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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伪劣产品案剧本
编辑:心旷神怡 识别码:21-445062 12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5-03 04:09:33 来源:网络

第一篇:销售伪劣产品案剧本

第一幕

开庭

时间:2011年5月9日

地点:新浦区人民法院第一刑事审判庭内 案由:销售伪劣产品 审级:一审

是否公开审理:公开

【书记员张丽诗】请安静!现在宣读法庭规则。(1)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关闭寻呼机、手机;(2)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3)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4)不得发言、提问、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5)爱护法庭设施,保持法庭卫生,不得吸烟和随地吐痰;

(6)旁听人员违反法庭规则的,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于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旁听公民通过旁听案件的审判,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或建议的,可以在闭庭以后书面向法庭提出;

以上法庭规则,旁听人员必须认真遵守。

【书记员】请公诉人、辩护人、被告人入庭。——全体起立!【书记员】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审判长卢丹】——坐下。【书记员】(转身面向审判长)报告审判长,本案的公诉人、辩护人已经到庭,被告人张六喜、杜卫党已提到候审,证人也在候审室等候出庭,法庭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报告完毕。(入座、坐下)【审判长】(敲法槌,宣布)新浦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审判长】传被告人张六喜、杜卫党到庭!【法警】(两名被告人分别由两名法警带到被告席,站着。被告人在其席位上站定后,4名法警分别站在两被告人身后,面向审判庭值庭。)

【审判长】被告人张六喜你把自己的姓名、出生年月日、名族、职业、户籍所在地等如实向法庭陈述一下。【被告人张六喜(毛昱冰)】我叫张六喜,1977年9月2日出生在江苏省丰县,汉族,农民,出生地为徐州市丰县赵庄镇张老家村3号,现住连云港新浦区苍梧路59号杏坛花园6号楼403室。

【审判长】你以前是否收到过法律处分? 【被告人张六喜】没有。

【审判长】你因何事、何时被采取强制措施? 【被告人张六喜】我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于2011年3月10日被新浦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3月17日被逮捕的。

【审判长】被告人张六喜,新浦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有无收到?何时收到?

【被告人张六喜】收到了,4月25日收到的。

【审判长】被告人杜卫党你把自己的姓名、出生年月日、名族、职业、户籍所在地等如实向法庭陈述一下。【被告人杜卫党(粱宇)】我叫杜卫党,1973年8月16日出生在江苏省丰县,汉族,个体驾驶员,出生地是徐州市丰县王沟镇王半截楼村,现住连云港新浦区苍梧路59号杏坛花园4号楼403室。【审判长】你以前是否收到过法律处分? 【被告人杜卫党】没有。

【审判长】你因何事、何时被采取强制措施? 【被告人杜卫党】我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于2011年3月10日被新浦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3月17日被逮捕的。

【审判长】被告人张六喜,新浦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有无收到?何时收到?

【被告人杜卫党】收到了,4月25日收到的。

【审判长】新浦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的规定,今天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由新浦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张六喜、杜卫党涉嫌犯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案。

【审判长】现在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的名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本庭由新浦区人民法院审判员卢丹、刘欣欣、孙学涛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由卢丹也就是我本人担任审判长,坐在我左边的这位是刘欣欣法官,坐在我右边的这位是孙学涛法官,书记员张丽诗担任法庭记录。

新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查员谢芸。孙方杰出庭支持公诉。

江苏云台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何寅静、胡兰芳出庭为被告人张六喜辩护。江苏公善民律师事务所律师郦佳文、陈赛男出庭为被告人杜卫党辩护。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29条、第31条的规定,被告人在法庭审理中依法享有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回避的权利,也就是说,如果你认为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原因可能影响公正审判,可以提出事实和理由申请回避换人参加审理。

【审判长】被告人,刚才宣布的法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的名单听清楚了吗?你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人均答】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9条、第154条、第160条的规定,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另外被告人还有自行辩护和最后陈述的权利。你们是否听清?

【被告人均答】听清了。

第二幕

法庭调查

【审判长】现住进行法庭调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试行)》

规定,在法庭调查中,先调查犯罪事实,后调查量刑事实。【审判长】下面法庭首先就本案的犯罪事实进行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公诉人谢芸】

新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犯罪嫌疑人张六喜,男,1977年09月02日生,出生地江苏省丰县,身份证件号码为***481,汉族,文化程度文盲,农民,住址为徐州市丰县赵庄镇张老家村3号。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1年3月10日被赣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赣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3月17日被依法逮捕。

犯罪嫌疑人杜卫党,男,1973年08月16日生,出生地江苏省丰县,身份证件号码为***63x,汉族,小学文化,个体驾驶员,住址徐州市丰县王沟镇王半截楼村(户籍所在地丰县王沟镇邵楼村杜庄)。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1年3月10日被赣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赣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3月17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连云港市新浦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六喜、杜卫党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1年3月0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张六喜、杜卫党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张六喜、杜卫党,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2月18日夜,被告人张六喜、杜卫党在没有烟草准运证的情况下,驾驶苏CB2296号解放货车在福建省云霄县常山农场一闲置厂房装载了假“软中华”、“翻盖三五”、“特醇南京”、“新硬红杉树”、“特醇红双喜”等18个品牌卷烟34600条,价值人民币1659650元。2月19日14时许,当运至赣榆县墩尚镇优士园饭店,准备将3950条假“新硬红杉树”香烟和50条假“特醇红双喜”香烟交付时,被当场抓获。上述卷烟价值人民币104275元。另查明,“软中华”、“翻盖三五”、“特醇南京”、“新硬红杉树”、“特醇红双喜”等18个品牌卷烟34600条,“大前门”卷烟697条,已被赣榆县烟草专卖局扣押,上述卷烟经江苏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均系假冒伪劣卷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六喜、杜卫党的供述笔录;

2、证人徐艳丽、许素兰、吕福侠的证言笔录及物证欠条;

3、江苏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别检验报告;

4、赣榆县、连云港市、徐州市丰县烟草专卖局出具的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六喜、杜卫党以非法赚取盈利为目的,销售伪劣产品,即各种冒牌香烟,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六喜、杜卫党共同犯销售伪劣产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予以判处。

此致

新浦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芸 孙芳杰 【公诉人谢芸】审判长,起诉书宣读完毕。【审判长】两名被告人,你们听清楚了吗? 【被告人均答】听清了。

【审判长】公诉人刚才宣读的起诉书和你们收到的起诉书副本一致吗?

【被告人均答】一致。

【审判长】你们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有无异议? 【被告人均答】无异议。【审判长】公诉机关指控你们犯销售伪劣产品罪,你们是否知悉认罪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是否自愿认罪?

【被告人均答】知道后果,自愿认罪。

【审判长】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公诉机关建议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也就是说法庭审理相对简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若干意见》的规定,对适用本程序的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及辩护人是否同意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 【被告人均答】同意。

【审判长】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本法庭将进行分别调查,请法警带被告人杜卫党到候审室候审。【法警】(两名法警将被告人杜卫党带出法庭)【审判长】被告人张六喜,你可以坐下。(两名值挺法警也坐下)现在被告人张六喜可以就起诉书指控你的犯罪事实进行陈述,你是否需要陈述? 【被告人张六喜】不需要。【审判长】你是否自愿认罪? 【被告人张六喜】我认罪。

【审判长】现在公诉人可以询问被告人。

【公诉人孙方杰】被告人张六喜,你以前在公安机关所作的陈述是否属实? 【被告人张六喜】都是实话。

【公诉人孙方杰】本院起诉书指控你犯销售伪劣产品最的事实是否属实? 【被告人张六喜】属实。

【公诉人孙方杰】是谁提出来运输香烟的?

【被告人张六喜】我不知道,我只管开车,车主是杜卫党。【公诉人孙方杰】你们是从哪里来的? 【被告人张六喜】从陈汕头来。【公诉人孙方杰】来干什么的? 【被告人张六喜】送货。【公诉人】送什么货? 【被告人】我不知道

【公诉人】货是哪些人装的? 【被告人】我不知道

【公诉人】你们在路边装货,是谁把车开过去的? 【被告人】杜卫党。他有驾驶证,我当时也在车上。【公诉人】你们车上当时几个人? 【被告人】就我和杜卫党

【公诉人孙方杰】审判长,公诉人询问完毕。【审判长】被告人张六喜的辩护人是否需要发问? 【辩护人何寅静(胡兰芳)】不需要。

【审判长】被告人杜卫党的辩护人是否需要发问? 【辩护人郦佳文(陈赛男)】需要。【审判长】可以发问。

【辩护人郦佳文(陈赛男)】。。你问的问题写上。。。【被告人张六喜】

【辩护人郦佳文(陈赛男)】。。。。【被告人张六喜】

【辩护人郦佳文(陈赛男)】。。。。【被告人张六喜】

【辩护人郦佳文(陈赛男)】审判长,我的问题问完了。【审判长】传被告人杜卫党到庭,被告人张六喜退庭候审。【法警】(两名法警将被告人张六喜带出法庭,两名法警将被告人杜卫党带入法庭)

【审判长】被告人杜卫党,你可以坐下。(两名值挺法警也坐下)现在被告人杜卫党可以就起诉书指控你的犯罪事实进行陈述,你是否需要陈述? 【被告人杜卫党】不需要。【审判长】你是否自愿认罪? 【被告人杜卫党】我认罪。

【审判长】现在公诉人可以询问被告人。

【公诉人孙方杰】被告人张六喜,你以前在公安机关所作的陈述是否属实? 【被告人杜卫党】都是实话。

【公诉人孙方杰】本院起诉书指控你犯销售伪劣产品最的事实是否属实? 【被告人杜卫党】属实。

【公诉人孙方杰】是谁提出来运输香烟的? 【被告人杜卫党】我不知道,我只管开车。

【公诉人孙方杰】你事先知道自己是去拉的什么货物吗? 【被告人杜卫党】开始不知道,最后到了才知道。【公诉人孙方杰】私运香烟是违法的,你知道吗?

【被告人杜卫党】知道,张六喜也知道,不然他不会给我这么高的工资。【公诉人孙方杰】审判长,公诉人询问完毕。【审判长】被告人张六喜的辩护人是否需要发问? 【辩护人何寅静(胡兰芳)】不需要。

【审判长】被告人杜卫党的辩护人是否需要发问? 【辩护人郦佳文(陈赛男)】需要。【审判长】可以发问。【辩护人郦佳文(陈赛男)】。你的问题。。。。【被告人杜卫党】

【辩护人郦佳文(陈赛男)】。。。。【被告人杜卫党】

【辩护人郦佳文(陈赛男)】。。。。【被告人杜卫党】

【辩护人郦佳文(陈赛男)】审判长,我的问题问完了。【审判长】请法警带被告人张六喜到庭。【法警】两名法警将被告人张六喜带入法庭。【审判长】被告人张六喜,你可以坐下。——公诉人可以对两名被告人综合讯问。【公诉人】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可以对两名被告人综合发问。

【辩护人何寅静(胡兰芳)】没有。【辩护人(郦佳文)陈赛男】不需要。【审判长】(与审判员交流)法庭讯问结束,现在开展法庭举证、质证。

【审判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量刑规范化的规定,本庭举证、质证分为定罪和量刑证据两部分进行。首先由公诉人就本案的定罪证据当庭举证。

【公诉人】下面公诉人将按照定罪证据种类,逐一向法庭举证:——公诉人提请法院传证人吕福侠到庭作证。证明车主是张六喜。证人吕福侠已在庭外等候。【审判长】证人,请你介绍一下自己的姓名,年龄及个人相关情况。【证人吕福侠(熊燕飞)】我叫吕福侠,今年36岁,徐州市丰县个体工商户,经营各种汽车配件。

【审判长】你与本案有什么关系吗? 【证人吕福侠(熊燕飞)】我是被告人张六喜的债主,他欠我轮胎费。

【审判长】证人吕福侠,今天在法庭上,你对所知道的事实必须如实陈述,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你听清楚了吗? 【证人吕福侠(熊燕飞)】听清楚了,我一定会如实讲的。【审判长】请证人在如实作证保证书上签字。

(如实作证保证书已放在证人席上,证人吕福侠签字)

【审判长】证人吕福侠,现在将你知道的本案情况向法庭做如实陈述。【证人吕福侠(熊燕飞)】情况是这样的,在3月日晚上,那天天下小雨,我快要关店的时候突然来了一辆货车,他们说车轮坏了,要我修理一下,我说修理要花很长时间,还不如换个新的,他们当时也比较赶时间,所有就换了个新的。我们新进口的轮胎比较贵,要1000多块,他当时好像身上现金不够,附近又没有取款机,于是就说给我写个欠条,再给个银行账户给他,他过两天就汇给我。我说要记下他的身份证件。他说没有带,买车子挂号都是借别人的身份证。过了一会他就拿来一张名做杜卫党的身份证,他说他们是一起的,我尽管放心。我也就答应了。事情就是这样的,我说完了。【审判长】公诉人是否需要发问? 【公诉人】不需要。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需要发问? 【辩护人郦佳文】不需要。【辩护人何寅静】没有。

【审判长】请法警带证人吕福侠暂时退庭。【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下面宣读被告人杜卫党的供述和辩解。【审判长】可以宣读。

首先宣读杜卫党的供述,在公安局证据卷5-8页,杜卫党是这样供述的,2005年9月份,我与张六喜及其妻子三人乘车从福建准备拉货往连云港市,本应在目的地由张六喜与他们联系的人一起卸货。我是张六喜花钱雇来的,只管开车,不知道详细情况。后来在刚入连云港赣榆县时,我们被烟草局的人抓住了。

接下来是张六喜的供述,被告人张六喜与被告人杜卫党供述一致,主要证实了张六喜等人私运烟草的过程。【审判长】被告人对该证据有无异议? 【均答】无异议。

【审判长】辩护人对该证据有无异议?

【辩护人郦佳文】无异议。【辩护人何寅静】无异议。【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下面出示连云港市、徐州市丰县烟草专卖局出具的证明。【公诉人】下面请法警出示一下证明。【法警】(法警向被告人,辩护人出示证明)【审判长】被告人、辩护人对该证据有无异议? 【均答】无异议。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下面出示江苏省烟草质量监督监测站鉴别检验报告,经验证,被告人送运烟草均为伪劣产品。

【公诉人】下面请法警出示一下检验报告。【法警】(法警向被告人,辩护人出示检验报告)【审判长】被告人、辩护人对该证据有无异议? 【均答】无异议。

【审判长】公诉人是否还有其他有关定罪证据想法庭出示? 【公诉人】审判长,本案定罪的证据出示完毕。

【审判长】现在由辩方就定罪问题向法庭举证。被告人、辩护人是否有证据向法庭出示能够证明被告人无罪?是否申请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 【均答】没有。

【审判长】本案定罪问题的法庭调查结束。【审判长】——下面进行

量刑问题的法庭举证、质证。首先由控方举证。【公诉人】。。。。。

【审判长】被告人、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均答】无异议。

【审判长】公诉人是否还有其他有关量刑证据向法庭出示? 【公诉人】审判长,本案量刑的证据出示完毕。【审判长】现在由辩方就量刑问题向法庭举证,被告人张六喜是否有证明被告人罪轻的证据向法庭提供? 【辩护人何寅静(胡兰芳)】提供一份证据:是张六喜所在村的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证实张六喜在老家的时候一直是一个老实本分的人,从来没有做过违法乱纪的事情,这份证据意在证明张六喜系初犯,一贯表现良好。【审判长】公诉人对该份证据有无异议? 【公诉人】无异议。

【审判长】被告人杜卫党,你是否有证据向法庭提供? 【辩护人郦佳文(陈赛男)】有两名证人。证明被告人张六喜是车主,杜卫党是驾驶员,从犯,有自首情节。证人徐艳丽和许素兰已在庭外等候。【审判长】传证人徐艳丽。【法警】(把证人带到证人席)

【审判长】证人,请你介绍一下自己的姓名,年龄及个人相关情况。【证人徐艳丽(杨晓旭)】。。。。。。。。【审判长】你与本案有什么关系吗?

【证人徐艳丽(杨晓旭)】。。。。。。。。

【审判长】证人徐艳丽,今天在法庭上,你对所知道的事实必须如实陈述,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你听清楚了吗? 【证人徐艳丽(杨晓旭)】听清楚了,我一定会如实讲的。【审判长】请证人在如实作证保证书上签字。

(如实作证保证书已放在证人席上,证人徐艳丽签字)

【审判长】证人徐艳丽,现在将你知道的本案情况向法庭做如实陈述。【证人徐艳丽(杨晓旭)】。。。。。。【审判长】公诉人是否需要对证人发问? 【公诉人】不需要。

【审判长】法警带证人徐艳丽出庭,带证人许素兰入庭。【法警】(2名带徐艳丽出庭,2名带徐素兰入庭)

【审判长】证人徐素兰,请你介绍一下自己的姓名,年龄及个人相关情况。【证人许素兰(张艳婷)】我叫许素兰,28岁,家住连云港新浦区苍梧路59号。【审判长】你与本案有什么关系吗? 【证人许素兰(张艳婷)】杜卫党的妻子徐艳丽和我是姑家表姊妹,而且杜小的时候,父母就不在了,所以他一直跟着他舅舅王继明生活,王继明与我丈夫王叶明是一个村的,并且住的不远.所以我们很熟悉。

【审判长】证人许素兰,今天在法庭上,你对所知道的事实必须如实陈述,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你听清楚了吗? 【证人许素兰(张艳婷)】听清楚了,我一定会如实讲的。【审判长】请证人在如实作证保证书上签字。

(如实作证保证书已放在证人席上,证人徐艳丽签字)

【审判长】证人许素兰,现在将你知道的本案情况向法庭做如实陈述。【证人许素兰(张艳婷)】是这样的------今年2月6号,杜的妻子徐艳丽把杜被逮的事情告诉了我.2月18日,我/王叶明和徐艳丽三人去找张六喜.他对我们说:杜被逮了,可能要判刑.但他的工资我会照发,他家里的困难也都由我来负责,包括小孩到县城上学,我负责协调”.他还说:如果杜坐了监狱,我给他花钱,争取减刑,再给他买部手机让他与外界联系,在劳改队也不让杜吃亏,其他的我就没办法了”.后来在2月19日,张六喜两口子又到徐艳丽家,把昨天中午的话说了一遍,又说:你家里不要乱找人了,都是我花钱找人”.我知道的就这些,回答完毕。【审判长】公诉人是否需要对证人发问? 【公诉人】不需要。

【审判长】请法警把证人许素兰带出法庭。

【审判长】辩方还有新的量刑证据向法庭出示吗? 【均答】没有了。

【审判长】本案量刑问题的法庭调查结束。【审判长】经过刚才的举证和质证,本庭对公诉方提供的被告人一方无异议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定。对被告方提供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予以认定,对于其与本案的关联程度和作用,暂不做认定。

下面,本庭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一是车主是谁?二是被告人是否明知所拉货物为香烟?三是被告人杜卫党是否属从犯?控辩双方对本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有无异议?

【均答】无异议。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

第三幕

法庭辩论

【审判长】现在开展法庭辩论,由控辩双方分别就本案定罪与量刑的有关事实及适用法律以及争议焦点发表意见。首先由公诉人就定罪部分发表公诉意见。【公诉人】审判长、审判员:。。。。。。。。。。。

【公诉人】审判长,公诉人关于定罪方面的公诉意见暂时发表到此。【审判长】下面由被告人就定罪方面自行辩护。【被告人张六喜】由辩护人为我辩护。【被告人杜卫党】辩护人帮我辩护。【审判长】辩护人就定罪问题发表辩护意见。首先由被告人张六喜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辩护人何寅静(胡兰芳)】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江苏云台山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张六喜的委托,指派我们依法担任本案被告人张六喜的辩护人,为履行法律赋予我的职责,出席今天的法庭为其辩护。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六喜销售伪劣产品罪不持异议,因此不再发表定罪方面的辩护意见。关于量刑方面的意见,一会再阐明。

【审判长】现在由被告人杜卫党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辩护人郦佳文(陈赛男)】。。。。。。。。。【审判长】公诉人在定罪方面有无新的答辩意见? 【公诉人】没有了。

【审判长】下面由公诉人就量刑发表公诉意见。

【公诉人】宣读量刑建议书:被告人张六喜、杜卫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伪劣香烟,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非法经营涉案金额高达人民币1659650元。依照法律规定,应以重罪处罚。故对被告人张六喜杜卫党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规定,认定被告人张六喜杜卫党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判处罚金人民币600000元,被告人杜卫党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审判长】被告人有何辩解意见? 【均答】没有了。【审判长】下面由辩方发表量刑方面的辩护意见。首先由被告人张六喜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辩护人何寅静(胡兰芳)】辩护人认为下列情形对本案被告人的量刑有重大影响,希望能引起法庭的注意,并在对被告人量刑时得到体现。

第一,被告人张六喜文化程度低,法律意识淡薄,以前也为受过任何处罚,是初犯,相信经过教育,他一定能深刻地认识到自己所犯的错误,而且在辩护人会见他时,张六喜也多次向我们表达了愿意痛改前非,重新做人的意愿。

第二,被告人张六喜只是帮助运输,且被告人张六喜的犯罪行为未遂,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

第三,对被告人张六喜认定“情节特别严重”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非法买卖烟草的危害性和非法运输烟草的危害性不能相提并论,运输行为是买卖行为中的一个环节,是从行为和主行为的关系。不能简单的以运输的数额大小来认定情节特别严重。否则不能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

终上所述,恳请法庭在对张六喜量刑时,充分考虑上述情形,从轻处罚,给张六喜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人杜卫党的辩护人就量刑发表辩护意见。【辩护人郦佳文(陈赛男)】被告人杜卫党具有。。。。。。。。。【审判长】公诉人可以针对被告人的辩护意见进行答辩。【公诉人】。。。。。。。。

【审判长】辩护人有无新的辩护意见补充? 【辩护人何寅静(胡兰芳)】希望法庭对被告人张六喜能从轻处罚,给他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辩护人郦佳文(陈赛男)】因杜卫党系初次犯罪,悔罪态度好,人身危险性小,恳请判处缓刑!

【审判长】公诉人有无新的意见补充?

【公诉人】审判长,辩护人所提意见,公诉人已在上一轮的辩论中做出答辩,鉴于辩护人没有提出新的意见,公诉人不做重复答辩。【审判长】被告人、辩护人有无新的辩护意见补充? 【均答】没有。

【审判长】上面关于被告人张六喜、杜卫党犯罪的事实已经调查清楚,相关证据以及控辩双方辩论的内容,本合议庭也已记录在案,法庭辩论结束。

第四幕

被告人的最后陈述

【审判长】被告人张六喜、杜卫党,现在你们可以分别就本案的事实、证据、罪行有无及轻重,对犯罪的认定及定罪,量刑方面的要求等,作最后陈述。先由第一被告人张六喜陈述。【被告人张六喜】。。。。。。你自己说一下。。。。【审判长】现在由第二被告人杜卫党做最后陈述。【被告人杜卫党】。。。。。。你自己说一下。。。【审判长】(审判长和审判员交流)庭审到此结束,现在休庭,合议庭进行合议,十分钟后宣布判决结果。

(使用法棰,合议庭人员退庭)

第五幕

评议、宣告判决

(十分钟后)(继续开庭,书记员就位,各人员就位)【书记员】全体起立!

【书记员】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审判长】请坐下。【审判长】(敲法槌)新浦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现在继续开庭!【审判长】被告人张六喜、杜卫党销售伪劣产品一案,经本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合议庭评议,根据控辩双方提供的事实及证据,依法确认被告人张六喜、杜卫党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张六喜、杜卫党运输假冒伪劣香烟尚未销售即被抓获,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即遂犯罪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杜卫党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杜卫党在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量刑时均应酌情考虑。被告人张六喜不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综合两被告人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及认罪态度,依法对被告人杜卫党予以减轻处罚,对被告人张六喜予以从轻处罚。现判决如下: 【书记员】全体起立!【审判长】(略停一下,清清嗓门,大声的宣判)

被告人张六喜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 000 元

被告人杜卫党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 000元。

(宣读完判决后,审判长用力的敲击一下法槌。)【书记员】请全体坐下。【审判长】被告人听清了吗? 【被告人张六喜】听清了。【被告人杜卫党】听清了。

第六幕

法庭教育

【审判长】。。。。。。。。。

【被告人张六喜】听清了,谢谢你说的说些话,我将来在监狱里一定好好改造,重新做人。

【被告人杜卫党】听清了,你说的这些话我一定会记在心里的,在监狱里的这段时间,我会好好地反省自己,改过自新。对于自己所犯的罪行,我后悔不已,如果自己法律意识能高一些,也不会走上犯罪的道路,贩卖假烟不仅让自己犯了罪,也扰乱了经济秩序,还给社会造成了损失。我一定好好改造自己,争取减刑,早日出狱。做一个好人,正直的人

【审判长】公开审判完毕,被告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庭审后阅签庭审笔录,认为记录有遗漏或差错的,可以请求补充或改正。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审判长】现在将被告人张六喜、杜卫党带出法庭。现在闭庭!(用力的敲下法槌)【法警】(两名法警齐步走到被告席,将被告人张六喜、杜卫党带出法庭)【书记员】全体起立!

【书记员】请审判长、审判员退庭。

【书记员】请公诉人、辩护人退庭,请旁听人员退庭。

第二篇:陈建明等销售伪劣产品案

一、案情

被告人陈建明,男,1965年7月21日出生,无业。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犯罪,于1999年6月15日被逮捕。

被告人吴松希,男,1971年2月8日出生。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犯罪,于1999年7月8日被逮捕。

被告人马丹辉,男,1965年8月12日出生,无业。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犯罪,于1999年6月15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延广,男,1965年9月26日出生,农民。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犯罪,于1999年6月15日被逮捕。

被告人张文振,男,1975年6月3日出生,农民。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犯罪,于1999年6月15日被逮捕。

被告人方文魁,男,1965年6月18日出生,农民。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犯罪,于1999年6月15日被逮捕。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被告人陈建明、吴松希、马丹辉、李延广、张文振、方文魁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被告人陈建明与景巨良(另案处理)预谋销售假冒卷烟,景巨良在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花园闸村、半壁店方家村分别设立办公室及两个烟库,用于销售假冒卷烟。1999年2月至5月间,陈建明和景巨良又与吴松希、方文魁、马丹辉等人预谋由广州、福建等地,购买假冒卷烟并贩运来京销售。后吴松希、方文魁等人将假冒的“三五”、“万宝路”、“红塔山”、“中华”等卷烟装入集装箱,经铁路、公路运输至北京市。马丹辉负责接收假冒卷烟,并在北京广安门火车站货场调度王建华(另案处理)的配合下将吴松希等人用火车运到北京的假冒卷烟提出后,再用汽车运送到陈建明及景巨良所指定的地点,由陈建明和景巨良负责联系烟摊予以销售。其中,被告人陈建明伙同他人共销售假冒卷烟金额661.5854万元;吴松希销售假冒卷烟金额284.618万元;方文魁销售假冒卷烟金额19.26万元。马丹辉帮助被告人吴松希、方文魁等人将假冒卷烟运至被告人陈建明、李延厂处,运送的假冒卷烟价值人民币603.8783万元。

1999年5月间,被告人李延广、张文振欲将被告人马丹辉从铁路非法贩运至北京市的假冒“石林”、“金健”等卷烟716箱进行销售时,被查获。经北京市价格事务所鉴定,从李延广、张文振处收缴假冒卷烟,共计价值人民币34.511万元。

经对案发后从陈建明、马丹辉、李延广、张文振等人处查获的卷烟进行鉴定,证实均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劣质卷烟。

二、判决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建明、吴松希、马丹辉、李延厂、张文振、方文魁分别结伙,违反国家产品质量法规,以假充真,大量销售假冒劣质卷烟,严重地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在共同犯罪中,陈建明、吴松希、李延广、方文魁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均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张文振帮助他人销售假冒劣质卷烟,系本案从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马丹辉亦系本案从犯,其在被公安机关骂押后,能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有立功表现,故依法对其减轻处罚。鉴于李延广、张文振犯罪未遂,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上列被告人犯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惟在认定的部分数额上有误。陈建明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陈建明被辑押后,虽能帮助公安机关做一定工作,但不属于立功,故其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吴松希、方文魁的辩解及二被告人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二被告人积极参与销售伪劣产品的犯罪事实,有书证及同案犯的供述在案证实,二被告人在公安机关亦多次供述,足以认定,现其否认,显系狡辩,故二被告人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信和采纳。马丹辉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马丹辉明知是假冒劣质卷烟,仍帮助他人予以销售的事实,不仅有同案犯的供述,起获的书证在案证实,且马丹辉在法庭审理中亦供述,故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李延厂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李延广纠集他人积极实施销售假冒劣质卷烟,并非起次要作用,系主犯,故其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但所提系犯罪未遂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张文振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张文振伙同他人销售假冒劣质卷烟的犯罪事实,有同案犯的供述、指证,且其在公安机关亦曾供述,现其翻供,显系推卸罪责,故其辩解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信和采纳。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于2000年12月14日判决如下:

1、被告人陈建明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被告人吴松希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八十五万元。

3、被告人马丹辉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

4、被告人李延广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

5、被告人张文振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

6、被告人方文魁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九万元。

7、继续追缴上述被告人的违法所得。

8、随案移送的物品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一审宣判后,陈建明、吴松希、李延广、张文振不服,提出上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2001年3月8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第三篇: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特征、认定、立案追诉、量刑处罚及辩护指南

目录

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概念.......................................................................................3

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特征.......................................................................................3

(一)客观方面的表现(行为特征)...................................................................................3

1、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管理法规。.........................................................................................3

2、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4

3、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5

(二)犯罪客体(侵害的社会关系)...................................................................................6

(三)犯罪的主观方面(主观动机)...................................................................................6

(四)犯罪主体(哪些人会成为犯罪主体).......................................................................6

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追诉标准...............................................................................7

四、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量刑和处罚标准...................................................................7

五、如何认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10

(一)罪与非罪:严格以犯罪构成要件来认定.................................................................10

(二)此罪与彼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其他相近罪名的区别.............................11

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区别。11

2、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等特定类型伪劣产品犯罪的区别。.................................................................................................................................................12

(三)帮助犯问题.................................................................................................................13

六、资深律师如何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进行有效的辩护.........................................13

(一)根据是否属于“伪劣产品”作无罪或罪轻辩护.....................................................14

(二)根据销售金额或货值金额作无罪或罪轻辩护.........................................................15

(三)根据主观上是否存在故意作无罪或罪轻辩护.........................................................16

(四)根据是否为单位犯罪作无罪或罪轻辩护.................................................................16

(五)根据是否属于犯罪既遂作无罪或罪轻辩护.............................................................17

(六)以是否具有其他法定理由或罪轻情节作无罪或罪轻辩护.....................................18

七、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典型案例.................................................................................19

(一)刘志峰、刘磊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被判12年有期徒刑。...............................19

(二)哈尔滨东北机电机床公司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董事长获刑15年.......................20

(三)企业生产伪劣产品,公司和法定代表人均受制裁.................................................23

八、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24

(一)法律.............................................................................................................................24

1、刑法...................................................................................................................................24

2、产品质量法.......................................................................................................................27

(二)立案、量刑标准.........................................................................................................30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30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的通知.................................................................32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33

(三)相关司法解释.............................................................................................................35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35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36

(四)规范性文件.................................................................................................................37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有关鉴定问题的通知...........37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纪要》的通知.....................................38

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概念

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管理法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行为。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数额标准是以销售金额计算的,是否获利及获利多少在所不问。

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特征

主要体现在本罪的四个方面的特征,即犯罪的客观方面(行为特征)、犯罪客体(侵害的社会关系)、犯罪的主观方面(主观动机)、犯罪主体(实施犯罪的行为人)。

(一)客观方面的表现(行为特征)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管理法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到五万元以上。

具体来说:

1、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管理法规。

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管理法规,是指违反《产品质量法》等国家关 于产品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如《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就明确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2)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3)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2、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0号)第一条的规定: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

“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

“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 行为。

“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即:(1)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不符合该标准;(2)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3)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对产品是否存在上述行为难以确定的,应当委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鉴定。

3、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0号)第二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的“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15万元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按照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97年4月22日联合发布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确定。多次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未经处理的,伪劣产品的销售金额或者货值金额累计计算。

(二)犯罪客体(侵害的社会关系)

本罪侵害的是国家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市场管理制度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犯罪对象是伪劣产品。

需要注意的是,从广义上说,伪劣产品也包括假冒产品,但我们所说的伪劣产品是从狭义上来说的,与假冒产品并不相同。假冒的产品也可能质量很好,往往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或产品名称,侵犯的主要是国家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三)犯罪的主观方面(主观动机)

本罪在主观上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伪劣产品但仍然进行生产或销售。这里的主观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如,销售者明知自己销售的产品是伪劣产品,明知自己的这种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但并不改正,仍然继续销售,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一般来说,如果生产者或销售者不知道自己生产或销售的产品是伪劣产品,不构成本罪。

(四)犯罪主体(哪些人会成为犯罪主体)

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 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可构成本罪。

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追诉标准

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0号)第二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的通知(公通字[2008]36号)第十六条,以及其他相关司法解释和法律法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如下:

1、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

2、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十五万元以上的;

3、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三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十五万元以上的。

上述立案追诉标准,除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于单位犯罪。

四、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量刑和处罚标准

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及前述相关司法解释,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量刑处罚标准如下:

1、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单位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达到上述数额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 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上述规定处罚。

2、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单位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达到上述数额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上述规定处罚。

3、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单位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达到上述数额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上述规定处罚。

4、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达到上述数额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上述规定处罚。

5、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十五万元以上,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6、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三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十五万元以上的,如何进行处罚,并无明确规定,但也应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7、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构成犯罪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8、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 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定罪起点数额标准的三倍以上的,或者销售金额未达到五万元,但与未销售货值金额合计达到十五万元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销售金额和未销售货值金额分别达到不同的法定刑幅度或者均达到同一法定刑幅度的,在处罚较重的法定刑幅度内酌情从重处罚。

查获的未销售的伪劣卷烟、雪茄烟,能够查清销售价格的,按照实际销售价格计算。无法查清实际销售价格,有品牌的,按照该品牌卷烟、雪茄烟的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零售价格计算;无品牌的,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卷烟平均零售价格计算。

9、其他量刑情节: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的,从重处罚。

(2)多次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未经处理的,伪劣产品的销售金额或者货值金额累计计算。

(3)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4)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五、如何认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一)罪与非罪:严格以犯罪构成要件来认定

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管理法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行为。

因此,确定是否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时,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1)严格界定是否属于伪劣产品,弄清是否有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行为。

(2)注意查明销售金额的大小,没有销售的,要根据货值金额计算。在确定货值金额时,应避免受到非正常影响。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按照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97年4月22日联合发布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确定。

(3)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故意。即,行为人是否明知是伪劣产品而生产、销售。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并不知道其生产、销售的是伪劣产品,如,生产者在生产时,并不知道其使用的原材料是伪劣产品,导致其生产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则不构成本罪。

(二)此罪与彼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其他相近罪名的区别

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区别。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是指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行为。生产或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往往是假冒在市场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目的是为了便于销售自己生产的产品,其产品质量往往不如其假冒的产品,因此从本质上也是一种假冒或者以次充好的行为,这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具有一定相似之处。

三者的区别主要在于:

(1)犯罪客体不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侵犯的是国家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市场管理制度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侵犯的是国家商标管理制度。

(2)犯罪对象不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对象是伪劣产品;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犯罪对象是他人的注册商标。

(3)客观方面的表现特征不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客观 特征表现为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管理法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客观特征主要是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或者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

(4)特殊情况下会出现竞合问题。如行为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同时存在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此时属于牵连犯罪,应择一重罪处罚,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处罚。

2、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等特定类型伪劣产品犯罪的区别。

《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分别规定了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上述犯罪,从广义或者本质上看,都属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只是对种类进行了特定化,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属于特殊与一般的关系,存在法条竞合问题。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在处理上应分别按照相应的特种类型犯罪定罪处罚。

如果生产、销售《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 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如果生产、销售《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这说明刑法在法条竞合的处理上采取选择定罪较重的罪名进行处罚的原则。

(三)帮助犯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0号)第九条的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共犯论处。

六、资深律师如何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进行有效的辩护

了解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概念、特征、行为手段、追诉标准以及与相关罪名的联系与区别之后,在诉讼实务中就可以有针对性地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进行有效的辩护。

一般来说,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特征,也不构成其他犯罪,应进行无罪辩护;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客观上确实实施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但不一定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可能构成其他罪名较轻或处罚较轻的 犯罪,或者具有从轻、减轻、免于处罚的情节,则要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辩护策略,如罪轻辩护或轻罪辩护,最大程度维护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辩护:

(一)根据是否属于“伪劣产品”作无罪或罪轻辩护

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伪劣产品应为“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产品,不能将更广泛意义上的一切假冒伪劣产品或一切违反质量管理法规的产品全部归为伪劣产品,如,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但产品质量本身并无问题,或者没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或者没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以及没有清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没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等。

具体如何理解“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应严格根据刑法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0号)的规定:(1)在产品中“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2)“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即,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对是否属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难以确定的,应当委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鉴定。

因此,如果经判定,涉案产品并非伪劣产品,则不能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二)根据销售金额或货值金额作无罪或罪轻辩护

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一个重要标准便是销售数额达到五万元以上,或者尚未销售但货值达到十五万元以上。因此,如果行为人实施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但犯罪数额没有达到以上标准,则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另外,在计算销售数额或货值数额时,一定要注意不能虚高,应当按照真实或更加客观的标准计算,避免不当加重行为人的责任。如,在产品尚未销售,计算货值金额时,应当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按照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 民检察院、公安部1997年4月22日联合发布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确定,只有经过法定评估的价格才能作为计算金额的标准。

(三)根据主观上是否存在故意作无罪或罪轻辩护

本罪在主观上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伪劣产品但仍然进行生产或销售。如,生产者明知自己生产的是伪劣产品但仍然生产,或者销售者明知自己销售的产品是伪劣产品,明知自己的这种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但并不改正,仍然继续销售,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一般来说,如果生产者或销售者不知道自己生产或销售的产品是伪劣产品,不构成本罪。对于销售者来说,不能只要其存在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就定罪,具体要判断其是否明知,或者是否是在被执法机关检查后告知但仍然销售。判断明知的标准不能仅从外观表现,还需要结合主客观条件综合认定。

(四)根据是否为单位犯罪作无罪或罪轻辩护

本罪可由单位构成犯罪主体。单位犯罪要通过具体的人员进行实施,构成单位犯罪,应当是以单位名义实施,非法所得归单位所有。如果行为人并未具体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只是因工作上的管理关系服从上级指示从事部分其不知情的辅助行为,不应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如果行为人是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虽然并未公开以单位名义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但其是根据单位的集体决定而实施,则不属于个人犯罪,应按照单位犯罪定罪处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个人在并处或单处罚金上应减轻罚金数额。

(五)根据是否属于犯罪既遂作无罪或罪轻辩护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如果行为人已经开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得逞,属于犯罪未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0号)的规定,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三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7号)第二条的规定,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未达到五万元,但与未销售货值金额合计达到十五万元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该解释针对的是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并未针对其他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因此,在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如果行为人存在生产、销售其他伪劣产品的行为,销售部分和未销售部 分均未达到立案追诉标准的,不应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另外,如果销售金额和未销售货值金额分别达到不同的法定刑幅度或者均达到同一法定刑幅度的,即,同时存在既遂和未遂的情况,应在处罚较重的法定刑幅度内酌情从重处罚,这种量刑方式一般要比按照既遂与未遂的数额累计计算,以该累计数额的既遂状态确定基准刑的方式要轻一些。

如,《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销售金额和未销售货值金额分别达到不同的法定刑幅度或者均达到同一法定刑幅度的,在处罚较重的法定刑幅度内酌情从重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第六条也规定,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的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诈骗罪既遂处罚。

(六)以是否具有其他法定理由或罪轻情节作无罪或罪轻辩护

除了可以根据以上所讲进行针对性辩护外,还可以考虑到刑法关于无罪或罪轻的一般规定,并结合具体的犯罪情节进行辩护,具体如下:

1、犯罪证据是否充分、确凿,是否形成证据链条,程序有无瑕疵;

2、是否自首,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3、是否具有立功表现,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认罪态度,认罪态度较好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5、犯罪阶段,属于犯罪预备、中止还是未遂,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6、悔罪表现,如积极退赃、赔偿等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7、是否具有前科,是否多次犯罪;

8、社会影响大小;

9、是否具有其他减轻或免于处罚的情形,等 等。

七、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典型案例

(一)刘志峰、刘磊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被判12年有期徒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至2010年3月,被告人刘志峰、刘磊为牟取利益,先后组织被告人刘波、刘月光,采取在玉米油中添加香精的方式,生产品名为“大丰香油”的产品,并冒充芝麻香油予以销售。至案发,刘志峰、刘磊共参与生产、销售假冒芝麻香油87992.17公斤,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437953.419 元;刘波参与生产、销售假冒芝麻香油45117.73公斤,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722844.6元;刘月光参与生产、销售假冒芝麻香油4950公斤,销售金额80340元。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四被告人均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刘志峰、刘磊系主犯,刘波、刘月光系从犯,且均未参与销售利润分配;刘波构成自首,可对刘波减轻处罚,对刘月光从轻处罚。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刘志峰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判处被告人刘磊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判处被告人刘波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判处被告人刘月光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宣判后,四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哈尔滨东北机电机床公司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董事长获刑15年

2003年1月,哈尔滨市工业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许可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哈轴集团)使用HRB商标标识。2004年3月,哈轴集团、被告人张树芳、哈尔滨东北机电机床经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北公司,张树芳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哈尔滨东北机床精密轴承厂(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张树芳)和季某某共同出资组建哈尔滨轴承集团松北精工轴承有限公司(简称松北精工)。其中,哈轴集团占出资额51%,为松北精工的控股股东,张树芳、东 北公司、哈尔滨东北机床精密轴承厂分别占出资额的23%、16%、7%。2005年2月4日,哈轴集团作为甲方,与其共同出资的另外4方签订协议,各方协商,经甲方授权后允许松北精工使用HRB轴承商标,新公司生产甲方生产产品范围以外的产品和开发的新产品及替代进口的产品(指打HRB轴承品牌),由甲方技术中心和哈轴股份公司产品销售部认定,哈轴股份公司总经理批准。新公司HRB轴承产品合格证的领用发放应严格按照甲方下发的《关于使用HRB轴承防伪合格证的有关规定的通知》执行。

2010年1月至2011年5月,上诉人张树芳指使上诉人李伟从浙江丽水麦克轴承有限公司、山东博特轴承有限公司、临清市哈大地轴承有限公司、馆陶优耐轴承制造有限公司、河北联友轴承制造有限公司等企业购进大量不合格的轴承,张树芳通过其邻居王某乙找到哈尔滨市天合纸制品有限公司经理秦某某私自印制带有HRB注册商标标识的轴承外包装盒及检测合格证后,由上诉人王举组织人员,对外购轴承中已标有HRB标识的,直接使用私自印制的包装盒与检测合格证包装销售;对带有其它商标标识或无标识的外购轴承,进行打磨显字,标注HRB标识后,冒充哈轴生产的HRB轴承,对外销售。在此期间,东北公司、哈精公司、哈轴现货共向大连隆汇工贸有限公司、济南天发物资有限公司、济南华信源供水设备有限公司等21家企业销售外购轴承720种型号,数量为692992套,金额6445783.32元,案发后,在东北公司库房内查获外购轴承1015种型号,数量为1838992套,货值12878278.74元。经国家轴承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对 外购轴承中的49种型号轴承进行随机抽样检测,判定有42种型号轴承不合格,不合格轴承共计384708套。其中,东北公司售出不合格产品187507套,销售金额1510642.55元;哈精公司售出不合格产品24851套,销售金额362176.42元;哈轴现货售出不合格产品33251套,销售金额540676.88元。被告人张树芳、李伟、王举参与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245609套,销售金额2413495.85元。

法院认为,东北公司、哈精公司为了获取非法利益,在生产过程中,以次充好,冒充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生产的HRB轴承并销售,销售金额分别为151万余元和36万余元,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张树芳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李伟、王举作为直接责任人员,均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另查明,认定被告单位东北公司、被告人张树芳还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法院最终以被告单位东北公司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决定执行罚金人民币210万元。被告单位哈精公司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被告人张树芳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被告人李伟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被告人王举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 民币30万元。

(三)企业生产伪劣产品,公司和法定代表人均受制裁

黄某强是中山市东凤镇一间电器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09年6月始,黄某强在公司内组织工人生产多功能电煮锅和360度旋转自动快速水壶。2013年5月29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该公司执法检查时,查获该公司一批多功能电煮锅和自动快速水壶。经对6台产品检验,被查获的电煮锅和水壶均为不合格产品。

据黄某强供述,该批产品除被抽查送检的6台外,其余均已销售,销售金额为32999元。2013年7月5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再次对该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又发现一批伪劣产品,案值20万余元。该批产品除查封的1088台电煮锅外,其余均已拆解并已退还。2013年8月,警方在电器公司将黄某强抓获归案。

法院认为,该电器公司无视国家法律,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32999元,货值金额20万余元,其中黄某强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应依法惩处。法院结合案情,判处该电器公司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罚金15万元;黄某强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10万元。

(案例来源:中山日报,责任编辑:何召彤)

八、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一)法律

1、刑法

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第一百四十二条 【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劣药,对人 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劣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劣药的药品。

第一百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四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四十五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六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第一百四十七条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八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生 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百四十九条 【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的法条适用】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本节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五十条 【单位犯本节规定之罪的处理】单位犯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2、产品质量法

第二十六条 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第二十七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第二十九条 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第三十条 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第三十一条 生产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第三十二条 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第三十六条 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第三十八条 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第三十九条 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立案、量刑标准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0号)

第一条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

对本条规定的上述行为难以确定的,应当委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鉴定。

第二条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三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按照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97年4月22日联合发布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确定。

多次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未经处理的,伪劣产品的销售金额或者货值金额累计计算。

第九条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共犯论处。

第十条 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一条 实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犯罪,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十二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从重处罚。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的通知(公通字[2008]36号)

第十六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

(二)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十五万元以上的;

(三)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三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十五万元以上的。

本条规定的“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

对本条规定的上述行为难以确定的,应当委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鉴定。本条规定的“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货值金额”,32 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按照《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估价机构进行确定。

第一百条 本规定中的立案追诉标准,除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于相关的单位犯罪。

第一百零一条 本规定中的“以上”,包括本数。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 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7号)

第一条 生产、销售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未经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

销售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定罪处罚。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卷烟、雪茄烟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卷烟、雪茄烟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

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定罪处罚。

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第二条 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定罪起点数额标准的三倍以上的,或者销售金额未达到五万元,但与未销售货值金额合计达到十五万元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销售金额和未销售货值金额分别达到不同的法定刑幅度或者均达到同一法定刑幅度的,在处罚较重的法定刑幅度内酌情从重处罚。

查获的未销售的伪劣卷烟、雪茄烟,能够查清销售价格的,按照实际销售价格计算。无法查清实际销售价格,有品牌的,按照该品牌卷烟、雪茄烟的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零售价格计算;无品牌的,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卷烟平均零售价格计算。

第五条 行为人实施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条 明知他人实施本解释第一条所列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34 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设备、运输、仓储、保管、邮寄、代理进出口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生产技术、卷烟配方的,应当按照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需要对伪劣烟草专卖品鉴定的,应当委托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烟草质量检测机构进行。

(三)相关司法解释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8号)

第二条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2号)

第十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第十一条 以提供给他人生产、销售食品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国家禁止用于食品生产、销售的非食品原料,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国家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的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饲料原料、饲料添加剂原料,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实施前两款行为,同时又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或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无证据证明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不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但是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其他犯罪的,36 依照该其他犯罪定罪处罚。

第十九条 单位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犯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定罪量刑标准处罚。

(四)规范性文件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有关鉴定问题的通知(法〔2001〕70号)

自全国开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以来,各地人民法院陆续受理了一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假冒商标和非法经营等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案件。此类案件中涉及的生产、销售的产品,有的纯属伪劣产品,有的则只是侵犯知识产权的产品。由于涉案产品是否“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直接影响到对被告人的定罪及处刑,为准确适用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严惩假冒伪劣商品犯罪,不放纵和轻纵犯罪分子,现就审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假冒商标和非法经营等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案件中可能涉及的假冒伪劣商品的有关鉴定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于提起公诉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假冒商标、非法经营等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案件,所涉生产、销售的产品是否属于“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难以确定的,应当根据《解释》第一条第五款的规定,由公诉机关委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鉴定。

二、根据《解释》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生产、销售假药犯罪案件和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犯罪案件,均需有“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和“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

三、经鉴定确系伪劣商品,被告人的行为既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又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或者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二款和《解释》第十条的规定,应当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纪要》的通知(商检会[2003]4号)

一、关于生产、销售伪劣烟草制品行为适用法律问题

(一)关于生产伪劣烟草制品尚未销售或者尚未完全销售行为定罪量刑问题

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生产、销售伪劣烟草制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

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烟草制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伪劣烟草制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三倍(十五万元)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按照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97年4月22日联合发布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确定。

伪劣烟草制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分别达到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二百万元以上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各量刑档次定罪处罚。

伪劣烟草制品的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与尚未销售的伪劣烟草制品的货值金额合计达到十五万元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生产伪劣烟草制品尚未销售,无法计算货值金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1、生产伪劣烟用烟丝数量在1000公斤以上的;

2、生产伪劣烟用烟叶数量在1500公斤以上的。

(二)关于非法生产、拼装、销售烟草专用机械行为定罪处罚问题

非法生产、拼装、销售烟草专用机械行为,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四、关于共犯问题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本《纪要》第一条至第三条规定的犯罪行为,仍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认定为共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直接参与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制品或者销售假冒烟用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或者直接参与非法经营烟草制品并在其中起主要作用的;

2、提供房屋、场地、设备、车辆、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技术等设施和条件,用于帮助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假冒伪劣烟草制品、非法经营烟草制品的;

3、运输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的。

上述人员中有检举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五、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实施本《纪要》第一条至第三条规定的犯罪行为的处罚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实施本《纪要》第一条至第三条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从重处罚。

六、关于一罪与数罪问题

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经营罪等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十、关于鉴定问题

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的鉴定工作,由国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省级以上烟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按照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定的假冒伪劣卷烟鉴别检验管理办法和假冒伪劣卷烟鉴别检验规程等有关规定进行。

假冒伪劣烟草专用机械的鉴定由国家质量监督部门,或其委托的国家烟草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根据烟草行业的有关技术标准进行。

十一、关于烟草制品、卷烟的范围

本纪要所称烟草制品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

本纪要所称卷烟包括散支烟和成品烟。

第四篇: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例

案例一

2005年11月份,赖某、宣某经商量决定用化工原料二氧化硒掺假后当作纯二氧化硒(含量95%以上,市场价为每公斤630元)出售。由赖某以假名“张某”在网上与湖南某实业公司业务员彭某取得联系后,赖某、宣某向彭某提供了纯二氧化硒(含量在95%以上)样品,当彭某确信检测样品符合要求后,便决定从赖某、宣某处购买500公斤的纯二氧化硒。赖某、宣某找到袁某(另案处理),由袁出资,从贵溪市某稀有金属加工厂吴某处购得纯二氧化硒120公斤和二十个包装铁桶,后从浙江义乌购得过硫酸铵350公斤,并以平均约7公斤二氧化硒与约18公斤过硫酸铵(两者均为白色粉末)的比例掺和,共掺假二氧化硒17桶(每桶25公斤),共计425公斤。2005年11月21日,赖某、宣某和袁某将经掺假后的425公斤二氧化硒(经鉴定二氧化硒含量为28.1%)当作纯二氧化硒以每公斤430元的价格出售给彭某,得款18万元。除去购买原材料所花去的费用8.2万元,赖某、宣某各分得赃款3.6万元,袁某分得2.6万元。

问题:是构成诈骗罪还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案例二

三鹿单位犯罪:

2007年12月以来,被告单位三鹿集团陆续收到消费者投诉,反映有部分婴幼儿食用该集团生产的婴幼儿系列奶粉后尿液中出现红色沉淀物等症状。2008年5月17日,三鹿集团客户服务部书面向被告人田文华、王玉良等集团领导班子成员通报此类投诉的有关情况。

为查明原因,三鹿集团于5月20日成立了由王玉良负责的技术攻关小组。通过技术小组排查,确认该集团所生产的婴幼儿系列奶粉中的“非乳蛋白态氮”含量是国内外同类产品的1.5-6倍,怀疑其奶粉中含有三聚氰胺,随后于7月24日将其生产的16批次婴幼儿系列奶粉送河北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检测确定是否含有三聚氰胺。8月1日,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出具检测报告,送检的16个批次奶粉样品中15个批次检出三聚氰胺。同日,全国已有众多婴幼儿因食用三鹿婴幼儿奶粉出现泌尿系统结石等严重疾患,部分患儿住院手术治疗,多人死亡。

当日17时许,王玉良立即将上述检测结果向田文华汇报。田文华随即召开集团经营班子扩大会进行商议。被告人王玉良就婴幼儿奶粉中检测出三聚氰胺以及三聚氰胺系化工原料、非食品添加剂,不允许在奶粉中添加的情况作了说明。会议决定暂时封存仓库产品,暂时停止产品出库;王玉良负责对库存产品、留存样品及原奶、原辅料进行三聚氰胺含量的检测;杭志奇加强日常生产工作的管理,特别是对原奶收购环节的管理;以返货形式换回市场上含有三聚氰胺的三鹿牌婴幼儿奶粉。

三鹿集团在明知其婴幼儿系列奶粉中含有三聚氰胺的情况下,并没有停止奶粉的生产、销售。在对该集团成品库库存产品、样品库留样产品三聚氰胺含量进行检测后,8月13日,田文华、王玉良召开集团经营班子扩大会。会议决定,一是库存产品三聚氰胺含量每千克含10毫克以下的可以出厂销售,每千克含10毫克以上的暂时封存,由王玉良具体负责实施;二是调集每千克含三聚氰胺20毫克左右的产品换回含量更大的产品,并逐步将含三聚氰胺的产品通过调换撤出市场。

会后,王玉良召集有关人员开会,宣布对经检测三聚氰胺含量在每千克含10毫克以下的产品准予检测部门出具放行通知单,即准许销售出厂。9月12日,三鹿集团被政府 勒令停止生产和销售。经检测和审计,8月2日至9月12日,三鹿集团共生产含有三聚氰胺婴幼儿奶粉72个批次,总量904.2432吨;销售含有三聚氰胺婴幼儿奶粉69个批次,总量813.737吨,销售金额4756.08万元。

8月3日杭志奇经田文华同意,根据8月1日集团经营班子扩大会议决议,找到吴聚生,通报了该集团奶粉中含“非乳蛋白态氮”的情况,要求吴聚生加强奶源管理,并指示对于加工三厂拒收的含“非乳蛋白态氮”超标的原奶,转送到其他加工厂以保证奶源。

8月4日在原奶经营部晨会上,吴聚生根据杭志奇的指示,向原奶经营部有关管理人员提出,各奶户送往加工三厂用于奶粉生产的原奶如被拒收,可以将这些原奶调剂到行唐配送中心、新乐闵镇配送中心,再由这两个配送中心向三鹿集团下属的其他企业配送。会后,因“非乳蛋白态氮”检测不合格而被加工三厂拒收的原奶共七车29.806吨,先后被转往行唐配送中心、新乐闵镇配送中心。

行唐配送中心、新乐闵镇配送中心先后向保定三鹿、加工二厂、三鹿乐时奶制品公司配送原奶共计180.89吨。这些原奶与其他原奶混合后进入了加工程序,分别生产了原味酸奶、益生菌酸奶、草莓酸酸乳等含有三聚氰胺的液态奶。经对其中12个批次液态奶检测,均含有三聚氰胺(含量最高为每千克含199毫克,最低为每千克含24毫克),共269.44062吨,并已经全部销售,销售金额合计1814022.98元。

被告单位三鹿集团生产的含有三聚氰胺的婴幼儿奶粉等奶制品流入全国市场后,对广大消费者特别是婴幼儿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造成了严重损害。国家投入巨额资金用于患病婴幼儿的检查和医疗救治,众多奶制品企业和奶农的正常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经济损失巨大。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单位三鹿集团生产、销售含有三聚氰胺的奶制品,被告人田文华、王玉良、杭志奇、吴聚生分别对生产、销售含有三聚氰胺的婴幼儿配方奶粉、液态奶制品负有直接责任,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张玉军张彦章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007年7月,被告人张玉军在明知三聚氰胺是化工产品,人不能食用,人一旦食用必然会对身体健康、生命安全造成严重损害的情况下,以三聚氰胺和麦芽糊精为原料,在河北省曲周县河南疃镇第二疃村,研制出专供在原奶中添加、以提高原奶蛋白检测含量的含有三聚氰胺的混合物(“蛋白粉”)。

2007年9月底,被告人张玉军将生产场所转移至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党家庄村,购买了搅拌机、封口机等生产工具,购买了编织袋及不干胶胶条,陆续购进三聚氰胺、麦芽糊精,雇佣工人大批量生产含有三聚氰胺的混合物(“蛋白粉”)。2007年10月至2008年8月,被告人张玉军累计生产含有三聚氰胺的混合物(“蛋白粉”)775.6吨,累计销售600余吨,销售金额6832120元。

2007年7月至2008年8月,被告人张彦章在明知被告人张玉军生产的含有三聚氰胺的混合物(“蛋白粉”)属“三无”产品,人不能食用,不能用作原奶添加剂,人一旦食用必然会对身体健康、生命安全造成严重损害的情况下,将被告人张玉军生产的含有三聚氰胺的混合物(“蛋白粉”),销售给高俊杰(另案处理)、薛建忠(另案处理)、赵怀玉(另案处理)、黄瑞康(另案处理)、裴建柱(另案处理)等人,累计销售230余吨,销售金额3481840元。在此期间,被告人张玉军、张彦章通过赵怀玉、黄瑞康等人将含有三聚氰胺的混合物(“蛋白粉”)分销到石家庄、唐山、邢台、张家口等地的奶厅(站),被某些奶厅(站)经营者添加到原奶中,销售给石家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奶制品生产企业。三鹿集团等奶制品生产企业使用含有三聚氰胺混合物(“蛋白粉”)的原奶生产的婴幼儿奶粉等奶制品流入全国市场后,对广大消费者特别是婴幼儿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造成了严重损害。国家投入巨额资金用于患病婴幼儿的检查和医疗救治,众多奶制品企业和奶农的正常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经济损失巨大。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张玉军生产、销售含有三聚氰胺的混合物(“蛋白粉”),对广大消费者特别是婴幼儿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造成了严重损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彦章销售含有三聚氰胺的混合物(“蛋白粉”),对广大消费者特别是婴幼儿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造成了严重损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1月22日,三鹿问题奶粉系列刑事案件一审宣判。据介绍,此次一审宣判的三鹿问题奶粉系列刑事案件包括:生产销售含有三聚氰胺混合物的张玉军、张彦章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向原奶中添加含三聚氰胺混合物并销售给三鹿集团的张合社等4人生产、销售有毒食品案;生产销售含有三聚氰胺混合物的高俊杰等4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向原奶中添加含三聚氰胺混合物并销售给三鹿集团的董少英等5人生产、销售有毒食品案;向原奶中添加含有三聚氰胺混合物并销售给三鹿集团的耿金平等2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田文华、王玉良、杭志奇、吴聚生等四名原三鹿集团高级管理人员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三鹿问题奶粉系列刑事案件中的被告单位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做出一审判决。三鹿集团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判罚金4937万多元。

原三鹿集团董事长田文华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石家庄市中院一审判处无期徒刑。原三鹿高管王玉良、杭志奇、吴聚生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8年和5年。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2日对三鹿问题奶粉系列刑事案件中的两名被告人做出一审判决,张玉军和张彦章分别被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

石家庄市中院对三鹿奶粉系列刑事案件中的高俊杰等4人做出一审判决,高俊杰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薛建忠、张彦军、肖玉分别被判处无期和有期徒刑。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生产、销售含三聚氰胺牛奶的耿金平、耿金珠做出一审判决。耿金平被判处死刑,耿金珠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

问题:是认定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还是认定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二者的竞合时应该如何定罪?

案例三

98年12月,林烈群和林少坤连续几次从香港进口的工业猪油冒充食用猪油,批发给江西定南县的食油经销商何华平。何华平又将这批无品名、产地、厂名、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猪油再批发给黄华香、吴赣池、罗伟华、黄俊海等人销售。群众食用此猪油后1002人中毒,其中3人死亡、57人重伤。

案中。被告人何华平、黄华香、吴赣池、罗伟华和黄俊海虽不知此猪油是工业猪油,但对该批猪油无品名、产地、厂名、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是明知的,但为了牟利而进行销售。

思考: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与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区别

案例四

被告人周某在承包某饭店期间,为谋取私利,先后两次非法购买罂粟壳攻击五千克,用购买来的罂粟壳炖肉,或者把罂粟壳年碾成粉末作为火锅底料,欺骗顾客食用。直至案发,周某以用掉罂粟壳共计一点五千克。

问:周某的行为如何定性?是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还是欺骗他人吸毒罪? 案例五:

2004年3月,李飞跃在昆明市官渡区小板桥镇云溪村投资开办茶厂,生产管理由吴勤铭、杨世会负责。在未经云南西双版纳勐海茶厂、云南省黎明农工商联合公司茶厂授权,也没有办理过工商登记、注册商标、卫生许可证的情况下,假冒西双版纳勐海茶厂的大益牌和云南省黎明农工商联合公司茶厂的八角亭牌的注册商标,生产、加工、销售其生产的茶叶产品。

2005年7月2日,公安机关在该厂查获假冒大益牌、中茶牌的普洱茶10445公斤,货值113万元,经检测均为不合格产品;查获假冒八角亭牌“越陈越香”系列的茶叶6052公斤,货值24万元。同年6月,李飞跃还与朱文华在官渡区四甲二组共同投资开办茶厂,生产管理仍由吴勤铭、杨世会负责。仍然在未经授权,也未办理过证照的情况下,假冒中国茶叶股份有限公司的中茶牌注册商标,生产、加工、销售其生产的茶叶产品。2005年7月2日,公安机关在此查获假冒中茶牌普洱茶9290公斤,货值72万元。在“云溪厂”、“四甲厂”被查封后,李飞跃和朱文华将两个制假茶厂的生产设备及产品、原料等物转移到官渡区大板桥金马村出租房,又成立了一个名为“佩龙”的茶厂,继续无照生产、经营普洱茶。2005年8月18日,公安机关在此查获假冒大益牌普洱茶4993公斤,货值66万元;假冒中茶牌普洱茶1978公斤,价值27万元;假冒八角亭牌普洱茶179公斤,货值7160元,同时查获大量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包装。

据此,官渡法院判决李飞跃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150万元;被告人吴勤铭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150万元;被告人朱文华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100万元;被告人杨世会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60万元。

思考: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竞合问题 案例六

1998年3月,被告人胡某与唐某共谋建立地下工厂,非法经营食盐。两人分别出资9000无和7000元,共同在位于白水塘路的海口市物资局钢材批发市场承租3号至4号铺面作为厂房后,先后购买了2公斤无产地、无合格证、无使用说明的“碘”,大量仿制海,盐业分公司具有注册商标权的“晶山牌”缺盐包装袋和防伪标识,并准备了3决太阳布,l台农药喷雾器,4台塑料封p机,1把铁锹等生产工具。同年5月,两被告人从琼山市劳务市场雇佣被告人李菜、龚某私自加工“食用碘盐”。

1998年5月11日至11月7日,被告人胡某、唐某以平均每吨810元的价格从东方 市非法盐贩处低价购买粗、细原盐120吨,交给被告人李某和龚某进行加工。加工包装好后,胡某、唐某负责联系买主,又指挥李某等人将私自生产的“食用砍盐”分别批发销售给海口市、琼山市等地的个体商贩,销售价格平均每吨1220元,销售金额14.64万元。销售得款由胡某与唐某均分,李某和龚某冬都从中获取装、卸车费及包装费等2000元。

1998年11月7日晚9时,海南省盐务局执法人员在被告人胡某、居某的白水塘地下工厂查扣原盐13.4吨,成品假碘盐1.88吨;仿制海口盐业分公司碘盐包装袋2万个;塑料封9机4部,喷雾器1台;假碘盐生产、送货记录2本。嗣后,胡某、唐某又在水头下村220号新建一地下工厂,继续进行假碘盐的生产、经营活动。同年11月23日,公安人员在海口市、琼山市分别将龚某和李某抓获。同月25日晚,公安人员将胡某、唐某抓获,并从其水头下村的地下工厂中缴获原盐7吨,仿制海口盐业分公司“晶山牌”碘盐包装袋4万余个,塑料封口机2部及其他制假工具。经海口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对查获的成品假碘盐抽样检验,其“碘盐”均不合碘。

上述被告人的行为,经海口市某区人民法院市理,认定为非法经营罪。法院对本案被告人胡某等分别判处了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争议:数个行为人共同实施的犯罪行为的罪数形态问题。行为人是只够成非法经营罪一罪还是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侵犯注册商标罪后按照想象竞合犯来处理?

案例七:生产“伪劣产品”自用并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行为如何处理 2002年5月,被告人王某在本市创办了工艺品厂(个体工商户),为了搬运货物方便,需要安装一台载货电梯。经人介绍,被告人王某找到了本市某起重设备经营部(个体工商户执照,系某省某市起重设备厂销售服务部),与被告人李某联系。双方签订了一份供货合同,约定由需方制造吊篮,供方提供电动葫芦、四站电器、电铃各一套并负责上述设备的安装。被告人王某组织厂里的焊接工焊好吊篮及电梯运行用的上下轨道后,被告人李某派人到工艺品厂安装了电动葫芦一台、四层层站开关及电器部分,组成一架固定式简易升降机。被告人王某付给了被告人李某人民币6200元,该固定式简易升降机未经任何部门批准及检验即投入使用。工艺品厂规定该固定式简易升降机禁止载人。

2002年12月18日上午6时许,工艺品厂职工高某违反规定私自乘坐固定式简易升降机,在运行中被该固定式简易升降机夹死,经本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检测,该固定式简易升降机在设计、制造、安装等方面存在十六处重大安全隐患。

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王某的行为均已构成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应当依照刑法第140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构成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的首要条件是准确认定产品。本案罪与非罪的区别点就在于如何认定本案中的货运电梯是否就是法定的“产品”。

案例八:

刘望兵虚构“著名皮肤病专家束学成”的身份,在国内数家报刊、杂志及网页中刊登“癣康宁”(其宣称的批号为部[1996]第168号)能够治愈牛皮癣的虚假宣传广告,并通过在北京市东城区建内大街邮局设立的信箱,向全国各省市求购者邮寄销售“癣康宁”。2001年7月至2003年8月间,刘望兵销售大量“癣康宁1、2、3号”,销售金额达人民币154374元。据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关于癣康宁1等药品问题的复函”证实,癣康宁

1、癣康宁

2、癣康宁3等系非该局所准配制的医疗机构制剂,“[1996]第168号”不符合药品批准文号编制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项,上述药品因未经批准,应按假药论处。

检察院以刘望兵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望兵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编造虚假身份及虚假疗效,销售明知是未获批准的假药,其行为侵犯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公民的人身及财产权利,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其非法所得应予追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

一、刘望兵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二、追缴刘望兵人民币154374元,其中人民币87248元分别发还被害人;余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思考:生产销售假药罪?非法经营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法条链接:

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第一百四十二条(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劣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劣药的药品。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四十五条(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其中情节特别恶劣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修正案四修改为:“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六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第一百四十七条(生产销售假农药、兽药化肥、中止罪)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八条(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第一百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本节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 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修正案七修改第三项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1年4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8次会议、2001年3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检察委员会第84次会议通过)为依法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这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件组合、拚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品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

对本条规定的上述行为难以确定的,应当委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鉴定。

第二条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三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按照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97年4月22日联合发布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确定。

第三条经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鉴定,生产、销售的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足以严重危害人 体健康”:

(一)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二)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

(三)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四)缺乏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生产、销售的假药被使用后,致人严重残疾、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

第四条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机构鉴定,食品中含有可能导致严惩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超标准的有害细菌或者其他污染物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被食用后,造成轻伤、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被食用后,致人死亡、严重残疾、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

第五条生产、销售的有毒、有害食品被食用后,造成轻伤、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生产、销售的有毒、有害食品被食用后,致人严重残疾、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

第六条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致人轻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造成感染病毒性肝炎等难以治愈的疾病、一人以上重伤、三人以上轻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致人死亡、严重残疾、感染艾滋病、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情节特别恶劣”。

医疗机构或者个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而购买、使用,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以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处罚。

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注册产品标准可视为“保障人体健康的行业标准”。

第七条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中“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一般以二万元为起点;“重大损失”一般以十万元为起点;“特别重大损失”,一般以五十万元为起点。

第八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不履行法律规定的查处职责,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四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放纵生产、销售假药或者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行为的;

(二)放纵依法可能判处二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三)对三个以上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履行追究职责的;(四)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九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而为其提供货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共犯论处。

第十条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一条实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犯罪,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十二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从重处罚

第五篇:销售剧本

销售剧本”导演院线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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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的专业化销售也有相应的流程,其中的一对一拜访,即一位业务员拜访一位医生的技巧就包括4个过程13个步骤。所以,业务员完全可以依照此流程编写出“销售拜访剧本”,重复使用。

【故事】

水土不服的推销术

同样的方法,1年前还运用自如、屡试不爽,1年后,换了个区域市场,结果却有了天渊之别。难道,药品推销法也会水土不服?

新经理临危受命

田海亮1997年从上海医科大学毕业后在一家研究所工作了3年多,于2000年底来到海新医药公司做销售代表,负责武汉市场上部分医院的销售工作。海新公司成立于1995年,专注于处方药销售。2000年,该公司的销售额为14000万元,其中销售最好的产品是泰星(亚胺培南),占到公司销售总额的60%。

在任职销售代表的这几年里,田海亮凭借勤奋和机遇,销售指标一直完成得不错。在2003年,海新公司遭受了一次重挫,泰星在全国各地多家医院被停止使用。但是,惟独田海亮不仅保住了几家医院的销售额,还凭借自己有同学、朋友在医院工作这层关系,多开发了2家医院,使当年的销售额上升了30%,一举夺得全国180位销售人员中的冠军。

由于公司的销售业绩达不到管理层定下的目标,2004年初,公司的营销总监被迫辞职,随后,部分销售经理和业务员也辞职了,公司面临危机。

广州一直是海新公司销售额处于前几位的区域市场,此时,当地的地区经理也以要出国为由,向公司递交了辞职报告。海新公司新上任的营销总监在经过考察后,对田海亮的杰出业绩印象深刻,于是向公司提议由他担任广州市场的销售经理。

绝招失灵为哪般

田海亮于2004年4月来到广州,在经历了团队整合后,他决心在当年第三季度完成全年指标的24%,第四季度完成30%。为此,他准备将自己在武汉工作时学到的本领全使出来。

第一招:要求业务员每天8点前必须到达住院部,在医生上班前给他们送早餐。但此方法实践了4周后被迫中止,原因是医生们并不欢迎这种不太卫生的做法,而且竞争对手也都在这样做。

第二招:医生生日时送鲜花。结果,业务员们发现,重要医生的生日那天,很多公司的业务员都采取了同样的做法,面对一大堆鲜花,该医生根本不知道有哪些人来过了。

第三招:每天每位客户一支纯净水。广州的夏天炎热无比,所以,田海亮手下的每位业务员包里都装着10~15支纯净水,与客户见面交谈后,及时送上一支。但后来他们发现,医生的办公室里都有大桶的纯净水,这种拜访方式根本与销售上量没有关系。

田海亮一时陷入了困惑中,他不明白,自己当时在武汉所使用的方法为什么到广州后就起不了作用。如果再不想别的办法,不但今年的业绩完不成,自己的职务都可能不保!

【反思】

曾经辉煌的“三陪”时代

回扣、礼品、服务,这些曾经把医生们迷得“神魂颠倒”的招数,真不知还能叫座多久。与其人云亦云、随波逐流,成为没多少专业技术含量的众多推销员之一,不如抓紧学习,早日走上学术说服的路子。

曾几何时,个人情感服务几乎成了药品销售的法宝。笔者参加过许多医药公司的销售经验总结会,发言的优秀业务员介绍的成功经验几乎都是如何做到每天拜访15个客户,为客户送小孩上幼儿园、扛煤气、周末打扫卫生,一到节假日、生日就送礼品或鲜花等。这些业务员几乎把所有的时间和精力都花在了客户身上,最终成为行业戏称的“三陪先生”或“三陪小姐”。

不过,这些活动也确实有效,不少业务员靠它们密切了与客户的个人关系。所以,在业界,吃苦耐劳和多才多艺就成了业务员最重要的个人素质。

但是,如果药品销售成功只与“吃苦耐劳”、“多才多艺”这二个要素相关,那这个行业的壁垒也太低了,其后果将是竞争快速加剧,最终使行业步入困境。

一种职业之所以成为职业,就是因为它有某种门槛或壁垒,进入的人员需要经过专业训练和准备。一般而言,职业进入壁垒越低,定位越模糊,从业人员的平均素质越低,并且参差不齐。进入壁垒越高的职业,其职业化程度越高,人员素质也就越高。

同时,从营销的角度来分析,个性化服务的经验是无法复制的,它应人、应地、应时而变化,并且是属于不能复制的事物,生命力脆弱。所以田海亮在武汉

操作成功的方法就不能拿到广州来重复使用,他对此一筹莫展也就在意料之中了。

【出路】

可复制的销售“秘诀”

剧本,除了戏剧以外,同样可以用到销售技法的训练中。它提供给销售人员一种更规范、易操作、可反复的医生拜访模式。

信息时代的特点之一就是“复制”,谁掌握了“复制”的本领,谁就有成功的机会。麦当劳、星巴克在这方面就是典范。其实,药品销售行业也有其特定的模式。产品策划分7个步骤:疾病定义、接纳过程、市场细分、客户描述、益处阶梯、定位说明和产品核心概要。药品的专业化销售也有相应的流程,其中的一对一拜访,即一位业务员拜访一位医生的技巧就包括4个过程13个步骤。所以,业务员完全可以依照此流程编写出“销售拜访剧本”,重复使用。

当业务员掌握了专业拜访的技巧后,就能够对客户进行分析,并在明确了拜访目标后,与客户进行专业沟通,最终让客户处方自己的产品。

专业化销售模式的建立可以抬高行业的进入壁垒,不仅如此,它能使医生接受业务员所推荐的“最佳治疗方案”,“心甘情愿”地处方其品种。这样,对于公司来说,产品的生命周期就大大延长了。再者,由于更换业务员而销售额下降的事件就不复存在了。

2004年第4季度,田海亮利用1周的时间,全面学习了可复制的“销售技巧”,并认真理解市场部的策划方案,精心准备了一套“销售拜访剧本”。此后,他和自己的业务员在销售上渐有起色,以亲自体验证明了此方法的有效性。

下文就是田海亮所用的“销售拜访剧本”范本。

田海亮的“剧本”

【 拜访背景 】

时间:2005年4月14日上午11:20。

地点:广州市××医院呼吸科ICU病房。

人物特征:

吴医生(女):呼吸科ICU病房主治医生;专业精神强,对病人认真负责;目前泰星的月处方量是10支左右,如果成为VIP客户,每月泰星的处方量可达到80支;以前与海新公司的关系一般;田海亮只在上周拜访过第一次。

既往拜访情况:

吴医生对泰星的看法:该药物的成分是亚胺培南,在抗生素梯队疗法中,应该是使用完别的抗生素仍无效时才考虑使用此类药品。

患者情况:在ICU病房里,属于上述情况的病人约占1/5。而且病情发展到这种程度,病人已接近死亡,药物用不了两天就无需再用。

上次见面情况:双方只交谈了几分钟,便有一重症病人入住,没有触及药品问题。

【 目标计划 】

本次拜访目标:得到吴医生的承诺,对初进ICU病房的HAP病人在8小时内使用泰星进行治疗。

拜访预备:

1.吴医生的需求可能有哪些?

了解抗生素降阶梯治疗的好处与传统阶梯治疗法相比,对病人、医生有哪些好处;了解抗生素降阶梯治疗的具体方法是怎样的。

2.为了满足吴医生的以上需求,你和公司已经做了哪些工作?

公司编写了适合ICU医生使用的DA和幻灯片,可以根据医生的需求进行解答;

我已经就ICU推广泰星将会遇到的问题与上级经理进行了讨论,并且做了数次角色演练;

降阶梯治疗与传统的阶梯治疗可以从抗生素耐药性、病人死亡率、预后情况等方面进行比较。

3.你准备携带哪些支持资料?

幻灯片打印稿:《降阶梯抗生素疗法对挽救生命的意义》;

DA:泰星在降阶梯治疗中的作用;

《中华医学信息导报》有关ICU治疗过程中抗生素耐药性的报道。

4.你估计吴医生的态度会怎样?

上次见面时,吴医生的态度不错,这次见面是事先打电话约好的,应该可以顺利进行;

拜访中需要注意的是,在谈论目前的治疗方案时,要仔细观察医生对阶梯治疗的态度,说话要客观。

【“剧本”正文 】

田海亮:吴医生,您好!我是海新公司的田海亮。上周来拜访过您的。这是我的名片。谢谢您!

吴医生:你倒挺勤奋的!请坐吧。

田海亮:(坐下)我今天来是想同您谈谈如何降低ICU病房内院内获得性肺炎,也就是HAP病人的死亡率这个问题的。我只占用您10分钟的时间,可以吗?

吴医生:没问题,我今天不太忙。

田海亮:吴医师,作为一位临床经验十分丰富的医生,到目前为止,您发现哪些因素会影响对HAP病人的治疗?

吴医生:主要有三个方面:这些病人在进入ICU病房前已经用过多种抗生素,所以细菌耐药性是个大问题;患HAP的病人通常病情严重,如果等到抗生素敏感检测结果出来后再用药,可能就来不及治疗了;病人的住院时间长,费用昂贵。

田海亮:您经常会遇到由于治疗延迟,也就是来不及更换更强效的抗生素,而导致病人因感染严重而死亡的事情吗?

吴医生:大约每年就有5个这样的病人。

田海亮:发生这种情况时,您有什么感受?

吴医生:很难过。作为一名医生,没能挽救病人的生命,很愧疚,所以我特别怕听见病人家属的哭声。

田海亮:假如有一种更好的治疗方法,您愿意尝试吗?

吴医生:当然愿意。

田海亮:通过与您的交谈,我知道您对治疗方法的整体要求了。您要求有这样一种治疗:对于严重感染的危重症患者,从一开始就选用最广谱、强效的抗生

素,以尽量覆盖可能的致病菌,防止病情恶化。之后(48~72小时),再根据药敏实验结果调整抗生素方案,使之更有针对性。是这样吗?我还有什么没有说到的?

吴医生:这正是我所希望的。

田海亮:吴医生,我们公司生产的药品泰星因为其抗菌谱几乎覆盖所有的致病菌,所以该药是目前最广谱、高效的抗生素。如果使用,能够防止HAP患者病情的进一步恶化,降低死亡率。因此,您完全可以将它作为治疗方案中抗生素的首选。接下来,我与您分享一下5张关于此产品的幻灯片内容。(讲解)有些地方,我可能说得太快了,需要重复吗?

吴医生:这种治疗方法确实有独到之处,好像还能节省病人的费用。

田海亮:是的。吴医生,通过这次交谈,我们似乎都认同了,对于HAP病人,在获得细菌学资料前及早进行适当治疗能降低死亡率,改善患者预后,缩短住院时间。这样不仅可以减低病人的最终治疗费用和时间,而且可以减轻由此带给病人家属的心理压力。

吴医生:当然,这样就再好不过了。

田海亮:我建议您在本周内给新入住ICU病房的HAP病人在8小时内用泰星进行治疗,然后密切观察其病情,这样您就可以判断我们的产品疗效如何,以及病人是否能更快地改善症状。我会在8天后,也就是下周五的下午4点回访您,并与您探讨患者的用药情况。您觉得我提出的想法是否可行?

吴医生:应该可以,我会考虑这个建议。

田海亮:吴医生,非常感谢您抽出宝贵的时间与我讨论这个问题。今天就不再耽误您时间了,下周五再见!

吴医生:那好,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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