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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解读 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推荐阅读]
编辑:倾听心灵 识别码:21-1134481 12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9-11 02:19:06 来源:网络

第一篇:权威解读 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

权威解读 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

202_年1月21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务院法制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人昨日为此接受了新华社记者的采访。

在“新拆迁条例”中,一个显著的变化,就是删去了旧有条例中令人敏感的“拆迁”,代之以“征收”。“拆迁”二字,此前已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存在了20年之久。1991年,国务院发布上述条例,202_年对其做出修改。202_年12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草案)》中,“拆迁”依然在列。而在202_年1月、12月的两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稿中,其表述已经变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直到21日公布的新条例,“拆迁”二字彻底摒弃。

5大解读 取消行政自行强拆,申请司法强制执行

条例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薛刚凌说:“过去往往是行政机关委托相关企业来搬迁。企业为了实现经济利益,过程很不规范,强制搬迁过程中会出现一些恶性事件。条例实施后,行政机关只能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制度设计者希望通过司法程序的设置来保障群众合法权益,把风险降到最低。”

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介绍,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202_年8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行政强制法(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十三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本条例是行政法规,不宜再设定行政强制执行。因此,条例取消了原条例中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拆迁的规定,规定由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这样也有利于加强对政府征收补偿活动的制约,促使政府加强和改进群众工作。“制度的前进受到现实情况的制约,很难一步到位,只能逐步推进。通过法院来强制执行是个进步,毕竟司法机关可以对行政机关进行制约。”此外,薛刚凌认为,搬迁需要行政机关、法院和评估机构联动,也需要被拆迁人配合,这也是条例的一个特色。房屋征收应先补偿后搬迁,禁止暴力搬迁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条例明确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据了解,条例两次征求意见稿中没有明文提出先补偿、后征收,在正式出台的条例中增加规定,把“先补偿、后征收”作为一个原则确定下来。

条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条例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王利明说:“条例明确了政府是征收补偿的主体,并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要求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这是制度设计者希望通过禁止性规定规范搬迁活动,强化对被征收人权益的保护。这些都有助于化解长期以来因建设单位作为搬迁主体所引发的各种社会矛盾,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 明确补偿标准,应优先保障住房

因搬迁引发的矛盾大多集中在征收补偿的标准和补偿是否公平。征收补偿是各方高度关注的问题。条例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王利明说:“相对于过去的条例,新条例的补偿制度作了重大完善,从而使搬迁更加公平。以市场价格作为补偿标准,使得被征收人的基本利益得到保障。不仅包括对房屋的补偿,也包括对土地使用权的补偿,这就大体上可以确保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有改善、生活水平不下降。”

条例规定,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王利明说,这就意味着,如果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征收程序启动以后,被征收人可以优先享受住房保障,这也充分体现了物权法中征收个人住宅应当保障其居住条件的精神。不满征收补偿方案,政府应组织听证

条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介绍,征求意见过程中,有人提出应当加大公众参与度,让程序更加公开透明。因此就有了“听证会”这个程序设计,并且政府要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征收程序是规范政府征收行为,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促使政府做好群众工作的重要保障。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也在条例中充分体现。条例明确规定:“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同时,条例在征收程序上也增加了公开透明和公众参与的规定。条例规定,征收补偿方案应征求公众意见;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被征收房屋的调查结果和分户补偿情况应当公布;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明确公共利益范围,加强规划调控

在条例征求意见过程中,有意见认为,公共利益的界定过宽,主张具有商业性质、营利目的项目都不应当属于公共利益;也有意见认为,对公共利益的规定还不够全面,主张凡是实施城市总体规划,为城市发展和建设进行的重大工程,由政府组织或者主导的住宅小区、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商业街区等城市建设,都应当属于公共利益。

对于公共利益,条例规定了6种情形:国防和外交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说,对公共利益的问题高度重视,收集、研究了国外情况和做法,作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多次进行专家论证,广泛听取意见,才作出了上述规定。

同时,为了加强规划的调控作用,条例还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都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并要求制订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旧城区改建还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3点疑问

1问 条例对房地产评估作了哪些规定?

答:一是明确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按照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的原则进行补偿。对评估中应当考虑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等因素以及装修和原有设备的拆装损失补偿等问题,将由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进行具体规定。

二是明确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三是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违法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四是规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2问 条例对征收程序作了哪些规定?

答:征收程序是规范政府征收行为,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促使政府做好群众工作的重要保障。条例规定征收补偿方案应征求公众意见;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组织听证会并修改方案;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被征收房屋的调查结果和分户补偿情况应当公布;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审计。

3问 条例为什么没有对征收集体土地作出规定?

答:有意见认为,条例应一并解决集体土地和房屋征收问题。从我们调查了解的情况看,现在矛盾突出的确实主要在集体土地征收方面,但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和集体土地征收是分别由条例和土地管理法调整的,通过行政法规对征收集体土地作出规定是超越立法权限的。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对土地管理法有关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的规定作出修改,由国务院尽早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

暴力迫使搬迁可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国务院21日公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暴力迫使被征收人搬迁可追究刑事责任。

国务院法制办介绍,从近几年的实践看,由于拆迁进度与建设单位的经济利益直接相关,容易造成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矛盾激化。鉴于此,条例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条例规定,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征收范围确定后“违建”不补偿

针对一些地方存在的房屋征收前“突击”改扩建,以期获得更多补偿的现象,国务院21日公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给出了明确规定,以杜绝此类投机取巧、侵占公共利益的非法行为。

有关专家认为,在公告征收范围之后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如果给予补偿,于法于理不合,对纳税人和其他守法的被征收者不公平。但有些由于历史原因形成房屋手续不全的,应当先由有关部门进行认定、处理。

对此,新条例专门作出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第二篇:房屋征收与补偿解读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解读

市院研究室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解读 202_年03月24日15:05 东方法眼王学堂

核心提示:根据安排,想和大家谈一下学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体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于202_年1月19日经国务院第141次

根据安排,想和大家谈一下学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体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于202_年1月19日经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1月21日温家宝总理以第590号国务院令公布并实施。

要感谢温总理。历经近4年时间的反复与周折,202_年的1月21日温总理终于让这部法条实施了。曾经有领导和媒体让我预测这部法条何时出台,我的答案是就看温总理的意愿,因为旧条例的废止与新条例的出台可谓箭在弦上不得不发。当然,现在看来,这个121的日期选择也是大有深意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两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2_年12月14日上午9时,温家宝总理主持召开第200次常务会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是第一项议题。

会议认为,这个条例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要求有关部门广泛听取意见进一步修改后,再次提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然后公开征求群众意见,再由国务院决定公布施行。温家宝总理说:“这样做,用的时间长一些,但这是对国家、对人民负责。”

根据常务会议的要求,国务院法制办及有关部门先后在北京、广州、上海、大连等地深入调研,多次召开各种形式的座谈会,分别听取了地方及其有关部门、被拆迁人、房地产开发公司和拆迁公司负责人的意见,多次召开专家论证会和部门协调会,并对条例作了反复的修改和完善,形成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

202_年1月29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这个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引起社会各界高度关注。截至3月3日,共收到意见和建议65601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反馈的意见和建议逐条进行了整理、分析,选取40多个典型城市就建设用地来源、房屋拆迁和土地征收等情况进行调查统计,同东、中、西部的大、中、小城市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被拆迁人多次座谈,请经济、法律、规划、土地、评估等方面的专家进行论证,除有关部门研究讨论会议外,召开各类座谈会、论证会43次,1070多人次参加讨论。

202_年12月15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再次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收到意见37898条。

行政法规在制定过程中两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开创了政府立法的先河。公众对这部新条例普遍寄以厚望。因为原有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俗称国务院305号令)事实上已经成了一部恶法。

202_年1月,国务院匆匆发布了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主要对条例的第二次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补充。问题是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公布后,产生了较大的社会争议。民众对未来的条例终止“血拆”的期待很高,对负责修订条例的政府部门也产生了无形的压力。近年来,政府“吃力不讨好”的现象屡见不鲜;法律政策的出台不仅没有带来社会喝彩,反而常常招致骂声一片。之所以造成这种现象,根源是出台的政策或法律和社会预期落差太大。

当然,我们看出10年一个轮回,因为1991年3月22日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就是实行的政府拆迁,而202_年11月1日条例修改后才改成了现有商业拆迁的模式,于是天怨民怒,10年后有了现在的政府征收模式。大家对这一模式都不熟悉,所以在厦门的学习,就我看来是最认真的一个班!

我们还要感谢那些钉子户!为了中国的拆迁立法实践,他们用自己的生命和鲜血为代价!他们才是这部法律的最终推动者!从202_年初的湖南嘉禾县“谁影响嘉和一阵子,我影响他一辈子”,到202_年“重庆钉子户”事件,到202_年11月13日成都市金牛区的拆迁引发了唐福珍的血案再到202_年9月的江西宜黄自焚、微博直播事件,还有202_年11月1日江西万载县书记的“如果没有我们这些县委书记这样干(拆迁),你们这些知识分子吃什么。”一路数来,让我们感慨万端!尽管正如在厦门的授课老师所讲,(拆迁恶性事件)这种事全国各地都有,不过是大多数媒体没有曝光而已!但让我们回想这些惨绝人寰的往事,仍然痛苦不已!我想,在这个时候,在这个场合,我们,这些多多少少都参与过拆迁工作的人(我们法律部是外围人,不直接从事拆迁),都应该向他们,这些“钉子户们”,说声对不起!不管他们的诉求是多么的不合理,不管他们曾经采用了多少不合理的手段,但他们都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家园,保护自己的住宅,这是他们生存的依赖!感谢他们的抗争,让一部恶法消亡,一部新法诞生。

讲一下这部法条的立法指导思想,这也是国务院法制办答记者问时总结的。

一是统筹兼顾工业化、城镇化建设和土地房屋被征收群众的利益,努力把公共利益同被征收人个人利益统一起来。

二是通过明确补偿标准、补助和奖励措施,保护被征收群众的利益,使房屋被征收群众的居住条件有改善、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

三是通过完善征收程序,加大公众参与,规定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取消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拆迁的规定,加强和改进群众工作,把强制减到最少。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三环节:

1、征收决定;

2、补偿;

3、搬迁。

重点讲一下房屋征收的基本程序(23个步骤)

第一步,由用地单位提出用地申请,然后政府负责征收。

这也是我们当前土地运作的主要模式。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六要素:

1、只有“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才能实施房屋征收;重要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2、房屋征收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

3、房屋征收的主体只能是政府;

4、房屋征收应当依法给予被征收人补偿;

5、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依法受保障;

6、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二步,是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由发改部门负责编制。但我们是计划不如变化快。在人代会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要写入上述内容。当然,因为现在我们区的两会已经于202_年1月18日开过去了,《佛山市禅城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已经通过,今年的征收可能要协调由人大常委会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修改程序把今年计划征收的土地纳入规划,也只能作为权宜之计。

第三步,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这项工作由国土部门负责编制。第四步,是符合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由规划部门负责编制。

第五步,是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这一条比较重要,因为我们当前大多数工程都是旧城区改建。

国家发改委副主任徐宪平表示,未来5年,中国将建设3600万套保障性住房,今年1000万套,明年1000万套,后三年1600万套,使保障性住房的覆盖率达到20%。

大家都知道,盖房子特别是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有几个必须保障:第一个是土地供应要有保证,没有地的话,房子没处建。第二个就是资金的保障,因为这么大的工程量,一定要有巨大的资金投入和支持。第三个就是生产能力的保障,比如我们的建筑材料,我们的施工机械、施工人员,就是说我们有能力在一定时间内去完成这么大的工程量。

尽管目前我区具体指标还没下达,但我原来估算应该不少于3000套(现初步指标是4000套)。在我们这个城区只有72平方公里的地方,也就是说,今后的征收任务更重。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202_计划已经在人代会上通过了,我们不知道是否写入了上述内容,没有写入的话怎么办?我们正在研究。

这几步就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的规定: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六步,是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其实,在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时应该也有个入户调查。因为没有调查就没有方案的拟定。

当然,后面我还要讲到第十五条,相比这里只是初步调查,可以单方面行动,可以不公开进行,可以相对粗疏一点。

这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的规定。

这里出现了征收部门。

房屋征收部门到底是行政机关还是事业单位,到底新设部门还是在住建局挂牌(禅城区人民政府征收办公室),目前都属于高级机密。因为这是领导决定的,不是我们能左右的事。

(一)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主体是政府

(二)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组织实施主体是房屋征收部门

(三)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和职责分工,相互配合,作好工作

(四)政府、房屋征收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法定职责分解

1、市、县级人民政府的职责(24项)

2、房屋征收部门的职责(12项)、市、县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9项)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一)“委托”不是必须的

(二)“委托”的性质和形式:行政法上的委托,书面委托

(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性质:不一定

(四)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需要有资质

(五)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六)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我们不计算前面的前期工作,只从这里计算,假设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出征收补偿方案的时间为202_年4月1日。

第七步,是房屋征收部门将拟定的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注意,这里是县级人民政府,所以我们区政府自然在内。解决了原来老是吵架的县市人民政府是否包括区的问题。当然,也不能埋怨我们法律人吵架,主要是因为法律没制定好。

我们假定征收部门效率特别高,当天拟就当天就报区政府,政府收到的时间是202_年4月1日。

第八步,政府公布及逐一征求意见。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我们就算一天不耽误,刚刚报给区政府,政府一边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一边着手征求公众意见,第二天就公布。

这里的公布从理论上讲,除了布告、网络、媒体等形式,应当书面通知被征收人及相法当事人,所以我叫逐一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应当向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法律文书而未送达的,视为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

这个时间已经是202_年的5月1日。

第九步,是政府公布征求意见情况及根据公众意见修改情况。

这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

我们假设这个过程用一周(5个工作日),不考虑法定节假日等时间扣除,时间是202_年的5月8日。

第十步,是听证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这也不是新鲜的规定。

202_年3月1日实施的《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七条,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户数较多或比例较高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受理裁决申请前,应当进行听证。

目前尚未有专门规定,我们参照《行政许可法》来执行。

《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第四十八条,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二)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三)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四)举行听证时,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五)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我们知道,现行的听证会从报名到举行时间是不少于30日。

这样我们不计算大小月,202_年的6月9日。

第十一步,是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八条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这里面是根据听证笔录,所以笔录很重要。

我们这个期间不计算。

第十二步,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202_年5月25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明确城镇房屋拆迁,必须严格依法规范进行,必须充分尊重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货币补偿等方面的意愿。立项前要组织专家论证,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特别是被拆迁人的意见,并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对于没有经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或群众意见较大的项目,没有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和拆迁计划,以及拆迁补偿资金、拆迁安置方案不落实的项目,一律不得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

这个紧急通知最大的亮点之一就是设立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程序,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程序放在了取得拆迁许可证的几大要件之一。如果没有经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一律不得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

当前,尚无中介机构可以作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主要就是由土地储备中心写一个证明,就说明做过了。这无疑是不负责任的。

其实,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应当从项目概况、项目合法性、合理性、风险性、安全性、可行性六个方面对拆迁过程中可能诱发的诸多社会风险做出评估,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为即将开始的拆迁工作做好了充分的准备。

我个人认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可以用政府常务会议纪要代替。

理由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既然规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我们现在不管被征收人数量多少,都一概上政府常务会议,这样是不是就可以不用再作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因为政府常务会议也要讨论社会稳定风险。当然,这只是我个人的见解。

第十三步,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十四步,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根据第十三条,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所以以后不存在地的诉讼了。我们只说房,地随房走。

我们假设在202_年的6月9日听证后,政府常务会议2周开一次,你正好赶赴上了,就到了202_年6月10日。

第十五步,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

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202_年6月11日发出政府公告。

行政复议是60日,行政诉讼是3个月。

另外,还有个搬迁期限,一般就是15天。

关于公告中的诉权告示,这个我们是有过教训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法定起诉期限的,适用前款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因此,如果不告知起诉期限,会很麻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四条,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或者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不予执行,但不及时执行可能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先予执行。后者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我们知道,我们就用这一条,在当事人起诉时,采用了先予执行。当然,现在老百姓也聪明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理论上讲,上述方法不灵了,你不能再趁老百姓起诉之机强拆了。

确定的搬迁日期是202_年6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八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理论上讲,就是从202_年9月11日计算,180天内,最迟约在202_年3月11日之前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四条,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中没有规定履行期限的,从该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粗略计算,政府最快可以强制执行的时间是202_年9月26日。

当然,这个征收决定不是关键的,可执行的主要是补偿决定。

第十六步,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调查登记。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这里强调的是: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法律中规定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但他不配合怎么办?法律中没有明确。

一般认为这种义务不能强制,只能认为由于你不配合,我认为你的装修是一般装修,你诉讼的时候法院应当禁止你反悔。那么,你的精装修我不能补偿你!当然,这只是个别法官的观点!现在没有好办法,只能想尽千方百计、费尽千言万语、不畏千难万险、踏遍千山万水让他配合你。

第十七步,房屋征收部门向有关部门出具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这里有个时点“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如何确定?指的是政府的房屋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202_年6月11日。一年,到202_年6月10日。

一般认为这个一年是除斥期间,不能延长,中断。

第十八步,补偿。

这是关键,老百姓不满意,告你程序违法,说来说去都是因为补偿不如他老人家的意愿。人民内部矛盾要用人民币解决。搞定就是稳定,没事就是本事,摆平就是水平。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第十九条强调,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第二十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停产停业损失,《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可惜我们都没有做到。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目前省里不可能很快出规定,所以容易发生腐败问题。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什么叫补助?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一般对于特殊家庭,如孤老、低保、重大病、伤残军人等,作为特殊照顾对象,一般根据不同困难程度,再另外补偿一定的货币。目前,主要是指第十八条中“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例如,原来住的时候最新房屋保障是12平方米,现在提高到了15平方米,那就按15平方米来补助。

奖励不是补偿。它是单独的,对配合拆迁人的奖赏。上海为鼓励早走早得益,各动迁方案一般设置各个奖期,根据搬迁的早晚,进行奖励。如第一期,在动迁开始三个月内签约搬迁的,每平方米奖励200元,每户速迁费1万元;第二期,在动迁开始在动迁开始五个月内签约搬迁的,每平方米奖励150元,每户速迁费8000元之类。当然,还可以“发动群众斗群众”,用连坐的方法。如果一个楼栋、一坐楼、一个小区再行奖励。还有上海市的全民投票,一人反对则10年不纳入改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2_]45号)规定:

一、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对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的,对超过部分征收契税。

第十九步,提供周转房,置换房,安置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步,对房屋进行认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市、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最高法院(1999)行终字第20号判决书首次在司法审查中运用了行政法比例原则作出判决。

1993年4月,哈尔滨市同利实业公司(简称同利公司)向哈尔滨市规划土地管理局(1995年10月份机构改革分立为规划局和土地管理局)申请翻扩建其所有的、位于哈尔滨市道里区中央大街108号(原138号)院内的两层楼房。(院内原有两栋楼房,其中,临中央大街一栋为地下1层、地上3层;院内一栋为地下1层、地上2层。)同年6月17日,同利公司与汇丰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汇丰公司)达成房屋买卖协议,签定了《房屋产权有偿转让协议书》,汇丰公司付清了1000万元房款,交纳了房屋买卖有关契税费用,领取了房屋产权证。同年12月7日,哈尔滨市规划土地管理局颁发93(地)字246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同意同利公司翻建108号楼,用地面积339.20平方米。1994年1月6日,哈尔滨市规划土地管理局以哈规土(94拨)字第2号建设用地许可证批准建设用地211.54平方米,建筑面积680平方米的3层建筑。同年5月9日,哈尔滨市规划土地管理局核发给同利公司94(审)1004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建筑面积588平方米。同年6月24日,同利公司与汇丰公司共同向规划土地管理局申请扩建改造中央大街108号楼。申请增建4层,面积为1200平方米。在尚未得到哈尔滨市规划土地管理局答复的情况下,汇丰公司依据同利公司取得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于1994年7月末开始组织施工。至哈尔滨市规划局作出处罚决定前(1996年8月12日),汇丰公司将中央大街108号院内原有2层建筑(建筑面积303.76平方米)拆除,建成地下1层、地面9层(建筑面积3800平方米)的建筑物,将中央大街108号临街原有3层建筑(建筑面积1678.21平方米)拆除,建成地下1层、地面临中央大街为6层、后退2.2米为7、8层、从8层再后退4.4米为9层(建筑面积6164平方米)的建筑物,两建筑物连为一体。1996年8月12日,哈尔滨市规划局作出的哈规罚决字(1996)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中,责令汇丰公司:

1、拆除临街部分的5至9层,并罚款192000元。

2、拆除108号院内地面8至9层,并罚款182400元。汇丰公司不服上述处罚决定,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哈尔滨市规划局处罚显失公正,对市规划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予以变更,减少了拆除面积,变更了罚款数量。市规划局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高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写道:“„„诉讼中,上诉人提出汇丰公司建筑物遮挡中央大街保护建筑新华书店(原外文书店)顶部,影响了中央大街的整体景观,按国务院批准的‘哈尔滨市总体规划’中关于中央大街规划的原则规定和中央大街建筑风貌的实际情况,本案可以是否遮挡新华书店顶部为影响中央大街景观的参照标准。规划局所作的处罚决定应针对影响的程度,责令汇丰公司采取相应的改正措施,既要保证行政管理目标的实现,又要兼顾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应以达到行政执法目的和目标为限,尽可能使相对人的权益遭受最小的侵害。而上诉人所作的处罚决定中,拆除的面积明显大于遮挡的面积,不必要地增加了被上诉人的损失,给被上诉人造成了过度的不利影响。原审判决认定该处罚决定显示公正是正确的。原审判决将上诉人所作的处罚决定予以变更,虽然减少了拆除的面积和变更了罚款数额,但同样达到了不遮挡新华书店顶部和制裁汇丰公司违法建设行为的目的,使汇丰公司所建商业服务楼符合哈尔滨市总体规划中对中央大街的规划要求,达到了执法的目的,原审所作变更处罚并无不当。„„”

比例原则,亦称禁止过度原则,必学界通说认为,比例原则包含适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和相当性原则三个子原则。行政法中比例原则是指行政权力的行使除了有法律依据这一前提外,行政主体还必须选择对人民侵害最小的方式进行。比例原则对我国行政法治建设具有很强的借鉴意义。一句话,不能高射炮打蚊子。

第二十一步,签订补偿协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这个补偿协议是民事合同还是行政合同?目前有争议。

政府为了公共利益,可以对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进行征收,这里的征收属于行政法上的行政征收,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而该《条例》第25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显而易见,行政机关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对行政征收这种具体行政行为采取了“协议”的形式,这种协议符合对行政合同的定义,即此协议系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设立、变更、消灭行政法律关系的合意。

该《条例》25条同时规定,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结合上文可以这样理解“提起诉讼”即提起民事诉讼。如果提起行政诉讼,就无从解释为何不可复议。

第二十二步,政府作出补偿决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一般来说,签约期是3个月。我们确定的政府征收公告日期是202_年6月11日,那么这里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的日期最快是202_年9月11日。里面又包括一个搬迁期限15天。

这里又有个复议和诉讼。

初步算来,最快的可以申请强制执行时间是202_年12月26日。

第二十三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所有这些都对我们的工作提出了更快、更高、更强的要求。

诸位同仁,面对征收,面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的客观事实,我们只能“拿法律当挡箭牌”。

谢谢诸位!

第三篇:经典解读:房屋征收与补偿

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理解

近年来,因城镇房屋拆迁引发的利益冲突和社会矛盾,已成为影响我国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和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之一。202_年1月21日,国务院公布施行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下称征收补偿条例),以前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下称拆迁条例)同时废止。《征收补偿条例》努力把公共利益同被征收人个人利益统一起来,通过保护被征收群众的利益、完善征收程序、加大公众参与、明确补偿标准、补助和奖励措施、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取消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拆迁的规定,充分显示了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的鲜明特色,彰显了以人为本的立法精神,有利于推动和谐社会的建设。

一、政府是公共利益征收惟一补偿主体

过去,多数情况下由拆迁人即开发商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拆迁许可,获批后由开发商实施拆迁。而成为拆迁主体的开发商,为了追求利润,往往尽可能压缩拆迁补偿标准,并且把拆迁负担转嫁到房价里,这样容易造成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矛盾激化。《征收补偿条例》规定,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为征收与补偿主体。政府可以确定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进行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规定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拆迁条例》将拆迁设置成行政许可的方式,给拆迁人颁发拆迁许可证,拆迁补偿协议一旦达不成,政府可以做出有利于拆迁人的拆迁裁决,而政府却不承担责任,由此导致的拆迁矛盾愈演愈烈。而《征收补偿条例》将拆迁许可证的方式废除,所有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行为都变为政府行为,政府对此负责。被征收人对政府的征收决定不服的,既可以进行行政复议,也可以进行行政诉讼。因此,加大了政府的责任,一旦出现问题,责任主体就非常明确,政府会谨慎地对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这样,从制度上保证了征收、补偿工作的规范化。

二、明确界定了公共利益的范围

《征收补偿条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必须以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为前提。并以列举的方式对公共利益进行了界定,明确了因公共利益征收的范围。征收城市房屋必须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就我国的具体国情而言,工业化、城镇化是经济社会发展、国家现代化的必然趋势,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公共利益的重要方面。202_年我国宪法修正案为保护公民个人合法的私有财产,规定只能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并依照法律程序,才能进行征收或者征用。这标志着公共利益征收与商业开发征收混为一谈的拆迁模式已成为历史。

三、征收过程程序化,强调尊重被征收人意愿

征收程序是规范政府征收行为,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促使政府做好群众工作的重要保障。《征收补偿条例》提高了对征收补偿方案的公众参与程度,征收补偿方案应征求公众意见,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组织听证会并修改方案,“修改方案”被列入条例,是对被征收人权益的尊重,也是突破。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被征收房屋的调查结果和分户补偿情况应当公布。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审计。《征收补偿条例》比较强调民众的参与,这个征收和补偿涉及到几个环节,一个就是作出征收决定,要不要征收。如果做了这个征收决定以后,就是怎么补偿,什么标准,这个补偿里面老百姓能不能参与。那么这好几个环节里面,实际上这次的条例都规定了老百姓的参与,尤其是利害关系人的参与。《征收补偿条例》为规范政府征收行为、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提供了重要保障。

四、明确征收补偿标准

房屋征收中给予多少补偿,是人们最为关注的问题,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而且搬迁引发的矛盾大多集中在征收补偿的标准和补偿是否公平上。

《征收补偿条例》 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征收补偿条例》明确了补偿的时间和标准。时间是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标准是不得低于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这也是老百姓最关心的一点。以市场价格作为补偿标准,使得被征收人的基本利益得到保障。这不仅包括对房屋的补偿,也包括对土地使用权的补偿。这就大体上可以确保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有改善、生活水平不下降。

五、被征收人协商选评估机构;

过去,大多数情况下对房屋价值的评估都是由政府指定的评估机构进行的,或者由开发商和被征收人共同协商决定,有的甚至是由开发商指定的评估机构,所以许多被征收人都对这些评估机构不信任,被征收人没有选择权。《征收补偿条例》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这就极大地维护了被征收人的权益,有利于房屋评估的公平和公正。这样打破了以往一家的评估局面,并从根本上转变错估、漏估、少估等明知有误又无法改变的不公现象,使评估更贴近实际、更公平、更具科学性。

六、征收房屋应先补偿后搬迁

《拆迁条例》没有明确规定“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征收补偿条例》则明确了“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并进一步明确“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对于之前由建设单位执行补偿,容易出现推委、拖欠等不负责任的情况,《征收补偿条例》明确现在由政府替代建设单位,政府也需满足这个要求,以保证在搬迁前补偿到位。由政府发放补偿款可以增加公信力,使被征收人安心、放心,也便于依法征收的顺利进行。

七、废除行政强制拆迁

《征收补偿条例》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补偿决定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改变了《拆迁条例》中政府直接进行强制拆迁的作法,规定由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这一变化呈现出统筹兼顾、公平补偿、阳光征收的鲜明特征,从中也可看到,立法者力图找准公义维护和私权捍卫契合点的努力,建立了司法对行政一定程度上的审查和制约权力的原则。《征收补偿条例》明确法院为实施强制搬迁的唯一主体,这是一大进步,因为政府既然是征收主体,就不能实施强拆行为,否则缺少权力制衡。引入司法机构裁定强制拆迁,更好地体现了对民众权利的保护和对法律的尊重,有利于强制搬迁依法、规范进行,由司法机关从公正、中立的立场,审查其正当性、合法性,并决定是否强制执行,显然更利于减少政府与民众之间的矛盾,增加征收补偿过程中的和谐因素。需要明确的是,《征收补偿条例》取消了行政强拆,只意味着政府无权自行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行政强拆,但政府依然有作出征收决定及协商不成后作出强制性补偿决定的权力,老百姓不能将此混为一谈。另外,新条例实施之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八、暴力迫使搬迁可追究刑事责任

《征收补偿条例》规定,暴力迫使被征收人搬迁可追究刑事责任。由于拆迁进度与建设单位的经济利益直接相关,容易造成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矛盾激化。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经颁布实施,从“拆迁”改为“征收”,透过这些词语的变化,可以看到条例更加突出房屋征收和补偿的规范、公平、合理。强调阳光征收、公平补偿使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得到更好的协调与平衡。它的实施是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得到协调和平衡,折射出从强化行政管理到规范行政行为的法治理念的进步。

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十大解读

亮点一

公共利益征收与商业开发征收彻底分开

征求意见稿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实行征收以及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给予补偿的,适用本条例。

明确这点,不仅意味着长期以来在拆迁活动中频频暴露的“官商合谋”将被封杀,而且宣告,将“公共利益”征收与商业开发征收混为一谈的拆迁模式,将彻底退出历史舞台。

我国202_年宪法修正案为保护公民个人合法的私有财产,规定只能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并依照法律程序,才能进行征收或者征用。

但什么是“公共利益”,如何界定?成为立法的一大难点。专家学者认为不能过大,实务部门认为不能过窄。有学者指明,“公共利益”的界定,直接关系到对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力度以及地方政府的强拆空间。

征求意见稿以列举式的方式,明确“公共利益的需要”包括:国防设施建设;国家重点扶持并纳入规划的能源、交通、水利、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为改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建设;为改善城市居民居住条件,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危旧房改造;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建设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亮点二 政府是公共利益征收惟一补偿主体

征求意见稿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这就是说,实施公益性征收、补偿的主体只有一个,那就是政府。

明确政府是征收补偿的主体,是对现行操作的彻底颠覆。过去,制度设计的,就是政府躲在幕后,由拆迁人即开发商向政府申请拆迁许可,获批后由开发商实施拆迁。而成为拆迁主体的开发商,为了追求利润,往往尽可能压缩拆迁补偿标准,并且把拆迁负担转嫁到房价里。由此导致的拆迁矛盾愈演愈烈,不断升级。

三 政府征收房屋必须要两次公告

征求意见稿第10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组织有关部门论证后,应当将房屋征收目的、房屋征收范围、实施时间等事项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被征收人、公众和专家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日;但是,房屋征收范围较大的,公告时间不得少于60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收人、公众和专家意见的采纳情况、不采纳情况及理由及时公告。

征求意见稿第14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房屋征收决定予以公告。公告应当载明房屋征收目的、房屋征收范围、实施时间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征求意见稿在征收程序中,突出强调了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参与权等。

亮点四 发生“公共利益”争执交司法判决

征求意见稿规定,被征收人以及与房屋征收决定有关的利害关系人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这是一个新规定。突破只能对补偿、安置可以提起复议或诉讼的局限。

征收者与被征收者在征收阶段产生的争议,通常因是否属于“公共利益”而起。在这个问题上,过去政府既是运动员也是裁判员,一手遮天,每每让被征收人感到缺乏一个平等的说理平台。

对征求意见稿的这一规定,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沈岿教授认为:“这一点非常重要,因为‘公共利益’确实存在模糊地带。从美国的经验看,法院在同一件事情上也会有截然相反的判决。但非常重要的一点是,政府必须在法庭上接受被征收人关于‘公共利益’是否存在的挑战,政府必须举证证明自己的‘公共利益’主张究竟在什么地方。”

他表示,这是让更多的民众最终接受政府决定的机会,也是政府重新审视自己决定是否周全的机会。亮点五 危旧房改造必须有90%以上人数同意

征求意见稿规定,因危旧房改造的需要征收房屋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组织有关部门论证的基础上,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见。90%以上被征收人同意进行危旧房改造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未达到90%被征收人同意的,不得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的情况及时公布。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因危旧房改造的需要征收房屋的,补偿方案在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前,还应当征得三分之二以上被征收人的同意;危旧房改造的补偿协议,在签约期限内签约率达到三分之二以上的,方可生效。

打着危房房改造的旗号,一些地方政府与开发商联手行强拆之实,践踏被征收人的私有财产权。征求意见稿的规定,有可能将明显放慢旧房改造步伐。

亮点六 征收补偿额按市场评估价确定

征求意见稿规定,房屋货币补偿额,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有关规定确定,但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生效之日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以投票、抽签等方式确定。

因补偿谈不拢,不知酿成了多少拆迁悲剧。

征求意见稿的这一规定,至少有两大看点:一是明确评估价“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生效之日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二是强调评估机构的中立性。现在,许多被征收人都认为,评估机构不中立,因为都是政府单方指定的。征求意见稿改进为“由被征收人以投票、抽签等方式确定”,即被征收人说了算。

如果评估机构或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估价报告的,还将面临被警告、吊销资质、被追究刑事责任等制裁。这是征求意见稿在法律责任中的规定。亮点七 尊重被征收人补偿方式多样选择

征求意见稿规定,补偿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或者实行货币补偿与房屋产权调换相结合的形式。

因危旧房改造的需要征收房屋并进行住宅建设的,被征收人享有回迁的权利。除征收租赁房屋外,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补偿方式。

提供灵活多样的选择,体现了对被征收人的尊重。

亮点八 野蛮暴力强制搬迁者可追刑责

征求意见稿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及其委托的单位不得采取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方式实施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手段实施搬迁。

202_年11月27日,贵州博宇房地产公司组织数十人,携带钢管、撬棍和封口胶,对普陀巷9住户8间门面房进行暴力拆迁,13名正在熟睡的住户被强行拽上汽车拖离现场。这一野蛮拆迁,最终酿成群体性事件。

根据征求意见稿,如果房屋征收部门及其委托实施征收补偿与搬迁的单位违法上述规定,不仅造成的损失要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亮点九 违法建筑不予补偿并依法拆除

征求意见稿规定,对房屋征收范围内的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并依法拆除;对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对违法建筑拆除是否补偿问题,一直以来都存在补与不补的争议。

补,是因为一些违法建筑的长期存在,与政府职能部门不作为有关,政府应当为失职买单;不补,是因为那样对守法者明显不公平。

征求意见稿坚持了“不予补偿,并依法拆除”的立场。

亮点十 商业拆迁强调自愿公平政府不介入

征求意见稿在附则中规定,非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实施的拆迁,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由建设单位编制具体实施方案,报经房屋征收部门批准后,按照自愿、公平的原则订立拆迁补偿协议。建设单位、受委托实施拆迁的单位不得采取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方式或者以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手段实施拆迁。

区别于公益性搬迁,非“公共利益”的拆迁,是一种民事行为,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一种交易,不存在地方政府介入问题,讲究的是双方协商。

根据征求意见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商业拆迁进行监督管理。相关立法进程

中国城市房屋拆迁制度始于上个世纪90年代。

1991年6月1日,国务院发布我国第一部系统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行为的行政法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配套当时的《城市规划法》。

1994年7月5日,我国出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由此拉开了房地产市场化序幕,开发商成为中国城乡建设的主力军。就在当年,中国开始推行分税制改革,地方政府开始逐渐倚重土地财政。

202_年6月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修改,并于当年7月1日起实施。修改后的条例,仍然没有区分公益和商业拆迁,其运作模式依然是建设单位向政府申请拆迁许可,获批后实施拆迁,发生纠纷由政府裁决;被拆迁人拒绝拆迁的,实行强制拆迁。由于在拆迁问题上,地方政府既是拆迁许可者,又是争议裁决者,无形中充当了强拆的支持者,理论上为“官商合谋”提供了现实的便利,这逐渐发展成为拆迁矛盾的根源。

202_年3月16日,《物权法》出台。该法第42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202_年8月30日,《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正案》通过。其中规定:“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02_年12月14日,在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草案)》是第一项议题。会议认为,这个条例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要求有关部门广泛听取意见进一步修改后,再次提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然后公开征求群众意见,再由国务院决定公布施行。

202_年以来,尽管我国遭受国际金融危机冲击,但相关立法仍在进行中,据介绍,国务院法制办在近两年时间里,配合建设部门,进一步加强了理论研究,并到广州、大连展开调研,与被拆迁人进行座谈。同时,国务院法制办对拆迁条例修改中遇到的所有问题,进行了全面梳理,对草案进行了不断修改完善。特别需要说明的是,在此期间,国务院法制办还密切重视舆情收集,对征收、拆迁上发生的新问题、新动向,做到适时跟踪、了解、分析,作为立法参考。

拆迁悲剧

成都:“自焚拆迁户”唐福珍202_年11月13日,成都市金牛区天回镇金华社区的女企业主唐福珍往自己身上浇汽油,在自家房顶上引火自焚,目的就是阻止拆迁。但她的惨烈,并没能保住自家的房子。她死了,房子仍然被拆了,她的多名亲属也因暴力抗法被刑事拘留。

青岛:“自焚拆迁户”张霞202_年10月28日,在遭遇第四次执行强制拆迁时,张霞在自家门前,面对拆迁挖掘机,将汽油浇在了自己的身上。

张霞1998年买下180平米的土地,建了二层楼房开酒楼,有产权和土地使用证。202_年,该土地被当地政府卖给开发商做小产权高层住宅。张霞拒绝了开发商提供近300平方米的小产权住宅进行置换的补偿协议。

重庆:蜗居桉树索要拆迁补偿202_年8月3日,因修建渝宜高速,重庆奉节六旬老人陈茂国在自家1200多平方米的房屋被推倒后,因双方在赔付金上相差22万元,他一怒之下爬上自家一棵15米高的桉树“安营扎寨”,一住3个半月,抵制强拆。

贵州:13名熟睡住户遭遇暴力拆迁202_年11月27日,贵州博宇房地产公司组织数十人,携带钢管、撬棍和封口胶,对普陀巷9住户8间门面房进行暴力拆迁,13名正在熟睡的住户被强行拽上汽车拖离现场。

这一行为随后升级为群体性事件,拆迁户用40余瓶液化气罐堵路,造成近万台车辆滞留。

赤峰:“自焚拆迁户”王娜202_年2月13日,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法院对哈达街中段路北民航家属楼石国清家强制执行拆迁,石的女儿王娜情绪十分激动,在屋里把汽油点燃,造成大面积烧伤。最终事情以双方协商解决告终。

本溪:拒绝拆迁张剑致一强拆者死亡因无法就补偿安置方案达成一致,拒绝拆迁的辽宁本溪男子张剑在房地产公司拆迁人员强行入屋后,拔出了水果刀,致一强拆者当场死亡。随后,张剑的房子迅速被夷为平地,盖起了名为“山水人家”的豪华别墅群。

解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1、问:制定条例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答: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条例的制定工作,指出条例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要求我们深入了解情况,广泛听取意见,集中力量组织对难点问题逐项攻关,力争条例早日出台。为了妥善处理实践中的矛盾,制定条例的总体思路:一是统筹兼顾工业化、城镇化建设和土地房屋被征收群众的利益,努力把公共利益同被征收人个人利益统一起来。二是通过明确补偿标准、补助和奖励措施,保护被征收群众的利益,使房屋被征收群众的居住条件有改善、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三是通过完善征收程序,加大公众参与,规定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取消《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称原条例)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拆迁的规定,加强和改进群众工作,把强制减到最少。

在工业化、城镇化发展过程中,必须坚持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严格保护耕地的原则,这需要通过提高规划的科学性、严格执行规划、调整产业政策、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严格立项审批等手段,控制城乡建设用地盲目无序扩张,确保18亿亩耕地红线与粮食安全。

2、问:在制定条例过程中主要开展了哪些工作? 答:法制办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和国土资源部等单位共同成立了工作组,多次进行实地调研,选取40多个典型城市进行专项调查统计,专门听取被拆迁人以及经济、法律、规划、土地、评估等方面专家的意见,同东、中、西部的大、中、小城市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多次进行座谈,反复征求中央国家机关意见,并于202_年1月29日和12月15日两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分别收到意见和建议65601条和37898条。工作组召开了45次各类座谈会,有1150多人次参加了讨论。工作组对各方面意见逐条整理、综合分析,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

3、问:为了保障房屋被征收群众的利益,条例对补偿作了哪些规定? 答:两次征求意见中群众的意见主要集中在补偿问题上。按照保证房屋被征收群众居住条件有改善、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原则,条例规定,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与临时安置的补偿,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市场价格包含了土地使用权的价值,不低于市场价格就可以保证被征收人所得补偿在市场上能买到区位、面积、用途、结构相当的房屋。

为了保证生活条件困难的被征收人居住条件有改善,条例规定,政府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除给予上述补偿外,还要优先安排被征收人享受住房保障,使其不再等待轮候保障房。

4、问:条例对房地产评估作了哪些规定?

答:一是明确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按照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的原则进行补偿。对评估中应当考虑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等因素以及装修和原有设备的拆装损失补偿等问题,将由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进行具体规定。

二是明确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三是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违法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四是规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5、问:条例对公共利益是如何界定的?

答:对这个问题,我们高度重视,收集、研究了国外情况和做法,作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多次进行专家论证,广泛听取意见。在此基础上,条例规定,因国防、外交需要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教科文卫体、资源环保、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需要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需要可以实行房屋征收。为了加强规划的调控作用,根据条例的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都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并要求制订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旧城区改建还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经市、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6、问:条例对征收程序作了哪些规定?如何体现公开透明和公众参与? 答:征收程序是规范政府征收行为,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促使政府做好群众工作的重要保障。条例规定征收补偿方案应征求公众意见;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组织听证会并修改方案;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被征收房屋的调查结果和分户补偿情况应当公布;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审计。

7、问:条例对房屋征收的实施作了哪些规定?

答:房屋征收是政府行为。按照原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是拆迁人,这是由当时的历史条件所决定的。从近几年的实践看,由于拆迁进度与建设单位的经 济利益直接相关,容易造成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矛盾激化。条例改变了以前由建设单位拆迁的做法,规定政府是征收补偿主体,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但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8、问:条例取消原条例中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拆迁的规定,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按照原条例的规定,政府既可以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也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拆迁。近几年来,强制拆迁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恶性事件,虽然是极少数,但必须高度重视,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202_年8月28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行政强制法(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十三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本条例是行政法规,不宜再设定行政强制执行。因此,条例取消了原条例中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拆迁的规定,规定由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这样也有利于加强对政府征收补偿活动的制约,促使政府加强和改进群众工作。

9、问:条例为什么没有对征收集体土地作出规定?

答:有意见认为,条例应一并解决集体土地和房屋征收问题。从我们调查了解的情况看,现在矛盾突出的确实主要在集体土地征收方面,但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和集体土地征收是分别由条例和土地管理法调整的,通过行政法规对征收集体土地作出规定是超越立法权限的。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对土地管理法有关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的规定作出修改,由国务院尽早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

【链接】

暴力拆迁可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暴力迫使被征收人搬迁可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规定,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此外,条例还规定,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征收范围确定后“违建”不补偿

针对一些地方存在的房屋征收前“突击”改扩建,以期获得更多补偿的现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给出了明确规定,以杜绝此类投机取巧、侵占公共利益的非法行为。

新条例明确,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补偿方式:货币或房屋产权调换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明确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讲义

一、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回顾及评价; 

二、《征收条例》立法背景与过程;

三、制定《征收条例》的总体思路和主要内容; 

四、与《拆迁条例》的不同; 

五、《征收条例》主要条款的释义; 

六、《征收条例》不能解决的几点问题。

一、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回顾与评价

• ㈡城市房屋拆迁法律制度的演变过程回顾 • 1978年改革开放前,“自拆自建”阶段。

• 改革开放后,到1991年6月1日,“统拆统建”阶段。

• 1991年6月1日起,进入“各拆各建加福利”阶段。

• 202_年6月6日,进入“市场化阶段”。• ㈢原《拆迁条例》的法律依据。

• 《拆迁条例》违宪和没有法律依据,是不符合事实的。

• ㈣对《拆迁条例》的评价

从1991年到202_年初,《拆迁条例》对社会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特别是对城市化、城市现代化进程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保证了城市建设效率,尤其是促进了旧城区的改造,有效地推进了城市环境的改善,推进了城市综合功能的提高; •

二是有效地改善了城市居民的住房条件。•

三是大幅度提高了城镇化率。

二、《征收条例》立法背景与过程

• 立法背景:

•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国务院法制办和原建设部负责起草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稿)》。

• 制订这个条例,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关系到现代化建设全局。

• 《征收条例》的出台特别背景,《征收法》无法及时出台。

• ㈡主要过程:

• 1、202_年12月14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首次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

2、202_年12月14日后,202_年1月29日第一轮修改。

• 3、202_年1月29日和12月15日两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4、202_年1月21日,正式公布施行。

三、立法总体思路、主要内容

• ㈠总体思路

• 一是统筹兼顾工业化、城镇化建设和土地房屋被征收群众的利益,努力把公共利益同被征收人个人利益统一起来。

• 二是通过明确补偿标准、补助和奖励措施,保护被征收群众的利益,使房屋被征收群众的居住条件有所改善、原来生活水平不降低。

• 三是通过完善的征收程序,加大公众的参与、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取消行政强制拆迁,加强和改进群众工作,把强制搬迁减少到最低限度。

• 与此同时,总体思路中还考虑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严格保护耕地的原则。

• ㈡主要内容和规定

• 按照统筹兼顾工业化、城镇化需要和房屋被征收群众利益,把公共利益同被征收人个人利益统一起来的总体要求,《征收条例》做出了五个方面的规定:

一是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搬迁与临时安置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和补助、奖励。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除给予补偿外,政府还要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二是征收范围。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旧城区改建还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三是征收程序。扩大公众参与程度,征收补偿方案要征求公众意见,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还要组织听证会并修改方案。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四是政府是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主体。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具体工作的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五是取消行政强制拆迁。被征收人超过规定期限不搬迁的,由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此外,对违反《征收条例》的行为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㈠适用范围不同。只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㈡目的不同。为了公共利益需要。

• ㈢补偿对象不同。只适用于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 ㈣管理与实施主体不同。主体是市、县级人民政府。•

1、征收主体和补偿义务主体都是政府。

2、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 ㈤前置条件不同。前提条件相对宏观。

• ㈥项目启动程序不同。由政府直接启动,由政府做出房屋征收决定,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㈦评估机构选择方式及评估结果异议处理不同。

1、评估机构选择方式。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

2、对评估结果异议的处理。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的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即一评估一复核一鉴定。• ㈧补偿安置矛盾解决方法不同。• 主要有五点:

1、对达成补偿协议后又不执行的矛盾处理。达成补偿协议后,不搬迁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2、对于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处理。由政府作出补偿决定。•

3、对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处理。由政府作出补偿决定。

4、对做出补偿决定或裁决后拒不搬迁的处理。由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㈨强制执行模式、申请主体、执行依据不同。•

1、征收时,只有司法强制一个途径;

2、征收时,申请主体是市、县级人民政府;

3、征收时,强制执行依据是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 •

4、征收时,执行主体是法院。关于是否保留行政强制拆迁的问题争议较大,之所以没有保留,一是正在起草行政强制法也禁止了这类行政强制行为。

二是房屋征收过程中,政府做为当事人一方,不宜再行使行政强制权,以防止行政权力过渡集中。

• 三是行政强制拆迁是引发矛盾纠纷的主要原因,也是恶性事件的导火索。•(一)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本条是关于房屋征收管理体制的规定。

第1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这里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主要包括两个层面:一是市级人民政府。主要包括除直辖市外的设区的市、直辖市所辖区、自治州等。二是县级人民政府。主要包括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直辖市的区除外)、县、自治县等。

五、重点条款的释义

• 市、县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能有七项:

– ⑴组织有关部门论证和公布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第十条)– ⑵对征收补偿方案的征求意见情况和修改情况进行公布,以及组织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人不同意情况下举行听证会(第十一条); – ⑶对房屋征收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第十二条); – ⑷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公布(第十三条); – ⑸制定房屋征收的补助和奖励办法(第十七条);

– ⑹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范围内未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证、处理(第二十四条);

– ⑺依法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第二十六条)等。

第2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 房屋征收部门的设置可以有以下两种形式:

一是市、县级人民政府设立专门的房屋征收部门;

• 二是在现有的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建设主管部门)中,确定一个部门作为房屋征收部门。

• 原则上讲,一个城市不宜有多个征收部门,以避免征收补偿标准不一问题出现。

– 第一方案,建议各市、县人民政府设立专门的房屋征收部门。目前,镇江市和部分县级市初步决定原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为房屋征收部门。

– 第二方案,建议原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为房屋征收部门,原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为征收部门的日常工作机构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实行市、区二级房屋征收的,原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为征收管理部门,对区房屋征收的监督部门。

• 房屋征收部门的主要职责也有七项:

– ⑴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并对委托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第五条);

– ⑵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并报市、县级人民政府(第十条);

– ⑶组织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 • •

• • • • • •

• 记,并公布调查结果(第十五条);

– ⑷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相关手续(第十六条);

– ⑸与被征收人签定征收补偿协议(第二十五条);

– ⑹与被征收人在拆迁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不明确的,报请作出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第二十六条);

– ⑺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拆迁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第二十九条)等。

设区的市房屋征收部门也可以分二个层级设置,即市房屋征收部门与区房屋征收部门二个层级。

– 市级房屋征收部门在履行市房屋征收部门职能的同时,还应当承担如下管理职能,初步设想为:

• ⑴研究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的相关政策法规; • ⑵拟定房屋征收计划;

• ⑶对各区拟公布或实施的房屋征收方案进行综合平衡;

• ⑷对各区拟公布施行的房屋征收补助和补贴办法进行综合平衡; • ⑸对各区做出的房屋征收决定、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进行行政复议; • ⑹对征收补偿资金、安置房建设的筹措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 ⑺对征收档案进行管理; • ⑻处理房屋征收信访。

第3款规定了市、县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的是房屋征收的协助部门。

有关部门包括财政、国土资源管理、规划、建设、房地产、工商、税务、住房保障、发展改革、监察、审计等。

(二)第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1款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考虑到房屋征收实践中,由房屋征收部门受编制、人员、设施设备、技术条件的限制,直接从事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是不现实的,因此,规定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第2款规定了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监督责任。主要职能:

– ⑴应当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促使其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征收行为、减少矛盾纠纷,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 ⑵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房屋征收的行为承担责任。

(三)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 ㈠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 ㈡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 ㈢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 • • •

• • •

• • • •

• •

• – ㈣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 ㈤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 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本条是关于房屋征收公共利益范围即公共利益界定和规定。

⑴公共利益界定的总体思路。

⑵大家关心的几个问题的个人认识。

(四)第九条

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本条是关于确需征收房屋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纳入计划的规定。

该条款:

– 一是明确了为避免不必要的房屋征收,应当通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进行调控,并保障规划的科学性、民主性,尤其是要加强基本农田保护,严守18亿亩耕地红线。

– 二是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五)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本条是关于征收补偿方案的拟定、论证和征求意见的规定。

一般情况下,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括房屋征收范围、实施时间、补偿方式、补偿金额、补助和奖励、安置用房面积和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与原房屋拆迁条例规定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相当。

(六)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 本条是关于市、县级人民政府公布第一款征求意见情况的规定,以及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特别规定。

• 第2款规定是对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特殊规定。

• 这里的多数被征收人应当理解为半数以上。

• 征收人是按房屋权属证明户数进行计算的,不是人数。

• 认为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的规定,应当是可以统计的反对意见,以书面形式为宜。

• 参加听证的代表不应当限于被征收人,而该当包括被征收人代表和社会各界公众代表。

(七)第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 本条是关于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人数较多的征收决定和讨论决定、征收补偿费用管理作用的规定。

• 第1款,关于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风险评估的主体是市、县级人民政府。

• 关于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人数较多的。由各市、县级政府确定。

• 第2款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 足额是指用于征收的货币、实物的数量应当符合征收补偿方案的要求,能够保障全部被征收人得到依法补偿和妥善安置。• 专户存储要求在银行设立专门的帐户进行存储管理;

• 专款专用,是指征收补偿费用只能用于发放征收补偿,不得挪作他用。

(八)第十六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 本条是关于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有关事项的规定。

– 建议对房屋析产、买卖或者租赁房屋,户口迁入或者进行分户也进行限制。– 第2款规定了通知暂停办理事项的主体是房屋征收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房屋征收范围什么时间确定?

• 凡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划定了的范围,就应当视为确定了房屋征收范围。

• 凡是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所涉及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项目,其项目用地范围就应当是征收范围。• 在确定具体项目时,再由规划、土地部门确定详细的征收范围。

(九)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 本条是关于保障被征收人居住条件的规定。– 根据国务院授权,我省拟规定:“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家庭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被征收人家庭不参加社会轮候,按照达成补偿协议的先后顺序,申购经济适用住房、配租廉租房。具体保障标准、操作程序由各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十)第二十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 本条是关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及独立开展评估活动的规定。

– 第1款规定,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惠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其含义,首先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其次,如果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就评估机构选定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投票、抽签、摇号等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确定。

–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 • • •

• • • •

• • – 第2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评估。结合我省实际,拟采用如下评估机构选择方法:

“房地产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如下:

㈠由征收部门向社会发布征收评估信息;

㈡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报名;

㈢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报名数低于5个单位时,由房屋征收部门直接提供给被征收人选择,排列顺序按报名先后。当房地产评估机构报名数超过5个时,房屋征收部门可按照社会信誉状况、综合业务能力、资质等级、业务承接情况进行适当选取,向被征收人推荐5个单位供被征收人选择。排列顺序仍然按报名先后。

㈣被征收人协商决定房地产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由被征收人投票决定选择房地产评估机构;得票最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确定为该项目的评估机构。”

(十一)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 本条是关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选择、产权调换房屋差价结算,经及旧城区改造中就近安置的规定。

– 第1款规定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有二种,即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选择权在被征收人。

– 第2款与拆迁条例一致。

– 第3款是提供改建地段或者相近地段的房屋的规定。

(十二)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 本条是关于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业停产损失补偿的规定。

– 房屋征收中,非住宅认定必须同时具备二个条件,条件一是房屋为非住宅房屋,且为营业性用房;条件二是经营行为必须合法,不能是违法经营。– 对“住改非”房屋,在拆迁中,可以增加补偿。

– 根据国务院授权,拟采用如下办法:

• “因征收非个人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具体操作办法由各市、县制定。”

(十三)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 本条是关于加强建设活动管理,以及在房屋征收前对未登记的建筑先行调查处理、认定和处理的规定。

– 第1款规定了市、县级人民政府加强建设活动管理的责任。

– 第2款规定在房屋征收前应当对未登记的建筑先行调查处理、认定和处理。– 先行进行处理优点是依据城乡规划法处理,不涉及补偿安置问题,减少矛盾纠纷集中暴发。

(十四)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

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本条是关于市、县级人民政府做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补偿决定内容和不服补偿决定的救济的规定。

– 第1款是关于做出补偿决定的情形。

• 一是达不协议的,在签约期限后做出补偿决定。• 二是产权不明时做出补偿决定。

• 三是补偿决定应当依法送达、公告。公告范围限于征收范围。依法送达后才能生效。

– 第2款是关于补偿决定应当公平。

– 第3款是关于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救济。

(十五)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 本条是关于“先补偿、后搬迁”原则和禁止性的规定。

– 第1款是“先补偿、后搬迁”原则。包含两种情况:一是房屋征收当事人达成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双方已经按协议约定履行了相关给付义务;二是征收当事人达不成协议,政府依法做出补偿决定,货币补偿款已经专户存储、产权调换房源和周转用房地点和面积已经明确。符合这两种情况的都属于先行予以了补偿。

– 第2款是对非法逼近搬迁的禁止性规定。

•(十六)建议的房屋征收程序

建议房屋征收程序“制定房屋征收计划、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事项、对拟征收房屋进行调查并公布结果、组织相关部门处理未登记房屋、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并征求公众意见、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专户存储专项资金、作出房屋征收决定、进行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房屋拆除。必要时还应当依法作出补偿决定或者司法强制执行。”

第四篇: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

房屋征收搬迁和结算协议

甲方:

乙方:

甲方根据苏州市政府苏府通〔20〕第号房屋征收决定,对乙

方所有的房屋具体实施征收工作,现经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乙方腾房搬迁及补偿资金结算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征收房屋基本情况:

房屋所在地点:,所有权人:,所有权

证号:,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平方米,(其中

住宅房平方米,商业用房平方米,非商业用房平方米),另有违法建筑面积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人,土地使用证号:,土地使用权面积平方米。

二、甲方对乙方实行货币补偿,具体结算标准如下:

1、房屋评估价款

2、房屋装修及附属物评估款

3、违法建筑残值款

4、提前搬迁奖励费

5、临时安置补偿费

6、搬迁补偿费

7、停产停业补助费

8、其它:

上述金额合计元(大写),该款项在乙方将房屋腾空将交付甲方验收拆除后由甲方一次性予以支付。

三、乙方可购买定销商品房套,套型基准面积为平方

米,房源地点,其中平方米按元/平方米结算,平方米按元/平方米结算,平方米为配送面积(上述价格不包括层次差价)。具体购房手续及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办理和承担。

四、乙方应在年月日前搬迁完毕,将被征收房屋

腾空交付甲方验收后拆除。

五、本协议仅作为乙方腾房搬迁及双方补偿资金结算的约定,乙方

应根据甲方通知凭本协议与房屋征收部门另行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

六、本协议一式份,经甲方盖章、乙方签名后生效,甲方

执份,乙方执份。

甲方(盖章):乙方(签名):经办人(签名):代理人: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年月日

第五篇:房屋征收补偿纠纷(范文)

房屋征收补偿纠纷

房地产律师靳双权作为从业十余年的资深房地产律师办理了大量房地产纠纷案件,积累了大量办理房地产案件的经验,现在房地产律师靳双权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如果和你正在经历的纠纷相似,希望可以帮助到你,本案件是一起政府征收土地补偿纠纷案件,现在我把这个案子改编为案例的形式,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安全,本文当事人全部使用化名)

一、基本案情

202_年9月8日,东城区政府作出3号征收决定并同时将征收补偿方案在征收范围内进行了公告。刘襄樊所有的203号房在第3号征收决定征收范围内,该房屋系某部委于202_年11月3日以成本价出售给刘襄樊的,双方签订了公有房屋买卖合同,该房建筑面积53平方米,该址现场户籍1户6人,即户主郜仓平、之妻刘襄樊、之子郜彤、之孙女郜丹丹、之外甥女张莹莹、之岳母徐织锦(已故、未销户)。202_年11月2日,评估公司以202_年9月8日为估价时点,对上述房屋作出《住宅房屋征收估价报告》,确定该房屋建筑面积53平方米,房屋拆迁评估价款为228万元。202_年1月21日,评估公司受东城区征收办的委托将该《住宅房屋征收估价报告》送达到刘襄樊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家中。因刘襄樊拒收,评估公司工作人员留置送达了《住宅房屋征收估价报告》。刘襄樊在法定期限内未针对《住宅房屋征收估价报告》申请复核。

因东城区征收办与刘襄樊未能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就补偿安置事宜达成协议,东城区政府遂于202_年11月12日作出第102号征补决定并进行了公告。该征补决定内容为:“被征收人刘襄樊在约定期限内未能达成补偿协议,东城区政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补条例》)第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如下,一、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228万元,或者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回购原址新建住宅楼或回购别处现房。自补偿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予以货币补偿;

二、自补偿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被征收人刘襄樊一家完成搬迁;刘襄樊一家可在昌平区某323号房屋临时周转。”刘襄樊不服第102号征补决定,向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于202_年4月2日作出维持第102号征补决定的行政复议决定。刘襄樊仍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另查明,东城区政府所作第3号征收决定已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合法,同时认定选定评估机构程序合法。

二、庭审过程

202_年6月2日,刘襄樊不服该征补决定向法院诉称:其在收到征补决定前未收到评估报告,申请复核及专家委员会鉴定的权利被非法剥夺。该征补决定称逾期不作出选择的,直接给予货币补偿有违《征补条例》的规定,不符合依法行政原则;征补决定让其一家在昌平区周转的决定美誉法律依据;原产权单位建宿舍不属于公共利益,东城区政府实施房屋征收后,交还发原产权单位福利房的行为完全违法。因此要求撤销该决定。

三、法院判决 一审判决:

判决驳回刘襄樊要求撤销东城区政府所作第102号征补决定的诉讼请求。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四、律师点评

知名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知名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根据《征补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根据上述规定,东城区政府具有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法定职责。《征补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本案中,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以下简称东城区征收办)与被征收人刘襄樊在签约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东城区政府作出第102号征补决定,对刘襄樊的房屋进行征收并予以补偿,符合上述规定。

《征补条例》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还规定,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并应包括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产权调换房屋、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本案中,东城区政府作出的第102号征补决定中,包含有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房等内容,为刘襄樊提供了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补偿两种可选择的补偿方式。其中,被征收房屋价值是依照经合法程序确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确定。第102号征补决定符合《征补条例》的上述规定,亦符合征收补偿方案。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2_)77号)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评估公司202_年11月2日出具的《北京市城市住宅房屋征收估价报告》里亦告知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评估及专家鉴定委员会鉴定。202_年1月21日,评估公司向刘襄樊家中留置送达了《住宅房屋征收估价报告》。虽然刘襄樊没有在《住宅房屋征收估价报告》送达回执单上签收,但并不能影响该《住宅房屋征收估价报告》送达工作的合法性。刘襄樊收到《住宅房屋征收估价报告》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该《住宅房屋征收估价报告》可以作为补偿依据。东城区政府依该评估结果确定征收补偿数额,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案中,东城区政府在第102号征补决定中明确了补偿金额,提出了两种可供刘襄樊选择的补偿方式,并为其提供了周转房,并不违反上述规定。但需要指出的是第102号征补决定中规定被征收人逾期不申请产权调换予以货币补偿的限制性条款,缺乏法律依据。综上,被征收人刘襄樊与东城区征收办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达成协议,东城区政府根据申请,依据第3号征收决定及《征收补偿方案》,在查明事实、组织双方协调未果的情况下作出第102号征补决定,并无不当。虽然第102号征补决定存在部分瑕疵,但该瑕疵不足以影响第102号征补决定的合法性,故对刘襄樊以东城区政府强行确定临时周转房违法及评估报告未送达等为由,要求撤销第102号征补决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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