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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的注意事项
编辑:烟雨蒙蒙 识别码:21-819582 12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12-01 18:38:46 来源:网络

第一篇: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的注意事项

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的注意事项

一份完整的借款合同,应该包括以下部分的内容:

一、债务人的身份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作为借款合同的必备附件。

简单说,就是要债务人借钱的时候 提供身份资料。

为什么要债务人借钱的时候 提供身份资料呢?因为《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起诉条件之一“有明确的被告”。打官司的时候,法院第一时间要求我们提供被告的准确身份资料,我们必须提供,否则法院不予立案。如果事先没有债务人的身份资料,等到真的要打官司的时候,才向债务人要身份资料,一般情况下债务人肯定不愿意给。

所以,签订借款合同时一定要债务人提供身份资料。

二、要求债务人的配偶签字、或者提供配偶身份证明。

债务人借钱,为什么要配偶签字、或者提供配偶身份证明呢?

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简单说,一人负债,夫妻偿还。

所以,在实践中,借款债务诉讼,我们都是把夫妻俩作为共同被告。同理,债权人也应该提供关于被告夫妻关系的证据,如果不在债务人向你借款的时候准备,等到要打官司的时候才收集,不仅浪费时间,而且不一定能够收集到相应的证据。

三、要明确约定借款利息。

为什么要明确约定借款利息呢?因为:合同法211条规定“借款不约定利息的,视为无利息”。所以,利息必须明确约定。借款合同的利息,有以下三种情况:

第一种:正常借款期限内的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 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 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第二种:逾期利息。超出合同约定还款期限的利息。

现行的人民银行规定逾期贷款利率为原利率上浮30%-50%。

第三种:打官司法院判决后,迟延履行判决书的罚息。

民诉法第232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也就是说,如果债务人未能按生效判决或仲裁裁决规定的期限履行,则从迟延之日起,即原约定利息加倍计算。

四、关于复利的约定。

什么是复利? 就是利滚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7条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由于司法解释对复利的态度不支持,所以,建议大家在借款合同中尽量不要约定复利。

五、明确约定借款本息的还款顺序。

这是一项非常重要但又被忽视的权利。对债权人有利的还款顺序为:先利息后本金。如果约定不明确,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常常会按照先本金后利息来处理。

为什么这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权利呢?举例:法院判决给付还款本金10万元,合同期内的利息是2分息2000元/月。债务人每月还款2000元。如果借款合同约定了还顺序款为先利息后本金,那么债务人一辈子还不完。但如果没有约定还款顺序,那么债务人用4年2月可以还清本金,再用4年多还清利息。

可见,这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权利。约定还顺序款为先利息后本金,可以促使债务人积极履行债务、积极支付利息。

六、应该明确约定诉讼律师费承担。

当债务人逾期还款,要打官司解决的时候,为维护债权人的利益,最好还是委托律师全程跟进。那么由此而发生的律师费,应该由债务人承担、由违约方承担。但如果你不明确约定,法院就不会支持。

七、关于债务担保

有条件的,应该尽可能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担保有以下2种形式:

1、保证人。这是最简单的担保方式,担保人签字即可。

通常我们要求债务人的亲属提供担保。理由有2点:1)如果其近亲属不同意担保,那么就要打个问号,为什么连近亲属不信任债务人?2)尤其要求债务人的成年子女、父母担保。因为,如果债务人有心逃债,经常会将财产转移至父母子女的名下,尤其是子女。所以,要求成年子女担保,可以断其逃债的念头。

2、抵押登记。

比如房屋、汽车等财产。但抵押登记的手续比较繁琐,要办理公证,登记,手续费。

八、要求债务人披露财产。

在信任的情况下,我们不需要办理财产抵押登记,但可以要求要求债务人告知其财产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

如:房屋产权证原件交给债权人、其他财产的复印资料。

掌握债务人的财产线索,一旦有动静,债权人可以立即查封其财产。

九、应该约定管辖条款

什么是管辖条款?就是万一要打官司的时候,我们去哪里打官司的条款?债权人应当事先约定对自己有利的管辖条款。

因为:如果不事先约定,那么法院执行的“原告就被告”的诉讼原理,通常是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也就是说,债权人要到债务人的地头去打官司。是实践中,这绝对是对债权人不利的。

以上是借款合同的9点主要内容。通过我们看到,签订借款合同是有很多法律技巧的。当事人与其在打官司的时候找律师,还不如签订合同的时候找律师,前一份好的借款合同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合同通常有哪些条款?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根据交易的具体情况约定,但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标的是一个常用的法学术语,是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标的物可以是物,如借款合同的标的是货币,买卖合同的标的是出卖物。标的也可以是行为,如货物运输合同中的劳务。也可以是智力成果等。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履行方式包括交货方式、验收方式、付款方式、结算方式等。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二篇:借款合同签订注意事项

篇一:借款合同注意事项(一)借款合同文本模式

在实践中借款合同形成了较为固定的文本格式(由行业主管部门拟定的独立的、统一的文本样式),其文本模式由首部、正文、尾部、附件组成。见范例

一、范例二。(二)借款合同主要条款的写法 1.借款种类

借款种类是借款合同不可缺少的重要条款,必须明确清晰。借款种类是根据借款人的行业属性,借款用途以及资金的来源和运用方式等进行划分的。划分的目的在于,对不同种类的贷款发放所掌握的政策界限和原则有所不同。

根据借款人的行业属性,借款种类分为农业、工业、基建借款等。根据借款的用途,借款种类分为固定资产借款、流动资金借款或者生产性借款、消费性借款等。根据资金的来源和运用方式,借款种类分为自营借款、委托贷款、特定贷款等。2.借款币种 借款币种,是指是人民币借款还是外币借款,如果为外币借款,要写明是何种外币,如美元、欧元、日元等。3.借款用途

借款用途是指借款人使用借款的特定范围,是贷款方决定是否贷款、贷款数量、期限长短、利率高低的重要依据,借款人必须如实填写,并且借款人只能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不能移作他用。4.借款数额

借款数额是指借款货币的数量,它是指借款人可以取得的最高借款额限。依实际情况,借款由贷款人一次或分次发给。5.借款利率

借款利率是指借款人在一定时期内应收利息的数额与所贷资金的比率,是借贷当事人双方计算利息的主要依据,因此,是借款合同的必备条款。借款利率从结构上划分,可以分为基准利率、法定利率、优惠利率、差别利率、加息、帖息借款利率等几种主要形式。我国现行的借款利率体制实行借款基准利率和法定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和管理。中国人民银行依据国家有关贷款政策对各类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进行管理。各金融机构可以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浮动范围内以法定利率为浮动基础,自行确定各类、各档次的借款利率。因此,一份借款合同究竟采用何种利率,应根据具体贷款的种类、用途、期限的不同来确定。6.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是指借贷双方依照有关规定,在合同中约定的借款的使用期限,包括有效期限和履行期限。有效期限是指对当事人双方均有约束力的时间范围,借款方从贷款方取得第一笔贷款到还清全部贷款所占用的时间。履行期限是指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接受履行,合同当事人双方实现权利、履行义务的时间界限。借款期限应根据借款种类、借款性质、借款用途来确定。在借款合同中,当事人订立借款期限条款必须详细、具体、全面、明确,以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防止产生合同纠纷。7.还款的资金来源和还款方式还款的资金来源是指借款方可以用于归还贷款的资金取得渠道,按照有关信贷管理办法的规定,固定资产投资贷款还款的资金来源主要有:项目投产后所得税前的新增利润,新增折旧基金,基本建设收入,基建投资包干结余分成和经税务机关批准减免的税收以及其他自有资金。签订借款合同时按照有关信贷管理办法对不同种类的借款写明其还款的资金来源。还款方式是指借款方采用什么结算方式将借款归还给贷款方,还款人是一次还是分次还清借款,是采用电汇还是信汇或者其它方式还清借款,必须在合同中写明;并且应写明每次履行的具体时间,如果有法律规定的还款方式,应依法定方式还款。8.保证条款

保证条款是借款合同保障贷款人实现债权的重要约定。对借款合同担保的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因此,担保贷款的种类有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借款合同的担保,当事人既可以采用由借、贷、担保三方当事人共同协商签订担保借款合同的形式,也可采用由担保人在借款合同中签字,并同时向贷款方出具书面还款保证书的形式。9.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实际需要,可在合同中约定当事人双方的义务。借款合同当事人双方有以下权利与义务。贷款人的主要权利

(1)有权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或者按照与借款人约定的利率收取利息。(2)有权按照约定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要求借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等资 料,但公民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3)借款人无力归还贷款时,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借款人作为贷款担保的抵押物或者质押物,并优先受偿。贷款人的主要义务

(1)按合同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2)对政策性贷款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借款人的主要权利

(1)有权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取得贷款。

(2)有权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并依法取得收益。借款人的主要义务

(1)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2)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取借款。借款人未按时提款,应当支付逾期提款的利息。(3)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借款人如将借款挪作他用,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4)向贷款人支付利息,但公民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5)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支付利息。10.违约责任

借款合同依法成立便具有法律约束力,违反合同者应当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因此,借贷合同必须明确规定违约责任条款。

除上述主要合同条款外,借款合同当事人还可以约定合同的变更与解除条款,争议的解决方式以及当事人双方商订的其他条款等。篇二:银行贷款合同的内容及签订时的注意事项 银行贷款合同的内容及签订时的注意事项

签订借款合同是贷款发放的一个主要环节,它是对签约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的标志。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签订借款合同有什么内容及签订时需要注意的事项。

贷款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

1、借款人的名称(姓名)和住所、贷款种类、币种、贷款用途、贷款金额、贷款利率、贷款期限、还款方式、借贷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担保方式、违约责任等。

2、根据贷款新规的相关规定,贷款人应在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提款条件以及贷款资金支付接受贷款人管理等与贷款使用相关的条款,提款条件应包括与贷款同比例的资本金已足额到位、项目实际进度与已投资额相匹配等要求。

3、贷款人还应在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借款人出现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未按约定方式支用贷款资金、未遵守承诺事项、申贷文件信息失真、突破约定的财务指标约束等情形时借款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和贷款人可采取的措施。

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的签订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签订银行借款合同要注意以下几点:

1、借款合同要由借款人填写。

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双方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内容、条款达成合意的,借款合同即告成立。银行合同一般都是格式合同,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也就是银行,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立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因此,借款合同应由借款人填写,可以让借款人理解合同内容、条款,银行对条款负有解释的义务,这样可以防止因理解不同发生纠纷。

2、借款人需要明确借款用途。

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关系到银行的风险以及审核是否通过,借款人应在合同上注明借款用途并且按照借款用途使用借款,这样可以使银行以及担保人知道借款的真实用途,对保护担保人的权益而言更为公平。

3、签订合同后要注意履行方式。

在实践中,提前还贷的现象越来越多,而是否同意借款人提前还贷银行可以根据贷款的具体情况来决定。贷款行向借款人收取补偿金是一个总体原则,根据单贷款质的不同以及借款人的实际情况可予以适当减免。

最后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办理银行贷款后,应按照合同的要求按期偿还本金和利息,如果不能按时还款,银行会收取一定的滞纳金,并会根据情况采取扣收抵押、质押物、追究担保方责任等措施。另外,银行还会将借款人的信用情况记录为“不良”,信用制度完善后,有不良记录的借款人会被各家银行联合“封杀”。篇三:签订借款合同应该注意什么? 签订借款合同应该注意什么? 借款合同是最常见的合同之一,那么,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应当注意哪些问题呢?针对这一备受关注的问题,成都精英律师团都燕果律师将对此展开探讨,为大家释疑解惑,帮助大家签订一份完善的合同,防患于未然。

一、审查主体资格 1.借款人身份核实(1)签约对方为企业。

第一,企业下属部门,如企业各部、科、处、室等不具备主体资格的,不能签订借款合同。如果签订了借款合同,也可能会因为主体不适格而被认定无效。第二,企业的分支机构,如分厂、分公司、办事处等,则应看其是否有授权,是否具有对外开展业务的资格,是否有非法人营业执照。有授权或非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才有签订合同的资格。对分公司、分厂、办事处的审查,除审查分支机构的履约能力外,还应审查公司的履约能力情况,因为分公司、分厂、办事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第三,企业主体资格的审查。一般是对企业营业执照进行审查,查看企业名称是否与拟签合同当事人的名称一致;查看注册资本是否与拟签合同标的额相称;查看企业经营范围是否在拟签合同业务的经营范围内;查看企业的工商年检是否通过了工商部门检验。除以上的方式以外,还应依据营业执照中记载的情况,对公司的办公地点、人员、固定资产等进行实地考察和确认。第四,资信审查。一般应要求对方提供资信证明资料,包括企业简介、营业执照、效益情况、税务证明、银行信用等级证明以及单位的基本情况等。同时还可以通过调取工商资料等其他手段核实对方所提供的资信证明情况,对公司的注册资本情况、会计资料、股东等进行审查。(2)签约对方为个人。签约对方如果是个人的,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即签约方精神正常且年满18周岁或者16至18周岁但以自己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在此情况下可以要求其提供身份证、详细的家庭地址、联系方式及个人的其他情况,方便在必要时对其进行实地考察和确认。必要时可以要求借款人配偶签字、提供身份证复印件、身份关系证明。

二、审查借款合同的效力

1.进行非法活动的借款合同无效。①“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无效;②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签订的借款合同无效。如出借人明知借款人借款是为了赌博、吸毒、贩卖毒品等非法活动,法律不予保护。2.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

3.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无效。

4.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职工、社会集资或者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的借款合同无效。

三、尽量要求提供担保

有条件的,应该尽可能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担保主要采用以下三种形式: 1.保证人。

保证人应当具有代债务人偿还借款的经济实力,由保证人在借款协议上签字。根据《担保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保证人应当是依法设立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下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保证人:①国家机关(国务院专门批准的除外);②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③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但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在授权范围内提供担保);④公司担保数额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企业。2.抵押、质押。

(1)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2)以下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①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②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设物抵押;③林木;④航空器、船舶、车辆;⑤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

(3)以下几类财产不能抵押:①各级国家机关的财产;②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③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④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⑤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3.既有保证人又有抵押物。《物权法》第176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四、明确约定借款利息虽然法律只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但就所有借款合同而言,借款利息都是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方面。借款合同的利息,有下列三种情况:

1.正常借款期限内的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2.逾期利息。现行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逾期贷款利率为原利率上浮30%~50%。3.迟延履行判决书的罚息。《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也就是说,如果债务人未能按生效判决或仲裁裁决规定的期限履行,则从迟延之日起,原约定利息加倍计算。

第三篇:合同签订注意事项

合同签订注意事项

一、招标文件起草阶段注意事项

招标文件的构成:投标邀请、投标人须知、招标需求、合同格式及合同条款、投标文件制作格式及附件。

1、明确招标范围及招标工程内容,以及专业承包资质要求。

2、合同价款方式及材料、设备供应方式 :分为固定单价和固定总价。固定总价:一次包死;固定单价:竣工据实结算;并对于合同中的材料价格是否约定可调整范围。

3、工程预付款的约定:工程预付款的支付情况对投标人投标报价将产生一定影响,所以招标文件中应予以明确。

4、总承包服务费的计价方式:招标文件对总承包服务费的处理方式有两种:①总承包服务费暂不计入,签订施工合同另行约定。②暂定专业分包工程暂估价总额,在限定上限费率情况下,投标单位竞争费率及报价。

5、招标文件中需明确水电费由承包方按实际发生费用向提供方缴纳。

6、设备招标文件的起草,在使用部门提出具体用户需求的基础上,要综合考虑公用工程的配套情况,设备吊装,就位等实际工况,结合具体设备自身的安装要求,约定卸货、吊装、就位的具体实施责任主体。

7、招标项目若涉及二次深化设计,要求对设计深度和最终实现的功能,应在招标文件中给与详细说明。

8、招标文件必须写明付款方式,供货期、运输、吊装等涉及后期合同签订的关键因素。

9、招标文件对企业资信、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售后服务承诺、相关业绩等信息必须要求投标方在投标文件中详细提供。

10、关于招标的纪律要求,招评标规则、标书份数等要在招标文件中做出说明,以利投标人能认真准备和完善的提供。

11、关键的工程或设备在项目初期,必须进行必要的现场调研或前期的技术澄清,再组织开标。

二、招标阶段注意事项

1、对于招标的项目,要编制招标清单,能使各投标单位在一同平台上进行报价。

2、组织各投标单位进行现场答疑,针对投标方提出的问题进行汇总,在答疑会上对投标单位提出的问题进行解答,并在答疑会后通过邮件方式把汇总后的问题发送至各投标单位。

3、要提前和评标的相关部门结合URS的具体要求做好评标的规则统一,科学、合理制定评分表。

4、要在开标前3天进行投标情况的核实,以确保有足够的厂家参与投标,并对不按规定回应的供应商应按照相关规定,给与供应商冻结投标资格。

5、在项目发布公告结束前1天,对报名情况进行汇总,并及时反馈,避免有资质较强的企业被遗漏,同时应提前做好供应商筛查工作。

6、开标前提前安排好开标时间、地点、参与开标人员,评标人员不得少于3人,严格按照《集团采购管理制度》执行。

7、涉及技术澄清的标的,必须在开标前联系使用部门及时做出回复,不得耽误对方投标时间。

三、标书审核及评标对比阶段注意事项

1、技术标的审核:技术标准和要求是符合响应招标文件及URS要求,其他评标因素包括设备配置、财务能力、业绩与信用等;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提出的质量目标和标准要求。

2、商务标的审核:投标内容是否符合招标范围和内容,有无实质性偏差;投标文件内的完成时间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投标人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范围和工程量清单或货物进行报价、是否存在算数错误,并需要按规定修正。

3、按照招标流程,主持人要做好签到、抽签、招标纪律及厂区的禁令要求的告知,并组织好开标现场秩序管理。

4、开标会议实行当场开标,当场评标,原则上当场出具授标方案,特殊或复杂的标的需要议标或会后报告公司的,经评标小组同意后延迟出具授标方案。

5、对现场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或出现重大偏差的应标情况,应在开标现场评标小组立即做出是否废标决定。

6、对现场商务谈判过程中,双方达成的协议,应详细记录在标书正本上,并让投标方负责人签字确认,以利后期合同签订。

四、合同起草与谈判阶段注意事项

1、合同中的设备材料或承包范围描述清楚。如:双方约定的工作内容、规格型号、品牌、出厂商、数量、含税价、质量标准和等级、提供的时间和地点等。(注意量词尽量使用国际通用计量单位,不要用瓶、套等概念性词语。)

2、合同价款方式:(分为固定单价和固定总价。固定总价:一次包死;固定单价:竣工据实结算。)对于合同中的材料价格是否约定调整范围。

3、在合同中要明确约定“联系电话、传真、邮寄地址,以及通讯地址及方式,若发生变更,则应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不通知则视为送达地址”。

4、尽量明确工程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5、付款条件:明确付款的条件,付款时间(尽量避免出现多少天后支付工程款);最后一笔款的比例应高于税率比例,否则可能拿不到税票,建议在倒数第二笔款时见票付款,并且明确税票的类型(专票还是普票)。

6、要严格按照招投标文件的约定,仔细核对技术参数,以及开标现场的承诺,合同经办人必须严格核实,相关合同审批人严格审核,避免遗漏关键参数或约定事项。

7、若涉及深化设计的项目,在合同签订前必须出详细的方案或图纸,以双方技术人员签字确认的为准。

五、合同执行阶段注意事项

1、注意履行中各种文件的取得。特别对合同附件、订单等的订立、变更、修改等,需双方确认,并注意注明日期,可是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合同中约定的授权代表签字和盖章的传真件,但最好是原件;合同中的预算文件、技术要求文件的内容要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的商务标和技术标内容一致,不得有删减或者修改。

2、向对方发出的比较重要的函件,应当取得对方的书面回复(内容至少为对方承认收到了我司的函件)。

3、在签订合同后的履行中,如果合同条款或主体方面有比较重大的变更,一定要有对变更的书面确认文件(最好另签合同)。

4、注意合同签订方、订单方、收发货方、发票方、收付款方、收货方的一致性。

5、对于对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的违约行为,如质量不合格、延期交付、服务不到位等,建议及时与对方联系,最好能取到对方对存在问题的书面承认,具体实行中可以备忘录、会议记要、问题解决说明等(要有对方有授权的人的签字或公司公章)形式,尤其是若以后可能涉及合同的变更、取消,价格的减少、不予支付,追究对方违约责任,要求赔偿等情形。

6、注意验收方法、程序和时间。

7、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应注意收集过程文件,对存在问题的关键事项必须有双方签字认可的文件。

8、按照公司标准合同模版不能涵盖特殊约定事项的,必须有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附件支持。

9、合同的技术附件必须和招标文件相一致,如有偏差,应明确最准的技术参数要求(以使用部门确认的为准)。

10、各项目负责人,要对整个合同有全面的掌握,明确合同中的各项要约,严格执行。

第四篇:合同签订注意事项

签订合同的注意事项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合同文本的起草

当谈判双方就交易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后,就进入合同签约阶段,自然,就提出了由谁起草合同文本的问题,一般来讲,文本由谁起草,谁就掌握主动。因为口头上商议的东西要形成文字,还有一个过程,有时,仅仅是一字之差,意思则有很大区别。起节一方的主动性在于可以根据双方协商的内容,认真考虑写入合同中的每一条款。而对方则毫无思想准备,有些时候,即使认真审议了合同中的各项条款,但由于文化上的差异,对词意的理解也会不同,难以发现于己不利之处。所以,我方在谈判中,应重视合同文本的起草,尽量争取起草合同文本,如果做不到这一点,也要与对方共同起草合同文本。但现在我们的一些涉外谈判,往往是由外商一开始就提出一份完整的合同文本,迫使我方按照合同文本的内容讨论每项条款。这种作法会使我方在谈判中处于极端被动的地位,一方面由于思想准备不足,容易让对方塞进一些对我方不利的条款或遗漏一些对方必须承担义务的条款;另一方面,按一方事先拟好的合同文本进行谈判,极大地限制了我方谈判策略和技巧的发挥,并且很难对合同进

行比较大的修改或补充,甚至有的只是在对方的合同上签字。

另外,如果用外文文本作基础,对我方也有诸多不利,不仅要在翻译内容上反复推敲,弄清外文的基本含义,还要考虑法律上的意义,一些约定俗成的用法,包括外文的一词多义,弄不好就会造成麻烦,出现意想不到的问题。因此,在谈判中,我方应该争取拟就合同谈判的草稿。在此基础上进行谈判,形

势就会有利于我方。

要起草合同的文本,需要做许多工作,这可以同谈判的准备工作结合起来阐述。例如,在拟定谈判计划时,所确定的谈判要点,实际上就是合同的主要条款。起草合同文本,不仅要提出双方协商的合同条款,以及双方应承担的责任、义务,而且我方珲要对所提出的条款进行全面细致地讨论和研究,明确哪些条款不能让步,哪些条款可作适当让步、让步到什么程度。这样,当双方就

合同的草稿进行实质性谈判时,我们就掌握了主动权。

(二)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资格

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因此,要求签订合同的双方都必须具有签约资格。否则,即使签订合同,也是无效的合同。在签约时,要调查对方的信资情况,应该要求当事人相互提供有关法律文件,证明其合法资格。一般来讲,重要的谈判、签约人应是董事长或总经理。有时,虽具体业务谈判,出现签约的不是上述人员,但也要检查签约人的资格。如了解对方提交的法人开具的正式书面授权证明,常见的有授权书、委托书等。了解对方的合法身分和权

限范围,以保证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审查对方当事人的签约资格,一定要严肃认真,切不能草率从事。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我国对外贸易迅速扩大。但是,在与外商、港商谈判时,由于盲目轻信对方,草率签订合同,以致吃亏受骗的现象屡有发生。有些单位为了急于引进、输出,仅凭熟人介绍,不进行任何信资调查,就签订数额巨大的合同,结果给企业和国家造成重大损失。所以,进行信资调查,了解对方的企业信誉及其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是十分重要的。此外,不要轻易相信对方的名片,名片不能代替证书,有的人名片关衔很大,实际上是空的。还有,与外国公司找交道,不要只看母公司的信誉和资产情况,实际上母公司对子公司是不

负连带责任的。

(三)合同要明确规定双方应承担的义务、违约的责任

许多合同只规定双方交易的主要条款,却忽略了双方各自应尽的责任和义务,特别是违约应承担的责任。这样,无形中等于为双方解除了应负的责任,架空了合同或削减了合同的约束力,还有一种情况是,有些合同条款写得十分含糊笼统,即使是规定了双方各自的责任、义务,但如果合同条款不明确,也无法追究违约者的责任。例如,我国南方某一城市与港商签订了一个出售矿渣的合同。合同中只明确港商可以每天拉一车,时间一个月。由于没有 确提货车的型号,结果对方拉货的车越来越大,我方明知吃亏,却也无可奈

何。

合同文字如果含糊不清,模棱两两,在执行过程中,往往争议纷纷,扯皮不断,甚至遗祸无穷。例如,某一合同中有这样一条:“合同生效后不得超过45天,乙方应向甲方缴纳××万美元的履约保证金。……超过两个月如未能如期缴纳,则合同自动失效。”这里“两个月”究竟从哪一天开始算起,是合同生效

之日开始算起?还是合同生效45天以后算起,写得不明确。

此外,对合同中的一些关键词句,一定要谨慎推敲,不能含糊迁就,有时仅一字之差,却“失之千里”。例如,福建某企业在与外商谈判合同履行保证书时,外商要求写上“在发生受方取损失补偿时,要先取得供方认可。”为保留或取消“认可”两字,双方展开了辩论,僵持了两天,最后我方以理服人使外商放弃了“认可”要求。因为,如果我方同意保留“认可”这一条,则供方银行的《履约保证书》就失去了任何意义。如供方不认可,出具《履约保证书》的银行就可以不受理受方索赔的要求。《履约保证书》只不过是一纸空文,成了骗取信

任的一种形式。

(四)合同中的条款具体详细、协调一致

合同条款太笼统也不利于合同的履行。例如,某化肥厂从日本引进一套化

肥设备,合同有这样一条:“

某管线采用不锈钢材料“。没有具体指明管线应包括阀门、弯管、接头等。结果,在合同履行中,日方认为管线只指管子,我方则认为包括其它,但由于

合同没能写明,也无从交涉,干吃哑巴亏。

同时,也应注意合同中的条款不能重复,更不能前后出现矛盾。例如,我一企业与外商签订了一份合同,在价格条款中有这样一条规定:“上述价格包括卖方装到船舱的一切费用。”而在交货条款中却又出现了这样的规定:“买方负担装船费用的1/2,凭卖方费用单据支付。”这种前后矛盾的现象,最容易被人

钻空子。

(五)争取在我方所在地举行合同的缔约或签字仪式

比较重要的谈判,双方达成协议后,举行的合同缔约或签字信式,要尽量争取在我方举行。因为签约地点往往决定采取哪国法律解决合同中的纠纷问题。根据国际法的一般原则,如果合同中对出现纠纷采用哪国法律未作具体规定,一旦发生争执,法院或仲裁庭就可以根据合同缔结地国家的法律来做出判决或

仲裁。

第五篇:借款合同注意事项

(一)借款合同文本模式

在实践中借款合同形成了较为固定的文本格式(由行业主管部门拟定的独立的、统一的文本样式),其文本模式由首部、正文、尾部、附件组成。见范例

一、范例二。

(二)借款合同主要条款的写法

1.借款种类

借款种类是借款合同不可缺少的重要条款,必须明确清晰。借款种类是根据借款人的行业属性,借款用途以及资金的来源和运用方式等进行划分的。划分的目的在于,对不同种类的贷款发放所掌握的政策界限和原则有所不同。

根据借款人的行业属性,借款种类分为农业、工业、基建借款等。根据借款的用途,借款种类分为固定资产借款、流动资金借款或者生产性借款、消费性借款等。根据资金的来源和运用方式,借款种类分为自营借款、委托贷款、特定贷款等。

2.借款币种

借款币种,是指是人民币借款还是外币借款,如果为外币借款,要写明是何种外币,如美元、欧元、日元等。

3.借款用途

借款用途是指借款人使用借款的特定范围,是贷款方决定是否贷款、贷款数量、期限长短、利率高低的重要依据,借款人必须如实填写,并且借款人只能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不能移作他用。

4.借款数额

借款数额是指借款货币的数量,它是指借款人可以取得的最高借款额限。依实际情况,借款由贷款人一次或分次发给。

5.借款利率

借款利率是指借款人在一定时期内应收利息的数额与所贷资金的比率,是借贷当事人双方计算利息的主要依据,因此,是借款合同的必备条款。借款利率从结构上划分,可以分为基准利率、法定利率、优惠利率、差别利率、加息、帖息借款利率等几种主要形式。我国现行的借款利率体制实行借款基准利率和法定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和管理。中国人民银行依据国家有关贷款政策对各类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进行管理。各金融机构可以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浮动范围内以法定利率为浮动基础,自行确定各类、各档次的借款利率。因此,一份借款合同究竟采用何种利率,应根据具体贷款的种类、用途、期限的不同来确定。

我国的法律、法规对民间借款利率没有硬性规定,目前执行的是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8月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该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签订民间借款合同时,采用利率应根据上述意见规定及具体贷款种类、期限的不同来确定。

6.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是指借贷双方依照有关规定,在合同中约定的借款的使用期限,包括有效期限和履行期限。有效期限是指对当事人双方均有约束力的时间范围,借款方从贷款方取得第一笔贷款到还清全部贷款所占用的时间。履行期限是指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接受履行,合同当事人双方实现权利、履行义务的时间界限。借款期限应根据借款种类、借款性质、借款用途来确定。在借款合同中,当事人订立借款期限条款必须详细、具体、全面、明确,以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防止产生合同纠纷。

7.还款的资金来源和还款方式

还款的资金来源是指借款方可以用于归还贷款的资金取得渠道,按照有关信贷管理办法的规定,固定资产投资贷款还款的资金来源主要有:项目投产后所得税前的新增利润,新增折旧基金,基本建设收入,基建投资包干结余分成和经税务机关批准减免的税收以及其他自有资金。签订借款合同时按照有关信贷管理办法对不同种类的借款写明其还款的资金来源。还款方式是指借款方采用什么结算方式将借款归还给贷款方,还款人是一次还是分次还清借款,是采用电汇还是信汇或者其它方式还清借款,必须在合同中写明;并且应写明每次履行的具体时间,如果有法律规定的还款方式,应依法定方式还款。

8.保证条款

保证条款是借款合同保障贷款人实现债权的重要约定。对借款合同担保的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因此,担保贷款的种类有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借款合同的担保,当事人既可以采用由借、贷、担保三方当事人共同协商签订担保借款合同的形式,也可采用由担保人在借款合同中签字,并同时向贷款方出具书面还款保证书的形式。

9.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实际需要,可在合同中约定当事人双方的义务。借款合同当事人双方有以下权利与义务。

贷款人的主要权利

(1)有权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或者按照与借款人约定的利率收取利息。

(2)有权按照约定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要求借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等资 料,但公民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3)借款人无力归还贷款时,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借款人作为贷款担保的抵押物或者质押物,并优先受偿。

贷款人的主要义务

(1)按合同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

(2)对政策性贷款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借款人的主要权利

(1)有权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取得贷款。

(2)有权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并依法取得收益。

借款人的主要义务

(1)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2)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取借款。借款人未按时提款,应当支付逾期提款的利息。

(3)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借款人如将借款挪作他用,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4)向贷款人支付利息,但公民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5)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支付利息。

10.违约责任

借款合同依法成立便具有法律约束力,违反合同者应当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因此,借贷合同必须明确规定违约责任条款。

除上述主要合同条款外,借款合同当事人还可以约定合同的变更与解除条款,争议的解决方式以及当事人双方商订的其他条款等。

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的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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