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民爆器材库火灾事故消防演练方案
民爆器材库火灾事故消防演练方案
为贯彻落实《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我项目部于2015年4月21日组织员工开展了一次民爆物品管理应急救援预案的消防演练活动。
目的:依法建立生产经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行为,清晰单位主要安全生产职责,明确从业人员生产安全权利与义务。增强全体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做到警钟长鸣;开展练兵活动,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一旦发生事故,能够召之能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
内容:依据《应急救援预案》程序演练,设定为火灾抢险,熟练掌握泡沫灭火器的使用方法;消防水泵的操作使用及性能。时间:二0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上午,项目部组织全体员工学习《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爆破安全规程》,会上公司副总经理许延伟同志就如何学习贯彻《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爆破安全规程》及《应急救援预案》演练的重要性、必要性作了讲话动员。
民用爆炸物品的储存配送是一个高危行业,要贯彻好“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首先要使每个人从思想上得到高度重视,要发现隐患、消除隐患。如炸药库的防火问题,一旦发生火灾,若不能及时扑灭,就会引发爆炸,后果不堪设想。《应急救援预案》就是防范于未然的一个应急措施,我们必须给予高度重视,认真演练。上午10:30,炸药库员工开展了火灾救援预案的灭火演练。
一、检查消防器械,对消防水泵、消防管带、泡沫灭火器检查,确认完好。
二、安全科负责人实地讲解了消防器材的性能,使用原理及方法。
三、演练定格:火险,现场实地演练,有惊无险。
四、指挥机构及人员:按《应急救援预案》拟定的领导小组成员分工,后勤保障组、物资供应组、材料运输组、救护组、秩序维护组、善后处理组成员各就各位,整个演练由公司副总经理统一指挥。
五、设置火灾现场,火灾现场设在距库区百米外的一块空地内,设置火点两个,视为村民烧荒引起火灾蔓延到库区。
六、火灾应急预案演练
库区值班人员发现火情,山火顺着西南风向,正向库区逼进,并有蔓延之势。火情就是命令!值班人员立即报告公司办公室,办公室人员又立即报告公司副总经理。公司副总经理决定立即启动公司的《应急救援预案》,由办公室通知,矿山救护队各小组就位,迅速赶赴现场,并履行各小组的职能。
秩序维护组到位:通信畅通,已将火险报告付店镇安办、东沟村村委。救护队全体队员到位:救护队人员分成四组,每组四人,分别使用灭火器和高压水泵。
后勤保障组到位:保障灭火用具,铁铲、水桶及医药用品,并与东沟村委会联系,请群众赶来协助。
十五分钟后,各小组人员相继赶到现场,此时山火已从一条杂草地带蔓延到距库区围墙外50米。
总指挥果断下令隔断火源,坚决扑灭,瞬时仓库值班员,应急救援队员,摘下六支泡沫灭火器边跑边摇,直逼火场,约离火源<四米>处,倒立灭火器,一条条乳白的泡沫交叉直射向火源根部。与此同时,高压水泵也起动了,强大的水柱复盖库房周围。
经过激烈的战斗,火点被全部扑灭。总指挥再号令清除余火,清理火场。人们随及又用铁铲铲土,用桶盆抬水浇透,泥土把余留物全部复盖。
救护队长董艳锁报告总指挥:山火已全部扑灭,现场无人员伤亡,各组人员全部安全。
总指挥随即宣告:演练结束,留下三人再监视火场,以防复燃,其余人员擦净高压水泵,充装灭火器药粉备用。
七、演练总结
1、演练真实,实地演练有目标、有方向、有惊无险,人员安全救火行动迅速,扑灭及时,位置准确,使用器材符合操作规范,水泵使用正常,管道畅通,人员配合有序,消防水池储水到位,基本达到演练目的。
2、通过演练进一步学习消防知识,掌握消防器械的正确使用,使人们互帮互学,团结有力,在实践中得到锻炼和成长。
3、全体员工的安全意识,消防知识得到进一步提高。
4、存在问题,个别人员认为是搞演练存在无所谓的思想,很不严肃。
八、下步工作
1认直学习学习贯彻执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树立“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思想,遵守民爆器材营销过程中的法律、法规,依法经营。
2、认真抓好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开展技能练兵,使民爆经营业务人员从理论实践中增长安全技能,提高业务素质。
3、加强经营管理力度,建立健全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使各项管理制度落在实处。
4、进一步完善和修改《应急救援预案》。
第二篇:民爆器材库管理
民爆器材库管理
“六严禁”
一、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库区。须进入库区时,必须遵守规定,并做好登记。
二、严禁在库区内生火、抽烟、住宿、会客、集会和其它活动。
三、严禁把易燃易爆物品、毒品带入库区。
四、禁止在库区放牧、打猎、放炮、参观浏览。
五、严禁农民工、劳务雇工、闲杂工等非专职人员接触爆炸物品。
六、严禁无关人员,随意领用爆炸物品。
“六不准”
一、没有公安局的批准手续,不准入库、发放。
二、数量不清、产品变质的不准入库。
三、手续证件有涂改和没有提货证件的领用人员不准发放。
四、无炸药、雷管箱,箱上无锁的不准发放。
五、雷管未编号不准发放。
六、运输工具不合格、没有押运员不准发放。
第三篇:民爆器材管理制度
第八节 民爆器材管理制度
一、本矿的民爆器材包括:工业炸药、工业雷管。
二、民爆器材的购买:
1、由运销科长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购买申请,申请应注明申请购买的品种、数量,公安机关进行审查。
2、审查通过后,到县物资局(晋中鸿安民爆器材专营有限公司灵石分公司)购买民爆器材,购买时应当通过银行帐户进行交易,不得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交易。
三、民爆器材的运输和入库:
1、民爆器材的运输凭《民爆器材运输许可证》,《民爆器材运输许可证》应当载明收货单位、销售企业、承运人、一次性运输有效期限、起始地点、运输路线、经停地点、民爆器材的品种和数量。
2、民爆器材的运输由县物资局运输,县保安公司押运。
3、民爆器材的装载要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车厢内不得载人。
4、运输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的要求,并按照规定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示。
5、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途中经停应当有专人看守,并远离建筑设施和人口稠密的地方,不得在许可以外的地点经停。
6、民爆器材到矿库区后,火工品保管员进行入库程序,装卸现场设置警戒,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7、运输车辆不应直接进入建筑物内,宜在距建筑物不小于2.5m处进行装卸作业,车辆必须熄火、制动。
8、装卸、搬运均应轻拿轻放,严禁翻滚拖拉,或用橇棍、榔头等铁器敲打部件;装卸作业严禁烟火。
9、遇雷雨或暴雨时,禁止装卸民爆器材,并且民爆器材的装卸工作,应在白天进行。
四、民爆器材库房管理:
1、民爆器材库房应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相关许可证;
2、民爆器材库房应设仓库负责人,并设相应的仓库管理人员和足够的保卫人员。值守人员按公安部门规定配备必要的警用器具,设置固定岗哨和流动岗;门岗应执行严格的民爆器材进出库检查制度。
3、仓库管理人员应了解产品的安全性能,掌握防火、防爆等知识,熟悉仓库的各项安全规定并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4、外来人员进入仓库应经本企业审查批准,在了解仓库有关管理规定的前提下由仓库工作人员带领进入,并进行登记。
5、入库产品应具有验收合格证。出库后返回产品也应有验收手续方可入库,对验收不合格产品应妥善存放。
6、仓库区内入口处应设防火提示牌。每幢危险性建筑物入口处明显位置应有警示牌,警示标牌应符合WJ9049-2005中7.2.4的规定。
7、各类民爆器材宜单独品种专库存放,仓库内严禁储存无关物品。当受条件限制,需在同一仓库内存放两种以上民爆器材时,应按规定执行。各种民爆器材包装应是完整无损的成品方能同库存放。
8、化学性质不稳定的废旧民爆器材或未进行相容性试验的新产品应单独存放,严禁和常规产品同库存放。
9、民爆器材储存库内产品的堆放应利于行走、搬运方便、通风良好、堆放稳固,并遵守下列规定:
(1)产品应按生产批号成垛堆放,不同规格的民爆器材分垛堆放;
(2)堆垛之间应留有检查、清点火工品的通道,通道宽度不应小于0.6m,堆垛边缘与墙的距离不应小于0.2m,宜在地面画定置线。
(3)堆各种民爆器材整箱堆放高度,工业雷管不应超过1.6m,炸药不应超过1.8m,宜在墙面画定高线。
(4)储存库内不应存放无关的工具和杂物。
10、民爆器材储存库宜根据产品特性做到防潮、防热、防冻、防霉、防洪、防火、防雷、防虫、防盗、防破坏(十防)和库内无尘土、无禁物、无水汽凝结、无漏雨、无渗水、无事故差错、无包装损坏、无锈蚀霉烂、无鼠咬虫蛀、库周围8m无杂草、库区周围15m范围内无针叶树或竹林、水沟无阻塞。
11、维修民爆器材储存库时,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门窗小修可移至室外指定地点进行,库房大修应将仓库内的产品全部搬出,清扫干净方可进行。
12、入库人员严格在定员标准以内,特殊情况经安全部门领导批准后方可入库;
13、产品出入库必须做到手续齐全,准确无误,认真填写记录,火工品要按出厂的先后顺序进行发放;
14、必须每天核对民爆器材库存情况,坚持日清月结,认真填写爆炸物品出入库登记簿,做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并将进出库数量、流向和储量信息录入民爆器材信息管理系统;
15、坚持每日巡查,发现雷管、炸药丢失、被盗,必须立即向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公安机关报告,并做好相关记录,保护好现场。
五、民爆器材的领发、清退
1、由掘进队组根据当班进尺任务和工作面条件确定当班雷管、炸药使用数量,填写火工品领用申请单,由爆破员、安全员和班组长签字作为申请依据。
2、根据申请单到调度室由调度值班人员开具火工品批准单,由爆破员、安全员和生产矿长签字批准。
3、放炮员持本人爆破卡、安全员持批准单到民爆器材库区,火工品保管员进行复核无误的情况方可进行发放。
5、火工品保管员务必做好当班的雷管发放工作,不能推迟。
6、务必做好井口到井下再到民爆器材存放地点的警戒工作,当班火工品保管员要做好清点工作,做好出入库台账记录。民爆器材下放沿途不能停运,直至到井下工作地点。
7、火工品保管员坚持“四不发放制度”:
(1)没有批准单不发。
(2)放炮员不持爆破卡,不带瓦斯便携仪,不对号不发。(3)不是专用批准单,申请过程有一人没有审批不发。(4)不是安全员和放炮员双人申领不发。
8、各队组雷管、炸药现场用量必须在当班下班之前,经当班班长核发,在清退单上签字后,放炮员亲自退库到民爆器材储存库,火工品保管员查收,做好库存的管理工作,若发现不按规定办理,一次记录不详细,不清楚的。直接每次对火工品保管员罚款100元,情节严重者重处。
六、民爆器材的运输
1、矿安全员将炸药运到副斜井卸药,沿途保安公司人员实行押运员职责要设置警戒,进行盯守,直到运送到井口。装运火药必须轻搬轻放,每人一次只准搬一箱,不准扛运。
2、雷管由放炮员亲自背专人雷管箱携带,沿途不得停留,直到工作地点。
3、安全员往井下运送火药,必须保证车辆优先通行,不准在井口停留。
4、炸药必须用专用矿车,炸药在矿车内,不得超过矿车边沿并加锁,禁止在交接班时间内运送炸药。
5炸药在平巷运输时,矿车行驶速度不得超过2米/秒。
6、禁止用顶车法运送炸药。在井底车场需用顶车时,顶车速度不得超过1米/秒,矿车不准在井底车场或运输巷停留。
7、装炸药的矿车运行时,不准同时运送其他人员、物资材料。
七、民爆器材的销毁、处理
1、报废的炸药、雷管必须定期销毁,销毁后必须记录清楚报废原因和数量、厂家和批号日期,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写报告经矿长批准,报县公安机关,并由公安机关组织安全科、供应科、综合办公室等有关人员,共同销毁。
2、销毁电雷管使用放炮器引爆,手柄钥匙必须由专职放炮员携带,其他人员撤离后,方准连线销毁。
3、销毁电雷管应先把脚线剪下,放入纸盒内,最多不超过300发,埋在土中或废井内引爆销毁,禁止销毁无外装的电雷管,销毁的炸药、雷管必须符合有关要求规定,有组织、有措施、有记录签字。
4、销毁炸药、雷管后,必须清理现场,搜集崩散的炸药、雷管,集中起来销毁处理。
5、销毁炸药用溶解法进行,将炸药放入水中,全部溶 化后,将不溶化的捞出来进行处理,绝对杜绝私人使用。
6、销毁处理完后,要在销毁登记表上在场人员逐一签字,保存到销毁火药档案中存档备查。
八、民爆器材的检查、考核
1、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之规定,进行严格的检查和考核。
2、安全副矿长定期检查民爆器材储存库,对库区消防设施、技术防范设施、库房的管理等进行检查考核,检查不合格处,对库房负责人进行200-500元经济处罚,并限期整改。
3、矿供应科定期检查出入库领取、清退登记,核对库存数量,因人为原因造成帐物不符的,对火工品保管员进行200-500元经济处罚,并责令查找原因进行纠正。
4、矿综合办公室不定期抽查、暗访火工品运输过程,发现有运输民爆器材不设置警戒、沿途停留、不按规定装运等问题,对押运人员进行200-500元经济处罚,并组织押运人员学习。
5、安全副矿长不定期检查井下运输民爆器材过程及井下爆破作业现场,对不按规定运输、存放、违规爆破等现象,对当班爆破员、班组长、安监员进行500-1000元经济处罚,并责令停工学习《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进行深刻反省。
6、矿安全科定期和不定期组织全矿人员学习相关条列,矿综合办公室对煤流系统、检身房等处要严把关,防止民爆器材流向社会,发现有雷管、炸药等民爆器材遗失,追查雷管编号及源头,对违规人员进行严厉处罚,情节严重者直接开除或报县公安局追究刑事责任,对发现或举报者,进行奖励和嘉奖。
第四篇:民爆器材管理办法
民爆物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民爆物品是指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索、非电导爆系统、起爆药和公安机关认为需要管理的其他民爆物品。严禁违规向外单位提供或者代管民爆物品。
第二条、项目经理对民爆物品的安全管理负总责。安全管理部负责人协助项目经理,分管民爆物品管理。设备材料部门负责保障运输、储存过程中的安全,爆破作业班组负责落实爆破作业中的施工安全。
涉及爆破施工项目的项目部每年初组织民爆管理人员、爆破作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安全生产教育,着力提高其职业技能、业务素质和安保能力。
第三条、储存、运输、使用民爆物品的部门或者班组,必须按照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岗位责任制。涉爆作业的人员必须政治可靠,责任心强,身体健康,并经当地公安机关培训取得上岗证。其中,民爆用品仓库保管员必须由公司内部职工担任。
第四条、项目经理部安全管理部对管内民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实施监督检查,按规定督促整改和执行处罚。项目部每月组织至少一次的民爆物品安全管理情况的全面检查。发现隐患,立即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时整改;对存在重大隐患或拒不整改的,有权责令作业班组停用民爆物品,消除隐患。
第五条、项目部民爆用品管理,应当随时接受当地公安部门监督检查。
第二章、关于民爆物品存储的规定
第六条、民爆物品仓库设置在较空旷的地区,远离人员聚集区,并设立独立的看守值班室。民爆物品仓库执行库房安全管理制度、门卫管理制度和领发制度,做到有章可循,按规定办事,责任落实到人,严禁脱岗失控。值班室配备必须的通讯工具,实行专人管理,保证24小时有保管员在位值班。民爆物品仓库要执行严格的出入登记管理。除专职的保管员,或者迎接业主单位、监理单位和项目部的安全专项检查,未经项目部分管领导批准,不得擅自闯入库区。经批准进入库区的人员和车辆,必须遵守管理规定,并配合保管员做好入出登记。
第七条、保管员负责检查仓库安全情况、消防设施和防雷装置,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必要时向项目部分管领导汇报并提出处理意见。保管员必须是政治可靠、责任心强且由公安机关政审合格的内部职工,并经过考核合格并持证上岗,负责执行仓库日常管理,加强防火防盗的安全保护工作,不得擅离职守。保管员要执行交接班制度,当班的发放、结存数量要当面交接清楚,做到班清、日结,账、卡、物、票“四对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汇报。
第八条、库房周围应设置警戒隔离区和明显的警戒标志,库房建筑应具备良好的防盗、防火、防潮、防雷击、防爆炸性能。库房应设置监控视频、自动报警器、看守犬等技防、物设措施。库区应设置避雷装置,并应当定期检测,特别是在每年雨季前确保性能稳定、正常作业。
第九条、炸药库和雷管库必须分别建库,两库间距离不得少于30米。值班室与雷管、炸药库间的距离均不得少于30米。库内要通风良好,相对湿度一般控制在45~70%范围内,温度控制在15~30℃的范围内。保持好库内清洁卫生,及时清理垃圾。库内及周边区域要经常检查,确保周围20米内无杂草,严禁焚烧杂物,严禁堆放其他易燃易爆物品,防止自然自爆。严禁将火种或其他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带入仓库,严禁在库区内吸烟,严禁使用明火做饭、烧水等。库房要不准存放和使用铁制品用具,要配置足够的消防灭火器材(灭火器、水源等),并保证可正常使用。
第十条、保管室内存放的物品必须按照规定分类摆放整齐,并贴上显著标签。库内储存的民爆物品要设置明显的标牌,不准靠墙堆码,垛间应留有通道。民爆物品要分类专库存放,同一库内严禁存放性质相抵触或易引起爆炸的其他物品。民爆物品堆码处应垫高20~30cm,堆码整齐:雷管库必须铺设胶质皮垫。硝铵炸药垛高一般不得超过1.8m,胶质炸药垛高不得超过1.5m;雷管要按照登记编号存放。严禁超过设计容量存放。起爆点火器材不得与炸药同一库房存放。炸药、雷管必须分库存放,严禁挤压、碰撞、摩擦、重压、敲击、掷滚、摔落和火烤。
第十一条、建立健全严格的出入库审批、检查、登记制度,做到制度健全,账目清楚,手续齐备,帐物相符。收存发放民爆物品应立即进行造册登记,做到帐目清楚,帐、物、卡相符。库存账目、领取料台账等,要照实填写。保管员要定期(周、月)与放炮员核实清楚民爆物品的使用情况。所有账目必须一日一清、每周一次结算、每月一次盘存。若发现问题,如差错、补缺等。必须立即向工区负责人、项目部分管领导汇报,并积极配合查清。
第十二条、严禁发放含水分超过5%和硬质不能手搓松的炸药。对于过期的、失效的民爆物品,保管员要及时向项目部分管领导汇报,并提出处理意见。禁止随意丢弃或掩埋民爆物品。变质和过期失效的民爆物品,应及时清理出库,认真清点,登记造册,报当地县公安局治安部门批准,在指定地点妥善销毁,并及时清理销毁现场,经当地公安局和项目部记录签字,确认责任。
第十三条、在民爆物品的施工作业、运输和存储中,相关人员要严格遵照管理规定。在爆破的作业中,现场人员严禁吸烟,不得携带一切点火物品,不准与带电物体、缆线相接触。
第十四条、提高警惕,落实民爆物品防范制度,严防储存物资被盗。库房实行双门双锁,库内出入口、通风口要防护严密。采取有效措施,驱除鸟兽蛇虫,严防小动物进入库内,杜绝鼠害和动物破坏。
第十五条、民爆物品仓库管理应该严格执行“六严禁”:(1)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库区。(2)严禁在库区吸烟、动用明火。(3)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到库区。(4)严禁电瓶车、柴油车和拖拉机进入库区。(5)严禁在库房内住宿、会客和进行其他活动。(6)严禁在库房周围燃烧杂物、燃放烟花爆竹。
第三章、关于民爆物品发放的规定
第十六条、使用民爆物品要建档建册,要认真规范填写,领取民爆物品时由现场负责人,保管员、爆破员、安全员核对无误后,签字申请领取和核实当班使用量。施工班组必须按照当班现场爆破作业的工作量,准确估算、申请和领取炸药、雷管及放炮器材等民爆物品的用料数量。不得以任何理由,违规超量领取民爆用品,更不得为图方便省事一次代领几次爆破作业的用料。
民爆物品的领取程序是:由施工班组负责人开取领料单,并注明民爆物品的使用地点、品名、数量、用途,经现场施工员和安全员签字核准发放后,方可派指定的放炮员到炸药库领取。
第十七条、民爆物品的领取,由经过培训且执证上岗的放炮员手执经审批的领取料单据到仓库领取。严禁无据领用和发放炸药等民爆用品。保管员要认真核对经审批的领取料单和手执单据的人员身份。民爆物品只对放炮员发放,领料人员不得进入库内。
第十八条、保管员应当严格按照领取料单的记载事项,亲自分别发放雷管、炸药及放炮器材,当场检查、分清种类、点清数量、实行编号,由领取人员签字认可,场交付。领取雷管等,必须按标号登记备查。所领取的民爆用品,必须按照领取料单的记载事项,符合爆破指令单和爆破设计规定的要求,进行爆破作业;严禁多领少用;严禁遗失或转交他人;严禁擅自销毁和挪作它用。同时,保管员要向放炮员交待清楚关于民爆物品安全运输和保管的注意事项。第十九条、产地、类型不同的炸药和雷管不要在一次发放。严禁混装的雷管、炸药,要分别用带锁的木箱保管好。保管员有权及时纠正将雷管、炸药等混装的违规行为。必要时,有权拒绝发放和收回当次的民爆物品,并责令领料人员悔过,并予以整改。
第二十条、放炮员领到火药、雷管后,要分装在不同的火药容器内,尽量分别运送到爆破作业现场。
民爆物品严禁随意乱扔乱放。装卸民爆物品,必须用手工作业,手轻拿轻放,一人一次搬运不得超过20公斤或者原包装一小件。雷管和炸药必须分车运送,押运和护送人员要单独备车,不准乘坐在装有民爆用品的车厢上。从装车开始,押运行驶和护送人员就要注意沿途的道路情况,严防装载的物品丢失和发生其他事故。运送途中,不准逗留。
第二十一条、施工现场使用的民爆用品及爆破作业器材要集中收发管理,在临时存放点暂时单独存放。
民爆物品临时存放点的设置,必须符合安全使用条件,应远离居民区、交通要道及重要建筑物。临时存放点必须配置符合安全要求的专用防爆(盗)保险柜或者配锁的木质(箱)柜,选择安全可靠的地方单独存放,并安排专人值班保管、看守、建账、登记。雷管、炸药等必须分箱存放。临时存放点民爆物品的数量要严格控制在当班使用的用量之内。
第二十二条、民爆用品发放应该严格执行“八不准”:
1、无领取料的完整批准手续不准发放。
2、不遵守库区管理规范的不准发放。
3、手续证件涂改不准发放。
4、超期变质的民爆物品不准发放。
5、未经培训或者无上岗证的爆破员不准发放。
6、无炸药、雷管箱或者箱上无锁子不准发放。
7、雷管未编号不准发放。
8、运输工具不合格不准发放。
第四章 关于民用民爆物品运输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民爆用品运输,特指从仓库到施工现场的区间运送。运输民爆物品,必须由合格的押运员押运。押运前要仔细检查运输车辆状况,确定车况良好、燃油充足和消防器材完好可用。
运载车辆应符合安全要求。车辆的排气管应加装灭火花装置,挂防静电接地链条和危险标志,严禁超高超载。运输途中,禁止无关人员靠近,严禁在民爆器材附近吸烟和用火。严禁用具有翻斗、自卸功能的汽车、拖车、拖拉机、机动(人力)三轮车、自行车、摩托车和皮带运输机等运输民爆用品。民爆用品的装载高度不得超过车厢边缘,雷管或者硝化甘油类炸药的装载不得超过两层。
第二十四条、民爆用品包装应牢固、严密、装载稳妥,禁止人货混装或者搭载其它易燃易爆物品。严禁混装性质相抵触的民爆物品。
第二十五条、民爆用品的装卸现场由专人负责协调,设置警戒,禁止无关人员进入。装卸应当尽量在白天进行,装卸人员必须接受过安全教育。民爆物品的装卸,必须按规定人力作业,用手工搬运,安全操作,轻拿轻放,严重拖拉、抛掷、翻滚、摇动。搬运雷管要更加小心,不能有任何的跌落或撞击。装卸过程中,要尽量保持包装完整,在指定位置按照规定要求分类堆放。
第二十六条、车辆在运输中,应当遵守施工便道限速的规定:时速不超过15公里。分别装运民爆用品的车辆,前后应保持避免引起殉爆的距离,即间距不得少于50米。在施工中的隧道运输时,尽量选用带净化装置的柴油机动力车辆,严禁燃烧汽油的车辆。严格遵守限速要求:在作业地段时速不超过10公里,非作业地段不超过20公里。
第五章 关于民爆物品使用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严禁无证爆破作业、违规爆破作业。爆破作业人员必须经爆破培训、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后,执证上岗;必须严格履行岗位职责,按照爆破指令单和爆破设计规定进行爆破作业,按章操作,规范爆破,注意安全。
第二十八条、爆破现场要设专人指挥,在做好防护封盖的同时,还应当加强不同高度作业面的协调,落实“五个统一”,即统一指挥、统一时间、统一警戒、统一信号、统一操作技术。各工区负责管段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定期和不定期组织专项检查,及时查处安全隐患;必要时,向项目部分管领导汇报。
第二十九条、在爆破作业的危险区边界(距离爆破作业点的距离不少于200米)置警戒区,悬挂警戒标志牌。根据施工进度情况,合理安排好作业时间,张贴安民告示。原则上每天安排爆破二次,即上午10:30-11:30,下午16:30-17:30。如有特殊情况,可作适当调整,但工区要对爆破时间和次数要严格把关。
第三十条、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对涉爆施工进行风险识别,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消除在民爆物品使用中可能导致造成事故的隐患,并将安全措施及要求进行技术交底。爆破员严格按照技术交底中的爆破技术要求作业,针对不同地质情况、岩层倾向、裂隙和周边环境采取不同的爆破方案。隧道施工、桥梁人工挖孔桩施工、路基施工的爆破作业必须严格按爆破设计方案执行。
第三十一条、每次爆破前,爆破员、安全员等相关人员必须各就各位,专职安全员负责现场安全检查、布置和检查爆破警戒。必须检查防护封盖是否完好,并在各路口设立固定的和流动的境界哨和警戒人员,按规定鸣哨警戒。
爆破作业时,爆破员严格执行岗位职责,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检查作业面的安全情况;如有不安全因素存在,要在经过处理后才能上班作业。在不同台阶作业时,除了注意周边安全因素外,还要采取积极措施,佩戴好安全帽,系好安全带等,确保操作人员的安全。
第三十二条、炮眼打好好后,装药前,必须将眼内及周边的泥浆、碎石和水等杂物处理干净,以免装药时脱节。发出第一次警戒信号,任何人不得进入警戒区。装药前,必须将爆破区进行警戒,严禁非爆破人员进入爆破区域。违反规定的,给予劳务队按每人次罚款5000元。火工品加工必须在距离作业区不少于50米的经过隔离的固定场所加工,并有施工人员监督和警戒。监炮员应当在火工品加工的固定场所准备炸药和爆破器材,再将其运送到作地点,到达作业点先要检查炮眼质量,确认合格之后,才能加工起爆药包和准备炮眼装药。爆破药量应当根据实际效果逐步调整。装药前必须完成打眼和洗孔,严禁与装药交叉混合作业。
第五篇:民爆器材代管协议
民爆器材代管协议
甲方:毕节地区大方县贵铃爆破公司
乙方:西南石油局第二物探大队248队
乙方在毕节地区进行石油天然气勘探,需租用甲方民爆器材仓库储存民爆物品,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标准的民爆器材储存仓库,负责代储存与保管乙方爆炸物品。
2、租用时间为2011年10月15日至2012年3月30日止。
3、租用费用:仓储费:每月8000元,雷管不收取。民爆器材代保管费在乙方货物入库时计算。
4、乙方所储存的爆炸物品,由乙方自行负责购买、运输、发放、配送、及清退。库区内的安全由甲方负责,出库后的安全由乙方负责。
5、乙方运输民爆器材,必须使用具有民爆物品运输资质的专用车辆运输。驾驶员、押运员、安全员必须持证上岗。
6、乙方对民爆器材的使用,发放、配送、使用、清退回库等要严格遵守当地公安机关的相关管理规定,并接受甲方的管理。
7、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毕节地区大方县贵铃爆破公司
签字:
乙方:西南石油局第二物探大队248队
签字:
协议签订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