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劳务用工管理办法
协作方劳务工管理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劳务作业队劳务工管理。劳务工含各类设备操作司机、后勤保障人员等。
二、各劳务队伍劳务工进场时,作业队负责人作出承诺本作业队劳务工无在案人员,同时承担在项目期间发生的主观上的民事、刑事责任。(劳务用工申请单附后)
三、劳务工必须按要求到项目部办公室做好身份登记备案工作,并需要录入人脸(虹膜),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提供特种作业证件。进入现场施工的男性18岁-55岁,女性20岁-50岁。
四、劳务工进场必须进行常规体检(传染病、职业病、血压、心电图、胸透等),办公室组织岗前安全、技能培训,由办公室、安保部、工程部、设备部对其进行政治思想教育、规章制度、施工安全、技术技能交底,并签订施工安全责任书。
五、协作方须在进场后一个月内完善工伤保险。
六、进场劳务工经体检、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七、劳务班组可自行计算人工工资,经办公室复核,生产经理审核,项目经理、书记审批。
八、劳务工工资由财务部统一发放,原则上统一建卡,领取工资时须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九、因特殊原因,劳务工紧急离岗,按程序由班组、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离岗。无法结清工费时,劳务工须提供工资代领委托书(部门或班组长、本人签字)交财务部,经生产经理审核,项目经理审批后,由财务部按规定办理。
十、劳务工证件由班组组织办理,费用自理,所有操作司机证件及特种人员证件复印件保存于项目部办公室,原件经安质部、物机部审核。
十一、劳务工进入施工场地须通过进场通道,经虹膜验证后方可入场施工,离场也需验证通过,凡是未经虹膜录入进场的,发现一次罚款200元,同一人发现3次的给予1000元罚款。
十二、进入施工现场严禁吸烟,不得穿拖鞋,安全防护用品佩戴齐全。
十三、本办法由项目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篇:劳务用工管理办法
劳务用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劳动用工,充分发挥劳务用工在公司生产、经营工作中的重要作用,维护公司利益及劳务工人的合法权益,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公司使用劳务用工,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不超出人力资源部管控的劳务用工指标;
(二)先审批再招聘、使用的原则;
(三)统一实行劳务派遣制。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徐港电子有限公司各部门(以下简称 “公司”)。
公司与具有劳务派遣资质的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并派遣到公司内从事劳务工作的劳务人员,均适用本办法。第二章 劳务用工分类
第四条 公司的劳务用工分为如下几类:
(一)临时性的搬运类用工,称第一类劳务用工;
(二)退休留用人员称第二类劳务用工;
(三)除以上二类人员外,在公司生产岗位工作,且用工期限在3个月以上的,统称第三类劳务用工。
本文若未作特别说明,均指第三类劳务用工,主要是指来源于具有 2 劳务工管理办法 劳务用工管理办法
劳务派遣资质的劳务派遣公司所派遣的劳务人员。第三章 劳务用工条件
第五条 以下情况可申请使用劳务用工:
(一)公司、部门生产经营任务调整,公司不能及时调剂所需人员;
(二)公司内不能满足要求的临时性、突击性、季节性较强的工作;
(三)需要定期轮换、流动性较大的特种岗位;
(四)第二类劳务用工,必须退休前是专业骨干、重大项目负责人或其他关键岗位的退休职工。第四章 招用程序
第六条 审批。用工部门依据本办法第五条的用工原则,提出本部门劳务用工需求,并填写《劳务用工申请表》,由人力资源部审核批准。
第七条 人员遴选。经审核批准后,由人力资源部联系劳务派遣公司进行人员初选,用人部门应积极配合。初选人员后,通知劳务派遣公司组织体检,体检合格方能为公司录用。
第八条 录用。确定录用人员后,由劳务派遣公司通知被录用人员,劳务派遣公司出据派遣介绍信。录用人员凭劳务派遣介绍信及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两份,到公司人力资源部报到,由人力资源部建立台账,并留存劳动合同一份,再介绍到各部门工作。第五章 使用管理 第九条 公司录用的劳务用工到部门工作前,必须按公司相关规定进行上岗前培训。持有岗位培训合格证(上岗证)的人员,方能上岗工作。3 劳务工管理办法 劳务用工管理办法
第十条 劳务用工使用期间,用人部门应严格考核,并做好考核记录,作为核算劳务费、续用、辞退或其它处理的依据。()
第十一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应在劳务用工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1个月,并将是否续用的意见通知劳务用工本人和劳务派遣公司,人力资源部决定不再使用的,及时退回派遣公司;需要续用的,由派遣公司出据续派手续,人力资源部进行重新登记。
第十二条 劳务用工的连续使用时间,特殊工种不得超过3年。第十三条 劳务用工因工发生伤、亡事故,用人部门应及时通知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派遣公司、有关安全管理人员汇同及时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劳务用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无法坚持正常工作的,各用人部门应及时报告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按劳务派遣协议约定,将其退回派遣公司。
第十五条 各用工部门具体安排劳务用工的工作岗位,有权对劳务用工按有关规章制度和生产任务完成情况进行业绩考核。劳务用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用工部门应作好书面记录,及时经人力资源部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公司。
(一)、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经常迟到、早退或有旷工行为的;
(二)、不服从分配、消极怠工或酗酒后上班闹事的;
(三)、因本人责任造成废品,给公司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四)、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
(五)、有偷盗、赌博、吸毒行为的; 4 劳务工管理办法 劳务用工管理办法
(六)、违反治安管理条例,被处罚款及其以上处罚的;
(七)、不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野蛮作业的。(] 因劳务用工本人责任产生废品或其它经济损失的,应按公司的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赔偿,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公司人力资源部负有对劳务用工的录取、使用、考核、辞退等工作进行控制、监督、检查、指导的职责。各部门是劳务用工具体管理部门。第六章 劳务费用结算
第十六条 劳务用工的劳务费标准由人力资源部结合当地劳动力市场价格统一确定,根据各用工部门考核情况确定各劳务人员劳务费明细。
第十七条 各用人部门每月25日前将考核结果报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将劳务人员费用明细进行核算提供给公司财务部门、派遣公司。财务部门凭人力资源部审批的报表向各派遣公司划拨劳务费用。派遣公司在当月 30日前保证把劳务人员当月的工资发放给劳务人员。第十八条 人力资源部有权对各部门劳务用工考核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第七章 其他类劳务用工 第十九条 人力资源部配合各部门做好第一类劳务用工控制,尽量减少使用。同时用人部门必须参照本办法用工原则规范、安全、经济地使用劳务用工。第二十条 第二类劳务用工,统一由人力资源部严格审批办理。5 劳务工管理办法 劳务用工管理办法 第八章 其 他
第二十一条 劳务用工的使用指标由公司人力资源部统一管控,各部门无权自行增加使用指标。[]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必须严格遵循用工原则,对擅自招用劳务用工的部门,公司将根据情节轻重,对该部门及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使用劳务用工必须按规定的程序办理。公司人力资源部将定期对各部门劳务用工使用和考核情况进行检查,若发现不按公司规定用工,公司将严肃处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应在每年10月提出次年的劳务用工使用计划报人力资源部审批。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人力资源部,自下文之日起执行。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劳务工、管理
抄送: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工会主席
有限公司 发文时间:2010年 3月24 日 共印12份 6 篇二 : 人事劳动工资管理办法
(HBQY-RL-02)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积极推行聘用制度,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逐步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单纯行政管理向法制管理转变,由行政依附关系,向平等人事主体转变,由国家用人向单位用人转变,通过聘用,增加用人的灵活性,解决人员能进能出问题,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促进事业发展,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凡我处职工均适用本办法,我处人事劳动工资管理工作在处长的领导下,由处人劳科统一负责。
第二章 职工聘用与调配
第三条 聘用人员坚持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取。聘用条件: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思想端正,作风正派,身体健康,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45周岁以下,能够胜任高速公路四班三运转野外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 聘用的人员,试用期三个月,经考核后可与单位签订一年以内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内,享受聘用人员工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及福利待遇,合同期满,经双方同意,可续签合同,也可终止合同,解除劳动关系。在合同期内,如有违犯单位有关规定、触犯国家法律或不服从工作分配者,也可解除劳动关系。第五条 选调专业技术及管理干部: 选调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思想端正,作风正派,身体健康。
2、选调管理岗位人员和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年龄一般在40岁以下(管理人员男38岁,女35岁以下;专业技术人员男40岁以下,女37岁以下),大专以上学历,具有2年以上工作经验,具备英语和计算机相关知识。
第六条 大学毕业生、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的安置,按上级分配的名额接收。
第七条 职工必须服从各级管辖范围内的统一调度,调动职工必须从实际工作需要出发,不得因人设事,要保证人才的合理使用。
第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在处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调动的,经主管领导批准后,由人劳科办理调转手续,在规定的时间内交接工作到新单位报到。
第九条 职工在聘用、调配中不服从组织安排,无理取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经济、行政、司法处理。
第十条 符合调入条件的职工,按规定程序统一办理,在调令限期内办理调动手续,并按规定时间报到上班。
第十一条 各部门、单位实行定岗定员,以岗选人,不得因人设事,严格控制人员规模,不得随意调、聘、借用各类不符合规定的人员,岗位配置合理,不得随意轮换、调换岗位人员,急需人才需要调配、聘用的,须先向人劳科申请,由人劳科报请主管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第三章 人事劳动工资计划与统计
第十二条 人劳科负责编制人事劳动工资计划,并严格按上级批准指标执行。
第十三条 人事劳动工资统计内容包括:干部、职工人数;人员分类;工资总额构成;职工增减变动等各类统计。职工人数统计按照“谁发工资谁统计”的原则办理,各项统计指标的统计要按统计部门颁发的统一解释口径进行统计。
第十四条 人事劳动工资有关的月、季、半年、年报表及一次性的调查表,要按规定的种类、表式、内容和报送时间,正确及时地统计上报,不得虚报、瞒报和漏报。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人事劳动工资管理基础工作,不断完善职工人数及动态工资总额构成、干部专业技术职务考核、工人技术等级考核、职工考核、劳保工伤处理等各项台帐管理,建立人事档案管理系统,定期进行数据处理分析,为领导决策提供理论依据。第四章 劳动组织与定员定额
第十六条 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合理设置劳动组织机构,是加强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的重要环节,各单位在合理设置生产组织的基础上,按规定的劳动定员标准,核定定员人数,实行定员定编管理。
第十七条 充分挖掘劳动潜力,提高办公自动化水平,合理配备非生产人员,把非生产人员控制在最低限度。
第十八条 劳动定员标准及劳动定额的测定是劳动管理的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具体实施办法及管理办法均按省厅有关规定执行。第五章 考勤制度 第十九条 职工从事工作、生产要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保证工作时间,各级领导应加强劳动纪律教育和考勤管理,以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工时利用率和劳动出勤率,保证工作正常进行。有关考勤,请销假及各类假期按照管理处的制度执行。第六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条 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应严格按岗位工作规范要求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对职工在工作中获得全国和省市级劳动模范称号的,按有关文件规定给予奖励升级。对有其他特殊贡献的职工,经上级批准给予荣誉称号的,视情况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二十一条 各级领导要加强对职工的遵纪守法教育,对于职工的违纪违法行为处理如下:
1、对于职工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生产调动,影响正常工作秩序的要停职检查,停职检查期间工资、奖金、补贴等停发;
2、职工因个人行为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给予职工本人一定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3、职工违反劳动纪律或违反单位各项规章制度的,视情节轻重扣发本人奖金或给予一定的处罚;
4、职工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给单位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依有关安全管理及机械设备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理;
5、职工触犯国家法律被依法拘留的,拘留期间停发其工资和奖金,依法被判刑的,解除劳动合同或辞退。
6、职工违反计划生育规定,造成计划外生育的,经查实一律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
7、对违反劳动合同规定的,及时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二条 职工严重违纪,经批评教育仍不悔改者,为严肃纪律、教育本人和其他职工,可视不同情节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第七章 工资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有档案的职工实行档案工资,聘用收费人员实行岗位工资制,临时工实行月工资制。第二十四条 职工病、事假工资按照《职工请销假制度》中规定核发。
第二十五条 严格控制加班加点工资,因工作需要确需加班的,应按照《劳动法》规定给加班工资,不发加班工资的应给予补休并在考勤记录中登记,职工存休当年休完。第八章 劳动保险与劳动保护
第二十六条 各项劳动保险待遇,按国家劳动保险条例及实施细则以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 职工在工作中须加强劳动保护,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和保健食品,确保职工身心健康。
第二十八条 为保证职工的身心健康,根据我处人员的实际情况,定期组织职工进行身体健康检查。第二十九条 职工因公负伤或死亡,在安全部门处理结束后,人劳科要建立事故处理情况专题档案,职工因公负伤医疗期终结,确定为局部残废的,要及时改变工资劳保待遇。确定为局部或全残,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审定。第九章 技术培训和岗位考核
第三十条 处人劳科根据工作需要,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制定人才培训规划及工人技术培训计划,经上级和领导批准后予以实施。第三十一条 各部门要根据自身岗位要求和技术业务要求组织培训,要上报培训计划,填写培训申请表。经领导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培训结束后,各部门应将培训考核结果报处人劳科备案。第三十二条 处人劳科负责职工专业技术外培、内培名单的选定,负责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发证工作,负责专业技术干部职称评聘和考核的日常工作,并建立健全职工考核档案。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如与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或上级现行规定执行。第三十四条 未尽事宜由处人劳科另行修正补充,本实施办法从正式下发之日起执行。
篇三 : 劳务用工管理办法
有限公司文件 〔2010〕11号
关于下发《劳务用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公司各部门:
现将2010年3月22日 有限公司办公会审议通过的《劳务用工管理暂行办法》予以下发,请严格遵照执行。
二0一0年三月二十四日 1 劳务用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劳动用工,充分发挥劳务用工在公司生产、经营工作中的重要作用,维护公司利益及劳务工人的合法权益,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公司使用劳务用工,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不超出人力资源部管控的劳务用工指标;
(二)先审批再招聘、使用的原则;
(三)统一实行劳务派遣制。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徐港电子有限公司各部门(以下简称 “公司”)。
公司与具有劳务派遣资质的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并派遣到公司内从事劳务工作的劳务人员,均适用本办法。第二章 劳务用工分类
第四条 公司的劳务用工分为如下几类:
(一)临时性的搬运类用工,称第一类劳务用工;
(二)退休留用人员称第二类劳务用工;
(三)除以上二类人员外,在公司生产岗位工作,且用工期限在3个月以上的,统称第三类劳务用工。
本文若未作特别说明,均指第三类劳务用工,主要是指来源于具有 2 劳务派遣资质的劳务派遣公司所派遣的劳务人员。第三章 劳务用工条件 第五条 以下情况可申请使用劳务用工:
(一)公司、部门生产经营任务调整,公司不能及时调剂所需人员;
(二)公司内不能满足要求的临时性、突击性、季节性较强的工作;
(三)需要定期轮换、流动性较大的特种岗位;
(四)第二类劳务用工,必须退休前是专业骨干、重大项目负责人或其他关键岗位的退休职工。第四章 招用程序
第六条 审批。用工部门依据本办法第五条的用工原则,提出本部门劳务用工需求,并填写《劳务用工申请表》,由人力资源部审核批准。
第七条 人员遴选。经审核批准后,由人力资源部联系劳务派遣公司进行人员初选,用人部门应积极配合。初选人员后,通知劳务派遣公司组织体检,体检合格方能为公司录用。
第八条 录用。确定录用人员后,由劳务派遣公司通知被录用人员,劳务派遣公司出据派遣介绍信。录用人员凭劳务派遣介绍信及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两份,到公司人力资源部报到,由人力资源部建立台账,并留存劳动合同一份,再介绍到各部门工作。第五章 使用管理
第九条 公司录用的劳务用工到部门工作前,必须按公司相关规定进行上岗前培训。持有岗位培训合格证(上岗证)的人员,方能上岗工作。3 第十条 劳务用工使用期间,用人部门应严格考核,并做好考核记录,作为核算劳务费、续用、辞退或其它处理的依据。
第十一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应在劳务用工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1个月,并将是否续用的意见通知劳务用工本人和劳务派遣公司,人力资源部决定不再使用的,及时退回派遣公司;需要续用的,由派遣公司出据续派手续,人力资源部进行重新登记。
第十二条 劳务用工的连续使用时间,特殊工种不得超过3年。第十三条 劳务用工因工发生伤、亡事故,用人部门应及时通知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派遣公司、有关安全管理人员汇同及时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劳务用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无法坚持正常工作的,各用人部门应及时报告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按劳务派遣协议约定,将其退回派遣公司。
第十五条 各用工部门具体安排劳务用工的工作岗位,有权对劳务用工按有关规章制度和生产任务完成情况进行业绩考核。劳务用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用工部门应作好书面记录,及时经人力资源部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公司。
(一)、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经常迟到、早退或有旷工行为的;
(二)、不服从分配、消极怠工或酗酒后上班闹事的;
(三)、因本人责任造成废品,给公司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四)、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
(五)、有偷盗、赌博、吸毒行为的; 4
(六)、违反治安管理条例,被处罚款及其以上处罚的;
(七)、不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野蛮作业的。因劳务用工本人责任产生废品或其它经济损失的,应按公司的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赔偿,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公司人力资源部负有对劳务用工的录取、使用、考核、辞退等工作进行控制、监督、检查、指导的职责。各部门是劳务用工具体管理部门。第六章 劳务费用结算
第十六条 劳务用工的劳务费标准由人力资源部结合当地劳动力市场价格统一确定,根据各用工部门考核情况确定各劳务人员劳务费明细。
第十七条 各用人部门每月25日前将考核结果报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将劳务人员费用明细进行核算提供给公司财务部门、派遣公司。财务部门凭人力资源部审批的报表向各派遣公司划拨劳务费用。派遣公司在当月 30日前保证把劳务人员当月的工资发放给劳务人员。第十八条 人力资源部有权对各部门劳务用工考核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第七章 其他类劳务用工
第十九条 人力资源部配合各部门做好第一类劳务用工控制,尽量减少使用。同时用人部门必须参照本办法用工原则规范、安全、经济地使用劳务用工。第二十条 第二类劳务用工,统一由人力资源部严格审批办理。5 第八章 其 他
第二十一条 劳务用工的使用指标由公司人力资源部统一管控,各部门无权自行增加使用指标。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必须严格遵循用工原则,对擅自招用劳务用工的部门,公司将根据情节轻重,对该部门及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使用劳务用工必须按规定的程序办理。公司人力资源部将定期对各部门劳务用工使用和考核情况进行检查,若发现不按公司规定用工,公司将严肃处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应在每年10月提出次年的劳务用工使用计划报人力资源部审批。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人力资源部,自下文之日起执行。
第三篇:劳务用工管理办法
劳务用工管理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劳务用工管理,有效控制计划外雇用临时用工,加强劳务用工监督力度,落实劳务管理责任制,特制定本规定。
一、管理职责
1、综合管理部是劳务用工管理归口部门,负责核定各用工单位劳务人员职数、工资标准,对审核后符合条件的人员与劳务派遣公司签定劳务合同。负责公司各用工单位劳务管理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指导,有权要求清退不符合雇用条件的劳务人员。贯彻执行上级制定的有关劳务管理方面政策、法令和法规。
2、安全生产部是全公司劳务人员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公司各用工单位的安全管理及岗前安全培训和考试工作,负责新录用劳务人员的法制教育并审查其违法、违纪情况。对安规考试不合格者及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有权拒绝录用或禁止其上岗工作。负责为已雇用的劳务人员办理出、入厂证件,对不符合安规录用条件和违章作业的人员,有权提出停止工作和清退劳务人员的建议。
3、工程部负责外部工程劳务用工管理,审核外部工程劳务用工需求计划。负责外部工程劳务人员安全规程培训和考试。负责外部工程劳务人员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执行情况检查和考核。报综合管理部备案管理。
4、计划部负责工程费用的人工费预算进行标准核定,综合管理部根据每项工程的人工费预算对工程实际用工进行审批。
二、管理程序
1、本部各单位因工作需要雇用劳务用工,提出劳务雇用计划报综合管理部审核,经分管经理及总经理批准,且在雇用计划内进行控制使用。各用工单位负责劳务人员使用、考勤、工资报批、劳动保护用品发放等。
2、本着依法用工的原则,对雇用的劳务人员与劳务派遣公司订立的有法律效率的劳务合同进行备案管理。
三、管理内容、方法及待遇:
1、劳务人员基本条件
(1)必须热爱本岗位工作。
(2)身体健康,必须符合相关产业所要求的有关规定,否则不得录用。
(3)年龄在18周岁以上至55周岁以下。
(4)无违法违纪行为。
2、对劳务人员的基本要求
(1)必须遵守国家、行业及企业制定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规定,合理使用劳保用品及工器具,不得违章作业,因出现《内蒙古自治区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二章第九条规定的情况而造成的人身伤害,责任自负。
(2)必须遵守公司及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
(3)按时完成用人单位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
(4)工作时间,不准从事与本岗位工作无关的其它各种活动,否则发生的一切后果均自负。
3、待遇等级(用工标准在劳务用工申请表上有所体现,具体按照实际市场价格控制):
(1)劳动强度较大,技术素质要求较高者,日工资待遇120-150元。
(2)劳动强度适中,技术素质一般者,日工资待遇90-110元。
(3)劳动强度一般,技术素质不高者,日工资待遇50-80元。
(4)更值人员日工资待遇20-40元。
(5)执行计件工资的按计件标准执行。
4、劳务使用
(1)在雇用劳务时,必须严格按规定要求进行资格审查,对不符合雇用条件人员禁止雇用。
(2)雇用单位不得随意扣减劳务人员工资及其它有关待遇。
第四篇:劳务用工管理办法
中江公司新疆分公司劳务用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分公司和项目对劳务用工的管理,进一步加强对劳务作业队的科学管理,满足施工现场人力资源需求,确保工程质量,提高分公司经济效益,提高劳务作业队的素质,协调组织,统一监督,审核外劳作业队劳务费的结算和支付,调解处理劳务纠纷等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分公司经营科为各项目劳务用工管理职能机构。负责外用劳务的资格审查和项目准入。严格监督管理外劳作业队劳务分包和工程分包的行为。组织劳务有序竟争,协调指导和调配,发布劳务信息指导价格。职能机构严格对外劳作业队登记审核备案方能准于进入现场。
第三条 各项目在外用劳务的使用管理上必须坚持相互平等,生活上关心,工作上指导,帮助,结算上公平的原则。确保稳定,共促发展。
第二章
劳务总则
第一条
所有外劳务作业队必须通过分公司进行资格审查和评估后,获得准入资格,方可进入本公司各项目施工现场,未经获准的外劳作业队不准进入现场,项目部擅自安排的,该劳务队与项目部的所有关系一律无效。
第二条
对已获准的外劳作业队必须与分公司确立劳务经济合作关系,与项目签订“劳务合同”,在分公司备案,必须依法经营,履行所签劳务合同的约定,加强自身管理,不得损害分公司利益和形象,在劳务合作中经考核检查,发现有违反本规定者,取消其准入资格,清出施工现场。
第三条
外劳作业队要具备一定的施工能力,具有一定的工作业绩,内部各班组管理比较完善,能够听从项目部指挥和协调。组织管理清晰,制度建全,整体素质高。不能跨省用人,不得掺杂携带童工和病伤残疾人员,全队工作人员必须身体健康。
第四条
劳务作业队不能哄抬劳务价格,擅自毁约。管理混乱,跨省用人,劳务队煸动操纵劳务工违反规定聚众上访,围堵办公场所,破坏正常生产和社会治安损害分公司利益和形象的,将自动失去准入资格。
第三章 劳务分包
第一条 项目部根据工程开工时间和进度提供书面劳务分包计划,上报分公司,明确劳务分包详细内容,包括工种人数,进场时间,实物工程量,质量工期要求,准备选用的劳务分包方案。作业队必须经分公司审核与项目签定好“劳务合同”方可进入施工现场。
第二条
“劳务合同”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的有关规定,为明确双方在劳务合作中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及相关事项,经双方协商同意签定本合同。价款上必须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工程预算定额》和《(乌鲁木齐地区)(98)预算单位估价表人工费标准》,以及市场信息价为准,一次性包死,其中包括定额内所有工作内容,不另计价。如有作业队在施工中遗漏定额内容,结算中在单价中按比例扣除,在签订与作业队的‘劳务合同’中必须书面形式填写好所有工作内容以免发现纠纷。
第三条
经选用的劳务分包作业队进入施工现场后,项目应组织进行小面积试工,时间不得超过15天,试用不合格,项目部应及时填报不合格劳务作业队辞退表,报分公司签署意见,辞退请场。留用施工作业队在施工过程中,项目应按月对劳务分包方进行综合评价考核,包括质量,工期,限额领料,安全生产,现场管理,并与劳务结算汇总报分公司经营科。第四章 劳务费结算
第一条
施工作业队劳务费结算业务流程:施工作业队进场后,由项目计划员下发生产任务书,作业队依据生产任务书工作及作业时间安排好劳务作业,每月20日—25日项目预算员对已完实物量进行验收,质检员,技术员,材料,安全员,分别对质量,技术,安全,材料使用进行验收并在任务书签字后,报项目经理核准签字有效。对于出现质量事故,工期拖延,材料浪费及违反管理规定的进行经济处罚。经济赔偿单必须有双方签字,并和任务书一起报分公司审核。劳务费结算必须同施工预算和当月已完施工量相互交圈,同步进行,月结月清,不得预结,跨月结算,不得超量结算,没有生产任务书和未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的作业一律不得进行劳务费结算。
第二条
劳务成本分:定额内人工费,按规定计取的管理费和现场发生的材料费,机械费按实际分别进入成本。生产任务书在项目竣工后统一移交分公司经营科归挡保存。第三条
劳务结算书未经分公司审核盖章一律无效。
本办法2004年起执行。
第五篇:劳务用工管理办法
攀枝花钢城集团有限公司文件
钢城集团人力„2011‟377号
攀枝花钢城集团有限公司
劳务用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劳务用工管理,根据《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攀枝花钢城集团有限公司劳动用工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劳务用工是指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两种用工组织方式的总称。
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将其员工派遣到用工方工作的一种用工方式,其中劳务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劳务派遣使用方是用工单位。
劳务外包是指将劳务业务承包给承包方,并由其完成相应工
—1— 作的一种用工方式,其中承包方既是用人单位,也是用工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攀枝花钢城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集团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照执行,以下统一简称“各单位”。
第二章 整体要求、职责与权限
第四条
集团公司采取合同制用工与劳务用工相结合的方式灵活组织用工。对于拟采用劳务用工方式的业务,符合劳务外包条件的鼓励进行劳务外包,不适合劳务外包的可采取劳务派遣方式组织用工。
第五条
各单位优先选择重信誉、有实力、有经验、管理服务便捷的劳务服务单位进行合作,要求劳务服务单位相对集中。
1.劳务派遣用工
劳务用工数量较少(100人以下)且用工区域集中(不跨区或县)的单位,原则上由一家劳务服务单位提供服务;
用工数量较大(100人以上)或用工区域分散(跨区或县)且管理难度大的单位,可由2-3家劳务服务单位提供服务,用工数量特大的(主要指协力分公司和瑞海协力分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劳务服务单位家数限制,但应按集中管理原则将作业区域或业务性质相同的业务原则上委托一家劳务服务单位提供服务;
—2— 在攀枝花市外的分支机构需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的,可本着就地、就近原则确定劳务服务单位。
2.采取劳务外包并需要建筑施工、设备安装等其他专业从业资质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劳务服务单位家数限制。
第六条
劳务用工实行审批制,人力资源开发部是劳务用工归口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1.牵头拟订集团公司劳务用工管理办法,并指导和督促各单位经济、规范使用劳务用工。
2.按集团公司劳动用工相关管理规定及本办法审批劳务派遣用工和劳务外包。
3.按月审核劳务派遣用工社会保险缴交情况和审批月度劳务费。
第七条
财务部和安全环保部等相关职能部门按部门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劳务用工费用审核支付、相关安全管理和有职业健康危害岗位的职业健康检查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
各单位是劳务用工实施主体,履行以下职责: 1.按集团公司劳动用工管理精神,制订用工计划和确定劳务用工方式。
2.按规定报审或备案劳务用工,并具体组织实施。3.做好规范使用劳务用工的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劳务派遣用工
—3— 第九条
各单位人力资源不能满足生产经营需要时,可通过劳务派遣方式组织用工,并实行同岗同酬待遇。
第十条
采取劳务派遣用工,须做好以下工作: 1.审查派遣单位从业资质。
2.报审劳务派遣协议并按审定结果签订协议。
3.入职前用工体检(含有职业健康危害岗位职业病体检)和有职业健康危害岗位的按期体检与离职前体检。
4.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5.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安全、岗位操作规程等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6.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7.支付加班费和绩效奖金(由派遣单位发放),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8.复核被派遣劳动者劳动合同的签订、派遣单位告知义务的履行、社会保险的缴纳、薪酬待遇的发放等劳务派遣单位职责的履行情况。
第十一条
各单位通过审查派遣单位从业资质,确保选择合作的派遣单位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且实际出资到位。2.具备劳务服务资质,劳动保障年检合格。
3.具有与其劳务派遣规模相适应的管理、服务人员,实际管理、服务水平较好且依法规范经营。
—4— 4.信誉良好。
第十二条 采取劳务派遣用工须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内容应当包括派遣岗位、人员数量与基本素质要求、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标准及支付方式、管理费标准及支付方式、违纪处理方式、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争议处理方式和派遣员工提前退回方式等其它应当约定的内容,其中:
1.派遣期限由各单位根据生产需要予以确定,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2.被派遣劳动者不得使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和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3.劳务派遣服务费的构成项目在集团公司范围内统一规范,由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应由企业承担的社会保险费、派遣单位的管理费(含税金,下同)等三项费用组成,计费方式如下:
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用工岗位、人数和薪酬标准(含中夜班补助标准、加班工资标准以及计件工资标准,其中加班工资标准按不低于实际用工地的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折算的日工资额为基数计算)确定,并凭被派遣劳动者签收的工资发放表向派遣单位支付。前述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及时签订补充协议作为劳务派遣协议的附件。
应由企业承担的社会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按企业所在地劳动部门有关规
—5— 定执行(农村户口人员的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按农村户口参保政策参保),并凭派遣单位实际缴费凭据向派遣单位支付。
派遣单位的管理费:以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企业承担的社会保险费为基数,按费率不高于10%确定,其中对被派遣劳动者配置难度较高的派遣项目,管理费可上浮1%-2%;对培训周期长、用工稳定性要求高的派遣项目,应建立管理费与被派遣劳动者稳定率挂钩的浮动机制。
4.劳动保护用品及防暑降温保障费用,由用工单位承担,可由用工单位直接配置、发放或委托派遣单位配置、发放,但派遣单位均有义务协助追缴提前离开用工单位而造成的相应损失,具体发放方式在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
5.对违反用工单位规章制度的被派遣劳动者要有考核机制,原则上比照用工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由用工单位责成派遣单位进行处罚,其中涉及经济处罚的事项,用工单位直接考核派遣单位,由派遣单位考核被派遣劳动者。
6.对于不符合协议约定素质要求、不能胜任岗位工作、不服从用工单位工作安排、严重违反用工单位规章制度等难以正常履职人员,要有退回机制,原则派遣单位应无条件撤回相应人员。对于不再胜任岗位工作的工伤人员,在退回劳务派遣单位时,用工单位应参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金标准、《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向派遣单位支付被派遣劳动者遣散费。
—6— 7.被派遣劳动者出现工伤、职业病等情况按国家工伤保险相关规定执行,其中对派遣单位承担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劳务用工单位对劳务派遣单位给予50%的补贴。
第十三条
劳务派遣协议报人力资源开发部审核通过后方可正式签订,各单位须根据实际用工需求提前做好劳务派遣协议审核工作。报审劳务派遣协议须报送以下资料:
1.劳务服务机构从业资质复印件。2.派遣单位劳动保障年审手册复印件。
3.劳务派遣协议(含被派遣人员名册)及审批表,其中先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后招录被派遣人员的,须在正式用工前补充报审被派遣人员名册并作为劳务派遣协议的附件,被派遣人员名册均须用工单位和派遣单位盖鲜章确认。
4.实行计件工资的岗位,须同步报送协议期内预算产量(被派遣劳动者产出部分)、预算薪酬总额、单位产量薪酬及测算依据。
5.其他特殊情况说明。
第十四条
被派遣劳动者属于派遣单位员工,由派遣单位行使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的权利和履行相应义务。
被派遣劳动者一律由派遣单位进行招录,禁止以用工单位名义招录被派遣劳动者,但用工单位可参与派遣单位选拔或向派遣单位推荐符合岗位素质要求的被派遣劳动者。
派遣单位终止或提前解除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所支付
—7— 的经济补偿金依法应由派遣单位承担,但派遣单位为用工单位定向招聘的被派遣劳动者,在派遣期满并终止劳务派遣协议不再续签的,用工单位按终止劳务派遣协议时点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及累积连续用工期限,可参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金标准向派遣单位支付被派遣劳动者遣散费(工伤人员可比照工伤医疗补助金与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加付遣散费)。
第十五条
将被派遣劳动者安排在有职业健康危害的岗位工作时,上岗前、在岗期间及不再续用而离岗前,均应按规定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并按集团公司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要求存档(派遣单位存档体检结论原件,用工单位存档复印件),体检费用可由用工单位承担。
对在有职业健康危害岗位工作的被派遣劳动者,要根据实际危害情况,定期调换工作岗位或更换人员,防止出现职业病。
第十六条
各单位要将被派遣劳动者统一纳入集团公司安全管理范围,并按集团公司安全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各单位要按本办法规定保存劳务派遣用工相关资料,内容包括:劳动合同复印件、劳务派遣协议(含被派遣劳动者名册)、派遣单位提供的工资发放表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派遣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劳动保障年审手册复印件、比照经济补偿金和工伤医疗补助金与伤残就业补助金等标准向派遣单位支付遣散费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需留存的相关资料。劳务派遣用工相关资料在劳动用工仲裁和起诉时效内须 —8— 规范保存,至少被派遣劳动者离开用工单位两年内不能销毁,其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可从其规定。
第四章 劳务外包
第十八条
各单位人力资源不能满足生产经营需要时,可通过劳务外包方式将相对独立的区域、工序、岗位的工作外包给其他单位(承包方)完成。随劳务外包,需承包方配套提供备品备件、生产场地、生产设备与工器具、原主材料等其它生产要素并支付对价的外包内容,不适用本办法,按集团公司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采取劳务外包须与承包方签订劳务外包协议,内容应当包括外包劳务的工作内容及工作要求、外包期限、外包费用总额或外包费用计算方式、工作验收与结算方式、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争议处理方式和其它需要约定的事项,其中:
1.外包费用总额或外包费用计算方式需各单位经理办公会集体决定,并形成会议纪要或与会人员签字的会议决议。原则上按照外包业务量及单价结算劳务费,其中对期限短、金额小的劳务外包业务,可采取总额包干方式,但应在会议纪要中注明包干费用的测算依据。
2.承包方在甲方或大甲方生产现场工作时,应在承包合同中约定遵守甲方及大甲方现场安全管理、定置管理、环境卫生管
—9— 理、出入厂管理等相关规定并确保维护甲方财产安全,对承包方违反相应制度规定和损害甲方财产的,须按甲方制度规定进行考核,其中承包方须对损害甲方财产负赔偿责任。甲方须就相关管理制度履行告知义务并行使督促、检查的权利。
第二十条
劳务外包协议报人力资源开发部审核通过后方可正式签订,报审劳务外包协议须报送以下资料:
1.承包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相关特殊从业资质复印件(根据劳务外包工作内容确定)。
2.劳务外包协议。
3.各单位确定外包费用总额或外包费用计算方式的会议纪要或与会人员签字的会议决议。
4.按照计件方式确定外包费用的,须同步报送协议期内预算产量(外包部分)、预算外包费用总额、单位产量外包费用及测算依据。
5.其他特殊情况说明。
第二十一条
劳务外包业务原则由承包方按甲方要求具体负责生产组织,甲方可根据劳务外包协议约定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承接集团公司内部单位的劳务外包业务,原则上不能再次转包,但总包后的局部业务因不具备从业资质、技术力量不足等客观条件限制时,可将该局部业务转包给具备条件的承包方。
—10—
第五章 检查与考核
第二十三条
集团公司将定期或不定期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按规定严格考核。
1.未按本办法规定规范使用劳务用工的,视情节轻重对相应单位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单位主管领导分别处以100元至300元不等的罚款。
2.以虚报劳务用工等方式骗取劳务用工费用的,由责任人赔偿用工单位损失并视情节轻重处1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其中违反集团公司政纪规定的按相应规定进行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由保安服务公司提供保安服务的,应符合《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64号令)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攀枝花钢城集团有限公司劳动用工管理办法》(钢城集团人力„2008‟104号)规定执行,出现修订则相应按新版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国家法律法规对本办法要求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原《关于
—11— 进一步规范劳务用工管理的通知》(钢城集团人力„2009‟172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攀枝花钢城集团有限公司。
攀枝花钢城集团有限公司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主题词:劳务用工 管理办法
发:各分、子公司(单位),集团公司机关各部处室 送:建新同志
攀枝花钢城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室 2011年11月2日印发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