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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城市建设学院发展党员工作细则
编辑:风华正茂 识别码:21-240348 12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3-29 07:32:05 来源:网络

第一篇:天津城市建设学院发展党员工作细则

天津城市建设学院发展党员工作细则

(2006年3月2日,津城建院党[2006]16号)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为切实保证发展党员工作质量,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增强党的战斗力和凝聚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发展党员工作,要从贯彻党的基本路线的要求出发,切实遵循“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有领导、有计划、有重点地进行。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要积极、慎重,成熟一个发展一个。学院发展党员工作的重点是大学生、教学一线的中青年教师和“双高”(高学历、高职称)教师。

第三条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加强发展党员工作的计划性。每年初,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应根据学院发展党员的总体要求及本单位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的实际状况,研究制订本单位年度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年度发展计划(包括发展对象名单)报党委组织部备案。第二章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

第四条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五条由于升学、毕业分配、工作调动等原因转到学院学习、工作的师生员工,曾在原单位提出过入党申请的,须由原单位党组织正式将申请入党材料转至我院,其申请入党时间以实际申请时间为准。未能转接相关材料或申请书过于简单者,应重新向党组织递交入党申请书。第六条入党申请人要定期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向党组织汇报思想,一般每学期三至五次。第七条党组织通过对申请人一段时间(教职工至少一年以上)的培养,对政治觉悟较高,思想素质较好,能自觉以共产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的,经过支委会(或支部大会)讨论,可以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对入校前已是入党积极分子的,可直接列为入党积极分子继续培养。(一)选拔确定入党积极分子,要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支委会成员要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可进行公示),并与入党申请人谈话后,召开支委会(或支部大会)讨论,讨论情况要如实做好记录。

(二)入党积极分子确定后,要填写《申请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并在支部党员大会上公布(或进行公示)。

第八条党支部对已确定的入党积极分子,应及时指定两名党员担任培养联系人,负责培养、教育和考察等工作。

(一)培养联系人要经常同积极分子谈心,听取思想汇报,掌握他们的思想动态和工作、学习表现,及时指出优缺点,提出具体要求和努力方向,并经常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的成长情况,提出加强培养、教育的意见和建议。

(二)党支部每半年应对培养联系人的工作进行一次检查。

第九条党支部要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训。建立健全院、系两级教育培训机制:启发觉悟阶段(初级教育),由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组织实施;党校教育阶段(集中教育),由院党委统一安排。已被党支部重点培养并被列入发展计划的入党积极分子,应参加院党校的集中培训。培训考核合格者,颁发《党校结业证书》。没有经过上述教育培训的,原则上不能发展入党。第十条做好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考察。(一)建立入党积极分子档案。内容应包括:入党申请书,“推优”材料,《申请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党校培训结业证书,学习、工作、获奖情况及各种思想汇报等材料。(二)定期做好培养考察。培养联系人要认真填写《申请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由两名培养人研究后分别用蓝色或黑色钢笔填写并签名盖章,支部意见栏填写意见后加盖支部公章,支部没有公章的加盖党总支公章。党支部和培养联系人意见应每季度填写一次。重点考察入党积极分子的入党动机、思想政治表现、组织纪律观念和模范带头作用发挥情况等。第十一条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实行年度遴选制度,不合格的要淘汰;对因毕业或其他原因离校(不含休学)的入党积极分子,党支部应负责地写出培养考察意见,随人事档案转给其接收单位党组织,以便接收单位继续培养教育。第三章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二条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后,对于各方面条件均比较成熟,已基本达到党员标准者,在充分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综合各方面的反映和意见,经支委会(或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可列为发展对象。第十三条党支部确定发展对象后,必须在适当的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5个工作日。各支部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公示的时间、地点。

第十四条党支部确定发展对象时,要在一定范围内充分听取群众意见,通常采用的方式有:个别访谈和召开群众座谈会。

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时应保证一定的群众数量,一般为十人左右,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要实事求是地记录每个人的意见,不得随意更改发言的原意。支部撰写群众意见的材料中应对公示情况有明确体现。

第十五条党支部确定发展对象时,要认真组织做好政治审查工作。

(一)政审审查内容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基本情况;在重大历史事件中的表现,以及对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认识和态度;现实表现及主要优缺点;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的基本情况;其他有必要政治审查的内容。

(二)政审的基本方法。同本人谈话;查阅档案和有关材料;征求有关领导、同事、老师和同学的意见。对发展对象的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的情况要外调。外调函由基层支部直接办理。

(三)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时,不能直接由发展对象本人自己经手办理有关证明材料。(四)政治审查后要写出政审综合报告。

第十六条党支部在对发展对象进行全面培养、考察和政审后,应将有关情况报党总支预审。除口头汇报外,还要提供下列材料:入党申请书及思想汇报;自传;发展对象为团员的应有团支部推优意见;群众调查相关材料;外调证明材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政审综合报告;《党校结业证》;其他相关材料。

(一)党总支要指派专人认真审查党支部上报的发展党员材料,并做好预审记录,预审工作要形成制度,避免随意性。经预审,已基本具备入党条件,并在发展计划内的,可发给《入党志愿书》。如有不同意见须请示上级党组织后再作决定。(二)直属党支部预审工作可参照执行。第十七条党总支对发展对象审查同意后,要确定入党介绍人。申请入党人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发展对象自己约请,或由党组织指定比较了解发展对象的党员担任。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

(一)向被介绍人讲解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认真了解被介绍人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学习和工作表现,如实向党组织汇报。(二)指导被介绍人正确填写《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三)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被介绍人的情况。

(四)被介绍人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帮助教育。

第十八条经上级党组织审查后,发展对象要在党支部的指导下填写《入党志愿书》。

入党介绍人应将志愿书表内项目和填法向发展对象解释清楚。发展对象填写《入党志愿书》要严肃认真,用蓝色或黑色钢笔填写,字迹要工整清晰,内容要准确。填写《人党志愿书》应注意的问题:

(一)“入党志愿”一栏,申请人应根据自己的思想认识和发展过程,着重表述对党的认识及为什么要入党、入党的态度等问题。在回答为什么要求加入中国共产党和准备怎样做一名合格的党员等问题时,一定要联系自己的思想、学习和工作实际,切忌空洞。入党志愿没有标题,不加称谓,正文后边不需要署姓名和时间。(二)“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的填写要与身份证一致。“曾用名”指在学习和工作期间曾经正式使用过的名字。“贴照片处”必须贴入党申请人的近照。

(三)“籍贯”指本人祖居的地方,按现在的行政区划填写。如祖居地变化较多,一般应该填写父亲的出生地。具体格式为:***省(市、自治区、直辖市)***县(区)。

(四)“出生地”指本人出生地。具体格式为:***省(市、自治区、直辖市)***县(区)。(五)“学历”是指本人已取得最高学历。在读本科、高职学生应为高中;在读专接本学生应为大学专科;硕士研究生为大学本科;

(六)“学位或职称”是指本人已取得的学位或职称,在读本科、高职生应填无;研究生和教职员工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七)“单位、职务或职业”是指本人现在工作情况。具体格式为:天津城市建设学院*系*级*专业*班学生或天津城市建设学院*系(处、室、院、所、中心)*教研室(办公室、科)*(科长、教师等)。

(八)“现居住地”是指本人现在居住情况。

(九)“本人经历”一般从上小学开始,起止年月要衔接。“何地、何部门”要写具体单位全称。“何职务”应写明具体职务。“证明人”应填写最熟悉本人情况的人或在一起工作过的人,不能填写自己的亲属。

(十)“受过何种奖励或处分”栏中,学生一般只填写入大学以来,因自己工作、学习表现,受到的院级以上奖励或处分。教职员工一般填写距现在五年之内所受到的院级以上的奖励或处分。

(十一)“家庭主要成员”填写父母或抚养人、配偶、子女以及和本人长期生活在一起的人。“主要社会关系”填写与本人有密切关系的或本人受其影响较大的亲属、朋友。

(十二)“对党还有哪些需要说明的问题”填写本人需要向党组织说明而在其他栏目中包括不了的问题。

(十三)如表上某些栏目没有内容可填时,应写“无”,不要划“×”或“/”。

(十四)“入党介绍人意见”应对被介绍人的入党动机、思想觉悟、政治品质、工作表现等方面进行认真分析,作出全面评价,不能只写工作表现,要表明自己对被介绍人入党的态度。两名介绍人应分别填写自己的意见。

第十九条及时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一)准备工作

1.召开支委会,听取入党介绍人关于发展对象的情况汇报,认真审查发展对象的《入党志愿书》等材料,确认发展对象具备入党条件,手续完备后,形成支部大会决议草案。2.布置会场:悬挂党旗和“×××党支部发展新党员大会”的会标。

3.支委会提前将开会的时间、地点通知全体党员、发展对象和列席会议的入党积极分子。(二)主要程序 1.大会由党支部书记或组织委员主持。主持人清点、报告应出席党员人数和实际到会人数,宣布会议内容。

2.发展对象宣读《入党志愿书》。

3.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的基本情况、现实表现及入党培养、教育和考察过程等,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4.支委会向支部大会报告对发展对象审查的情况及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的情况。5.大会讨论。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能否入党进行讨论,充分发表意见,肯定成绩,指出不足。

6.大会表决。表决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即可作出通过接收发展对象为预备党员的决议。7.宣布支部大会决议。

8.会议发言。发展对象谈自己的感想及今后的努力方向。列席会议的入党积极分子也可以发言,谈自己的感想。

9.各支部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违反原则的情况下适当调整会议议程。(三)注意事项

1.要保证出席人数。如果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实到会人数不足应到会人数的一半,支部大会不能举行;虽超过半数,但缺席人数较多,一般也应改期召开。

2.发展对象和入党介绍人必须参加支部大会。如发展对象不能参加会议或两名入党介绍人均不能参加会议时,支部大会应改期召开。如一名介绍人不能出席会议,但在会前已将被介绍人的情况向支部作了负责的报告,可以召开支部大会。

3.对于支部大会上党员提出的问题,支委会或发展对象应予以解答。如果某些问题一时难以弄清,可暂时休会,待弄清后再继续开会。

4.做好大会记录。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内容、会议主持人和记录人;应到会人数、实到会人数、缺席人数及原因,发展对象和列席人员;会议讨论情况及表决结果;综合全体党员的讨论意见形成的决议等。第二十条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后,党支部要及时将支部大会通过接收发展对象为预备党员的决议填入《入党志愿书》。

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应包括以下内容:发展对象的主要优缺点,支部大会对其基本评价,应到会和实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人数,对发展对象能否被接收为预备党员的表决结果(赞成、不赞成和弃权的票数各有多少),以及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全称等,最后党支部书记签名盖章。

第二十一条党支部要及时将接收为预备党员同志的《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入党志愿书》及其他必备材料等移交党委组织员,进行组织谈话。(一)谈话前的准备

1.认真审查入党材料是否齐全,包括入党申请书、入党志愿书及其他必备材料等;检查入党手续是否完备,有无违反党员发展规定的情况。

2.了解发展对象的政治觉悟、思想品质、工作表现和组织上对发展对象的培养情况,发展对象及其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历史情况是否清楚,党支部的决议是否符合要求等。3.根据审阅材料和调查了解的情况,确定可否与其谈话。

4.谈话要针对每个发展对象的具体情况,事先拟定好谈话提纲,确定谈话内容和重点,避免公式化、简单化。(二)谈话内容

重点了解发展对象对党的认识是否正确,入党动机是否端正,思想觉悟和政治上的成熟程度,政治品质和工作态度,对自己的优缺点的认识,有无政治历史和其他方面的问题。同时对其进行正确对待入党问题的教育。(三)谈话后的工作

1.向有关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说明谈话的基本情况,对发展对象的基本看法,并提出可否发展其入党的建议。

2.组织员意见如果同党支部看法不一致,应通过进一步调查研究,尽量取得一致意见,确实不能统一的,要上报党委组织部研究。(四)注意事项

1.党支部纳新大会后,党总支要在两周内将发展对象的入党材料送交组织员,组织员在收到材料后一周内应安排谈话。

2.组织员代表上级党组织对发展对象进行考察和教育,一定要严肃认真,保证谈话质量,不得委托他人代行组织员职责。

对入党手续不全或不具备入党条件的人,不得同意其入党。3.党总支应做好内部分工,妥善安排组织员谈话。

4.党总支所属党支部发展的党员,组织员谈话要在党总支审批之前进行;对直属党支部发展的党员,组织员谈话要在报学院党委审批之前进行。第二十二条党总支经学院党委授权可以审批接收预备党员;直属党支部发展党员要报学院党委审批。

审批工作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党总支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并表决决定。对符合党员条件且入党手续完备的发展对象,可批准其为中共预备党员。审批意见要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由党总支书记签字。

(二)党总支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原则上应在两周内审批完毕。(三)党委组织部将不定期地检查或抽查各单位发展党员工作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党总支审批预备党员后,要及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并通知本人开始正常参加党的组织活动。

对未被批准入党的,也要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党支部应肯定其优点,指出存在的问题和努力方向,鼓励其克服缺点,继续接受组织的教育和考验,争取早日入党。第二十四条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发展党员后,要认真做好发展党员基本信息的登记备案工作。(一)党总支签署意见后,应将有关材料及时报送学院党委组织部备案,并及时更新党员信息管理数据库。

(二)党总支报院党委组织部备案、直属党支部报院党委审批的材料包括:入党志愿书、《申请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入党申请书、自传、思想汇报、外调证明材料、群众调查有关材料、政审综合报告、《党校结业证》、团支部推优材料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三)上半年发展毕业班党员工作报组织部备案、审批时间截至到五月十五日,发展其他党员备案、审批时间截至到六月十五日。各支部在每年十二月十五日至次年一月一日原则上不再进行党员发展,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必须在每年十二月十五日前完成本年度发展党员备案、报批工作,过期组织部将不予办理。

第二十五条发展对象被批准为预备党员后,应组织参加入党宣誓。

学校党委组织部每年“七·一”前后组织一次全院性的预备党员代表宣誓活动。各党总支和党支部可自行组织宣誓仪式。

第四章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六条预备党员在一年预备期内的教育以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和基层党支部为主开展,要把预备党员及时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通过参加组织生活,交纳党费,并分配适当的工作,对他们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党总支或直属党支部每季度讨论一次预备党员的情况,及时了解、掌握预备党员的思想、学习和工作动态,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第二十七条预备党员由党支部确定培养联系人加强教育和考察。培养联系人应在支部大会后每三个月填写一次《中国共产党预备党员考察表》,做好鉴定工作。

预备党员应经常向党支部汇报思想情况,两个月作一次书面汇报,积极参加组织生活,认真履行党员义务,自觉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考察。预备党员因毕业或其他原因离校(除休学)时,党支部应将教育、考察的情况形成书面材料,转给所去单位的党组织。

第二十八条预备党员应在预备期满之前两周,主动向党支部提出转正申请。转正申请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本人简况,何时被批准入党,何时预备期满;对照党员标准,汇报自己入党后履行党员义务情况,政治、思想和作风方面的进步,工作及学习表现,缺点的改进情况及努力方向。

党支部应认真听取党内外群众对预备党员转正的意见。

第二十九条支委会根据预备党员的申请报告、培养联系人的考察意见、群众的反映,对照党员标准,就预备党员能否转为正式党员提出意见,然后提交支部大会讨论。支部大会的程序主要有:

(一)支部书记宣布会议内容,清点应到会和实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人数。(二)申请转正的预备党员宣读转正申请报告。

(三)预备党员联系人或党小组介绍对预备党员的教育和考察情况,提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意见。

(四)支部党员进行讨论,充分发表意见。

(五)大会表决。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形成决议。

(六)申请转正的预备党员可以对支部大会讨论的意见和表决结果表明态度。第三十条支部大会讨论预备党员转正应当注意的问题,参照本细则第三章第十九条的相关内容。

第三十一条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党支部应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具备党员条件的应按期转正;对不完全具备条件,需进一步教育和考察的,可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得少于半年,最多不超过一年;对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对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党支部要慎重对待,在支部大会讨论之前,必须先向上级党组织汇报情况,并拿出初步处理意见,意见不一致时,党总支应上报学院党委组织部。不能用拖延讨论转正时间的办法,来变相地延长预备党员的预备期。

第三十二条党支部要及时将支部大会通过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填入《入党志愿书》。决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预备党员在预备期期间的表现;支部大会讨论的情况;支部大会的表决结果,应到会和实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人数,对预备党员能否转正的表决结果(赞成、不赞成和弃权的票数各有多少),以及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名称等,支部书记签名盖章。第三十三条党支部要及时将预备党员的《入党志愿书》、《入党转正申请报告》等材料上报党总支审批。直属党支部报学院党委审批。

党总支报院党委组织部备案、直属党支部报院党委审批的材料包括:转正申请书、《中国共产党预备党员考察表》、思想汇报、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申请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自传、群众调查有关材料、外调证明材料、团支部推优材料、政治审查综合报告、《党校结业证》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第三十四条党总支对支部上报的关于预备党员的转正决议,应在两周内讨论审批。

审批意见填写在《入党志愿书》内,注明审批时间,党总支书记签名。批准按期转正的,要注明党龄起始时间,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算起;延长预备期的,要注明延长期限;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要据实说明原因。直属党支部转正报批程序参考党总支报批程序。第三十五条党总支对预备党员转正问题讨论审批后,要及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书记要与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支部大会上宣布。

对延长预备期的,党支部要向其说明延长的原因,教育其正确对待,接受考验,积极改正缺点和不足,努力成为一名合格党员。经过延长期的教育和考察,若具备党员条件,可转为正式党员;对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要做好本人的思想工作。预备党员被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后,党组织应将有关情况在《入党志愿书》中填写清楚,然后存入本人档案。预备党员转正后的所有入党材料,存入本人人事档案。第五章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三十六条学院党委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对发展党员工作每年检查一次,并向有关党组织通报检查结果。要重视对专兼职组织员的选拔、配备和培训,充分发挥他们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作用。党委组织部每年要向党委报告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和发展党员工作计划。要如实反映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和对违反党章规定现象的查处情况。要加强对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发展党员工作的培训、监督和检查。第三十七条党总支要认真贯彻落实党委关于发展党员工作的规定,加强对党支部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保证发展党员工作的质量。党总支、党支部要把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召开的有关会议,特别是党支部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吸收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大会的会议记录妥善保存,以备检查。

第三十八条建立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问题,要严肃查处。对违反党章规定而被吸收入党的,不予承认。对有关责任者进行批评教育,违犯党纪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以前所下发的有关发展党员工作的规定和解释,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均以本细则为准。

第四十一条本细则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篇:天津城市建设学院

天津城市建设学院

天津城市建设学院简介

天津城市建设学院是一所隶属于天津市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始建于1978年,原名为天津大学建筑分校,1987年经原国家教委批准更名为天津城市建设学院,1998年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成为硕士学位授予权单位。建校28年来,学校始终以社会的人才需求为导向,以培养服务城市领域的应用型人才为办学特色,积极构建并发展涵盖“城市规划、城市建设、城市管理、城市经济”的学科专业,目前已形成了以工为主,工管结合,工、理、管、文、农相互渗透,协调发展,整体优化的学科专业体系,形成了多层次、高水平教育的发展格局。

学院现设有规划与建筑系、土木工程系、能源与机械工程系、材料科学与工程系、管理工程系、环境与市政工程系、电子与信息工程系、艺术系、外语系和基础学科部、社科部、体育部等12个教学系、部,拥有5个硕士学位授予权学科点,在工、理、管、文、农五个专业门类的十四个专业类别中设有26个本科专业,15个专科专业,在校学生近万名,其中本科生7100多名。学院还设有地震研究所、建筑设计院等科学研究机构和天津市重点学科1个,天津市“十五”综合投资重点建设学科2个。

学院现有专任教师600余名,其中高级职称教师260余名。聘请了中国工程院院士王思敬教授和李猷嘉教授为学院的特聘教授。他们定期来院讲学、指导学科建设与科研工作。

天津城市建设学院注重学生综合

素质的培养,自xx年开始实行学分制教学管理,努力增加专业任选课和公共任选课的开出比例,为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培养学生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提供了充分条件。近年来,在周培原力学竞赛、“挑战杯” 大学生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等国家和市级大赛中多次取得优异成绩。学院为鼓励优秀学生,资助经济困难学生,设立了优秀学生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减免学杂费、勤工助学等。多年来,毕业生通过学校推荐、“双项选择”,面向全国就业,一次就业率一直保持在90以上。建校以来已向天津市及全国各地输送了近万名本科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一大批毕业生在天津乃至全国的城市建设等领域成为专家、学者和知名企业家。

在充满希望与挑战的21世纪,天津城市建设学院全体教职工信心百倍,将以团结勤奋、求实进取的精神风貌,紧紧把握我国城市发展的脉搏,以培养

城市化建设需求的高素质人才为己任。为创建一个多学科协调发展、综合实力较强、教学科研水平较高、特色鲜明的城市大学而努力奋斗。

高校基本信息学校名称:天津城市建设学院

高校代码:10792 所在省市:天津

学校地址:天津市津静公路东头 联系电话:022-23367941/23367912 学校传真:

学校址:http://

第三篇:天津城市建设学院-天津城市建设学院社团联合会

天津城市建设学院-天津城市建设学

院社团联合会

天津城市建设学院社团联合会。天津城建大学社团联合会于2001年正式成立。

是在院党委的领导下。在院团委的具体领导下。管理和指导全校各级各类社团的学生组织。引导社团开展健康。有意。丰富。多彩的课余文化活动。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

中文名,天津城建大学社团联合会。简称,城建大学。创办时间,2001年。类别,公立大学。现任校长,李忠献。所属地区,中国·天津。主要院系,社团联合会。

标志介绍。在自然界中。三原色是

一切色彩的综合。

也是最富理性和变化的。象征着社联活动丰富多彩。同时三角形是最具稳定性的。之间相互交叉。形成一个稳固的整体。是社联团结。上进的象征。

社联宗旨。“打造品牌社团。繁荣校园文化”

社联文化。“家”的文化

工作方针。社团联合会在服务。管理社团的工作中。

着力构建社团活动的平台。拓展各个社团的活动空间。积极开辟第二课堂。打造品牌社团。繁荣校园文化。

工作内容。社团联合会具体工作内容包括所有在校社团每学年的注册。

社团资料及档案的管理。组织社团文化节期间系列活动。评审社团活动。每学年第二个学期为主次社团评优颂奖。主持市级优秀社团及标兵社团的选拔。推荐工作等。

社联特色。对社团。着重打造校园社团文化节。

为在校社团提供一个展示的平台;举办社团大会。有利于社联与社团。社团与社团见的交流;进行社团评优答辩。以提高社团举办活动积极性。对社联。全力做好社联部门品牌活动。展示社联的文化风采;家庭会议。内部的培训。提高社联成员工作能力。天津城市建设学院发掘自身潜能;破冰游戏。增强内部团结协作。打造“家文化”的氛围。

机构设置。社团联合会下设办公室。策划部。

评审部。外联部。宣传部。人力资源部和网络信息部。各部门各司其职。积极配合。使社联工作进行的尽然有序。有条不紊。办公室是负责社团联合会内部事务的综合性的部门以及社联各部门正常运作所需做的相应事务。主要负责社联机要文件的管理工作以及各社团资料。人事档案管理;全院各社团每学期的注册工作;对社团成立的初步准备工作给予相应的指导与审核;社联的财务管理。物资管理以及卫生监督工作;协

调社联各部门之间的关系。

保持与各部门之间的沟通;合作并协助其它各部门的工作。策划部主要分管社联各项活动的策划事宜。为各种活动做好前期的准备工作。是一个能够展示自己精彩的创意。展现自己缤纷的想法。挥洒自己青春的一片舞台。配合学校各种学生团体。各种学生活动。发挥部员想象力。创造力。为活动的顺利开展准备策划。评审部秉持评以公正评。审以严明。审部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全院各级社团的活动及日常工作进行评审。所评结果直接对院社团联合会负责。

受全院各级社团的监督;评审部会对各在册社团的内部例会不定期抽出勤。监督社团组织机构的工作效率及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定期向社团公开活动评审成绩;社团评优期间负责整理统计全年社团活动评审结果。协助。监督主席团常委会完成评优工作。凝聚。务实。高效。天津城市建设学院竞争是外联部的部门文化。主要负责社团联合

会对外对内联系工作:对外与其他高校社联。社团沟通联系。促进本校社团与兄弟院校同类社团间的交流学习;与社会上各类企业组织联络。

提升社联的知名度。并为社联及社团活动筹措经费。物资。保证社联及各社团活动顺利进行。对内负责各社团与社联间的沟通。协调。扩大社联在校内的影响力。宣传部是一个具有多样性工作的宣传部门主要负责对学校各社团活动的宣传。社联形象塑造等工作。通过各种宣传手段使社团将要进行的活动能第一时间的通知到同学使没有参加的同学也能了解到活动的过程。人力资源部负责社联内部人员的管理及培训。使社联的人事档案更加清楚明确。同时也对于内部人员进行专业培训。

培养自身能力。发掘自身更大潜能。使社联每一位成员更好的与社团交流。人力资源部的特点在于:联系社团并为社团培养所需人才。设每一个社团人才更加全面。组织活动更加顺利;不

仅如此。此部门首先提出了对于资深人员进行专门培训。时期自身能力素质不断增强。提高社联人整体形象。网络信息部是2016年新成立的部门。网络信息部主要负责:社联及社团活动信息的发布。网络主页宣传。为社联活动做权威。详实的报道。针对活动中拍摄的照片。

第四篇:天津城市建设学院处级领导干部

天津城市建设学院处级领导干部

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2006年2月23日,津城建院党[2006]1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积极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逐步形成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干部能上能下充满活力的机制,建设一支适应学院事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干部队伍,为实现学院跨越式发展提供有力的组织保证,根据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市委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选拔任用处级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 选拔任用处级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应当注重选拔任用优秀年轻干部。

第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天津城市建设学院处级领导干部。

第五条 院党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处级领导干部的职责,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六条 学院聘任的处级领导干部,须是我院在编正式干部、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并在政治思想和业务素质等方面具备下面条件:

(一)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积极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政策理论水平,具备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在思想和行动上自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教育方针和各项政策法规,有较强的事业心、政治责任感和奉献精神,工作实绩突出,具有胜任本岗位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业务素质和专业知识,具有创新意识和开拓精神。

(三)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组织观念,密切联系群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工作勤奋,讲求实效,廉洁自律,自觉接受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四)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有全局观念,作风民主,谦虚谨慎,团结同志。

(五)身体健康,适应应聘岗位工作,能正常履行工作职责。(六)愿意从事管理工作,有较强的管理工作能力和工作经验。“双肩挑”干部,能以主要精力从事管理工作。

(七)未任过正处级领导职务而应聘正职的,一般应具有在副处级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的经历;未任过副处级领导职务而应聘副职的,管理干部要有在正科级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的经历。对于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在教学、科研等业务性岗位上有较丰富的经验和资历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受上述要求限制。

(八)进一步优化干部队伍的知识结构和年龄结构。新提拔的处级领导干部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工作业绩及工作能力突出者,可适当放宽标准至专科学历。教学系(部、院)、教务处、科研处、图书馆的行政正职应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负责业务工作的副职应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并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两年以上。提拔或交流到教学系、部行政正职岗位者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且具有博士学位。

(九)年龄要求:新提拔的正处级领导干部(不含调研员)一般应在50周岁以下,副处级领导干部(不含调研员)一般应在45周岁以下。在处级领导干部集中换届时,续聘、续任原职务或交流到原职级岗位的处级领导干部,男一般应在57周岁以下,女一般应在52周岁以下。因工作需要,经党委批准,可适当放宽年龄要求。

(十)聘任学院党群部门处级岗位或选任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处级岗位者须是有三年以上党龄的中共党员,有一定的党务工作经验和较高的政治理论水平。

(十一)满足应聘岗位其他具体要求条件。

第三章 民主推荐

第七条 选拔任用处级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第八条 参加民主推荐的范围:

(一)选拔系(部、院)处级领导干部,一般应在所在单位不同层次的教职工中投票推荐考察对象。本单位人员较少的,应由全体人员参加。

(二)选拔任用机关职能部门处级领导干部,参加推荐人员的范围由党委组织部根据相应职能部门的职责与工作要求确定。

第九条 民主推荐由党委组织部主持,应当经过下列程序:(一)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和有关要求;(二)填写推荐票,进行个别谈话;(三)统计推荐票,综合分析。

第十条 召开党委会,党委组织部汇报推荐情况。党委会根据民主推荐情况确定考察对象。

第十一条 确定考察对象时,应当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多数人不赞成的,不能列为考察对象。同时也要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

第十二条 领导干部个人或基层党组织向党委推荐处级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基层党组织要加盖公章)。经党委组织部报请党委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民主推荐。

第四章 考 察

第十三条 对已确定的考察对象,由党委组织部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第十四条 考察处级领导干部拟任人选,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成立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三)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

(四)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形成书面考察材料。

第十五条 考察处级领导干部拟任人选,要听取学院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具体程序为:党委组织部向院纪委、监察室送达《对拟提拔干部听取纪检监察部门的函》,院纪委、监察室接函后,应根据已掌握的拟提拔干部遵守党纪政纪、廉洁自律情况和抓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高度负责、实事求是地撰写书面意见,并加盖公章,在两个工作日内提供给党委组织部。

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经院党委研究同意,委派审计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第十六条 党委组织部向党委会汇报考察情况,党委根据考察情况和征求纪检监察部门意见情况确定拟任职人选。

第十七条 考察处级领导干部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提拔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

第十八条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党委组织部派出的考察组应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较丰富的干部工作经验。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实事求是地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

第五章 酝 酿

第十九条 处级领导干部拟任人选,在考察和讨论任职决定前,应当充分酝酿。

第二十条 酝酿应当根据处级领导干部职位和拟任人选的不同情况,分别在一定范围内进行。

第六章 讨论决定

第二十一条 选拔任用处级领导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属于上级党委管理的,本级党委可以提出选拔任用建议。

第二十二条 党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并保证与会人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人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党委会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会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三条 党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党委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或党委组织部负责人介绍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二)参加会议的党委委员进行讨论;

(三)进行表决,以党委会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第二十四条 需要报上级党委(党组)审批的拟提拔任职的干部,呈报党委的请示并附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民主推荐材料和党委会会议纪要、讨论记录。

第二十五条 需要报上级备案的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七章 任 职

第二十六条 实行处级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在党委会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全院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七至十五天。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二十七条 属于提拔使用的处级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第二十八条 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党委有关领导同本人谈话。第二十九条 处级领导干部的任职时间,自学院发文之日起计算。

第八章 竞争上岗

第三十条 竞争上岗是我院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方式。竞争上岗在学院内部进行。

第三十一条 报名参加竞争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六条的规定。院党委可以根据岗位实际情况对参加竞争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进行调整。

第三十二条 竞争上岗工作在党委领导下进行,由党委组织部组织实施,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公布招聘职位,上岗资格条件

学院党委通过召开动员大会、校内媒体报道等形式,广泛做好宣传动员工作,公布招聘岗位、职数及具体条件。

(二)接受报名

1.报名以个人自荐形式为主,以组织推荐为辅。应聘人员每人限报1—2个应聘岗位。

2.个人自荐和被组织推荐者,须携带学历、学位证书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到党委组织部领取并填写《天津城市建设学院竞聘中层领导干部报名表》。被组织推荐的要加盖推荐单位党组织印章。

3.报名表各项内容的填写要准确、清楚,经与有关档案记载核实无误并符合上岗条件者,方可取得参加竞聘的资格。

(三)资格审查

党委组织部对申请竞聘处级领导岗位的人员进行初步审查和资格认定,报党委会研究,确定面试人选。

(四)面试

面试内容分为个人自述和答辩两部分。时间均为10分钟。竞聘副处级干部时,其竞聘部门的正职领导参加面试评委会,并具有投票权。评委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面试答辩视为有效。评委听取应聘人员自述和答辩后,在充分交换意见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初步评定招聘岗位拟任人选。评委会成员参加竞聘面试的,其本人有投票表决权,但在评委会讨论其情况时,其本人必须回避。

召开党委会,汇报面试结果,研究并初步提出岗位人选。

(五)组织考察

党委组织部成立考察组,对初步确定人选进行组织考察(拟任职务与原任职务平级者不进行考察)。考察程序按本条例第四章有关规定执行。

(六)召开党委会,根据考察情况,决定拟任职人选。

(七)拟任职人选要在全院范围内进行公示。

(八)召开党委会,根据公示情况,决定任职人选。任职程序按本条例第七章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交流、回避

第三十三条 实行处级领导干部交流制度。

(一)交流的对象一般包括: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人、财、物等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二)凡连续在一个岗位上任职满两届(六年)的正处级领导干部,或在同一单位担任正处级、副处级职务满九年的处级领导干部,应根据工作需要,分批次进行轮岗交流。

因工作特殊需要,经院党委批准,系(部)学术业务管理岗位和学院个别业务性强的管理岗位可以适当放宽。

第三十四条 实行处级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处级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部门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部门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第三十五条 实行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党委会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章 免职、辞职、降职

第三十六条 处级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在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

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

(三)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第三十七条 实行处级领导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辞职手续依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三十八条 自愿辞职,是指处级领导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自愿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报党委会审批。党委会自收到辞职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予以答复。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自离职的,给予纪律处分。处级领导干部在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或有其他特殊原因,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不得提出辞职。

第三十九条 引咎辞职,是指处级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第四十条 责令辞职,是指党委根据处级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职。

第四十一条 实行处级领导干部降职制度。

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第四十二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第十一章 纪律和监督

第四十三条 选拔任用处级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二)不准以书记办公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

(三)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四)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党委会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

(五)不准拒不执行上级调动、交流领导干部的决定;

(六)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或身边工作人员;(七)不准在机构变动和主要领导成员工作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或者干部在调离后,干预原任职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八)不准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的纪律、法律规定和有关章程的活动;(九)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十)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团团伙伙,或者打击报复。

第四十四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干部任免事项,不予批准;已经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由党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纠正,并按照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照有关规定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第四十五条 实行处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六条 党委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贯彻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建议。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 党员、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党委和纪检监察部门举报、申述,受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核实处理。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篇:八年级天津城市建设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办法

    掌握NE5000E/80E/40E产品的体系结构 掌握NE5000E/80E/40E的单板构成 掌握NE5000E/80E/40E换板操作 了解NE5000E/80E/40E升级操作

天津城市建设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办法

跟据教育部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及教育部和天津市教委关于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指示精神,结合我院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制定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办法:

一、关于就业政策

1、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指导思想

以市场为导向,国家宏观调控,学校和各级政府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实行双向选择。

2、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方针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贯彻统筹兼顾、合理使用、加强重点、兼顾一般和面向基层,充实生产、教学、科研一线的方针。

3、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基本原则

(1)在保证国家需要的前提下,贯彻学以致用、人尽其才、公平竞争、择优推荐的原则,保证就业工作的公平性和有序性。

(2)兼顾国家、学校、用人单位和毕业生诸方利益,坚持政策导向、思想教育和经济调控相结合,合理调控毕业生的就业方向。

(3)毕业生在择业过程中应遵循服从社会需要的原则,发挥自身素质优势的原则,有利于发展成才的原则,争取及时就业的原则。

(4)贯彻国家西部大开发的战略部署,引导毕业生到基层去,动员和鼓励毕业生到国家重点单位、艰苦行业和地区就业,鼓励毕业生到我国西部地区建功立业。

4、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基本形式和办法

1 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基本形式和办法是:必须在国家和天津市毕业生就业方针政策范围内,通过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落实就业单位,由用人单位、和毕业生双方签订就业协议书,学校进行监证,上报天津市主管部门,编制毕业生就业方案后,于6月底7月初开始报到就业。

5、天津市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基本政策

(1)外地生源优秀毕业生进津政策要根据津教委就业(1999)4号文件规定,非委培、非定向生,本科以上获学士学位,有一定的外语水平和计算机能力,所学专业为本市紧缺专业并落实就业单位的应届毕业生,具体按照《普通高等院校非津生源毕业生进津就业实施办法》执行。高职专科外地生源毕业生原则上不允许留津就业。

(2)定向生原则上回原定向单位就业。因特殊原因不能回原定向单位就业的,须征得原定向单位的同意,并将原定向单位同意解除定向培养协议的函件和新的接收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同意接收的函件交至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由学校上报市教委主管部门,统一办理。定向生留津具体问题按照《普通高等院校非津生源毕业生进津就业实施办法》执行。

(3)天津生源毕业生毕业离校时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户口和档案可转至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或其它人才交流中心,两年内免收户口、档案管理服务费并继续推荐就业。外地生源毕业生迁至入学前户籍所在省、地区、市、县级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人才交流机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或入学前户籍所在地。院系二级毕业生主管部门有责任和义务为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信息服务,推荐就业岗位。

(4)学院6月底7月初统一办理毕业生就业报到手续。年底之前,未就业毕业生落实单位后,由毕业生持学校出具介绍信、协议书和报到证到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办理就业手续。第二年落实就业单位的未就业毕业生凭协议书及学院出具的介绍信到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办理就业手续。

2(5)对于主动要求到边远艰苦地区、西部工作的毕业生,学院鼓励支持,并在物质上给予一定的奖励。

(6)在择业过程中考研或高职升本的毕业生,在确认录取后不参加就业,但已经签约的,本人要向用人单位说明。

(7)凡选择到北京、上海、广东等所辖省、市属的用人单位工作的非本地生源的毕业生,根据上述省市的规定,应经当地主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同意并盖章后,学校方可列入毕业生就业方案。

(8)毕业生在择业时应持学校下发的推荐表、各科学习成绩总表、就业协议书等相关材料,与用人单位正式签订就业协议时,一律以原件为准,复印件无效。

(9)每名毕业生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凡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的,学校只认定与最先签约的用人单位,其他一律按违约处理。

(10)学校对毕业生的违约行为实行宏观控制,就业协议书生效后一般不允许违约,因特殊情况违约后重新择业的,学校不再发放就业协议书。

(11)就业协议书每人一份,丢失不补,经系认证情况属实,开具证明后,依据用人单位出具的接收函,进行派遣。

(12)与用人单位已签订就业协议书,并已纳入就业计划而没有获得毕业资格的结业生,由结业生本人与用人单位联系,如用人单位仍同意接收的,可按原计划派遣,《报到证》备注栏内注明“结业”字样。结业生在结业一年之内经过补考,成绩合格而换发毕业证书的,学校也不再负责办理就业事宜,由毕业生直接向用人单位说明情况。

(13)肄业生不具备毕业生就业的资格,学校不为其办理有关就业事宜。

6、毕业生在就业工作过程中的权利 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享有如下权利:

(1)了解国家就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定;

(2)向就业工作机构和就业工作人员咨询并要求提供相应服务;

3(3)获得用人单位及其人才需求的有关信息;(4)获得就业工作人员的客观、公正的评价;(5)在国家就业政策和学校就业工作规定的范围之内以及符合用人单位录用条件的情况下,参与公平竞争,选择用人单位;

(6)用人单位违约后,可重新选择用人单位或要求重新调配;(7)依法对就业工作进行监督,对就业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批评、检举、揭发的权利。

7、毕业生就业工作过程中应履行的义务 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应履行的义务:

(1)认真学习、正确理解并执行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根据需要为国家服务;

(2)接受学校毕业教育和就业指导;

(3)服从校系就业工作的安排和管理、完成校系布置的与就业工作有关的任务或事项;

(4)如实向用人单位反映情况;

(5)遵守择业道德和校系就业工作纪律;(6)履行就业协议;

(7)及时如实向学校通报就业工作落实情况;(8)按时办理离校手续,文明离校。

二、就业工作程序

8、主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主要机构

大学毕业生就业管理机构由三部分组成: 全国大学生就业的管理机构是教育部; 各省(区)、市和中央部委的有关部门分管本地区、本部门的大学毕业生的就业工作;

各高等院校和用人单位负责本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具体事宜和接收安置毕业生事宜。

工作程序大致分为五步:

4 ①教育部对国民经济发展和国家重点建设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制定相应的措施,从而确定的就业工作。

②各省(区)、市中央各部委、按照文件精神制定本部门、本地区所属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具体意见。

③教育部每年10月份左右向各地区、各部门提供下一的毕业生资源情况;各用人单位向教育部提供需求信息。教育部负责向社会纪实通报毕业生资源情况和需求信息,并适时组织毕业生供需信息交流工作。

④各地区、各部门和高校的就业管理机构在每年的12月份至下一年的2、3月份,采取多种形式与用人单位联系,使毕业生能尽快签订就业协议书(协议书上注明违约责任),其属于有效合同,双方必须履行。学校在5月底报主管部门审批,再正式下达就业方案。

⑤高校按照国家统一要求,一般从6月底7月初开始根据就业方案派遣毕业生。

9、毕业生择业程序

毕业生通过就业指导了解就业政策→准备自荐材料→搜集用人信息→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确定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文明离校→就业报到。

(1)就业指导的必要性

在大学生即将结束学业并准备迈入职业岗位之际,了解和掌握一些有关就业及就业指导的基本知识,无疑有助于求职择业的顺利进行。新的就业制度要求大学毕业生熟悉国家的就业政策,了解社会需求信息,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增强择业意识,掌握求职技巧,不断提高主动适应社会的能力。

(2)毕业生求职择业需要准备的材料

①经院系签署意见并由学校审查盖章的毕业生推荐表; ②院就业指导中心统一发放的就业协议书一式四份; ③个人自荐书或求职信;

④盖有教务处公章的学习成绩表;

5 ⑤各类获奖证书及其复印件;

⑥英语、计算机及其它技能等级证书及其复印件; ⑦发表的文章、作品及其复印件等等。(3)搜集就业用人信息的途径

①通过政府就业工作部门和其它国家机关获取信息; ②通过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获取信息; ③通过社会各级人才市场获取信息;

④通过各种与用人单位供需见面洽谈活动获取信息; ⑤通过各种媒体获取信息;

⑥通过社会关系(亲属、校友、学院科研教学协作单位、实验实习基地等)获取信息。

(4)学院公布就业信息的途径

①通过各系、学生班级传递就业信息; ②通过就业指导中心宣传栏公布就业信息;

③通过我院毕业生就业信息网及手机短信发布就业信息; ④通过各种大中小型供需见面会发布就业信息。(5)与用人单位供需见面、双向选择

毕业生在通过各种渠道获取就业信息后,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用人单位的具体标准要求,通过与用人单位洽谈,符合双方的意愿,最终达成共识,确定就业单位。

(6)签订就业协议书

就业协议是指求职择业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确立就业或录用关系而达成的协议。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为了确定就业或录用关系,依法协商达成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协议。它是合同的一种形式。要求按照接收单位盖章,上一级主管部门盖章,系行政盖章,院就业指导中心盖章的程序办理。

(7)文明离校

毕业生在最后一学年末完成大学期间所有的课程、实习实践、毕业设计及毕业答辩等,在院系进行毕业教育的同时,做好个人鉴定、6 小组鉴定、班主任鉴定等,办好离校前的各种手续,主要有:

①到相关部门归还所借学院公共物品:图书资料、体育器材、学习用具(图板等)、所借用的教室及钥匙、学生证、校徽等;

②到财务处还清所欠各种费用:学杂费、书费、住宿费等一切费用;

③到公寓管理科办理退宿手续;

④到院组织部、团委转递党、团员组织关系; ⑤到总务处办理户口迁移证明;

⑥按学籍管理规定,符合条件的毕业生领取毕业证书、学位证书; ⑦离校手续办理齐全后,各系统一领取《毕业生就业报到证》; ⑧就业报到。

三、毕业生择业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10、填写好《大学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及本人撰写的自荐材料(1)根据推荐表的“说明”项目如实填写,字迹工整,贴一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

(2)校名、院系名、专业名称规范填写全称;(3)姓名填写与户口、身份证及入学时姓名必须一致,不得有异;(4)奖惩情况及其它基本情况要如实填写;(5)自我鉴定要客观、简练、言简意赅,并能充分体现自身长处;(6)学习成绩可附教务部门盖有公章的学业成绩单,不得涂改;(7)推荐表填写后,在规定时间内到系就业主管部门盖章,并由各系统一到院就业指导中心审查盖章。

11、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应遵循的原则及程序 签订就业协议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1)身份平等、自主自治原则。身份平等是指当事人的法律资格平等,或说是民事权利能力平等。自主自治是指当事人依照自己的价值准则,自立地去判断、去选择,而不受他人的强迫。

(2)合同自由原则,或说是双向选择原则。即当事人依法享有自 7

天津城市建设学院发展党员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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