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牢固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范文
编辑:空谷幽兰 识别码:21-490102 12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5-27 15:33:53 来源:网络

第一篇:牢固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范文

牢固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进一步端正审判指导思想

丁寿兴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在认真总结我国法治建设实践经验、借鉴世界法治文明成果的基础上提出的,标志着党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规律、中国共产党执政规律有了更加深刻地认识和把握。中央政法委部署在全国政法机关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适应新时期政法工作新形势、新任务和确保政法工作社会主义方向的客观需要,也是解决执法工作现实问题,建设高素质政法队伍的客观需要。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对于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政法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保持政法队伍永远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政治本色,切实担负起党和人民赋予的神圣职责,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从范围来看,这次教育活动,政法系统是主要部分,但并不限于政法系统,表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已成为中央治党治国治政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深刻理解依法治国理念,准确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内容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政法工作的指导思想,其内容可概括为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这五个方面相辅相成、协调一致地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统一。其中,牢固树立依法治国理念,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内容。1997年,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将“依法治国,1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立为治国基本方略;1999年“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又被写入了宪法修正案。依法治国方略的最终确立,在我们党和国家的发展史上,具有伟大而深远的历史意义。依法治国就是把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紧密结合起来,实现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从而保障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保证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依法治国理念,不仅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也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树立依法治国理念,就是要在全社会和全体公民、特别是执法者中养成自觉尊重法律、维护法律的权威、严格依法办事的思想意识。法官作为以国家名义行使审判权的裁判者,在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起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目前,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正处在难得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同时也处在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刑事犯罪高发、对敌斗争复杂的时期,因此,坚持依法治国理念,树立符合社会主义政治方向、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要求的正确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端正审判指导思想,对于肩负党和人民赋予的审判权的法官来说,具有十分重大而深远的意义。但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一些法官和工作人员在司法理念问题上出现了偏差,产生了一些模糊认识和思想误区,使我们面对新形势、新任务的司法能力有所削弱。因此,牢固树立依法治国理念,首先要求人民法院的广大法官和工作人员在思想上真正领会依法治国理念的重要意义,深刻把握依法治国思想的基本内涵,正确指导审判、执行等各项工作。

(一)合理考量当事人诉讼能力的差异性,确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当今世界各国公认的法律原则,也是我 2 国宪法明确规定的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意味着公民的法律身份和法律人格平等,任何公民,不得因为性别、年龄、民族、种族、肤色、语言、宗教、社会出身、财产状况、职业、职务等而被区别对待,都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也都必须平等地履行宪法、法律规定的义务;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任何组织和个人的违法行为都必须受到追究。然而,在审判实践中,一些法官在对这一原则的把握上出现了错误理解,如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理解为当事人诉讼权利的绝对平等,忽视对诉讼能力较差的弱势群体诉讼权利的保障;甚至认为要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是要法官彻底放弃职权主义,放弃对诉讼的主导和指挥权,对诉讼过程不管不问,采取完全的当事人主义,在该释明的时候不释明,该主动调查的时候不依职权调查取证,结果不仅导致诉讼程序难以推进、审判效率大大降低、司法成本无故浪费,也使得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充分保护。遵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严格执法、依法办案的重要前提,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并非法律面前人人“等同”。由于我国目前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发展的不平衡、社会的多样性和多元化决定了各个社会主体在经济情况、文化程度、法律素养、诉讼能力等方面均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别,如果忽视社会主体间差别的存在,只注重形式上的等同对待,必然导致实质上的不平等待遇。因此,在现阶段,“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并不是绝对平等,而是相对平等,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原则在司法过程中绝对化,忽视诉讼主体在诉讼能力上的差别,只会导致对当事人权利保护的不平等。因此,在双方当事人诉讼能力悬殊的诉讼中,对于诉讼能力较弱的弱势群体加以特殊考虑,予以合理的差别 3 对待,进行必要的诉讼指导和释明,才能真正有助于纠纷的合理解决,有助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真正实现。

(二)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迫切需要。维护法律权威,必须确立法律是人们生活基本行为准则的观念,努力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树立执法部门的公信力。人民法院代表国家执行法律、裁决纠纷,法律的目的和宗旨在很大程度上要通过司法活动来实现,司法工作是法律权威的重要体现和保障。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首先要树立和维护司法工作的权威性,这是司法能够有效运作并发挥作用的基础和前提。司法权威的树立,需要有良好的法治环境作保障,需要全社会对司法自由裁量权的尊重和理解,需要有健全和规范的监督约束机制。然而,由于我国法律传统的长期缺位,法治环境的建立尚待时日,司法工作监督机制的规范化、法制化运行还不健全,都影响着司法权威地位的确立。要树立司法权威,要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关键要从司法机关自身做起,要以公正司法赢得社会的普遍认同。因为,司法的权威性并非依法院的视角而定,而是依社会的需求和评价而确立。在现阶段,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的要求不仅仅是依法裁判,更要解决纠纷、化解矛盾、协调利益。然而,目前有少数法官认为,审判工作就是法院工作的全部,法官的职责只是审理和判决,调研、法宣、审判方式改革、加强流程管理只是法院的“形象”工程,浪费人力和物力,还不如老老实实多办几个案子;执行、维稳与法院的审判关系不大,是社会转型期矛盾的集中反映,法院没有能力加以解决;监督、检查是人大、政协干预审判权,影响了法官独立审判,不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和司法权威的树立。事实上,作为司法 4 职能的具体实施者,法官要通过其特有的工作方式,将社会公众对公平、正义的信仰和追求具体化。法官的工作并不局限于翻阅案卷、分析案情、开庭审理、作出裁判,司法公正也绝不仅仅表现为个案的公平和正义。司法的最终目的是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诉求,是适应社会和谐发展的需要,人民法院的职能和法官的职责不是简单、孤立地适用法律,而是要通过适用法律,化解纠纷矛盾,促进社会和谐进步。加强调研、流程管理工作和进行审判方式改革是为了更好地服务、指导审判工作,提高化解矛盾纠纷的司法能力;开展法制宣传是为了增强司法过程的公开化与透明度,使人民法院的裁判获得社会的广泛认同,从而有利于提高司法公信力与司法权威;执行和信访工作是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树立和维护司法机关形象的重要窗口。执行难题和涉诉信访问题固然是转型期社会大背景下各种矛盾的集中反映,但不可否认一些案件实体、程序上的瑕疵和审判、执行作风不端正也是引发上述问题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努力破解执行和信访难题既是人民法院发现、纠正自身不当行为的重要途径,也是以法律手段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方式,更是取信于民、树立司法权威的重要手段。而社会各界对法院工作和审判人员的监督,既是杜绝司法腐败的重要保障,也是改进审判工作的有效途径,其结果不仅没有损害司法独立原则,反而有利于提高社会各界对司法工作的认同感,有助于树立司法的权威地位,正所谓“公生明,廉生威”。那种视审判工作为法院工作的全部的观点,是对法院工作、法院职能的单一化、片面化理解,误读了法院在社会发展大局中应有的职能和作用。

要树立司法权威,作为司法工作者,我们必须摆正法院独立审判 5 和坚持党的领导的关系。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从大处讲,党的领导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根本保证,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从小处讲,党的领导不仅能使法院工作保持正确方向,同时也是法院工作的坚强后盾,以执行为例,为切实解决执行难,中共中央以及中央政法委分别于1999年和2005年专门下发文件,今年6月21日,中央纪委、最高法院、监察部又联合发出通知,要求解决执行工作中的执行干预问题,以中央文件的形式推动司法中的一项具体工作,在新中国的历史上尚属首次,有力地领导和支持了法院工作。实践证明,只有把依法独立审判和坚持党的领导、接受人大监督自觉统一起来,才能正确、有效地履行审判职责,才能真正树立起司法权威。

(三)严格依法办事,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要树立司法的权威性,必须要求司法机关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严格依法办事,是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也是法治区别于人治的重要标志。严格依法办事,就是要坚持职权由法定,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通过严格公正执法,切实提高执法公信力,从而有效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但是,由于受到西方法律思想的负面影响,一些法官片面地认为“严格依法办事”就是要求法官完全独立审判、就是指“法官只应听命於法律”,认为强调社会效果就不是依法办事。这种思想反映在审判工作上,就是机械办案、孤立办案,片面追求法律效果,不顾社会对法律的发展要求,造成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严重脱节。我们国家是成文法国家,成文法固有的滞后性和不周延性,使得任何法律规则都会存有缺漏和盲区。这种缺漏和盲区,在目前经济转轨、社会转型的大背景下,显得更加突出。法律规则的局 6 限性,有些固然可以通过立法的完善来解决,但大多数情况下更有赖于司法机关发挥能动作用予以弥补和克服。忠于宪法和法律是法官的天职,法院在审判工作中首先要注重法律效果。但是,现阶段人民法院审理的许多案件不仅仅是简单的法律适用,更牵涉到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尤其是一些群体性案件的复杂性已经到了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程度。如果片面追求法律效果,机械套用法律规则,有时会作出不符合社会发展要求的判决结果,会给社会发展全局和人民整体利益带来不必要的损害。毕竟,法律存在的真正目的是谋求社会的和谐发展,割裂法律与社会的天然联系,片面追求法律效果的“法律教条主义”,是对“依法治国”、“严格依法办事”等法治思想的歪曲和误解,实际上违背了法律的基本原则和法治精神。

二、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重点解决当前司法队伍在审判指导思想上存在的突出问题

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依法治国思想,关键就在于涤清广大法官和工作人员思想中存在的不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要求的模糊认识,克服和纠正司法行为中存在的不规范、不严格、不公正、不文明、不廉洁的现象,使广大法官和工作人员真正在思想上弄清楚应当坚持什么、反对什么、防止什么。

(一)解决好借鉴西方法律思想与适应我国具体国情冲撞的矛盾 对于我国这样的法律传统相对薄弱、法律体系尚不完善的发展中国家来说,吸收和移植西方法律思想中的优良成果和先进制度,是快速推进法治现代化进程的重要途径。然而,任何思想的引入和制度的移植,都必须考虑到本国特有的国情基础,要在立足中国本土化资源的基础上,经过充分的理论论证和实践探索,进行合理、辩证地吸收 7 和移植。因为,法治理念的产生和司法制度的确立,是与其存在的历史传统、法律文化和价值观相适应的,正所谓“橘生淮南则为橘,生于淮北则为枳”。值得注意的是,现代意义上的“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思想是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在反对封建等级特权和专制统治的斗争中提出来的,这种平等观念要求废除等级和身份特权,但是对财产、出生、教育、天赋等因素造成的实际不平等却不予以关注。在现今的资本主义国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虽然是宪政的基本原则,然而在实践中,法官在处理各种法律纠纷时仍不可避免地存在政治、经济或道德上的考量。毕竟,法律问题是在社会政治、经济的宏观背景下发生的,对法律问题的处理决定,也不可避免地带有政治性、经济性因素。作为法治社会的一项基本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也被写入了我国的宪法,在坚持和贯彻这一发源于西方的法律思想时,必须充分考虑到我国国情,防止对这一原则的片面化理解。我国目前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人口众多,情况复杂,法律文化传统淡薄,公众法律意识和诉讼能力普遍较弱,在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上与西方国家存在一定的区别。法律是调节人与人关系的,尤其要注重这种区别,做任何事情要立足于本国国情,不能踩空。立法层面上,多年的立法已经表明,单纯的法律移植带来的只是实施时的尴尬,法律的过度超前,不仅毫无效益,浪费了有限的成本和资源,更主要的是破坏了经过多年法治建设、树立在公众心里、尚很脆弱的法律权威意识。司法层面上,随着近年来中外法院交流的增多,一些中国法官觉得自己作了许多“份外”事,对此,我们要心中有数,这是特定时期中国法官应有的角色,体制快速转轨期间产生的大量矛盾,要求我们案了事了,法律职业的不发达和当事人诉讼能力的低下,要求我们依职权调 8 查和必要的释明,社会法治意识较弱,要求我们承担部分法宣任务,如果单纯模仿西方国家的法官,简单行使中立裁判职责,其结果只能是背离了公平和正义这一司法终极目标。

(二)解决好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迫切需求与部分法官职业化程度不高之间的矛盾

转型期社会发展对司法工作的特殊需要,社会公众寄予司法救济手段的殷切期望,都对法官的素质提出很高的要求。尽管近年来法官职业化建设卓有成效,法官的政治、业务素质显著提高,然而也有部分法官和工作人员受到西方法律思想的负面影响,政治觉悟有所降低,不善于从政治上观察、认识和处理问题,将审判工作孤立化,漠视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要求,不能理解社会各界对法院工作监督的积极意义,不能把人民法院工作融入到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之中,淡化了司法工作的社会主义方向;部分法官和工作人员在“左”的思想及封建残余思想的影响下,改革创新意识不强,缺乏提升职业能力的紧迫感和责任心,不能积极应对改革开放带来的新情况新问题;有的法官特权思想和“官本位”意识严重,将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理解为树立和维护“法官权威”,群众观念淡薄,不肯为当事人多说一句话、多跑一步路、多想一个法子;有的法官责任感不强,遇到事情就推诿、扯皮,甚至有个别法官不是在谋业,而是在谋生,缺乏维护法官职业荣誉的责任心;还有的法官业务素质较低,社会经验不足,只能机械适用法律条文,不能真正领会立法精神,无法准确地适用法律处理纷繁复杂的社会矛盾。正是由于法官队伍在政治素质、业务水平上的参差不齐,使得部分法官在司法理念上出现了偏差,在确立审判指导思想上产生了一些认识误区。

(三)解决好特定条件下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难以统一的矛盾 我国目前正处于经济体制转轨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社会利益多元,各种矛盾多发,转型期特殊的社会发展形势也对司法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一是改革发展导致社会利益格局发生变化,由此所导致的各种社会矛盾缺乏必要的疏导途径,司法作为最后的救济手段承担了过重的责任;二是随着这些年来普法工作的推进,社会公众希望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的愿望逐渐增强,公众对司法工作寄予了很高的期望值。社会大众期望通过法律手段调整所有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想法,显然是现阶段的司法资源和司法制度难以负荷的。再加上法律本身具有很强的原则性和稳定性,相对于社会发展尤其是我国现阶段的社会高速发展态势而言,法律滞后的现象尤其突出。转型期社会矛盾多发集中、社会公众对司法功能期望过高与立法、司法水平现阶段的有限性之间的矛盾,是我们必须正视的现实国情,也是我们开展司法活动的社会基础。而某些同志在司法活动中死抠法律条文和某些西方司法活动中的原则,脱离了我们司法活动的现实基础,显然是缘木求鱼。他们的司法活动只是固守于法律文本的表面含义,导致办案效果不被党所接受、不能获得人民的广泛认同,也不能发挥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积极作用,这也是近年来司法活动自我评价与社会评价、内部评价与外部评价反差鲜明的最根本原因。

三、进一步端正审判指导思想,努力实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政法工作的基本要求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一场从思想到行动的深刻革命,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历史任务。我们法院干警要通过认真学习,更新司法理念,改进审判工作,以适应社会和谐发展的需要。

(一)更新观念,端正思想

“徒法不足以自行”,没有正确的审判指导思想,没有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司法理念,再好的法律制度和程序规范在司法实践中也会被扭曲。要实现依法治国方略,首先要树立符合社会发展要求的司法理念:一是要辩证地处理好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借鉴吸收西方法治观念和司法制度的关系,充分考虑到我国法治化进程的阶段性特征。如在民事诉讼模式的选择上,基于群众整体文化素质、法律素质不高的现实情况,妥善地处理当事人主义与法官职权主义的关系,充分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二是要充分考虑新区改革开放发展形势和社会转型期稳定大局,树立与现阶段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司法理念,着重在实际解决纠纷、化解矛盾上下功夫,加大调解力度,树立“案结事了”的审判目标;三是要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方针,进一步强化广大法官和工作人员对法律负责、对当事人负责、对社会负责的观念,始终把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和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司法工作的永恒价值追求。具体说来,就是要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使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历史的检验。在办案过程中,将法律条文的准确适用与司法目的的实现结合起来,将法治意识与服务浦东开发开放大局意识结合起来,将原则性与灵活性结合起来,充分发挥法院的调节、保护、规范等审判职能作用,有效运用司法手段,制裁违法行为,保护合法权益,化解社会矛盾,不仅要使审判活动成为严格适用法律的司法过程,更要成为体现人民利益和社会正义的法治实践。对那些人民群众反映集中、容易产生问题的岗位和环节,如执行、信访等,相关工作人员更要运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分析产生执行、信访问题的深 11 层次原因,并采取切合实际的对策:对因社会大环境原因导致的矛盾纠纷要在坚持党的领导下,借助各部门的配合和全社会的支持,合力解决;对存有投机心理或违法行为的当事人要坚决打击,该采取强制措施的,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给予法律制裁,以树立法律权威;对因审判人员错误审判或执行方法不当引起的矛盾纠纷,要依法予以纠正;对因审判人员办案效率低下、工作方法简单导致当事人产生对立情绪的,要注意整改,改善工作作风。

(二)规范行为,注重细节

树立法律的权威地位,要求司法机关从自身做起,坚持严格依法办事,从而赢得社会公众对法律权威的尊重和认同,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严格依法办事,首先要从规范司法行为、树立司法形象做起,一是要加大公开审判、执行的力度,将司法行为的过程、程序和结果臵于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正如法谚所云“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应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人民法院工作成效的最终评价权属于广大人民群众,司法的公信力、权威性不仅来源于法院裁判对当事人合法利益的公正保障,更体现在裁判过程和结果符合社会广泛认同的价值标准和理念。要通过公开、平等、合理、及时的诉讼程序及其适用过程,有效排除部门利益、地方保护主义对司法的干扰,促进和保障实体公正;要通过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增强人们对司法裁判结果公正性和法律权威的信赖。二是要加大司法管理力度,规范司法行为细节。细节决定成败,细节体现全局。我们有些法官细节意识不强,司法随意性较强,既容易给司法不公留有空间,又容易导致当事人的合理怀疑,严重损害人民法院和司法人员的形象。今后要注重从细节入手,从小处着眼,通过进一步探索符合司法职能特有性质与 12 司法活动特有规律的审判管理制度,把规范司法的意识贯彻到司法行为的每一个细节中,使人民群众从每一个细节中都能感受到法律的规范和公正,从而改进法院队伍作风纪律、提高审判工作的质量效率、树立司法权威。如现在推行的案件审理信息输入和归档报结制度,表面上看似乎加重了书记员、法官的工作负担、延缓了案件审结期限,实际上是加强了对案件的流程监控、信息反馈和质量管理,规范了审判行为的各个环节,从长远来看是有利于效率的提高和司法公正的。三是加大廉政监督力度,确保依法独立审判,公正司法。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会滋生腐败,在正确处理依法独立审判与自觉接受监督关系的前提下,将接受人大、政协监督的范围和方式规范化、制度化,有助于进一步改进审判作风,提升审判效果。

(三)强化素质,提升能力

执法者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着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实现。要实现依法治国,关键在于提高法官队伍素质和司法能力。要把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地结合起来,取得最佳的效果,就要通过进一步加强职业培训和思想政治教育,提高法官和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政治素质:一是要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有全局观念和服务大局的意识,才能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为社会稳定和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二是要具备较高的法律素质,要能深刻理解立法精神,准确把握法律内涵;三要有丰富的社会知识和经验,司法是实践的艺术,“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四是要有较高的司法能力。司法能力有着丰富的内涵,尤其在矛盾多发、利益多元的现今阶段,法官一定要掌握依法处理矛盾纠纷、保障社会和谐的司法能力,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重点不在于了结案件而在于切实解决矛盾纠纷,所以我们一直在提倡 13 要加强调解工作,创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比如我院目前正在推行的民事纠纷委托调解工作和诉前调解机制,就是结合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在继承我国调解优良传统和吸收西方制度先进成果的基础上,所探索的符合我院实际情况的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

从事审判工作22年,办案2300多件却无一起引起信访上访的河南法官凡心友曾说过:“作为法官,如果没有良知,就不能公平公正,做到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如果对群众没有感情,就不会扑下身子,放下架子,真心维护群众的合法利益。多年来的审判时间,使我深深地体会到,要成为一名合格的法官,就得凭真诚做人,凭党性工作,凭法律断案。你只要把案件办公正,把法理说透彻,老百姓就会服你!”

最后,我想用最近人民法院报正在报道的河南法官凡心友的一段话来结束我本篇心得,希望每位法官都能从这位

(作者单位:院长室)(责任编辑:吴智永)

第二篇: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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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是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全局出发,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为指导,在认真总结我国法治建设实践经验,借鉴世界法治文明成果的基础上,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科学的、先进的法治理念,为当前和今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了正确的思想指南;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精髓和灵魂,是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等法治领域的根本指导思想。其基本内涵可以概括为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等五个方面。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这五个方面相辅相成,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和司法公正方面负有重要的使命。理念是行动的先导,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发挥的如何,关键在于具体履行检察职能的每一个检察干警执法理念和执法能力。而就理念与能力两者关系而言,理念驱动能力,能力体现理念。由此可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我们每一个检察干警必须解决的首要问题。但是长期以来,包括检察干警在内的不少司法工作人员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涵和本质的认识并不十分清楚,把握也很难到位,实现亦不够始终和一贯。表现在司法实践活动中如执法不规范、不公正;重实体、轻程序;重惩治犯罪、轻保护人权;重法律效果、轻社会效果等等。由此可见,当前在政法干警中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不仅十分必要,而且非常及时。作为检察干警通过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必须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通过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进一步端正执法理念。每一位检察干警都要自觉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紧密联系检察工作实际,充分认识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的紧迫性、重要性,准确领会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精神实质和基本要求,在借鉴国外法治成果的同时,注意抵制西方法治思想的负面影响;在坚持社会主义法治优良传统的同时,注意纠正不合时宜的落后观念,使正确的思想得到坚持,错误的思想得到纠正,模糊的思想得到澄清,不适应新形势要求的思想得到及时更新。检察机关和广大检察干警肩负着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的重任,既是法律的执行者,也是公平正义的维护者。检察机关和检察干警的执法理念,直接关系到法律能否正确适用、实施和执行,真正起到实现、维护和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的作用。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指出,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因此,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最高价值目标追求和重要任务,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是检察工作的永恒主题和神圣职责,也是检察干警崇高而伟大的使命。

二是通过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进一步增强执法能力。在教育活动中,每一位检察干警既要通过对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要求,回顾、查找和解决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更要通过在执法活动中坚持和体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着力提高维护社会稳定的能力,打击预防犯罪的能力,加强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能力,服务经济建设、促进改革发展的能力,以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形势。当前,要深入学习贯彻中央《决定》和“十二检”会议精神,积极主动地适应新形势对司法工作的新要求,在党的领导和人大监督下,坚持 “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切实提高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能力,保障社会公平和正义的能力,运用司法手段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服务经济建设、促进改革发展的能力,保障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顺利实现。检察机关和检察干警要深刻认识、全面发挥职能作用,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强化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的立身之本,维护公平正义是检察机关的价值追求,检察机关的职能作用集中体现在充分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上,要努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公平正义,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三是通过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每一位检察干警都要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与检察机关深化规范化建设结合起来,本着边教育、边改进、边建设的思路,针对在教育活动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抓住容易发生问题的执法岗位和环节,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进一步加强规范化建设;同时,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原则、内容和要求在各种规范化建设中加以体现,使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得到贯彻和落实,使自己的执法行为更加规范。当前,实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维护公平正义,规范执法行为必须做到五个坚持:

(一)必须坚持秉公执法

秉公执法是公平正义理念对检察工作提出的最基本的要求,检察干警在执法活动中必须以人民利益、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为至高利益,以维护公平正义为己任,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和维护法律的尊严;要摒除邪恶,弘扬正气,敢于主持公道,伸张正义;要克服己欲,排除私利,以公允的态度、公正的立场处理相关事务,做到公正执法,杜绝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

(二)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要把案件质量摆在突出重要位置,着力构建以证据为核心的审查和监督工作机制,规范办案工作程序,强化案件审查意识,牢固树立证据意识,客观全面地收集、审查证据,严把证据关。同时要严把法律适用关和案件事实关、程序关,正确理解和运用法律,确保案件质量。

(三)必须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

执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和程序公正,两者是辨证统一的。要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相结合,既重视实体公正,又要保证程序公正,切实加强对违反程序规定的行为的监督、纠正、责任追究力度。要以执法规范化建设为契机,进一步规范行为标准,严密办案流程,落实工作责任,健全监督机制,以较完善的执法工作制度体系确保程序和实体公正。

(四)必须坚持公正与效率并重

在当前刑事案件高发、案件上升幅度较大的情况下,要坚持从制度上着眼,做到繁简分流、分类管理。在坚持把严重刑事犯罪作为打击重点的同时,对轻微刑事案件,在确保准确的前提下,要强调执法高效,节约司法资源,积极探索快速处理轻微案件的工作机制,简化办案程序,提高办案效率。同时要正确处理办案数量和质量的关系,不断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努力做到多办案办好案,实现检察工作又快又好地发展。

(五)必须坚持以公开促公正

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便捷的、易为社会公众所知晓的方式和途径,向社会公开检察机关执法活动的执法依据、执法权限、执法程序和结果,以增强执法工作的透明度。要认真落实权利义务告知制度,保障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检察机关要加强接受监督意识,自觉、主动地接受党委、人大、人民监督员、人民群众和诉讼参与人的监督,以更好地维护司法公正。

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党中央对包括检察机关在内的政法机关和包括检察干警在内的广大政法干警提出的新的更高要求。我们要充分认识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的重大意义,自觉投身教育活动,用正确的执法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工作,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在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中尽职尽责,为顺利实施“十一五”规划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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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罗干在4月11日至13日中央政法委举办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研讨班上强调,全国政法机关要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切实加强政法队伍思想政治建设,保持政法队伍永远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政治本色。

5月26日下午,省委、南通市委政法委先后就全省、全市政法系统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召开了专题电视电话会议,提出了具体要求。前天,南通市局举办了各县(市)、区司法局长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研讨会,邀请了南通市社会科学院副院长沈卫中副教授作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专题讲座,王明池局长对南通市司法行政系统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工作进行了部署。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是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全局出发,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为指导,在认真总结我国法治建设实践经验,借鉴世界法治文明成果的基础上,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科学的、先进的法治理念,为当前和今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了正确的思想指南;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精髓和灵魂,是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等法治领域的根本指导思想。其基本内涵可以概括为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等五个方面。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这五个方面相辅相成,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司法行政机关作为国家的政法机关,必须全面准确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要求和深刻内涵,自觉坚持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司法行政实践,在结合实际、解决问题、深化改革、推动工作上下功夫,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的成效体现在思想有新认识、工作有新举措、队伍有新面貌上来。

一是通过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进一步端正执法理念。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紧密联系司法行政工作实际,充分认识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的紧迫性、重要性,准确领会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精神实质和基本要求,在借鉴国外法治成果的同时,注意抵制西方法治思想的负面影响;在坚持社会主义法治优良传统的同时,注意纠正不合时宜的落后观念,使正确的思想得到坚持,错误的思想得到纠正,模糊的思想得到澄清,不适应新形势要求的思想得到及时更新。

二是通过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进一步增强执法能力。在教育活动中,既要通过对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要求,回顾、查找和解决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更要通过在执法活动中坚持和体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着力提高维护社会稳定的能力,打击预防犯罪的能力,加强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能力,服务经济建设、促进改革发展的能力,以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形势。

三是通过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要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与司法行政机关深化规范化建设结合起来,本着边教育、边改进、边建设的思路,针对在教育活动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抓住容易发生问题的执法岗位和环节,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进一步加强规范化建设;同时,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原则、内容和要求在各种规范化建设中加以体现,使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得到贯彻和落实,使广大司法行政干警的执法行为更加规范。

四是通过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进一步坚定改革方向。中央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精神,对于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

1和正义具有重要意义。要自觉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同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结合起来,通过培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改革创新,使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始终沿着中央确定的原则和方向推进,取得维护人民利益,维护社会稳定,维护司法权威的预期效果。五是通过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进一步加强司法行政队伍建设。要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与加强司法行政队伍建设结合起来,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贯穿于干部队伍的选拔、任用、奖惩、培训等各项管理措施中,促进干部队伍建设的正规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建设一支党和人民信赖的政治坚定、业务精通、执法公正、作风优良的司法行政队伍。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党中央对包括司法行政机关在内的政法机关和包括司法行政干警在内的广大政法干警提出的新的更高要求。全体司法行政干警要充分认识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的重大意义,深入扎实开展教育活动,用正确的执法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工作,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在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为顺利实施“十一五”规划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

第四篇:坚持“三个至上” 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坚持“三个至上” 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发布日期:2008-8-14 15:24:15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打印本文】

海南高院法学所所长王康寒

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代表和全国大法官、人大检察官座谈会上强调,政法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而发展,政法机关要承担起保障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历史使命和政治责任,必须“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三个至上”既是新时期人民法院工作必须始终坚持的重要指导思想,也是人民法院队伍建设的重要指导方针。我们必须坚持“三个至上”的指导思想。

一、以“三个至上”为指导,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

坚持“党的事业至上” 本质上就是坚持人民的事业、人民的利益至上。坚持“人民利益至上”是党的事业的根本,是党和国家全部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立足点,也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宪法法律的最高价值。宪法、法律由党领导人民制定,体现人民意志并以维护人民权益为已任。坚持“宪法法律至上”是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应有之义。三者之间是相互联系、内在统一的。同时要进一步增强党性观念。必须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增强党的执政能力,这是不可动摇的政治原则,在这个问题上必须头脑清醒、立场坚定、旗帜鲜明。要进一步增强大局观念。必须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做好本职工作,任何时候都不能把法院工作游离于大局之外。必须充分发挥审判职能,推动科学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要增强群众观念。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人民性,决定了我们的工作必须坚持走群众路线,必须贯彻专群结合的原则,这也是我党的优良传统。独立行使审判权与群众参与司法并不矛盾。要增强司法为民、亲民和便民、利民的意识,通过各种方式,加大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深度和广度,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要进一步增强法治观念。坚持严格依法办事,切实追求司法的公正、高效、权威,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真正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二、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科学内涵的理解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指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的理想、信念和观念,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要求、精神实质和基本原则的概括和反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是“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这五个方面相辅相成,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

所谓“理念”,实际上就是人们的一种观念、认识和信念。我们在行使司法权的过程中,法治理念是无处不在,无时不在的。审判权是司法权的重要组成部分,首先,每一种审判制度都蕴含着一种法治理念,法治理念通过审判制度得以具体的体现,并在这种制度的实际运作中得到贯彻。其次,每一位法官在行使审判权中,都会按自已对法律制度的理解、对审判制度和诉讼制度的理解、对法律的本质、社会的观念甚至对人性善恶的理解,通过行使审判权来表现出他们的法治理念。再次,法治理念在社会上的推行或拥戴的程度可以直接表现为社会大众的法律意识的内涵、大小和强弱,从而关系到社会守法、护法、爱法的程度,影响到国家的法治化的进程和审判改革的成败。可以说,有什么样的法治理念,就会产生什么样的审判制度。而有什么样的审判制度,也会引导人们形成什么样的法治理念。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在认真总结我国法治建设实践经验,借鉴世界法治文明成果的基础上,提出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这一重大命题,这标志着我们党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规律和党的执政规律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的把握,为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一步指明了方向。与“三个至上”的核心内容是相一致的。

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司法活动的指导意义

法治理念是人们对法律的功能、作用和法律实施所持的内心信念和观念,一定的法治理念是由一定的社会制度、法律文化和价值观念所决定,一旦形成,便相对固化于人们的思想中,具有相对的稳定性、持久性,有什么样的法治理念就会表现为什么样的立法、执法及守法行为。因此可以说,法治理念是司法活动的灵魂,决定着司法行为与效果。人民法院和法官在国家法治建设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是我国法治建设事业中重要的主体力量,是法律的忠实守望者和捍卫者。用西方法学家的一句名言:法律借助法官而降临尘世。法官兴则法治兴,法治兴则国家兴。在人民法院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就是要在全面理解和掌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前提下,坚持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和精神,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更新司法理念,不断创新工作方式和工作方法,努力开创人民法院工

作的新局面。

1、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司法实践的灵魂

美国著名学者德沃金称:“法院是法律帝国的首都,法官是帝国的王侯”。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司法机关,法官是司法的主体,如果法官没有社会主义的法治理念,不懂得司法权为谁掌握、为谁服务,不清楚在司法工作中应该坚持什么、反对什么、倡导什么、抵制什么,就不可能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案为民所办,就会迷失前进的方向,盲目崇尚西方的法学理论,脱离我国的司法实际,导致矛盾纠纷不能公正解决、涉法上访和申诉案件增加等一系列不和谐的现象发生,损害司法形象,甚至影响社会的安定团结。所以,法官必须坚持以“三个至上”为指导,牢固树立“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用正确的思想武装头脑,始终保持浩然正气、蓬勃朝气、昂扬锐气,永远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

2、法官首先应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忠实信仰者

法治从信仰法律开始。在法治建设的过程中,作为法律的执行者,法官对法律的敬仰就显得尤为重要。正是基于法官地位的特殊,法官的每一个执法行为都会受到社会的关注,都会向社会传递出法律至上或法律虚无的信息。所以只有坚持“三个至上”能坚持法治信念,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才能称得上是真正的法官。但是不可否认的是,随着西方法律制度被大量移植,西方的法治理念深刻地影响着我们的法官,特别是在年轻的法官思想中产生了一种盲目尊祟,反映在审判工作中,就出现诸如坐堂问案,不善调解,过分苛求当事人的举证责任等审判官僚倾向。而对西方的法治理念是否能适合中国的国情缺乏理性的反思。比如法律职业追求精英化,使法律人沉溺于自我封闭的体系,对真正的社会追求和基层民众的法律意识视而不见。这将会导致法律家阶层越来越脱离基层社会,并直接影响到审判观念、法律解释、解决纠纷方式的选择等审判活动。面对这一现实,党中央在深刻反思历史经验教训、批判地吸收西方法治的文明成果、科学分析中国社会的文化传统、立足于现实国情和民众法律意识水平的基础上,审时度势地提出了“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为内涵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最近胡锦涛总书记在大法官,大检察官座谈会上提出以“三个至上”的指导思想。通过学习,使得我们明确了法官职业的价值追求和事业前进的政治方向,必将深刻地影响我们法官的审判理念、审判方法和审判效果。、法官应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坚定实践者

理念的价值在于实践。一种理念不论它有多正确,只有不断地在实践中贯彻落实才能产生实际效果。任何一种理论在建立之后都必须回到实践中去接受实践的最终检验。依法治国进入根本大法并不意味着社会事务的处理过程都会在朝夕之间纳入法治的轨道。治国方略的变化需要相关观念的渐次转换,同时也凸显了利用怎样的法治观念来指导人们的社会实践的重要性。在这一点上,我觉得法官应该身先士卒,应该自觉坚定地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运用到生动的司法实践中去,通过对宪法和法律精神实质的把握,准确地适用各种法律条文,正确地运用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以高度的社会正义感和责任感,兼顾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通过中立的裁决、公正的审判、有效的调解,使纠纷得到解决,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更好的维护。法治的道路应该是一个漫长而不断求索的过程,我们有理由对我们所期待的法治社会充满信心。

4、法官应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积极传播者

法官通过审理案件,真切地体现出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指导法官的司法实践中是如何产生着巨大的影响力和作用力。诚然,单靠法官自身努力是有限的,要向社会宣传,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才能深入人心。法官除了提高司法效能之外,还要通过办案将法治理念、普及法律知识贯彻到执法过程中去。把抽象的法理、理想的公正价值追求,用深入浅出的语言,转换表达为公众可以接受的情理,使司法工作的专业性得到通畅的、通俗的交流,增加公众对审判工作的接受度。这样,法院审判工作、社会根本利益的公正价值、理想追求与社会对司法效果的认可落差也会逐步缩小。

法治的真正实现不在于用法律条文来取代固有的文化传统,而是要把人们对法、法律和法治的信念融入到人们的生活中去,融入到世代相传的文化传统中去。这是在中国实行法治的困难所在,但也是在中国实现法治的前途所在。要想建成法治国家,没有广大公民的积极参与,法治化将面临着动力不足的缺失。因为法治的决定力量来自于人,来自于公民的从法意识,所以,培养和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在我国实行法治化道路的进程中显得尤为重要。只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被社会广大人民群众普遍理解和接受,在社会中凝聚成一股全社会向往法治、追求法治的持久的精神力量,我们的法治建设才不会成为空谈。

为什么要求法官担负起宣传法律的重任,成为先进法治理念的积极传播者呢? 是因为审判工作除了与诉讼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密切相关外,还与政府的各职能部门、银行、新闻等机构密切相关,可以说法院的工作与社会的各行各业随时都可能发生联系。法官审理的各类案件始终是媒体关注的对象,所以法官不仅仅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可以向当事人灌输社会主义的法治理念,以自身的模范行为和公正高效的工作成果,向社会充分展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丰富内涵,让民众感受到司法的人文关怀。同时利用各种案件资源、各种渠道、各种机会去宣传

社会主义的法治理念,以此促进全社会形成社会主义法治的共同信念。

四、法院文化建设应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载体

法院文化建设是法院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院精神文明建设的灵魂核心,是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载体,法院文化建设不但营造法院精神家园,而且是营造法官世界观、价值观、金钱观、权力观的思想武器,是提升法院品味的重要抓手。文化建设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即精神文化、行为文化和物质文化。法院文化内涵:法院文化作为一种特有的文化形式,它包括全体法院工作人员在长期的司法实践活动中形成的法院特有的思想观点、精神面貌、行为准则、人文风格和工作作风,以适应法院审判工作,执行工作需要的文化场所的建设。它外在表现形式是法官高尚的精神境界与良好的精神状态,是法官对党的事业和对法律的无限忠诚,是法官对司法公正司法效率的努力追求,是法官的文明司法和对当事人的平等关爱,是法官捍卫正义与公平的不懈精神,法院文化是法院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院精神文明建设的灵魂与核心。加强法院文化建设是新时期审判工作的需要。一个资深的法院应当有丰富的知识很高的学问,博学而多才,靠‘拍脑袋’是不能够审判好案件的。随着国家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经济交往频繁,利益格局变化,社会法律关系始终处在一种新旧交替、复杂多变的多元的动态之中。一方面由于法律相对于社会生活的滞后性,导致新类型疑难案件不断增多,另一方面也由于不断变化的社会法律关系,新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不断出台。这种状况,就要求人民法院的法官,一是要有丰富的综合文化素养和深厚的法律文化功底的养成,保证法官们及时了解各种新颁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并准确掌握立法精神和准确运用于审判工作之中。不仅要从法官的裁判之中看到司法的公正,还要从法官的行为上感受到司法的公正。新的历史时期,现代审判活动,要求一名合格的法官不仅要有渊博的知识、丰富的审判经验、高尚的道德品格,还要有优秀的人格魅力,举手投足、言谈举止之间能够体现法官个人修养,彰显司法权威;法院审判案件,不仅要求法律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法律文书规范,也还要求法官的庭审举止文雅,仪表端庄,充分体现法官的庄严和司法神圣。这些内在的本质的涵养,是一名合格法官靠深厚的文化积淀培养出来的综合素养。文化对于人是一种精神支柱和精神依托。法官作为特殊群体,应当生活在一种健康高雅的法院文化氛围之中。坚持“三个至上,”与时俱进地推法院文化建设。

第五篇:牢固树立和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牢固树立和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汝州市民政局党组书记、局长 郭廷胜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强调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第一次载入党的历史性文献,充分表明了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高度重视,说明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深入贯彻落实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既要深刻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主要特征,又要充分认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属性及其与和谐社会根本特征的内在一致性,更要牢固树立和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并将其贯穿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全过程,贯穿于服务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全过程。

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主要特征

在人类社会的法治进程中,产生了各种各样的法治理念。以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为基本内涵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人类社会发展史上最具先进性的法治理念。这种先进性,不仅是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所规定的,而且是由其自身属性所决定的。表现在:一是法律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同于一般的政治意识、道德观念,它是以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和法的学说为指导,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实践过程中,继承和发扬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优秀成果,吸收借鉴西方法治文明合理因素的基础上逐步形成的,包含超越时空的对法治建设一般规律的认识,因而具有普遍性的指导意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标志着我们党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规律、中国共产党执政规律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和把握。只有把握了这种规律性,我们才能增强法治建设的能动性,避免或少走弯路。二是政治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反映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贯彻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强调党的领导,旗帜鲜明地体现社会主义本质要求的法治理念。它是我们党政治理想、政治原则、政治路线在法治领域的具体化,绝不是一般的法律意识、法律观念、法律知识问题,而是社会主义法治观,属于大是大非的原则问题。讲政治,强调政治,突出政治,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在属性。三是人民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体现人民主权原则,确认人民的主体地位,强调以人为本,反映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坚持把人民满意作为衡量法治效果的根本标准,始终把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和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永恒的价值追求。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不是为法治而法治,而是服务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四位一体的总体格局,服从服务于党、国家、民族、人民利益的大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忠实体现了党的宗旨和“立党为公、执法为民”要求,具有鲜明的人民性。四是实践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来源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伟大实践。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国家法律体系的逐步健全,司法制度的日臻完善,法律意识的普遍增强,法学研究的不断深入,依法治国方略的确立和实施,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孕育、形成和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而且,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是一句空洞的政治口号或空泛的学术概念,而是有着很强可操作性,可以践之于行的思想、观念,对法治实践有直接的指导作用。落实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一个需要付出不懈努力、主观见之于客观的实践过程。五是科学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充分反映了我国的宪法和法律制度、我国当前所处的社会历史发展阶段,以及我国的法律文化,体现了社会主义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道德要求,吸收了人类法治文明的优秀成果,是一种主观认识符合客观实际的科学理论。而且,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一个开放的、能够不断融入鲜明时代精神的理论体系,有着马克思主义与时俱进的理论品格,其科学性是其它法治理念所无法比拟的。

具有上述先进品质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很好地解决了坚持什么、澄清什么、反对什么、更新什么的问题,科学地回答了“建设什么样的法治国家,怎样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等一系列重大问题。它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精髓和灵魂,是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等法治领域的基本指导思想。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对于统一执法思想、永葆政法队伍的政治本色,对于牢牢掌握政法工作领域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的主导权,坚定不移地坚持政法工作的社会主义政治方向,对于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实施依法治国方略,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必须深刻认识党中央作出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重大决策的极端重要性,深刻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属性,深刻理解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对政法工作和政法队伍建设的根本性、基础性、长远性作用,不断增强学习、树立、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自觉性。

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以社会和谐为目标的理念。社会主义法律的产生,是为了解决矛盾、化解矛盾、预防矛盾,使社会归于平和,实现社会和谐。维护和促进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和谐,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终极价值所在。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与和谐社会的本质特征有着内在的统一性,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具有极其重要的指导作用。胡锦涛总书记深刻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民主法治,要求我们全面贯彻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确保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贯彻落实,使国家权力的行使和社会成员的活动处于严格依法办事的状态,为经济、政治、文化发展与社会全面进步提供良好的秩序保障。公平正义,要求我们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强有力地制裁邪恶、克服偏私、弘扬正气;要求以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依法确定利益主体、界定利益范围、指导利益分配、协调利益关系、完善利益诉求表达机制,妥善处理和协调各种利益关系,在全社会形成合理的利益格局;要求筑好筑牢司法这条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以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诚信友爱,要求我们依法制裁违约、侵权、诈欺等民事行为,依法严厉打击诈骗、渎职、侮辱、诽谤等刑事犯罪行为,充分运用法律手段规范社会行为,引导在全社会建立诚实信用、平等友爱、融洽相处的人际关系。充满活力,要求我们创设相关的法律制度,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充分发挥各方面的创造活力;要求依法确认和维护劳动者的创业动力、经济利益和创造成果,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努力创造一个公正竞争、鼓励创造、保护创新的社会环境和法治环境。安定有序,要求我们树立正确的稳定观,积极化解社会矛盾,依法打击和预防犯罪,加强以对“社会人”、社会组织和虚拟社会为重点的社会管理,认真落实维护国家安全的各项措施,深入推进平安创建工作,确保社会秩序良好,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安全感。人与自然和谐相处,要求我们加大对自然环境和物质资源的法律保护力度,依法保障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设,促进实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特征,与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的政法工作有着内在的一致性,二者统一于全局与局部、目的与手段、过程与结果的互动之中。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我们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执法办案和从事社会管理的过程中,不仅要着眼于社会稳定,更要着眼于社会和谐,转变思想观念,调整工作思路,改进工作方式,把工作标准定位在促进社会和谐上,善于把各种消极因素转化为促进社会和谐的积极因素,为社会营造更多的和谐因素。因此,要自觉地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放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目标之中来研究,提升到促进社会和谐这个更高的起点、更高的层次、更高的水平上来探索追求。

三、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实践中,民政部门应如何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民政机关既是和谐社会的保障力量,也是和谐社会的建设力量,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担负着重大历史使命和政治责任。民政机关要认真学习贯彻中央的一系列指示精神,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主题,不断深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进一步增强广大民政工作者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自觉性。首先要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具体化为服务和谐社会建设的自觉性。紧密结合民政工作实际,组织民政干部队伍认真学习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赋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以崭新的内容和鲜明的时代性。要适应新时期思想政治教育的新特点,把握新形势下开展集中学习教育的新规律,积极创新教育形式,搞活教育载体,增强学习教育的感染力、渗透力和吸引力,采用多种形式,把大道理讲实、讲透,真正把概念上升到理念,转化为执法的指导思想;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发挥民政机关内部局域网作用,建设新的学习的平台;坚持从实际需要出发,广泛开展主题实践活动,在深入基层、服务群众的过程中加深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解与把握。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与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反腐倡廉教育、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等活动有机结合起来,深化学习教育效果。在抓好普遍教育的同时,重点抓好领导干部、基层工作人员和年轻工作人员的教育。通过深入扎实有效的学习教育,引导广大民政领导干部真正把是否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作为衡量民政工作的重要标准,把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作为促进社会和谐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维护公平正义作为促进社会和谐的生命线,把化解社会矛盾贯穿民政工作的始终,不断强化服务和谐、促进和谐、保障和谐的意识和自觉性。

其次要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标准着力提高服务和谐社会建设的能力。履行好服务和谐社会建设的使命,必须大力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不断提高公正执法的能力。要根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原则、主要内容和要求,抓住容易发生问题的每一个岗位和每一个执法环节,围绕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最密切、最直接、最实际的问题,健全完善执法责任体系,提高执法规范化建设水平。坚持从严从高要求,抓好经常性的查摆整改,认真解决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相适应、不相符合的问题,特别是下大力气解决人民群众反映最强烈、最关心、最现实的执法问题,确保公正执法、规范执法。按照中央关于加强干部培训的要求,以提高实战能力和执法水平为目标,抓好经常性教育培训,着力培育和谐民政文化,大力加强作风建设,实现政治性、纪律性与和谐性的有机统一,提高民政机关服务和谐社会建设的能力和水平。

第三要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要求融入促进社会和谐的实践之中。做好民政工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建立社会救助体系,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加强社区和基层政权建设,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抓好双拥优抚安置工作,有利于促进军政军民团结;完善社会组织建设和管理,有利于健全社会功能;发展老龄事业和慈善事业,有利于培养良好的社会风尚。随着社会转型和城镇化的加快推进,民政工作在协调各方利益,维护公平正义等方面的作用日益明显。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关注民生问题,把民政工作摆在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位置,充分反映了民政工作在和谐社会建设中的艰巨任务和重大作用。因此,我们要紧紧围绕促进社会和谐这个核心,树立正确的稳定观,拓宽视野,完善思路,强化措施,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扎实推进依法治国进程,加强民主法治建设,夯实社会和谐的根基。坚持执法为民,事事、时时、处处以维护人民群众权益为重,调动和保护人民群众构建和谐社会的积极性。牢记公平正义理念,严格执法,热情服务,主持公道,伸张正义,维护社会公正。自觉服从和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促进社会安定有序,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牢固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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