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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和专家论证审查办法
编辑:天地有情 识别码:21-307071 12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4-04 02:35:27 来源:网络

第一篇: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和专家论证审查办法

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

审查办法

建质[2004]213号

2004-12-1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现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和《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00四年十二月一日

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技术管理,防止建筑施工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活动。

第三条 危险性较大工程是指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所指的七项分部分项工程,并应当在施工前单独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基坑支护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并采用支护结构施工的工程;或基坑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地下水位在坑底以上等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土方开挖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

(三)模板工程

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大模板等;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及特殊结构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1、高度超过24m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

2、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包括整体提升与分片式提升;

3、悬挑式脚手架;

4、门型脚手架;

5、挂脚手架;

6、吊篮脚手架;

7、卸料平台。

(六)拆除、爆破工程

采用人工、机械拆除或爆破拆除的工程。

(七)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1、建筑幕墙的安装施工;

2、预应力结构张拉施工;

3、隧道工程施工;

4、桥梁工程施工(含架桥);

5、特种设备施工;

6、网架和索膜结构施工; 7、6m以上的边坡施工;

8、大江、大河的导流、截流施工;

9、港口工程、航道工程;

10、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已经行政许可,尚无技术标准的施工。

第四条 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核

建筑施工企业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编制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由施工企业技术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及监理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由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第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组织专家组进行论证审查的工程

(一)深基坑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或地下室三层以上(含三层),或深度虽未超过5m(含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极其复杂的工程。

(二)地下暗挖工程

地下暗挖及遇有溶洞、暗河、瓦斯、岩爆、涌泥、断层等地质复杂的隧道工程。

(三)高大模板工程

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高度超过8m,或跨度超过18m,施工总荷载大于10kN/m2,或集中线荷载大于15kN/m的模板支撑系统。

(四)30m及以上高空作业的工程

(五)大江、大河中深水作业的工程

(六)城市房屋拆除爆破和其他土石大爆破工程

第六条 专家论证审查

(一)建筑施工企业应当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对已编制的安全专项施工方

案进行论证审查。

(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组必须提出书面论证审查报告,施工企业应根据论证审查报告进行完善,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实施。

(三)专家组书面论证审查报告应作为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附件,在实施过程中,施工企业应严格按照安全专项方案组织施工。

第七条 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和各地可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八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篇: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方案专家论证审查会议议程

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方案专家论证审查会议议程

尊敬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的各位领导、工程技术人员大家好(******)专项方案论证审查会议开始:

会议第一项:宣布介绍参加论证会的有关人员

1、专家组成员:(要求参加论证会的有关人员在审查表上签名)(专家组组长)今天专家组长一行五人受*******贵公司的委托,就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方案论证审查,为我们提供机会,深感幸运。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和《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文),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积极防范和渴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一份合理完善的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非常重要的。

为此,专家组针对贵公司编制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审查,方案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专项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

2、专项方案计算书和验算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3、安全施工的基本条件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等。

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审查后,专家组将提交论证审查报告,对审查的内容提出明确的意见,并在论证审查报告上签字。

审查意见有三种结果;

1、可行通过

2、按专家意见修改后同意通过。

3、不予通过

方案可行通过的报告作为专项施工方案的附件。会议第二项:工程概况简介

1、有请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就本工程概况作一简介。

会议第三项:专项方案编制做一简介

1、有请施工单位方案编制人就本专项方案便只作一简介

会议第四项:方案审查

1、勘察现场环境

2、了解设计图纸内容及相关资料。

3、审查专项方案

会议第五项;专家组审查研讨会

1、专家组成员审查意见讨论

2、专家组意见结论

会议第六项:报告方案审查结论

□ 同意通过□按专家意见修改后同意通过□不予通过,重新审查。

会议第七项:专家组建议(1)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审查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施工方案,并经专家组组长、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2)(重新审查)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审查后需做重大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按照论证审查报告修改,并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3)(方案修改)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专项施工方案。如因设计、结构、外部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确需修改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重新组织审核。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4)(方案实施)施工单位应当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发现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立即整改。整改合格的,方可进行下道工序。(5)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

(6)(现场监理)施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对危险性较大工程实施过程进行检测,发现有危机人身安全紧急情况的。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7)(监理措施)监理单位应当将危险性较大工程

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应当针对工程特点、周边环境和施工工艺等,制定安全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

(8)(现场监理)监理单位应当针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对不按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的,应当责令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

(9)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责令施工单位立即停工整改。

工程项目专项方案专家论证审查会议议程 会议第八项:请安全部门领导讲话。

会议第九项:宣布专项方案论证审查会议结束。2014年2月27日

第三篇:山东省建筑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查与专家论证办法

山东省建筑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查与专家论证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施工安全技术管理,规范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查、论证、审批、实施和监督管理,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以及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等活动的建筑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查、论证、审批、实施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是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具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本办法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

第四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第五条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建立专项方案的编制、审查、论证、审批和实施制度,保证方案的针对性、可行性和可靠性,并严格按照方案组织施工。第二章 方案编制和专家论证的范围

第六条 下列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及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及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及以上的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编制专项方案。

(一)土石方开挖工程

1、开挖深度3m及以上的基坑(沟、槽)的土方开挖工程;

2、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的基坑(沟、槽)的土方开挖工程;

3、凿岩、爆破工程。

(二)基坑支护工程

1、开挖深度3m及以上的基坑(沟、槽)支护工程;

2、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沟、槽)支护工程。

(三)基坑降水工程

1、需要采取人工降低水位,且开挖深度3m及以上的基坑工程;

2、需要采取人工降低水位,且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工程。

(四)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1、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大模板等;

2、混凝土模板支架工程(1)搭设高度5m及以上的;(2)搭设跨度10m及以上的;(3)施工总荷载10kN/m2及以上的;(4)集中线荷载15kN/m及以上的;(5)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结构可连接的。

3、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承重支撑系统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1、落地式钢管脚手架;

2、附着升降脚手架;

3、悬挑式脚手架;

4、高处作业吊篮;

5、自制卸料平台、移动操作平台;

6、新型及异型脚手架。

(六)起重吊装工程

1、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2、采用起重机械设备进行安装的工程。

(七)起重机械设备拆装工程

1、塔式起重机的安装、拆卸、顶升;

2、施工升降机的安装、拆卸;

3、物料提升机的安装、拆卸。

(八)拆除、爆破工程

1、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

2、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九)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1、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2、预应力结构张拉工程;

3、钢结构及网架工程;

4、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5、地下暗挖、隧道、顶管施工及水下作业工程;

6、水上桩基工程;

7、人工挖扩孔桩工程;

8、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可能影响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尚无技术标准的分部分项工程,以及其他需要编制专项方案的工程。

第七条 下列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由工程技术人员组成的专家组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审查。

(一)深基坑工程

1、开挖深度5m及以上的深基坑(沟、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2、地质条件、周围环境或地下管线较复杂的基坑(沟、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3、可能影响毗邻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和使用安全的基坑(沟、槽)的开挖、支护及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1、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1)搭设高度8m及以上的;(2)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大于15kN/m2的;(3)集中线荷载20kN/m及以上的;

2、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工程。

3、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kN以上。

(三)脚手架工程

1、搭设高度50m及以上的落地式脚手架;

2、悬挑高度20m及以上的悬挑式脚手架;

3、提升高度150m及以上附着升降脚手架。

(四)起重吊装工程

1、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2、2台及以上起重机抬吊作业工程;

3、跨度30m以上的结构吊装工程。

(五)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1、起重量300kN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拆卸工程;

2、高度200m及以上内爬起重设备的拆卸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1、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2、码头、桥梁、烟囱、水塔和高架等建筑物、构筑物的拆除工程;

3、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筑物、构筑物的拆除工程;

4、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建筑物、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5、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景区控制范围的拆除工程。

(七)其它工程

1、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2、跨度大于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

3、跨度大于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4、开挖深度超过16m的人工挖扩孔桩工程;

5、地下暗挖、隧道、顶管及水下作业工程;

6、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可能影响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尚无技术标准的分部分项工程,以及其他需要专家论证的工程。第三章 方案的编制与审批

第八条 专项方案应由施工单位组织编制,编制人员应具有本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应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其中,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深基坑、附着升降脚手架、建筑幕墙、钢结构等专业工程,应由专业承包单位负责编制。

第九条

除工程建设标准有明确规定外,专项方案主要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概况: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二)编制依据: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的目录或条文,以及施工组织(总)设计、勘察设计、图纸等技术文件名称。

(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四)施工工艺: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

(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

(六)劳动力组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

(七)计算书及相关图纸、图示。

第十条 专项方案应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技术、设备、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审核人员中至少2人应具有本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其中,需专家论证的,审核人员中至少2人应具有本专业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审核合格,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实行施工总承包的,还应报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

第十一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组织本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提报的专项方案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由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批。

第十二条--专项方案的编制、审核、审批等人员应由本人在专项方案审批表上签名并注明专业技术职称。第四章

方案的专家论证

第十三条--需专家论证审查的,专项方案审核通过后,施工单位应组织专家对方案进行论证审查,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勘察设计、科研、大专院校和工程咨询等第三方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专家论证。

第十四条--专家组应当由5名及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专家组中同一单位的人员,不应超过半数;本工程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等参建各方的人员不得作为专家组成员。专家组的专家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

(二)从事专业工作15年以上或具有丰富的专业经验;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

第十五条--专家论证审查宜采用会审的方式。下列人员应当参加专家论证会:

(一)专家组成员;

(二)方案编制人员;

(三)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四)施工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五)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

(六)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第十六条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专项方案内容是否完整;

(二)专项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是否符合有关工程建设标准,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工程专项方案的数学模型是否准确;

(三)专项方案是否可行,是否符合现场实际情况。

第十七条专项方案经论证后,专家组应当提交论证报告,对论证的内容提出明确的意见。专家组成员本人应在论证报告上签字、注明专业技术职称,并对审查结论负责。专家组论证报告应作为专项方案的附件。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专家组提交的论证报告对专项方案进行修改完善,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实施。实行施工总承包的,还应经施工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

第十九条专家组认为专项施工方案需做重大修改的,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组织修改,并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二十条设区的市建筑工程管理部门或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建立专项方案论证审查专家库和专家诚信档案,及时更新专家库,公示专家名单,为方案论证组织单位提供人员信息。专家库的专业类别及专家数量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设置,其人员资格审查办法、适用范围、专家职责等管理制度由各市制定。第五章

方案的实施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专项方案,不得擅自修改经过审批的专项方案。如因设计、结构等因素发生变化,确需修订的,应重新履行审核、论证、审批程序。

第二十二条 方案实施前,应由方案编制人员或技术负责人向工程项目的施工、技术、安全、设备等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施工作业人员应严格按照专项方案和安全技术交底进行施工。

第二十三条

在专项方案实施过程中,施工单位或工程项目的施工、技术、安全、设备等有关部门应对专项施工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施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和按规定进行监测,发现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并要求立即整改。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进行现场监督,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的,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专项方案实施情况。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专项方案实施情况的验收制度。在方案实施过程中,对于按规定需要验收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或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需经专家论证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必须由施工单位组织,并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实行工程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组织。

第二十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将需编制专项方案的工程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应针对工程特点、周边环境和施工工艺等制定详细具体的安全生产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对需经专家论证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监理单位应实施旁站监理。

第二十六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加强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的监理。对不按专项方案实施的,应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情况严重的,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暂停令,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要及时向当地建筑工程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 存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挂牌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危险性较大的工程的名称、部位、措施、施工期限、安全监控责任人和举报电话等。第二十八条 各级建筑工程管理部门应将危险性较大的工程作为监督重点,发现有下列行为的,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未按规定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的;

(二)施工单位未按规定编制、审核、论证、审批和实施专项方案的;

(三)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第四篇:危险性较大工程施工专项方案编制审核办法

大兴新城核心区项目部危险性较大工程施工专项方案编制审核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方案管理,积极防范和遏制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工程施工安全,根据国务院393号令《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部建质[2009]8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和北京市住建委《北京市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规定》(京建施〔2009〕841号)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以本项目存在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

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表一。

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是指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部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四、专项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概况: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包括施工现场及周边地上、地下管线、建构筑物的情况)。

(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

(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

(五)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控量测等。

(六)质量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及质量通病防治措施等。

(七)劳动力计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

(八)计算书及相关图纸。

五、安全专项方案应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由项目经理部组织编制。实行专业分包的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应由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应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表二。

公司认为有必要经组织评审论证的工程,项目部应组织专家论证会。六、一般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季节性施工措施由项目部技术负责人审批、报监理单位审批后执行。

不需要专家论证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方案,由项目部技术负责人、项目经理审核,报公司技术质量部组织评审,技术质量部负责人审批。下列分部分项工程由工程部组织评审,工程部负责人审批。

(一)人工挖扩孔桩工程

(二)有限空间作业(包括地下管道清理、维修和封堵拆除等)

(三)临时供、用电系统的架设与拆除作业

(四)应急预案

(五)其他安全专项措施

七、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由项目部技术负责人组织编写,经项目部技术负责人、项目经理审核签字后,报公司技术质量部。技术质量部组织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评审,审核通过后,技术质量部负责人在《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方案审批表》上签字,报公司技术负责人审批,合格后技术负责人签字,方可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申报方案审批的同时,通过公司OA系统申请盖章,安全专项方案作为附件上传。

八、相关职能部门安全、技术、质量负责人在收到专项方案2个工作日内提出评审意见,对于方案中存在的问题由主管部门汇总反馈给项目部,专项方案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项目部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方案的修改,并报技术质量部。

各部门方案审核的主要内容:

(一)专项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施工工艺、方法是否安全可靠。

(二)专项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三)安全施工的基本条件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

九、重大风险源、一级风险源和特级分险源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应由公司技术质量部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专家组成员应当由5名及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项目参建各方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十、公司参加专家论证会的人员:

(一)公司主管安全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技术和质量部门负责人;

(二)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十一、项目部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方案,并经公司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项目部应及时将专家论证意见、修改完善并签字齐全的专项方案及审批表在论证结束一周内报公司技术质量部备案。

十二、专项方案经论证后需做重大修改的,项目部应当按照论证报告修改,并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十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认定、抽取专家、方案上传、专家预审方案、专家论证会、论证结论上传与确认、方案实施情况上传、专家跟踪及结论等均应符合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北京市内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论证应通过“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动态管理平台”进行管理。

十四、项目部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专项方案。如因设计、结构、外部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确需修改的,修改后的专项方案应当按本办法重新审核、论证。

十五、专项方案实施前,项目部技术负责人应当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项目部应当指定专人(施工员/专职安全监督员)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和按规定要求进行监测。发现不按照专项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立即整改;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的,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定期巡查专项方案实施情况。

十六、公司工程部和技术质量部定期或不定期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现场施工未按论证、审核的方案实施,公司有关部室应停止其继续作业,限期整改,经相关部门跟踪验证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发现重大安全、质量问题立即停工,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并及时报告相关领导,指定专人落实整改措施。

十七、本办法作为公司于2004年8月16日办法颁发的《施工组织设计编制管理办法》(市政易工发[2004]82号)的补充规定试行。原关于发布《易成公司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核管理办法》(市政易质发[2009]21号)同时作废。

十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公司技术质量部负责解释。

附录一: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一、基坑支护、降水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或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一)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大模板、滑模、爬模、飞模等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m及以上;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0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15kN/m及以上;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

四、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二)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

(三)起重机械设备自身的安装、拆卸。

五、脚手架工程

(一)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二)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三)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四)吊篮脚手架工程。

(五)自制卸料平台、移动操作平台工程。

(六)新型及异型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一)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

(二)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七、其它

(一)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二)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三)人工挖扩孔桩工程。

(四)地下暗挖、顶管及水下作业工程。

(五)预应力工程。

(六)塔吊、外电梯、提升架的安装与拆除作业。

(七)地下管道清理与维修作业。

(八)临时供、用电系统的架设与拆除作业。

(九)特殊设备施工。

(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附录二: 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一、深基坑工程

(一)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其中“周边环境较复杂的基坑(槽)”是指具备下列情况中的一项或多项。

1.开挖深度范围内存在地下水;

2.开挖深度范围内为淤泥质地层或回填年限不足五年且未经分层夯实的填土;

3.开挖主要影响区(基坑底坡脚45°斜线与基坑垂直和水平方向构成的三角区)内存在建(构)筑物、重要管线基础、重要道路或河湖。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一)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8m及以上;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5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20kN/m及以上。

(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00kg以上。

三、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二)起重量300kN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高度200m及以上内爬起重设备的拆除工程。

四、脚手架工程

(一)搭设高度50m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二)提升高度150m及以上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三)架体高度20m及以上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五、拆除、爆破工程

(一)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二)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

(三)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四)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控制范围的拆除工程。

六、其它

(一)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二)跨度大于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跨度大于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三)开挖深度超过16m的人工挖孔桩工程。

(四)地下暗挖工程、顶管工程、水下作业工程。

(五)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附录三:

××××工程 ××××分部分项工程

安全专项方案

审 批 人:

审 核 人:

编 制 人:

北京易成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第五篇: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审查制度

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审查制度

一、工程开工前,各工程项目部必须编写本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要根据工程特点以

及所处的环境情况编写,内容要全面具体,并根据工程的施工工艺和施工方法,编写针对性较强的安全技术措施方案。

二、工程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如基坑支护与土方开挖、支拆模版、起重吊装、脚手

架、临时施工用电、塔吊、物料提升机等均要编制专项的安全施工组织设计。

三、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内容要有针对性,根据工程实际编写,具有

可操作性的指导施工。

四、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必须由专业技术人员编制,经企业技术负责

人、安全科审查批准,签名盖章扣方可实施。

五、施工现场要根据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严格督促落实安全措施。施工过程中更改

方案的,必须经审批人员同意并形成书面方案。

六、专项施工方案由公司项目部在工程开工时依据工程项目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经公司经理批准后由项目部执行,安全科负责定期检查实施情况。

七、专项施工方案项目的费用和使用材料,都应切实保证,做到专款专用。

八、专家论证审查:

(1)公司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对已编制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审查。

(2)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组必须提出书面论证审查报告,公司应根据论证审查报

告进行完善,公司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实施。

(3)专家组书面论证审查报告应作为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附件,在实施过程中,公

司严格按照安全专项方案组织施工。

******************有限公司

*****年****月****日

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和专家论证审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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