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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检查培训制度
编辑:蓝色心情 识别码:21-232690 12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3-28 15:33:03 来源:网络

第一篇:职业健康检查培训制度

米易县人民医院 攀枝花市中心医院米易分院 职业健康检查人员培训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体检中心的基础管理,提高体检中心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的理论和技术水平,促进体检中心服务质量的提高,根据本院实际情况制定体检中心培训制度:

职业健康安全教育的基本内容主要有思想教育、职业健康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和典型事故教育。

一、思想教育:思想教育包括思想认识教育和劳动纪律教育。

思想认识教育主要是通过职业健康安全政策、法规方面的教育,提高中心人员的政策水平,正确理解职业健康安全方针,严肃认真地执行职业健康检查相关的法律、法规,做到不违规检查。

劳动纪律教育主要是职工懂得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对实现职业健康检查的重要性,提高遵守劳动纪律的自觉性。

二、职业健康检查业务知识培训

职业健康检查是为了及时发现劳动者的职业禁忌和职业性健康损害,根据劳动者的职业接触史,对劳动者进行有针对性的定期或不定期的健康体检称为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的应急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实际意义就是看你有没有职业病或者不适合从事哪些工作。体检中心有计划合理安排职业健康检查医师到省、市级参加相关的培训,体检中心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所有参加健康检查医务人员对职业健康检查法律、法规与国家职业病卫生标准的学习,包括基本职业健康安全技术知识和专业职业健康安全技术知识等。

以上培训制度可根据实际工作开展逐渐修订完善。

二0一一年十月十六日

第二篇:职业健康检查制度

风电场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制度

一、为了加强风电场职业健康检查管理,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发生,保护员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职业健康法律法规,结合风电场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风电场场长是风电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具体措施及职业危害防护设施。

三、风电场严格执行国家职业健康规定和标准,对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四、生产现场职业健康监护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新建、改建、扩建风电场的职业健康监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设计、同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五、风电场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健康监护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每个职工上岗前应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从业期间每年对员工进行一次体检,离岗前应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收到检查结果后,应将具体情况及时通知员工。

六、禁止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其所禁忌的工作,发现职业禁忌或者由于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员工,及时调整工作岗位。

七、对从事特种作业的员工必须经过专门的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方可上岗。

八、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行为,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九、风电场对女员工经期、孕期实行特殊劳动保护,不安排其从事高处、高温等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十、依法对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职工的职业病状况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

十一、风电场应建立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其内容包括:

(一)员工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二)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四)职业病诊疗等员工健康资料;

十二、员工调离本单位时,提供本人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本制度从下发之日开始执行。

第三篇:职业健康检查制度

职业健康检查制度

为了保障放射科工作人员的健康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1、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安排其接受放射防护法和防护知识培训并取得合格证明,向辖区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以后每两年必须接受放射防护有关法律知识培训,并将培训情况及时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2、门诊部安排放射工作人员定期到有资质的医疗单位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两次检查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2年,必要时可增加临时性检查。

3、放射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必须按照规定佩戴个人剂量计,每3个月至少监测一次,对于个人剂量高于剂量限值1/4时,必须查明原因,告知本人采取相应措施。

4、医院负责放射诊疗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管理工作,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个人剂量监测档案盒放射防护培训档案,并妥善保存。

5、放射工作人员在职业健康监护、个人剂量监测、防护培训中形成的档案以及《放射工作人员证》由医院统一保管,终身保存。

6、放射工作人员有权查阅、复印本人的档案,医院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复印件上签章。

第四篇:职业健康检查制度

**有限公司职业卫生检查制度

为了贯彻落实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及时消除 职业危害隐患,保护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法适用于本单位的职业卫生检查活动。第二条 综合部组织制定本单位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 方案,并监督检查,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各车间主任、各班 组长根据各自职责要认真组织实施。

第三条 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车间和班组职业健康管理员 负责本单位综合管理,监督检查有关单位、从业人员履行职 责情况。

第四条 监督检查内容:

(一)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有关工作的落 实情况;

(二)职业危害申报情况;

(三)用工情况;

(四)职业卫生教育培训情况;

(五)工伤保险情况;

(六)个人防护用品有关工作的落实情况;

(七)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伤认定和 健康监护档案建立情况;

(八)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评价及职业卫 生档案建立情况;

(九)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设置、检修、维修和使用情况;1(十)从业人员遵守相关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情 况。

(十一)密闭空间职业危害防治规定的落实(十二)法律法规标准和本单位需要落实的其他情况

第五条:监督检查要求:

(一)部长、主任、班组长对本单位按照职业病防治 1 计 划的实施步骤,进行阶段性监督检查;

(二)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车间、班组职业健康管理员 根据职业危害隐患出现的概率,进行年检查、月检查、日检 查、作业前检查、作业中检查和作业后检查。

(三)车间主任、班组长对检查发现的隐患及时解决,并向部长、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车间主任汇报;

(四)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工区、班组职业健康管理员 检查发现的职业危害隐患及时处理,并向主管领导、职业健 康管理部门(或)人员汇报。

第六条奖惩细则:部长、车间主任、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对有关单位、人员违法职业卫生管理有关规定按照职业 卫生奖惩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第五条 本制度由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由职业健康管理 机构负责解释,并随着国家法律法规标准的修改,及时修订。

第五篇:职业健康检查告知制度

职业健康检查告知制度与告知程序

1. 在职业健康体检工作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检查过了办法》及《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有关规定与用人单位签署协议,前台人员对每一位职业健康检查者要签署职业史,详细询问接触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的接触史,总检医师出具科学严谨的职业健康检查评价报告。

2. 发现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应通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人,及时调离原作业岗位,并妥善安置,每季度上报给医政科,医政科按要求上报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

3. 对检查中发现的未确定的,为疑似职业禁忌证或未确定为疑似职业病的劳动者,应通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人尽快安排复查,明确诊断。对此次检查总结报告中判定的疑似职业病者应安排其到职业病诊断门诊进一步检查,明确诊断。按要求上报医政科,医政科上报卫生行政部门。

4. 对体检中发现的其他异常体检结果的,应通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人尽快安排复查,明确诊断,及时治疗。检验科、心电室和总检医师等岗位发现急性病症及时上报科主任,并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人尽快安排进一步检查。

5. 报告收发室为主要报告和告知部门,对个人取报告的要告知劳动者体检结果并签字确认,对用人单位来取报告的要告知报告接收人并签署《职业健康检查报告书送达函》,要求其应通知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管理主管和劳动者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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