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矿井防灭火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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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自燃煤层开采……………………………………… 第三章 防灭火装备………………………………………… 第四章 日常防火…………………………………………… 第五章 灭火救灾…………………………………………… 第六章 火区管理……………………………………………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了贯彻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认真执行《煤矿安全规程》,本着”预防为主”和”综合治理”的原则,结合我国煤矿矿井防灭火的教训,特制定本《矿井防灭火规范》(下称《规范》)。
第2条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国营的生产、基建和改、扩建矿井的自燃火灾(亦称内因火灾)和外源火灾(亦称外因火灾)及对井下有危险的井口地面火灾的防治。
第3条 本《规范》的贯彻执行在矿务局范围内由局长负全面领导责任,局总工程师负技术领导责任;在矿井范围内由矿长负全面领导责任,矿总工程师负技术领导责任;局、矿及其下属有关部门分工负责。
1.通风部门负责自燃火灾的预防和矿井火灾的处理。2.机电部门负责电气火灾和机械火灾的预防。
3.地测、计划和生产部门负责地质、测量、开拓、开采设计和生产工艺方面预防自燃火灾和外源火灾。
4.矿山救护队负责发生火灾时的灭火救护工作和平时配合通风部门做好自燃火灾的预防处理和防火检查工作。
5.安监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规范》的严格执行情况和日常的井下明火管制。6.供应部门负责矿井防灭火所需材料、设备的供应。7.财务部门负责矿井防灭火工作所需资金。
第4条 由内因或外因火灾源引起的井下火灾,统称为矿井火灾事故。心矿井火灾造成以下后果之一者,即定为矿井火灾重大事故: 1.造成人员伤亡。
2.造成价值1万元的物质(包括资源)损失。3.造成生产中断8小时以上。
4.造成封闭工作面或采区冻结煤量。
凡发生矿井火灾事故,均须进行事故统计与分析,并按规定向上级呈报事故报告。
第5条 每个矿井必须由矿长和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制定本矿井的防灭火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矿井防灭火工程项目应列入矿井生产建设长远规划和年、季、月度计划,矿井防灭火工程和措施所需的费用和材料、设备等 必须列入企业财务和供应计划,并组织实施。矿井防灭火规划和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1.防止井口地面火灾危害井下安全的措施。2.各种外源火灾的防灭火措施。3.自燃煤层开采的防灭火措施。4.现有火区的管理和灭火措施。
5.在火区周围进行生产活动的安全措施。6.发生火灾时的通风应变措施。
7.发生火灾时防止瓦斯、煤尘爆炸和防止灾情扩大的措施。8.发生火灾时的矿工自救和救灾措施。
第6条 本《规范》的制定、修改和解释权属于煤炭工业部。
第二章 自燃煤层开采
第7条 所有矿井的所有煤层都必须进行自燃倾向性鉴定。凡以鉴定属于容易自燃(Ⅰ级)和自燃(Ⅱ级)的煤层或实践证明有自燃倾向的煤层,均属于自燃煤层(或称自然发火矿井)。
第8条 矿井某一区域出现如下现象之一时,即定为发生自燃火灾: 1.由于自燃出现火炭、火焰、烟雾等现象。
2.由于自燃出现空气、煤炭、围岩及其它介质温度升高,并超过70℃,其风流中出现一氧化碳,且有上升趋势。
矿井某一区域出现如下预兆之一时,即存在自燃火灾隐患: 1.风流中出现一氧化碳,其发生量呈上升趋势。2.风流中出现二氧化碳,其发生量呈一升趋势。3.煤、岩、空气和水温度升高超过正常温度。4.风流中氧含量降低,其消耗量呈上升趋势。
第9条 每个自燃矿井的所有采、掘工作面都必须仔细统计煤层的自然发火期。煤层最短发火期按如下规定进行统计:
1.巷道。从煤层揭露之日起至煤层发生自燃火灾之日止,为该巷道的煤层自然发火期。2.回采工作面。从工作面开切之日起至发生自然火灾之日止,为该回采工作面开采煤层的自然发火期。
第10条 自燃矿井按发生自燃火灾的危险程度分为四级进行管理。矿井的自燃危险等级划分如下:
1.一级自燃矿井。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一有自燃矿井:
⑴近10年内每产100万吨煤发生自然火灾的次数(即百万吨发火率)超过3次。⑵自然发火期小于3个月。
⑶百万吨发火率超过2次且自然发火期小于6个月的下列矿井: ① 高沼气矿井; ② 突出矿井;
③ 开采厚及特厚煤层的矿井; ④ 开采急倾斜中厚煤层的矿井;
⑤ 煤层自燃倾向性为Ⅰ级煤尘爆炸指数在30%以上的矿井。2.二级自燃矿井。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二级自燃矿井: ⑴近10年内百万吨发火率超过2次,但不超过3次。⑵自然发火期小于6个月,但不小于3个月。
⑶百万吨发火率超过1次且自然发火期小于12个月的下列矿井: ① 高沼气矿井; ② 突出矿井;
③ 开采厚煤层的矿井;
④ 开采急倾斜中厚煤层的矿井;
⑤ 煤层自燃倾向性Ⅱ级,且煤尘爆炸指数在20%以上的矿井。3.三级自燃矿井。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三级自燃矿井: ⑴百万吨发火率超过1次,但不超过2次。⑵自然发火期小于12个月,但不小于6个月。⑶百万吨发火率超过0.5且自然发火期不小于12个月的下列矿井: ①高沼气矿井; ②突出矿井;
③开采厚煤层的矿井;
④开采急倾斜中厚煤层的矿井;
⑤煤层自燃倾向性Ⅲ级,且煤尘爆炸指数在10%以上的矿井。
4.四级自燃矿井。凡有自然发火史,但不符合以上一、二和三级矿井条件者。矿井自燃等级由矿务局组织,在每年进行矿井沼气等级鉴定的同时组织鉴定,并一起上报审批。
第11条 开采自燃煤层必须选择煤层切割量少、丢煤量少、采空区漏风小、回采速度快的采煤方法。
开采厚及特厚自燃煤层应优先选择充填采煤法。采用陷落法必须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开采自燃煤层,严格限制采用高落式或开天窗采煤法。采用这类方法必须编制防灭火专门和安全技术措施,经局总工程师批准,报省(区)煤炭厅(局、公司)备案。
采用顶板陷落法开采自燃煤层,不得留有设计外的煤皮(护顶煤)和煤柱,否则要制定有效的防灭火措施。
第12条 开采自燃煤层必须选择有利于防止自然发火的巷道布置和支护型式。开采单一厚及特厚自燃煤层或近距离自燃煤层群其开拓巷道应采用岩巷。
采用倾斜分层或水平分层采煤法时,采区上山应布置在岩石中或非自燃煤层中。
在自燃煤层中布置的服务于两个及两个以上工作面的巷道必须砌碹锚喷或使用金属支架、不燃性材料背板,碹后空隙和处要用不燃性材料进行密实充填。
在自燃煤层中布置沿空留巷要编制防灭火专门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报局总工程师批准。第13条 在自燃煤层中掘进的巷道,禁止空帮空顶,禁止堆积浮煤。较大的冒落空洞(冒高超过2m或空洞体积超过6m3者)和突出空洞均要进行防火处理。第14条 开采自燃煤层时,采区及回采工作面均应采用后退式回采,要根据煤层的自燃危险程度、自然发火期长短、回采速度以及所采煤层的防火措施等因素合理确定采区和回采工作面的尺寸。采用前进式回采,必须有防灭火专门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报局总工程师批准。第15条 同一自燃煤层中不同分层(幅)的工作面之间必须保持足够的超前距离,以避免采空区之间漏风。
第16条 自燃煤层中所有煤柱的设计都要考虑防火的要求,煤柱宽度一般不应小于6m.隔离煤柱中不许掘进巷道。第17条 自燃矿井中,采区和回采工作面回采结束后一个月内必须全部撤出设备,进行永久封闭。因故不能按时封闭,必须采取有效的防灭火措施,报矿长、总工程师批准。第18条 已经报废或无用的井巷均应及时充填或封闭,以简化通风系统和保持通风系统风流的稳定性。
第19条 自燃矿井的主扇风压不得超过3000Pa(约300mmH2O),已超过者应列入矿井通风系统改造规划,尽快降至3000Pa。
第20条 开采自燃煤层的采区和回采工作面必须采用分区通风,并保持足够的通风断面;采区和回采工作面进、回风两端风压差不宜超过200Pa(约合20mmH2O),如已超过,应采取降压措施。
第21条 开采有自燃煤层的矿井中,风门、风窗等 通风设施均应按防灭火的要求正确选择位置,避免增加采空区、煤柱裂隙、火区的漏风压差。或者种设施的阻力不宜超过100Pa(约10mmH2O)。
第22条 开采自燃火灾严重的采区或工作面,应考虑建立局部反风系统,并每年由矿长组织进行一次局部反风演习。
第23条 矿井每发生一次自然发火事故,待火灾处理完毕后7日风要向上级主管部门呈报由矿长签署的火灾报告书。该报告书要上报省局(公司、厅),煤炭部备案。自燃火灾报告书的格式见表1。
自燃火灾事故报告书 表1
发火地点 发火日期
火灾区域自然概况 采掘情况
顶板情况
采区通风状态(通风系统、通风参数)
火灾处理经过
火灾造成的损失 人员伤亡 亡 名 封闭工作面个数 影响生产时间 时 伤 名
设备损失 台 冻结煤量 直接经济损失 万元 火灾原因及教训
火灾区有关情况 附图说明及其相邻区关系 今后措施
第三章 防灭火装备
第24条 每一矿井均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下称《规程》)的要求设计和建立灭火供水系统,并在矿井、水平和采区投产同时使用,并保证送到用水点时,管中水压不低于39.2kPa(4kg/cm2)水量不小于0.6m3/min。
消防水管路的下列地点必须设置三通和阀门: 1..所有竖井、斜井和平硐井口。2.井底车场附近的主要硐室内。3.井底车场内每隔100m处。
4.主要石门、岩石大巷每隔400~600m处。5.主要煤层大巷每隔200m.6.倾斜巷道每隔100m。
7.皮带运输道每隔50m处,皮带机头、机尾附近15m以内。8.采用可燃性支护材料的巷道内每50m处。9.回采工作面进、回风巷口40m以内。10.掘进工作面进口处。11.其它易发生火灾的地点。
三通和阀门的位置应便于使用和检修,必须有明显易辨的标志,其出口禁止对着电机车架线及其它电气设备。
第25条 每一矿井都必须在井下机电硐室、火药库、风动工具清洗硐室的出口装设向外开的防火门。
自燃矿井的回采工作面进、回风巷口以及可能发生自燃的巷道或硐室必须预先砌筑防火门套,并在其附近贮放足够数量材料。
第26条 采用皮带运输机的矿井,应装设皮带火灾报警装置和自动洒水灭火装置。
第27条 井底车场、机电硐室、火药库、风动工具清洗硐室等火灾隐患严重的地点,必须配备足够数量的灭火器材,其数量可参照表2确定。第28条 每一矿井均须建立井上、下消防材料库,库存备用品的种类与数量由矿长确定。井上消防材料库备用品确定可参考表3,井下消防材料库备用品确定可参考表4。井下灭火器材配备表 表2 序号 配备地点 灭火器种类 数量 备注 生产水平井底车场 10L泡沫灭火器 4 有液压装置时至少另加0.5m3砂子或岩粉 CO2灭火器 2 2 非提升水平井底车场 10L泡沫灭火器 2 3 箕斗停放间 10L泡沫灭火器 2 8kg干粉灭火器 1 箕斗控制间 CO2灭火器 1 暗井井口及井底 10L泡沫灭火器 2 分别配备
8kg干粉灭火器 2 暗井绞车房 CO2灭火器 1 8kg干粉灭火器 1 井下水泵房 CO2灭火器 2 8kg干粉灭火器 1 井下变电所 CO2灭火器 2 8kg干粉灭火器 2 移动变电整流站 CO2灭火器 1 10 充电室 CO2灭火器 1 电气修配间 10L泡沫灭火器 1 8kg干粉灭火器 1 电机车库 10L泡沫灭火器 1 CO2灭火器 1 机械维修室 10L泡沫灭火器 1 CO2灭火器 1 液压动力装置供电室 10L泡沫灭火器 2 8kg干粉灭火器 2 50kg干粉灭火器 1 钢丝绳牵引室 10L泡沫灭火器 1 16 工具室 10L泡沫灭火器 1 油类贮存室 10L泡沫灭火器 2 至少另加0.5m3砂箱 8kg干粉灭火器 2 电、气焊硐室 消防喷头 2 10L泡沫灭火器 2 8kg干粉灭火器 1 灭火毯 2 皮带修复室 10L泡沫灭火器 1 至少另加0.5m3砂箱 8kg干粉灭火器 1 液压支架维修室 10L泡沫灭火器 1 至少另加0.5m3砂箱 8kg干粉灭火器 1 绞车房 CO2灭火器 1 井下压风机房 10L泡沫灭火器 2 每台压风机至少另加0.5m3砂箱 CO2灭火器 1 充电硐室 8kg干粉灭火器 2 以每台电机车计 爆破材料库 10L泡沫灭火器 3 1台泡沫灭火器配于发放室,另2台配于贮存室 50kg干粉灭火器 1 爆破材料发放硐室 10L泡沫灭火器 1 8kg干粉灭火器 1 液压泵站 10L泡沫灭火器 4 配于泵站进风侧 60kg干粉灭火器 4
井上消防材料库备用品表 表3 序号 备品名称 单位 数量 备注 1 清水泵 台 1 或存放于设备库中 2 泥水泵 台 2 或存放于设备库中 3 φ100mm消火水龙带 m 200 4 φ75mm消火水龙带 m 300 5 φ52mm消火水龙带 m 300 6 φ52mm普通消火水枪 支 5 7 φ52mm多用消火水枪 支 2 8 φ52mm喷雾消火水枪 支 2 高倍数泡沫发生装置 套 1 或存放于设备库中 10 消防泡沫喷枪 套 2 或存放于设备库中 11 高倍数泡沫剂 t 0.5 或存放于设备库中 12 消防泡沫剂 t 0.2 或存放于设备库中 13 分流管 个 4 14 集流管 个 2 15 消火三通 个 4 16 阀门 个 4 φ52mm斜喷消火阀门 个 4 φ110mm快速接头及帽盖垫圈 套 30 19 φ75mm快速接头及帽盖垫圈 套 20 20 φ52mm快速接头及帽盖垫圈 套 40 21 吸液器 个 2 22 管钳子 把 8 折叠式帆布水箱 个 1 24 轻型钩杆 个 2 25 重型钩杆 个 1 26 救生绳 根 4 27 撬棍 根 2 28 木棍 把 2 29平板锹 把 4 30 伸缩梯 副 1 31 组装梯 副 1 32 普通梯 副 2 33 小靠梯 副 2 34 10L泡沫灭火器 个 25 35 CO2灭火器 个 10 36 8kg干粉灭火器 个 14 37 1211灭火器(2L)个 14 38 喷雾喷嘴 个 4
泡沫灭火器起泡药瓶 个 50 40 灭火岩粉 kg 500 41 石棉毯 块 5 42 20L汽油桶 个 1 43 20L普通油桶 个 2 44 风筒布 m 500 45 水泥 t 5 46 水玻璃 t 1 47 石灰 t 4
φ1/4”速接钢管 节 50 每节15m 49 φ1/2” 速接钢管 节 50 每节10m 50 φ1’ 速接钢管 节 50 每节10m 51 φ100mm钢管 m 500 焊成快速接头 52 φ150mm钢管 m 100 焊成快速接头 53 φ200mm钢管 m 50 焊成快速接头 54 φ75mm胶管 m 500 55 28kW局扇 台 3 56 11kW局扇 台 3 57 接管工具 套 4 58 φ15mm胶管 m 500 59 φ10mm胶管 m 500 60 单相变压器 台 3 61 电力开关 台 3 62 电缆 m 500 63 轻型溜子 台 2 64 探照灯 盏 4 65 玻璃棉 kg 1000 66 风镐 台 2 67 安全带 条 5 68 钢绳梯 m 100
φ12mm镀锌钢丝绳 m 200 70 担架 副 2
麻袋或塑料纺织袋 条 500 72 潜水泵 台 2 或存于设备库中 73 砖 m3 10 74 料石 m3 10 75 方木 m3 3 76 木板 m3 5
铁钉(2”、3”、4”)kg 50
井下消防材料库备用品表 表4 序号 备品名称 单位 数量 备注 1 φ100mm消火水龙带 m 100 2 φ75mm消火水龙带 m 300 3 φ52mm消火水龙带 m 400 4 φ52mm普通消火水枪 支 2 5 φ52mm喷雾消火水枪 支 2 6 φ110/75mm变径管节 个 4 7 φ75/52mm变径管节 个 10 8 φ110mm喷嘴 个 6 9 φ75mm喷嘴 个 8 10 φ52mm喷嘴 个 14 11 分流管 个 3 12 集流管 个 1 消火阀门主柱 个 4 14 斜喷消火阀门 个 4 15 φ110mm垫圈 套 10 16 φ75mm垫圈 套 20 17 φ52mm垫圈 套 40 18 管钳子 把 6 救生绳 根 4 每根长20m 20 撬棍 根 2 21 木锯 把 2 22平板锹 把 4 23 伸缩梯 副 1 10L泡沫灭火器 个 25 25 CO2灭火器 个 10 26 8kg干粉灭火器 个 10 27 1211灭火器(2L)个 4 28 喷雾喷嘴 个 4 泡沫灭火器起泡药瓶 个 50 30 灭火岩粉 kg 500 31 石棉毯 块 4 32 风筒布 m 500 33 水泥 t 2 34 石灰 t 2
φ150mm钢管 m 100 36 φ100mm钢管 m 300 37 φ75mm钢管 m 500 38 φ75mm胶管 m 300 39 φ52mm胶管 m 500 40 φ50mm伸缩风筒 m 150 41 接管工具 套 1 42 φ15mm胶管 m 200 43 φ10mm胶管 m 200 44 安全带 条 5 45 绳梯 副 2
镀锌钢丝绳 m 200
麻袋或塑料纺织袋 条 500 48 砖 m3 10 49 砂子 m3 2 50 方木 m3 2 51 木板 m3 5
铁钉(2”,3”,4”)kg 20
第29条 每一矿井均必须建立矿井反风系统(包括主扇反风设施和井下反风设施),用于进风井口、井筒、井底车场及总进风巷发生火灾时采用。多风口、多风机的反风系统应进行专门设计和论证。反风系统必须在10min风完成反风操作,实现反风。反风后进入火灾地点的沼气浓度不得%。
矿井反风装置必须每月检查一次,每年进行一次反风演习。确实不需要建立矿井反风系统的矿井和风井,必须编写技术论证报告,报省(区)煤炭厅(局、公司)批准。
第30条 自燃矿井在矿井和新水平设计中应根据自燃危险等级采取相应的综合防灭火措施,建立相应的矿井防灭火系统,并纳入矿井生产和建设计划,与矿井生产、建设计划同时进。1.一级自燃矿井应建立以灌浆(或注砂)为主、以阻化剂或均压为辅的防灭火系统和预测预报系统,并配备惰气灭火装置。
2.二级自燃矿井应建立以灌浆(或注砂)为主、以阻化剂或均压技术为辅的防灭火系统和预测预报系统。
3.三、四级自燃矿井由矿总工程师根据具体条件参照一、二级矿井标准,选择建立适合的系统,并报局总工程师审定。
4.同时存在自燃和突出危险的矿井应配备惰气灭火装置。第31条 矿井防灭火灌浆系统应符合以下技术要求:
1.灌浆材料必须是不可燃材料,一般可选择粘土、砂、电厂粉煤灰、不可燃岩粉等。
2.灌浆系统必须配套,包括制浆、输浆和灌浆以及供料、供水等设备。输浆管路应直到灌浆地点,并形成足够的、有效的灌浆能力。
3.灌浆系统的布置方式应适应防灭火灌浆的具体要求。灌浆站可采用集中式或分区式布置,其位置选择应注意避免搬迁。
4.应有防止跑水、跑浆和疏水、防冻等安全措施。
第32条 开采自燃煤层的矿井或矿区应建立气体分析化验室,并装备如下仪器仪表: 1.分析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沼气可燃气体和氧气的气相色谱仪。
2.检测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沼气和氧气的便携式检测仪表和现场气体取样装置。3.测定水温、岩温及空气温度、湿度、风速、气压及压差的仪表。4.矿井酸度的装置。
第33 条 每一矿井应以矿井调度室为中心建立井上、下灾变紧急通讯联络网,用于灾变时传达紧急命令和传递井上、下信讯。第四章 日常防火
第34条 每一矿井都必须按《规程》要求严格实行明火管制,建立健全明火管理制度,切实做到:
1.严禁带明火下井。
2.工业广场内的进、回风井口20m内严禁烟火。3.井下严禁使用电炉。
4.井下严禁使用灯泡取暖。
5.井口和井下电气设备必须有防雷击和防短路的保护装置。6.井下电焊、气焊作业必须严格按《规程》规定进行。7.严禁使用产生火焰的爆炸器材和爆破工艺。8.严格火区管理。
第35条 每一矿井都 必须按《规程》要求严格实行可燃物管制,建立健全井下可燃物管理制度,切实做到:
1.严格限制携带易燃、易爆物品下井,确属井下需要者,必须符合规定,并办理手续。2.严禁向地面裂缝、废弃的井口或其他通向井下的通道口倾倒炉灰、棉纱、布头和油类等可燃物。
3.井下严禁存放汽油、煤油、变压器油。井下使用的棉纱、布头、纸和润滑油等必须存放在盖严的铁桶内,严禁扔、洒在井巷、硐室和采空区内。4.在井下清洗风动工具必须在专用硐室内进行。5.严格限制可燃性支护使用范围。6.井下皮带运输机应采用不延燃皮带。
第36条 凡存在可燃材料、可燃气体和可能产生明火的地点,是严重的外源火灾隐患地点,应制定管制和检查措施。
第37条 开采自燃煤层的采空区必须实行严格的漏风管理,采取有效的防止漏风措施: 1.新采空区必须按规定及时封闭,防火墙必须符合质量标准。
2.老采空区缺少防火墙的必须补上,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必须进行维修。3.因位置不合理而引起风压差增高的通风设施应搬迁或拆除。
4.采用漏风通道或使采空区进、回风侧防火墙同时位于或回风侧,以均衡或降低风压差。
5、保护采空区边界煤柱和底板的完整性,避免产生裂隙漏风。6.与采空区边界地面裂隙应进行充填,以减少地面裂隙漏风。第38条 每一自燃矿井均要开展自然火灾的预测预报工作,及时掌握自然发火动向,并做好以下工作:
1.建立自然发火观测网点,对全矿进的自燃危险区进行系统的、定期的观测。观测点应选在:采空区回风侧防火墙处和回采工作面上隅角采区回风巷中。观测内容为: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沼气、氧等气体万分,气温、水温、风量以及防火墙内外压差和表面自燃征兆。
2.通过统计自然发火的临界值。确定适于本矿应用的自然发火预报指标,一般以一氧化碳的相对量和绝对量以及格雷哈姆系数作为自然发火的预报指标。
3.及时整理和观测分析结果,并绘制变化曲线,一旦发现某一指标已达到临界值,应迅速作出预报,向调度室及矿长报告结果。
第39条 矿井所有工作人员都要掌握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和熟悉自己工作区域内灭火器材的存放地点。每个季度由矿长组织有关人员对矿井消防火供水系统、灌浆系统、反风系统、防火门、防火墙、沙子器材设置沙子材料库进行一次大检查。第五章 灭火救灾
第40条 任何人发现井下自燃火灾或自燃预兆均应立即向矿调度室报告。调度室应立即通知通风部门和救护队迅速可明火情,同时向值班领导和矿长、总工程师汇报。通风区应根据火灾情况迅速采取控制火势的紧急措施,并报请矿长、总工程师同意。第41条 任何人发现矿井火灾应首先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直接灭火。现场区、队、班组长应按照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的规定将所有受害地区和可能受害地区(由于火风压造成风流逆转和可能发生地区等)的人员撤离危险区,并组织人员利用现场一切工具和灭火器材直接灭火。
矿调度室接到火警报告后应立即按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的规定通知有关人员。值班领导人在矿长和矿总工程师沿未到达之前,应立即组织矿山救护队、通风部门和机电部门抢救灾区人员和进行灭火工作。在抢救人员和进行灭火时,必须指定专人检查和监视火灾气体及风流变化,并采取防止人员中毒和防止爆炸的措施。第42条 一旦发生矿井火灾事故,必须立即成立救灾指挥部。矿长和总工程师必须立即直到现场组织救灾工作,矿长任总指挥。迅速建立井下救灾基地,由总指挥选派基地指挥。事故矿井的救护队长为总指挥部成员,具体负责指挥救护队行动。上级派赴救灾现场的领导和代表以及其它人员只能起参谋作用,不能直接指挥和干预决策命令。
总指挥的主要职责是:
1.迅速组织基可能受灾害波及区域内的人员和抢救遇险人员。2.组织侦察火情,正确、果断地制定灭火方案。
3.制定防止灾情扩大、防止瓦斯爆炸和保证救灾人员安全的技术组织措施。4.决策灭火救灾的通风制度。基地指挥的主要职责是:
1.根据总指挥的指示和命令指挥井下的灭火救灾工作。2.及时向指挥部汇报灭火救灾现场情况,并提出建议。3.根据火情发展变化独立采取应急措施,并报告总指挥。
救护队根据总指挥的命令,按照矿山救护战斗条例的规定,具体参加侦察灭火和救灾工作。非矿山救护队员只能在一氧化碳不超过0.0024%,沼气不超过2%;气温低于35℃,且无爆炸危险的地点,经总指挥批准,在救护队的才能参加井下灭火救灾工作。第43条 扑灭电气火灾必须首先切断电源,电源切断前禁止用水灭火。用水灭火时应先灭外围后灭火源。水量不足时禁止向高温火源直接用水灭火。用水灭火时应注意防止发生水煤气爆炸。
第44条 直接灭火时应采取保证井下风流方向的稳定性措施,稳定风流的措施常用的有: 1.在火源的排风侧设水幕(特别是倾斜巷道内必须设水幕),以降低火烟温度和避免形成火风压。水幕区长度一般不小于10m。
2.在低沼气矿井中,在火源进风侧张挂风幛、建筑稳流防火墙、关闭防火门,以减少火灾烟气发生量。
3.保证主扇工况的稳定。
4.火源如在角联巷道中,应设法改变其邻近巷道的网路结构,使火灾巷道变为并联巷道。5.保证火源回风流通畅。
第45条 采用直接挖除火源方法灭火,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火源范围小且能直接到达。
2.可燃物温度已降至70℃以下,且无复燃或引燃其它物质的危险。3.无沼气或火灾气体爆炸危险。
4.风流稳定,无一氧化碳等中毒危险。5.需要放炮时,炮孔内温度不超过40℃.6.挖出的炽热物有条件的混以惰性物质,保证运输过程无复燃危险。
第46条 当井下火灾无法直接灭火或直接灭火无效时,必须采取封闭措施灭火。
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封闭范围应尽量缩小。封闭时应采取在火源的”进、回侧同时封闭”。不具备同时封闭条件时,可以采用”先封闭进风侧后封火源回风侧”的封闭顺序,一般不得采用”先回后进”的封闭顺序。
封闭有火灾气体和沼气爆炸危险的火区必须采用防爆墙。
在封闭过程中,必须至少每隔10min检查一次进、回风流中的沼气、一氧化碳、二氧化碳和含氧量,判别其爆炸危险性,根据具体情况采取风量调节和充注惰气的措施,使火灾气体不具有爆炸性。
无有效防爆措施时必须将全部人员撤至安全地带。
第六章 火区管理
第47条 井下火灾无法直接扑灭而予以封闭的区域,称为火区。每一火区都要按时间顺序以编号,建立火区管理卡片和绘制火区位置关系图,由通风部门永久保存。
火区管理卡片应包括:⑴火区基本情况登记;⑵防火墙及其观测记录;⑶灌浆、注砂记录;⑷火区位置示意图。
火区位置关系图以通风系统图为基础绘制,即在通风系统图上标明所有火区的边界、防火墙位置、火源点位置、漏风路线及灌浆系统布置。图上注明火区编号、名称、发火时间。图中还应标明历次发火点的位置和发火时间。
第48条 井下火区必须采用永久防火墙封闭。所有永久防火墙都必须统一编号,按《规程》和通风质量标准的要求加强管理。
第49条 火区封闭后应积极采取措施加速火区熄灭进程。通风部门负责编制火区灭火方案,经矿长、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灭火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火区基本情况及现状分析。
2.火区周围的地质情况和开采情况。
3.灭火方法、灭火工程、劳动组织及安全措施。4.灭火方案图。
第50条 火区火势稳定后可采取缩封措施来解决部分冻结煤量和封闭物质,提高灭火效果。缩封火区必须遵循以下规定:
1.必须编制缩封计划,报矿务局总工程师批准。2.缩封工作必须由矿山救护队进行。
3.必须采用锁风方法缩封。锁风时先在防火墙外砌筑一道带小门的锁风墙,它与防火墙之间的距离应保证能贮放砌筑一道 缩封防火墙的材料和工具,且不小于5~6m。锁风墙筑好后方可打开原防火墙,救护队员进入火区砌筑新的缩封墙时,必须保持锁风墙与原防火墙中至少有一道风门关闭。缩封墙砌好要进行质量检查,合格后才许拆除锁风墙和原防火墙。第51条 火区经连续取样分析符合《规程》规定的火区熄灭条件,由矿长或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鉴定确认火区已经熄灭,提出火区注销报告,报局总工程师批准。火区注销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火区基本情况。
2.灭火总结(包括灭火过程、灭火费用和灭火效果等)。3.火区注销依据与鉴定结果。4.附图。
第52条 启封已注销的火区必须编制启封计划和安全措施,报局总工程师批准。启封计划笔安全措施应包括以下内容:
1.火区基本情况与灭火、注销情况。2.火区侦察顺序与防火墙启封顺序。
3.启封时防止人员中毒、防止火区复燃和防止爆炸的通风安全措施。4.附图。
第53条 火区启封必须由救护队进行,必须采用锁风方法启封,发现有复燃现象必须立即停止启封,重新封闭。
救护队员进入火区后应仔细记载火区破坏情况和支护情况。启封后3天内必须由救护队每班进行检查测定和取样分析成分,确认火区完全熄灭、通风情况正常后方可转入恢复生产工作。
火区启封后应进行启封总结,编写启封报告,其内容应包括: 1.启封经过。
2.火区火源位置及发火原因分析。3.火区破坏情况及火灾后果分析。4.经验与教训。
第54条 在火区附近进行采掘工作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在火区同一煤层、同一水平的相邻区域进行采掘工作,必须留有足够宽度的煤柱隔离火区,并编制专门设计,报局总工程师批准。
2.在火区同一煤层的下部小阶段或下部水平,一般不得进行回采。但当煤层倾角小于35°,且在火区下部留有足够高度的煤柱能有效隔离火区时,必须编制专门设计,报局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进行回采。在火区下部小阶段掘进时,必须有防止冒透火区的安全措施。3.在火区下方的邻近煤层中进行回采,必须有措施保证回采后不影响火区灭火工作和火区对回采工作安全没有威胁,并编制专门设计,报局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进行回采。第55 条 井田范围内遗留的老火区和小煤窑火区均应予以封闭,按火区加以管理。
第二篇:矿井防灭火规范
矿井防灭火规范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2 第二章 自燃煤层开采………………………………………3 第三章 防灭火装备…………………………………………7 第四章 日常防火……………………………………………14 第五章 灭火救灾……………………………………………15 第六章 火区管理……………………………………………17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了贯彻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认真执行《煤矿安全规程》,本着”预防为主”和”综合治理”的原则,结合我国煤矿矿井防灭火的教训,特制定本《矿井防灭火规范》(下称《规范》)。
第2条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国营的生产、基建和改、扩建矿井的自燃火灾(亦称内因火灾)和外源火灾(亦称外因火灾)及对井下有危险的井口地面火灾的防治。
第3条 本《规范》的贯彻执行在矿务局范围内由局长负全面领导责任,局总工程师负技术领导责任;在矿井范围内由矿长负全面领导责任,矿总工程师负技术领导责任;局、矿及其下属有关部门分工负责。1.通风部门负责自燃火灾的预防和矿井火灾的处理。2.机电部门负责电气火灾和机械火灾的预防。
3.地测、计划和生产部门负责地质、测量、开拓、开采设计和生产工艺方面预防自燃火灾和外源火灾。
4.矿山救护队负责发生火灾时的灭火救护工作和平时配合通风部门做好自燃火灾的预防处理和防火检查工作。
5.安监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规范》的严格执行情况和日常的井下明火管制。6.供应部门负责矿井防灭火所需材料、设备的供应。7.财务部门负责矿井防灭火工作所需资金。
第4条 由内因或外因火灾源引起的井下火灾,统称为矿井火灾事故。心矿井火灾造成以下后果之一者,即定为矿井火灾重大事故: 1.造成人员伤亡。
2.造成价值1万元的物质(包括资源)损失。3.造成生产中断8小时以上。4.造成封闭工作面或采区冻结煤量。
凡发生矿井火灾事故,均须进行事故统计与分析,并按规定向上级呈报事故报告。第5条 每个矿井必须由矿长和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制定本矿井的防灭火长远规划和计划。矿井防灭火工程项目应列入矿井生产建设长远规划和年、季、月度计划,矿井防灭火工程和措施所需的费用和材料、设备等 必须列入企业财务
和供应计划,并组织实施。
矿井防灭火规划和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1.防止井口地面火灾危害井下安全的措施。2.各种外源火灾的防灭火措施。3.自燃煤层开采的防灭火措施。4.现有火区的管理和灭火措施。
5.在火区周围进行生产活动的安全措施。6.发生火灾时的通风应变措施。
7.发生火灾时防止瓦斯、煤尘爆炸和防止灾情扩大的措施。8.发生火灾时的矿工自救和救灾措施。
第6条 本《规范》的制定、修改和解释权属于煤炭工业部。
第二章 自燃煤层开采
第7条 所有矿井的所有煤层都必须进行自燃倾向性鉴定。凡以鉴定属于容易自燃(Ⅰ级)和自燃(Ⅱ级)的煤层或实践证明有自燃倾向的煤层,均属于自燃煤层(或称自然发火矿井)。第8条 矿井某一区域出现如下现象之一时,即定为发生自燃火灾:
1.由于自燃出现火炭、火焰、烟雾等现象。
2.由于自燃出现空气、煤炭、围岩及其它介质温度升高,并超过70℃,其风流中出现一氧化碳,且有上升趋势。
矿井某一区域出现如下预兆之一时,即存在自燃火灾隐患: 1.风流中出现一氧化碳,其发生量呈上升趋势。2.风流中出现二氧化碳,其发生量呈一升趋势。3.煤、岩、空气和水温度升高超过正常温度。4.风流中氧含量降低,其消耗量呈上升趋势。
第9条 每个自燃矿井的所有采、掘工作面都必须仔细统计煤层的自然发火期。煤层最短发火期按如下规定进行统计:
1.巷道。从煤层揭露之日起至煤层发生自燃火灾之日止,为该巷道的煤层自然发火期。
2.回采工作面。从工作面开切之日起至发生自然火灾之日止,为该回采工作面开采煤层的自然发火期。
第10条 自燃矿井按发生自燃火灾的危险程度分为四级进行管理。矿井的自燃危险等级划分如下:
1.一级自燃矿井。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一有自燃矿井:
⑴近10年内每产100万吨煤发生自然火灾的次数(即百万吨发火率)超过3次。⑵自然发火期小于3个月。
⑶百万吨发火率超过2次且自然发火期小于6个月的下列矿井: ① 高沼气矿井; ② 突出矿井;
③ 开采厚及特厚煤层的矿井; ④ 开采急倾斜中厚煤层的矿井;
⑤ 煤层自燃倾向性为Ⅰ级煤尘爆炸指数在30%以上的矿井。2.二级自燃矿井。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二级自燃矿井: ⑴近10年内百万吨发火率超过2次,但不超过3次。⑵自然发火期小于6个月,但不小于3个月。
⑶百万吨发火率超过1次且自然发火期小于12个月的下列矿井: ① 高沼气矿井; ② 突出矿井; ③ 开采厚煤层的矿井; ④ 开采急倾斜中厚煤层的矿井;
⑤ 煤层自燃倾向性Ⅱ级,且煤尘爆炸指数在20%以上的矿井。3.三级自燃矿井。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三级自燃矿井: ⑴百万吨发火率超过1次,但不超过2次。⑵自然发火期小于12个月,但不小于6个月。
⑶百万吨发火率超过0.5且自然发火期不小于12个月的下列矿井: ①高沼气矿井; ②突出矿井;
③开采厚煤层的矿井;
④开采急倾斜中厚煤层的矿井;
⑤煤层自燃倾向性Ⅲ级,且煤尘爆炸指数在10%以上的矿井。
4.四级自燃矿井。凡有自然发火史,但不符合以上一、二和三级矿井条件者。矿井自燃等级由矿务局组织,在每年进行矿井沼气等级鉴定的同时组织鉴定,并一起上报审批。
第11条 开采自燃煤层必须选择煤层切割量少、丢煤量少、采空区漏风小、回采速度快的采煤方法。
开采厚及特厚自燃煤层应优先选择充填采煤法。采用陷落法必须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
开采自燃煤层,严格限制采用高落式或开天窗采煤法。采用这类方法必须编制防灭火专门和安全技术措施,经局总工程师批准,报省(区)煤炭厅(局、公司)备案。
采用顶板陷落法开采自燃煤层,不得留有设计外的煤皮(护顶煤)和煤柱,否则要制定有效的防灭火措施。
第12条 开采自燃煤层必须选择有利于防止自然发火的巷道布置和支护型式。开采单一厚及特厚自燃煤层或近距离自燃煤层群其开拓巷道应采用岩巷。采用倾斜分层或水平分层采煤法时,采区上山应布置在岩石中或非自燃煤层中。在自燃煤层中布置的服务于两个及两个以上工作面的巷道必须砌碹锚喷或使用金属支架、不燃性材料背板,碹后空隙和处要用不燃性材料进行密实充填。在自燃煤层中布置沿空留巷要编制防灭火专门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报局总工程师批准。
第13条 在自燃煤层中掘进的巷道,禁止空帮空顶,禁止堆积浮煤。较大的冒落空洞(冒高超过2m或空洞体积超过6m3者)和突出空洞均要进行防火处理。第14条 开采自燃煤层时,采区及回采工作面均应采用后退式回采,要根据煤层的自燃危险程度、自然发火期长短、回采速度以及所采煤层的防火措施等因素合理确定采区和回采工作面的尺寸。采用前进式回采,必须有防灭火专门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报局总工程师批准。
第15条 同一自燃煤层中不同分层(幅)的工作面之间必须保持足够的超前距离,以避免采空区之间漏风。
第16条 自燃煤层中所有煤柱的设计都要考虑防火的要求,煤柱宽度一般不应小于6m.隔离煤柱中不许掘进巷道。
第17条 自燃矿井中,采区和回采工作面回采结束后一个月内必须全部撤出设备,进行永久封闭。因故不能按时封闭,必须采取有效的防灭火措施,报矿长、总工程师批准。
第18条 已经报废或无用的井巷均应及时充填或封闭,以简化通风系统和保持通风系统风流的稳定性。
第19条 自燃矿井的主扇风压不得超过3000Pa(约300mmH2O),已超过者应列入矿井通风系统改造规划,尽快降至3000Pa。
第20条 开采自燃煤层的采区和回采工作面必须采用分区通风,并保持足够的通风断面;采区和回采工作面进、回风两端风压差不宜超过200Pa(约合20mmH2O),如已超过,应采取降压措施。
第21条 开采有自燃煤层的矿井中,风门、风窗等 通风设施均应按防灭火的要求正确选择位置,避免增加采空区、煤柱裂隙、火区的漏风压差。或者种设施的阻力不宜超过100Pa(约10mmH2O)。
第22条 开采自燃火灾严重的采区或工作面,应考虑建立局部反风系统,并每年由矿长组织进行一次局部反风演习。
第23条 矿井每发生一次自然发火事故,待火灾处理完毕后7日风要向上级主管部门呈报由矿长签署的火灾报告书。该报告书要上报省局(公司、厅),煤炭部备案。自燃火灾报告书的格式见表1。自燃火灾事故报告书 表1 发火地点 发火日期 火灾区域自然概况 采掘情况 顶板情况
采区通风状态(通风系统、通风参数)火灾处理经过
火灾造成的损失
人员伤亡
亡
名
封闭工作面个数 影响生产时间 时 伤 名
设备损失 台 冻结煤量 直接经济损失 万元 火灾原因及教训
火灾区有关情况 附图说明及其相邻区关系 今后措施
第三章 防灭火装备
第24条 每一矿井均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下称《规程》)的要求设计和建立灭火供水系统,并在矿井、水平和采区投产同时使用,并保证送到用水点时,管中水压不低于39.2kPa(4kg/cm2)水量不小于0.6m3/min。消防水管路的下列地点必须设置三通和阀门: 1..所有竖井、斜井和平硐井口。2.井底车场附近的主要硐室内。3.井底车场内每隔100m处。
4.主要石门、岩石大巷每隔400~600m处。5.主要煤层大巷每隔200m.6.倾斜巷道每隔100m。
7.皮带运输道每隔50m处,皮带机头、机尾附近15m以内。8.采用可燃性支护材料的巷道内每50m处。9.回采工作面进、回风巷口40m以内。10.掘进工作面进口处。11.其它易发生火灾的地点。
三通和阀门的位置应便于使用和检修,必须有明显易辨的标志,其出口禁止对着电机车架线及其它电气设备。
第25条 每一矿井都必须在井下机电硐室、火药库、风动工具清洗硐室的出口装设向外开的防火门。
自燃矿井的回采工作面进、回风巷口以及可能发生自燃的巷道或硐室必须预先砌筑防火门套,并在其附近贮放足够数量材料。
第26条 采用皮带运输机的矿井,应装设皮带火灾报警装置和自动洒水灭火装置。
第27条 井底车场、机电硐室、火药库、风动工具清洗硐室等火灾隐患严重的地点,必须配备足够数量的灭火器材,其数量可参照表2确定。
第28条 每一矿井均须建立井上、下消防材料库,库存备用品的种类与数量由矿长确定。
井上消防材料库备用品确定可参考表3,井下消防材料库备用品确定可参考表4 井下灭火器材配备表 表2 序号 配备地点 灭火器种类 数量 备注 生产水平井底车场: 10L泡沫灭火器 4,有液压装置时至少另加0.5m3砂子或岩粉CO2灭火器 2。
2非提升水平井底车场: 10L泡沫灭火器 2。箕斗停放间 :10L泡沫灭火器 2,8kg干粉灭火器 1。4 箕斗控制间: CO2灭火器 1。暗井井口及井底 :10L泡沫灭火器 2,分别配备8kg干粉灭火器 2。6 暗井绞车房 :CO2灭火器 1 8kg干粉灭火器 1。7 井下水泵房: CO2灭火器 2,8kg干粉灭火器 1。8 井下变电所:CO2灭火器 2,8kg干粉灭火器 2。9 移动变电整流站: CO2灭火器 1。10 充电室 :CO2 灭火器 1。电气修配间: 10L泡沫灭火器 1,8kg干粉灭火器 1。12 电机车库 :10L泡沫灭火器 1,CO2灭火器 1。13 机械维修室: 10L泡沫灭火器 1,CO2灭火器 1。液压动力装置供电室: 10L泡沫灭火器 2,8kg干粉灭火器 2,50kg干粉灭火器 1。钢丝绳牵引室: 10L泡沫灭火器 1。16 工具室 :10L泡沫灭火器 1。油类贮存室: 10L泡沫灭火器 2,至少另加0.5m3砂箱,8kg干粉灭火器 2。18 电、气焊硐室: 消防喷头 2,10L泡沫灭火器 2,8kg干粉灭火器 1,灭火毯 2; 皮带修复室: 10L泡沫灭火器 1,至少另加0.5m3砂箱,8kg干粉灭火器 1。
液压支架维修室: 10L泡沫灭火器 1,至少另加0.5m3砂箱,8kg干粉灭火器 1。绞车房: CO2灭火器 1 22 井下压风机房: 10L泡沫灭火器 2,每台压风机至少另加0.5m3,砂箱 CO2灭火器 1。充电硐室 :8kg干粉灭火器 2,以每台电机车计。爆破材料库 :10L泡沫灭火器 3,1台泡沫灭火器配于发放室,另2台配于贮存室,50kg干粉灭火器 1。爆破材料发放硐室: 10L泡沫灭火器 1,8kg干粉灭火器 1。26 液压泵站 :0L泡沫灭火器 4,配于泵站进风侧60kg干粉灭火器 4。井上消防材料库备用品表 表3 序号 备品名称 单位 数量 备注 清水泵 台 1 或存放于设备库中 2 泥水泵 台 2 或存放于设备库中 3 φ100mm消火水龙带 m 200 4 φ75mm消火水龙带 m 300 5 φ52mm消火水龙带 m 300 6 φ52mm普通消火水枪 支 5 7 φ52mm多用消火水枪 支 2 8 φ52mm喷雾消火水枪 支 2 9 高倍数泡沫发生装置 套 1 或存放于设备库中 10 消防泡沫喷枪 套 2 或存放于设备库中 11 高倍数泡沫剂 t 0.5 或存放于设备库中 12 消防泡沫剂 t 0.2 或存放于设备库中 13 分流管 个 4 14 集流管 个 2 15 消火三通 个 4 16 阀门 个 4 17 φ52mm 斜喷消火阀门 个 4 9 φ110mm快速接头及帽盖垫圈 套 30 19 φ75mm快速接头及帽盖垫圈 套 20 20 φ52mm快速接头及帽盖垫圈 套 40 21 吸液器 个 2 22 管钳子 把 8 23 折叠式帆布水箱 个 1 24 轻型钩杆 个 2 25 重型钩杆 个 1 26 救生绳 根 4 27 撬棍 根 2 28 木棍 把 2 29平板锹 把 4 30 伸缩梯 副 1 31 组装梯 副 1 32 普通梯 副 2 33 小靠梯 副 2 34 10L泡沫灭火器 个 25 35 CO2灭火器 个 10 36 8kg干粉灭火器 个 14 37 1211灭火器(2L)个 14 38 喷雾喷嘴 个 4 39 泡沫灭火器起泡药瓶 个 50 40 灭火岩粉 kg 500 41 石棉毯 块 5 42 20L汽油桶 个 1 43 20L普通油桶 个 2 44 风筒布 m 500 45 水泥 t 5 46 水玻璃 t 1 10
石灰 t 4 48 φ1/4”速接钢管 节 50 每节15m 49 φ1/2” 速接钢管 节 50 每节10m 50 φ1’ 速接钢管 节 50 每节10m 51 φ100mm钢管 m 500 焊成快速接头 52 φ150mm钢管 m 100 焊成快速接头 53 φ200mm钢管 m 50 54 φ75mm胶管 m 500 55 28kW局扇 56 11kW局扇 57 接管工具 58 φ15mm胶管 m 500 59 φ10mm胶管 m 500 60 单相变压器 61 电力开关 62 电缆 m 500 63 轻型溜子 64 探照灯 65 玻璃棉 kg 1000 66 风镐 67 安全带 68 钢绳梯 m 100 69 φ12mm镀锌钢丝绳70 担架 71 麻袋或塑料纺织袋 72 潜水泵 73 砖 m3 10 74 料石 m3 10 75 方木 m3 3 台 3 台 3 套 4 台 3 台 3 台 2 盏 4 台 2 条 5 副 2 条 500
台 2 焊成快速接头 或存于设备库中11
m 200
木板 m3 5 77 铁钉(2”、3”、4”)kg 50 井下消防材料库备用品表 表4 序号 备品名称 单位 数量 备注 1 φ100mm消火水龙带 m 100 2 φ75mm消火水龙带 m 300 3 φ52mm消火水龙带 m 400 4 φ52mm普通消火水枪 5 φ52mm喷雾消火水枪 6 φ110/75mm变径管节 7 φ75/52mm变径管节 8 φ110mm喷嘴 9 φ75mm喷嘴 10 φ52mm喷嘴 11 分流管 12 集流管 13 消火阀门主柱 14 斜喷消火阀门 15 φ110mm垫圈 16 φ75mm垫圈 17 φ52mm垫圈 18 管钳子 19 救生绳 根 4 每根长20m 20 撬棍 根 2 21 木锯 把 2 22平板锹 把 4 23 伸缩梯 副 1 24 10L泡沫灭火器 个 25 25 CO2灭火器 个 10 支 2 支 2 个 4 个 10 个 6 个 8 个 14 个 3 个 1 个 4 个 4 套 10 套 20 套 40 把 6 12 8kg干粉灭火器 个 10 27 1211灭火器(2L)个 4 28 喷雾喷嘴 个 4 29 泡沫灭火器起泡药瓶 个 50 30 灭火岩粉 kg 500 31 石棉毯 块 4 32 风筒布 m 500 33 水泥 t 2 34 石灰 t 2 35 φ150mm钢管 m 100 36 φ100mm钢管 m 300 37 φ75mm钢管 m 500 38 φ75mm胶管 m 300 39 φ52mm胶管 m 500 40 φ50mm伸缩风筒 m 150 41 接管工具 套 1 42 φ15mm胶管 m 200 43 φ10mm胶管 m 200 44 安全带 条 5 45 绳梯 副 2 46 镀锌钢丝绳 m 200 47 麻袋或塑料纺织袋 条 500 48 砖 m3 10 49 砂子 m3 2 50 方木 m3 2 51 木板 m3 5 52 铁钉(2”,3”,4”)kg 20
第四章 日常防火
第34条 每一矿井都必须按《规程》要求严格实行明火管制,建立健全明火管理制度,切实做到: 1.严禁带明火下井。
2.工业广场内的进、回风井口20m内严禁烟火。3.井下严禁使用电炉。4.井下严禁使用灯泡取暖。
5.井口和井下电气设备必须有防雷击和防短路的保护装置。6.井下电焊、气焊作业必须严格按《规程》规定进行。7.严禁使用产生火焰的爆炸器材和爆破工艺。8.严格火区管理。
第35条 每一矿井都 必须按《规程》要求严格实行可燃物管制,建立健全井下可燃物管理制度,切实做到:
1.严格限制携带易燃、易爆物品下井,确属井下需要者,必须符合规定,并办理手续。
2.严禁向地面裂缝、废弃的井口或其他通向井下的通道口倾倒炉灰、棉纱、布头和油类等可燃物。
3.井下严禁存放汽油、煤油、变压器油。井下使用的棉纱、布头、纸和润滑油等必须存放在盖严的铁桶内,严禁扔、洒在井巷、硐室和采空区内。4.在井下清洗风动工具必须在专用硐室内进行。5.严格限制可燃性支护使用范围。6.井下皮带运输机应采用不延燃皮带。
第36条 凡存在可燃材料、可燃气体和可能产生明火的地点,是严重的外源火灾隐患地点,应制定管制和检查措施。
第37条 开采自燃煤层的采空区必须实行严格的漏风管理,采取有效的防止漏风措施:
1.新采空区必须按规定及时封闭,防火墙必须符合质量标准。2.老采空区缺少防火墙的必须补上,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必须进行维修。3.因位置不合理而引起风压差增高的通风设施应搬迁或拆除。
4.采用漏风通道或使采空区进、回风侧防火墙同时位于或回风侧,以均衡或降低 14
风压差。
5、保护采空区边界煤柱和底板的完整性,避免产生裂隙漏风。6.与采空区边界地面裂隙应进行充填,以减少地面裂隙漏风。
第38条 每一自燃矿井均要开展自然火灾的预测预报工作,及时掌握自然发火动向,并做好以下工作:
1.建立自然发火观测网点,对全矿进的自燃危险区进行系统的、定期的观测。观测点应选在:采空区回风侧防火墙处和回采工作面上隅角采区回风巷中。观测内容为: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沼气、氧等气体万分,气温、水温、风量以及防火墙内外压差和表面自燃征兆。
2.通过统计自然发火的临界值。确定适于本矿应用的自然发火预报指标,一般以一氧化碳的相对量和绝对量以及格雷哈姆系数作为自然发火的预报指标。3.及时整理和观测分析结果,并绘制变化曲线,一旦发现某一指标已达到临界值,应迅速作出预报,向调度室及矿长报告结果。
第39条 矿井所有工作人员都要掌握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和熟悉自己工作区域内灭火器材的存放地点。每个季度由矿长组织有关人员对矿井消防火供水系统、灌浆系统、反风系统、防火门、防火墙、沙子器材设置沙子材料库进行一次大检查。
第五章 灭火救灾
第40条 任何人发现井下自燃火灾或自燃预兆均应立即向矿调度室报告。调度室应立即通知通风部门和救护队迅速可明火情,同时向值班领导和矿长、总工程师汇报。通风区应根据火灾情况迅速采取控制火势的紧急措施,并报请矿长、总工程师同意。
第41条 任何人发现矿井火灾应首先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直接灭火。现场区、队、班组长应按照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的规定将所有受害地区和可能受害地区(由于火风压造成风流逆转和可能发生地区等)的人员撤离危险区,并组织人员利用现场一切工具和灭火器材直接灭火。
矿调度室接到火警报告后应立即按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的规定通知有关人员。值班领导人在矿长和矿总工程师沿未到达之前,应立即组织矿山救护队、通 15
风部门和机电部门抢救灾区人员和进行灭火工作。在抢救人员和进行灭火时,必须指定专人检查和监视火灾气体及风流变化,并采取防止人员中毒和防止爆炸的措施。
第42条 一旦发生矿井火灾事故,必须立即成立救灾指挥部。矿长和总工程师必须立即直到现场组织救灾工作,矿长任总指挥。迅速建立井下救灾基地,由总指挥选派基地指挥。事故矿井的救护队长为总指挥部成员,具体负责指挥救护队行动。上级派赴救灾现场的领导和代表以及其它人员只能起参谋作用,不能直接指挥和干预决策命令。总指挥的主要职责是:
1.迅速组织基可能受灾害波及区域内的人员和抢救遇险人员。2.组织侦察火情,正确、果断地制定灭火方案。
3.制定防止灾情扩大、防止瓦斯爆炸和保证救灾人员安全的技术组织措施。4.决策灭火救灾的通风制度。基地指挥的主要职责是:
1.根据总指挥的指示和命令指挥井下的灭火救灾工作。2.及时向指挥部汇报灭火救灾现场情况,并提出建议。3.根据火情发展变化独立采取应急措施,并报告总指挥。
救护队根据总指挥的命令,按照矿山救护战斗条例的规定,具体参加侦察灭火和救灾工作。
非矿山救护队员只能在一氧化碳不超过0.0024%,沼气不超过2%;气温低于35℃,且无爆炸危险的地点,经总指挥批准,在救护队的才能参加井下灭火救灾工作。
第43条 扑灭电气火灾必须首先切断电源,电源切断前禁止用水灭火。用水灭火时应先灭外围后灭火源。水量不足时禁止向高温火源直接用水灭火。用水灭火时应注意防止发生水煤气爆炸。
第44条 直接灭火时应采取保证井下风流方向的稳定性措施,稳定风流的措施常用的有:
1.在火源的排风侧设水幕(特别是倾斜巷道内必须设水幕),以降低火烟温度和避免形成火风压。水幕区长度一般不小于10m。
2.在低沼气矿井中,在火源进风侧张挂风幛、建筑稳流防火墙、关闭防火门,以 16
减少火灾烟气发生量。3.保证主扇工况的稳定。
4.火源如在角联巷道中,应设法改变其邻近巷道的网路结构,使火灾巷道变为并联巷道。
5.保证火源回风流通畅。
第45条 采用直接挖除火源方法灭火,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火源范围小且能直接到达。
2.可燃物温度已降至70℃以下,且无复燃或引燃其它物质的危险。3.无沼气或火灾气体爆炸危险。4.风流稳定,无一氧化碳等中毒危险。5.需要放炮时,炮孔内温度不超过40℃.6.挖出的炽热物有条件的混以惰性物质,保证运输过程无复燃危险。
第46条 当井下火灾无法直接灭火或直接灭火无效时,必须采取封闭措施灭火。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封闭范围应尽量缩小。封闭时应采取在火源的”进、回侧同时封闭”。不具备同时封闭条件时,可以采用”先封闭进风侧后封火源回风侧”的封闭顺序,一般不得采用”先回后进”的封闭顺序。封闭有火灾气体和沼气爆炸危险的火区必须采用防爆墙。
在封闭过程中,必须至少每隔10min检查一次进、回风流中的沼气、一氧化碳、二氧化碳和含氧量,判别其爆炸危险性,根据具体情况采取风量调节和充注惰气的措施,使火灾气体不具有爆炸性。
无有效防爆措施时必须将全部人员撤至安全地带。
第六章 火区管理
第47条 井下火灾无法直接扑灭而予以封闭的区域,称为火区。每一火区都要按时间顺序以编号,建立火区管理卡片和绘制火区位置关系图,由通风部门永久保存。
火区管理卡片应包括:⑴火区基本情况登记;⑵防火墙及其观测记录;⑶灌浆、注砂记录;⑷火区位置示意图。
火区位置关系图以通风系统图为基础绘制,即在通风系统图上标明所有火区的边 17
界、防火墙位置、火源点位置、漏风路线及灌浆系统布置。图上注明火区编号、名称、发火时间。图中还应标明历次发火点的位置和发火时间。
第48条 井下火区必须采用永久防火墙封闭。所有永久防火墙都必须统一编号,按《规程》和通风质量标准的要求加强管理。
第49条 火区封闭后应积极采取措施加速火区熄灭进程。通风部门负责编制火区灭火方案,经矿长、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灭火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火区基本情况及现状分析。2.火区周围的地质情况和开采情况。
3.灭火方法、灭火工程、劳动组织及安全措施。4.灭火方案图。
第50条 火区火势稳定后可采取缩封措施来解决部分冻结煤量和封闭物质,提高灭火效果。缩封火区必须遵循以下规定: 1.必须编制缩封计划,报矿务局总工程师批准。2.缩封工作必须由矿山救护队进行。
3.必须采用锁风方法缩封。锁风时先在防火墙外砌筑一道带小门的锁风墙,它与防火墙之间的距离应保证能贮放砌筑一道 缩封防火墙的材料和工具,且不小于5~6m。锁风墙筑好后方可打开原防火墙,救护队员进入火区砌筑新的缩封墙时,必须保持锁风墙与原防火墙中至少有一道风门关闭。缩封墙砌好要进行质量检查,合格后才许拆除锁风墙和原防火墙。
第51条 火区经连续取样分析符合《规程》规定的火区熄灭条件,由矿长或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鉴定确认火区已经熄灭,提出火区注销报告,报局总工程师批准。火区注销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火区基本情况。
2.灭火总结(包括灭火过程、灭火费用和灭火效果等)。3.火区注销依据与鉴定结果。4.附图。
第52条 启封已注销的火区必须编制启封计划和安全措施,报局总工程师批准。启封计划笔安全措施应包括以下内容: 1.火区基本情况与灭火、注销情况。
2.火区侦察顺序与防火墙启封顺序。
3.启封时防止人员中毒、防止火区复燃和防止爆炸的通风安全措施。4.附图。
第53条 火区启封必须由救护队进行,必须采用锁风方法启封,发现有复燃现象必须立即停止启封,重新封闭。
救护队员进入火区后应仔细记载火区破坏情况和支护情况。
启封后3天内必须由救护队每班进行检查测定和取样分析成分,确认火区完全熄灭、通风情况正常后方可转入恢复生产工作。
火区启封后应进行启封总结,编写启封报告,其内容应包括: 1.启封经过。
2.火区火源位置及发火原因分析。3.火区破坏情况及火灾后果分析。4.经验与教训。
第54条 在火区附近进行采掘工作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在火区同一煤层、同一水平的相邻区域进行采掘工作,必须留有足够宽度的煤柱隔离火区,并编制专门设计,报局总工程师批准。
2.在火区同一煤层的下部小阶段或下部水平,一般不得进行回采。但当煤层倾角小于35°,且在火区下部留有足够高度的煤柱能有效隔离火区时,必须编制专门设计,报局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进行回采。在火区下部小阶段掘进时,必须有防止冒透火区的安全措施。
3.在火区下方的邻近煤层中进行回采,必须有措施保证回采后不影响火区灭火工作和火区对回采工作安全没有威胁,并编制专门设计,报局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进行回采。
第55 条 井田范围内遗留的老火区和小煤窑火区均应予以封闭,按火区加以管理。
第三篇:矿井防灭火管理制度
山西马军峪煤焦有限公司
矿 井 防 火 管 理 制 度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每年年初各矿必须编制井下的防灭火措施,并报公司安全生产中心备案。
第二条 矿井必须做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统,消防管路和阀门及消防水池的设置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满足安全生产要求,定期检查维护,保证正常使用。
第三条 生产矿井主要通风机必须装有反风设施,定期进行检查,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反风演习,并能在10min内改变巷道中的风流方向,反风演习结束后要在一个月内将井区反风演习报告公司生产中心。
第四条 各矿井必须设置井上井下消防材料库。库内配备的消防材料和备品工具符合有关规定,具体品种和数量由井长根据井区实际情况决定(至少要保证发生火灾时有五套消防斧、消防楸、消防桶、消防铲、灭火器、等消防器材和建两道正常巷道断面密闭墙的砖、沙、灰等材料以及不同管径的消防软管各200米),并由专职队伍负责管理、定期更新补充,消防器材和设备不得挪作它用。
第五条 生产矿井相关煤层都必须由公司组织送省级有资质的部门进行自燃倾向性和煤尘爆炸性鉴定,鉴定结果由公司生产中心备案。
生产矿井延伸新水平和新采区时,必须对所开采的自燃倾向性进行鉴定。
如果煤层具有自燃倾向性,必须采取联合预防煤层自然发火的措施报公司,所采取的防灭火措施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设计和实施。
第二章 管理要求
(一)外因火灾管理
第一条 进风口必须安装防火铁门;井口房和风机房附近20m内,不得有烟火和用火炉取暖;暖风道必须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并装有2道防火门。
第二条 井桶与各水平连接处及井底车场、主要绞车道与主要运输、回风巷的连接处、井下机电硐室、主要巷道内带式输送机机头前后两端各20米范围内都必须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严禁采用可燃性材料搭建临时操作间、休息间;严禁使用灯泡取暖和使用电炉。
第三条 煤一矿井必须严格执行入井检身制度。每一入井人员严禁携带烟草、点火物品和穿化扦衣服;严禁将失爆矿灯带入井下,严禁随意敲打、磕碰、拆卸矿灯;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下井。
第四条 井下严禁存放汽油、煤油、变压器油等,井下使用过的棉纱、布头、纸和润滑油必须放在盖严的铁桶内,严禁乱扔、乱放、乱倒。
第五条 井下使用的胶带、电缆、管线、风筒、塑料网及支护材料等必须具有阻燃性能和抗静电性能。
第六条 严禁使用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起爆器材和炸药。
第七条 严禁一切非防爆电气设备下井,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前应检查“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及安全性能,经检查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准入井。井下供电线路必须做到“三无”(无鸡爪、无羊尾巴、无明接头),杜绝电气设备失爆。
第八条 井下变电所两头必须安设防火铁门,具备阻燃性能,机电设备应定期进行检查维修,防止摩擦撞击火花的产生。
第九条 采空区必须及时封闭,必须随采煤工作面的推进逐个封闭通至采空区的连通巷道,采区开采结束后45天内必须在所有与采区相连通的巷道中设置密闭墙封闭采空。
在选择确定风门、风窗、挡风墙等通风设施的位置时,应尽可能降低采空区、火区和煤柱裂隙处漏风压差,减少搂风量。
第十条 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从事电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井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工作,每次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经井区技术负责人批准,并指定专人在现场检查和监督,同时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第十一条 不得将非防爆照相机、摄相机带入井下进行照相、摄相。如果工作需要必须在井下照相、摄相,每次都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公司审批。
第十二条 各矿井建立健全消防管理队伍,建立消防队伍人员名单,一旦发生火灾时马上投入抢险。
第十三条 所有井下工作人员必须熟悉矿井避灾线路。
(二)火区管理
第一条 矿井发生火灾形成火区后,要建立火区管理制度,绘制火区位置关系图,进行火区编号,建立火区管理卡片。
第二条 在火区下或领近火区开采的工作面,在开采前1个月必须将编制好《火区下或领近火区开采的安全技术措施》报公司审批。
第三条 对废弃的溜煤眼、暗斜井和风眼由公司生产技术指挥中心安排进行层间永久性封闭和充填,以防止自燃发火及层间有毒、有害气体扩散。
第四条 对火区的日常管理由井区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进行管理,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台帐,密闭关注火区的变化,并对火区的变化情况及时汇报生产中心。
第五条 要严格火区管理,定期进行观察,其观察内容包括:CO、CO、2CH4、O2等气体成份、气温、水温、风量以及墙内外压差和表面自燃征兆。防火墙要设观察孔,掏槽深度不小于50cm,见硬底硬帮,与煤岩接实。
第六条 火区的密闭墙处及流经该处的风流的下风侧应设置CO传感器,不间断监测CO浓度的变化情况,发现CO浓度超标必须立即撤出受CO威胁区域的所有人员。
第七条 对符合注销或 启封条件的火区先向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提出启封和注销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启封和注销。启封已熄灭的火区前,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启封火区和恢复火区初期通风等工作,必须由矿山救护队负责进行,火区回风流所经过巷道中的人员必须全部撤出。
第四篇:矿井防灭火制度
矿井防灭火管理制度
第一条 井下自然发火预测预报管理办法
1、由通风队负责每月对全矿的总回风巷道、采区回风巷道进行一次详细的自然发火征兆观察,从大范围上分析井下有无自燃发火。
2、通风队每周对井下采煤面的上隅角、•回风巷和采空区回风密闭及其它可能发热的地点进行一次全面观测。观测的参数包括:现场的气体成份(CH4、C02、C0、02)、气温、水温、其他火灾征兆等;在防火墙封闭时间长,温度异常和有自燃倾向的区域内的回风风流中要安设CO传感器,CO传感器的报警浓度为20ppm。
3、对于已有发火危险或已出现发火征兆的地点,检查周期缩短到每班一次,并每7天取样一次送具有国家资质化验室分析,及时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汇报。同时,矿领导应组织专门人员进行火灾灾情的分析并制定处理措施。
4、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发出火灾预报:
⑴ 巷道中出现雾气或“挂汗”(温度不同的两段风流交汇处,因水蒸气过饱和而凝聚出现的雾气除处)。
⑵ 巷道中出现火灾气味时,如煤油味、焦油味、•松香油味等。⑶ 从煤炭发热或自然地点流出的水或空气,•其温度较平常增高。⑷ 空气中有害气体(如C0、C02等)浓度增加,•人体感到不舒服,如头痛,闷热、精神疲乏等。
第二条 防止煤炭自燃及消防器材设置的管理规定
1、生产技术部门在设计采区或工作面时,•必须认真考虑防火问题并遵循下列原则:
⑴ 尽量采用能够避免对井巷煤柱进行过多切割的开采工序。
⑵ 留足保护煤柱,采取采区分隔管理,避免各采区互通。
⑶ 合理布局通风设施位置,尽量避免井巷与采空区贯通。
⑷ 尽量减少穿层溜煤井的个数,•尽量避免区域角联通风系统的出现。
⑸ 实现集中生产,尽量缩短生产战线,•对旧采区实行逐步收缩,逐步封闭。
2、采用沿空留巷的开采方式推进的工作面,•通风科要制定专门防火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3、采煤工作面必须严格按照作业规程要求进行作业,•不向采空区丢煤或少丢煤,采高必须严格控制,不留顶煤或底煤,端头及工作面的浮煤应清扫干净,不得遗留到采空区。
4、加强巷道支护,尽量避免冒顶、漏顶事故发生。万一发生冒顶、漏顶事故,必须将冒顶、漏顶区域的浮煤、虚煤清除干净,并采取措施将冒顶区接实、封严。
5、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各种设备必须回收干净,•保证采空区顶板能够充分垮落密实,尽量消除采空区漏风;采用锚杆支护的巷道在进入采空区以前,应将托板取掉。
6、采煤工作面及采区回采结束后,必须尽快砌筑永久性密闭(防火墙),•最迟不得超过45天。
7、采空区密闭(防火墙)必须保证质量,严密不漏风,•施工时要掏槽,掏槽深度符合要求。在有涌水的地点施工永久密闭(防火墙)时,还应设置返水管,打水泥底座。
8、封闭的工作面或采区,只有经过取样化验确认无自然发火时,方可启封。
9、启封已封闭的工作面或采区必须制定防止煤炭自燃的安全技术措施。
10、启封已封闭的工作面或采区后三天内,每班必须由矿山救护队检查通风工作,并测定水温、空气温度和空气成份。只有确认无自燃发火后,方可恢复生产。
11、井下所有的机电硐室、火药库都要备有干粉灭火器和砂箱等消防器材,其最低数量为:灭火器4个、砂子0.25m3。
12、皮带头应备有不少于2个的灭火器,附近15米范围内消防管路必须设置三通和阀门,并备有不少于10米的消防软管。
13、井下消防材料库设在井底车场,并装备消防列车,其中材料工具的品种和数量,应备有明细台帐,矿长组织各有关部门每季度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14、各处消防器材由机电科、运输队、各采掘队组进行管理。过期的灭火器材必须及时更换,板结的砂子应及时疏松或更换。
15、因处理火灾消耗的器材,必须在24•小时之内由管理单位补充到规定数量。
第三条 井下火灾汇报与处理原则
1、任何人发现井下自然发火或自燃预兆都必须立即向矿调度室进行汇报。矿调度室接到报告应立即通知通风科迅速查明火情,同时向矿值班领导、矿长、总工程师进行汇报。通风科应根据现场情况迅速采取控制措施,并报请矿长、总工程师批准。
2、任何人发现矿井火灾应首先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直接灭火。现场区(科)长、队长、工长及其他管理人员应依照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的规定将所有受害地区和可能受害地区的人员撤离危险区,并利用现场一切工具和灭火器材直接灭火。
3、矿调度室接到火警报告后,•应立即按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的规定通知有关人员。值班矿长在矿长和总工程师未到之前,负责组织事故的处理工作。矿长和总工程师到来后,立即组织成立救灾指挥部,并到事故现场组织救灾工作,矿长任总指挥。
4、处理火灾时,应遵守下列原则:
⑴ 非矿山救护队员只能在CO浓度不超过0.0024%,CH4浓度在1.5%以下、气温低于摄氏35度、且无爆炸危险地点工作。
⑵ 扑灭电器火灾必须首先切断电源,未切断电源前禁止用水灭火。用水灭火时,应先灭火源外围再灭火源中心,灭火水量要充足。
⑶ 油脂类火灾只能用灭火器或砂子灭火。
⑷ 掘进工作面发生火灾时,不得停止局部通风机运转,•应在保证正常通风的条件下灭火。
⑸ 当井下火灾直接扑灭或直接灭火措施无效时,•必须采取封闭措施,采取封闭措施应注意以下几点:
① 确保安全、有效灭火的前提下,尽量缩小封闭范围。
② 一般应采取进回风侧同时封闭方案,不具备同时封闭条件时,应采用先进风侧后回风侧的方案。
③ 封闭过程中,指定专人每10分钟检查一次进、•回风流中的瓦斯、一氧化碳、二氧化碳和氧气含量,以判断有无爆炸危险性。人员只能在无爆炸危险的前提下进行施工。④ 密闭墙上必须留有观测孔和措施孔,观察孔要用专用堵板进行封堵。
⑤ 事故处理完毕后,由通风区负责写出火灾事故报告,报送有关部门。
第五篇:矿井防灭火措施
矿井综合防灭火安全措施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215条之规定“生产和在建矿井必须制定井上、下防火措施。”故针对本矿实际情况,制定井上下综合防火措施如下,审批后望各单位严格执行。
一、地面防火
1、木料场、矸石山、炉灰场距离进风井不得小于80m。木料场距离矸石山不得小于50m。
2、不得将炉灰场设在进风井的主导风向上风侧,也不得设在表土10m以内有煤层的地面上和设在有漏风的采空区上方的塌陷范围内。
3、永久井架和井口房、以井口为中心的联合建筑,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建筑。
4、矿井必须设地面消防水池,且水池水量必须经常保持不少于200m3的水量。
5、副井井口房应设防火铁门,防火铁门必须严密并易于关闭,打开时不得妨碍运输和人员通行,并每季度维修一次。
6、井口房和通风机房附近20m内不得有烟火或用火炉取暖。
7、井上必须设置消防材料库,并应设在井口附近,有轨道直达井口,但不得设在井口房内。消防材料库储存的材料、工具的品种和数量应符合有关规定,并定期检查和更换。材料和工具不得挪作它用。
8、每季度应对井上消防材料库和和其它重要场所的消防器材设置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9、矿井的所有的地面建筑物、煤堆、矸石山、木料场等处应有防火措施或制度,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防火的规定。
二、井下防火
1、井下必须建立健全消防供水管路系统。消防供水管路可与防尘用水管路共用,但在发生火灾时必须保证消防用水,并在矿井的水平、采区、采煤工作面投产时同时投入使用。确保送到用水地点时,管中水压不低于0.4MPa,水量不小于0.5m3/min。矿井主要运输巷、采区进回风道、胶带运输巷、上下山、采煤工作面上下顺槽、掘进巷道、煤仓口、溜煤眼口等地点均应设置消防管路。井下消防管路系统应每隔100m设置支管和阀门,带式输送机巷道中每隔50m设置支管和阀门。
2、井筒、井底车场、主要绞车道与主要运输道、回风巷的连接处,井下机电设备硐室,主要巷道内带式输送机机头前后两端各20m范围内,都必须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3、在井下和井口房,严禁采用可燃性材料搭设临时操作间、休息间。
4、井下严禁使用灯泡取暖和使用电炉子。
5、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每次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遵守下列规定:(1)指定专人在场检查和监督。
(2)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地点的前后两端各10m的井巷范围内,应是不燃性材料支护,并应有供水管路,有专人负责喷水。上述工作地点应至少备有2个灭火器。
(3)在井口房、井筒和倾斜巷道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时,必须在工作地点的下方用不燃性材料接受火星。
(4)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灯工作地点的风流中,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只有在检查作业地点附近20m范围内巷道顶部和支护背板后无瓦斯积存时,方可进行作业。
(5)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完毕后,工作地点应再次用水喷洒,并应由专人在工作地点检查一小时,发现异状,立即处理。(6)煤层中未采用砌碹或喷浆封闭的主要硐室和主要进风巷中,不得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
7、井下使用的煤油、汽油和变压器油必须装入盖严的铁桶内,由专人押运送至使用地点,剩余的煤油、汽油和变压器油必须运回地面,严禁在井下存放。
6、井下使用的润滑油、棉纱、布头和纸等,也必须存放在盖严的铁桶内。用过的棉纱、布头和纸,也必须放在盖严的铁桶内,并由专人送到地面处理,不得乱扔乱放。严禁将剩油、废油泼洒在井巷或硐室内。
7、井下清洗风动工具时,必须在专用硐室内进行,并必须使用不燃性和无毒性洗涤剂。
8、井下消防材料库应设在每一生产水平的井底车场或主要运输大巷中,并应装备消防列车。库内储存的材料、工具的品种和数量应符合有关规定,并定期检查和更换。材料、工具不得挪作他用。
9、井下爆破材料库、机电设备硐室、检修硐室、材料库、井底车场、使用带式输送机和耦合器的巷道以及采掘工作面附近的巷道中,应备有灭火器材。其数量、规格和存放地点,应在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中确定。
10、每年应组织井下工作人员参加救灾演习,并必须熟悉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熟悉本职工作区域内灭火器材的存放地点。
12、每季度应对消防管路系统、消防材料库和消防器材的设置情况进行1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13、井上必须装设防雷电和防短路的保护装置。
14、永久性井下中央变电所和井底车场内的其他机电硐室,应砌碹或用其它可靠的方式支护。采区变电所应用不燃性材料支护,硐室必须装有向外开的防火铁门。铁门全部敞开时,不得妨碍运输。铁门上应装设便于关严的通风孔。装有铁门时,门内可加设向外开的铁栅栏门,但不得妨碍铁门的开闭。
15、从机电硐室出口防火铁门起5m内的巷道,应砌碹或用其它不燃性材料支护。硐室内必须设置足够数量的扑灭电气火灾的灭火器材。
16、采掘工作面配电点的位置和空间必许能满足设备检修和巷道运输、矿车通过及其它设备安装的要求,并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17、井下电缆必须选用经检验合格的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阻燃电缆。
18、橡套电缆的修补连接(包括绝缘、护套已损坏的橡套电缆的修补),必须采用阻燃材料进行硫化热补或与热补具有同等效能的冷补。
19、采用滚筒驱动带式输送机运输时,必须使用阻燃输送带。带式输送机托辊的非金属材料零部件和包胶滚筒的胶料,其阻燃性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并应装设温度保护、烟雾保护和自动洒水装置。液力耦合器严禁使用可燃性传动介质。20、矿井每年应进行一次反风演习。
21、采用防静电、阻燃且已取得煤矿矿用安全标志的风筒、隔爆水槽、隔爆水袋
22、严禁携带明火下井。
23、严禁采用产生火焰的爆炸器材和爆破工艺。
三、防治煤层自然发火措施
1、严格落实各项防火制度与措施,进一步加强防火队伍,强化防火人员的技术素质。
2、加强通风管理,不断优化矿井通风系统,使通风系统时时保持合理、稳定、安全、可靠,满足防火要求。
3、矿井必须采取综合(包括灌浆、喷注阻化剂、注惰性气体、注胶、均压等)预防煤层自然发火的措施,回采工作面要采取随采随灌的防火措施,对其它容易发火地点,必须根据现场实际情况,采用合理方法实施防火措施。配备齐全防灭火设备、器材和材料。
4、工作面回采时,合理利用新工艺、新方法,提高回采率,尽可能的减少丢煤;加快回采速度,防止采空区发生煤炭自然发火现象。
5、在采煤工作面的轨道及皮带顺槽内,每隔10-20米左右及时构筑拦浆防火墙,工作面回采完毕后要在45天内封闭严密。
6、工作面切眼、停采线及两顺槽等区域要针对性的采取有效防灭火措施。
7、充分利用束管监测系统与人工取样相结合,作好防火的预测预报工作,定期对井下可能发火地点进行气体成份分析,发现隐患及时进行处理。
8、完善消防供水系统,保证用水地点水压及水量合乎要求,并按规定设齐三通阀门。
9、每年要按规程规定进行一次矿井反风演习和救灾演习。
四、不同地点防火处理方法
1、工作面回采前在上、下顺槽喷洒阻化剂防火。
2、上、下顺槽喷洒MgCl2阻化剂。
3、上、下顺槽顶部高冒处(大于0.5m)、空洞喷洒凝胶或用罗克休等不燃性材料充实。
4、采空区:采空区防火采用黄泥灌浆为主,注胶、注氮、均压通风、堵漏、进、回风隅角构筑全断面拦浆防火墙、进风隅角设全断面挡风帘为辅的综合防火技术,防止采空区煤层自然发火。
5、断层等地质构造处:断层等地质构造处的煤体破碎,丢煤较多,工作面推进速度减慢,应对破碎带及附近进行重点灌浆注胶。
6、停采线防火:工作面停采后,对停采线煤柱喷洒凝胶阻化剂防火;工作面封闭后,对停采线加强灌浆。
7、加快工作面推进速度,提高回采率,减少采空区丢煤,采完后抓紧工作面的撤除工作,保证45天内封闭。
8、预测预报
(1)利用束管监测装置对CO及其它有害气体浓度进行连续检测。(2)在工作面回风顺槽设CO传感器。
(3)每天在工作面回风隅角取样化验分析气体成分。
(4)专职瓦检员每班对工作面回风隅角和回风流分别检查CO浓度。
9、防火工艺(1)灌浆防火
采用黄泥作浆材,泥水比控制在1:3-4,灌浆站设在主井地面,搅拌机机械制浆,同时在浆液中加入6‰~10‰MgCl2阻化剂。② 灌浆方式:
工作面采用随采随灌方式,灌浆量每生产万吨煤不少于100m3黄泥,在两顺槽密闭后,注满停采线采空区。(2)阻化剂防灭火
采用喷洒或气雾阻化方式,对进回风顺槽、停采线煤壁和采空区喷洒。(3)凝胶防火
采用压注和喷洒两种方式,压注或喷洒于进回风顺槽中,高冒和巷道冒头等地点。(4)注氮防火
①工作面轨道顺槽安装专用注氮管路(φ89mmPE管),每月检查一次管路的气密性,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②采用“动态监测、适时注氮”方法。以工作面回风隅角检测出的CO及C2H4含量为依据,按照我矿煤自燃标志气体指标适时进行注氮。注氮时,利用工作面的进风顺槽(进风隅角)埋设注氮管进行注氮。注氮管路要适时断开,保证注入的氮气进入采空区氧化带。期间,要配合其它防火措施,并加强对采空区气体的检测分析,当隐患消除后可停止注氮。在工作面正常生产时,特别在月推进速度超过100米时,不需进行注氮。
③每月开动制氮机不少于两次,每次开动时间不少于3小时,并取样分析N2浓度。N2浓度不小于97%,确保制氮设备时刻保持完好,N2源稳定可靠,以便在出现灾情时能够迅速投入使用。
10、布置在煤层中的开拓巷道:必须砌碹或锚喷,碹后的空隙和冒落处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充填密实,或用无腐蚀性、无毒性的材料(如凝胶)进行处理。
11、掘进中的煤巷:顶板高冒处要及时充填、喷浆或喷凝胶阻化剂。注意事项:
1、注浆站要保证浆池中浆液浸泡时间并搅拌均匀,浸泡搅拌时间应不低于15分钟,浆液要保证浓度。
2、每次注浆前注浆工要检查管路,发现漏液、闸门失效等问题要及时处理。
3、注浆工要浆前必须明确注浆地点,然后将通往该地点的各级阀门打开,并根据实际情况要浆。
4、工作面溃浆、堵管、爆管、闸阀漏浆时,要首先通知井上停止下浆,并派人关闭上一级阀门,然后进行处理。处理时严禁管口对人,处理不了时,要及时汇报,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研究措施处理。
5、中途堵管时,应先通知井上停止下浆,然后逐级打开卸浆阀,初步判定堵管的大概位置,将堵管附近闸阀打开放浆,此后拆开管路将堵塞物取出
6、井上、井下注浆人员要密切配合,加强联系,严禁工作人员脱岗。井下人员要不停的巡视管路,地面注浆站接到停止注浆的通知后,应立即停止注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