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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概论总结
编辑:花开彼岸 识别码:21-536739 12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6-21 15:46:26 来源:网络

第一篇:法学概论总结

第一编 法理学

绪论

(一)法学的概念与研究对象

法学,是以法律为研究对象的科学。其研究对象包括法律规范、法律的运作、法律的原理、法律的历史等。

(二)法学体系的概念与划分

1.法学体系的概念:是在一定法学思想和原则指导下,由所属的各个分支学科构成的一个有机联系、相互制约的统一整体或系统。

2.法学体系的划分:理论法学 ;应用法学 ;法律史学;比较法学 ;边缘法学等。

第一章 法的概念 第一节 法的定义

一、法的定义

法是由国家专门机关创制的,以权利义务为调整机制并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的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

二、法与法律的区别

法律:广义的法律,是一切法律规范性文件的总称。狭义的法律,在我国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法:一般意义上的法指广义的法律。

第二节 法的特征

一、法是调整行为的规范

二、法是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认可的社会规范,具有普遍拘束力。

三、法采取权利义务双向调整机制

四、法具有程序性

五、法的实施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

第三节 法的本质

一、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阶级性)

二、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国家意志性)

三、法以物质生活条件为基础(物质制约性)

第四节 法的作用

一、法的作用概念与分类

法的作用,是指法对人(行为)以及最终对社会(关系)的影响。

二、法的规范作用

指法对人的作用,属于手段性质的作用。

(一)指引作用

(二)评价作用

(三)预测作用

(四)教育作用

(五)强制作用

三、社会作用

(一)法的政治统治作用

(二)社会公共职能

四、法的作用的局限性

(一)对法的作用的错误认识

1、法律虚无主义

2、法律万能论

(二)法的作用的局限性

1、作用领域的局限性

2、法律本身具有抽象性

3、法的实施需要外在的环境 思考题:

1、法的概念、基本特征、本质

2、法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

第二章 法律规范与法律体系

第一节 法的要素

一、法的要素概述

法的要素,是指构成法律的基本元素。法的要素包括法律概念、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法律概念,是指相关的法律术语。法律规则是指法律中明确赋予一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一般性规定。法律原则:是指关于法律的基础性原理与准则。

二、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 假定:适用规则的前提条件。处理(行为模式):具体要求人们作什么或禁止作什么。法律后果:遵守或违反行为模式的法律反应。

第二节 法律体系与法律部门

一、法律体系的概念与特征

法律体系:是指一国现行法律规范分类而成的有机整体。法律体系的特征:地域性、时间性、体系化、完整性。

二、法律部门的概念与划分

法律部门:是指按一定标准和原则所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

在我国,法律部门划分的标准是按照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对象)和调整方式进行划分。主要的法律部门有:宪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行政法、财政法、行政诉讼法、经济法、劳动法、社会保障法、刑法等。

思考题:

法律规则的概念、逻辑结构、分类 法律体系的概念、特征 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 法律体系与相关概念的关系

第三章 法的形式与效力 第一节 法的渊源

一、法的渊源的概念

法的渊源是法外在表现形式之一,即由不同国家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各种具有不同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

法的渊源主要有制定法、判例法、习惯法、法理、国际条约。

二、当代中国法的渊源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特别行政区的规范性文件、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国际条约和惯例等。

第二节 法的分类

一、法的一般分类

1、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2、实体法与程序法

3、根本法与普通法

4、一般法与特别法

5、国际法与国内法

二、法的特殊分类

(一)公法与私法:这是是大陆法系国家关于法的一种分类。

(二)普通法与衡平法:这是英美法系国家关于法的一种分类。

(三)联邦法与联邦成员法

第三节 法的效力

一、法的效力概念

法的效力,指法律的生效范围,即法律对什么人、什么地方和什么时间适用的效力。包括法的对人的效力、空间效力、时间效力。

二、法的效力层次 法的效力层次:指一个国家法律体系中,不同渊源的法,所具有的效力等级或效力阶位。法的效力原则: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上一级法的效力均高于下一级法的效力。(“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三、法的溯及力

法的溯及力:指新法生效后,对其生效之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有效。法律原则上不应当溯及既往。

思考题

1、法的渊源的概念

2、当代中国法的渊源

3、法的分类

4、法的效力层次原则

5、法的效力范围

第四章 法律历史

一、原始社会规范与法的比较

从产生的情况看: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原始社会规范是在共同生活中自发形成的。

从体现的意志性质看:法是统治阶级的工具(阶级性)。原始规范没有阶级性。从保证实施的方式与手段看:法依靠国家强制力;原始规范靠氏族成员自觉遵守。

从适用范围看:法以地域为界线(属地原则)。原始规范以血缘关系为纽带实施管辖。

二、法律起源的一般规律

1、跟随生产力发展进程渐变的规律。

2、与国家同步产生的规律

3、与宗教、道德从融合到分化的规律

4、法律的产生经历了由习惯到习惯法再到成文法的漫长过程。

三、法律发展的一般规律

1、不断进步规律

2、法律发展受经济条件制约规律

3、法律历史类型的更替与继承规律

法律历史类型:依照法律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及其所体现的阶级本质所做的分类。分为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社会主义法

4、依赖于革命或改革而发展规律

四、法系

(一)法系的概念和划分

概念:根据法的历史渊源、传统、继受关系、法律制度的相似性和不变性为标准,对现存和历史上存在过的法律制度所作的分类,更多的是表达一种法律传统,是跨越历史和国界的。

(二)大陆法系

概念:指以古代罗马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代表国家:法国、德国。

(三)英美法系

概念:以中世纪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统称。

(四)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比较 1.法律渊源不同 2.法官的权限不同

3.对实体法和程序法的重视程度不同 4.对理论和经验的重视程度不同 5.法的划分方法不同 思考题

1、原始社会规范与法的比较

2、法的起源的一般规律

3、法的历史类型

4、古代法、资本主义法、社会主义法的特征

5、英美法系、大陆法系的特点及其比较

第五章 法律关系 第一节 法律关系概述

一、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 法律关系,指法律规则在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关系的特征是

1、以法律规范为前提;

2、以权利义务为纽带;

3、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

二、法律关系的种类

(一)平权型法律关系与隶属型法律关系

依据:主体相互关系

范围:平权性多发生在私法领域;隶属性多在公法领域。

意义:对不同法律关系采取不同的调整方式,体现私法自治原则与公法的强制原则。

(三)绝对法律关系与相对法律关系

依据:法律关系当事人的范围(从权利义务对人的效力范围分)

概念:存在于特定权利与义务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为相对法律关系;存在于非特定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为绝对法律关系。对应于绝对权利义务与相对权利义务

绝对权利义务(一般权利义务、对世的权利义务)例:物权、生命权、肖像权; 相对权利义务(特殊权利义务、对人的权利义务)例:债权、要求抚养权、继承权

第二节 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一、法律关系主体

(一)概念: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人。通常又称为权利主体或义务主体。

(二)种类:自然人、法人、国家、国家机关

(三)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1、权利能力:法律所确认的法律关系主体享有权利与承担义务的资格。

2.行为能力: 法律承认的,法律关系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能力。

二、法律关系客体

(一)概念: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二)客体具备的条件

人不能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

(三)种类: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 利益。

第三节 法律事实

一、法律事实的概念

概念:法律规则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

二、法律事实的种类

(一)法律事件

法律规则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分为:社会事件:社会革命、战争和自然事件:生、老、病死、自然灾害

(二)法律行为 1、概念:指与当事人意志有关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作为或不作为。

第六章 法制与法治国家

一、法制的含义及内容

(一)含义

法制是指一个国家有法律制度而又得到普遍遵守和执行及其所出现的秩序状态。它包含三方面的含义:其一,法律制度,即规范体系的存在;其二,守法、执法、司法、法制监督的过程,即法制的动态环节。其三,法律秩序,即法制的要求已在或正在社会中实现。

(二)内容: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二、法的实现

(一)概念:法的要求在社会生活中被转化为现实。

(二)法的实现的基本形式

法的遵守、法的执行、法的适用

1、法的遵守(守法):公民和其他社会关系主体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从而使法律得以实现的活动。

2、法的执行(执法):指国家行政机关通过制定、实施行政法规以及将法律的一般规定适用于行政相对人或事件的贯彻宪法和法律的活动。

3、法的适用(司法):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适用法律处理案件的活动。

司法的基本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依法为准绳;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第二节 法治国家

一、法治的概念

1、亚里士多德——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良法。

2、法治是一种宏观的治国方略;

二、法治与法制的关系

(一)联系:法治是民主的法制模式。

(二)区别

1、法治主要是治理国家的一种理论、原则;法制的核心是法律制度。

2、法治关注的是权力的设置和行使的民主化,法制关注的焦点是秩序。

3、法治只存在于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社会;法制存在于任何历史类型的国家中。

三、法治国家的标准和要求

1、法律具有极大的权威性:法治国家最直接的标志。

2、有健全的法律运行机制:法治国家存在和发展的必然条件。

3、全力保障与权力制约的统一:法治国家的保证。

4、先进的法学理论及公民良好的法律意识:法治国家的文化基础。

四、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途径

1、建立完备的法律体系

2、普遍有效的法律规则

3、严格公正的执法制度

4、专门化的法律职业

第三节 违法与法律责任

一、违法

(一)违法的概念及其构成

1、概念: 国家机关、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或公民,违法法律规定,危害社会的行为。

2、违法的构成要件:

(1)人们违反法律规定的一种行为。(2)侵犯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3)必须是行为人出于故意和过失而为的行为。(4)违法主体必须是具有法定责任能力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二)违法的种类:

刑事违法

民事违法

行政违法

违宪行为:国家机关在一般性立法中的内容与宪法相抵触;国家领导人在行使职权中的行为与宪法的原则和内容相抵触。

二、法律责任

(一)概念:

因损害法律上的义务关系而产生的损害者与被损害者之间的特殊关系,及相对于被损害者所应承担的法定强制的不利后果。

(二)法律责任的特点

1、以法律义务的存在为前提

2、以损害法律义务的行为为原因

3、具有法定性

4、以国家强制力为潜在保障

(三)法律责任的种类

1、惩罚性责任与补偿性责任

2、违宪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民事责任

3、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 根据责任产生的主观过错基础划分

过错责任: 以行为人主观过错为产生条件。

无过错责任:不以行为人主观过错为产生条件,必须法律明文规定。公平责任:法律未明文规定,又不宜适用过错责任,由当事人合理分担。

(四)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

1、法律制裁

1)概念:以法律的道义性为基础通过国家强制力对责任主体实施的人身、精神以及财产方面的惩罚措施。

2)种类

违宪制裁、行政制裁、刑事制裁、民事制裁

行政制裁:行政处罚——职能关系

行政处分——隶属关系

2、法律补偿

1)概念:以法律上的功利性为基础通过当事人要求,以国家强制力保障由责任主体作出的弥补对方损失的行为。

2)种类:民事补偿、行政补偿

思考题

1、法制与法治的概念、区别 2、法实现的基本形式

3、法治国家的标准和要求

4、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途径

5、违法及其构成要件

6、违法的种类

7、法律责任的种类、承担方式

第七章 法与社会

第一节 法与党的政策

一、坚持共产党领导与坚持依法治国方针的关系

坚持依法治国,意味着任何组织与个人都必须受法律约束,但党的政策对国家各项工作,包括法制建设仍具有不可替代的指导作用。

二、法与党的政策的一致性与区别

(一)相同:经济基础、指导思想、社会目的

(二)区别:意志属性、规范形式、实施方式、调整范围、稳定程度等。

三、正确处理法与党的政策的关系

1、思想内容的指导与被指导;

2、规范效力上的约束与被约束;

3、实施过程中的相互促进。

第二节 法与道德

一、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的区别 产生的条件不同; 范畴不同;

表现形式、内容不同; 作用范围不同; 制裁方式不同。

二、法与道德的相互作用

(一)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对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

1、法直接将道德中最低限度的义务法律化,使之获得强制力;

2、通过保护和处罚手段促进道德水平提高;

(二)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对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促进作用

1、道德对法的实施有保障作用

2、道德对法律的空缺有补充作用

思考题:

1、法与道德的联系与区别、相互作用

2、法与党的政策的区别

3、如何正确处理法与共产党的政策的关系

宪法学部分

第一节 宪法概述

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二、宪法的概念

宪法是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是国家和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是国家根本法。

宪法的特点: 1)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国家生活的基本原则 ;2)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3)宪法的制定与修改一般都有特别程序

三、宪法的分类

(一)从形式上划分有以下三种形式

1、以宪法表现的形式不同为标准:分为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2、以制宪主体的不同为标准:钦定宪法、协定宪法、民定宪法

3、以宪法效力和修改程序的不同,分为: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

(二)从实质上(宪法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和体现的阶级意志上划分)

四、我国宪法概述

“82”宪法的指导思想和主要内容

(一)新中国制定的几部宪法 1、1949年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 2、1954年宪法,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 3、1975年宪法 4、1978年宪法 5、1982年宪法——现行宪法

(二)我国现行《宪法》的指导思想

第二节 我国的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

一、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概说

二、我国的国家性质(国体)

(一)国家性质的概念

国家性质通常称为国体,是指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

(二)我国的国家性质 我国宪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三、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政体)

(一)政治制度的概念:狭义的政治制度主要指政体,即政权的组织形式或管理形式。

(二)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 人民代表大会制。

(三)我国的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1选举权的普遍性: 2选举权的平等性:

3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原则 4无记名投票原则:

5选民对代表实行监督和罢免 6选举权的保障:

四、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

(一)国家结构形式概说

1、概念:调整国家整体与部分、中央与地方之间相互关系的形式。

2、分类:单一国、复合国

1)单一国(单一制和联邦制)

单一制国家:由若干行政区单位或者自治单位组成的单一主权的国家。联邦制国家:由两个以上的共和国或邦、州组成的统一国家。3.我国系单一制国家结构

4.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与特别行政区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的概念:在我国领域内,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民族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由少数民族公民自主地管理本民族、本地区事务的制度。

第三节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概念

基本权利,是指与主体的生存、发展、地位直接相关,他是人生而有之的、不可剥夺、转让、且为社会公认的不证自明的权利。

基本义务:是人们在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根本义务。

二、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特点 公民权利的广泛性 公民权利的真实性

公民权利与义务的平等性

公民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

三、我国公民基本权利的主要内容

(一)政治权利和自由: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二)人身自由: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讯自由和通讯秘密受法律保护

(三)宗教信仰自由

(四)社会经济权利:劳动的权力与义务;劳动者的休息权;退休人员生活保障权;获得物质帮助权。

(五)文化教育权利自由

(六)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和取得赔偿的权利

四、我国公民基本义务的主要内容(1)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全国各民族的团结;(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3)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4)保卫祖国,抵抗侵略,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5)依照法律纳税。

五、人权

(一)概念:属于人的或关于人的权利,即人作为人应当享有的、不可非法无理剥夺或转让的权利。

(二)马克思主义的人权观

1、实现充分人权是共产主义理论和理想的必然要求(将个人从他人的奴役、资产的奴役中解放出来)。

2、尊重和保障人权是人类文明的标志。

3、人权受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条件的制约,不存在抽象人权。

第四节 我国的国家机关

1.国家机关体系: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国家检察机关;国家军事领导机关;国家主席

2.我国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3、国务院是最高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4.人民法院是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机关

5.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指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思考题

1、宪法的概念、特征

2、宪法在形式上的分类

3、我国的国家制度(国家性质和国家形式)

4、如何理解公民基本权利的概念

5、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6、马克思主义的人权观

第九章 刑法学(请尤其注意加粗的部分)

第一节 刑法概述

一、刑法的概念和特点

(一)概念: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的总称。

(二)特点

1、调整社会关系的广泛性

2、制裁的严厉性

3、其它部门法实施的后盾和保障

二、刑法的任务

1、保卫国家安全和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制度。

2、保卫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

3、保卫公民的人身权、民主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

4、保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

三、刑法的基本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受罚;法不溯及既往;禁止类推定罪。

(二)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平等的保护;平等的处罚

(三)罪与刑相适应原则:罪、刑等价或罪刑、均衡原则

第二节 犯罪

一、犯罪的概念和特征

(一)犯罪的概念

犯罪是违反刑法的、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依照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二)犯罪的特征

1、社会危害性

2、违反刑法性(刑事违法性)

3、应受刑罚处罚性(应受惩罚性)

二、犯罪的构成

(一)犯罪构成的概念

刑法规定的成立犯罪的必备要件所构成的集合体。

(二)犯罪的构成要件

1、犯罪客体:刑法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2、客观要件: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包括危害行为、结果、危害行为和结果之间的 因果关系、犯罪时间、地点、方法等)

3、犯罪主体(人、单位作为犯罪主体)

人作为犯罪主体

1)含义: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危害社会行为的自然人。2)犯罪主体具备3个条件: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3)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

第一,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绝对刑事责任年龄)

第二,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负刑事责任。(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

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时也可由政府收教养。

第三,不满14周岁的人,不负刑事责任。

第四,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4)刑法对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承担责任的能力,其条件是辨别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精神状态:实施犯罪行为时

精神病人(不负刑事责任)

间歇性精神病人(精神正常时犯罪负责)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负刑事责任(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盲聋哑人(可以从轻、减轻、免除处罚)

对醉酒人的(承担刑事责任)

单位作为犯罪主体

概念:公司、企业、事业、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构成单位犯罪的必须有法律明文规定。

对单位犯罪实行双罚制:对单位罚金;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4、犯罪的主观要件 概念 犯罪主体对自己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包括罪过(故意、过失)和犯罪的目的。1)犯罪的故意(143页):

刑法第十四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直接故意:希望结果发生

间接故意:放任结果发生

2)犯罪的过失

刑法第十五条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疏忽大意过失 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导致危险发生。

过于自信过失 已经预见可能发生危险,轻信能够避免。

刑法第十六条 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3)犯罪目的(选择性要件):犯罪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结果的心理状态。

一般情况下,犯罪目的不影响定罪。而且有些犯罪不存在犯罪目的。(间接故意犯罪、过失犯罪)

三、故意犯罪过程中的犯罪未完成形态

(一)犯罪的预备

1、概念:为实行犯罪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状态。

(二)犯罪未遂

1、概念: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完成犯罪的行为状态。

(三)犯罪的中止

1、概念:犯罪分子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刑法第二十二条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第二十四条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四、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一)正当防卫

1、概念:

刑法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2、条件

1)针对不法侵害行为实施;(为保卫合法利益)2)对正在实施的不法侵害进行防卫; 3)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 4)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5)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无限防卫权)

3、防卫过当及其刑事责任

(二)紧急避险

1、概念:

刑法第二十一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2、条件:

1)合法利益受到威胁; 2)正在发生的威胁;

3)无其他方式可以避免; 4)不能超过必要限度;

5)不适用于负有特定职责的人。

3、避险过当及其责任

五、共同犯罪

(一)概念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条件

1、两人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2、共同犯罪行为

3、共同的犯罪故意

(二)共同犯罪的形式

1、任意的共同犯罪与必要的共同犯罪(从共同犯罪能否任意形成上划分)

2、事前同谋的与事前无同谋(从时间上划分)

3、简单共同犯罪与复杂共同犯罪(有无分工上划分)

4、一般共同犯罪与犯罪集团(有无组织形式上划分)

(三)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刑事责任

1、主犯:在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2、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比照主犯减轻免除处罚。

3、胁从犯:比照主犯减轻免除处罚。

4、教唆犯:根据被教唆人实施犯罪的情况从重或减轻处罚。教唆未成年人犯罪,从重处罚。

第三节 刑罚

一、刑罚的概念和目的

(一)刑罚的概念

1、概念(P152)刑法规定的对犯罪分子所适用的限制或者剥夺其某种权益的强制性法律制裁方法。

2、特点:

最严厉的强制手段; 只适用于犯罪分子;

只能由人民法院依法适用 二)刑罚的目的

1、特殊预防:防止犯罪分子本人重新犯罪;

2、一般预防:借助刑罚的威慑力预防社会其他成员犯罪。

二、刑罚的种类

刑法第三十二条 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刑法第三十三条 主刑的种类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无期徒刑;

(五)死刑。

刑法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刑法第三十五条 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一)主刑

1、管制:不实行关押,但限制一定自由,由公安机关予以执行的刑罚方法。主要适用于一些非暴力的较轻微的犯罪和过失犯罪。

刑期为3个月---2年。数罪并罚不超过一年。

2、拘役

短期剥夺自由刑。1个月-6个月。数罪并罚不超过1年。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3、有期徒刑

对犯罪分子剥夺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措施。刑期6个月-15年,数罪并罚不超过20年。对犯罪分子实行劳动改造。

4、无期徒刑

对犯罪分子剥夺终身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适用于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犯罪。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5、死刑

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死刑适用的限制:(参见P157)

1)适用条件的 限制——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2)适用主体的限制——犯罪时不满18周岁或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3)核准程序——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4)执行的限制——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判决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结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后减为无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减为15-20年徒刑 又实施故意犯罪,执行死刑。

(二)附加刑

1、罚金

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交纳一定金钱的刑法方法,属于财产刑。

2、剥夺政治权利

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必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被剥夺的政治权利的范围: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言论、集会、结社、游行示威;担任国家机关职务;担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领导职务。

3、没收财产

将犯罪分子个人财产的一部或全部强制无偿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

4、驱逐出境 专门适用于外国人。

三、量刑

(一)概念

1、量刑:人民法院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况决定其刑罚。

刑法第六十一条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2、法定情节:刑法明文规定的量刑时必须予以考虑的犯罪事实情况。有从重、从轻、减轻、免除。

刑法第六十二条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刑法第六十三条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3、酌定情节:刑法中没有明文规定,由审判人员灵活掌握的影响决定刑罚的情节。

(二)法定情节

1、累犯

概念:因犯罪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罪犯。是从重处罚情节。一般累犯

概念: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假释考验期满以后在5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

构成条件:前罪与后罪均为故意犯;前罪与后罪均为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假释考验期满5年之内

特别累犯:

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满或赦免之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构成条件:

前罪与后罪均为危害国家安全罪;无两罪相隔时间限制;无应判处刑罚轻重限制。

2、自首

概念:犯罪分子实施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属于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法定情节。自首的条件: A、自动投案

必须在案发前或被拘捕前自动归案或主动交代尚未被公安机关掌握的犯罪事实。B、如实供述罪行。

必须供述自己的罪行;自首不实或不尽的,以及翻供的不构成自首。

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刑法第六十八条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数罪并罚

1、概念:指一人犯数罪,人民法院对其所犯各罪分别定罪量刑后,依法决定执行的刑罚。

2、原则

限制加重为主,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为补充。

数罪中有无期徒刑或死刑的采取吸收原则;

数罪中分别有有期徒刑、管制、拘役的采取限制加重原则,即在总和刑期以下,单罪最高刑期以上决定刑期。但不超过法定刑种最高刑期限制。数罪中有附加刑的采取并科原则。

3、数罪并罚适用的情况

判决宣告之前一人犯数罪,一般方法;

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漏罪的,先加后减; 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新罪的,先减后加

(四)缓刑、减刑、假释、时效

1、缓刑 概念:(166页)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规定一定的考验期,在此期限内如果不再犯罪,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一种制度。缓刑条件:

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是累犯;

认为留在社会上不致再危害社会 缓刑考验期:

拘役的,在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不少于2个月;

有期徒刑的,在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不少于1年。后果:

在考验期内未犯新罪,不执行原判刑罚;

再犯新罪,或发现以前未发现的罪,撤消缓刑数罪并罚。

2、减刑

概念(167)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将其原判刑罚予以适当减轻的一种制度。条件(167)

限制:不少于原判刑期1/2,无期徒刑不少于10年;

死缓不少于12年。

3、假释概念(168)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刑法第八十一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条件:

后果:考验期内不再犯罪不实际执行余刑;再犯罪的数罪并罚。

4、时效

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时效期限的规定:

法定最高刑不满5年,经过5年。

法定最高刑5年以上、10年以下,经过10年。法定最高刑10年以上,经过15年。

无期徒刑、死刑,经过20年。

刑法第八十八条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刑法第八十九条 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思考题:

1、刑法的概念、特点、基本原则

2、犯罪的概念、特征及构成

3、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

4、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

5、正当防卫、紧急避险

6、累犯、自首

7、刑罚的种类

8、缓刑、减刑、假释、时效的概念、适用的条件。

9、共同犯罪

第二篇:法学概论 知识点总结

法学概论复习资料

第一章导论

一、法的定义和特征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效力的行为规范体系。特征:

1、规范性

2、国家意志性

3、国家强制性

4、普遍性

5、物质制约性

二、法的作用

法的作用是指法对人们的行为或一定的社会关系所产生的影响。分为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规范作用的主要内容包括

1、指引作用

2、评价作用

3、预测作用

4、强制作用

5、教育作用 社会作用的主要内容包括

1、政治作用

2、社会公共作用

三、法律关系的主体

包括

1、公民(自 然人)

2、机构和组织(法人)

3、国家 公民和法人要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就必须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权利能力,或称权利义务能力,是指能够参与一定的法律关系,依法享有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法律资格。

行为能力,是指法律关系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取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

四、法律责任的概念,立法、执法、司法的概念

法律责任是指人们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或因法律规定所应承担的带有强制性的不利法律后果。立法,又称“法的制定”,是指有权的国家机关依据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或废止法律、法规的活动。

执法是一个广义的概念,指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将法律应用于具体的人、事件或案件的活动。它主要包括行政机关的执法和司法机关的执法两种形式。在习惯用法上,人们将司法机关活动以外的执法(包括行政执法)称为“执法”,而将司法机关的执法称作“司法”。

五、守法和违法

守法的两个主要内容:

1、履行义务

2、行使权力

与守法相对的范畴是违法,简言之,就是指行为违反了法律,并且依照法律应当予以追究。须具备的要素:

1、并须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依照法律应当受到追究的行为

2、违法必须是不同程度地侵犯了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行为,或者说被认为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3、只能是具有法定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依法设置的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所实施的行为

4、必须是行为者有主观过错的行为。

六、法治和法制

法制,一种从静态的角度,把法制解释为“法律制度”,即统治者通过国家政权建立的法律与制度,一种是从动态的角度,把法制解释为严格执行和遵守法律和制度。法治,即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第二章 宪法

1.我国的国家性质(国体):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政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问题(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关系):单一制下的地方制度。

(1).我国有三种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模式

中央与普通地方的关系,省、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的关系,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

其中,在法律上,普通地方行政是以普通法律授权而建立的地方制度,不享有国家通过法律特别授予的权力。主要包括:省制、市制、县制和乡镇制。

2.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各种经济形式:全民所有制经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劳动者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企业。

3.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权,人身自由权。。其中政治权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权属于政治权利。

其中人身自由权属于人身权利,包括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4.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1).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3).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4).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5).依法纳税。

(6).劳动和受教育的义务。

(7).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8).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5.我国中央国家机关:全国人大(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国务院(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最高国家行政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最高审判机关,依法行使审判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最高法律监督机关,依法行使检察权、监督权)。

第三章 刑法 1.刑法的概念:

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效果(主要是刑罚)的法律。刑法规制的对象是犯罪与刑罚,即规定什么样的行为时犯罪,对该种犯罪应适用什么样的刑罚,且二者存在密切联系,所以根据内容刑法又称“犯罪法”或“刑罚法”。

2.刑法的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平等适用刑法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3.刑法的效力范围

即刑法的适用范围,包括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两方面。

其中,刑法的时间效力是指刑法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刑法对其生效前的行为的效力。*在溯及力问题上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是罪刑法定原则派生的要求之一,具有普遍效力。

4.犯罪的定义:书p48 看。

犯罪的两个基本特征:

(1).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2).犯罪时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5.犯罪构成包括的一般要件:

犯罪客体、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和犯罪的客观方面。

其中(1).犯罪客体就是指犯罪活动侵害的、为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利益。并非所有的社会利益都是犯罪客体。只有当这种社会利益既被刑法所保护又被犯罪所侵害,才是犯罪客体。

(2).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犯罪活动外在表现的诸多客观事实。包括危害行为、行为对象、行为的危害结果以及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等要素。(3).犯罪主体,是指事实犯罪行为,并且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人。

其中,刑事责任年龄具体规定:①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完全刑事责任年龄阶段)②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③不满14周岁的人,不负刑事责任。(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④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减轻刑事责任年龄阶段)⑤因不满16周岁不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6.排除犯犯罪性的行为 ⑴正当防卫

其中,正方防卫成立的条件: ①

发生不法侵害行为

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进行防卫

防卫的目的必须是为了保护合法权利免受不法侵害 ④

防卫行为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

防卫行为造成的损害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没有过当 ⑵紧急避险

其中,成立紧急避险必须具备条件:

必须有危险发生,就是出现了足以使合法权益遭受严重损害的危险情况。②

必须是实际存在的正在发生的危险。

避险行为必须是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④

必须是为了使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⑤

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

⒍故意犯罪过程中的犯罪形态 分为 完成与未完成 两种类型。

犯罪既遂是犯罪的完成形态,也是法律所确立的标准形态。

犯罪预备、未遂、中止是犯罪的未完成形态。相对于既遂形态而言,它们是特殊形态或者既遂的修正形态。

其中,犯罪中止是指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形态。条件:①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

②自动性,即必须自动放弃犯罪或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③客观性。

④有效性。

⒎刑罚的种类 ⑴主刑 ①

管制 ②

拘役 ③

有期徒刑 ④

无期徒刑 ⑤

死刑 ⑵附加刑 ①

罚金

剥夺政治权利 ③

没收财产 ④

驱逐出境

⒏罪状和法定刑

在刑法分则中,凡具体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条文都分为两部分: 前一部分规定犯罪的构成要件或者犯罪名称,称为罪状。后一部分规定对该种犯罪应判处的刑罚,称为法定刑。

9.贪污贿赂罪

其中涉及国家工作人员的有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和渎职罪。

⑴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⑵挪用公款罪,指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了三个月为还的行为。

⑶受贿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⑷渎职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妨碍国家机关正常活动,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第四章 刑事诉讼法 ⒈管辖: ⑴立案管辖

又称部门管辖或职能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之间,在受理刑事案件范围上的分工。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②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③

公安机关受理的刑事案件 ⑵审判管辖

是指人民法院对第一审判刑事案件审判权限上的分工。包括级别管辖、地区管辖和专门管辖。

⒉回避

刑事诉讼中的回避,是指同案件有某种利害关系或其他特殊关系的侦查、检察和审判等人员,不得参与办理本案的一项诉讼制度。其意义在于 保障实现司法公正。

证据的法定种类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

⒋证明中,举证责任都由控方承担,在公诉案件中是公诉人(人民检察院),在自诉案件中师自诉人。

⒌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五种强制措施: 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

⒍刑事诉讼程序

五个具体的诉讼阶段:立案、侦查、提起公诉、审判(含一审程序、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其中,①提起公诉是指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出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请求的诉讼活动。

②我国实行的是以公诉为主、自诉为辅的起诉制度。

⒎审判组织

是指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组织形式,分合议庭、独任庭和审判委员会。

⒏法庭审判包括以下程序:

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宣判

⒐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时依照上诉不加刑原则。

而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

⒑刑事诉讼法规定,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⒒变更执行程序

⑴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变更 ⑵暂予监外执行

条件: ①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②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③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有期徒刑、拘役犯,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第五章 民法

⒈广义的民法:调整民事活动的所有法律规范的总称。

狭义的民法:形式上的民法。

2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的特点: ①在法律上表现为静态的财产所有关系和动态的财产流转关系 ②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

③当事人在经济利益上以平等交换、等价有偿为原则

⒊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⒋民法的基本原则 ①

平等原则 ②

诚实守信原则 ③

权利神圣原则 ④

公共利益原则

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与终止

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⒍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分为三类:

完全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人

*⒎监护

监护室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由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制度。

其中,未成年人的父母是他们的当然监护人。

⒏法人的特征 ①

依法设立

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④

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⒐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有效条件

概念:是指自然人、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一种法律事实。有效条件:①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②意思表示真实。

③内容合法

④形式合法

⒑无效民事行为分类:

行为人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②

意思表示不真实 ③

行为内容违法

⒒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②

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⒓物权:是指权利人直接支配其标的物,并享受其利益的排他性权利。

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其中,所有权的内容(具体权能):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

⒔债

概念: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的一种民事法律关系。

发生的根据:①合同: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②不当得利:没有法律或合同上的根据取得利益,而致他人受损害。

③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

④侵权行为:是指侵害他人财产或人身权利的不法行为。

⒕债的履行的原则

实际履行原则、协作履行原则、适当履行原则

⒖债的担保方式:保证、定金、抵押、质押、留置。

债的终止原因:清偿、抵销、提存、混同、免除以及当事人死亡。

⒗民事责任概念及基本特征

概念:民事主体不履行民事义务或侵犯他人民事权利时应承受法律后果。基本特征:强制性、财产性、补偿性

⒘免除民事责任的条件: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不可抗力

⒙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p171)

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 ⒚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 书p172 第六章知识产权法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及主要内容

知识产权是民事主体对其创造性的智力劳动成果依法所享有的专有权利。主要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地理标志权等,以及发明权、发现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

二、著作权的概念、客体及主要内容

著作权,亦称版权,是指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各种专有权利。

客体是指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主要内容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两部分。

(一)著作人身权

1、发表权

2、署名权

3、修改权

4、保护作品完整权

(二)著作财产权

1、复制权

2、发行权

3、表演权

4、放映权

5、广播权

6、展览权

7、出租权

8、信息网络传播权

9、摄制权

10、改编权

11、翻译权

12、汇编权

13、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三、专利权的期限

我国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专利局公告之日起计算。

侵害专利权的行为:

1、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实施其专利的侵权行为

2、假冒和冒充专利的行为

3、擅自向外国申请专利,泄露国家重要机密的行为

4、侵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法规定的其他权益

5、专利局工作人员及有关国家机关人员徇私舞弊的行为。

四、商标权的期限、保护范围、保护方式以及侵犯商标权的行为 商标权的期限是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的有效期限,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商标权的保护范围是指商标权的效力范围。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我国是以申请书申请的商标权范围的大小来确定保护的对象。商标权的具体保护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行政处罚

2、民事处罚

3、形式处罚

侵犯商标权的行为: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占用权的商品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

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七章婚姻法与继承法

一、婚姻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我国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确定了以下基本原则:

1、婚姻自由

2、一夫一妻制

3、男女平等

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5、计划生育

二、婚姻的法定条件和禁止结婚的条件

婚姻的法定条件:

1、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2、必须达到法定婚龄

3、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按婚姻法规定,禁止的情形有两种:

1、禁止一定范围内的血亲结婚(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2、禁止患一定疾病的人结婚

三、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法定要件的婚姻,因而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应。无效婚姻包括以下四种情形:

1、重婚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

可撤销婚姻:是指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而成立的婚姻。我国《婚姻法》第11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四、家庭关系

1、夫妻关系

2、父母子女关系(非婚生子女)

3、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

五、离婚损害赔偿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过错方赔偿损害。

可以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

1、重婚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3、实施家庭暴力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六、继承权的丧失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法定继承又称无遗嘱继承,是指依照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分配的方法继承遗产的继承方式。

七、遗嘱继承和遗赠

遗嘱是公民生前所作出的对其死亡后所遗留的个人财产和其他个人事务如何处理的意思表示。

遗嘱继承就是公民在生前用遗嘱方式指定死后其个人财产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个或数个人继承。

遗嘱的有效条件:

1、主体合法(主体必须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立遗嘱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

2、客体合法

3、内容合法

4、形式合法(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

遗赠扶养协议,是一方扶养对方终生而对方将个人遗产的全部或部分遗赠给扶养人的协议。

八、遗产的分割

1、确定继承方式

2、保留特留份

3、寡妇有权带产改嫁

4、实物分割的原则

5、隐匿、侵吞、争抢遗产等的继承人少分 第八章经济法

一、公司的类型:

1、有限责任公司

2、国有独资公司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4、股份有限公司

二、保险的概念

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三、保险欺诈

保险法对保险欺诈有以下三种处理情况:

1、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且不退还保险费。

2、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也不退还保险费。

3、虚报损失、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四、财产保险制度与人身保险制度

财产保险是保险法规定的以各种物质财产和特定的权益为保险标的,保险人承担保险标的因遭受各种自然灾难、意外事故和违法违约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作为保险标的一种保险,投保人与保险人通过订立人身保险合同,约定投保人按时交纳一定的保险费,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因疾病或遭受意外事故而致使伤残或死亡时,或在保险期满时,保险人一次或按期向其支付医疗费或保险金的一种法律制度,包括预知结果的人寿保险和无法预知结果的意外伤害险两种法律行为。

五、劳动合同的主体

劳动合同的主体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雇主),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的基本条件是年满16岁,技术工种还要求劳动者受过必要的技术培训和一定的身体素质,有些工种还要求劳动者有一定的身份,如受过专业教育、有等级技术职称、有特定的国籍或行政区域身份等;雇主的条件是在劳动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满足必要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有支付约定报酬的财政能力,以及满足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无效劳动合同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2、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患职业病或者因公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九章民事诉讼法

一、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对民事经纪案件,为保证将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得到全部执行,而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执的标的物采取一定的强制性措施。分为诉讼中、诉讼前财产保全。先予执行:人民法院审理请求给付财物的案件,在作出判决交付执行之前,因权利人难以甚至无法维持生活、工作和生产,及时裁定义务人先行给予一定款项或特定物,立即交付执行。以下三类案件可先予执行:

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医疗费用

2、追索劳动报酬

3、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

二、撤诉和缺席判决

撤诉: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包括上诉人)取消已向法院提出的诉讼。缺席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一方不出庭的情况下做出判决。

诉讼中止:是指在诉讼进行中,因发生法定中止诉讼的原因,法院裁定暂时停止诉讼程序。诉讼终结: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因发生某种情况,使诉讼程序继续进行已没有必要或不可能继续进行从而结束诉讼程序。

第三篇:法学概论

2013

年电大文秘管理与应用写作形成性考核册(答案)——

justice

文秘管理与应用写作作业

一、结合教材,从主旨、材料、结构、语言等四个方面阐述实用型文章的特征。

P2

答:实用型文章的特征就分别体现在以下这四个方面:

(一)主旨单

一、集中、明确主旨是文章的中心意思,是作者的意图、主张或看法在文章中的体现。单一,是说一篇文章中只能有一个中心,只能围绕着一个主题把问题说清楚,而 不能把关系不大甚至不相关的问题写到一篇文章中去,使写出的文章多中心、多主题,集中,是说一篇应用文只能有 一个中心,而这个中心应是全文的统帅,应对文章内容有制约作用,全文要不枝不蔓,紧扣这个中心。明确,是说文 章的中心意思,作者的意图和主张是什么,要使读者一看便知,而不必费心揣摩,文艺作品所讲究的曲折与含蓄,恰 恰为实用型文章所排斥。

(二)材料多样,真实有力,材料是构成文章内容,形成支撑并表达主旨的各种事实与理论,真实是实用型文章的生 命,而材料的真实又是使文章具有真实性的首要条件,有力是实用型文章的材料所应具备的另一个特点。

(三)结构合理、谨严固定,简单地说,结构是文章的内部构造,安排结构,就是根据主旨表达的需要,合理地组织 材料,实用型文章应该是一种逻辑构成,而逻辑构成则要讲求谨严性,而不能流于松散无序,文章首尾圆合,衔接紧 密,层次清晰,段落分明,则是文章结构谨严最起码的条件,也是对应用文结构最基本的要求。固定是实用型文章结 构的一个重要特点,遵照固定的模式写作,材能把文章写的规范,也才能使写出的文章便于阅读,易于发挥实际效用。

(四)语言准确,简明、平易、庄重。语言准确是对所有文章的要求,语言运用得好坏,直接关系到文章质量的高低,任何文章的语言,都应当具有简明性,所谓的语言简明性。所谓的语言就是能用尽可能少的语言材料,把尽可能多的 信息明明白白地传递给读者,平易即平实自然,晓畅易懂,语言的平易首先表现在用语的直白上,另一层意思是用语 朴实,应用文特别是用于工作的应用文大都应当带有一种庄重的风格,而语言的庄重正是形成文章的庄重风格的最为 重要的因素之一。

总之,主旨单

一、集中、明确、材料多样、真实、有力,结构合理、谨严、固定,语言准确、简明、平易、庄重,是 应用文所应具备的基本特征,也是对应用文写作的基本要求。

二、结合自身学习经历与体验,谈谈范文阅读对提高实用型文章写作水平的重要性。

P7

熟读唐堃三百首,不会作诗也会吟,是前人的写作经验之谈。这里说的是写诗,却道出了写作的普遍规律,各类写作 莫不如此。观千剑而成器,通过范文的阅读,可以潜移默化地把他人的经验变成自己的体会,使之在自己的写作活动 中产生作用,学习写作,却不读文章,不熟悉文章实际,就无法形成对一种文体的最基本、最全面的认识,这样即便 学了写作知识,也难以在写作中加以灵活运用,难以使之成为活的知识。阅读是写作的先导和基础,多读范文,多接 触文章实际,是获得对文章的感性认识并有所借鉴、有所提高的重要途径。

三、结合教材。简述公文的概念、特点、功用、构成要素与分类。

1.公文也即公务文书,对这个概念可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广义的公文是指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在公务活动中所用的各类文字材料.而这里所说的公文是指狭义的公文而言的,主要是指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列出的十三类公文.这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法力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2.公文的主要特点

:1.法宝性

;2.政策性

;3.实用性

;4.时效性

;5.规范性

3.公文的基本功用

:1.颁布法规,传达指示

;2.反映情况,请示工作

;3.联系工作,商洽公务

;4.宣传教育

;5.依据凭证.4.公文的构成要素

:1.眉首部分

;2.主体部分

;3.版记部分

.5.公文的分类:

1)按照行文关系和行文方向分类:上行文、平行文、下行文。

2)按照紧急程度分类:紧急公文和普通公文

3)按照有无保密要求及机密等级分类:普通文件、保密文件。

4)按具体职能的不同分类:法规性公文、指

挥性公文、报请性公文、联系性公文、实录性公文。

5)按传阅范围限定与否分类:内部文件、公开发布的公文。

四、结合教材、阐述公文写作的基本要求。

1、要熟悉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规、规定。要使公文具有较强的政策性,使公文的内容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规、规定的精神相一致,公文的撰写者就必须熟悉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规、规定的内容。

2)要了解实际情况。制发公文是为了反映并解决实际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为确保公文内容的客观和处理意见的正确,就必须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全面了解情况,实事求是的分析问题,在些基础上才能写出内容真实可靠、意见切实可行的公文来。3)要遵循各项行文规则。由于对公文规范化要求极高,在这种文种的撰写中,必须严格遵循各项行文规则,其中,有些规则是国家有关部门以规定的形式正式颁行的,有些则是在公文的长期应用中约定俗成的。1)文种的选用要正确2)行文关系的确定要妥当3)制发程序的安排要合理

五、在以下四个公文文种中任选两个文种,进行写作练习。(建议同学们:可以选择课本里的比较短的范文抄下来,只要把单位名称,时间之类的改一下就可以了)

1、通知参考课本P33页的范文自已撰写一篇。或者是兰色参考书上P32页

2、报告参考课本P51页的范文自已撰写一篇。或者是兰色参考书上P64页

3、请示参考课本P57页的范文自已撰写一篇。或者是兰色参考书上P74页

4、函参考课本P62页的范文自已撰写一篇。或者是兰色参考书上P95页

5、会议纪要

行的公文来。3)要遵循各项行文规则。由于对公文规范化要求极高,在这种文种的撰写中,必须严格遵循各项行文规则,其中,有些规则是国家有关部门以规定的形式正式颁行的,有些则是在公文的长期应用中约定俗成的。1)文种的选用要正确2)行文关系的确定要妥当3)制发程序的安排要合理在四个现代化的新长征中取得更大的成绩。此致

《社会调查研究与方法》形成性考核册及参考答案全 作业一

(导论--第3章)习题部分

一、填空题(每空1分,共10分)

1、社会调查研究是人们有计划、有目的地运用一定的手段和方法,对有关社会事实进行资料收集和 分析研究,进而做出描述、解释和提出对策的社会实践活动的认识活动。

2、社会的三个基本要素是 自然环境、人口和 文化。

3、社会调查研究依据调查对象的范围可分为 全面调查 和 非全面调查 两大类。

4、变量间的相互关系主要有两种类型: 因果关系 和 相关关系。

5、有效的测量规则必须符合三个条件:准确性、完整性 和 互斥性。

二、选择题

单选题(每题1分,共5分)

1、现代社会调查研究的重心是(D)A、英国B、前苏联C、德国D、美国

2、描述性研究是指(B)。A、探求社会状况之间的逻辑关系

B、对社会事实的状况、外部特征、发展过程进行客观描述 C、推断社会某一现象的发展趋势 D、通过了解事物的过去预测未来

3、只反映质的区别,而不反映量的差异的变量是(A)。A、离散变量B、自变量C、连续变量D、因变量

4、对测量所得到的数据既能进行加减运算,又能进行乘除运算的测量类型是(D)。A、定类测量B、定序测量C、定距测量D、定比测量

5、一项测量的结论在普遍应用时的有效性是(C)A、建构效度B、表面效度C、外在效度D、实证效度 多选题(每题2分,共10分)

1、社会调查研究中初级社会群体是指(ACE)A、家庭B、社会组织C、村落D、阶层E、非正式组织F、企事业单位

2、社会调查研究的基本原则有(ABCDE)A、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原则B、客观性原则 C、伦理与道德原则D、科学性原则 E、系统性原则F、互诉性原则

3、社会调查研究按照目的来划分,可分为(AE)A、描述型研究B、定性研究 C、定量研究D、横剖研究 E、解释型研究F、纵贯研究

4、检验评价调查方法和所得资料的效度的形式有(AEF)

A、再测法B、表面效度 C、准则效度D、结构效度 E、复本法F、对分法

5、探索性研究的一般方法有(ABC)A、查阅文献B、咨询活动 C、实地考察D、确定课题 E、概念操作化F、理论建构

三、简答题(20分,每题10分)

1、社会调查研究的前期工作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答:社会调查研究的前期工作准备阶段需要做的各项工作,包括选择和确定调查研究课题,命题,假设,对概念操作化的确定测量方法,进行探索性研究,制定调查研究方案,抽取调查样本,以及人、财、物方面的准备等内容,在社会调查研究中具有重要意。

2、探索性研究的任务是什么?应该如何进行? 答:探索性研究的任务主要有:

第一,确定社会调查研究的课题; 第二,明确社会调查研究的目的; 第三,明确社会调查研究的对象;

第四,明确社会调查研究的内容和范围; 第五,确定社会调查研究的观点;

第六,确定社会调查研究的方式、方法。

探索性研究的主要方法有:查阅文献、咨询、实地考察。

四、论述及应用题(两题,共55分)

1、操作化的定义和作用是什么?如何对概念和例题进行操作化?任选一概念完成操作化。(25)

要求:操作化结果须有三个以上层次,15个以上指标。

答:操作化是指明确提出概念的定义,分清概念(包括命题和假设)的层次,并将抽象概念一步步化解为具体的可操作的、可测量的指标,以实现社会调查研究的定量化的这一过程。操作化的作用之一:在于使概念或命题具体化,使调查研究得以进行

操作化的作用之二:在于使概念或命题定量化,对社会现象的分析,从定性,定量两个方面进行,避免了社会现象的分析的片面推断。

操作化的作用之三:对社会现象的分析是建立在量的基础上,而不是一种主观的臆断。实践部分:无固定答案,按自己的选题完成。

2、根据本人的兴趣或条件的便利,选择和确定一个社会调查研究课题,并设计出调查总体方案。(30分)

要求:内容完整,条目清晰。

答:①调查研究课题、目的和基本观点。

在课题方面,要说明调查研究课题的名称、生产过程以及这一课题的性质。

在目的方面,要具体说明调查研究要解决哪些 问题,解决到什么程度,意义如何。

在基本观点方面,要说明调查研究的主要命题和假设是什么,所涉及的概念如何定义,变量及其关系

②调查研究对象、内容和范围。要说明调查对象有哪几类,有哪些调查的基本单位;需要通过这些单位来调查哪些项目和指标,收集哪些资料,对资料的系统性和精确性有何要求;调查在什么地区进行、在多大范围内进行;调查对象的时间跨度有多大。

③调查研究的方式和方法。

调查方式包括个案调查,抽样调查和普查等;调查方法即收集资料的方法,如访谈、实验、文献、问卷、观察等;要说明资料整理、分析方法,包括采用的资料整理、分析的主要内容以及具体操作方法。

④调查研究的时间与步骤安排。首先要确定调查研究的总的期限。其次要排出具体的进度表,标明调查研究中每一个具体步骤的所需时间,以控制调查研究计划的进程。⑤组织领导与人员安排。

要确定社会调查研究的组织形式,一般根据调查的内容和范围,可选用调查委员会、领导小组、办公室、课题组等不同组织形式。必要时还可以在其下细分具体部门和小组。要明确调查研究的领导和工作人员。凡是涉及到多学科或部门的,应该有有关学科的专家和有关部门的领导参加,以保证调查的科学性和顺利进行。⑥经费预算和物质保证

在经费预算中,须详列各项用途并计算出具体数目。经费使用要有一定的制度,大型调查研究的现金出纳,应指派专人负责。仅供参考

通州区交通综合调查实施方案

2000年以来,通州区进入了有史以来发展最迅速的时期,但在新的形势下,城市交通的供需矛盾依然严峻,居民出行特征发生着根本性的变化,道路交通状况也呈现出新的特征。为了应对城市交通拥堵逐渐突出、城乡发展不均衡等问题,促进通州的可持续发展,全面掌握当前全区交通建设、运行和发展现状,按照北京市的统一部署,定于2005年9月20日至10月30日开展全区交通综合调查。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以解决通州区交通问题需求为导向,坚持区域交通综合调查工作更加紧密地与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相结合、更加主动地为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的方针,以获取综合交通信息为出发点,以提高区域交通综合服务水平为中心,以丰富区域交通发展现状内容和提高区域交通信息质量为重点,稳步推进区域交通综合调查工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加快实现区域交通现代化提供信息支持和科学保障。

二、工作目标

本次调查旨在全面掌握当前全区交通建设、运行和发展现状,通过基础数据的收集、整理和分析,拟对现状交通特征和问题进行分析研究,为区域规划、管理、建设、经营决策制定提供数据支持和定量分析基础。

(一)通过多项调查和综合分析,全面反映目前通州区域交通特征和问题。

五年来,随着区域社会经济发展、机动化和城市化的不断推进,区域空间格局和交通结构都发生着深刻的变化。本次调查就是通过结合区域布局和土地利用结构的变化,了解客流和机动车交通流的时空分布和规律,掌握全区交通基本状况和主要交通特征;力求从各专项角度到系统综合角度全面分析交通系统的运行特征和规律,评价区域交通网络的使用功能和效率,探讨交通问题产生的原因、机理和相关因素,总结各项改善交通与环境的政策和措施的成效,从而进一步确定努力的方向。

(二)更新通州区交通基础数据库,为各项工作提供基础数据支持和科学依据。本项目将从区域交通系统运行的各层面展开调查,更新各交通子系统数据子库,从而最终更新全区交通基础数据,建立反映通州区交通发展变化的动态数据库,为各类相关研究提供基础资料,并为各交通部门的日常实际工作提供基础数据和科学依据。

(三)分析交通发展变化趋势,为交通治理和对策研究提供技术支持。

通过调查成果汇总、分析和研究,揭示通州区交通发展的趋势和规律,预测近期发展和远期发展的空间与前景,为综合治理交通拥堵、交通污染等问题,制定有效的交通政策提供科学依据、测试方案和效果评价。

(四)建立通州区域交通模型,为交通规划、建设、管理、经营各环节进行定量分析提供平台。

当前区域交通的紧张局面是区域快速发展进程中多种矛盾的集中反映,因此通州交通问题的解决需要放在区域总体规划的大背景下加以审视。本次调查即能够全面掌握区域土地利用和空间布局、交通系统运行状况、居民和机动车出行特征等基本数据信息,建立范围覆盖全区的交通模型,通过定量分析的方法将区域土地使用结构与交通流基本信息结合,进行交通模拟测试,从而提高交通方案分析和政策评估的准确性、科学性。

三、组织领导

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主管区领导挂帅,成立调查领导工作组,由区教委、通州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通州国土分局、市规划委通州分局、区建委、区交通局、区商务局、区市政管委、区劳动保障局、区卫生局、区审计局、区统计局、区旅游局、区委宣传部、通州交通支队、各乡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共同开展工作。

四、工作任务分工和时间安排 具体内容见附件2。

五、保障措施

(一)健全组织,加强领导。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高度重视本次区域交通综合调查工作,抽调精兵强将,尽快成立各级专门工作小组,尽职尽责,切实做出成效,确保高质量地按时完成本次调查工作。

本次调查领导和执行机构划分为3个层面,自上而下依次为区调查领导小组、区全市交通综合调查办公室、街镇全市交通综合调查办公室,对内及时沟通,便于协调,对外能统一口径,和谐互动。

(二)宣传动员,营造氛围。

全区交通综合调查是一项大规模的社会调查,被调查者—居民的合作程度决定于其对调查目的和意义的了解与认识程度。由于被调查者年龄、性别、文化层次各异,其能接触到并且比较关心的新闻媒体也各不相同,故一方面新闻媒体的宣传应该是全方位的、立体的,既要包括电视、广播、报纸等常规媒体,也要采用在乡镇、居民小区中广泛张贴调查动员材料、居委会宣传等临时手段;另一方面媒体宣传持续时间要长,做到深入人心,计划在10天内,各种宣传力度应逐渐加大,在调查前一个星期左右达到高潮。

(三)积极准备,严格把关。

在调查工作过程中,各成员单位要各负其责,做好各方面地准备工作,始终保持高度地责任感和使命感,严格执行调查方案,按照规定的流程和时间要求开展工作。附件:

1.通州区交通综合调查项目任务及时间安排 2.通州区交通综合调查工作任务及时间安排

作业二

(第4章--第6章)习题部分

一、填空题(每空1分,共10分)

1、抽样存在的必要性缘于总体本身所具的有的异质性。

2、常用的简单随机抽样方法有直接抽样法、抽签法和随机数表法。

3、检索公开发表的文献的方法主要有人工文献检索和计算机文献检索。

4、文献分析有两大类,即文献定性分析和文献定量分析。

5、根据问卷分发和回收形式的异同,问卷法分为直接发送法和间接发送法。

二、选择题

单选题(每题1分,共5分)

1、分类抽样主要解决的是(A)A、总体异质性程度较高的问题 B、总体同质性程度较高的问题

C、总体内所含个体单位数量过大问题 D、总体内所含个体单位数量不足问题

2、按一定的间隔距离抽取样本的方法是指(D)。A、分类抽样B、多阶段抽样 C、整群抽样D、系统抽样

3、综述、评论、述评、进展、动态、年鉴、专著、指南等属于(D)。A、零次文献B、一次文献C、二次文献D、三次文献

4、文献法与其他调查方法之间最显著的区别为它是(A)。A、它是最基础和用途最广泛的搜集资料的方法 B、它是一种独特的和专门的研究方法 C、它是一种直接的调查方法 D、它是一种间接的调查方法

5、一种专门用于主观性指标的问卷是(C)。A、访谈问卷B、自填式问卷 C、量表D、开放式问卷 多选题(每题2分,共10分)

1、抽样的一般步聚有(ABCDEF)A、界定总体B、决定抽样方法 C、设计抽样方案D、制定抽样框 E、样本评估F、实际抽取样本

2、每一个社会调查研究竟应当选择多大规模的样本,主要取决于(ABEF)A、总体的规模B、总体的异质性程度 C、抽样单位的规模D、抽样过程的控制 E、调查者所拥有的经费、人力、物力和时间因素 F、样本精确度要求

3、摘取信息一般有以下步骤(ABCD)A、浏览B、筛选 C、精读D、记录星 E、编制纲要F、撰写札记

答:

(二)经济发展(含市场参与等)

6、您对今后农村经济的前景持什么态度?()A、乐观B、悲观C、不清楚

7.您认为在今天要致富,最重要的因素什么()A、勤劳和节俭 B、机遇C、好的社会关系 D、知识和能力

8、假如您是村长、您的经济工作重点会是()

A、基础设施建设 B、招商引资办企业 C、组织发展种养大户 9.您有没有设想过今后五年的奋斗目标或努力方向?()A、以后的事多想也没有用,只能走一步看一步B、想是想过,能不能实现很难说C、认真地想过,正在积极争取实现

10.您在生产中遇到难题时怎样解决?()A、请教有经验的人B、找科技人员C、自己找资料学习摸索D、听天由命

11、您家的田地现在是()

A、自己耕种B、承包给别人耕种C、自己种了一部分,租给别人一部分

12、如果以村为单位,村民以土地等入股组建股份制开发公司,您的想法是()A、愿意参加B、需要考虑加C、不愿意参加

13、您认为以村为单位组织农业生产资料和家用大件商品集体团购招标()A、可行B、很难说可行与否C、不可行

14、您认为政府对农村的资金扶持重点应该放在哪方面()A、扶持企业和种养大户,解决大众就业

B、补贴慰问贫困户C、进行基础设施建设

15、如果企业能提供来料供妇女在家加工()

A、非常乐意承接B、看工价再考虑接不接C、不会承接

16、您是否加入当地合作组织()A是B否 如果是,您参加合作组织的类型为___

A政府部门组织; B农民自发组织; C技术协会、行业组织; D台商农民组织、产销班、合作社

17、如果种养大户邀您加入种养合作社()

A、乐意参加B、看别人参加了才参加C、不会参加

18、开展种养加工您最担心的是()

A、技术不过关B、市场价格不稳C、打不开销路

19、如果有外商前来投资办厂()

A、牺牲一定个人利益也大力支持B、必须先满足我的要求C、主要看大家的意见

20、如果村上牵头入股办企业,您的想法是()A、会入股B、看项目情况C、不会参股

21、组建村办集体企业,您最担心的是()

A、村民不齐心B、经营亏损C、领导干部贪污

22、您希望的工作方式是()

A、进企业上班B、务农与上班相结合C、专职从事种养加工

23、您家里的劳动力()

A、缺少劳动力B、有剩余劳动力C、不少也不多▲ 如果有剩余劳动力,是否愿意出去务工?您认为外出务工(打工)的最大困难是什么?答:

24、如果您有了剩余的资金,您会()

A、再投资B、购置大件商品C、存进银行

25.如果有人向您推荐一个创业项目,您觉得首先需要考虑的问题是()A、我有没有能力做B、资金够不够C、产品有没有销路D、会不会亏本

26.如果有一个适合您经营的项目,而您目前资金不够,您会怎么办?()

A、资金不够就不做,不想欠账 B、向亲友借,借得到就干,借不到就不干C、争取贷款

27.您知道“绿色食品”这个词的含义吗?

A、没听说过B、听说过,但不知道是什么意思 C、指绿颜色的食品D、指农药残留不超标的食品

E、指安全、优质的食品F、指安全、优质并经过有关部门认定的食品 G、指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按特定方式生产、经专门机构认定的安全、优质、营养类食品

28、您是如何了解农产品的价格与销售信息的?()[不定项]A、报刊B、电视C、网络D、干部宣传E、贩销人员 F、朋友亲戚或邻居

29、您生产的产品除了自己消费外,通过哪些渠道进入市场?()[不定项]

A农贸市场销售; B贩销大产销; C企业销售; D供销社销售; E村集体组织销售; F批发市场销售; G走村销售

30、如果您与合作社或龙头企业签过合同订单,这些合同的履行情况如何?()A、很好 B、较好 C、一般D、较差E、很差

31、您认为以下城市支持农村的最主要也是最可行措施是()

A、取消城市中各项对农民身份限制的政策,便于农民进城发展。B、城市大规模组织送资金、送科技、送文化下乡等活动C、本着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精神,农村(含乡镇企业)上缴的税费能返回地方,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32、你认为以下工业反哺农业的最主要也最可行的措施是()A、扩大农副产品保护价的品种和范围

B、扶持建立工业原料生产基地,尽量减少进口

C、降低生资农药、化肥、饲料、农业机械等生产资料的价格

(三)民主政治(含民主政治与法治等)

33、您村的村/镇干部是怎样产生的?()

A、村民选举的B、上级决定的,选举只是走形式C、上级决定的D、不知道

34、您了解《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吗?()A、很了解B、了解一些C、不了解

35、你村有没有“村务公开栏[公开村务,接受监督]”?()A、有B、没有C、不清楚

36、你村有没有民主理财小组?()A、有B、没有C、不清楚

37、您对你村的干部满不满意?()

A、满意B、较满意C、不满意D、无所谓满意否

38、您认为村干部为老百姓做了哪些事情?应该做哪些事情?答:_____________

39、您村的重大事务都是如何决策的()

A、村民集体民主决策;B、干部征求村民意见后决策;C、村干部自己决策 40、当您与其他村民有激烈的矛盾冲突时,您怎么办?()

A、凭借自己的势力与他对角B、找干部或其他调解人调解C、通过法律手段解决C 其他:

41、您理解“依法治国”的含义吗?()A、理解,您的理解是?▲答:

B、听说但不是很理解C、没听说

42、您对农村民主政治建设有什么建议? 答:

(四)文化教育

43、您认为现在学校乱收费问题()

A、十分严重B、有但不多C、极少D、不知道&

作业三

(第7章--第9章)习题部分

一、填空题(每空1分,共10分)

1、访谈法按照操作方式和内容可分为结构式访谈和非结构式访谈。

2、按照被访者发表意见的形式不同,集体访谈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各抒己见式的访谈,以头脑风暴法为代表;一类是讨论式的访谈,其代表是反头脑风暴法。

3、观察记录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当场记录,一种是事后记录。

4、为了搜集到真实可信的资料,采用观察法时应遵循客观性原则、全方位 原则、求真务本原则和法律和道德伦理原则

5、实验法有几个基本要素:一是实验主体,二是 实验对象和实验环境,三是实验活动。

二、选择题

单选题(每题1分,共5分)

1、访谈法最基本和最常用的类型是(D)。A、深度访谈B、自由访谈 C、重点访谈D、个别访谈

2、一般的访谈时间最好为1~2小时(C)。A、4~5小时B、3~4小时C、1~2小时D、半~1小时

3、观察法与其他调查方法之间最根本的区别是(B)。A、以人的感觉器官为主要调查工具 B、收集社会初级信息或原始资料 C、它是有目的、有计划的自觉活动 D、观察的是保持自然状态的客观事物

4、既有实验组又有控制组或对照组的实验方法是(A)。

第四篇:法学概论

法学概论

判断题(每题2分,共20分)

1.根据法所作用的对象,可将法的作用分为法的规范作用和法的社会作用。2.我国的国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政体是人民民主专政。

3.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可以分为静态的财产归属关系和动态的财产流转关系。前者主要由民法中的合同法调整,后者主要由民法中的物权法调整。4.依民事权利内容的性质不同,可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

5.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可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6.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出资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7.能够产生债的法律事实有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

8.在当事人既约定了违约金,又约定了定金的情况下,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同时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9.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过错的除外。10.一人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为20万,股东应该一次全额缴纳出资额。

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

1.具有某种共性或共同历史传统的若干国家或地区的法律的总称为(C)A.法律体系

B.法律制度

C.法系

D.法的历史类型 2.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中心环节是(B)A.有法可依

B.有法必依

C.执法必严

D.违法必究 3.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B)A.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 B.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C.中国共产党*** D.民主共和制度

4.下列不属于行政处分的是(D)A.警告

B.记过

C.开除

D.罚款 5.因产品质量存在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受害人(D)A.只能向生产者求偿B.只能向销售者求偿 C.由购买者自己负责D.可以向生产者或销售者求偿

6.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不服法院判决、裁定的上诉期限分别为(B)日。A.10,10B.10,5C.5,10 D.5,5 7.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应由(A)A.被告承担B.原告承担C.双方承担D.法院承担 8.依民法通则规定,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C)A.中国法B.外国法C.婚姻缔约地法D.当事人选择的法 9.下列机关有权决定直辖市戒严的是(D)A.国务院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C.国家主席

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0.依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C 院申请宣告死亡。

A.4年 B.3年 C.2年 D.1年

多项选择题(每题3分,共30分)1.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BCD)A.法律是一种行为规范

B.法律是主要靠人们的自觉遵守而得以实施的规范 C.法律只规定义务而不规定权利的规范 D.法律是执政党制定的行为规范

2.按法律规范本身的性质,法律规范可分为(BCD)A.确定性法律规范B.禁止性法律规范 C.义务性法律规范D.授权性法律规范 3.下列关于我国选举制度描述正确的有(ABD)A.选举权的普遍性B.选举权的平等性 C.有记名投票D.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 4.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有(BCD))年的,其利害关系人可向法 A.自由裁量原则B.公正、公开原则

C.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D.保障当事人权利原则

5.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有下列职权(ABCD)A.刑事案件的侦查B.执行逮捕 C.拘留D.预审

6.下列属于知识产权特征的是(ABCD)A.专有性

B.地域性 C.时间性

D.无形性

7、法律规范的效力包括(BCD)。A、对事效力

B、时间效力 C、空间效力

D、对人效力

8、法律事件包括有(ACD)。A、人的出生

B、签订合同 C、发生地震

D、人的死亡

9、民法通则规定的一年的特殊诉讼时效,适于(AC)A.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B.欠债到期要求偿还的 C.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D.订立合同不履行的

10、以下民法保护方法中适于财产所有权保护的是(AB)。A.请求排除妨害B.请求恢复原状

C.请求赔礼道歉

D.请求原物赔偿

问答题(15分)

试析社会主义法律关系的概念及特征

社会主义法律关系是指轻罪社会主义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表现为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它有如下的特点:A社会主义法律关系是一种思想关系(意志关系)。B社会主义法律关系是由社会主义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C社会主义法律关系通过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获得表现。

(需展开论述)

案例题(15分)某日,王小东、张小安和江小亮(均为未成年人)在楼房的阳台上玩耍。在玩耍过程中,三人各自拿了一块砖头,同时从阳台上往下扔。其中一块砖头恰好砸中了在户外散步的姚大民怀抱的三岁儿子姚小民,致使其当场死亡。但该致害砖头为谁所扔不能确定。姚大民遂将王小东等三人告上法庭。问:(1)本案中,王小东、张小安和江小亮的行为性质应如何认定?为什么?(2)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1)三人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其行为人为多数,并且其行为具有共同性,结果具有单一性。(2)本案应判决三人的父母对姚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于三个未成年人是共同侵权,所以对受害人,应当由其各自监护人承担连带损害赔偿责任。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由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蓝天机械厂从2000年起为大地汽车轮胎厂加工零配件,2002年12月,大地汽车轮胎厂与某一摩托车广合并,更名为天宇汽车制造厂。在合并前,大地汽车轮胎厂已累计欠蓝天机械厂加工费60000元,合并后,蓝天机械厂向天宇汽车制造厂追索欠款,天宇汽车制造厂则以“大地汽车轮胎厂已撤销,厂长已更换,其债务与本厂无关’’为由,拒绝偿还。蓝天机械厂遂诉诸法院。

问:天宇汽车制造厂拒付欠款理由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1)天宇汽车制造厂的理由不合法。《民法通则》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后的权利义务,由它变更后的法人享有或承担。”因此,大地汽车轮胎厂与摩托车厂合并后,原法人的权利和义务应由变更后的法人即天宇汽车制造厂享有和承担。

(2)汽车制造厂应承担大地汽车轮胎厂欠蓝天机械厂的全部债务。

第五篇:法学概论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00分,共 40 小题,每小题 2.5 分)1.对不正当竞争行为有监督检查权的机关是(A)A.工商 B.税务 C.公安 D.消协 2.法律的渊源是指(C)A.法律的经济根源 B.法律的阶级本质 C.法律的表现形式 D.法律的传统 3.我国公民与外国人离婚适用的法律为(D)A.我国法律 B.外国人所在国法律 C.婚姻缔结地法律 D.法院地法律

4.我国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潜法人,以下属于机关法人的是(D)A.新闻、出版、广播单位 B.工会、共青团、妇联 C.学校 D.人民法院

5.我国法律规定,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外国裁决或判决,均不得予以承认和执行。这一规定在国际法上称为(C)A.反致 B.转致 C.公共秩序保留 D.法律规避

6.犯罪的构成是确定某种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主客观条件的总和,由(B)要件组成。A.五个 B.四个 C.三个 D.二个 7.在刑事诉讼中,立案诉讼必须具备的条件是(D)A.有公民或单位的控告、举报 B.有被害人或其他法宝代理人、近亲属的报案、控告 C.有犯罪人的自首 D.有犯罪事实并且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8.某甲因贪污罪被依法判主刑和附加刑,下列哪项附加刑是不可能适用于某甲的?(C)A.罚金 B.没收财产 C.驱逐出境 D.剥夺政治权利 9.下列行为中,不属于行政行为的是(C)。

A.暂扣营业执照 B.征税 C.发布天气预报 D.制定行政法规 10.甲故意杀乙,则乙在这一犯罪中的角色是(A)A.犯罪对象 B.犯罪客体 C.犯罪主体 D.犯罪结果 11.下列诉讼中哪一类不适用调解?(C)A.刑事自诉案件 B.民事诉讼案件 C.行政诉讼案件 D.离婚诉讼案件 12.国际法上国家的基本权利不包括(B)。

A.独立权 B.战争权 C.自保权 D.平等权

13.一国给予另一国国民的待遇,不低于现时或将来任何第三国国民的待遇,称为(B)。A.国民待遇 B.最惠国待遇 C.优惠待遇 D.普遍优惠待遇 14.外国船舶在一国领海“无害通过权”的重要条件不包括(D)。

A.不损害沿岸国良好秩序 B.通过时应遵守沿岸国法律 C.通过中途不得停泊 D.商船、军舰、军用飞机均同等适用 15.正当防卫的条件不包括(D)A.必须是针对正地进行的不法侵害 B.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人 C.防卫不能过当 D.不能致不法侵害人于死命

16.我国国际私法的主要渊源是(A)A.我国立法 B.国际条约 C.国际惯例 D.国际判例

17.我国宪法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A)A.获得赔偿的权利 B.提出申诉的权利 C.提出控告的权利 D.提出检举的权利 18.行政诉讼参加人不包括(D)A.原告 B.被告 C.第三人 D.人民法院 19.民事诉讼的地域管辖一般原则是(B)A.原告住所地 B.被告住所地 C.标的物所在地 D.原告或被告住所地 20.下列属于单方法律行为的是(A)A.遗嘱 B.合同 C.离婚 D.合伙解散 21.我国国务院实行(C)A.集体负责制 B.委员会负责制 C.总理负责制 D.常委会负责制 22.对东部沿海某省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行政诉讼,则管辖法院是(B)A.基层人民法院 B.中级人民法院 C.海事法院 D.最高人民法院 23.下列关于行政诉讼说法错误的是(C)A.在行政损害赔偿中,当事人可以请求调解 B.举证责任由被告承担 C.诉讼中,被告可以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D.被告举证应当提供其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文件 24.我国现行宪法的颁布时间是(C)年

A.1954年 B.1975年 C.1982年 D.1978年 25.构成法律关系主体的必要条件是(B)。

A.权利和义务 B.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C.法人和自然人 D.物质和精神财富 26.甲的祖父与乙的外祖母是同胞兄妹,甲和乙是(C)A.直系血亲 B.三代旁系血亲 C.四代旁系血亲 D.姻亲 27.下列关于刑事案件自诉的说法不正确的是(D)A.刑事案件自诉人在人民法院判决前可同被告人和解 B.刑事案件自诉人在人民法院判决前可撤回自诉 C.刑事自诉案件被告人在诉讼中可对自诉人提出反诉 D.刑事自诉案件不适用调解 28.我国于_D____WTO。

A.1947年10月 B.1995年1月 C.2001年11月 D.2001年12月 29.从我国现行刑法角度看,下列关于减刑的说法正确的是(B)

A.减刑只适用于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 B.被判无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后实际执行刑期不得少于10年 C.被判有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后实际执行刑期不得少于7年 D.减刑由监狱机关裁定,报人民法院备案

30.下列行为属于行政行为的是?(D)A.某政府购买笔墨供自己消费 B.某市选举市长 C.公安机关逮捕犯罪嫌疑人 D.行政拘留 31.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B)A.原判刑期以上9个月以下,但不能少于1个月 B.原判刑期以上12个月以下,但不能少于2个月 C.原判刑期以上18个月以下,但不能少于6个月 D.原判刑期以上24个月以下,但不能少于9个月

32.现代国际法首要的渊源是(B)A.国际习惯 B.国际条约 C.国内立法 D.司法判例 33.人民民主专政的实质是(C)A.人民专政 B.工农专政 C.无产阶级专政 D.穷人专政 34.下列纠纷可以适用仲裁法的是(C)。

A.收养纠纷 B.劳动纠纷 C.买卖合同纠纷 D.婚姻纠纷 35.民法的核心原则是(C)A.公平B.自愿 C.平等 D.诚实信用 36.下列对行政行为的监督中哪项与审计监督性质相同?(A)A.监察监督 B.司法监督 C.政协监督 D.社会监督 37.消费者向生产厂商要求赔偿时,若企业合并或分立,则(C)A.由原企业赔偿 B.由原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赔偿 C.由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赔偿 D.由合并或分立全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赔偿

38.甲想杀乙,于是故意向乙挑衅。乙被激怒,上前殴打甲时,甲掏出准备好的匕首将乙刺死,甲的行为是(C)A.防卫过当 B.正当防卫 C.故意犯罪 D.假想防卫

39.《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简称”纽约公约”)于____年订立,我国于____年加入了该公约(C)A.1960 1958 B.1950 1984 C.1958 1986 D.1960 1982 40.体现经济法本质特征的原则是(B)A.资源优化配置原则 B.国家干预原则 C.社会本位原则 D.经济公平原则

法学概论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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