的提供者的观念。

6、建立衡量公共供求平衡的指标体系,加强对政府管理的定量研究,增加政府职能转变研究的实证性与科学性。

三、我国政府机构改革的总体目标

我国行政改革的目标,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有中国特色的、廉洁高效,运转协调,行政规范的行政管理体制。

1、建立科学行政机构管理,推行行政改变。在政府机构改革中,要以观念变革为先异,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以机构调整为依托,充分借鉴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科学设置市场经济管理机构的经验,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科学的政府机构体系。

2、改革理顺中央与地方关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中央与地方关系的规律是:在加强中央政府宏观管理的前提下,逐步完善地方政府自主处理地方公共事务的职能。

3、改革理顺政府部门之间的关系。长期以来,我国各级政府机构横向职能交叉不清的现象非常严重,解决政府部门之间关系重要的途径,就是精减机构,推进政府事务综合管理,理顺政府部门之间的关系具体作法,①调整机构设置,理顺政府各部门之间的关系,推进政府综合管理,实行大部制。②进一步完善双重管理体制和垂直管理体制,理顺政府部门层级关系。③科学管理国有资产与行政部门国有资产,改革机关后勤管理体制。

4、处理好党政机构关系。传统体制症结在高度集权的管理体制,机构改革的重要步骤就是调整权力结构,改革高度集权的管理体制,理顺党政关系,实行党政分开,在职能上划清党委和政府的职责范围。在机构设置上,党委不要设经济管理部门,部门工作由政府去管。实现邓小平提出的要转变“以党治国”为“党管政府”的正确主张。

5、科学设置综合执法机构,改革行政执法体制。实行独立机构是一种与职能机构联系密切但又独立于各职能机构之外的机构类型。独立机构依法设立,有特定的工作性质,工作目标,有独立的经费预算,有完整的工作程序以及规范的评估标准,专业性强,侧重于执行功能,又称为执法机构。政府独立机构主要依照法律规章,具体承担社会管理工作,执行特定的行政管理任务,履行政府执法管理职能。机构改革就必须实行决策与执行职能分开,改革行政执法体制,科学设置综合执法机构。

6、实行编制法治化。邓小平指出“编制就是法律”。我国党政机构中,长期缺少严格的从上自下的行政法规和个人责任制,缺少职责权限的严格明确的规

定,造成机构臃肿、层次多,促成官僚主义的发展。推进行政机构法治化,第一,要尽快制定完善机构编制法规。第二,建立健全编制执法监督制度。第三,增强机构编制管理的约束和监督,增强公共财政预算时机构编制的硬性约束作用。

经济体制改革与行政体制改革是辩证统一的,是社会主义制度自我完善和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矛盾运动的集中体现。经济体制改革进展要求行政体体改革,要求与之配套;行政体制改革的深入又将促进政治体制改革的发展,并为经济体制改革提供有力保证。行政体制的改革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这是我党始不渝的奋斗目标。邓小平行政理论,是我们党而向新的历史加快政府改革,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伟大事业的战略需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取得瞩目的伟大成就,最根本是靠邓小平理论的指导。现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进入攻坚阶段,我国整个经济正处于战略调整过程中,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突出,在这种情况下,尤其发挥邓小平理论这个最大思想政治优势,作为我们开创现代化事业的强大思想武器。邓小平理论行政理论坚持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和政府建设思想,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全面、系统地阐述了党在新时期执政行政的一系的重大问题,对于我们政府改革,实现科学的行政管理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性。

第四篇:德国行政体制改革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德国行政体制改革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行政管理082班 林洁 5302108072

一、德国行政结构概况

德国是联邦制国家,由16个州组成,除了柏林、汉堡和不来梅3个市州外,其余13个州的纵向行政层级结构基本上可以分为三种模式。一是三级行政模式,分为州、行政专区和地方(县、乡镇)三个层级。目前只有5个州采用三级行政模式,即只有5个州在州和地方之间设有行政专区这一中间层级。二是二级行政模式,大部分州采取二级行政,州政府的各个部将行政职能直接委托给地方来履行。第三种就是莱茵兰-法尔茨州的模式,它虽然保留了原有的3个行政专区,但赋予其新的职能,不再是行政区域的划分,而是各自分管不同的业务,有的管辖范围可以延伸到整个州,第三个区没有行政职能,只有监督和服务职能。由此可见,德国地方行政层级的设置都是由各州自行决定的。各州是具有国家权力的政体,有自己的州宪法。各州宪法必须与基本法的共和制、民主制和福利制的法治国家的原则相符合,政府实行联邦、州、地方三级行政管理体制。

二、德国行政体制改革背景

所谓行政改革就是对公共行政的组织结构和内部体制进行重新布局。它可以分为内部改革、职能改革、结构改革和管辖范围改革等。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以来,德国财政赤字和失业人数不断增加,经济结构性矛盾越来越突出。随着东西德国的统一,为了支持德国东部的发展,联邦政府需要在财政上扩大支出。为解决这一矛盾,德国政府进行了一系列改革,以增强德国企业的竞争力,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因此德国的行政也卷入了以“新公共管理”为理念的国际行政改革运动。虽然现在已经鲜有人讨论“新公共管理”这个概念,但公共行政的透明度问题和行政质量与公众参与的关系问题显然是“新公共行政”国际改革运动的组成部分。因为这些问题的提出都是以公众参与和通过扩大公民的知情权来达到消除腐败的目标。虽然我国与德国社会制度不同,经济发展程度不同,在文化背景、思维方式等方面也存在较大的差异,但他们的一些成功经验和做法,对于我国的行政体制改革方面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三、德国行政体制改革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1、树立人才是第一资源的理念,大力培养各方面人才

德国在碰到困难的时候,首先做的事就是重视人才培养,把人才培养当作第一工作目标,大力发展相关人才资源,这样才能在国家的发展过程中拥有充足的人力资源,国家的振兴和发展才可以水到渠成。人才资源是国家发展、民族振兴最重要的战略资源。国以才立,政以才治,业以才兴。纵观当今世界的综合国力竞争,归根到底是人才特别是高素质创新型人才的竞争。谁掌握了先进科学技术,谁就掌握了经济社会发展的主动权。谁拥有了人才优势,谁就拥有了竞争优势,人才资源已成为最重要的战略资源。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取得的成就和经验表明,只有牢固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下大力气培养造就一支能够站在世界科技前沿、勇于开拓创新的高素质人才队伍,才能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掌握主动,为科技创新提供强大智慧源泉,为事业发展提供强大人才支持。

因此,在我国这个特殊的国家,由于大部分人才都聚集在公务员岗位上,所以改革人事制度,建立完善国家公务员制度就成为行政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建立一个适应经济发展和现代化建设的高效政府管理体系,是提高政府提供制度安排的意愿和能力的主要保障。改革人事制度,就是要改变传统的管理模式,建立科学的分类管理体制;通过建立监控机制,实现干部人事的依法管理和公开监督;通过建立完善竞争激励机制,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并加速人力资源的整体开发,造就一支充满活力、效率和积极性的高素质的专业化的公务员队伍,使国家公务系统的运转效率不断提高。

2、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德国在行政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并不是主要中央政府的控制力,而是各方面同时协力,各级政府做好自己的份内工作,才得以取得良好的成果。因此,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要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加快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把不该由政府管理的事项转移出去,把该由政府管理的事项切实管好,从制度上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更好地发挥公民和社会组织在社会公共事务管理中的作用,更加有效地提供公共产品。要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改善经济调节,更多地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并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调节经济活动,增强宏观调控的科学性、预见性和有效性,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规范市场执法,加强对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领域的监管。加强社会管理,强化政府促进就业和调节收入分配职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维护社会稳定。更加注重公共服务,着力促进教育、卫生、文化等社会事业健康发展,建立健全公平公正、惠及全民、水平适度、可持续发展的公共服务体系,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3、依法行政,健全行政相关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可依

德国在行政体制改革过程中注重法律的保障作用,基本上每一项改革都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做解释和保障,因此才可以做到有条不紊地进行行政体制改革,并且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我国目前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与行政法制建设不相适应,因此就需要借鉴德国的成功经验。长期以来,我们习惯于运用行政手段管理经济社会事务,导致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过程和结果缺乏法律保障。例如,机构改革减而复增,陷入“精简——膨胀”循环的主要原因,就是缺乏法律规范和保障。从世界各国解决机构编制膨胀的主要手段来看,一个是财政手段,另一个是法律手段,但主要是法律手段,而且财政手段最终也是要通过法律才能起到硬约束作用。除宪法的概括性规定外,目前我国既没有上升为法律的统一行政组织和编制法,也缺乏各个部门的行政组织和编制法,更没有推进改革的相关法律。现有的个别法规和政策性文件,如国务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等,对组织机构、职能、编制、权限、中央与地方的关系、财政保障机制等也没有明确的规定,缺乏详细的责任条款。弹性过大的条文表述和国家法律、法规与地方法规之间的不协调,也增加了实施中的矛盾。

总而言之,德国的行政改革是相当成功的,在当前我国行政体制缺乏良好的运行机制时,我们就要勇于借鉴其他国家改革的成功经验,再结合自身国家情况,这样才能做到真正成功的行政体制改革,才能造福于民,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宏伟目标。

第五篇:WTO规则与我国行政审判初探

WTO规则与我国行政审判初探

作者:潘声贤发布时间:202_-12-03 14:24:48

加入WTO,是中国百年开放史上最具里程碑意义的事件。入世,带给国人许多惊喜,也带给我国许多机遇,伴随而来的是许多严峻的挑战,而首当其冲的是政府入世。尽管我国入世后的短短时间里各方面的适应性都得到了长足发展,但是,由于我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起步较慢,目前还有许多与市场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的地方。因此,研究WTO规则与我国行政审判的问题还是很有必要的,笔者仅作初步的探讨。

一、WTO规则概述

世界贸易组织(WTO)是处理国家之间贸易规则的唯一国际机构。其中心是由世界贸易国家谈成并签署的世界贸易组织的协议。这些文件为国际商务提供了法律规则。在WTO规则将纪律施加给各国的政策时,那只是在WTO成员中谈判达成的成果。规则是成员根据它们谈成的一致同意的程序自己执行的。有时,执行包括贸易制裁威胁。但是,制裁是由成员国家施加的,而不是该WTO施加的。WTO协议适用货物、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三大领域。世界贸易组织协议或者说法律规则主要有以下六个方面:

(一)非歧视待遇规则。世界贸易体制规定了没有歧视原则。就是说,一个国家不能在其贸易伙伴之间制造歧视。贸易伙伴应一律平等,都有最惠国待遇;不能在其自己和外国产品、服务或国民之间制造歧视(它们都享有国民待遇)。所谓最惠国待遇,是指某个国家每次降低贸易壁垒或开放市场,它这样做必须是针对来自其所有贸易伙伴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而不论它们是穷或富,是弱或强。所谓国民待遇,是指对外国人和本国国民平等待遇。对进口产品和当地生产的产品应当平等对待。国民待遇原则,在WTO三个主要协定(关贸总协定第3条,服务贸易总协定第17条和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3条)中都作了规定。

(二)贸易自由化规则。主是是降低贸易壁垒。有关的壁垒包括关税和诸如禁止进口措施或选择性数量限制的配额。经常遇到的诸如拖拉的公事程序和汇率政策等其它问题。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和协议,允许各国通过“逐步自由化”逐渐进行改革。发展中国家通常可以获准用更长时间履行自己的义务。

(三)贸易公平化规则。主要是促进公平竞争。通过反倾销(倾销是指为了获得市场份额以低成本出口)、反补贴等制度,使产品的销售价格和生产成本相适应,符合价值规律和市场经济规律,消除人为不合理因素,达到买卖公平的目的。

(四)政策、法律、法规透明度规则。世界贸易组织总的准则规定,要求各国政府使贸易政策有透明度,把它们实行的法律、法律、规章和采取的措施通知世界贸易组织,秘书处将这些国家的贸易政策写成常规报告,以便其他成员理解、掌握和评判。

(五)法律规则一揽子接受规则。世界贸易组织的程序强调法律规则,而且使贸易制度更加安全和有预见性。由于WTO的协议是由贸易国家共同起草和签署的,所以,除极少数特别协议外,加入WTO,就意味着接受WTO的整个规则,不允许选择性批准其中一部分协议,也不允许对协议中的某些条款或某个条款予以保留。在争端解决的问题上,这个规则尤为显得重要。

(六)促进发展规则。世界贸易体制的原则规定,该贸易体制应当对欠发达国家更有利:允许它们有更长时间进行调整,有更大的灵活性和特别优惠。我国就是坚持以发展中国家的地位加入世贸组织的,因此,我国“入世”后有许多好处。如可以享受所有缔约方(个别宣布互不适用的缔约方暂时除外)的稳定的、无条件的多边最惠国待遇;可以享受关贸总协定八轮多边贸易谈判的成果,包括工业产品减让、农产品减让、服务贸易减让;可以享受关贸总协定给予发展中国家的差别的、更加优惠的待遇,等等。

以上这些WTO规则,我国“入世”后对规则的有关内容都作了具体的承诺,因此,对于行政审判领域来说,尽快熟悉规则,适应形势需要,是很有必要的,也是十分迫切的。

二、熟悉WTO解决纷争机制,透视我国现行行政审判制度环境

到目前为止,除了国际货币金融组织(包括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会)之外,世界贸易组织是最具影响力的国际经济组织。WTO规则可以视为具有国际法律效力的世界法典。它明确地设立了带有强制性的两种机制:一是属政府性质的贸易政策审议机制。其要求WTO成员将有关贸易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必须定期接受其它成员的审议和评价。二是属司法性质的争端解决机制(DSB)。该机制实质是一个“国际经济法庭”。WTO成员间一旦发生经济贸易纠纷,可以通过本国政府上告到WTO,WTO将通过随机抽取的专家组作出裁决,如果不服裁决结果,可以上诉,但两次裁决就是终局裁决,败诉方必须执行。如果拒绝执行和改正,所有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将共同对其实行制裁和贸易报复,同时,受到影响的WTO成员,可以申请WTO授权,不再履行上述败诉方成员的义务。

可见,如果我们熟悉上述两种带强制性的机制,就会清楚地看到:我国入世就必须严格地履行WTO规则的义务,同时,又要善于利用WTO规则进行自我保护。由于商场如战场,这就意味着我国古代战略思想的“知己知彼,百战不殆”的问题。那么,我国目前行政审判制度环境存在哪些缺陷呢?笔者认为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一)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思想严重。世界贸易组织倡导非歧视待遇原则,其基本精神是追求平等,主要表现是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然而我国一些地方和部门为了保护本地区、本部门的利益,采取行政干扰司法裁判的手段,造成裁判不公。这不但对本国的当事人是这样,甚至对一方是外国的当事人也是这样。如果是后者的话,境外当事人根本可以选择不到中国来打官司,甚至通过其所在国的政府将纠纷直接提交到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予以处理。如果这样的话,势必影响中国司法的形象,影响中国在国际的信誉。

(二)非关税壁垒问题解决不好。非关税壁垒是指专门事项和拖拉的公事程序等。主要表现在许多协议处理扰乱贸易的各种技术、官僚政治或法律问题。目前,我国还有相当部分的地方行政审批手续拖拖拉拉,程序纷繁复杂,有的与WTO法律规则不相适应的政策、法律、法规条文还没有彻底废除,一旦引起涉及WTO规则的行政官司,势必使得行政审判处于无所适从,办案效率不高。

(三)司法透明度不够。发达国家认为中国的经济贸易制度与关贸总协定还存在很大差距,具体地说:中国的外贸政策制度和实施在全国范围内缺乏统一性;外贸体制的管理中有不少内部行政规定,缺乏透明度;进出口贸易措施随意性大,缺乏合理性和可预见性。WTO透明度原则的具体要求是:成员方在互惠的基础上迅速公布现行有效的有关贸易的政策、法律、法规等;成员方采取的统一办法提高进口货物关税或其他费用征收的方式以及限制或禁止普遍适用的措施,非经公布不得加以实施;成员方应以统一、公正和合理的方式实施所有应予公布的法律、法规等。此外,WTO透明度原则,不但要求体现在公开开庭的审理上,更要求体现在司法审判的全过程。

目前,我国的行政审判在公开开庭方面是普遍做到了的,但是行政审判的判决书还没有实施向社会公开化的程度,更比不上发达国家对任何一个案件都可以极其方便地查阅判决书的做法。很显然,公开原则落

实不了,就会使行政诉讼缺乏强有力的法律依据。

(四)司法审查制度有待逐步完善。我国加入WTO议定书中对司法审查方面作出承诺:我国应设立、指定或者保持审议庭、联络点和程序,以便对涉及有关贸易和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司法判决和行政裁定的各项行政行为及时进行审查。审议庭应当公正、独立于有行政权的机构,且对案件的结果没有实际利益。审议程序应当包括给予受到审议的任何行为影响的个人和企业上诉机会,且上诉不应受到惩罚。如果最初的上诉是向行政机关提出的,则在任何情况下都应提供选择向司法上诉的机会。对于上诉作出的裁决应当通知上诉人,且应以书面形式提供作出该决定的理由。任何进一步上诉的权利也应告知上诉人。就我国目前情况看,履行司法审查的原则有两个途径:一是行政机关通过行政复议等方式实行的内部监督;二是法院对涉及贸易投资等行政案件的审理。这两个途径已能满足对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基本需要,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还有待进一步拓宽。我国1999年4月颁布的《行政复议法》,对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产生了较大的影响,行政诉讼的权利保护范围得到逐步扩大:从法律行为扩大到事实行为,从单方行为扩大到双方行为,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的受害人提起诉讼扩大到所有的受害人,可诉性行政行为从涉及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行政行为扩大到除政治权以外的所有其他权益的行政行为。但是,行政复议法关于抽象行政行为的受案范围只是允许申请人对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也就是人们常说的“红头文件”提出审查申请。可见,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还没有对抽象行政行为提供足以符合WTO规则要求的审查范围,即目前还有相当部分的抽象行政行为不属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这是我国立法缺陷的一个表现。

另一个立法缺陷表现是行政机关“自己担当自己的法官”,缺乏程序正义。我国以往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人民法院受案的范围。这种由行政机关控制终局裁决权的条款主要有三类:一是知识产权领域。如《商标法》和《专利法》,分别赋予商标评审委员会和专利复审委员会的部分终局裁决权。二是出入境管理法。当事人对公安机关的处罚不服,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向法院起诉。但是,一经选择复议途径,复议的决定就是终局决定,不能向法院起诉。三是自然资源确权领域。省级政府等行政机构执掌最终裁决权。

以上这三类由行政机关拥有终局裁决权,这与WTO的司法审查原则是相违背的,也是与司法审查独立性不相符的。因此,通过立法全部收回行政机关的终局裁决权,一揽子由具有中立、公正的机构——人民法院唯一拥有作出最终裁决权,这是最明智和最佳的选择。但值得可喜的是,我国在“入世”前的202_年8月修改后的《专利法》和202_年10月修改后的《商标法》,都分别取消了专利复审委员会和商标评审委员会的终局裁决权,使涉及专利和商标的案件都能向法院起诉,获得司法救济的机会。

三、适应WTO规则需要,加快行政审判制度改革的步伐

WTO规则是建立在法律基础上的贸易体系,它为国际贸易提供了基本的法律规则,以约束世界贸易组织各成员将其贸易政策限制在协定范围之内,然后通过国内法来间接影响自然人、企业或组织。即WTO协议不具有国内法的地位,而只能通过转化为国内法适用。很明显,我国对WTO所作的承诺在我国也不具有国内法的地位,也只能在本国内转化适用。无论是对WTO规则的转化,还是对我国在WTO所作的承诺转化,务必做到两个“确保”:一是确保转化为国内法的全国统一遵守;二是确保我国加入WTO所应当享有的权利的实现和应尽的义务的履行。我国入世前后,针对WTO规则的要求和我国在WTO所作的承诺,对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做了大量的工作,也取得了显著成效。制订了《个人独资企业法》,修订了《公司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等。一大批法规、规章也得到从上而下的清理和废止。

我国入世后,行政审判面临的一个新任务是履行我国加入WTO议定书关于司法审查的承诺。因此,将

这一承诺转化为国内法适用是一个迫切解决的问题。对于起诉到法院涉及WTO规则的司法审查案件,法院要认真审查其主体资格和起诉条件,充分保护当事人的诉权。在审理的过程中,既要注意保护我国的经济利益,又要严格遵守WTO法的的基本原则,从我国实施WTO法的国内立法和司法解释中去寻找解决途径,妥善审理案件。此外,还要注意WTO透明度原则,绝不能搞“暗箱”操作;要注意做到司法公正和办案优质高效;要从体制上尽快改变法院的法官由地方任免和法院的经费由地方财政拨给的制约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现状,摒弃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实施法律的统一性。

总之,我国的行政审判制度必须紧紧围绕WTO规则,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按照公正、高效、透明、民主的改革方向,尽快建立起一套适合WTO规则的行政审判制度,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充分发挥行政审判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应有作用。

附注:参考文献

一、任泉编著《WTO知识全书》,202_年11月。

二、单长宗刘印深段思明主编,潘声贤任特邀编委的《中国现代法学论丛与审判案例要览》,202_年10月。

三、《人民司法》202_年第2期,唐德华撰写的《入世后民商事审判初探》。

(作者单位:广西贵港市平南县人民法院)

WTO对我国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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