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五个严禁
“五个严禁”
一、严禁拉票贿选。
二、严禁买官卖官。
三、严禁跑官要官。
四、严禁违规用人。
五、严禁干扰换届。
“十七个不准”
一、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通过宴请、打电话、发短信、当面拜访等形式拉票。
二、不准贿赂代表。
三、不准参与或者帮助他人拉票贿选。
四、不准以谋取个人职务晋升、提高职级待遇等为目的,贿赂他人。
五、不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为他人谋取职务晋升等索取、收受贿赂。
六、不准采取拉关系、走门子或者要挟等不正当手段,谋取职务或者职级待遇。
七、不准封官许愿,或者为他人提拔调动说情、打招呼。
八、不准违反规定程序选拔任用干部。
九、不准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十、不准任人唯亲,指定提拔调整人选。
十一、不准违反规定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
十二、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十三、不准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十四、不准以威胁、欺骗等手段妨害代表自主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十五、不准编造、传播谣言,诬告陷害或者侮辱诽谤他人。
十六、不准在换届选举期间私自向代表赠送纪念品和散发各种宣传材料。
十七、不准阻挠对违反换届纪律问题的调查和处理。
“五个一律”
一、对拉票贿选的,一律排除出考察人选,已列为候选人的取消候选人资格,已经提拔的责令辞职、免职、降职或者依法罢免,贿选的还要依纪依法处理;参与或者帮助他人拉票贿选的,比照为自己拉票贿选的行为给予相应处理。
二、对买官卖官的,一律先予停职或者免职,再根据情节轻重进一步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通过行贿手段获取的职务坚决予以撤销。
三、对跑官要官的,一律不得提拔重用,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相应的组织处理,并记录在案;对搞封官许愿或者为跑官要官的人疏通关系、说情、打招呼的,要严肃批评,造成用人失察失误等严重后果的还要追究责任。
四、对违反规定作出的干部任用决定,一律无效,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对干扰破坏换届选举工作的,一律严肃查处,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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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肃换届纪律保证换届风清气正的通知 中组发[2010] 21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党委组织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纪委、党委组织部: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从2011年开始,全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州)、县(市、区、旗)和乡镇四级党委进行换届。地方各级人大、政府和政协换届选举工作也将陆续展开。这是党和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搞好新一轮换届,对于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开创科学发展新局面,实现“十二五”规划,促进经济长期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应当清醒地看到,换届期间往往是用人上不正之风的易发多发期。营造风清气正换届环境,保证换届工作顺利进行,是各级纪检机关和组织部门的重要职责,也是对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重要检验。要严明纪律、警示在前,全程监督、综合治理,惩防并举、严格问责,以最坚决的态度和最有力的措施同用人上不正之风进行战斗,用铁的纪律保证换届风清气正。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明纪律,维护换届工作的严肃性
要严格执行换届工作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政策法规,针对换届中容易出现的突出问题,进一步严明纪律,坚决维护换届工作的严肃性。
严禁拉票贿选。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通过宴请、安排消费活动、打电话、发短信、当面拜访、委托或者授意中间人出面说情、举办联谊活动等形式,请求他人给予自己关照;不准贿赂代表;不准参与或者帮助他人拉票贿选。对拉票贿选的,一律排除出考察人选,已列为候选人的取消候选人资格,已经提拔的责令辞职、免职、降职或者依法罢免,贿选的还要依纪依法处理;参与或者帮助他人拉票贿选的,比照为自己拉票贿选的行为给予相应处理。
严禁买官卖官。不准以谋取个人职务晋升、调任、转任、留任或者提高职级待遇等为目的,贿赂他人;不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为他人谋取职务晋升、调任、转任、留任或者提高职级待遇等为目的,索取、收受或者变相索取、收受贿赂。对买官卖官的,一律先予停职或者免职,再根据情节轻重进一步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通过行贿手段获取的职务坚决予以撤销。
严禁跑官要官。不准采取拉关系、走门子或者要挟等不正当手段,谋取职务或者职级待遇;不准封官许愿,或者为他人提拔调动说情、打招呼。对跑官要官的,一律不得提拔重用,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相应的组织处理,并记录在案;对搞封官许愿或者为跑官要官的人疏通关系、说情、打招呼的,要严肃批评,造成用人失察失误等严重后果的还要追究责任。
严禁违规用人。不准违反规定程序选拔任用干部;不准突击提拔调整干部;不准任人唯亲,指定提拔调整人选;不准违反规定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不准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对违反规定作出的干部任用决定,一律无效,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严禁干扰换届。不准以威胁、欺骗等手段妨害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不准编造、传播谣言,诬告陷害或者侮辱诽谤他人;不准在换届选举期间私自向代表赠送纪念品和散发各种宣传材料;不准阻挠对违反换届纪律问题的调查和处理。对干扰破坏换届选举工作的,一律严肃查处,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严肃教育,引导党员干部自觉遵守换届纪律
要做到教育在先、警示在先、预防在先,督促党员干部认真学习换届选举工作的政策、法律、法规和章程,增强纪律观念,筑牢纪律防线,严守纪律规定。
加强思想教育。要紧密联系党员干部的思想实际,深入细致地做好换届期间的思想政治工作,采取开展谈心、召开民主生活会、示范引导等形式,教育党员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权力观、事业观,讲党性、顾大局、守纪律,正确对待个人进退留转,正确对待选举结果,自觉服从组织安排,经受住权、利、名、情的考验。要教育党员和代表增强政治意识和大局观念,以党的事业和人民的利益为重,正确行使民主权利。
加强纪律教育。要组织各级领导班子成员专题学习干部选拔任用和换届选举工作的政策法规,特别是“5个严禁、17个不准和5个一律”的纪律要求。要及时将换届纪律要求印送本级党委管理的每一位领导干部、参加民主推荐人员和代表认真学习、自觉遵守,坚决抵制各种不正之风。各级纪检机关和组织部门负责同志要与本级党委管理的主要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进行一次严肃换届纪律的专题谈心谈话,提醒督促他们切实负起匡正换届风气的责任,做到带头严格执行换届纪律。要把“5个严禁、17个不准”的纪律要求公之于众,使广大干部群众知晓,请广大干部群众监督。
加强警示教育。要对近年来查处的用人上不正之风的典型案例进行深入剖析,作为警示材料,与换届工作有关文件和纪律规定一并印发党员干部学习;对换届期间查处的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案例,要充分发挥其治本教育功能,及时以身边的反面典型警示党员干部,从中汲取教训,做到引以为戒。
三、严格监督,把换届工作全过程置于有效监督之下
要突出重点、创新手段,把严格监督贯穿干部提名推荐、考察、公示和换届选举等各个环节,促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政策法规和换届纪律得到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
强化关键环节监督。开展民主推荐时,要组织参加推荐人员对严肃换届纪律情况进行问卷调查,了解对换届纪律规定的知晓情况,及时发现违反换届纪律的问题。发布考察对象公示通知时,要将考察对象是否有违反换届纪律行为列为一项举报内容。进行考察时,要认真了解考察对象遵守换届纪律情况。换届选举时,要对换届风气进行民主测评。
严格执行有关监督制度。换届工作中,凡涉及市县党委书记职务变动的,都要按照规定认真开展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并把检查结果作为评价使用的重要依据;凡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制度要求报告的事项,必须如实报告,进行严格把关;凡是考察对象,都要向考察组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加强换届风气监督检查。换届工作过程中,各级纪检机关和组织部门要派出督查组,采取有效方式,对执行换届工作政策法规和纪律情况进行巡回监督检查。省级领导班子换届选举期间,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将派驻督导组对换届选举工作进行现场督促指导。要充分发挥巡视监督作用,把换届工作特别是换届风气作为巡视的重点内容。
四、严厉查处,狠刹换届中的歪风邪气
要坚持原则、敢抓敢管,严惩违反换届纪律的行为,狠刹歪风邪气,弘扬清风正气。
畅通群众举报渠道。健全电话、信访和网络“三位一体”的举报平台,及时受理反映违反换届纪律的问题。组织部门要建立“12380”举报换届问题专人值守制度,对反映违反换届纪律的突出问题和考察人选问题的举报限时办理。运用“12371”手机信息系统,发挥基层党员干部对换届风气的监督作用。
坚决查处违纪行为。各级纪检机关和组织部门对受理的违反换届纪律问题,要从快从严查处,决不姑息。各级换届考察组对收到的反映考察对象违反换届纪律问题的举报,要及时会同当地纪检机关和组织部门调查核实。实行查核专办制度,对反映问题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举报,要组织专门力量,进行重点查办,明确办结时限,确保一查到底。严格查核责任,明确查核工作的具体承办人和负责人,举报查核情况报告要由具体承办人和负责人署名,对查核结果负责。强化追究问责,对经查确实存在违反换届纪律问题的,要依照党纪处分条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处理到位、追究到人;对压案不查、查处不力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加大通报力度,对违反换届纪律的典型案件,要做到查处一起、通报一起,以儆效尤。
积极做好换届舆情应对工作。建立换届工作舆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制定网络舆情应对预案,加强舆情实时监控,对媒体特别是互联网反映的违反换届纪律的问题,迅速采取应对措施,经查问题属实的迅速处理并适时公布处理结果,与事实不符的迅速公布真相予以澄清;对别有用心散布谣言的会同有关机关迅速依法处理,以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
五、严密组织,加强对严肃换届纪律工作的领导
地方各级党委对严肃换届纪律工作要高度重视,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贯穿到制定换届工作方案、考虑换届人事安排、组织换届选举之中,做到与换届工作一同谋划、一并落实。既要加强对本级换届工作的领导,又要加强对下级换届工作的督促指导,真正做到层层负起责任、层层狠抓落实。
要强化换届风气考核。在换届选举期间和开展组织工作满意度民意调查时,要分别请代表和干部群众对换届风气进行民主测评。要把换届风气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对换届风气好的,要予以表扬;对换届风气不好的,要按照规定追究党委和有关部门主要领导人员的责任。
各级纪检机关和组织部门要在党委的领导下,密切配合,在严肃换届纪律上坚持重要问题共同研究、重要工作共同部署,做到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纪检机关要认真履行党内监督专门机关的重要职责,严肃执纪,为换届顺利进行提供纪律保证。组织部门要切实发挥干部管理方面的职能作用,加强组织协调,把严肃换届纪律的要求落实到各级换届选举工作的全过程。要切实通过加强换届监督、严肃换届纪律,决不让投机钻营者有机可乘,决不让铤而走险者侥幸得逞,决不让触犯法纪者逃脱惩处,保证换届工作有序、健康、平稳开展,努力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共中央组织部
2010年12月2日
第二篇:五个严禁
“五个严禁、十七个不准和五个一律”是指什么?
1月17日,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召开了严肃换届纪律保证换届风清气正视频会议,对严肃换届纪律工作作出了具体部署,并专门印发了《关于严肃换届纪律保证换届风清气正的通知》,要求党员干部严肃换届纪律,严格遵守和执行“五个严禁、十七个不准和五个一律”的纪律要求,确保换届工作健康、有序进行。
“五个严禁”是:严禁拉票贿选;严禁买官卖官;严禁跑官要官;严禁违规用人;严禁干扰换届。
“十七个不准”包括: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通过宴请、安排消费活动、打电话、发短信、当面拜访、委托或者授 意中间人出面说情、举办联谊活动等形式,请求他人给予自己关照;不准贿赂代表;不准参与或者帮助他人拉票贿选;不准以谋取个人职务晋升、调任、转任、留任 或者提高职级待遇等为目的,贿赂他人;不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为他人谋取职务晋升、调任、转任、留任或者提高职级待遇等为目的,索取、收受或者变相索取、收受贿赂;不准采取拉关系、走门子或者要挟等不正当手段,谋取职务或者职级待遇;不准封官许愿,或者为他人提拔调动说情、打招呼;不准违反规定程序选拔任 用干部;不准突击提拔调整干部;不准任人唯亲,指定提拔调整人选;不准违反规定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 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不准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不准以威胁、欺骗等手段妨害 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不准编造、传播谣言,诬告陷害或者侮辱诽谤他人;不准在换届选举期间私自向代表赠送纪念品和散发各种宣传材料;不 准阻挠对违反换届纪律问题的调查和处理。
“五个一律”对选举过程中违反程序和纪律的行为明确了最严格的处理方式:对拉票贿选的,一律排除出考察人选,已列为候选人的取消候选人资格,已经提拔的责令辞职、免职、降职或者依法罢免,贿选的还要依纪依法处理;参与或者帮助他人拉票贿选的,比照为自己拉票贿选的行为给予相应处理。对买官卖官的,一律先予停职或者免职,再根据情节轻重进一步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通过行贿手段获取的职务坚决予以撤销。对跑官要官的,一律不得提拔重用,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相应的组织处理,并记录在案;对搞封官许愿或者为跑官要官的人疏通关系、说情、打招呼的,要严肃批评,造成用人失察失误等严重后果的还要追究责任。对违反规定作出的干部任用决定,一律无效,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干扰破坏换届选举工作的,一律严肃查处,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篇:五个严禁
严肃换届纪律确保风清气正知识
【5个严禁】严禁拉票贿选,严禁买官卖官,严禁跑官要官,严禁违规用人,严禁干扰换届。
【17个不准】不准通过宴请、安排消费活动、打电话、发短信、当面拜访、委托或者授意中间人出面说情、举办联谊活动等形式进行拉票;不准贿赂代表;不准参与或者帮助他人拉票贿选;不准以谋取个人职务晋升、调任、转任、留任或者提高职级待遇等为目的,贿赂他人;不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职务晋升、调任、转任、留任或者提高职级待遇等为目的,索取、收受或者变相索取、收受贿赂;不准采取拉关系、走门子或者要挟等不正当手段,谋取职务或者职级待遇;不准封官许愿,或者为他人提拔调动说情、打招呼;不准违反规定程序选拔任用干部;不准突击提拔调整干部;不准任人唯亲,指定提拔调整人选;不准违反规定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不准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不准以威胁、欺骗等手段妨害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不准编造、传播谣言,诬告陷害或者侮辱诽谤他人;不准在换届选举期间私自向代表赠送纪念品和散发各种宣传材料;不准阻挠对违反换届纪律问题的调查和处理。
【5个一律】对拉票贿选的,一律排除出考察人选,已列为候选人的取消候选人资格,已经提拔的责令辞职、免职、降职或者依法罢免,贿选的还要依纪依法处理;对买官卖官的,一律先予停职或者免职,再根据情节轻重进一步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对跑官要官的,一律不得提拔重用,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相应的组织处理,并记录在案;对违反规定作出的干部任用决定,一律无效,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干扰破坏换届选举工作的,一律严肃查处,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篇:五个严禁
五个严禁:严禁拉票贿选;严禁买官卖官;严禁跑官要官;严禁违规用人;严禁干扰换届。
17个不准: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通过宴请、安排消费活动、打电话、发短信、当面拜访、委托或者授意中间人出面说情、举办联谊活动等形式,请求他人给予自己关照;不准贿赂代表;不准参加或者帮助他人拉票贿选;不准以谋取个人职务晋升、调任、转任、留任或者提高职级待遇等为目的,贿赂他人;不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为他人谋取职务晋升、调任、转任、留任或者提高职级待遇等为目的,索取、收受或者变相索取、收受贿赂;不准采取拉关系、走门子或者要挟等不正当手段,谋取职务或者职级待遇;不准封官许愿。或者为他人提拔调动说情、打招呼;不准违反规定程序选拔任用干部;不准突击提拔调整干部;不准任人唯亲,指定提拔调整人选;不准违反规定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下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不准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不准以威胁、欺骗等手段妨害代表自由行驶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不准编造、传播谣言,诬告陷害或者侮辱诽谤他人;不准在换届选举期间私自向代表赠送纪念品和散发各种宣传资料;不准阻挠对违反换届纪律问题的调查和处理。
5个一律:对拉票贿选的,一律排除出考察人选,已列为候选人的取消候选人资格,意见提拔的责令辞职、免职、降职或者依法罢免,贿选的还要依纪依法处理;参与或者帮助他人拉票贿选的,比照为自己拉票贿选的行为给予相应处理。对买官卖官的,一律先予停职或者免职,再根据情节严重进一步给予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通过行贿手段获取的职务坚决予以撤销。对跑官要官的,一律不得提拔重用,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相应的组织处理,并记录在案;对搞封官许愿或者为跑官要官的人疏通关系、说情、打招呼的,要严肃批评,造成用人失察失误等严重后果的还要追究责任。为违反规定作出的干部任用决定,一律无效,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干扰破坏换届选举工作的,一律严肃查处,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条规定:坚决落实“三在先”,确保三个100%。坚决教育在先、警示在先、预防在先,市、县、乡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站要专题学习换届选举工作的政策法规和纪律要求,各级党委及其组织部门要与管理的主要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进行严肃换届纪律专题谈心谈话,各级组织部门要将换届纪律要求印送本级党委管理的每一位领导干部、参加民主推荐人员和代表、委员。严格执行中组部有关规定,确保换届有关人员对“5个严禁,17个不准”的知晓率达到100%,对主要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进行严肃换届纪律谈话达到100%,对离任市县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情况的检查达到100%。凡换届纪律知晓度达不到要求或者反映问题较多的地区,必须先整改再启动换届工作。换届前,各级组织部门要会同纪检机关派出换届风气督促检查组,采取明查暗访、随机抽查等方式进行巡回监督检查。推荐考场时,要公布举报电话,并在换届考察组下设专门小组或确定专人监督换届风气。选举时,要组织督导组进行现场督导。
坚决遵守三个“五严禁”,确保人人自律。领导干部要严禁拉票贿选、严禁跑官要官、严禁买官卖官、严禁违规用人、严禁干扰换届;组工干部要严禁封官许愿、严禁跑气漏风、严禁受托说情、严禁干扰换届、严禁受请受礼;换届考察组成员要严禁隐情瞒情、严禁跑气漏风、严禁徇私舞弊、严禁违规操作、严禁受请受礼。
坚决做到“四必查”,确保速查速处。坚持实名举报必查;内容具体、线索清楚的匿名举报必查;上级组织部门的立项督办件必查;反映考察对象的问题必查。对违反换届纪律举报的核查要达到100%。凡违反换届纪律要求的,按照“5个一律”规定严肃处理。对查处的违规违纪案件及时予以通报。对压案不查、查处不力的,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篇:五个严禁详解
基建工程安全管理“五个严禁”工作指引
广东电网公司 2012年3月
基建工程安全管理“五个严禁”工作指引
1总则
为保障电网建设工程的安全、高效,提高电网建设安全管理水平,规范基建工程落实“五个严禁”工作的开展,确保工程施工安全,特制定此指引。2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所有基建工程分包管理工作。3引用文件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业主项目部管理规定》(Q/CSG213061-2011)《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基建工程分包管理规定》(Q/CSG 213065—2011)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业主项目部工作手册》、《监理项目部工作手册》 南方电网公司《关于严格执行公司基建工程安全管理“五个严禁”的通知》(南方电网基建〔2011〕109号)
广东电网公司《关于加强电网建设分包合同管理的通知》(广电建〔2011〕313号)4术语和定义
4.1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
4.2以包代管:是指建设单位、施工承包单位等通过将责任和权利等以合同形式分包给基他单位、企业等,发包方对施工组织、安全、质量等未进行有效管理。
4.3皮包公司:是指没有固定资产、没有固定经营地点及定额人员,从事社会经济活动的人或集体。
4.4挂靠、借用资质:不具备资质的企业挂靠或者借用有资质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
4.5安全风险控制措施:是指施工生产中,为消除或降低安全风险而采取的管理和技术措施。
4.6安全教育培训:是指以提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5 管理内容与方法
5.1 严禁非法转包、违规分包 5.1.1招投标阶段确定分包内容与范围
5.1.1.1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可分包的内容和范围(附件一)
5.1.1.2投标单位应在投标文件中详细列明工程分包管理计划,包括拟分包内容和类别,施工项目部的人员组成等。
5.1.1.3中标单位必须在严格遵守投标文件的承诺,按照分包管理计划开展分包管理。5.1.2上报分包计划
5.1.2.1在工程项目开工之前,施工承包商按照投标文件的承诺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单位提出包括拟分包内容和类别的分包计划(项目施工分包预审表9B04),经监理单位审核同意后,报业主项目部审批备案。如分包内容有变更或调整须报建设单位审批。
5.1.2.2施工承包商必须按照省公司的分包合同模板(附件二、三、四)提交拟定的分包合同经监理单位审核后,报业主项目部批准。
5.1.2.3建设单位(业主项目部)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检查承包商是否落实经审批的分包计划,检查现场人员及工器具投入情况,杜绝承包单位非法转包。5.1.3分包商资质审查
5.1.3.1施工承包商拟选用的分包商必须在南方电网公司备案(南方电网公司未开展备案的专业必须符合5.1.3.3的要求),施工承包商必须严格审查分包商的资质,重点检查分包商的施工技术能力和安全、质量保障能力。
5.1.3.2施工承包商将拟选用分包商资质文件报监理单位审查,业主项目部批准,施工承包商对其所报送分包商的资质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5.1.3.3分包商必须持有各级政府核发的有效资质(注:各种行业协会的证书不具备法律效力),且符合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南方电网公司《基建工程分包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
5.1.3.4未经资质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分包商,严禁录用。
5.1.3.5施工承包商工程项目部及下属的专业工地不得越权自行招用分包商 5.1.4 签订分包合同
5.1.4.1在承包合同签订后,施工承包商在分包项目开工前,及时与经过建设单位批准的分包商签订分包合同。5.1.4.2分包合同中必须明确分包性质。在签订合同的同时,必须根据分包性质,结合现场实际签订分包安全协议、廉政协议。
5.1.4.3分包合同严格按照省公司统一模板签订,明确意外伤害保险费用支付和办理的责任方,劳务分包合同中约定的劳务分包商承包范围不能包括材料、机具供应等非劳务作业内容。
5.1.4.4分包合同签订必须是双方法人代表或其授权委托人并且签章规范(公司合同专用章),非法人代表签订时必须同时附上授权委托书。
5.1.3.5分包商必须在分包合同、安全协议、廉政协议签订后方可进场施工;严禁无分包合同和安全协议进行施工;签订后的分包合同、安全协议、廉政协议报监理单位和业主项目部备案。5.2 严禁以包代管 5.2.1成立项目部
5.2.1.1建设单位自接受建设管理任务起,必须组建或指定项目的业主项目部并上报分子公司基建部备案。业主项目部人员和设施的配置应该符合《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业主项目部管理规定》中的要求。
5.2.1.2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在合同订立后,严格遵守投标承诺,派遣投标文件中所列人员组建监理项目部和施工项目部开展工程管理,上报业主项目部备案。人员的配置及资质必须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
5.2.1.3如出现总监、项目经理及项目部其他人员更换的情况,必须经过建设单位审批。5.2.2开展安全技术交底
5.2.2.1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开工前组织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安全管理人员等进行工程总体安全技术交底。5.2.2.2对于安全风险较高的(如有可能引发火灾、爆炸、触电、高处坠落和电网事故等)施工作业以及对施工质量影响较大的(如隐蔽工程施工)施工作业,施工承包商事先对分包商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严格审查分包商的施工组织措施、技术措施、安全保证措施和质量保证措施并备案,监督其严格实施。
5.2.2.3安全技术交底严格执行南方电网公司《作业指导书》《电网建设施工安全基准风险指南》《电网建设安全施工作业票》,依照以上标准内的要求,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提取相应的章节,对应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5.2.2.4各类安全技术交底必须记录齐全并保存完整。5.2.3 作业工机具进场审核
5.2.3.1开工前承包商必须建立覆盖所有进场机具的作业工机具台帐,报监理单位审批合格后方能进场。
5.2.3.2施工机具必须是承包商(或专业分包商)自有或租赁的,同时经过有相应资质机构检验合格并在有效期内(相关证明资料必须保存在现场备查)。
5.2.3.3在施工过程中如需增加施工机具,必须经监理单位审批合格后方能进场。5.2.3.4业主项目部和监理单位应定期对现场的检查,对未进行报审的机具禁止入场,如未经审批即进场施工,将按照安全合同对施工单位进行处罚。5.2.4 人员进场审核
5.2.4.1分包项目开工前,施工承包商督促分包单位建立施工人员清册,承包商审核后上报监理单位审批。
5.2.4.2施工承包商必须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其从事危险作业的所有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或在分包合同中约定分包商办理。相关凭据必须保存完好。
5.2.4.3进场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电网建设作业人员资格认定证书和相应的专业资格证书。
5.2.4.4在施工过程中如需增加施工人员,必须经监理单位审批后方能进场。5.2.4.5业主项目部和监理单位应定期对现场的检查,对未进行报审的人员禁止入场,如未经审批即进场施工,将按照安全合同对施工单位进行处罚。5.2.5现场管理
5.2.5.1建设单位(业主项目部)建立定期协调会制度,定期组织工程协调会议。会议记录齐全,签名齐全。
5.2.5.2建设单位成立转包分包等行为清理整顿小组,每月开展工程分包检查。检查覆盖所辖范围内电力基建工程。督查内容包括分包方式、分包商资质审查、分包合同签订、分包作业组织、分包人员管理、分包现场监督等。
5.2.5.3业主项目部按审查批准的施工承包商的分包计划和资质报审文件,动态核查分包管理情况,按规定定期组织开展分包管理工作检查,检查、督促承包商落实的工程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等)到位,及时纠正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对管理水平差、人员素质低、不服从管理的分包商及违反本规定的施工承包商,依据有关招投标文件和合同,责令其改进或停工整顿,直至解除合同,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5.2.5.4业主项目部每月对检查发现问题进行汇总,集中检查发现问题的PDCA闭环管理情况。
5.2.5.5业主项目部按要求每月汇总分析工程项目施工分包信息及时上报地区局基建部,经主管领导审批盖章后上报省公司基建部。
5.2.5.6监理单位必须按照依据合同,通过文件审查、检查签证、旁站和巡视等监理手段对工程项目分包情况实施全过程监督和管理。定期或不定期核查分包商人员、机械、工器具等资源配备是否与入场验证相符,督促施工单位做好工程安全、质量管理,并保留好相关记录,同时每月将分包管理情况报业主项目部及建设单位。
5.2.5.7施工承包商必须派遣足够管理人员组成施工项目部,开展对分包工程的全过程进行有效管理,定期组织、督促分包商开展各类安全、质量活动,做好活动记录。确保工程建设的安全、质量、工期、造价等满足施工承包合同要求,工程施工处于受控状态。5.2.5.8施工承包商对劳务分包商的施工安全、质量行为等负指导和管理责任。施工承包商编制施工方案(措施)等技术文件,并严格执行施工方案(措施)编制、审核、批准和交底的程序。施工前要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并履行签字手续。5.3 严禁“皮包公司”、挂靠和借用资质施工队伍承包工程和入网施工 5.3.1合同签订
承包合同签订必须是双方法人代表或其授权委托人并且签章规范(公司合同专用章),非法人代表签订时必须同时附上授权委托书,合同签订后承包商应向建设单位提交履约保函。5.3.1 机具提供
5.3.1.1机具进场前必须经监理审核,报审时提供购买发票或租赁合同等证明材料,确保现场的主要施工机具是承包商(或专业分包商)自有或租赁的。5.3.2 人员组成
5.3.2.1承包商或分包商现场的管理和施工班组负责人(队长或班组长)、技术员、安全员等关键岗位人员组成必须为本单位员工或劳务派遣人员。
5.3.2.2承包商或分包商应为所有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和购买社保(临时聘用人员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和购买保险)。
5.3.2.3、监理单位和业主项目部开工前结合施工人员资格检查同时检查人员的劳动合同、社保或保险,无则不准进行施工。5.3.3 人员管理
5.3.3.1承包商将劳务分包商施工人员的安全管理纳入本单位员工安全管理范畴,为劳务分包人员提供劳保用品,劳务人员和本单位员工共同参加安全技术交底、安全培训、应急演练等安全活动。
5.4 严禁未落实安全风险控制措施开工作业 5.4.1使用作业指导书
5.4.1.1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业主项目部)组织施工、监理单位参考南方电网公司《电网建设施工作业指导书》,根据实际项目作业任务、施工条件编制本工程作业指导书,对施工人员开展培训和考核,并在施工中开展应用。5.4.2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和定级
5.4.2.1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业主项目部)组织施工、监理单位根据实际项目作业任务、施工条件,参照《电网工程建设施工安全基准风险指南》开展针对性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形成《**项目安全基准风险分析表》,业主项目部应由监理项目部组织施工、设计单位进行审核,报建设单位(业主项目部)批准。
5.4.2.2施工承包商编制施工方案(措施)等技术文件,施工方案中的风险辨析必须按照《电网工程建设施工安全基准风险指南》开展,审批手续要完整。
5.4.2.3施工承包商根据《**项目安全基准风险分析表》中的辨析出的风险建立包括分包商在内的完善的现场应急管理体系,落实各项应急处置方案并及时组织人员开展应急演练并做好记录。分包作业现场发生安全事故或突发事件,要立即按预定的应急处置方案有效处置,并按规定及时进行报告 5.4.3使用安全施工作业票 5.4.3.1施工单位对照使用的《电网建设施工作业指导书》和审批后的《**项目安全基准风险分析表》,按照工序抽取使用《电网工程建设安全施工作业票》。
5.4.3.2每项作业任务开展前,现场技术员必须结合作业内容和步骤,确认安全基准风险等级与安全风险控制措施,在相应栏内打钩,由安全员审核,现场负责人签发生效。5.4.3.3现场负责人开工前核对风险控制措施并在“站班会”上对所有现场作业人员宣读《作业票》,作业人员在《作业票》背面签名确认。
5.4.3.4业主项目部和监理人员监督和指导施工单位使用《作业票》并落实风险控制措施。
5.4.4安全技术交底
5.4.4.1建设单位(业主项目部)对承包商在危险性生产区域内的作业应事先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交底,督促承包商制定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
5.4.4.2业主项目部应督促承包商严格执行每日准军事化站班会和安全技术交底,做好“两票”、“三宝”、“四措”的检查。
5.4.4.3承包商应使用审批后的《项目安全基准风险分析表》和作业指导书进行交底,确保交底的针对性。
5.4.4.4监理人员参与每天的安全技术交底,监督施工单位正确开展安全技术交底,并在交底记录上签名。
5.5严禁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并合格的人员上岗作业 5.5.1人员培训
5.5.1.1施工承包商建立各类人员登记制度,避免人员的随意流动和频繁更换。在项目开工前建立参建人员清册,组织所有参建人员进行作业指导书、安全规程和“十个规定动作”的培训。5.5.1.2施工单位将需要进行资格认定考试的施工人员名单上报业主项目部,业主项目部按照南方电网安全规程考试题库、作业指导书和“十个规定动作”的内容组织考试并批改试卷,将成绩和试卷上报基建部审核后,报人力资源部下发在本局使用的资格认定证件,相关证件必须保存在施工现场备查。
5.5.1.3施工承包商在提交开工报告时同时提交参建人员清册,清册所列参建人员必须完成安全培训并持有相关安全培训证明及专业资格证明,人员资质符合要求后经监理审核,报建设单位(业主项目部)批准开工。
5.5.1.3对于工作不超过24小时的临时性工作人员和厂家人员,必须签订安全协议并由承包商颁发临时工作证,经安全交底后可参与临时性工作。
5.5.1.4进行人员进场报审时和施工过程中,监理单位对相关人员的持证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和管理,未经培训考试合格的,不能参加施工。5.5.2专业人员持证上岗
5.5.2.1登高作业、电工、焊工等专业作业人员必须经过相应的考试合格,持有有效的证明文件。
5.5.2.2项目经理等管理人员、工作票负责人必须经过相应的考试合格,持有有效的证明文件。
5.5.2.3人员进场报审时和施工过程中,监理单位对相关人员的持证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和管理,无证人员不能参加施工。6 考核及处罚
6.1对发生非法转包、违规分包及以包代管等行为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要根据国家相关法律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进行考核及处理。如果发现的问题涉及违法乱纪问题,应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构办理。6.2各级基建管理部门和业主项目部履行职责不到位、造成业主管理缺失的,将按相关考核奖惩管理规定要求,在该部门管理的综合评价、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业绩考核评价中,进行量化扣分。对因分包管理不规范,引起安全事故的,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追究相关管理责任和领导责任,实行问责、严肃处理。
6.3对发生严重非法转包、违规分包等问题的承包商、分包商,建设单位将对其进行资信扣分,并上报省公司,同时根据施工安全合同的相关规定,扣除相应的安全保证金。6.4工程项目监理承包商依据工程合同对专业分包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严格审核专业分包商资质等分包报审文件,并加强监督检查。因工程违规分包或分包管理不严造成事故的,监理承包商要承担相应责任。
6.5省公司将施工承包商、监理单位的分包管理工作与施工、监理招标工作挂钩,对发生转包、违规分包或其他严重违反本规定的施工、监理单位,根据问题严重程度在公司组织施工、监理招标中对其进行评标扣分,特别严重者按公司资信管理规定要求评定其资信评价为不合格,在一定期间内限制其参与公司基建工程投标活动。7 附则
7.1 本指引由广东电网公司基建部负责制定并解释。7.2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8 附件
附件1:基建工程安全管理“五个严禁”检查表 附件2:班前会及每日安全交底记录表格 附件3:分包管理工作主要资料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