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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快工业园区建设和发展的意见
编辑:海棠云影 识别码:21-546919 12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6-27 03:24:16 来源:网络

第一篇:关于进一步加快工业园区建设和发展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快工业园区建设和发展的意见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我县园区建设,打造项目落户、建设、生产、经营的“绿色通道”,按照“布局合理、用地集约、产业集聚”的总体要求,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速度推进,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以基础设施为重点,以招商引资为手段,以重大项目为支撑,以优良环境为保证,不断提升工业园区集约化发展水平、产业带动能力和对县域经济发展的贡献力,把园区建设成为产业转型示范园区和省级生态园区。

第二条

到2015年实现园区经济总量明显增大,产业布局明显优化,优势产业支撑力明显加强,逐步成为县域经济发展的引擎;建立符合市场化运作的管理体制及部门联动机制,园区建设和管理体制更具活力,及时有效帮助企业解决生产建设等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全面改善公共服务设施,符合省级生态工业园区标准,在推进新型工业化进程中发挥更积极作用。

第三条

按照科学合理、适度超前、特色鲜明的要求,切实提高工业园区规划水平,使之真正成为城市新区和工业新区。充分发挥技术、资金、人才和园区配套设施等优势,重点发展金属特种材料、医药食品、机械电子、制衣制鞋、建材矿产等产业,倾力打造循环经济比较突出、生态环境保护良好的资源节约型和创新型工业园区。

第四条

进一步完善园区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重新规

(一)园区土地利用规划控制指标:入园企业用地建筑密度控制在30%--39%,容积率控制在0.6以上,绿地率控制在20%以下,办公生活用地控制在7%以下;入园企业用地投资强度必须控制在100万元/亩以上,产出密度亩均缴纳税金2万元以上。

(二)采取腾笼换鸟的办法,加强园区闲置土地、使用效率低和无效益土地的整顿盘活,重点清理高升公司、保良生物、瑞洁卫生材料、茂源建材、兴达建材、樱和木业、杭莲生态农业等七家企业闲置土地。

(三)千方百计用足国家政策,争取多方面支持,尽早报批园区已征收的土地,确保引进的项目有地可用和及时供地。

(四)督促企业严格按照《入园协议》操作,对超占土地及时收回,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违规建筑坚决拆除,对停建的在建工程必须尽快复工,对规划内尚未动工的土建工程督促其尽快动工建设,对企业内部分土地撂荒限期增加投资补火。

(五)办好园区创业园,按照“谁投资,谁受益”原则积极鼓励社会资本、乡镇及县直单位参与创业园标准厂房建设。对达不到供地条件的高新科技项目,在场地和租金等方面给予优惠,引导和激励其在创业园进行孵化成长。

(六)鼓励企业“零增地”扩张。积极引导并鼓励企业利用厂内存量土地改(扩)建多层厂房或实施厂房改造加层。对园区企业采取“零增地”方式新增《入园协议》之外的项目,视项目节约用地量予以相应奖励。

一次无条件补偿与之签订相关协议企业各2000元的损失。

第十二条

强化园区治安管理。公安部门必须加强园区治安管理,对强揽工程、无理取闹、强行阻碍园区企业正常生产和施工的事件,园区派出所在接到报警电话后10分钟之内赶到现场控制事态,及时调查取证,对造成严重后果者依法采取相关强制措施。

第十三条

实行园区封闭管理制度。县(市)直部门及有关条管部门(税务、消防、环保部门除外)须领取县园区管委会开出的通知书后,方可到企业开展收费、检查等工作。村及村民与企业的一切事务,原则上均由园区管委会直接办理,村及村民不得与企业发生直接关系。提倡联合执法、预约执法、集中执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企业对未经园区管委会许可,擅自进入企业开展相关业务工作人员,有权拒之厂外或强制带离厂区。

第十四条

完善客商保护制度。县委、县政府向入园投资企业业主、高级管理及高级技术人员颁发客商证,对持证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予以重点保护。有关职能部门在接到持证人求助信息时,要在第一时间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汇报,全力以赴给予无私帮助;持证人若有违规行为,相关部门在对其有关行为进行处理时,要坚持以教育为主,需采取强制措施时,事先必须向县委、县政府报告。

第十五条

实行园区企业办证代理服务制度。对入园企业的

问题,每季度由县分管领导在县工业园综合服务大楼召开一次银企洽谈会,积极实施政银企合作,实现银行和企业的无缝对接,切实解决企业发展资金难题。

第二十一条

实行企业用工投保制度。为解决企业用工风险,引导和鼓励园区企业参加社会保险、工伤保险。

第二十二条

实行服务园区工作推广制度。各乡镇和县直有关部门,要把支持和服务工业园区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在人员分工有体现,在经费列支上有落实,在政策对接上有举措。使我县工业园区在扩大开放、体制创新、功能开发、产业集聚等方面,尽早发挥出应有的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为实现县域经济超常规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第二十二条

本意见由县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篇: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工业园区建设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工业园区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切实贯彻落实县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全力搭建园区发展平台,构建园区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举全县之力强攻工业、决战园区,力争早日跻身全省一类工业园区行列,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发展目标

至2015年,新增建成面积6平方公里,年实现主营业务收入达300亿元,工业增加值达78亿元,税收超12亿元,力争各项指标在2010年的基础上翻两番。

二、规划布局

1、扩展园区范围。对园区进行修编扩容,将金山工业园由5.3平方公里调整为22平方公里,文成产业基地由2.5平方公里调整为4平方公里,岩瑞产业基地保持原规划4平方公里,将园区总规划面积由11.8平方公里扩大到30平方公里(规划分二期实施)。

2、调优产业布局。围绕我县产业基础、资源和区位优势,调整园区产业布局,在金山工业园重点培育发展以有色金属为主的加工制造产业,同时力争培育1-2个战略性新型产业;在文成产业基地重点培育发展以汽配为主的机械制造产业;在岩瑞产业基地重点做大做强以水泥为主的新型建材产业。

3、完善功能配套。将生活区、学校、医院、物流、金融、通讯等综合功能因素纳入园区规划,科学布点,完善园区基础配套设施,提升园区承载能力。

4、规范建设标准。按照“高起点规划、高标准设计、高质量建设、高速度推进”的原则,把园区当作城市新区来建设,使园区建设与县城规划协调。

三、管理体制

1、园区党工委书记和管委会主任由县党政班子成员兼任,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由正科级干部兼任。

2、在园区设立国土分局、公安派出所、统计分局,从财政、国税、地税抽调人员组建财税分局,从建设、规划抽调人员组建规划建设分局,履行相应职能,设立机构负责人由副科级干部兼任,发改委、环保局、房管局、林业局、工商局、供电公司、安监局、质监局等部门明确一名副职领导和一名业务骨干专门负责园区相关工作,履行园区内本部门的职能,实行双重领导,由园区负责管理和考核。

3、园区规划区域内的乡镇明确一名党委副书记兼任园区党工委委员,负责辖区内的征地搬迁及相关后续工作、项目施工保障以及调处企业与周边群众纠纷等工作。

4、管委会增设工业园区企业服务局,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局长由管委会副主任兼任,牵头协调解决企业建设发展中的问题,解决园区专业技术人员的编制问题,为企业发展提供稳定的、专业的服务。

5、园区人员的工资、补贴以及正常的办公支出纳入县财政预算。

四、土地管理

1、县政府委托园区管委会依法管理使用园区内土地,具体安排根据需要由园区办公会研究决定。

2、园区内存量用地,先划拨给工业园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具体使用时,根据土地利用规划、产业布局、区域位置实施工业用地等级类别供地,等级类别价差幅度经相关机构评估后由园区研定后招拍挂。

3、经园区办公会审定,符合产业布局、固定资产投资达到3000万元、亩均固投达到80万元、亩年均纳税达到8万元以上的入园项目,取得环评、立项、平面规划、单体设计、安全评估等相关手续后,园区方可供地。

4、入园企业项目完成总固投50%以上、建成面积达到规划批准应建面积70%以上,方可办理土地证。

5、入园企业项目建设严格执行“一年建成、二年投产达标、大中型企业三年达产达标”的要求。企业自接到《土地使用批准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开工建设,若企业逾期未开工建设,园区有权终止合同。

6、对县鼓励发展的主导产业、战略性新型产业、高科技产业和外向型企业(总投资达500万美元以上或年创汇1000万美元以上),园区可实行“一企一议”。对其他一般性企业投资强度、建设进度和亩年均纳税未达到要求的,处理意见由园区根据产业和行业特点制定实施细则执行(含受益单位)。

7、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园区可按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并按原出让土地价款加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按基准利率计算)和企业地上固定建筑物当年建设成本的评估价补偿给企业:①企业因国家产业政策调整须关闭的;②企业因自身原因需处置资产的;③企业因环境污染等政策性因素需搬迁或处置的;④企业因园区产业布局调整需搬迁的;⑤企业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

8、企业非法进行土地交易的,依法没收非法所得和土地使用权;构成违法的,依法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规费减免 入园的工业项目涉及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相应的优惠政策。

1、行政事业性收费。园区平台建设和企业建设期间的县得部分全额奖励园区或企业用于基础设施建设(承建商涉及的收费除外);县级以上部分按下限收取;事业单位有偿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减半执行。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园区管委会召集相关部门研定工业园区项目收费“一单清”。

2、允许企业自行选择中介服务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六、投融资机制

园区实行多元化投入,为园区发展提供有力的资金保障。

1、建立园区财政,履行政府对园区财政收支核算和政府投资功能。明确政府投入来源:①县工业发展基金专项用于工业园区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和工业发展,并随着经济的发展、财力的增加,逐年适度递增。②县政府每年给予园区不少于100亩的商住用地指标,其运作收益和工业用地收益全部用于园区基础设施建设。③园区或县直单位新引进的企业上缴税收地方所得部分,园区与县财政实行5:5分成;乡镇新引进的企业上缴税收地方所得部分,园区与乡镇实行2:8分成。

2、园区设立投资开发公司,实行自主经营、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企业化管理。园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积极开展投融资工作,多方筹集资金做大做强融资平台。

3、园区内水、电、通信、有线电视等设施建设,按照“谁受益、谁投资”原则实施。①供电:园区规划范围内的主干道、支道路供电网由供电公司负责投资建设;②供水:主干道管网由自来水公司负责投资建设,支道路管网由自来水公司投资50%、园区投资50%建设;③电信:通讯线路由电信公司负责投资建设;④有线电视:电视线路由文广局网络公司投资建设。

七、服务机制

1、建立园区快速推进机制。按照“急事快办、特事特办”的原则,园区管委会办公会可集体研究决定以下五个方面事项:①若企业要求直供已完成征地拆迁手续但未平整的“毛地”的,“三通一平”费用可由园区以奖励企业基础设施建设的方式进行补偿;②单个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投资50万元以下并急需建设的,可采取简易招投标方式;③对已招标的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因工程建设实际需要进行增减工程量的,按照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参照招标结果备案,待后审计;④审批项目入园和项目规划设计等相关事项;⑤对特别重大项目的优惠政策、奖励措施可实行“一企一策”。

2、建立领导挂钩联系机制。由园区研究确定县四套班子领导各挂钩联系一到两个企业,帮助企业协调解决发展难题。

3、进一步完善服务功能。充分发挥园区企业服务局综合协调作用,实行项目审批全程代理制、部门服务承诺制,实行一个机构管理、一个窗口对外、一条龙服务、一站式审批,真正做到收费公开、限时办结。

4、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县直有关部门到园区企业检查工作,须取得园区管委会书面同意后,方可进入企业,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按规定执行。实行园区企业评议制,每由园区会同效能办组织企业主对职能部门的工作进行考评,考评结果作为相关职能部门的行风评议、效能建设的主要依据,赋予园区根据考评意见对相关职能部门行风评议、效能建设评先行使“一票否决权”。适时由园区组织县涉园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主对相关部门服务发展工作进行评议,对评议中发现问题较多的单位,由园区提交县人大常委会组织质询或移交相关部门查处。

关于加快产业园区(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发展的实施意见 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产业园区发展的意见》精神,深入实施工业强县战略,充分发挥产业园区聚集产业发展功能和示范效应,进一步提升开放水平,扩大招商引资规模,有效承接产业转移,加快新型工业化步伐,探索一条“经济增长、资源集约、生态和谐”的可持续发展之路,促进全县加速发展、加快转型、推动跨越,结合实际,对全县“十二五”期间产业园区加快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加快园区发展是推进产业合理集聚,加快经济结构调整的迫切需要;是构建招商引资平台,吸引外来投资,推进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重要途径;也是再创发展新优势,实施“工业强县”、“城镇化”战略的重要举措。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十届十次全会、全省工业大会和州委九届十三次及县委十届十二次全会精神,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以增强综合经济实力为目标,以科技进步、技术创新为核心,以市场为导向,以大型骨干企业为载体,优化产业布局,促进产业集聚,全面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大力培育新兴产业,提高工业整体素质,把产业园区建成高起点、高标准和高效能的现代化园区,再创区域比较优势,形成工业经济新的增长点。

(二)基本原则

1、坚持规划先导原则。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园区建设必须服从城镇总体规划、园区产业布局总体规划以及全县工业结构调整的总体思路、发展方向和发展目标,从确保经济持续、稳定、快速发展的大局上搞好园区规划建设。

2、坚持市场导向原则。坚持“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建立政府推动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运行机制,鼓励民间资本通过投资、联营、入股等多种方式参与园区建设;以形成区域优势、扩大市场占有率为目标,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步伐,促进工业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3、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坚持把园区建设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结合起来,大力推广节能技术,集中供热,集中治污,确保环保治理“三同时”,努力优化资源配置,促进资源共享,实现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

4、坚持突出特色、因地制宜原则。各园区因地制宜,充分发挥比较优势,突出产业特色,力避产业趋同,低水平重复建设,依靠特色和优势提升竞争力。在产业发展上突出发展二、三产业,以工业化为主,全力推进工业化进程。

5、坚持依法经营原则。引导园区企业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依法经营、照章纳税、公平竞争、保证质量、关爱员工、安全生产。同时,不断加强企业文化建设,增强企业自身素质,树立良好形象。

二、园区建设的总体思路和发展目标

(一)总体思路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进程,打造工业核心区,促进集聚发展,扩大对外开放,改善投资环境,承接产业转移;突出园区特色,强化规划指导,优化产业布局,明确功能定位,突出资源优势,提升品牌效应;重点培育特色产业和新型冶金化工产业,发展循环经济,加大招商引资、土地储备、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打造绿色生态园区,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推动园区又好又快发展。

(二)发展目标

各园区建设要以发展工业为核心,兼顾第三产业、基础设施以及农业产业化。“十二五”期末,工业项目累计引进到位资金150亿元以上,引进亿元以上规模企业30个以上,引进10亿元以上规模企业12个以上,全力打造独山经济开发区、独山工业园区、麻尾工业园区发展平台。“十二五”期末,独山经济开发区实现规模工业产值80亿元以上,独山工业园区实现规模工业产值50亿元以上,麻尾工业园区实现规模工业产值80亿元以上,三个产业园区为县财政上缴税收6.3亿元以上。

三、加强园区规划管理,高标准规划建设

(一)把园区建设、培育支柱产业和加快城镇建设紧密结合起来。各园区都必须编制总体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明确园区总体布局和产业发展目标。要合理确定园区规模,原则上应能满足“十二五”及“十三五”时期工业发展需要,园区规划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划编制完成后,由发改部门牵头,组织住建、工信、国土、水利、环保、交通、供电、文体广电旅游、通信等部门充分论证后报省、州相关部门批准设立。各园区管理委员会对批准的园区总体规划,要切实维护其严肃性,严格按照规划要求组织实施。

(二)项目申报。各园区要严格按照中央、省、州相关政策法规及文件精神,对于工业、农业、城市建设等项目进行立项,并依据项目性质及相关核准、备案权限,报上级部门进行核准、备案。

(三)今后除重大项目外,园区外原则上不再布置新的工业项目,确需布置的,须经相关部门论证后,报县政府批准。

(四)各园区要做好对有限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要以提高土地利用率为前提,合理控制园区的投资密度、容积率和绿化率。严格控制企业办公用房建设,企业职工宿舍和其他附属用房由园区管委会进行统一规划。

(五)加强园区生态环境保护。园区的项目建设,必须严格遵守环保法规,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入园企业必须采用先进、清洁的生产工艺,园区“三废”要集中排放、集中治理。

四、园区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一)采取管委会与园区开发投资公司双重管理的形式。管委会作为政府派出机构行使政府管理权,只负责对园区内企业各项经济活动的监督、管理和协调。园区开发投资公司以独立法人的形式实行园区开发的公司化、市场化运作,实行政企分开;并按照“区镇合一”的管理模式,形成“小政府、大社会”,充分发挥园区管委会规划、协调、服务和管理职能。开发投资公司的资本注入来源主要由以下几个渠道组成:

1、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权(国家政策法规有明文规定的除外)。

2、园区配套商业用地,基础设施存量资产划转、授权,及其他各种可用于抵押的资产。

3、园区开发投资公司按县人民政府文件规定实行税收优惠减免所形成的资产。

4、争取政策性银行的资金直接注入。

5、鼓励企业和个人出资、集体土地入股。

6、资产经营。通过对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和转让,建设标准厂房出租,出售园区资源开发利用与经营,市场开发,自有房屋场地租赁、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建设及投资服务等方式,经营开发投资公司的资产,发挥资产的放大效应,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园区开发投资公司要切实承担起园区开发主体的责任,多渠道筹集开发资金,灵活运用市场手段,滚动开发建设园区。建设资金安排必须着眼长远,做到自我平衡、自负盈亏。对建设标准厂房的工业用地,先期可采取向农户和村集体租用形式获得建设用地,或者农户和村集体以入股方式参与建设标准厂房。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对建设资金进行单独建帐,专款专用。

(三)利用市场经济规律,谋划、建立一套多层次、多渠道、多元化的投资机制,实行滚动发展。一是在园区建设初期,县政府投入一定启动和导向资金,发挥县政府投资的先导作用,使园区顺利启动;二是通过土地出让金抵押贷款,得到金融机构授信;三是通过边干边招商的办法,园区制定配套优惠政策,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广泛吸收企业入园,推进园区发展。

五、加大政策扶持力度,营造良好投资环境

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鼓励和扶持园区发展,充分发挥园区的功能和作用,对园区实行下列优惠政策:

(一)财税政策

1、在“十二五”期间,经批准,入驻园区的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且主营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进入园区的新建生产性企业和项目,从投产之日起,企业实际缴纳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前三年采取财政补贴方式全额奖励给企业;从投产之日起三年内年销售收入达5亿元以上的,对企业实际缴纳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前三年采取财政补贴方式全额奖励给企业,后两年按照50%的比例采取财政补贴方式奖励给企业。

3、在“十二五”期间,对于新建企业和项目的投资者所得红利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县级财政留成部分,自投产之日起,采取财政补贴方式前三年全额,后两年按50%的比例奖励给投资者。

4、在园区内新办的生产型、科研型企业,自投产(营业)之日起,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县级留成部分,采取财政补贴方式第一年全额奖励给企业,第二年、第三年按50%奖励给企业。

5、园区为县级财政体制独立核算单位。园区内企业上缴税收形成的财政收入县级留成部分,扣除按本政策用于奖励给企业部分外,按照上园区内企业上缴税收形成的财政收入县级留成部分为基数,超额完成的部分,前三年税收全额返还到园区,后三年按照60%的比例返还给园区。

(二)土地政策

1、县人民政府授权各园区管委会及园区所在乡镇对园区内的土地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整治、统一出让、统一管理、统一储备”。

2、入驻企业、项目用地由园区管委会负责征用。园区土地使用权可通过出让、租用、入股等多种方式取得。土地出让年限可根据用地性质在国家规定的最高年限内议定。租用、入股土地的租金、入股作价标准由投资商与园区管委会双方按价格从优的原则议定,报县政府审定后执行。

3、园区内新建生产型、科技开发型企业和项目,土地原则上按公布的最低地价出让。固定资产投资超过5000万元以上,拥有著名品牌、驰名商标的企业,经县政府审定后,在土地供给上还可“特事特办”、“一事一议”,给予特别优惠。

4、在确定园区内的工业项目用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土地所在地等级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格标准》的10%至50%执行,适当降低园区建设用地的基准地价。

5、拨付土地出让金及耕地占用税。园区内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及耕地占用税县级留成部分,征收后麻尾工业园区拨付100%、独山工业园区拨付60%、独山经济开发区拨付50%,该项资金用于土地整治和基础设施建设。

(三)规费政策

1、最低限收费。园区内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必须缴纳的有关规费,按最低标准收取,并由园区管委会统收统支。支配权在县级的部分,可先收后返。

2、园区实行“封闭式”管理。各部门、各单位对园区内企业进行检查、考评、处罚等,须征得园区管委会同意并统一安排。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向企业和业主摊派或变相摊派各种费用和物资。

3、返还城市建设配套费。园区内城市建设配套费实行先征后返,全额返还园区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四)标准厂房建设政策

1、园区标准厂房建设,采取“统一规划,一次报建,分项建设,分户办证”等灵活方式,鼓励园区或开发商代建、统建后出售、出租。

2、标准厂房建设所需土地实行按项目规模单列解决,地价可适当低于单一企业用地价格。

3、标准厂房建设免收建设配套费和工业厂房人防费。

4、园区内标准厂房建设项目执行15%的所得税率。标准厂房第一次出售涉及的营业税县级留成部分,在一月内采取财政补贴方式进行全额奖励。

5、开发商在标准厂房产权登记和交易备案时应缴纳的契税县级留成部分,采取财政补贴方式全额奖励给开发商。

(五)服务政策

1、基础设施由园区管委会负责建设。园区内实现“六通一平”,即通水、通电、通路、通信、通讯、通有线电视和平整土地,园区内厂区外的道路、绿化、通讯通信系统、电力系统、供排水系统、有线电视网络由园区管委会负责统一规划、统一建设,铺设至企业地块边界,园区内土地由园区管委会负责平整。

2、实行“一站式全程服务”。企业入园手续由园区管委会全程代理,园区内企业需办理立项、规划、土地、建设、环保、电力、房管、消防和注册登记、资质审查等有关手续,均由管委会一个窗口承办、一条龙跟踪服务、一个项目全程承办的“一站式全程”代理代办服务。环评、安评、认证等中介服务机构由企业自主选择,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指定。

(六)其它

1、已纳入“小巨人”工程的企业、享受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企业和已享受县高载能企业扶持政策的企业,不再享受本意见所列扶持政策。

2、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用地、财税等方面的配套优惠措施,支持和鼓励各类投资主体参与园区开发建设。支持和鼓励各类投资者采取合资、合作、独资、租赁等形式到园区投资创办企业工业园,由企业自行规划、自主招商、自我发展。支持和鼓励国内外投资者采取BT、BOT等多种合作方式参与园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建造标准厂房、专业市场、仓储设施等功能性、基础性项目,开展物业租赁经营等。

3、投融资政策。进入园区的生产型企业和项目,园区管委会负责协调金融财政部门,帮助项目业主争取和落实贷款、融资担保、政府专项资金和贷款贴息等。

4、激励政策。对于园区招商引资有功人员,按独山县招商引资奖励办法予以奖励。对于“十二五”期间新入驻园区内的企业,实现年实缴税收5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企业20万元;对被评为国家驰名商标或国家名牌产品的,一次性奖励企业10万元;凡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体系或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一次性奖励企业2万元。

六、园区管理机构、编制设置及职责

(一)管理机构

园区建设管理委员会是园区建设管理的具体领导机构,受县政府委托,行使园区经济管理权限和行政管理权限。按照“说实话、办实事、讲实效”的原则以及“区镇合一”、“小政府、大服务”的管理模式,发挥好规划、协调、服务和管理职能,真正实现政企、政事、政资分开,形成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管理体制以及独立的运行机制。园区建设管理委员会下设“一办、四局、一公司”,即:园区党政办、经济发展局、招商引资局、规划环保局、财政审计局以及园区开发投资总公司。县公安局、工商局、国土局、税务局等部门在园区设立分局,负责为园区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二)编制设置

各园区管理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为8名,事业编制8名,其中:园区管委会主任1名,副主任2名。按照“区镇合一”的管理模式,各园区可向园区所在乡镇政府抽调人员充实园区工作队伍。

(三)工作职责

1、园区管委会:管委会系县人民政府派出机构,在所辖区域内赋予县级经济管理权,以确保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及县内出台的各项优惠政策在园区内得以落实;研究制定园区的整体规划、项目审批、建设管理、土地征用、规费收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各项工作管理实施办法,并认真组织实施;要按照“说实话、办实事、讲实效”的原则,发挥好规划、协调、服务和管理职能,确保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指导意见和重要决策落到实处。

2、园区党政办:负责管委会的文秘、档案、机要保密、来人接待、上传下达、督办督查重要事务、日常行政事务、信息收集反馈工作,及时为管委会决策提供参考依据;协助县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园区内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以及协调管委会与县直各部门、乡镇及入园企事业单位的关系;做好宣传、工会、妇女、计生、机关后勤保障等工作。

3、经济发展局:制定园区短、中、长期经济发展规划;负责园区及园区工商企业的经济运行分析;综合统计园区内企业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工业在建项目,协调园区内企业与主管部门的关系;负责园区项目技术经济论证、可行性研究及项目的审核、审批、转报等相关服务工作;负责园区有关招商协议履行情况的监督管理。

4、招商引资局:负责组织制定招商引资长远发展规划、计划;负责拟定及落实园区招商引资有关政策,搞好洽谈、签约等各环节的资金积累衔接工作;建立园区招商项目库,编制招商项目册和宣传资料,汇总统计招商引资情况,定期发布园区招商信息,负责园区经贸招商的出访活动、会展活动、宣传活动,做好项目跟踪引进工作;负责招商项目的考察、评估、筛选,对“双高”项目优先安排,并向管委会提交初审意见。

5、财政审计局:编制纳入结算中心核算范围的园区行政经费预算;按照园区财政预算做好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的财务核算;建立财政收支预算制度,平衡园区建设资金;负责相关财税优惠政策的审查及兑现工作。

6、规划环保局:负责组织编制园区总体布局规划、中长期发展布局规划、详细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并分期组织申报实施;贯彻执行园区总体规划、城市建设、土地管理、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负责园区内企业环保的监督、管理及检查工作,并组织对入园的项目实施环评预审。

7、园区开发投资公司:具体负责园区开发、基础设施建设和建设工程的报建、招投标一级监督、竣工验收等工作;设立园区投融资平台、产业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建立健全园区风险担保体系和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

各园区管委会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细化和明确“一办、四局、一公司”的工作职责,切实确保其在服务园区以及企业过程中发挥积极作用。

七、加强领导,完善园区考核工作

(一)加强领导、高度重视。园区所在乡镇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园区的建设发展,将其摆到重要的战略地位,作为经济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以园区的发展带动城市和县域经济的发展。建立县四家班子领导联席会议制度,听取园区的汇报,及时了解情况,帮助研究解决问题,对园区的工作给予指导。强化招商引资项目目标责任制,各乡镇和县直有关部门要明确分解任务,责任到人,对各类入驻园区的项目要确立专人负责;对重点项目,要实行全程跟踪、盯住不放,务求实效;对已落实的项目要加强服务,重点支持。各园区建设中要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认真做好稳定工作,妥善解决好事关农民切身利益的各种问题,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二)强化考评奖惩,实施动态管理。对园区建设进行动态管理,每年考核一次。县政府每年根据与各园区签定的目标责任书和考核办法进行考评,把园区项目签约、开工、竣工投产、产值、税收、工业增加值、节能减排、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服务等园区综合经济评价指标列入考核的重要指标,以此衡量各园区管委会建设管理园区的工作实绩。对园区招商引资成绩突出、经济发展快、财税贡献大的园区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对长期发展速度缓慢、工作措施不力、改革力度不大的园区,出示黄牌,采取相应处罚措施。内江市进一步加快工业园区建设实施意见

2009年11月20日 来源:本网讯 阅读:1532 次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工业园区(本文所指工业园区均含集中区)建设步伐,实现产业集聚发展,打造内江工业跨越发展的新增长极,现结合内江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

工业园区是对外开放的重要窗口和招商引资的重要载体;是推进工业化、城镇化的重要抓手和“助推器”;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实施区域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必然选择。加快工业园区建设,有利于推动资金、技术、人才、信息等要素集聚,促进基础设施等资源共享,降低投资成本,优化投资区域环境;对于提高资源利用率,调整优化产业布局,引导产业集聚,提升经济竞争力,实现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两个翻番”宏伟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对此,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认识,加大工作力度,采取切实措施,抓好园区规划和建设。

(一)进一步明确工业园区建设的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实现新跨越,建设新内江”的总体目标,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彰显特色、滚动发展”的原则,立足我市五大支柱产业基础,以扩张产业规模、延长产业链条和提升产业素质为重点,以新型建材、机械汽配、绿色食品加工等为发展方向,通过扩大对外开放和优化发展环境,狠抓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强化安全、环保和产品质量建设,创新发展模式,破解发展难题,全面推进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尽快实现“打造一批百亿园区”的发展目标。

(二)进一步明确工业园区建设的奋斗目标

1、按照一区多园、园中建园的思路,力争用3—5年时间,全市重点打造的七大工业园区形成承载能力达58平方公里。其中:内江经济开发区城西工业园10平方公里,川渝经济合作隆昌工业园10平方公里,资中经济开发区工业园10平方公里,威远严陵工业集中区10平方公里,连界冶金建材工业集中区10平方公里,东兴区工业集中区5平方公里,市中区工业集中区3平方公里。

2、力争用3—5年时间,新打造1个年产值超200亿元的园区:连界冶金建材工业集中区;5个年产值超100亿元的园区:内江经济开发区城西工业园,川渝经济合作隆昌工业园,资中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威远严陵工业集中区,东兴区工业集中区;1个年产值超50亿元的园区:市中区工业集中区。

3、力争用3—5年时间,内江经济开发区城西工业园实现税收3亿元以上,川渝经济合作隆昌工业园实现税收3亿元以上,资中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实现税收3亿元以上,威远严陵工业集中区实现税收3亿元以上,东兴区工业集中区实现税收2亿元以上,市中区工业集中区实现税收1亿元以上,连界冶金建材工业集中区实现税收5亿元以上。

二、主要途径和工作措施

(一)优化规划布局,彰显园区产业发展特色

根据我市五大产业发展布局要求,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水平设计、高强度投入、高质量建设、高效能管理,立足规划先行,有机衔接园区建设与中心镇、城市功能组团规划建设,综合审视机械制造、食品饮料、医药化工、冶金建材等产业基础,加快联动推进工业化城镇化步伐。内江市经济开发区城西工业园突出发展汽车零部件、机械、电子等产业,着力打造西部汽车零部件生产基地;川渝经济合作隆昌工业园突出发展机械汽配、纺织羽绒、食品饲料产业;资中经济开发区工业园突出发展食品加工、机械制造产业;威远严陵工业集中区依托建业、威玻等龙头企业,突出发展新型建筑材料、煤化工产业;连界冶金建材工业集中区依托川威产业链条的延伸,大力发展冶金建材产业;东兴区工业集中区突出发展食品、医药产业;市中区工业集中区重点发展机械制造产业。

(二)探索发展模式,加快工业园区建设步伐

坚持市场化、新机制建设园区,积极推动由政府主导建园向市场化运作转变,积极开创企业主体型、业主经营型、股份合作型、农民入股型模式,积极探索与发达地区、友好城市合作建设产业转移的工业园区,发展共建共享、产值税收收益分成的“飞地经济”。

1、企业主体型。鼓励支持重点骨干企业创办园区,吸引上下游企业入园配套,形成产业链条和产业集群,着力在提升园区建设水平、土地集约利用、产业集聚配套上实现新突破。积极鼓励川威集团、建业集团、威玻集团等大企业利用自身优势,加强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引进相关配套企业,加快园区建设步伐。

2、业主经营型。按照“一区多园”思路,引进有实力的大企业在工业园区内兴办特色园区,由平台企业实施园区的开发、建设、管理,独立运作、自负盈亏、自求发展。

3、股份合作型。由政府负责工业园区的拆迁安置、土地征用,由投资者负责建设投入,双方合作组建公司建设,重点选择一些在园区规划区内的相关企业合作建设产业园,打造集生产、物流配送和商贸服务等于一体,产业链条完整的现代化工业园区。”

4、区域共建型。加大对外开放和区域合作力度,鼓励市县(区)之间、县(区)之间、与相邻市州的县(区)按照“市场主导、政府推动、平等互利、充分合作”的原则,共建工业园区。双方共同出资组建股份制公司,负责工业园区的建设、招商等,工业园区的经营收益等按双方商定比例分配。支持各县(区)与产业转移重点城市共建现代工业集中发展区。

5、农户入股型。认真贯彻落实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鼓励龙头企业与农民建立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支持农民以土地经营使用权入股组建股份合作社,支持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建设农业产业化特色园区。

(三)创新补偿机制,增强工业园区发展活力

1、建立开发补偿机制。建立“以商补园”办法,根据园区发展和城市规划要求,允许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商业土地开发或商业类配套工程建设收益补贴工业园区建设。

2、建立税收分成补偿机制。凡入驻工业园区企业,其缴纳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可按一定比例返还工业园区,用于补偿工业园区建设资金,增强工业园区可持续发展能力。

3、建立土地成本补偿机制。市、县(区)政府每年从城市房地产经营性用地的增值收益中,原则上按宗地所取得的土地收入总额的10%计提工业园区建设土地成本补偿金。

4、建立园区基础建设市场化筹资机制。对工业园区内道路命名、公交、燃气、园林、污水处理、通讯等公益性项目,可用收费权入股、抵押、招标、拍卖等方式运作,筹集园区建设资金。

5、建立园区开发专项资金。市、县(区)财政每年安排一定专项资金用于园区的规划、招商、项目和撤迁建设补助,加大对工业园区开发建设贷款贴息的力度,探索发行债券、土地整理等方式,多渠道筹集园区发展资金。

(四)健全推进措施,推进工业园区跨越式发展

1、健全园区管理主体。按照“一区多园”的模式,成立工业园区管委会,作为同级政府的派出机构,行使园区内的行政管理权和园区内的公共服务职能。企业主体型工业园区,实行“业主建园、政府服务”的运行机制。

2、健全园区开发主体。支持工业园区成立建设开发公司,开发公司依照《公司法》运作,与园区管委会实行一套人马两块牌子,负责园区投融资及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做好土地资源、公共设施资源、政府经营权资产的资本化运营等,使之成为内江工业园区开发建设的主力军。

3、落实园区扶持政策。企业入驻工业园区的有关优惠政策按内江市人民政府第31号令及《中共内江市委 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江市加快工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内委发〔2008〕22号)执行,对投资规模大、科技含量高及税收贡献大的项目,可按“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原则确定优惠政策。

4、保障工业园区用地。新上工业项目,原则上必须入驻工业园区。每年在国家、省下达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中,预留60%以上用于保障重点工业园区项目用地。实行重点工业园区投资强度最低标准制度,每亩土地的投资强度不得低于100万元。投资额低于1000万元的项目原则上不单独供地,鼓励租用标准厂房解决生产经营用地。

5、推进园区标准厂房建设。各工业园区(集中区)原则上应辟出专门区块,集中规划建设标准厂房。采取政府规划引导、市场运作、业主经营、社会参与等方式,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资金入股参与标准厂房建设。标准厂房建筑密度指标值≥50%,容积率按不同工业项目建设容积率控制指标执行。

6、加大园区引资力度。招商引资部门和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实行工作联动,各园区内设招商部门分支机构,配备专门的招商力量。全市成立5个副县级的驻外招商引资分局,分驻上海、厦门等地,承担园区对外招商引资任务。对招商引资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奖励政策按照《内江市引进产业转移项目贡献奖(暂行)办法》执行。鼓励培育、发展一批专业投资中介服务机构,建立工业园区投资促进信息共享平台。鼓励金融机构在工业园区设立分支机构,促进工业园区的滚动发展。

7、明确园区利益分享机制。产业园区引进的项目不符合本区产业集聚发展要求的,由市政府按全市工业园区总体布局安排到其他园区落户。税收按双方所承担的建设土地取得成本的比例进行分享,未承担建设土地取得成本的则由引荐县(区)和落户县(区)按一定比例分享。

三、组织领导和保障机制

(一)建立园区建设的组织保障机制

市上已成立的工业园区领导小组(办发〔2008〕173号)是我市工业园区建设和发展工作的协调机构,主要负责工业园区规划、征地和建设等工作,研究拟定全市工业园区总体发展战略和扶持政策,督促检查重要工作的落实情况,做好园区建设的目标考核,协调解决园区推进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各县(区)要尽快整合现有机构、编制等资源,成立职责明确、事权对称、精简高效的工业园区管委会。

(二)建立提升园区建设的效能机制

市工业园区建设领导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对全市各工业园区建设情况进行督查,协调解决园区建设中的突出问题。市级有关部门要本着优化投资环境的原则,积极支持园区的开发建设,认真落实工业园区的各项优惠政策,努力提高服务水平。入园新办企业按照“许可预告、服务前移、一窗受理、内部运转、并行审批、限时办结”的工作流程,实现“一窗受理、一窗发照”,由园区管委会实行“一站式”服务,全程代办手续,在规定时间内办结。对因办事拖拉、工作效率低下及“吃、拿、卡、要”等问题,影响工业企业入驻工业园区的单位和个人,按作风效能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建立园区建设的考核激励机制

按照工业园区经济质量、效益和规模同步发展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工业园区考评机制。把园区规划、项目入驻、项目开工投产、销售收入、实现税收等指标纳入综合目标考核(考核办法另行发文)。年销售收入上100亿元的工业园区主要负责人按副县(处)级配备,年销售收入上200亿元的工业园区主要负责人按正县(处)级配备,干部任职程序按有关规定办理。对园区推进有力、招商成绩突出、经济发展较快、财税贡献较大的园区所在县(区)主要领导及工业园区管委会给予表彰奖励,对发展速度缓慢、工作措施不力的,进行通报批评和相应的处罚。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三篇: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园区建设和发展的意见

青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园区建设和发展的意见 工业园区是吸纳承接生产要素的有力平台。抓好工业园区建设,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经济集中集约、又好又快发展的必要举措。为加快我县工业园区建设和发展,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开发区(园区)又好又快发展的指导意见(试行)》和《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开发区(园区)建设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指导思想

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进一步理顺工业园区管理体制,充分发挥工业园区“布局集中、产业集聚、用地集约”的综合优势,不断加大我县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和招商引资工作力度,努力培育比较优势和核心竞争力,打造县域经济发展新的增长极。

二、理顺管理机制

工业园区是指目前我县范围内正在建设及今后拟建的所有工业园区,现有园区主要包括:青县工业园区、韩商工业园区(马厂镇)、电子机箱工业园区(马厂镇)、金牛工业园区(金牛镇)、青崇路工业园区(清州镇)、104国道工业园区(上伍乡、清州镇、马厂镇)、古典家具工业园区(流河镇)、缝制设备工业园区(盘古乡)、上伍工业园区(上伍乡)。工业园区分县、镇两级管理。

(一)青县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全县各工业园区的宏观管理和指导,并具体负责青县工业园区的规划建设、土地储备及招商洽谈等相关工作。

(二)青县工业园区之外的各园区实行乡镇负责制,由所属乡镇政府负责园区规划建设、招商引资和入区企业的服务等各项工作。各有关乡镇要建立专门的园区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园区的建设和管理。

三、营造发展环境

(一)各县直部门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主动意识和服务意识,对国家政策没有明确禁止且有利于加快工业园区发展的政策措施大胆探索尝试,为园区发展提供一切便利。国土部门要将各工业园区用地优先列入土地调规计划,积极上跑有关部门争取用地指标。交通部门要对各工业园区的交通路网建设给予倾斜。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可在具备条件的工业园区设置派出机构,为园区建设和发展搞好服务。

(二)严格落实审批服务包办制和收费“一票制”管理,进一步简化审批环节、提高工作效率、优化服务效能,促进各工业园区招商引资及项目建设顺利进行。

(三)进一步强化工业园区的“封闭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要严格执法程序,严肃执法纪律,规范对园区企业的检查行为,杜绝对工业园区企业的多头检查和重复检查。

四、加强组织领导

(一)按照“集体领导、具体负责”的原则,青县园区建设暨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工业园区的统一领导,研究制订工业园区发展战略和长远规划;县政府主管副县长负责指导各工业园区的规划、建设、招商等工作。

(二)青县园区建设暨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牵头,对全县工业园区建设情况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调度,并将调度情况在全县进行通报,对园区建设和招商引资行动迅速、成效明显的镇(乡、场)或单位给予表彰,对动作迟缓、进展不大的给予批评。

(三)青县园区建设暨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牵头建立工业园区建设和发展考核体系,对园区规划建设、招商引资、项目建设、产业发展、环境保护、财政贡献和管理服务等进行综合考核与评价,考核评价结果与评价领导班子、兑现奖惩和干部使用挂钩。二〇〇八年十月八日

第四篇:工业园区如何加快发展

工业园区如何加快发展

对园区建设的建议

1、坚持依法规划,提高建设水平。按照布局合理、特色鲜明、用地集约、生态环保的原则,制定工业园区发展规划。做到工业园区规划与社会发展、土地利用、环境保护及产业布局相结合。

2、引进民间资本,完善基础设施。围绕打造全省领先、国内一流的现代化产业集群,大手笔、大气魄搞好园区规划设计。按照管委会+公司的运作模式,加快工业园区建设。

3、完善金融支持体系,增强园区发展后劲。支持和鼓励工业园区设立以服务区内企业为主的信用担保投资公司。支持和鼓励金融机构在工业园区设立分支机构,加大对工业园区内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

4、培育品牌,加大宣传推介力度。把企业品牌、产品品牌和区域品牌、资源品牌建设有机结合起来,打造一批具有较大影响和竞争力的特色品牌。加强工业园区宣传推介工作,提高园区产业、产品和品牌的知名度。

5、推行集约化发展战略。按照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强强联合的原则,适时成立集团公司,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规范市场经营体制,建设公共交易平台,引导整个园区健康稳定发展,迅速做大做强

第五篇:关于加快工业园区建设的实施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工业园区建设进度,提高建设水平,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单位土地面积的投资强度及产出率,做到集约高效利用土地资源,促进园区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在凤凰县工业园区内(以下简称园区内)投资开发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 在园区内投资开发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除享受本意见的优惠政策外,同时享受国家、省、州相关优惠政策及省、州赋予园区的所有优惠政策,但不能同时享受同类优惠政策。

第二章 项目准入及退出

第四条 园区内投资项目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投资方向,并符合本园区产业政策、产业布局和产业发展规划。即以文化旅游商品加工业、高附加值的农产品加工业为主,兼顾国家鼓励发展的现代高新技术业、生物制药业、循环经济型产业、劳动密集型产业和现代物流业等利税好、效益高、具有发展潜力的投资项目。第五条 园区内投资项目准入条件

一、入园投资企业必须在凤凰县进行工商、税务登记。入园购地建厂的企业必须是企业法人,年销售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80万元/亩,产出强度不低于100万元/亩·年,税收不低于5万元/亩·年。对于产出强度超过200万元/亩·年项目,对投资强度不作硬性要求。

二、入园投资项目必须符合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凤凰县工业集中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湘环评〔2013〕106号)要求。

三、实投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以及属国家级高新技术项目且在国际或国内行业处于技术领先地位,享受优先准入,实行一厂一策政策。

第六条 投资项目入园审批,严格按照项目申报、项目评审、项目批复程序进行。第一,由企业向凤凰县工业园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提出项目入园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包括项目入园申请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环评及批复、合同投资文本初稿及其它须提供的材料);第二,由管委会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召开项目评审会,评审内容包括项目是否符合产业导向和产业布局,用地规模、投资强度和投入产出比例是否符合要求,能耗标准、环境保护情况,投资业主的资信情况和经营现状,入园项目科技含量、产品市场前景和经济社会效益情况等。评审组组成单位为县经信局、县发改局、县规划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工商局、县住建局、县环保局、县财政局、县工业园管委会等部门;第三,由企业根据评审会议意见,填写《凤凰县工业园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凭项目评审组签署的同意准入意见,签署入园协议并进行项目备案。

第七条 对于园区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管委会将对投资项目启动清退程序,进行清理整顿。

一、清退对象

(一)项目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因企业自身原因超过6个月未动工建设或连续停工3个月以上的;

(二)项目建成投产两年后达不到产出强度,不能享受工业园区各项优惠政策,可以给予一年时间进行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产出强度的;

(三)项目自建成之日起,未按合同约定内容投产的;

(四)未按项目环评要求落实污染防护措施的;

(五)违法经营被关闭的。

二、清退程序

(一)约谈。由管委会自核实之日起30日内,约谈项目(企业)负责人,由项目(企业)负责人对存在的问题根据整改要求提出具体整改方案,报管委会审定同意后实施。

(二)整改。根据企业提出的可行性整改方案,视其情况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时间进行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企业须每月向管委会报送整改进度,管委会不定期进行督查。

(三)清退。企业在规定的时限内仍未达到整改要求的,先行在资源要素配置、企业信誉评级等方面给予制约,并依据项目建设进度和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分类给予清退处理。

三、清退方式

(一)资产重组。按照市场运作、政府引导原则,资产重组或置换项目的,必须先向管委会提出申请,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方可依法通过市场交易方式进行。鼓励园区内企业兼并或收购不良企业。

(二)清理回收。由管委会报县人民政府批准,依法终止《项目投资合同》,县国土资源局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第三章 优惠政策 第八条 土地政策

一、符合优先准入条件的投资项目或一次性投资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农副产品深加工企业,年纳税额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的,从企业投产纳税300万元的当年起,由县财政将该企业所缴纳的税收留县收益部分全部用于支持该企业扩大再生产和技术改造支出,直至达到企业上交土地出让价款县级所得部分为止。

二、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的新上投资项目,项目达产后将该宗土地出让收益部分县级所得,分2年扶持企业用于环境保护和基础设施建设。

三、同时满足用地面积50亩、用工200人、投资规模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三个条件的投资项目,允许将7%的工业用地用于建设员工生活用房。第九条 财税政策

一、设立工业园扶持专项资金。2013年县财政安排100万元,以后每年以100万元为基数,按照上一一般预算收入的0.5%增加扶持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园区建设和本实施意见提出的工业投资、品牌建设及规划、招商引资等。

二、实行适当的财政扶持政策。在工业园区新办的企业,自投产或营业之日起,无论纳税规模大小,前三年由县财政按该企业当年所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留县收益部分100%列入下一预算用于支持该企业扩大再生产和技术改造支出;第四年和第五年由县财政按该企业当年所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留县收益部分60%列入下一预算用于支持该企业扩大再生产和技术改造支出。适合土地优惠政策规定的按第八条第一款执行。

三、对于已投资本园区的生产性企业,新增生产线投入生产后,在原来生产产值和税收翻一番以上的,该新增生产线项目可享受同等的优惠政策。

第十条 加大品牌创建力度。着力提高产品附加值和市场竞争力,鼓励企业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对首次获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首次获省名牌产品、省著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第十一条 其它优惠政策

一、已纳入规模工业统计的企业,相关职能部门可为其申报争取上级项目扶持资金。

二、提供标准厂房租赁。租赁凤凰工业园区标准厂房的企业,月租金5元/m2。第一年租赁费免收,第二年和第三年按50%收取。第四年及以后,对于年实际纳税每百平方米达到3万元以上的项目,免收当年租金。

三、新办生产性企业涉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除国家、省、州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和政府性基金外,财政全额拨款单位的其它收费全免,差额拨款单位的收费按现有标准下限减半收取,自收自支单位的收费按现有标准下限收取。第四章 投资服务政策

第十二条 简化报批手续,提供行业主管部门全程受托代办服务。投资者在县工业园区投资兴业,在报批要件齐全情况下,具体职能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应按下列要求及时办理。

一、投资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环保初审、取得土地使用权、环境影响评价通过审查批准等工作完成后,项目可开工进行前期建设,其他相关手续由管委会和行业主管部门接受委托代办。

二、县发改局在收到相关资料后,按照投资体制改革有关规定,属县局备案的项目,2个工作日内完成;属上级部门备案的,在报批手续齐全的情况下,须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上报。

三、县规划局在收到有关批文后,在本局权限范围内的,须在5个工作日内(不含地形图测绘时间)确定项目的建设范围、位置、用地红线图并提出建设项目用地规划条件、建筑规划设计要点。加快设计方案审查,及时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选址权限属州级或省管的项目,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上级部门完成申报。

四、县林业、环保、安监、消防等部门在收到相关资料后,在法定时效内尽快审批。

五、国土资源部门在收到相关部门预审意见后,符合用地条件的,须在5个工作日内向有权审批的人民政府完成申报办理。

第十三条 减轻企业负担,优化经济环境。落实《湖南省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十条禁止性规定》(湘政发〔2013〕22号)和《湖南省规范涉企检查若干规定》(湘办发〔2010〕23号)的相关规定,确保每月120日为企业宁静日。

第十四条 积极支持入园企业基础设施配套建设,水、电、通讯等配套设施主动对接入园企业项目建设区。

第五章 人才引进政策

第十五条 设立园区引进人才奖励专项资金。对企业引进高级人才的,县财政给予适当补助。企业开展加工贸易劳动技能和服务技能培训,每安排1名园区范围内被征地劳动力就业,签订劳动合同并录用满1年,由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审核,县定点培训机构每年一次进入企业为职工免费培训。

第十六条 留学回国人员投资兴办高新技术企业的,除享受高新技术优惠政策外,经认定为外商投资企业后,可同时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将引进人才的技术职称评定和成果鉴定奖励纳入本县管理,其劳动人事档案由县人力资源开发交流培训中心免费管理。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实施意见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所制定的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本实施意见中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内容,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第十八条 本实施意见由凤凰县工业园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关于进一步加快工业园区建设和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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