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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安全奖惩规定(草)
编辑:轻吟低唱 识别码:21-460932 12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5-11 15:51:46 来源:网络

第一篇:公司安全奖惩规定(草)

中铝集团山西交口兴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安 全 奖 惩 规 定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确保在生产作业过程中的人身和设备安全,防止事故的发生,强化安全管理,严惩危害安全生产的行为,确保公司的生产活动安全可靠,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节 劳动防护

第一条 作业现场未佩戴安全帽,处罚200元。第二条 佩戴安全帽未系好下额带或未系紧下额带,处罚100元。

第三条 作业时未穿戴工作服(上衣和裤子),处罚200元。

第四条 作业时劳动防护服装领口、袖口、下摆未“三紧”,处罚200元。

第五条 作业时未按规定佩戴防酸碱、防毒用具,处罚200元。

第六条 进入生产现场未穿防护鞋,处罚200元。第七条 进入生产厂区未按规定正确穿着防护鞋(天车工、电工必须穿绝缘鞋,鞋带要系牢),处罚200元。

第八条 进入高噪音厂房作业时,未按规定戴好耳塞,处罚100元。第九条 2m以上(热电站l.5m)高空作业未使用安全带,处罚500元。

第十条 未正确使用安全带,处罚200元。

第十一条 女职工未将长发(超颈根以下头发)盘入安全帽内,处罚200元。

第十二条 在含尘岗位现场作业未戴防护口罩,处罚200元。

第十三条 不正确使用安全防护装置或未使用防护装置,处罚200元。

第十四条 在转动设备运转中戴围巾、手套操作和清扫、维护设备,处罚500元。

第十五条 接触酸碱的作业时未戴防护眼镜,处罚200元。

第十六条 劳动防护用品、用具(指安全帽、防护面罩、防护手套、防护鞋等)接触酸碱等物质后,未及时清洗,处罚200元。

第十七条 上岗前4小时饮酒(包括含酒精饮料),处罚500元。

第十八条 在生产现场内嬉笑、打闹、追逐,处罚500元。

第十九条 在厂房内洗衣服,在岗位、电气设备附近晾晒衣物,处罚500元。第二十条 工作时间脱岗、睡岗、串岗、玩手机、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处罚200元。

第二十—条 将与生产无关人员(例如家属、儿童等)带到生产岗位,处罚500元。

第二十二条 使用行灯电压大于36伏或进入潮湿密闭容器内作业大于12伏,处罚500元。

第二十三条 漏挂(拆)、错挂(拆)警告标示牌,处罚200元。

第二十四条 未正确使用、维护和擅自拆除设备上的安全、照明、信号、防火、防爆装置,处罚500元。

第二十五条 随意拆除各类设备防护罩,地沟盖板、护栏等或挪作它用,处罚500元。

第二十六条 检修完后各类防护罩、地沟盖板、护栏等未及时恢复,处罚500元。

第二十七条 在易燃、易爆区吸烟的,处罚1000元。在生产区吸烟的,处罚200元/次。在生产区发现烟头的考核单位200元/每个。

第二十八条 厂区内未经许可点火的处罚单位责任1000元,易燃易爆区域内20米范围的处罚单位责任2000元。造成火灾的未达到刑事责任的,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讨论决定,达到刑事责任的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携带火种进入禁火区域,处罚200元。第三十条 在重点防火岗位检修维护设备时使用非防爆工具,处罚500元。

第二节 起重作业

第三十一条 操作吊车、天车、电动或手动葫芦等起重机械或设备,违反起重作业“十不吊”规定,处罚500元。

第三十二条 吊车、天车等起重机械开车前未进行检查、未打铃或设备有缺陷开车,处罚500元。

第三十三条 使用起重设备钢丝绳固定端无绳卡固定,处罚500元。

第三十四条 使用己失去额定负荷能力或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各种起吊设备和工具、吊索具,处罚500元。

第三十五条 起重作业休息时将吊物悬在空中,处罚500元。

第三十六条 各类起重设备在工作满负荷时或接近负荷时同时进行两种以上动作,处罚500元。

第三十七条 在起吊运行的吊车、电葫芦下方通行或逗留,或使用后未停到规定位置,处罚1000元。

第三节 高处作业

第三十八条 使用不合格的梯子登高作业,处罚500元。第三十九条 在活动梯子上作业,梯子不牢固、不防滑,处罚500元。

第四十条 高处作业在高处所用材料未堆放稳妥,处罚 500元。

第四十一条 高处作业,所有工具未随手装入工作袋内,处罚500元。

第四十二条 2米(热电站1.5米)以上脚手架未设防护栏,处罚200元。

第四十三条 6米以上脚手架未设安全网,处罚500元。第四十四条 脚手架上堆放物料和作业人员总重量不能超过270kg/m2,处罚500元。

第四十五条 使用活动斜梯登高作业,无人把扶梯子和监护,处罚300元。

第四十六条 高处作业随意抛掷工具、材料,处罚500元。

第四十七条 现场工件等物品不按规定位置摆放或超高、歪斜堆放,处罚300元。

第四节 生产作业

第四十八条 在停运的皮带上行走或跨越,处罚500元。第四十九条 穿越皮带机、磨机等运行的输送、旋转机械设备,处罚300元。

第五十条 在转动的机械、皮带上从事清除作业或检修作业,处罚500元。

第五十—条 在料斗(仓)内作业,没有完善的防中毒、窒息及落入料斗(仓)内的安全措施,每缺少一项处罚200元。第五十二条 地面、人员作业平台上的坑、沟、池无盖板或围栏,处罚200元。

第五十三条 在高温、高压、高转速设备附近存放工具、材料,处罚200元。

第五十四条 无故长时间在高温、高压、高转速设备、锅炉看火孔、投下料口等危险部位停留,处罚200元。

第五十五条 临时开挖的坑、沟或在通道上设置的钢丝绳等障碍物,无明显的警告标志,夜间未设置警示灯,处罚200元。

第五十六条 未经许可,随意开动或停运他人负责的机器设备及安全装置,处罚500元。

第五十七条 使用前未进行检查,开动各种设备、器具,处罚200元。

第五十八条 作业结束后未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处罚500元。

第五十九条 作业结束后未及时封堵孔洞、恢复防护栏杆和盖好沟道盖板,处罚500元。

第五节电气作业

第六十条 检修带电设备、电器和高空线路时不断电或不挂警示牌、无人监护,处罚500元。

第六十一条 非电气作业人员擅自修理、安装、拆除电气设备,处罚500元。第六十二条 带电挂(合)接地线(接地刀闸),处罚1000元。

第六十三条 带接地线(接地刀闸)合断路器(刀闸),处罚1000元。

第六十四条 进出高压开关室未随手关门,处罚500元。第六十五条 装设接地线前不验电,处罚300元。第六十六条 单人留在高压室或室外高压设备区作业,处罚500元。

第六十七条 作业时未按倒闸操作流程、操作票执行流程执行,处罚500元。

第六十八条 作业时使用不合格绝缘棒和绝缘手套,处罚500元。

第六十九条 电工未办停送电手续进行带电操作、带负荷拉闸,处罚500元。

第七十条 用湿手检查电气设备和按设备启动按钮,处罚500元。

第七十一条 打扫卫生时直接用水冲洗电机、开关盒,处罚1000元。

第七十二条 休息时脚踩操作开关盘,处罚500元。第七十三条 未戴绝缘手套使用手提测电工具测lKV以上电压,处罚500元。

第七十四条 将盛水容器放在电器开关箱上,处罚500 元。

第七十五条 在操作室内配电盘后乱放杂物、物件、工具和将喝水杯放在盘内或盘后,处罚500元。

第七十六条 值班监盘不认真,造成设备异常运行,处罚500元。

第七十七条 运行值班巡回检查未按规定要求进行、不到位,处罚500元。

第七十八条 配电室无故不上锁,处罚500元。第七十九条 配电室堆放杂物,处罚500元。

第八十条 进行电气检修工作时停电后及施工前未验电、放电而直接进入现场施工,处罚500元。

第八十一条在电气检修、试验等危险作业时不设监护人,处罚500元。

第八十二条未经批准擅自牵引、使用临时电源线路,处罚500元。

第六节施工、检修、清理作业

第八十三条 工作票票面整洁完整,字迹清楚,不得有涂改,不符合要求的每项处罚200元。

第八十四条 非单人操作任务无人监护进行操作,处罚500元。

第八十五条 工作许可人与工作负责人未对检修现场的安全措施进行落实的,每人处罚500元。第八十六条 工作票上工作内容、地点、工作人员、计划时间、工作时间、批准时间、许可开工时间、终结时间正确清楚,不符合要求每项处罚200元。

第八十七条 工作负责人(监护人)离开作业现场而未指定其他负责人和监护人,处罚500元。

第八十八条 工作票安全措施不具体、不详细,每缺少一项处罚200元。

第八十九条 工作票未按规范填写,每一项处罚200元。第九十条 越权签发工作票、许可工作票、负责检修工作的处罚500元。

第九十一条 无工作票进行作业(包括外委的检修工作,抢修除外),处罚500元。抢修的工作必须按照工作票制度的规定执行,未按规定执行的处罚责任人500元。

第九十二条 未按工作票的要求实施安全措施,处罚500元。

第九十三条 擅自变更工作票上要求的安全措施,处罚500元。

第九十四条 擅自超出工作票的作业范围进行作业,处罚1000元。

第九十五条 未得到许可即开始作业,处罚500元。第九十六条 工作票延期必须有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作业长(跨区域或工序检修)签字同意,并做好记录,没 有签字和记录的每项处罚300元。

第九十七条 工作结束未及时办理工作票终结手续,处罚500元。

第九十八条 检修项目未按交接班流程执行,交接班不清,处罚500元。

第九十九条 工作票必须登记按月存档3个月,一级危险作业票和动火工作票存档1年,运行岗位、检修施工方各执一份,未登记或丢失的每项(每张)处罚200元。

第一百条 氧气、乙炔距明火之间距离(10米)不符合规定,处罚300元。

第一百零一条 电气焊作业现场与易燃易爆及化学品距离小于10米,处罚500元。

第一百零二条 使用完氧气、乙炔后,未关阀门和瓶帽,每项处罚200元。

第一百零三条 割焊未经过完全清洗或充分通风的盛装过易燃易爆物品的封闭容器和管道,处罚500元。

第一百零四条 乙炔、氧气瓶存放一室,处罚500元。第一百零五条 乙炔、氧气瓶使用间距小于5米,处罚200元。同一辆车上运输处罚200元。

第一百零六条 不符合安全要求直接捆绑、吊运氧气、乙炔气瓶,处罚300元。

第一百零七条 乙炔、氧气瓶在阳光下暴晒,处罚200 元。

第一百零八条 乙炔瓶卧放使用,处罚500元;氧气瓶、乙炔瓶未固定牢固,处罚200元。

第一百零九条 气焊作业存在漏气,处罚500元。第一百一十条 使用氧气、乙炔气时,表计损坏或不显示压力,每项处罚500元。

第一百一十一条 氧气瓶、乙炔瓶与易燃易爆品、与使用的电焊机混放,处罚500元。

第一百一十二条 在配电盘附近放置气瓶,处罚500元。第一百一十三条 坐在氧气、乙炔气瓶上,处罚300元。

第一百一十四条 不通知受料单位直接开启设备送料,处罚1000元。

第一百一十五条 设备检修清理作业未执行停电挂牌制度,处罚500元。

第一百一十六条 进槽(罐)内检修清理及管道合叉,生产操作人员未将所有进出料管道阀门关闭,未挂警示牌,每项处罚500元。

第一百一十七条 带料受压管道、容器,使用重力敲打和拉挂负重,处罚500元。

第一百一十八条 拆卸蒸汽、溶液、料浆管道以及槽、罐人孔、安全阀等,未将汽、料、风、水放尽,处罚500元。

第一百一十九条 进入各种有害气体槽、罐等容器前未 对有害气体进行检测,处罚500元。

第一百二十条 密闭容器内临时停止检修作业的,未将容器内的电气割等工具取出的处罚500元。

第一百二十一条 大锤、手锤作业时戴手套、锤头不牢固、对面站人、两人站在同一边,处罚500元。

第一百二十二条 检修清理作业使用工具材料存有安全隐患(扳手内孔磨圆、钢丝绳套断股等),处罚200元。

第一百二十三条 电焊机外壳未采取接零保护,处罚500元。

第一百二十四条 在雨天露天电焊作业,未做好安全措施的处罚500元。

第一百二十五条 电焊机一次线长度大于2米,处罚500元。

第一百二十六条 电焊机二次线接头漏电,处罚500元。在易燃、易爆生产现场的处罚1000元。

第一百二十七条 电焊机二次回路线用厂房金属框架或生产管网代替,处罚500元。

第一百二十八条 电焊作业必须戴电焊手套、戴防护面罩,未按要求佩戴,处罚500元。

第一百二十九条 在容器内电焊作业未设专人监护,处罚500元。

第一百三十条外来施工单位未办理安全作业措施和安 全用电手续未经电气组审批或同意,进入现场施工,处罚200元。

第一百三十一条 用汽油、易挥发溶剂清洗设备、衣物、工具及地面,处罚200元

第七节仓储管理

第一百三十二条 在工序、班组、岗位各类材料库内混合存放各类油脂、油漆、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处罚500元。

第—百三十三条不按规定购买、使用、保管、收发、登记,易燃、易爆、易制毒化学品,处罚500元。

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各类仓库内使用大于60瓦功率的白炽灯,处罚500元。易燃易爆区域使用非防爆灯具,处罚1000元。

第八节厂区道路交通

第一百三十五条 上下班途中,骑摩托车未佩戴头盔或安全帽、安全帽未系帽带,一次考核300元。

第一百三十六条 上下班途中,驾驶机动车辆未系安全带(包括副驾驶),考核200元/人,责任由司机承担。

第一百三十七条 驾驶员酒后驾车,处罚500元。第一百三十八条 把车辆交与他人(无证人员)驾驶,处罚500元。

第一百三十九条 无证驾驶一切机动车辆,处罚500元。发生交通事故的厂区外按照国家《交通法规》处理,厂区内的按照公司安全事故考核制度进行处理。

第一百四十条 机动车辆厂区道路行驶超过10km/h,进出大门(含厂房)或转弯处超过5km/h,处罚200元。

第一百四十一条 车辆未熄火就进入车下检修,处罚500元。

第一百四十二条 机动车辆拐弯、进出大门不减速、不鸣笛、不打转向灯;驾驶刹车、转向不灵、无转向灯、门窗不完整完好的车辆,处罚500元。

第一百四十三条 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后座带两人或两人以上,每人处罚500元。未戴头盔,每人处罚200元。

第一百四十四条 车辆未停稳时攀上跳下,处罚200元。第—百四十五条 翻斗车、工具车、农用车等生产作业车辆车厢内载人,处罚驾驶员200元。

第一百四十六条 厂内外机动车辆不按规定路线行驶,处罚200元。

第一百四十七条 叉车司机超高叉运料箱、架等物品,处罚500元。

第一百四十八条 叉车、装载机等厂内机动车辆,叉头、铲斗违章载人,每人处罚500元,责任由司机承担。

第一百四十九条 叉车、装载机等厂内机动车辆,驾驶室、车身违章载人,每人处罚200元。

第九节消防

第一百五十条 随意挪动生产岗位和生活区消防器材,每项处罚500元。

第一百五十一条 因故使用消防器材,事后未汇报、恢复处理,每项处罚500元。

第一百五十二条 毁坏消防器材,照价赔偿后,每件处罚500元。

第一百五十三条 不会使用灭火器材,处罚200元。第一百五十四条 不会报火警者,误报警的,每次处罚500元。

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故不参加消防培训者,处罚200元。第一百五十六条 非火警擅自启用消防设施,每项处罚500元。

第一百五十七条 发生火灾的处罚责任单位1000元,火灾损失严重的由公司安委会讨论决定。

第十节综合管理

第一百五十八条 对查出隐患未按期进行整改的和整改不到位的,整改单位负责人每项处罚500元。当月公司对单位查出同样的安全隐患三次以上(含三次),每项处罚整改单位负责人各500元。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板块或工序对查处的隐患,必须上报安全环保部,当月查出并处理的隐患有1次未按时上报的,考核责任部门、板块或工序100元/次;季度累计2次及以上未按时上报的,处罚责任单位200元;处罚对应负责人300元。

第一百六十条 安监局根据隐患上报情况对公司做出的处罚,由公司安委会讨论决定。

第一百六十一条 无故不参加公司安全生产会议,单位负责人处罚200元。

第一百六十二条 单位负责人或安全员无故不参加安全检查,处罚200元。

第一百六十三条 单位负责人或安全员参加安全检查,中途无故退出者,处罚200元。

第一百六十四条 安全教育培训,按应教育人次,每少一人次或无记录,处罚单位负责人200元。

第一百六十五条 领导干部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处罚1000元。

第一百六十六条 对违章蛮干、不听劝阻、不服从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的人员,处罚500元,屡教不改者,调离工作岗位或劝退。

第一百六十七条 隐瞒事故知情不报告,处罚500元。第一百六十八条 借用的安全、环保、防汛、消防等物 质,到期未归还的,考核租借人500元。

第一百六十九条 无故不参加各类安全培训者,处罚200元。

第一百七十条 班组安全活动未开展或无记录,每缺少一次处罚100元。

第一百七十一条 班组当月违反2起以上(包含2起)安全奖惩规定的,处罚对应班组每人100元。

第一百七十二条 本单位当月违反安全惩处规定的人次超过3人次(生产运行中心、营销中心为5人次),处罚单位1000元。违反安全惩处规定的人次超过5人次(生产运行中心、营销中心为7人次),处罚单位2000元。违反安全惩处规定的人次超过7人次(生产运行中心、营销中心为10人次),处罚单位2000元。

第十一节事故考核

第一百七十三条 对发生安全事故但未造成人员伤害的,考核单位负责人一个月绩效工资的5%。

第一百七十四条 对发生安全事故且造成人员伤害,初次住院治疗费用在5千元以下(包含5千元),考核事发单位负责人(含部门经理)、工序长、技术员、当班主操及相关责任人一个月绩效工资的5%;考核事故责任人一个月绩效工资的10%。

第一百七十五条 对发生安全事故且造成人员伤害,初 次住院治疗费用在5千~1万元之间(包含1万元),考核事发单位负责人(含部门经理)、工序长、技术员、当班主操及相关责任人一个月绩效工资的10%;考核事故责任人一个月绩效工资的15%。

第一百七十六条 对发生安全事故且造成人员伤害,初次住院治疗费用在1~5万元之间(包含5万元),考核事发单位负责人(含部门经理)、工序长、技术员、当班主操及相关责任人一个月绩效工资的20%;考核事故责任人一个月绩效工资30%。

第一百七十七条 对发生安全事故且造成人员伤害,初次住院治疗费用在5-10万元之间(包含10万元),考核事发单位负责人(含部门经理)、工序长、技术员、当班主操及相关责任人一个月绩效工资的30%;考核事故责任人一个月绩效工资40%。

第一百七十八条 对发生安全事故且造成人员伤害,初次住院治疗费用在10-30万元之间(包含30万元),考核事发单位负责人(含部门经理)、工序长、技术员、当班主操及相关责任人一个月绩效工资的40%;考核事故责任人一个月绩效工资100%;考核安环部经理、安全专工一个月绩效工资的5%。

第一百七十九条 对发生安全事故且造成人员伤害,初次住院治疗费用在30万元以上,考核事发单位负责人(含部 门经理)、工序长、技术员、当班主操及相关责任人一个月绩效工资的60%;考核事故责任人一个月绩效工资100%;考核安环部经理、安全专工一个月绩效工资的10%。

第一百八十条 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并造成人员死亡的,考核事发单位负责人(含部门经理)、工序长、技术员、当班主操及相关责任人当月绩效的100%;考核事故发生当日事发单位在册人员绩效工资的20%;考核安环部经理、安全专工绩效工资的10%。

(各注:上述生产单位包括:生产运行中心原料工序、溶出工序沉降工序、分解工序、蒸发工序、焙烧工序、压滤工序(含赤泥车堆场)、质检中心、电工及计控部门、原料站、多品种生产工序、营销中心的包装和综合仓库、热电站、煤气站、天然气站。)

第十二节奖励

第一百八十一条 当月发生安全事故的单位,其负责人的考核金额平均后奖励到未发生安全事故的单位(工亡事故除外)。

第一百八十二条 对积极参与事故救援行动的人员给予相应的补助。(事故相关责任人除外)第一百八十三条 各生产单位的安全隐患按时按规定上报,奖励隐患及时上报单位50元/月;连续两个月均按时 上报安全隐患的单位,奖励隐患上报负责人200元。

第一百八十四条 在安全考核管理上,把工序的安全考核统一由安环部上报(即:安全员每月检查的结果经工序长签字,交安环部,由安环部上报人力资源部门进行考核)。每月安全员津贴根据当月安全员工作情况给予奖励,同时奖励安全工作较好单位。全年无事故单位,上报公司,给予专项奖励。

第十三节 附则

第一百八十五条 此规定仅限于公司内部检查的考核,政府职能部门检查的考核,经公司安委会讨论决定考核结果。

第一百八十六条 部分考核只落实到工序级别,工序具体再落实被考核人的责任,交安环部。

第一百八十七条 本制度与相关规定有重复时,以本制度为准。

第一百八十八条 本制度与相关规定有抵触时,以相关规定为准。

第一百八十九条 各种隐患未及时整改引发事故的和违反安全惩处规定引发事故的,按照公司安全事故考核制度进行处理。安全事故考核详见第十一节。

第一百九十条其它未列出的条款,经公司领导与安全生产委员会讨论决定,予以处罚。第一百九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编制。第一百九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九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生效。

第一百九十四条 本制度每年一月份进行修订,需要修订的部分由各单位书面提出,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篇:安全奖惩规定

日照城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奖惩处理办法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大安全生产管理力度,完善安全激励约束机制,强化员工遵章守纪的自觉性,有效制止各种违章行为,保证公司安全生产顺利进行,依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根据公司的行业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生产单位(项目部)、个人。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公司工程部负责重大安全奖惩事项的审批。

第四条、安全科是公司安全奖惩的职能部门,负责安全监督并对各类安全奖惩事项的认定,提出安全奖惩建议,办理安全奖惩相关事宜,做好安全奖惩统计和通报工作;负责轻微事故和一般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统计上报工作,并参与其他大事故的调查。

第五条、施工面积超过50000平方米以上的项目部,必须设3名以上专职安全员;10000-50000平方米以下的必须设2名专职安全员;10000平方米以下的必须设1名专职安全员;项目经理是工程的第一责任人,管理人员都是兼职安全员,管理人员责任心要强,对整个工程的安全防护进行交底、验收与检查。

第三章 安全奖励

第六条、职工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并经实施而取得显著效果的,公司应对其进行奖励,奖励金额为500-1000元。

第七条、及时举报事故隐患避免较大事故发生的,公司给与一次性奖励100-1000元。

第八条、如该工程未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按公司管理制度给予项目部工程产值万分之一的奖励。第九条、各项目部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公司给予一次性奖励500-3000元。

(一)在安全生产、安全活动中,成绩显著的;

(二)在安全管理工作中有创新,提升公司管理水平的;

(三)获得省级以上的示范文明工地的;

(四)其他经公司研究决定,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四章 安全处罚

第十条、在公司工程部安全科组织的各项安全检查和日常巡查中,如果发现有违反公司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施工作业中存在事故隐患,可根据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处理办法》规定的罚款标准对项目部进行经济处罚。

第十一条、在公司考核时,工程部安全科负责对公司各项目部一年的安全工作进行考评,对责任心差,安全管理混乱,事故频发的项目部,公司将考虑取消其项目施工权。

第十二条、发生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项目部)1000-2000元罚款。

(一)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不健全,没有建立安全生产六项基本制度,没有安全领导小组。

(二)对工程分包、劳务分包监管不力,没有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工人进场没进行入场教育,管理人员不进行日常检查、巡视,无检查、巡视记录;

(三)塔机、升降机等起重设备安装拆卸、大型吊装、外墙施工、附着式脚手架、大模板支撑体系、深基坑等生产作业无安全施工方案或方案未经审批;

(四)塔机、升降机、电动吊篮、大模板支撑体系等安装完毕后没有经有关单位验收即投入使用;

(五)上级主管部门及工程部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后不积极进行整改,敷衍了事,不及时报请复验的;

(六)特种设备不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相关规定的;

(七)公司工程部组织的各项大检查中,安全检查综合评分得分率不足70﹪。

第十三条、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对工地安全生产执行情况负全责,在施工现场发生下列违章行为,将对项目经理进行罚款处理。

(一)安全资料

1、进场所有职工必须接受“三级安全教育”、“三级交底”,签订安全生产合同,每缺少一人罚项目部200元;

2、工程开工后15日内,必须将编制的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和专业性较强项目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如: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塔吊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临时用电、拆除爆破工程)及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如外电防护等)。专项施工方案由技术负责人编制,项目经理审核后报送公司工程部审批,否则每缺少一项罚项目部200元。

3、工程开工时,没有建立安全资料且与工程进度不同步,内容不详细真实,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罚款100-200元/项。

(二)文明施工

1、建筑面积在3000㎡以上的工程,开工15日内没有六牌两图一报两栏的,处以300元罚款;

2、现场应绿化、美化、亮化,施工道路主干道路硬化,道路畅通,工地无积水,材料堆放整齐,标识牌齐全、统一、有效,违反一例处以200元罚款;

3、施工现场建筑材料、构件料具不按总平面布局堆放、料堆未挂标志牌、堆放不整齐的,违反一例处以200元罚款;

4、在建工程兼做住宿,工地宿舍脏乱差,无保暖、无消暑和防蚊虫叮咬措施的,违反一例处以200元罚款;

5、无消防措施、制度或无灭火器材的,处以300元罚款;

6、施工现场厕所不符合卫生要求,无专人定期清理卫生的,处以300元罚款;随地大小便,按50元/处罚款;

7、建筑垃圾不及时清理、归堆、倒运罚款100-500元/次,从建筑物内抛撒垃圾罚款200元/次。

8、施工现场食堂无卫生许可证,无防中毒和防蝇措施,违反一例处以200元罚款;

9、严禁酒后上岗,岗位上不准嘻笑打骂,违者职工每人罚款100元,管理人员每次罚款200元;

10、施工现场人员穿拖鞋、高跟鞋、短裤、裙子、赤脚、赤膀,高处作业必须穿防滑鞋,着装整齐,违者每人罚款50元;

11、施工现场门卫处必须备齐十个以上合格安全帽,每缺少一个备用帽,罚项目部200元。进入施工现场所有人员必须戴好安全帽,系好帽带,违者每人每次罚款100元,管理人员每人每次

罚款200元,不听劝阻者加倍罚款。安全帽老化,破损后必须更换,否则每一个安全帽,罚款50元。

12、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电缆、塔吊安全装置等都要生产许可证和准用证、产品合格证,无三证的一处罚款300元。

13、架子工、塔吊工等高处作业人员不系安全带,项目部每次罚款200元。

14、违章指挥和强令职工冒险作业的,违章指挥人罚款300元。

(三)脚手架

1、脚手架的搭设和拆除必须使用有专业资质的队伍,否则罚项目部500元;需专家论证而又无论证的罚项目部5000元

2、脚手架无施工方案的,罚款3000--5000元;

3、脚手架基础不平、沉降,按200元/处罚款;缺少底座垫木的,按100元/处罚款;缺少扫地杆,距地不规范,按100元/处罚款;无排水措施的,处以300元罚款;

4、拉结点满足不了三步两跨或两步三跨,私自拆卸拉结点的,按100元/处罚款;

5、剪刀撑从转角处开始设,相邻剪刀撑间距不大于15m,只有1-3跨的架体设置“之”字撑,双排架转角,中间每隔六跨连续设内撑,不按规定设置剪刀撑的,按100元/处罚款;

6、作操层脚手板不满铺,捆绑不牢,出现探头板的,未设挡脚板和两道防护栏杆,按100元/处罚款;

7、从第二步设安全平网,往上每隔一层或不大于2步架高度设一道层间网,必须先挂平网后铺脚手架,安全平网的绑扎点不大于30cm,没有设首层平网、中间网和随层网的,按200元/处罚款;安全立网从第一步架开始,全封闭设置,全眼连接。立网、平网张网面不足,跟不上进度、松垮、网有漏洞、破损老化现象,网内有杂物,每次罚项目部500元。

8、卸料平台搭设不符合规范,支撑系统与脚手架连接的,按500元/处罚款。

9、小横杆靠近主节点设置且严禁拆除(操作层小横杆间距不大于0.75cm,操作层以下中间一根小横杆可拆除),否则每缺少一根罚架子工50元。

10、脚手架如不验收就使用,罚使用人200元,验收后,无签字验收手续,罚相关人员(安全员、使用人、搭设人员、技术负责人、资料员)每次罚50元。

11、未设定型化料台,料台未设荷载限量牌,每处罚200元。

12、必须搭设上人斜道,斜道坡度为1:3,防滑条宜为3-4cm木条,间隙不大于30cm,其搭设方法同外脚手架,否则罚项目部500元。

13、在建工程按规范必须搭设进出口防护棚,其长度由建筑物的坠落半径决定,宽度多为3.0m,否则,每处罚项目部100元。

14、外墙抹灰阶段,必须由专业队伍在前面设随层网,铺脚手板并进行防护,架体错层处防护要严,且不大于2步,拆架必须由专业地队伍按先搭设后拆除的原则进行,拆除物体严禁抛掷,现场设专人监护,否则罚项目部200元,抛掷架管每根罚款100元。

(四)基坑支护

1、基础施工无支护方案的,罚款5000元;基坑深度超过5米无专项支护设计的,罚款1000元;支护设计及方案未经审批、论证的,罚5000元;

2、深度超过2米的基坑施工无临边防护措施的,处以500元罚款;

3、基坑施工未设置有效排水措施的,处以300元罚款;

4、积土、料具堆放距槽边距离小于设计规定的,处以300元罚款;

5、机械设备施工与槽边距离不符合要求,处以300元罚款。

(五)“三宝”、“四口”防护

1、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按100元/人罚款;安全帽不符合标准,不按规定佩戴安全帽的,按50元/人罚款;

2、高处作业不带安全带,按300元/人罚款;安全带不符合标准、系挂不符合要求的,按300元/人罚款;

3、在建工程外侧未用密目安全网封闭的,罚款500元,安全网封闭不及时,未跟上施工进度的,罚款300元;

4、四口、五临边无定型化、工具化防护或防护不严密措施的,罚款300元/处;防护措施不符合要求或不严密的,罚款100元/处。

(六)临时用电

1、外电防护小于安全距离又无防护措施的,罚款1000元;防护措施不符合要求、封闭不严密的,罚款300元;

2、工作接地与重复接地不符合要求、未采用TN-S系统、专用保护零线设置不符合要求、保护零线与工作零线混接的,罚款200元/项;

3、不符合“三级配电两级保护”要求的,罚款200元/处;

4、开关箱(末级)无漏电保护或保护器失灵的,罚款200元/处;

5、漏电保护装置参数不匹配,电箱内无隔离开关,电箱下引出线混乱,电箱无门、无锁、无防雨措施的,罚款100元/处;

6、违反“一机、一闸、一漏、一箱”,闸具损坏、闸具不符合要求,配电箱内多路配电无标记的,罚款100元/处;

7、未按规定使用五芯线的,罚款100元/处;

8、电工无巡视维修记录或填写不真实的,罚款300元。

(七)塔吊

1、拆装单位没有资质,没有签订安全合同的,处以1000元/次罚款;

2、安全防护装置不合格,罚款200元/处;

3、基础排水不畅,严重积水,罚款200元/次;

4、多台塔吊同时作业时水平距离和高度距离不符合要求的,罚款1000元/台;

5、塔吊司机无证上岗的,罚款500元/人;

6、违章吊物的,罚款500元/次;

7、塔吊安装时,由公司工程部安全科、设备租赁站专职人员在场监护,安装前由出租单位出具合格证明,安装完毕后,由设备租赁站组织人员将塔吊各种装置调试齐全,会同公司工程部安全科、项目部、设备租赁站、塔吊安装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办理签字手续,方可使用,安装后不验收就使用的,处1000元罚款。

8、未经相关部门检测验收投入使用的罚款1000元/台。

9、塔吊及提升机拆除安装必须将方案报安全科审批,无方案或无审批者处罚款1000元/台。

(八)施工机具

1、搅拌机、木工机械、钢筋机械没有搭设防护措施的,罚款200元/台;

2、搅拌机离合器、制动器、钢丝绳达不到要求,操作手柄无保险装置,料斗无保险挂钩或挂钩不使用,传动部位无防护罩的,罚款100元/次;

3、使用多功能木工机具的,罚款100元/台;

4、圆盘锯无锯盘护罩、分料器、防护挡板安全装置和传动部位无防护的,罚款100元/项;

5、钢筋机械传动部位无防护,制动开关失灵的,罚款100元/项;

6、各种机具开关箱的距离大于规范要求的,罚款100元/台;

7、压力容器不符合规范使用要求的罚款200元/台

8、吊蓝必须使用正规厂家生产的具有合格证的产品,杜绝使用自制吊蓝,否则罚项目部200元;吊蓝的保险、安全锁、副绳必须齐全,严禁采用沙袋作为配重,否则罚项目部200元。

9、严禁乘坐吊笼、井架上下,违者罚乘坐及操作人员每次100元,项目部500元。

第十四条、项目部应根据工地的施工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训练,否则罚款200元。

第十五条、凡未作要求的严格按照“一标准、五规范”及有关规定执行,对突发性、临时性的防护,由项目部安全员当场监护。

第十六条 如发生以上情况之一者,由工程部出具罚款单,盖章生效。

第十七条 项目连续两个月安全综合评分得分率不足75﹪,对项目经理进行警告,并罚金2000元,若连续三个月安全综合评分得分率不足75﹪,对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通报批评,严重者撤职待岗。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公司工程部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日照城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011年3月5日

第三篇:酒店安全奖惩规定

湘府国际酒店质检制度

XF INTERNATIONAL QUALITY INSPECTION SYSTEM

To致送:General Manager /总经理

XF(QC)—160007 From发出:QC &Department /质检部 Subject事由:关于安全管理奖惩规定 Date日期:2016年4月25日

Content 本文内容 Cc抄送:销售部、财务部、前厅部、房务部、工程部、保安部、咖啡厅、厨部

为加强我店的安全管理,保障酒店正常经营秩序,根据安全管理要求特制度本条例。

第一条 惩罚条例

在安全管理工作中,对有下例情况的部门和个人,将视情节给予处罚。

一、我店员工或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50元以下罚款。

1、在安全检查中发现各种隐患、漏洞不及时整改,又不采取临时安全措施,或接到安保部门所发的事故隐患通知书不按要求时间采取措施和书面答复的部门;

2、违反我店各种安全管理制度者;

3、无故不参加安保部门组织的法制教育、消防教育、培训和演练者;

4、在非吸烟地点吸烟者或乱扔烟头者;

5、违反我店车辆管理规定,拒不服从者;

二、我店员工或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50元以上100元下罚款,严重者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经安保部门同意,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等各种危险品入店者;

2、拒不接受安保部门和后勤部门检查者,妨碍消防部门检查者;

3、发现火险、盗窃、抢劫、行凶等各种安全事故与案件及可疑情况不及时报告者;

4、损坏我店公共财产者;(除赔偿财产损失)严重者报公安机关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

三、我店员工或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100元以上200元下罚款,严重者给予 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各部门(厨房、客房部、办公室、餐饮部、PA部、前厅部、保安部、工程部、财务部)下班后不进行安全检查、应上锁的门窗不上锁、应切断电源不切断电源的;

2、擅自移动、损坏消防设备,对本部门内的消防器材不予维护、保养的责任人;

3、工作不负责任,致使酒店财产,宾客财产、物被盗,当事人应承担部门或全部赔偿,并给予罚款处理;

4、凡偷拿宾客财物,私匿宾客遗留物品和员工财物者;

5、玩忽职守,致使发生工伤、中毒、爆炸、车祸、火灾等恶性事故者。

四、私开客房留宿,对当事人按房价加倍进行处罚。

第二条 奖励条例

为了安全管理工作做出成绩,贡献的个人或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相应奖励。

一、对安全管理工作一贯重视,采用科学管理方法,模范遵守并积极、认真贯彻各项防火安全制度的;

二、积极采取措施,堵塞安全管理中的漏洞,在安全管理整改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部门或个人;

三、为防止案件发生做出贡献的;

四、及时发现火险、抢劫、盗窃、行凶等安全事故与案件,及时报告并提供情况的;

五、奋不顾身,保护宾客生命财产安全不受损失,保护酒店财产利益的;

六、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经常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进行安全防火检查,发现火险隐患及时排除,当好参谋的;

七、积极钻研消防业务,参加消防训练,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三条 权限

上述奖励或处罚由安保部或人事部提出,经核实按规定权限上报酒店总经理,由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以上妥否,敬请批示!

QC &Department 质检部 General Manager

总经理

第四篇:安全奖惩规定(修改)

安全奖惩规定目的为了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促进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全面提高,使安全生产工作逐步规范化,将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与奖励、惩罚有机地结合起来,特制订本规定。2 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各部门的安全生产奖惩管理。3 职责

安技环保部负责对违反安全生产相关规定的部门和个人进行奖罚。内容及要求

4.1 安全生产考核

4.1.1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和“四新”(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项目违反公司《安全生产“五同时”管理规定》的,处罚责任部门500元;

4.1.2 违反公司《安全生产检查制度》规定,部门未按《安全环保健康管理隐患整改(处罚)通知单》要求按期整改的,处罚部门500元;

4.1.3 从事危险作业及使用临时电线路不办理审批手续或未按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处罚部门500元;

4.1.4 拖欠员工个人劳动保护用品及防护设施损坏未及时修复且造成后果的,处罚责任者500元;

4.1.5 违反公司《相关方安全管理制度》,未与承包、租赁方及外来人员签订安全管理协议的,处罚部门负责人1000元;

4.1.6 违反公司《职业病预防管理制度》,按公司《职业病预防管理制度》有关处罚规定执行。

4.2 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考核

4.2.1 领导违章指挥或对违章作业现象不制止,未造成后果的,处罚指挥者500元;造成后果的,处罚指挥者1000元;

4.2.2 在非指定吸烟场所吸烟或随意丢弃烟头的,处罚责任者500元;

4.2.3 用Ⅰ类手持电动工具未配用漏电保护器或有关防护用品的,处罚责任者200元;

4.2.4 非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特种作业,处罚责任者200元;

4.2.5 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冒险作业,处罚责任者200元;

4.2.6 进入生产作业场所未按要求穿戴劳动保护用品作业的,处罚责任者200元;

4.3 安全教育管理考核

4.3.1 安全教育档案、台帐、试卷等资料不健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处罚责任人500元;

4.3.2 部门员工安全知识抽试合格率未达到80%以上的,处罚部门500元;

4.3.3 员工无故不参加安全教育培训的,处罚部门500元,责任者200元;

4.3.4 对公司安排布置的职业安全健康教育方面的工作,未及时落实完成的,处罚部门500元。

4.4 交通管理考核

4.4.1 部门发生厂内交通事故,但未造成人身伤害,处罚责任部门1000元,责任者500元;

4.4.2 驾驶车辆有安全技术缺陷的(如制动、转向、轮胎等),处罚车辆所属部门500元;

4.4.3 其余按《厂内交通安全管理规定》进行考核。

4.5 消防安全管理考核

4.5.1 各部门防火专干不履行消防工作职责的,或未按期做好武保部部门交办的防火工作,处罚责任人100元;

4.5.2 值班、更夫擅离职守,不履行岗位消防职责的,处罚责任者100元;

4.5.3 堵塞、占用、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防火间距,或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未按规定设置疏散标志、指示灯和事故照明的,或指示灯和事故照明失灵的,处罚责任部门500,责任者100元;

4.5.4 易燃易爆场所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未设置消防安全标志的,处罚责任部门500元;

4.5.5 未按规定采取防雷、防静电措施,或防雷防静电设施未定期进行检测,或防雷、防静电设施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处罚责任部门500元;

4.5.6 未按规定设置消防器材、消防设备、设施的,或消防器材、设备、设施被损毁、丢失、挪作他用的,或消防器材未按规定进行维修超期使用的,处罚责任部门500元;

4.5.7 在厂区内随意焚烧垃圾、杂草树叶的,处罚责任人200

4.5.8 发生火灾不报告,不保护火灾现场,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供假证和谎报火警的,处罚发生部门1000元,责任者500元;

4.5.9 违章用火、用电做饭或取暖,或违章使用电气焊割作业的,处罚责任人200元;

4.5.10 违章运输、储存、使用易燃和可燃物品,或易燃和可燃物品堆放在电气设备周围、安全出口、疏散通道近旁的,处罚责任部门500元,责任者200元;

4.5.11 使用易燃易爆物品擦洗设备、地面,或将易燃易爆物品倒入地沟、下水管道的,或对易燃易爆物品管理不善的,处罚责任人500元;

4.5.12 擅自改动、拆除、挪用、关闭、停用消防自动报警、自动灭火设备设施,或自动报警、自动灭火设备、设施失灵、损毁,或未定期检测维修的,处罚责任部门500元,处罚责任人200元;

4.5.13 易燃易爆物品库房及使用场所使用铁制工具,穿带铁钉子鞋或能产生静电的化纤衣服,或电气设备设施不符合防

爆要求的,处罚责任人200元;

4.5.14 发生一般火灾,对责任部门处以3000元罚款,对相关责任者处以200元罚款;

4.5.15 发生重大火灾,对责任部门处以5000元罚款,对相关责任者处以500元罚款;

4.5.16 发生特大火灾,对责任部门处以10000元罚款,对相关责任者处以2000元罚款。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本规定由安技环保部负责解释。

大连橡胶塑料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安技环保部

2011年5月2日

第五篇:新能源公司奖惩管理规定

奖惩管理规定

1.总则

为了规范公司管理行为,保障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有效落实;同时为了严明纪律、奖励先进、处罚落后,调动和激励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工作效率和经济效益,从而促进公司的发展壮大,根据公司“规范化、人性化”的管理理念,制订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以及由公司按月支付报酬的所有员工。

3.奖惩原则

对员工的奖惩实行以精神鼓励和思想教育为主、经济奖惩为辅的原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3.1奖惩有据的原则:奖惩的依据来源于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员工岗位规范(或岗位职责)及工作目标等。

3.2奖惩及时的原则:为及时的鼓励员工对公司的贡献和正确行为以及纠正员工的错误行为,使奖惩机制发挥应有的作用。

3.3奖惩公开的原则:为了使奖惩公正、公平、公正,并达到应有的效果,奖惩结果全员公开。

3.4有功必奖,有过必惩的原则:严防公司员工特权的产生,在制度面前公司所有人员人人平等、一视同仁,做到“有功必奖,有过必惩”。

4.奖惩条件

4.1员工的表现应达到公司对员工的基本要求,当员工的表现达不到公司对员工的基本要求,应给予一定处罚。处罚的原则是从轻不从重,目的是防微杜渐、惩前毖后。

4.2员工的表现只有较大地超过公司对员工的基本要求,才能够给予奖励,达到或稍稍超出公司对员工的基本要求,应视为员工应尽的责任,不应得到正常待遇之外的奖励。

5.奖惩内容

5.1奖励

5.1.1奖励的目的在于既要使员工得到心理上的满足,又要达到激励员工勤恳工作,奋发向上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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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奖励的形式分为表扬、表彰、嘉奖、授予荣誉称号以及晋级五种。5.1.3奖励形式的定义

a.表扬由被表扬员工的上级领导或综合部对其行为或事件及时给予的肯定和鼓励,并酌情给予100元的奖励。

b.表彰在表扬的基础上,对被表彰员工的事迹在公司范围内进行通报,并酌情给予200元的奖励。

c.嘉奖,对被嘉奖员工的事迹在公司范围内进行通报,并酌情给予300元的奖励。d.授予荣誉称号,授予员工“先进个人”、“优秀员工”、“杰出贡献”等荣誉称号,并酌情给予500元的奖励。

e.晋级,对被晋级员工的事迹在公司范围内进行通报,并按照公司薪酬制度的规定给予薪酬等级相应的晋升。5.1.4奖励内容的界定

员工有下列事迹之一,应给予表扬奖励:

a.认同公司文化、品行端正、恪尽职守、堪为公司员工楷模者; b.他人请假或外出时,积极为其代理工作并承担责任者; c.维护公司办公环境的干净、整洁,起到带头表率作用的; d.维护集体荣誉,有具体事实者; e.工作勤奋、品行优良,有具体表现者; f.整理编撰重要资料、报告,内容完善优异者; g.改善员工福利、安全卫生或其他有益事项者;

h.研究改善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或降低成本确有成效者; i.对增进集体精神,提高员工士气有显著成绩者; j.拾金不昧者;

k.其他对公司或社会有益的行为,经公司领导认同的; 员工有下列事迹之一,应给予表彰奖励。a.全年满勤,无迟到、早退、病、事假的;

b.对公司的开源节流、成本控制、经营管理等工作做出显着成效的;

c.检举揭发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为公司挽回形象或财产损失的; d.坚持不断学习,努力提高业务水平,在工作中不断创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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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抵制歪风邪气,维护公司正常工作秩序,有一定成效的;

f.发现他人泄露或者可能泄露公司秘密事项时,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或者减轻了损害后果的;

g.受到客户或外界好评及有关部门表彰、来信或登报表扬者; h.对意外事故的发生能防患于未然,确保人员及财物安全者; i.承办、执行、策划或督导重要事务,成绩卓著者;

j.代表公司对外参加区、县级、直辖市级以上或类似机关团体重要活动的比赛成绩列前三名或表现优异者;

k.对增进集体精神,提高员工士气有重大贡献者; l.具有其他较大事迹,足以为其他员工学习者。

m.其他方面做出较大成效或者表扬不足以达到奖励效果的,应给予表彰。员工有下列事迹之一,应给予嘉奖奖励。

a.对公司发展、管理等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议,经实施有显着成效的; b.在工作中大胆革新并取得经济效益的;

c.遇有灾变或意外事故,能够奋不顾身,不避危难,极力抢救并减少公司损失的; d.对维护公司荣誉、塑造企业形象方面有较大贡献,因个人行为受到社会赞同和舆论表扬的;

e.维护公司安全,冒险执行任务确有实际功绩者; f.工作或技术上有所创新,获重大成绩者; g.对公司有重大贡献者;

h.其他方面做出显着成效或者表彰不足以达到奖励效果的,应给予嘉奖奖励。员工有下列事迹之一,应授予荣誉称号奖励。

a.当年内获得3次以上嘉奖奖励,且未受到处罚处理的; b.不惧艰险,成功维护公司形象与利益的;

c.在保护公司人员、财产安全过程中,个人生命、财产蒙受重大损失的; d.对社会做出贡献,或广泛受到社会赞誉关注的; e.在国际国内比赛及学术刊物中被奖励,令公司增辉的; f.其他方面做出巨大贡献,应授予荣誉称号的。

g.对为公司建设与发展作出巨大贡献者,经公司领导办公会研究批准,另行给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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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贡献奖”。奖励内容和奖金额度由总经理特批,并公开通报奖励。

员工有下列事迹之一,应给予晋级奖励。a.当年内累计获得5次嘉奖奖项的; b.在本职工作中,做出革命性贡献的; c.按照公司规章制度,经考核应给予晋级的;

d.其他方面做出重大成效或者以上奖励形式不足以达到奖励效果的,应给予晋级奖励。5.1.5奖励的程序

a.奖励的提出:凡与工作有关的奖励,由其直接上级或综合部提出,凡与本职工作无关的,由综合部据书面证明材料提出;

b.奖励的核实由综合管理部负责; c.奖励由公司领导批准后交财务部执行;

d.晋级、授予荣誉称号由公司主管领导召开办公会讨论,批准后执行,同时抄报公司全员。5.2处罚 5.2.1 过失分类

过失的类型按照规定的标准对照员工的实际表现,将过失划分为违纪过失和责任过失两类。

a.违纪过失是针对员工遵守公司的各项工作纪律、规章制度的情况而言的;一切违反有关纪律、规章制度的行为构成违纪过失。

b.责任过失是针对员工岗位描述、工作目标以及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而言的;凡本人负有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的工作造成损失的构成责任过失。

5.2.2 处罚的目的在于促使员工必须和应该达到并保持应有的工作水准和完成公司所安排的工作任务;惩前毖后,从而保障公司和员工共同利益和长远利益。5.2.3 处罚的形式分为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两种。

a.行政处分按照性质严重程度分为警告、记过、降级、开除等四种。b.经济处罚即罚款。

c.以上两种处罚可以分别实施,也可以合并实施。5.2.4 处罚形式的定义

a.警告由过错员工的直接上级或综合部对其轻微违纪或不良行为及时进行的纠正和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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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可以视情节每次给予50-200元的经济处罚;

b.记过在警告的基础上,对过错员工的过失行为在公司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并视情节给予300-500元的经济处罚;

c.降级在记过的基础上,对过错员工的过失行为在公司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并按照薪酬制度的规定给予薪酬等级相应的降级;

d.开除在记过的基础上或者对员工的严重违纪行为,直接与过错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照离职程序办理离职手续,且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赔偿责任;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5.2.5 处罚内容的界定

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应给予警告处罚。

a.当月迟到、早退、擅离职守累计在3次以内的; b.不按程序请假的;

c.参加公司组织的会议、培训、学习、考试或者其他团队活动迟到或早退的; d.工作时间串岗聊天、玩游戏、看电影或者听音乐等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的;e.工作时间、工作场所,衣冠不整、奇装异服影响公司形象的; f.未经许可,擅自占用公司资源办私事的;

g.对同事不礼貌,使用污言秽语,辱骂、诽谤他人的; h.在公司租住的房屋内私自留宿客人的; i.未按公司要求,随意堆放杂物的; j.乱扔垃圾,破坏环境卫生的; k.未能及时传达、执行公司下发文件的;

l.在办公区域玩游戏、看电影等做容易上瘾的事情的;

m.下班后所辖区域或窗户未关,所用电器(电脑、空调等)电源未切断的; n.本部门及所辖区域环境卫生脏乱差的; o.部门内发生重大事情,未能及时上报的; p.对本部门员工进行行政检查不力的;

q.泄露公司秘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且本人积极承认错误,配合挽回损失的; r.私自把本公司客户介绍给其它单位的; s.妨害现场工作秩序经劝告不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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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工作时间饮酒或者聚众赌博的; u.不服从上级领导工作安排及工作调动者;

v.不能按时完成重大事务,又不及时复命,但未造成损失的; w.不通过正常渠道反映情况,而私下发泄不满情绪,造成影响的;

x.对能够预防的事故不积极采取措施避免或事故发生后不及时上报,导致公司利益受到侵害的;

y.各部门负责人发现所属人员违反公司规章制度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行为,不及时制止、上报或有意隐瞒的;

z.其他不良行为,或公司领导认定应予以警告的。员工有下列事由之一,应给予记过处罚。

a.违反国家或当地政府的法律、法规以及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破坏公司形象和信誉的;

b.贪污、盗窃、营私舞弊、无理取闹、打架斗殴,尚未达到刑事处分程度的; c.违反操作规程、损坏办公设备或工具、浪费物料或能源,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d.对公司会议、公司主管领导办公会议或部门负责人的决定拒不执行的; e.弄虚作假,伪造虚假考勤纪录或者出具假病假证明或其他假证明,欺骗公司的; f.故意损坏公司重要文件、档案材料或公物,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g.擅自携带管制刀具或易燃、易爆、危险品入公司的; h.在职期间受治安拘留,经查确有违法行为的;

i.工作态度差,严重影响工作进度和质量,致使其他部门或合作方投诉或提出书面意见对公司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

j.对下属正常申诉打击报复的;

k.警告中所列条款情节严重或者当月内受到累计2次以上警告的; l.其他不良行为,或者公司领导认定应予以记过的。员工有下列事由之一,应给予降级处罚。

a.工作失职、营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造成责任事故,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伍千元以内的; b.虚报业绩、瞒报事故而蓄意妄取成绩、荣誉和个人及小团体私利的;

c.故意造成同事过失和或造成领导失察责任或致使他人工作受阻,公司利益直接或间接受到侵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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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经考核应予以降级的; e.记过中所列条款情节严重的;

f.犯有其他不良行为,公司领导认定应予以降级的。员工有下列事由之一,应予以开除。

a.受聘时向公司提供的离职证明、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学历证明、体检证明等个人资料是虚假或伪造的;

b.受聘前患有精神病、传染性疾病及其它严重影响工作的疾病而在受聘时未声明的; c.受聘前对其他单位负有的保密、就业限制等义务而在受聘时隐瞒的;

d.受聘前曾受到其它单位记过、留司察看、开除或除名等严重处分、或者有吸毒等劣迹而在受聘时隐瞒的;

e.受聘前曾被劳动教养、拘役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曾经加入过邪教组织而在受聘时隐瞒的;

f.不服从正常工作调动,不听从管理和领导,拒不执行工作指令的;

g.威胁、恐吓、危害领导和其他同事正常的工作和人身安全,或者破坏正常工作秩序的; h.偷窃、侵占公司财产、开发信息、档案材料、商业技术秘密以及员工或公司财物经查属实的;

i.酗酒闹事、打架斗殴,有流氓行为或道德品质极为败坏的; j.在执行公务和对外交往中贪污、索贿、受贿,收取回扣隐瞒的; k.不忠于公司事业,公报私仇,打击报复等严重损害公司利益和名誉的; l.工作态度恶劣,经常与顾客吵架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

m.工作中严重弄虚作假,伪造(包括与人串谋)公司记录、文件、账单等人为掩盖事实真相,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

n.伪造或变造或盗用公司印章或信物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o.滥用职权,恣意挥霍公司财产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p.严重失职、营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造成责任事故,给公司利益造成伍千元(含)以上重大损失的;

q.未经许可同时与其他第三方建立劳动关系、雇佣关系或者以其他形式在外兼职的; r.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教养、或者被公安机关收容教育的;

s.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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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劳务)合同的;

t.有意损坏或唆使别人损坏公司设备财产,造成恶劣影响的; u.纵容、教唆或从事色情、吸毒、迷信、赌博等活动和交易的; v.在公司内煽动怠工或罢工以及造谣惑众、诋毁公司形象的; w.降级中所列条款情节严重的;

x.其他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公司领导认定应予以开除的。

员工被处罚时,如果其直接上级负有领导责任,视情节给予该直接上级同等以下处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当年受到三次以上记过处分的,可以并处降职或撤职。5.2.6 处罚的程序

a.处罚的提出:凡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处罚,由其直接上级或综合部提出,凡与本职工作无关的,由综合部据书面证明材料提出;

b.处罚的核实由综合管理部负责;

c.警告并处罚金、记过由公司领导批准后上交财务部执行;

d.降级、开除由公司主管领导召开办公会讨论通过,并报公司全员知晓。

6.投诉和申诉

6.1员工奖励发布后一周之内,综合管理部接受全体员工的投诉;若发现被奖励当事人有弄虚作假的,将撤回相关奖励,并视情节对当事人进行相应的处罚。

6.2 综合管理部需对投诉员工进行保密,若提供信息查实准确,可根据提供信息重要程度给予相应的奖励;若提供虚假信息,一经查实,按本规定的相关条款作诽谤处理。

6.3发布处罚通告前综合部应与当事人进行面谈,进行面谈录音保留处罚证据。对于不合理、不公平的惩罚,员工可向公司提出申诉,公司组成评议小组对申诉事项进行评议,评议一次终结并发生效力,评议过程全程录音。

7.附则

7.1本规定与国家法律法规不相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7.2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公司授权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修订、监督、落实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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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安全奖惩规定(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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