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蒲江县复兴乡绿品田园蔬菜土地股份合作社章程
编辑:紫云轻舞 识别码:21-546923 12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6-27 03:26:00 来源:网络

第一篇:蒲江县复兴乡绿品田园蔬菜土地股份合作社章程

蒲江县复兴乡绿品田园蔬菜土地股份合作社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建设都市农业,探索农村集体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机制,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和经济价值,切实维护农民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成立“蒲江县复兴乡绿品田园蔬菜土地股份合作社”(以下简称本合作社)。

第二条 本合作社地址:蒲江县复兴乡彭河社区 第三条 本合作社是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自我约束、民主管理。

第四条 经营范围和方式:从事现代农业生产,实行规模经营。

第五条 本合作社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接受复兴乡党委、政府和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股东和股权设置

第六条 股东:承认本合作社章程,自愿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本合作社者为本合作社股东,以户为单位。

第七条 股权认定 本合作社对入股土地面积以承包经营权确认面积为依据。

第八条 入股协议期:暂定为15年。

第九条 股权设置,本合作社初始股股份总额为二百八十股,每0.1亩土地承包权为一股,以户为单位。(每户持股数量详见附件:蒲江县复兴乡绿品田园蔬菜土地股份合作社股权登记册)

第十条 股权可以继承,经本合作社同意可以转让、抵押。

第十一条 土地入股完毕,本合作社对持股者签发股权证书,采取记名形式,作为股份持有者的股权证明和分红依据。

第三章 股东的权益和义务

第十二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1、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出席股东大会并按章程规定行使表决权;

3、依照章程规定,按入股份额享受本合作社的红利分配;

4、有权对本合作社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本合作社的资本运行情况进行民主监督;

5、有权对本合作社工作人员违法乱纪行为向上级反映或举报;

6、合作社终止后,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份额;

7、合作社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三条 股东应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合作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2、入股土地依法被征收或征用时,必须服从统一规划并依法享有土地征占用资金补偿;

3、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和理事会的各项规定,维护本合作社形象,积极为本合作社的发展尽职,不做任何有损合作社利益的活动;

4、履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义务;

5、合作社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股东大会是本合作社的最高权利机构。股东人数为5名。

股东大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遇到特殊情况或半数股东代表提议可临时召开股东代表大会。股东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可举行,经半数以上到会股东同意方为有效,在选举和表决时实行一人一票制。

股东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1、通过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监事会人员;

3、听取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4、审议和批准本合作社发展规划,土地利用开发规划,财务分配方案。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本合作社股东大会的常设机构,理事会由3人组成,理事由股东推荐,经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理事长由理事会推选,理事长为本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

理事会在股东大会闭会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执行股东大会决议;

2、聘任、解聘本合作社所属部门的专职、兼职负责人;

3、负责召集召开股东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

4、制定本合作社年度分配方案,并实施股东大会批准的各类方案;

5、制定本合作社的管理制度;

6、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理事会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由理事长召集,理事会决议,决定须经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理事会实行一人一票。

第十六条 监事会是本合作社的监督机构,监事会由3人组成,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选举产生,监事每届任期3年,或连选连任。监事会人员不得由理事和财务负责人兼任。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检查本合作社社务、财务、并在股东代表大会上公布结算,当理事会损害本合作社利益时,要求予以纠正,派员列席理事会议。

第五章 财务制度和利益分配

第十七条 坚持股权平等、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积累共有的原则。

第十八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农业部颁发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实行财务公开定期向股东公布收支情况和资产营运状况。

第十九条 本合作社的收益主要来源于土地经营收入。第二十条 收益分配,收益在提取10%公积金和风险基金后再按股分配,也可全部用于分配,分配方案由股东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合作社红利分配,每年一次,每年年终结算后兑现,股东凭《股权证》领取红利资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股份合作社执行省市农村承包土地管理的有关政策法规,并履行各项义务。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按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2011年5月20日经第一届股东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篇:某某村土地股份合作社章程(teniu推荐)

某某村土地股份合作社章程

某某村土地股份合作社章程__年__月__日第一届社员(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积极探索农村集体土地流转机制,促进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土地价值和经济效益,加快推进工业化、城市化和农业现代化,切实保护农民长远利益、共同利益,促进富民强村,实现共同富裕,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法律法规,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名称:某某村土地股份合作社(以下简称本社)。

第三条 地址:某某县某某村。

第四条 本社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接受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本社报农民专业合作社主管部门批准后设立,接受农村合作经济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经济性质和经营范围

第六条 本社是由农户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自我约束、民主管理”的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主要从事土地流转、整理与出租。

第三章 社员(股东)和股权设置

第七条 承认本章程,并按本章程规定,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农户,即为本社社员(股东)。

第八条 入股农户以户为单位,每亩土地折算一股。具体名单和承包土地面积由各村民小组负责提供,然后本社发给入股农户由理事长签字的股权证书。

农户入股自愿、不得退股,股权可以继承、馈赠,经本社同意可以转让。

今后中央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第九条 本社共设有股份__股。名单另附。

今后视发展需要,经社员(股东)代表大会同意,可吸收其他村民小组入股。

第十条 村委会注入集体资金100万元人民币,用于本社注册及投资。投资收益分配方案另行制定。

第四章 社员(股东)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社员(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社员(股东)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

2.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3.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社员(股东)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4.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社员(股东)大会或者社员(股东)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5.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社员(股东)应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社员(股东)大会、社员(股东)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2.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入股;

3.按照章程规定与本社进行交易;

4.按照章程规定承担亏损;

5.支持本社土地流转、开发、储备和管理。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职权

第十三条 建立社员(股东)代表大会制度。社员(股东)代表由各村民小组按照每十户推荐一人的办法民主选举产生。村委会作为发包方推荐五名村干部作为股东代表。

社员(股东)代表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四条 社员(股东)代表大会的出席人数应当达到代表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社员(股东)代表大会选举或者作出决议,应当由本社员(股东)代表总数过半数通过;作出修改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的决议,应当由本社社员(股东)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五条 社员(股东)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社员(股东)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社员(股东)代表提议;

(二)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

(三)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社员(股东)代表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社员(股东)代表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决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关于“出资额或者与本社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按照章程规定,可以享有附加表决权”的规定,村委会作为出资额较大的成员享有附加表决权,其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为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十五。

第十七条 社员(股东)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1.通过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监事长、监事;

3.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4.批准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

5.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决议;

6.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和任期;

7.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8.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 理事会。理事会是本社社员(股东)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理事会由9人组成,理事由社员(股东)代表推荐,经社员(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理事长由理事选举产生。

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理事会在社员(股东)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执行社员(股东)代表大会决议;

2.聘任、解聘本社所属部门的专职、兼职负责人;

3.负责召集召开社员(股东)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

4.制定本社发展计划和投资方案、分配方案,并实施社员(股东)代表大会批准的各类方案;

5.制定本社的管理制度。

理事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由理事长召集。理事会决议、决定须经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理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制。

第十九条 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2.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社员(股东)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3.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4.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监事会。监事会是本社的监督机构。监事会由3人组成,监事由社员(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选举产生。监事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监事会人员不得由理事和财务负责人兼任。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本社社务、财务,并在社员(股东)代表大会上公布结果;

2.当理事会损害本社利益时,要求予以纠正;

3.派员列席理事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社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社长(经理)负责制,社长(经理)可由理事长兼任,对理事会负责。

第六章 财务制度和收益分配

第二十二条 本社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核算,健全财务制度,定期公布收支帐目。

第二十三条 本社的收益主要来源于土地租赁收入。

第二十四条 本社的开支主要包括土地整理费用、管理费用。为了节省管理费用,理事会、监事会等所有管理人员均为兼职制,经社员(股东)代表大会讨论可给予适当补贴。综合管理费用率控制在合作社总收入的一定比例以内。具体比例由社员(股东)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目前初定5%。

第二十五条 本社实行保底分红办法。保底分红额经社员(股东)代表大会讨论决定,今后可适当调整。

每年年终进行盈余分配时,首先要弥补以前亏损和“保底分红”引起的透支。

第二十六条 本社分红每年一次,在每年年终结算后兑现,社员(股东)凭《股权证》领取。

第二十七条 从当年盈余中提取公积金。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或者转为成员出资。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章程规定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

第七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本社农业用地在同等价格下优先出租给本村农业公司、家庭农场、种田大户;建设用地租给本村置业股份合作社,用于发展新型股份合作经济。

第二十九条 本社土地一旦被政府征收,征地补偿款分配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按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经第一届社员(股东)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社员(股东)代表签字(盖章):

第三篇: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

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示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撤村建居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的行为,保障合作社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以及杭州市委、市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名称: 股份经济合作社。第三条 本社住所:

第四条 本社由、、、、等 个股东联合组建。

第五条 本社经 工商局登记注册。经营期限为 年(或长期)。

第六条 本社系农村集体经济的一种新型组织形式,按照计划管理和民主管理的原则,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作社承担责任,合作社以其全部资产对本社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 本社的基本职能:资产经营、资产管理、资产积累和收益分配。第八条 本社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九条 本章程对合作社及其股东、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均具有约束力。

第十条 本章程由董事会制定,经股东代表大会通过、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县、市)农办批准,在登记机关注册后生效。

第二章 经营范围及注册资本

第十一条 本社的经营范围:(以合作社登记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十二条 本社注册资本为 万元人民币。

第三章 股东资格、出资人及出资方式

第十三条 股东资格

拥有本社股权者均具有本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东资格。根据本社实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本社股东。1、2、3、„„。

第十四条 本社共有股东 个,以集体净资产量化方式出资 万元(其中人口股 万元,农龄股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

具体股本结构详见《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结构(变更)登记表》。

第四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股东的权利

1、年满18周岁有人口股的股东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享有对本社财务收支、资产营运、收益分配等的知情权;

3、享有对本社董事会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4、享有本社收益分配的权利;

5、享有购买其他股东转让股份的优先权;

6、优先认购本社新增注册资本;

7、按有关规定享有合作社终止后剩余财产分配的权利。第十六条 股东的义务

1、缴纳所认缴的现金股股金(如不设现金股,则去掉该项义务);

2、遵守本社章程及各项制度,执行股东代表大会的各项决议;

3、支持董事会、监事会履行职责;

4、以其所持股份份额为限对合作社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5、量化股及现金股不得退股提现。

第五章 股权设置、股权享受对象与股权变动

第十七条 本社设人口股、农龄股、、。人口股的享受对象及比例:

1、2、„„。

农龄股的享受对象及份额:

股东的股份数及股权额在股权证中予以载明,股权证由股份经济合作社颁发。

以农村社区股份制改造时股东代表大会确定的基准日为时点,该时点后的新增人员不再给其量化股份。第十八条 股权可以依法继承、赠予,经董事会批准可以(内部)转让,转让价格由双方自行协商确定。

股东发生股权转让、继承、赠予,应向董事会申请办理相应手续;合作社将每年的股权变动情况列表,经股东代表大会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确认后,每年向登记机关备案一次。

第十九条 本社如需增资扩股,应按同股同权的原则,由原股东按出资比例大小同比例增资。

今后因土地征用补偿收入增加,或资产营运增值,或期末公积金余额占资本金总额50%以上的,按原股东持股比例及时追加股东的折股量化额。因合作社发展需要,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决定,也可吸收社会投资者投资,其增资价格原则上应等于或高于每股评估净资产。

第六章 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二十条 本社设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第二十一条 股东代表大会由全体股东代表组成。本社股东代表总数为 名(最低不得少于30人,最高一般不超过80人)。股东代表任期每届3年。

第二十二条 股东代表的产生(方式一)本社股东代表实行有候选人差额选举的方式产生。首先通过分设、、等 个选举小组,采取集中投票的形式,由各选举小组直接提名候选人,根据候选人得票多少,按多于应选股东代表人数的10%确定正式候选人,然后由2/3以上有选举权的股东参加投票,过半数以上、高票者当选。

(方式二)本社股东代表实行无候选人直接选举的方式产生,通过分设、、等 个选举小组,由各选举小组根据应选股东代表的人数,经由2/3以上有选举权的股东参加投票,以得票多者当选。

第二十三条 股东代表大会是本社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审议批准修改本社章程;

2、选举、罢免董事会、监事会成员;

3、决定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报酬方式、标准及资产经营责任;

4、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预决算方案;

5、决定本社发展规划、资产经营计划和集体资产经营方案,决定投资决策方案;

6、审议批准本社收益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审议批准股东转让出资方案;

8、对本社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本社解散和清算事项作出决议;

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股东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分别在每年的 月和 月召开。经1/3以上股东代表、1/5以上年满18周岁有表决权的股东或监事会提议,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代表大会。股东代表大会应有不少于2/3以上股东代表出席方能召开。

第二十五条 股东代表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第二十六条 股东代表大会实行一人一票制,可采取举手表决的方式表决,也可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具体采取何种方式由董事会决定。股东代表大会对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2项内容作出的决议,须经到会股东代表半数以上通过;对形成的其他决议,须经到会股东代表2/3以上同意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召开股东代表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的十五日前将会议审议的事项告知全体股东。股东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做好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股东代表必须在会议纪要上签字。第二十八条 本社董事会成员由 人组成,由股东代表大会实行有候选人的方式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 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是股东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股东代表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代表大会,并向股东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代表大会的决议;

3、拟定本社发展规划、资产经营计划和集体资产经营方案;

4、对重大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拟定投资决策方案;

5、制定本社财务管理制度,拟定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6、拟定本社的收益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拟定本社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8、拟定本社章程修改和股东转让出资的方案;

9、拟定本社解散和清算的方案;

10、拟定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报酬方式、标准及资产经营责任的方案;

11、选举和更换董事长、副董事长;

12、决定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的设置,根据需要聘用总经理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13、制定本社的基本管理制度;

14、其他应由董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三十条 本社董事会每届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代表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议应有2/3以上的董事参加方可举行。非董事经理、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议,但无表决资格。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议每年至少召开2次,经1/3以上董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董事会议。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代为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以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董事会议形成的决议须经全体董事2/3以上同意方能生效。第三十五条 召开董事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的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做好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董事必须在会议纪要上签字。

第三十六条 本社监事会成员由 人组成,监事会成员由股东代表大会实行有候选人的方式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任1人,由监事会选举产生。本社监事会每届任期3年,监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董事、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直系亲属不能被聘用为本社的财务管理人员。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对股东代表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监督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2、监督股东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3、对董事进行监督,提出建议和批评意见;

4、每季审查本社财务,并向股东公布;

5、选举和更换监事会主任;

6、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代表大会。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可以向股东代表大会提出要求罢免不称职董事的建议。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议应有2/3以上的监事参加方可举行。第四十条 监事会议每年至少召开2次,经1/3以上监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监事会。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议由监事会主任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任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主任指定的其他监事代为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以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监事会议形成的决议须经全体监事2/3以上同意方能生效。

第四十三条 召开监事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的十日前通知全体监事,监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做好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监事必须在会议纪要上签字。

第七章 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四条 本社由董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第八章 资产经营、财务管理与收益分配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应以效益为中心,以资产的保值增值为目标,加强对本社资产的经营管理。可依法决定资产的经营方式,采取独资经营、股份合作、租赁、拍卖、兼并等办法,盘活存量资产,确保资产保值增值。

第四十六条 经股东代表大会同意拍卖、转让的本社下属企业,拍卖、转让金由董事会负责一次性收回,确有困难的应由对方制订付款计划,限期付清。

被拍卖、转让本社下属企业的土地仍属本社集体所有的,必须向受让方收缴集体土地使用费。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对本社负有资产安全的责任,严禁为其它单位和个人作经济担保。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在资产发包、租赁时,应依法签订承租合同,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租人收取承包、租赁金。

第四十九条 本社必须建立集体资产登记制度。每年组织开展一次资产清查核实工作,登记造册,并按规定及时办理年检手续。

第五十条 本社严格按照财政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第五十一条 本社必须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至少每季一次公布财务收支情况。财务收支情况接受上级农经管理部门的审计。第五十二条 本社建立固定资产折旧制度,按规定足额提取折旧费。

第五十三条 会计终了必须及时编制下列财务会计报表:

1、资产负债表及补充资料;

2、财务收支明细表;

3、收益及收益分配表。

第五十四条 本社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关系,实行同股同利,搞好收益分配。当年净收益分配的顺序和比例如下(在以下收益分配规定的幅度内,具体分配比例最终由本社董事会拟定方案,报股东代表大会批准后实施):

(一)提取公积公益金10—20%;(二)提取福利费20—30%;(三)股东分配50—70%。

第五十五条 若分配后有结余收益可转入下分配。

第五十六条 本社提取的公积公益金主要用于弥补本社的亏损、扩大本社的生产经营规模或者转增本社资本。

第五十七条 本社提取的福利费主要用于本社股东的集体福利。第五十八条 董事会成员任期内经营管理成效显著,本社净资产有较大幅度增加的,可根据其贡献大小,给予一定的奖励。

因经营不善,致使本社资产流失、亏损的,应根据董事会成员责任大小,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具体考核办法由监事会提出,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第五十九条 经本社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收益分配方案及目标责任考核结果,须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农经管理机构审核备案。

第六十条 本社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对本社的资产,不得以个人的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九章 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六十一条 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解散:

1、营业期限届满的;

2、全体有表决权的股东决议解散的;

3、因合并和分立需要解散的;

4、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5、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6、其他法定事由需要解散的。

第六十二条 本社依照上条1、2款规定解散的,应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人选由股东代表大会确定;依照上条4、6项规定解散的,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农经管理机构组织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六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本社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或公告债权人;

3、处理和清算有关本社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本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本社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六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本社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代表大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本社财产能够清偿本社债务的,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本社债务。

本社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出资份额进行分配。

清算期间,本社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本社财产在未按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六十五条 因本社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在清理本社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其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本社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六十六条 本社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代表大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工商登记机关,申请注销本社登记。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已经股东代表大会同意,并已报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 区、县(市)农办批准。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说明:

1、本“章程(示范)”是股份经济合作社制定章程时的必备参照件,合作社在制定章程时不允许删除,也不允许随意修改。

2、合作社制定章程时,根据合作社的实际情况,可加入自由事项。自由事项的内容若属第一至第十章范畴的,则分别加入相应的章节中; 若其内容不属于一至十章范畴的,则可另加若干章,接在第十章的后面。

3、合作社章程一式若干份,其中应报改制审批机关一份、工商部门一份、验资部门一份、合作社留底若干份,具体份数由合作社根据需要确定。

第四篇: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样本

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样本)

(年 月

日经股东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运行和管理,促进本社集体经济发展,维护和保障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相适应的集体资产管理体制和集体经济组织治理机制,根据《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名称:

股份经济合作社。本社住所:

第三条

本社是由原

村经济合作社改制而成,是以资产为纽带、股东为成员,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民主管理的综合性集体经济组织。

第四条

依法属于本社集体所有的各项资产(经营性资产、资源性资产和公益性资产),均属于本社全体股东共同所有。

第五条

本社依法代表全体成员行使集体财产所有权,承担资源开发与利用、资产经营与管理、生产发展与服务、财务管理与分配等职能。

第六条

本社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开展经济活动,并接受镇人民政府和市级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股权设置与量化

第七条

经清产核资查并依法调整账户后,截止

****年**月**日原村经济合作社集体总资产

元,负债

元,净资产(所有者权益)

元,其中经营性净资产

元。可以折股量化的经营性净资产为

元。

(不确值的村不需要写)

第八条

本社设人口股。股权总数为

股,股份合作制改革时每股金额

元。

具体股本结构详见《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结构登记表》。第九条

股东的股份数及股权额在股权证中予以载明,股权证由本社颁发。

股权证书是对股东股权的确认,股东必须认真保管,股东变更、股权证书遗失、股权证书所载股份发生变动的,都要及时申请补办或变更。

第十条

股东可以依法可继承和内部转让。

股东发生股权继承、转让,应向董事会申请办理相应手续。

第三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人口股分为社员股东和非社员股东,非社员股东不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

第十二条

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一)年满18周岁的社员股东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享有对本社财务收支、资产营运、收益分配等的知情权;

(三)享有对本社董事会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四)享有本社收益分配的权利;

(五)享有购买其他股东转让股份的优先权;

(六)优先认购本社新增注册资本;

(七)按有关规定享有合作社终止后剩余财产分配的权利。第十三条

股东的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及各项制度;

(二)执行股东代表大会及董事会的各项决议;

(三)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依法行事。

(四)关心本社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维护本这的合法权益;

(五)以其所持股份份额为限对合作社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六)量化的人口股不得退股提现。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社设置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股东代表大会是本社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力机构。

股东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股东代表须经具有选举权的社员股东推选,在十八周岁以上有被选举权的社员股东中产生,可以连选连任。代表名额、代表条件和代表产生方式,根据村级组织换届选举规程。

首届股东代表由本届村经济合作社社员代表直接过渡。

第十六条

股东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和主持。如遇重大事项,或者有三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议,应当及时召开股东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股东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通过、修改本社章程;

(二)选举、罢免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

(三)听取和审议董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收支决算报告;

(四)讨论决定本社经济发展规划、资产经营计划、各类建设项目全年投资计划、重大投资项目的投资决策方案、财务收支预决算方案、年终收益分配方案;

(五)讨论决定本社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方案;

(六)讨论决定土地征用各项补偿费的使用方案;

(七)讨论通过本社财务管理制度,监督财务管理工作;

(八)讨论决定本社其他重大经济事项。

第十八条 股东代表大会实行一人一票制。股东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参加会议方为有效;股东代表大会所作的决定,必须经应到会代表过半数通过。

第十九条 董事会是本社的执行机构和日常工作机构。本社董事会成员由

人组成,由股东代表大会实行有候选人的方式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

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会每届任期三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董事会成员可与村党组织成员、村居民委员会班子成员交叉任职,但不得与监事会成员交叉任职。

第二十条 董事会实行股东代表大会领导下董事长负责制,向股东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接受监事会和本社股东的监督。

(一)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主持股东代表大会,并向股东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2、起草股东代表大会决议;

3、拟订本社发展规划、资产经营计划和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方案;

4、对重大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提出投资决策方案;

5、拟订本社财务管理制度、财务预决算方案、收益分配方案及资产经营责任考核方案;

6、提出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工作人员的报酬方案;

7、执行股东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

8、负责日常社务工作,根据需要设置必要的内部经营管理机构,聘用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

(二)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股东代表大会和召集、主持召开董事会会议;

2、组织实施董事会形成的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

3、。

(三)董事会定期召开会议。董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以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董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做好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的,出席会议的董事必须在会议纪要上签字。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是本社常设的监督机构,由股东代表大会实行有候选人的方式选举产生,对本社股东代表大会负责。

本社设监事会成员

名(一般3~5名),监事会设监事会主任或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会每届任期3年,监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董事、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必须严格执行股东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向股东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股东(代表)大会决议执行情况;

(三)对董事会及工作人员的工作行使监督职能,提出建议和批评意见;

(四)每季度至少审查一次本社财务,并向股东公布;

(五)必要时提议临时召开股东(代表)大会;

(六)监事会成员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可以向股东(代表)大会提出罢免不称职的董事会成员的建议。

第五章 资产经营、财务管理与收益分配

第二十四条

本社执行财政部《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遵照和执行财务管理相关规定、股东代表大会通过的财务管理工,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第二十五条

本社财务实行委托代理制,会计核算委托乡镇 “三资”管理服务机构代理。本社设报账员一名,负责报账工作,报账员保持相对稳定。

本社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直系亲属不能被聘用为本社的财务管理人员。

第二十六条

本社实行民主理财、民主监督、民主管理;本社各项收支必须经监事会审核签章后方可入账,本社的重大财务事项必须接受监事会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本社要充分保障村两委、村经社必要的、合理的经费开支。财务收支情况经监事会审核后,按月(季)逐笔逐项在村务公开栏明细公开,土地征用补偿及分配等重大事项做到及时公开。同时做到资产、债权、债务、财务计划、经济合同、收益分配方案和股东代表大会各项决议的公开,接受股东监督。

第二十七条

本社坚持勤俭办社的方针,反对铺张浪费,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

第二十八条

本社班子主要负责人的报酬,根据镇党委、政府有关规定并结合本社财务制度执行。

第二十九条

收益分配。本社在年终分配时应兼顾国家、合作社和股东的三者关系,编制财务决算,搞好收益分配。经营性净收入原则上按以下比例进行分配:

1、提取公积公益金和福利费不少于30%;

2、股东红利分配不超过70%。

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提出,报镇政府审核后,由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章程经股东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自

月 日生效,并报镇政府和市农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社员股东代表签字:

第五篇:社区股份合作社章程

文章标题:社区股份合作社章程

元和街道潈泾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章程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向城市化迈进的步伐,适应市场经济发展,明晰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财产的权属,充分发挥和调动集体经济组织和社员双方的积极性,巩固壮大集体经济,实现共同富裕,保证社员合法权益,增加村级资产运作的透明度,促进社区“三

个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成立元和街道潈泾村社区股份合作社(以下简称本社),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是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的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实行独立核算、民主管理、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分配原则,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增加社员收入。

第三条本社受村党委会领导,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本社所属的经营性、资源性、非经营性资产,均为本社集体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平调、肢解。

第五条本社所在地: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潈泾村。

第二章社员与股权[此篇范文为好范文 wenmi114.com作者原创作品www.teniu.cc转载请加好范文 wenmi114.com外部链接]

第六条社员:截止2006年10月31日(以下简称截止日)户籍在本村,且2005享受被征地农民补偿的年满18周岁的经济合作社成员,承认本章程并承担章程规定的义务者,均为本社社员。本社设置的社员股权实行固定化。

第七条股权:本社设立资产量化股、资产量化配送股、岗位股三种股,其股权均属集体所有,个人取得的股权只享受股份分配权,没有所有权和处置权,可以继承但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转让、买卖、抵押,不得退股提现。

第八条股权设置

(一)以街道经济服务中心、村两委人员审核并经2006年6月30日全体村民代表大会举手表决认定的集体净资产为基础设立的三种股权,持股者为本社社员,并按户发放股权证书。股权证书只限作领取红利的凭证,不作其他用途,股权证书遗失后应及时向本社报失并申请办理补发手续。

(二)股权的享受资格:

1、资产量化股:凡是户籍在本村的年龄在18周岁以上(包括18周岁)社员都享受资产量化股1股。

2、资产量化配送股:凡是户籍在本村的人员,年龄在18周岁以下(不包括18周岁)的都享受资产量化配送股0.5股。

3、岗位股:现在在工作岗位上村主要干部(书记、副书记、村主任、村会计),可根据不同工作岗位享受数量不等的3-5股岗位股,但必须经上级党工委、办事处批准确认,享受人员任职届满不再担任职务或离开工作岗位的,岗位股由集体收回。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暂停股红分配。

1、被劳改、劳教服刑期间的。

2、触犯国家法律、地方法规,违反国家政策的。

3、破坏村规民约的,违章建筑的。

4、股权证书转让、买卖、抵押的。

5、违反本章程规定,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经教育不改的。

上述未分配的股红,下次不补发,充入本社公益金。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享受(取消)股权。

1、户籍挂在本村的老干部、老党员、退休工人。

2、户口空挂户、购地建房购房户口迁入的、原城镇户籍回迁人员、买户口回迁人员。

3、户籍在本村的在编人员。[本文属好范文 wenmi114.com=站-www.teniu.cc原创文章,找文章还是到好范文 wenmi114.com,更多原创]

第三章股份与管理

第九条本社的总股份由资产量化股、资产量化配送股、岗位股三部分构成。总股本以截止日2006年6月30日,经元和街道经济服务中心审核和以现众泾村全体村民代表核定认可的集体净资产为基准。经核准,现众泾村资产总额为17479752.05元,负债总额_2006390.88元。净资产15473361.17元。确定现众泾村总股份4151.5股,其中资产量化股3277股,资产量化配送股859.5股,岗位股15股。

第十条村经济合作社所有的农业用地、蔬菜地、河塘等资源性资产及无形资产暂不作股,由本社统一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本社负责经营和管理上述资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章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本社社员有选举和被选举权。

第十三条凡拥有本社股份的社员有以下权利:

(一)对本社的各项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财务、资产运作情况进行民主监督的权利。

(二)有优先承包、租赁、购买集体资产和受聘的权利。

(三)有享受本社

提供的生产、生活服务和集体福利待遇的权利。

(四)有对本社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违反本章程行为向上级反映及举报的权利。

第十四条凡拥有本社股权的社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遵守本章程及村规民约的各项规定的义务。

(二)应履行积极参加社区各项社会公益活

动的义务。

(三)应履行按规定足额交纳各类税费的义务。

(四)应履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五章组织与机构

第十五条社员代表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本届社员代表共96名。社员代表由本届村委会选举的村民代表和小组长经公示后产生。社员代表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社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董事会决定或半数以上社员代表提议,可以召开社员代表临时会议。

社员代表大会行使以下权力:

(一)通过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董事会、监事会人员。

(三)审议和批准本社发展规划、计划、财务预决算和分配方案。

(四)讨论和通过董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讨论和通过董事会提议的其它事项。

第十六条董事会

董事会是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常设执行机构。董事会由7人组成,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推选,董事长为本社的责任人。

董事会在社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聘任、解聘本社所属部门的负责人。

(三)负责召开社员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

(四)决定发展计划、经营方针和投资方案,制定财务预(决)算,审批下属企业计划和预(决)算及分配方案。

(五)决定本社内部机构的设置。

(六)制定本社的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监事会

监事会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由5名成员组成,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民主理财小组检查本社财务并定期公布。

(二)对董事会成员、董事长执行社务进行监督,对董事会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有权要求予以纠正。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社员代表大会。

(四)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八条董事会和监事会人员不能互相兼任,监事会人员不能由本社财务负责人兼任。

第六章财务与管理

第十九条本社执行财政部颁布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实行民主理财和监督。财务收支情况和资产运营情况,向社员公布,实行社务公开。每季度公布一次。本社的财务部门,负责对下属企业实施财务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条本社所有的财产,必须登记造册,建立台帐,固定资产必须按规定提取折旧。

第二十一条本社贯彻勤俭办社、民主理财的方针,开支要有预算,严格审批制度,正确处理国家、集体、社员三者关系,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杜绝铺张浪费。

第七章收益与分配

第二十二条本社的收益主要来源于资产经营发包、出租收入和其它相关的经营收入。本社的当年收益,是指当年的各项收入,减去各项支出(包括本社的事务支出、村干部及条线人员报酬支出、村民福利事业支出、财务支出和上交上级的各项规费、税金等)后的净收益。拆迁补偿款、出售固定资产、资源型资产、无形资产,不作收入和分配,用于扩大生产。

第二十三条分配顺序,提取50-70公积公益金,其余用于按股分红。

第二十四条股红分配每年一次,年终结算后春节前兑现,持股者凭股权证书领取。

第二十五条因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当年收益的减收或亏损,可减发或停发当年红利,并且第二年不再补发。

第二十六条本社自2007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收益分配。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同意,提请本社第一次社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相城区元和街道众泾村社区股份

合作制改革领导小组

2006年11月20日

股东代表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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