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法制讲课稿
各位老师、同学们,大家好!
我是某某县公安局谋谋派出所民警,很高兴有机会能给同学们上这堂法制课。新的学期开始了,相信老师们对各位同学在新学期中的注意事项已经讲得很清楚,我也就不在赘述,今天,我给大家讲讲年龄的问题。
我想同学们都时常听见大人们说:“你还小,等你长大了就明白了。”平时你们听见的最多的也是“小朋友”这个称呼那么,在法律上,多少岁才算大人呢?这个就涉及到一个责任年龄的问题了。目前,我国关于年龄的规定有两个大的方面,第一个就是刑事责任年龄,第二个就是民事责任年龄。
所谓的刑事责任年龄,简单点来说,就是你多少岁才会受到刑事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刑事责任年龄有三个阶段:
1、已满 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即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
2、己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即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14周岁—16周岁的人不犯上述之罪的,不追究刑事责任。
3、不满14周岁的人,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即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
如果达到了年龄,又实施了犯罪行为,那么就要受到相应的处罚,最常见,也是我们听说的最多的就是坐牢,法律上叫判处有期徒刑。除了这个判处有期徒刑(也就是我们俗称的坐牢)之外,还有管制、拘役、无期徒刑、死刑这几种是主刑,还有几种附加刑,有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禁止令。所谓的民事责任年龄,就是指你应当承担因为你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失或者损害而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的年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规定,民事责任年龄同样也是划分为三个阶段:
1、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十周岁以上十八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3、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一旦你的行为造成了他人的损害,那么,法律就会按照上面的年龄,来确定你是否构成违法,是否需要承担责任。通常,民事责任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给大家讲个真实的案例,或许大家可能听说了,就在前不久,我们有几位同学故意损坏了我们镇的污水处理厂的设备,经过我们公安机关的初步认定,被破坏的财务,价值已经达到了刑事犯罪的立案标准,嫌疑人被被我们公安机关抓获了,这嫌疑人就是几位和你们差不多大的小学生,偷偷摸摸的跑到污水处理厂里 2 面玩,看见处理厂里面有一些机器设备,为了玩,就随手破坏掉了。几位小同学因为达不到刑事责任年龄,公安机关对他们做出了免于刑事处罚的决定。但是事情就这么结束了吗?显然没有,刑事责任不追究了,可是还有民事赔偿责任,那三位同学的父母要共同赔偿污水处理厂设备的损失,与此同时我们也责令其父母对其严加管教。
在这里,我借这个事情,告诫各位同学,法律的威严是不容挑衅的,同时我也希望同学们能够培养一个正确的、符合我们自己年龄的爱好,不要因为贪图一时的痛快,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最后,希望同学们能够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好学生,也祝大家学习愉快,天天进步!谢谢大家!
第二篇:法制讲课稿
法 制 讲 课 稿
讲稿人:张宏
尊敬的老师、各位家长:
你们好!
今天,很荣幸和大家共同学习和探讨未成年子女家长应履行的责任。通过结合真实的案例,来帮助大家认识一些社会现象。近年来,校园学生伤害事故已成为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长期以来,大多父母已经形成一种思维定式,认为孩子到学校接受教育的同时,安全、健康也不得差之毫厘,否则便会向学校“兴师问罪”。
一、首先学校是否是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的监护人
这肯定不是。有些家长习惯认为,送学生到学校学习生活,学校就是学生在校期间的监护人,发生在学校内的所有事故,学校都必须承担一定的责任。学校对此也经常是有苦难言。依据教育法律的规定,学校对学生承担的是教育、管理、保护的责任,因此,学校不是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这是因为,第一,从法律规定来说,我国民事法律明确了学校不能成为监护人,我国法律规定了监护人的产生资格,不是任何人都可以成为监护人。《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 1
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没有以上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根据此规定,只有父母、爷爷、奶奶、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戚、朋友、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可以成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成为监护人,学校显然不在此列;第二,从监护职责内容来说,学校不具备承担某些监护职责的主体资格。如代为管理未成年人的财产,在未成年人涉及诉讼时,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代为诉讼,为了该未成年人的利益,处理未成年人的财产等,代为从事上述这些行为的资格只有监护人才能享有;第三,从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来看,学校承担法律责任的归则原则与监护人不同。监护人承担的是一种过错推定责任,即只要监护人不能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在被监护人对他人造成侵害时,都要承担赔偿责任,而学校则不同,目前我国法律对学校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规定的是过错责任,即只有学校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学校才能承担责任;第四,2002年3月26日教育部通过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明确了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其中第7条第2款规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职责的情形除外。据此规定,学校不是未成年学
生在校期间的监护人。(案例)
二、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发生伤害事故的种类及责任分析 学生伤害事故是指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目前,从学校伤害事故发生的原因看,可分为:
1、因学校的教育、教学及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存在安全隐患造成的伤害事故。
2、因学生之间的嬉戏、玩耍造成的伤害事故。
3、因教师职务行为或者非职务行为造成的伤害事件中学校责任的承担。
4、因突发性疾病、严重疾病及猝死而引发的人身伤害事故。
5、因意外事件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
6、因学生自杀引起的伤害事故。
7、校外人员在校内进行违法犯罪活动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
8、在校外发生的伤害事故。
下面,根据各类伤害事故的具体情形,具体分析学校在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责任认定。
第三篇:建设银行法制讲课稿
在中国建设银行乌苏市支行法制教育课上的讲课稿
——乌苏市人民检察院 覃章华
各位领导,各位建设银行的同志们:
首先,非常感谢建设银行的领导和同志们,给我这次和大家一起探讨交流预防银行系统职务犯罪有关问题的机会,说实话,检察院领导派我来,我感到很诚惶诚恐。所谓闻道有先后,术业有专攻,各位多年从事银行业务工作,在银行业务相关法律法规、内部监管机制、制度等方面,各位都是我的老师,我不敢班门弄斧。所以,今天我主要从我的工作角度出发,谈一谈银行系统预防职务犯罪的有关问题,谈的不对的地方,恳请大家批评指正。
今天,我主要想和大家探讨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与大家分析当前银行系统职务犯罪的基本情况及犯罪手段;
二是银行系统发生职务犯罪的原因和危害; 三是谈一下如何防范职务犯罪的发生。
首先,第一点:当前银行系统职务犯罪的基本情况及犯罪手段
近几年来,国家越来越重视对银行经营安全的监督管理,最高人民检察院从2001年起就将金融系统列入八大重点预防行业。随着这几年预防工作的有效开展,银行系统自身也加大了风险防范和案件防控力度,重点从加强机构管理、严格执行规章制度、银行业务规范操作、警示教育等方面,加强了防范,取得了一定的成效。近几年,我市银行系统职务犯罪案件呈逐年下降趋势,但仍然存在诸多职务犯罪隐患,特别是一些基层营业所的监督管理比较薄弱,部分管理人员和员工违规操作的现象仍较为严重,应特别值得我们注意。自2006年以来,乌苏市检察院共立案侦查银行系统职务犯罪案件9起,其中以农业银行居多,占了近九成,当然我们建行也有1起,大家可能都知道,原乌苏市建行信贷员臧永清利用职务便利,涉嫌贪污公款17万余元。
银行系统职务犯罪属于典型的智能型犯罪,涉案人员都有一定的财务、金融知识和金融工作经验,而且不少是单位的业务尖子,有的甚至是单位和部门的负责人,他们不但善于在作案前精心策划,也善于在作案后巧妙隐瞒,其作案手段繁多,呈多元化的特点。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1.虚设帐户,伪造票证,侵吞公款。
一些犯罪分子利用掌管现金、票据的便利,采取虚报冒领、虚设帐户、凭空划帐或涂改、伪造帐册票据,加大支出额等手段,大肆侵吞银行公款。如,单县工商银行某营业所丁某,利用职务之便,采取弄虚作假、伪造单据等手段贪污公款34万余元;菏泽市农村信用联社会计张某,在不到一年的时间内,采取伪造账目和存单的手段,贪污公款21万元。
2.冒名贷款,中途截留,肆意挪用。
近几年,部分从事储蓄、信贷的工作人员,盗用他人名义、虚构假名贷款,自批自贷或采取吸收存款不入帐、回收贷款不报帐、拆借资金不进帐等手段,将国家的信贷资金搞“体外循环”,肆意挪用,从中渔利。如农业银行乌苏市支行车排子营业所原主任周建武,采取冒名贷款的手段挪用公款8.5万元进行营利性活动,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还有农行乌苏市支行头台乡营业所副主任王胜宗、农行乌苏市支行西大沟营业所信贷员巴乔龙、农行乌苏市支行四棵树营业所主任陈军等等,均是采取冒用他人名义、虚构假名贷款或吸收存款不入账的手段,大肆挪用公款。
3.质押贷款,透支库款,个人营利。有的银行会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盗用票据,偷盖公章,制造假存单在别处质押贷款或透支库款用于个人经商、炒股。
4.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索贿受贿。
部分人员利用手中掌握资金分配、外汇管理、资金融通、物资购臵、自用基建项目审批等职权,大肆进行权钱交易,为有关单位或个人谋取信贷计划、贷款、拆借资金、职务升迁等方面的利益,向有关单位和个人索贿受贿。如,违法发放贷款、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犯罪。明知贷款人不符合贷款条件,手续不完备,或弄虚作假,但为了从中捞取个人好处而滥用职权,为其提供帮助,致使贷款人获得贷款,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
5.非法修改微机程序,利用电脑实施犯罪。
目前,银行业务已由手工操作转变为微机操作并实现了联网,这在提高工作效率的同时,也使金融犯罪向高科技、智能型方面转变。近几年,利用电脑作案在银行时有发生,一些犯罪分子利用掌握本单位微机机密及批准修改微机数据的权利,非法修改微机程序,擅自下达特别指令,利用合法身份作掩护进行作案。
二、银行系统职务犯罪产生的原因及危害
(一)思想观念、法制意识淡薄
大量事实告诉我们:一切案件的发生都是当事人思想道德观念出现偏差、法制意识淡薄的结果。个别员工放松对法律法规的学习,不懂法、不守法,分不清哪些行为是违法犯罪,对自己的行为后果认识不足,以为只不过是违规违纪行为,殊不知已触犯法律。如农行滕州市支行出纳员梁某某,2000年从部队转业到农行工作,放松自己对政治理论和法律知识的学习,2002年4月,年仅21岁的梁某某贪污公款61万元并潜逃。被抓捕归案后,他向法官提出了一个非常可笑的问题:“滕州金融系统携款潜逃的人那么多,为什么单单抓我一个”,令人瞠目结舌,可见其对法律是何等的无知。在基层工作人员中,有相当一部分人认为把钱挪用出来,炒股经商,盈利后再归还,没有人知道,就不是犯罪。姑且不论你能否营利还钱,单是挪用公款,就可能已经构成犯罪。我国刑法第384条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可见挪用公款罪包含三种表现形式:一是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这种情形下不管你挪用了多少钱、挪用多长时间,只要实施了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就构成挪用公款罪;二是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三是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这两种情形好理解,数额较大的标准,我们新疆规定的起刑点是1万元。
(二)盲目攀比,心理失衡,放纵自我,贪图享乐 有的人在社会分配拉开差距的情况下,看到别人待遇比自己好,便产生不平衡的心理,尤其是我们银行系统的工作人员,每天都与金钱打交道,当看到大量的金钱从手中流过却不属于自己,是否会产生非分的想法?与我们打交道的许多客户都腰缠万贯,吃穿用都极为奢华,是否会感到心理上的不平衡?如临沂市农行兰山区支行李某,在开拓业务中经常与大款们打交道,渐渐的心态发生变化,参与了地下倒卖票据、资金拆借和炒股,结果出现亏损,不得不“拆东墙补西墙”,最终因挪用公款犯罪被查处。
(三)侥幸心理严重
不少人员犯罪,都是侥幸心理占上风时陷进去的,一方面,他们有固定的经济收入,生活有保障,并不愿意因犯罪而丢掉公职,希望“鱼与熊掌兼得”;另一方面,他们有较高的文化水平,智商较高,往往自认为行为隐蔽、方法巧妙、手段高明,幻想着司法机关根本查不到,被抓住的只是极个别的,这种侥幸心理使他们无所顾忌,越发贪婪,殊不知“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最终沦为阶下囚。
(四)交友不慎,哥们义气重
这里我给大家讲个案例。滨州市邮政局出纳员孙某某,挪用公款139万元,被判处无期徒刑,完全是拜朋友所赐。他当上出纳员后,有两个人张某和孙某,经常找他存款,约他出去吃饭娱乐,一来二去就无话不说了,成了好朋友。有次酒足饭饱,张某提出借50万元,孙某某碍着朋友的面子,不好意思拒绝,再加上有酒壮胆,就答应下来,借出去第一次,就有第二次,两年下来累计达到139万元,张某和孙某用这笔钱做个体生意,虽然知道孙某某借给他们的是公款,却迟迟不肯归还,最终案发,孙某某被判了刑。在办案中,他的两个朋友这样说,我们请他吃喝送高档礼品,就是为了牵著他,他不得不听我们的。这就是所谓朋友。所以说,我们交友一定要慎重,要分清真心朋友,还是另有所图,千万不能因为所谓朋友而断送自己的前程。
单位方面的原因:
一是思想教育不到位。近几年来,银行系统竞争日趋激烈。一些银行坚持以精英为中心,以业务论英雄,忽视了对员工队伍的思想、法制教育,导致个别员工放松学习,不懂法,不守法,面对金钱的诱惑,迷失了方向,从而走上犯罪的道路。
二是制约机制不完善,对权力运行缺乏有效监督。银行系统虽然设有复核、监督、检查、稽查等岗位和制度,但从内控管理和制约机制的实际执行情况来看,仍存在监督不严、检查流于形式、稽查走过场的问题,特别是基层营业网点点多面广,对基层队伍和业务的监管不易到位,忽视了对“一把手”和重要岗位人员的监督与制约,加之有的关键岗位人员长期不流动、不轮岗,也容易发生职务犯罪,而且发案后不易及时发现。
说完了原因,下面我们一起了解一下银行系统职务犯罪的危害。
银行系统职务犯罪的危害,从大的方面讲,会造成大量国有资产流失,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对经济发展产生严重影响。对单位来说,一是加重经营成本;二是损害银行信誉;三是破坏人力资源;四是削弱竞争能力。现代银行的竞争,不仅是实力的竞争,更重要的是信誉的竞争。一个职务犯罪频发的银行,其竞争能力必然受到很大的冲击。
在这里我想着重从个人、家庭方面谈一谈职务犯罪的危害。有句话说得好,一个家庭不能有两种人,一种是病人,一种是罪人,病人能拖得倾家荡产,罪人能搞得家破人亡。这些道理,众人皆知,但职务犯罪究竟要付出多大的代价,这笔账很少有人算过。
一是经济代价。银行工作人员可以说是工资收入较高的群体,你犯罪弄个几万、几十万,花的时候感觉很痛快,但一旦被查处,不光身陷囹圄(lingyu),吃下去的还得吐出来,还得连累家人到处集资退赃,交付罚金。公职也没了,得不偿失,“风光一阵子,痛苦一辈子”。
二是亲情代价。违法犯罪,在毁掉自己的同时,也累及家庭和父母,使年迈的父母伤心,让他们承受着孤独和牵挂,失去晚年的幸福和欢乐。有的家庭弄得家破人亡,妻离子散,子女的心灵遭受极大的创伤,承受着失去父爱、母爱的感情痛苦,背负沉重的生活和思想负担。
在这里,我想举两个例子。
原山东黄金集团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薛玉泉,因涉嫌受贿被判处死缓。薛玉泉是个独子,他父亲曾在新疆为国戍边十几年,母亲是家庭妇女,含辛茹苦把他养育大,本指望儿子能为他们养老送终。但薛玉泉因受贿犯罪被判处死缓,两位老人身心每况愈下,母亲脑中风成了植物人,不能说话,父亲心力衰竭,不能行动。爱人也因共同受贿羁押受审,一年间满头黑发变白发,儿子也失去了工作,在社会上漂泊。一个人犯罪,致使家庭支离破碎、颠沛流离。
四川省交通厅原厅长郑道访,因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被判处无期徒刑,其妻子被判有期徒刑15年,儿子被判有期徒刑12年。七十多岁的老母亲韩素清在得知儿子儿媳和孙子犯罪后,吞安眠药自杀身亡。本来一个非常幸福的家庭,因为职务犯罪,就这样毁了。郑道访在狱中幡然醒悟,但一切都太晚了。
三是生命健康代价。在没有犯罪前,工作条件舒适,每日有可口三餐,父母妻儿相伴,过着无忧无虑的生活。而一旦犯罪被查处后,往往会承受巨大的精神压力,使他们陷入痛苦、悔恨与自责中。在这样的环境、压力下,他的身体、精神状况能好吗?
还有携款潜逃的,中国建设银行潍城(weicheng)支行营业室主任梁勇,他携款潜逃后,走到哪都有一种亡命天涯的感觉,整天提心吊胆,怕检察院、公安局抓他,身上的钱花光后,多次爬到桂林市的一座山上想跳崖自杀,但又怕父母妻儿找不到自己的尸体。最后,他以手表作抵押给家里打了个电话,他父亲劝他投案自首。当办案人员在桂林火车站候车室见到梁勇时,他衣衫褴褛,已经5天没吃饭了。早知今日,何必当初!
我们乌苏目前也有潜逃在外的,原农业银行乌苏支行皇宫镇营业所主任鲜江,采取虚构他人名义、自批自贷的手段挪用公款4.6万元,后因案发而潜逃,有家不能回。我们单位现在每年逢年过节都会派人去他家附近蹲守。
三、如何预防职务犯罪的发生 如何防止职务犯罪的发生,我想,除了制度建设,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外,更重要的因素在个人。因为,一切制度的执行都是靠人完成,如果自身素质不高,管不住自己的贪念,即使再完善的法规、制度、规范都是一纸空文。因此,我想重点谈谈如何加强自我教育管理。
(一)牢记“四个慎”,夯实律己基础。
1、慎始。谨防第一次。
这里我讲一个有关鞋子的历史佚事。明朝御史张瀚在任职初,去参见都台长官王廷相时,王廷相并没有对他讲什么大道理,只是讲了自己坐轿子的事情。他说昨日坐轿进城遇到下雨天,一轿夫穿了双新鞋子,从灰厂到长安街时,这个轿夫一路小心翼翼,择地而行,生怕弄脏了自己的新鞋。可进城后泥泞渐多,轿夫一不小心踩进泥水之中,把一只鞋子弄脏了,样子挺心疼。为了不让另一只鞋子弄脏,轿夫仍小心择地而行,后来又不小心把另一只新鞋也弄脏了,便“不复顾惜”,走路也无所顾忌了,最终鞋子脏的不可收拾。王廷相由此而告诫说“居身之道,亦犹是耳,倘一失足,将无所不至矣!”张瀚听了这些话后,“退而佩服公言,终身不敢忘”。
翻开古往今来的贪官录,陷入这种“新鞋效应”的贪官大有人在。他们当中的绝大多数,起初也会像那位穿着新鞋子的轿夫一样,谨慎小心,唯恐弄脏了“新鞋”。但是,他们薄弱的意志又往往抵挡不住名利、金钱、权力、美女的诱惑,于是眼睛不亮,头脑发昏,走路不稳,最终陷入泥塘之中而弄脏了“鞋子”。鞋子一旦弄脏,就不再有所顾忌,放开手脚以权谋私,最终难以自拔,在犯罪的道路上越走越远,悔之晚矣。
2、慎微。谨防积小恶成大恶。
千里之堤,溃于蚁穴。有人认为收一点、拿一点、占一点,是人之常情,是小节,无伤大雅;有人认为只要不犯大错误,不搞大腐败,犯点小错,有点小毛病,组织上也会原谅。正是这种小节无害的观念,滋长了放任心理。于是今天占一点,明天捞一点,后天贪一点,最后越陷越深,终酿成大恶。所以,我们要加强自身修养,去小恶以保本真,积小善以成大德。
3、慎友。谨防被朋友拉下水。
结交朋友要慎重,不少人是瞄准你手中的权力而和你交朋友、套近乎的,与你交朋友就是想为自己开方便之门,谋非法之利,有的甚至还会千方百计给你设臵陷阱,拉你下水。大量事实证明,靠金钱、权势建立起来的友谊是不牢靠的。因此,一定要谨慎交友。
(二)克服三种心理,把握人生方向。
1、贪婪心理。除渎职犯罪中的玩忽职守是由于不正确履行职责、责任心不强外,其他职务犯罪都是主观欲望膨胀所致。
2、侥幸心理。当前一些银行系统工作人员之所以频频犯案,就是因为自以为作案手段高明、行事隐蔽,只要订立了攻守同盟或将犯罪证据销毁就可以高枕无忧、“天知地知你知我知”了。其实是自欺欺人。狐走留味,蛇过有痕,不管你多么狡猾,都会留下蛛丝马迹。古人说得好:“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
3、攀比心理。有人见别人住洋房、开好车、穿名牌、出手阔绰,就会盲目攀比,觉得自己寒碜,管不住自己的手,从而走上不归路。
(三)加强政治素质、法律法规的学习。
要加强政治学习,自觉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提高政治修养、恪守职业道德,增强抵御各种诱惑的能力。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不光要学好本系统的法律法规,还要了解《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懂得什么是违法犯罪,这样才能更好地进行自我约束、自我控制。作为单位,也要承担起预防职务犯罪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一)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员工的思想和法制教育,提高员工防范职务犯罪的能力。
一是思想政治教育。通过各种形式的教育,帮助干部员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二是法制宣传教育。组织员工学习国家惩治职务犯罪的有关规定,增强员工的法制观念,做到知法、懂法、守法。注意收集、筛选银行系统的典型案例,发挥案例生动、通俗易懂、感染力、震慑力强的特点,开展警示教育活动。通过教育,引导干部员工,珍惜个人前程、珍惜家庭幸福、珍惜集体荣誉、珍惜工作岗位,多想一下自己的家庭、父母子女,想一下单位荣誉、想一下岗位职责,三思而后行,走好人生每一步。
(二)加强监督制约,严格内部管理,确保制度落到实处。
管理的关键是制度,制度的关键在落实。一是要本着科学、严密、有效和可行的原则,进一步修订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二是要经常组织员工学习规章制度,让员工加深对制度的理解和把握,使员工清楚该怎么做,为什么这么做,不这么做有什么后果和危害,出现了后果要承担什么责任,从而增强员工自觉遵守规章制度的意识,把规章制度的执行变成员工的自觉行动。
(三)加强对重要岗位人员的监督,防范权力滥用。首先要严格干部管理和使用,对重要岗位要坚持公开竞聘、群众测评、组织考核、任前公示制度,接受群众监督,把不合格的人员排除在干部队伍之外。其次要对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动态监督和检查,督促各个环节、岗位的员工严格按照有关制度和操作规程开展工作,发现苗头性的问题及时解决。再是对重要岗位人员实行定期轮岗、定期交流制度,一个员工长期固定在一个工作岗位上,容易形成关系网,出了问题也难以及时发现。通过我们办案发现,职务犯罪案件虽然都有一定的隐蔽性,但案发前往往也会暴露出一些可疑迹象,如嫌疑人热衷于经商、赌博、炒股、买彩票,迷恋酒色、交际复杂、穿戴名牌、频繁出入高档娱乐场所等等。凡此种种,都应当引起领导的高度重视,要注意观察,牢牢把握员工的思想状况,发现不好的苗头,及时教育劝阻,把职务犯罪消灭在萌芽状态。
好,今天我讲的内容就这么多,水平有限,讲的不对的地方,请大家批评指正。再次感谢建设银行的领导和同志们给了我这次与大家互相学习交流的机会,同时祝在座的各位工作顺利,家庭幸福,万事如意。谢谢!
第四篇:法制讲课稿2009.10
法制教育课讲稿
云霄县公安局治安大队 方文辉
老师、同学们,大家好!
今天能和同学们一起探讨有关法制的话题,我感到非常高兴。面对青少年犯罪率不断上升,未成年人也时常受到无辜伤害的现象,我们作为法制战线的警察,感到肩上的责任很重。同学们每天生活在阳光下,你们的生活是幸福的,既拥有优越 的学习环境,在家又倍受父母和亲人的宠爱,可是你们知道吗?在阳光照射不到的角落里,仍有一些与你们同龄的孩子不能象你们一样拥有自由和快乐,他们有的成 为侵犯别人,给别人造成伤害的青少年罪犯,也有的成为被罪犯侵害的目标,成了 无辜的受害者。那么,是什么原因使一些青少年走上了犯罪的道路,又是什么原因 使一些青少年经常受到无辜的伤害呢?经过深深的思考与工作的实践,我们发现,他们当中有的是因为对法律的无知,不懂得什么是犯罪,或是对法律漠视,故意以 身试法而误入歧途,有的是因为缺乏自我保护意识而成为犯罪分子的猎物。今天,我将以一些案例的方式给同学们重点讲述如何预防青少年犯罪以及青少年如何远离 社会不良因素的伤害,保护自身安全。
首先,我给大家讲一下刑事责任年龄。有的同学可能要问:对我们这么大的学生来说,如果触犯了法律会不会 受到刑事处罚呢?那么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的处罚都有哪些规定呢?我国刑法规定,对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 权益,又规定了不满 14 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同时又规定,对未满 14 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了犯罪行为的时候,可以由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达到劳 动教养标准的,可以送到劳动教养所进行劳动改造。所以,并不是说,不满 14 周岁 的未成年人就可以为所欲为,无所约束了。那有些同学可能要说,我们是好孩子,不会去做坏事,那我们是不是就不需要进行法制教育了呢?我们之所以给同学们进 行法制教育,目的之一,是为了让你们从小就增强法律观念,知道怎样才能预防青 少年犯罪,做一个守法的好学生,目的之二,是要教会你们增强自己的保护意识,学会如何远离社会危害,保护自身安全。那么对青少年来说,怎样才能远离危害和预防青少年犯罪呢?在工作实践中,我们发现,一个人走上犯罪的道路不是一朝一夕形成的,其中很多犯罪分子与他从 小养成的不良习惯有着必然的联系。小时候的不良习性如果不及时改正,对我们学 生来说危害是极大的,因为以后很有可能发展成犯罪,成为犯罪的根源。据我所知,现在的各中、小学都很重视培养学生的好习惯。一个人的行为将改变他的习惯,他的习惯将养成他的性格,而他的性格又将决定着他的命运。所以我们必须明 白一个 道理-----是你的习惯决定着你的未来。一本书上曾说过:一种行为重复了若干次就会形成习惯,而一个习惯重复若干次就会形成 一种观念,而一种观念在你脑海中出现若干次后就会成为一种信念。可想而知,习惯对于我们来说,是多么的重要。一个好习惯会让你终生受益,一个坏习惯却会让 你终生遗憾。在工作中我们有很多与青少年接触的机会,我们了解到,有些学生在 不自觉中养成了一些不良的习惯,这些不良习惯看似平常,但其中却蕴含着潜在的 危机,它会潜移默化的将青少年引向犯罪的道路,也容易使青少年受到不法行为的 危害。所以说,我们不能忽视这些不良习惯的存在,下面我将学生中常见的一些不 良习惯结合青少年中常见的几种犯罪行为介绍给大家,供大家在今后的学习和生活 中引以为戒。
第一,随意旷课和夜不归宿是一种很不好的习惯 为什么这样说呢?随意旷课和夜不归宿不仅仅会影响你们的学习,而且也不利 于家长和老师对你们的监管。你们是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在学校期间你们的 学习和安全都是由老师负责管理的。放学回家后,你的学习、生活和安全是由你的 家长负责管理。这样你的学习、生活情况都在家长和老师的掌握之中,而一旦学生 旷课或是夜不归宿,不仅家长很难掌握学生的实际情况,学校也不知学生的去向,这样,学生就脱离了学校和家长的管束,非常容易成为犯罪分子侵害的对象。我们 中学生社会经验少,平时又都是生活在温暖的花室里,所以很少看到社会上一些丑 恶的、血腥的事件发生,所以防犯意识很弱,想象不到各种危险的存在,很容易在 无知的情况下受到罪犯的侵害。我们在坐的同学可以回想一下自己,有没有这样的 情况:放学后不告诉家长自己去哪了,玩到很晚才回家,有的甚至是住到同学或朋 友家里。可能你是很幸运的,没有受到什么伤害,可是有的人就没那么幸运了。有 这样一起案件,被告人张某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女学生,一次到网吧上网,因为和在 网吧玩游戏的另一个女孩用了同一个网名,两人都叫“蓝宝”,而遭到那个女孩的谩 骂,她很生气就约来自己的网友,想教训一下那个女孩子,结果网友赶到时那个女 孩已经离开了。她就和网友一起吃了饭,喝了些酒,因不胜酒力,就有点迷胡了,他的网友带着她及另外几个男孩一起到了网友住处,她没有告诉自己的父母或家里 人自己的去向。睡到半夜时,该女孩被网友及另外两名男青年轮奸。尽管几名被告 人因此而受到了法律的制裁,但是这次伤害对这个女孩来说也一定是一个刻骨铭心 的教训吧。还有这样一起案例,一名女学生叶某,受同学刘某的邀请在放学路上直 接去了同学家,没有告诉父母自己的去向。当天夜晚,刘某的父亲将叶某单独安排 在一个房间睡觉,深夜,刘某的父亲悄悄的进入叶某睡觉的房中,将叶某强奸,为了防止事情败露,又杀人灭口,将叶某掐死后,将尸体埋掉。案发后,刘某的父亲被法院判处了死刑,但是叶某年青的生命是不是再也回不来了啊!同学们可能很难 理解,也很难预料,同学的爸爸怎么会成了一个无耻的强奸犯和杀人犯呢? 说到这, 我想起了我看过这样一起骇人听闻的案件。有一个女孩,因在家和父母闹了点别扭,就决定离家出走,当她单身一人坐火车到了上海,想去住在上海的一个亲戚家住几 天。在下车时还在哭哭啼啼的,她的这一举动引起了一个人的注意,这一个罪犯的 注意,他以前曾因小偷小摸被判刑,后又因强奸罪二次入狱,这次出狱后当地政府 为了给他就业,让他在一家单位打工,但他仍不思悔改,仍旧习难忘,整天四处游 荡,伺机作案。这天他正好到火车站附近转悠,就发现了这个小女孩的异常举动。他尾随在小女孩身后,在偏僻处用尖刀将小女孩胁持到他家中,想奸淫小女孩,当 然遭到小女孩的反抗,他一气之下杀死了小女孩,并残忍的将尸体碎尸,扔到了离 家不远的壕沟里。这一切都被他年仅八岁的小儿子看到了。因小女孩的父母也不知 道小女孩的去向,这个案件很长时间也没有被发现。直到有一次,这个罪犯因再次 盗窃,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公安人员到他家去查找赃物时,顺便问起他的小儿子: 你父亲还偷什么了?还干过啥坏事啊?结果小男孩就说他爸爸偷了这个,偷了那个,还杀过一个人。又带领公安人员去壕沟处找到了尸骨。这样,这起案件才水破石出。通过这几个案例主要是告诉同学们,应该加强自我保护意识,不要随意在别人家过 夜,更要和自己的家长保持联系,以免受到意外的伤害。有的男同学可能会觉得,我是男生,没关系的,其实正是这种大意的心理,才 会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男孩子同样也容易成为犯罪分子眼中的目标。我不是在 这里危言耸听,有真实案例为证。某市 06 年发生一起有重大影响的杀童案,不知同学们有没有听说过。一名刑满释放的男青年,因无正当职业,常去网吧上网,他看 到有很多中、小学校的小男孩经常旷课去黑网吧(就是无证的、规模较小网吧)上网玩 游戏,放学后也不按时回家,长时间的在网吧逗留,就产生了歹意。他先是花钱请 这些学生玩游戏,博得学生的好感,等学生对他失去了戒备心理,便以家中有游戏 机,要带学生到他家中玩游戏等为理由,先后将十一名十一、二岁左右的学生骗到 他的家中,先是对这几名学生实施猥亵,后来又残忍的将其中的六名学生杀害,这 些孩子中仅有一名是十岁的小女孩,其余都是十一、二岁至十五、六岁的男孩子。当法官问被告人会为什么会选择一些男孩子作为被害的对象呢?被告人告诉我们,他第一个杀害的是小女孩,但是对女孩子下手危险性太大了,因为家长大多对女孩 子管理的严格一些,担心女孩子一个人上学放学会有危险,而对男孩子就相对的放 松一些,加上有些男孩子放学后在外面长时间的逗留,家长可能也习以为常了,孩 子发生危险后家长不会很快的发觉。所以他才选择对男孩子下手。尽管这名犯罪分 子被判处了死刑,受到了应有的处罚,但是这起案例留给我们的却是深深的思考。这个案例告诉我们,男孩子也不能掉以轻心,同样应该加强保护意识,以免受到坏 人的侵害。我们知道,学生无故旷课大多是会做一些与学习无关的事情,在社会不良因素 的影响下,学生无故旷课,夜不归宿不但经常受到伤害,更容易走上犯罪 的道 路。例如我们去年审理的一起抢劫案件,六名被告人全部都是未成年人,他们 经常一起逃学、旷课,在社会上游荡,出没于网吧、游戏厅等娱乐场所,没有钱玩 游戏,就结伙在游戏厅、学校门口抢劫中、小学生,在短短的几个月的时间里抢劫 作案三十余次,抢劫的赃款全部用于玩游戏、上网挥霍。在审理中我们了解到,在他们还不到十一、二岁的时候就经常逃学旷课去玩游戏,天长日久养成了习惯,上 了瘾,没有钱供他们玩游戏,怎么办?他们还不能挣钱,家长也不会为了玩游戏而 给他们提供充足的现金,为了弄些钱来玩游戏,先是小偷小摸,再后来和一些社会 上的不良青年一起参与抢劫和盗窃。因为岁数小,没有受到处罚,一来二去,在犯 罪的边缘越陷越深。而等待他们的将是铁窗下的牢狱生活。
第二,有些学生喜欢随身携带管制刀具,这种习惯容易诱发各种暴力犯罪,如 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等,这两种犯罪也是我们青少年中多发的两种犯罪类型 这种情况大多发生在男孩子身上,大多数的男孩子从小都喜欢刀、炮等等。小的时候是拿一些玩具刀、枪做游戏,等大一点了可能就开始玩一些真刀、真枪了。但是你们想过吗?携带管制刀具特别容易滋生寻机闹事、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是 产生恶性犯罪的根源。都有哪些刀具属于我们所说的管制刀具呢?主要包括匕首、三棱刀、带有自锁 装臵的弹簧刀以及其它类似的单刃刀、双刃刀以及三角尖刀等等。我国法律是严禁 公民随身携带管制刀具的。但是还是有很多人视法律于不在,仍然随身携带刀具。大量的因随身携带刀具而引发的暴力犯罪摆在我们面前,不得不引起我们的重视。例如,有这样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马某是某中学男生,平时性格内向,不善 言谈,在班级里也是大家公认的老实人。因在校园内曾遇到过几位高年级的学生向 其索要钱财和一些学习用品,在以后上学的时候,他经常在书包里放上一把尖刀用 来防身。一天课间休息的时候,几位同学在教室里打闹,其中一名男生张某对马某 进行辱骂和挑衅。这个张某在班里被同学称为老大,因马某系农村转来的学生,平时经常受到他的欺负和嘲笑。马某对张某的辱骂忍无可忍,一时气愤,掏出书包内 的尖刀突然刺向张某,张某因没有防备被刺中心脏,经抢救无效后死亡。这是一起 典型的校园暴力案件。试想,马某要是不随身携带刀具,也不会一时气愤拿刀伤人。马某和张某本是花季的年龄,张某却早早的离开了人世,而马某也因故意伤害致人 死亡而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开始了漫长的牢狱生活。他的父母也因为他是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与马某连带赔偿被害人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近二十万元。马某的行为不但给别人的家庭造成了无法弥补的损失,同时也给自己和家人带来了无尽的痛苦,害人又害己啊!还有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王某不满十八周岁,因经常走夜路,为了防身,身上经常带着弹簧刀。一天,他和朋友李某等四人在饭店吃饭,吃饭期间,因打碎 了一个啤酒瓶子发出了嘈音,让邻桌吃饭的几个人感到不满。结帐时,两桌 人发生 了口角,邻桌的一人用啤酒瓶子打了李某一下,而王某看到朋友被打了,为了表现 他的义气,一时冲动,再加上的酒精的驱使,掏出随身携带的卡簧刀将对方的两人 刺成一死一重伤的严重后果,后因被告人未满十八周岁,家里又主动赔偿给被害人 一部分赔偿款,法院对其从轻判处,判其十二年有期徒刑。这也是随身携带管制刀 具所带来的后果。类似的案例还有很多很多。同学们,携带刀具以备防身的想法千 万不能有。青少年的生理和心理发育都处于特殊时期,思想不成熟,辨别是非能力 相对较差,容易冲动,遇事不冷静,爱感情用事,喜欢讲义气,做事又不计后果,加上法律意识淡薄,特别容易因随身携带的刀具而酿成血案。希望,同学们能引以 为戒,增强法制观念,不随身携带国家法律明令禁止的管制刀具。
第三、以大欺小,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这种习惯在往前发展一步,那就非常 容易构成抢劫罪 以大欺小、以强凌弱的行为在校园里时有发生,主要的表现就是:有的同学在 学校里向低年级的同学索要学习文具,索要好吃的,好玩的东西,后来慢慢发展到 向低年级的同学要钱,当遭到反抗时,还会进行辱骂,甚至是拳脚相加。如果这种 行为不及时矫正,非常容易走上犯罪的道路。人的欲望是无止境的,当欲望越发膨 胀时,人的胆量也就随之增大,就有可能铤而走险。当从同学那索要的钱财不能满 足需要时,就很有可能发展成为抢劫犯罪,甚至给被害人造成一定的伤害后果。例 如这样一起抢劫案件,两名在校的学生为了满足个人的虚荣心,多次在校园里向低 年级的同学索要钱财和学习用品,不给就拳脚相加,小同学都对他们敢怒而不敢言,大有校园雄霸之势头。后来天长日久,胆子也越来越大,最终因犯抢劫罪被判刑,受到了刑法的惩罚。更可悲的是,有的青少年在犯了罪后,还不知道自己的行为已 经构成了犯罪,因为学生身上一般也不带多少钱,都是家长给了一些午饭钱,或是 零花钱。所以每次抢劫学生时,有时只抢到几元钱。有些抢劫案发生了,自己还无 任何意识,三名被告人看到两个中学生在路上走,就上前跟两个学生要钱,在遭到 反抗时,又用砖头和拳脚对被害人进行殴打,被害人害怕了,赶紧将身上的七元钱 给了三名被告。三名被告拿钱到游戏厅,又拿一元钱买了游戏币,开始玩游戏。被 公安机关抓到时,三名被告也承认自己的行为是不对的,但是还不知道自己的行为 已经构成了抢劫罪。我国法律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是其他方 法强行抢劫公私财物的,就构成了抢劫罪。哪怕是抢了一元钱,只要是符合了抢劫 罪的构成要件,那么都要按抢劫罪定罪处罚。法律的无知带给他们的将是法律的严惩,他们将为此付出大好的青春时光作为代价。所以,不健康的心理和行为一定要 从小杜绝。
第四、顺手牵羊的小偷小摸行为也是一种很不好的习惯,容易引发盗窃罪,而 盗窃罪在青少年中更是多发的犯罪类型 社会发展了,同学们用的文具,书包、衣着等都有了新颖的变化,样式多,五 花八门。在校园里有的同学羡慕别 人有漂亮的文具,会一时心动,趁同学不注意顺 手牵羊,随手拿走,据为已有。有的同学可能认为随手拿了别人少量的财物不算什 么,其实严格地说,这就是一种偷窃行为。只不过是偷窃的数额较少,还没有构成 犯罪。可是忽视了这种行为的危害性,任其发展,时间长了,胆子越来越大,偷窃 的数额也会越来越多,最终就会走上犯罪的道路。我国法律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 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就构成了盗 窃罪。在我们审理的盗窃案件中,绝大多数的罪犯都是从小养成了小偷小摸的习惯,以至于不能自拔,最终导致犯罪。例如我们曾办理的一起盗窃、抢劫案件,被告人 郭某从小家境不太好,但他很懂事,学习成绩也不错。一次班里组织春游,每人要 交 50 元钱,因为他家经济状况不好,他没有开口向父母要钱,又怕同学知道自己的 情况,觉得没面子,他决定自己想办法解决。可是一个学生,他能有什么好办法呢? 他到邻居家见屋里没人,便在一抽屉里拿了 100 元钱离开了。这是他第一次盗窃,可是没想到,正是这第一次盗窃慢慢的将他引向了犯罪的深渊。到学校后他用偷来 的钱交了春游费,见事情没有败露,他尝到了甜头,后来又多次盗窃同学的饭票,在被老师发现后当众训斥了他。他觉得很没面子。从此对学习失去了兴趣,开始仇 恨老师、仇恨学校,乃至于仇恨社会,后来跟本就不去学校上学。又经常到居民区、机关单位盗窃,几次得手,胆子也越来越大,后来干脆发展到抢劫作案。后终因他 持刀抢劫他人财物而落入法网。在众多盗窃、抢劫案件中,罪犯在服刑期满出狱后,一部分人仍不能改掉盗窃和抢劫的恶习,继续作案,以至于二进宫,三进宫的现象 时有发生。惨痛的教训告诉我们,不能忽视一个不良习惯的养成,以免造成终身的 遗憾。好的习惯要从小养成,让我们从小做起,从今天做起,做个品德优良的好学 生。
第五、缺乏宽容心,同学之间因琐事打架斗殴,这个习惯也很不好,越来越多 的校园暴力案件都是因为学生不能正确处理彼此之间发生的矛盾,而引发流血事件 打架斗殴是一种扰乱社会治安极其严重的不良行为,属于暴力性犯罪的初期阶 段。同学们一定要认识到这种行为的严重危害性。现在的家庭大多是独生子女,孩 子没有兄弟姐妹,在家有父母和爷爷、奶奶的多方宠爱,处事时多半 是以自我为中心,很少能学到宽容、忍让和理解。而正是这种缺乏宽容的心态,使 一些学生在处理一些矛盾时容易走极端。有这样一起校园群殴事件,两名同班同学因发生了一点小矛盾,双方都纠集了几名要好的同学进行较量,结果在群殴中造成 了一死一重伤的严重后果。还有的学生因受同学欺负,就到社会上勾结一些闲散人 员,拿棍棒等冲到校园里,对同学进行伤害,这些血的事实告诉我们,那种“哥们 义气、两肋插刀”的感情用事、义气用事、不计后果的行为是不可取的。
今年以来,校园暴力事件时有发生,已引起政府部门高度重视,去年我做为一个专题已经跟同学们上了一课,同学们也应该很有感触,因为这些案件都 发生在校园 里,也随时有可能发生在我们的身边。同窗数载,同学之间难免会发生各种各样的 矛盾,但终归都是一些琐事,彼此没有什么深仇大恨,道个歉也就心平气和了,如 果非要逞一时的口舌之快,往往会使矛盾激化,造成不必要的伤害。这对双方来说 都是一种损失,谈不上谁赢谁输,谁胜谁负。当你们走上工作岗位,回忆起上学时 的时光,这份同学之间的友情是非常可贵的。“忍一忍风平浪静,让一让海阔天空。”说的也是这个道理。所以,同 学们在平时的学习和生活中,一定要学会宽容人,理解人,培养自己开朗、豁达的 性格,团结友爱,互谅互让。同时要多学习法律知识,学会冷静面对突发事件,正 确的处理人与人之间的矛盾。希望同学们都能够把握好自己的命运,认真地、负责 地走好人生的每一步路。
第六、出入不健康的娱乐场所一旦上瘾极易引发违法犯罪。目前来说对青少年最具有诱惑力的不健康娱乐场所就是游戏厅和网吧等。在这 些娱乐场所空气污浊,人员复杂,有着大量的不健康的娱乐项目,对未成年人生理 和心理造成了大量的负面影响和消极影响。不仅使青少年受到伤害,也使一些青少 年误入歧途。当前是网络时代,随着互联网这一新兴媒体的飞速发展,同学们的生 活、成长环境、学习娱乐方式,甚至包括思维方式、情感理念、价值取向、道德标 准、行为习惯都发生了巨大而深刻的变化。我们在座的同学们也许有上过网的,也 有玩过网络游戏的。可能对网络这个名词并不陌生。学校也专门开设了计算机课,教会学生如何使用计算机。因为现在是网络时代,使用电脑已经成为一项基本的技 能。但是对象你们这么大的学生来说上网大多数都是玩游戏,用到学习上来的很少。一位教授说过这样一句话: “电脑是一种工具,是给我们用的,而不 是玩的;学会用的人是聪明人,而只会玩的人则是愚蠢的。”我们并不是反对青少年 上网,并不反对他们利用网络来寻求知识,但是在这里我要强调一点的是,网络一 是面双刃剑,要学会正确的使用,千万不要痴迷于网络游戏。因为过多的沉迷于网 络游戏,不但会影响你们的学习,更重要的是你们将自身处于一个不安全的环境里,随时都有可能受到侵害,而且还有可能因此引发犯罪。前一段时间电视上报道了一起学生因痴迷网络游戏,过于投入引发了幻想,把 自己想象成游戏中的人物,盲目的崇拜游戏中虚拟的人物形象,模仿游戏中主人公 的形象,从高楼往下飞,跳楼自杀的事件,给我们敲响了一次警钟。同学们的心理 还不成熟,容易模糊虚拟世界和现实生活的差异,这对我们同学的身心健康是极为 不利的。同时因网络诱发的犯罪事件也屡见不鲜。中学生胡某在网吧玩一种用刀捅 人的暴力游戏,也就是我们常听到的网络用词 PK,由于技术欠佳,每次都被别人捅 倒,在一旁的一名少年也在玩同一种游戏,忍不住对其冷嘲热讽。在网络上杀红了 眼的胡某当即火冒三丈,抽出随身携带的半尺长的尖刀捅向少年的胸口,导致该少 年当场死亡。而胡某仍旧沉浸在暴力游戏中,真到警方赶到才如梦初醒。惊呼: “我 是不是杀了 人了,我会不会坐牢?”从这个案例不难看出,胡某已沉浸在暴力游戏 中失去理智,分不清虚拟网络和现实世界了。有些玩过游戏的同学可能知道,在游 戏中的人物一般都有好几条命,死了之后还可以重新活过来。这些错误的引导使沉 迷于网络游戏的青少年往往并不理解生命的可贵性。我们要知道,每个人的生命只 有一次,人一旦死了,即便你有多后悔自己的行为,生命都是不能复生的,所以同 学们一定要处事冷静,珍惜我们自己的生命,同时也珍惜他人的生命。另外,学生经常出入网吧容易对网络游戏产生依赖性,也就是说有瘾。开始是 课余时间上网玩,后来就发展到旷课、逃学、夜不归宿、甚至辍学等。使一些孩子 过早的进入了社会,更多的接触了社会上的不良影响。可以说,没有哪一位家长会 专门给孩子上网玩游戏的费用,而有的学生不吃中午饭省下钱去网吧上网,有的借 口学校收费骗取家长的钱,有的甚至偷家中大人的钱。对游戏依赖性越大就越觉得 钱不够花,因而有的人开始铤而走险,依靠不正当的手段来获取金钱。有学生因将 自己交学费的钱玩游戏花掉了,无法和家长、老师交待,而产生抢劫之念,在实施 了一起抢劫犯罪之后被判刑。又如,有两名中学生为了搞到钱去打游戏,竟然绑架 了同班同学,并用刀将同学杀死。近几年,因上网无钱,抢劫、绑架等暴力案件数 量大增,发人深省。网吧的环境恶劣,秩序混乱,因此在网吧发生的伤害案件也越来越多,如在这 样一起故意伤害案件中,被告人刘某和被害人孙某原系朋友关系,后来疏远。二人 经常到网吧上网。案发当天,被告人刘某到某网吧上网。聊天中,刘某与孙某在网 上对骂,并互相告诉自己所在的网吧。后孙某来到刘某所在的网吧,刘某因其个子 小怕打不过孙某,便掏出随身携带的尖刀刺中了孙某的胸部,导致孙某失血过多死 亡。刘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因他当时不满十六周岁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另外 还有一起网吧殴斗案件,多名青少年在文化宫游戏厅玩游戏时发生口角,后来发展 到动手发生撕打,结果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中有三名被告被判处有期徒刑。这些血的事件会带给我们更多的反思。网吧人员混杂,常有社会青年掺杂其中,一些惯于违法的社会青年更是经常出 没于这些场所。学生经常进出这样的网吧受到伤害的机会就会很多。有的被无端谩 骂,有的被殴打,有的被勒索钱财,由于到网吧都是没有经家长的允许,所以受到 伤害也不敢告诉家长和教师,身体受到伤害的同时还要承受巨大的心理压力,有时 甚至发生悲剧。例如我们前面说过的那起影响重大的杀童案,也是因为几名被害人 经常到网吧上网,长时间在网吧逗留,引起了罪犯的注意,才惨遭被告人的杀害。网吧是个社会闲散人员聚集的地方,人员复杂,环境恶劣,不适合学生出入,所以 我们学生为了个人的安全,尽量不要长时间的在网吧逗留,以免成为犯罪分子眼中 的猎物。另外,还有一些犯罪分子利用网络,在网络 上以女孩约网友见面为诱饵,由女孩将网友骗至偏僻处,由埋伏在这里的男青年实 施抢劫。上述这些案例告诫同学们,应该增强警惕性,加强自我保护意识,不要随 意 出入类似的不健康的娱乐场所,不要贪图小便宜,不要轻易相信陌生人的哄骗,更不要随意的会见网友,遇到异常情况要及时和家长、老师沟通解决,尽量的减少 被伤害的可能。在学生中还有一些其他的不良习惯,比如,喝酒、抽烟,无照驾驶摩托车等等。喝酒虽然不能直接导致犯罪,但是人在喝完酒后,大脑受酒精的麻醉,神志不清醒,易冲动,容易间接的引发某些犯罪的发生。我们审理的很多案件都是被告人在醉酒 后,在酒精的刺激下引发的杀人、伤害等暴力犯罪。而我国法律规定,醉酒后实施 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受到刑法的处罚。法律是无情的,不会因为你喝多了酒而 对你手下留情。吸烟有害健康,这是众所周知的,无需我在此多讲,青少年的身心 还没有发育完整,吸烟对于正在发育的青少年来说,更是危害严重。更重要的是在 歌厅、卡拉 OK 厅等人员复杂的环境里,抽烟行为也有可能会被犯罪分子利用,成为 引诱被害人吸毒的手段等等。目前因未成年人无照驾驶摩托车将人撞死、撞伤的案 件也不在少数,有的甚至也搭进了自己的性命,害人又害已。杜绝以上几种不良行 为能使青少年远离犯罪的泥潭,同时也能有效的防止罪犯的侵害。我们在座在同学 们有没有类似的习惯呢?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吧。我们生活的这个世界充满了各种各样的诱惑,面对社会上随时可能发生的各种 诱惑,我们青少年如何把握自己,如何选择正确的道路,这是一个考验意志的过程,是一个磨炼性格的过程,也是一个认识自我的过程,更是一个塑造人生的过程。我 相信,在我们聪明的孩子们面前,没有什么诱惑是不能抵制的,没有什么弱点是不 能克服的,没有什么习惯是不能改变的。同学们,你们正在成长,有很多事情需要你们去学习,新学期开始了,愿同学们都能把握好自己,把握好前进的方向,等待你们是会是更美好的前程。最后,祝同学们都能够健康成长,学业有成!谢谢大家!
2009年10月
第五篇:法制副校长法制课讲课稿
法制副校长法制课讲课稿
苏鹏
今天,很荣幸和大家共同学习和探讨中学生应当了解的法律常识,应当具备的自我防范能力及心理素质,应当自觉抵制的不良行为,通过结合真实的案例,来帮助大家认识一些社会现象,树立正确的的人生观和学会自我保护。
一、学生为什么要学习法律
邓小平同志曾经指出:法制教育要从娃娃开始,小学、中学都要进行这个教育。学生学习法制是现实社会形势的需要,首先学好法律才能做到知法守法,通过学习,增强自己的法制意识和法律观念,知道什么是合法的,什么是违法的,什么是犯罪的,自觉地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用法律约束自己的行为,正确适用法制地对待和处理自己周围的纠纷,从而保护自己合法权益,防止违法犯罪,真正做到懂法知法守法护法,其次,学好了法律才能正确地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学生享有法律赋予的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人身自由权受保护权,受教育权,继承权等权利,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利。例如:有的父母让自己正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子女辍学,儿童遇到这事怎么办?你学了《义务教育法》,就知道你的父母违反了《义务教育法》:父母必须使适龄子女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规定,可以向学校或有关单位报告,求得解决,再如养狗咬伤了行路的学生怎么办?你学习《民法通则》第127条就知道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应承担民事责任。总之,只有学好法律,知道自己有哪些合法权益,运用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第三,学好法律才能自觉地维护法律的权威与尊严,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法律体现人民利益,违法就是违背了人民利益,损害了人民利益,人民国家的法律要靠全体人民来维护,对违法犯罪的行为作斗争,不仅是每个公民的权利也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学习了法律,就知道哪些是违法犯罪行为,从而自学遵守法律,正确地运用法律武器积极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因此,中小学生学习法律非常必要。
二、应当学习哪些法律?
作为初中生,我们的年龄基本上都介于13至17岁之间,这个年龄正是心理成长、变化最大,也是逆反心理最重的阶段,用一颗平衡的,宽阔的心态沿着正确的人生方向走下去,便是“条条大路通罗马”,每个人都会在不同的事业中取得辉煌。相反,“一失足便成千古恨”,走错了路也许会怡误终身。我们应当了解一下在哪些法律中的什么样的年龄段应负什么责任,从而来了解我们中学生应当掌握的哪几种法律知识。
一)18周岁以下均为未成年人,作为未成年人我们首先应当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从而知道当我们受到伤害时应寻求哪些保护。举例:(略)二)13至17岁的人。《刑法》规定16周岁为刑事责任年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14周岁为治安责任年龄。也即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人对自己的违法行为具有一定的认识能力,但认知能力较弱,因此《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
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因此我们应当学习《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学习了这些法律就知道自己如果违法犯罪将会得到什么样的处罚或刑罚。法律不因你不知自己的行为犯了哪条法律而不追究责任。
三)10周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下或不能辩别是非的精神病人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于自己的过错对它人造成侵害的由其监护人负民事责任。因此我们应当学习《民法》,《民法》和每个公民的生活息息相关,涉及人身、财产、婚姻、经济等方方面面,学好了民法才能更好地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四)在道路上我们基本上都属于骑自行车或行人一族,当然也有少数家庭条件好的还骑摩托车、开车等。《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规定12周岁以上方能骑自行车上路,18周岁至60周岁允许驾驶机动车辆(小客车可至70周岁)。《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4年5月1日起施行,本月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宣传月。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第六条第四款明确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因此要在道路上保障自己的安全和他人的安全,我们的生活离不开《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三、《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当然生活中我们涉及的法律法规很多,在此由于时间关系,我们仅就我们中学校园里容易发生的案事例来简要介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刑法》中的一些基本常识,如果时间允许的话我们简要介绍一下道路上的一些知识。行政违法和刑事违法行为的界线主要在于行为情节及后果的轻重,违法行为较轻的构成行政违法,适用行政法律法规,较重的构成犯罪适用刑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处罚和治安处罚的区别:行政处罚涉及许多行政法律法规,治安处罚只是行政处罚的一种,比如偷税,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适用《刑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万元以下的适用《税法》由税务主管机关予以行政处罚,而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轻伤以上的适用《刑法》予以处罚,再比如盗伐林木,二立方以上的构上刑事犯罪,以下的构成行政违法由林业主管部门处罚。也就是说《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只是规定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种类及如何处理,也告诉大家并不是所有的违法行为均属于公安机关管辖。政府各部门各司其职,而不能跨越职权办案。“有事请打110”,“有困难找警察”这种说法也是相对的,警察也不是万能的,它只能在法律赋予他的权限内维护好老百姓的生命财产安全不受侵犯。
一)原则:
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2、罪行法定
3、罪刑相适应
4、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14---18周岁的人违犯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如某某派出所去年办理的一起多人合伙盗窃废铁案件,主犯系成年人受到了刑事追究,被判了刑,而其中的从犯均是我们学校的学生系未成年人,且系初犯,为了教育他们改过自新,我们仅仅给了他们警告处罚,这就体现了教育与处罚相结合;也体现了我们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法犯罪的以其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定罪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
罚。三)醉酒的人犯罪的负刑事责任。从重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27条: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处5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酒后骑自己行车或在路上行走即使什么错也不犯也是很危险的。中学生守则也规定学生不许抽烟,酗酒。四)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 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五)处罚的种类:《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于86年通过,94年修改已十年,里面有许多规定已不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治安处罚法》有望在今年予以通过。在条例中规定:
1、治安拘留(1日至15日)
2、罚款(1元至200元,除涉赌、毒、卖淫嫖娼较高外)
3、警告口头批评不属于治安处罚。行政处罚的各类还有很多,不一一介绍。刑罚:
1、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五年);
2、无期徒刑;
3、死刑;
4、拘役(1个月至六个月);
5、管制(三个月至2年)。
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通常为一年至五年,死刑无期的为终身),罚金,没收财产,可独立适用。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五)校园里容易发生的不良现象从而引发的犯罪或违法行为《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四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为:(一)旷课、夜不归宿;(二)携带管制刀具;(三)打架斗殴、辱骂他人;(四)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五)偷窃、故意毁坏财物;(六)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七)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八)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九)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校园里经常发生的一些不良现象,及如何处理。
1)不要烟喝酒、上网。一些高年级的学生勾结刚刚缀学的社会青年,经常抽烟喝酒上网,没有钱,就要想办法搞钱,利用对校园和校园周围环境比较熟悉,向那些低年级或身材矮小的学生要钱,要饭票,以言语相威胁,如果不给就拳脚相加,甚至用烟头烙,皮带抽。如果没有钱就限令什么什么时间带多少多少钱来,还让这些受到侵害的同学带着去抢其它同学的钱,这些同学出于害怕又成了别人的帮凶。近年来在中学校园里这种案件呈升趋势,他们抢走的财物很少,多是三元两元,但对校园的危害却是很严重的,扰乱了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导致部分学生因惧而不想上学,影响学习成绩,甚至心灵上造成一定的阴影。2001 年社会青年王帅(16周岁)等人多次勾结市工业中专学生到济源市高等工业中专采取上述形式利用周末校内师生少的机会对学生进行抢拿硬要,威胁,殴打,最终被判刑。这种现象在我们辖区及我们学校均有所发生。针对这种现象,作为中学生我们应当自觉做到。
2)不接触外面不良社会青年,俗话说的好“近株者赤,近墨者黑”,跟那些人接触的多了会扭曲我们对社会观的认识,从而向犯罪道路。
3)不要上网打游戏赌博聊天等。经常上网打游戏对我们中学生的危害是特别多的,首先从健康方面来讲长时间坐在电脑前大脑高度集中,会导致一些疾病的发生,也会导致脑子的呆滞,、辐射电磁波对人体的八大伤害,1、细胞癌化促进作用,2、荷尔蒙不正常,3、钙离子激烈流失,4、痴呆症的引发,5、异常妊娠异常生产,6、高血压心脏病,7、电磁波过敏症,8、自杀者的增加我们经常在电视中或在新闻中看到哪个哪个学生由于长时间上网
死在网吧里,死在路上这样的消息这都是很好的见证。其次上网聊天打游戏会影响我们的智力,耽误学习时间,而影响我们的学习成绩,过去的时间总是不会回转的,把时间用在有意义的事情上才会抓住机遇,试想我们上网聊天打游戏又有什么意义呢。再次经常上网聊天脑子会局限于网络这个空间中而认识不到社会上存在的一些形形色色的现象,从而导致被骗。
当然现今是网络的时代信息的时代,通过互联网我们可以更快更多更方便的获取最新知识,有利于我们的学习和生活,我们应当更好的利用网络来为我们的未来服务,而不要一味的沉湎于游戏、聊天、赌博。
4)不要观看、收听色情、淫秽,暴力的音像制品、读物等;必竟我们都还是未成年人心理不够成熟,观看这些不健康的东西,会误导我们的思想,一些人看了后会产生一些追求刺激,不计后果的想法,从而走上犯罪道路。前年我市出现的链子帮、斧头帮就是这种现象,这些人均由象我们一样大的未成年人组成,学电视中暴力片的情节,多次到公园等抢劫正在谈情说爱的男女。这些帮中居然还有女同志,他们整天不务正业,游手好闲,没钱了就抢,然后就吃喝,鬼混自认为过的是最赶潮流最刺激的生活,最终他们都一个个的被判了有期徒刑,陪伴他们的是牢狱生活,他们给他人带来了伤害,自己的父母带来的伤害,毁了自己的前途。
5)具备一个良好的稳定的心态,我们这个年龄阶段易猜疑,走极端,任性,特别是那些性格内向的学生容易作出一些过激的行为。前一段时间,商南县一个十五岁的女中学生因怀疑其父母偏心其哥哥,问其父母要电动自行车被拒绝后,竟然赌气出走,一气跑到河南新乡,害得家里人学校以及派出所到处寻找,如果我们在外面受到了侵害怎么办,受骗了怎么办,毕竟我们还是未成年人呀,现在好多街头都出现一些不法分子控制一些未成年为沿街跪在地上为其讨要,如果要不来钱就采用暴力殴打,不给他们吃的,使这些未成年人的身心都受到极其深的伤害。还有女研究生被拐卖的案例,因此不要认为我们已经长大,已经对社会有了一定的认知。必竟社会上还存在一些丑恶的社会现象是我们必须面对的,我们的身心还不够成熟,一定要用一颗平衡的心来对待自己和他人。学校如果发现学生有情绪不稳等现象要多和家长勾通多和学生勾通而不能臵之不理。
6)不要打架斗殴,要善待他人,和同学和睦相处,不要用优越感去刺激他人。
校园里还有一类高发案件就是殴打他人、故意伤害、故意杀人。这类案件的诱因有几种:一种是年青人讲义气,帮助哥们出气;再一种是报复,因为某件小事而自认为吃了亏,而找事打架。再一种是别人的优越感对那些性格内向具有某种弱势学生的内心伤害。心理素质教育也是我们中学生必须开展的一项教育,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贫富差距越来越大,一些条件好的家庭的孩子的优越感对条件差的孩子来说无疑是很大的伤害,在我们校园里还有成绩好的学生对成绩差的学生的嘲笑也是对他们很大的伤害,这些心理因素也成为校园杀人案的高发原因,学生不仅要有一个健康的身体,更要有一个健康的心理,在这个时期,一旦周围的环境发生变化就不能够很好的去适应新环境,敏感、多疑成了是这个时期的典型症状。时常会把别人一些无意识的伤害看成了对自己贬低,一些内向的学生也因此会将仇恨记在心里,而不是通过正面的沟通来消除矛盾。中学生应该有自我教育的一面,不应该以强调自我尊严为原则,最终以暴力的方式解决问题。其实沟通,能让我们更快乐。尤其是那些来自农村、家庭条件艰苦的同学,对于这些人她们的优越感是不是一把尖利的刀呢?众所周知的云南大学生化学院生物技术专业2000级学生马加爵于今年2月份将4名大学生杀死一案,马加爵家庭条件十分艰苦,对于性格内向的他来讲本身就是自卑的,加上生活上和同学的一些磨擦他认为同学们瞧不起他,于是产生了报仇的心理就杀死了四个同学。河南信阳市358高中张静被告人马娟因嫉妒同班同学学习成绩好,欲用硫酸对其伤害,以达到影响其学习成绩的目的。2003年1月20日中午,被告人马娟午饭后到信阳市师河区化学试剂经营处购买硫酸一瓶。次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马娟趁其他同学熟睡之机,进入409寝室,用事先准备好的硫酸泼向同学的头部后逃走,致与王晶石同学同床睡觉的张静面部、颈部、左耳等多处严重烧伤;王晶石左手烧伤。经法医鉴定:张静容貌毁损,构成重伤,属二级伤残,王晶石左手伤构成轻微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校园里发生的这种案件还有很多,对于敏感期的学生我认为心理教育也是很有必要的,学生要和老师家长多沟通,不要钻牛脚尖,有条件的学校应当开设心理咨询医生来解决学生的心理疾病。
7)不要携带管制刀具,一些学生为了逞威风,或威胁别人,身上经常装上一把匕首,刀具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非法制造贩卖携带匕首、三棱刀、弹簧刀等其他管制刀具的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携带管制刀具也是很危险的,今年丹凤一所初中初三学生张某和李某因几句话而发生磨擦,李某嘻笑着打了张某一拳,张某随手掏出装在身上的弹簧刀捅了李某一刀,导致李某因抢救无效死亡,张某住进了监狱受到了法律的追究,原本是朋友的两个花朵,一个结束了生命,一个住进了监狱,这就是携带管制刀具引起的后果。8)不要偷窃,故意损坏财物。一些学生没有钱了就偷,对别人恨了就损坏其财物这些现象都是要不得的,偷窃,故意损坏公
私财物,数额大了是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较小也会受到治安处罚。俗话说:“小时偷针长大偷金”。一次两次的侥幸会助长我们犯罪的欲望,最终会毁了我们自己。
9)校园里还有一类高发案件也是值得我们注意的。强奸案。有两种表现形式,一种是年级较大点的男学生蠢蠢欲动对女学生的不法侵害。再一种是老师对女学生的侵害。2001年,湖北某学校教师原亮利用让女生帮助其洗碗,以女学生完不成作业等为名,让学生放学后迟回家之机多次奸淫本班学生,最终被判处死缓。河南某小学教师贺德修以给女孩子学生补作业为名多次奸淫本班学生,最终被判处死刑。男生对女生强奸的案例也有很多。针对这些案件,作为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一定的性知识教育,对性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女孩子处于身体上的弱势地位,要对自己加强自身保护。比如遇到不法侵害,如果周围有人要大声呼救,如果周围没有人要巧妙地与犯罪分子周旋想法逃走,如已经受到了侵害要注意保存证据,及时告诉学校,家长及时报案。俗话说:做贼心虚。犯罪分子的作案时的心理会比受害者更恐惧,受害者的恐惧只会助长犯罪分子的胆量,帮助犯罪分子继续作案。
讲到这里,希望能对同学们在安全防范和自救自护技能上有所帮助,同时要记住,遇到情况及时与公安部门和学校保卫部门联系,只有大家群防群策,共同维护自己和身边同学的利益,形成合力,拧成一股绳,才能拒伤害与外,健康平安的学习生活。谢谢大家!
2015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