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安全生产奖励制度
篇一: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
总则
1.1为加强本公司生产工作的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保障公司财产和人身安全,促进公司事业的发展,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公司安全管理目标的实现,提高公司在市场经济中的经济效益和竞争能力,根据国家有关安全和劳动保护法令、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管理制度。
1.2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始终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执行总经理负责制,各级职能部门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生产要服从安全的需要,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1.3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公司部门或个人要给予奖励,对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不健全、人员不到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资金保障不落实、安全培训不到位、安全技术措施不力、管理混乱而造成伤亡事故和重大设备事故的公司或部门以及对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遵照国家执行“问责制”的规定,给予严肃处理(包括经济制裁和行政处分),触及法律的交司法机关查处。
1.4对公司管理层的奖励和处罚由总经理审批,对总经理和领导层的奖励和处罚由董事会审批,董事长签批。
1.5公司对部门、工段和领导的奖励及处罚由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下称安管组)审定,公司总经理签批。日常的安全生产管理奖励和处罚由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提出 ,由总经理签批。奖励
对安全生产(现场安全文明生产)做出贡献的有以下表现之一的公司、部门或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2.1认真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本集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在改善劳动 条件或防止工伤事故和员工危害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2.2在安全技术、安全管理、劳动卫生防护方面采取措施得力,使公司安全工作取得突出成绩、获得上级主管部门表彰的人员。
2.3发现重大设备隐患并及时消除,避免事故发生的,对公司的安全生产、安全检修、设备安全运行做出贡献的。
2.4在事故处理、事故抢修(含救火)中做出突出贡献、避免事故扩大的有功人员。
2.5敢于及时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并进行批评教育取得效果达到消除隐患,并向上级反映的员工(包括操作工和管理人员)。
2.6符合以上2.1款至2.5款的人员,按200----2000元给予嘉奖。
2.7 实现年度安全文明生产管理控制目标、指标的部门、工段按照与公司签订的安全文明生产责任书中有关规定执行。
2.8 在现场安全文明生产中有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50----200元奖励。处罚
3.1对发生人身死亡、重伤事故及损失在5万元以上设备事故,相关责任人均要受到相应的处罚;事故主要责任者要处以罚款500----5000元,另给一定的行政处分。3.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事故责任者、视情节和后果轻重对责任者(违章者)给予处罚: 造成人员轻伤事故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至记过处分并处以500---1000元经济处罚。严重未遂事故和记录事故的主要责任者待岗15天。
对在安全检查中查出的隐患或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下达的限期整改通知,无故不在规定时间内整改或已整改但结果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部门(包括外包单位),追究部门、工段、外包单位负责人责任,并处以500元或以上的经济处罚,罚款后仍需整改。3.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严重违章行为,则由部门或工段提交安全办审核,由公司办直接安排就地待岗一个月以上,并再次参加相关安全学习,经考核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岗: 酒后上岗的生产作业人员 在高处或危险作业场所进行打架、打闹的作业人员 严重违章造成事故的责任者
无故未参加安全管理部门组织的安全培训及考试不合格就参与生产作业并发生事故的责任者 造成人员轻伤以上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不服从现场安全人员管理或在同一生产岗位现场屡次违章的操作工
未按规定落实安全防护措施或未办理安全(动火作业票)就组织动工,并造成事故的单位负责人(组长或机长)含外包单位。
3.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现场作业违章行为,按现场违章行为进行经济处罚:
同一班组内经常出现同一类型违章的,组、机长要负责任,并处以100元罚款; 在严禁烟火的场所抽烟的,每人次罚款200元;
进入生产现场穿高跟鞋、拖鞋、裙子、短裤、背心或不符合生产作业要求的着装进入生产车间的罚违反者50元;
随意移动、损坏、拆除安全设施或挪作他用的,罚违反者100元,设备员、组、机长、安全员未发现或自己发现未及时监督恢复者,罚设备员、组、机长和安全员各100元;
操作大型机械的人员在驾驶室内打毛衣、看报刊杂志、睡觉等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的,罚违反者50元;
不具备带电作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带电作业,罚违反者100元; 没有焊工证擅自动火焊割作业的人员,每人次罚款100元; 电焊机二次线或接头铜芯裸露,未作包扎绝缘,罚违反者50元;不按规定安全要求使用氧气、乙炔进行焊割,周围五米内有易燃易爆物;工作结束后留下火种存在事故隐患的,罚违反者和批准者各100元;
在金属容器和锅炉内检修作业,不戴安全帽和不使用低压安全电源的,罚违反者和班组长各100元;
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罚违反者100元;
没有驾驶证偷开叉车、汽车、抓车、铲车者,罚款100元,对纵容者罚款200元,或虽有证但开快车撞伤人或造成财产损失的,罚款200元,情节严重者另给行政处分; 未拉闸停电、未挂警示牌就进行设备、电气检修作业,罚违反者各100元; 未拉闸停电、派人监护就进入给料槽处理卡料,罚违反者和指挥者各50元; 不走安全通道,横跨高速运转的皮带和设备,罚违反者50元; 上班打瞌睡或擅自脱岗者,罚款50元;
使用工具器前未作常规检查,罚使用人50元;
操作链条葫芦时,禁止链条打扭使用或操作者站在葫芦下方,罚违反者50元; 吊物捆轧不牢,吊装方法不当或吊物上堆放悬挂不牢固的零星物件,罚当班起重操作人员100元;
起吊超过额定负荷的吊物无安全措施的罚指挥者审批者各100元; 没有使用或不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使用砂轮面不戴防护眼镜,使用钻床、车床戴手套者,各罚款50元;
不准在机械的转动、传动部分保护罩上坐、立、走,或用手触摸运转中机械的转动、传动、滑动部分及旋转中的工件,罚责任者50元;
禁止在易燃易爆区携带火种,打手机或未采取相应安全措施就动火,罚违反者50元;不关乙炔、氧气瓶阀门就下班或离开工作岗位的罚违反者50元; 故意损坏消防器材或取用消防水当施工用水,罚责任人50元; 原料堆场和生产厂区不准用明火取暖,违者罚款50元;
严禁对有压力、带电、充油的容器或未采取措施对盛过油的容器施焊,罚违反者100元; 射线作业区未设警示标志的,罚工段长和安全员各100元;
生产车间低压配电开关护盖不全,导电部分裸露存在有触电危险的,罚工段电气员和值班电工各50元;
制胶操作工使用甲醛配料时不戴防毒口罩的,罚款50元; 在粉尘严重区域工作的员工不戴口罩的,罚款50元;
边班作业的操作工不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或交接不清就下班的,罚款50元; 操作台有杂物,操作工不搞清洁卫生就下班的,罚款50元。
3.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性违章行为,对责任者进行经济处罚和责任追究: 不经过安全培训和三级安全教育就安排新员工上岗的,罚安排责任人100元; 使用民工不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就安排有危害作业的,罚使用单位负责人100元;
没有特种工种合格证或虽有证但未及时年审过期仍从事特殊工种作业的罚公司办负责人100元;
高处作业区域孔洞无牢固盖板或围栏的,罚车间责任人100元;
凌空处和坑凹处无安全防护栏,罚管理辖区域负责人和安全员各100元;
深沟、深坑四周无安全警示牌和警戒线,夜间无警示红灯的,罚管辖区负责人100元; 原料场和成品库安全通道堵塞,三天以内不处理的,罚原料场和成品库负责人200元; 原料场转运车辆违章作业造成事故的,罚原料场负责人200元;
易燃易爆区、重点防火区未配备足够消防器材或配备已过期失效的,罚消防专干和安全办主任各100元;
易燃易爆仓库间距或与明火道路距离不能满足防火规程要求的,罚安全员100元;
氧气库、乙炔库的照明未使用防爆电器具,通风不良,罚仓库管理部门负责人100元; 制胶车间或热压车间排气扇坏了不及时维修或更换的,造成车间通风不良,罚工段组长100元; 热压工段液压站漏油不按规定及时处理,罚设备员100元;
热能工段锅炉房和热磨车间高温高压设备设施10米内存放易燃易爆物质(如氧气、乙炔等),罚工段设备员100元; 高处交叉作业、拆除工程等危险作业四周无安全警戒线的,罚责任人、作业班组负责人各100元;
公司、部门、工段领导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违章指挥生产作业的,罚责任人500元;
招用未经安全资质审查或安全资质不合格的外包施工队伍的,罚签合同的部门负责人500---1000元;
默认工人违章作业、冒险作业的,罚现场负责人和班组长各100元;
主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及安全员发现作业性违章,管理性违章不予制止、纠正或不进行处罚的,罚责任管理人员、安全员各200元; 现场文明生产管理规定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行为属违反现场文明生产管理规定,对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和责任追究: 生产部门没有认真贯彻文明生产各项制度的,追究部门、工段负责人责任并给予50元处罚; 生产现场的车辆(包括单车、摩托车、叉车、抓车、铲车、小汽车)没有停放在指定区域的,属私人的给予车主50元罚款,属公司的给予当班司机50元罚款;临时用电设施不规范(乱拉导线拖放在地上,绞在金属架上或与其它线交织在一起以及露天乱装闸刀开关等),追究分管班组长责任并给予50元罚款;
临时技巧、维修措施脚手架搭设不规范,材料未妥善保管或及时回收的,追究架了搭设负责人(包括外包工头)责任并给予50元罚款,造成事故另行处理。
生产现场的钢丝绳、吊装用具乱丢乱放,造成生产现场摆设不整齐、不安全的,追究其使用班组负责人责任并给予50元处罚;
生产现场属物资供应部回收的油筒或其它物品不及时回收,造成环境污染或财产损失,追究物资供应部负责人责任并给予100元罚款;
生产现场消防器材放置地点不明显,没有标明维护时间或未定期检查的,追究公司消防专干责任并给予100元处罚;
生产现场没有做到文明生产“五清”或不及时把废弃物送到指定地点的,追究当班责任人责任并给予50元罚款;
生产现场的固体废弃物可回收的不回收,造成现场管理混乱的,追究生产部负责人责任并给予100元处罚;
生产工段工具房或备品库工器具、备品配件摆放不整齐,有易燃易爆物品或烟头垃圾的,办公室不整齐、不卫生的,给予管辖区责任人50元处罚;
各种仓库内物资摆设不整齐,不分类定位摆设,不清洁不卫生的,给予仓库管理员和仓库负责人各50元处罚;
油库地面漏油,不及时清理干净的,给予仓库管理员和负责人各50元处罚; 生产现场没有足够的卫生设施或无专人负责保持场地整洁的,给予该辖区管理负责人50元处罚;
现场生产工作人员没有按公司统一规定着装或不佩戴工作牌的,给予违反者50元罚款; 生产部、技术部、各工段设备员监督工作不到位的,或安全员对安全文明生产监督工作不到位的,给予责任人或安全员50元罚款。附则
对员工的安全、文明生产奖励由部门、工段分管安全负责人申报,生产技术部(安全办)审核后统一制表,经主管生产安全的副总经理签批后发放,从公司安全文明生产奖励资金中列支。对集团各部门和各公司领导层的奖励,由人力资源中心按安全生产责任书进行考核统一制表,经集团管理者代表签批后发放。
对于各项的经济处罚,由生产部、技术部或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开具处罚通知单 送财务部、办公室备档, 由公司财务部从其当月工资中扣除。行政处罚由公司办公室统一 按规定办理。篇二:安全生产奖励办法 安全生产奖励办法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强化安全管理,严明安全责任、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目的。有效防范各类事故的发生,切实维护职工的劳动安全与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健康、稳步发展,激发公司全体员工的安全生产的自觉性,特制订本制度。
一、职责
1、公司所属部门实行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负责制。
2、公司安全生产部负责全公司对安全奖惩制度的执行落实。
3、公司各部门、车间必须按照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要求,自觉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各部门具体负责本部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措施的落实工作。
二、适用范围
公司所有生产人员和管理人员。各部门的负责人及其职工。
三、安全奖励与处罚
1、安全资金的来源:
(1)公司给予的安全生产方面的奖励资金。(2)按照国家政策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按工资总额的1/100提取。(3)公司内部各类安全罚款。
2、奖励项目和标准
安全奖励的主要项目有:年终安全责任兑现、各类安全活动奖励、月奖等三个方面,具体内容为:(1)年终安全生产责任兑现奖:公司与部门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书执行。(2)各类活动奖励:按上级部门要求和安排,结合公司开展活动的实际效果,由公司安全生产部考核奖励,按次发放。公司安全主要责任者为***元/次。
(3)月度安全奖励:月度安全奖励由公司安全生产部逐月考核,按季度发放。公司主要责任者为***元/月。
3、奖励范围
有下列表现之一的部门和个人,公司将给予奖励:
(1)认真贯彻公司的安全生产方针、规章、制度,在预防事故、安全施工过程中作出显著成绩的。
(2)消除事故隐患,避免重大事故发生的。
(3)发生事故时,积极抢救并采取措施防止了事故扩大,使职工生命和公司财产免受或减少损失。
(4)在安全生产技术方面积极采取先进技术,提出重要建议,有发明创造或科研成果,成绩显著的。
(5)坚守岗位,忠于职守,在安全生产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
4、处罚
6.4 奖励实行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物质奖励可发给一次性奖金、奖品或晋级,精神奖励包括记功、授予荣誉称号等。
6.5 公司及项目部应从工资总额中预留百分之一至二作为安全专用奖金(此奖金不包括月、季、年度安全考核奖金),由公司计划财务中心建帐,公司安全监察部直接控制使用。6.6 公司应建立健全电力建设“安全风险、监督制约、教育激励”三项机制;制订违章罚款和事故惩处办法。公司应实行“全员安全风险抵押金”办法,强化个人安全风险意识。6.7 违章与事故罚款应纳入安全奖金专户,不得挪作它用。
6.8 安全施工具有一票否决权。凡发生人身死亡事故或其他重大事故的单位及其主要领导,取消当年参加有关评优、评先进活动或获得其他荣誉称号的资格。
6.9 对发生人身、机械事故或其他重大事故隐瞒不报,或歪曲、掩盖事故真相,一经查证落实,将给予单位(部门)领导和专职安全员以行政记过至撤职处分,并对事故加倍给予经济处罚。
四、考核
依据公司有关规定,由安全保卫办公室在每个年度末根据历次安全检查结果及整改情况,提出考核意见,报公司经理部批准,给予奖励或处罚。篇三:安全生产奖罚制度施工现场安全、文明管理制度(之)安 全 生 产 奖 罚 制 度
二oo六年七月安全生产奖罚制度
总则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不断增强职工的安全、文明意识,充分发挥其工作自觉性,积极性和创造性,遵章守纪。进一步规范人行为安全,减少事故隐患,提高安全综合保障能力,营造安全、文明、有序的施工环境。为适应新的形势发展需要和企业安全管理实际,特制定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奖励
凡隶属于公司的集体和个人在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方面管理工作扎实,成绩显著。可参照下列条件给予奖励500—5000元。
1、分公司、项目部被省、市、局级评为安全生产先进集体或被授 予文明工地的。
2、分公司、项目部(车间)在局、公司组织的定期检查考评中被 评定为优良等级的。
3、在劳动保护、安全生产的科研、革新、改造方面有突出贡献或 提出重大合理化建议,并取得明显成效的。
4、在预防事故、消除险情或积极控制事故、及时组织抢险的有功 人员。
5、制止违章行为,及时反映重大事故隐患,避免重大事故发生的 有功人员。处罚
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方面,管理松懈、措施不力、隐患严惩的,对有关集体或责任人给予处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项目部处罚500—5000元。
(一)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方面:
1、凡在上级检查的安全考评中,被定为不合格工地或不文明工地 及受到通报批评的。
2、施工现场未建立安全管理网络,无安全、文明责任人、未按规 定配备现场安全员。
3、作业人员入场未进行上岗安全教育,提供不出有效记录资料。
4、特殊工种人员及机操人员未经培训,擅自安排从事作业。
5、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未履行安全技术交底手续。
6、危险作业区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强令工人冒险作业。
7、对上级发出的事故隐患整改通知单不落实,逾期不整改。
8、发生工伤及重大事故苗子,隐瞒不报,无“四不放过”记录。
9、未按规定开展安全活动和检查,对存在的问题无记录资料。
(二)现场安全设施方面
1、现场施工用电未按规定实行三级供电、二级保护,未采用标准 电箱。
2、外输架空线路安全间距不能满足施工时,未制定有效的防护方 案和措施。
3、施工临街、巷、居民区未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4、洞口、临边未采取防护措施、脚手架低于作业面。
5、拆除作业区不设警戒、无人监护。
6、电器、井架、脚手、机具未经验收通过而使用。
7、使用不合格安全防护用品。
(三)个人行为安全方面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处罚20—200元。
1、进入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高处悬空作业不系安全带。
2、高处作业或清理过程中乱抛物品。
3、架子工、电工、焊接工、机械操作工未经培训无证操作。
4、赤膊、穿高跟鞋、拖鞋、酒后上班。
5、翻爬脚手、井架,井架吊篮乘人上下。
6、未经批准擅自拆除、挪动安全防护设施。
7、材料堆放严重超载、垂直运输严重超载。
8、现场线路架设不规范、电器装置不齐全、不完好。
9、违章使用电炉、利用碘钨灯烤火取暖。
10、禁火区域违章动用明火或吸烟。
11、操作时木工园锯、平刨、车床、刨床、钻床带手套。
12、施工现场发现小孩(处罚监护人)。
13、工地随地大小便、随倒垃圾。
14、明火作业未办理动火手续,未配置消防器材。
15、不服从现场指挥,阻挠管理人员正常工作。附则
1、奖惩程序以公司、分公司、项目经理部三级为执行主体,凡受奖惩的集体或个人原则上由其上一级负责实施控制,按规定进行下达或收缴,签发奖惩单时经办人须签字确认。
2、公司、分公司应建立安全奖惩专项基金帐户,具体收缴、兑付 统一由财务部门提供有诳凭证,不得挪作他用。
3、严格规范执罚的时效性、严肃性,凡发出处罚通知后,七日内
必须如期到帐,逾期不缴则按每天5%加收滞纳金。超过十五日则处罚,在工程款中扣除,并给予内部通报,4、各分公司可根据本制度精神结合自身实际制订实施细则。
5、本制度与上级有关文件不一致时,以上级文件为准。
6、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南京市第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二oo五年七月
第二篇:安全生产奖励制度
项目部安全生产奖罚制度本制度适用于本施工项目部,班组以及外来的分包队伍工程。
为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完善安全生产管理考核奖罚体制,将安全生产责
任制落到实处,在施工过程中,执行安全生产目标化管理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部JGJ59—99《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等有关安全法律法规(标准)特制定本制度
1.经济奖励:凡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经考核成绩突出,具备下列条件之
一的班组或个人给予经济奖励。
A.在安全设施,安全技术措施等方面有创造,革新,或有重大改进及合理化建设,并得到有关部门认可,根据贡献大小分别奖励50元―500元。
B.在施工中及时消除重大隐患,对有功人员,根据贡献大小,分别奖励
50—600元
C.对于坚持原则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为维护安全纪律作贡献的给
予奖金30—200元
2.经济罚款:凡违反安全生产规程规范,及规章制度,岗位责任制考核
不及格和发生隐患事故的施工项目责任者,除责令其按“四不放过”原则立即进行整改外,并给予责任人经济处罚,处罚定论由项目部另行决定。
3.罚款由工程项目部专款专用,不得纳入财务,用于奖励先进班组和先
进个人,以及改善各方劳动防护和宣传教育等。
4.为了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到实处,结合工程施工规范和安全措施,项目
部对属下几大施工班组制订以下奖罚制度。
(1)各班组负责人及所有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系好
帽带,如有违规的将给予当事人20元一次经济处罚。
(2)各班组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必须按规程规范施工,做好防护措施注意
隐患,危险区域不经过技术人员认定不得擅自施工操作更改,机电工要持证上岗,不得违章操作,听从现场技术人员安排管理,做到工完,料尽,场清,各样拆除要归类归堆。执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原则,如发现有违规行为经查实将给予当班负责人50----500元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由项目部另行处理。
(3)各班组在施工中和日常生活中及宿舍区要相处和谐,做到文明卫生,不得挑拨闹事,不得打架斗欧,不准偷到工地器材,不准带易爆易燃物品进入施工区和宿舍区,不准随意明火,不得破坏公共设施,不得随意大小便,不准带小孩及穿拖鞋进入施工现场,节约用电,用水,不准乱拉乱接禁止使用(电灶,电炉,电饭锅)等电器,如有此内事件经查实将给予当事人50---1000元经济处罚,并后果自负,情节严重的由项目部另行处理或交治安部门处理。
(4)各班组在施工过程中用电要经过施工现场专职电工统一接用,不得
随意拉,开,特别是机组用电班组要有专人管理,执行三级配电五相保护原则,如检查发现有不规范行为的将给予班组负责人及当班负责人50---500元经济处罚,并后果自负,情节严重的交项部另行处理或交治安部门处理。
(5)各班组在项目施工结束后,要做到工完,料尽,场清,做到材料归
堆归类,如无辜损失材料的经查实按材料的价格给予2---10倍的经济处罚。
(6)以上制度希望各班组,认真贯彻执行,签字生效。
武警支队机关新营区工程项目部
项目经理:
班组长:
安全员:
2009.11.14
第三篇:安全生产奖励制度
xxx奖励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把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到实处,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xxx市安全生产条例》、《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在片区内所有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工作方面的奖励和处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奖惩分类
安全生产单位和个人的奖励分为通报表彰、嘉奖、记功、授予荣誉称号以及给予物质奖励。对安全生产工作人员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对单位的处分分为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
三、安全生产奖励每年进行一次。
四、奖惩规定
第一条、安全生产管理权限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没有规定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确定,但上级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二条、各社区、部门及有关单位完成管委会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成绩突出的,由管委会给予通报表彰。
有关规定: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给予嘉奖、记功、授予荣誉称号,并可给予适当物质奖励:(一)在紧急情况下,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避免重大、特大安全事故发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减少损失的;
(二)在事故抢险、救灾过程中表现特别突出的;
(三)长期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成绩显著或获得国家级奖励的。第三条
管委会安全生产委员会成立安全生产评先工作小组,负责安全生产评选奖励工作。
第四条
奖励经费可从以下渠道筹措:
(一)管委会财政预算安排;
(二)其它合法经费来源。
第五条
给予嘉奖、记功的,由社区推荐,报管委会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评选工作小组初审后,按批程序和权限报天山区安监局决定。
处罚
一、根据各xx各类安全生产事故、消防火灾事故的次数,按照比例扣除相应的年底考核分数,若发生亡人事故,取消评先资格,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
二、发生未亡人的事故
(一)按照相关规定对事故地点所属xx的年终考核工作做出量化积分评析;
(二)按照相关规定对事故地点所属xx主要领导、事故单位相关负责人进行处罚。
三、对危险源监控不力、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治不力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有关部门或单位隐瞒不报、谎报、拖延报告或者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和处理,或者未按规定组织救助的,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人员给予行政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事故损失扩大的,给予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负责安全生产事项审批的部门,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职责,致使发生重大以上安全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人员给予行政警告以上处分。
六、生产安全事故的有关经济处罚按照《xxx市安全生产条例》规定执行。
第四篇: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及时发现和整治安全生产重大隐患,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本公司安全科举报。
第三条 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范围:
(1)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
(2)职工情绪低落、思想波动较大、工作消极、身体状况较差等现象。
(3)灭火器材、劳保用品得不到及时保养、发放,违反消防、劳动保护规定等现象。
(4)机械、电气设备带病工作、各类保护装置失效的现象。
(5)原铺材料、危险品乱堆放、引起消防通道不畅通或消防器材取用不方便的现象。
(6)楼梯、作业平台等作业场所因种种原因造成操作人员作业时,安全得不到保证的现象。
(7)有关生产技术、安全操作规程存在的缺陷或不完善。
第四条受理各类安全举报,受理人应立即做好书面记 1
录并到现场勘查核实。如属已受理过的同一举报内容,应向举报人详细说明受理的时间和处理经过。对举报非安全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的,应直接告知举报人有权处理的责任部门。
第五条核实举报情况基本属实后,属一般或较大安全隐患的,由安全处下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督促相关管理单位限期整改,并到期进行复查。隐患整改责任单位整改事故隐患后,应及时将整改情况书面呈报安全科。
第六条凡属情节特别严重的安全违法行为或重大、特别重大事故隐患,受理人应立即上报分管领导和主管领导。
第七条举报核实处理完毕,安全处应做好记录,并于每季度的最后一个月报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评审、审批后,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第八条受理举报时,对举报人不愿公开姓名、身份、部门以及不愿公开自己举报行为的,受理单位和人员将尊重举报人的权力给予保密。
第九条奖励标准。根据、举报情况每报告一起奖励报告人50—100元,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奖励。奖励采用现金兑现,由安全科申报,总工程师签字后报总经理批准。
第十条由公司安全科受理各类举报,举报地点设在安全科。举报电话:0996-2190935。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五篇:渔船安全生产奖励制度
瑞海渔﹝2011﹞ 56 号
关于印发《渔船安全生产奖励与处罚制度(暂行)》的通知
各有关镇(街道)水产站(渔船安全管理办公室)、渔业公司(社)、局有关职能科室: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完善渔船安全生产激励与约束机制,提高渔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确保渔船安全生产稳定态势。经局研究,决定制订《渔船安全生产奖励与处罚制度(暂行)》,对渔船安全生产工作成绩优异的进行奖励,对违规或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的进行处罚。现印发给你们,请知悉遵循。
二O一一年五月十八日
瑞安市渔船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暂行)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完善渔船安全生产激励与约束机制,提高渔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确保渔船安全生产稳定态势。根据《安全生产法》、《浙江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要求,特制订本制度。本制度的原则是从严管理,奖优惩劣,搞好安全生产的单位和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对忽视安全生产的,不执行渔船安全规章制度,安全管理混乱,对安全隐患漠视的单位及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停产整顿、对于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移送司法部门。
一、奖励制度:
(一)对镇(街道办事处)水产站、渔业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表现优秀,安全生产责任考核获得优秀等级的单位,在全市渔业系统内通报表彰,并予奖励。
(二)对具备以下条件的渔船,可全额享受国家的柴油补贴,正常办理渔业捕捞许可证年审;对成绩显著的,给予精神鼓励和一定的奖励。
1、业主能达到全年海洋渔业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全面履行渔业安全生产责任的;
2、严格遵守渔业安全生产“十条禁令”的;
3、严格遵守渔业安全生产制度的;
4、全年无违规违章(包括违反渔业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记录的;
5、全年未发生渔业安全生产事故的。
二、惩罚制度:
(一)对镇(街道办事处)水产站、渔业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疏忽、不到位。或在安全责任制考核中评定为不合格的单位,在全市渔业系统内通报批评,并取消该单位及负责人渔业系统评优资格。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渔船业主必须限期整改,整改后方可享受国家的柴油补贴;情节严重的,吊销渔船老大驾驶证书或停止办理渔业捕捞许可证年审手续。
1、业主未严格遵守渔业安全生产“十条禁令”和渔业安全生产制度的;
2、不服从渔业主管部门渔业安全生产领导的,不参加安全生产会议和培训的;
3、被渔政监督机关查处,有违反安全生产方面内容的; 4、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或发生事故隐瞒不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