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2016集团公司安全管理红线规定
大同煤矿集团公司煤矿安全红线规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强化安全责任落实,遏制严重违章违规行为,防止事故发生,特作本规定。(第2、3、4、5、6、7、8共七条为通风管理类。其中第2条为通风系统中风量不足和违规串联问题;第3条为通风设施管理中风流短路、私拆损坏和均压面双风机不能自动切换隐患;第4条为局部通风中吸循环风和无计划停风问题;第5条为安全监控项目中典型四大隐患;第6、7、8条分别为瓦斯防治项目中气体超限作业、空班假检和巷道启封排瓦斯措施执行不到位问题。)
第二条 通风系统管理存在以下情形之一:
(一)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存在微风、无风区。
(二)违反规定串联通风。
视情节轻重,给予通风区分管副区长、区长、通风副总工程师、总工程师警告、记过直至记大过处分。
第三条 通风设施管理存在以下情形之一:
(一)两道风门同时打开造成风流短路。
(二)私拆、损坏通风设施。
(三)升压工作面未实现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
视情节轻重,给予直接责任人、跟班干部、责任单位分管副职、正职、分管副总工程师、矿分管副职警告、记过直至开除处分。
第四条 局部通风管理存在以下情形之一:
(一)局部通风机吸循环风。
(二)无计划停电停风未及时撤出人员。
视情节轻重,给予安检工、瓦检工、跟班干部、责任单位分管副职、正职、矿分管副职警告、记过直至开除处分。
第五条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存在以下情形之一:
(一)甲烷、一氧化碳传感器应设而未设。
(二)故意移动甲烷、一氧化碳传感器,造成监控数据失真。
(三)故意调高传感器报警、断电值或屏蔽监控数据。
(四)未实现“风电闭锁”、“瓦电闭锁”。
视情节轻重,给予直接责任人、安检工、瓦检工、跟班干部、监测队长、责任单位分管副职、正职、矿分管副职警告、记过直至开除处分。
第六条 瓦斯、一氧化碳超限作业的。
视情节轻重,给予安检工、瓦检工、班组长、跟班干部、责任单位分管副职、正职、矿分管副职警告、记过直至开除处分。
第七条 瓦斯检查空班漏检、虚报假检的。
视情节轻重,给予瓦检工、瓦斯队长、通风区长、通风副总工程师、总工程师警告、记过直至开除处分。
第八条 巷道启封、排放瓦斯无专项安全技术组织措施或措施执行不到位的。
视情节轻重,给予通风分管副区长、区长、通风副总工程师、总工程师警告、记过直至撤职处分。(第9、17、22条为地测防治水类。第9条属未按照设计施工探放水孔,第17条属不留隔水煤柱的越界开采,第22条属水害预警中积水和采空积气探测资料不清违规生产。)
第九条 未按探放水设计施工,不探、假探,做假记录的。
视情节轻重,给予钻探队班组长、钻探队长、地测部门分管副职、正职、分管副总工程师、矿分管副职警告、记过直至开除处分。
第十七条 违规开采防隔水煤柱或越界开采。
视情节轻重,给予地测或技术部门分管副职、正职、分管副总工程师、总工程师、生产矿长、矿长警告、记过直至记大过处分。
第二十二条 积水积气等隐蔽致灾因素探测不清组织生产的。
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部门分管副职、正职、分管副总工程师、总工程师、生产矿长、安全矿长、矿长警告、记过直至撤职处分。
(第10条为顶板支护类中不使用临时前探支护和使用不合格支护材料问题。)
第十条 巷道支护存在以下情形之一:
(一)不使用临时前探支护或超控顶距作业。
(二)使用不合格支护材料。
视情节轻重,给予安检工、班组长、跟班干部、区队正职、分管副总工程师、矿分管副职警告、记过直至记大过处分。
(第11、12、13条为机电运输类。第11、12条属运输隐患,第11条为易出现的扒、蹬、跳等;第12条为提人设备中的保护不全严重隐患;第13条属电气严重四失爆。)
第十一条 运输管理存在以下情形之一:
(一)存在人料混运、扒、蹬、跳等行为。
(二)使用非防爆胶轮车运输。
(三)盘区、斜井、斜巷运输不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规定。
视情节轻重,给予直接责任人、跟班干部、责任单位分管副职、正职、矿分管副职警告、记过直至开除处分。
第十二条 提人运输设备保护不全,带病运行的。
视情节轻重,给予包机人、责任单位分管副职、正职、机电副总工程师、机电副矿长警告、记过直至撤职处分。
第十三条 电气设备严重失爆(鸡爪子、羊尾巴、老鼠洞、明接头)或带电检修的。
视情节轻重,给予包机人、跟班干部、责任单位分管副职、正职、机电副总工程师、机电副矿长警告、记过直至开除处分。
(第14条为井下违规电气焊类。)第十四条 井下违规电气焊作业。
视情节轻重,给予直接责任人、责任单位分管副职、正职、分管副总工程师、矿分管副职警告、记过直至开除处分。
(第15条为井下违规放炮类。)
第十五条 放明炮、糊炮或放炮时不设警戒。
视情节轻重,给予直接责任人、责任单位分管副职、正职、矿分管副职警告、记过直至开除处分。(第16、19、21条为安全管理类。第16条为出现事故征兆或重大隐患强行组织生产问题;第19条为工作面未准入而擅自组织生产问题;第21条为外委队组的准入和统一管理问题。)
第十六条 出现事故征兆或重大安全隐患情况不停产、不撤人、不汇报,继续盲目强行组织生产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安检工、瓦检工、班组长、跟班干部、责任单位分管副职、正职、调度室主任、矿分管副职、矿长警告、记过直至开除处分。
第十九条 工作面未经安全准入擅自组织生产的。
视情节轻重,给予生产矿长、安全矿长、矿长警告、记过直至撤职处分。
第二十一条 使用无编制、非正规队伍组织生产或外委队组未纳入矿井统一管理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生产(开拓)矿长、安全矿长、矿长警告、记过直至撤职处分。(第18、20条为技术设计类。第18条为以掘代采问题;第20条为图纸作假问题。)第十八条 以掘代采或未形成正规通风系统开采。
视情节轻重,给予技术部门分管副职、正职、采煤和通风副总工程师、总工程师、矿长警告、记过直至记大过处分。
第二十条 图纸作假,隐瞒采掘工作面。
视情节轻重,给予地测部门分管副职、正职、分管副总工程师、总工程师、生产矿长、安全矿长、矿长警告、记过直至记大过处分。
(第23、24、25条为以上行政处分的建议、审签等执行程序。)
第二十三条 其它性质严重的违规行为,由集团公司安全管理监察局牵头追查,并提出处理建议。第二十四条 每月由集团公司总经理对触犯安全红线单位的正职进行约谈。
第二十五条 行政处分由检查单位提出建议,经集团公司业务主管领导审签后,报相关部门,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程序下达处分决定。
第二十六条 解释权属集团公司安委会,2016年1月1日起执行,原《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的特别决定》废止。
第二篇:大同煤矿集团公司“安全红线”管理规定
大同煤矿集团公司
“安全红线”管理规定
一、安全技术措施或作业规程存在技术失误,给安全工作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分管副总工程师记大过处分;总工程师记过处分。
二、在积水、积气区域未采取探测措施,强行组织采掘作业的,给予生产(开拓)矿长记过处分。
三、井下物探和钻探弄虚作假,未严格执行探放水设计的,给予负责物探和钻探的区(队)长免职处分;分管矿长警告处分。
四、井下发生瓦斯超限、透水征兆、冒顶征兆等,未及时组织撤人的,给予安监工、瓦检工开除留用察看处分;当班跟班干部撤职处分;区(队)长降职处分;安全矿长、生产矿长记过处分;当班带班矿领导记大过处分。
五、擅自挪动瓦斯探头或人工干预瓦斯报警的,给予安监工、瓦检工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现场跟班干部撤职处分;区(队)长降职处分。
六、采掘工作面空顶作业或擅自剪短锚杆、锚索的,给予当班跟班干部撤职处分;区(队)长降职处分;生产(开拓)矿长警告处分。
七、主要提升运输设备安全保护不齐全完好或故意甩掉保护的,给予机电科长记大过处分;分管副总工程师记过处分;机电矿长警告处分。
八、斜井、盘区、采掘工作面等辅助运输未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完全全封闭或行车时间封闭管理的,给予 1
区(队)长免职处分;分管副矿长警告处分。
九、井下发生扒、蹬、跳(矿车、胶轮车、皮带等)的,给予当事人开除处分;当事人所在区(队)长撤职处分;分管副矿长和安全副矿长警告处分。
十、井下存在带电检修或带电搬迁机电设备的,给予当事人开除处分;当事人所在区(队)长撤职处分;机电副总工程师记过处分;机电副矿长警告处分。
十一、地面生产建设单位发生有毒、有害物质泄漏的,给予直接负责人撤职处分;生产厂长记过处分。
十二、重大安全隐患未消除,已被上级部门责令停产整顿,仍继续组织生产作业的,给予单位主要负责人警告处分。
十三、发生重大涉险事故迟报、瞒报、谎报的,给予单位主要负责人记过处分。
第三篇:集团公司双十条红线管理规定
集团公司“安全管理红线”
一、安全管理红线
1、矿井必须有独立完善的通风系统,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准备采区必须在采区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它巷道;采区集中进、回风巷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串联通风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采掘工作面配风量必须经通风部门核定后以风定产。违反上述规定免去矿总工程师职务。
2、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按照规定实施防突措施,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实施。煤与瓦斯突出危险区域不执行防突措施;威胁区域向危险区域转换后未执行防突措施;有地质资料无计划揭穿突出危险性煤层、断层、陷落柱等构造,免去矿总工程师职务。超防突检测范围强行进行采掘作业的,免去生产副矿长职务。
3、严格按照集团公司批准的“一通三防”、防突、抽放设计组织施工;改变通风系统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并按规定程序审批。违反上述规定免去矿总工程师职务。
4、担负主副井提升任务或滚筒直径大于2米的提升绞车的安全保护、安全设施不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装(设)或失效、钢丝绳出现磨损超限、断丝超限继续使用的免去机电副矿长职务。
5、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未按规定安装“双风机双电源”,设置“三专两闭锁”;矿井采掘工作面未按规定安装监控系统或者瓦斯超限断电值设置大于《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免去机电副矿长职务。存在上述情况强行组织生产作业的,免去生产副矿长职务。
6、进入带压水开采区域进行采掘活动必须编制防治水专项措施,未编制防治水措施免去矿总工程师职务。未按措施规定进行采掘活动的,免去生产副矿长职务。
7、瓦检工、安检工、爆破工(生产矿井区域内所有队组)必须由矿井统一管理,拒不执行的,免去矿长职务。
8、煤矿建设项目在发包时,必须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并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安全责任,不按规定实施的免去矿长职务。
9、对上级部门责令停产整顿的矿井、采掘工作面,必须按规定进行整改,对整改不达标或未经上级部门批准擅自组织生产的,免去矿长职务。
10、员工触犯岗位操作红线的要给予开除或留用察看处分,由安全副矿长负责落实,未按规定执行的免去安全副矿长职务。
二、岗位操作红线
1、排放瓦斯造成混合风流处的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3﹪的;人员随意进入盲巷的;采掘工作面停风后不及时组织撤离或拒不及时撤离的;瓦斯超限的采掘工作面当班未停产的给予责任者开除或留用察看处分。
2、瓦斯检查员、防突员在瓦斯检查、防突指标检测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检测数据的或瓦斯检查员空班漏检的给予开除或留用察看处分。
3、破坏通风、瓦斯抽放、监测监控设备设施的;故意移动或遮挡瓦斯传感器等不能反映真实数据的;采掘工作面无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强行进行采掘作业的给予责任者开除或留用察看处分。
4、严重违章放炮作业的;私藏火工品、将火工品私自带上井的给予责任者开除或留用察看处分。
5、井下、井口附近20米范围内、洗煤厂的煤仓上下口、地面瓦斯抽放泵站无专项措施烧焊的给予责任者开除或留用察看处分。
6、事故原因未查清、设备故障未排除强行送电的;违反《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强行带电检修电气设备的;在用电气设备存在严重失爆的;随意甩掉风电或瓦斯电闭锁的;大型设备、特种设备保护装置失灵、甩掉保护装置继续使用的给予责任者开除或留用察看处分。
7、违反规程、措施规定空顶作业的及擅自改变支护参数降低支护强度的给予责任者开除或留用察看处分。
8、严重违章运输作业的;车辆运行中扒、蹬、跳的或乘坐皮带、溜子的给予责任者开除或留用察看处分。
9、未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制定探放水措施的;未按措施规定执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不采取措施强行将水煤(矸)拉入煤(矸)仓的给予责任者开除或留用察看处分。
10、无特种作业资质从事特种作业的;强令无特种作业资质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的责任者给予开除或留用察看处分。
第四篇:安全红线管理规定
安全红线管理规定范文3篇
第一条
为强化源头安全,提升安全工作执行力,切实解决“严不起来,落实不下去”的问题,有效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确保我矿安全生产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出现下列情况,免去生产中心主任职务
采掘工作面未按规定安装“双风机双电源”、“三专两闭锁”、安全监控系统进行作业的;承压水开采未按防治水专项措施进行采掘活动的;瓦斯超限断电值大于《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进行采掘活动的;超防突检测范围进行采掘作业的;采掘工作面安全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未编制专项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而组织生产的;本部门未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分管业务范围内发生死亡___人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其它认为需要免职的情况。
第三条
出现下列情况,免去通风科科长职务
矿井通风系统不完善的;采掘工作面通风系统不完善的;
“一通三防”安全设施不完善的;未按照集团公司批准的“一通三防”、防突、抽放设计组织施工的;改变通风系统未编制通风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或者设计、措施未审批的;采掘工作面安全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未编制专项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的;本部门未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瓦检员、爆破员未实行统一管理的;分管业务范围内发生死亡___人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其它认为需要免职的情况。
第四条
出现下列情况,免去调度室主任职务
接到紧急汇报,没有及时启动应急预案进行应急响应,应急救援的;作业地点存在瓦斯超限等重大隐患强行安排生产的;安装、回收工作面未编制安装、回收网络图进行安装回收作业的;安装、回收工作面安全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未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安排进行作业的;本部门未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分管业务范围内发生死亡___人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其它认为需要免职的情况。
第五条
出现下列情况,免去地测科科长职务
未严格执行“先探后掘”的;有地质资料无计划揭穿断层、陷落柱、突出危险煤层等或者安全技术措施未审批的;本部门未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分管业务范围内发生死亡___人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其它认为需要免职的情况。
第六条
出现下列情况,免去机电中心主任职务
担任主负提升任务绞车的安全设施失效或者钢丝绳出现磨损超限仍继续使用的;掘进工作面未按规定安装“双风机双电源”、“三专两闭锁”的;瓦斯超限断电值大于规定值的;同一地点发生两次无计划停电停风造成高浓度瓦斯超限的;本部门未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分管业务范围内发生死亡___人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其它认为需要免职的情况。
第七条
出现下列情况,免去自动化科科长职务
采掘工作面未安设安全监控系统进行作业的;瓦斯超限断电值大于规定值的;本部门未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分管业务范围内发生死亡___人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其它认为需要免职的情况。
第八条
出现下列情况,免去运输科科长职务
运输设施存在重大隐患而安排进行作业的;本部门未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分管业务范围内发生死亡___人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其它认为需要免职的情况。
第九条
出现下列情况,免去开发办主任职务
煤矿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企业的;本部门未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分管业务范围内发生死亡___人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其它认为需要免职的情况。
第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免去___副处长职务
安全职责不清造成安全管理严重混乱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隐患排查治理和危险源辩识制度执行严重不到位的;没有编制矿井重大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没有进行避灾演习的;被上级部门责令停产整顿仍继续生产作业的;本部门未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安全员未实行统一管理的;其它安全监管责任严重不落实的;发生死亡___人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其它需要免职的情况。
第十一条
上述生产业务科室科长(主任)免职的,分管科室科长及分管该业务的副科长一同免职。
第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况,免去队长和支部书记职务
未严格执行“先探后掘”的;采掘工作面未按规定安装“双风机双电源”、“三专两闭锁”、安全监控系统进行作业的;无作业规程(施工措施)安排进行作业的;采掘工作面安全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没有制定安全技术措施而组织生产的;作业地点瓦斯超限仍进行作业的;无风、微风作业的;业务部门责令停产整改仍强行继续生产作业的;未任命主管工程师(主管技术员)组织生产的;队组安全管理严重混乱,在一定时间段多次发生事故的;本单位发生死亡___人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其它认为需要免职的情况。
第十三条
各生产业务科室、各队组要参照本制度制定本科、本队的“安全红线”管理规定。同时,各生产作业地点也要制定本作业地点的“安全红线”,并在作业地点挂牌明示,全面形成立体化的“安全红线”管理体系。对触犯红线的相关责任人给予免职、开除或留用察看的处分。
第十四条
“安全红线”考核由___负责。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___。
安全红线管理规定范文(二)
一、安全管理红线
1、对矿党政的决策部署执行落实不力,现场管理不到位,造成较大安全隐患的。
2、规程措施编制不符合有关规定,与现场脱节,造成较大事故隐患的。
3、各级带(跟)班领导干部没有严格执行“上班在前、下班在后、班中在位、在位尽责”规定,造成较大事故隐患的。
4、擅自改变支护参数降低支护强度的;违章截短锚索的;掘进工作面随意加大循环进度的;遇地质构造巷道围岩(煤)发生变化未及时采取加强支护措施的。
5、不执行矿责令停产整顿,继续生产作业的。
6、无计划、无措施贯通巷道的。
7、未按防治水措施规定执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或“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
8、采煤工作面转载机处红外线闭锁、生命探测仪、拉线急停,皮带机、猴车拉线急停不起作用,未采取相关措施安排继续运行的。
9、封闭管理的运输巷道,矿检查一年内发现___次相关安全措施不落实。
10、小巷运输巷安全设施不齐全、不完好,未按期组织整改,继续运行的。
11、拆安工程未组织验收进行拆安的。
12、因主观因素,造成主扇停风___分钟以上事故的。
13、排放瓦斯各级干部未到现场指挥,出现
“一风吹”或排瓦斯流经区域没有停电撤人;同一采区两个以上工作面同时排放瓦斯的。
14、安排无证人员上岗的。
15、上级组织的检查中一次发现___人以上无证上岗的。
二、安全操作红线
1、排放瓦斯造成混合风流处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___%的;随意打开栅栏或密闭进入盲巷;采掘工作面停风后不及时组织撤离或拒不撤离的;瓦斯超限的采掘工作面未立即停止作业或未采取有效治理措施擅自恢复生产的;同时打开两道风门致使风流短路的。
2、未按防突措施规定执行或执行不到位的;瓦斯检查员、防突员在瓦斯检查、防突指标检测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检测数据或瓦斯检查员空班漏检,擅离职守的。
3、破坏通风、瓦斯抽采、监测监控设备设施的;故意移动或遮挡瓦斯传感器等使其不能反映真实数据的;采掘工作面无瓦斯监测监控系统或监测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强行进行采掘作业的。
4、未按综合防尘措施规定执行,造成煤尘堆积或飞扬严重超标的。
5、随意甩掉风电或瓦斯电闭锁装置的;双风机双电源不能自动切换或备用风机不能应急正常启动运行的。
6、不设警戒进行放炮,不执行“三人联锁”放炮和“一炮三检”制度的;火工品丢失的。
7、井下及井口附近20m范围内、地面瓦斯区域不按专项措施进行电氧焊作业的。
8、停电事故原因未查清、设备故障未排除强行送电的;带电检修或挪移电气设备的;电气设备存在失爆或鸡爪子、羊尾巴、明头的;电器设备各种保护装置失灵、不齐全、不完好的。
9、超控顶距作业的。
10、不支护临时支护,空顶作业的。
11、掘进机急停装置失效、采煤机与工作溜不闭锁的。
12、清理皮带机头、机尾浮煤不停电闭锁开关的。
13、扒、蹬、跳运行中车辆或乘坐皮带、刮板运输机的;未严格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牵引区撤人设警戒”规定的;不使用“一坡三挡”或“一坡三挡”装置不起作用的;运输大巷人车追尾的;小巷运输未挂保险绳、车尾巴以及超挂车的;其它严重违章运输作业的。
14、安监人员因工作不负责任,安全检查不到位造成重大事故隐患的。
15、在井下吸烟、带明火的。
三、考核处理
对于触犯红线的副队级以上干部,给予免职处理;对于触犯红线的岗位操作责任者,给予留用查看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或罚款10000---______元。
四、本暂行规定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和修订完善权属矿安全委员会。
安全红线管理规定范文(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矿井安全生产,规范安全操作和安全管理行为,杜绝人身伤亡事故和重特大事故发生,严肃安全责任追究,实现安全管理的过程控制,山西焦煤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安全操作红线
第二条
排放瓦斯造成混合风流处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___%的;同一采区两个以上工作面同时排放瓦斯的;人员随意进入盲巷的;采掘工作面停风后不及时组织撤离或拒不撤离的;瓦斯超限的采掘工作面未立即停止作业或未采取有效治理措施擅自恢复生产的。
第三条
未按防突措施规定执行或执行不到位的;瓦斯检查员、防突员在瓦斯检查、防突指标检测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检测数据或瓦斯检查员空班漏检,擅离职守的。
第四条
破坏通风、瓦斯抽采、监测监控设备设施的;故意移动或遮挡瓦斯传感器等使其不能反映真实数据的;采掘工作面无瓦斯监测监控系统或监测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强行进行采掘作业的。
第五条
未按综合防尘措施规定执行,造成煤尘堆积或飞扬严重超标的。
第六条
违章放炮作业的;私藏火工品或将火工品私自带上井的。
第七条
井口附近20m范围内,井下、洗煤厂的煤仓上下口,地面瓦斯抽放泵站等禁止明火作业的场所无专项措施或不按专项措施进行电氧焊作业的。
第八条
停电事故原因未查清、设备故障未排除强行送电的;违反《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强行带电检修或挪移电气设备的;在用电气设备存在严重失爆(鸡爪子、羊尾巴、老鼠洞等);随意甩掉风电或瓦斯电闭锁装置的;双风机双电源不能自动切换或备用风机不能应急正常启动运行的;大型设备、特种设备保护装置失灵、甩掉保护装置继续使用的。
第九条
违反规程、措施规定超控顶距作业的;擅自改变支护参数降低支护强度的;掘进工作面人为加大作业循环进度的;遇地质构造巷道围岩(煤)发生变化未及时采取加强支护措施的。
第十条
“扒、蹬、跳”运行中车辆或乘坐皮带、刮板运输机的;未严格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规定的;不使用“一坡三挡”或“一坡三挡”装置不起作用的;其它严重违章运输作业的。
第十一条
未按防治水措施规定执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或“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不采取措施强行将水煤(矸)拉入煤(矸)仓的。
第十二条
无特种作业资质从事特种作业的;强令无特种作业资质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的。
第十三条
对有本章第二条至第十二条任一严重违章违纪情形的岗位操作责任者、现场指挥或组织者,干部给予撤职处分,工人给予留用查看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上述触犯“安全操作红线”的行为,由“三员两长”、区队、矿、子分公司、山西焦煤、上级或各级地方安监部门检查中提出,经查属实的职工举报提出,由矿及以上安监部门界定确认。
对责任人的处分和组织处理由矿组织、纪委监察、人力资源(劳资部门)执行;对工人的留用查看处分和解除劳动合同处理报工会审查通过后执行;对因区、队长失职失察、制止违章作业不力造成触犯上述“安全操作红线”的,追究其连带责任。
第三章
安全管理红线
第十五条
矿井必须有独立完善的通风系统,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采区集中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高瓦斯矿井采掘工作面配风量必须经子分公司通风部门核定,子分公司总工程师批准。违反上述规定的,免去矿总工程师职务。
第十六条
巷道失修、变形严重造成通风断面缩小、通风阻力加大,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严重影响通风安全的,免去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矿长职务;强行组织,免去生产副矿长职务。
第十七条
高瓦斯矿井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严禁任何___个采掘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低瓦斯矿井串联通风必须制定措施,并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违反上述规定的,免去矿总工程师职务。
第十八条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按照规定实施防突措施,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实施。煤与瓦斯突出危险区域未制定或不执行防突措施;有地质资料无计划揭穿突出危险性煤层、断层、陷落柱等构造的免去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矿长职务。超防突检测范围强行进行采掘作业的,免去生产副矿长职务。
第十九条
“一通三防”、防突、瓦斯抽采必须编制设计,并按程序批后组织施工;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防治突出安全技术方案必须经子分公司通风部门审定,子分公司总工程师批准;改变采区以上通风系统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并按规定程序审批。违反上述规定的,免去矿总工程师职务。
第二十条
担负主副井提升任务或滚筒直径大于2m的提升绞车的安全保护、安全设施不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装设或失效,钢丝绳出现磨损超限、断丝超限继续使用的;矿井未实现双回路供电的;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设备工艺的,免去机电副矿长职务。
第二十一条
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未按规定安装“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未设置“三专两闭锁”;局部通风机、机电设备安装位置不合理,存在严重隐患;矿井采掘工作在未按规定安装监控系统或者瓦斯超限断电值设置大于《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免去机电副矿长或总工程师职务。存在上述情况强行组织生产作业的,免去生产副矿长职务。
第二十二条
未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制定探放水措施;进入带压水开采区域或接近老空积水区域进行采掘活动,未编制防治水措施的,免去矿总工程师职务;未按措施规定进行采掘活动的,免去生产副矿长职务。
第二十三条
矿井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免去矿长职务。
第二十四条
生产矿井区域内所有队组瓦检员、安检员必须由矿统一管理,拒不执行的,免去矿长职务。
第二十五条
煤矿建设项目在发包时,必须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并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安全责任,杜绝层层转包,不按规定实施的免去矿长职务。
第二十六条
重大隐患整改不及时,对上级部门责令停产整顿的矿井、采掘工作面必须按规定进行整改,整改不达标或未经上级部门批准擅自组织生产的,免去矿长职务。
第二十七条
上述触犯“安全管理红线”的行为,由子分公司、山西焦煤、上级或各级地方安监部门检查中提出,经查属实的职工举报提出,由子分公司及以上安监部门界定。
对因业务保安部门负责人、分管副总工程师、通风区(科)长(矿长助理)、安监处长失职失查、履不力造成触犯上述“红线”的,追究其连带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工人或科级以下干部触犯红线的要按规定及时处理,由安监处长负责监督落实,未按规定执行的,免去安监处长职务。副处级以上干部触犯红线的,由安监处长或安监局长提出处理意见,经安全生产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九条
焦化、电力、化工、建筑、建材、机修、洗选加工、新产业等地面生产单位,由各子分公司根据行业标准及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红线。
第三十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山西焦煤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
第五篇:煤矿“安全红线”管理规定
煤矿“安全红线”管理规定
为了强化业务部门的职能,落实各级干部的安全责任,确实提升安全工作的执行力,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一、井下生产出现下列问题,业务部门科长给予停职处分。
1、采掘作业及巷道维修工作顶板管理出现漏洞;巷道贯通和穿(跨)越巷道没有制定落实相应措施;采掘工作面生产条件发生异常变化未编制专项补充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而组织生产。给予生技科科长停职处分。
2、超前探测不到位,无计划揭露断层、陷落柱;承压水开采未编制审批防治水专项措施;对周边相邻小矿及本矿采空区积水、积气不明而未编制探放水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矿井图纸资料不能正确反映井下实际情况;未在透明地质平台下作业;在隔离开采或“三锁定”区域外违规进行采掘活动;在透水区域内进行采掘作业未执行专项措施。给予地质科科长停职处分。
3、局部通风系统、“一通三防”安全设施不完善造成瓦斯超限;排放瓦斯未制定安全技术措施;井下采掘工作面瓦斯超限作业;对井下无风、微风区没有采取相应措施;改变通风系统未编制通风设计、安全技术措施或者设计、措施未审批而进行采掘作业;煤与瓦斯突出、、易自燃煤层、、矿井高瓦斯区域的采区,未按设计要求施工专用回风巷;石门(井筒)揭穿煤层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措施;未按照集团公司批准的“一通三防”防突抽放设计组织施工;在具有煤与瓦斯突出区域内进行采掘作业未制定专项措施或执行不到位;有瓦斯突出预兆未采取区域防突和局部防突措施;开采自燃煤层没有设计防灭火系统。给予通风科科长停职处分。
4、采掘工作面未按规定安装监控系统进行作业;安全监控系统瓦斯超限断电值大于规定值;监测监控设施未定期更换或校验继续使用,不能及时发现瓦斯超限。给予机电科科长停职处分。
5、由于监察检修不到位造成主要通风机无计划停风、排水系统不能正常工作;井下电气设备甩掉保护或无保护运行;担负升降人员的矿井绞车提升系统、担负矿井主要排水功能的排水系统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及设计规范要求;一次检查查出三处或同一地点连续出现两台次井下电气设备严重失爆;担负升降人员的矿井主要提升设备甩掉保护或无保护运行,主要设备安装后无组织验收。给予机电科科长停职处分。
6、掘进工作面未按规定安装“三专两闭锁”、“双风机双电源”系统或系统供电不可靠,造成高浓度瓦斯超限;一个月内矿井连续发生三次无计划停电停风(本矿责任)造成高浓度瓦斯超限;矿井主要通风机未实现双回路供电。给予机电科科长停职处分。
7、辅助运输系统(架空人车、绞车运输)检修不到位或安全设施失效造成事故;出现两次未严格执行“行车不行人”制度;倾斜井巷运输作业区间两端挡车装置未打到常闭状态造成事故的。给予生技科、机电科科长停职处分。(安全设施和轨道生技科负责;设备不完好机电科负责)
8、采掘工作面安全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没有编制专项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采区设计、作业规程没有批复而组织生产。给予总工办主任停职处分。
9、出现重大变化(险情)未及时向主管部门、值班领导、分管领导报告;生产协调指挥及应急救援工作安排不到位。给予调度室主任停职处分。
10、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被上级部门责令停产整顿仍继续生产作业;安全监管不到位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给予安质科科长停职处分。
11、瓦斯巡回检查制度执行不力,检查工作不到位,发生瓦斯超限而没有查出;现场安全监察出现严重失误。给予通风科科长停职处分。
12、隐患排查治理和危险源辨识控制制度执行不力,一个季度内发现两条次重大隐患逾期未整改或有一处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监测监控执行不到位。给予安质科科长停职处分。
13、火工品管理不到位,发生丢失或爆炸事故。给予供应科科长停职处分。
14、编制的规程措施不能正确指导现场作业或安全技术措施出现严重错误造成事故的,给予相关科室科、队长停职处分。
15、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三项岗位人员)没有提前安排培(复)训,造成持证上岗率不达100%。给予安质科科长停职处分。
16、“三必到 三走到”及下井带班人员,一个季度内无故三次不达规定要求,给予相关领导停职处分。
二、地面生产出现下列问题造成事故的,给予相应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停职处分。
1、未严格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组织项目建设。
2、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工作存在重大失误。
3、消防及控制灾害系统未按设计要求安装、投用进行试生产。
4、主要工艺和关键装置、设备、设施存在国家明令淘汰的生产工艺或装备。
5、重大危险源及关键装置的控制灾害系统未定期维护、检修、试运行,导致不能正常使用或不可靠。
6、动火区域动火作业安全措施不到位,导致发生燃爆或火灾事故。
7、重要装置的仪器仪表未按规定时间进行校验,不能正确反应真实数据,又未采取应急措施继续使用的。(通风、瓦斯仪器仪表通风科负责,其它仪器仪表归总工办负责)
8、特种设备安全控制设施未定期校验、私自调整整定值或随意甩掉安全控制设施组织生产。
9、主要生产工艺变更未进行科学论证,给安全生产带来严重隐患。
10、没有对现场操作规程每年进行一次复查或需修订的规程未及时组织修订。
11、没有严格按照《调度规程》和《设备运行规程》组织生产。
12、未严格按照《设备检修规程》处理主要设备及管网故障。
13、被上级部门责令停产整顿,仍违法继续生产作业。
14、生产工艺系统中运行、检修措施和应急预案不完善,存在安全隐患。
15、“手指口述法”、“岗位作业标准化”、“白国周班组管理法”贯彻落实不力,达不到三个百分之百,查有不合格人员上岗(三季度开始执行)。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相应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停职处分。
1、业务部门带领外单位人员入井,安全监护不到位,造成人身伤害事故。
2、对查出的重大隐患问题,没有制定整改措施和落实整改责任,不能按期整改。
3、安全质量标准化相应专业考核不达国家一级标准。
4、“岗位作业标准化”、“白国周班组管理法”达不到百分之百,如查有不合格人员上岗,给予安质科科长停职处分(三季度开始执行)。
5、“手指口述法”达不到百分之百,如查有不合格人员上岗,给予安质科科长停职处分(三季度开始执行)。
6、供应材料、配(备)件不能按计划实施到位,严重影响矿井安全生产。
7、分管业务范围内发生死亡一人及以上安全事故。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责任队负责人停职处分。
1、隐患问题整改不及时、整改措施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
2、不严格执行“有掘必探 先探后掘”规定。
3、井下同一地点出现两台次电气设备严重失爆。
4、井下电气设备甩掉保护或无保护运行。
5、使用火工品的队组,管理不当造成事故。
6、采掘工作面安全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未向调度室汇报或未编制专项措施继续作业。
7、单位发生轻重伤事故隐瞒不报、单位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
8、发生一起重伤以上事故。
9、“手指口述法”、“岗位作业标准化”、“白国周班组管理法”贯彻落实不力,达不到三个百分之百,查有不合格人员上岗(三季度开始执行)。
五、各生产业务科室、队组要参照本制度制定本科室、本队组的“安全红线”,全面形成立体化的“安全红线”管理体系。对触犯红线的相关责任人向矿上建议给予停职、开除或留用查看处分。
六、“安全红线”由XX煤矿安全工作委员会负责考核。
七、最终解释权归XX煤矿安全工作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