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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上岗方案(实施细则)
编辑:青灯古佛 识别码:21-883495 12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1-23 12:36:55 来源:网络

第一篇:竞争上岗方案(实施细则)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机关

副处级领导干部竞争上岗工作实施细则

根据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机关副处级领导干部竞争上岗工作方案,制定本细则:

一、公布竞争上岗的职位(8名)

副处级领导干部岗位8名,每一类报考岗位均设2名副处级领导干部。

二、笔试(12月5日)

笔试采取闭卷方式进行,满分100分,时间120分钟。考试范围:《党政领导干部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考试大纲》和国土资源管理相关业务理论知识等方面。主要测试应试者胜任党政领导工作必备的基本素质,特别是运用有关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方法分析解决领导工作中实际问题的能力。此项成绩占30%。

三、面试(12月11日)

1.面试内容。面试按报考岗位分组抽签排序,满分为100分。面试者脱稿简述主要工作经历、特长和优缺点,近年来的主要工作成效和经验体会,对拟报岗位的认识和态度,时间控制在8分钟以内;现场回答两个问题(按照报考岗位,分别面试同一

套试题,全程封闭),由主考官提问,主要测试应试者的综合分析、业务知识、逻辑思维、语言表达、临场应变等能力,时间为8分钟。

2.成立评委会。聘请外单位有关领导、专家6人,与厅人事处长组成7人面试评审委员会。厅人事处长主持面试。评审委员会根据应试者面试情况进行打分,在去掉最高分和最低分后取平均值,当场公布应试者的面试成绩。此项成绩占总成绩的30%。

3.旁听监督。面试时厅机关各有关处室推荐4—5个代表,旁听进行监督。

四、民主测评(12月12日)

召开民主推荐会议,由厅领导、厅机关全体干部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推荐。根据4类报考岗位按1:1.5进行推荐,每类最少推荐2人,推荐总数不得超过12人。民主推荐分为A、B票,厅党组成员、厅领导填A票,分值占40%;厅机关其他人员填B票,分值占60%。民主推荐得票率为此项分数,满分为100分。此项占总成绩的20%。

五、业绩评价

此项满分为100分,由任职年限、年度考核、立功受奖、完成工作和有特殊工作经历组成。任职年限按主任科员命令之日起算(军队转业干部按任正营职时间加任主任科员的时间,其中扣除正营转业到地方后任副主任科员的时间),截止日期为202_年11月30日取整,不足一年部分不计算。此项占总成绩的20%。

1、任职年限(25分)。评价时间按任主任科员以来(军队转业干部任职时间任正营职时间加任主任科员的时间,其中扣除正营转业到地方后任副主任科员的时间),任满3年,基础分为15分,每多一个年限加1分,此项满分为25分。

2.年度考核情况(25分)。202_年1月1日以来,年度考核为称职以上等次,可得基础分为15分;任主任科员期间内,年度考核一次优秀,加2分。此项满分25分。

3.立功受奖情况(20分)。此项基础分值为10分。任主任科员时间内,1个三等功加2分,1个二等功以上加3分,受到厅奖励、表彰加1分,省部级表彰加2分,国家级表彰加3分。此项满分为20分。所受奖励均由报考者提供相关文件和佐证材料。

4.平时工作表现(25分)。根据平时工作表现,所在处室全体人员对报考者进行评分,取平均值。此项满分为25分。

5.有特殊工作经历(5分)。在厅工作期间,有驻村帮扶、上挂下派锻炼、定点扶贫经历者,可得5分。

六、确定考察人选

厅机关竞争上岗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笔试、面试和民主测评四项按百分制分别折算计分,按照笔试成绩占30%、面试成绩占30%、民主测评成绩占20%、工作业绩评价占20%等四方面计算,得出总成绩予以公示。根据报考岗位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按1:1.5提请厅党组按岗位确定考察对象,并进行公示。

七、有关要求

1.尊重考试、考察结果和民意,确保竞争上岗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2.认真执行竞争上岗实施细则,不得在实施过程中随意更改。遇有细则未尽事宜,应及时报请厅党组研究确定。3.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题目和考察内容等情况。

4.面试评委要客观公正,不准打人情分。5.参加考察的人员要公道正派,实事求是。

6.参加竞争上岗的人员要正确对待竞争,不准弄虚作假,不准拉票贿选。一经发现有违规行为,取消竞争上岗资格。7.为保证竞争上岗工作的客观、公正,扩大干部职工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竞争上岗期间在厅机关设立征求意见箱和监督电话。

纪检监察室电话:0371—68108221。人 事 处电话:0371—68108201。

202_年12月4日

第二篇:安全监理实施细

重庆市园博园巴渝园工程

安 全 监 理 实 施 细 则

重庆联盛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园博园项目监理部

一、安全监理的依据:

1.《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2.已批准的《监理规划》; 3.施工组织设计。

二、安全监理的具体工作:

1.严格执行《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贯彻执行国家现行的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

2.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的组织保证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3.督促施工单位对工人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及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技术交底;

4.审核施工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

5.检查并督促施工单位,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落实分部、分项工程或各工序的安全防护措施;

6.监督检查施工现场的消防工作、冬季防寒、夏季防暑、文明施工、卫生防疫等各项工作;

7.进行质量安全综合检查。发现违章冒险作业的要责令其停止作业,发现安全隐患的应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责令停工整改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8.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人员应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三、施工阶段安全监理的程序

1.审查施工单位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 ⑴《营业执照》; ⑵《施工许可证》; ⑶《安全资质证书》; ⑷《建筑施工安全监督书》;

⑸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安全专业人员的配备等; ⑹ 安全生产责任制及管理体系; ⑺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⑻ 特种作业人员的上岗证及管理情况; ⑼ 各工种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⑽ 主要施工机械、设备的技术性能及安全条件。

2.审核施工单位的安全资质和证明文件(总包单位要统一管理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3.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 ⑴ 审核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写、审批: ① 安全技术措施应由施工企业工程技术人员编写;

② 安全技术措施应由施工企业技术、质量、安全、工会、设备等有关部门进行联合会审;

③ 安全技术措施应由具有法人资格的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 ④ 安全技术措施应由施工企业报建设单位审批认可;

⑤ 安全技术措施变更或修改时,应按原程序由原编制审批人员批准。⑵ 审核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① 土方工程:

A 地上障碍物的防护措施是否齐全完整; B 地下隐蔽物的保护措施是否齐全完整; C 相临建筑物的保护措施是否齐全完整; D 场区的排水防洪措施是否齐全完整;

E 土方开挖时的施工组织及施工机械的安全生产措施是否齐全完整; F 基坑的边坡的稳定支护措施和计算书是否齐全完整; G 基坑四周的安全防护措施是否齐全完整。② 脚手架:

A 脚手架设计方案(图)是否齐全完整可行; B 脚手架设计验算书是否正确齐全完整; C 脚手架施工方案及验收方案是否齐全完整; D 脚手架使用安全措施是否齐全完整; E 脚手架拆除方案是否齐全完整。③ 模板施工;

A 模板结构设计计算书的荷载取值是否符合工程实际,计算方法是否正确; B 模板设计应包过支撑系统自身及支撑模板的楼、地面承受能力的强度等; C 模板设计图包过结构构件大样及支撑系统体系,连接件等的设计是否安全合理,图纸是否齐全; D 模板设计中安全措施是否周全。④高处作业:

A 临边作业的防护措施是否齐全完整; B 洞口作业的防护措施是否齐全完整; C 悬空作业的安全防护措施是否齐全完整。⑤ 交叉作业:

A 交叉作业时的安全防护措施是否齐全完整; B 安全防护棚的设置是否满足安全要求; C 安全防护棚的搭设方案是否完整齐全。⑥ 临时用电:

A 电源的进线、总配电箱的装设位置和线路走向是否合理; B 负荷计算是否正确完整;

C 选择的导线截面和电气设备的类型规格是否正确; D 电气平面图、接线系统图是否正确完整; E 施工用电是否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

F 是否实行“一机一闸”制,是否满足分级分段漏电保护; G 照明用电措施是否满足安全要求。⑦安全文明管理:

检查现场挂牌制度、封闭管理制度、现场围挡措施、总平面布置、现场宿舍、生活设施、保健急救、垃圾污水、放火、宣传等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是否符合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

4.审核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专业管理人员资格;

5.审核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结构的使用安全技术方案及安全措施; 6.审核安全设施和施工机械、设备的安全控制措施; 施工单位应提供安全设施的产地、厂址以及出厂合格证书 7.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

8.现场监督与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时及时下达监理通知,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暂停施工:

① 日常现场跟踪监理,根据工程进展情况,监理人员对各工序安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现场检查、验证施工人员是否按照安全技术防范措施和操作规程操作施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下达监理通知,责令施工企业整改; ② 对主要结构、关键部位的安全状况,除日常跟踪检查外,视施工情况,必要时可做抽检和检测工作;

③ 每日将安全检查情况记录在《监理日记》;

④ 及时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沟通,汇报施工现场安全情况,必要时,以书面形式汇报,并作好汇报记录。

9.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四、如遇到下列情况,监理人员要直接下达暂停施工令,并及时向项目总监和建设单位汇报:

1.施工中出现安全异常,经提出后,施工单位未采取改进措施或改进措施不符合要求时;

2.对已发生的工程事故未进行有效处理而继续作业时; 3.安全措施未经自检而擅自使用时; 4.擅自变更设计图纸进行施工时; 5.使用没有合格证明的材料或擅自替换、变更工程材料时; 6.未经安全资质审查的分包单位的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施工时; 7.出现安全事故时。

202_年12月1日

第三篇:竞争上岗方案

《竞争上岗方案》简介: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以中央和省、市有关

《竞争上岗方案》正文开始>>-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以中央和省、市有关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文件为依据,进一步深化我校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推进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激发干部队伍的活力,提高干部队伍素质和能力,为党校当前和长远建设及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党管干部原则;

2、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

3、坚持公开、公正、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4、坚持群众公认、注重业绩的原则;

5、坚持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

6、坚持优化结构、提高效率的原则。

三、竞争职位

根据校中层干部职位空缺情况,分两步实施竞岗。第一轮竞岗拟拿出10个正、副科级实职职位,即:行政处处长、函授处处长、信息资料中心主任、党史党建教研室主任、基础理论教研室主任、信息资料中心副主任、科研处副处长、行管教研室副主任、法政教研室副主任、经管教研室副主任。5个非领导职位,即主任科员。第二轮竞岗职位待第一轮竞岗结束后公布。

四、竞争范围:

1、行政岗位:

(1)本校具有参照管理机关工作人员身份者;

(2)副科级及以上职务的教学人员。

2、事业岗位:

(1)具有国家干部身份的教学人员;

(2)行政处室具有参照管理机关工作人员身份者;

(3)聘任制干部。

五、任职条件及资格:

1、任职条件:

(1)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认真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政治上、思想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

(2)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奉献精神。具有履行岗位职责的理论政策水平、业务知识和实际工作能力。

(3)能坚持实事求是、求真务实、开拓创新,使党的方针、政策和校党委的决议在本部门得到很好的落实。

(4)正确行使权力、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勤政廉政、以身作则,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监督和批评,在群众中有一定的威信。

(5)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科学决策能力、工作协调能力,自觉坚持和维护民主集中制原则,作风民主,团结同志,顾全大局。

(6)身体健康。

2、任职资格

(1)副科级实职任职资格:

a一般应具有下一级职务三年以上经历(现任副科级职务的中层干部及非领导职务竞争同级领导职位的,不受任职时间限制。);

b近三年考核连续评为称职以上;

c大学专科及其以上学历;

d年龄在40周岁以下(19 65年 1 月 1 日以后出生);个别业务性较强的岗位或表现特别突出的年龄可放宽到45 周岁以下;现任中层干部竞争同级岗位,可不受年龄限制。

(2)正科级实职任职资格:

a在副科级岗位上工作二年及以上经历的中层干部(现任正科级职务的中层干部及非领导职务竞争同级领导职务的,不受任职时间限制。);

b近三年考核连续评为称职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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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大学专科及其以上学历;

d年龄在45岁(1960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个别业务性较强的岗位或表现特别突出的年龄可放宽到 50 周岁以下;现任中层干部竞争同级岗位,可不受年龄限制。

(3)非领导职务任职资格:

a主任科员:须在副科级岗位上工作五年及以上且工龄满30年的中层干部;

b副主任科员:一般应具有下一级职务三年以上经历;

c近三年考核连续评为称职以上;

d大学专科及其以上学历;

六、争方法步骤

1、宣传发动。召开全体干部动员会,公布《实施方案》和拟竞争的职位、任职资格条件、竞争的方法和步骤等事宜。宣传竞争上岗的目的、意义和指导思想。使大家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积极参与。

2、公开报名。采取个人自荐、群众举荐和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报名者须填写《中共徐州市委党校中层干部竞争上岗报名表》,自愿填报竞争职位,每人仅限报一个职位。在规定时间内将报名表交竞争上岗办公室,过时视同放弃。报名时间:202_年7月12—14日;报名地点:综合楼二楼205室。

3、资格审查。由竞争上岗办公室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经党委审核后公布名单。

4、面试。面试主要测试竞争者竞争职位所必备的基本素质和能力。面试成绩占综合成绩的35%。

5、民主测评。参加民主测评的人员包括校全体教职工。民主测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等项,由参加测评人员无记名填写《中层干部竞争上岗民主测评表》,对竞争者的德才表现以及对竞争职位的适应程度进行民主测评,由竞争上岗办公室计算每位竞争者的平均分数。民主测评成绩占综合成绩的35%。

参加民主测评的人数必须达到应参加人数的80%以上。

5、党委测评。占综合成绩的30%。

6、确定考察对象。根据面试成绩和测评的总分数,从高到低,按一定比例由党委择优确定考察对象。

7、组织考察。竞争上岗办公室组织人员对考察对象德、能、勤、绩、廉及其政治业务素质与竞争职位的适应程度,工作实绩和群众公认程度进行考察。提出考察意见报校党委。

8、公示。校党委根据竞争者面试、测评的结果和考察情况,讨论决定干部的拟任名单,并予以公示,公示时间7天。

9、任用。公示后,经校党委会研究,决定任用人选,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并办理手续后,予以试用。试用期一年。

七、对公布职位形不成竞争的,采取党委提名、个人述职、民主测评等方式进行。民主测评得同意票率不得低于到会人数的50%(有效票),否则不提交党委会讨论。参加民主测评人数必须达到应参加人数的80%以上。

八、管理和待遇

通过竞争上岗的人员,按照新任职务的管理权限进行管理,并享受相应的政治生活待遇。试用期满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用,任职时间从试用期开始计算。经考核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九、组织领导

成立校竞争上岗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强国,副组长:岳德华,组员:贾三源、李厚廷、赵厚军、王国锋、陈军。下设办公室,竞争上岗办公室设在校办公室。

十、纪律与监督

对竞争上岗工作中的违纪行为,要严肃查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十一、本方案解释权属校党委会。

第四篇:国有企业公文处理实施细

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适应日常办公需要,推进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机关的公文是本单位在行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规范体式的公务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国家、自治区、电力公司的方针、政策,发布规章和工作措施,请示和答复问题,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 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 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五条 本单位各部门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专人负责,不断提高公文处理效率和质量。

第六条 行政办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对各部门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七条 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决定

也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方法。

(十)纪要

记载和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八条 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

(一)份号。公文印制份数的顺序号。涉密公文应当标注份号。

(二)密级和保密期限。公文的秘密等级和保密的期限。涉密公文应当根据涉密程度分别标注“绝密”“机密”“秘密”和保密期限。

(三)紧急程度。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限要求。根据紧急程度,紧急公文应当分别标注“特急”“加急”。

(四)发文机关标志。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 “文件”二字组成,也可以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标志可以并用联合发文机关名称,也可以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

(五)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联合行文时,使用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

(六)签发人。上行文应当标注签发人姓名。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十二条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三条 行文关系应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能越级行文,确因特殊情况必须越级行文时,应同时抄送越过的上级机关;向下级单位的重要行文,应抄送其直接上级机关。

第十四条 行文规则

(一)本企业可以对所属部门部署工作,可以向上级领导和主管部门请示、报告工作,可以同政府各委、办、局相互行文,也可以根据政府的授权和有关规定,答复有关政府机构提出的业务问题,但无权对其下命令、作指示。

(二)管理部门在主管业务范围内,可以本部门名义向所属各部门行文,由行政办统一印制文头,由各部门负责人签发,各部门文书负责编号,编号为“XX„20XX‟X号”,加盖部门印章,行政办不负责核稿。此类公文只能对局属单位行文,不能对局外部行文。各部门之间不互相行文。多个部门联合发文,发文字号取主办部门发文字号。

(三)上行文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不抄送下级机关。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审查意见等业务性较强的公文,在报请上级审批的同时,可抄送下级机关及有关单位。

(四)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经本

者盖章,并注明签收时间。行政收文由行政办文书签收;机要件、党委收文由党委工作处文书签收。代表本企业参加会议带回的重要文件和各部门收到给本企业的公文,应对口交行政办、党委文书处理。

(三)登记。对公文的主要信息和办理情况应当详细记载,电子公文在办公自动化系统中填写收文登记簿。

(四)拟办。文书部门对收到的公文应当进行初审,并根据公文内容提出拟办意见。初审的重点是:是否应当由本机关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文种、格式是否符合要求,涉及其他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已经协商、会签,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其他要求。经初审不符合规定的公文,应当及时退回来文单位并说明理由。

(四)批办。由文书依据拟办意见报本机关负责人批示。行政办文书呈送局领导、各部门传阅的文件,在传阅时不得积压、不得横传。

(五)承办。阅知性公文应当根据公文内容、要求和工作需要确定范围后分送。批办性公文应当根据批办意见转有关部门办理;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部门,主办部门应主动承办,会办部门应协同配合。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承办部门对交办的公文应当及时办理,有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

(六)催办。及时了解掌握公文的办理进展情况,督促承办部

第五篇:关于关于黑龙江省实施《婚姻登记办法》细

黑龙江省实施《婚姻登记办法》细则

(黑龙江省民政厅 1987年8月12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办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婚姻登记包括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和复婚登记。男女双方自愿结婚、离婚或复婚,应依照《婚姻登记办法》和本细则进行登记。

依法履行登记的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 各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对合法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应如实出具《婚姻状况证明》,并有责任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供情况,协助做好婚姻登记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是婚姻登记工作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 婚姻登记机关

第五条 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在农村是乡、镇人民政府,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区人民政府、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距离婚姻登记机关路程较远,交通不便,人口较多的农场、林场,由省民政厅批准设立代办机构,业务工作受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领导。

第六条 婚姻登记机关的登记员由民政助理员或专职民政部担任;代办机构的登记员由所在单位指定专人担任。婚姻登记机关的登记员应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进行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婚姻登记员证书》后,方可从事婚姻登记工作。

第七条 办理婚姻登记使用的各种证件,均由省民政厅按照民政部规定的式样统一印制(哈尔滨除外),由县、市辖区或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加盖印章后方可使用。婚姻登记机关使用的婚姻登记专用章(钢印),由省民政厅统一刻制。

第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结婚证》、《离婚证》或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时,收取工本费。工本费由市、县民政部门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第三章 结婚登记

第九条 申请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当事人,应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并应持下列证件:

一、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

二、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三、男女双方免冠半身二寸合影照片三张;

四、离过婚的申请结婚登记,还应持离婚证件,婚姻登记机关在发给《结婚证》的同时,收回离婚证件。

第十条 申请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当事人,对婚姻登记机关必须了解的情况,应如实提供。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了解,对符合《婚姻法》和《婚姻登记办法》规定的,应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

第十一条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因受单位或他人干涉,取不到所需证件时,婚姻登记机关应查明情况,对符合婚姻法的,写出调查材料,报主管民政部门批准,发给《结婚证》,并将调查情况在《结婚申请书》的“提供证件情况”栏内注明。

第十二条 申请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或一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禁止结婚,不予登记: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自愿的;

三、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麻疯病或性病未治愈的。

第四章 离婚、复婚登记

第十三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达成协议的,应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申请时,应持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和《结婚证》。婚姻登记机关查明情况后,应准予离婚,发给《离婚证》,收回《结婚证》。

男女双方或一方要求离婚但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未达成协议的,或没有办理结婚登记而同居的要求离婚,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男女双方领得《结婚证》后未同居要求撤销结婚登记的,按离婚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 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双方应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复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按照结婚登记程序办理,发给《结婚证》,收回《离婚证》。

第五章 现役军人的婚姻登记

第十六条 军队干部、超期服役战士和志愿兵申请结婚登记,应持所在单位的团级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男女双方亲自到一方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超期服役战士和自愿兵,在探亲期间申请结婚登记的,如来不及到原部队开具证明时,也可持当地县(市)、市辖区人民武装部出具的证明,男女双方亲自到当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离过婚的申请结婚时,还应持《离婚证》。

第十七条 现役军人申请离婚登记,应持所在单位的团级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男女双方共同到当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第六章 涉外婚姻登记

第十八条 外国人、华侨、港澳同胞同本省公民的婚姻登记,由各市、县民政部门介绍到省人民政府指定的涉外婚姻登记机关,按照《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本省涉外婚姻登记机关设在哈尔滨、齐齐哈尔、佳木斯、牡丹江、伊春、绥化、北安市的民政部门,其他婚姻登记机关不准办理涉外婚姻登记。

第七章 婚姻登记档案

第二十条 县、市辖区、不设区的市民政部门设立婚姻档案室,应有专人负责保管婚姻档案和出具婚姻关系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 《结婚证》、《离婚证》丢失不予补发,可办理《夫妻关系证明书》和《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夫妻关系证明书》、《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与《结婚证》、《离婚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婚姻登记机关根据婚姻登记档案可向需要了解情况的公安、司法等机关出具婚姻当事人依法登记的婚姻证明。

第八章 处罚

第二十二条 婚姻登记机关发现婚姻当事人有违反婚姻法的行为,或在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婚姻证书(结婚证书、离婚证书、复婚证书)的,应宣布该项婚姻无效,收回婚姻证书;拒不交回婚姻证书的,由婚姻登记机关向婚姻当事人所在单位和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发出缴销婚姻登记的书面通知,责令交回婚姻证书,并对当事人给予批评教育。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婚姻登记员在办理婚姻登记时,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涂改户口及有关证件的,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当地领导批准的违法婚姻登记,婚姻登记员有权拒绝。对该领导应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 婚姻登记员出具假证,私自销毁,涂改档案材料的,应调离该工作岗位,并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对不登记而同居的非法婚姻,处以二百元至五百元罚款并动员其分居,待符合婚姻条件时,再办理登记手续。

罚款一律上缴当地财政。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从发布之日起施行。本省过去有关规定与本细则相抵触的,执行本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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