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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婚姻家庭中男女不平等问题的探讨
编辑:花开彼岸 识别码:21-546911 12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6-27 03:20:28 来源:网络

第一篇:对婚姻家庭中男女不平等问题的探讨

对婚姻家庭中男女不平等问题的探讨

董 凤 芝

迄今为止,人类社会的全部文明,都是由男女两性在征服自然的活动中共同创造的。从这个意义上说,女性应当具有与男性同等的生活和发展权利。然而,从人类进入父权制社会以后,历经漫长的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男权愈加强化,男女不平等的关系被社会制度、法律、观念等规定着,形成了一种传统。新中国成立后,国家从法律和政策上做出了种种保证男女平等的规定,我国妇女的社会地位、思维方式、文化素质等也的确有了很大改观,特别是改革开放,为女性进一步解放提供了机遇,使妇女的能动性和创造性得到了进一步的发挥。但是,由于历史和现实的诸多原因,男女不平等的现象仍然存在着。以往,人们更多地着眼于男女在社会领域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不平等,而忽略了男女在婚姻家庭领域里的不平等,故此,本文着重探讨婚姻家庭中的男女不平等问题。

1.传统的婚配模式对男女平等关系的影响中国民间约定俗成,形成了“年龄上男大女小,能力上男强女弱,身材上男高女低”的婚配模式。从男女的自然差异和生理因素来讲,这种模式有它一定的合理性,但当它被人为地强化时,更多的是女性在婚配中遭遇不公平。“男大女小”的婚配模式从生理、相貌和心理习惯上已顺理成章,但人们心理习惯的蔓延和膨胀却使男女在婚姻年龄上失去平等。如老夫少妻(白发配红颜)可以见怪不怪,甚至被男人引以为荣;少夫老 妻被视为荒诞不经,甚至成为不被见容的丑闻。社会的这种态度导致一个大龄、高龄的未婚或再婚男人可以在小于自己10~30岁的女性中从容择偶,但大龄女性、中年女性,即使是未婚,在择偶上也很困难。尤其不公正的是,婚变后的男人与女人出路悬殊。一个中年、乃至老年男子厌倦发妻后,可以移情别恋妙龄女子;而被迫离异的妻子却难寻觅合适的伴侣。就是对这种孤独凄凉处境的恐惧迫使一些女性放弃尊严,容忍丈夫婚外恋情的恣意泛滥。其实这是一种择偶权的不平等,男人比女人的自由度大得多。“男强女弱”作为男女双方自愿选择的婚配模式也无可厚非。但当女性学识能力呈迅速提高的势头,很多方面出现阴盛阳衰的局面,婚配中仍固守男强女弱,不接受女强男弱的事实,就势必造成高品味、高层次、高素质女性择偶难。女学者、女领导干部、女劳模等优秀女性,因曲高和寡,择偶范围狭小,难于找到理想的伴侣。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或是阴盛阳衰的匹配对男人的自尊心、大男子主义心态构成一种威胁;或是女性在挣脱各种羁绊、自塑成强者的过程中发生性别的异化,失去了某些男人欣赏的女人味;更是受“女子无才便是德”观念的影响,出于男性的一种自然本能,男人择偶不重才能、学识,而是被美貌、青春、性感等自然属性吸引。于是,“才子佳人,郎才女貌”成为男人择偶的价值取向。才干、能力、学识是男人骄傲的资本,荣誉、花环是获取爱情的有力 砝码;而这些对于女性来说,常常成为爱情婚姻的障碍,被男人敬而远之,退避三舍。男性对女性的选择,重家庭角色,轻社会角色;重自然属性,轻社会属性,人为地造成女性作为人的价值与作为女人的价值分离,而男人作为人的价值和男人的价值则是一致的。2.传统的分工模式对男女平等关系的影响

“男主外,女主内”古已有之。浓厚的传统文化中无不渗透这种观念。《说文解字》中,“男”字被释为在田里干力气活;“妇”字则是女人拿把扫帚。远古便开始了男女分工的起源。相夫教子几乎成为女性人生的使命和信条,这种观念深深烙在男性与女性的头脑中,男人以此要求女人,女人自觉去遵循。男人和女人各守其分,相安无事,和和美美了许多代、许多

年。只有当女人走出家庭,冲向社会大舞台,不甘示弱地要求与男性一起来主宰社会、主宰人生时,才打破了这种模式。一种长久存在的模式要打破不是一朝一夕完成的,它的影响还是深远的。三次全国性的

“妇女回家去”大讨论,说明男人不甘心女人在社会

上平分秋色,一遇时机就想把女人打回老家去。当社会经济发生某些变革,劳动力剩余,就业紧张时,不是以优胜劣汰的自然法则筛选,总想以性别论定。妇女走出家门,走向社会是妇女解放的重要成果,事实说明,少数妇女回家后,丧失独立的经济地位,由此引发受歧视、被虐待、被遗弃及婚变等一系列问题。传统分工模式的弊病还在于,当男女各自承担着社会角色时,女性还要更多地负担家务劳动。目前,家务劳动社会化程度不高,加重了女性的负荷, 影响女性社会角色的实现,如有的女人牺牲自己事业上的前程,把较多精力投入到家庭之中,当丈夫和孩子被成功的光环照耀时,妻子却站在他们背后的阴影里。更有不公平的事发生,操劳过度的妻子红颜早逝,社会地位和能力跌落,反而遭丈夫嫌弃或者背叛,甚至被儿女们轻视。同时,目前,家务劳动不被计算价值,只是家庭生活的一种需要。那么,对女人投入家务劳动的时间、精力的消耗不被社会承认也是不公正的。3.传统的生育观念和方式对男女平等关系的影响

人类生育方式没有进入试管婴儿的时代,女性无疑承担人类、家庭生育的重任。女性十月怀胎,一朝分娩,哺育培养等这漫长的过程,是为人类繁衍后代、为国家社会创造人力资源的过程,但目前仍被认为是个人家庭的私事。女性不但在生育上承受痛苦和劳累,消耗了青春岁月,而且在知识爆炸的信息时代,因生育而影响了知识的积累和更新,被社会所轻视、贬低,人们往往认为女人事多、麻烦多。因此,女大学生分配难,女干部提拔使用有障碍。受重男轻女观念的影响,女人生男生女不一样,男人有姓氏继承权,孩子从父姓,女人出嫁随夫家生活,没有男孩的家庭姓氏中断,被称为绝户。生男生女,科学家早有定论,性别染色体主要取决于男人,但社会,男人,甚至包括女人自己都把生女孩的“罪过”推给女人。有些女人因生女孩自卑,被虐待,被抛弃。现阶段,生育依然使女人负担过重,并承受不公正待遇。4.传统的贞操观对男女平等关系的影响

社会奉行双重道德标准,贞操观历来是对女性单方面的规定。婚前性行为和婚外私通对男人生理和心理都不留痕迹,不构成伤害,而处女膜问题至今仍困扰着许多女性。社会上有了处女膜修复术,修复的仅是生理残缺,心理的创伤却是难以消除的。行为的主动者是男人,后果的承担者是女人。同样是失贞行为,女人容易原谅丈夫,丈夫不肯原谅妻子,哪怕是遭强暴的妻子一个女人原谅了不忠的丈夫被赞誉为美德,一个丈夫宽恕了失贞的妻子被耻笑为无能。这种习惯、观念,对男人是一种放纵,对女人则是一种苛求。同样一种行为,采取不同的衡量标准和态 度。这又是一种不公平。男女在婚姻家庭内的不平等,既是天然性别使然,又有人为因素的作用。人为因素就在于社会以及男性无视女性的独立存在,以男性立场、视角、观念包含替代女性的一切,以牺牲女性利益为代价来满足自身,成就自身,进而否定、贬低女性的人生价值和作用。对于男女自然差异,不能硬性抹杀和消除,而对于人为因素,女性只有奋起抗争,发扬“四自”精神,维护合法权益,张扬个性和自我,争取男女平等的权利、地位和尊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男女平等。对此,有两点想法。

(1)保持经济上的独立。人类社会由母系变父系

主要源于人类社会生产的分工,女性由于经济上的优越地位的丧失,导致了在全世界意义上的失败。由此告诉我们一个道理:经济独立是一切独立的首要条件。现实也说明了这一点,无论是下岗女工退居家庭后引发的一系列家庭矛盾,还是经济上完全依赖男人生存的女人,最终导致悲剧结局,都是女性丧失经济独立,沦为附庸造成的。女人经济地位丧失后,接踵而来的是尊严、自我、人格的丧失,所以,女性争取平等,首先要保持经济上的独立。(2)保持精神上的独立。所谓精神上的独立是指

女性保持个性和自我,有自己的理想和追求,有自己的事业,为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奋斗。人无精神寄托便空虚,便委靡,只有事业上的精神寄托才充实,才牢靠。有的女性为了爱情和家庭,牺牲自己的事业,只能借助于家人的成功获得慰藉和满足。而一旦遭到嫌弃和冷落,女人只好独自伤感和怨尤了。所以,女性不能放弃追求,不能迷失自我。如果一个女人把自我失落和遗忘,就容易导致他人的轻视和冷落。总之,女性有了经济上的独立,精神上的独立,就有了安身立命的根本,经济不匮乏,精神不苍白,即使孩子离巢高飞,丈夫婚变,仍然有强大的支柱支撑人生。

(作者单位:《妇女之友》杂志社)〔责任编辑:常绍荣〕

第二篇:男女婚姻配对

男女婚姻配对(合婚)

当进入谈婚论嫁阶段的男男女女就不禁暗自问:我与他(她)今后合得来么?是不是我终生的依靠?对方会爱自己吗?能从一而终么等等诸如此类的问题。古时会有作为子女的长辈拿双方的八字给一些术数师合八字,看看双方能否幸福。现在虽是新世纪的年代,但也有一些男男女女也会拿双方的八字找人合婚或带对方给亲人好友“参详”,最终目的是要旁人从客观的角度来分析他俩的结合是否真的完美结合。但,当他俩知道彼此的八字不合或别人也不看好时,他们尽管会在困惑、矛盾中挣扎,在分和合的边缘徘徊,不管最终的结局是给人料中还是“虚惊一场”,但最后双方还会在忐忑不安中结合的,是因他俩已付出了感情投资,说散就散谈何容易?当尝到苦果时只能后悔不听人言了。故此,广大的男女青年在感情投资之前,最好未雨绸缪,利用一些婚姻合婚的方法,使自己在情缘路上少走一些弯路和少一些苦楚。以下是常用的婚姻配对方法:

一、星座配对

星座配对实则是性格配对的另一种形式表现罢。此种男女结交配对方法在西方流行,在我国一些男女青年中也颇受欢迎。之所以受欢迎是因为星座之类的内容易明,但大多数是以娱乐的消遣模式。由于星座学比较笼统,同时应验度不高,也存在许多缺点,如性格配对只是理想婚姻配对的讲法,但这样会令许许多多的男男女女往往会发出:我与他(她)只能做朋友而不能做夫妻的慨叹!

二、生肖配对

此法在中国民间较为流传,是因属相文化在中国人的内心根深蒂固,只可惜此法存在极多的谬种流传,应验度也不经验证。如:属龙的不能和属虎的结合,以免龙虎相斗;又,属鸡的不能和属狗的组合,恐怕会鸡犬不宁;等等。还有一点更令属虎的女人蒙上不白之冤,在这种观点认为:男的属相要比女的强,如属虎的女人只能配属龙的男人,但也存在不足,是因龙虎相争,家无宁日了。是故,在古时属虎的女子在找配对时必会令父母头痛,是因哪个男家敢娶“母老虎”回家?所以作为虎女的家长往往会把虎女的生肖故意说成别的生肖的。

其实,生肖配对是八字合婚的另一范畴,只是八字婚姻配对的一种参考部分,主要是以生肖的冲和合着手。以六合为吉,六冲不宜。十二生肖相合牛鼠合、虎猪合、兔狗合、龙鸡合、蛇猴合、马羊合。

十二生肖相冲

鼠冲马、牛冲羊、虎冲猴、兔冲鸡、龙冲狗、蛇冲猪。

(另外还有十二生肖的害和刑,由于应验度不高,恕不介绍)

从实战中得知,十二生肖之间的冲和合,看双方的情感较为准确,但在男女的合婚中还是存在许多漏洞,因此,属相配对只是一种作辅助性的参考。

三、八字配对

此法是最高深、最难掌握但却是在术数中准确度最高的一种合婚方法。当然,其也有一致命弱点:必须提供准确无误的生辰八字才能操作。此法除了用在男女的合婚上之外,还可用在男与男、女与女和男和女之

间能否合作无间提供依据和参考。

八字合婚也各有各法,不过大部分人都以双方的天干地支(尤其是日柱)的冲合作为重点来看,但我认为应以男女双方八字的五行喜忌来做到“互补共容”为总纲的原则进行配对,其次再考虑男女的性格取向、命局的层次、以及婚姻和寿元凶灾等方面来作比较,这才是科学而全面的八字合婚方法。某些人一味求合,根本不考虑其人八字本身的暗示。譬如:女方的八字的五行虽然为男方的八字所用且双方的日柱天合地合,但女方的八字却是劫旺财弱官死,此八字对男方来说无疑是一个“火坑”。我也曾见过一个实例,男的纯阳女的纯阴,奇特的是他俩的四柱(年、月、日、时)的干支都是天合地合(包含地支的藏干暗合)象这样的八字组合能够相遇并结成夫妇的,真是世间少有,按照这样的组合夫妇间理应是琴瑟和鸣、恩爱异常的,但事实上他们夫妇俩三日一吵五日一闹,家无宁日。由这可见,在配对男女八字前应先参看其人八字本身的性质,夫星妻宫的情况如何,不要认为逢合就是好事。有一命理名家认为:凡是同一月支的均不要结为夫妇,是因他俩的用神一致。他这句话后句有道理,前句说得过于笼统。也许他取用神是以月令为主,从不考虑全局。(现时也确实存在有一些专以月令来取用神的方法)不过他这句话可引发一个命理:凡是用神相同的八字,不要结成夫妇或成为密友。这个论点可在现实随处可见:为何他和她只能成为朋友不能成为夫妻,他和他只能共患难不能共享富贵?这就是他俩人的八字用神一致,为了追求那个目标(八字用神)碰遇一起,大有志同道合、相遇恨晚之感,但双方交往结识久了,逐渐发觉,原来对方并不是自己的真正

需要。通俗、市侩点地说,他俩是在“利”字当前失义也。

八字合婚的理想配对是理论性的配对组合,但也与现实往往往存在脱节,八字的配对不可能象征婚启事中的征文那样,只要求选四柱而不考虑年龄、身高、学历以及性情爱好。假如哪位仁兄仁妹真的这样做的话,相信那时八字学已深入人间了。故此,在现实操作上对婚前的男女提供选择的建议,对婚后的男女提供改造性的措施,不可能认为八字不合就不要结合,已结合的就要速快分离。是因为八字不合的可从五行和方位等各种方法作出对应性的调整和补救。

四、面相配对

面相配对是最主观、最直截了当的一种男女合婚方法,她直观不会给人误导(不象八字合婚那样能提供假面资料,给人蒙骗也不知),最大的优胜之处是占主动,能做到未雨绸缪,占先手之机,不会因在感情投入之后才发觉原来对方是不能和自己配对而致使自己取舍两难而处于后手的被动局面,再说直接点:当你认识他(她)时,先用面相的配对合婚方法“筛选”后,然后再投入感情,至于能否结连理枝,是以后的事。

面相配婚的原理主要是从不同的脸形作出相应的互补互救,其次是对那些所谓的命硬、刑克的面相适宜配哪些与之相配的面相。

五、手相配对

手相合婚和面相合婚一样,直截了当,比面相合婚更为简易,同时也不失为一种亲近对方的恋爱秘法(是因可借看手相为名可触摸触对方的手而“创造机会”)。

看法是以男的左手和女的右手来观察,主要是以感情线、婚姻线、生命线和手腕线等线来对比参考。

六、性配对

此法的合婚方法是前所未有,(我提出后或许能令读者大吓一跳)或许有,但也只是从婚姻美满度来考虑,但绝不会提及性爱字眼的。不过,严格地说,性配对不是术数合婚的范围。但从婚姻家庭的角度来看,性和谐,是组合美满家庭促进和谐社会的重要环节。此法往往给人忽视,这也难怪,“性”这字眼在现时的中国来说还是处于半开放半保守的的状态,说出来难免会令某些人忌讳感到别扭的。

大家都知道,性是夫妻组织婚姻家庭的另一主要组成部分,和爱一样,两者并存,缺一不可。夫妻之间建立性爱和谐,这才算和谐的家庭,才算称得上一对圆满完美的夫妻配对。虽这世间也确有极少数的无性婚姻存在,但这种婚姻是畸形的婚姻。

在性配对的合婚中,主要是从男女间的性能力、性欲强弱、性趣取向来配对,这样可使今后结成夫妻的男女性爱更加完美、婚姻生活更加美满。性,是隐蔽性的,因此,男女间的性配对不可能要男女双方在床上试验后才找配对。这点必须借助相术中的“色相”了,在此我郑重声明:相学中的色相绝对不是含有色情的成分,色相即是相色和相性的相术相法,就是通过人的相貌来判断其人对性欲、情欲的表现一种判断方法。

此外,还有三元合婚、血型合婚等等方法,但这些方法过于简单,恕不赘述。

第三篇:浅析我国婚姻家庭中的家庭暴力与

浅析我国婚姻家庭中的家庭暴力与虐待

肖文

【全文】

目前,随着社会的变迁,中国的家庭暴力现象不断显现出来。根据 1994 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国妇女状况》白皮书,我国每年约有 40 万个家庭解体,其中 25% 是由于家庭暴力引起的。家庭暴力成为引起婚姻关系破裂的主要原因。据司法部门资料表明,家庭暴力案件约占婚姻案件的30%,个别地区达50%。据全国妇联调查,在我国2.7亿个家庭暴力不仅对受害人造成生理上和精神上的痛苦,从更深层次的意义上看,它还表现为对家庭中弱势群体人权的严重侵犯。

据不完全统计,与上个世纪80年代相比,90年代我国家庭暴力上升了25.4%。以青岛市妇联为例,1991该组织接待来访的家庭暴力事件358件,占该类来访的15.21%,到1996年已增加到25.7%。据全国妇联调查,在我国2.7亿个家庭中,30%存在家庭暴力,每年约有10万个家庭因家庭暴力而解体。约有3 %的妇女在最近一年内曾遭婚姻暴力;每72小时内即有一人死于家庭暴力①。

为了给予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更全面、更具体、更适当的协助,以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必须建立法律、社会、心理各层面的社会支持体系。我国目前实行的新婚姻法对家庭暴力制定了一些具体的制裁条款,如将家庭暴力作为受害方提出离婚的一个条件,受害方离婚时可请求损害赔偿等,还明确规定受害方可以请求公安机关援助和居委会进行劝阻,因此,家庭暴力绝不是“家务事”,而是一种法律予以制裁的行为。

所谓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范围内的暴力行为。家庭暴力是古今中外家庭常见的一种带有普遍性的丑恶现象,是一种全球性的问题。例如:约有42%的肯尼亚妇女表示经常性地受到伴侣虐待。②1996年美国所有遭他杀的女性中有30%的凶手是男性亲密伴侣。③家庭中的弱者,如妇女,老人,儿童都有可能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家庭暴力的根源是男尊女卑,父权制等封建传统陋俗,它严重危害了妇女的身心健康,侵犯了妇女的合法权益。

虐待是指对家庭成员的歧视、折磨、摧残,使其在精神上、身体上遭受损害的违法行为,在表现形式上,有作为的行为如打骂、恐吓等;也有不作为的行为如不予衣食,令其冻饿、有病不予治疗等。

(一)家庭暴力的特点

1、家庭暴力的行为主体具有特定的亲属关系。其施暴者与受害者相互关系密切,多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其中,丈夫对妻子的暴力是家庭暴力最常见的类型。而发生的在一定范围亲属以外的暴力行为,如被家人是家政服务员、家庭经营活动的雇员等,不能视为家庭暴力。2.家庭暴力行为具有隐蔽性。主要表现在(1)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内部而非公共场所,地点隐蔽;(2)有些受害者基于自身的脸面和家庭的荣誉而往往对加之于己的家庭暴力粉饰隐瞒;(3)公众的漠视和习以为常使人们对家庭暴力现象往往视而不见。3.家庭暴力的行为手段具有多样性、损害后果具有不确定性。手段多样,包括殴打、捆绑、禁闭、侮辱、威胁、精神折磨、甚至还有更为残酷的手段。手段的多样性,加之施暴者对后果的放任态度,使得对受害人的损害后果具有不确定性,有时可能较轻,更多时候却达到惨不忍睹的地步。4.家庭暴力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具有一定普遍性。主要表现在:(1)在世界范围内,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不同程度地存在家庭暴力;(2)家庭暴力广泛存在于不同的种族、不同的民族、不同的阶级、不同的宗教信仰、不同的文化传统、不同的职业、不同的文化水平的人群中;(3)无论是过去还是现在,无论是平时还是战时,家庭暴力从未间断过。5.时间的连续性和长期性。一般发生家庭暴力的家庭中,暴力不会只终止于一次、两次,往往是存在一定时间连续性6.家庭暴力发生的原因的复杂性。发生家庭暴力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有心理的、生活的、婚姻的等等各方面的原因。

(二)家庭暴力与虐待的关系

家庭暴力与虐待的相同之处在于都是家庭成员间的施暴行为,表现形式也有重合的地方,如残害、捆绑、殴打强行等。其二者的本质是相同的,就是对其他家庭成员造成身体或心理伤害的行为。二者的区别在于,家庭暴力既可能是偶发的,也可能是经常性的,只要实施了打骂、残害等行为就可以构成家庭暴力。而虐待往往是较长时间的,需要一定的连续性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即构成虐待。此外,对于同样造成重伤或死亡的,伤害罪的刑罚远比虐待罪为重。

(三)家庭暴力的类型

1.以施暴者与受害者的相互关系为依据,家庭暴力可分为夫妻之间的家庭暴力、父母子女之间的家庭暴力以及其他亲戚间的家庭暴力。

2.以被侵犯的权益为依据,家庭暴力分为(1)侵害生命健康权的家庭暴力。对家庭成员的溺、弃、残害。所谓溺、弃,是指采用溺死、闷死、掐死、饿死等手段杀害家庭成员的行为;所谓残害是指从肉体上进行摧残的行为,如冻饿、毒打、故意伤害肢体、器官等行为。另外,对施暴对象公然以施暴行为相威胁,表现为用语言对施暴对象威胁、恐吓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使对方产生恐惧的心理,造成受害者严重的精神损害。(2)侵害人身自由权的家庭暴力。表现为对弱者采取捆绑、非法拘禁、暴力威胁等手段限制家庭成员的人身自由。

(3)侵害人格权的家庭暴力。表现为对家庭成员采取罚跪、侮辱人格、强制超体力劳动等,更多地体现为精神上的损害或虐待。

(4)侵害婚姻自主权的家庭暴力。对具有婚姻行为能力者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方式对待家庭成员的结婚或离婚问题。诸如,父母或其他长辈以暴力强行包办、干涉子女的婚事;子女以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干涉父母的婚事。

(5)侵害妻子或其他女性家庭成员性权利的家庭暴力。妻子以及其他女性家庭成员的性权利具有不可侵犯性。违背妻子或其他女性家庭成员的意志,强行对妻子或其他女性家庭成员发生性行为或有性虐待行为,都是对女性性权利的暴力。

(6)侵害生育权和生育自由权的家庭暴力。暴力对象是已婚女性,施暴者一般为丈夫或夫家的其他家庭成员,如公婆、伯叔等。表现为有些人对不生育的或生育女孩的妇女百般 难,施以暴力等。

3.依据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可分为身体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身体暴力包括所有对身体的攻击及限制行为,如:殴打、推搡、禁闭、使用工具攻击等,后果通常会在受害者身上形成外伤,易于发现。精神暴力是家庭成员之间实施的经常性的侵犯他人人格尊严的不法行为,对家庭成员之间的精神折磨为精神暴力的常见形式。性暴力是故意攻击性器官,强迫发生性行为、性接触等,丈夫违背妻子意愿,强迫发生性关系是最常见的性暴力。目前,多数国家对家庭暴力的类型采用此种分法。

在我国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和现状

(一)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

在家庭暴力中,遭受侵害的90%为女性,在调查中,发现其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丈夫有外遇,用暴力逼迫妻子离婚;

2、因生育女孩,心怀不满而实施家庭暴力;

3、夫妻下岗,经济压力大,殴妻发泄苦闷;

4、丈夫赌博、酗酒引起家庭暴力;

5、丈夫自私、多疑。

(二)家庭暴力现状

1、家庭暴力呈上升趋势从接待的2003—2007年信访分类统计表明,反映家庭暴力问题的案件逐年上升。另外,由于家庭暴力具有一定程度的隐蔽性,遭受暴力的女性因种种原因,不愿为外人所知,因此,在实际上,家庭暴力发生率远远要高于这个比例。

2、家庭暴力情节日趋严重根据对暴力典型案(事)例进行的调查看,受害者均为妇女,施暴形式多样,手段残忍,轻者语言伤害,拳打脚踢,重者则用棍棒、匕首、铁器、剪刀等残害妇女,使受害者在肉体和精神上造成了难以抚平的创伤,人身权利遭到严重侵害。

3、施暴者的年龄、文化、职业构成(重点剖析20个家庭暴力典型案(事)件)从年龄构成看,施暴者大多数文化素质较低,但也有大学本科毕业的干部、科技人员和教师。从职业构成看施暴者中农民居多,其次是工人和个体经营者,但是也有国家领导干部等。

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

(一)历史原因由于我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封建传统思想尤其是封建的婚姻道德观流弊甚远。

1、夫权思想。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夫为妻纲”的古训在一些人的观念中根深蒂固。虽然新中国的法律规定了男女平等的原则,但“夫权”观念却不是短期内就能改变的。

2、大男子主义。“男主外,女主内”的千古遗训一直控制着某些人的思想,在这种观念下,女性的全面发展受到抑制,自然要依附男性;男性自身也认为自己是家庭的主宰,要担起养家的重担,这种思想注定了男性在家庭中说一不二的局面。

3、重男轻女的思想。在遭到丈夫的虐待案例中,由于妻子没有生育男婴或女方丧失生育能力的占相当比例。

(二)社会原因受“清官难断家务事” 传统观念的影响,人们往往对家庭暴力的危害性认识不足,简单地把它归为家庭纠纷,客观上助长了家庭暴力的肆虐。

1、有关部门对家庭暴力问题重视不够。在接访,我们发现有80%的妇女在遭遇家庭暴力时,直接报110或直接到当地派出所报案,还有的妇女到司法部门寻求帮助,可是却被认为是一般家务事,不予过问和调解。即使处理也只是批评教育了事,使施暴者更加肆无忌惮的实施暴力行为,而使众多受害人投诉无门。

2、社会舆论在法制宣传和教育方面开展得不够广泛和深入。社会上有相当一部分人错误地认为打老婆应该,谁也管不着,打也没有管,因此,把老婆作为发泄工具。而妇女这个弱执群体,在遭受家庭暴力后又有许多后顾之忧,怕被人笑话、瞧不起等。使她们只能忍气吞声,不能理直气壮地寻求法律帮助。

3、我国现行法律不够完善,尚无配套措施预防、制止家庭暴力。

(1)在立法上,由于保护家庭成员人身权利,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分散于各个法律之中,有的规定比较原则,可操作性差。

(2)根据我国《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对家庭成员之间的轻微与轻伤伤害案件及虐待案均有“告诉”才处理的规定,因很多人都不去投诉,这就出现了施暴者即使在警察眼皮下也敢为所欲为,而司法人员却不去制裁状况。

(3)家庭暴力蝗隐蔽性增加了办案难度,没有确凿证据,致使执法部门难以追究施暴者的法律责任。家庭暴力一般发生在家庭当中,当事人只有夫妻二人,没有第三者在场,加上有的妇女不及时到司法部门鉴定伤情,这就给取证造成了困难,而没有确凿的证据,执法部门无力追究施暴者的法律责任。

目前我国家庭暴力的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由于家庭暴力问题的特殊性,需要有一套不同于其他侵权或犯罪的解决办法,这就要求有有效的救助措施和完善的法律责任。上述三种法律责任既可以单独适用,又可以同时适用,应视具体情况而定。我国防治家庭暴力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一)存在的问题

1.有关家庭暴力法律规定的不完善。我国引入家庭暴力的概念较晚,禁止家庭暴力是婚姻法在修改后新增的内容。尽管现行婚姻法在态度和做法上有重大变化与改革,起到了改变公众意识,推动反家暴工作,保护受害人的作用。但是,将防治家庭暴力纳入婚姻法调整,实属权宜之计。一方面,婚姻法性质上是民事法律,它主要从权利义务的角度对夫妻和其他家庭成员在家庭生活中的行为,予以调整;另一方面,对家庭暴力的防治是一个社会系统工程,涉及到社会干预、行政干预与司法干预等多方面,不仅仅是民事法律问题,还涉及到行政法、刑法等实体和程序法的诸多方面。另外,在我国家庭暴力有关的现行法规中,存在不少的漏洞与缺失,并未提供根本防治及解决家庭暴力问题的途径,极不利于司法操作及社会实践。

2、认识不足。首先,公众对家庭暴力的本质缺乏清醒认识,尤其对精神暴力、性暴力,公众的认识更为模糊,没有引起足够的认识。其次,司法人员在处理家庭暴力的问题上,对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认知程度很高,但对男女平等原则的认识存在肤浅性、表面化的问题。

(一)家庭暴力的救助措施

目前,我国对家庭暴力的救助措施包括:

1.各级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救助措施。此类救助措施的实施主体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我国《婚姻法》第43条第1款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另外,妇联组织作为群众组织,也有义务在日常工作中救助妇女。

2.所在单位的救助措施。此类救助措施的实施主体是所在单位。对于所在单位应理解为施暴者和受害者所在的单位。根据我国《婚姻法》第43条、第44条的规定,所在单位的救助措施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救助措施的实施条件相同,必须在受害者提出请求的情况下才能实施,否则有关组织不宜自行介入。

3.国家机关的救助措施。此类救助措施的实施主体是国家机关。狭义的国家机关的救助措施为公安机关的救助。《婚姻法》第43条第2、3款规定,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发生了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公安机关对于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应当及时依法采取相应措施,以使暴力无法继续,受害者的人身安全和利益得到保护。公安机关为制止家庭暴力行为,可以对施暴者采取批评教育、严厉训斥、间隔距离、将受害者或施暴者带离现场等救助措施。“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让施暴者得到应有的教训。广义的国家机关的救助措施包括各种法律责任。

4.家庭成员的自我救助。家庭成员在受到家庭暴力行为伤害时,依法可以实施自我救助,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行为等,家庭其他成员也应该及时提供帮助,共同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继续,避免发生严重后果。应该及时帮助受害者寻求外界帮助,如向有关基层社会组织提出帮助请求、报告当地派出所等警察机关、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

(二)法律责任

为了更好地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我国目前的法律对施暴者规定了三种形式的法律责任,具体而言:

1.行政责任

对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根据《婚姻法》第43条第3款规定,行政机关追究行政责任应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承担的行政责任包括警告、200元以下罚款和15日以下拘留。

2.民事责任

我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因“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离婚过错赔偿责任属于民事损害赔偿的一种,是一种对权利的救济,它通过对夫妻双方中无过错一方被侵害的婚姻权利的救济,维护夫妻关系的平等、家庭关系的健康和稳定,并且对过错方进行一定的惩戒。另外,施暴者承担的民事责任还包括停止侵害、赔礼道歉等。

3.刑事责任

我国《婚姻法》第45条规定:“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实施家庭暴力本身是一类非法行为,并不是一种罪名,但这种非法行为可以导致《刑法》规定的如下犯罪:

第一种,实施家庭暴力,故意剥夺家庭成员生命的,构成故意杀人罪。依照《刑法》第232条规定,犯故意杀人罪,处死刑、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种,实施家庭暴力,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构成故意伤害罪。按《刑法》第234条规定,犯故意伤害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造成残疾或致人死亡的,可以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三种,实施家庭暴力,干涉家庭成员婚姻自由的,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应依照《刑法》第257条的规定,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外,实施家庭暴力行为承担的刑事责任,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还包括过失杀人罪、过失伤害罪、侮辱罪、诽谤罪等。

(三)对策

从可操作性和实效性考虑,目前防范和处置家庭暴力,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加强反家庭暴力行为的立法,依法预防家庭暴力。

从社会发展需要出发,我国应当从整体上规划反家庭暴力的立法,其中可以从两方面进行:(1)完善现有的法律法规,增加反家庭暴力的内容和力度,将性别意识纳入到相关的法律法规中;(2)建立具有我国特色的《反家庭暴力法》。该法从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出发,应当对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进行科学的界定和必要的法律干预,加大对家庭暴力行为的打击力度,通过完善法律来预防家庭暴力危害的扩大,保护所有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

2.强化家庭暴力行为的处置机制,尤其是要发挥警察在家庭暴力处置中特殊的作用。

经过多年来的努力,我国已形成了多元化的家庭暴力预防和处置机制,这些组织和机构的积极作用是显而易见的,但他们在处理家庭暴力中还存在一个协调配合的问题,尤其是从目前的情况看,为了强化家庭暴力行为的处置机制,还有必要强化警察在处理家庭暴力中的作用。在我国现实生活中,公安司法机关对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法犯罪的行为,应当依法打击;对那些已有杀人、重伤等犯罪威胁言行,但尚无杀人预备行为者,可先行治安拘留,再会同有关部门,边拘留边教育,直到被拘留人真心悔过,不至于铤而走险为止。

3.为受害的家庭成员,特别是妇女和儿童提供人身保护和法律帮助。

提高妇女合法权益的保护意识,对家庭暴力的防范是非常有必要的。要使妇女知道“家丑”不外扬不利于自我保护,如果对家庭暴力一味忍气吞声,逆来顺受,这样造成的结果必然是助长了家庭暴力,使自己成为反复受害者。同时,社会也应当为受害成员提供多方面、便捷地反映情况,提供保护和帮助的渠道和途径。在目前的情况下,家庭成员在遇到侵害时,可以通过“110报警电话”获得保护和帮助。

4.建立受害妇女庇护场所或救助中心,让受害的妇女有安身之处。

为了避免女性受害和实施犯罪,20世纪70年代英国首创了“妇女避难所”,之后,许多国家相继出现了类似的组织,让受害者有安身之处。我国许多妇女在遭受了家庭暴力后,无处可去,至多往娘家避难,或者求助于妇联,娘家往往爱莫能助,而妇联不可能对每一个受害妇女都给予帮助,也不是所有的受害妇女知道受害后主动找妇联求助的。所以,有必要由政府出面,借助民间的力量,设置“家庭暴力救助中心”等机构,让受害的妇女有一个临时的庇护场所,同时经予受害妇女必要的心理支持、情感慰藉和法律援助。

5.将人民调解与依法处理有机结合起来,防止家庭矛盾的激化,打击家庭暴力行为。

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和司法调解在消除家庭暴力中的特殊作用。各级居(村)委会要加强早期发现家庭矛盾纠纷,注意采用调解的方法,及时化解家庭矛盾纠纷;司法助理员和人民调解员应当主动出击,经常组织家庭矛盾的排查,特别是对那些可能发生家庭暴力的家庭,要重点予以排查,从中摸清底数,发现先兆,对于能够解决的则马上落实措施,尽快疏导,并调解处理;人民法院对于起诉到法院的婚姻家庭矛盾纠纷,也要加强司法调解,尽量挽救家庭,防止家庭解体;对那些家庭矛盾非常突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解除他们的婚姻关系,以防范家庭暴力事件的发生。

6.加强教育,特别是要注意向家庭成员宣传和灌输处理家庭矛盾纠纷和自我防范的科学途径和方法。

为了消除家庭暴力形成的原因和条件,一方面,社会要提高公民的道德和法律意识,使家庭成员能够树立起互相尊重对方人身权的法律意识,并且了解和知晓采取家庭暴力的道德和法律后果;另一方面,要将防治家庭暴力的宣传教育通过各种途径辐射到全社会、辐射到社会所有成员。无论是各级各类学校,还是政府机关和司法人员,在普法教育中,既要接受反家庭暴力的教育,也要承担起教育别人的重任。在反家庭暴力的教育中,尤其是要灌输给家庭成员正确化解婚姻家庭矛盾和面对家庭暴力的如何处置的方法技巧。

【注释】作者单位: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①荣维毅、黄列《家庭暴力对策研究与干预——国际视角与实证研究》2003.11月版 ②黄列《家庭暴力:从国际到国内的应对》载2003《环球法律评论》春季号 ③郝艳梅,《前沿》2001.9月版

第四篇:辩论赛在社会竞争中男女不平等

大家好。很高兴能与对方辩友就“现代社会男女竞争是否平等”这一辩题进行讨论。开宗明义,今天我方的观点是现代社会男女竞争是不平等的。而我方的判断标准是:现代社会的竞争规则能否实现男女竞争机会平等从而实现竞争平等。在阐述我方论点之前,让我们先来明确几个概念。所谓现代社会,就是指以工业化为特征,以法治平等为本质的社会,是相对传统社会而言的。所谓竞争,在这里我们理解为在现代社会特有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环境中,竞争方为达到同一目标而做出努力的过程。所谓平等,即指在社会和政治生活中享有平等的权力、承担共同的义务。那么,男女竞争平等,就是说男性与女性在为同一个目标而互相展开直接或间接的争斗,不受与竞争实力无关的因素影响,享有平等的成功的机会。而竞争平等的本质则是竞争规则平等实现竞争机会平等,竞争规则又包括不成为规则和成文规则。在以上概念的基础上,我方将从不成文规则和成为规则两方面来论述我方的观点。

首先,不成文规则无法实现男女竞争机会平等从而导致男女竞争不平等。不成文规则包括社会风俗,集体惯例,民俗风情等,而现代社会虽然是相对传统社会而言的,但它不可避免的受到数千年封建思想的制约,是难以根除男尊女卑、重男轻女的思想的。同时,女性由于生理上的原因,天生就担负着生儿育女的责任,使得她们在与男性竞争的同时必须更多的考虑到自己的家庭、孩子。这不仅仅造成女性在竞争中受到更多的牵绊,还可能会造成竞争结果偏袒于的男性,比如说一些用人单位就出现以工作辛苦、压力大、难以照顾家庭为由,或是在招聘各环节设置障碍,将女性排除在外的现象。当然,“女主内,男主外”的传统思想,也可能造成男性的在竞争中承受的外在压力远远大于女性,从而造成现代社会男女竞争不平等。

再则,从成文规则来看,联系现代社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同样是无法避免现代社会男女竞争不平等的现象的。成文规则包括法律法规、公司企业的规章制度等。显然,为了顺应时代的呼声,成文规则在表面上的确有利于现代社会男女竞争平等。但是,现代社会中,“只立法,不执法”的现象数不胜数,人际关系复杂,各种潜规则的存在造成了成文规则更多的只是纸上谈兵而已,例如一些用人单位的招聘负责人就表示,企业追求的是利润,而不是理念上的“道德关怀”。因此通过成文规则来实现现代社会男女竞争机会平等就显得苍白无力。总结以上两点,男女竞争规则的现状显然无法实现男女竞争机会平等,从而明确了我方的观点,即现代社会男女竞争是不平等的。

今天对方的观点可能是一:成文规则平等论,认为现代社会已经基本确立认为现代社会已经基本确立了男女竞平等的法力规则。但是他们只考察了成文规则却忽视了不成文规则; 二:合理差异论,认为现代社会男女竞争只是一种合理的差异,不是不平等;而事实上男女竞争规则的不平等就是一种不合理的差异。三:社会差异论,认为现代社会大量男女竞争的不平等只是存在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过度的过程之中。本辩题是一个是事实判断对于过多的纠缠在概念的迷宫显然是不合理的。所以今天我方的战略是,坚持围绕规则不平等的大量典型事实来击破对方的观点。

谢谢主席,各位评委,观众,大家好。我是反方一辩杨帅,很荣幸由我代表我方进行观点阐述。

何谓竞争,竞争是指为了胜负或优劣而进行斗争的一种手段和过程,而男女平等也是现代社会的热点话题。当男女平等遭遇竞争,我们该何去何从呢?在场的各位观众,可别被我方“不应该平等”几个字刺到双眼,也别被对方看似平等的辩题所迷惑。我们抱着促使和谐社会进步与发展的心来进行辩论,并坚持认为,现代社会男女竞争不应该平等。下面且听我一一道来。

首先,女性和男性有着客观存在的差异。古曰男女有别。女人与生俱来的痛苦要多于男性,包括十月怀胎、分娩的痛苦.在承受来自自己事业的压力的同时还承担了婚姻家庭社会上的种种压力,并且感情生活更易受伤。这样在男女竞争中女性自然处于劣势,例如说我们体测时规定男性跑1000米,而女性则是800米。若我们仅仅追求表面上的平等,男也1000,女也1000,那对女性也太不公平了吧!当男女处于同一个竞争平台上时,我们应绅士的给予女性更多的照顾,达成男女真正意义上的公平。

第二,不求一样,只求公平。网络流传着么一句话,据说每一个成功女人的背后都有以下三个条件之一,有一个成功男人,有美色,像男人。据说每一个成功男人背后都只有以下两个条件,拼爹,拼命。这样带有讽刺意味的话,可不正是该点醒我们,在男女竞争中不能一味的追求平等,应给与女性相比男性更多的机会吗?只有在尊重男女客观的差异上取得的公平,才能更加有利于促进社会的和谐与发展。

最后啊,告诉大家一个秘密。亚历山大 其实是个女人。我们将女性放在百年的历史图景里就会明白,她们经历了怎样的内外交困,如何放开小脚,咬着牙齿,提起裙摆,踢掉高跟鞋,跟着时代一路狂奔啊!今天的女人,承受着太多的压力!国家统计局2011年发布的中国妇女发展纲要终期统计检测报告显示,2010年中国女性就业人员约3.5亿,占全社会工作人员46%。随着社会的进步,女性更多地融入了社会的各行各业,男女之间的竞争也更加频繁。网上流传的“新世纪女性标准”,上的了厅堂,下得了厨房,写的了代码,查的起异常,开的起好车,买得起新房,斗得过二奶,打得过流氓。。。这些对于女性的标准未免也太高太离谱了。我们也能从此看出女性受生理心理家庭工作方方面面的压力,竞争力自然比男性小得多,只有给予女性在竞争中相对男性更多地机会与空间,才能更好的解放生产力,从而促进社会发展啊!

综上所述,我方坚持认为,现代社会男女竞争不应该平等。

现代社会男女竞争是否平等(一辩稿)尊敬的主席、评委:

大家好!很高兴能与对方辩友就“现代社会男女竞争是否平等”这一辩题进行讨论。首先让我们明确以下几个概念

1、现代社会,此现代社会不同于历史上的现代社会,而是指当前时间,即当前一市场经济为基础运行的社会。

2、竞争,就是在现代社会市场经济条件下为追求最大化利益所作出的努力。

3、平等,即在社会和政治生活中享有的平等权利、承担共同义务。平等包括事实上的相似、政治法律上的平等以及机会平等。就今天的辩题而言,此处的平等指的是机会平等。根据以下几个方面,我方认为现代社会男女竞争不平等。

一、公平的竞争从未有过。卢梭曾说;“人生来平等”。无论对人对己对社会,无论权利还是义务,每个人在理论上都是平等的,但是在现实中却从未平等。正是因为社会不平等,我们才会追求平等。

二、“竞争平等”的问题实际上只是竞争机会的问题。所谓公平竞争的机会,就是让竞争者能有一个同场竞技的机会,但在人际关系复杂的今天其本身就很难做到,同时针对不同目标竞争者之间的优劣能力,诗文这又如何做到公平呢?其次,在社会发展中南驻外女主内的传统就业模式作为古老的传统,导致许多地区男女受教育程度及比例都有很大差距,试问这又如何做到公平竞争。

三、男女先天生理结构构造就有很大差异,从而导致在许多有明显性别要求或倾向的职业都不是公平竞争。否则就是越俎代庖、画蛇添足。上帝又何必创造亚当、夏娃两种性别,直接造两个亚当、两个夏娃货无性别之人就好了,何必劳费心力呢?

所以在这样一个以市场经济为基础、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同时竞争双方有很大差异的现代社会中男女竞争是不平等的。谢谢。

大家好!

我们都知道,人类莫不是由男性和女性所组成,这两性之间时时刻刻都存在着纷纷绕绕的关系与摩擦,在此我方将会和对方辩友就这两性之间的竞争是否平等展开逻辑和思维上的碰撞,力求得出一个圆满的结论。在此,我方的观点是:现代社会男女竞争是平等的。首先,让我们来明确几个概念:

何谓竞争,据《辞海》解释,平等及人们为同一个目标而相互之间张开直接或间接的争夺的过程。何谓平等,据《辞海》解释,即相等,指人们在社会,政治,经济,法律,文化等方面具有相等的地位,没有或否认实习的阶级差别或专断的特权。对于此观点,我方将从以下几方面加以论证。

一:男女由于生理,心理的差异,导致的体格,力量以及其他甚至第六感等差异,这与竞争是否平等毫无关系。这种差异所导致的仅仅是男女分工不同,各司其职,合理分配。在不同的岗位上,对于不同性别的需求不同,有些岗位男性占优势,有些岗位女性占优势,当今社会的分工细化,更是使男女之间差异达到了更好的分工与分配。每一个职业不可能对任何一个人都敞开大门,只能对于适合于这个行业的人进行录用,这不仅体现在男女之间,而更是体现在人人之间,能力相符的则适用,反之则不适用。二:从现代竞争观来看,由竞争的概念可知,竞争是一个争夺的过程,竞争的结果不相等并不代表竞争的不平等。而我们也知道竞争双方不可能同时获得成功,但到我们说在奥运会的百米跑中,一定要选手同时撞线才能算是平等么?这明显是荒谬的!竞争的平等,是指人们在追求同一目标的过程中,享有同等的参与竞争的机会,运用同羊的竞争规则,就如奥运百米跑要求的同时起跑,同一赛跑长度一样。三:平等,由竞争概念可知,它是相对于阶级而言的,即只有在阶级介入的竞争中,才会出现不平等的情况。而阶级,指在生产资料私有制基础上产生的,在一定生产关系体系中处于不同地位的社会集团。在传统盛会生产资料私有制的旧社会中,男女双方作为具有某种程度阶级性的情况下,的确有男尊女卑,重男轻女的思想,有阶级性差别。但在现代社会,即指与传统社会相对的一个社会形态,男女双方已经消除了经济性的差异,达到平等竞争的条件,因此男女之间的差异不构成不平等的原因在于这两者在现代社会中没有阶级性之分。

最后,我方还想明确的是,男性与女性是两个群体,并不是个体,男女竞争与个人之间的竞争是不同性质的,单独的个体由于许多具体条件的影响,的确有可能出现竞争不平等的情况,但男女这两个群体却不然,要知道平等不是相等不适均等,更不是简单的数字比例问题!因此,综上所述,我方观点是:现代社会男女竞争是平等的!有人回复:

我的意见与您向背,我持反方意见.从现代竞争状况来看,竞争是无处不在的!男女竞争的不平等性随着经济的发展而愈演愈烈.您所说的由于心理,生理的差异与竞争毫无关系,这是不准确的.相反,这种不为人重视的差异恰恰是造成男女在竞争时的不公平的重要因素!就大学生最敏感而又关心的就业问题来说,多数外企招秘书或翻译人员偏向于男性,非女性!这是个根本不平等的事例.再者,机械重活的招人告示中写明不招女性.女性中也有身强体壮之人,为何用人单位以片盖全?其次,来看我们最熟悉的结婚语言,男人说“娶”,女人却说“嫁”,这两个字有着严重的主,被动之分!无形当中体现了男女的不平等.现代社会特点:自由、民主、法制,要求人人平等。
先说反方:主要策略,论应该是平等的,但是有多么多么不平等的事例,所以实然是不平等的。以渲染为主,打事例战。
再说正方“平等”——基于两个前提“社会男女是宏观总体概念”,把握:

1、有些工作从生理条件来看不适合男性或者女性,因此在这些工作的选择上有性别倾向不是不平等,而是对人性的尊重和照顾。(把对方部分事例往此归类)

2、竞争的平等性是指参与机会、参与过程的平等,而不是竞争结果的平等。对方要求都获得什么什么,是要求相同,而非平等。

3、平等不代表没有差别,人与人之间的差别是天生的。落实到个体的事例中,就强调个体能力的差异性,凡对方事例,要求其论证,除性别外其他皆相同,才能推出性别因素。

4、反之对方举出的事例,想办法论证,A、导致所谓的“不平等”结果有很多因素,B找出一个或几个因素(在具体个例上),归纳是它们导致了事例中的不平等,而非性别。

5、社会运行中,都可能出现个别违反原则的人,对方之举例基本都是被整改的(整改不就说明一种拨乱反正吗?不就证明事实现代社会要求平等,维护保证平等了么?如果是不平等的,那么还要维护,人民还有呼吁平等实现平等的渠道么?)
 粗略设想如上,不够细致,若有立场确定,可据立场有的放矢。谢谢!

“三八节”里话女权,社会应该在有差别的权利土壤给女性更多的尊重和保障,而女性自身也应该在无差别的竞争环境里保持自尊和独立。

@质询问题:

1.谢谢主持人,大家好,对方辩友,您所谓的平等的标准是什么?是一种机会平等还是绝对平等 2.您是否认为男女先天差异就是造成男女竞争不可能实现的原因?

答,对方辩友,正是男女先天的差异,我们才会在追求这其中的机会平等,而去实现男女竞争平等呢 @自由辩论:1正如刚才我质询您的时候,我们所追求的男女竞争平等是一种机会平等,而不是绝对平等,我们要去构建机会平等的基础上,才能去实现男女竞争平等。

2相对平等是可能实现的,也就是机会平等

3如果平等是绝对的,就不会有竞争,也就不会有今天的论点

就比如男女适应的工作不同来说,不代表男女比例各占百分之五十就是平等了,而应是男女在就业,择业职业上都有平等的机会,而后的竞争中怎么优胜劣汰是竞争机制的问题。。

@未来趋势方面:人与人的起点不同,生理差异造成的社会分工也不同,但您要看到历史发展的趋势,中国几百年前不也是男权的时代,而如今过了几百年,到了现代社会,思想在进步,那些封建落后的思想不也正一步步的在被消灭,而在以后呢,社会是不断进步的,科学技术也不断发展,近现代社会女性的竞争的权利不也正是在不断提高吗,正是由于妇女在生产中的作用不断提高。当女性发展到可以和男性一样具有相同的生产的劳动力,在社会中不也能和男性一样平等竞争了。

@国家政策方面:为了追去男女竞争的机会平等,国家不也通过了一项又一项的保护妇女竞争的政策。在中国宪法赋予了妇女与男子一样平等参与国家事物和社会活动的权利,各级体育组织中的妇女参政的比例。男女运动员一样平等参与体育活动的竞争

@反驳对方

1.表面现象!法律越来越重视!

2.对方还是不愿意回答,那么请从多方辩友从正面回答我 3.数字不能说明问题 看清本质 4.请不要玩文字游戏

5.用人单位采用符合自己的性别标准,没什么不可以,平等是要衡量标准的,不同的标准下的平等不一样

6.传统社会 后现代社会 对方是用传统的眼光看现代社会 7.没有调查研究没有发言权 8.要看主流 不要流连于支流。

9.你要相信世界在进步 难道对方辩友一直不肯相信我们的科学技术一直在发展吗 社会在进步 对女性肯定会越来越重视

10.对方辩友 您的概念已经混淆了,我们今天讨论的不是男女平等的问题*不是男女竞争平不平等的问题。

11。由此可见,所谓的男女竞争可不可能实现平等应当是一个宏观概念,而绝非狭隘的局部概念,更不是一种追求绝对公平的极端观点

谢谢主席,主持人,对方辩友,大家好!开宗明义,我方的观点是现代社会男女竞争是不平等的!

就今天这个辩题,我想做一下说明:首先,从逻辑上来分析这个辩题,我方所要论证的是在现代社会这个面上,男女竞争是不公平的,而对方辩友所要论证的同样是在现代社会这一面上,男女竞争是公平的!换句话说,我方所要论证的就是男女竞争在现代社会并不是公平的,而对方则要论证男女竞争在现代社会都是公平的。

分析社会现实,我方得出以下几点:

现代社会,由于受到数千年封建思想的制约,重男轻女的思想根深蒂固,女性受教育的权利往往的不到保障,这就造成了女性在知识技术方面由于受教育的不平等而最终导致竞争资格的不平等!

在现代社会,女性关注家庭的传统美德使得她们在同男性竞争是更多的考虑到自己的家庭,孩子。被着家庭包袱的女性与轻装上阵的男性赛跑,最终导致竞争条件的不平等

在现代社会,女性由于生理上的原因,担负着生育子女的责任,正是这种责任,从各种方面无不牵制着女性的大部分精力。而用人单位往往会因为这种原因,将一些优秀的女性排除在外,这就导致了男女竞争地位上的不平等!

综上所述,得出我方观点:现代社会男女竞争不平等

男的小的时侯妈妈管,长大了女朋友管,结婚了老婆管,老了儿媳妇管;女的小的时侯爸爸疼,长大了男朋友疼,结婚了丈夫疼,老了有女婿疼。

请大家注意呀,是男女竞争不平等,不是男女是否平等!!不要跑题!!当然不平等!如果平等了,为什么现在还在倡导所谓的“男女平等”简直就是“无厘头”!万丈高楼平地起生来就不平等哪还有平等的竞争这是从根本上维护反方观点的辩词

男女平等的双方是一个团体概念,就部分人类活动来说,男女分工不同而已,而当今社会也承认了女性能发挥重大的作用;

不能说,女性领导人比较少而说男女不平等,那仅仅是因为男性比女性能吃能喝,受糖衣炮弹袭击的可能性更大,更容易拉帮结伙,更容易狐朋狗友,更容易欺诈瞒骗,蒙混过关;不能说男女不同而说成不平等,双胞胎也有不同的呢,何况男女,男女的平等体现在男的可以有工作女的也可以有,工作性质随能力不同而已也体现在男的有饭吃女的也有饭吃,吃饭多少随胃口不同而已

也体现在男的有男厕所女的有女厕所,有多少就排多少完全自愿不能说看到一个女的被欺负,就说男女不平等,那是因为男的被欺负的时候,只有家里的女人知道;

总之,男女基本上是平等的,有几个能喝的照样成为了女领导,这世界看中有能力的,而不分男女;而且,男变成女的女变成男的也不怪异了

我认为男女在生理上的不同是造成了男女在竞争上不平等的非常重要的先决条件。男性在生理上的优势注定使他们在社会分工上占有了重要的角色。这一事实无可否认地为男性在竞争上创造了决定性的优势。试想,如果男人和女人的生理构造互换一下的话,那么这个世界还会象今天这样,在各种层次、各种工种、各种脑力和体力活动中涌现出如此不协调的男女比例失调现象吗?

对方辩友刚才说到“男女平等,只不过是分工不同而已”,那么对方辩友我想告诉你:

其一,你说的男女平等范畴过大,超出了“在竞争上”这个前提的束缚;

其二,分工也必须放在历史和社会的角度来看。

从历史的角度讲,古话有男女有别之说,可见这个问题从远古时代就已经被人们所思考,人 类发展的进程中尽管也出现过母系氏族社会,但自然竞争的优胜劣态的法则,最终也被应用到人类社会的这一问题。

从社会的角度讲,男性生理上比女性有优势这个客观实际被人类从古至今就广泛认同,在人类发展的历史长河中,这一观点基本左右了男女在竞争中的取向。竞争一词我的理解在远古时代竞争就是生存,谁更具备生存的能力谁就在分工中占主导地位。进入文明社会,竞争意味着发展,谁能够发展的更快谁就占主导地位。人们在长期的社会实践中总结出的经验和例子表明:男性更具竞争力,更能够胜任从古到今的各个社会历史时期的主导性竞争行业,所以男性占主导地位。可见社会发展到现在,还不能证明女性在竞争上与男性是平等的。

韩国总统金大中提名一位女总理候选人,但立刻被议会否决,请问这平等吗? 男女的竞争不平等体现于社会各个方面,当然,不仅是女性感觉到很多竞争对

她们是不平等的,男性也有很多时候觉得与女性竞争对自己来说也有不平等的时候 请大家踊跃发言!!我先谈一下幼师这个行业,这对男性就是一个不平等的例子!!由于传统观念的束缚,男性很难立足于这个行业!!这就是个很不平等的竞争呀!!请注意,神话中的辩神辩友,尽管我们都是反方,但是所站立场大不一样。幼师行业的例子是否太过于片面,请想想吧,家庭和社会分工中虽然有女主内男主外一说,但是为什么属于主内行业的如炒菜做饭、服装缝纫等等这些技术或技艺发展成社会的商业行为的时候,往往就变成了男主内了呢?

引用 抚琴泼墨反弹琵琶《男言之隐》

首先声明,不论是主观上还是客观上我想男女应该都是平等的。关于这一点我的旗臶是非常鲜明的。所以以下之言若不小心有冒犯之处,还望各位仙女姐姐不要见怪。

诚然,现在世界上每个角落无不回荡着男女平等的声响。但在现实生活的天平上,如果以所受的压力为砝码的话,那么左边一定是下沉的(男左女右)。不信,您睢:

在农村,男人们便如一支拉紧弦的弓,他有责任把妻儿老小射向美好的生活,不管自己的背有多弯。在都市,男人们便如开足马力的车,为了家人不辞辛苦地奔波,尽管已经严重超载。在精神上,女同胞们可以随心所欲,高兴了可以喜形于色,受委屈了可以任由泪水来冲淡。而男人们却在不断诠释着成熟稳重与男儿有泪不轻弹。遇上心事,女同胞们可以动人楚楚地倾诉,而男人们却只能把所有问题都自己扛,不足为外人道。

在身体状况上,女同胞永远只有亭亭玉立与丰姿卓韵,而男人们除了潘安外就只有当猴哥与猪八戒了。

在衣柜里,花花绿绿的是女同胞们的最爱,她们拥有毋庸臵疑的广阔领土。而男人们的几块遮羞布只能挤在狭小的空间,几无立锥之地。

在商场,女同胞们是英明果敢的指挥官,她们镇定自若、潇洒自如地指挥男人们把所有顺眼的东东一网打尽,兵不血刃。

在恋爱时,女同胞们是男人们的上帝,而上帝就会给她的子民们下各种各样的旨意。男人们只有勤快是远远不够的,还得随时往脑子里加润滑油,得揣磨上帝的心思,不能有半点不顺上帝的意。有些语言是上帝的专用术语,男人们得理解,但千万别跟着用。比如,上帝说“你这呆子,真是个木头人。你真坏!”,你应该高兴才对,而不能儍儍的以为上帝在责怪你,更不 能对她说同样的话。

在经济上,女同胞们公然严重违反并践踏公司法,永远既当家庭公司的总经理又兼财务,还振振有词说造反有理。男人们充其量只是个经办人罢了。……

我想请大家注意这样一个事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明确指出人人平等享有劳动权力

那么我想说,法律是否有强制性,而人人平等是否包括男女(竞争)平等? 那么,法律为什么这样规定?就是因为现在男女竞争还不平等呀!事实胜于雄辩!!我想请对方辩友注意,我们辩论的是,男女竞争是否平等,而不是男女是否平等!请不要跑题!下面回答我方辩友提出的问题;如果说幼师这个例子片面的话,那么我想请问,幼师这个行业是否存在于现代和会? 还有就是男性是否全都不想从事幼师这个行业? 既然它是处于现代社会,那么又有竞争的可能性, 那这个例子就不是片面的!它符合条件!并不是女性在竞争中处于劣势.在幼师这个行业,女性明显处于垄断地位!!这公平吗? 各位应该都看到过一些幼儿园的招聘吧, 条件是;仅限女性!!公平吗?

严重同意我方辩友关于反方辩友跑题的观点。反方辩友请注意,你已经严重跑题了。

关于幼师行业的例子的问题,其实也是社会观念的认同问题,那么这个所谓的社会认同观念是什么呢?就是“女人应该比男人更会带孩子”。我想提请我方辩友注意,社会认同观念与真实客观是不能够划等号的。也就是说,尽管大家认为女人比男人更会带孩子,但是客观上来请这不是一定的,有志于此的男同胞们完全可以成立了一个以男性为主要教师的幼稚园,以自己的实际行动证明:男人也会带孩子,而且很出色:))。我想社会各有关部门一定不会因为你是男性而不给予办理相关的各种手序吧?呵呵....请问正方辩友,我去一家服装专卖店应聘,经理一见到我却说:“怎么是个男的?”这是一家西裤专卖店!那么我不可以去卖西裤吗?让我告诉你!首先,用人单位从思想上犯了一个普遍性错误,即女性服务员“有脸蛋儿,好卖货”的错误观点,忽略了男性在这方面的优势;其次,用人单位片面的只要女性或男性,从根本上剥夺了男性与女性或女性与男性的竞争权,造成了人们主观上认为某种行业只适合女性或男性从事!正像我方神话中的道士所说的幼师,虽然现在的社会有了“男阿舅”,但那毕竟是少数,人们始终认为女性更适合这行工作,从而排斥了男性,使男性从根本上失去了竞争的机会,这本身就是不平等的!!所以,我坚持认为现代社会男女竞争不平等!谢谢

呵呵,我多么希望社会上大多数行业能够象幼师行业一样啊!

但是其它大部分行业的情况是如何的呢?同一个竞聘岗位,用人单位往往以女性太麻烦(生孩子、顾家务、娇气、不能干体力活等等)等原因在面对竞争条件相当的时候的一男一女两个竞争者之间选择男性。也就是说,在同等的竞争条件下、在同一个竞争目标上,女人往往是输家。这很明显,当然是不平等了!!

那么什么时候男女竞争才能平等?请各位辩友不妨也谈谈自己的看法。

我认为男女竞争的平等,必要要依赖技术和时间。也就是说当技术高度发达到消除了男性生理上优势的时候,并且这种观念经过相当长时间的社会认同后,那才会实现真正的男女竞争上的平等。

竞聘一个岗位,由于这个岗位的特性导致需要不同特性的人,有可能男的更有优势,也有可能女得更有优势。

社会上三百六十行,行行出状元。当今社会,职业更是超过了这一数量。每一个职业不可能对每一个人敞开大门,只能对于部分

适合这个职位的人。所以,竞争的概念应该体现在男女双方都可以胜任,不论什么样的人只要有胜任能力就可以上岗的职业上。

就这个概念而言,当今社会,男女应该是平等的。女性总经理的产生不为少数,这足以证明女性有能力胜任任何工作。

不管男性女性只有能表现出勇于胜任工作的一面,竞争不公平的因素自然不能带来很大的影响。现在最大的不公平一般在于任人为亲上,而不是男女有别上。这一点,也有更多的男同胞,体会更深。

我想请对方辩友看一下我方辩友水之瞳的亲身经历

他去应聘,但是,却因为是男士而被拒之门外,请问,一个销售人员的职位难道只有女性才能胜任吗?更何况,这个职位不存在能力差别呀!因为他确实是竞争过了,才见到经理的,但是,由于是男生,就被不平等的拒绝了,这平等吗???8(,做售货员,做幼师当然不存在能力差别,而且男的有时候做的比女的更好。

但是,男的为什么不能被重用呢?是竞争不平等的缘故吗?当然不是。这两个行业,都属于服务业,做服务的,在大众心理看来,女的应该更能吸引顾客一些。因为聘用一个人之前,往往不能真正看出人的

能力,当然主要根据大众的一般经验来看。这大众的经验因为人人都已知晓,对于每一个人来说是平等的。如果

你觉得你有能力,你可以用你的能力让经理赏识你。刮目相看的故事,总是发生在那些细心自信的人上面。竞争是永远存在的,因为不同的人群不同的文化概念,总是使男女竞争在平等不平等左右摆动,一会儿偏向女的,一会儿偏向男的,但是总的来说,男女竞争是平等的。

平等!乒乓球还有男女混合打呢,有谁说不平等了,除了吃喝打扮撒撒娇之外,女人可千万别拿自已当女人看了,不然这辈子你就白活了!

灰灰菜,合作愉快!参加辩论的,自由平等发言,不论男女!我想说:太不平等了!!照你那样说,那么,男性争取那份工作的权利都没有了!竟还是什么平等!!苍天!!你们看到过这样的说法吗? 现在看到咯!呵呵!!这是完全剥夺了男性的工作机会呀!!这就是我们讲的,地位上的不平等!!正是因为传统观念的束缚,使得大多数男性被拒于他们喜爱的行业之外!!不仅是男性,女性更是如此 所以,正是这种传统的观念,在人们脑中根深碲固,才造成了很多女性,当然还有男性被拒于他们喜爱的工作之外!当然,正如对方辩友所说,这根本不存在能力差别!!所以,这就是客观上的不平等与主观上的不平等相结合的一个有力的不平等的事例!!所以,谢谢对方辩友帮我们论证我方观点!!非常感谢对方辩友承认了我方观点是正确的!!还有一点要强调:对方说传统思想,那么,也正是这种传统思想往往会剥夺男女平等竞争的机会呀!!对方辩友!还有一点,我发现对方辩友已经远离了我们开场时所谈论的那个逻辑分析,既然对方不否认我们的逻辑分析是正确的,那么,为什么对方辩友一再的偏离这种逻辑推理,一再的跑题呢!!女人敢在大庭广众撒撒娇,男人敢吗!试试看,不被人家说你是同志才怪呢!记住撒娇可不是女人的专利, 同意我方辩友的精彩论证,但需要说明的是,男的可以大热天的在大庭广众之下赤膀上阵,女的能吗?当然不能,如此这类的论点论据都毫无意义,所以我建议双方辩友均不要偏离主题,请在竞争这个前提下进行有秩序的辩论。

这就是大家各有优势,人生的活动丰富多彩,对男女总是平等的,让女人撒娇,让男人赤膊上阵。为人要记住一点,不能太贪,不能强求的不要强求。海之宽广,有容为大。

当然,对方辩友的出发点是好的,我们也希望男女平等!!但,却并不是这样!在竞争上就更是如此了!请大家不要偏离竞争!还有一点我想请对方辩友注意,你们的发言好象一直都在偏离我们刚开始时讲到的逻辑思路

第五篇:学习《恋爱、婚姻、家庭中的法律》心得体会

不知不觉中,这个学期的公选课已经结束了。也意味着我大学的公选课全部结束。我很庆幸当初选了《恋爱、婚姻和家庭中的法律》这门公选课,可以说,这是我至今为止上过的最好的公选课了。不是因为课程内容的不同,而在于李老师的讲课的个人魅力。所以在此,谢谢老师这一学期辛苦的讲课。

第一节课见到李老师,给人的感觉很亲切,很有亲和力。第一次课,相信是很多同学最难忘的。老师用自己独到的风格给我们好好的上了一课,不仅让我们大体了解这门课,也给我们做出了一个很好的开头。第一节课,我们都是很专心的听着老师讲课,知道了很多,也明白了很多。这使我更加的喜欢这门课了。

我觉得女生很有必要好好学习婚姻家庭法,增强保护意识,在今后婚姻生活中运用正确的方式保护自己。这对于我来说是很受用的一门课。通过对这门课的学习现在对婚姻家庭法有了系统清晰地了解和掌握,对婚姻及家庭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

我从中了解到婚姻与家庭制度产生与发展的社会历史原因,正确理解了我国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包括婚姻、家庭、婚姻家庭法、亲属关系、结婚、离婚、等基本概念及相关法律规定。下面详细介绍一下自己在婚姻家庭法学习中的系的体会。

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是婚姻法的立法指导思想,也是婚姻法的基本精神、婚姻法操作、运行的基本原则。它贯穿婚姻家庭法的始终,集中体现了以婚姻家庭为主要内容的婚姻家庭制度的本质和特征。婚姻从表现上看,是男女两性的生理结合;从本质上看,是男女的一种特点的社会

结合。然而,在当下,离婚率持续走高,离婚似乎越来越流行,于是造成这样一种现象——在围城里的挣扎着想出来,在围城外的拼命想进去。对于我们这些不久就将面临爱情和婚姻的少男少女来说,婚姻的选择还是需要慎重的。但是,一旦选择了就要勇敢爱下去,放手去经营。感情、婚姻就像一件瓷器,做好它费劲心思,打破它却很简单,若想将碎片复原则很麻烦。所以说感情需要经营,婚姻也需要经营。很多时候,处在婚姻中的人们却不懂互相体谅对方,不懂宽容对方,不愿意用心经营感情、经营婚姻,才导致美好的婚姻破裂。

婚姻也需要爱情,夫妻间需要浪漫的气氛做感情的润滑剂。妻子在家也应时刻注意保持在丈夫面前的美丽形象,同时丈夫在工作、事业之余也不要忽视了妻子,要抽出时间陪伴妻子,时刻不忘在生活中制造一丝浪漫的气氛。只有夫妻都努力经营感情和婚姻,夫妻才能相濡以沫。

爱情是婚姻的基础。如今很多大学生都会尝试爱情,我也不例外。然而,有的因为谈情说爱荒废了学习,有的只注重异性外表,追求感官上的愉悦,有的把爱情当做谋取功利的手段,这些爱情往往不能发展成为幸福的婚姻。正确的恋爱观应该是理想、道德、义务、事业和性爱有机的结合。婚姻与爱情不同,婚姻需要更多的责任。婚姻中,恩爱的夫妻,既互相拥有又相互独立。对待婚姻不能游戏,应该努力经营。生活中,丈夫要取悦妻子,妻子要取悦丈夫,至于如何取悦,这是一门艺术,这是每个要踏入婚姻中的人必须面对和认真思考的。

婚姻家庭关系与其他社会关系不同,有其本身的自然属性。男女性别的差异和人类所固有的性的本能,是婚姻成立的生理基础。种的繁衍及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家庭成员之间血缘上的联系是家庭的生物学上的功能。所以,婚姻家庭这种社会关系是以两性结合和血缘联系为其自然条件的,如果没有这种自然条件,也就无所谓婚姻和家庭。正因为如此,不论任何时代、任何国家的婚姻家庭制度和婚姻家庭立法,都不能无视这种自然属性。

婚姻家庭制度,是基于一定经济结构的上层建筑,是由有关婚姻家庭的各种行为规范构成的制度,它属于社会上层建筑的范畴,正体现了一定经济基础对婚姻家庭关系的要求。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的结合。婚姻家庭法,又称“婚姻法学”,是规定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以及基于这些关系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在我国习惯上称为“婚姻法”。

婚姻法,其内容主要包括关于婚姻的成立和解除,婚姻的效力,特别是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等。我国的《婚姻法》是调整人们婚姻、家庭关系的法规,是人们正确处理婚姻家庭关系的行动指南。它确定婚姻的原则、结婚的条件、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父母子女之间、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亲属之间的关系,以及离婚及离婚后子女抚养等规则。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是: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的社会主义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这是处理婚姻家庭关系的基

本准则。婚姻法是适用于一切公民,是关系到千家万户、男女老少社会家庭生活的重要法律。

婚姻既是一种契约,当然应该建立在真实合意的基础之上。婚姻作为一种权利,所以应该可以自由地行使或不行使,只要符合法律规范的允许性规定而不违反其禁止性规定。我们说自由是做法律所不禁止的一切事情,婚姻自由也应如此。

进入大学以后慢慢的认识到自己离婚姻和家庭越来越近了,并且在现实生活中我们也会经常遇到需要用《婚姻法》的相关知识来解决的问题。学习了这门课后,婚姻家庭法规定了婚姻家庭生活中的权利和义务,是对婚姻家庭生活的规范,也是对社会道德补充。所以,作为新时代的大学生了解和学习婚姻法是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教育意义。通过对婚姻家庭法的学习是我们对家庭和婚姻,和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有了清晰和系统的认识,必将在我们今后的婚姻家庭生活中发挥重要的作用。

感谢老师使我最后一个公选课如此的轻松和精彩,给将要面对这些事的我们一次真正了解它的机会。感激老师辛勤的付出,同时我也真的收获了许多东西,无论是法律知识还是人生真理。谢谢老师陪我们走过这一学期。

对婚姻家庭中男女不平等问题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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